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京法院判决书透视武汉法院来京抢劫方是民妻子无理

16 08 2009年

作者:北京愤怒

据讯,以肖国雄为副院长的武汉江汉区法院在事前没有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于2009年8月7日到北京强行划走方是民(方舟子)妻子刘XX的私人存款人民币40754元。近日舆论为此哗然,愤怒谴责之声不绝于网。我们关注肖传国诉方舟子案件已经很久。我们认为,这是一次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破坏正常舆论监督的恶性案件,最高法院应该立刻调查处理这次严重违法事件,国家的其他相关机构和媒体也应该为捍卫公民的正当言论自由而奋起声讨武汉法院的不法行为,避免类似不良事件在全国蔓延,殃及更多无辜。

显然,要正确认识此次银行抢劫案的违法本质,必须从肖传国多次控诉方舟子案件的是非根源谈起。

2007年,肖传国曾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对方是民提起控诉和上诉,声称2005年11月方是民在汤姆网进行的有关学术打假的访谈中,就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是否具备参选中科院院士的资格、肖传国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肖氏反射弧”理论的价值、肖传国举报方是民剽窃事件等问题发表看法时,诽谤了肖传国。

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后来受理上诉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都认为:上述争议均属学术领域范围内的争议,应局限于学术领域依靠学术自治妥善解决,法院不应该也没有能力对此做出法律评判。方是民虽然在发表评论时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带有贬义性的词汇,但质疑与否定本为评论自由的题中之义。肖传国虽因此感到自身名誉感降低,但上述评论尚未超出观点争鸣的范畴,并不构成对肖传国名誉权的侵害。因此,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肖传国的所有申诉请求,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第631号民事判决。

把武汉江汉区法院的判决和这两次北京判决书对比以后,我们现在的感觉正如当时的一位评论者早就说过的那样:只有北京的两次判决才是肖-方诉讼案件唯一正确的判决。因为只有北京的判决才真正依法维护了公民自由言论的合法权益;而北京高院的二审判决则达到了新中国空前难得的高度,它是我国政治生活日益民主化、司法领域日益朝着国际化正规化发展的里程碑文件,值得各族各界广泛宣传!

当年,武汉江汉区法院徇情枉法,本来就错判过一次方先生,理应道歉才是;不料今年又来京抢劫方是民妻子的合法钱财,真是错上加错,因此我们广大网友都应该站出来强烈谴责为虎作伥的武汉江汉区法院副院长肖国雄!



一名脊柱裂患者给卫生部部长的信

15 08 2009年

方先生您好!以下这些内容是我在部长信箱的留言,可是到现在也没有给我答案,希望得到你的帮助,给我们受害者讨一个说法!我的联系方式:1553787XXXX QQ185491400 742808967

陈部长您好!

我是一个先天性脊柱裂脊髓脊膜膨出导致的两便失禁的患者,我现在24了,此病已伴随24了,光爬行我爬了10有余,为此我的脚趾头都磨掉了,穿开裆裤穿了20余年,都不敢去他人身边,人还没到呢,骚味儿就到了!晚上把床尿的,都是湿漉漉的!

07年3月份在央视的人口节目里得知郑州神源的,当时并没有去因为家里实在没有钱为我治疗,在以后的时间了许多媒体的报道我更加相信了,把所有的希望全部寄托这家医院上来经过几个月借够了钱!11月份在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接受了“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手术,承诺成功率80%-85%,恢复期8个月-1年半,可现在一年多了没有一点起色,和我同批做手术的患者没有一个有好转的的!

这是他们的简介: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是经郑州大学批准成立的研究机构,主要研究方向为: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基础与临床研究、神经源性膀胱基础与临床研究、泌尿外科疾病基础与临床研究。专家队伍强大、科研实力雄厚、仪器设备优良,目前承担着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河南省及郑州大学等多项科研课题。

郑州大学聘请国际著名泌尿外科专家、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理论创立者、博士生导师肖传国教授担任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高晓群教授、杜茂信教授担任副主任。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是经郑州市卫生局批准成立的医疗机构,附属于郑州大学神经泌尿外科研究中心,主要进行“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技术的推广和临床应用及泌尿外科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医院配有LABORIE尿动力仪、METRO神经电生理刺激仪、STORZ内腔镜等先进的医疗设备,能够开展神经泌尿外科、普通泌尿外科的多种手术。

获奖项目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JACK LAPIDES特等奖(1993年、2003年、2005年)。
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001年)
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2000)
吴阶平医学奖(2000年)
何梁何利科学与技术进步奖(2002年)
中国高校自然科学一等奖(2000年)

他们的获奖项目是真的?

此技术是国家“973”计划项目吗?

此技术现在是否可以应用于临床?

此技术是否经过卫生部批准?

此技术好像以前武汉协和医院做得,为什么又跑到河南了呢?

我们患者的家庭经济条件10个有8个贫困,为我们看病负债累累,如今没有好转,反而更加痛苦了!

望您予以解决,谢谢!



不知有多少白老鼠!——转自百度贴吧“肖传国吧”

15 08 2009年

不知有多少白老鼠

我是脊柱裂脊髓脊膜膨出导致的大小便失禁!
最早是07年03月02下午看了央视的人口节目得知郑州神源可以治疗此病!是我看到了重生的希望,把所有的希望全部寄托这家医院了!
07年11月份行肖氏术,如今一年多了没有好转和以前一样,我不要求达到100%,最起码的控制问题都没有解决,哪怕是多去几趟厕所也行,和我同时做手术的患者无论大小都没有效果!
前几天我去复查了,复查报告大概看了,很是失望,和术前的没有什么区别!
去的那天走到菜王西街,就看到一对夫妇领着一个男孩子,孩子走路一瘸一拐的,穿着开裆裤!夫妇俩很朴实,男的手里惦着个长方形的包里面装着小子用的小褥子,女的扎着麻花辫,拿着外衣在后面跟着,一看他们就像农村出来的!
我走到医院他们在其他的患者家属谈话他们说他们是从安徽来的,来这住院的!医院还是住满了患者,医生每天都在做手术!
我们是无知的嘛?现在不知有多少患者已成为人家刀下的白老鼠了?不知道将来还有多少患者将成为白老鼠!
一年多等待,我得到了什么?白纸黑字的病例!病情依旧,痛苦依然!
QQ742808967 QQ群40551631

作者:742808967
2009-5-15 14:47

为了不让病友们成为肖传国屠刀下的白老鼠,来揭露肖传国的骗局吧!

神经损伤致大小便失禁的患者,当你们从网上或电视上看到的”肖氏人工体反射弧”时,一定前途一片光明,当手术后你就失望的犹如落进地狱一般,医院就会告诉你是那不成功的百分之二十患者,从我认识的病友中,还没见到一例是见到有效果的,请做过手术或及将做手术的朋友们,来这里发个言,谈谈你们的所见所闻吧!一起来揭露肖传国的丑行吧!

作者:88057003
2009-5-3 09:58

回复:肖的手术到底有没有效?

我熟人在同济做了快3年了,没效.期间同时做手术的其他2人后来,联系也不见任何疗效.

作者:59.191.75.*
2007-4-3 21:15

回复:肖的手术到底有没有效?

认识的病友均无效

需慎重!!!!!

作者:210.13.85.*
2008-11-7 16:12 回复此发言

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骗人
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09-1-10 08:30

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说可以治疗脊柱裂引起的尿失禁,运用肖氏反射弧把神经稼接到膀胱。他们收费将近3万,我做过到头来没有任何疗效,肖传国真是在骗人,方子舟说的对。患者利益谁来维护?请友友们指点一下谢谢

提问者: 情像雨点a



论文署名“长尾巴”非个别现象 方舟子吁规范

14 08 2009年

2009年08月12日长江日报

●生带师:思想由老师传授

●师带生:帮助学生毕业

●带同学:送个人情挂个名

●带不相干者:为了项目大局

本报讯(记者李佳)昨日,记者采访部分高校师生,发现同学之间、师生之间“心照不宣”地在论文署名上接上一条“长尾巴”,已经不是个别现象。甚至,在这样的乱象中,还有我们从未了解到的形态——进行“战略投资”。

导师:

带名字顺理成章

记者采访武汉某科研机构姚姓博士生导师。他说,圈内的确存在学术文章带“名字”的情况。学生论文当然得带上导师名字,“文章是学生写的,但思想都由老师传授”。

他表示,有的学生发表论文数量不够,有些导师还会带上学生名字,“也是为学生好”。

熊先生毕业于上海某著名高校。按母校规定,研究生毕业要在国际级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在国内A级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当时,他一直参与导师负责的某项目,负责搜集资料,并未参与学术观点的提出或文章内容的撰写。导师最后成文发表时,将他放到了第三作者的位置上。最终,他得以毕业。

学生:

送个人情挂个名

滕先生毕业于北航。他说:“同学之间论文互相署名的情况很常见。同学帮你写了几段,或者搜集资料、数据,都会带上名字,还会很自觉地‘附’上老师的名字。带同学名字,是为了‘送个人情,挂个名’。”

毕业于中科院计算机专业的陆先生表示,自己的同学即使没参与论文写作,但有时也会带上其名字,“不过是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因为评职称时有用。而带老师的名字,是考虑到“老师还是有人买账的”。

“尾巴”上的X及Y等人:

进行“战略投资”

记者联系上一位毕业于武昌某重点高校、现在国外求学的博士生张某,他向记者介绍的情况令人瞠目结舌。

他说,圈内将“长尾巴”分成这样几截:第一作者,是工作主要承担者,也是论文写作者;中间作者,是工作协助承担者;通讯作者,是项目负责人,也就是“老板”(导师)。

有时“老板”为了拉关系,通常会加一些额外的名字。这些“尾巴”上的X及Y等人包括“老板”的合作伙伴或潜在合作伙伴。这些人与此项目根本不相关,但“老板”“为了项目大局”而进行“战略投资”,会在中间作者中安排上他们的名字。

张某说,“老板”为让所有学生在毕业时都有比较多的文章,在中间作者中会让学生互相带名字。这样,整个团队的成果就会比较可观。

他介绍,有一种极端情况是,“老板”可能考虑到学生毕业的需要,将某个年轻学生的成果换给即将毕业的学生;然后,将来再用同样方式为这个“做贡献”的学生“补回来”。这样,“团队发展会更顺畅”。但这种情况较少。

张某说:“如果没有剥夺主要完成人的第一作者身份,经过‘老板’安排的作者名单,大家都会接受。”

对话论文“长尾巴”硕士生:

带10个名字也没关系

本报讯(记者李佳)昨日,记者对话几位论文“长尾巴”的硕士生,调查“长尾巴”思维的来源。

记者:问你们一个有些敏感的问题,你们写论文时有没有带过别人的名字?

陆先生:有啊,是第二作者、第三作者。

记者:为什么带名字?容易毕业?

陆先生:评职称要求第一作者论文1篇、第二作者论文2篇。

滕先生:有贡献啊,同学帮你写了几段,或者搜集资料、数据;也许就是送个人情、挂个名。

记者:你这次带了他的名字,下次他会不会带你的名字?

陆先生:会的,反正不是第一作者,排到第10作者都一样。

记者:可以排到10个吗?

陆先生:有个小飞机遥感项目,我数了一下,作者排到第16位,还得了一等奖。

网友“敛迹”:关键是谁在第一位。后面的,别人也就不在意了。后面的人好比打杂的。第一作者才有分量。如果老师甘愿做第二作者、第三作者,那就有问题了。

记者:一般是不是都得带老师的名字比较好?

陆先生:那是啊,老师还是有人买账,他也得出论文通过考核。不过,一般老师一定要排第一作者才好,第二作者也可以的,合作研究嘛。

滕先生:老师多少会指点一下吧,怎么也是老师啊。

记者:你愿意带我的名字吗?

陆先生:反正我是第一作者,加一个你不嫌多。

记者:为什么不“一并致谢”?

滕先生:“一并致谢”没用,算论文数的时候又不能列出来。

“学术打假卫士”方舟子给本报发来电邮

要想办法规范论文作者“注水”

本报讯(记者李佳)昨日凌晨3时许,远在美国的“学术打假卫士”方舟子给本报发来电子邮件,对于“长尾巴”论文表达看法。他认为,要想办法规范论文作者“注水”。

他说,“长尾巴”学术文章的出现,有文化和现实的双重因素。

文化方面,中国人更讲情面,更爱巴结上级,所以更乐于让领导、同事、朋友在论文中挂名。

现实方面,目前高校特别注重论文的数量,把发表论文的数量多当成学术成就的指标,因此就更有通过在论文上挂名增加自己论文数的动力。反正让一篇论文多几个作者对自己又不会有什么损失,何乐而不为呢?

他认为,围绕学术文章的作者这一话题,最近几件事都反映出“需要加强制度规范”。

他说,第一作者是对该论文的工作做出了最直接、最主要贡献的研究者,一般是指做了论文中的大部分或全部实验的人。如果导师没有对论文工作进行过具体指导,就不宜担任论文的通讯作者或其他作者;如果导师没有对论文有最直接、最主要的贡献,就不应该是第一作者。

现在,国内高校开始要求只有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的论文才算数,又出现了一篇论文同时存在几个第一作者和几个通讯作者的奇怪现象。要改变这种现象,必须从制度上着手,改变论文数量的统计办法。比如,一篇论文如果有两个第一作者,那么每个人只能算半篇论文。这样就可以让论文作者“注水”无利可图,有助于减少这种现象发生。



武汉江汉区法院的违法行为

14 08 2009年

作者:李在方

本文要论述的是,江汉区法院扣押方夫人的财产的行为,是一项典型的违法行为。为了节省篇幅,本文的论述,主要围绕法院能否追加案件被告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这个中心问题来展开。至于江汉区法院的其他违法行为,比如违反《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各项规定的行为,就不在此赘述了。

首先要说明的是,本文为了论述的方便,假设了武汉江汉区法院的原判决是合法的;而江汉区法院的原判决,于法于情,皆属乖拗,以至被天下人传为笑柄。本文的主旨意在阐明,即使江汉区法院的原判决是合法的,该法院也无权执行方夫人以个人名义所有的财产。

1、方夫人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谁是本案的被告和被执行人呢?我们来看: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XYS20060731)明明白白地列出:
“原告肖传国……
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
被告方是民……”

判决书的最终判决为:

“一、被告方是民、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搜狐新闻频道刊登声明,向原告肖传国赔礼道歉……
二、被告方是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三、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对此款,被告方是民应与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书没有在任何地方提到方夫人的名字。肖传国在诉状中并没有将方夫人列为共同被告,江汉区法院的判决书,也只是判决“被告方是民”“向原告肖传国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可见方夫人与本案,并没有任何的关系。那么问题就是,江汉区法院能否将与原案并无关系的方夫人,列为共同的被执行人?

2、江汉区法院不能将方夫人列为共同的被执行人

我们上文指出,方夫人在本案中,既不是共同的被告,法院也并没有判决方夫人犯有侵权行为,最终判决的民事责任,也是由方舟子本人来承担的。我们再重复一遍:方夫人的名字,从未在案件进行的任何阶段、涉案的任何文书中,出现过。就本案而言,方夫人与案情和最终的判决并无任何关系;她是本案被告之一的方舟子的夫人这一事实,在法律上处于本案之外。换言之,方夫人是被告方舟子的夫人,对于本案而言,是一个偶然事件。那么,法院能否将与本案本来无涉的第三方,仅仅以其为被告配偶为理由,追加为被执行人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唯一的根据应该是有关的法律;但是《民事诉讼法》中,对这一问题,却没有任何的规定。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能否必然推定法院有权自主作出决定,任意追加被执行人呢?答案是斩钉截铁的“不能”,因为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所不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注意这里是法院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其权力。也就是说,在法律之外,法院没有权力;进而言之,非经法律明确授权,则法院没有任何权力。这正是宪政和“依法治国”之最基本的精神,即否定和消灭任意的、无法预知的权力行为。这个我们且不赘言。我们在此只是强调指出:任何法院要追加一个人(或者组织)为被执行人,都需要法律明确的授权。这种授权可以有两种形式:

(1)特定的授权,比如法律可以明文规定:“法院可以将被告人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这里可以对追加条件加以进一步的明确,也可以不加规定,从而给法院赋予很宽泛的权力;

(2)不特定的授权,比如法律可以明文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任意追加任何人(或者组织)为被执行人。”

不幸的是,对江汉区法院而言,这两种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都不存在,在199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不存在。也就是说,根据《民事诉讼法》,江汉区法院无权将方夫人直接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这就是江汉区法院为什么要离开《民事诉讼法》,跑到《婚姻法》里面去寻找法律根据的原因。

3、《婚姻法》的规定,不能成为扣押方夫人财产的根据

江汉区法院援引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很明显,本条条文规定的仅仅是夫妻之间对共同拥有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相应的义务),而并不给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创设任何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根本用不着什么神秘的法律知识和推论,条文只字未提第三人,就已经十分明白了。尤其重要的是,根据同样的理由,本条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赋予法院以任意执行被告配偶的财产的权力,也是无须多言的。

更为重要的是,《婚姻法》第17条规定,受制于《婚姻法》第19条,该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这里的规定很明确,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反而言之,假如夫妻双方已经有约定,那么《婚姻法》第17条就不能适用了。那么,在方舟子和方夫人已经有约定的情况下,方夫人以个人名义所拥有的财产,就不能算作是他们二人的“共同财产”。

因此,江汉区法院所援引的《婚姻法》的第17条,依照《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是不能适用的,因此,更不能成为江汉区法院扣押方夫人财产的法律根据。

4、还有别的法律根据吗?

我们已经发现,从《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中,都找不到追加方夫人为被执行人的根据。唯一的一个有点联系的法规性文件,江汉区法院却没有援引。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二条(债务人变更或者追加的范围)

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

(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的配偶;”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被执行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占有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这里的第2条显然是不能适用的,因为第2条的适用条件是原判决书中必须确定判决的债务是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才行,换言之,在本案中,要追加方夫人为被执行人,原判决书就应该判决为“由方舟子及其夫人承担共同责任,二人共同向肖传国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才行,可是我们在开头就已经指出,原判决书却只字未提方夫人。

恰恰相反,原判决书判决“被告方是民”“向原告肖传国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也就是说,原判决书确定,此处“被告方是民”的判决债务,为个人债务,那么上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4条也不能适用,因为第4条只适用于“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外”的情形。不仅如此,第4条明确规定,即使是在符合第4条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法律所允许的被执行的财产的范围,也只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要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需要弄清楚,夫妻二人是否已经有了约定。在夫妻二人已经有了约定的情况下,他人、或者法院,无权强制认定某一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5、结论:江汉区法院扣押方夫人的财产,是违法行为江汉区法院扣押方夫人的财产的行为,不仅在现行的中国法律中找不到任何的规定支持,更违反了现行的中国法律的各项明确规定,是一项典型的违法行为。



评“肖传国积德,赚钱,报仇近况”

14 08 2009年

【评】

    这“几位美国教授”说的是哪一国的英语?

(方舟子)

    纯正的伦敦音,就是离江汉区比较近了一点

(ziren)

    “Dr. Xiao…will won the Nobel Prize,… ” 找个新东方学生去给指导一下语法:)

(POWER)

    找初中生就可以了吧。这样的英语水平做50分钟演讲,难怪大家热烈鼓掌感谢终于讲完了。

(方舟子)

    不是吧,现在小学就上英语课了。为什么麻烦初中生呢?

(克己明德)

    这个就不要追究了,得意忘形的时候,尾巴总有夹不住的时候,英语不是他的母语口误难免

(Nixrreg)

    医学教授嘛,说的是古色古香的拉丁国英语。

(@)

    老外教授不带这样夸人的。Dr. Xiao…will won [没过四级,用动词原形win好不好] the Nobel Prize,…

(heartwaver)

    当初昏教授对碧声讲话言语轻薄,流里流气。怀疑他当初那么护卫核酸营养是因为同病相怜。

(喜爱)

    老肖嘴里说诺贝尔奖,心里也知道没戏。目标还是院士,只是暂时没办法只能等。

(coubert)

    老球死后,肖的院士再不会有戏了。

(true)

    钱到底从哪里来的?真的敢用经费来报仇?

(新语粉丝)

附:
肖传国积德,赚钱,报仇近况:让朋友更高兴,让敌人更难受

散仙谷 http://www.webjb2.org/webjb/sanxian/

送交者: 搬运工 于 2009-08-14 19:39:53

老肖现在满世界到处开刀,当KEYNOTE Speaker。。。

这 SIU(国际泌尿学会)也真逗,开始邀请我为大会invited speaker, 10分钟。我回复OK;过了几周,又来信,通知改成50分钟 KeynoteSpeaker,因几位美国教授提意见(把Emails还同时转给我啦):Dr. Xiao…will won the Nobel Prize,… and the 10min’is not appropriate and he should be the featured speaker…

每次会议,掌声都持续得让你下不来,只好多方向点头致谢,下来后坐下前还是掌声不息,只好再多方点头致谢。每个国家,每个医院,那些所谓世界顶级的泌尿教授,神经教授,小儿教授,胃肠道教授对自己的由衷尊重和佩服让人觉得总算为父母老师,为中国争了点光。

人贵有自知之明,其实96年第一例病人成功后,我就知道我在医学史上的位置,现在和将来的荣誉只是个必然过程而已。记得2001年新华社那记者碧声(王艳红)用牛津大学一华人教授主任挤兑我,我很诚恳地告诉她:人贵有自知之明,你那教授比不过我。记得JT用饶毅‘对生命科学的贡献’来挤兑我时,我也说过类似的话。对那些善意的怀疑,恶意的攻击根本没当回事。但是,还是为中国,为中国人感到悲哀:这么大这么好的事,在全世界包括台湾包括香港都得到高度赞赏和尊重,却在国内受到如此之多之强的污蔑诽谤,可见方舟子及其走狗这类人的劣根性和无法无天对中国对科学家的危害多大。这也是为什么我要站出来不惜一切代价,摧毁这伙黑帮。靠的是什么?老子本身过硬,老子的工作过硬,老子不差钱。老子有仇必报。

请置顶请到处转贴,让大家看后高兴,让方舟子及其走狗看最后一句



宝贝,宝贵的贝壳

13 08 2009年

    当你亲切地称呼某一个心爱的人“宝贝”的时候,很少有人会意识到,你其实是把她叫做一种贝壳。宝贝的本义是宝贵的贝,是宝螺科(又称宝贝科)贝类的统称。全世界的宝贝大约有200种,共同特征是贝壳为卵圆形,极其光滑,背面布满各种斑点和花纹,腹面有一条缝状开口,开口的两侧各有一排齿纹。甲骨文的“贝”字画的就是宝贝腹面,两侧各画两颗牙齿。后来两侧的牙齿连接成了两条线,下面又伸出两根触角,就成了繁体的“贝”字。

    为什么把这种贝壳称为宝贝呢?不仅因为它是最漂亮的贝壳,而且因为在远古时期它是做为货币使用的,是人类最早使用的货币。所以我们的祖先用“贝”造出了很多与财富有关的字:财、货、贪、贫、贾、资……有的经过简化已看不出和“贝”的关系,例如买、卖。有的在繁体字中也难以觉察与“贝”的关系,在甲骨文中才露出贝的影子,例如:“得”,本字只有右半部分,上面是“贝”下面是“手”,意思是拿到了财富;“贯”,上下部分都是“贝”,是一根绳子把两个贝穿在了一起,本义指的是穿钱的绳子;“朋”,是两串贝,一串5个,本义是钱的单位(10个贝)。

    宝贝成为人类第一种货币,并不偶然,它天生就是当货币的料:美丽、轻便、耐磨损、多数地方不生产、除了用做装饰没有实际用途,而且很关键的一点,它无法假冒,不怕会出现假币。后来人们也用铜铸造宝贝当货币用,但是三岁小孩也很容易把它们与真宝贝区分开来。用陶瓷也许可以制造出可以乱真的宝贝,但是制造的成本必然极高,得不偿失。因此,除了中国,在世界其他地方,特别是亚洲、非洲和大洋洲等许多地方,也都曾经使用宝贝当货币。虽然宝贝有200种之多,全世界的人们却都只选用两种宝贝当货币:黄宝螺(因此也叫货贝)和金环宝螺(也叫环纹货贝)。这是不约而同,还是从共同祖先那里传下来的传统?

    中国从西周末年开始金属贝逐渐取代了天然贝,春秋以后,金属贝也逐渐被其他的货币取代,到秦始皇改革币制时,明文规定禁止用贝做货币。但是在世界其他地方,有的一直到19世纪还在用宝贝当货币。大量的货贝被从非洲东岸支付给不产宝贝的西非,光是1867年一年,从尼日利亚拉多斯港口就运走了3400吨的货贝用来购买含油种子。这必然导致通货膨胀,难怪到19世纪末,货贝就迅速贬值,不值钱了。

    世界上的贝壳已知至少也有好几万种,为何独独选了宝贝当货币?除了宝贝有较规则的形状便于辨认、携带之外,一个重要的因素可能是宝贝与其他贝壳相比,更为光滑亮丽,就像珠宝一样显得更为珍贵。贝壳的表面覆盖着珐琅质,使贝壳有了光泽。但是在生活中珐琅质会磨损,如果长了海藻或藤壶,更会破坏了贝壳之美。宝贝在行动时,它的外套膜通常从壳中伸出来,包住了整个贝壳。外套膜分泌珐琅质,生长、修复贝壳,并保护它不受磨损和寄生物的侵害,所以宝贝的贝壳会一直那么光滑。

    宝贝的外套膜长着很多枝叶,色彩通常非常鲜艳,看上去就像海兔。宝贝外套膜的色彩、图案往往与贝壳差别很大,一旦受到惊吓,就迅速缩回壳内,露出截然不同的贝壳,让捕食者感到困惑。而宝贝长着两排“牙齿”的开口看上去就像一个吓人的大嘴,也许能把捕食者吓跑。

    用货贝当货币有一个缺点,那就是只有一种面值,单纯以个数计算,遇上大宗的买卖就很不方便。一种变通办法是用宝贝的大小设定面值的高低。《汉书·食货志》详细记载宝贝的五种等级和对应的价值,根据的就是其大小。最低一级的宝贝不足一寸二分,值钱三文,这显然指的就是最通行的货贝,平均长度大约2厘米。而最高一级的宝贝四寸八分以上,值钱二百一十文,常见宝贝中能大到这种程度的,只有一种,那就是虎斑宝贝(也叫黑星宝螺),平均长度大约8厘米,能长到15厘米。

    虎斑宝贝不仅是宝贝中最大的,也是最漂亮的。像货贝这样的小宝贝收藏一段时间后会逐渐变得黯淡,但虎斑宝贝的珐琅质非常厚,只要保存得当,很多年都能一直光彩照人。虎斑宝贝的图案也非常美丽,布满大小不一的黑褐色圆斑,就像披着美洲虎的皮。它的图案千变万化,不会有两个完全相同。图案的变化除了遗传的因素,还深受环境的影响。生活在黑暗地带的虎斑宝贝的底色通常较深,而在明亮地带的虎斑宝贝则底色较浅,甚至白化成了白色,这被认为有较高的收藏价值。

    因此虎斑宝贝成了最受欢迎的宝贝收藏品。中国将它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所有宝贝中唯一受保护的,按法律规定应该禁止出售、收购。不过你不必担心买不到。在国内海滨旅游城市的小摊上,花几块钱就可以买到品相完好的大型虎斑宝贝。它们并非当地出产,而是从国外进口的。虎斑宝贝在国际上并不受保护,产量极高,用集装箱满世界运输,批发价一个只有大约10美分。在这种情况下,还把虎斑宝贝列为保护动物,除了让政府部门借以收取资源保护费(现行的收费标准是一只50元),以及让觉得自己是在收藏保护动物标本的收藏者产生不必要的愧疚外,没有多大的意义。

2009.8.9

(《中国青年报》2009.8.12.)



也谈武汉江汉区法院执行方舟子财产案的违法性

13 08 2009年

作者:天地良心

一些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非常明确的:

其一,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能执行到配偶的财产上去,而且还要传唤配偶参加到执行程序中来,听取他(她)的意见,作出执行与否的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一个《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虽然只是征求意见,但由于它对相关法律起解释作用,各级法院还是广为参照的。其中第二条第二项,第五条明确规定,只有经明确为共同债务的,才可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第十四条则明确了债务人的配偶有提起异议的程序性权利。

本案中,原判决并没有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只能推定为方舟子一方债务。当然,法院可以“主动”建议肖某再起诉,将该债务定为共同债务;或者法院可以直接篡改原判决,将“共同债务”字样加入到判决书中,然后通知方舟子其原有判决书作废,然后才能执行方舟子夫人的财产。(这样做对法院来说都是“合法”的,因为它可以给自己的决定加上“经查,本院认为”就万事大吉了。)

其二,如果法院不想把原判决的债务改写为“共同债务”,那么法院就只能执行方舟子的个人财产,以及共同财产中属于方舟子的部分。《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二款就明确:执行自然人个人债务时,对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可以责成夫妻双方限期进行协议分割。在限期内未进行分割的,或者分割协议明显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作出分割裁定后执行相应的财产。所以,法院在偷偷划走方舟子夫人名下的财产时,应该再偷偷地增加一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裁定。我不明白为什么法院不这么做,因为这很容易,你只要拿张纸出来,写上“经查,本院认为:夫妻双方财产分割方式如下:刘某帐户内的财产全归方是民所有”,然后盖一个法院大红章就合法了。我不明白这样举手之劳的事江汉法院为什么不做。

不过,现在的事实是,方舟子与其夫人是约定分别财产制,该约定在本案发生之前就存在,并不是为了逃避执行才出现的,所以该在先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可能基于此,江汉法院才懒得去分割财产了,偷偷把钱拿走再说;因为目前的潜规则就是,钱在谁手上谁就是大爷。法院先把钱拿走,让苦主到法院求情把钱拿回来。

其三,本执行案程序上反映出来的严重违法行为的线索。如果法院工作人员明知法律禁止的执行方法而故意去做,制作没有依据的法律文书,未经法定程序而擅作执行决定,那么就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在“枉法裁判”,“伪造公文”以及其他渎职方面可能有违法行为发生。有关法律监管部门有义务提起本执行案中有疑点问题的监督处理程序。



武汉肖氏法院如此枉法窃取公民合法财产

12 08 2009年

    昨天我的妻子去了一趟银行,查看了武汉江汉区法院划扣其个人存款时交给银行的手续,并拍照为证,共三样:

    一、两名执行法官的证件复印件。这两名执行法官是:余文庆,武汉江汉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编号WH01090;周中川,武汉江汉区人民法院书记员,编号WH01037。

    二、武汉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该通知书开给“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宣武支行新华社储蓄所”,内容为“因方是民、刘XX(方按:我妻子的名字)单位在期限内未予执行请将其配偶刘XX在你属(银行帐号)帐户的存款40754.4元,扣划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院长签字为肖国雄。我查了一下,肖国雄为武汉江汉区法院副院长。原来武汉江汉区法院还真姓肖,不知这位副院长与名字仅差一字的原告肖传国有无亲戚关系?该通知书的签发日期为2009年8月7日,我妻子的存款就是那一天被划走的,莫非肖院长亲自跑到北京签发了划扣存款通知书?

    三、武汉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汉执字第636-2号。审判长余文庆,审判员刘辉,助理审判员鲁林,书记员周中川。裁决日期也是划款的当天,即2009年8月7日,武汉肖氏法院竟然在北京开庭判案?

    该裁决书称:“申请执行人肖传国于2007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方是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肖传国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整,承担案件受理费1260元,合计人民币3126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但是我本人及我的律师从来就没有收到什么“执行通知书”,何来送达?此前我根本就不知道肖传国申请了强制执行,武汉肖氏法院究竟向谁“责令”了?武汉肖氏法院之所以要谎称“送达”、“责令”,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按规定,在强制执行之前,必须先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指定履行期限,逾期不履行才能强制执行,而武汉肖氏法院是作贼一般偷偷从我妻子帐号划款的,知法犯法,所以才要在裁定书中撒谎说向我送达了执行通知。而且肖氏法院是偷偷把我妻子加为被执行人的,也没有通知我妻子。

    该判决书是如此为窃取我妻子的财产找法律依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是民(又名方舟子)及其配偶刘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26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扣留并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罗列了这么多条法律依据,有哪一条适用于掠夺我妻子的财产呢?《民事诉讼法》那几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都是关于强制执行的程序的(武汉肖氏法院还自己违反了),不涉及被执行人的配偶问题。武汉肖氏法院援引这么多法律条文,最多说明他们有权对我本人强制执行,我妻子又不是本案被告,他们有什么权利找我的妻子算帐?肖氏法院还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如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条原本为了保证夫妻对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法律,就成了肖氏法院窃取我妻子财产的唯一依据。

    但是且慢,肖氏法院是从我妻子的工资卡帐号窃取的存款,是我妻子的工资收入,我从未往里存过钱,他们凭什么认定那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人因为侨居国外,而且从事的是高风险事业,所以早与妻子协议,在中国境内我妻子名下的存款、房产、股份、证券、物产和其他一切财产,都由她一人所有。肖氏法院竟然搞株连,为了惩罚我个人的行为,窃取我妻子本人的合法财产。中国枉法法官名单,又添五人。



更改方舟子著作签名本邮购邮费的说明

11 08 2009年

据负责邮购的经办人员说,此前公布的邮费根据的是2007年的邮费标准,现在邮费已涨,寄出第一批书之后发现亏本,因此从即日起不得不更改邮费如下:第一本邮费6元,每加一本加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