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09
2011年
【方舟子按:这篇文章写好后没法在国内媒体上登,拖得没有时效性了。近日《光明日报》发报道把贺卫方美化成“愿意抛开高校论文数量,踏踏实实做科研”的学者,而维基解密(wikileaks)暴出贺卫方与美国驻华大使馆政治官员的亲密关系,让贺卫方再次成为舆论交点,就在网上登一下。】
近日北京大学法学院著名教授贺卫方在网上被批评近20年来基本不发表论文(自1993年以来19年间只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过2篇学术论文),引起了大学教授的职责是什么的讨论。有意思的是,参与讨论的两名美国华人教授的观点截然相反。加州圣玛利学院英文系教授徐贲认为教授的主要工作是教书,把教授必须有论文的说法斥之为谬误。而天普大学传播学院助理教授徐开彬则认为兢兢业业地、甘于坐冷板凳地做出高质量的学术研究与论文,才是研究型大学知名教授应该具有的风范;否则,身为研究型大学的教授却不愿潜心从事学术研究,那是对学术资源与教授岗位的浪费。
两位徐教授的不同看法,其实与他们所在的学校有关。徐贲所在的加州圣玛利学院是一所以本科教育为主的私立学院,基本不从事学术研究,因此其教授只要求能搞好教学即可,并无从事学术研究、发表论文的压力。徐开彬所在的天普大学则是一所研究型大学,教学与学术研究并重,教授的主要工作是从事学术研究,教学反而是次要的(教学任务由讲师和助教分担了)。事实上,研究型大学是从事学术研究的主要场所,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有研究生可以当廉价劳动力。公布自己的学术成果的规范渠道是在经同行评议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在美国研究型大学,助理教授要升为副教授,进而升为正教授,最重要的指标就是论文。一般是四、五年评估一次,平均一年至少也要有一、两篇拿得出手的高质量论文供同事和校外同行评价。
成为正教授后,没有了晋升的压力,而且正教授都是终身的,不做研究学校也不能将其解雇。即便如此,正教授通常还会自觉地继续致力于学术研究,努力发表论文。如果不做研究不发论文,就没法申请课题获得研究资助,就招不来研究生,也没法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相当于脱离了学术界,会被认为已丧失研究能力而受到同行的鄙视。经济上也会受影响。美国大学只支付教授九个月的工资作为教学的报酬,暑期三个月没有教学,工资从课题经费支出,如果不做研究没有课题经费,就少了三个月的工资。当然,更重要的是,学术研究是作为研究型大学教授的兴趣和职责。
北京大学要办成世界一流大学,最重要的指标就是学术成果能否达到世界一流,因此必然要办成研究型大学,做学术研究应是其教授的最重要工作。学术研究成果要为世人知晓,就要写成论文发表,而且最好发表在国际学术期刊上,才能与国外的大学一较高低。国内名牌大学在自然科学领域已基本与国际接轨,论文要在国际期刊上发表才会获得认可。但是社会科学和人文学领域的研究国内大学与国际的差异仍然非常大,只是要求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由于缺乏学术训练,国内很多文科学者不知道怎么写论文,发表在学术期刊上的很多文章连论文都算不上。例如贺卫方教授拿出的41篇“论文”,绝大部分是随笔、杂感、评论、翻译、对话录、发言稿,都不是论文。
国内大学一方面强调论文的重要性,造成了论文数量的大跃进,已跃居世界首位;一方面发表的论文又很水,剽窃、一稿多投盛行。要改变这种局面,应该是从提高论文的质量着手,而不是干脆不写论文。有人以不愿同流合污发表垃圾论文为由为贺卫方辩护,是很荒唐的。否则其他教师是不是也可以以相同的理由拒绝发表论文呢?大学教授除了从事学术研究和教学,当然还可以有别的活动。例如,应该鼓励大学教授参与社会事务,从事普及性工作。但是教授首先应该做好本职工作,不然就是本末倒置了。如果一名大学教授因为其社会活动而成为媒体明星,有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再也静不下心从事学术研究,那还不如让出教授岗位,全职去做社会活动家。
201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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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08
2011年
中国电视节目起初是没有广告的。电视广告是改革开放后的新生事物。一开始只是在节目开始之前播出少量的广告,后来在节目当中也插播广告,而且数量越来越多,把节目搞得支离破碎,以致有“在广告中插播节目”之讥。现在有个地方卫视为了政治和地方形象不播广告了,又成了新生事物。
20年前我初到美国时,当时国内电视还都是通过天线收看的,只可以收到几个台,也还没在节目中插播广告。而美国已有了有线电视,有几十个频道可供选择,但是广告也多,每大约15分钟甚至更短就要插播一次几分钟的广告。为了迎合电视直播时插播广告的要求,美国篮球比赛分成了4节,每节15分钟,而当时其他国家的篮球比赛都是分上下两场(现在当然也都实行美制了)。也有个别频道不插播广告,但是要额外收费,例如收费电影频道HBO。
但是有一个频道,公共电视台PBS,却既不收费也不插播广告(只在节目开始前有赞助商的简短广告),而播出的节目又以科普、教育、纪录片、新闻调查等精品为主,很符合我的口味,成了我收看最多的一个频道。特别是其中的科普节目,制作更是精良,比商业化的探索频道和国家地理频道的节目都更为优秀,只可惜这些节目都没有被中国引进。
既不插播广告,又不收费,PBS的收入从何而来?一部分(约15%)来自美国联邦政府的资助,也就是联邦税收;一部分(约25%)来自地方政府和公立大学的资助,也就是地方税收;剩下的部分(约60%)属于私人捐助,主要是观众捐款(约25%)和企业赞助(约15%),还有基金会的资助等。观众交会费的形式的捐款成了PBS最大的一笔收入,因此每年有一段时间,PBS就会中断常规节目,以播出特殊节目的形式进行募捐。
收入的来源决定了电视节目的取向和品味。以广告收入为主的电视台,由于广告费与收视率挂钩,必然一味地追求收视率,力图吸引最广大的观众,会导致过度商业化和低俗化。PBS就没有收视率的压力(在2010年之前其节目甚至不参与收视率排名)。它虽然从联邦政府拿资助,但是美国《公共广播法》禁止联邦政府干预或控制节目内容,只是要求对有争议的内容必须做到客观、平衡报道。因此其节目的内容和质量主要影响到了观众的捐助,而愿意交会费的观众属于受过较好教育、较为富裕的人群,相对来说欣赏品味也比较高。PBS之所以能保证节目的质量,能播出一些在商业台无法看到的高品味节目,其原因就在于既避免了商业化,又必须对有较高欣赏能力的观众群负责。
中国电视台的收入基本上以广告收入为主,节目成了商品,为了推销出去必然要迎合最广大观众的口味,低俗化难以避免。即使是所谓“科教频道”也有低俗化的倾向。不播广告的电视台则全然由政府资助,必然要符合政府官员的意志,节目又成了宣传品,难以被观众接受。中国电视能否走出商业化和政治化之外的第三条路,PBS也许能给予启发。
2011.8.10
(《新华每日电讯》201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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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8
2011年
我曾经间接地参加过美国国会的听证会。那是十年前,美国参议院老年问题特别委员会举行题为“骗子、小贩、江湖医生:向老年人推销抗衰老产品的浮夸和希望”的听证。一位得州医生做为美国“反对保健骗局全国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听证,打算提醒国会注意,在美国那些非英语的社区中,保健骗局也相当严重,但被执法人员忽略了。他从新闻报道中知道我在反对发生在中国的保健骗局,问我是否注意到美国华人社区的情况,能否向他提供这方面的资料。于是我去华人商场买了中文报纸,选择了其中最荒唐的几个保健品广告,译成英文,给这位医生寄去。在听证会上,这位医生在简短的发言中只提了一句应注意非英语社区的情况,但是我知道随后会有更详细的材料提交给国会,其中应该包括我翻译的资料。
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各设有十几个常设委员会,此外还有几个特别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权力很大,负责处理国会的日常事物,分工就某个议题进行调查,写成报告,供全体议员表决时参考。举行听证会,就是国会进行调查的主要手段。在国会工作期间,每隔几天就会有听证会。如果某个国会委员会要举行听证会,需提前一周发布公告,并且除非事先表决因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原因而需要开内部会议,否则全过程一律公开。美国有线电视“公共事务网”频道会直播和重播听证会整个过程。如果当天错过了,还可以到众议院和参议院的网站下载听证会的实况录象和文字纪录。
到听证会作证的证人,有的是被委员会发传票传唤,有的是受议员邀请参加,也可以自己主动申请作证。申请者必须提前提交申请报告,表明自己的身份,以及与议题的利害关系。作证前要举手宣誓“说真话,说全部真相,只说真话”,作证的内容可被做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当然,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政府不得强迫人做反对自己的证词,换言之,被传唤的证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可以援引第五修正案拒绝回答问题。听证会被认为是国会最重要的发表渠道,因此一般人都很愿意去参加听证,借此让公众了解自己的观点,并希望能影响到议员的决策。
美国国会在中国的对应机构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中国的人大常委似乎还没有举行听证会的规定、做法。倒是一些地方部门经常举行听证会。听证的内容往往很琐细,甚至连公园门票是否要涨价都要搞听证。有的听证方案很不合情理。例如几年前北京曾为地铁票价举行过听证,当时的地铁票价是全程3元,听证会主办方提供了两个取代方案:一种是全程2元,一种是2元起步,按距离增加。很显然这两种方案没什么可讨论的,不可能有人会支持后一种方案(如果第一种方案改为全程3元,还值得讨论)。这么不合理的设计让人怀疑听证会主办方其实已内定把票价降为2元,听证只是一个形式。
正因此一般人对参加这种听证会不会感兴趣。那些已退休有空闲时间,又有表达欲望的人才会热衷于参加,每次申请听证的人很少,有时甚至达不到原定人数。有的地方竟因此出现了所谓“听证专业户”,熟悉的面孔频频出现在听证会上,以致被冤枉为政府部门的托儿。这样的听证会是没有代表性的,起不到应有的表达民意的作用,人们就越发对其不感兴趣。
如果中国的有关部门想让听证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话,美国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第一,听证的内容要足够重大,不是可有可无的鸡毛蒜皮。第二,要公开,感兴趣的公民都可以申请参加或收看;第三,要中立和代表性,正反双方的证人都要叫到或允许主动作证;第四,要宣誓,为自己的证词担当法律责任。只有这样,听证才是真正表达公意的场所,才是真正要解决问题的,而不是走过场做表面文章。
2011.7.27
(《新华每日电讯》201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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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07
2011年
美国《独立宣言》是在235年前由托马斯·杰斐逊起草,再由本杰明·富兰克林略作修改而成的。这两个人有一个在当时很罕见的共同点:他们对科学都有近乎狂热的热爱,都是业余科学家。当时的美国并不存在职业科学家,所以他们也就代表着同时代美国人在科学上所能达到的高度。富兰克林在电学方面的贡献,特别是用风筝把雷电引下来的实验,是众所周知的。杰斐逊也有不少发明创造,也许他对科学的贡献比不上富兰克林,但是对科学的痴迷则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甚至到了偏执的程度。就在写作《独立宣言》的当天,杰斐逊还和往常一样每6小时记录一次气温,并在第二天去买了气压计。他的某些科学观念完全是现代的,例如他认为印第安人和黑人的体质和智力与白人完全一样,这在当时是个惊世骇俗的观点,为此受到了很多攻击和嘲笑。
当然,我们现在想起杰斐逊,首先想到的是他在《独立宣言》中宣布的人人生而平等、享有自由权的主张,这是“不证自明的真理”,就和几何学的公理一样。他如此自信,因为他认为这是科学所告诉我们的,如果你相信科学,就会相信人类是平等和享有自由权利的。“自由是科学的长女”,他后来如此写道。在临终前十天写的最后一封信中,杰斐逊更清楚地说明:“所有的眼睛已经或正在睁开看到人的权利。科学之光的广泛传播已经让每个人看到了一个浅显的真理,那就是人类大众并不是生来就在背上放着马鞍,准备好供少数受上帝的恩典偏爱的鞭策者合法地驾驭他们的。这就是别人的希望所在。至于我们,让每年这一天(按:指7月4日美国独立节)的回归能永远让我们重新记起这些权利,并不懈地为它们献身。”国内一些敌视科学的人却自称“自由主义者”,想来他们挂在嘴上的“自由”与杰斐逊说的并不是一回事。
另一方面,科学的发展也离不开自由。科学需要学术自由才能更好地进行探索、质疑、思索、讨论和达成共识。杰斐逊也曾指出:“自由是科学和美德的伟大父母。一个国家后二者的伟大程度将会总是与其自由程度成正比。”经常有人以苏联很不自由,但是科技很进步,来说明自由并不是科学发展所必需的。事实上,苏联的科技成就主要表现在工程技术和物理领域的个别学科,这些学科与意识形态没有什么关系,还能享有一定的学术自由,甚至受到官方的扶持,所以还能有所发展。其他科学领域就没有那么幸运了。例如,由于遗传学被苏联官方认定为“资产阶级学科”,苏联遗传学家被杀害、流放,遗传学被取消。由于遗传学是生物学的核心学科,这样做的后果流毒深远,直到现在,俄罗斯和受其影响的国家的生物学研究仍然在世界上毫无地位。
科学的许多特征,例如探索、怀疑、理性、实证、反权威、合作、信息共享、同行评议,都是自由、平等的体现。自由、平等是普世价值,科学更是。科学家有祖国,但是科学没有国界。自五四以来我们就一直在欢迎德先生、赛先生,现在又有人提出应该欢迎李先生(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这三位先生是三位一体,密不可分的。
2011.7.6.
(《新华每日电讯》201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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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06
2011年
以“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为号召的深圳南方科技大学自筹办以来就一直处于舆论的漩涡,力挺者众,质疑、批评者也众。这场争论近日达到了高潮,曾被邀请为南方科大筹建团队核心成员、又先后退出的三名香港科技大学教授发表公开信,猛烈批评南方科大校长朱清时把南方科大的筹建完全变成了展现其个人喜好的私塾,高喊去行政化口号而实际上却在所有的重大决定上唯个人意志定夺,不建立完善的招聘解聘的程序和规章制度,南方科大还没有实质性开办就已经问题重重等等。
他们认为原因在于南方科大没有受到任何体制机制上的审视、质疑、监察和问责,并与香港科大的筹建过程做了对比。在香港科大的筹建阶段,香港政府首先任命了一个由政府代表、社会贤达、学界专家组成的董事会。董事会不仅直接负责校长的遴选和任命,而且在校长上任后直接负责对校长的问责和监管。这就使得校长本人不能随心所欲地偏离与学校定位不同的办学轨道,更不能为所欲为。
实际上,不能说不存在对南方科大校长的问责和监管。校长由谁任命,他就向谁负责。朱清时是深圳市政府任命的,他就由市政府问责和监管。很快要成立南方科大理事会作为管理机构,校长由理事会聘任,也就由该理事会问责和监管。那么,一旦南方科大理事会成立,就能做到如三位教授所说的“政府本身完全抽离了直接对校长遴选、任命和监管的环节”吗?不能,因为理事会的理事是由市政府聘任的,理事长是由市长或市长委任的人员担任的,校长实际上仍然是向市政府、市长负责。
在这种框架下,校长本身就是政府的行政人员,“高校去行政化”就只能如三位教授批评的那样沦为哗众取宠的口号。深圳市公开选拔南方科大两名副校长,规定了是正局级,朱清时校长自己就是副部级了,与国内名牌大学的行政级别并无不同。虽然南方科大号称要以“教授治学、学术自治”为原则,但能否做到,完全要看深圳市政府的肚量,它能够制定这条原则,也可以随时破坏这条原则。由市政府赐予的,也随时可以收回去。
国内名牌大学都立志要成为世界一流大学,主要就是想要赶超美国的大学,以美国大学为榜样。美国也有公立大学,为什么它们就没有行政化,就能保证做到“教授治学、学术自治”?就是因为政府管不了校长,校长不对政府负责,而是向理事会负责。而理事会的成员不是由政府任命的,而是全民选举产生的。以密歇根州的公立大学为例,每个大学有一个由8名理事组成的理事会,任期8年,每隔两年由全州选民选举出两名理事。校长由理事会遴选、任命,向理事会负责,而理事会向选民负责。州政府管不了校长,也管不了理事会,无法干预学校的管理、运作,学校也就可以保证“教授治学、学术自治”。
美国还有私立大学,其体制实际上与公立大学相似,都属于非赢利机构,也是由理事会遴选、任命、问责校长,差别在于理事会成员的产生方式,例如哈佛大学的理事会(监管会)是由校友选举产生的。这与中国的民办大学不一样,中国民办大学实际上是某个人或某几个股东的私有财产,在美国也有这类大学,属于赢利性的“私有大学”,在社会上都很没地位,和中国民办大学在中国社会的地位一样。
只要不存在一个自下而上的问责机制和权力基础,中国的大学就只能要么办成官僚机构,要么办成商业公司;大学校长要么当官,要么经商,目前还没有第三条路可走。
2011.6.22
(《新华每日电讯》2011.6.24.)
(XYS201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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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
2011年
【14年前写的。】
过年也无非是这样,年老者可以算算旧年的账,年少者可以做做新年的梦,对于不老不少忙于生活者,也许不过是一个可以暂且忘却过去与未来的借口。而对于我,这一个日子跟别的日子实在也没有太大的差别,过去不会因此离开,未来也不会就不来困扰我,一切照旧。几年来,我只是选在这一个日子,独自仔仔细细地重听一遍贝九,打打一年来所消耗掉的阳刚之气,于是还是一切照旧。今年的元旦出门在外,贝九没听成,就想,改过旧历年了,到了年初一再听。到了年初一,却还是未能回家重温贝九,这一年,恐怕就要虚弱起来了吧。
所幸收到了一份意外的新年礼物,不知谁寄来的一套新版《约翰·克利斯朵夫》。只从邮戳上知道它寄自佐治亚州的Americus,一个完全陌生的地名。我曾经在《新语丝》上说过《约翰·克利斯朵夫》是我读过的“最后的小说”,而这位陌生的朋友,却是在诱使我重温少年的旧梦了。读一遍这部小说,也就等于聆听一场最为盛大的贝九演奏。欠了贝九的,就由此补偿吧。只不知十二年前读后的激昂,现在还剩余多少?
当年傅雷译《约翰·克利斯朵夫》,自励励人,为的是自我的扩张,反抗一切的约束,争取一切的自由;晚年却自承放弃抗争,回归“从古以来不追求自我扩张”的中华民族的智慧了。其实克利斯朵夫最后听到的,不也是恬静的和弦?难道一切的英雄和自命的英雄,其结局都是如此吗?
在第三卷的末尾,高脱弗烈特指着冬天的朝阳对克利斯朵夫说:
“现在是冬天,一切都睡着。将来大地会醒来的。你只要跟大地一样,象它那样的有耐性就是了。你得虔诚,你得等待。如果你是好的,一切都会顺当的。如果你不行,如果你是弱者,如果你不成功,你还是应当快乐。因为那表示你不能再进一步。干么你要抱更多的希望呢?干么为了你做不到的事悲伤呢?一个人应当做他能做的事。……竭尽所能。”
“你说太少,可是大家就没做到这一点。你骄傲,你要做英雄。所以你只会做出些傻事……英雄!我可不大弄得清什么叫做英雄;可是照我想,英雄就是做他能做的事,而平常人就做不到这一点。”
现在也是冬天,一切也都睡着。我手捧这一本书,为了来自远方这一份莫名的温情而沉默。
1997.2.10. 于《新语丝》创刊三周年之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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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1
2011年
【按:我每年元旦的保留节目是听一遍贝多芬第九交响曲,补充补充一年来耗掉的阳刚之气。然后重新启程。我在15年前毕业前夕,有过一次听贝九现场演出的难得机会,这是当时写的观感,重新发表,算是庆祝新年。】
我有一些梦想,在别人看来其实都是微不足道,很容易实现的。但每实现一次,自己也就觉得象完成了一件人生大事那样的欢乐。比如我就一直很想听一场崔健的音乐会,去年崔健到西雅图演出时,就很犹豫要不要专程到西雅图去一趟。终于没去成,就有了永远错过了的遗憾。想不到这回他倒自己到密西根来演唱了,而且还是气氛最好的那种演出,算是了却一桩梦想。
我的另一个与音乐有关的梦想,是听一场贝多芬第九交响乐的现场演出。我收集了一堆这支曲子的现场录音,从当年中央交响乐团的磁带,到1989年伯恩斯坦在柏林墙指挥六个世界著名交响乐团的实况CD,变换着听,总想寻找那种身临其境的感觉。但是要能真正感受到这支乐曲撼人心魄的力量,是只能身处现场的,即使是低水平的演出,也要比世界最高水平的录音好得多。但是这支曲子虽然是无人不知,演奏它的机会却并不多,因为它要求有一个两三百人的合唱团,又有哪一个交响乐团会带着这么一支庞大的合唱团去巡回演出呢?只能看当地乐团的演出了。
想不到在即将离开此地时,机会却来了。为纪念联合国成立五十周年,本校的音乐学校在今晚演出了贝九。
每回学校的自己演出,听众都不多,这回却把能容纳两千人的音乐厅坐得满满的。我早早去了,占了前排的位子,正对着指挥,仿佛他只是我的替身,我操纵着他的一举一动。
不知已听过多少遍了,每一个音符都是熟悉的,但是我仍然象在倾听着一支全新的乐曲,不愿跳过一个音符,屏息着等待下一个高潮的到来。是的,我常常被老贝的音乐压得无法呼吸,而到高潮终于爆发的时候,眼泪也往往给迸了出来。
再也没有哪一支曲子,能象第四乐章那样直指人心了。它的主题是如此简单,简单到只有伟大的大师才可能写出,又简单到每个人都可以在心底跟着哼唱(某评论家语)。在经过缓慢轻柔的第三乐章后,第四乐章的出现是如此迫切,仿佛在漫长而痛苦的等待之后一个灿烂欢乐的结局,那高唱《欢乐颂》的,不只是台上的四位独唱和两百合唱,还有每一个听众的共鸣吧。在这十几分钟中,所有的心脏一起跳动,所有的人都融为一体了,我终于明白为什么我如此渴望着听一场贝九音乐会,这种“一切人类成兄弟”的感觉,是在现场之外无法得到的。
在指挥按下最后一拍后,仿佛一个人一般,全场起立,鼓掌,谢幕三次才罢。行家们自然又要对这种热情嗤之以鼻,但我们的掌声,不光光是献给演奏者,还献给那位伟大的聋子,他为我们写出了不朽的乐章,自己却只能在想象中听到它,连我们的掌声也无法听到。
10/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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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1
2011年
2010年还没有过去,各个媒体、门户网站已纷纷评出了十大新闻事件、年度人物、热词,仿佛已认定年底不会再发生什么大事。在所有的选单中,“微博”一词频繁地出现,入选的重大社会事件相当一部分也是最初在微博上引爆或推波助澜的:“上海高层住宅大火”、“江西宜黄强拆自焚”、“河南考生李盟盟被落榜”、“我爸是李刚”、“腾讯与360大战”、“唐骏学历门”、“李一神仙门”、“《经济观察报》记者被通缉”、“方舟子、方玄昌遇袭”……。2010年不是微博进入中国的起点,却是微博发力的开始。微博正日益显示出对中国社会的重要影响,以致有人夸张地说这是一场“微革命”。
在一个现代化社会,民意代表和正规媒体是表达民意的主要渠道。但是在当下的中国,这些渠道却不通畅,言论相对要自由得多的互联网成为了人们发布信息、发表意见、反映问题、鸣冤叫屈的首选。虽然不久前有娱乐圈人士呼吁政府部门不要重视网上民意,将之称为“自宫行为”,但是实际情况是,很少有哪个国家的政府像中国政府这样重视收集、引导和监控网上民意。微博是迄今为止传播力最强、互动性最好、自由度最高的网络交流渠道,理所当然地受到了最大的关注。
因此,当遭遇突发事件的时候,许多人的第一个念头是在微博上发布消息。但是,发布的自由和传播的迅捷也使得微博成为谣言滋生的温床。“金庸去世”的谣传让许多人开始警惕微博传播虚假信息的能力,而实际上微博上从不缺少谣言,这是言论自由必须要付出的代价。
国外的微博(推特)同样充斥着谣言,所以网上消息在国外被普遍认为可信度不高,人们更愿意相信正规媒体的报道和政府部门的权威发布。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人们能够通过微博来辨别事实和谣言。雅虎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分析了2010年2月智利大地震发生后的4天内,智利圣地亚哥时区的推特用户发布的4百多万条与地震有关的微博,分别选择七则已从其他渠道确认的事实(例如圣地亚哥国际机场关闭、国际歌唱节取消)和七则谣言(例如某位著名艺术家丧生、火山爆发)的传播情况做对比。他们发现,人们在转发事实时,很少有人怀疑其真实性:95.9%的微博都是肯定的,只有3.5%的微博在质疑和0.4%的微博是否定的。但是谣言在被转发时,却有38%的微博是否定的,17.3%在质疑,只有45%的微博是肯定的。
可见大部分的微博用户对谣言有很好的识别能力,微博本身对信息的传播具有净化的功能。我们对微博上的谣言无需过分担心。但是45%的微博在抱着肯定的态度传播谣言,这仍然值得警惕。要减少微博上谣言的传播,就要求微博用户加强自律,特别是影响力大、信用度高的名人、媒体人和媒体官方微博更应如此。对造成影响的谣言要及时澄清,对那些热衷于造谣传谣、又从不澄清道歉的微博用户,则要共同鄙视、抵制之,让其声誉破产。只有这样,微博才能更好地发挥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
2010.12.28.
(《新华每日电讯》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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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1
2010年
10月22日,美国内华达州最高法院驳回O.J.辛普森的上诉。在两年前,辛普森因为持枪抢劫等罪名被判处长达33年的监禁,而且9年内不得假释。这个案件并不复杂。在2007年9月13日,辛普森带着几个人持枪闯进拉斯维加斯的一家宾馆房间,从一名纪念品商人那里抢走一些原本属于他的体育纪念品(辛普森说是从他那里偷来的)。很多人认为,辛普森之所以被判得那么重,是要他为此前的双重谋杀付出代价。
1995年,O.J.辛普森涉嫌双重谋杀案庭审的时候,我在美国的研究生学习已接近尾声,相对比较悠闲。用“打工皇帝”的术语来说,我全程参与了整个庭审过程,当然是通过看电视直播参与的。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做出判决时,我和几乎所有美国人一样都守着电视看了直播,连日理万机的克林顿总统都忍不住好奇心中断工作收看直播,何况我等闲人。记得克林顿还为此发表了一个简短的讲话,要大家尊重陪审团的无罪判决,大概是担心有人为此寻衅滋事。
受害人家属自然无法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他们没有去寻衅滋事,而是走法律的途径,向辛普森索赔,要求他为受害人的非正常死亡承担民事诉讼。这个案件同样由陪审团决定(当然是另一批陪审团)。这一次辛普森被认定对其前妻及情人的死负有法律责任,需要赔偿受害人家属3350万美元。辛普森没能支付这笔巨款,但受害人家属通过拍卖辛普森的物品、获得辛普森出书的版税等方式获得了一些赔偿。
在中国人看来,辛普森案件很有不可思议之处。证据那么确凿、嫌疑人逃逸未遂的双重谋杀案居然能被判无罪,让大部分美国人都感到震惊。如果此案不是由陪审团,而是由法律专业人士来决定的话,可以肯定会被判罪名成立。这在当时引发了一场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由随机抽选的普通公民担任陪审团成员)利弊的大讨论。
谋杀案嫌疑人一旦被陪审团认定无罪,就不能再以同一罪名起诉。但是受害人家属却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索赔。这在中国绝无可能,既然犯罪嫌疑人被判决无罪释放了,附带的民事诉讼也就一笔勾销了。即使罪名成立,在中国也绝无可能判决给予天价赔偿。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能获赔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也即直接经济损失,不能索取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赔偿。
比如由于人身伤害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一般也就赔偿几千元。如果伤势轻微,医疗费、营养费忽略不计,可能也就得到几百元的误工赔偿。这点赔偿,连受害人及其律师往返司法机关的车马费都抵不上,更何况律师费。所以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加民事诉讼,有时反而赔本,如果雇了律师,更赔。
相反地,在民事案件中原告反而能索取精神损失赔偿,比如涉及损害名誉权的案件。出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对名誉权案件,美国通常判得极为慎重,尤其是公共人物打名誉权官司,几乎不可能赢。但是在中国反而这类官司很好打,如果一名院士候选人被质疑学术成果有问题,告到了当地法院,法官就可以判决质疑者赔偿原告几万元的精神损失。人身伤害同时也能造成精神损伤,而且精神损伤的后果往往比言词造成的要严重得多。但是,被人批评了可索取精神损失赔偿,被人打了不能索取,这样如何能很好地保护受害人?从违法的角度看,骂人几句要赔偿几万元,打人一顿却只需赔偿几百元,文斗远不如武斗,这样的司法实践岂不是在鼓励打人?在美国人看来,中国的司法也会有不可思议之处的。
2010.11.10
(《新华每日电讯》20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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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除了谋杀罪指控,其他犯罪指控在美国大抵都能交保金候审,这样至少在被定罪之前不用坐牢。如果没有钱交保怎么办呢?可以付钱找专业担保人替你交保。迪瓦尔德(Bart Dewald)原来是一名警察,后来见当担保人赚钱要多得多,就改行当了担保人。但是干这行是有风险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弃保逃跑,要设法把他抓回来,不然保金就归公了。2006年,迪瓦尔德就碰到了这种情况。当时他替一个犯罪嫌疑人交了10万美元的保金,获得消息说她想要逃跑,就到她家周围守候。发现开出一辆小面包车,就追上去强行把车拦下进行盘查。车里并没有他要找的人,而是两名儿童心理治疗师。随后这两人报警,迪瓦尔德被逮捕,被指控犯有两项非法禁闭罪。
这回轮到迪瓦尔德自己取保候审。2008年2月,陪审团裁定罪名成立,法官决定在下个月判决。迪瓦尔德并没有想要弃保逃跑,而是想要出一口气。他找了当地一位空手道高手,给他1千美元作为定金,请他去把起诉他的检察官和作证反对他的另一位担保人都痛打一顿,想把他们打得鼻青脸肿、牙齿掉落让他们住院。没想到谈话被录了音。迪瓦尔德又增添了新的罪名:两项阴谋重伤罪。
今年9月,印第安州高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迪瓦尔德由于非法禁闭、用枪威胁人等4项罪名被判8年监禁,同时又由于两项阴谋重伤罪且没有认罪悔改的表现,必须重罚,再加30年监禁!合起来共38年监禁,而且出狱后还要再加10年缓刑并接受心理治疗。迪瓦尔德今年已51岁,能够出狱的希望非常渺茫。
迪瓦尔德真是不幸生在美国。这个案子如果发生在中国,迪瓦尔德起码可以少坐30年牢。且不说他仅仅是试图雇凶伤人,根本都还没有实施,即使真的实施了,而让受害人侥幸逃脱只打成轻微伤,在中国据说也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只作为治安事件处理。
虽然中国现在的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来就没有规定说故意伤害罪必须是受害人被打成轻伤以上才能定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都普遍认为只有伤害的结果达到轻伤以上才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以至于花10万定金雇凶报复的嫌犯被以寻衅滋事罪起诉,在法庭上竟得意地说:我不是寻衅滋事,我就是要故意伤害,只打成轻微伤,所以我无罪。
能否定罪不看犯罪意图,只看犯罪结果,定不了罪要归咎于受害人身手太敏捷、运气太好,打得头破血流也只是定不了罪的轻微伤,这样的司法实践如何能很好地保护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岂不是在纵容暴力犯罪?
本来,中国的法律也是很重视严惩暴力犯罪的。就犯罪风险而言,抢不如偷,偷不如骗。骗几百万的大骗子可能过得有滋有味,偷几百块钱、抢几块钱就可被定罪。现在又知道偷也不如买凶、行凶。长此以往,也许抢、偷会减少,骗、行凶千万别因此多起来。以后谁敢再揭露骗子,就要当心被雇凶打成轻微伤,即使轰动世界不也就是“寻衅滋事”判5个半月的拘役嘛。
2010.10.26
(《新华每日电讯》201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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