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无良媒体《西安晚报》的无良记者张静、杨青立此存照

30 12 2012年

无良媒体《西安晚报》的无良记者张静、杨青,明明是木子美谩骂、威胁、恐吓我女儿,新浪微博管理方拒绝对此做出处理,反而来处理我,我为抗议新浪微博管理层的不公才宣布不再在新浪微博更新,你们居然造谣说我是跟木子美对骂骂输仓皇退出新浪微博,如此颠倒黑白,如此欣赏谩骂、威胁、恐吓小女孩的三脏女,你们家有小孩吗?你们主编家有小孩吗?这种媒体人,不仅没有新闻道德,连人性都没有。

附:
“末日竞逐”下文学也疯狂
2012-12-30 05:03:13 来源: 西安晚报

http://news.163.com/12/1230/05/8JURVSCN00014AED.html

有一种口水仗叫做“网络大战”

2012年年初,一篇题为《人造韩寒:一场关于“公民”的闹剧》的博文,点燃了2012年网络上的“第一把火”。博文作者麦田公开质疑韩寒作品另有代笔,韩寒随即给予回应并重金悬赏幕后团队操作证据。而随着“打假斗士”方舟子加入战局,这场口水仗被推向了高潮。方舟子在微博上连续发表文章,直指韩寒作品是他人代笔、团队包装。韩寒整理了当年的手稿、通信、素材本等资料提交司法鉴定,还一度起诉方舟子索赔10万元。围观的网友也分为“挺韩派”和“倒韩派”两个阵营,双方旗鼓相当、各执一词。

“方韩大战”从年初一直延续到年底,至今尚未尘埃落定,媒体依然能够将其作为热点来炒作,不过网友的围观热情已经逐渐消退。因为一年里发生了许多事,先是方舟子试图将矛头转向青年作家蒋方舟,但蒋方舟四两拨千斤,只用了六个字答复:“不回应,别理他。”让“方斗士”有重拳打在棉花上的无力感。【该事件尚未平息,方舟子又和木子美展开了一场网络对骂,那场对骂无所不用其极,全往下三路上招呼。不过方老师终究败北,在木子美的凌厉攻势下仓皇退出新浪微博。】而另一方面韩寒也没闲着,爆出了“小三门”,美女赵卓娜篇篇微博为“何安”所写,于是“何安”成了暗恋的最好代名词。

据说年初有夫妻为自己是“挺韩派”还是“倒韩派”而要闹离婚,年末看到这一年的口水,请问你们真的离婚了吗?



腾讯微访谈:聊网络信息安全

29 12 2012年

(2012年12月28日下午3~4点)

竹强 : #网络信息安全#网络已经离不开我们了,今天的题目有点搞不懂,到底是网络自身安全呢,还是我们普通网友的安全呢,请二位老师解惑?

方舟子 : 权力部门和网络运营商关心的是网络自身安全、信息控制,网民关心的是自己的信息在网络上的安全,比如对隐私的保护。我更关心的是后者。

稻草人 : #网络信息安全#实名制信息安全吗?

方舟子 : 实名制存在着实名信息被泄漏的隐患。在强制实行实名上网的韩国就发生过这种事情。在中国恐怕更容易发生,因为出售网民信息在中国已经是个庞大的市场,如果实行实名制,就更有市场了。

RealAllen918 : #网络信息安全# 方舟子(@fangzhouzi) 方老师你好,请问你是否认为网络水军是一种网络信息隐患?水军通过给信息这块肉注水,造成虚假繁荣以吸引眼球,助长谣言传播,侵犯公民权利,360就是个好例子。您认为网民应当采取何种措施防范水军的人身攻击?

方舟子 : 水军其实很容易识别的,比如360的水军就被揭露过很多次。但如果网络运营商不采取措施是很难制止水军的,更何况还有像新浪微博那样自己就在搞水军造势,把发水军变成商业行为的。所以我们只能是提高自己的识别能力,不受水军蛊惑。

OverKill : #网络信息安全# 方舟子(@fangzhouzi) 方先生,您揭露360的事情有义举、连锁炒作敲诈,这两种说法。这不得不涉及司法鉴定问题。实际我国zf机构的技术能力很差,即使授权给公安部门,他们通常通过企业和研究院这样不完全经济独立的单位进行,其他个人或团体面临权威性问题。您怎么看

方舟子 : 360污蔑我拿百度黑钱,什么证据都没有,就是随口胡说,根本不涉及司法鉴定的问题。如果他们拿出伪证,才需要去做司法鉴定。

Obelisk : #网络信息安全# 能否介绍一下美国或者其他西方国家关于网络实名方面的情况?

方舟子 : 美国没有法律强制实行网络实名制,但是有网站自行要求用户实名,这是网站自己的选择。据我所知目前只有韩国曾经强制实行网络实名。

吧 : #网络信息安全#方舟子老师,你现在不是已经受聘于黑公关,你有什么要说的吗

方舟子 : 别把360的污蔑当真。有哪家公关公司有能耐聘得起我?360想拿1000万收买我都被我嗤之以鼻。有公关公司让人产生我受其雇佣的联想,甚至造谣我推荐其股票,纯粹是自抬身价炒作。

思妤 : #网络信息安全#方老师,您如何看待掌握话语权的公共人物随便质疑诽谤他人这件事?

方舟子 : 公共人物随便质疑诽谤他人当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比如一些公共人物在新浪微博上诽谤我和我的家人,我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法院找种种借口拖着不受理我的起诉,这是对其诽谤的纵容。

OverKill : #网络信息安全# 两位大师不翻墙么,对所谓墙的法律问题,两位怎么看

方舟子 : 墙是不得不翻的,因为很多有用的信息都被堵在了墙外,例如互联网电影数据库imdb也被莫名其妙地墙了。墙是偷偷建的,黑箱作业,不合法。

ttyy : #网络信息安全#方老师,听说你被黑公关雇佣攻击老罗韩寒和360,真的吗?

方舟子 : 当然是假的了,纯属360造谣。如果真有黑公关,攻击罗永浩、韩寒和360这三单该支付我多少钱?有哪家公关公司付得起?

RealAllen918 : #网络信息安全# 方舟子(@fangzhouzi) 方老师你好,记得您11年夏天拿到了维基解密泄露出来的文件。维基解密当时弄得白宫很被动,美国政府也是对此大加呵斥。结合陈冠希事件来看,为保护国家秘密和公民隐私,信息管制是否有必要?怎样才能不悖言论自由?美国有什么措施来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方舟子 : 对涉及国家机密和公民隐私的案件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以保护国家秘密和公民隐私为借口实行信息管制。言论自由不是泄密、泄漏隐私的自由。美国的网络不存在信息管制,但不等于对违法行为不会追究法律责任。(例如,美国在网络上对儿童的保护,要比中国强多了。中国是听任未成年人在网上受人威胁、恐吓也不做处理)

郭过 : #网络信息安全#方老师揭露360系列软件窃取用户信息,而用户却不以为意,仍然有很多人在使用360系列软件。请问,这反映了一种什么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方舟子(@fangzhouzi)

方舟子 : 很多中国人没有隐私保护的观念,对此不以为意,总觉得自己不是名人不怕隐私泄漏。等到哪一天发现自己的上网密码、网银密码也被窃取、盗用,才会知道厉害。

一脸美人痣 : #网络信息安全#老师好!对于实名制你们觉得利大还是弊大呢?对了,问方老师您一个无关此话题的问题:此次2012年中国科学年度新闻人物评选,您也上榜了(我还给您投票了),对于拿奖你有多大的把握呢?这里面会有内幕吗?会不会已经内部定好了呢?

方舟子 : 实名制有利有弊。在舆论环境恶劣、隐私信息容易被泄漏的情况下,不适合搞实名制。但是看看网上那些肆意攻击他人的水军、匿名帐号,又让人觉得实名制能取到一点遏制作用。至于你说的那个评选,是个笑话,我将请他们不要把我列为候选人。

二加三 :#网络信息安全#方老师,您认为实行网络实名制有难度吗?

方舟子 : 很难。在北京运营的微博不是号称实名了吗?但是水军哪见少了?实名会影响人气,运营商是不会认真执行的。



辞“2012中国科学年度新闻人物”候选人

28 12 2012年

中国科学报社联合人民网、新浪网、科学网搞“2012中国科学年度新闻人物”评选,列了30个候选人,其中有一个是我,推荐我的理由相当怪异,如下:

推荐理由:为打假道歉
7月,方舟子公开质疑厦门大学医学院傅瑾教授哥伦比亚大学博士学位造假一事,最终以“厦大出面回应傅瑾博士文凭的确造假”而揭开事件真相。此后他又将“炮火”瞄准该校“闽江学者”李勇教授。之后没多久,方舟子表示“搞错了”,并接连两次在微博上向两个“李勇”道歉。

这指的是我在微博上指出厦门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八闽学者”李勇还在匹兹堡大学当助理教授,怀疑他是否真的全职回国。一个小时后我发现匹兹堡大学有两个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助理教授都叫李勇,一个已回国去了厦大,一个未回国,所以我马上就连发了两条微博澄清、道歉。就这么件一个小时内我就发现并更正的失误,竟被该评选的组织者当成了我在2012年做过的最重大的事,至于我在2012年做过的其他事情,包括揭露的多起重大学术造假,都不值一提。组织者不看我打对了多少假,却抓住一个失误大做文章,幸灾乐祸地冠以“为打假道歉”的标题,这是什么心态?该有多么变态?

更变态地是组织者竟把韩寒也列为候选人,其推荐理由云:

推荐理由:作家写科普遭网友围观
由韩寒主编的大型科普书《地球往事》11月出版。擅长写杂文和小说的韩寒,此番涉足科普领域让不少网友好奇。有质疑者认为,他高中都没读完,能编专业丛书?也有网友认为,韩寒充分证明了现代作家必备的素质,开得了车,懂互联网,还要懂科学。

连韩寒的出版人路金波都承认这部所谓“大型科普书”是别人写的,韩寒只是挂名“主编”,韩寒最多写了篇简短的序言(鉴于韩寒已被证明无写作能力,那篇序言也很可能是别人代笔)。这正是韩寒肆无忌惮地造假的又一证明。让一个不学无术的高一退学生“主编大型科普书”,这是对科普出版的讽刺,评选组织者却说是韩寒“写”科普,还借别人之口称赞韩寒“懂科学”,这是对科普工作的讽刺。

一方面是对揭假者求全责备,冷嘲热讽,一方面是对造假者无比宽容,推崇备至,该评选组织者的这种心态,正是当今中国病态的科研环境和社会风气的体现。本人不敢以那样的理由当“科学年度新闻人物”,更不敢与骗子、造假者同列,有请组织者把我的名字从候选人中删除。

2012.12.27.



民事上诉状:方舟子诉防辐射服广告盗用名义案

28 12 2012年

上诉人: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196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汉族,自由撰稿人、科普作家
委托代理人:曹兴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深圳市明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社区宝安桃花源科技创新园A栋孵化楼507-508.519-520(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黄宇遂

上诉人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21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判令撤销(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216号民事判决。
二、判令被上诉人在中国品牌服装网(www.china-ef.com)首页显着位置刊登对上诉人的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公开向上诉人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上诉人名誉;
三、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十万元;
四、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律师代理费二万元;
五、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其他经济损失五千元;
六、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公证费二千一百五十元;
七、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姓名权、名誉权、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一)原审法院认定:侵权文章不是被上诉人自行制作,而是安方高科公司提供给被上诉人的;所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不承担责任。原审判决所认定的这一事实系自行伪造,与本案证据所显示的事实正好相反。

原审判决认定这一事实的证据是: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供所谓“安方高科公司员工张瑞的QQ”向被上诉人提交了一篇文章,该文章的标题与涉案侵权文章相同;声称“张瑞”的文章于2012年6月30日在“童装知名品牌网”和“张瑞763的日志”两个网站上发布,发布时间早于被上诉人的发布时间(7月2日)。

即便被上诉人提供的“张瑞”的文章、“童装知名品牌网”和“张瑞763的日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问题(我方不认可),也就是说,假定被上诉人确实是从安方高科公司的张瑞处收到了一篇题目为《安方高科、十月妈咪、添香、优加哪个公司商品最防辐射?》的文章,且这篇文章确实在被上诉人发布涉案文章之前已在“童装知名品牌网”和“张瑞763的日志”这两个网站上发布。

可是,对比被上诉人声称收到的这篇文章与被上诉人后来在自己网站上发布的文章的内容后,可以明显看到,被上诉人自称收到的安方高科公司的文章与被上诉人在其主办的网站上发布的文章是明显不同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1.被上诉人发布的文章比自称收到的安方高科公司的文章在标题下边多了最关键性的一段话,即“核心提示:方舟子去年把安方高科和十月妈咪、添香、优加等一并列为防辐射五大品牌之一,这个排名把安方排在第五位。最近有好多加盟的省代、市代等客户经常问我们,把我们和十月妈咪、添香服装、优加做比较,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就是:你们到底谁的商品最能防辐射?”根据阅读习惯,文章的“核心提示”是文章的文眼,读者一般不愿意直接去读文章的正文,因为正文太长没时间读;读者主要是通过文章的“核心提示”部分内容去把握文章的全文,并决定是否有必要继续阅读全文。

被上诉人刊登的涉案文章由于有了这个“核心提示”部分内容,在该部分内容突出盗用上诉人名义并捏造事实损害上诉人名誉,会造成广大读者非常快捷地阅读和传播这些侵权信息的后果。被上诉人自称收到的安方高科公司的文章没有这个“核心提示”部分内容,即使文章正文里有侵害上诉人姓名权和名誉权的内容,相比被上诉人的涉案文章而言这些侵权信息较难被读者发现和传播。

2.被上诉人发布的侵权文章比声称收到的安方高科公司的文章增加了更多的服装模特图片以及服装分类和新闻信息内容(见被上诉人发布的涉案文章的右侧)。增加的内容使得被上诉人刊发的侵权文章能更容易地被网民链接到,扩大了侵权文章的扩散面。

从上述两个差别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发布的侵权文章与其声称收到的安方高科公司的文章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文章,并且被上诉人文章的侵权信息突出显示为“核心提示”,更能吸引读者的关注。故,被上诉人声称收到的安方高科公司的文章其实只是被上诉人制作侵权文章的素材,被上诉人应该为自己制作并发布侵权文章的行为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即使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发布的侵权文章的很大部分内容是由安方高科公司提供的,被上诉人只是增加了“核心提示”内容的侵权信息以及通过增加服装模特图片、服装分类和新闻信息链接等内容扩大了侵权信息的传播面,那么法院也应认定被上诉人应和安方高科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断不可错误地得出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也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而绝不能因为他人参与侵权就使自己完全免责。

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本案中,被上诉人所发布的文章是在其自称收到的安方高科公司的文章的基础上,添加了侵权信息进行后续共同创作完成的,不能由安方高科公司单独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二)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从安方高科公司的张瑞处获得过与其发布的侵权文章,以及该文章曾于“童装知名品牌网”和“张瑞763的日志”两个网站发布过的事实并没有证据支持。

1.原审法院认定“童装知名品牌网”于2012年6月30日刊登过侵权文章的证据,但该证据没有经过公证,原审法院也拒绝在法庭调查阶段现场登录“童装知名品牌网”的网页进行核对。

而事实上,“童装知名品牌网”确实刊登过题目为《安方高科、十月妈咪、添香、优加哪个公司商品最防辐射?》一文,但该文并没有侵犯上诉人姓名权、名誉权的任何信息,与被上诉人发布的文章并不相同。(证据附后)

2.被上诉人提供的“QQ截图”,不能证明所谓“安方高科公司的张瑞”向被上诉人提供了侵权文章:

(1)该证据的第1-3页显示该QQ使用人向被上诉人传输文件的时间是2012年8月1日,而本案的侵权文章在2012年7月2日就在网上发布。且QQ截图第2页显示的被上诉人接收窗口的日期2012年7月2日不是QQ系统时间,而是被上诉人自行设置和添加的。

(2)该证据的第1-3页显示被上诉人接收到一篇由该QQ使用人传送的文件,该文件的标题与涉案侵权文章相同,但文章内容却无法确认,不能证明传送的文章内容与被上诉人刊发在其网站上的侵权文章内容相同。

(3)该证据第4-15页显示被上诉人接收到该QQ使用人发送的侵权文章,但系统时间显示传送时间是2012年10月22日和24日,而侵权文章早在7月2日已被被上诉人刊发在其网站。

(4)被上诉人提供的该QQ使用人身份不明,虽然显示是“安方-张瑞”,但由于QQ号码的注册是采取非实名制的,QQ帐号的名称也是可以随时、随意更改,而且其他人也可以根据个人需要“修改备注姓名”在其个人QQ帐号上显示,也就是说被上诉人可以在其使用的QQ帐号上“修改备注姓名”任何其他QQ使用人的名称为“安方-张瑞”。

此外,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提供的“QQ截图”中“安方-张瑞”的真实身份证明。

综上,被上诉人提供的“QQ截图”是被上诉人在刊登侵权文章后伪造的,用以误导法院,让法院误以为在被上诉人处刊发的侵权文章是在刊发前由第三人提供的。

3.被上诉人提供的通话记录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侵权文章由安方高科公司的张瑞提供:

(1)该证据显示其形成时间是在2012年10月17日和2012年10月22日,而被上诉人刊发侵权文章发生在之前的7月2日。

(2)通话的一方是否是安方高科公司的张瑞无法确定,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通话对方的真实身份证明。

(3)即使该通话方是安方高科公司的张瑞,张瑞所说的话和所做的事是否属于安方高科公司安排的职务行为也不清楚。

(4)即使被上诉人利用与安方高科公司的合作关系,事后让安方高科公司作为替身来承担制作侵权文章的责任,也不能证明之前被上诉人刊发的侵权文章真的就是安方公司提供的。

4.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6的第1-5页,也不能证明“张瑞763的日志”这个网页先于被上诉人于2012年6月30日发布了与被上诉人所发文章相同的侵权文章:

(1)如前所述,该网页上的文章与被上诉人的文章在内容上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巨大差别,并不相同。

(2)该网页显示其主人是安方高科公司的张瑞,被上诉人与该公司有紧密合作关系,完全有可能授意该公司故意把文章的发布日期写成是2012年6月30日,以显示其发布比被上诉人要早。

(三)原审主审法院违反公理和常识断案,偏袒被上诉人

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上诉人一直以来反对对所谓的防辐射衣服进行虚假宣传,并曾在全国性媒体上揭穿这类衣服的伪科技本质。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反对对所谓的防辐射衣服进行虚假宣传,知道上诉人曾在全国性媒体上揭穿这类衣服的伪科技本质,仍盗用上诉人名义,虚构上诉人对其伪科技产品出具肯定性意见的事实,并据此牟利;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姓名权、名誉权和人格权。

被上诉人宣传的防辐射服属于伪科学是科学界的公理和常识。一审主审法官本应从这个常识和公理出发断案。但在庭审中,主审法官竟然宣称:本案所涉及的防辐射服不是伪科学,其防辐射功效是有科学依据的;被上诉人使用上诉人名义宣传这些防辐射服,不但不是对上诉人姓名权、名誉权和人格权的侵害,反而是提高了上诉人的名誉,对上诉人有利。

一审主审法官为偏袒被上诉人,竟荒唐地扭曲了自然规律和科学公理,足见其判决违法性之严重。

更让人震惊的是,一审法官还把上述谬论大言不惭地写进法院的判决书里,称:“该文与上诉人有关的内容仅一句即‘方舟子去年把安方高科和十月妈咪、添香、优加等一并列为防辐射五大品牌之一,这个排名把安方排在第五位’,而该表述并未有任何贬低上诉人人格,损害其名誉的意思,故不构成名誉侵权” 。(详见判决书第4-5页)

二、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使上诉人在举证中处于不利地位,未通知第三人出庭

(一)原审法院给上诉人、被上诉人送达的《举证通知书》规定,举证期限是2012年10月10日(证据附后),上诉人已于举证期限之前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

但是,被上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都超过了举证期限:被上诉人共两次提交证据,即2012年10月26日和2012年11月8日(即开庭当天)。

可是,上诉人未收到法院的任何延长举证期限的通知。

庭审中,上诉人曾询问法庭是否作出过延长举证期限的决定,但法庭对此拒不解释。上诉人在质证时虽然对被上诉人发表了意见,但并不认可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对被上诉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连性均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纵容被上诉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临近开庭时间或在开庭当天恶意举证对上诉人进行举证上的突然袭击,使得上诉人无法准备充足的证据以应对,显属对上诉人不公。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给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所定的举证期限是相同的。原审法院没有通知延长举证期限,故,一审的举证期限仍为2012年10月10日。因此,被上诉人超期提交的证据均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使用。

庭审中,上诉人拒绝查看被上诉人的证据原件进行质证。但由于法庭拒绝明确解释是否延长举证期限的问题,上诉人担心法庭可能在私下里曾延长过举证期限,不提供质证意见可能对上诉人不利;在一审法庭的这种诱骗下,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所谓证据发表了意,但上诉人自始至终坚持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问题拒绝发表质证意见。(上述情况,详见庭审笔录和录像)。

也正是本案举证和质证的违法性,所以一审判决书未对双方的举证和质证,以及证据的采信情况进行陈述,试图掩盖这些重大程序违法行为。(详见一审判决书)

请二审法院查明情况,排除被上诉人超期举证证据的使用。

若二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曾决定延长举证期限,则二审法院可发现上诉人未被通知延长举证期限,请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让上诉人享有与被上诉人相同的举证时间进行举证。

(二)原审法院有义务通知安方高科公司和张瑞作为共同被上诉人出庭应诉,但拒不履行这一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声称是安方高科公司的张瑞向其提供了侵权文章供其发布,故在制作发布侵权文章这一事实中,被上诉人、安方高科公司和张瑞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只有三方共同参加诉讼,才能确定谁应承担责任,或者如何分担责任。原审判决在安方高科公司和张瑞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就自行认定侵权文章是由安方高科公司和张瑞提供给被上诉人。如果二审法院不增加这两方为共同被上诉人,上诉人将在北京另案起诉这两方。如果北京法院认定安方高科公司和张瑞从未向本案的被上诉人提供过所谓的侵权文章,那么深圳宝安法院的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就是错误的。原审法院的这个重大程序错误,将可能导致不同法院对同一事实的矛盾认定,损害了司法体系的权威性。

(三)原审法院采用的是简易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应在3个月内审结。本案立案受理日期是2012年9月10日,但判决寄送给上诉人的时间是12月17日,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审限。

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需要对发布他人提供的侵权文章承担责任。

即使被上诉人属于一审法院所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其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法第36条规定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但在本案中却被一审法院断章取义曲解为绝对免责的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违反自己法定义务单独或伙同网络用户侵权时,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如前所述,本案侵权文章系被上诉人自行制作和发布,被上诉人应自己承担责任,不能把自己该承担的责任推卸给第三方的网络用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个条款只是规定在网络用户发布侵权信息后,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在网络用户发布侵权信息前和发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负有足够的注意义务来避免这些信息的不当发布;在删除网络用户发布的侵权信息后,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有其他的后续义务,来帮助受侵害的一方维权。

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这些义务,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这些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

(1)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删除侵权信息的通知后,必须马上告知权利人发布侵权信息的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5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上诉人在《律师催告函》中明确要求被上诉人提供文章作者的身份信息,但被上诉人拒不提供,应承担侵权责任。

(2)在网络用户发布侵权信息的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不承担法律责任,但被上诉人不符合这三个条件:

第一,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该侵权信息必须是网络用户提供,并且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更改其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而在本案中,根据本上诉状第一部分的论述,被上诉人已对其自称的接收到的网络用户的文章进行了大量改变,恶意增加了侵权信息的内容,所以被上诉人不能享受该条免责条款的保护。

第二,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该侵权信息必须是网络用户自行发布到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空间上,该空间必须清楚记载它是网络用户自行管理的空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刊发了侵权文章,该文章显示的信息存储空间是被上诉人自己,并不是安方高科公司,所以应由被上诉人自己对侵权文章承担责任。

第三,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符合免责条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从发布的侵权信息中获得任何经济收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刊发了侵权文章,并从该侵权文章中获得了广告费和销售利润,所以被上诉人应对侵权文章承担责任。

(二)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布网络用户提供的信息时可以享受免责,但事实上,依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并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对其发布的侵权文章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不享有侵权责任法三十六条的保护

被上诉人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对其发布的侵权文章《安方高科、十月妈咪、添香、优加哪个公司商品最防辐射?》承担法律责任。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15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上诉人提交的第06351号公证书证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登记显示,被上诉人涉及互联网的业务仅有一项,即“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对什么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下了准确的定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所以,被上诉人属于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所规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而非互联网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3、15条的规定,应对侵权文章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不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所规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该法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这两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网络用户”提供上网服务的人,而被上诉人并不具备为“网络用户”提供上网服务的营业资格,上诉人提交的第06351号公证书证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登记显示,被上诉人涉及互联网业务“不含互联网上网服务”。所以被上诉人不具备“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格,只是一个“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区分,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里有明确规定,该规定第10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第12条规定:“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

可见,只有提供上网服务的人才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指的是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网络上注册并自行发布互联网信息的人。而被上诉人不具备提供上网和电子帐户注册的资格,不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综上所述,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决没有体现法[2006]145号文要求的“辨法析理、胜败皆明”。根据以上事实理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为了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秉公审理,判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韩寒”《纸上的情书》为韩仁均所作

25 12 2012年

“韩寒”早期的作品有一部分后来没有收入其文集,成为佚文。这部分佚文可能更明显地暴露着韩仁均的影子。例如号称韩寒写于初二的《新教师》一文,无疑是韩仁均所写(参见《“韩寒”〈新老师〉为韩仁均代笔的分析》)。最近网友世道浇漓发现了“韩寒”另一篇佚文《纸上的情书》,也明显是韩仁均手笔。

《纸上的情书》是韩寒文集《零下一度》在出版前被编辑删掉的几篇文章之一。据《零下一度》的序言所述,《零下一度》所有的文章在2000年2月22日全部写成。也就是说,《纸上的情书》的写作时间不会晚于2000年年初,也不会早于1996年,因为文中提到的高晓松《模范情书》是1996年出的。文中提到电子邮件已普及,代替了书信,即当时国内上网已很普遍,那么写作的时间应该在1999~2000年。该文经过大量的修改、补充后收入2002年8月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的“萌芽丛书”《闻上去的青春年华》中。但其最初的版本在2007年被《经典美文》转载。以下分析根据的是其最初版本。

该文一开头就说:“记得高晓松的一首《模范情书》中有一句话:我们已经过了写情书的年纪。这句话对于进入围城数十个春秋的人来说完全正确。你想想,四十好几的年纪,整天面对着一个春光泄了大半的老公或老婆,怎么看都忍不住从心底里喊出一声老大爷或老太婆,身处这般光景,想要奋笔疾书出一些风花雪月的酸文假醋,自然是毫无激情了。”

为什么从高晓松歌里的一句话会联想到结婚数十年的四十好几的人的婚姻生活?高晓松写《模范情书》时只有27岁,那首歌写的是大学生活,不论是歌曲作者还是歌曲本身都不应该让一个不到20岁的未婚男青年(韩寒)突然联想到40多岁中年人毫无激情的婚姻。唯一合理的解释是该文的作者是一个结婚数十年的四十好几的中年人,由平淡无奇的一句话联想到自己的生活,因此大发感叹。韩仁均生于1957年,写作该文时(1999~2000年)正好四十多岁。

文中还回想了十几年前恋人分手时互退情书乃至互撕的情景,写得颇为生动,如作者耳闻目睹一般。那的确是上个世纪80年代常有的事,韩仁均能耳闻目睹不稀奇,韩寒当时还没出生或只有几岁,就不会有那样的经验了。

文中以过来人的口气嘲笑了现在的年轻人由于对电脑的依赖,文字能力直线下降,如果要写情书,“提笔时竟然发现连‘的、地、得’都忘了怎么区分”。韩寒自称自己写文章“的、地、得”不分,那些能确定是其亲笔的早期博文也的确是“的、地、得”不分,他对此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不觉得这有什么大不了的,不至于反而去嘲笑别人“竟然”“的、地、得”不分。有那种心理的人应是一个平时对文字比较讲究、对别人写错别字比较敏感和不满的人,这也符合韩仁均作为报纸编辑的身份。

文中回忆自己的经历说:“记得一次在外国文学课堂上,老师在柔声吟诵出马克思致燕妮的一封情书之后,无限怅惘地说:‘唉,现在这个年代很难有这么美的情书了。现代的女孩子们也很难体会到燕妮当年的幸福感觉了。可惜,可惜呵可惜!’的确,对于恋人们来说,情书是多么重要啊。”

韩寒只上到高一就退学了,中学是没有外国文学课的,只有语文课,所以这不可能是韩寒本人的回忆。注意,《纸上的情书》不是小说,甚至也不是散文,而是一篇议论文。议论文提及自己的经历,不应该是虚构的,至少表面上不应该是虚构的。如果韩寒要回忆老师吟诵情书的情景,完全可以写“记得一次在语文课堂上”,或“记得一次在文学社活动时”,没有必要虚构出“外国文学课”。这么写的人,是因为他上过外国文学课,所以自然而然地写出,不觉得是虚构(虽然那个情形很可能是虚构)。韩仁均短暂地上过大学中文系,以后又上了中文系的函授,而中文系是有外国文学课的。

在中学课堂上,老师不太可能去吟诵情书,尤其是一封写得非常肉麻的、充斥着“亲吻”字样的情书。大学的外国文学课则另当别论。在90年代,“革命导师”的著作早就不流行,教师为了不让自己显得很“左”而会刻意回避“革命导师”,要举著名情书为例有很多选择。但在70年代就不同了,“革命导师”的情书几乎是人们唯一能读到的爱情文学作品。所以文中所写的,最像是韩仁均印象中的70年代中文系外国文学课堂的情形,放到90年代末的中学课堂上是时空错乱。

所有这些证据归纳起来,都指向一个在现在已经显得很自然而然的结论:《纸上的情书》不是韩寒所写,而是韩仁均的代笔。

最后顺便提一下。在《“韩三篇”为韩仁均所写的铁证》一文中我曾举出多条证据证明,比韩寒博客更早发表《谈革命》等“韩寒”博文的新浪博客fjfh6602是韩仁均的博客,这是这些博文为韩仁均所写的铁证。现在看来,我的证明显得有些多余了:在12月21日这一天,fjfh6602被新浪正式认证为“韩寒父亲”、“韩仁均叔叔”。但愿有那么一天,“韩寒”早期的所有作品以及后来的部分作品,作者署名也都会被改成“韩仁均”。

2012.12.24.



深圳法院的离奇判决和北京法院的不立案

22 12 2012年

众所周知,近年来我一直在揭露防辐射服是商业骗局,但深圳市明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办的服装营销网站“中国品牌服装网”、“童装知名品牌网”、“第一营销网”却在2012年6月30日和7月2日盗用我的名义为防辐射服做广告,发表未署名文章造谣说“方舟子去年把安方高科和十月妈咪、添香、优加等一并列为防辐射五大品牌之一”,于是我在深圳宝安区法院起诉该网络公司,提出索赔。该法院审判员蒋百友在11月26日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该表述并未有任何贬低原告人格,损害其名誉的意思,故不构成名誉侵权”,驳回我的全部诉讼请求。

深圳宝安区法院对如此明显的侵权案件做如此枉法的判决,是不是意味着深圳的营销网站可以杜撰我的言论为被我揭露过的商品做广告,等到被我发现了一删了之即可,就不算是侵犯我的姓名权和名誉权,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我一直在说防辐射服是商业骗局,推销防辐射服的网站却盗用我的名义做广告,深圳法院居然认为这没有贬低我的人格,损害我的名誉。蒋百友法官对人格、名誉的理解极为奇特,我如果说这个法官是拿了营销网站的好处才做如此离奇的判决的,他是不是也不认为这是贬低他的人格、损害他的名誉?

我只起诉深圳市明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原因是因为其刊登的广告文章没有署名,它是我唯一能确定的责任方。该公司辩解称广告文章为北京的防辐射服厂家安方高科公司提供,他们不承担责任。既然如此,在向深圳中级法院上诉的同时,我也将在北京起诉安方高科公司。但在北京的起诉却面临着另一个离奇的问题。我在1990年办理护照出国时,根据当时的规定要注销户口、上交身份证。所以我是没有身份证的,只有中国护照可以证明我的身份,住宾馆、买机票、起诉都以护照为凭。但是北京西城区法院却以只有身份证能证明身份、护照不能证明身份为由,对我起诉奇虎360公司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不予立案。相反地,我的中国护照就被北京海淀区法院接受,立了我起诉福禄寿喜餐厅侵犯我名誉权的案件。但是我向北京海淀区法院起诉罗永浩的公司侵犯我的肖像权、姓名权,该院立案庭收下起诉书后,过了四个月既不通知立案也不裁定不予受理,就是拖着,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文规定,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必须在七日内通知立案或裁定不受理。律师向海淀区法院院长发了催告函也无回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北京法院的立案庭好像根本不存在似的。

我在深圳起诉好歹还能立案,在北京起诉却连案都立不了。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被中国的商业公司如此赤裸裸地侵犯,中国的法院却拒绝保护我的权利,纵容更多不法之徒侵犯我的权利,这叫“依法治国”?法院连诉讼法自己都不依。一个公众人物的权利尚且被法院如此蔑视,维权尚且如此艰难,何况他人?

附:
律师催告函
编号:2012-3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鲁为:

本律师接受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受方是民先生的委托,作为方是民的代理人特就起诉立案事宜,与你沟通如下:

方是民诉老罗和他的朋友们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至圣嘉德培训学校、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已于二O一二年八月三十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

但是,法院未依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法官行为规范》第十条的规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方是民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都能受理,并已开庭审理。你院对方是民的起诉“不裁不立”的做法明显偏袒对方当事人,并严重损害方是民诉权、纵容了不法份子对方是民的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的损害,导致了有更多的不法之徒实施对方是民的侵权行为。

鉴于此,请院长关注上述案件,要求立案庭人员依法立案。

若至本函发出后一周内仍未依法处理方是民的起诉事宜,则我方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倘若你院继续“不裁不立”的做法,则我方将有理由相信你院长本人在滥用职权、剥夺原告当事人诉权、袒护被告当事人。为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方将不得不向上级法院、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机关反映你的错误行为,并保留将相关控告检举文书公布在网络上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你自己负担。

本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29号旭捷大厦418室
邮政编码:100124
联系电话:51299916

特此函告!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
  律师:彭剑
二O一二年十一月  日
(本函一式两份;一份邮政特快专递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份由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留存。)



世界末日什么时候会来?

21 12 2012年

这篇文章发表的日子,恰好是近年来在媒体和民间炒得沸沸扬扬的“世界末日”,这个日子由于一部在商业上非常成功的美国大片而广为人知甚至让很多人信以为真。当然,事实将会证明,这个“世界末日”,会像历史上被预言过的许许多多“世界末日”一样,又成为一个笑话。那么,世界末日不在今天来临的话,会不会在将来的某一天来临?如果会的话,我们有没有可能提前知道?

我们说的世界末日,指的是属于人类的世界就此终结,也就是人类完全灭绝。这种可能性并非匪夷所思,毕竟,生物物种的灭绝在地球上是司空见惯的事。地球上曾经有过的物种绝大部分都已经灭绝。但是人类是一个独特的物种,他不仅有智能,而且掌握了技术,有能力预见并抵御导致物种灭绝的大灾难。那么人类有没有可能避免灭绝的厄运?

要让人类灭绝,必须发生遍及世界每个角落、殃及每一个人的全球大灾难。迫在眉睫的全球性大灾难是全球变暖,冰川消失,海平面上升,把整个世界淹没。人类自古以来就有这样的顾虑,例如诺亚大洪水的神话。电影《2012》展示的也是洪水滔天淹没全球的恐怖场面。但是这样的场面实际上不会发生,因为地球上没有那么多的水能够淹没所有的陆地。即使地球上所有的冰融化,海平面也只是上升大约60米,虽然人类会因此损失惨重,但是还有足够大的地盘供人类生存、繁衍。

来一场横扫全球的大瘟疫也是许多科幻小说、科幻电影设想的世界末日情景。但是这种情景同样不可能发生。不可能出现一种能够迅速传染给所有的人而且死亡率又是百分之百的传染病。即使医学技术一时无法预防、治愈某种最凶猛的新兴传染病,也总会有一部分人对它具有免疫力,不会被传染上或被传染上了能够自愈。何况,随着医学的进步,人类预防、治疗传染病的能力会逐渐提高,更不可能出现灭绝人类的传染病。即使真的出现一种能够杀死所有人的靠空气传播(最快速、最难防止的传播方式)的传染病,大不了把住所都建成生物安全实验室,出门戴防护面具穿防护服。

人类由于自相残杀而灭绝,也是一种经常被提及的可能性。我们能够想像的最强大的武器是核武器。理论上,目前全世界核武器储备的当量能把人类灭绝十几次还绰绰有余。但是即便爆发了全球性核战争,毁灭了人类文明,也不太可能消灭每一个人。总会有人由于藏在地下室而躲过核爆炸,并设法在全球性核战争造成的“核冬天”中生存下去,虽然他们也许将会从此过着原始的生活。

更大的威胁来自地球之外。如果一颗小行星足够大,它撞击地球释放的能量甚至要比所有核武器一起爆炸还要巨大,导致物种大灭绝。在地球历史上这种情形发生过不止一次,例如恐龙的灭绝就被认为是小行星撞击地球引起的。但是并没有哪次小行星撞地球导致所有物种都灭绝,总还有相当一部分物种适应新的环境生存了下来。人类是适应环境能力最强的物种之一,有一部分人能够在天地大碰撞之后继续生存、繁衍下去,并不是难以想像的事。何况,近地小行星是可以被监控、提早发现的,也有手段避免发生碰撞,例如发射核武器改变小行星的轨道,或把小行星摧毁。人类有防止发生天地大碰撞的能力,这种能力以后会越来越强。

另一种来自地球之外的威胁难以避免,那就是伽玛射线爆发。这是大质量恒星死亡时生成黑洞的瞬间发射出来的,在短短的几秒、几十秒内释放的能量能够高达相当于数百颗太阳终其一生释放的能量的总和。目前观测到的伽玛射线爆发都距离地球非常遥远,对地球的生命没有影响。但是偶尔在距离地球比较近的地方也会发生伽玛射线爆发,而且方向刚好指向地球。这种情形平均每十亿年会发生两次以上。地球历史上有的物种大灭绝可能就是由于伽玛射线爆发引起。伽玛射线爆发的主要威胁是会破坏臭氧层。没有臭氧的保护,阳光中的紫外线将畅通无阻地直射到地面,足以杀死很多生物,或让动物失明、破坏免疫系统。但是紫外线很容易遮挡,躲在室内或穿上厚衣服就可免受其害。

上述的灾难虽然有可能消灭大量人口、毁灭人类文明或给人类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却都不足以让人类无法在地球上生存。但是地球是有寿命的,总有一天地球将会变得无法让人居住,最终会毁灭,这是因为太阳也是有寿命的,总有一天太阳会死亡。在太阳进入老年期时,它首先会变成一颗红巨星,体积膨胀到足以把地球吞噬。这将发生在大约50亿年之后。但是远在那之前,大约在10亿年后,由于太阳喷射的能量大为增加,地球表面温度会达到数百摄氏度,地球上所有的水都将被蒸发掉,大气层将会消失,人类将无法在地球上生存。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里把地球的末日视为人类的末日,预言人类将会在地球不再适合人类生存时灭绝。他没有预见到的是人类会进入太空时代。人类文明史只有一万年时,我们已经能够飞离地球。在几百万、几千万年后,在地球变得不适合居住之前,人类应该有能力迁徙到别的适合居住的星球,不必与地球共存亡。

宇宙是有限的,也是有寿命的。或许有一天,所有的恒星都会烧尽、死亡,新的恒星不再产生,所有的能量都会耗尽,整个宇宙找不到一处适合生命生存。那是一百万亿年以后的事了,不必担心。对宇宙的结局会是如何现在仍然充满了争议。或许我们现在对宇宙的看法存在根本性的错误,或许未来的人类有办法在一个死寂的宇宙里生存,甚至有能力改变宇宙的命运。当然也有可能在宇宙大结局之前人类早已因为别的原因灭绝。在漫长得超出想像的时间里,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人类或许终将灭绝,世界末日或许会来,但具体的时期无人知晓。可以确定的是,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有世界末日,所有关于世界末日的具体预言,都是谎言。

2012.12.19.

(《新华每日电讯》2012.12.21)



腾讯微访谈:聊网络反腐

20 12 2012年

(2012年12月20日3~4点)

土豆 : #方舟子、司马南聊网络反腐#纪委在干什么?为什么反贪要靠网络?要靠小偷落网?要靠小三揭发?要靠日记外泄?

方舟子 : 因为权力部门没有公信力,正常举报渠道不通畅、不受信任。举报人担心举报会受到报复,或不受重视,而通过网络举报一则可以匿名,二则可以引起舆论关注。这是有中国特色的现象。

奕 : #方舟子、司马南聊网络反腐# 方舟子(@fangzhouzi) 网络上的作案,都是抱着一种侥幸,你认为怎样才能让人们自觉遵守网络的相关准则?

方舟子 : 监管、执法、司法部门该管的不管,不该该管的却管。他们热衷于干预言论,却放过真正的网络违法、犯罪。例如我举报网上对我本人和家属的恐吓、诽谤,都不受处理,去法院起诉至今不予立案。北京西城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居然是我没有身份证,有中国护照也不行。是不是华侨、外国人不能在中国起诉、维权?

YANSHENGHUI : #方舟子、司马南聊网络反腐#。。。。腐败是靠反的吗?健康的社会制度才是关键!!!

方舟子 : 再健康的社会制度也无法完全防止腐败的出现,仍然需要反腐。在很不健康的社会,反腐是救急,更有必要。不能因为社会不健康,就容忍腐败。

竹强 : #方舟子、司马南聊网络反腐#网络反腐我是赞成的,但是网络实名制我是坚决同意的,网友一定要承担网络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方舟子 : 实名可以增加发言的可信度,减少造谣、诽谤的可能性。我的家庭就深受网络匿名诽谤之害。但是实名也有遭到报复、迫害的危险,在现在的言论环境下有不利的一面。所以实名制的利弊不能一概而论。

寿限无 : #方舟子、司马南聊网络反腐#我觉得查一个杀一个,肯定会比处罚有震慑作用,而且应该制定一套“官法”,当官的有权利有公款,官员贪污、犯罪的话不能和普通老百姓是相同的处罚力度,应该比普通百姓要重

方舟子 : 对贪官污吏实行严刑重典在中国历史上多次出现过,效果都不佳。关键在于要有可行可靠的独立监督机制。香港廉政公署的成功并不是靠查一个杀一个。

xiehaijun : #方舟子、司马南聊网络反腐#不把权力装进笼子,不让权力置于阳光下,没有舆论监督自由,没有民权民主。反腐就是为婊子立牌坊。夹头汉和方骗子,你怎么看?

方舟子 : 像这种人,毫无根据地污蔑别人是“骗子”,本身就在违法、滥用言论自由,却大谈自由民权民主,正是“为婊子立牌坊”。

文聪 : #方舟子、司马南聊网络反腐#请问二位老师,如何利用网络来反大学乱收费的腐?比如学院私吞研究生的国家补助,已免学费的同学却变相被收学费等现象,谢谢

方舟子 : 对这种现象,把证据在网上公开会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你如果有证据,可发给我。

春晓 : #方舟子、司马南聊网络反腐# 方舟子(@fangzhouzi) 方老师,如果您说的太多,被有关部门给盯上了,我们网友岂不是害了您了?

方舟子 : 无所谓,我已经说了十几年了,有没有被盯上,盯上了会怎样,我不去管它。

浮云 : #方舟子、司马南聊网络反腐#我还是觉得应该先抓教育。现在的人都是不在位时道德卫士,仁义君子。上了位就斯文禽兽。

方舟子 : 教育是根本,但是教育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良好的监督机制可以防止大部分人即使上了位也当不了斯文禽兽,要么没机会当,要么有机会也不敢当。

诸葛卧龙 : #方舟子、司马南聊网络反腐#从专业的角度来说,要想政治腐败问题,最重要的前提是政治体制的改革。这一点做不到,要想改善腐败问题,那是痴人做梦

方舟子 : 自由民主政体,独立司法,新闻自由,国民素质,这些都是遏制腐败的理想因素。但是在理想实现之前,我们不能就只在梦想,而不在已有的条件下进行反腐。

阿拉丁 : #方舟子、司马南聊网络反腐#能评价一下,像薄王这类案子,群众网上监督有作用么? 方舟子(@fangzhouzi)

方舟子 : 这个案子是因为一个偶然的外交事件引发的,我看不到网上监督曾经起过什么作用。在目前的环境下,网上监督最多对中、低层官员还会有些威慑作用,而且有很大的限制。比如我曾经要在网上监督一个副部级市委书记,然后就被屏了,媒体也没人敢登。

落单的蓝精灵 : #方舟子、司马南聊网络反腐#网民竟成了反腐的主力军,某个部门现在正被网民赶着运转。中国的一大特色。

方舟子 : 不必夸大网民的力量。实际上被网民爆出的腐败案最终被处理的只占一小部分,只不过更容易引起舆论的注意。大部分都不被处理,无视掉了。

武林 : #方舟子、司马南聊网络反腐#学术反腐好像微博上没啥动静啊,方老师,这是不是因为大家更关注实名制举报啊

方舟子 : 学术反腐在微博上也有动静,今年厦大教授傅瑾、北京化工大学陆俊被处理,就和微博的舆论有关系。但是学术反腐因为证据较为专业、枯燥、繁琐,不太适合在微博上展示,网站、博客更为合适。

李进 : #方舟子、司马南聊网络反腐# 国内的网络还有一道“墙”,谈不是真正的自由。小网民没有因言获罪是因为小打小闹,重庆的大学生村官案就是例证。网络反腐,弱势群体的一厢情愿,说得难听点就是痴人说梦。

方舟子 : 网络反腐有一定的作用,但不要夸大,想在网络上大打大闹马上就被掐了。有一个中青报媒体人曾经在微博上嘲笑我不敢监督高官,我就监督了一个副部级市委书记给他看,结果马上被屏了,也没有一家媒体敢报道,那个媒体人和许多网民却仍然若无其事地嘲笑我不敢监督高官。



腾讯微访谈:知识分子与爱国主义

16 12 2012年

(2012年12月14日下午4~5点)

傅立民 : #知识分子与爱国主义#莫言:诺奖是奖给个人的,不是奖给国家的.请问@方舟子老师,莫言老师有爱国主义精神吗?谢谢.12月14日 12:48 来自腾讯微博 查看转播和评论(4)转播|评论

方舟子 : 莫言这句话没说错,诺奖的确是奖给个人的,不是奖给国家的。但是各国都会把本国公民获得诺奖当成国家荣誉。诺奖委员会在考虑授予诺奖时也很难完全抛开国家因素,特别是和平奖和文学奖。

朱江江 : #知识分子与爱国主义# 方舟子(@fangzhouzi) 公知是不是公共知识分子的简称?韩寒算知识分子吗?

方舟子 : 公知本来是公共知识分子的简称,但是现在的“公知”已成了带讽刺意味的称呼,不完全等于公共知识分子。知识分子至少得有知识,受过高等教育和学术训练。韩寒只有高一文化程度,书和文章又不是他写的,连知识分子都算不上,他自己想当“臭公知”也没资格,只能算是赛车手和娱乐明星。

阿杜 : #知识分子与爱国主义#知识分子怎么爱国?写文章发贴宣传正义,清廉的话有用吗?

方舟子 : 知识分子能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学术修养,做好学术研究,同时又尽可能参与到公共事务当中去,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就是爱国的表现。

朱岩 : #知识分子与爱国主义#知识分子必然要爱国吗?如何表现爱国主义?

方舟子 : 历史上不爱国的、仇恨自己祖国乃至叛国的知识分子也很多。只不过爱国者在哪个国家都会受到敬重,就像爱父母会受到敬重,尽管不爱父母、恨父母的人也有的是,不值得提倡罢了。

老奔 : #知识分子与爱国主义# 方舟子(@fangzhouzi) 司马南(@simanan) 请问二位,二战时纳粹分子们对希特勒的追随是否属于爱国主义?爱国主义是不是很容易变成奴役他人的工具?

方舟子 : 他们也许觉得自己很爱国,但实际结果是给自己的国家带来灾难。爱国主义当然很容易变成奴役他人的工具和借口。所以不能因此丧失理性,也不能以爱国的名义侵犯合法的权利。

费晓峰 : #知识分子与爱国主义#知识分子是为统治阶层服务的吗

方舟子 : 有为统治阶层服务的知识分子,也有不为统治阶层服务乃至反抗统治阶层的知识分子。

吴险峰 : #知识分子与爱国主义# 移民是不是就不爱国?已移民了是不是就无权爱原国?

方舟子 : 移民并且加入外国国籍,是个人生活的一种选择,不等于不爱国,当然也有权继续爱原来的祖国,但是最好不要再标榜自己多么爱国或要给人上爱国主义课了,因为在入外籍时是要宣誓放弃对原祖国的忠诚,改对新国家效忠的。如果一个人对宣誓都不当回事,如何让人相信他的爱国是真诚的。

王麒翔 : #知识分子与爱国主义# 方舟子(@fangzhouzi) 如果国家不爱知识分子,知识分子有必要爱国么? 司马南(@simanan)

方舟子 : 一般说的国家有民族、土地和政权三方面的含义。我们说的爱国,指的是爱吾土吾民,不是爱政权。如果政权不爱知识分子,不妨碍知识分子爱吾土吾民。

姜小白 : #知识分子与爱国主义#是爱国主义大还是个人人权大?

方舟子 : 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存在谁大谁小,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有时候捍卫人权也是爱国的表现,而有时候为了国家、民族利益又要牺牲部分个人权利。

沧海一声笑 : #知识分子与爱国主义#我觉得其实每个公民都有爱国心,但公民的爱国心往往会被最高阶层的人利用,来引起各国公民之间的仇恨,对此,方老师,司马老师,你们怎么看?

方舟子 : 爱国是一种感情,但是有感情不等于就要丧失理性,所以要警惕美好的感情被他人利用。就像爱一个人,也不能因此就成为那个人的工具。

阿拉丁 : #知识分子与爱国主义#现在有些留过洋的知识分子更有天下观,并大力批驳爱国主义!提出了“爱国苍蝇”“爱国浆糊”等概念!不知二位有什么样的解读?

方舟子 : 在世界还没有大同、各国还存在纷争的时候大批爱国主义是愚蠢的,甚至是别有用心的。要批,也应该去向强国批爱国主义,而不是来向弱国批爱国主义。

挨上蓝调 : #知识分子与爱国主义#方舟子老师您好,我觉得现实生活中有很大一部分知识分子,他们觉得自己很爱自己的祖国,但是科学素养不高,反对转基因,挺中医。您对这部分知识分子怎样看的?

方舟子 : 我一直在说要“脑中有科学,心中有道义”,没有科学基础的爱国是盲目的,很容易误入歧途,适得其反。比如那些妖魔化转基因技术的反转控如果得逞,会妨碍中国农业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展,拉大中国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差距,是真正的卖国贼。

逆風雲 : #知识分子与爱国主义#方舟子(@fangzhouzi) 司马南(@simanan) 有条件爱党,无条件爱国。可否?

方舟子 : 你这个说法也许对党员有用。我不是任何政党的党员,不存在爱党的问题。

专非长 : #知识分子与爱国主义#似乎中国的知识分子爱国主义情节更浓厚些?西方国家似乎不那样, 为什么?

方舟子 : 西方国家也讲爱国,特别是在战争时期和发展时期。中国还是个发展中国家,更重视爱国,理所应当。

许成 : #知识分子与爱国主义#有人说爱国和爱党是两回事,方老师,你怎么看?

方舟子 : 除非加入的是卖国的政党,否则爱党就应该爱国,爱国不一定要爱党。



白光、白噪声和白气味

15 12 2012年

从前人们认为白色是最纯的颜色,白光是最纯的光,直到有一天牛顿用三棱镜证明了事实恰好相反,白光是最不纯的光。在一间只留了一个小孔的暗室里,牛顿对着从小孔照射进来的白色阳光放上一个三棱镜,阳光被三棱镜折射后,变成了各种颜色的光。牛顿不是第一个用三棱镜制造人造彩虹的人,却是第一个用三棱镜证明白光是各种颜色的光的混合:他再放上一个倒过来的三棱镜,发现各种颜色的光透过它后,又变成了白光。

光是一种波,不同颜色的光是不同波长(或不同频率)的电磁波。可见光的波长在390纳米到750纳米之间,其中波长最长的是红光(所以比它波长更长的不可见光叫红外线),最短的是紫光(所以比它波长更短的不可见光叫紫外线)。所有波长的可见光均匀地混合在一起就成了白光。太阳光大部分是可见光,这不奇怪,我们的眼睛就是为了看到太阳光而进化出来的。

声音也是一种波,不同频率的声波我们听起来不一样。我们的耳朵能分辨的声波频率范围在20赫兹到20000赫兹之间,低于这个范围的是次声波,高于这个范围的是超声波,都是人耳听不见的。如果把人耳能听到的所有频率的声波均匀地混合在一起,变成了一种特殊的噪声,类比白光,我们把它叫做白噪声。白噪声听上去很像风扇发出的声音。

白噪声在生活中有点用处。我们可以利用它作为背景音掩盖其他声音。你如果住在一个隔音不好的宾馆,隔壁房间的谈话声让你睡不着,你可以打开风扇,这时你就只能听到一片噪声。这就好比你听两、三个人同时说话,能听得清其中一个人说什么,但是如果是几百个人同时说话,听上去就只是一片噪音。风扇声就相当于几百个人同时说话产生的噪声,隔壁房间的说话声成了分辨不出的噪声之一。

我们有眼睛能看见,耳朵能聆听,还有鼻子能嗅闻。既然不同波长的可见光混合成为白光,不同波长的声波混合成为白噪声,那么不同气味的混合能不能产生白气味呢?与光波、声波不同,刺激产生嗅觉的并不是一种波,而是化学分子。我们闻到的各种味道,往往不是单一种气味分子产生的,而是多种气味分子的混合。例如茶、咖啡、葡萄酒的香味分别是由很多种分子产生的,但是它们闻上去又是那么不同,并不像白光、白噪声那样趋于一致。

要产生白光、白噪声,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包含了人类能感知的所有波长的可见光或声音,一个是不同波长的可见光或声音要均匀地混合(强度或功率都相同)。这两点满足得越好,就越“白”。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遇不到白气味,原因是不是因为这两点满足不了?如果把人类能够感知的所有类型的气味分子均匀地混合在一起,是否就能创造出白气味?

人类能够感知的气味有好几千种,不可能把它们全都收集了来混在一起。但我们可以对它们进行分类,一种分类方法是根据人类的主观感受来分,例如某种气味让人感到尖锐、甜、香、温暖、酸、冷等等;另一种分类方法是根据气味分子的物理、化学属性来分。这两种方法并不矛盾,可以结合起来,然后选择涵盖各种气味类型的分子样本。

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是,怎么保证不同分子是均匀混合的?气味的强度并不像光、声的强度那样有一个简单的客观指标,例如不同的气味分子即使有相同的浓度,其气味强度可能完全不同。气味强度的强弱是一种主观的感受,也只能根据人们的感觉进行测量、对比。通常的做法是把一种气味分子不断地稀释,稀释到人们感觉不出来为止,以此作为基准。

以色列魏兹曼科学研究所嗅觉实验室选择了86种能涵盖各种气味类型的气味分子,以相同的强度做各种组合,然后请气味专家对如此产生的混合物气味进行评判。他们发现,混合的气味分子种类越多,混合物的气味就越趋向一致。当气味分子种类达到30种左右时,即使成分完全不同,却出现了同一种气味,他们认为这就是白气味。

这种气味给人的感觉是“中性”的,闻上去不好不坏。此前没人闻过这种白气味,自然界很可能不存在这样的气味。我们在自然界闻到的各种气味,即使是多种气味分子的混合,也不可能涵盖各种类型或有相同的强度。所以白气味只是实验室的产物,也没有什么用处,但是有学术的意义。它让我们了解到,我们对气味的感知,虽然是一个个气味分子刺激引起的,却不是分别对单种气味分子的感受的叠加,而是综合的感受,所以即使是各种气味分子的不同组合,也能产生难以分辨的相同的白气味。

除了视觉、听觉、嗅觉,还有味觉。你也许会想到,能不能创造出一种白味道?大概不能,因为味道的基本种类太少了,只有酸、甜、苦、咸、鲜五种,而且我们也不知道怎么比较不同味道的强度。

2012.11.28.

(《新华每日电讯》201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