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肖传国的公开信

22 06 2006年
【方舟子按:肖传国的公开信多处对我进行人身攻击、谩骂、造谣、污辱我的

人格,我正在考虑对肖传国提起反诉。

   
据我所知,我在北京的地址从来没有收到过武汉法院发来的传票,当然不

存在拒收。鉴于我经常不在国内,收信有时有困难,我早就公开声明过,所有

与我有关的诉状、传票由我的律师彭剑代收。

   
说我剽窃《科学》论文,这纯粹是造谣污蔑。我在《南方周末》上发表

过一篇小品文《科学地解决道德问题?》,介绍、评论了《科学》最新发表的

一篇论文的成果,我在文中清楚地写明那项成果是别人做的,并且在新语丝登

出文章时附上了论文出处。曾经因为造假被我揭露过的肖传国竟然向《科学》

诬告我剽窃《科学》的论文,《科学》编辑部做了调查,认定肖传国的指控根

本就不成立。但是一些造假分子一直拿这件事大做文章,我为此已写过多篇文

章驳斥,例如:

   
肖传国说“从那以后,SCIENCE杂志和你不再有来往是有目共睹的。”事

实上《科学》在今年4月14日才报道了我对刘辉的揭露:

   
近来还多次在报道中提到新语丝网站。
   
该公开信还造谣说“方舟子在其新语丝网站“立此存照”以其他笔名发表

的对我更为恶毒的数十篇诬陷诽谤和人身攻击”,其实他是把其他人的文章全

毫无根据地栽到了我的头上。

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
转自武汉协和医院官方网站“协和新闻”专栏
诸位:
丑媳妇总得见公婆。方舟子躲了初一躲十五,但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审判:肖传

国起诉方舟子名誉侵权两案现已定于2006年6月21日开庭。我特此通告所有关心

此案的媒体和学术界同仁,并诚挚地邀请、欢迎大家来武汉出庭。

方舟子在2005中科院院士最后一轮选举前利用其新语丝网站和国内部分不负责任

的媒体组织了对我的大规模全方位的诬陷诽谤和人身攻击。我尽力约束了我的家

人,朋友和学生们不上网反击,也谢绝了单位要组织正面报道以正视听的好意。

这一者是我必须遵从科学院关于候选人不得利用媒体炒作的规定,但主要是我要

亲自报仇雪恨。院士当不当事小,名誉人格事大。方舟子不仅无中生有造谣诽谤,

毁我30年清白于一旦,还恶毒侮辱我和我的妻子,
污蔑我的老师,此仇不报,誓
不为人。建议你方舟子老老实实接受法律的审判和制裁。
作贼者心虚。方舟子已在不同场合供认了对武汉官司的“不乐观”,并已做好败

诉的“心理准备”,但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甚至尚未开庭审理以前就开始嚷嚷

“司法不公”,肆意贬损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庄严。方舟子你以为在国徽俯视

下的中国法庭里可以像你在新语丝网站上那样信口雌黄,藏污纳垢,为所欲为?

以为届时出庭的全国记者们的摄像机录音机特别是他们的眼和耳不会明辨是非?

还扯什么地方保护主义,人脉关系。本教授回国10年,4年来在工程院和科学院

各候选一回,迄今为止总共认识的院士才上十人,还主要是与我任首席科学家的

国家973项目相关的神经科学家。报选院士这么重要的事我都不搞“人脉关系”,

对付你方舟子区区一无业人员我还要“人脉关系”?笑话。事实和法律足已。

武汉法警根据民事诉讼法到北京现场送达传票是起诉方舟子的关键一步:抓到你

方是民立案不容易啊!你起诉上海争鸣杂志时让新华社居委会证明[转载者删去

地址],但同时却对别人用那地址起诉你的法院传票一概退回不收,害得北京西

城法院也不得不到搜狐访谈室向你现场送达传票,这算地方保护主义还是中央保

护主义?你还说西安市法院也是地方保护主义,是不是一定要让贵府福建省云霄

县公安局张局长办案才不是地方保护主义?你一向喜欢来两句“虽千万人吾往矣”,

还标榜“有人说我象天龙八部里的乔峰”。象乔峰就象乔峰吧,反正他不知他亲

爹是谁。你可千万别让人说你象只躲藏在老婆房间和裙子里不敢应战不敢亮剑不

敢接法院传票的缩头乌龟。方舟子,为了避免更多的“地方保护主义”到处堵你

送传票,为了象个男人,建议你公开确认你的法定地址。你敢吗?

自知栽了就认栽。什么“学术的真假,新闻的真伪,不是法院能够判定的”

这种弱智垂死挣扎找场面的话也就你方舟子敢写,
也就和你关系特殊,狼狈为奸
的北京科技报赵剑花之流敢登。你自己也知道你栽在哪里:(1)、本教授行医

30年,做学问30年,虽非完人,基本无暇。(2)、本教授有恩必报,有仇必报,

绝不会象其他院士教授,被你侮辱后端着身架不理你。我要治好一个病,最好的

治疗只需一种,方案越多则效果越差;你要毁掉一个教授,攻击一点就够了,太

多就假了。你对我的全方位诽谤,除表明你气急败坏和阴险歹毒,也说明你实在

找不到真正的攻击点,但在法庭可都是真正的罪证。马上,你这伪法官会碰到真

法官了,“证据”准备好了么?如果心慌发抖了,我给你一个机会,让你不上法

庭就能取得“完满”结果:你可以从你发表的数十篇攻击我的文章中,随你选多

少篇,附上你的“证据”,一式二份,分送给邹承鲁院士和“总是支持方舟子”

的何祚庥院士,如果他们二位一致同意任何一项指控属实,肖传国的确“造假”,

我将毫无保留地同意他们的结论,将立即辞去中美所有教职,并在你赖以生存的

北京科技报头版登整板广告向全国人民道歉,从此退出学术界,如何?(注意:

不要用伪证去欺骗这两位老人,我已抓住过你一次了)顺便声明一下:我从不认

识这两位院士。我对邹院士十分尊重,我对何院士的一些言行十分反感。但我相

信他们不会说假话。

身正不怕影子斜,打铁先得本身硬。方舟子对我的攻击污蔑铺天盖地,也的确蒙

骗了非常多涉世不深的年轻人。可就这么PK一下,不就立即灰飞烟灭?哪里需要

逐条解释辩护?我忙啊。又不是自由职业者。同时,我也邀请、欢迎科技界同仁

和全国媒体,特别是湖北媒体,逐条核查方舟子在其新语丝网站发表的对我的所

有指控,查到一条属实,奖金五万。我自信你们会发现:方舟子纯属无中生有造

谣诬陷,肖传国30年从没有任何有违学术道德的事,从没做任何有违医德的事。

现在敢这样实实在在吹牛的人不多吧?这点把握还是有的。我自1997年遵原卫生

部陈敏章部长和老师裘法祖教授安排回国工作至今,一直尽量回避媒体。除厌烦

个别记者低俗外,主要是人贵有自知之明,我知道我为医学科学,为病人贡献了

什么,我知道我贡献的份量。做人做学问做到我这份上若还要靠媒体炒作加分,

那不做也罢。这次诚邀媒体参与,绝非希望你们为我洗冤,而是期望大家以我这

个案例为出发点,揭露方舟子是如何用文革手腕侮辱攻击勤勤恳恳为中国科学技

术发展而努力工作的科学工作者并还有一定市场的;深入探讨方舟子之类对构建

和谐社会,法制社会的极大危害,以及如何从道德上,法制上防止方舟子之类对

中国科技和学术发展造成更大的破坏;同时告诫一下极个别学术行为的确不端的

人,不要让他们的愚蠢成为方舟子之类的资本并让它可挟此而任意践踏整个中国

学术界的清誉。

既然PK,那我顺带把你方舟子抄袭科学杂志一事也PK一下?省得人人问你,你处

处狡辩,累。不错,我是众多向美国著名杂志SCIENCE<科学>举报你抄袭者之一,

而且由于我美国一流大学教授的身份,SCIENCE杂志主编和具体负责调查的J编辑

主要和我联系、商量。由于我与主编和J编辑有约在先:不对第3方透露任何具体

的经过和最后的结论,我一直信守承诺。我仍然必须信守承诺。当然,从那以后,

SCIENCE杂志和你不再有来往是有目共睹的。这次韩国出了黄禹锡这样天大的假,

科学杂志新闻加评论不断,却压根儿不提他们曾经专门报道过的你这从2000年就

职业“打假”的“生化学家”,你还不明白吗?你当然是明白的,否则你哪里会

近乎疯狂地的来报复,来打我这几乎无懈可击者的“假”?你要咬牙抵赖不是抄

袭,我PK你把SCIENCE杂志2001年9月Greene的论文
(SCIENCE:2001年9月293卷,
2105-2108页),和刊有方舟子的文章的2001年10月4号南方周末也一起交给邹承

鲁院士和“总是支持方舟子”的何祚庥院士,让他们二位鉴定你是否抄袭,你不

至于连他们都信不过吧?如果他们二位敢签字画押认定你不是抄袭,我立即给

SCIENCE杂志写信道歉,登报公开所有相关文章文件,同时从此退出学术界,如

何?
我每天面朝血肉背朝天的开刀救人,每晚在实验室夜以继日搞科研,的确

是既高尚又积德的事,但是真TMD累呀。还是“用自己语言”写点科普文章,做

些缺德的事轻松。但是,但是,但是。“万一”两位院士也认定你抄袭,怎么办?

我相信至少“总是支持方舟子”的何祚庥院士不会对此沉默不语的。

本次诉讼仅涉及方舟子在北京科技报和搜狐网站对我的攻击。方舟子在其新语丝

网站“立此存照”以其他笔名发表的对我更为恶毒的数十篇诬陷诽谤和人身攻击,

我将逐条清算。害怕了?想躲到美国去?等着我。我在纽约大学保留部分教授职

位过去主要为学术,现在主要为你方舟子。院士暂时不当,诺贝尔奖暂时不想,

此仇不可不报。方舟子用宪法禁止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大批判等文化大革命的手段,

对中国科学家尤其是以院士为代表的功勋卓著者打棍子,扣帽子,捕风捉影,匿

名诬陷,无限上纲,蓄意摸黑,恶意人身攻击,把自己的名气和饭碗建立在毁人

清誉上,令人发指!方舟子对我的诬陷诽谤只是其中一个典型例子。献身科学者

不想当官,更难发财,最珍贵的就是自己的名誉。中国学者一向秉承“清者自清”

的陋习,许多著名科学家更是不愿放下架子和无名鼠辈类较真,所以许多被方舟

子恶意诽谤者要么不予理睬;要么由于方舟子游走在中美法律死角,连诉状都没

地方投送而雪冤无门,于是才有了气愤之极而痛骂方舟子是“狗杂种”的于建嵘

教授。可是,方舟子的好日子到头了:我有决心,有财力,有能力彻底揭露和严

惩方舟子,不管他藏在中国,还是躲到美国。

方舟子,
在人格上我极度地鄙视你,在学术上我更是根本看不起你,在职业道德

上…,Sorry,你没职业;但是在法律面前我会平等待你。法庭见?如果你敢出

庭的话。

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协和医院泌尿外科
肖传国
2006.6.8
(XYS20060622)


法制日报:学术打假名人方舟子在汉成被告

22 06 2006年

  学术打假名人方舟子在汉成被告
  原告肖传国当庭将精神索赔从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法制日报2006.6.22

  记者胡新桥

  今天下午,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闷热异常的第三审判庭里,学术打

假名人方舟子被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协和医院教授肖传国以名誉侵权为由推

上被告席,原被告双方火气颇大,互不服输(去年10月26日法制日报四版曾对此

案作过报道)。

  肖传国诉称,去年9月,中国科学院发表了《关于公布2005年院士增选初步

候选人名单的公告》,方舟子以《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指责其“脚

踏两只船”、“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该文被《北京科技报》刊发。之后,搜

狐网站对该文予以转载。

  2005年9月14日,方舟子在搜狐网站举办的一场讲座中,再次提及“‘肖氏

反射弧’是自吹自擂”等内容。9月21日,搜狐新闻频道发表方舟子的《脚踏两

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文章,提到“‘肖氏反射弧’连国内医学界都没有得

到认可”等言论。

  去年10月,肖传国就以上两次言论,提起两份诉状,将方舟子诉至法院。方

舟子提出管辖异议。经法院二审裁定,本案的审理地为原告的居住地武汉。

  按原计划,今天在同一法庭开庭的本来有两个相关案件,其中上午开庭的肖

传国诉北京科技报、北京青年报、方舟子案,原告肖传国当庭将精神损害赔偿由

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法庭根据被告方舟子律师彭剑的要求延期审理。

  休庭后,肖传国对记者表示,之所以将精神损害赔偿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是出于对被告方舟子肆无忌惮攻击科学家的愤怒,这种行为发生后对人的伤害仅

仅道歉是不够的,应该加重经济处罚,同时刑事法律也应该严厉打击这种行为。

  今天上午,重量级人物———年逾九旬的医学泰斗裘法祖院士冒着酷暑准备

到庭作证。虽然因案件延期审理后推迟作证,但裘院士说,肖传国的国际学术成

就很大,学术地位高。

  下午3时起,法庭开庭审理肖传国诉搜狐网、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

舟子名誉侵权案。第一被告搜狐网未出庭。真名为方是民的方舟子本人也未出庭,

而是委托来自北京的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剑出庭应诉。

  今天到庭应诉的原、被告均对案件表示了必胜的信心。原告肖传国说,今天

的两个案子仅仅是开始,今后对方舟子的维权诉讼将逐步升级,一定会依法讨回

公道。

  彭剑律师表示,今天庭上所说的每句话都有根据,此案一定会赢,不会与原

告私下协商解决,所提交的证据有三十多条,全部在网上发布。

  方舟子的代理律师举例说,原告肖传国自称其自2001年起即为纽约大学医学

院副教授,其实他是2005年起任纽约大学临床副教授。这是根本不同的,前者为

终身教职,相当于中国的教授,可带博士生;而后者仅仅是每学年一续聘。他还

举例说,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院记载肖传国的年龄为1957年出生,其实肖为

1955年出生,这也涉嫌作假。

  肖传国教授对此否认,称自己从未在公开场合称自己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

授,网上关于他年龄的说法他也不知情。

  由于原告提供了新的证据,法庭宣布休庭。

(XYS200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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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同济大学终止聘用“造假院长”

22 06 2006年
2006-06-22中国青年报
   
本报上海6月21日电(记者龚瑜)经查实,美籍华人学者杨杰在同济大学工

作期间,存在着学术造假行为,日前,同济大学在其网站首页发布公告,终止与

杨杰的聘用合同。

   
同济大学有关方面表示,杨杰的行为背离了一个教育工作者和学者基本的科

学精神和诚信操守,违反了学校和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度,根据同济大学与其签订

的聘用合同的有关条款,学校决定终止与杨杰的聘用合同,并同时解除对其同济

大学教授职务的聘任。

   
杨杰于2004年9月通过公开招聘,被任命为同济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院

长、教授。2006年3月21日,同济大学表示因杨杰在学科建设、行政管理等方面

不适合担任院长等行政职务,正式免去其院长等职务。

   
早在2004年10月,方舟子就在他的博客上发表了《神秘的同济大学生命科学

与技术学院新院长》一文,质疑杨杰履历造假,在网上引起了较大反响。

   
同济大学在收到反映杨杰涉嫌学术造假的举报后,经查证,杨杰确实存在以

下造假行为:

    2005
年3月,在有关博士点申报材料中,一篇2004年发表于《肺癌》(Lung
Cancer)杂志的论文被列入杨杰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清单。经查证,该论文并非

杨杰的成果。文献检索所显示的“J.Yang”,不是“Jie
Yang”,而是“Jun
Yang”。杨杰在《肺癌》杂志刊出的论文是在填写申报材料之后,而且杨杰是第

二作者。

   
2005年7月,杨杰在申报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候选人的申请材料中,再一次将

Jun Yang 在《Lung Cancer》上发表的论文列入自己的成果清单。

   
今年3月,杨杰在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材料中,将他人承担的国家

十五攻关项目子课题(课题编号
2004BA719A0402)列入其承担的科研项目栏目。

(XYS20060622)


肖传国诉方舟子等人一案:证据目录

21 06 2006年
肖传国诉方舟子等人一案
证据目录
提交人:方是民
提交日期:2006年6月19日
序号
(页码) 证据名称 证据 种类 证据来源 证明事项
1 《又一个在美全职的人参选中国院士》文 书证 见“新语丝”网

站网页

http://xys.3322.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6/xiaochuanguo.txt

“新语丝”网站刊登了揭发肖传国在美国机构任职的文章(作者:heru1)。
2 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教师名录 书证 见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网

http://www.med.nyu.edu/urology/faculty/ 肖传国任纽约大学医学院

泌尿系临床副教授职务。
3 纽约大学医学院职称提升规定 书证 见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网

http://www.med.nyu.edu/faccoun/assets/tenure_policies.pdf

临床副教授职务是专职职务。
4 华中科技大学精品课程(外科学)申报文件 书证 “华中科技大学

精品课程”网站(路径:http://202.114.4.28/jpkc/
点击“2003精品课程”,
在新页面“4 外科学 陈孝平
省级”后点击“>>>>>”,后在新页面点击“申报
文件”,保存并打开弹出的“wk.doc”文件) 该文件第9页最后一行显

示:肖传国出生于57年1月。

5 湖北省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外科学)申报文件 书证 “湖北

省高等学校精品课程网”网站(路径:http://www.jpkc.cn/default.asp“站内

搜索”项目下输入“外科学”,在新页面点击“外科学”,后在新页面点击“申

报文件”,保存并打开弹出的“wk.doc”文件) 1.第9页最后一行显示肖

传国出生于57年1月。2.第16页倒数第13行显示:肖传国“2003年获得国际神经

泌外最高奖——JACK LAPIDES 特等奖”

6 国家精品课程网上申报评审系统-公示课程-外科学公示内容 书证 

“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站(路径: http://www.jpkcnet.com/点击
“课程公示”后在新页面点击“2005年度的国家精品课程名单”,后在国家精品

课程评估平台http://166.111.180.5/Spectacle/Default.aspx课程名称后输入

“外科学”并点击“查询”得到新页面,再点击“外科学”,得到该网页) 

该文件显示:1.第9页最后一行显示肖传国出生于57年1月。2.第16页倒数第13行

显示:肖传国“2003年获得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JACK LAPIDES
特等奖”。3.
截至2005年陈孝平发表中英文论文310余篇,CSCD引用290次,SCI收录15篇。

7 华中科技大学学科师资情况和主要教师简介 书证 在地址栏中输入

http://202.114.128.248/newkj/wk/yl/jiaoshi.htm后回车得到 该文件

显示:肖传国出生于57年1月。

8 上海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于2004年9月公布的肖传国简历 书证 

http://www.google.com/搜索框中输入

cache:www.ion.ac.cn/seminar/cv4seminars/041210_CGXiao_CV.doc后点击

“Google搜索”得到 该简历显示:1.肖传国于1975年12月毕业于武汉医学

院。2.2001年1月开始任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副教授。

9 “水中划”2005年9月15日在华中科技大学校友论坛发表的《读肖传国

(昏教授)候选院士的简历有感》 书证 见

http://www.hust.org/hust/post/html/A1/1050.html 该文附件肖传国简历显示:

1.肖传国于1975年12月毕业于武汉医学院。2.2001年1月开始任纽约大学医学院

泌尿系副教授。

10 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上对泌尿系实验室的介绍 书证 见

http://www.med.nyu.edu/urology/training/lab_experience.html 最后一

段显示: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担任助理教授

11 纽约大学医学院2005年1月24日发布的公告 书证 见

http://www.med.nyu.edu/faa/assets/Med%20Sch%20Bulletin.pdf 第128

页显示:截至2005年1月24日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担任助理教授

12 纽约大学教职员手册(教员头衔章节-规则第73条) 书证 见

http://www.nyu.edu/oaa/faculty.html#titles 纽约大学教职员手册教员

头衔章节-规则第73条规定:临床副教授不是永久教职,且期限不超过一个学年,

除非另有说明。

13 2006年6月15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具的检索报告 书证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检索报告及附件显示:1.
肖传国2006年前论文被SCI
收录4篇,另有3篇是在增刊中发表的会议张贴摘要,不是论文。2.
SCI检索结果中
有1篇是今年发表的论文。3.
SCI引用17次中,有8次是肖本人自己引用,只有9
次是别人引用,但其中至少有一次是质疑他的。4.
肖传国2006年前中文论文被
CSCD收录27篇。5.
CSCD引用4次中,有2次是肖本人自己引用,只有2次是别人引
用。能推断:肖传国在国际学术界无影响。

14 《评肖传国等人<一种用于脊髓损伤后可控排尿的人工躯体-中枢神经

系统自主反射途径:15名患者的初步研究结果>》文章 书证 美国《泌尿学杂

志》2004年6月号第171卷第2387-2388页 上海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整形外

科专家张世民置疑肖传国的理论

15 同济医院对陈孝平的介绍 书证 见

http://www.tjh.com.cn/news/zjjs/shownews1111.asp?newsid=469 在国际

外科学界有一点影响的陈孝平的履历及取得的成绩;可见陈孝平与肖传国间业绩

的巨大差距。

16 肖传国在“何梁何利基金”网站上的简介 书证 见

http://www.hlhl.org.cn/news/findnews/showsub.asp?id=476 肖传国自称:

2003年获国际神经泌尿学界的最高奖:Jack Lapi.des特等奖。

17 肖传国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上的介绍 书证 

http://www.973.gov.cn/ReadExpt.aspx?pid=214306 肖传国自称:获

得国际神经泌尿Lapides奖(1993),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2000)……何

梁何利奖(2002年),国际神经泌尿Lapides特等奖(2003)。

18 肖传国在“武汉协和医院”网站上的介绍 书证 见


http://www.whuh.com/mymj/Photo_Show.asp?ClassID=0&PhotoID=1042
 肖传国

自称:任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获得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

JACK LAPIDES特等奖(2003年)。

19 美国泌尿学会网站中涉及奖项的网页信息 书证 见

http://www.auanet.org/about/

http://www.auanet.org/about/index.cfm?f=d

http://www.auanet.org/about/awards/achievement.cfm

http://www.auanet.org/about/awards/contribution.cfm  

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等奖项历年获奖名单中没有肖传国

20 在美国泌尿学会网站对“xiao”的搜索结果 书证 见


http://www.auanet.org/eforms/search.cfm?search=xiao&x=33&y=12
 肖传国

在美国泌尿学会网站没有任何记录、在美国泌尿学会没有什么影响。

21 在www.google.com上对”xiao’s reflect
arc”的搜索结果 书证 


http://www.google.com/search?hl=zh-CN&q=%22xiao%27s+reflect+arc%22&btn

G=Google+%E6%90%9C%E7%B4%A2&lr= 在2005年9月前互联网上没有“xiao’s

reflex arc”的信息

22 在美国医学图书馆网站上对”Xiao’s
Procedure”的搜索结果 书证 
http://www.ncbi.nlm.nih.gov/ 
页面选择PubMed,后在框中输入”Xiao’s
Procedure”,按回车键得到结果页面。 ”Xiao’s
Procedure”在国际学术界
无影响。
23 在美国医学图书馆网站上对”xiao’s reflect
arc”的搜索结果 书证 
http://www.ncbi.nlm.nih.gov/ 
页面选择PubMed,后在框中输入”xiao’s
reflect arc”,按回车键得到结果页面。 ”xiao’s
reflect arc”在国际学术
界无影响。
24 在美国医学图书馆网站上对Xiao
CG.的检索结果 书证 见证据
27公证书附件第6-7页 肖传国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很少,主要在中国期

刊上发表论文

25 在美国医学图书馆网站上对xiao
c.的检索结果 书证 见证据
27公证书附件第3-5页 “xiao
c.”不可能等同于“肖传国”
26 2003年第42届国际脊髓学会学术年会会前专题讲座安排 书证 

http://www.crrc.com.cn/xshy/xshy01-5.htm 肖传国在自己主持的学术

会议上宣读以“Xiao’s Procedure”(肖氏术)为重要概念的论文。

27 (2006)京证经字第16941号公证书 书证 北京科技报社对证据2、

16、17、18、19、20、24、25的取得过程进行了公证。 公证书确认了证

据2、15、16、17、18、19、21、22的真实性。

28 《2003年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有效候选人名单》  见

http://www.people.com.cn/GB/keji/1056/1921423.html 肖传国是2003年

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候选人

29 《关于公布2005年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初步候选人名单的通告》 

 见http://www.cas.cn/html/Dir/2005/09/09/3621.htm 肖传国

是2005年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初步候选人

30 《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 书证 见华中

科技大学校友论坛http://www.hust.org/hust/post/A0/p1/html/1380.html
 
1.
肖传国自称系“美国一流大学教授的身份”、“在纽约大学保留部分教授职

位”。2.《外科学》主编与肖传国系师生关系。3.
肖传国在互联网上诽谤侮辱
他人、侵害了方是民的名誉权。

(XYS20060621)


中国哲学狂人成了数学狂人?

14 06 2006年
   
中国有一大批“数学狂人”,他们坚信自己已经解决了歌德巴赫猜想、

费马大定理、四色难题之类的顶级数学难题,并热衷于推销自己的证明。在

有了互联网之后,推销起来就更为方便了,不必再像以前那样跑到高校、研

究所纠缠,而只要在网上论坛坚守即可。国内报刊出于猎奇,也很热衷于报

道他们的事迹。这些人一般来说默默无闻地生活在社会的边缘,所以,有些

名气的哲学家黎鸣突然加入他们的行列,宣布自己根据老子“三生万物”的

构想用最简洁的书面方法证明了四色难题,还是让人觉得有点出乎意外的。

(见《中国哲学狂人挑战顶级数学猜想》,《北京科技报》2006年5月24日)

   
众所周知,四色难题早在1976年已由美国数学家哈肯与阿佩尔借助计算

机证明了。黎鸣认为,“电子计算机获得的证明是难以让人信服的,人们无

法检验计算机所做出的100亿次以上的判断”,这显然是误把计算机所做的运

算次数当成了证明步骤了。如果计算机运算有误,那就是硬件出了故障,只

要把程序拿到别的计算机上运算,看是否有同样的结果,就可以排除硬件发

生故障的可能性。

   
还有一种可能性,是哈肯与阿佩尔编的证明程序中存在未发现的漏洞。

这种可能性可以由别人独立地编程、验证来排除。实际上,在他们之后,也

有别人改进哈肯与阿佩尔编的证明方法,独立地证明了四色定理。哈肯与阿

佩尔是把地图的无限种可能情况简约为1936种构型,后来又简约为1,476种,

但是要靠人工一个个去验证这么多的构型是不现实的,所以才借助计算机进

行验证。在1996年,罗伯森等人又进一步简约为633种构型,再用计算机验

证。在2004年,沃纳和冈席尔用通用的数学证明验证程序,对罗伯森等人的

证明进行了验证,肯定了其证明的正确性。至此,人们对计算机证明的最后

一丝疑问,也应该可以消除了。

   
当然,在四色定理被证明了之后,如果能找到更为简洁的证明方法,仍

有其价值。但是这应该写成论文投给数学学术期刊,经过数学家审稿后发表

出来,再由他人做进一步的审核。但是黎鸣却以担心被剽窃为由不公布其证

明,这就让人啼笑皆非了。只有未公布的成果才会担心被人剽窃,哪有公开

发表的论文怕人剽窃的?

   
黎鸣期待的发布方式是“在中国科学大会堂上公开宣讲我的研究报告,

并接受莅临报告会的数学家们的质疑”,即便真有机构愿意给他提供这么个

露脸的机会,我也很怀疑是否真有数学家愿意莅临这种应该不会有学术价值

的报告会。某些较为隐蔽的证明错误数学家也未必能当场发现(关于四色问

题的最初两个证明都是分别过了11年才被发现有漏洞的),而非常低级的证

明错误即使被指出来,“数学狂人”也往往不愿接受。例如,蒋春暄自称证

明了多个顶级数学难题,许多人指出其证明充斥着低级错误,表明他甚至连

高等数学的基本知识都没有掌握,但是他及其支持者不是对此视而不见,至

今还生活在“没有数学家能指出其错误”的幻想中吗?

   
那些痴迷于四色问题的人也是如此。正如美国斯坦福大学数学家德弗林

在介绍四色问题时指出的:“就像费马大定理,四色问题也有一些‘明显’

的解决办法看上起好像能成立,但是有着微妙的错误,而数学家们已经习惯

于在指出那些声称已证明了这个问题的业余人士的错误之后,这些人通常仍

然坚信他们的证明是正确的。”

   
虽然我没有兴趣也没有专业能力发现黎鸣证明中的错误(如果他终于公

布了其证明的话),但是在读了他的有关文章后,我不相信他具有证明数学

难题所必备的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例如,他声称他对四色定理的证明来自

老子“三生万物”猜想,而这个猜想“就是真理中的真理,至高的真理。”

何以见得呢?“直到今天,无论自然科学中的物理学、化学、生物学、遗传

学、基因密码学等等,还是社会科学中的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

社会学等等,抑或心理科学,等等等等,无不在用大量的实例证明了老子的

‘三生万物’猜想的真理性。例如:宇宙物质由三个粒子:电子、质子、中

子,或由三个轻子:电子、上、下夸克组成;生命物质由具有三联体DNA密

码结构的蛋白质组成;……”

   
从他举的“实例”就可表明他所谓的证明只是夸夸其谈。人类已发现的

基本粒子并非只有三种,而是有三十余种,是不是该叫“三十余生万物”?

轻子也并非只有三种,而是有六种(其中并不包括夸克),是不是该叫“六

生万物”?至于“生命物质由具有三联体DNA密码结构的蛋白质组成”则完

全不通,他想要表达的意思大概是指编码氨基酸的密码子由三个核苷酸组成,

所以叫“三生万物”。但是核苷酸有四种,是不是该叫“四生万物”?核酸

有两类,是不是该叫“二生万物”?组成蛋白质的氨基酸有20种,是不是该

叫“二十生万物”?

   
你可以从自然界中找到甚至编造一些“三生万物”的例子,别人同样可

以找到更多的“N生万物”的例子。真理不是这样证明的,特别是科学真理、

数学真理,更不能靠举例证明。不过,“哲学狂人”看来对常人的逻辑、证

明是不放在眼里的,他已经宣布了,随着其四色定理的“证明”,“一个全

新的人类思维逻辑体系也将诞生”,我等还在使用旧的逻辑体系的凡人,哪

里会理解其开天辟地的“证明”,最好还是敬而远之吧。

2006.6.3.
(北京科技报2006.6.14.)
(XYS20060614)


肖传国诉方舟子等一案:武汉法院的传票、裁定书及评注

10 06 2006年

   
2006年6月8日,方舟子诉讼代理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签收了由湖北省武汉

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法官吕瑛于6月7日发出的特快专递邮件。邮件内含如下两张传

票: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传票

   
案号            
(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3号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姓名      
方是民
   
工作单位或者住址 (空白)
   
传唤事由        
开庭
   
应到时间        
2006年06月21日8时45分
   
应到处所        
第3法庭(江汉经济开发区)
   
注意事项: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
            
2、本传票由被传唤人携带来院报到;
            
3、被传唤人收到传票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4、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身份
证复印件(个人)。
                           
审判长  吕 瑛
                           
审判员  郑小红
                           
审判员  范正霜
                           
书记员  李 晶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传票

   
案号            
(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姓名      
方是民
   
工作单位或者住址 (空白)
   
传唤事由        
开庭
   
应到时间        
2006年06月21日14时45分
   
应到处所        
第3法庭(江汉经济开发区)
   
注意事项: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
            
2、本传票由被传唤人携带来院报到;
            
3、被传唤人收到传票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4、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身份
证复印件(个人)。
                           
审判长  吕 瑛
                           
审判员  郑小红
                           
审判员  范正霜
                           
书记员  李 晶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方舟子诉讼代理人注:邮件中仅有两张传票,无传票中提及的“送达回证”。]

   
另外,2006年5月19日,方舟子诉讼代理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签收了由湖北

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书记员袁小平于5月17日发出的特快专递邮件。邮

件内含如下两份装帧精美、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武立终字第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是民,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新语丝中

华文化社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传国,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华中科技

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职工。
   
原审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1519室。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9号。

   
法定代表人:袁钟,社长。
   
上诉人方是民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民事

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以本案三个被告住所地均在北京市,属有重大影

响的案件为主要理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解释,人民法院受

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

发生地。由于本案原审原告肖传国诉称的侵权行为是以互联网进行传播,其侵权

行为处于不特定状态。肖传国在其住所地发现原审被告的行为,武汉市江汉区可

以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人

民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方是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景平
                             
审  判  员 许 

                             
代理审判员 付光成
                             
二○○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袁小平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武立终字第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是民,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新语丝中

华文化社社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青年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23号院

A栋。
   
法定代表人:张延平,社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科技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1号。

   
法定代表人:赵颖华,总编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传国,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华中科技

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职工。
   
上诉人方是民、北京青年报社、北京科技报社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3号之二、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以

本案应以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确定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消

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解释,人民法院受

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

发生地。由于本案原审原告肖传国在武汉市江汉区其住所地看到原审被告的文章,

武汉市江汉区可以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

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方是民、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共同负

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景平
                             
审  判  员 许 

                             
代理审判员 付光成
                             
二○○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袁小平

   
[方舟子诉讼代理人注:中级法院二裁定对各上诉理由的归纳过于简单而不

属实、不完全,且没有对上诉人提出的多项请求、指控逐一给予答复。

   
北京科技报社二00六年四月五日《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见
http://xys.3322.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7/xiaochuanguo68.txt

   
北京科技报社二OO六年三月五日《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见
http://xys.3322.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7/xiaochuanguo64.txt

   
方是民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1833号案件)


http://xys.3322.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7/xiaochuanguo60.txt

   
方是民二OO五年十一月四日《管辖异议书》(1833号案件)见
http://xys.3322.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6/xiaochuanguo56.txt

   
方是民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1834号案件)


http://xys.3322.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7/xiaochuanguo59.txt

   
方是民二OO五年十一月四日《管辖异议书》(1834号案件)见
http://xys.3322.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6/xiaochuanguo55.txt

   
对比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文书、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对照《人民法院五年改

革纲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

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

生动教材”的要求、《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简要、如实归纳诉讼各方的诉、

辩主张”的规范,可见:法院“答非所问”、“顾左右而言他”,当事人早作出

的“(该)《民事裁定书》不可能”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

但是,该裁定书结合一审申请书,反而很可能成为地方法院专横司法、武断裁判

的”生动教材””的评论愈发令人信服了。]

有关肖传国“事迹”,见新语丝“立此存照·肖传国”专辑:

http://xys.3322.org/dajia/xiaochuanguo.html

(XYS20060610)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评”教育部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 杨玉圣也是委员”

27 05 2006年

【方舟子按:杨玉圣这个自己本身就屡屡造假,乃至造假打真发泄私愤(比如据

报最近把刘华杰副教授造谣污蔑我剽窃的谤文拿到其把持的《社会科学论坛》上

正式发表)的人也混进了学风建设委员会,这样的委员会会有什么样的公信力也

就昭然若揭了。新语丝网站还没有收到该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合作要求,在该委员

会清理门户,把杨玉圣这种造假分子清理出去之前,我们也不可能与之合作。我

可不想让那些信任我的举报人落到了杨玉圣这种人的手里。所以说,光有什么官

方学术打假机构是不够的,还要看这样的机构是由什么样的人组成和如何运作,

否则倒会成为一个包庇学术造假,甚至以打假之名敲诈勒索的腐败机构。】

教育部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 杨玉圣也是委员

2006年05月26日第一财经日报

  教育部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

  职责包括拟定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细则和文件,对高等学校学术失范的

不端事例进行调研

  本报记者季谭发自北京

  针对学术界学风浮躁、学术不端行为,教育部日前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用

以加强学风建设。
    

  教育部社科司副司长袁振国昨日表示,学风建设委员会任务有三,即拟定高

等学校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细则和文件;总结、推广

学风建设典型经验;针对高等学校学术失范的不端事例进行调研,举行听证会,

供有关单位参考。

  据了解,此次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建制,是在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下设的专

门委员会。

  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教授张岂之表示,学风建设委员会一般

不受理具体事件,具体事件还是要由学校来处理。这是由于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宗

旨是咨询和指导机构,该委员会的委员们都是兼职的,如果大量受理个案,从人、

财、物等各方面都不现实。

  事实上,此前各个高校都建有学风监督的机构,但有的没有专人负责,有的

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监督力量非常分散。

  “学风建设委员会今年准备起草的文件是,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规范

实施细则。”张岂之表示。

  袁振国说,希望通过这个办法的制定,能够对制止学术不端行为起到宣传、

教育作用。

  从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工作来说,是对具体惩处办法进行调查,参考国际上的

惯例,通过对我国高校情况的分析,制定出一个文件,也就是给各个学校惩处学

术不端行为一个参照标准。

  据记者了解,学风建设委员会将和社会上的一些学术打假机构合作,比如方

舟子学术打假网站以及杨玉圣的“学术批评网”等。

  张岂之说:“杨玉圣也是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委员之一。”

(XYS20060526)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旧作】略评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刘华杰的造谣谤文

25 05 2006年

【按:刘华杰的造谣谤文据闻被杨玉圣当成宝贝拿到最近一期的《社会科学论坛》上发表。我还没有见到。等见到了再决定如何处理。】

   
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刘华杰在其把持的北大反科学传播中心网站发表

了一篇造谣诽谤文章《回顾一下方舟子的“搬运术”——打假英雄的双重标

准》,文章的主要内容早在2004年2月刘副胡译《怎样当一名科学家》被我

们批评时,就已经在北大反科学传播中心网站上登过了,只不过那一次是匿

名,这一次勇敢地署上“刘华杰”的大名而已。我当时已写了一篇《评北京

大学科学传播中心发表的匿名谤文》加以驳斥,全文附后。不了解这件公案

的读者,看了那篇文章即可知道事实如何。《科学》杂志编辑部在接到诬告

后也曾经调查过此事并有了结论(刘副对此当然是只字不提的)。

   
在此我只想补充一点:刘副说我在被人指控剽窃后才在文后注明“(原

始论文见Science, 293,
2105-2108)”,这完全是造谣。2001年10月5日拙
文《科学地解决道德难题?》在新语丝网站登出时,就有这个注释,对此,

不仅当时的读者可以作证,懂点网络技术的人也可以去核实,到新语丝主站

点取阅这篇文章:

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science/moral.txt

查网页的“Page Info”,可知最后更新日期为:

Friday, October 05, 2001 5:59:31 PM

即该文在2001年10月5日登出后就没有修改过。当天,有人在网上指责我在文

后加这个注释是在误导读者以为我在Science上面发表了论文,一计不成又生

一计,几天后才有人根据我的注释找到原文后,改而指控我剽窃。我当时即写

了三篇文章加以驳斥(《智力正常地解决“编译”问题——答复旦大学医学院

公共卫生学院副教授边建超》(XYS20011011)、《骗子帮闲也拉帮——答赵纪

军博士》(XYS20011012)、《“方舟子剽窃铁证如山”的真相》(XYS20011105))。

当时刘副还是新语丝的热心读者和投稿者,不可能没有读过我这些澄清文章。

刘副在《回顾一下方舟子的“搬运术”》后面装模作样地列出“参考文献”,

对这些文献当然都是假装没有见过的。顺便说一下,刘副当时正与吴德余、日

工和我辩论“科学文化”、“霍金”、“2001年中国公众科学素养调查”

等问题,露了大怯被追着打,好不尴尬(最近我得知刘副对我的怨恨即开始于

这个时候,曾向人抱怨我居然一点也不给他面子)。2003年2月“姚雪彪事件”

时有人在中国科大BBS上造谣说我“以前抄袭《科学》的文章被揭发,百口莫

辩”,我当即又发了个声明(《针对中国科大BBS造谣诽谤“方舟子剽窃”的

声明》(XYS20030222))。

   
刘副信奉“谎言重复千遍即是真理”,一遍遍地重复谣言,我却没有兴趣

一遍遍地和他奉陪下去。蓄意造谣也许能蒙骗几个人,却只会让更多的人看清

其无耻的嘴脸——他实在是比我想像的还要无耻得多,在我认为他低劣得不能

再低劣的时候,他总能出乎意料。

2005.3.8.

附:

              
评北京大学科学传播中心发表的匿名谤文

                          
·方舟子·

   
今天,在北京大学科学传播中心网站的首页第一条出现了一个“方舟子:

科学地解决道德难题?”的链接,从其格式看,让读者误以为是登载了我写

的文章《科学地解决道德难题?》。点击进去,文章标题为《科学地解决道

德难题?》,作者名字为“方舟子”,但是读其内容,才发现是对我的这篇

文章所做的匿名评论。评论者做贼心虚,不敢署名,想要让北京大学为其承

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但联想到该中心的副主任、该网站的管理员、北京大学

哲学系副教授刘华杰的一本译作最近受到我的批评,该网站前面还有几篇署

名刘华杰的攻击、谩骂我并一再声明实行“三不”政策不再答理我的文章,

也就不难猜出这位北大哲学系的匿名评论者是谁。

   
评论的内容是要说明我这篇文章“与《科学》杂志上的一篇文章‘相似’”,

并从中摘录了三小段文字和两句话做比较,声称“中英文有明显的相关性,

不过方舟子有意改动了一些词。”但匿名者不敢让读者知道的是,我那篇文

章本来就是在介绍《科学》杂志这篇文章的工作,不仅在文中清楚地表明了

这一点(例如“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心理学家用实验……”),而且在新语

丝上登出时,文章后面还附上《科学》杂志的这篇论文出处做为参考文献,

只不过在《南方周末》上发表时按报纸惯例没有把参考文献附上。介绍一篇

论文的研究工作,当然会有“相似”、“明显的相关性”,否则岂不成了我

自己的研究。至于我“有意改动了一些词”(其实全文表达方式、顺序都有

很大不同,并非只是词语改动),不是要掩饰抄袭,而是要避免抄袭,在介

绍别人的工作时,不能照抄或翻译原文的语句(除非是引用),而要用自己

的语言做复述(paraphrase),这是常识。

   
显然,北大哲学系的匿名评论者是在向读者暗示我抄袭了《科学》的论

文,但是又不敢明白地说出来。自从我这篇文章在2001年10月4日发表以来,

虹桥论坛的学术骗子们根据我文后注明的文献发现了出处,就一直造谣说我

剽窃《科学》的论文,还联合起来向《科学》编辑部告状。这个指控虽然被

《科学》编辑部所否定(理由就是第一,我说明了是他人的工作,第二,我

是用自己的语言做的复述),但是学术骗子们并不死心,每过一段时间,就

要把这个谣言再造一遍,看能不能蒙倒一个算一个。对此我已一再驳斥过。

北大科学传播中心的这篇匿名评论不过是拾学术骗子的牙惠而已。北大哲学

烂货要与海外学术骗子穿一条裤子,是他们的自由,但是北大科学传播中心

不是刘华杰他家开的,其网站也不是刘华杰的私人财产,岂容他把它做为造

谣诽谤发泄私愤的工具?他的上司如果不管,自有法律来管他的上司。

2004.2.12.

(XYS20050309)



评《经济学季刊》关于杨瑞龙、刘刚被指抄袭的声明

22 05 2006年

【方舟子按:

一、《经济学季刊》编辑部和主编对“抄袭”的看法可真够奇特的,杨瑞龙、刘

刚借用他人方法和思路、采用他人的插图、照抄他人的定义而未注明出处,属于

“学术不规范”,却不叫“抄袭”,不知该刊究竟认为什么才算抄袭?莫非要从

头抄到尾才算?这不正是“窃书不能算偷”吗。想起来了,这位主编姚洋也是邓

正来手下的108将之一,联署过“关于抵制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的公开信”

的。不过我看他自己就应该先去学一门学术规范的基本课程,搞明白什么叫抄袭。

不妨就先从我那篇《剽窃的层次》(XYS20050801)学起。

二、姚洋如此这般贻笑大方地给詹森做了解释,没有收到回音,就推断詹森接受

了他的解释,这也是很奇怪的。詹森有义务来教你有关学术道德的基本常识,告

诉你什么是剽窃吗?他在信中已说得非常明白:“这属于盗窃,简单、明了,必

须予以纠正。”、“最低限度,《经济学季刊》的编辑应在贵刊郑重声明此剽窃

行为,两位作者本人应私下向我致歉。”“若不履行,我将把这一事件的细节以

及所有相关证据公诸于媒体,转给所有相关学术和专业团体、机构的负责人员。

我还将和哈佛大学相关委员会咨询,寻求所有我可以运用的其他渠道来解决此

事。”人家不理你,说不定就是正在寻求所有其他渠道。退一步说,就算詹森不

想再追究此事,也无法改变剽窃这一事实。

三、詹森的信是“国人”收到的,与《经济学季刊》编辑部毫无关系,即使没有

经过詹森同意就发表,那也是詹森和“国人”之间的事,《经济学季刊》有什么

权利要来采取法律手段?想要指控“国人”、《新语丝》什么罪名?侵犯版权?

但是信的版权属于詹森。侵犯通讯自由?但是“国人”也是收信人,并非非法取

得信件的。】

《经济学季刊》关于《双重成本约束下的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企业共同治理

的经济学分析》被指抄袭的声明

《双重成本约束下的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企业共同治理的经济学分析》(以

下简称杨文)系杨瑞龙和刘刚发表在《经济学季刊》第1卷第3期(2002年4月)

上的文章。
2004年12月22日,《新语丝》网站发表了一个帖子,指称该文抄袭
了麦克尔·詹森(Michael Jensen)和威廉·迈克林(William Meckling)

1992年发表的著名文章“Specific and General Knowledge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以下简称詹文)。《经济学季刊》对此事非常重
视,立即对杨文和詹文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对比,并做出了书面鉴定。我们的鉴定

认为,杨文借用詹文中的方法,讨论了不同于詹文的问题,而借用他人方法讨论

不同问题在学术上是允许的,因此该文不能认定为抄袭;该文的问题在于,没有

将詹文列在参考文献里面,属于学术上不规范行为。我们将该鉴定寄给了杨瑞龙

和刘刚,他们表示没有异议。

   
2006年3月4日,《经济学季刊》主编姚洋收到詹森本人发来的一封电子邮件

和中英文各一份附件,指称杨文抄袭了他和迈克林1992年的文章。姚洋立即给詹

森回信,转述了《经济学季刊》对杨文的鉴定。杨瑞龙也收到詹森同样内容的信,

并立即给詹森回信,做了必要的解释。姚洋至今没有收到詹森的回音,杨瑞龙也

没有。因此,《经济学季刊》推断,詹森接受了《经济学季刊》和杨瑞龙本人的

解释。

   
在此之际,《新语丝》于2006年5月16日发表署名国人的帖子,不仅指称杨

文抄袭,而且将詹森给《经济学季刊》主编的信件公开。为了澄清事实,《经济

学季刊》决定公开2005年1月12日对杨文所做出的鉴定,并郑重声明如下:

1、杨文不存在抄袭;杨文的问题是没有将詹文列在参考文献里,属学术不规范。

2、杨文没有在中国经济学年会或《经济学季刊》主办的活动中被评为优秀论文。

杨文在2001年的中国经济学年会上宣讲过,但发表在《经济学季刊》时通过了匿

名审稿过程。

3、国人和《新语丝》公开詹森给《经济学季刊》主编的信件,没有得到主编姚

洋的同意;国人和《新语丝》是否得到詹森本人的同意,是一个需要追究的问题。

《经济学季刊》保留对此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

《经济学季刊》编辑部
主编:姚洋
2006年5月22日

《经济学季刊》关于《双重成本约束下的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企业共同治理

的经济学分析》的鉴定

一、该文的写作思路及其理论贡献

《双重成本》这篇文章首先分析了新古典企业理论,引出了企业的“生产”和

“契约”的双重性问题,作者批评新古典理论和现代企业理论都将企业的这两种

性质独立开来。因此,作者提出,“我们认为,从企业组织成员活动的相互依存

性出发,揭示企业本质的两重性及其相互关系是突破传统理论思维和股东至上主

义逻辑的关键。”在第三节“企业本质的两重性”中,作者分析了企业“生产”

和“契约”的性质及其相互联系,并引入了决策权问题,认为如何处理企业的两

重基本性质对企业组织决策权分配的要求,是企业治理问题的核心。接着,在第

四节“决策权基础的转化:知识成本和代理成本”中,作者分析了最优决策权的

分配问题,主要观点是,它是知识成本和代理成本的权衡。(此节就是帖子中指

出的最有抄袭嫌疑的部分,下面还有详细报告。)在第五节“企业所有权客体的

重新界定与企业所有权最优安排”中,作者引入了本文讨论的主题“所有权”,

指出,“企业的最优所有权安排是在知识成本和代理成本共同约束下剩余索取权

和控制权的对应安排”。因此本节的最后作者用类似于第四节分析决策权分配的

方法,从知识成本和代理成本权衡的角度分析了企业的最优所有权安排。这是本

文的结论,也应该是本文的贡献。

二、该文是否有抄袭?

《双重成本》的第四节从知识成本和代理成本权衡的角度来分析最优的决策权分

配,并不是它的创新,确实来源于Jensen &
Meckling(1992)的文章。知识成
本和代理成本的含义与Jensen &
Meckling(1992)相同。特别是,文中的图2也
的确与Jensen & Meckling(1992)的Figure
1是完全一致的;此外,关于代理
成本的定义,文字叙述与Jensen & Meckling(1992)基本相同。

但是,《经济学季刊》认为并不像帖子中所说,“杨文在讨论代理成本与信息成

本的关系时完全抄袭詹文(英文版)17页到21页内容”。首先,Jensen
&
Meckling(1992)的第5节(英文版17页到21页内容)分析的是对于一个企业的

CEO来讲,如何权衡知识成本和代理成本,将原本集中于CEO的完全的决策权在企

业的不同层级间进行分配。事实上,《双重成本》一文并没有像Jensen
&
Meckling(1992)文中那样,对图1的假设条件以及影响最优控制权分配的其他

外生因素等进行详细的说明。而Jensen &
Meckling(1992)的目的也并不止于
此,而是要说明“the CEO in the typical firm cannot generally
use
alienability to solve the firm’s organizational problems.
Organizational problems within the firm must therefore be solved
by
substitute means.” 这也并不是《双重成本》所要讨论的内容。
《双重成本》一文在分析了决策权的最优分配后,提出“企业的所有权主要指剩

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通过把“所有权”的一部分定义为“控制权”,自然就可

以用分析最优决策权的方法来分析所有权的分配了。而所有权分配正是《双重成

本》所要分析的重点。

综上所述,从所要讨论的问题看,《双重成本》这篇文章借鉴了Jensen
&
Meckling(1992)分析控制权分配的方法,分析了所有权分配的问题。但是,因

为文中没有注明主要分析方法和思路的来源,而同时对于引用的方法又没有任何

的改动和创新,所以被怀疑为抄袭。但是,借用他人方法讨论不同问题在学术上

是允许的,因此该文不能认定为抄袭。该文的问题在于没有将Jensen
&
Meckling(1992)列在参考文献里面,学术上不规范。

《经济学季刊》编辑部
2005年1月12日

(XYS200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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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作】剽窃的层次

22 05 2006年

   
美国《电化学学会杂志》最近发表一篇社论,对剽窃行为做出了严厉的

批评,特别提到吉林大学电子工程学院王金忠博士等人去年在《晶体生长杂

志》上发表的一篇论文抄袭了《电化学学会杂志》和《应用物理通讯》上的

论文,并已将这篇文章撤销。事实上,早在去年4月初王金忠等人的论文刚

发表时,就有人向我反映过这起剽窃案,而该论文的其他作者也曾写信给我

澄清说这篇论文是王金忠一个人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写的,署名和投稿都

没有经过其他作者的同意。

   
这是今年以来国际学术期刊第三次揭露、批评中国研究人员剽窃。另两

次是:《模式识别通讯》发表撤销论文声明,指出北方交通大学袁保宗、文

富荣去年发表在该刊上的一篇论文为剽窃之作,应予撤销;《电子学通讯》

发表社论,揭露上海交通大学电子系宋阳、胡光锐去年发表在该刊上的一篇

论文几乎完全剽窃自哈穆·勾德曼(Haim
Goldman)在1988年和1990年发表的
两篇论文。

   
这些剽窃论文,有的是从文字表述到研究成果都全盘剽窃,例如宋阳、

胡光锐的论文;有的则是在引言、分析部分大段大段地抄袭别人的文字表述,

研究成果倒可能是自己得出的。后一种情形在国内研究人员中相当普遍,在

我们揭露的剽窃案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此类,而剽窃者往往来函辩解说,

他们是因为英语水平有限,所以借鉴、套用了国外论文的表述,但是实验

数据和结果是自己的,因此不算剽窃。例如最近我们披露今年院士候选人、

南开大学廖代正等人发表的论文被国际期刊揭发抄袭之后,其学生代表廖

教授发表声明理直气壮地声称:

   
“因为英文水平有限,所以我写英文文章时借鉴了那些母语为英语的同

行发表的相关文章,甚至原封不动地摘抄了一些语句,这是我个人的问题,

以后我肯定会多加注意!与文科类文献不同,即使在化学专业学术论文中原

封不动地借鉴了文献中的某些语句,但只要报道的是自己的研究结果和结论,

就和抄袭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化学文献注重的是实验方法、数据和结论,而

不是个别单词或者语句的写法。”

   
其实,不管什么学科的论文,照抄别人的字句而没有注明出处且用引号

表示是别人的话,都构成抄袭。美国现代语言联合会《论文作者手册》对剽

窃(或抄袭)的定义是:“剽窃是指在你的写作中使用他人的观点或表述而

没有恰当地注明出处。……这包括逐字复述、复制他人的写作,或使用不属

于你自己的观点而没有给出恰当的引用。”可见,对论文而言,剽窃有两种:

一种是剽窃观点,用了他人的观点而不注明,让人误以为是你自己的观点;

一种是剽窃文字,照抄别人的文字表述而没有注明出处且用引号,让人误以

为是你自己的表述。当然,由于论文注重观点的原创性,前者要比后者严重。

至于普及性的文章却有所不同,因为并不注重观点的原创性,所以并不要求

对来自别人的观点一一注明,因此只看重文字表述是否剽窃。

   
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的文件对论文剽窃区分得更为详细,

指出剽窃有5个层次,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罚:

   
一、未注明出处地全文复制一篇论文,将导致在该文章记录中注明违规,

并吊销违规者在IEEE刊物上的发表权利达5年。

   
二、未注明出处地大量复制(达一半的篇幅)一篇论文,处罚同上。

   
三、未注明出处地照搬句子、段落或插图。可能导致在该文章记录中注

明违规,并且必须提交向原始作者的书面道歉以避免被吊销发表权利达3年。

   
四、未注明出处地不恰当地复述整页或整段内容(通过改变个别单词、

词组或重排句子顺序)。要求做出书面道歉以避免被吊销发表权利和可能在

该文章记录中注明违规。

   
五、注明出处地复制一篇论文的很大一部分,而没有清楚地表明谁做了或

写了什么。要求书面道歉,并且必须修改论文以避免被吊销发表权利。

   
中国那些声称“照搬文字不算抄”的研究者事实上犯了IEEE所规定的第

三严重的剽窃。还有人以为,只要注明了出处就可以照搬文字,也是不对的,

他们犯了第五严重的剽窃。即使注明了出处,也必须对引用的内容做复述而

不能照搬,如果照搬,则必须用引号引起来表明是原文。

   
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教授戴维·莱特(David
Wright)认为科学家们之
所以造假,有四个基本原因:某种心理失常;外国研究者所学到的学术标准

有所不同;监督程度不够;最常见的原因则是巨大的发表压力。

   
中国科学家的心理素质未必比国外的同行差,发表压力也未必更大,但

是剽窃之盛行却到了自己见怪不怪、国外同行群起而攻之的地步,则只能

归咎于另两个原因了。要改变有中国特色的学术标准与国际学术界接轨,相

对来说还是比较容易的,这只需有关部门制定出学术规范,并对学生进行学

术道德教育,改变“照抄不算剽窃”的错误观念,就可以避免因为错误的认

识而犯下的错误。

   
要防止明知故犯,却只能加大监督力度,这要困难得多。勾德曼曾写信

问我,上海交通大学校方是否对宋阳、胡光锐如此恶劣地剽窃他的论文的行

为采取了任何处罚措施,我只能遗憾地告诉他据我所知交大校方对此不闻不

问,宋阳将在今年年底用剽窃文章如期获得博士学位,而胡光锐则继续当他

的教授、博士生导师。事实上,几年来,在被我们揭露出来的众多剽窃者中,

极少有人受到任何处罚,即使在媒体上、国际学术期刊上出尽了丑,也对他

们毫发无损。有这样的榜样,任何规范都是一纸空文,任何道德教育都成了

空话。

2005.7.18.

(《环球》半月刊2005年15期)

(XYS2005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