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太医”因非法经营被检察机关起诉
23 05 2009年【方舟子按:收到这份中医信徒转来的这份满口谎言的“太医辩护词”,才知道风靡一时的“刘太医”因非法经营被检察院起诉,正在天津塘沽法院受审。这么大的事,居然没有见到有媒体报道。其信徒称:“太医庭审顺利,法院、检察院给予太医很大的保护。但是新华社仍对此事紧咬不放,继续施压给司法机构。导致法院面临很大的压力。请各位发邮件、传真、快件给塘沽法院宋春香院长、刑事庭庭长易志,政法委书记王玉燕,新华社天津分社,强烈要求他们坚决按照国务院(2009)22号文保护中医的精神,免除太医的刑事处罚,让他继续传播祖传中医文化!不能做违反民意,丧失违反政府的事情!”又,辩护词中提到的为“刘太医”作证的“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导,欧洲科学、人文与艺术院院士王永成”,其妻子正是因为听信“刘太医”的谎言,耽误了治疗而被害死的,参见陈祖甲《“刘太医”害死我胞妹》(XYS20090218)。】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瀚洋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陈建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刘弘章先生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开庭前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弘章先生非法经营不持异议。
本案在社会上被评论和称为“千古以来教会百姓治好各种疾病却将被判刑的第一个中医案”,案件内涵的法律意义、社会意义和历史意义已经远远超出案件本身。在此,辩护人谨从被告人的特定身份、特定经营品、特定医疗方法、国务院新近颁发的国发(2009)22号文件体现的司法精神和政策取向、全国各地患者群众联署情况说明,及本案特定经营品涉及的注册管理法规滞后等方面,阐述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免刑事处罚的情节,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为世代相传近900年的世家中医
被告人出身于中国罕见的世代相传近900年的中医世家,其太祖为金元四大名医的刘完素。“刘爷治疙瘩,手到一把抓”,这句民谚在河间、肃宁地区家喻户晓,位于河北省河间市的刘完素墓为河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祖庙中刘完素塑像只有直系亲属才有资格上台祭扫。被告人是刘完素河间支第33代族长,辩护人向法庭提交被告人之子刘浡于2009年2月在族人相护中为太祖刘完素祭扫的照片可以证实。(附证据:河间照片)
被告人的高祖为明朝永乐太医刘纯,被告人是刘纯医道第24代承袭人,承袭有刘纯医学专著《成化咸宁景厚家学》一套共20本。被告人撰写出版的三本著作《三分治七分养》、《病是自家生》、《是药三分毒》中主要医理、病理、药理内容均出自《成化咸宁景厚家学》祖传古籍。(附证据:古籍照片)
被告人的太爷刘连仲为袁世凯时期的总统府侍从医官室主任。被告人的爷爷刘凤池为蒋介石时期的总统府侍从医官,据《中华民国南京政府授予将军全名录》记载,于1936年被授予陆军少将军衔。被告人的堂爷刘凤瑞为宋美龄的按摩保健师,人称“刘副官”,现今生活在纽约。
被告人的父亲刘世奎,字公台。1959年,周扬被定为“文霸”、李万春被定为“京戏霸”、严凤英被定为“黄梅戏霸”,刘世奎被定为全国“中医霸”,从侧面反映出刘家在中医行业中的地位。
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第六、第七届全国政协委员,卫生部原中医局局长吕炳奎同志,在1958年主持起草了《关于西医离职学习中医班总结报告》,毛泽东同志在报告上批示“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1978年,吕炳奎同志又以卫生部党组名义主持起草并报送中央《关于认真贯彻党的中医政策,解决中医队伍后继乏人问题的报告》,中共中央以(78)56号文件转发。吕炳奎同志同样出身中医世家,在中医药方面具有很深的造诣,与被告人的父亲刘世奎相交数十年,对刘家情况非常熟悉,1989年亲自为刘家题词“瘤科世医”,这些都是对被告人出身中医世家身份的认定和肯定。(附证据:吕炳奎同志的题词与吕炳奎同志生平介绍)
被告人刘弘章先生中学毕业于北京清华附中,大学毕业于北京医学院,毕业后分配到甘肃省政府医务室,担任甘肃省革委会主任洗恒汉中将的保健医生,同时兼任甘肃水电工程局医院副院长。后设立北京长城瘤科技术研究院并亲任院长,研究院执照范围为“治疗癌症”和“制药”。被告人具有主治医生资质,一生从医,履历清楚。
在全国数百万医务工作者中,出身中医世家,拥有家传系统医学古籍和中药秘方,同时又受过西医高等教育的人才并不多,被告人是其中屈指可数的尖端人才。被告人有着几十年西医医院的工作履历,在长期实践中公布、推广并指导各地群众采用其祖传医道防治各类的慢性疾病,救人无数,为维护同胞生命,提高中华民族整体健康水平,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显著的贡献。
二、本案中涉及的特定经营物为相传近600年的祖传中药
本案中涉及的“控岩散”、“化痞散”等特定经营物,其配制秘方皆出自被告人祖传的《成化咸宁景厚家学》。被告人祖祖辈辈以这些家传专科药治病救人,包括被告人的父亲刘公台在解放后也一直以此治病,药物疗效卓越,得到卫生部原中医局局长吕炳奎同志充分肯定。
三、被告人公布的祖传医道以七分养为基础,仅对个别危重病人用药,其医道经社会各界广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
“养生之道”、“三分治七分养”,是被告人祖传的特定医道。是始于明朝的以规范化健康生活方式为基础防治各类慢性疾病的医疗理论和临床方法。被告人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和传播,指导群众按照古法养生和防治疾病。被告人的著作《三分治七分养》、《病是自家生》、《是药三分毒》曾经成为最热的畅销书籍,至今长销不衰。
赵英健先生于2008年初对采用被告人祖传方法的病友们进行了采访,同年10月由上海三联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汇集采访实录和调查报告的《刘太医调查——生命的疆界》一书,该书对于全面认识被告人祖传医道的医疗效果、社会效果乃至本案案情具有实际参考价值。
该报告受访者分布于全国二十三个省市,有科学家、院士、教授、高工、博士、官员、企业主、经理人、医生、教师、编辑、记者等,受过高等教育的占绝大部分,报告中采用被告人方法防治慢性疾病的临床实践者逾千人,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
受访者的病症有癌症、乙肝、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心脏病、偏瘫、肺气肿、结石病等多种疑难病症和各种亚健康体况。通过调查报告可以得出确切结论:被告人公布的祖传医道对于防治和治疗各类慢性疾病都有超过目前常规药物治疗的良好疗效。
受访者当中,北京中国电力经济与优化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乞建勋;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导,欧洲科学、人文与艺术院院士王永成;广东中山火炬高新区科协副主席、国务院特殊津贴享有者田正义;北京饭店副总经理、东方医学门诊部主任李炜鑫;广东省梅州市天行健生饥食疗中心主任杨登平;北京阿心萨公司总经理彭明祥;上海明申企业(集团)公司董事朱松鹤;上海微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宋晓斌;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南元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才富;上海华东建筑工程设计院高级工程师唐兹龙;首都机场飞行员田胜利等二十几位受访者在《生命的疆界》中均公开真实姓名,且采访的内容经出版社认真核实,具有客观性。对此,向法庭提交《生命的疆界》一书以及公开真实姓名受访者的联系方式,社会各界均可查证。(附证据:《生命的疆界》)
众所周知,现行常规的治疗主要依赖药物,但据权威数据统计,目前药物依赖造成的医源性疾病已经高达人类全部疾病的30%以上,在此严峻的形势下,被告人公布祖传医道,号召同胞不用药、少用药,采用健康的生活方式防治慢性疾病的行为难能可贵,且其祖传医道对各种慢性疾病的防治效果远好于通过常规药物治疗,绝大部分病友的慢性疾病可以不药而愈。“三分治七分养”的临床效果明显具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优势,利国利民,是世界医学的发展方向,也有助于中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成功。如得以进一步推广,国民健康水平将普遍得到提高,国家每年也将节约数以千亿计的国民医药、医保费用。倡导通过健康生活方式维护身体健康,是被告人向社会公开祖传医道的根本目的。早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被告人在甘肃水利局职工医院任职时即印发《病人须知》,内容就是《三分治七分养》的内容精要,按照患者的症候群派发普及“三分治七分养”生活常识,有效地提高了病患康复水平,受到甘肃省政府“治病育人”的表彰。由此可见,无论是被告人30年前派发《病人须知》,还是15年前开办网站公布祖传医道,继而出版著作,都充分的证明了被告人公布推广祖传医道并不是为了卖药赢利。宣传传统中医文化,指导国人以健康生活方式防治疾病,让国人健康起来,是被告人几十年如一日,持之以恒追求的目标。
四、关于国务院新近颁发的(2009)22号文件所体现出的司法精神和政策要求对本案的影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在本案开庭前夕,国务院又颁发了《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指出:中医药是我国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为中华民族繁衍昌盛作出了重要贡献,对世界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
文件还指出:“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比较低廉,特别是随着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中医药越来越显示出独特优势。”文件首次将中医药提升到国家文化战略的高度,指出:“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蕴含着丰富哲学思想和人文精神,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国务院要求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中医药事业发展还面临着不少问题,不能够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文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科技进步和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中医药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渐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老中医药专家很多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中医中药发展不协调,野生中药资源破坏严重;中医药发展基础条件差,人才匮乏。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到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开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新局面。”
文件还特别强调要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按照中医药的自身特点和规律管理中医药,完善中药注册管理,使中药的注册管理充分适合中药的特点,切实保障中药秘方的知识产权。
对照国务院的第22号文件,同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我们注意到两个显著的特点:
第一,对于国务院提出的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多项具体要求,被告人已在实践中大力推行,客观上为党和政府保护和弘扬中医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其方法经实践证明是全民以家庭为单位,防治慢性疾病切实可行的规范方法。另一方面,针对当前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广大群众采用被告人公布的方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的临床实验,也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了全民防治慢性疾病的成功样本。如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被告人祖传医道能够有效的结合,中华民族在慢性病防治领域将远远走在世界前列。
第二,国务院提出的中医药在发展方面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正是被告人多年以来必须面对而又无法克服的障碍。正如国务院22号文件所指出,此前的药品注册管理规定并不适合于祖传中药,祖传秘方的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导致被告人无法对祖传专科药进行药品注册,也就无法申办相关执照。中医药相关法律的空白以及法规的滞后是被告人在本案中成为被告的客观原因之一,这位对中医发展乃至于世界医学的发展都具有贡献的人物成为被告,不能不令人深为痛惜。
五、全国各地患者群众反映的情况证明被告人确实为社会所需要
本案中,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各地患者无法与其取得联络以指导救治,情绪焦急异常,极少部分群众得知基本案情后,在短短20天内,来自3个国家、全国27个省、63个地区、169份、共计1399位采用被告人养生疗法的群众将自身实际情况和真实意愿向相关部门反映。虽然各地群众对于法律的把握程度不同,但至少说明刘弘章先生免费为患者咨询,其方法行之有效,广泛得到各地病友的尊重、支持和认同以及且其医道以“七分养”的健康生活方式为主,仅对危重病人施以祖传专科药物救治的客观情况。将相关材料呈交,法庭和社会各界均可核实。
本案中,各位急需用药患者的病情均属危急,部分患者由于未能遵照“先七分养,再三分治”的医嘱而急于使用药物,造成用药效果不显著。但所有的案卷证据材料均显示,本案中没有一位用药后产生不良效果的患者,也没有任何一位医学和法律意义上的受害者。
六、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和减免刑事处罚的情节和法律适用
本案影响重大,意义深远,结合现行法律法规,提出被告人应该从轻和减免刑事处罚的具体情节如下:
1、被告人未能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照,客观上存在现行法律立法滞后的实际原因。
祖传中医药相比于现代常规西医药物,从药品注册管理制度来看,存在主体、产品、检测方式、配方保护、注册费用等方面的重大差异。国家药监局虽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了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并且提出“特殊审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但是至今还没有出台针对祖传中药的特殊审批办法。诚然,立法需要一定的时间,但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滞后,不能够有效的保护祖传中药秘方的知识产权,从法律层面导致被告人的祖传中药难以取得药准字号,也就无法取得相关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照。
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和空白,对于本案被告人实施违反《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客观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2.本案中被告人涉及的非法经营在主观上不以营利为目的
非法经营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非法经营罪在主观方面具有的两项主要内容。被告人虽然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是从主观上,违法意愿不强,并且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首先,被告人的方法不主张滥用药物。
“三分治七分养”,其理论和方法均主张少用药、不用药,通过“七分养”即采用健康的生活方式来预防和治疗疾病。大多慢性疾病均可不药而愈,该疾病防治方法深入民心,无数的患者受益。
其次,被告人为社会患者免费咨询,并不盈利。
被告人工作繁忙,却一直坚持为全国各地患者义务咨询,不收取任何咨询费用,体现了作为一位医生高尚的医德,并不以盈利为目的。
再次,被告人的祖传专科药原则上不在市场流通。
被告人的祖传专科药原则上仅提供给族人或者刘家会员使用,并不在市场上公开销售。“三分治七分养”向社会公布之后,大量病人的慢性疾病不药而愈,但部分情况危急的病人,三番五次的强烈要求使用刘家专科药物救治,此情况下,本着治病救人的善意,刘家专科药仅以成本方式向部分危重患者提供,其中大部分患者因此获救。
刘家专科药物的核心成份采用名贵药材配制,成本很高,而流通价格相比于国外和国内的常规治疗方法和药物,非常低廉。为了帮助更多的危重病人,少量向社会流通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相关监管制度,但从获利程度看,不具备明显谋取利润的情形,未造成重大社会危害。
另外,对于《三分治七分养》、《病是自家生》、《是药三分毒》三本著作,被告人倾注了大量心血,该三本著作是被告人指导群众采用健康的生活方式来预防和治疗自身慢性疾病的桥梁,同时该三本著作属于社会公众认知程度非常高的热门和畅销书籍,据权威部门估算,其销售数量比肩易中天的畅销书系列。然而由于书商原因,仅得稿酬30余万,但被告人对于远高于本案涉药金额的应得稿酬收益却一直不愿计较。现该情况引起众多热心人士愤慨,已进入司法程序,相信最终的维权结果对于说明被告人公布和推广祖传医道的目的绝非卖药,能够起到很好的参鉴作用。
3.被告人一贯品行良好,对违背法律的行为已经悔过、改过
被告人以往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品行一贯良好,在地震中向灾区捐款10万元,受到了相关部门表彰。
根据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院审查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向患者提供祖传专科药物的具体时间范围在2005年2月至2006年8月。其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无证流通药物的行为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被告人得知其行为确实存在违反法律的情形之后,普遍停止了向患者提供专科药的行为,据此,请法庭能够认定被告人在2006年8月之后已经通过实际行动悔过、改过的事实。
本案发生在05至06年度,涉及地域范围较广,人数众多且单位价值不高,被告人确实难以逐一回忆清楚。即便如此,被告人在庭审当中还是完全的认可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卖药情况,有鉴于此,请法庭认定被告人有较好的服从法律以及悔过自新的态度和行为。
另外,根据本案卷宗证据记载,被告人涉案的部分药款已经退回,该行为属犯罪中止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从轻或者减免被告人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是一起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性的案件,具有深刻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所处的情况并非个案,由于中医药法律法规尚待进一步健全,目前大量祖传且具有良好实际临床效果的秘方丸、散、膏、汤均无法取得药准字号,无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而无法以合法经营的方式更有效的对患者进行救治,这是相关法律缺位、法规滞后造成的普遍性现象。因此,本案的辩护目的,是希望相关部门对本案个案所反映出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从而能够促进国家《中医药法》及祖传中药注册管理规定的早日制定和实施,使祖传中医药这个中华瑰宝尽快得到法律保护,为中国医疗改革事业提供预防为主的基本方法,利国利民,福泽同胞,从法律的层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由于存在立法滞后的客观原因,被告人的行为确实与现行法律制度有所背离,但请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世家中医的特殊身份、充分考虑被告人对中医事业和同胞生命健康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充分考虑各地群众的民心民意,充分考虑党中央、国务院最新文件所体现出的司法精神、政策方向和实际要求,恳请法庭免于被告人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分类 : 中医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