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华“八卦宇宙学”案:民事答辩状
21 11 2006年民事答辩状
因曾宇裳、刘少华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北京科技报社现答辩如下:
我社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为:
一.本案应适用对公众人物实行反向倾斜保护的司法原则
在多数成熟的法治社会中,在认定媒体侵权案件中往往采用“媒体实际恶意”及“公众人物负忍受义务”的原则。上海市静安区法院通过范志毅名誉权案件的判决,也传达了如下重要原则:在新闻名誉侵权案件中,“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也就是说,在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时,与这些内容相关的公共人物的名誉权应当被特殊对待,公共人物比一般公民更有义务忍受轻微伤害,这就是公共人物名誉权保护的反向倾斜规则。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对公共人物的名誉权适用反向倾斜保护原则,系基于公众知情权及公共利益的要求。
我报社认为,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关于公众事务和科学探索的辩论应当是全面的、无拘束的、健康的和完全公开的。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对公众人物的猛烈的、尖刻的,有时甚至会是令人不愉快的尖锐批评。
新闻媒体出于常识判断、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更何况我报社对行星预测者、“八卦宇宙论”创立者——刘子华这公众人物的尖锐批评及有关“骗局”的定性系基于当今众所周知的科学常识而产生的,且有益于公众辨别真理与荒谬,有助于社会公众建立起科学的自然观和宇宙观,故该舆论监督应当得到司法保护。
若支持原告请求,等同于是强迫媒体和人民自我约束对公众人物、公共事件的正当批评,将悖于宪法原则。
二.对某一星球的预测,需要提供星球轨道要素的数据,而刘少华仅预测出“运行平均速度”、“平均密度”、“对日平均距离”,且称“以上三种恒数之准确程度纯以所根据之各专家所发表的星球恒数的准确程度为转移”,而主要因其方法错误,故其研究不具备任何科学价值。
三.刘子华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违背科学原理和科学方法预测新行星,博得“行星预测者”名头,并在天文学术活动范围之外宣传、推广;吹嘘新星参数与自己当年的预测“基本一致”。
(二)若刘子华博士学位证书属实,则说明刘子华仅取得文学博士学位,而他没有取得天文、物理等理科方面的任何学位,但他面对公众不提其文学或文化专业学位背景,而以天文望远镜下的工作照片、行星预测者的身份及“博士”头衔出现,让公众误认其为天文学专家。
原告自行编写、印制的《刘子华百年纪念》册第七页写道:“巴黎国立工艺专科学校,这是一所不收费的学校,在这里他先后取得工业经济、政治经济、工作生理、行政管理、工会组织等八门功课的结业证书”,从该原告自认可见:刘子华从来没有受到过天文、物理学科的专业教育。
(三)若刘子华博士学位证书属实,则也说明刘子华在巴黎大学学习时曾慌报年龄。
“刘子华博士学位证书”显示刘子华出生于1906年9月16日,而中国官方资料显示其出生于1899年9月20日,刘子华家人说其出生于1900年。
一个连自己出生日期都敢伪造的人,其“科学”论说的准确性不得不更令人置疑。
四.原告即刘子华家人的不当行为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不负责任地继续宣传刘子华取得的“天文学成就”。
(二)鼓吹“英美科学家公布的各种参数与刘子华当初推算的参数竟惊人地相似”。
(三)刻意将原告证据五中的“Galle”(伽勒)翻译为“伽利略”以试图提高世人对刘子华的美誉度。
请注意:
我报社证据五即原告主办的“刘子华易学网”首页显示:“世界著名易学天文学家,刘子华是第一个将中国传统文化之八卦组合原理及对应关系与西方现代天文学相结合取得重大成绩的先驱”。
“刘子华易学网”即我报社证据五至九的各页末均可见“本站由
刘子华家属
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的内容。可见刘子华家属“审核”了《65年前
他预测出第十大行星》等不负责任、不切实际的媒体报道,并广为宣传。
五.《2000~2005年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纲要》第五条要求“有效遏止各种愚昧迷信活动和反科学、伪科学活动,根除其赖以生存的土壤”、“揭露批判各种打着科学旗号进行的反科学活动”,第九条要求“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愚昧迷信和反科学、伪科学行为”。《关于加强科普宣传工作的通知》第八条要求“在对待科学与迷信、真理与谬误这类重大问题上,新闻宣传要勇于捍卫科学与真理,不能模棱两可。对违反科学事实、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荒诞学说,对反科学、伪科学的‘奇闻怪事’,对求神弄鬼的封建迷信活动,对违反科学规律的弄虚作假行为,一定要旗帜鲜明地予以揭露、批评和反对”。
天文学家李元支持张钰哲院士等前人对“八卦宇宙论”的否定性评价。
科普界知名人士何祚庥、郭正谊、司马南确认:“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是典型的伪科学”。
因《65年前他预测出第十大行星》等错误报道于2005年8月发表,而“八卦宇宙论”确属伪科学、荒诞学说,故我报社于2005年8月之后刊文向公众传达正确的讯息,我报社相应的揭露、批评、骗局定性是合法、适当的。且我报社的报道、评论行为均有事实依据,不存在任何恶意诬告、中伤诽谤。
六.原告提交的外文证据多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证据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
且原告提交的外文证据未经公证、认证,不具备合法性。
即便原告外文证据属实,其实也多为有关方面对刘子华赠书等行为的礼貌回复、客套、寒暄,绝不是认可刘子华“八卦宇宙论”有科学价值。
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指出:“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认定侵害名誉权,应当考虑(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在本案中我方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八.对原告的事实陈述,除刘子华著书、方是民发表文章、媒体报道的事实外,原告陈述的真实性,我方不认可。
总之,我报社对“八卦宇宙论”的批评,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非“公然诽谤”、“侮辱”,而是正当的舆论监督。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科技报社
200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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