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的离奇判决和北京法院的不立案

22 12 2012年

众所周知,近年来我一直在揭露防辐射服是商业骗局,但深圳市明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办的服装营销网站“中国品牌服装网”、“童装知名品牌网”、“第一营销网”却在2012年6月30日和7月2日盗用我的名义为防辐射服做广告,发表未署名文章造谣说“方舟子去年把安方高科和十月妈咪、添香、优加等一并列为防辐射五大品牌之一”,于是我在深圳宝安区法院起诉该网络公司,提出索赔。该法院审判员蒋百友在11月26日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该表述并未有任何贬低原告人格,损害其名誉的意思,故不构成名誉侵权”,驳回我的全部诉讼请求。

深圳宝安区法院对如此明显的侵权案件做如此枉法的判决,是不是意味着深圳的营销网站可以杜撰我的言论为被我揭露过的商品做广告,等到被我发现了一删了之即可,就不算是侵犯我的姓名权和名誉权,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我一直在说防辐射服是商业骗局,推销防辐射服的网站却盗用我的名义做广告,深圳法院居然认为这没有贬低我的人格,损害我的名誉。蒋百友法官对人格、名誉的理解极为奇特,我如果说这个法官是拿了营销网站的好处才做如此离奇的判决的,他是不是也不认为这是贬低他的人格、损害他的名誉?

我只起诉深圳市明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原因是因为其刊登的广告文章没有署名,它是我唯一能确定的责任方。该公司辩解称广告文章为北京的防辐射服厂家安方高科公司提供,他们不承担责任。既然如此,在向深圳中级法院上诉的同时,我也将在北京起诉安方高科公司。但在北京的起诉却面临着另一个离奇的问题。我在1990年办理护照出国时,根据当时的规定要注销户口、上交身份证。所以我是没有身份证的,只有中国护照可以证明我的身份,住宾馆、买机票、起诉都以护照为凭。但是北京西城区法院却以只有身份证能证明身份、护照不能证明身份为由,对我起诉奇虎360公司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不予立案。相反地,我的中国护照就被北京海淀区法院接受,立了我起诉福禄寿喜餐厅侵犯我名誉权的案件。但是我向北京海淀区法院起诉罗永浩的公司侵犯我的肖像权、姓名权,该院立案庭收下起诉书后,过了四个月既不通知立案也不裁定不予受理,就是拖着,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文规定,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必须在七日内通知立案或裁定不受理。律师向海淀区法院院长发了催告函也无回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北京法院的立案庭好像根本不存在似的。

我在深圳起诉好歹还能立案,在北京起诉却连案都立不了。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被中国的商业公司如此赤裸裸地侵犯,中国的法院却拒绝保护我的权利,纵容更多不法之徒侵犯我的权利,这叫“依法治国”?法院连诉讼法自己都不依。一个公众人物的权利尚且被法院如此蔑视,维权尚且如此艰难,何况他人?

附:
律师催告函
编号:2012-3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鲁为:

本律师接受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受方是民先生的委托,作为方是民的代理人特就起诉立案事宜,与你沟通如下:

方是民诉老罗和他的朋友们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至圣嘉德培训学校、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已于二O一二年八月三十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

但是,法院未依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法官行为规范》第十条的规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方是民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都能受理,并已开庭审理。你院对方是民的起诉“不裁不立”的做法明显偏袒对方当事人,并严重损害方是民诉权、纵容了不法份子对方是民的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的损害,导致了有更多的不法之徒实施对方是民的侵权行为。

鉴于此,请院长关注上述案件,要求立案庭人员依法立案。

若至本函发出后一周内仍未依法处理方是民的起诉事宜,则我方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倘若你院继续“不裁不立”的做法,则我方将有理由相信你院长本人在滥用职权、剥夺原告当事人诉权、袒护被告当事人。为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方将不得不向上级法院、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机关反映你的错误行为,并保留将相关控告检举文书公布在网络上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你自己负担。

本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29号旭捷大厦418室
邮政编码:100124
联系电话:51299916

特此函告!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
  律师:彭剑
二O一二年十一月  日
(本函一式两份;一份邮政特快专递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份由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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