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教寻正一条逻辑

3 11 2008年

寻正请我们不要怀疑他维护新语丝的诚意,且不说新语丝无需他来维护,我才不管谁有无“维护新语丝的诚意”,我只在意谁实际上是否在损害新语丝的名誉,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寻正可以自以为刑事犯罪很正当,把新语丝网站上的活动视为刑事犯罪是对新语丝的维护,但是被寻正视为法制完善国家中的刑事犯罪分子的新语丝最核心的支持者不会因为其胡搅就相信寻正维护了他们的声誉。

Michael Newdow案的判决由3名法官(2:1)做出,因为舆论反响太大,做出判决的法官决定暂缓执行,交巡回法庭的全体法官review。review的结果是支持该判决。然后被告才上诉到最高法院翻案。这些细节如果不在当时关注该案报道,像寻正这样靠现在临时抱佛脚是google不出来的。

“公开信”评的是一审结果,寻正说是想要影响二审及后续案件所以仍然属于干涉司法,难道美国议员、媒体、公众对Newdow案的评论就不是在影响被告的上诉及后续案件?自打嘴巴也没有打得这么快的,和疯和尚这样的弱智互相赏鉴倒比较般配。

在审案件也不是不能评。即使是靠google当法学家,寻正也没有看明白。看看wiki对寻正挂在嘴上的sub judice的介绍,英国等国不过是一般认为公开评论在审的案件不合适(inappropriate),有可能被视为违法而进入藐视法庭程序,怎么就“已经是刑事犯罪”?而且这主要是指对刑事案件的评论,是出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或担心陪审团受舆论影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保证了美国对评论在审案件没有限制,有限制也是对律师而言的。

Sub judice

From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In law, sub judice, Latin for “under judgment,” means that a particular case or matter is currently under trial or being considered by a judge or court. The term may be used synonymously with “the present case” or “the case at bar” by some lawyers.

In England and Wales, New Zealand, Australia, India and Canada it is generally considered inappropriate to comment publicly on cases sub judice, which can be an offence in itself, leading to contempt of court proceedings. This is particularly true in criminal cases, where publicly discussing cases sub judice may constitute interference with due proc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re are First Amendment concerns about stifling the right of free speech which prevent such tight restrictions on comments sub judice. However, State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governing attorneys often place restrictions on the out-of-court statements an attorney may make regarding an ongoing case. Furthermore, there are still protections for criminal defendants and those convicted in an atmosphere of a circus have had their convictions overturned for a fairer trial.


操作

文章信息

18篇回复 to “最后教寻正一条逻辑”

3 11 2008年
风清扬 (08:33:10) :

方先生的官司是在中国打的,参照中国的法律条文就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公开信说法院的判决“罔顾事实、偏袒一方、指鹿为马、颠倒是非,从而破坏了法律的尊严”,是不合适地公开评论在审的案件,其目地就是试图产生对当事人一方有利的舆论影响;在新语丝首页上公布“中国枉法法官名单”,涉嫌侮辱和诽谤司法工作人员。以上行为违反第四条;

方先生本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多次公开表示拒绝道歉,违反第六条。“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11 2008年
kaoyan (08:54:41) :

风清扬不要在这里搅浑水。方先生是在评价寻正的有关“刑事犯罪”的说法,而你所拿出来的法律条文恰恰说明了寻正的“刑事犯罪”的结论是错误的。
至于说方先生的做法是否违反了该条款,相关司法部门自然会去判断,与楼主的帖子无关。
不要搅浑水。

3 11 2008年
Yush (09:10:22) :

回应风清扬:
你不要搞笑。
公开信说法院的判决“罔顾事实、偏袒一方、指鹿为马、颠倒是非,从而破坏了法律的尊严”,每个用词都基于事实(你可以去查一下当时对判决书的具体评论),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其实还有比你更搞笑的:
建议:依法逮捕抗法的方舟子
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8/xiaochuanguo364.txt

3 11 2008年
海水一滴 (09:59:00) :

我理解的寻正只是说这个公开信违法,没有说犯罪,违法和犯罪的概念不同。而且有大前提是存在于法治国家,而目前我国是人治国家,远没有达到法制,所以实际上寻正等于没有给这个存在于中国这样国家的这种公开信定性。

3 11 2008年
Carl (10:38:44) :

敬重主帅,爱护“新语丝”!

方先生是“新语丝”的主帅、灵魂和领袖,在使用“新语丝”名号的地方,大方向上必须与方先生保持一致,这是不言而喻的,否则“新语丝”这个令人心生敬意的名号很快就会被人搞臭。
寻正等一干人,有着顽固的反社 会主义、反中 国政府心理,借着杨佳案,借着“实质正义”、“程序正义”的由头炒作,目的是掀起反政 府、反体制的情绪。这样的做法对“新语丝”是有害的。方先生旗帜鲜明地反对,是完全正当的,喜欢、爱护“新语丝”的读者,应该支持才对。

3 11 2008年
基本基本 (10:41:47) :

其实关键是在法律健全的国家,批评法庭也是容许的,而寻正说不行,举了几个例子,都是因为其他原因,不是因为他说的、不能说明他观点——批评武汉法院的公开信在法制健全的国家也是违法的,就这么简单。简单问题都搞不清楚,还是不要出来纠缠了,不要相互唱和了,否则显得理解能力、阅读能力、基本常识不足。

3 11 2008年
基本基本 (10:51:15) :

其实发挥公民为法庭提供意见、提供专业知识和知情人士关于事件背景介绍,正是发挥公民的主动性,维护正义,如果连公民维护正义都要主动禁止,那是那门子的法制国家?专制国家还差不多。一个简单的问题,搞复杂,把自己和别人都绕进去了。
自由是有边界的,公民、机构特别是有特别身份的,发表评论法庭的言论也是有限制的,但绝对不是禁止普通人批评、影响法庭。

3 11 2008年
langfellow (15:21:09) :

6楼的不要太高兴了。
方舟子批评寻正难道是因为寻正反社 会主义,反中 国政府吗?人家争论的是逻辑和法律问题。不是政治问题,不要在评论中夹藏私货,夹缠不清了。

3 11 2008年
是但啦 (15:50:05) :

完全不同意Carl的意见。

方先生会因为你所提到的原因来进行批驳吗?新语丝从诞生之日起就未曾有过任何的恐惧与妥协,否则就不可能有现在的新语丝!

事实是,新语丝是网络上人们对科学精神理性思考和追求正义抱有期望的一方净土。少提什么“主帅、灵魂和领袖”,这也绝不是也不可能是什么与某人保持一致的地方。

3 11 2008年
ache (18:26:01) :

公开信说法院的判决“罔顾事实、偏袒一方、指鹿为马、颠倒是非,从而破坏了法律的尊严”,是不合适地公开评论在审的案件,其目地就是试图产生对当事人一方有利的舆论影响;在新语丝首页上公布“中国枉法法官名单”,涉嫌侮辱和诽谤司法工作人员。以上行为违反第四条;

方先生本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多次公开表示拒绝道歉,违反第六条。“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前面一点,完全可以由法官们提出,再开一个案子来判定是否诽谤嘛,法官都不着急,你急什么。须知是不是诽谤不是你在这里跟贴就说了算的。后面一点,难道你不晓得肖传国案最后结果么?如果我告你诽谤,你赢了我还必须先道歉再上诉了?

3 11 2008年
ache (18:31:46) :

不过我比较认同应该给与杨+案更多的关注,因为这确实是近年关注度最高的案件了。作为逐渐成为门面案件的杨+案,确实应该成为舆论关注司法过程,并且向公众普法的好机会。司法过程经不住推敲的部分在这里都会被放大,从而成为改进的契机。

3 11 2008年
金仕并 (19:04:12) :

嗯,网站终于改名了,不错不错。

对那些称呼我是法西斯分子的,我觉得很好笑。我看寻正等人不爽,说几句真心话就是法西斯?意思是我藏着腋着,当个和事佬,就是民主自由人士?

所谓挑拨,一般都是在暗地里,给甲讲的话不让乙知道,给乙讲的话不让甲知道。然而我的所有话都是公开说的。而且,挑拨一般只对于没有独立人格的人才起作用,方先生绝对不是这样的人,那么,寻正认为我在挑拨,对我这么恼怒,岂不是证明他才是个没有独立人格的人?

我身处科学界,这几年又参与了国内科普界的一些事情,对新语丝在国内的影响力的了解,比你们这些扔货或渣滓强得多了。我的结论就是:经常公开声称支持新语丝的人,不能总是扔货或渣滓,这是在害新语丝。

最后,对home, xyan等开站元老道个歉。一开始我也曾对开博的事表示热心,后来看到有时间有能力的网友很多,我就没有再参与下去。我是万万想不到,自称具有科学精神的人,仍然可以是右愤,比牛博右愤还低级的右愤,否则当初我肯定反对开博的。

3 11 2008年
BC (20:05:10) :

认为杀掉警察代表正义,这样偏激的人,方先生不用和他太多计较了。

3 11 2008年
理想体重 (20:56:31) :

牛博和读者网的教训就是,最好只是象新语丝这样博主明确可以控制方向的言论集群,或者就事论事时临时形成一个言论集群,任何试图以一种理念为中心集合自由言论的平台都难免产生乱阵,最终损害最初的中心理念和其他言论者。这与民主或言论自由并不矛盾。我理解的言论自由是每种狗都应该有他叫的权利和场所,但不是都可以在我家后院叫唤。新的德赛网主持者应该也有自己的理念,德赛就是吧,如果想严格按自己的理念办事,日后就一定还会出类似的事情,即使名字里没有新语丝,很多人还是从新语丝看过来的,这里乱到一定程度还是会损害新语丝的声誉。我看博主不如把自己的博客连接在新语丝就够了,别在这样的群里参合着吧。这种群总有当“党同”的嫌疑和潜在可能,我是感觉到这一点就起鸡皮疙瘩的。

4 11 2008年
te (11:41:50) :

关于杨佳案,我不大赞同方先生的观点。毋庸置疑,杨佳案是个广受关注的案子,并且在人们看来,以及法庭认为,这个案子是事实明确清楚的。这样一个广受关注、事实清楚的案子都不能保证审判程序的正当的话,那些不怎么受人注意、案情复杂的案子审判程序的正当性又怎么能得到保障呢?

5 11 2008年
sixpi (10:16:46) :

观察一下被方舟子狠批一阵之后的寻正的反应是很有趣的事情。建议大家过去看看他这两天的帖子。

在几篇看似搞笑的文章背后藏着的是寻正从这次事件中获得的这么一个经验:方舟子惹不得,惹了就要见风使舵赶快道歉,至于其它人的批评嘛,都是没有道理的,反手砍杀过去就行了——而且,辱骂和恐吓是最有力的武器,很快就能把别人制住。

5 11 2008年
hcl0002 (22:53:48) :

大家是在讨论问题,只要本着有理有据的原则就可以。
至于是否惹了方先生,这无示考虑。如果认为方先生的
观点不正确,有理有据(哪怕是自以为)地反驳又有何妨?
如果后来被方先生或其它网友有理有据的反驳回来,虚心
接受就是了,这也是个不断学习、提高的过程。

8 11 2008年
Fawu (03:23:10) :

公开信说法院的判决“罔顾事实、偏袒一方、指鹿为马、颠倒是非,从而破坏了法律的尊严”,是不合适地公开评论在审的案件,其目地就是试图产生对当事人一方有利的舆论影响;在新语丝首页上公布“中国枉法法官名单”,涉嫌侮辱和诽谤司法工作人员。以上行为违反第四条;

方先生本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多次公开表示拒绝道歉,违反第六条。“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试图产生舆论影响和第四条没看出有什么联系,风轻扬还是回小学再好好学学语文,而公布枉法法官名单风清扬你也知道只是“涉嫌”,至于侮辱和诽谤,主要在于他们枉法没枉法,怎么就违反第四条了,如果法官枉法,则根本就不违反啊。

2.名誉侵权案的道歉,一般拒绝执行,法庭会在媒体上公布判决书,费用由当事人负担,一般不会出现罚款甚至更高的处罚,这是由这类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留言

您可以用这些标签 : <a href="" title=""> <abbr title=""> <acronym title=""> <b> <blockquote cite=""> <code> <em> <i> <strike> <strong>

CAPTCHA Im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