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再谈法官审判科学问题

5 12 2006年
   再谈法官审判科学问题

  文/水博

  2006年11月27日,李启咏同志在中国法院网上撰文“法官审判科学了吗?”。文章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已故的刘子华先生的遗孀状告方舟子和《北京科技报》等作出的判决进行了一番解释。李启咏的文章的核心意思是:法官没有审判科学,而是仅仅在审判反伪科学人士们批评人的态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我很欣赏李启咏同志的法官不能审判科学的观点。记得几个月以前,我见到中央电视台播放某法院对方舟子侵犯肖传国教授名誉权一案判决的新闻采访之后,曾经很有感慨地写了一篇《法官审判科学,蔑视法律还是科学?》的文章,发表在人民网的专栏上(在新语丝上的文章题目为《法官审判科学必然挑战法律的权威》)。看来李启咏同志是非常赞同我提出的法官不能审判科学的观点,所以,这次李先生也写文章强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已故的刘子华先生的遗孀状告方舟子和《北京科技报》等作出的判决,完全不存在审判科学的问题,而是采取了不参与对科学问题的判断,仅仅对名誉侵权问题做出了判决。

  不过,这次我倒并不认为法官不审判科学的态度是正确的。因为,关于“八卦宇宙论”的争论,不同于一个具体的科学问题的争论,它不像“邱氏鼠药”对环境的到底有没有破坏性的影响那样,需要用科学的知识和态度判断出符合事实的结论。所以在“邱氏鼠药”这样的具体科学问题上,法官的确不能去审判科学。但是,众所周知,“八卦”理论属于传统文化,且带有明显的封建迷信色彩。它是与科学格格不入的玄学、迷信。法院的法官如果在这个十分明显的玄学冒充科学的基本问题上,都不能作出判断,那么我认为这位法官的审判,就违背了我国《科普法》中要反对伪科学的要求。甚至也可以说这个审判是违法(科普法)的。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现在社会上已经有一批人发起签名,要求修改《科普法》关于伪科学的描述。这些人阐述的理由听起来似乎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不能不指出他们的思维方式完全是建立在主观唯心主义的基础之上的。如果,要满足他们的要求,仅仅修改《科普法》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要修改我国的宪法。因为我国的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可见,进行辩证唯物主义教育是宪法对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要求。根据这一要求,在我国宣传鼓吹“八卦”玄学理论,不仅已经违反了《科普法》,而且还是一种违宪的行为。本案法官在这个问题上不作判断,而且在判决书中用“不同的人提出不同的学术观点乃至争辩都是正常的”的语言,掩盖有人故意在公众中散布宣扬封建迷信的伪科学的事实,也同样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的。所以,我认为李启咏同志的文章仅仅强调法院没有审判科学,并不能说明本案法官的审判就是正确。

  此外,我认为本案法官的判决还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
  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针对刘子华提出的“八卦宇宙论”理论认为:“不同的人提出不同的学术观点乃至争辩都是正常的,但是不能进行人格攻击。方舟子撰文对刘子华“八卦宇宙论”的科学性提出质疑本无不可,但在文中方舟子却由批判刘子华的理论上升到评价刘子华的人格,用“欺世盗名的行径”、“欺世盗名之徒”、“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等没有任何根据且带有明显丑化、侮辱性质的词汇来形容刘子华,确实使刘子华的人格受到贬损,名誉受到侵害。”

  对此,从保护公民人身权的角度出发,我认为法院的判决完全是有道理的。但是,法院在做出这样的判决之前,还应该列出相关的证据,证明刘子华本人或者其死后的继承人对宣传“八卦宇宙论”是与哥白尼齐名的伟大发明等伪科学行为,也表示出强烈的不满和坚决的反对。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方舟子博士仍然使用了“欺世盗名的行径”、“欺世盗名之徒”等词汇来批评他们,才能构成名誉侵权。

  反之,如果刘子华或者其继承人曾经默许、支持甚至已经参与了“八卦宇宙论”的伪科学宣传活动,那么方舟子用“欺世盗名的行径”、“欺世盗名之徒”来形容他们,怎么能说是“没有任何根据”,怎么能说是“带有明显丑化、侮辱性质的词汇”呢?“欺世盗名”对于欺世盗名之人来说,绝不存在任何丑化、侮辱性质,它就是一个恰如其分的形容词。况且,所有的伪科学和伪科学宣传,确实都会具有某些“欺世盗名”的特点。

  我认为,旗帜鲜明地反对伪科学,指出伪科学的虚假宣传是“欺世盗名的行径”,用“欺世盗名之徒”来揭露伪科学的制造者,完全符合我国《科普法》的反对伪科学的要求。如果确实有人在我国公开的宣扬封建迷信的“八卦论”冒充科学,那么方舟子博士的行为、说法、作用,不仅不能够构成名誉侵权,而且还是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宪法的公益行为。理应得到法律褒奖和社会的尊重。

  此外,李启咏同志的文章还进一步解释说“原来,真正的原因,是方舟子等人文风不正,用骂人的办法来提出观点,他边骂人便说理,也可能他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是骂人的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侵权”。我认为这种说法极不恰当,而且也不符合事实。

  每个人对于骂人的理解,可以有不同。借用鲁迅先生的比喻来说,称良家妇女是婊子叫骂人,但是称妓女是婊子就不能算骂人。当然,如果李启咏同志不能理解这一点,也许同样会说鲁迅先生也骂人、鲁迅先生的文风也不正。不过,那只能代表你个人的看法。至于方舟子博士对伪科学的批判是不是在骂人,社会和公众是有鉴别力的。我觉得我国家的民众的觉悟决不会容忍有人在媒体上公开的骂人,我们的各个出版部门一般也不会让骂人的语言,公开出现在媒体上。如果真有媒体公开的刊登骂人语言,那么就是没有人受害人提出诉讼,恐怕有关部门也应该对出版单位进行处理。

  因此,关于方舟子是不是文风不正,是不是在用骂人办法来提出观点,也请李先生慎言。否则,李先生即使没有骂人同样也可能会构成名誉侵权。

(XYS200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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