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心病狂的寻正
2 11 2008年一直在为杨佳杀害6名警察叫好,认为中国警察就该杀的寻正,摇身一变又成了法学家,刚刚在“新语丝读者网”的博客上刊登一篇奇文《勿以关注论是非》,居然指责《海内外知识分子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违背了司法独立原则,是刑事犯罪:
“《公开信》是方先生试图用舆论来左右正在进行的审判结果,这当然也是签署公开信的所有学者的良愿,但在一个现代法制体系中,却是对司法的干涉,是司法受‘个人利益’的影响的直接表现。《公开信》中宣称,‘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判决罔顾事实、偏袒一方,令人震惊…指鹿为马、颠倒是非,从而破坏了法律的尊严…此案审判过程中明显存在的枉法裁判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我全心地维护《公开信》对该法院的指责,希望不要有人以为我意欲偏向我从来就瞧不起的肖传国。但是这样的公开信却违背了现代法制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在英国、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这些大英国体系的法律中,该公开信已经是刑事犯罪,有着极大的后果。在美国,我相信如果真有此类试图干涉在审案件的舆论,另一方也可以申请法官下禁口令,或者法官基于公开信对法院的攻击而下禁口令,甚至以藐视法庭而判罪。”
我不知道寻正生活在哪一个美国,莫非生活在真空中,从来没有听说过还有一个宪法第一修正案,否则怎么会对美国社会如此无知,让法庭审理和判决享有了不可批评的特权?美国媒体、公众对法院判决的批评还会少见吗?我举一个例子,在2002年Michael Newdow一案中,美国上诉法庭判决国旗誓词中的“在上帝之下”一语违宪,舆论大哗,为抗议该判决,100多名美国国会议员在国会大厦前集体宣读国旗誓词,报刊、电视上更是充斥了对该判决的批评、攻击和嘲讽,迫于舆论,做出判决的法官下令暂停执行判决等待法庭其他法官的审核。在寻正看来,这些美国国会议员、媒体、公众全都是在干涉司法独立,藐视法庭、刑事犯罪了?再比如,在轮子在美国状告赵致真时,魔术师兰迪等人都给法庭写公开信,要求不要审这个案子,难道这也是在干涉司法独立,藐视法庭、刑事犯罪?
无知无畏倒也罢了,但是寻正这回的胡言乱语已超出了我能容忍的程度。把公开信称为刑事犯罪(而且还是“已经是刑事犯罪”,审都不必审),将公开信签名者视为刑事犯罪分子,这是对600多名国内外签名者和刊登这封公开信的新语丝网站的诽谤,与新语丝利益存在根本的冲突,这种言论,不可以出现在有新语丝名号的地方,否则,还有请寻正担任顾问的“新语丝读者网”改名,从此与新语丝不存在任何关系,想干嘛干嘛去。
舟子真是真性情呀!容不得半粒沙子!
寻正一向就这样喜欢想当然地杜撰或解释法律或其他议题。
呵呵,这就是曲解的案例。
首先,寻正本身对法律的了解基本上属于不求甚解,把法学上的英美法体系说成是大英国法体系已经很乡愚了,而之后所谓“公开信”以舆论左右审判结果属于刑事犯罪的歪曲更是对相关法律无知的诠释(如果不是别有用心的杜撰)。
所谓藐视法庭罪,是指当事人一方不遵守法庭有关程序和要求的行为而言,与当事人、特别是其他人的对法庭判决的庭外言论毫无关系。一个人拒绝按照法庭裁决赔付属于违法,在法庭内大吵大闹属于违法,可这个人庭外表态认为法庭判决不公则并不违法--美国、中国都如此--可怜的寻正连这点区别都弄不明白,还在奢谈该把方舟子绳之以法,足以证明其法律知识的混沌和思维逻辑严重短路。
其实,明眼人都看得出来,寻正不过是被方舟子棒喝后气急败坏地找辙罢了。不过是胡乱想抓块砖头拍人,却错抓了一手牛粪团,不大不小闹了个笑话。
方舟子言重了,寻正应该还不是丧心病狂,最多眼神不济和思维逻辑混乱,有病也是长期的慢性病。
至于他生活在哪个美国,也不必追究了。
哪儿没有病人呢?
万一病愈了呢?
在学识方面,寻正跟方先生不在一个重量级啊:)
寻正近几个月的文章太滥,涉及领域多而新意少,我已经没兴趣细读了。
我想给寻正一个建议:多读,多想,多提炼,少说。
文章不在于多,而在于有力量。
其实新语丝读者网和新雨丝博客中的不少作者写的东西都是鱼龙混杂的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吧
如果糟粕多过精华的文章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寻正的“丧心病狂”主要是为杀人狂叫好,却对无辜生命的被戕害视而不见,还口口声声匡扶正义。不如改笔名为“寻歪”吧。把公开信污蔑为刑事犯罪是病了很久以后的不良反应。
看来方舟子先生的字典里是没有“情面”这个词的。不过即使寻正不对,“丧心病狂”这个词也忒夸张了吧
在疯和尚《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下面的留言不知道什么原因看不到了,在这里大概的重复一遍:
寻正会码字,不过有时候脑袋会短暂失灵。我没有去过美国,不过我觉得在法庭和法庭周围发布言论是有限制的,因为干扰了审判的秩序,是干扰公众秩序罪,不是言论获罪,实际上,很多公众、政府场所都是划定了发布言论范围的,不能想到哪里就可以到哪里喧哗的;官员因为身份的问题,发布言论也是有限制的,不过我不知道怎么区分什么是官员个人言论。那个印度的例子,我觉得是因为内容不实、诽谤,不是因为批评法庭,不过我没有去验证。会码字,搞一堆实例,不去看实例的实质是什么,是否相关,来吓唬国内的傻子,是非常有效的。当然,我觉得媒体发布有关法庭审判的言论是有某些限制,但是这绝对不是禁止公民去批评法庭对的审判。寻正连干扰公共秩序和批评法庭等等的区别都搞不清楚,不如回中国卖红薯。
“在2002年Michael Newdow一案中,美国上诉法庭判决国旗誓词中的“在上帝之下”一语违宪,舆论大哗,为抗议该判决,100多名美国国会议员在国会大厦前集体宣读国旗誓词,报刊、电视上更是充斥了对该判决的批评、攻击和嘲讽,迫于舆论,做出判决的法官下令暂停执行判决等待法庭其他法官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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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请在公开信里试试说:“美国上诉法庭…判决罔顾事实、偏袒一方,令人震惊…指鹿为马、颠倒是非,从而破坏了法律的尊严…此案审判过程中明显存在的枉法裁判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后果会怎么样?
在美国,请在公开信里试试说:“美国上诉法庭…判决罔顾事实、偏袒一方,令人震惊…指鹿为马、颠倒是非,从而破坏了法律的尊严…此案审判过程中明显存在的枉法裁判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后果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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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评价只要有事实依据,即便评价对象是美国上诉法院,也无须担心什么可怕的后果
“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 —— 美国总统布什慨言
我的建议:
1. 新语丝读者网博客改名;
2. 方舟子离开此地。
刘夙倒是爽快!
您整明白怎么个情况了么?
动不动谈离开也不是办法,无论科普还是别的都是为了把正确的东西告诉给大家。金仕并这种解决办法只会让事情更糟
呵呵,牛人和小白的较量,多半情况下都是小白获胜。
以前我只知道新语丝读者网上面有几个博主是小白,比如被方舟子在新语丝论坛点名的寻正、西风独自凉、段海新、疯和尚等。最近这几篇争论的文章出来,我一看评论,几乎齐刷刷的都是小白,才意识到新语丝读者网原来早已经白化了。从现实主义的角度出发,把小白赶走所造成的后果,肯定比牛人知难而退的后果更大。
我支持方舟子开独立博客。因为世上的牛人太少,任何圈子扩大下去的结果都只能是把小白放进来,然后把圈子白化。
我曾去寻正的博客留了句言,讽刺他的文章像“懒婆娘的裹脚布……”,第二天再去,发现已经被删除了。不过,寻正的文章的确无愧于“懒婆娘的裹脚布”这一称呼,有不少人与我有此同感。
我也去看了一眼《勿以关注论是非》,看看他如何回应方先生的《寻正要来教我逻辑?》。不过,看了头两三段,就是硬着头皮也读不下去了,没想到他的文章里还有那样的惊天宏论。
“金仕并”未免太自作多情了,未免把新语丝读者的智慧小看了吧。
如果新语丝读者网白化了,那是它的真正危机。也许方先生意识到了这一危险倾向,所以才用了如此尖锐、刻薄的语言进行批判。
金仕并不是把新语丝读者都小看,只小看某些街头政治式鼓躁的小白,明显包括某些读者和博主。
若不能满足:
“还有请寻正担任顾问的‘新语丝读者网’改名,从此与新语丝不存在任何关系,想干嘛干嘛去。 ”
则,
“我的建议:
1. 新语丝读者网博客改名;
2. 方舟子离开此地。 ”
是合理建议。
支持方舟子/Bluesea/老兵的观点。
实质,这事件真的不值得多说,只是惊异于那事件将近二十年了,还是那么多人用屁股来思考问题,那我就不得不作个表态,用脑袋决定自己的屁股坐在哪。
呵呵,“新语丝读者”和新语丝读者网的读者,是两回事吧?
其实从无敌法王被逼走开始,新语丝读者网就已经陷入危机了。这场危机能不能化解,我也正拭目以待呢。
新语丝读者网改成新思维吧,只要跟新语丝脱离,方舟子应该和诸位博主相安无事的;
非常惋惜。
新语丝读者网的博主本来就经常阅读新语丝,有什么不对?为何要改名?本来就和新语丝是“脱离”的,难道你要这个网的人不阅读新语丝?
常看新语丝,对循正没有什么好感。那是一个背法典被得有些秀逗的家伙。
After all the legal fight Michael Newdow went through, his case was dismissed by the SCOTUS on some minor technicality - that Newdow was not a custodian of his daughter’s.
So the Newdow case actually set a very bad precedent in American judicial history - especially the history of the SCOTUS, exactly because the Court gave in to the pressure from the (heavily Christian) public.
While it’s well within the public’s 1st Amendment rights to express their opinions on court rulings, it is also judicially unethical for courts to be pressured into ruling or sidestepping a case according to public opinions.
“judicially unethical”,我搞不清楚怎样是judicially unethical,既然法律容许,怎么法律上又不道德了呢,这是哪门子法律啊,不道德的法律?如果法律不道德,那应该是法律的错,不是发表言论的人的错?
难道评论法庭是不道德的,所以大家应该克制自己、不要去评论法庭,这又是什么道德啊。
我理解人们提倡费厄泼赖的精神,不过有人以为旁观者因为费厄泼赖应该不去评论法庭,但是如果你认为旁观者根据费厄泼赖的精神、维护正义精神应该去评论法庭,那该怎么办咧?另外,如果认为当事人对进行中的审判不能评论,或者当事人不服法庭的审判又不论评论,那是不是应该学扬+,直接砍法官咧,否则该怎么办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