同济大学教授杨杰被开除冤不冤?

30 06 2006年
   
同济大学杨杰事件可谓一波三折。最初是在2004年9月19日我看到
《解放日报》报道“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终身教授”杨杰去同济大学
当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当院长,还“带着他的研究团队整体‘移植’
同济。团队成员是美国多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仅实验室
主任就有6位”,觉得奇怪,在新语丝网站上写了一篇文章对杨杰在
美国的身份和学术成就提出了怀疑,并希望知道这个“具有世界水平
的团队”究竟都是由谁组成。杨杰当时给我写了一封信,说他正在忙
着接待新生,过后会向我解释。但是此后我就再也没有收到他的信。
   
我本来以为这件事就像我们揭露过的数百起事件一样也都会不了
了之,不料在今年4月份,我突然收到同济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
一位教师的来信,反映杨杰因为学历问题和在资金申请中冒用他人论
文而被免去了院长职务,但还保留教授职务。我核实后在网上公布了
这条消息。随后有几家报纸做了跟踪采访。同济校方承认杨杰的学历
有假,把获得博士学位的时间从1998年篡改成1993年,并冒用他人论
文,但是否认杨杰被免职是因为学术造假,而是因为行政管理能力不
足。
   
到了6月20日,同济大学突然又宣布由于杨杰在工作期间学术造假,
终止与杨杰的聘用合同,解除其教授职务,并详细列举杨杰的三次造假。

对于这个姗姗来迟的处理,不少报纸都发表评论加以赞扬,但杨杰则
一直在喊冤,表示准备状告学校“打击报复”。北京有一家报纸本来
就一直在反对“私人学术打假”,这回连“学校学术打假”也看不惯
了,先后发表两篇所谓调查声援杨杰。我们就来看看杨杰为自己辩护
的那些理由能不能成立。

   
杨杰称,他1997年在美国《科学》上发表的一篇有关细胞凋亡的
论文在该年度引用率第一,以此说明自己的确是“细胞凋亡领域知名
学者”,更有其支持者因此声称杨杰的在国际学术界的地位超过了国
内的院士。事实上,杨杰是在美国科学院院士王晓东的指导下从事研
究而发表这篇论文的,王晓东是该论文的负责人(称为资深作者或通
讯作者)。这篇论文不能用以说明他的学术地位(它只能用以说明王
晓东的学术地位),只能说明杨杰受到了不错的训练,有独立从事科
研的能力,可以靠它去找工作。杨杰也的确靠这篇论文当上了科罗拉
多大学的助理教授,这篇论文的利用价值也就该结束了,以后人们要
看的是他在当助理教授独立从事科研期间的论文发表情况了。而在那
个期间杨杰七年只发表过两篇论文,一为第二作者,一为第八作者,
都不是通讯作者。这种发表记录,连国内普通教授都比不上,何况中
国的院士。杨杰及其支持者至今还在拿9年前他当学生时候的论文说
事,就像没考上研究生就以自己当年高考成绩如何如何好为由大喊不
公平一样的可笑。
   
杨杰又声称,他并没有说自己是终身教授,是媒体将英文的“终
身制教职”翻译为“终身教授”来宣传。杨杰把英文tenure track
翻译成“终身制教职”,真是个创举,难怪记者会说他是终身教授,
在汉语中,终身制就意味着是终身不变的嘛。“tenure track”的真
实含义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你干得好,过了五、六年(各个大
学的规定不同)后可以升为tenure,不必再定期签雇佣合同,可以一
直当到退休为止,因此tenure常常被不准确地翻译成“终身教授”。
即使沿用这个不准确的翻译,所谓“tenure track”也只能翻译成
“终身教授途径”,不过是说干得好有可能成为“终身教授”,干得
不好,升不上“终身教授”的话,还有一次机会。而杨杰因为在“终
身教授途径”期间干得实在太糟糕,甚至连再来一次的机会都没有得
到,被直接踢出了“途径”,失去了独立搞科研的资格,回头又去别
的实验室做博士后研究了。所以同济大学招来的,并不是“科罗拉多
大学助理教授”杨杰,而是科罗拉多大学医学中心Lawrence
J. Wysocki教授实验室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杨杰。在去同济大学之前,
杨杰在美国学术界已经不会有什么前途。
   
至于同济大学列举的杨杰三次造假,杨杰都以笔误为由开脱自己。
杨杰有两次在申报材料中把杨军发表在国际期刊《肺癌》上的论文列
为自己的论文,因为名字的英文缩写相同(与清华大学的刘辉冒用刘
宏的论文可谓异曲同工),杨杰说是他的助理在帮其搜集申报材料时
搞错了。杨杰在申报材料中还将他人承担的国家十五攻关项目子课题
列为自己的项目,杨杰说是因为写错了基金号码。写错了基金号码倒
也有可能,但是把别人的论文当成自己的来用,这是只有在中国才会
发生的怪事。科研人员对自己发表过什么论文都是一清二楚的,怎么
可能“误用”别人的论文?杨杰总共就没有发表过几篇论文,自己背
都背得下来,还需要助理替他收集?就算是助理帮助收集,杨杰难道
不过目?
   
杨杰辩解说,他本人也在《肺癌》上发表过论文的,“没有引用
我的,却引用了别人的。但如果是造假,哪有误把别人的文章放上,
而把自己的文章忘掉的呢?从逻辑上,造假说法不能自圆其说。”
听上去似乎振振有辞,其实只能骗骗没有核对过两篇论文的人。杨杰
是在2005年3月和7月两次“误用”杨军的论文的,而这时候杨杰本人
的《肺癌》论文还没有发表,要到当年9月份才出版,当然只好先用
别人在2004年发表的论文了。何况杨杰在其论文中只是第二作者,
而杨军在那篇论文中是第一作者,更有份量。顺便说一下,我不知道
杨杰在那篇《肺癌》论文中究竟做了什么贡献,那篇论文的主要工作
是在美国Roswell Park癌症研究所做的,并无同济大学的学生或博士
后名列其中,莫非贵为院长的杨杰还在为其他学校的项目亲手做实验
(第二作者一般也是做过一些实验的人)?还是仅仅因为做为通讯作
者的Roswell Park癌症研究所研究员因为在同济大学兼职,就让杨杰
挂名?
   
以“翻译错误”、“笔误”、“误用”为由为自己辩解,杨杰并
非第一人,以前我们已多次见识过。但是如此集中在一个人身上,却
是第一次见到。奇怪的是,这类“失误”的结果很有倾向性,总是对
自己有利、让自己增光。我还在等着杨杰解释他那个“具有世界水平
的团队”又是什么样的光荣“失误”造成的。
2006.6.23.
(XYS20060630)


哈佛教授要求中国经济刊物就剽窃行为做出道歉

29 06 2006年
记者:PAUL MOONEY
美国《高等教育纪事报》2006年6月27日
(翻译:方舟子)
  哈佛商学院的一位教授要求一份中国学术刊物就大量地剽窃他发表于十几年

前的著作一事做出公开道歉。

  这个事件开始于2003年,当时有一位未透露姓名的中国教授发现,两名中国

经济学家发表在《中国经济学季刊》上的一篇论文剽窃了由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

麦克·C·詹森和罗切斯特大学商学院已故院长威廉·H·麦克灵合写的一篇论文

的内容和图表。

  这名中国教授将其发现告知该杂志,在没有得到杂志主编的回应之后,于

2004年12月将它发表在新语丝网站上。这个中文网站致力于揭露中国的学术腐败。

  詹森先生在星期天的电话采访中说,他在今年2月知道了这个事件,当时一

名在美国的华人教授给他寄去了那篇涉嫌剽窃的中文论文。由詹森先生和麦克灵

先生合写的原始论文的题目为《专用知识、一般知识和组织结构》,并于1990年

首次发表于瑞典的《契约经济学》上。之后它发表在1995年《应用公司财务期

刊》,并收入1998年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组织战略的基础》一书中。

  詹森先生获悉剽窃事件之后,立即给《中国经济学季刊》的主编姚洋写了一

封信,要求该主编正式承认剽窃,并要求论文的作者向他“私下”致歉。论文的

作者是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杨瑞龙和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刘刚。

  在信中,詹森先生称这个案件非常严重和重大,并说剽窃的证据是“毋庸置

疑的”。

  “在专业的学术界,有众所周知的国际学术行为标准。”詹森先生写道,

“剽窃,尤其是如此程度的剽窃,直接严重地违背最基本的学术标准。这属于盗

窃,简单、明了,必须予以纠正。”

  《中国经济学季刊》的主编姚先生拒绝就这个案件发表评论。但是他在致新

语丝网站的一封信中说,作者“借用詹文中的方法,讨论了不同于詹文的问题”。

  姚先生的信得出结论说“借用他人方法讨论不同问题在学术上是允许的”。
  “因此该文不能认定为抄袭,”他写道,补充说作者的唯一错误是没有引用

詹森先生的论文,他说这属于学术上“不规范行为”。

  新语丝网站的负责人方是民在一则评论中说姚先生和《中国经济学季刊》

“显然不知道剽窃是什么意思”。

  姚先生在信中说他已将其鉴定寄给了两位作者,他们表示没有异议。他接着

说他也把《中国经济学季刊》的鉴定寄给了詹森先生,但是没有收到回音。他说,

因此可以推断詹森先生接受了该解释。

  詹森先生在采访中说,论文作者已写信给他就剽窃行为做了道歉,但是他们

的信是“完全不能令人满意的”,因为它与在中国发表的否认不恰当使用其成果

的声明相互矛盾,例如姚先生致新语丝网站的信。“暗示他们的回应已解决了问

题,这是完全不对的,”他说,“事实恰恰相反。”

  詹森先生说他并不是要给谁找麻烦,但是他说他不知道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他说他正在征求一名中国律师的意见,而且他不会放过此事,除非他收到公开的

道歉并且在《中国经济学季刊》网站发表承认剽窃的声明。他说,如果作者满足

了其要求,“事情将会了结。”

Higher Education Chronicle, Tuesday, June 27, 2006
Harvard Professor Demands Apology for Plagiarism in Chinese
Economics
Journal
By PAUL MOONEY
Beijing
A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ofessor is demanding a public
apology from
a Chinese academic journal that he says extensively plagiarized
his
work from more than a decade ago.
The episode began in 2003, when an unnamed Chinese
professor
discovered that an article by two Chinese economists that had
appeared
in the China Economic Quarterly had plagiarized materials and a
graph
that was originally in an article by Michael C. Jensen, a professor
in
the Graduate School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at Harvard
University,
and William H. Meckling, dean of the University of
Rochester’s
business school, who has since died.
The Chinese professor informed the journal of his finding, and
after
failing to receive a response from the editor, he published it on
the
New Threads Web site in December 2004. The Chinese-language Web
site
is devoted to uncovering cases of academic corruption in
China.
Mr. Jensen said in a telephone interview on Sunday that he
learned of
the incident in February, when a Chinese professor in the
United
States sent him a copy of the plagiarized Chinese article.
The
original paper, by Mr. Jensen and Mr. Meckling, was titled
“Specific
and General Knowledge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and was
first
published in Contract Economics, in Sweden, in 1990. It
subsequently
appeared in the Journal of Applied Corporate Finance, in 1995, and
in
Foundations of Organizational Strategy, a book published b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in 1998.
Mr. Jensen said that after learning of the plagiarized
article, he
promptly wrote a letter to Yao Yang, editor of CEQ, demanding a
formal
acknowledgment of the plagiarism by the editor and a “closed
door”
statement of apology from the authors, Yang Ruilong, dean of
the
School of Economics of Renmin University, and Liu Gang, a professor
in
the Nankai Institute of Economics at Nankai University.
In the letter, Mr. Jensen called the case serious and
extensive and
said that the evidence was “compelling and indisputable.”
“In the professional academic world, there are recognized
global
standards of behavior,” Mr. Jensen wrote. “Plagiarism,
especially
plagiarism of such extent, is a direct and profound violation of
the
most fundamental of those standards. It is theft, pure and simple,
and
it demands redress.”
Mr. Yao, editor of CEQ, refused to comment on the case. But
according
to a letter he sent to the New Threads Web site, the authors
had
“borrowed the method used in Jensen’s article to discuss a
problem
that was different from Jensen’s problem.”
Mr. Yao’s letter concluded that “borrowing another person’s
method to
discuss a different problem is allowed in academia.”
“As a result, this article cannot be considered to be a case
of
plagiarism,” he wrote, adding that the only mistake was that
the
authors did not cite Mr. Jensen’s paper, which he said was a
“nonstandard act” in academe.
Fang Shi-min, who runs the New Threads site, said in a
commentary that
Mr. Yao and CEQ “apparently don’t understand what plagiarism
means.”
Mr. Yao said in his letter that he had presented his findings
to the
two authors and that neither disagreed with him. He went on to
say
that CEQ’s findings had been sent to Mr. Jensen, but that he
never
responded. It was therefore concluded, he said, that Mr. Jensen
had
accepted the explanation.
Mr. Jensen said, in the interview, that the authors had
written to him
to apologize for the plagiarism, but that their letter was
“totally
unsatisfactory” because it contradicted statements in China, like
Mr.
Yao’s letter on the New Threads Web site, that denied the improper
use
of his research. “It’s totally inappropriate to imply that
their
response solved the matter,” he said. “That’s absolutely to
the
contrary.”
Mr. Jensen said he was not looking to cause problems for
anyone, but
he said he was at a loss over how to resolve the problem. He said
that
he was consulting a lawyer in China and that he would not drop
the
matter unless he received a public apology and unless a statement
was
published acknowledging the plagiarism on the CEQ Web site. If
the
authors meet his demand, Mr. Jensen said, “it will be all
over.”
(XYS20060629)


我们脑中的时钟

28 06 2006年
   最近这段时间正在调整时差观赏世界杯足球赛的球迷们都有这样
的体会:如果是一场比分悬殊、大局已定的比赛,最后的时刻不知不
觉中很快就过去了;但是如果是一场旗鼓相当、比分相同或只差一个
球的比赛,观众们都在希望或者担心比赛结果在比赛结束前会逆转,
这时候最后的一、两分钟就会变得非常漫长。
   
我们并不需要借助钟表才能感觉到时间的流逝,我们体内似乎有
一个时钟在替我们计时,只不过这台时钟并不很稳定,它的速度很容
易受到我们的情绪和其他因素的影响。
   
首先对这个现象进行研究的是美国心理学家哈德森·侯格兰德。
1933年他在照顾患了流感发高烧的妻子时,注意到他即使只离开一
段时间,妻子总是抱怨他去得太久。侯格兰德让妻子估计一分种的
时间有多长,自己拿出秒表核对。37秒之后,妻子说一分种时间到了。

她的体温越高,则估计得越快。侯格兰德怀疑这是因为大脑内有一个
内在时钟,体温的升高会让它的速度变快。此后一系列的实验都说明
了这一点,比如对脑袋加热,或者让人呆在高温房间中,都会使人觉
得时间过得慢,或者说其脑内的时钟走得快,速度可以快大约20%。

   
这个时钟不仅仅是受温度的影响,让试验对象聆听一连串“滴答”
声或汽车喇叭声,让人处于紧张状态,也会有同样的效果。它还会受
到药物的影响。如果我们训练动物让它们每隔固定的时间就按一下操
作杠获取食物,然后给它们吃兴奋剂,它们估计的时间间隔就会变短,

快了10%;但是让它们吃镇静剂,时间间隔则变长。

   
通过对大脑活动进行扫描发现,试验对象在估计时间时,深藏在
大脑皮质下的一组神经细胞团——基底神经节变得很活跃。一些神经
生物学家提出那里可能与大脑内在时钟有关,神经信号从额叶皮层传
到基底神经节,从基底神经节经过中脑的黑质、纹状体,再传回额叶
皮层组成回路,这样一次信号传导相当于一次“滴答”,速度是每秒
大约1米,也就是说,大脑时钟“滴答”一次大约相当于0.1秒。
   
在大脑中负责“时间信号”传递的化学物质可能是黑质细胞分泌
的多巴胺。把老鼠大脑中分泌多巴胺的细胞除掉,它们就失去了每隔
固定的时间按操作杠获取食物的能力,但是给它们补充类似多巴胺的
物质,就能恢复该能力。那些能刺激多巴胺分泌的药物会使大脑时钟
变快,抑制多巴胺分泌的药物则使时钟变慢。
   
在发生重大事故,比如车祸的时候,大脑大量地分泌多巴胺,结
果时间速度似乎变得非常快,几秒种内发生的事就像几分钟那么漫长,

在受害者看来眼前的一切就像是慢镜头。有些人的大脑时钟因为疾病或

外伤遭到破坏,速度变得非常缓慢,世界就像中止了一样。1990年的
美国电影《睡人》(Awakenings)就描述了这样一批时间凝固的病人,

给他们服用类似多巴胺的药物有一定的治疗效果,让他们的时钟又开
始运行,从凝固的世界中醒了过来。

   
人在20几岁以后,多巴胺的分泌量开始逐渐下降,大脑时钟也走
得越来越慢。实验表明,让20几岁的人估计3分钟的时间,误差在3秒
以内,而让中年和老年人来估计,则都要比实际时间长,60多岁的人
估计的3分钟有的长达3分40秒。难怪有个说法:青年人的日子短而岁
月长,老年人的岁月短而日子长。
   
物理时间的流逝速度是永恒不变的,但是心理时间——我们对时
间的体验——却是受到体内外多种因素影响的。我们注意力越集中,
大脑时钟走得越快,心理时间就显得越漫长。比如我们首次去一个地
方时,一路所见都是新奇的,大脑不停地在接受新的信息刺激,时间
似乎过得很慢,但是回程的情形就不那么新鲜了,感到时间很快就过
去了。所以说,回程总觉得比去时快。西方有一句谚语:“捷径是最
长的路。”也包含了同样的道理。首次走捷径时不断遇到的新刺激,
反而让人感到特别漫长。
2006.6.25.
(中国青年报2006.6.27)
(XYS20060627)


转:究竟是谁“举证苍白无力”、“捏造事实,造谣惑众”?(下)

26 06 2006年
 
  六. 没有人脉关系? 
  肖通过其公开信叫嚷:“对付你方舟子区区一无业人员我还要‘人脉关系’?

笑话。事实和法律足已”。

  那么,让我们说说如下四项明显的“事实和法律”吧:
  1.肖诉状中第一被告名称仅仅写“搜狐公司”,如此诉状,法院也接受了。

而法律是:“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客观事实是:北京市有十

个“搜狐”公司。

  2.江汉区人民法院2005年10月向被告方送达的诉讼文件中竟然没有肖传国

的证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

明下列事项:……(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
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
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

加以证明。……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
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

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送诉状时不同时送原告证据,难道是法院因故意或

疏忽而未送交?或者说,是江汉区人民法院在肖传国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而受

理其起诉?或者说,是肖传国名望很大,法院无需其举证即认可其自述?

  从2006年6月21日庭审时肖传国提供的证据之一——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2005年12月”可看出来,肖传国提供的证据多是在“2005年12月”后形成的,

而不是在起诉时提交的。

  3.二法官不远千里专程为方舟子送达诉讼文件的行为,与司法解释规定不

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

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

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

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

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在必须查询方舟子住址信息的情况下,若肖传国向法院申请查询,法院可出

具文件要求有关机关同意原告查询,甚至可派一人去北京查询,但派二法院工作

人员专程送达,明显不合规定。

  本可公告送达或“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但是,肖教授或肖教

授的代理人能让二法官不远千里专程为方舟子送达诉讼文件,能说是没有“人脉

关系”?“笑话”!

  4.武汉江汉区法院在2005年12月15日根据肖传国的申请撤销对北京科技报

的诉讼,但在2006年2月18日又根据肖传国的申请将北京科技报追加为被告。

  肖传国申请将北京科技报追加为被告,没有任何书面申请,完全是口头申请。
  2006年3月9日北京科技报社作出《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见

http://207.152.99.250/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7/xiaochuanguo64
.

txt)感叹:“江汉区人民法院似乎对肖传国随意改变主张、滥用诉讼权利的行

为表示出极大的宽容,基本上作到:肖传国申请什么,本法院就准许什么”。

  ……
  无语……
  笑话。
  谁说的是笑话?
 
  七. 谁心虚?
  “海洋之魂999”说我方“这显然是一种心虚的表现”。
  可事实是:
  一方面,肖叫嚷着“马上,你这伪法官会碰到真法官了,‘证据’准备好了

么?”,一方面,面对对方的证据,肖传国找借口不予质证!

  可是,“丑媳妇总得见公婆”,你肖传国教授“躲了初一”但躲不了十五!
  7月24日的庭审,对我方证据,肖传国教授又不质证吗?
  若7月24日肖传国教授对我方证据仍然不质证,那本人将代表被告方先谢了!

若将证据逐一质证,那庭审肯定要持续4小时以上啊。感谢肖传国教授又让各位

早些休息了!

  八. 是谁在侵害谁的名誉权?
  1.《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内有多处诽谤、侮

辱内容,严重损害了方是民先生的名誉权。肖传国应当立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2.新浪时事论坛“海洋之魂999”《肖传国诉方舟子等名誉侵权案如期开庭》

帖中的“很可能……在捏造事实,造谣惑众”等内容,为无事实依据的陈述,涉

嫌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3.报道说,裘法祖老先生讲:“我今年92岁了,但是头脑还很清楚,每天

都在医院查房。你们媒体要说公道话,有人一直在污蔑中国科学家!”、“方舟

子在美国拿了学位,就回到国内以科学打假为职业。他现在用不准确的材料开始

攻击众多中国科学院院士,但是中国人的习惯是中庸、清者自清,科学家们大多

忍气吞声。这次肖传国起诉他,院士们都拍手称快,说终于有人站出来说话了!”

  若报道属实,则裘法祖老先生言论涉嫌诽谤。
  老先生凭什么说方舟子“用不准确的材料开始攻击众多中国科学院院士”?
  到底是哪些“院士”“拍手称快”啊?望裘老指正。
  顺便告诉裘法祖老先生,您若在7月24日出庭作证,则请准备接受被告方律

师的询问。

  若裘法祖老先生决定于7月24日出庭作证,则请法院届时备妥救护车为宜。

本人不想背上在法庭上气死老人的名声。
   
  九. 提醒肖传国教授:

  请你看看
  http://www.hlhl.org.cn/news/findnews/showsub.asp?id=476 
中的
“2001年起任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
  http://www.973.gov.cn/ReadExpt.aspx?pid=214306 
中的“美国泌尿学会
杰出成就奖(2000)”
  ……
  请想好说辞,法庭上再见!
  十. 鉴于肖说“院士暂时不当,诺贝尔奖暂时不想,此仇不可不报”,“方

舟子的好日子到头了:我有决心,有财力,有能力彻底揭露和严惩方舟子,不管

他藏在中国,还是躲到美国”,我作为方舟子的代理律师,替他回复:

  方舟子将静候您的“彻底揭露和严惩”。
  但,正告:
  “行医30年,做学问30年,虽非完人,基本无暇”的肖传国教授、
  “每天面朝血肉背朝天的开刀救人,每晚在实验室夜以继日搞科研”的候选

院士:

  在你进行“彻底揭露和严惩”行动时,请摆事实、讲道理,尊重他人的权利!
  “海洋之魂999”们:
  请自重!
  请不要让自己的名字成为欺诈与厚颜的代名词。
  [若欲投诉本律师,请联系北京市律师协会或北京市司法局;若认为本文侵

犯了某人的权利,请联系本律师,本律师可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若欲对方是民先生(方舟子)提起诉讼,也请联系本律师。
  相关信息可通过http://www.bmla.org.cn/bjlawyers2/index.jsp  
查得或
email至新语丝网站电子邮箱取得。]

(XYS20060625)


转:究竟是谁“举证苍白无力”、“捏造事实,造谣惑众”?(上)

26 06 2006年
  究竟是谁“举证苍白无力”、“捏造事实,造谣惑众”?
  ——本律师忍无可忍、不得不澄清、反驳
  方舟子代理律师:彭剑2006-6-24
  (本文首发新语丝网站,作者彭剑放弃本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任一网

络全文刊发本文;但是,为避免断章取义,本文须全文刊发,不得摘录、节选;

任何侵犯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将受到追究;其他著作权利保留。)

  作为方是民先生(方舟子)及北京科技报社的诉讼代理人,本人阅新闻晨报

《肖传国告”反伪斗士”侵权 方舟子”站”上被告席》
http://www.ynet.com/view.jsp?oid=10136290&pageno=2)报道后本想在7月

24日开庭时再驳“肖传国回应”,但今日看到新浪时事论坛“海洋之魂999”

《肖传国诉方舟子等名誉侵权案如期开庭》帖说“原告方举证有力,有大量的现

实依据。被告方举证苍白无力,均为网络上搜集的所谓证据”,并说本律师“很

可能……在捏造事实,造谣惑众”
http://forum.news.sina.com.cn/cgi-bin/viewone.cgi?gid=12&fid=5942&it

emid=28513)后,实在是忍无可忍,现在不得不澄清如下:

  一. 肖传国这大人物伟大到方先生必须亲自上庭才能辩倒吗?肖传国这华中

科技大学教授、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的起诉,重要到方先生须更改自己的

行程吗?

  海洋之魂999说“方舟子明明知道6月21日开庭,为何偏偏选择这个时候到美

国?这显然是一种心虚的表现。从彭剑的谈话中,我们判断方舟子要么就是在有

意逃避,要么就是在说谎”。

  事实是:
  1. 方先生的行程是一个月前就计划好的,往返机票是早就预定的,方先生

很忙。我分明在庭审后对记者说明了。我若没说明,为什么楚天都市报记者严珑

报道最后写的是“彭剑律师说,方舟子于6月11日去了美国,目前很忙,不会出

庭”。

  看来,海洋之魂999的耳朵是受其带倾向性的“魂”支配的。
  2. 2006年6月8日,我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签收了由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

民法院法官吕瑛于6月7日发出邮政特快专递的。我于6月9日才看到邮件中的传票,

同日向方先生汇报了开庭日期。

  3. 我感觉,没有必要请方先生亲自上庭应诉;凭现有证据足以反驳肖传国

的指控。

  4. 我感觉,方先生根本不会为肖传国这么重要的候选院士——“大人物”

而更改自己的行程,影响自己的写作等工作,因为我知道他从来都不重视什么

“大人物”,他只尊重事实。

  5. 6月9日后,方先生依据重复着每日的邮件处理、网络编辑工作,写出了

《中国哲学狂人成了数学狂人?》、《神秘的N射线》、《对学术不端行为缺乏

处理激发了网上的指控》、《学生剽窃,导师有责》等文,会同新语丝社其他社

员刊发《新语丝》2006年6月号文学刊……我相信:以上这些工作,远比他亲自

应对两个民事诉讼,更重要。

  6. 海洋之魂999
问“为何方舟子不亲自出庭,有理走遍天下呀”,似乎是
海洋之魂999奉[谁亲自出庭谁有理]为真理。但,这真理,本人不敢苟同啊,似

乎中国法律也不认同吧。

  二. 感谢“海洋之魂999”对本人的抬举。
  海洋之魂999
言论——“彭剑很可能与方舟子是哥们”。这太高抬我了。
  我和方先生是律师业务合同项下的律师与当事人、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

显然,不是法律援助;我没有为老中医陈建民提供法律援助的四川律师的境界高;

况且方先生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受援人范围。

  我一俗人,哪敢和方先生攀“哥们”。
  海洋之魂999太抬举我了。
  至于我为什么要代理方先生的案件,请回想一下“得道多助”的古语、看看

李先生连续发给我的以下三条短信(略去部分个人信息):

  “彭律师好!我是**,最近情况如何?我能做什么?”;
  “如有需要,我一定全力以赴,我……资料翻译,文献检索都能帮上忙”;
  “刚才忘说了一句:方老师的事情我都会无偿帮助的”。
  三. “肖传国回应”,实在牵强;简直是侮辱公众的智力。
  {本节所述各证据系肖传国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中国

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所涉的各方证据

  1.[■方舟子质疑一:“脚踩两只船”  
由于肖传国被提名为中国科学院
院士候选人,方舟子指出,肖传国在美国参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基本要求是必须

在中国全职工作,因此不符合规定。

  ■肖传国回应:我在美国不是全职  
肖传国指出,目前有足够证据证明,
自己本来被纽约大学邀为“副教授”,但为了回国,自己只接受了按规定每年可

有八个月在美国境外的“临床副教授职务”。]

  ■■我的反驳:
  ①.我方证据2显示肖传国是临床副教授,证据3显示临床副教授职务是专职

职务。

  肖传国现在说自己“在美国不是全职”,那,
  A是不是我方将职称晋升规定中的“The rank of 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 (specific discipline) should be granted to those members
of
the full-time faculty who have served as Assistant Professors at
NYU
or
elsewhere”,翻译错了?我虽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本科毕业生,

但英语是同学中最差的,确实需要肖传国教授指正啊!

  或者,
  B我方找的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www.med.nyu.edu)不是临床副教授肖传国

所在的“纽约大学医学院”的网站。那,请肖传国告诉我们正确的网址吧。

  或者,
  C是不是说纽约大学规定的对肖传国无效?
  肖传国好大面子啊?肖传国是如此特别,老美能破例让肖传国的“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不是“full-time”,肖传国真是牛人!去年肖传国没选
上院士,真太可惜了……

  只不过,现在为诉讼需要,得麻烦肖传国找老美为肖传国的“part-time”

的“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开个证明啊。

  ②.肖教授在中国的单位为肖传国开的证明可是说肖传国“从1997年7月起

任我院泌尿外科主任,……从2003年9月起回国定居”,若肖传国6月21日对记者

的解释属实,则应当是:在1997年7月或2003年9月,“为了回国,自己只接受了

按规定每年可有八个月在美国境外的临床副教授职务”,那么,肖传国如何解释

以下:

  A2005年1月,纽约大学医学院发布的公告显示——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

泌尿系担任助理教授(而不是临床副教授、更不是副教授!)(见我方证据11第

128页)。

  B至今,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上对泌尿系实验室的介绍
http://www.med.nyu.edu/urology/training/lab_experience.html) 最后一

段仍显示: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担任助理教授(见我方证据10)。

  公众看到的是——肖传国重要到连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对肖的信息都没有全

部更新。

  难道要说:本该2003年就更新,是老美不负责、一直没有更新信息?
  ③.肖教授,请问:目前您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本来被纽约大学邀为

副教授,但为了回国,自己只接受了按规定每年可有八个月在美国境外的临床副

教授职务”,除了您张口一说外,有什么证据啊?请问您已提供的8组10多个证

据中,哪个证据能证明您的如此说法啊?

  ④.肖教授,请想想:即便您有支持您说法的证据,但是,方先生可不是神

人而知您临床副教授的特别的“part-time”之处啊,在2005年9月凭网站显示的

资料而发“踏两只船”的言论,有什么过错啊?

  2. [■方舟子质疑二:伪造论文目录 
方舟子在2005年的文章中指出,正
在参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的肖传国的简历存在“拔高自我”的造假行为。
  ■肖传国回应:从哪儿找的简历?
  对于方舟子的“肖传国简历”,肖表示:“方舟子引用的简历,自称是用

google搜索引擎从
cache:www.ion.ac.cn/seminar/cv4seminars/041210_CGXiao_CV.doc网址获得的,

但我从未向该网址所在单位提供过简历。”肖传国说,自己当时只是去该单位讲

座,就提供了一份“Publication”,意为公开出版物,但懂英文的人应该知道,

论文的准确称谓为“Article”。肖传国说:“他的‘简历’是从网上找的,根

本不是我提交给中科院学部委员会的参选简历。”]

  ■■我的反驳:
  ①.千万别偷换概念啊。
  A方先生说的是“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都当成论文给列进(已发表

的英文论文目录——PUBLICATIONS)去了”,而不是说您“伪造论文目录”。

  方先生可没说您的“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是“伪造”的啊。
  B方先生确实说过“在肖传国的简历中,类似这样拔高自己的地方还有”。
  但是,方先生不可能接触到肖“提交给中科院学部委员会的参选简历”,当

然,也从来没说过肖“提交给中科院学部委员会的参选简历”存在“拔高自我”

的造假行为。

  ②.“肖传国说,自己当时只是去该单位讲座,就提供了一份
Publication”。行了,肖传国教授承认给网址为www.ion.ac.cn的中国科学院神
经科学研究所提供过“Publication”就可以了。
  特别感谢新闻晨报记者帮助我取得了这证据。
  我方证据8的抬头显示:“这是
http://www.ion.ac.cn/seminar/cv4seminars/041210_CGXiao_CV.doc
的 HTML
档。G o o g l e 在网路漫游时会自动将档案转换成 HTML
网页来储存……”。
  我方证据8正文,不是肖传国提供的简历吗?
  若不是,则:
  A是神经科学研究所不负责任地乱贴您的简历吗?
  或,
  B是方先生和google公司同谋陷害您、伪造证据8这google快照?
  这也太高估方先生的能力了吧!
  ③.证据8简历中写的是“PUBLICATIONS (As First and
Corresponding
author only) ”。
  肖传国现在说“Publication,意为公开出版物,但懂英文的人应该知道,

论文的准确称谓为Article”,可那是“PUBLICATIONS (As First and
Corresponding author only) ”啊,更何况有网友这样评价:

  到了美国这么多年,还没搞清楚在简历中的“Publication”指的是已发表

的论文。肖说论文的“准确称谓”是“Article”,只能说明肖已经技穷。

  
http://www.job9151.com/informatio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6917

中国高校就业联盟网《毕业生如何写英文简历、求职信》文中说“发表作品

(publication)要有正确的书目格式书写,即要先列出作品名称、出版社,再

列出出版时间、发表于何杂志”。 有哪处说美国英语简历中要将“发表的论文

/作品”翻译成“Article”而不是“Publication”,请指正。

  实在不成,大家找个美国学者问问:PUBLICATIONS (As First
and
Corresponding author only) 到底是什么?
  3.   
[■方舟子质疑三:不被国际认可 
“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
在是太少了……已经发表的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可见在国际

学术界毫无影响。”方舟子同时说:“在网上检索‘肖氏反射弧’(肖传国取得

的科研成果)的英文名称结果是零。”

  ■肖传国回应:我的成果自有公论   
在法庭上,肖传国出示了国际医学图
书馆检索论文结果15篇、全国统编教材《外科学》内容摘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

会(1999年)科学技术鉴定成果证书、国务院“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2004年

美国泌尿外科年会最佳论文证明材料等多项证据。他说:“方舟子不懂医学,打

假仅靠网上检索结果说话,殊不知网上的东西不尽可靠。”]

  ■■我的反驳:
  ①.请问肖传国说的“国际医学图书馆”是什么?难道不是“美国国家医学

图书馆”吗?

  我方证据22、23难道不是“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的检索结果吗?
  难道肖教授不熟悉www.ncbi.nlm.nih.gov这网址吗?
  怎么,同样的网站,到了新闻晨报记者和肖教授嘴里,被方舟子一方利用时,

就成了“网上”;被肖教授利用时,就成了“国际医学图书馆”?

  ②.注意:我方证据20是在美国泌尿学会网站对“xiao”的搜索结果。该证

据能够证明:美国泌尿学会网站没有肖传国的任何记录。推断:肖传国——这华

中科技大学教授、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2005年之前的纽约大学医学院助

理教授在美国泌尿学会没有什么影响。

  ③.就肖传国出示的“国际医学图书馆检索论文结果15篇”,我方当庭质疑

其真实性,并要求肖传国当庭演示一下该结果是如何出来的;但肖传国没有演示,

只是说英文医学论文难以翻译(似乎那些文章又不是他写的了)!

  ④.就肖传国出示的“国际医学图书馆检索论文结果15篇”,我方当庭要求

肖提供“检索论文结果15篇”的中文译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要求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可肖传国只提供了一份两张纸的列有15

篇英文文章目录的文件,并没有提供“15篇英文文章”目录的翻译件,另外让人

头痛的是:那两张纸真是模糊不清,内容难以确定!

  ⑤.更可气的是,肖传国证据5即证据5内容
“在国际医学图书馆上搜索到
的原告肖传国已发表论文15篇”中,分明至少有9篇是发表在中国期刊上的文章!
  本律师英文不好,但至少能看出你证据5中的“zhonghua yi xue
za zhi”
等九处汉语拼音啊!
  新闻晨报记者一方面提方舟子时用“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而对应

肖传国言论则说“肖传国出示了国际医学图书馆检索论文结果15篇”。这分明是

误导读者,让公众认为那“肖传国15篇”是“国际期刊”论文!

  新闻晨报记者或肖传国先生,别把别人当弱智,好不好?
  ⑥.肖传国观点:被一本书提到了、所做的工作获奖了,自己的‘肖氏反射

弧’就是国内认可、国际公认了。

  本人不能苟同。
  请教肖传国教授:
  您的理论被认可的话,则请解释:
  A为什么您的论文被其他学者引用的次数很少?为什么仍有学者质疑您的理

论?

  B为什么您在国内的学术地位不高啊?
  请问您在中华医学会泌尿外科学会担任什么职务啊?
  好象您在武汉市泌尿外科学会也没什么领导职务啊。
  更别提国际上的学术地位了。您的“美国泌尿外科学会和国际脊髓损伤学会

会员”,好意思说是高学术地位的头衔吗?

  请问您能拿出美国NIH发给您的“美国NIH和外科麻醉创伤(SAT)组顾问”

的聘书吗?

  C为什么在您‘肖氏反射弧’理论下的临床应用没有大面积推广啊?
  您的理论可是“解决目前我国200多万截瘫患者大小便失控问题”的重要

理论,据了解国家已经为此研究花了几千万人民币,难道国家不急于推广吗?

  ⑦.“方舟子不懂医学,打假仅靠网上检索结果说话,殊不知网上的东西不

尽可靠”,是啊,网上的资料相对传统的书证是显得“不尽可靠”;但要说我方

的证据不可靠,那么,肖教授,请您拿出以下可靠的书证吧:

  A中华医学会出具的‘肖氏反射弧’为公认理论的证明。
  B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出具的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已

经完成、‘肖氏反射弧’理论已建立的证明。

  C内有肖传国论文的国外期刊(会议摘要除外)。
  D……
  4.[■方舟子质疑四:伪造国际获奖证明 
方在文中说:“肖在简历中自称
获得了‘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其实他罗列的两个奖项(美国泌尿学会

JackLapides奖和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前者是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年

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找不

到他的名字。”

  ■肖传国回应:谁说我没有得奖 
在法庭上,肖传国当庭出示了美国泌尿学
会成就奖等获奖证书、奖牌原件。肖传国对记者说:“Jack
Lapides奖是独立基
金会颁发的奖项,并非泌尿学会会议竞赛奖,方舟子不懂医学,完全是想当然。”

他同时表示,自己还有足够证据证明,方舟子关于自己“学术成果不被认可”完

全是造谣。]

  ■■我的反驳:
  ①. 别又偷换概念。
  方先生说的是“前者是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年会会议摘要‘竞赛奖’,

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找不到他的名字”,而不是说

肖传国“伪造国际获奖证明”。

  新闻晨报记者如此归纳总结,要么是中国语文水平奇差,要么是故意歪曲、

恶意误导。

  ②.我方在法庭上已经指出了肖传国所持获奖证书、奖牌的中文翻译是极不

准确的。

  我方在法庭上才看到对获奖证书、奖牌的中文翻译件,且至今也没有拿到翻

译件的复印件。

   能将“Jack Lapides Essay Contest
   Established in 1984
   Urodynamic and Neurourology Research
   Grand Prize Winner”
   翻译成“Jack
Lapides神经泌尿特等奖”,我只能说:
   肖传国教授、武汉的翻译公司,I服了you!
  ③.肖传国说Jack
Lapides奖是独立基金会颁发的奖项,那么,
  A我们期待着肖传国教授告诉我们是哪个基金会发的奖、该基金会的网址在

哪?
  B我们期待着肖传国教授提供基金会对“Jack
Lapides奖”的介绍资料。
  C我们期待着肖传国教授提供基金会“Jack
Lapides奖”是“国际神经泌外
最高奖”的证明资料……

  四. 面对肖变更诉讼请求,我为什么要申请新的举证期限?
  我方早就说了:
  “本案有关本申请人(北京科技报社)是否参加诉讼的诉讼活动为:
  1.根据肖传国申请,2005年12月15日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江民一

初字第1833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原告肖传国撤回对被告北京科技报的起

诉’。

  2.根据肖传国申请,2006年2月18日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江民一初

字第1833号《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你报社(北京科技报社)为本案的被告

参加诉讼’。

  可见,肖传国前后作出的诉讼行为是自相矛盾的;江汉区人民法院似乎对肖

传国随意改变主张、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表示出极大的宽容,基本上作到:肖传

国申请什么,本法院就准许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

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35条

第2款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本律师在听完肖第一次诉讼请求陈述后,发现肖当庭陈述与诉状所述不一致

(但索赔数额一致),故要求肖确认是否已经变更了诉讼请求。

  肖似乎生气了,当庭将索赔额增至50万。
  肖传国变更诉讼请求,是当庭口头变更的,并没有提交任何书面申请文件。
  法院能许可肖的随意改变主张、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但我方是不能纵容肖

的随意行为的,不能让肖为所欲为;即便“不纵容”将导致额外的时间、精力、

金钱的支出。这就是“被告方私下说这其实是在赌气”的由来。

  我依法要求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而法庭同意了我的要求,故本应当于

2006年6月21日上午开庭审理的肖传国诉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方是民

名誉权纠纷一案延期审理。

  五. 是谁不懂法律?
  肖传国方认为,“方舟子及其代理人未能在法院规定的30日期限内提交证据,

因此当庭提交的证据都没有效力,‘不予质证’!”

  1.肖传国能够当庭(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讼请求,那为什么我方就不

能当庭举证?

  2.中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管辖权异议程序结束后的民事诉讼

举证期限没有具体的、明确的规定。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原定的举证期限失效。管辖权确定后,人民法院应依照《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

定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4.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律,因此,针对特定事项,若中

国法律、司法解释无具体规定,则地方法院应当参考其他地区法院对特定事项的

具体规定而司法。

  5.事实上,在管辖权确定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没有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确定举证期限,而仅

仅传票通知开庭。

  6.中国法院的惯例是:若不确定举证期限,则当庭提交证据。
  总之,“方舟子及其代理人未能在法院规定的30日期限内提交证据,因此当

庭提交的证据都没有效力”的观点是错误的。

 
(接下)
 


学生剽窃,导师有责

23 06 2006年
   
2003年,托马斯·马特卡(Thomas A.
Matrka)在当了十年工程师后,
决定回到大学深造,成了美国俄亥俄大学工程院一名硕士研究生。他的课程

学得不错,但是到了2004年夏天,他在写毕业论文时却遇到了麻烦。他的导

师多次对他的论文进展表示不满。于是他到学校的图书馆翻阅该导师以前指

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想看看有没有可供借鉴之处。

   
这一看让他大吃一惊。他注意到不少学位论文的许多段落都非常相似,

例如,有四篇分别写于1997年和1998年的论文的第三章实际上一模一样,还

有一篇从以前的论文照抄了50多页。他用4个月的时间,平均每周花费10个

小时来比对这些论文,发现有44篇论文有剽窃的嫌疑。

   
他认为在学位论文中存在如此大量的剽窃现象,导师不可能不会发现。

他向工程院院长做了反映。院长说他会进行调查,但是实际上并没有采取什

么行动。于是马特卡又向更高一级的学校领导反映,包括负责校纪的官员和

副教务长,但是他们对此都不感兴趣,甚至劝马特卡不要多事。

   
马特卡换了导师,通过答辩,在2005年6月顺利毕业,获得硕士学位,
离开了俄亥俄大学到一家化工厂工作。但是他继续进行“打假”,向俄亥俄

大学理事会和高校认证机构寄去揭发材料,呼吁他们进行调查。他同时也向

媒体反映,借助舆论向校方施加压力。一个在2004年才创办、但是已经在美

国高校中很受欢迎的网站“高校内幕”在去年11月份最早报道了这个事件。

马特卡向该网站记者出示了剽窃的证据,指出如果学校不对弄虚作假的论文

做出处理的话,将会使所有的学位都跟着贬值:“我只是希望他们能够调查

此事,把那些剽窃论文从公共记录中撤掉,因为保留它们会玷污所有的人。”

   
俄亥俄大学工程院院长则对“高校内幕”的记者否认在他们的研究生中

普遍存在剽窃行为,也否认校方没有认真对待马特卡的反映。他说他已调查

了马特卡反映的四、五起事例,但是法律禁止他透露其细节。院长并批评了

马特卡的说法,说他只会提出指控,却没有给出确凿的证据。他说马特卡之

所以会对论文中的相似之处大惊小怪,是因为他不熟悉工程学论文的写法,

不知道在论文中有相似的段落和插图是正常的,不能算剽窃。

   
该院长说学校对剽窃现象是非常重视的,已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加强对剽

窃行为的监督,包括采用专门的软件对论文进行比较,并对学生进行学术道

德教育,但是学校并不计划让教师花费时间对图书馆收藏的学位论文进行全

面审核。

   
不过,到今年2月份,俄亥俄大学工程院就改变了态度,宣布已组成一
个三人委员会调查马特卡发现的44篇涉嫌剽窃的论文。在调查过程中又发现

还有别的论文涉嫌剽窃,总共达55篇。到3月底,该委员会公布了其调查

结果,认定其中大多数都构成不同程度的剽窃,建议将所有剽窃论文从图书

馆中撤掉,让剽窃者修改其论文,否则就要吊销其文凭。马特卡批评这对剽

窃者太宽宏大量了,而且也没有追究导师的责任。

   
随后,学校教务长任命助理校长和教员代表会前主席组成一个独立的委

员会审查这个调查结果。在5月底,审查委员会建议对剽窃者做更严厉的处罚,

要求他们再次答辩并修至少一个学分的课。但是审查委员会并不认为责任应

该完全由学生来承担,却放过了导师。这些剽窃论文绝大多数都是在三名导

师指导下完成的,其中一位还是机械工程系主任。审查委员会建议学校开除

这位系主任以及一位有多达11名研究生剽窃的教授,并建议对一位有5名研

究生剽窃的教授给予停止指导研究生两年的处罚。教务长说将对该事件做更

深入的调查,并将咨询研究学术不端行为的校外专家。

   
这个事件有一些值得中国读者特别注意的地方。美国学术界有比较规范

的处理学术造假的渠道,即便如此,仍然离不开像马特卡这样的业余“打假

斗士”的参与,没有他的专注和执着,整个事件就不会暴露出来。即使在事

情暴露之后,校方也未必愿意认真对待,因此舆论监督也很有必要。奇怪的

是,中国目前连处理学术造假的规范渠道都还没有建立起来,却已经有很多

人反对所谓“私人打假”和“媒体炒作”了。

   
对于涉及学生造假的事件,美国校方一般是严厉地处罚造假学生,不给改

正的机会,但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导师也参与造假,一般并不追究其责任。在

这个事件中却倒了过来,肇事者给与了改正的机会,而导师却很可能被不留

情地开除。对于大面积的学生造假,导师很难说会完全不知情,很可能正是

导师纵容乃至鼓励的结果,正如审查委员会的报道所指出的,这些导师“或

者未能监督其学生的写作,或者完全忽视了学术诚信而基本上是在支持学术

造假。我们认为这才是最严重的。”中国当前出现的大面积的学生造假情形

与此类似,也应该首先追究教师疏于管教、纵容、鼓励、包庇的责任。

2006.6.17.
(北京科技报2006.6.22.)
(XYS20060623)


方舟子致英国《自然》:对学术不端行为缺乏处理激发了网上的指控

22 06 2006年
方舟子致英国《自然》:对学术不端行为缺乏处理激发了网上的指控
(按:原文为英文,登在英国《自然》2006年6月22日)
主编先生:
  我做为新语丝网站 (http://www.xys.org)
——这个被贵刊的特别报道《出
名与耻辱》(《自然》441,
392-393;2006)称为“指控不端行为的关注中心”
的网站的负责人,想对报道中提到的“有人担心文革式迫害”表示异议。
  文化大革命是毛主席在1966年发动,并在1976年随着他的死亡而正式结束的。

虽然30年已经过去了,但是有关这场浩劫的记忆在许多中国人的心中仍然栩栩如

生——因此可以理解有些人会担心悲剧有一天会重演。但是把互联网上的言论

自由与文化大革命的暴行相比,是非常荒谬的。文革是由独裁者发动,不允许有

任何的自由,并且包括了政府对“阶级敌人”实行的迫害。我觉得很有讽刺意味

的是,120名美国华人科学家和自诩的人权斗士签了一封向中国政府呼吁压制媒

体和舆论的公开信:这些人还需要去学学言论自由和人权是什么意思。

  我同意中国应该建立一个调查不端行为的指控的正式渠道。事实上,我早在

2001年,在向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中国学生学者联谊会发表的演讲中就提出了

这样的建议(见
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science/yanjiang.txt)。但

是在有这样的渠道之前,以及在它建立以后为了确保它恰当地运作,新闻自由和

言论自由是必不可少的。

Correspondence
Nature 441, 932 (22 June 2006) | doi:10.1038/441932a;
Published online
21 June 2006
Misconduct: lack of action provokes web accusations
Shi-min Fang1
   1. 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 PO Box 26194, San Diego,
California 92196, USA
Sir:
As the webmaster of New Threads (http://www.xys.org) — the website
“at the centre of concerns over claims of misconduct”, according
to
your Special Report “Named and shamed” (Nature 441, 392–393; 2006)

I cannot agree with your comment that “some fear persecution
reminiscent of that used in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was started by Chairman Mao in 1966
and
formally ended with his death in 1976. Although 30 years have
passed,
the memory of this calamity is still vivid in many Chinese minds —
it
is understandable that some fear the tragedy might someday recur.
But
it is ridiculous to compare free speech on the Internet to
the
violence of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which was controlled by a
dictator,
allowed for no freedom and included governmental persecution of
‘class
enemies’. I find it ironic that 120 Chinese-American scientists
and
self-appointed human-rights advocates have signed an open
letter
appealing to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o suppress media and
public
opinions: they still need to learn what free speech and human
rights
mean.
I agree that China should establish an official channel to
investigate
allegations of misconduct. In fact, I made this suggestion as early
as
2001, in a speech to the Chinese students and scholars association
at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San Diego (see
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science/yanjiang.txt).
But
before this channel exists, and to make sure it functions
properly
after it is established, free press and free speech are
indispensable.
(XYS20060622)


评中科院院士裘法祖污蔑方舟子、力挺其弟子肖传国

22 06 2006年
评中科院院士裘法祖污蔑方舟子、力挺其弟子肖传国
   
《新闻晨报》的不良记者郭翔鹤报道说:
  面对在场的媒体记者,裘法祖的情绪有些激动:“我今年92岁了,但是头脑

还很清楚,每天都在医院查房。你们媒体要说公道话,有人一直在污蔑中国科学

家!”
  裘法祖说:“方舟子在美国拿了学位,就回到国内以科学打假为职业。他现

在用不准确的材料开始攻击众多中国科学院院士,但是中国人的习惯是中庸、清

者自清,科学家们大多忍气吞声。这次肖传国起诉他,院士们都拍手称快,说终

于有人站出来说话了!”

   
裘法祖做为肖传国的研究生导师,做为当年大肆吹捧所谓“肖氏反射弧”的

人,现在出来力挺“得意门生”,也算是人之常情了。但是你是中科院院士也罢,

“今年92岁了”也罢,同样不能造谣污蔑、信口开河。我怎么成了“在美国拿了

学位,就回到国内以科学打假为职业”?我又是如何“用不准确的材料开始攻击

众多中国科学院院士”的?这次肖传国起诉我,又有哪些院士“拍手称快,说终

于有人站出来说话了”?魏于全?贺福初?裘法祖或者必须出示证据支持他说的

这些话,或者声明他没有说过这些话,这些话是《新闻晨报》的不良记者郭翔鹤

捏造出来的,否则我将宣布中科院院士、92岁老人裘法祖当众对我造谣中伤,损

害我的名誉权!

   
至于“方舟子已经打算私了”,更是《新闻晨报》的不良记者郭翔鹤捏造出

来的。我不可能和任何造假分子私了。

(方舟子)
本人是南方医科大学的,就是搞这个专业的,怎么从来就没听说过呀!要求法院

请南方医科大学证人出庭!

为什么裘法祖要挺他的?因为当年肖的这个成果就是他挺出来的!当年就是裘邀

请国内行内专家到河南给肖鉴定的成果!我不想说裘前辈的不好,可是说实话,

如果肖的成果真的那么好,为什么从99年到现在国内,国际上就没大面积推广过?

能不能找出病人的人证来呢?为什么事情到现在没人病人或家属出来说话?当时

为病人施行这个手术的时候,有没有充分履行医学伦理学的要求,对病人充分告

知呢?
希望大家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要无端指责任何人,也不可以迷信任何称号!

本人在这件事情上,我更相信方先生些。肖的聪明之处也许就在于找到了一棵百

年老树!
裘在同济,在武汉,在中国的影响力是不能估量的,同济医科大学的活动能力及

公关能 力也是不可小视的。

(新浪网友)
原来挺敬佩裘法祖的!他真那么说,也是老混球一个!难怪打假这么难
(yan)
呵呵,你以为他是什么人?
老裘在上海行医号称东方一把刀,人家看病都得送小金条。
时代太久了,很多东西都被埋没了。老裘的为人只有天知道。但外科学里老裘除

了资格老,其他什么都没有。后来老裘一大把年纪,大家送他一个院士称号,其

实他就是一个手术匠。

俺不知道裘的秘事,不过裘为纳粹德国工作过。
当然你可以说医生没政治,但他在德国行医多年,还娶了德国老婆,二战一结束,

他就拖家带口地回来。想来他的德国的位置肯定会因为其纳粹经历而受一点影响。

当然他留在德国肯定没大问题。外科医生到那儿都吃香。
查了下,老裘在德国的一个市立医院工作。
(xj)
“但是中国人的习惯是中庸、清者自清,科学家们大多忍气吞声。这次肖传国起

诉他,院士们都拍手称快,说终于有人站出来说话了!”

裘祖父至少应该把“拍手称快”的“院士们”列出几个名字来。
(michiko)
我怀疑裘老在诬蔑中国科学家
裘法祖说:“方舟子在美国拿了学位,就回到国内以科学打假为职业。他现在用

不准确的材料开始攻击众多中国科学院院士,但是中国人的习惯是中庸、清者自

清,科学家们大多忍气吞声。这次肖传国起诉他,院士们都拍手称快,说终于有

人站出来说话了!”

按老先生这意思,他的弟子一起诉,“科学家们”就不“习惯是中庸、清者自清”

了?

(sicheng)
如果方老師输了,中国科学界也输了。但愿这事不会发生……
(nini)
如果输了,那是中国法律系统而不是科学界的耻辱。
武汉法院乱来也不是什么新闻了。所以虽然我希望方舟子赢,但是没有把握。
(sicheng)
对于方舟子的“肖传国简历”,肖表示:“方舟子引用的简历,自称是用google

搜索引擎从cache:
www.ion.ac.cn/seminar/cv4seminars/041210_CGXiao_CV.doc网址获得的,但我

从未向该网址所在单位提供过简历。”肖传国说,自己当时只是去该单位讲座,

就提供了一份“Publication”,意为公开出版物,但懂英文的人应该知道,论

文的准确称谓为
“Article”。肖传国说:“他的‘简历’是从网上找的,根本
不是我提交给中科院学部委员会的参选简历。”

关于肖给神经所的简历,肖的说法难成立
到了美国这么多年,还没搞清楚在简历中的“Publication”指的是已发表的论

文。肖说论文的“准确称谓”是“Article”,只能说明肖已经技穷。

如果肖觉得神经所伪造了肖的简历,肖应该与神经所PK才对。
没人说在神经所查到肖的简历就是肖给科学院提供的简历。所以,在这件事情上,

肖是无的放矢。

(啊撒)
听起来肖博士在美国没写过简历?
他不知道publication在简历里的意思?
(sicheng)
裘先生自己一世英名,就能保证其弟子都是没问题的。
明显的官本位思想,科学院的院士这几年怎么评的,大家又不是不知道!!

力挺老方,只可惜俺没有能力,…..

(新浪网友)
方的打假没错过,坚决支持.打假的人太少.可悲的是院士怎么混得和搞伪科学的

的人一起为伍攻击方先生.老糊 涂了吧.

(新浪网友)
我很敬慕裘院士.但是院士也不能以帽子压人!
事实证明方先生在学术界打出了
不少的做假行为.中国太需要方 先生这样的斗士了!
(新浪网友)
肖传国回应:我在美国不是全职。肖传国指出,目前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本来

被纽约大学邀为“副教授”,但为了回国,自己只接受了按规定每年可有八个月

在美国境外的“临床副教授职务”。
————
————————————————–
———————–
也就是说他每年 最多
有可能有8个月的时间工作,如果再经常到其他国家交流
交流,在国内的工作时间大概最多能有半年就不错了,
离“全职在国内工作”
的要求有点勉强吧。

(新浪网友)
真的怕什么打呀?我就希望中国多出一批方先生。
把那些假的东西都打下去。
首先应该从中国的院士打起。
把那些沽名钓誉,不学无术的都打下去。
(新浪网友)
这位姓郭的记者去年就在造谣,今年还在造谣。
(新浪网友)
海归教授肖传国告”反伪斗士”侵权,”中国外科之父”怒斥污蔑科学家行为
方舟子武汉”站”上被告席   
【不良记者】郭翔鹤
2006-6-22新闻晨报   
  被告方:成功获得“加时赛”
  本案中担任方舟子代理律师的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为刊登方

舟子文章的北京某报做辩护的彭剑对晨报记者很有信心地表示:“这个官司我们

一定能打赢。就算一审打不赢,我们也会上诉,最终一定能打赢。我们已经在网

上公布了证据目录,所有网友都能看到我们胜诉的过程。”
  昨日上午庭审中,彭剑采取缜密的“防守战术”,紧抓“原告方当庭宣读的

起诉书诉讼请求与开庭前提交的不符”为由,要求法庭延长举证时限,从而赢得

取证时间,最终成功将上午的诉讼———肖传国诉方舟子及北京两家纸媒的官司

拖入“加时赛”。
  而下午,在肖传国诉方舟子及其去年9月14日一次网络聊天的两家邀请人的

诉讼中,彭剑提交的证据达30份之多,其中绝大多数为网络证据。他同时利用对

方未完整翻译部分外文证据、网络证据未提供详细下载内容为由,继续要求法院

延长举证时限,法院因此未作当庭宣判。
  与方舟子一同成为被告的北京两家报社、一家网站和一家出版社中,两家当

庭表示“与本案无关”,被告网站干脆缺席审判。
  原告方:“拖时间没用!”

  对于对方律师的“加时赛战术”,肖传国方一开始显得有些意外。

  由于上午当庭宣读的起诉书中将赔偿金由10万元增加到50万元,法庭应原告

要求延期开庭,在昨日下午的诉讼中,肖传国方很快选择保持去年10月提交诉状

时的最初诉请,没有给对方“继续加时”的机会。
  肖传国对在场记者说:“他们这么拖,是没有证据的表现,他们越拖,越显

得已经没有办法了。反正结果都一样,何必拖呢?”有记者问,“听你们律师说

方舟子已经打算私了?”肖传国未置可否。
  肖传国方采取的战术是置疑对方举证时间,他们认为,方舟子及其代理人未

能在法院规定的30日期限内提交证据,因此当庭提交的证据都没有效力,“不予

质证”。

  “中国外科之父”裘法祖出庭力挺弟子
  “有人一直在污蔑中国科学家!
  昨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旁听席端坐着一位目光炯炯的耄耋老

人,许多媒体记者都认出,这就是92岁高龄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被中央电视台

《大家》栏目誉为“中国外科之父”的裘法祖。
  面对在场的媒体记者,裘法祖的情绪有些激动:“我今年92岁了,但是头脑

还很清楚,每天都在医院查房。你们媒体要说公道话,有人一直在污蔑中国科学

家!”
  裘法祖说:“方舟子在美国拿了学位,就回到国内以科学打假为职业。他现

在用不准确的材料开始攻击众多中国科学院院士,但是中国人的习惯是中庸、清

者自清,科学家们大多忍气吞声。这次肖传国起诉他,院士们都拍手称快,说终

于有人站出来说话了!”
  对于肖传国的学术地位,裘法祖评价说:“作为中国最早的一批外科医生,

我认为他在泌尿外科方面做出了杰出贡献。上世纪30年代我们在读医学的时候,

体神经和自主神经是严格分开的,肖传国把它们结合了起来,通过连接体神经和

自主神经,形成了一个新型反射弧,让大量高位截瘫的病人能自主大小便,让先

天脊柱裂的小孩子能控制排尿,这受到国际医学界众多权威专家的盛赞,还被南

方医科大学、上海长征医院等成功应用。”

  ■裘法祖简历
  中国科学院院士。1914年12月生,浙江杭州人。1939年德国慕尼黑大学医学

院毕业,获医学博士学位。现任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名誉院长、外科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中华医学会外科学分会名誉主任委员、中华医学会武汉分会会长,

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教材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国际外科学会会员。
  他的几代弟子都取得了很大成就,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吴孟超、首创断手

再植术成功者之一钱允庆、器官移植专家陈实等都是他的学生。
 
肖传国写公开信称要亲自出战方舟子   

 
四大质疑逐一回应   

  昨日,外表看来儒雅平和的肖传国随身携带了一份略带情绪的公开信,称自

己是与方舟子“PK”。他在信中称,“(方舟子发表文章后)我尽力约束了我的

家人、朋友和学生们不上网反击,也谢绝了单位领导要组织正面报道以正视听的

好意。这,一是我必须遵从科学院关于候选人不得利用媒体炒作的规定,但主要

是我要亲自‘报仇雪恨’。”
  面对在场的媒体记者,肖传国一改之前数月沉默不语的状态,拿出许多自己

觉得有分量的证据,对方舟子在“打假文章”中提出的四大质疑进行回应。

  本教授行医30年,做学问30年,虽非完人,基本无瑕。本教授有恩必报,有

仇必报,绝不会像其他院士教授,被你侮辱后端着身架不理你。
  方舟子,本名方是民,1995年获美国密歇根州立(MichiganState)大学生

物化学博士学位,先后在罗切斯特(Rochester)大学生物系、索尔克(Salk)

生物研究院做博士后研究,研究方向为分子遗传学。1994年创办世界上第一份中

文网络文学刊物《新语丝》,2000年创办中文网上第一个学术打假网站“立此存

照”,以民间志愿者身份揭露科学界学术腐败现象。
  ■方舟子质疑一:“脚踩两只船”由于肖传国被提名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

人,方舟子指出,肖传国在美国参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在中国全

职工作,因此不符合规定。
  ■肖传国回应:我在美国不是全职肖传国指出,目前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

本来被纽约大学邀为“副教授”,但为了回国,自己只接受了按规定每年可有八

个月在美国境外的“临床副教授职务”。
  ■方舟子质疑二:伪造论文目录方舟子在2005年的文章中指出,正在参选中

国科学院院士的肖传国的简历存在“拔高自我”的造假行为。
  ■肖传国回应:从哪儿找的简历?
  对于方舟子的“肖传国简历”,肖表示:“方舟子引用的简历,自称是用

google搜索引擎从cache:www.ion.ac.cn/seminar/cv4seminars/041210_CGX

  iao_CV.doc网址获得的,但我从未向该网址所在单位提供过简历。”肖传国

说,自己当时只是去该单位讲座,就提供了一份“Publication”,意为公开出

版物,但懂英文的人应该知道,论文的准确称谓为“Article”。肖传国说:

“他的‘简历’是从网上找的,根本不是我提交给中科院学部委员会的参选简

历。”
  ■方舟子质疑三:不被国际认可“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

了……已经发表的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可见在国际学术界毫

无影响。”方舟子同时说:“在网上检索‘肖氏反射弧’(肖传国取得的科研成

果)的英文名称结果是零。”
  ■肖传国回应:我的成果自有公论在法庭上,肖传国出示了国际医学图书馆

检索论文结果15篇、全国统编教材《外科学》内容摘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1999年)科学技术鉴定成果证书、国务院“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2004年美

国泌尿外科年会最佳论文证明材料等多项证据。他说:“方舟子不懂医学,打假

仅靠网上检索结果说话,殊不知网上的东西不尽可靠。”
  ■方舟子质疑四:伪造国际获奖证明方在文中说:“肖在简历中自称获得了

‘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其实他罗列的两个奖项(美国泌尿学会JackLapides

奖和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前者是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年会会议摘要

‘竞赛奖’,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找不到他的名

字。”
  ■肖传国回应:谁说我没有得奖在法庭上,肖传国当庭出示了美国泌尿学会

成就奖等获奖证书、奖牌原件。肖传国对记者说:“JackLapides奖是独立基金

会颁发的奖项,并非泌尿学会会议竞赛奖,方舟子不懂医学,完全是想当然。”

他同时表示,自己还有足够证据证明,方舟子关于自己“学术成果不被认可”完

全是造谣。 

(XYS20060622)


评肖传国的公开信

22 06 2006年
【方舟子按:肖传国的公开信多处对我进行人身攻击、谩骂、造谣、污辱我的

人格,我正在考虑对肖传国提起反诉。

   
据我所知,我在北京的地址从来没有收到过武汉法院发来的传票,当然不

存在拒收。鉴于我经常不在国内,收信有时有困难,我早就公开声明过,所有

与我有关的诉状、传票由我的律师彭剑代收。

   
说我剽窃《科学》论文,这纯粹是造谣污蔑。我在《南方周末》上发表

过一篇小品文《科学地解决道德问题?》,介绍、评论了《科学》最新发表的

一篇论文的成果,我在文中清楚地写明那项成果是别人做的,并且在新语丝登

出文章时附上了论文出处。曾经因为造假被我揭露过的肖传国竟然向《科学》

诬告我剽窃《科学》的论文,《科学》编辑部做了调查,认定肖传国的指控根

本就不成立。但是一些造假分子一直拿这件事大做文章,我为此已写过多篇文

章驳斥,例如:

   
肖传国说“从那以后,SCIENCE杂志和你不再有来往是有目共睹的。”事

实上《科学》在今年4月14日才报道了我对刘辉的揭露:

   
近来还多次在报道中提到新语丝网站。
   
该公开信还造谣说“方舟子在其新语丝网站“立此存照”以其他笔名发表

的对我更为恶毒的数十篇诬陷诽谤和人身攻击”,其实他是把其他人的文章全

毫无根据地栽到了我的头上。

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
转自武汉协和医院官方网站“协和新闻”专栏
诸位:
丑媳妇总得见公婆。方舟子躲了初一躲十五,但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审判:肖传

国起诉方舟子名誉侵权两案现已定于2006年6月21日开庭。我特此通告所有关心

此案的媒体和学术界同仁,并诚挚地邀请、欢迎大家来武汉出庭。

方舟子在2005中科院院士最后一轮选举前利用其新语丝网站和国内部分不负责任

的媒体组织了对我的大规模全方位的诬陷诽谤和人身攻击。我尽力约束了我的家

人,朋友和学生们不上网反击,也谢绝了单位要组织正面报道以正视听的好意。

这一者是我必须遵从科学院关于候选人不得利用媒体炒作的规定,但主要是我要

亲自报仇雪恨。院士当不当事小,名誉人格事大。方舟子不仅无中生有造谣诽谤,

毁我30年清白于一旦,还恶毒侮辱我和我的妻子,
污蔑我的老师,此仇不报,誓
不为人。建议你方舟子老老实实接受法律的审判和制裁。
作贼者心虚。方舟子已在不同场合供认了对武汉官司的“不乐观”,并已做好败

诉的“心理准备”,但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甚至尚未开庭审理以前就开始嚷嚷

“司法不公”,肆意贬损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庄严。方舟子你以为在国徽俯视

下的中国法庭里可以像你在新语丝网站上那样信口雌黄,藏污纳垢,为所欲为?

以为届时出庭的全国记者们的摄像机录音机特别是他们的眼和耳不会明辨是非?

还扯什么地方保护主义,人脉关系。本教授回国10年,4年来在工程院和科学院

各候选一回,迄今为止总共认识的院士才上十人,还主要是与我任首席科学家的

国家973项目相关的神经科学家。报选院士这么重要的事我都不搞“人脉关系”,

对付你方舟子区区一无业人员我还要“人脉关系”?笑话。事实和法律足已。

武汉法警根据民事诉讼法到北京现场送达传票是起诉方舟子的关键一步:抓到你

方是民立案不容易啊!你起诉上海争鸣杂志时让新华社居委会证明[转载者删去

地址],但同时却对别人用那地址起诉你的法院传票一概退回不收,害得北京西

城法院也不得不到搜狐访谈室向你现场送达传票,这算地方保护主义还是中央保

护主义?你还说西安市法院也是地方保护主义,是不是一定要让贵府福建省云霄

县公安局张局长办案才不是地方保护主义?你一向喜欢来两句“虽千万人吾往矣”,

还标榜“有人说我象天龙八部里的乔峰”。象乔峰就象乔峰吧,反正他不知他亲

爹是谁。你可千万别让人说你象只躲藏在老婆房间和裙子里不敢应战不敢亮剑不

敢接法院传票的缩头乌龟。方舟子,为了避免更多的“地方保护主义”到处堵你

送传票,为了象个男人,建议你公开确认你的法定地址。你敢吗?

自知栽了就认栽。什么“学术的真假,新闻的真伪,不是法院能够判定的”

这种弱智垂死挣扎找场面的话也就你方舟子敢写,
也就和你关系特殊,狼狈为奸
的北京科技报赵剑花之流敢登。你自己也知道你栽在哪里:(1)、本教授行医

30年,做学问30年,虽非完人,基本无暇。(2)、本教授有恩必报,有仇必报,

绝不会象其他院士教授,被你侮辱后端着身架不理你。我要治好一个病,最好的

治疗只需一种,方案越多则效果越差;你要毁掉一个教授,攻击一点就够了,太

多就假了。你对我的全方位诽谤,除表明你气急败坏和阴险歹毒,也说明你实在

找不到真正的攻击点,但在法庭可都是真正的罪证。马上,你这伪法官会碰到真

法官了,“证据”准备好了么?如果心慌发抖了,我给你一个机会,让你不上法

庭就能取得“完满”结果:你可以从你发表的数十篇攻击我的文章中,随你选多

少篇,附上你的“证据”,一式二份,分送给邹承鲁院士和“总是支持方舟子”

的何祚庥院士,如果他们二位一致同意任何一项指控属实,肖传国的确“造假”,

我将毫无保留地同意他们的结论,将立即辞去中美所有教职,并在你赖以生存的

北京科技报头版登整板广告向全国人民道歉,从此退出学术界,如何?(注意:

不要用伪证去欺骗这两位老人,我已抓住过你一次了)顺便声明一下:我从不认

识这两位院士。我对邹院士十分尊重,我对何院士的一些言行十分反感。但我相

信他们不会说假话。

身正不怕影子斜,打铁先得本身硬。方舟子对我的攻击污蔑铺天盖地,也的确蒙

骗了非常多涉世不深的年轻人。可就这么PK一下,不就立即灰飞烟灭?哪里需要

逐条解释辩护?我忙啊。又不是自由职业者。同时,我也邀请、欢迎科技界同仁

和全国媒体,特别是湖北媒体,逐条核查方舟子在其新语丝网站发表的对我的所

有指控,查到一条属实,奖金五万。我自信你们会发现:方舟子纯属无中生有造

谣诬陷,肖传国30年从没有任何有违学术道德的事,从没做任何有违医德的事。

现在敢这样实实在在吹牛的人不多吧?这点把握还是有的。我自1997年遵原卫生

部陈敏章部长和老师裘法祖教授安排回国工作至今,一直尽量回避媒体。除厌烦

个别记者低俗外,主要是人贵有自知之明,我知道我为医学科学,为病人贡献了

什么,我知道我贡献的份量。做人做学问做到我这份上若还要靠媒体炒作加分,

那不做也罢。这次诚邀媒体参与,绝非希望你们为我洗冤,而是期望大家以我这

个案例为出发点,揭露方舟子是如何用文革手腕侮辱攻击勤勤恳恳为中国科学技

术发展而努力工作的科学工作者并还有一定市场的;深入探讨方舟子之类对构建

和谐社会,法制社会的极大危害,以及如何从道德上,法制上防止方舟子之类对

中国科技和学术发展造成更大的破坏;同时告诫一下极个别学术行为的确不端的

人,不要让他们的愚蠢成为方舟子之类的资本并让它可挟此而任意践踏整个中国

学术界的清誉。

既然PK,那我顺带把你方舟子抄袭科学杂志一事也PK一下?省得人人问你,你处

处狡辩,累。不错,我是众多向美国著名杂志SCIENCE<科学>举报你抄袭者之一,

而且由于我美国一流大学教授的身份,SCIENCE杂志主编和具体负责调查的J编辑

主要和我联系、商量。由于我与主编和J编辑有约在先:不对第3方透露任何具体

的经过和最后的结论,我一直信守承诺。我仍然必须信守承诺。当然,从那以后,

SCIENCE杂志和你不再有来往是有目共睹的。这次韩国出了黄禹锡这样天大的假,

科学杂志新闻加评论不断,却压根儿不提他们曾经专门报道过的你这从2000年就

职业“打假”的“生化学家”,你还不明白吗?你当然是明白的,否则你哪里会

近乎疯狂地的来报复,来打我这几乎无懈可击者的“假”?你要咬牙抵赖不是抄

袭,我PK你把SCIENCE杂志2001年9月Greene的论文
(SCIENCE:2001年9月293卷,
2105-2108页),和刊有方舟子的文章的2001年10月4号南方周末也一起交给邹承

鲁院士和“总是支持方舟子”的何祚庥院士,让他们二位鉴定你是否抄袭,你不

至于连他们都信不过吧?如果他们二位敢签字画押认定你不是抄袭,我立即给

SCIENCE杂志写信道歉,登报公开所有相关文章文件,同时从此退出学术界,如

何?
我每天面朝血肉背朝天的开刀救人,每晚在实验室夜以继日搞科研,的确

是既高尚又积德的事,但是真TMD累呀。还是“用自己语言”写点科普文章,做

些缺德的事轻松。但是,但是,但是。“万一”两位院士也认定你抄袭,怎么办?

我相信至少“总是支持方舟子”的何祚庥院士不会对此沉默不语的。

本次诉讼仅涉及方舟子在北京科技报和搜狐网站对我的攻击。方舟子在其新语丝

网站“立此存照”以其他笔名发表的对我更为恶毒的数十篇诬陷诽谤和人身攻击,

我将逐条清算。害怕了?想躲到美国去?等着我。我在纽约大学保留部分教授职

位过去主要为学术,现在主要为你方舟子。院士暂时不当,诺贝尔奖暂时不想,

此仇不可不报。方舟子用宪法禁止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大批判等文化大革命的手段,

对中国科学家尤其是以院士为代表的功勋卓著者打棍子,扣帽子,捕风捉影,匿

名诬陷,无限上纲,蓄意摸黑,恶意人身攻击,把自己的名气和饭碗建立在毁人

清誉上,令人发指!方舟子对我的诬陷诽谤只是其中一个典型例子。献身科学者

不想当官,更难发财,最珍贵的就是自己的名誉。中国学者一向秉承“清者自清”

的陋习,许多著名科学家更是不愿放下架子和无名鼠辈类较真,所以许多被方舟

子恶意诽谤者要么不予理睬;要么由于方舟子游走在中美法律死角,连诉状都没

地方投送而雪冤无门,于是才有了气愤之极而痛骂方舟子是“狗杂种”的于建嵘

教授。可是,方舟子的好日子到头了:我有决心,有财力,有能力彻底揭露和严

惩方舟子,不管他藏在中国,还是躲到美国。

方舟子,
在人格上我极度地鄙视你,在学术上我更是根本看不起你,在职业道德

上…,Sorry,你没职业;但是在法律面前我会平等待你。法庭见?如果你敢出

庭的话。

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协和医院泌尿外科
肖传国
2006.6.8
(XYS20060622)


法制日报:学术打假名人方舟子在汉成被告

22 06 2006年

  学术打假名人方舟子在汉成被告
  原告肖传国当庭将精神索赔从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法制日报2006.6.22

  记者胡新桥

  今天下午,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闷热异常的第三审判庭里,学术打

假名人方舟子被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协和医院教授肖传国以名誉侵权为由推

上被告席,原被告双方火气颇大,互不服输(去年10月26日法制日报四版曾对此

案作过报道)。

  肖传国诉称,去年9月,中国科学院发表了《关于公布2005年院士增选初步

候选人名单的公告》,方舟子以《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指责其“脚

踏两只船”、“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该文被《北京科技报》刊发。之后,搜

狐网站对该文予以转载。

  2005年9月14日,方舟子在搜狐网站举办的一场讲座中,再次提及“‘肖氏

反射弧’是自吹自擂”等内容。9月21日,搜狐新闻频道发表方舟子的《脚踏两

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文章,提到“‘肖氏反射弧’连国内医学界都没有得

到认可”等言论。

  去年10月,肖传国就以上两次言论,提起两份诉状,将方舟子诉至法院。方

舟子提出管辖异议。经法院二审裁定,本案的审理地为原告的居住地武汉。

  按原计划,今天在同一法庭开庭的本来有两个相关案件,其中上午开庭的肖

传国诉北京科技报、北京青年报、方舟子案,原告肖传国当庭将精神损害赔偿由

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法庭根据被告方舟子律师彭剑的要求延期审理。

  休庭后,肖传国对记者表示,之所以将精神损害赔偿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是出于对被告方舟子肆无忌惮攻击科学家的愤怒,这种行为发生后对人的伤害仅

仅道歉是不够的,应该加重经济处罚,同时刑事法律也应该严厉打击这种行为。

  今天上午,重量级人物———年逾九旬的医学泰斗裘法祖院士冒着酷暑准备

到庭作证。虽然因案件延期审理后推迟作证,但裘院士说,肖传国的国际学术成

就很大,学术地位高。

  下午3时起,法庭开庭审理肖传国诉搜狐网、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

舟子名誉侵权案。第一被告搜狐网未出庭。真名为方是民的方舟子本人也未出庭,

而是委托来自北京的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剑出庭应诉。

  今天到庭应诉的原、被告均对案件表示了必胜的信心。原告肖传国说,今天

的两个案子仅仅是开始,今后对方舟子的维权诉讼将逐步升级,一定会依法讨回

公道。

  彭剑律师表示,今天庭上所说的每句话都有根据,此案一定会赢,不会与原

告私下协商解决,所提交的证据有三十多条,全部在网上发布。

  方舟子的代理律师举例说,原告肖传国自称其自2001年起即为纽约大学医学

院副教授,其实他是2005年起任纽约大学临床副教授。这是根本不同的,前者为

终身教职,相当于中国的教授,可带博士生;而后者仅仅是每学年一续聘。他还

举例说,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院记载肖传国的年龄为1957年出生,其实肖为

1955年出生,这也涉嫌作假。

  肖传国教授对此否认,称自己从未在公开场合称自己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

授,网上关于他年龄的说法他也不知情。

  由于原告提供了新的证据,法庭宣布休庭。

(XYS200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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