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诉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案:民事答辩状

12 11 2006年
   民事答辩状

  因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诉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本人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驳回二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为:

  一.原告提交的“信息调查记录”是伪证,法庭应追究原告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

  我方提交的证据八、九、十足以说明“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而不是原告声称的时间(1990年3月21日)。原告证据三公证书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信息调查记录”系伪造:(一)与我方提交的证据上所盖的清楚的加州印玺相比,可知该“信息调查记录”上所盖的模糊的“加州州务卿”印章为伪造;(二)该“信息调查记录”用“21,3,1990”表示“1990年3月21日”,这是欧式表示法,美国式的表示法是“月/日/年”,即应写成3/21/1990。(三)在美国文书中经办人应该写上自己完整的姓名,至少也应该写上名字缩写和姓,而不会只写个姓,更不会在文书中自称“女士”(Ms)。
而且,经办人没有签名,“Ms
Germaine”是打印出来的。(四)据美国《侨报》报道,经过查证,曾在西安翻译学院证明材料上签字的王律师(DONALD
Z.WANG)证实,他的“客人”在文件上做了手脚,“信息调查记录”及其印章都是伪造的。

  二.在2004年12月10日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将“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列在对“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举例说明中。

  新闻发布会相关文字为:

  “在澄清之前我有一个道理,先给大家说一下。我们认为教育政策、教育方针涉及千家万户,涉及老百姓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真诚的希望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要从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出发,讲良心、讲责任、讲奉献,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我们媒体从业人员,更要讲良心、讲责任,因为我们媒体的声音范围之大、之广,不是一个点,是一个面,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浅而言之,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路沦丧的行为。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 
[11:05]
  第一,关于美国最大远程教育网的问题。现在有媒体传美国全球远程教育网教学效果如何好、教学质量如何高,这个网是美国加利福尼亚注册的一个网站。近来,该公司在国内部分地区,进行大量非法传销活动,并称和教育部有合作,我们在这里正式声明:教育部和该网站没有任何形式的合作。同时,教育部也坚决反对任何教育网站和教育机构打着各种教育的名誉,进行传销活动。据我们了解,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对这类非法传销网站进行了打击,在我国的山东省、湖北省武汉市和广西分别查处了这一非法网站。在这里,我们提醒广大群众注意,谨防上当受骗,也提醒媒体不要炒作。 
[11:06]
  第二,关于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和有媒体报道一笔助学贷款盖了70个章,这两个问题。有媒体最近报道,中国西安翻译学院在《美国洛杉矶时报》举行的中国大学排行榜上,被排名第10位。据了解,《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刊登的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五十洲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该报对中方有关人士表示,广告只是一则付费广告,绝非新闻报道。如果有人利用《洛杉矶时报》进行歪曲宣传,该报将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责任。这里我们就上述情况向各位做一介绍,以示澄清。 
[11:07]……”

  显然,对“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的告戒、谴责是针对有关的“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和“媒体从业人员”的,而“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正是教育部新闻发言人举的负面事例之一。

  可见,《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所述是有事实依据的。

  三.北京科技报社为采写《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而进行的调查是适当的。

  除非原告承认“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的注册人“HE
YUMIN”(贺玉民)和自己熟识,或者,原告承认自己参与“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排名的“创作”,否则,对西安翻译学院无须调查。

  因此,调查“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虚假宣传的原始出处和排名真相,一般不需要直接向原告了解情况,只需要根据权威的信息来源。在这篇报道中,我们依据的是中国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和美国《侨报》对这一事件的澄清、调查和报道,都是权威的信息来源。

  因为我们不愿意为原告这样的单位、个人做广告,所以,我们不会向被“尊敬”的“大学”了解你为什么被“尊敬”,而只是查询“最尊敬”评价的消息源头。

  “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当然也应当是知名的大学,因此,我们在文章标题中将“十大最受尊敬大学”简称为“十大名校”并无不当。

  四.“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第一次给原告颁发“荣誉证书”的时间是2004年6月。

  原告诉称的获得“荣誉证书”的时间,若不是错误的,则是刻意误导公众。

  五.原告证据四为外文证据,未经公证、认证。

  原告证据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证据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

  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指出:“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认定侵害名誉权,应当考虑(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在本案中我方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七.对原告的事实陈述,除本人发表文章、报社报道的事实外,原告陈述的真实性,我方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更不认可。

  总之,本人的文章、言论,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诋毁”、“侮辱”,而是合法言论。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方是民
  2006-11-10



肖传国诉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方是民:回避申请书

12 11 2006年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方是民

  因肖传国与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本人现申请吕瑛、范正霜、郑小红回避本案的审理,理由如下:

  (一)吕瑛、范正霜、郑小红在(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案件实体审判中,有许多明显荒谬错误的判定(理由详见方是民2006年8月11日民事上诉状),作出如此荒唐判决的法官,要么是文化水平低劣,要么是有意枉法裁判。从武汉法院对吕瑛的宣传中可得知吕瑛的业务水平属于该院先进,则可推断出是吕瑛有意枉法裁判。

  因此,本人和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认为本案现任审判长吕瑛的行为已经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正作为受害人向检察机关申诉、对吕瑛提出刑事控告。

  显然,由被控告人担任审理控告人民事案件的法官,是不适宜的。

  若你院执意让被指控为刑事犯罪的人继续审理本案,只会给公众、媒体增加笑料、谈资。

  (二)吕瑛、范正霜、郑小红在在(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3号、(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案件开庭前审判活动中,亦有许多违法、违规行为(详见我2005年11月4日《管辖异议书》、2005年12月31日(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等),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等规定通过撰写并公开诉讼文书等形式多次对吕瑛、范正霜、郑小红提出了严正的批评。

  总之,本人早已对吕瑛、范正霜、郑小红等审判人员提出了质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而申诉控告者与被指控犯罪的人、批评者与被批评者之间显然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吕瑛、范正霜、郑小红作为早被被告方批评、质疑的人士,特别是吕瑛作为被当事人指控为犯罪的人士,不宜审理本案。

  特此申请!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方是民
  二OO六年十一月七日



评《北京晚报》文章“敛钱打假谁是赢家”

8 11 2006年
 【方舟子按:《北京晚报》居然会去刊登这种造谣诽谤、胡搅蛮缠的文章,真是让人恶心。

   
一、“方舟子先生和何祚庥院士最近基本上以骂人和被骂出名,两位的专业成就大众还真不太了解。”我有什么样的专业成就,会检索生物医学论文的都查得出来。何院士有什么样的专业成就,中国科学院的院士介绍中都写着。侯江自己不知道或假装不知道,就敢以大众的代表自居说大众不太了解?

   
二、“方舟子先生是否天文地理、古今中外,无所不通?他的学术背景是否能支持他在科学的各个领域进行真伪判别?”我何时宣称过自己无所不通,一个人想打遍科学各个领域的假?

   
三、“联想到今年前些时候方先生也曾因抄袭被被人告上法庭,大家还真为这笔基金捏把汗。”抄袭是自诉案件,有哪个人去法庭告过我抄袭他的文章了?这不是在造谣是什么?恰恰相反,我现在正在反诉污蔑我抄袭的肖传国侵犯我的名誉权,侯江和《北京晚报》是不是也想当共同被告?

   
四、“何院士是这笔基金的发起者之一,就凭他前些天居然凭他父亲的死就诋毁中医的价值,不难看出,这位院士对于攻击和否定的兴趣,远远大于进行严谨的科学研究的兴趣,更忘了自己说过:人们普遍认为院士治学严谨……”何院士对为什么他认为中医理论是伪科学,有很详细的、多方面的论证,侯江只看到“凭他父亲的死就诋毁中医的价值”,又严谨在哪里?

   
五、“一个以学术打假为目标的基金,居然刚开张就指定某个主要受助人,这种做法,对捐款人公平吗?”既然公开指定某个主要受助人,那么捐款人当然都知道其款项目前主要是为了资助该受助人,有什么不公平的?如果不公开指定,却背地里主要资助某个人,那才叫对捐款人不公平。

   
六、“都说造假者是在浪费纳税人的血汗钱,这笔打假基金如若使用不当,难道不是浪费纳税人的血汗钱?”这个资金又没有用到国家一分钱税收,即使使用不当,也只是对不起捐款人,扯得上什么“浪费纳税人的血汗钱”?侯江和《北京晚报》连“纳税人”是什么意思都不明白?

   
七、“只是希望,中国能多出几个袁隆平那样扎扎实实埋头工作的院士和教授,少几个高声大嗓以打假和弄钱为己任的‘学者’。特别是何院士和方先生,各自收敛火爆脾气,好好合作,千万别因为基金日后反目,在血脉贲张地打对方的假。”科研得有人扎扎实实地搞,科研中的弄虚作假也得有人去抓,这二者根本就不互相冲突,此理甚明,无需多说,如果有人不同意这个观点,那是他的自由。但是侯江和《北京晚报》凭什么说人打假是在“弄钱”,募捐是在“敛钱”?凭什么预言别人就会为了钱反目?这不是诽谤,是什么?

   
《北京晚报》的这篇肆无忌惮地造谣诽谤的文章,不仅污辱了“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的各个成员,也污辱了各个捐款人,建议大家向《北京晚报》讨回公道。】

  敛钱打假谁是赢家

  侯江
  《北京晚报》2006年11月7日 第31版

  “科技打假基金筹备组”公布账号了,也收到了捐款。4位基金筹备组成员都是目前国内著名的“学术打假人士”,中科院院士何祚庥位排第一。据基金筹备组表示,方是民(方舟子)先生及其领导的新语丝网站是国内科技打假的主力军之一,因此目前是主要受资助方。网民们干脆将之简化成:何祚庥替方舟子弄钱。

  谁是这笔基金的使用者和支配者?方舟子先生和何祚庥院士最近基本上以骂人和被骂出名,二位的专业成就大众还真不太了解。方舟子先生是否天文地理、古今中外,无所不通?他的学术背景是否能支持他在科学各个领域进行真伪判别?联想到今年前些时候方先生也曾因抄袭被别人告上法庭,大家还真为这笔基金捏把汗。何院士是这笔基金的发起者之一,就凭他前些天居然仅凭他父亲的死就诋毁中医的价值,不难看出,这位院士对于攻击和否定的兴趣,远远大于进行严谨的科学研究的兴趣,更忘了他自己说过:人们普遍认为院士治学严谨……但如果科学家不是靠严谨的治学精神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岂不要出大错?

  以现有捐款速度来看,愿意支持学术打假的人不少。谁来监督这笔资金的运作?特别是,一个以学术打假为目标的基金,居然刚开张就指定某个主要受助人,这种做法,对捐款人公平吗?对学术打假“大业”负责吗?让个把人操纵这笔基金,将来的运作,能公平公开、科学严谨吗?都说造假者在浪费纳税人的血汗钱,这笔打假资金如若使用不当,难道不是浪费纳税人的血汗钱?

  不能再往深想。只是希望,中国能多出几个袁隆平那样扎扎实实埋头工作的院士和教授,少几个高声大嗓以打假和弄钱为己任的“学者”。特别希望何院士和方先生,各自收敛火爆脾气,好好合作,千万别因为基金日后反目,再血脉贲张地打对方的假。

(XYS200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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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著名院士卷入抄袭风波

8 11 2006年
著名院士卷入抄袭风波
2006年11月08日新安晚报
  
本月初,著名中文学术打假网站“新语丝”刊登出一篇文章透露:《火安全期刊》(Fire
Safety
Journal)发表主编声明,认为2005年刊登在该刊上的一篇论文剽窃自日本研究者发表于2003年的论文。剽窃论文的四名作者均为安徽一所高校某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其中一位为中国工程院院士。

  杂志主编:不能容忍这种抄袭
  《火安全期刊》是火灾安全领域的国际权威学术期刊。根据“新语丝”网站提供的路径,记者找到了《火安全期刊》的主页。2005年4月,这份杂志的第40卷刊发了一篇关于建筑物内火灾行为预测模型的论文,作者均来自同一实验室,分别是陈××(讲师)、杨××(教授)、邓××(讲师)、范××(重点实验室主任)。其中,范××是这一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创始人、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内某著名大学公共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今年2月,《火安全期刊》第41卷的第一篇文章就是一则“主编声明”。主编德莱斯代尔在声明中说(大意):“我们注意到最近《火安全期刊》有一篇陈××的文章,对日本学者铃木在一次专题报告会上所作的并最终被国际火灾科学学会在第七届国际火灾安全科学专题报告会学报上发表的成果作了很少的进一步的研究。铃木博士和他的同事们有理由关注到陈的文章本应该是一篇充分的文章,但它却过多地重复了铃木文本里的内容,几乎是逐字的,并没有阐明他的研究只是对铃木的研究结果作了很少的延伸。”

  这位主编进一步谴责认为,“陈的文章———可能更多地接近铃木会议报告———来自于铃木的研究。好的科学实践应该可以指导陈对铃木的研究作的修改提交一份短的通讯。如果一份科学杂志尊重科学界,它就不能容忍对好实践的突破进行抄袭。很不幸在陈的文章刊登之前未被发现,作为主编,我向《火安全期刊》的读者,并且向铃木博士和他的同事为此次失察而致歉。”

  德莱斯代尔在声明中说的这篇文章,正是由陈××等人发表在《火安全期刊》2005年4月第40卷上的文章。

  方舟子:这个事件并非第一起
  著名学术打假人方舟子在自己创办的“新语丝”网站上转载了《火安全期刊》主编的这则声明,标题为“范××院士等人的论文被认定剽窃日本研究者的论文”。11月6日,方舟子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电子邮件采访,内容如下:

  记者:您是怎么得知范等人的论文被《火安全期刊》发现有抄袭嫌疑的?

  方舟子:有读者给我寄来了那一篇主编声明的原文,所以才引起了我的注意。

  记者:从内容看,范等人的论文抄袭的程度如何?在已有的抄袭案例中,这种程度严重吗?

  方舟子:主编声明指出,范等人的论文大部分抄自日本研究人员的论文,几乎是逐字地照抄,只增添了很少的内容,却没有注明源自日本研究人员的论文,因此可以被认为是剽窃。这种大面积的剽窃行为是很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记者:因为范是文章的第四作者,按照国际学术规范,他应该为此承担怎样的责任?

  方舟子:陈××是该论文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应该为论文出现的问题承担主要责任。范既然署了名,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而且他是该论文四个作者中最资深的作者,还应该承担监督不严的责任。因此范应该承担的责任也是相当大的。

  记者:您个人怎样评价此事?在您贴出相关内容后,四位作者中有人与您联系过吗?

  方舟子:没有人和我联系过。论文剽窃在国内是相当普遍的现象,近来已几次出现国际期刊发表声明、编者按指责中国作者的论文剽窃的事件,有的也涉及到院士,我们也都报道过。这个事件并非第一起。

  第一作者:以后一定吸取教训
  “我现在什么都不好说了。”11月6日,记者拨通论文第一作者陈××的电话,他回答说:“当时也没考虑那么多,没想到搞成这样。”

  登陆这所高校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主页可以发现,陈××曾参与“奥运体育场馆防火系统设计技术研究”、“油罐区早期火灾智能化图像式监测系统”等重要项目研究。这一次为何出现如此情况?他告诉记者,他一直在实验室工作,对论文的写作规范不是特别熟悉,“我们写作这篇论文主要是对那位日本学者的模式作了进一步的研究,但可能重复他的内容多了。”

  他承认,正如《火安全期刊》主编所说,他本来只需要对自己的成果写一个短的研究成果通讯就可以了,但他过多采用了铃木论文里的内容,尤其是在标题、摘要里没有突出这一点。不过,他说,他在自己的论文里感谢了铃木,只是没有说明为什么感谢。

  至于范院士为什么会作为第四作者出现在这篇论文中,陈××说,“范老师事先并不知道这件事,在事情发生后,他很生气,已经对实验室论文规范作了严格的要求。”陈××表示,他很后悔做了这样的事情,以后一定吸取教训。目前,他已就此事与日本学者铃木等达成了谅解。

  记者注意到,在方舟子转载《火安全期刊》主编的声明后,11月3日,网友“reader99”致信“新语丝”网站说,“范××不可能不知道这篇文章已经发表。”根据他的指引,记者通过网络查询发现,在该高校学报里有一篇以范××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其引用的第46个文献正来源于被指抄袭的这篇文章。学报这篇文章的出版日期是2006年1月31日。

  有关人士:应立法遏制学术腐败
  在今年初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医科大学汪春兰教授提交建议认为,通过立法来全面惩治学术腐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汪春兰说,学术腐败不仅违反科学规范、造成不正当竞争、败坏科学界的声誉、阻碍科学进步,而且损害公共利益。因为搞科研很大程度上用的都是国家资金,尽管有关部门采取种种手段遏止这一公害行为,但惩治不力。因此通过立法来惩治学术腐败,已成为有识之士共同的呼声。

  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商法研究室主任吴兴国也认为,这几年国内各种抄袭、造假等学术腐败情况屡屡发生,确实需要一部明确的法律来对相关行为作出规范性的约束,比如如何界定剽窃发生、剽窃程度、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等,“希望能有更多的人来关注这一问题”。本报首席记者
章玉政

(XYS20061108)


重庆商报:3天收到2万“打假基金”

8 11 2006年
3天收到2万“打假基金”
方舟子打假伪科研成果

记者 邹勤琴
2006-11-7重庆商报

  目前,“科技打假基金筹备组”公布一账号在“新语丝”著名“打假”网站上,三天内已收到2万捐款。昨日,网站领导者方舟子透露,此基金将重点针对伪科研成果和医疗诈骗进行打假。网上筹集“打假基金”

  “我们将募集资金以打击科技欺诈、遏制学术不端的打假活动。”昨日,记者在新语丝网站和科技打假基金筹备网上(www.dajiajijin.org)上看见此消息,发布者“科技打假基金筹备组”称已经开通账号专用来接受国内捐款,以支持学术打假事业。筹备组目前四位成员均是国内著名的学术打假人士:中科院院士何祚庥、中国科普所原所长郭正谊、民间打假人士司马南、中国医学科学院院长助理袁钟。国内科技打假的主力军之一方舟子,成为了科技打假基金筹备组的主要受资助对象,方舟子在2000年创办了著名的学术打假网站“新语丝”,掀起了上百起科学界、教育界的打假浪潮。重点打假伪科研成果

  昨日,记者联系到官司缠身和处于舆论压力之中的方舟子。他说,目前学术造假的形式很多,例如剽窃、履历造假、伪造科技成果、侵吞或滥用国家科研资金、宣扬伪科学等。其中有很多虽然性质很严重,由于没有人力、物力去做调查、取证,只好放弃。方舟子说,有了“科技打假基金筹备组”的资助,就能到当地找知情人了解情况,掌握原始资料,可重点对难度较大的伪科研成果和医疗诈骗进行打假,解决应对诉讼所需要支付的律师费、取证费、差旅费、诉讼费,以及如果败诉的赔偿费等累积起的经济负担。可资助被剽窃者

  “有经费的支持,还可以资助被剽窃者告剽窃者侵犯知识产权。”方舟子说,现在人们一般不愿意去打关于剽窃的官司,是因为即使赢了,获得的赔偿也很少,甚至还补偿不了诉讼费用,从经济的角度看,打这种官司没有意义,得不偿失。但是从学术的角度看,极具价值。有了“打假基金”后,就可以让被剽窃者得到资助,通过官司让剽窃者受到法律制裁。方舟子说,还可运用网上筹集的部分“打假基金”来应对恶意诉讼。“现在我已身陷5起诉讼,那些造假的人发起恶意诉讼,要试图在经济上、生活上把我拖垮”。还坚持中医是伪科学

  方舟子说,从2000年开始,他就利用网络揭露浮夸、虚假的科技报道。“新语丝”打假网站影响越来越大,逐渐变成了一个揭露学术腐败的平台。目前,他提出的中医是伪科学的观点,成为网上一大争议焦点。对此,他表示,这是一个涉及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科学素养的重要问题,不会轻易放弃,如今正在编辑相关书籍,准备通过网络、书刊等继续打假。

  昨日,“科技打假基金筹备组”秘书彭剑说,目前学术打假牵扯出很多官司,所涉及经费需要社会各界给予打假者支持。筹备组三天已收到2万捐款,在基金公正性上,他们正在商议加强管理办法。

(XYS200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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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何祚庥等人筹组科技打假基金

6 11 2006年
 何祚庥等人筹组科技打假基金

  首日最高一笔捐款达万元 方舟子将成主要受资助人

2006年11月06日北京晨报

  昨天,一个账号在著名打假网站新语丝悄悄公布,这是“科技打假基金筹备组”所公布的账号,用来接受国内捐款以支持学术打假事业。记者发现,仅昨天一天,就有十余人表示已经捐款,到账的最高一笔金额为1万元。

  筹备者均为打假名人
  科技打假基金筹备组目前有四位成员,包括中科院院士何祚庥、中国科普所原所长郭正谊、民间打假人士司马南、中国医学科学院院长助理袁钟。这四人都是目前国内著名的学术打假人士。

  “你要打假,假就打你。”73岁的郭正谊告诉记者。“目前学术打假牵扯出很多官司,这就涉及经费。比如请律师的钱,调查取证的钱,差旅费等等。打假是为社会,不是为个人。我们就想着光由打假者来承担这个费用也不合适,所以想设立这个基金。”

  郭正谊说,社会上有很多人支持打假,但不知道该怎么支持,光在网站上发帖子是不够的。也有很多人要求捐款,所以设立基金也是很多支持者共同的主意。

  记者看到,该打假基金筹备组的公告中表示,打假基金筹备组致力于打击科技欺诈、遏制学术不端。

  首日十余人表示已捐款
  “打假基金”的账号一公布,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仅仅一天,就有十余人来电来邮表示已经捐款,到账的最高一笔为1万元。

  律师彭剑先生目前是该组织的事务秘书。他说,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基金会成立之前要有
200万元初始基金,目前还没有筹到这个数字,因此目前称为“打假基金筹备组”。待条件具备时,本筹备组将发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彭剑称,将在
“打假基金筹备组网站上”公布所有账目。但由于时间、人手的问题,截至记者发稿时,第一批捐款的名单数目还并没有完全公布出来。

  方舟子将成主要受资助人
  基金筹备组表示,方是民(方舟子)先生及其领导的新语丝网站是国内科技打假的主力军之一,因此目前是主要受资助方。方舟子是著名的学术打假人士,从2000年开始,他创办了著名的学术打假网站“新语丝”,至今掀起了上百起科学界、教育界的腐败案件。

  昨天,记者联系到目前身陷5起官司诉讼中的方舟子。方舟子说,经济问题确实是困扰他个人学术打假的一个重要因素。之前也有人提出给他个人捐款,但他认为“以个人名义接受捐款很难说清”,就没有同意。方舟子认为,有了这笔基金,会给学术打假带来更多支援。

  除了资助方舟子外,彭剑称,本基金今后还将支持那些文章被剽窃者的诉讼、调查等的费用。

  但如何使基金做到公正透明,谁来监督这笔钱?目前,该筹备组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郭正谊说:“等到一定规模的时候,我们将会进一步加强管理。”
晨报记者 代小琳

(XYS200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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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反诉肖传国名誉侵权

4 11 2006年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方是民

  被反诉人:肖传国,男,汉族,1955年12月5号生,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临床副教授

  案由:名誉权纠纷

  反诉请求:

  一.判令被反诉人立即停止对反诉人名誉权的侵害;
  二.判令被反诉人以书面形式向反诉人赔礼道歉;
  三.判令被反诉人在华中科技大学校友论坛刊登声明,向反诉人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反诉人名誉;

  四.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十万元(¥800000);

  五.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五千元(¥5000);

  [被反诉人应赔款项合计805000元]
  六.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新语丝网站(网址: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由注册于美国纽约州的新语丝中华文化社(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创办、管理。

  2005年9月,网民“heru1”向新语丝网站投稿,称:“前面有人在XYS上揭发了佘振苏(42
流体力学 北京大学)在美全职, 参选院士(见XYS20050818),
今日看见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第二榜名单,发现华中科技大学的肖传国
(生命科学和医学学部,49 外科学)也是在美全职, 见
http://www.med.nyu.edu/urology/faculty/”。新语丝网站初步查询后于2005年9月10日以“又一个在美全职的人参选中国院士”为标题刊登了网民“heru1”的来稿。

  反诉人根据以上线索继续对肖传国展开调查,发现:

  一.美国纽约大学网站上公布的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教师名录显示: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有教授7人、副教授9人、临床教授12人、临床副教授10人、兼职教授1人;而肖传国仅任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临床副教授(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而非副教授。

  该网站上公布的纽约大学医学院2005年1月24日发布的公告第128页及泌尿系实验室的介绍均显示: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担任助理教授。   

  该网站可知:肖传国从来没有担任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职务;在2005年9月之前,肖传国任纽约大学医学院助理教授,之后,肖传国任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职务。而助理教授、临床副教授均系全职职务。

  二.从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2004年12月10日公布的肖传国简历可知:从来没有担任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职务、仅仅于
2005年9月开始担任临床副教授职务的肖传国冒充自己于2001年1月开始任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副教授;在美国泌尿学会网站获奖名单中没有记录的肖传国冒充自己于2000年获得“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America
Urological Association Achievement
Award)”;肖传国简历“PUBLICATIONS (As First and Corresponding
author
only)”项下第6、7、8、9、10、12、13、14、15、16序号下的文章是会议摘要而不是论文;肖传国冒充自己2003年获得美国泌尿学会奖项————美国泌尿学会Lapides
特等奖(American Urology Association Lapides Grand Prize
Award)”等。

  三.从何梁何利基金网站上公布的肖传国简介可知:肖传国冒充自己“2001年起任纽约大学(mⅢ)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肖传国吹嘘自己“2003年又获国际神经泌尿学界的最高奖:Jack
Lapi.des特等奖”等。

  四.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上公布的肖传国简介可知:肖传国冒充自己获得“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2000)”;肖传国吹嘘自己获得“国际神经泌尿Lapides特等奖(2003)”,吹嘘自己“在国际上首先提出并证实了‘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神经科学新概念等。

  五.从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站上的国家精品课程2005年外科学材料可知:肖传国冒充自己“2000年至今兼任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肖传国吹嘘自己“2003年获得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JACK
LAPIDES 特等奖”等。

  六.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网站上公布的肖传国简介可知:肖传国冒充自己是“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

  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具的检索报告显示:

     
“被检索人:肖传国
     
检索时段:1989-2006年5月
     
检索内容:
     
《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检索结果:
     
数据库         
1989-2006年5月
     
SCI(收)          
8篇
     
SCI(引)          
17次
     
CSCD(收)        
27篇
     
CSCD(引)        
4次
     
(详见附件)”。
     
研究检索报告附件后,发现:
     
①SCI检索结果中的第1篇文章是2006年发表的文章(注明JAN
2006,即2006年1月)。
     
②SCI检索结果中的第4、5、8篇,即有三篇文章是在增刊中发表的会议张贴摘要(注明“Suppl.”,即增刊),不是论文。

     
③SCI引17次中,有8次是肖传国本人自己引用,只有9次是别人引用;他人的引用中至少有一次是质疑他的。

     
④CSCD引用4次中,有2次是肖传国本人自己引用,只有2次是别人引用。

     
结论:肖传国2006年前论文被SCI收录4篇。

  ……

  依据上述事实,本反诉人发表了《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等文及其它言论,对肖传国的欺诈及吹嘘行为给予了揭露、批评。

  因《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文发表时正值2005年中国科学院院士选举、院士候选人公示期间,而肖传国落选,所以肖传国声称,由于批评,肖传国“未能评上院士,且名誉已无法挽回,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若是因本人的揭发、批评导致肖传国未能评上院士,则恰恰证明揭发、批评有根有据、合情合理,被广大院士所认可。

  面对本人合理合法的批评,肖传国无力做出反驳,而恼羞成怒,挑起恶意诉讼、混淆视听。庭审中肖传国无法反驳本人的证据,便找借口拒绝质证。在出现司法系统典型“腐败窝案”的武汉、在“前腐后继”、已被双规的武汉中级法院院长监督下,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作出了枉法裁判,判我方一审败诉;我方已经提起了上诉,并作为受害人对有关法官提出“民事枉法裁判”的刑事控告。

  在诉讼过程中,2006年6月12日肖传国在华中科技大学校友论坛上首发《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后该公开信被国内外众多网络论坛转帖、被包括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网站在内的许多网站转载。

  自称“虽非完人,基本无暇”、“美国一流大学教授身份”、“高尚又积德”、“但是真TMD累呀”的肖传国在公开信中不仅肆无忌惮地攻击本人,还发出
“信口雌黄,藏污纳垢”、“不敢应战不敢亮剑不敢接法院传票的缩头乌龟”、“打棍子,扣帽子,捕风捉影,匿名诬陷,无限上纲,蓄意摸黑,恶意人身攻击,把自己的名气和饭碗建立在毁人清誉上”等恶毒言论诽谤、侮辱本人,更污蔑本人抄袭“SCIENCE杂志2001年9月Greene的论文”;而肖传国所指的本人的《科学地解决道德难题》一文是发表在通俗大众报纸上的介绍他人科研成果的科普文章,文中当然必须提及他人文章内容,而非抄袭、剽窃,本人早就发出《“方舟子剽窃铁证如山”的真相》一文驳斥了有关的“抄袭、剽窃”指控。肖传国并在公开信中造谣说“从那以后,SCIENCE杂志和你不再有来往是有目共睹的”,而事实上SCIENCE杂志在今年4月14日还对我的学术打假做了报道。

  肖传国还在2006年8月28日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诉状中诽谤:“方是民(方舟子)在2001年9月非常完整准确的翻译了一篇科学杂志上的论文(作者Greene,科学杂志2001年9月293卷,2105-2108页),然后自己署名发表在2001年10月4日的‘南方周末’上。这种翻译他人作品化为己有,公开发表不注明出处,也不注明原作者,是严重的剽窃行为”。

  肖传国的该诉状刊载在散仙谷(www.webjb.org)等网站上,广为传播。

  肖传国的恶毒诋毁、不法行为导致许多不名真相的人士误解以致攻击本人,致使本人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

  反诉人因本诉讼而将支出合理费用至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为了保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本人特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允全部反诉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一.《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网址:http://www.hust.org/hust/post/A0/p1/html/1380.html——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校友论坛;

  二.《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网址:
http://www.whuh.com/js/Show.asp?ArticleID=1516——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网站;

  三.《北京西城区法院立案审理肖传国诉方舟子抄袭和侵权案》,网址:
http://www.webjb.org/webjb/sviewtopic_sanxian.php?topic=340012&select=&forum=1

  ——来源于散仙谷网站。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反诉人:方是民

  二OO六年十月十三日



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成立和接受捐款简报

3 11 2006年
 (按:该募集小组目前先只接受国内捐款。国外捐款请给美国注册的“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筹备中),在国外注册的基金会根据中国法律难以接受国内的捐赠。)

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通告

   为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未获得批准前,我们仅以个人名义而不以社会团体筹备组的名义从事活动。

  我们——何祚庥、郭正谊、袁钟、司马南四人现在组成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并仅以个人的名义发起募捐。

  我们将募集的资金用于以打击科技欺诈、遏制学术不端为主旨的活动。待条件具备时,我们将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方是民(方舟子)先生及其领导的新语丝网站是国内科技打假的主力军之一,也是主要的受资助方之一;有鉴于此,方是民先生不参与本组的任何运作活动事务。

  目前,我们将募集到的首批捐款用于因反伪科学或揭露欺诈或抨击不实宣传而引发的方是民等人(单位)的应诉、反诉、上诉等涉诉事务。

  我们不仅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对已定项目提供资助,还将其他确利于打击科技欺诈、遏制学术不端的事项列入待定项目,公示并商议通过后给予资助。

  我们控制下的捐款帐户及资助行为愿意接受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新闻媒体在内的各界的监督。

  我们非常希望有足以让公众信赖的注册在北京的基金会能够无偿为本小组代管募捐帐户。

  请愿意提供支持的在京基金会、有意参与本小组事务的人士或有意监督捐款去向的人士与本小组临时委任的事务秘书——彭剑联系。

  我们申明:将依据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公开帐目并接受监督。

  科技打假资金捐赠协议的基本内容是:
  1.接收的捐款仅用于以打击科技欺诈、遏制学术不端为主旨的活动;

  2.接收的捐款主要用于资助确利于打击科技欺诈、遏制学术不端的涉诉事务;

  3.小组成员及志愿服务的秘书人员无薪酬(不在捐款中取任何报酬)。

  我们特别声明: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捐赠人可在捐款后半年内无理由地、无条件地撤销自己的捐赠行为;我们将在收到撤销通知并确认捐赠人身份及捐款金额后一个月内将相应款项如数退还。在本通告发布之前向我们指定个人或帐户汇款的捐赠人,同样享有该撤销权。

  特此通报!

  何祚庥、郭正谊、袁钟、司马南

   
科学打假资金募集小组网站:www.dajiajijin.org

当前基金支持项目

   
资助对象:方是民、北京科技报社。

   
诉案目录:
 
   
1.肖传国与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
   
2.肖传国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
   
3.肖传国与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

   
4.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
   
5.曾宇裳、刘少华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6.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控告吕瑛民事枉法裁判案
   
7.陈建民与北京科技报社名誉权纠纷申诉案

捐款方式:

一.银行汇款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市王府井支行营业部
银行卡号:4563510100855500330
户名:彭剑
汇款后请将汇款等信息发至电子邮箱:admin@dajiajijin.org

若需其它银行帐号,请发邮至:admin@dajiajijin.org索要。

二.邮局汇款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新世界家园5号楼3单元702室邮编:100062

收款人:彭剑
请在汇款单中附言或将汇款等信息发至电子邮箱:admin@dajiajijin.org

(XYS20061103)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与学术打假有关的几个案件的开庭预告及级别管辖问题

2 11 2006年
  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均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出级别管辖异议,但以上二法院未给予答复,而直接通知开庭。

  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将于2006年11月10日14:00在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王曲法庭(西安市长安区王曲镇)开庭。

  肖传国与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将于2006年11月13日8:45在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第11法庭开庭。

  肖传国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上诉案将于2006年11月20日9:00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另,在方是民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将肖传国与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曾宇裳、刘少华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系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XYS20061102)


中国科技大学原副校长范维澄院士等人的论文被认定剽窃日本研究者的论文

2 11 2006年
    
《火安全期刊》(Fire Safety
Journal)发表主编声明,认定2005年刊登在该刊上的一篇论文剽窃自日本研究者发表于2003年的论文。剽窃论文的作者为中国科技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分别为陈晓军(讲师)、杨立中(教授)、邓志华(讲师)、范维澄(中国科技大学原副校长、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剽窃的论文:

Chen Xiaojun, Yang Lizhong, Deng Zhihua, Fan Weicheng 〝A
multi-layer zone model for predicting fire behavior in a fire
room〞Fire Safety Journal, 40: 267-281, 2005.

《火安全期刊》主编声明:

Fire Safety Journal 41 (2006) 1
Editorial announcement
Editorial policy of Fire Safety Journal requires that every
paper submitted is reviewed by at least two reviewers to
ensure the highest standards are maintained and the work
is original. In Fire Science, perhaps more than in other
fields, there is a tendency for work to be incremental, ideas
being developed gradually, with major breakthroughs
being relatively rare. Consequently there tends to be
significant overlap in which ground already covered is
revisited from a different angle or using alternative
modelling methods.
It has been drawn to our attention that a recent paper in
Fire Safety Journal by Chen et al. (Fire Safety J 2005; 40:
267–81) represents a very small increment on work
presented by Suzuki et al. at the Seventh IAFSS
Symposium in Worcester, MA and subsequently published
by the IAFSS in the Proceedings of the Seventh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Fire Safety Science, pp. 851–62
(2003). Dr. Suzuki and his colleagues are justifiably
concerned that the paper by Chen et al. should have been
accepted as a full paper when in fact it appears to repeat
much of the text, almost verbatim, and fails to identify
clearly that the work represents a relatively small extension
of that of Suzuki et al.
Chen’s paper—which is perhaps more accessible than
that of Suzuki’s conference paper—detracts from the
significance of Suzuki’s work. Good scientific practice
should have directed Chen et al. to submitting only a short
communication in which their modifications to Suzuki’s
work were described. If a scientific journal is to maintain
the respect of the scientific community it cannot tolerate
breaches of good practice that could be challenged as
plagiarism. It is unfortunate that this was not detected
before Chen’s paper went to press and as Editor I apologise
to the readers of Fire Safety Journal—and to Dr. Suzuki
and his colleagues—for such an oversight.

D.D. Drysdale
Editor

(XYS20061102)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