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翻译学院案:民事再审申请书

8 06 2007年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方是民,笔名方舟子

  被申请人:西安翻译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丁祖诒,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丁祖诒,男,193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翻译学院院长,住该院。

  原审被告:北京科技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赵颖华,该社总编辑。

  申请人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二终字34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特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请求法院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二终字346号民事判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涉案文章《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中的关键内容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即二文章内容有权威消息来源,依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不构成侵权。

  (一)教育部新闻发布会文字稿相关原文是:“最近媒体十分关注涉及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问题,在这里我做正式澄清。在澄清之前我有一个道理,先给大家说一下。我们认为教育政策、教育方针涉及千家万户,涉及老百姓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真诚的希望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要从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出发,讲良心、讲责任、讲奉献,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我们媒体从业人员,更要讲良心、讲责任,因为我们媒体的声音范围之大、之广,不是一个点,是一个面,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浅而言之,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路沦丧的行为。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第一,关于美国最大远程教育网的问题。……第二,关于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和有媒体报道一笔助学贷款盖了70个章,这两个问题。有媒体最近报道,中国西安翻译学院在《美国洛杉矶时报》举行的中国大学排行榜上,被排名第10位。据了解,《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刊登的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五十洲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该报对中方有关人士表示,广告只是一则付费广告,绝非新闻报道。如果有人利用《洛杉矶时报》进行歪曲宣传,该报将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责任。这里我们就上述情况向各位做一介绍,以示澄清”……

  从以上可见,在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代表中国官方澄清了如下两个事实:

  (1)《洛杉矶时报》中有关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的信息,是一则自费广告。

  (2)所谓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

  而且,新闻发言人还对“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的行为,提出了严肃的批评;将该行为斥责为:“浅而言之,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很明显,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中新闻发言人的言论是教育部依职权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新闻发言人言论是官方言论,系权威消息来源。

  二审法院总结的争议焦点是:“1、美国《洛杉矶时报》上的文章是否自费广告;2、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否存在……”
。尽管已有教育部官方言论对此作出回答,涉案文章系依据该权威消息来源而作,但是,一、二审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

  二.二审虽然判定“方是民对其报社记者撰写的第二篇文章(《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不承担法律责任理由成立”,但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西安翻译学院经济损失十五万元”、“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丁祖诒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如此判决,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且明显自相矛盾!

  (一)显然,文责自负,方是民仅对自己写作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负责,不对《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负责;而北京科技报社对本报记者采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负责,并对在《北京科技报》上刊发以上二文章负责。

  (二)而“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的判决,显然是让方是民对《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负责。

  (三)如果说“方是民对其报社记者撰写的第二篇文章不承担法律责任”,一、二审判决没有让方是民对《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承担责任,则意味着北京科技报社对《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不承担责任,但这又与判决书的其它判定不符……

  总之,二审判决明显自相矛盾。

  三.判决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支付高额赔款,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一)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为支持其“经济损失”的存在而提交了大量广告费、宣传费发票;但是,它们没有提交与广告费相关的广告、与宣传费相关的文稿。也就是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提交的广告费、宣传费发票与本案有什么关联。

  总之,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诉称“在各大媒体消除影响花费了大量的费用”,没有事实依据。

  (二)西安翻译学院诉称“为此不得不及时挽回损失”,但是,其欲挽回的“损失”,并不受法律保护。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所以,西安翻译学院作为民办教育机构,是非营利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活动;本案是名誉权纠纷案件,西安翻译学院不应存在任何招生营利,不应存在财产性质的“损失”(为主张合法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诉讼费用、交通费用除外)。

  (三)法院认定招生广告等广告费、宣传费是判案依据,则意味着自吹自擂的宣传可以挽回一个单位的所谓“名誉”。如此逻辑,等于认可“谎话重复一万遍就是真理”。

  (四)法院认定“宣传费”是判案依据之一,则意味着有偿新闻不仅存在而且合法。如此判决,明显在与《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相悖。

  总之,一、二审判决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四.一、二审判决故意歪曲申请人的观点,且在判决书中故意将两处英文写错。

  (一)二审判称:“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在其撰写刊载的两篇文章中均称,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不存在这样一个组织,却又分别在一、二审庭审及所提交的证据中承认和证明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2004年5月26日注册成立的公司”,而事实是:

  1.《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文中清楚写的是“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乃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即“子虚乌有”系引自教育部发言人言论。

  《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文中提到“子虚乌有”,是因为转述、介绍方是民的以上文章内容。

  2.给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颁发“荣誉”的是“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此处“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见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证据四),而不是“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此处“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

  3.申请人在一、二审庭审及所提交的证据中承认和证明的是商业机构“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注意:此处“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

  4.不仅是申请人,即便是被申请人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也没有在一、二审庭审及所提交的证据中承认和证明“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此处“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存在。

  5.申请人一审证据九即加利福尼亚商业网站对“HIGHER 
EDUCATION 
UNION”的检索结果显示没有“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此处“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而仅仅有“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此处“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这商业机构的存在。

  (二)二审判决书第九页第六行中的“FIFTY 
STATE”和第十页中的“FIFTY 
STATE”,两处“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是错误的。该两处“FIFTY”与“STATE”间应当没有空格,即:“北京科技报社认为”的是:名为“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的商业机构是“一家由一位华人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的个人公司”、“网络查询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出具的文件均显示”上述内容。

  就“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与“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的区别,申请人在《民事上诉状》和庭审中多次提及,但法院对此视而不见,故意混淆两概念。

  可见,二审为了袒护本地当事人,而在判决书中故意将两处英文写错,以此偷换概念、捏造事实、歪曲外地当事人意见,明显是枉法裁判。

  五.“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理由成立”、存在“不良影响”等判定,没有事实依据。

  涉案文章致力于向公众传达真相,有力地抨击了境外商业机构以敛财为目的的评比、评奖活动,有力地遏止了境内机构、媒体不负责任的虚假宣传或错误报道行为,造成了良好的社会影响,而决不是对社会有“不良影响”。

  一审之所以作出涉案文章造成“不良影响”的判定、二审维持原判,只能说明作出该枉法判决的法院的天平是倾斜的,它们仅仅站在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一方,它们不是中立立场,它们更没有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们认为,涉案文章对社会公众,是有益而非“不良”;法院所说的“不良影响”,是基于西安市法院狭隘的地方保护而产生的,而绝对不能代表人民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一、二审判决还存在其他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问题。

  错误包括:

  (一)将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这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列为共同原告。

  (二)将涉案文章中对“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虚假宣传的批评,认定为对“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的批评。

  理由:一个“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将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然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的人,难道不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吗?若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承认是它们“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则它们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但是,因为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否认其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广告,所以,我方现在不能给予它们“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评价。而之前我方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评价也仅仅是针对文章中的“有人”。

  (三)大言不惭地判定:新闻发言人的讲话“并未明确指出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

  如此判定不仅无视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的批评言论,而且违反常识。

  理由: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中若不是对“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的宣传事件提出批评,那为什么该文字会放在“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第一……第二,”之后?而“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之前,显然是新闻发言人代表官方发出的批评、谴责;况且,二审判决也认定:“‘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所指向的群体是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和媒体从业人员”。

  (四)适用证据规则。

  例如:申请人称排行榜信息是广告的证据之一为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的有关言论,而在一、二审中被申请人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排行榜不是广告而是新闻报道。

  而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被申请人主张相关信息为新闻报道,则被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特别是在申请人已经举证的情况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而《洛杉矶时报》相关文字没有编辑记者名字,虽然提及十个学校但却仅介绍“西安翻译学院”,相关文字虽提及十个学校十个校长但却仅仅配有一张突现“西安翻译学院”的照片,且该唯一图片显示有两人在“西安翻译学院”大牌匾前握手似乎正在“颁奖”。从上述事实可推论被申请人肯定与洛杉矶时报或(目前查无下落的)“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有所联络,因此,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负有证明《洛杉矶时报》相关文字是“新闻报道”的举证责任。而在其不举证的情况下,则法院应当确认申请人证据的证明力。

  显然,一、二审法院均没有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更没有遵循法官应有的基本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作出正确判断。

  (五)混同概念。

  被申请人和一、二审法院一直将“子虚乌有”一词刻意混淆等同于“不存在”。

  实际上,用“子虚乌有”来描述所谓“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再恰当不过。一方面,虽然“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被牵强翻译为“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存在”于加利福尼亚商业网站数据库(加州公司注册数据库)中,但却在其注册地址找不到,完成排名大业后就人去楼空;它是在加州注册的赢利性商业公司,不是非赢利性民间机构,更不是有资格进行教育排名的机构,因此从本质上说是虚假的,完全可以称之为“子虚乌有”。另一方面,实际为被申请人颁发“荣誉”、在被申请人持有相关文件和《洛杉矶时报》排名广告上落款的“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亦被译为“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则根本“不存在”,因此更可以称之为“子虚乌有”。总之,申请人当然可以认为:根本没有这样(名为“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且有资格进行教育排名的)一个组织。

  ……

  综上所述,西安一、二审法院故意歪曲我方当事人意见、强词夺理、枉法裁判。网民对该判决评论道:“这种公然袒护欺诈行为的判决,不是无知,是无耻,不是失职,是渎职”、“指鹿为马,公然颠倒黑白”、“低劣的法律思辨”、“只要不是‘超级的弱智’都能看到,这个判决,无论主观意图如何,客观上只能使本来对揭露社会丑恶现象已感到困难重重的媒体,更加困难;本来就担着风险的记者,更要噤声”…………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无视教育部官方言论,更扼杀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及新闻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权,判决结果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若不及时纠正该错误判决,势必将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败坏中国司法审判的国际声誉。望高级法院维护法律之尊严、昭显公平正义、秉公审理,支持我方的再审请求。

  再审证据和证据来源:

  (2007)京证经字第13349号公证书,来源于北京市公证处,证明事项:加利福尼亚商业网站(ss.ca.gov 
州务卿确认的加州公司注册数据库)中没有“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的记录,而仅仅有“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的记录,且该机构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已暂停营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方是民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让人情世故很强智和高能的罗永浩想个明白

8 06 2007年
    
我本来是没有打算再去理睬流氓的,那样太给流氓面子了。不过今天在罗永浩的一篇骂街文章中发现了一段有趣的文字,涉及到第三方,我还是多说几句吧。这段文字是:

【4.
我因为尊重方舟子的学术打假事业,一直对方舟子非常客气,没想过他今天反诬我自以为是他的老板。说到自以为是老板,我也说两句好了。牛博开放注册之后,很多长期恶/毒辱骂攻击方舟子的傻逼们如获至宝,纷纷注册开博,在这里大骂方舟子,我每次看到那些无理谩骂,辱及方舟子先人的流氓帖子总是随手删除,严重的甚至直接关掉了事。有些貌似写的有道理的揭发披露所谓“方舟子黑幕”或“方舟子真/相”的文章,我无从判断真假(这需要大量的阅读和调查工作,我付不起这样的时间成本),就没有删除,但是基于对方舟子的一贯信任,我也没有拿出来做编辑推荐供大家讨论判断。结果方舟子因为我对他的一贯支持,居然还让他的律师给我打电话要求关闭某些作者的博客(不是要我删除相关帖子,而是要我把整个博客关掉!),方舟子这个“理科傻妞”虽然不是牛博的老板,但显然是把自己当成牛博的老板娘了。】

   
且不说事情的经过并非如罗永浩所说,即使果真是那样,又如何能得出我“显然是把自己当成牛博的老板娘了”的结论呢?发现某个网站上有损害其名誉权的内容,向该网站交涉要求其处理,或者追究该网站的法律责任,这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莫非罗永浩为了维护版权去与多家网站交涉乃至打官司,是把自己当成那些网站的老板娘?

   
和人吵架,把无关的第三方扯进来,把私下的谈话当成秘密武器透露出来,这种做法很不地道。不过罗永浩既然把我的律师牵扯进来,而我又对事实的真相有洁癖,那就说说事情的经过。牛博网开放注册不久,我的律师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现在牛博网出现了不少专门谩骂我的博客,他认为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曾向罗永浩反映,罗永浩答复说,如果我觉得哪些博客应该删除的,向他提出来,他会处理的。我说我对这类谩骂早习惯了,无所谓,不过对那些在网上人人喊打、无处容身的职业的骗子枪手,牛博网给他们提供地盘,会影响牛博网的声誉。我的律师要我提供这些博客的名称和地址,我举了“白字秀才”和“密码”(即“张三”、“德国张”)为例。第二天我的律师告诉我说,罗永浩不想关掉任何人的博客,采取的做法是把“白字秀才”和“密码”的博客从更新名单中拿掉,这样就不会有多少人去看他们的博客了,另外,罗永浩希望我有事直接和他联系,不要通过律师云。第三天,我的律师又告诉我,“密码”向罗永浩申诉,罗永浩仔细看了“密码”的博客后,认为他那些攻击我的文章并不构成诽谤,因此又重新把“密码”的博客放进更新名单中了。我觉得罗永浩的这种做法简直是在耍我,所以我当即告诉我的律师,以后不要再管牛博网的事。后来,罗永浩在为了保护柴静打电话给我时,还解释说,他之所以恢复“密码”博客,是因为他觉得“密码”的一些文章写得不错。

   
顺便说明几点,让罗永浩想个明白:

   
一、我接受邀请去牛博网开博客是给牛博网面子,而不是牛博网在向我施舍。我有自己的网站,各大门户网站争着要我开博客,我怎么会稀罕免费去一个刚开张的网站提供文章?怎么会稀罕让自己的名字置身于一帮我极为憎恨的伪自由主义小人中间(罗永浩来邀请我时,已向我说明这些人也会被邀请,希望我不要介意云云)?

   
二、我之所以给牛博网这个面子,不是因为罗永浩为此请我吃了顿饭或当面向我说了些吹捧我的肉麻的话,而是因为当时罗永浩向我陈述的建立牛博网的理念让我觉得值得支持一下。在这方面我确实很“低能”,太轻信,把某些人设想得太过崇高,其实不过是碰到了一个装崇高的流氓。

   
三、在对推荐图书、网页链接这种小恩小惠津津乐道之前,别忘了我从未主动向牛博网提过这种要求,别忘了牛博网并没有向我支付一分钱的稿酬,别忘了我给牛博网带去的350万点击率(远远超过牛博网的其他作者)和知名度对正在拉广告、找投资的牛博网的价值。好意思来跟我算帐?

   
四、如果有谁真诚地认为我离不开他的支持,需要他来保护我不受伤害,我建议他去看看心理医生治疗妄想症。

   
五、不要因为托人请我吃了两顿饭、主动要求和我见了两次面、给我打了几次电话就自以为深知我的为人如何,就可以当我的传声筒。

   
六、前天把你吹上天,昨天把你打入地,今天一看情形不对再做反思状,这种翻云覆雨的表演,不过能骗骗没有见过世面的小毛孩。

   
七、一个满口脏话并以讲脏话为荣的人居然来教训我应该如何注意文章用词,一个一语不合就翻脸不认人、然后把以前的私下谈话断章取义添油加醋地一条条爆出来的人,居然来教训我该如何做人,世上还有比这更滑稽的事吗?

   
既然罗永浩那么喜欢把我们之间在饭桌上或电话中的谈话抖露出来(见罗永浩的最新长篇“力作”《对读者评论和留言的答复》,太长不附,且那些话多与我的原意不符,简直可以说是造谣,我没有时间也无必要一一澄清),我也来抖露一条。因为和菜头的事我在文章中委婉地批评了罗永浩一句,罗永浩居然为此打电话给我,可怜兮兮地问我是不是对他失望了,如果是,他会很伤心的,因为我是他最敬重的人,他特别看重我对他的评价。我和他本没有什么交往,哪敢对他做什么评价?不过,在看了罗永浩这几天的表演之后,我倒是可以最后对他说一句:你是我见过的最令人恶心的人之一,即使拉来“民主自由”的大旗当虎皮(见罗永浩的最新长篇“力作”),也遮掩不住你的卑劣和下作。流氓也配谈什么“民主自由”?别辱没了这两个词。在罗永浩还没有透露他一向非常讨厌我、还在以我的粉丝自居的时候,曾经说过这么一句有趣的话:“我看到很多骂他(方舟子)的人,但绝大多数都骂得没什么道理,骂他的人通常不是坏蛋就是糊涂蛋。”现在他就为这句话做了注脚,证明了自己是个坏蛋。

   
最后声明如下:我的言论以我在文章中、公开场合或至少有第三人在场的表述为准,凡是罗永浩声称“方舟子”曾经私下对他说过什么什么话、要他做什么什么事,均为谣言,均与我无关。罗永浩虽然曾经通过关系盛情邀请请我吃过两顿饭,但这并不就给了他捏造我的言论的权利。方某有眼无珠,居然会去赴这种人的饭局,并去给他的网站捧场。算是我由于“人情世故的弱智和低能”而上的一个大当。此后对此人连眼珠子也不转过去,就此打发。

附:
  我为什么讨厌方舟子
罗永浩 @ 2007-6-6 18:02:47 阅读(7488) 引用通告 分类: 未归类

1.
牛博程序很早就可以屏蔽恶意ip,也可以屏蔽恶意id。防止炸板的功能,今年年初也早已经实现了。用软件刷屏炸板的,大部分都可以防范,人工刷屏捣乱的,我们的措施是做了同一ip一分钟内不可以提交十次以上评论的限制,一直以来,效果都还不错。昨天发生在方舟子博客上的刷屏事件,我已经说明过了,是因为前两天的系统升级导致的新漏洞。

2.
吉林延边并没有犯什么忌讳,只是我昨天确认捣乱者的ip,发现除了很像是用了代理服务器从巴西访问的那个之外,其他几个都是江苏常州来的,所以表示了我的疑问。我前面的帖子说得很清楚,“
他来自哪里并不重要
,但我还是奇怪方先生为什么会觉得他来自吉林延边,希望方先生能指点一下,谢谢。”现在方舟子先生指点了我,我再次谢谢他。至于方舟子用小人之心度我,说犯了什么“忌讳”,我也不感到奇怪。

3.
到现在为止,我没说过方舟子做错了什么(特别是在原则性的问题上),我只说我觉得方舟子讨厌,方先生,我讨厌你不行吗?你行行好,让我讨厌你吧,谢谢你了。

牛博的很多读者好像不知道我为什么讨厌方舟子,方舟子的回复显然也会让大家误会,那我给大家讲讲也无妨。当然,你听完了可以继续觉得方舟子不讨厌,也可以认为我很讨厌,毕竟讨厌与否不是什么是非问题,没有争论和说服对方的必要。我不会像方舟子一样因为别人讨厌就激动起来的。

柴静的那篇文章发出来之后,方舟子写了反驳的帖子,方舟子的观点我完全同意,只是我注意到因为方舟子使用了“文科傻妞”这样的措辞,导致两边的支持者对骂,贴出了很多难听的,甚至是侮辱性的评论攻击方舟子和柴静。我一直希望牛博上出现争论争鸣而不是掐架,所以跟方舟子联系,表示我完全支持他的看法,但是希望他能够克制情绪,不使用类似的措辞,免得牛博读者们最后不是讨论事情而是大打口水仗。方舟子说已经发出去的不便再修改措辞,我就表示接下来讨论问题的时候,希望他能尽量不再使用引起双方读者对骂的措辞,为了不刺激方舟子这种一根愣筋的轴人,为了不恶化他著名的“受迫害妄想狂”的病情,也为了保护他的自尊心,我一直小心翼翼地强调我当然不可能要他怎么样,我只是把我的顾虑说给他,希望他能参考一下。方舟子不置可否,我就没再说什么。随后方舟子多次转发了新语丝作者和读者们的大量帖子,这些帖子的观点我仍然大都是认可的,不过其中也不乏侮辱性的言论导致双方读者口水仗进一步升级。

 

方舟子在网络上行走这么多年,因为思维混乱、脑子糊涂、或仅仅是因为看不惯他的凌厉作风而批评他的傻逼不计其数,这帮笨蛋的看法从来也没有影响过我的判断。但是我也渐渐发现,即使是在那些始终支持他的事业的人们当中,也有很多人因为方舟子在人情世故(当然是指和是非原则没有冲突的那部分,要不然我也没有必要说了)方面的弱智和低能而极度讨厌他。一个理科生出身的学术打假英雄,出道十多年来成绩斐然,结果因为处世方面的弱智低能,使得他在那些即使是道义上支持他的人们当中也神憎鬼厌,这是典型的“理科傻小子”(说典型可能有些伤及无辜了,我见过的理科生里,像方舟子这样讨厌的木头疙瘩实在是凤毛麟角),考虑到他事业上的出色和处世方面的低能之间的巨大反差,简直可以认为他就是那种传说中的白痴天才。

我开始把编辑推荐里的文章链接指向他的新浪博客,是希望他自己知趣离开(反正这又不会影响牛博读者看到他的文章,至于他的忠实读者就更不用说了),大家低调一拍两散,免得翻脸之后让一贯谩骂方舟子的傻逼们又蹦出来说刻薄话搅得这里乌烟瘴气。谁知道方舟子虽然已经“猜出来”了(他自己刚刚表示“不难猜出来”),但是脸皮奇厚,仍然坚持赖着不走,并且在他的博客出现问题的时候不是正常地要求我们尽快解决,而是摆出一副受宠的小老婆一样的姿态说什么要是牛博技术人员做不到“方三条”,她将如何如何,真是个“理科傻妞”,可爱的紧。

4.
我因为尊重方舟子的学术打假事业,一直对方舟子非常客气,没想过他今天反诬我自以为是他的老板。说到自以为是老板,我也说两句好了。牛博开放注册之后,很多长期恶毒辱骂攻击方舟子的傻逼们如获至宝,纷纷注册开博,在这里大骂方舟子,我每次看到那些无理谩骂,辱及方舟子先人的流氓帖子总是随手删除,严重的甚至直接关掉了事。有些貌似写的有道理的揭发披露所谓“方舟子黑幕”或“方舟子真相”的文章,我无从判断真假(这需要大量的阅读和调查工作,我付不起这样的时间成本),就没有删除,但是基于对方舟子的一贯信任,我也没有拿出来做编辑推荐供大家讨论判断。结果方舟子因为我对他的一贯支持,居然还让他的律师给我打电话要求关闭某些作者的博客(不是要我删除相关帖子,而是要我把整个博客关掉!),方舟子这个“理科傻妞”虽然不是牛博的老板,但显然是把自己当成牛博的老板娘了。

5.
最后说一下方舟子要跟我“算帐”的西风独自凉和太簇的问题。太簇老师的联系方式确实是从方舟子那里拿到的,我请太簇老师来,除了喜欢太簇老师的大部分文章之外,还有一部分原因是,那时候牛博上文科生思路的作者比较多,方舟子跟和菜头冲突的时候,我注意到很少有人对方舟子表示支持,我不希望方舟子在牛博感到不愉快,所以除了自己公开表态支持他之外,还邀请了包括太簇在内的几位老师,他们都很热情支持方舟子的学术打假事业,并且是新语丝的长期作者和读者。不过方舟子这种理科傻妞不解风情,疼她也是白疼,夫复何言。

后来把太簇老师的博客从首页目录上拿掉是因为牛博的作者越来越多,不可能全都放到首页上,(据我所知,好像还没有一个博客网站会把它邀请来的所有作者的链接都放到首页上,毕竟首页空间有限)所以作为编辑,我选择性地确定了首页的作者目录。后来考虑到很多人不是直接保存自己喜爱的作者的地址书签去浏览,而是先到牛博首页再去找自己喜欢的作者的博客,所以我们又做了一个“完整的牛博作者目录”并且在首页提供链接以方便他们。不管怎么样,我们的这种做法一定是伤害了一些作者的感情,我希望你们能够理解,对不起。

西风独自凉则是我在新浪博客时的故人,在牛博没开放注册的时候,他曾经给我留言要求来牛博开博客,牛博开张时因为我事情太多就耽误了下来。后来想起来要给他开博客的时候,因为没有他的联系方式(我和西风过去交流都是互相给对方留言),所以问过方舟子一次。后来从作者目录上拿掉西风的博客是因为西风虽然和我在大部分观点上都互相认同,但是他写文章的时候常常对争论对手进行辱骂和人身攻击(当然了,大家知道我自己吵架时也有类似的毛病,所以我从牛博搬出来了)导致读者评论的辩论常常演变为互相谩骂,我不会也不敢强迫牛博请来的作者改变风格,所以就把他的博客从首页目录上拿掉了。这件事情我和西风私下沟通过,西风表示很理解我的做法和理由,还要我去四川的话一定找他喝酒,我对他非常感激。方舟子对西风显然非常够意思,他早不为朋友算帐,晚不为朋友算帐,赶在自己跟牛博装逼被请走的时候悍然表示要为西风跟我“算帐”,作为西风的朋友,我很欣赏方舟子。

对了,我想只有方舟子这种“太把自己当回事”的人,才会把我那时候邀请他的原话“我们也想做一份你的博客的镜像,你应该没意见吧”称之为“央求”吧。

  我想明白了
罗永浩 @ 2007-6-7 7:01:06 阅读(8107) 引用通告 分类: 未归类

看了一晚上的评论和留言,躺着自己又想了半天,觉得基本上想明白了,下面是我的总结。

方舟子那时候没有听我的劝告和请求,继续贴出更多措辞激烈的文章,导致读者的对骂升级。对此我说过了,我不因此觉得方舟子做错了什么,但是我对方舟子的不近人情感到非常讨厌。我刚才仔细想了一下,我对他的不近人情除了讨厌之外,还感到了非常愤怒是因为一种常见的傻逼心理,如果把它诚实地表述出来,大概就是这付德行:

老方你看我一直都很支持你的学术打假事业,我把你请到牛博后一直不遗余力地推荐你的科普文章,为了支持你,我跟我的一些糊涂朋友们吵架翻脸,我在牛博首页上免费给你的图书、网站和支持你的打假资金筹集小组做广告,还给你的打假资金捐款,我算是对你仁至义尽了吧?现在我不是要你为了给我个面子而违背你的原则,修改你的观点或不表达出你的看法,我只是希望你能在表达你原来观点的时候,注意一下措辞以便站内的争论不至于演变成对骂,我他妈这个要求很过分吗?你小子怎么就这么不近人情?你他妈还是人吗……

其实想清楚写出来就是这么回事,也就是我们称之为“市恩”的傻逼心理。这段日子我傻逼呵呵的愤怒和怨毒,还有这两天我的发作和失态全都是因为这个。

结论:

方舟子确实很讨厌,做人方面也确实很傻逼,但是真惺惺地再强调一次,他在那次的争论中没有做错什么,他只是讨厌。

我讨厌方舟子的想法完全正常和健康,但是感到生气,感到愤愤不平则是下意识里犯了市恩的毛病。既然我一直以来对方舟子的支持并不是为了得到什么回报,那么在方舟子不近人情的时候,我觉得这小子讨厌也就罢了,如果为此还感到恼火,委屈,没面子等等,就是我傻逼了。

像胡缠说的那样,从好恶上,从是非上,从权利上,我拿掉方舟子的博客都很正常,但是作为牛博的编辑,在和方舟子没有原则性冲突的情况下,为了这种愚蠢的情绪冲动,拿掉牛博上最重量级的科普作者的博客,显然是非常傻逼的,我必须承认这一点。我对不起信任我的牛博作者和读者们,请原谅。

还有几句想说的话:

1.绝大多数的评论和留言都认为我做的不好,这至少证明了没有那么多所谓“盲目支持”、“盲目崇拜”我的“无脑罗粉”,这真是件好事。实际上,我刚才还在想,如果我的博客上有百分之八九十的读者认为我做的对,我还会不会这样不睡觉去思考这些天发生的事情,多半不会。从这点上,我今年六一的时候没有关掉评论以“憋死”那些傻逼,真是一个幸运的意外。

2.很多人认为我开始受不了方舟子的性格、感到讨厌方舟子之后,如果希望他走,就应该直接跟他表示,而不是“把编辑推荐里的文章链接指向他的新浪博客”,并“希望他自己知趣离开”。我觉得批评得很有道理,这件事我做的殊不磊落,有人因此说我
“很娘儿们”,呵呵,报应不爽,我同意。

3.人生总要傻逼几次,我希望这些天我把我的余量都用完了,至少是把大块儿的都用完了。

  对读者评论和留言的答复
罗永浩 @ 2007-6-8 10:10:02 阅读(1540) 引用通告 分类: 未归类

1.“你认错认的很好,但是还不够,应该再跟方舟子也道个歉”,“认错深度不够”,“认错不够深刻”……

别他妈傻逼了,看不懂我前面写的东西吗?我道歉是因为我做了傻逼事儿导致牛博出现损失,导致信任我的牛博作者和读者失望所以向这部分人道歉。整件事情前后,你看到我有一点对不起方舟子的地方吗?道歉?道你妈逼歉。

(以下罗永浩大谈其民主自由做人的理念,并罗列“方舟子”和他的私下谈话,略)

 



线粒体“夏娃”与Y染色体“亚当”之谜

6 06 2007年
   人的基因有数万个,绝大部分位于细胞核的染色体上,但是有极少数(确切地说是37个)位于细胞质的线粒体中。每个细胞中都有成千上万个线粒体,它们是细胞的“呼吸器官”,为细胞活动提供能量。

   
在精子生成过程中,绝大多数的线粒体都被去除了,只保留极少数的线粒体提供精子运动的能量。在受精时,精子细胞核进入卵子,与卵子细胞核融合,而精子中残余的线粒体则被挡在外头,不进入卵子。因此,下一代的细胞核基因,一半来自精子,一半来自卵子,但线粒体基因则全部来自卵子。也就是说,线粒体基因属于母系遗传的。如果一位母亲没有生下女儿,那么她的线粒体基因就失传了。

   
在生成精子、卵子的过程中,细胞核的基因会发生重组,把原来的排列都打乱了。但是线粒体的基因却不会重组,因此它的传递是相当忠实的。不过,并不存在百分之百的完全忠实的遗传,在线粒体基因的传递过程中,就象细胞核的基因一样,还是会发生罕见的基因突变,改变了基因序列。随着时间的推移,线粒体基因积累的突变越来越多,后代个体之间线粒体基因序列的差异也就越大。一般说来,两位个体之间线粒体基因序列差别越大,表明他们与共同祖先分离的时间越长,亲缘越疏,反之则越近。

   
这样,通过比较现在各个个体之间线粒体基因序列的差异,我们就可以比较他们的亲缘关系是怎么样的,然后根据基因的突变率,就可以算出这些个体的共同祖先生活在什么时候。时间越向前推移,突变越多,但是如果越往后追溯,则突变越少,最后必然要达到一点,即不存在现存的所有突变,而只有一种原型。这时候我们就说找到了现在所有人的线粒体的共同祖先了。通过追踪线粒体基因的谱系,发现在大约14万年前出现了交叉点,表明现存所有人的线粒体基因都传自14万年前的一名女性。她被形象地称为“线粒体夏娃”。

   
   
细胞核中决定男性性别的Y染色体也是单性遗传的,只不过它是父系遗传,由父亲传给儿子。通过比较各个个体之间Y染色体序列的差异,我们也可以计算出现在所有人的Y染色体都来自大约6万年前的一名男性。他被称为“Y染色体亚当”。

   
所谓“夏娃”、“亚当”本来只是一种比喻说法,但是一般人都误会了这个发现,以为它意味着在当时只存在一个女人或一个男人。原教旨基督徒甚至把这个发现当成了《圣经》的亚当、夏娃的故事真实可靠的证明。当然也有人很奇怪“亚当”和“夏娃”生活的年代怎么会相距好几万年。

   
这当然是无稽之谈。这个发现,绝不意味着14万年前只有一个女人或6万年前只有一个男人。恰恰相反,当时肯定同时生活着许多女人和许多男人,只不过她们的线粒体基因和他们的Y染色体基因没有遗传到现在而已。但是她们或他们遗传下了其他的基因。“线粒体夏娃”和“Y染色体亚当”除了遗传下线粒体和Y染色体,很可能没有其他基因一直遗传到现在。

   
不仅是线粒体基因或Y染色体才存在这种情形。我们随便拿一个基因,只要把它们的突变过程追溯得足够远,总能找到一个共同祖先,只不过,这些祖先生活的时间可能各不相同。这些祖先甚至未必是人,有的可能要追溯到人进化出来之前的某个动物。

   
可以说,这是统计学上的一个假象,原因就在于越往前追溯,每个人的祖先越多:你有两个父母,四个祖父母,八个曾祖父母……如果这么翻倍下去,几十代后就会成了个天文数字。但是每一代人的人数又是固定的,实际上越早期人数会越少,所以,只要追溯得足够远,当时以及在那以前生活着的、到现在还有后代的所有的人就都会成了你的祖先,依次类推,人人如此。所以,如果我们以全世界的人所共有的某项特征为据(比如线粒体基因、Y染色体或某种基因)往前追溯,最后全世界的人总能找到一个共同的祖宗,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当时就没有其他的人了,更不意味着这个老祖宗的遗传贡献就比其他的同时代的人都大。

   
用姓的遗传打个比方就很容易理解了。我们拿着方氏家谱一代代往前数,最后找到了方家始祖,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方家的所有遗传都只来自方氏始祖夫妇,在方家几千年的演变中,不断地加入了外家族的血液,而这些人的血缘,都可以追溯到与方氏始祖同时期的人身上,这些人中,有的对方家血缘的贡献,说不定还超过了方氏始祖。只不过,当我们以“方”姓为标志来研究方家血缘时,把这些来自外姓的血缘都忽略掉了。

2007.6.3.

(《中国青年报》2007.6.6.)

(XYS200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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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传国诉方舟子 一案两种判决

6 06 2007年
肖传国诉方舟子 一案两种判决2007-6-5天府早报
肖传国诉方舟子和TOM名誉侵权案件,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肖传国诉方舟子名誉侵权案,从武汉打到北京,而两地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科学打假,揭发学术不端行为引起的名誉权益纠纷案,不同地域的法院不同的判决,一片哗然之后,也引起了新的思考:学术界的争论与分歧,法院如何明辨是非?

北京第一中院:被告胜诉
作为知名教授,应接受质疑

北京的这次诉讼,是肖传国教授于去年11月在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名誉权案件,该诉状中要求法院判令方舟子和TOM网站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
10万元,及“同时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交通等必要的诉讼费用”。由于案件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而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又无知识产权审理的权限,因此将此案移送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方舟子按:此说有误,北京西城区法院是因为我为旅美华侨,而且该案有重大社会影响,才根据有关规定移送一中院的。】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之后,2007年4月20日开庭审理,5月28日上午作出了一审判决。昨日下午,在方舟子传来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写道:在整篇访谈中,方是民(方舟子)虽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词语,但该用语仅属于一般性过激的言辞,该访谈中并未出现侮辱、诽谤的词语。同时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亦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肖传国要求方是民、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武汉中级法院:原告胜诉
查不到名字,不等于没获奖

对于对方的“执着”,方舟子用“几次上诉都是类似案情,明显是恶意诉讼”来作为回应。接受记者采访时,方舟子表示:武汉已有一次终审判他败诉,另三起由武汉同一法院审,结果可预料,应诉没有意思。

2006年7月20日,武汉江汉区法院对第一个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以“国内期刊也属于国际期刊”、“在获奖名单上查不到名字不等于没有获奖”等理由判决肖胜诉,判决方舟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协和医大出版社赔偿1万元。方舟子不服提起上诉,武汉中级法院在2007年2月27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同样名誉权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对‘肖氏反射弧’评论的定性:这种理论在业界被认可的程度为纯学术探讨与争论问题,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法院驳回其对方舟子和TOM网全部诉讼请求。

“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上的这句话,正是之前学术界名誉侵权案的纠结焦点。

“武汉终审判决后,国内外学界争议四起。”在肖传国起诉的案件中,方舟子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彭剑律师认为:方舟子的名誉侵权案一直备受关注,除了与方舟子“打假名人”身份有关,反复不同的审判结果,也引发了思考:学术界的争鸣,法院能否公正?

马拉松似诉讼 学术质疑!名誉侵权?

“学术打假斗士”方舟子在网上发表文章,质疑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教授、“准院士”肖传国学术造假,备受媒体和学术界关注。

2005年9月14日,方舟子在搜狐健康频道在线谈《生物医学的规范》(由中国协和医大出版社组织),指出所谓“肖氏反射弧”并没有得到国际公认。21
日,方舟子在《北京科技报》发表《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对肖的简历提出质疑,指出肖20多年来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仅有4篇,他罗列的“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其实一个是很容易获得的会议摘要“竞赛奖”,另一个则在获奖名单中找不到其名字,国际上并无“肖氏反射弧”这一说法。

为此肖传国在2005年10日8日在武汉江汉区法院提起两个诉讼,第一个状告中国协和医大出版社和方舟子,第二个状告《北京科技报》、《北京青年报》和方舟子损害其名誉权。

后来又为类似的案情,在北京西城区法院状告对方舟子做在线访谈的TOM和方舟子本人,在武汉江汉区法院状告人民网和方舟子,在武汉江汉区法院状告搜狐和方舟子。

之前接受媒体采访,肖传国明确表示,自己不会像其他科学家一样对方是民(方舟子)的侵权行为忍气吞声,还有好几起针对方舟子的诉讼即将启动,其中包括一起在美国的名誉侵权诉讼。

而方舟子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国的诉讼我们很有信心赢,而且可向原告索赔。”

焦点之争

关键词定性影响结果

“对学术争议,法院并无专业辨别能力,不应审理。如果要审理,也应该要求专业机构做出鉴定。否则的话就会闹出无视学术界管理,把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也算成国际期刊论文的笑话,成为笑柄。”多次作为名誉权案的被告,方舟子已经不只一次在《新语丝》上对法院的“辨别能力”提出质疑。

5月3日,彭剑律师接受记者电话采访表示:方舟子面对几次同性质的诉讼中,对“关键词”定性,直接影响结果。

武汉江汉区法院受理第一个案件时,“国际期刊”一名词存在争议。彭剑为代表的方舟子一方,认为“国外英文学术期刊”是中国学术界对“国际期刊”比较通俗的说法,事后他们也查询了实际使用情况,“搜索了3个科研机构的网站,发现《国际期刊》下的论文是英文国外学术论文。”而肖传国认为的“国际期刊”则是取得了国际期刊的刊号为认定标准。

武汉江汉区法院对第一个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后,最后定义的“国际期刊”是不仅有国外期刊,也包括国内取得了国际期刊号面对国际公开发行的期刊。“这是法院给这个名词自创的定义,并没有考虑它在学术上的实际意义。”彭剑说。

彭剑同时也是方舟子“宇宙八卦论”官司中的代理律师,他认为“宇宙八卦论”是“学术”还是“伪科学”,没有对这个名词作一个鉴定。“有必要做一个定性,如果定性是伪科学,国家政策为依准,旗帜鲜明地进行揭露批判,如果是‘学术’,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彭剑说,3月份的人大会上,中国香港的16位人大代表关注了方舟子与肖传国的案件后表示:希望审理涉及科学界的不端和学术批评、学术打假,希望法院尊重专业意见。

“如果确实有必要,对涉案专门性名词进行专业定义,按照程序法院应以公函形式,委托权威机构进行鉴定。”这点,彭剑说,民事诉讼法中有专门说明。

彭剑目前已经代理了方舟子7件官司,他说,这样的官司比自己受理的任何官司都累。在名誉侵权案中的“关键名词”,他们都会提出“鉴定”要求。

他表示:包括肖传国认为方舟子的批判是“个人恩怨”,他们也提供了原始资料,请求法院对所谓“事实”做一个鉴定。按照一般程序,法院面对鉴定申请,惯常处理方式是征询另一方同意。“但是最终是否同意鉴定,还是由法院决定。”

相比一般的案件,比如伤残评定、笔迹鉴定,涉及科学界的名誉侵权案,个人做鉴定遭遇现实难度,地方科研机构不能提供信服的鉴定,一般寻求中央或国家级的机构。由于案件涉及学术界,备受关注和争议,鉴定部门很慎重。

“为了维护权威性,全国知名的权威部门往往为了体现‘公平性’,不会为个人做鉴定。”彭剑表示方舟子这样的名誉侵权案,自己做鉴定相当困难。在“宇宙八卦论”的案件中,他们曾经找到中国天文台做鉴定,但是被拒绝。

彭剑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出庭对专门问题进行说明。一位大学教授告诉记者:国内学术界一团和气的体制下,很少有科学家愿意站出来作为“专家证人”。“实际操作起来很难。”彭剑也这样表示:在方舟子面对的诉讼中,不少学者有支持的声音,但是不愿意出庭说明。

“美国这样的尴尬很少见,因为可能你还没有申请鉴定,已经有科学协会或者科学家主动站出来,帮助法律明辨是非。”彭剑说,据他了解,中国科技协会和中国科学院至今没有先例,主动或者被法院要求出具鉴定。

胜诉之后
提出了反诉,不予理睬

“我们已聘请了两名律师应诉,并已在法定时间内向法庭提交了答复。”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方舟子表示:“在国外法制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如果法官认为原告是恶意诉讼,那么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很可能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的律师费和其他支出,作为惩罚,这样可以防止滥诉。国内则不同,应付恶意诉讼,耗费了不少时间、精力和费用,虽然原告败诉,但是我们并没有得到补偿。”

“中国法律应该更细一点,给当事人有一个法律救济手段。”彭剑说,虽然此次北京的官司赢了,但是提出的反诉额,让对方赔偿律师费,法院不予理睬。

彭剑最后建议:科学打假、揭发学术不端行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可以交由知识产权庭的法官进行审理,他们的科学素养更高。“这样,对双方当事人权益都有一个充分保证。”

早报记者谭晓娟



关于“吉林延边的精神病患者”

6 06 2007年
   数个月前,因为有一批中医支持者到我在新浪网的博客上骂街,有的每天都反复张贴同一谩骂贴,污人眼睛,我贴了个告示,干脆关掉了新浪博客上的评论功能,并建议想评论者去我在牛博网上的博客。牛博网有一项其他博客提供者没有的功能,可以让博主自己就屏蔽掉恶意评论者的IP,可以减少恶意评论者的数量。但是牛博网有一个很低级的缺陷,竟然没有采取任何手段来防止在短时间内反复张贴一个跟贴,也就是所谓炸板。我曾几次向牛博网的技术人员指出这个问题,还建议了一些办法,他也答应过会解决,但是从来就没有解决过。所以这几个月来,几乎每天都有一个吉林延边州敦化市网通的用户在牛博网我的博客上成批地张贴辱骂我和我的家人、甚至对我进行人身威胁(比如扬言要杀了我之类)的帖子,有时多达上百贴,我所能做的,只是屏蔽其IP,到现在已总共屏蔽了大约二十多个吉林延边的3级IP,让他要上贴变得越来越困难。但是在大约10天前,此人学会了用代理服务器上贴,这样屏蔽IP就起不到什么效果了。不过他是用人工上贴的,所以每次上贴量不算很大,处理起来并不麻烦。但是在6月4日这一天,此人又学会了用刷贴程序自动上贴,一下子上了几千条内容相同的帖子。我正在度假,没有时间和神经病纠缠,干脆关了评论和留言功能,在牛博网贴了个简单的告示向读者有个交代。在我关了评论之后,此人还几次从吉林延边的IP试图上贴,因为该IP是在黑名单上的,这些帖子被放进“评论审查”里去了,例如([222.162.95.179]为吉林延边州敦化市网通的IP):

Re: 博客留言
[匿名] 哈哈方肘子你太搞笑了 [222.162.95.179] @ 2007-6-5
12:49:55
哈哈方肘子你太搞笑了

Re: 博客留言
[匿名] 我靠方肘子 [222.162.95.179] @ 2007-6-5 12:31:57
怎么留言都删了 评论也关了呢 为什么啊

   
我之所以在告示中特地点名捣乱者是“来自吉林延边的精神病患者”,无非是想让此人以及其他准备用类似方法捣乱的人知道,别以为用了代理服务器我就不知道他是谁了。刚刚见到牛博网的老板罗永浩宣布把我赶出牛博网的“博客名单”的《关于方舟子先生的新帖》一文,才知道“吉林延边”一语犯了忌讳。我此前只知道罗老板是东北人,并不知道他是吉林延边人,更不知道“吉林延边”是罗老板的敏感词。当然,即使知道,也不会因为顾及罗老板的情绪而不去用它。他又不是我的老板。

   
罗老板又说:“我不知道他为什么不给我们打电话要求帮助或是抱怨,而是公开在牛博上发这样的一个帖子。好在我们本来也不是朋友,所以这一次我只觉得方先生非常讨厌,并不觉得生气。”

   
如果我不是在度假的话,也许会像以前一样给牛博网的技术人员发个短信反映一下,但是这并不妨碍我贴出告示。我贴什么样的文章,向读者做什么样的交代,向谁提什么样的意见,还得事先向罗老板请示?我公开说了一下牛博网存在的技术问题,罗老板就觉得非常讨厌了?就要来“处罚”我了?

   
罗老板的肚量当然没有那么小,觉得我讨厌也不是现在的事。比如,为什么我在牛博网首页上的文章链接在十天前从红点“贬”为黑点了呢?一些牛博网的读者对此议论纷纷,罗老板当然是不屑于给我“打电话”解释一下的,但是我并不难猜出来,因为就在那之前,罗老板给我发过一封短信,要求我改动批评柴静的文章,我未予理睬。罗老板于是亲自打电话要我改动,我虽然接了电话,但是把他的要求挡了回去。当天晚上我的blog就被从作者名单上拿掉了,过了半个小时又放了回去。大概当时还有点舍不得把我踢走,于是罗老板就以“黑点”的方式来表示对我的“讨厌”,先略施“处罚”了。罗老板莫非真把自己当成了我的老板,居然认为管得到我该如何写文章?

   
对这种太把自己当回事的举动,我本来是懒得和他计较的,不过这次却要和他计较一下,因为他居然又自我膨胀到要赏赐我的地步了:

   
“为了不影响我做编辑工作时的心情,我把我讨厌得要死的方先生的博客从牛博首页上拿掉了,从‘完整的牛博作者目录’上也拿掉了,但是没有删除,所以你仍然可以从fangzhouzi.bullog.cn这个地址访问到……今后我会一如既往的支持方先生的学术打假事业和科普写作事业,我过去支持方先生也不是因为喜欢他,现在讨厌方先生也不会因此不支持他的事业。牛博首页的新语丝链接和科技打假资金募集网站的链接也会继续保留,牛博的编辑推荐里也会继续推荐方舟子的科普文章,只是链接都会指向新语丝或新浪上的地址。”

   
好像当初不是罗老板来央求我去给他捧场在牛博网开博,而是我死皮赖脸自己去讨个没趣似的;好像我没有地方可以开博客,需要他赐我一个地盘似的;好像我的博客不是在给牛博网乃至罗老板的狼朋狗友们的blog长人气,而是需要他们的提携似的;好像我是个孤家寡人,离不开他的支持似的……不就是新办了个网站吗,把自己当成什么人了?说到这,我还有两笔账没和罗老板算呢。当初牛博网刚开张还没几个作者的时候,罗老板从我这里要去西风独自凉和太簇的联系方式,请他们去牛博网开博。后来这两位网友不知做了什么让罗老板讨厌的事,于是就被不声不响地从作者名单里拿掉了。需要用人的时候好言把人请去,感到讨厌了就一脚踢开,这种侮辱人的方式,似乎是罗老板的专利,大概就是他标榜的“剽悍”。

   
罗老板想来跟我玩这套,是找错人了。要玩和你那帮狼朋狗友玩去吧。看着这帮小人越来越多,把我的名字放在其中本来就是一种侮辱,甚至可以说是在替他们打免费广告。我本来应该立即关闭牛博网上的“方舟子blog”,让罗老板少一个满足其权力欲的机会。不过,考虑到前一段时间为该blog做了一些宣传,有些读者链接我的文章链接到了该blog,因此决定还保留该blog上已有的文章,但是停止更新并禁止其做镜像,永远关闭评论和留言并禁止重开。需要阅读我的新文章的请去新语丝、新浪网的“方舟子blog”和其他合法镜像点。

2007.6.5.

附:

  关于方舟子先生的新帖
罗永浩 @ 2007-6-6 5:45:51 阅读(938) 引用通告 分类: 未归类

昨天(六月四日)中午方舟子先生在他的牛博博客上贴了下面的这篇文章:

今天有一名来自吉林延边的精神病患者通过代理服务器和刷贴机上了几千条内容相同的评论和留言,我没有时间删除和管理。在牛博网管理人员做到以下三条之前,我将关闭这里的评论和留言:

一、删除这几千条重复的评论和留言。
二、防止重复张贴和炸板。
三、对评论和留言增加“全部选择”的功能以便成批删除。

这些都是用简单的技术就能做到的,是每一个成熟的网站都应该具有的功能,我在几个月前就已私下建议过。

我要说的话:

1.
该“精神病患者”的ip显示他来自江苏常州,他用同一台机器捣乱时有些ip也显示他来自巴西(我想这个多半是用了代理服务器),我们在后台没有看到他来自吉林延边(我的家乡)的迹象。他来自哪里并不重要,但我还是奇怪方先生为什么会觉得他来自吉林延边,希望方先生能指点一下,谢谢。

2.
看到方先生的新帖后(昨天下午),我让牛博的技术主管黄老师马上从后台删除了那些恶意捣乱的刷屏帖,并且给方先生打电话沟通,但是一直没有联系上(提示音是“暂时无法接通”),于是黄老师给方先生发了短信向他说明了情况。

3.
牛博的程序本来有防止恶意刷屏、炸板的功能,但似乎几天前的系统升级导致该功能失效了,黄老师会尽快解决这个问题。

4.
“全部选择”的功能一直排在我们的工作计划中,但是由于还有很多更急需的功能改进要实现,所以到现在还没有完成。

5. 牛博还很年轻,它并不是一个成熟的网站。

6.
方先生有我的个人电话,他的网页上也有牛博的工作电话,我不知道他为什么不给我们打电话要求帮助或是抱怨,而是公开在牛博上发这样的一个帖子。好在我们本来也不是朋友,所以这一次我只觉得方先生非常讨厌,并不觉得生气。

7.
为了不影响我做编辑工作时的心情,我把我讨厌得要死的方先生的博客从牛博首页上拿掉了,从“完整的牛博作者目录”上也拿掉了,但是没有删除,所以你仍然可以从fangzhouzi.bullog.cn这个地址访问到,不过建议大家还是去方舟子的新语丝或是新浪博客去看,地址是
blog.sina.com/fangzhouzi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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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争端不能依靠法律解决

3 06 2007年
近年来频频发生因反对伪科学、批评学术造假而被告并败诉的名誉权诉讼案件。这些案件大多在原告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审理,判决理由有的非常荒唐,在学术界影响非常坏,极其不利于《科普法》所提出的“反对伪科学”的要求,不利于揭露学术不端行为和开展学术批评、学术争鸣,也有损我国司法形象和法律尊严。有位院士候选人在地方法院胜诉后,声称将“乘胜追击”,扬言要状告批评他的几百个人和几十家网站。

近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华中科技大学院士候选人肖传国诉汤姆网、方舟子损害名誉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肖传国的诉讼请求,是很难得的一次例外。更重要的是,这个判决重申了两条原则: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知名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发出质疑之声,即便批评的言论有所过激,也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这些原则本来只是常识,但是有些地方法院无视了这些常识。

在判决的同一天,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都公布了本年度院士候选人的名单,向全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在这个背景之下,北京法院的这一判决显得更有意义。试想,如果仅仅因为有人、有媒体质疑了某个院士候选人的学术成就,他没有能力进行反驳,就恼羞成怒上法庭起诉个人、媒体,并且还能利用地方保护主义、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胜,这样的公示还有什么意义,还怎么进行学术争论、舆论监督呢?

所以,这不是某个网站、某个人的胜利,而是中国学术界、媒体的一次胜利,也是中国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一次胜利。这是很难得的一次胜利,然而也很有限。被告为了应付恶意诉讼,耗费了不少时间、精力和费用,然而并没有得到补偿。法院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去解决学术争端,但是法院应该保护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对于滥用司法资源搞恶意诉讼的,应该给予一定的惩罚,例如至少应判其赔偿被告的应诉费用。对在地方法院已出现的多起明显违背科学规律、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判决,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应该有所行动,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007.5.29

(《法制晚报》2007.6.1)

(XYS2007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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