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按:文中提到的鲁林即是参与窃取我妻子银行存款的枉法法官之一。】
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法官咋这么牛?
好端端的一个人在医院被医生忽悠死了,找医院讨不来一个说法。本以为法院是一个讲理的地方,但到了法院又被法官忽悠到如今连音信都没有了。我该怎么办?
我叫卢干臣,男,1944年8月出生,是湖北省洪湖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一名普通的退休高级工程技术人员。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
2004 年9月29日18:15,我老伴郑云萍(时年56岁)因患脑干终端基底节区豆纹动脉轻微出血,到武汉协和医院住院治疗,被医院安排为“一级护理”(适用于危重病人,每隔15-30分钟巡视一次)。刚入院21小时内,患者神志完全清晰,但血压偏高。9月29日晚20时,医院为患者只点滴注射了一次甘露醇(降颅内压药)125毫升。在距第一次用药的20个小时里,医生第一次查房时,患者回答了医师的多种询问,并圆满完成了各种动作。实习护士巡视两次。9月30 日15时,患者病情开始恶化,人感到极度难受,家属立即开始叫医生护士,不料此时科室里竟没有医生值班,只有实习护士在,15时30分,实习护士开始为患者测血压、心跳,此时血压已高至210/143,患者逐渐昏迷。直到16时,患者已经深度昏迷、牙关紧闭、不省人事了,才有进修代班的杜林栋医生赶来诊断。尽管此后医院开始每隔一小时或两小时巡视一次,并大量用甘露醇,但没有主治医师会诊抢救,患者再也没有好转。至10月1日15:00开始,主治医生不采取措施尽力救治,而是极力哄骗家属及其儿子为患者办理出院手续。10月5日,患者去世。
我觉得协和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最终导致患者死亡,遂于2005年9月15日向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武汉市江汉区法院的种种做法让人疑窦丛生。
医院方面存在的严重过错
一、违规用药,致患者脑死亡
1、治疗过失
9 月29日20:00,患者住进协和医院后,院方为患者滴注了一次125毫升甘露醇。在之后的21个小时15分钟内,协和医院全让非专科实习医生和护士对高血压脑出血患者进行非对症实验性治疗,且其治疗行为出现严重错误:对于高血压脑出血患者,早期应该使用常规降颅内压药物(例如白蛋白、速尿、甘露醇、甘油果糖等)降低颅内压,而协和医院使用的却是贝科能针、甲氯芬脂、威哌针、洛凯、脑甘肌肽等促进脑代谢和降血压强力扩张脑血管的药物,在5小时30分内,用双通道向患者体内输液1725毫升,另有40、50的药液单位不明没算(国家规定每人每天的输液量不超过2000毫升),是规范日用量的4.4倍,从而促发脑干再次出血。
2、护理过失
患者住进协和医院时,医院方面安排的是“一级护理”。我国护理规范规定,“一级护理”适用于危重病人,应该每隔15~30分钟巡视一次。而协和医院却是2小时30分钟、5小时、11小时巡视一次。进了住院部后,20个小时30分内,没有使用降颅内压药;22小时30分内,没有定时定量的用药治疗记录,连续三次延误医嘱4小时、6小时、4小时滴注白蛋白。这也是导致患者治疗过程中病情加重而没有得到及时救治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3、不施抢救
患者脑干再次出血并致血脑屏障破坏后,医院方面理应积极组织医护力量进行全力抢救,但是协和医院却没有这么做。患者出现上述症状并致深昏迷后,应禁用甘露醇,在6小时内按出血溶出物的理化性质用药,清除颅内血肿。医院方面的做法仅派了一名医生用了5分钟不到的时间察看了一下心电图。就这么一个过场,协和医院后来还将其称之为是他们的会诊和抢救。不仅如此,医院方面采取的措施——加量使用甘露醇,不仅没有减轻患者的病情,反而加重了脑干出血,并最后致患者脑死亡。
二、出现过失后,医院方面不是积极组织抢救,而是为了逃避责任哄骗家属办理出院手续
自10月1日15:50之后,长期没有露面的主治医师袁光雷多次找到患者家属及其儿子,谎称患者死在医院不能回家乡火化,10月2日是安全期,这个时候出院最为安全,等等。总之,他是竭尽全力地动员患者出院。
患者去世后,家属5次向协和医院催讨病历资料未果,又向湖北省卫生厅投诉,67天后,协和医院才给了一个护理记录;家属不断催讨,7个月后医院又给了一个医嘱,还有意识地将7张检验单重叠为一张复印。直到17个月后,在法院第一次开庭的时候,协和医院才拿出了全部伪造的病程记录。
三、伪造病历资料,竭力为自己开脱责任
为了减轻自己的过失,协和医院为医生和护士留足了伪造病历资料的时间,但是百密必有一疏。对于同一医疗行为,三种不同的病历资料的表述却自相矛盾而无法自圆其说。9月30日的《重整长期医嘱》上没有甘露醇和甘油果糖滴注,《临时医嘱》上却有,且执行护士是“唐燕”,就是这一医疗行为,《护理记录》上显示的执行护士却成了“江小琴”。如果不是后期伪造,怎么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
在患者家属投诉之前,医院方面都不知道患者的基本身份情况,不仅如此,还将身为城镇职工的患者想当然地写成“农民”。直到患者家属四处书面投诉之后,医院方面才根据投诉材料上的患者的身份资料将病历资料上的相关内容予以更改并补充填写完整。
还有,9月30日下午15:30,协和医院对于患者并无治疗和输液行为,为了掩盖事实,他们同样对病历进行了伪造,只是实习医生伪造得并不高明,马脚还是显露了出来:《护理记录》上每次滴注甘露醇之前都有体温、心率、呼吸、血压等数据,9月30日下午15:30有滴注甘露醇250毫升的记录,却并无以上供治疗作参考的数据。
伪造病危通知:10月2日出院时,医生刘胜鲲要患者的儿子只能在病危通知单上签名,日期留空,被医生补填为9月29日。伪造申请出院单,10月2日出院时,进修医生王磊写好了申请出院单,要患者的儿子在申请出院单上签名,日期同样被医生补写。
不论是前期治疗,出示病历资料过程的拖拖拉拉,还是后期伪造病历资料,协和医院都是在极力地为自己开脱或者为自己开脱预留时间。这不应该是一个负责任的医院和医生应该干的事情。
法院和医院沆瀣一气将官司久拖不决
一、不按程序办案:立案时未向原告方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未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起诉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应当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1条也规定,法院在立案时应当送达上述诉讼文书,以便当事人了解诉讼事宜。但原告于2005年9月15日提起诉讼,直到 2006年3月10日第一次开庭,江汉区法院始终没有送达上述法律文书。
2006年3月10日、3月21日,本案两次开庭,法院都未书面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开庭前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1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组成合议庭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由于法院没有书面通知,当事人一直不清楚本案的审判人员究竟有哪些,使得当事人在找不到主审法官的情况下,也无法找到本案的其他审判人员。
二、案件审理极其草率
2006 年3月10日第一次开庭,法院通知开庭时间是8:45,但时间到了,被告方却迟迟不到位,直到9:39才开庭,11点左右就宣布休庭。并且开庭时间,书记员随意接听手机来电,主审法官当庭与外来人员(另一案件的当事人)商谈另一案件,并欲当庭收受现金。原告方当庭对此表示不满,主审法官这才作罢并劝退外来人员。
2006年3月21日第二次开庭,法院通知开庭时间是10:00,因原告代理律师正在赶往法院的路上,原告请求法庭稍等片刻,主审法官却置之不理,按时开庭。此次开庭又是11点左右就宣布休庭。
2007年6月19日法院通知6月22日上午第三次开庭,21日法院又改为6月25日下午第三次开庭。说是开庭,实际上只花了近50分钟的时间向原告宣布医疗鉴定结果,并征求原告的意见。
三次开庭,主审法官都宣布由合议庭审理,但三次开庭,都只有主审法官一人参加(外加一名书记员)。
三、案件审理严重超期
本案于2005年9月15日立案,2006年3月10日第一次开庭(距立案6个月只差4天),完成质证后休庭;3月21日第二次开庭,法官当庭宣布同意被告方协和医院的申请,对协和医院“到底有没有过错”进行医疗鉴定;原告方表示同意对“协和医院究竟是否构成医疗过错”进行鉴定,待鉴定后再恢复开庭。
不料此后法院杳无音讯。由于法院的办公区无法进入,原告只能通过电话联系,而无数次电话均找不到主审法官!不是出国考察去了,就是生病住院了,再就是法院要搬家了……主审法官和原告及其代理人玩起了捉迷藏。
万般无赖之下,我只能多方寻求支援。终于有一家媒体对我的这种遭遇表示同情,并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向湖北省有关方面进行了反映。在有关方面的过问下,江汉区法院这才在立案19个月之后的2007年5月9日下午由法官鲁林向原告送达了《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日期是4月19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无日期)、《举证通知书》(无日期),并于2007年6月25日第三次开庭(实际上是向原告宣布医疗鉴定结果)。原告当庭表示对这一黑白颠倒的伪造医疗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法院同意重新鉴定,时至今日,又是1年10个月过去了,此案如泥牛入海沓无音讯。
《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而本案迄今已经43个月了,却莫名其妙地杳无音讯。
四、医疗鉴定程序不合法、内容不真实,明显偏袒包庇医方
1、不给准备证据材料的时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而江汉区法院委托的湖北新华法医司法鉴定所2007年4月16日下午通知患方4月18日上午提交鉴定证据材料,只给一天的准备时间,且没有提示提交材料的项目范围。
2、参与医疗鉴定的专家不公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由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含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的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函件咨询。三十一条规定: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患方不知道鉴定组有多少人?参加鉴定的这些专家从何而来?相关专业的专家是否不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3、《鉴定书》,歪曲事实,黑白颠倒。湖北新华法医司法鉴定所的《法学鉴定书》全文1070个字,却有10多处文字表述不真实或者歪曲事实。
彭显亮编写鉴定,避开了早期21小时15分,无医疗行为,没有鉴定。将三次延误医嘱4小时、6小时、4小时滴注白蛋白鉴定为合法医疗行为。将患者发生了颅内再次出血后,禁用甘露醇,医方违规加量使用甘露醇,鉴定为合法医疗行为。
将9月29日20:30和9月30日19:30两个不同日期伪造的“告病重”和“告病危”鉴定为合法。
将医生伪造代替患者编写申请出院鉴定为合法。将一位医生只用了5分钟查看心电图,鉴定为合法会诊。对重症患者入院了39小时后,医方哄骗患者出院,鉴定为合法交待病情。湖北新华司法鉴定所负责人几次要执笔人彭显亮实事求是写鉴定,彭显亮多次躲开我。
《鉴定书》出来后,我找到执笔人彭显亮理论,就上述问题驳得他哑口无言。
因为有关法律规定医疗官司必须在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这一规定导致只要是涉及武汉协和医院的案件,都必须在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审理。日久生情,社会上早就有传言说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与协和医院的关系非同寻常。是不是这种“非同寻常”的关系致使本案存在诸多问题呢?我不知道。我已经64岁了,唯一的希望是,在我有生之年能看到法律给我老伴的死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说法。面对这种种状况,我该怎么办?
致
礼
卢干臣
联系电话:0716-2213708,手机:13797299093
200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