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批驳海淀法院偏袒崔永元的和稀泥判决

25 06 2015年

昨天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我起诉崔永元、崔永元反诉我的案子之后,我写了《评海淀法院对我起诉崔永元一案的和稀泥判决》,只是大体谈了一下对该判决的观感。现在再具体批驳一下这个和稀泥判决。

海淀法院的判决书为了和稀泥,必须证明不仅崔永元侵权,我也侵权,为此花了更多的篇幅分析我那些所谓“侵权微博”。崔永元那些侵权微博是人见人知的(何况海淀法院的判决书还不提崔永元说我“骗钱在美国买豪宅”这条引发诉讼的、明显侵权的微博),似乎不必多言,而我所谓的“侵权”不那么明显,所以必须煞费苦心地分析。那么海淀法院是怎么证明我也侵权了呢?我们就来逐条看一下。

海淀法院称:

【方是民称崔永元纪录片中的采访对象“是个职业托儿”、获得美国影视大奖是“一笔德艺双馨的好交易”等,亦属无事实依据或依据明显不足。方是民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有人在博客上称其吃转基因食品患癌症后成为素食主义者、与人会谈建议每小时捐赠50美元并接受了崔永元采访,但并未证明该人与纪录片中在超市接受崔永元采访者系同一人。因两人身份、经历存在相似之处,方是民可提出质疑,但其以肯定语气断言纪录片中的采访对象“是个职业托儿”显然依据不足,且其提交的公证书中也有该女士表示并非在超市受访者的内容,本院认为其存在歪曲事实的恶意。方是民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崔永元中美电影节获奖,与中央电视台播出崔永元采访苏彦韬的节目之间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方是民也可提出质疑,但方是民以肯定语气断言这是“一笔德艺双馨的好交易”,实质是指称崔永元的这个容易是利用央视主持人的便利进行交易获取的,其事实依据明显不足。】

也就是说,海淀法院承认我认为崔永元的某个采访对象“是个职业托儿”、崔永元在中美电影节奖与该奖颁发者存在交易,并非信口开河,而是有一定的、合理的事实依据,可以提出质疑,但是不能以肯定的语气做断言,我做断言了,所以就侵权了。海淀法院的这个判决,与该判决书前面认定崔永元的某些微博不构成侵权时所用的理由相互矛盾。此前该判决书是这么说的:

【考虑网络用户对网络言论具有较高的宽容度,以及人们对相关传闻所能尽到的注意义务等因素,微博用户在发言时所表述、引用的事实并不要求达到完全客观真实的程度,而仅需证明其言论有一定的、合理的事实依据,按照其智力水平和认识能力具体分析,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引述事实、进行评论时主观上不具有恶意,未对事实进行捏造、歪曲、夸大,并未借机进行侮辱、诽谤,一般即可免责。如微博发言者对相关事实的表述有一定可信的事实依据,其观点、评论属于主观上善意的认知,其表述方式以未明显偏离其表述依据,则相应表述不应视为侮辱、诽谤。如在附件1的多条微博中,崔永元指称方是民“一边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宅一边在网上哭诉安保基金不够用了”、“又开始向传媒大学告我了”等语句,均有一定事实依据或结合上下文分析属于崔永元主观上“确信真实”的诚实意见,表述亦无明显不当、弯曲,不构成侵权。】

崔永元的这条微博“(方是民)一边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宅一边在网上哭诉安保基金不够用了”其实并无事实依据(我并没有300万美元的美国豪宅也从来就没有“在网上哭诉安保基金不够用了”)而且用“哭诉”这种贬义词也表明其主观恶意。我们姑且接受海淀法院的说法认为其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但是崔永元并非仅仅是在质疑,而是在以肯定的语气做断言,为什么海淀法院就认为不构成侵权,而我根据一定的事实依据以肯定的语气做断言,海淀法院就认为是侵权呢?可见海淀法院有意偏袒崔永元。

另外,海淀法院以我“提交的公证书中也有该女士表示并非在超市受访者的内容”认为“存在歪曲事实的恶意”,好像我是不打自招,实在是莫名其妙。海淀法院的意思似乎是,我明明知道该女士已表示并非超市受访者,我却说她是,所以存在歪曲事实的恶意。这是颠倒了事件的顺序。事实上,我根据一定的事实依据认定该女士和超市受访者是同一人之后,该女士才表示她并非超市受访者,我随即引述该女士的声明,表示如果我搞错了愿意为此道歉,这就是我们提交的公证书内容,恰恰是为了表明我们不存在歪曲事实的恶意,海淀法院居然无视事实先后顺序,以此认定“存在歪曲事实的恶意”,岂非怪事?

海淀法院称:

【中国红十字会网站刊登的《崔永元公益基金管理规则》第十条规定:“红基会可以按照使用支出额的10%从崔永元基金中提取管理成本,用于项目管理和行政费用。”上述规定明文记载提取管理成本的主体是红基会而非崔永元。方是民既然提到了10%的比例,应是看过以上规定,但其明知提取管理成本的主体是红基会,仍发言称:“根据崔永元公益基金管理规则,可提取使用支出额的10%作为管理和行政费用”,并表示“忽然对崔永元的正常收入很感兴趣”,系在暗示、误导公众得出崔永元个人提取管理费谋取私利的印象,这种提取管理费主体上的移花接木显属故意歪曲表述,意图损害崔永元的名誉,构成侵权。】

我仅仅表示了对崔永元的正常收入很感兴趣,并没有说其正常收入就存在问题,就被海淀法院认定是“意图损害崔永元的名誉,构成侵权”,连“暗示”这种诛心之论都出来了。难道人们不能对一个公益基金管理者的正常收入感兴趣?但是海淀法院在同一份判决书中却又说:

【鉴于崔永元的公众人物身份、崔永元基金的公益属性,崔永元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对他人对其基金运作的合理质疑、批评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别人连对其正常收入感兴趣都不行,谈何“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对他人对其基金运作的合理质疑、批评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我对崔永元公益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正常收入”(包括其号称从一家“石头纸”企业获得2亿元代言费)的质疑根本就不涉及到管理费的问题(虽然管理费问题是最早让我感兴趣的),而且都是有根有据、明明白白,哪里用得着“暗示”?可见海淀法院对我这条微博侵权的认定也是偏袒崔永元。

海淀法院称:

【方是民称崔永元为“疯狗”、“主持人僵尸”、“张嘴就造谣、说谎的家教”等,也明显超出了言论的合理限度和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贬低、侮辱了崔永元的人格尊严,构成侵权。】

海淀法院抽离出这些贬义词出来,完全无视其上下文关系,属于典型的断章取义。我们先来看“疯狗”一语。其上下文关系是,崔永元发了一条微博攻击我:

【肘子把揭露它丑恶面目的人称为“方黑”,真够不要脸。你以为谁还把遛狗当成正事儿,茶余饭后小休闲罢了。五毛旺旺更是不值一提,只是如此维持生计一定无法体面,可恨亦可怜。】

我回应说:

【崔永元几个月来天天在网上造谣、诋毁我,把攻击我作为上网的主要目的,这还嫌自己不够黑?要像亦明那样十年如一日写几百万字黑材料、发几十封公开信才算是黑?疯狗汪一声就挨一棒子,还觉得自己是在遛人呢?挨棒子挨多了产生幻觉了?】

可见,是崔永元先把对我的攻击说成是“遛狗”,我才反唇相讥说是疯狗遛人,完全是在崔永元的攻击基础上的调侃揶揄。

再来看“主持人僵尸”一语,其上下文关系是,我发了我玩电子游戏植物大战僵尸的截图,崔永元攻击我说:

【这就对了,在家玩玩游戏多好,非出来冒充全能科学家,多烦人!】

我回应说:

【玩玩打游戏中的僵尸很好,打打现实中造谣的主持人僵尸,更好。】

可见所谓“主持人僵尸”,乃是因为植物大战僵尸而做的调侃揶揄,而且这里根本就没有特指是崔永元(被我批评过的主持人多了),海淀法院为什么就替崔永元对号入座呢?

再看“张嘴就造谣、说谎的家教”,我的微博原文中“家教”是加了引号的,这是因为崔永元此前一面谩骂我一面标榜自己的“家教”如何如何好,所以我这也是对他的调侃揶揄。至于“造谣、说谎”,海淀法院已经判定这种用语不侵权了。

海淀法院在同一判决书中曾判断崔永元的几条微博不侵权时称:

【考虑双方在微博上你来我往展开“口水战”的具体情景,亦或属调侃揶揄,或属质疑批评,虽有一定贬义,但并未达到恶意侮辱、诽谤的程度。】

“疯狗”、“主持人僵尸”、“家教”正是双方在微博上你来我往展开的“口水战”中的调侃揶揄,海淀法院为何却要认定是构成侵权呢?

由此可见,海淀法院认定我侵权的那些微博,根据他们自己在同一份判决书中认定崔永元那些不构成侵权的微博的认定理由,也都不应该构成侵权。海淀法院之所以如此自相矛盾、牵强附会地非要找出我几条侵权微博出来,无非就是为了各打五十大板。

海淀法院把自己当成道德法庭,想要指导人们如何进行理性的争论,但这种无视事实、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判决实际上是在纵容、鼓励侵权言论,侵权者不仅不以为戒,反而变本加厉。不信请看,判决的当天,崔永元就继续发表侵权言论,继续污蔑我是“网络流氓和骗子”:

【海淀法院法官辛苦了,看了判决书我决定上诉,因为我认为法庭没有认定我称方是民是网络流氓和骗子是客观描述,是那么恰如其分,竟然特别准确,而且证据充分,不存在侵害名誉权一说。况且,你们真没觉得方是民是流氓和骗子?你们太坚强了话说。】

不管怎样,崔永元被法院认定侵犯别人名誉权,属于违法行为。政协委员要求有高于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要求遵纪守法,那么被法院判决违法的崔永元是否还适合当全国政协委员?

201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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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篇回复 to “逐条批驳海淀法院偏袒崔永元的和稀泥判决”

29 06 2015年
xyz (17:31:31) :

中国离依法治国究竟还有多少路要走?糊涂法官何其多也!

3 07 2015年
中国人阅读障碍 (18:11:56) :

不学无术 + 没有品德 = 在中国无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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