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江区法院执行案件涉嫌犯罪

19 08 2009年

作者:anglor

由于没有见到汉江区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全文,暂不对汉江区法院将方夫人列为被执行人这一做法发表意见。但是汉江区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的严重违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还是显而易见的。

一、执行主体涉嫌违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并规定,“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全国法院已经推行新版执行公务证,按照公安系统为各省配置的居民身份证编号序列统一为八位数字,如陕西省的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证为610*****。新版执行公务证自2008年7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原执行公务证同时作废。据一位在湖北省高院工作的大学同学查询,湖北高院政治部并没有汉江区法院书记员周中川办理执行公务证的备案登记,也就是说,汉江区法院书记员周中川并未通过湖北省高院考核获得执行公务证资格。周中川编号为WH01037的证件显然是工作证,而非执行公务证。

银行工作人员一般只保留执行人员的工作证复印件,对执行公务证不做副本留存,且不做也无力做证件真伪的鉴别。这为某些法院私自制作执行公务证违规办案大开方便之门,而被执行人和银行却对此全然不知。

二、执行程序涉嫌违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这是执行程序必不可少的步骤,而汉江区法院却对此条规定视而不见,选择性地适用民诉法第218、219、220和223条,一上来就劈头盖脸地谴责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真是荒唐至极。暂且不论汉江区法院将方夫人列为被执行人是否合法,而汉江区法院“事先既未依法送交裁决、通知,事后也未通知”被执行人,已在广大网民之间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汉江区法院这一公然违法执行行为,无异于对无辜百姓进行明目张胆的抢劫,我们对此表示最严厉的愤慨与谴责!

三、制作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涉嫌违规并涉嫌犯罪。方先生一直纳闷“该通知书的签发日期为2009年8月7日,我妻子的存款就是那一天被划走的,莫非肖院长亲自跑到北京签发了划扣存款通知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应该是由主管院长在核发裁定书之后或同时签发,再由执行人员前去执行。这样就要求执行法官确保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准确性,同时彰显人民法院工作的严肃性。汉江区法院在8月7日由肖国雄签发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却又如何能够在当日从武汉赶到北京并划扣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恐怕只有执行人员自己知道了。

肖国雄、余文庆、周中川等诸位法官大人,遮遮掩掩地玩神秘,有意思吗?还是让我来揭穿你们那件披着明为合法执行实则涉嫌犯罪的外衣吧。真相是,余文庆和周中川两位法官携带盖有汉江区法院院印的空白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宣武支行新华社储蓄所进行划扣方夫人的存款,应该先是和银行工作人员核对并确认被划扣账户的名字和账户余额无误,然后由余文庆和周中川中的一人现场填写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并在签发人一栏中签上肖国雄的大名,当面送达给银行。银行工作人员对此习以为常,只要他们能提供法律规定的法律文书和证件即可。

违规制作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并不能说明汉江区法院法官的犯罪行为。肖传国缴纳(垫付)的执行费用1260元尚不足以支付两名办案人员的来往卧铺车票费用,更不要说在北京的食宿与交通等各种费用。在当前办案经费如此紧张的人民法院,汉江区法院舍得“倒贴”为肖传国卖命?真相是,由肖传国本人或派人或出资将余文庆和周中川在8月7日(恰好是周五)之前送到北京,并负责安排交通、食宿等,待顺利划扣方夫人账户之后趁着周末之际在北京逍遥一把后打道回府。汉江区法院余文庆和周中川两位法官北京之行,大概计算下来,至少花掉肖传国一万元。强烈建议武汉市汉江区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汉江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我们在本文中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

上面仅仅为推测,如果汉江区法院能够出示余文庆和周中川两位法官此次北京之行的各种合理票据并对我们的合理怀疑作出说明,让广大网民确信你们是合法办案,而非他人资助,anglor愿意公开自己的真实身份,承担一切由本文所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请问,汉江区法院及余文庆和周中川两位法官,你们敢吗?

另外,我完全赞同彭剑律师的观点:因个人言论引发的赔款,系言论人个人债务,绝非夫妻共同债务。退一万步来说,就算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执行裁定书引用的法条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尽管方先生事后也承认这是其妻子的“工资卡帐号”,但是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来讲,在没有与被执行人进行任何沟通的情况下,就完全排除这是被执行人婚前财产的可能性,进而做出违法扣划,是否显得有些鲁莽与不负责任?

我们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将汉江区法院以法盲肖国雄副院长为首的、视法律为手纸的余文庆、周中川等法官败类清理出法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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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篇回复 to “武汉市汉江区法院执行案件涉嫌犯罪”

19 08 2009年
Stephen.Li (13:23:10) :

我们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将汉江区法院以法盲肖国雄副院长为首的、视法律为手纸的余文庆、周中川等法官败类清理出法官队伍!

19 08 2009年
heartwaver (18:15:52) :

鼎起!

19 08 2009年
墨西哥海鲜 (18:41:10) :

我们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将汉江区法院以法盲肖国雄副院长为首的、视法律为手纸的余文庆、周中川等法官败类清理出法官队伍!

19 08 2009年
文必正 (19:23:18) :

武汉的这些法官简直成了有执照的强盗!愤慨之至!

21 06 2010年
李民 (11:32:38) :

武汉的违法犯罪活动之猖獗,中国之最。 2008年某官员涉嫌贪污和包养情妇,在得到‘他人’通风报信后,杀情妇灭口。最后该官员在。。。包庇下顺利过关。该情妇的亲人在公安,监察和法院的关怀下闭口不敢言。
在武汉,防民之口胜于防川,但是,这些犯罪官员仍然高高在坐。 你能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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