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西安长安区法院判决书逻辑混乱滥用证据断章取义非法确认

5 12 2006年
   西安长安区法院判决书逻辑混乱滥用证据断章取义非法确认

  ——为方舟子和北京科技报起草上诉书

  倪欧

  西安长安区法院在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诉方舟子和北京科技报一案中,判决方和科技报诽谤侵害前者的名誉。判决书滥用证据,断章取义,非法确认,逻辑之混乱,令人震惊。

  该法院的判决书((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及诉讼双方的起诉书和答辩书在新语丝及其它网站上都可查到。法院主要判决内容归纳如下:

  1.   
方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和科技报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两文“使读者相信‘洛杉矶时报上的排行榜’是原告或其利害关系人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

  2.   
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并不存在之说与客观事实不符,该机构存在的事实有两被告的答辩和举证内容所印证,且已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两被告至今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洛杉矶时报》的文章是自费广告”;

  3.   
科技报在文中称“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更是缺乏事实根据,没有证据支持”

  4.   
基于以上3条,
两篇文章“在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人格,降低了公众对原告的评价,侵害了原告名誉”

  以下是我对以上判决内容的逐条反驳.
  1.   
西安长安区法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方舟子和科技报的两篇文章“使读者相信”洛杉矶时报上的排行榜“是原告或其利害关系人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判决是滥用证据,将侵权判决强加于被告。

  方和科技报没有在两篇文章中任何地方说排行榜“是原告或其利害关系人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
。在两篇作为证据的文章中, 方的原文是:
“经我本人和一些媒体的调查,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乃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并把这称之为“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

  很显然,
方是在引用教育部发言人谈话,把“这”称之为“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
,而文中的“这”指的是以自费广告宣传子虚乌有的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所做的排行榜。方舟子和科技报的两篇文章引述的教育部发言人谈话没有指控这“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是由西安翻译学院或丁祖诒所做。

  判决书在证据认证时同意了这一点(“本院认为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发布的是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并未专指原告”),
但何以继而判定方舟子引用教育部发言人谈话“使读者相信”洛杉矶时报上的排行榜“是原告或其利害关系人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法院判决书中无任何事实证据及逻辑判断支持其这一判定,唯有原告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在起诉书中称“方舟子又把新闻发言人批评其它媒体的原话牵强附会地引用给二原告,称二原告:‘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很显然,西安长安区法院毫无根据地认定了原告这一无中生有的指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说“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是“新闻发言人批评其它媒体的”,继而指责方舟子牵强附会。原告在引用发言人谈话时,很方便地省去了发言人被引用话的前后上下文,而这些上下文清楚地说明了排行榜广告与“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关系。

  原告在起诉书中说:
  新闻发言人对于新闻单位强调:“我们媒体从业人员,更要讲良心、讲责任,因为我们媒体的声音范围之大、之广,不是一个点,是一个面,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浅而言之,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

  教育部发言人的整段话如下:
  “在澄清之前我有一个道理,先给大家说一下。我们认为教育政策、教育方

  针涉及千家万户,涉及老百姓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真诚的希望从事教育工作

  的同志们,要从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出发,讲良心、讲责任、讲奉献,努力

  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我们媒体从业人员,更要讲良心、讲责任,因为我们媒

  体的声音范围之大、之广,不是一个点,是一个面,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

  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浅而言之,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深

  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

  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
  发言人是针对“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和”媒体从业人员”。而以付费广告宣传子虚乌有的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所做的大学排行榜则正是发言人紧接着所举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
的例子。方舟子的文章中的有关内容完全忠实教育部发言人的谈话。
  2.西安长安区法院逻辑混乱,非法确认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的存在,并预先假定被告侵犯名誉权

  首先,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否存在及洛杉矶时报所登排行榜是否为付费广告与原告所诉及法院所判定的原告遭诽谤,人格遭损害,名誉权遭侵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在文章和答辩中都没有指认原告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就是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或付费登广告。如果被告所引述并同意的教育部发言人所说的子虚乌有并不存在及付费广告真如法院所认定的那样是与事实不符或无充分根据,名誉权受侵害的是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而不是原告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除非法院认定原告就是做排行榜的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或参与者。

  其次,西安长安区法院非法认定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的存在。判决书认定:“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并不存在之说与客观事实不符,该机构存在的事实有两被告的答辩和举证内容所印证,且已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

  两被告的举证是判决书所列的证据⑧(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档案和暂时无效证明)和⑨(加利福尼亚商业网站的检索结果)。法院在判决书中已裁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⑧⑨因该证据属涉外证据,因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我国驻美使领馆的认证,故不予认定。”然而,法院又用法院已不予认定的证据来印证确认美国
50州高等教育联盟的存在,这是西安长安区法院自相矛盾且属非法认定。

  判决书称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存在的事实“已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更不可思议。所谓“生效判决”是指该院同一法官(张德军)对西安翻译学院及丁祖诒诉西部发展报社和唐勇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判决“(2005)长民初字第432号”。网上我能查到的该判决书,包括西安翻译学院所张贴的,均将判决书中的证据及其确认部分所省略,但根据原告在诉方舟子和科技报一案中举证(证据③(2005)西证字第2168号公证书。证明“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确实存在,并非两被告所称“子虚乌有”)被法院以“属涉外证据,因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故不予认定”,可以断定,在此之前的所谓
“生效判决”一案中,西安翻译学院和丁亦无合法证据证明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存在。西安长安区法院是根据什么证据生效判决确认该联盟存在事实的?张德军审判长在该判决书中认定,“被告至今也无证据证明其报道中所称的上述事实(指不存在)”。最基本的逻辑常识是,确定被告无证据证明该联盟不存在并不能证明该联盟存在。

  事实上,方舟子和科技报在本案中举证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在美国加州注册日期正是来证明教育部发言人所称该联盟系“子虚乌有”“并不存在”。早在
2004年,方舟子通过加州政府数据库查出,该联盟是由贺玉民(HE
YUMIN)于2004年5月26日在加州注册。方在本案中所举证的加州州务卿的证明正是显示这个日期。“公司成立5天之后,5月31日,该公司就向丁祖诒发了“经过对美国高等院校调查证明,中国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校长为最受美国高校尊敬的中国民办大学校长”的证书。在短短5天之后就完成了对美国高等学院的调查,这种工作效率,不借助特异功能恐怕是办不到的。”(方舟子语)这些过程在被告北京科技报的文章中有详细介绍。(西安翻译学院的网页上至今(2006年12月2日)仍显示丁祖诒的荣誉中包括“三、2004年5月,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授予“最受尊敬的中国民办大学校长”
”。)正是基于这些证据,方舟子和北京科技报及教育部发言人认定该联盟做假子虚乌有,并未进行调查,为颁奖发证书而注册,并不实际存在。任何不带偏见有高中毕业阅读理解能力的人在审读全文及证据后不难理解被告及教育部发言人所说的子虚乌有及不存在并称之为“丧失良知,道路沦丧的行为”。而西安长安区法院对被告及教育部发言人所说的“子虚乌有”“不存在”断章取义,强行限定定义为该联盟是否注册,进而判定被告侵权,这是莫须有的文字狱。

  关于洛杉矶时报上的排行榜是否是付费广告,被告做了充分的分析和调查并做出判断。被告没有指控原告做广告,因而没有责任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洛杉矶时报》的文章是自费广告”(判决书语)。原告以此问题为据控告被告诽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原告有责任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分析和调查的事实是捏造失实且与原告名誉受损有因果关系。西安长安区法院举证责任上的本末倒置,没有对原告提出此要求,而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清白,实际上是预先假定被告侵权。

  正如北京科技报文章所介绍的,被告断定洛杉矶时报上的排行榜是付费广告是基于如下充分的分析和调查所得事实。这些事实是双方都可查验的。

  1)“该“报道”位于报纸的下方,用框架框起来,与各种广告放在一起,一见而知是一个付费广告,而不是什么报道。左侧是那个用初级英语水平写成的中国式英语报道,右侧是西安翻译学院院长丁祖诒与一位华人在“西安翻译学院”的招牌前握手的照片。”

  2)《洛杉矶时报》负责客户服务的工作人员Janette
Dean给方舟子查询的回信: “你送来的图像看来是我们报纸在2004年10月4日第B-6页的扫描或拍摄图像。这个关于某个联盟做了一次调查提名中国顶级大学的加框文字,的确是一个付费广告,而不是由《时报》记者或其他任何记者根据调查而得的事实所写的文章。”

  3.西安长安区法院断章取义,非法判决北京科技报在文中称“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是侵权

  在北京科技报《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中,判决书所指“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这一句源自该调查最后一部分的标题《“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
来龙去脉》。在这一标题下,科技报全面详细地报道了来龙去脉,除了方舟子的调查及媒体报道外,最长一段是详细客观地介绍了法院关于一媒体和记者报道美国
50州高等教育联盟排行榜时侵害西安翻译学院名誉权的判决。所谓“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是指被法院判决侵权的媒体指责西安翻译学院造假这一事件。科技报只是客观地报道了方舟子调查和媒体报道及法院判决,均有事实根据。在提到西安翻译学院把质疑其“造假”的两家媒体告上了法庭时,科技报在造假两字上加了引号,以示该报只是报道,并未认定该院造假。

  显然,法院无视上下文,把《“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来龙去脉》这一标题等同于科技报指控西安翻译学院造假。这是西安长安区法院断章取义。

  即便这一标题象法院所认定的那样,是北京科技报指责西安翻译学院造假,由于该报在这一标题下同时客观详细地报道了法院已生效的侵权判决,读者做判断,从该文中并无理由相信北京科技报的“造假指责”,而不相信西安长安区法院的侵权判决,即读者从该文中无理由相信西安翻译学院造假,因而西安翻译学院的名誉不可能是被该文所损害。原告名誉受损与该文无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西安长安区法院据此判决北京科技报侵害原告名誉权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和第8条规定,确认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及有侮辱他人人格来认定。综合以上分析,西安长安区法院的判决书完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以上条规。西安长安区法院关于方舟子和北京科技报侵害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名誉权的判决完全不成立。我希望,逻辑混乱,滥用证据,断章取义,非法认定,也许只限于某些法官某些法院所为。

  本文以上只限于就上诉中推翻西安长安区法院错误判决而做的讨论,并未对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的行为进一步追究。本案中,法院以涉外证据需有所在国公证及中国驻该国使馆认证为由,对原告及被告所举证的关于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的证据均不与认可。方舟子在答辩书中已详细分析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使用的是伪证。我建议方舟子在上诉外对此做进一步调查和追究。方可以受害人的身份向美国加州Attorney
General 和Secretary of
State的办公室举报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的证据③((2005)西证字第2168号公证书。证明“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确实存在),要求调查,并请求美国驻华使馆及登广告的洛杉矶时报协助。该证据显示“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于1990年3月21日由Mike
Henry在加州注册。据美国侨报报道,去年初,该联盟曾通过加州律师Donald
Z.
Wang(王律师)向中国媒体发送律师函,证明该联盟存在。媒体收到律师函的律师签名下方空白处有一表格,显示与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举证中一样的注册日期及注册人。侨报报道,王律师已否认他签发的律师函中有这些日期和注册人,是客户做了手脚。律师函上有王律师在加州的执照号码。方舟子应将这些信息,一并提交加州Attorney
General以便调查。
(XYS2006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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