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人评武汉中级肖氏法院终审判肖传国胜诉(六篇)

27 03 2007年

  对“暗物质”先生质疑的回应

  赵玉忠

  本人在《新语丝》网站发表《致湖北省委书记的公开信》后,社会舆论有赞同的,有反对的,还有骂街的。其中“暗物质”先生在《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经济学论坛上发表《依法办事才是解决学术腐败问题的根本》的文章,对本人给省委书记写公开信的方式提出了质疑。本文就是针对“暗物质”先生质疑所作出的回应。

  本人对“暗物质”先生文章标题《依法办事才是解决学术腐败问题的根本》持赞同观点,但是对其文章所阐述某些观点认为值得商榷。“暗物质”先生认为:赵给俞的信使其大吃一惊;“一个法律问题,怎么叫中共省委书记去解决呢?怎么能以党代法呢?”;“俞正声书记可能有这个这样权力去干涉法庭,但是这就违背了依法治国的原则”;“可见《宪法》的宪政精神没有在中国的某些法学家中建立起来”。

  首先,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具有着执政党的地位。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本人呼吁拥有职权并负有职责的省委书记“关注这起是否存在学术造假案件的发展动向及其社会影响”,从而推动本地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有何之错?其次,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在职干部。再次,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正是基于“宪政精神”,
我在公开信中明确“期望您在尊重司法独立的前提之下,责成省政法委、政研室等相关部门,查明本案所争议事实的真相,……期望以省级权威机构的名义通告社会公众”。信中何处吁请拥有职权的省委书记去“干涉法庭”?所以,“暗物质”先生在既不了解我国《宪法》条文内容、也未读懂公开信吁求,就随心所欲地乱抛违背“宪政精神”帽子。最后,“依法办事”不能片面地解释为只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办案”,它还包括执政党要依法办事、立法机关要依法办事、行政机关要依法办事、公民和法人要依法办事等等。

  倘若“暗物质”先生对法律一知半解,本人还可通过具体案例说明。据《新华网》2005年4月6日报道:日前,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已就佘祥林冤案作出相关批示。4月2日到4月4日,湖北荆门市委书记袁良宽到沙洋县和京山县调研,专门看望佘祥林的父亲并表达歉意。这恰恰是执政党依法办事的具体表现。“暗物质”先生:你敢说俩位中共地方负责干部所为是“以党代法”吗?!

  本人曾呼吁省委书记“在尊重司法独立的前提之下,查明本案所争议事实的真相”,故在此仅就“暗物质”先生提及“国际期刊”的界定谈点不同看法。首先,“国际期刊”与“国际标准刊号”是两个概念。依照我国出版行业法规:国内出版、获准国内外发行的期刊,应当编有国内统一刊号和国际标准刊号。其中国内统一刊号代码为“CN”;国际标准刊号代码为“ISSN”。图书的国际标准书号代码为“ISBN”。如果半数以上编有国际标准刊号的国内版期刊、90%以上编有国际标准书号国内版图书可以认定为“国际期刊”和“国际图书”,势必在出版行业统计方面造成混乱。其次,“国际期刊”与“国内期刊”是基于国内语境下相对而言的概念。在国内教学科研单位申请科研立项和申报专业职称(包括院士)时,“国际期刊”通常是特指“外国期刊”。“暗物质”先生不妨到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以及哈尔滨工程大学(原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调查了解一番。再次,打个比方:周总理于20世纪50年代就国际关系首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赞同,在他去世之际联合国总部特为此降半旗致哀。尽管周总理享有很高的国际威望,国人也只能称其国内人士或者中国人士,而不应将周总理与白求恩相提并论称之为“国际人士”。当然,在盛赞伟人周总理为“国际知名人士”的场合,则另当别论。

  “暗物质”先生最后以诸如此类“养家协会理事”、“国家公民数据库成员”等自我嘲弄性语言,讥讽本人所属兼职机构“中国版权协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至此本人才醒悟,原来“暗物质”先生与《搜狐博客网》上成天靠骂街度日的“LUUXUN”先生同属一类人:缺乏文化素养,有污社会文明。两位先生稍有科学精神和社会良知,敢于亮明你们的真实身份与本人公开对话吗?!

  不愿意再沉默

  苇草

  最近一直很忙,但是每天都还是要登陆新语丝。如果说我以前只是对中、下层失望的话,最近这一两年来的很多事情,让我对中层甚至高层已经失望了。

  做人不能无耻到这个地步,可是我们一直被无耻的人强奸着。我们500多名有勇气有骨气有最后一份道德和责任感的学人不能再沉默。

  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肖的案子就算是终审了吧?那么请方的代理律师考虑有没有其他途径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如果有可能,已经要坚持到底,哪怕只有最后一口气!至于经济上的,我现在申明:虽然我还是欠着学费贷款的在校学生,我明天将从我打工挣来的钱中拿出500元捐给基金委员会以支持方的诉讼。

  如果按照法律途径无法解决,那么就请通过行政途径来解决——500人再次联名向总理写公开信然后采用特快专递给人大、政协、国务院的相关领导发送过去。

  如果还得不到解决,我们500人也别再自做多情了。爱因斯坦在他的《主权的限制》一文中开宗明义地的写道:“国家是为人而建立,而人不是为国家而生存;国家应是我们的仆从,而我们不应该是国家的奴隶”。

  如果真的这个案子就这么结了,那么我想以爱因斯坦《不回德国的申明》的这段话来作为文章的结束:

  “只要我还能有所选择,我就只想生活在这样的国家里,这个国家中所实行的是:公民自由、宽容,以及在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公民自由意味着人们有用言语和文字表示其政治信念的自由;宽容意味着尊重别人的无论哪种可能有的信念。而这些条件,现在的德国显然还都不具备!”

  只要科学院领导还大放“党指引我们攀登科学技术的高峰”之类的厥词,中国就不会有科学。只要中国的权力还如此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权力便永远无法得到制衡,言论便永远无法自由,司法便永远腐败。

  回想这50年,大跃进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只是跃进的内容发生变化:大办钢铁、农村公社大学、砸四旧、批林批孔、下海经商、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借国企改革瓜分国有资产、大学扩招、大学城、研究生扩招、中国文化热……

  在这样一个奇怪的制度下,一群群聪明人在做着傻事。
  中国来到了十字路口。向什么地方走,要么是阵疼后的春天,要么是走向一个万劫不复的深渊。而这些,不是掌握在我们几个自以为有点良知的学人的手中……

  谁在伤害同济医学院

  作者:刀子

  知道方舟子是在2006年6月前后,那时肖传国V方舟子案燃起烽火,估计全国学术界不知道这件事情的人也少。我是1996年从武汉同济医科大学本科毕业的,那时还没有华中科技大学,后来在上海念了硕士,2007年报考了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的博士研究生,可能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我开始关心肖方案,我不支持方舟子,但是我认为方舟子没有侵犯到肖传国的名誉权。方舟子在他的XYS中不光对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的一些牛教授进行了举报,而且对方舟子的母校—-中国科技大学进行了举报。我坐火车的时候,遇上几个去武汉硕士研究生复试的,他们和我谈起了中国科技大学有一位教授一篇关于防火的论文涉嫌抄袭的事情,我问起这个事情最后是怎么处理的。那位聊友说抄袭的罪名推给了他的研究生。我本人不是学防火的,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去理解一个抄袭的事情。不管是谁,只要在抄袭的文章上署了名,就应该按照按照署名的先后顺序去追究责任。只要能还学术界一个清白,不要讲贴网络大字报,就是去骂街都是社会的一种进步!

  扯远了,记得是在1997年吧。听湖北太和医院的一个神经外科医生说起武汉同济医学院的一个教授发明了一种手术,就是剥离胸长神经嫁接到膀胱括约肌上,只要抓一些腋窝就可以控制撒尿(仅道听途说而已)。不知道这是不是肖氏反射弧早一些的传言。23号我到了武汉协和医院,和一些老校友提起肖传国,他们感觉好象很漠然,说:我们在协和医院都不知道有这么个人,谁知道为什么外面的人炒那么热!我不清楚这话是不是实话,但是有一点可以确定,那就是肖传国在武汉是“神龙见首不见尾”,不常在家哦!23号下午是要去看考场的,同济医学院在搞百年校庆,一个很长的校史展,里面没有提到“肖传国”,显然学校在故意回避这个争议人物。同济我所知道的是出了一些厉害人物的。夏穗生,全世界第一个完成肝移植动物模型的,著有《夏穗生外科学》,大家相信吗?夏穗生不是院士!我在这里如果使用“学霸”来说裘老爷子,肯定有一大帮子校友唾沫把我给淹死!但是裘老年纪大了,还是不要去过问年轻人的事情。不过夏穗生在同济医院确实是一种灾难!

  还有就是关于“国际期刊”的定义,我觉得单纯去扯这个东西没有什么意义。关键在于是什么样的国际期刊。不见得一定要是《NATURE》《SCIENCE》,国际上每个学科都有自己顶尖的刊物,就是不是顶尖,至少要有一些名头,发表一篇论文,三年,五年都没有人引用,或者说只有自己去引用,这样的野鸡杂志还是不要拿到院士的台面上来,在乡卫生院晋个主治医师还差不多。

  23日下午看考场,有很多人,在那里七嘴八舌很多人看前面贴的考场安排。我碰巧没有带准考证,所以就用手机把布告照下来,回去好对一下。这是旁边几个人谈起一个让人震惊的话题。2006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落榜的400多位考生在交纳了1万5千元钱后,以先上车后买票的方式和2006年博士研究生一起上课,这400多名考生将全部参加2007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我很震惊。

  后面内容还很长,我把这部分内容发给方舟子,希望能够在他的XYS上发表出来,因为我认为在当今社会敢于剜学术界、高校的脓疮,非方舟子莫属。虽然方舟子有些偏执,但是如果没有方舟子,国内学术界将会怎么样,这可能也正是为什么政府保留XYS在国内传播的一个理由吧!

  复习一下知情人关于肖传国教授的帖子

  逐草天涯

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6/xiaochuanguo34.txt

  不复习一下偶都忘了那些事迹了,真是鬼魅魍魉、进化怪胎。有人说肖教授到底有多少钱,为什么底气那么足,实际上算算就知道了。不算什么碎石机的收入,单单按照“惯例”从国内的科研经费提成10%-15%就在百万以上。所以肖教授敢于四处发起恶讼,腰中有铜也。

  这也是一个例子,说明这些腐败的癌细胞已经不满足于偷偷赚科研经费的提成了,他们开始主动出击,用这些盗窃来的科研经费来捍卫盗窃的权力。

  在愤青看不起的韩国是检察官起诉造假的科学家,在天朝是造假的“科学家”起诉揭露者,真是鬼魅魍魉、进化怪胎。

惩治学术不端先要惩治部门、单位、地方的保护主义

作者:苦口

  科技,教育,医疗卫生界的学术腐败现象如此严重,学术不端范围之广,层出不穷,五花八门,后果的严重性,难道与各部门、单位领导人没关系吗?为什么许多重大学术不端案件未能得到查处?为何部门、单位有关领导不但是睁一眼闭一眼,甚至公然支持打击报复揭发者?为何揭发学术不端者屡遭恶诉?关键问题是部门,单位,地方的保护主义!这种部门,单位,地方保护主义要比经济部门的官商勾结更隐蔽,更冠冕堂皇,更具欺骗性。他们常以“安定”,“和蔼”为幌子以保护学术腐败现象免受揭露。其根本目的是保护本部门,本单位,本地区的利益!肖传国的多个恶诉案是明显的官学勾结,司法不公的表现!应像治“官商勾结出矿难”那样,惩治学术不端先要惩治部门,单位,地方保护主义!否则这些部门,单位制定再多的“规定”,“条例”,“办法”,“准则”。。。。都只能是一些“装饰品”,摆摆设而已。

  谁在玩弄欺骗愚弄手段,肖传国还是官方网站?

  hsy

  肖传国方辨称:

  该文是“何梁何利基金”的简介,不是肖传国声称……
  该文是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对肖传国的介绍,不是肖传国的自吹自擂……

  ……上海铭源控股有限公司的年报,不是肖传国的简历……

  言外之意:何梁何利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对肖自吹自擂、过分拔高。连肖传国自己都否定了这些简介,那就说明何梁何利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对肖的介绍不符事实,那么,谁在弄虚作假?
何梁何利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对于巴不得获得此荣誉的申请者,还用得着去报告、巴结吗?反过来,何梁何利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对于获得者的介绍肯定来自于申请者(获得者)方面,那么,究竟是谁在欺骗愚弄何梁何利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

  既然如此多的网站介绍肖传国、如此多的媒体报道肖传国,采用了那些不实或未经肖传国证实的资料,那么,为什么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从来没有在媒体上发出过更正?

  究竟谁在玩弄欺骗愚弄手段?何梁何利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应该追究谁的责任,以保证这两个权威机构的神圣地位!

  肖传国被提名好像能证明其在医学界具备较大的成就,否则不会被提名。但是,很明显,并不是所有的提名者都是有较大学术贡献的。同时,肖最终落选院士,与网络上的检举没有直接关系——因为网络上的材料缺乏可靠性,是不实之词,中科院院士选举机构是不可能采信的。相反,如果说有关系,如果院士选举采信了导致他落选,那么,就证明网络上检举材料被院士们确认是属实的。



转:法官是否应该提高点科学素养

25 03 2007年

  法官是否应该提高点科学素养

  作者:贾湛

  看了《丘小庆案一审判决书》(后面简称《判决书》)后,感觉上讲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公正。因为我不了解案件的细节,所以不具体谈论案件本身的问题,而是通过这判决书谈谈办案的法官们对待科学的意识上的问题。

  《判决书》中有一段:
  “与科学相反的是所谓伪科学,是指据称是事实或得到科学支持、但实际上不符合科学方法的“知识”,因此,伪科学是一些虚假的“科学”或者骗局,经常借用科学名词进行装饰,但实际上与科学在本质上并无关联。按照该种观点,伪科学具有如下特征:(一)没有实验证据就进行断言;(二)在存在矛盾实例的情形下进行断言;(三)不能进行重复性实验;(四)断言不合逻辑;(五)在存在多种可能解释的情况下仅取其一。”

  这说明他们是了解伪科学的涵义的。但下一段话明显看出他们既不理解也不支持这一伪科学的提法的:

  “实际上,断言对方的学说为伪科学或者科学造假需要一个先验的基础,那就是我的结论为真,是科学的,而你的结论与我的相矛盾,故而为假,是伪科学的。问题是,这个先验的基础由谁来作出?谁有资格来判断一项研究、学说是否是伪科学?以什么名义来做判断?是以科学的名义还是以真理的名义?判断失误怎么办?交给上帝来判断吗?很遗憾,自从哥白尼发现地球围着太阳转之后,上帝就已经死了。真理本身也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真理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是可以转变的。比如万有引力定理在宏观情况下是科学的、正确的,而在量子力学这样的微观领域,万有引力定理则是错误的。如果万有引力学的创始人牛顿和量子力学的创始人之一海森堡进行论战,谁能指责对方的学说是伪科学呢?因此,从真理的相对性角度而言,伪科学这一词汇本身也是伪的,因为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客观正确的真理。”

  看了这些话实在对这些法官在求真方面的知识水平不敢恭维。感觉他们是不知论者。相信假如他们了解实验科学之父培根的理论和理论科学之父笛卡尔的理论,想必不会说出这些话来。真理无法证明,伪科学无法判断,科学是怎样发展到如今的辉煌的?既然上一段给出了伪科学的判断标准,竟然下面一段说无法断言对方的学说是不是伪科学,并还由此得出伪科学这一词汇本身也是伪的。这样的法官科学素质和逻辑严密性实在难以评说。从后一段话里,我们看到了对待伪科学问题人们的思想冲突出现在哪里。真理没有绝对的吗?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客观正确的真理吗?真理的相对性是象这些法官们这样理解的吗?如果他们稍微知道点爱因斯坦的理论,他们就不会在《判决书》中如此说外行话了。

  在说爱因斯坦的理论之前,先指出一下《判决书》中的一个常识性的错误:量子力学中,几乎不讨论万有引力定律,因为微观领域万有引力的作用太小了,没有人傻乎乎对微观粒子去分析比其它三种力小得多得多的万有引力,自然我这个学物理的没有听说过“在量子力学这样的微观领域,万有引力定理则是错误的。”希望这些法官们想让别人尊重自己具有一定的科学素质,请学点科普知识。这些法官们一定想说牛顿定律被爱因斯坦否定的事。我早就在网上看到许多反感反科学的人士,拿这个科学事件佐证所谓科学需要宽容的论点。“牛顿定律被否定。”这句话怎么理解?缺少一定科学素养的人们以为牛顿定律是错了,因而认为真理是相对的,科学可以随意编造,只要在竞争中取胜就行了。恰恰相反爱因斯坦正好是凭真理的绝对性推翻牛顿理论的。爱因斯坦从休谟和马赫哲学那里明白牛顿的力的概念有关绝对时空的概念是人为的,先验的,没有被证明的。这时爱因斯坦想如果不基于这些不可靠先验概念来构造科学,那么科学怎么去构造呢?他又从马赫哲学里找到思维经济的思想,悟出一个道理,即要想思维效率高,必须承认规律是绝对的,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而与现象有关的一些概念,哪怕是最基础的时间和空间概念都是相对的,随条件变化而变化的。如果不从极少的不变规律出发去构建科学,则科学就与其它知识一样,可以不同的人从不同的人为概念出发构建不同的理论,这必然是杂乱无章的。因此,爱因斯坦以在惯性系下光速不变这个实验规律和在惯性系下物理定理形式不变,这两个著名假设出发导出了划时代的狭义相对论。接着他不满足这种思想只适用于惯性系,他又推广到所有参照系,建立了广义相对论。这些法官们是否了解了这些后,还会坚持没有绝对真理了。相对论与牛顿力学的关系是递进的关系,相对论没有否定经典的科学方法,即仍然坚持在逻辑学的基础上把数学与实验相结合,只是更加强调了排斥人为形而上学的东西,强调真理的客观性唯一性。在相对与绝对的问题上,让人们相信真理的绝对性,现象的相对性。认为只有这样才符合思维经济原则。

  了解点相对论,就明白了其它都是相对的,唯有真理是绝对的。我们说真理是绝对的,就是说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人的认识是可以逐步逼近它的。如今几乎所有科学家几乎都是坚持这样的信仰,所谓奥卡姆剃刀也是建立在这种信仰的基础上的。奥卡姆剃刀说,如果对同一个问题有两个不同的理论解释,那么就要毫不留情地淘汰其中不好的一个理论。否则就会因理论的混乱,让科学工作者大量精力浪费。显然这是因为不好的理论比好的理论远离真理的原因。如果真理是相对的,可以这样说行那样说也行,则有什么理论远离不远离真理的问题?哲学上说真理的相对性(相对真理)是指人的认识总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对于具体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从广度上看,这种认识只是对无限宇宙的某一领域、某一范围、某一片断的正确反映;从深度上看,这种认识只是对有限事物的一定程度、一定层次的正确反映,而不是对事物的无限层次的正确反映。因此,人的认识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只能认识无限宇宙中的有限事物和有限事物的有限层次。但这并不否定这些有限层次的认识是完全正确的,它们同谬误有着原则的界限,都不能被推翻。爱因斯坦没有全盘否定建立在实验基础的牛顿力学,他在创立相对论的同时就注意怎么与牛顿力学相谐调,注意搞清牛顿定律的适用条件。实际上至今为止几乎没有一个经过反复实验验证的科学知识是错的,科学中的错误常常是因为在某种实验条件下总结出的规律不谨慎推广所致。

  科学总是对事物的某一层次上正确反映,牛顿力学和相对论等基础理论正是探索事物的最底层规律,医学是在基因层次上对人体的探索,社会学是在人的层次上的对社会的探索,所以它们是科学。就算物理学家梦寐以求的统一场理论,也只是在最基础层次上的统一理论,没有人说,这个理论可以直接用来代替医学进行人体研究。但国学维护者和中医维护者常常说《易经》博大精深,包罗万象,是科学的科学;阴阳五行包含了深奥的人体秘密,现代医学不如的,西方逻辑不能解释的超越时代很远的中医理论;黎鸣用“三生万物”以及他的“三元逻辑”来推出包括基本粒子、细胞人、社会和宇宙这样的大全理论;还有网上有人用孤立子来解释包括中医等所有现象的大全理论等等。试问这些反真理论的歪理邪说不能指责为伪科学吗?如果这些不称为伪科学那么是否你们法官们判案是不是也可以不需要任何根据,任何推理不符合逻辑,胡乱办案,美其名曰真理是相对的呢?举例说,现在有一个凶杀案,事实证明某人当时不在现场,但某个真正的凶犯却诬陷他会特异功能,能远距离手遥控作案,如果承认如此不合逻辑的说法,这岂不是办案可以没有任何章法了吗?

  非常让科学工作者失望的是,我们看到有不少法官站在反对反伪科学这边。似乎他们看不到如今学术界的弄虚作假的严重程度。法律是干什么的?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正义与法的关系是很紧密的。英语中的很多词,如法官、司法、法庭,法学等词都与拉丁语中的法,jus一词有关。法官不去支持审张正义,反而被伪人利用来压制质疑的声音,这样的法官不觉得有背于法律的精神吗?

  科学的进步一定要有反驳的,这里的反驳是指反驳理论的漏洞,而对有作伪的嫌疑那不只是反驳的问题了,应该是痛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的文章中有大量的痛斥性语言。毛泽东的词句中还有“不准放屁”这样的句子。象“踏踩两只船”、“拔高自己”、“自吹自擂”、“玩冒充把戏”、“欺世盗民”、“科学造假”、“纯属杜撰”等是最正常的痛斥性文章中的用词,这些比“汉奸”、“走狗”、“卖国贼”等轻多了。试问痛斥性的文章不用这些词,那么该用哪里词才算恰当呢?贬意词还有什么地方能合法的使用呢?如果爱憎分明还算公认为是人的好的品德的话,那么痛斥欺世盗名的伪人是一定要全社会各方面支持的,法律应该保护才对。当然揭露伪人也有可能错误,但只要不是有意伤害以打假伤害别人,法律就不该用所谓侵犯荣誉权等借口压制。肖-方誉权纠纷一案和丘小庆、张淑华、欧真蓉一案,明显看出方舟子和张淑华等人不是故意有什么私仇来毁坏对方名声的,从方舟子列出的资料看,完全有理由提出质疑。这种怀疑对方作伪而文章中带有痛斥性的词语是最正常的。如果掌握的资料不够,错怪了对方,则对方完全可以沟通调解化解矛盾,不必动用法律来压制质疑,否则将失去科学家的气度。难道有真正有成果的科学家需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成果让别人承认吗?

  在中国一向缺少反驳,一向喜欢说好话,一向很少有人冒很大风险站出来揭露欺骗反对愚弄人民,早就有人说,中国近代只出了一个鲁迅。如今难得的宽松环境难道法官们忍心让法律变成伪人们肆意打击反伪力量的工具吗?把反伪用词严厉与‘文化大革命’用大字报,小字报,匿名信,造谣诬陷,打棍子,扣帽子,人身攻击等等相提并论,这是一种非常拙劣的攻击伎俩。一种不讲道理,尽是谩骂的文章才是文痞的作风。纵观反伪的文章大都是说理性很强的文章,只是个别地方用了一些激烈词句,这是维护中医维护国学的人的文章大不相同的。难道让人民一点对伪人的愤怒都不能表达吗?打击反伪究竟是维护宽松环境还是破坏宽松环境呢?对伪人作假揭发者不去保护,反而用法律打击,这样的社会效果是支持不同观念的人发表意见吗?是在维护人人说话的权力吗?社会要前进反驳是最重要的因素,这可以让伪人们不容易借助权势,借助神秘,利用大众专业知识上的有限骗财骗名誉骗地位。

  如今的文科教育让我们的一些法官们也许根本不知道科学上有个热力学第二定律,这个定律在告诉我们大多数情况下是系统不是进化的,而是退化的。对社会现象采取自然主义的态度,已经让中国落后多少年了。社会的每一步进步都是人努力的结果。当初如果没有人把哥白尼、伽俐略、维萨里和达尔文等学说说成是歪理邪说,就不会让这些学说引起大众的注意,就不会有后来人去花大量时间去证实和证伪,可见认真的气氛的是多么的重要。宗教对布鲁诺和伽俐略等人迫害的错不在于认真严肃,而是在于缺少科学意识,以及过分地压制。再如,爱因斯坦在狭义相对论发表后,虽然赢得了一小半的科学家的赞赏,但许多大科学家都因为其理论数学不高深,又没有实验证据而反对,在法国甚至法国科学院士们一致抵制爱因斯坦来演说,这激发爱因斯坦写出数学理论水平极高的广义相对论,终于赢得绝大多数科学家的尊敬。可见科学界不宽容是正常的。一个社会如果让好的和坏的理论同时存在,这个社会能有发展吗?就象古代中国,地球是方的(盖天说)和地球是圆(浑天说)的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论竟然可以同时存在,没有听说过大的争论,这种自然主义的学术过分宽容会给社会带来多大的进步?真正的宽容是对人的宽容,比如即使是对伪人的打击,也只是意识形态上的,而不是身体上的,基本生活上的。假如我们不去与伪的、假的、丑的、恶的作斗争,我们不去支持敢于向这些作斗争的勇敢的人们,则我们的社会永远没有美好。如今老百姓的生活改善是科学技术应用的结果,这不能反映我们的社会科学意识比例增加了许多。《判决书》中说:“现在有几个人相信迷信”。我想这些法官应该上网去看看,有多少迷信的网页,有多少迷信内容。如今的迷信意识,原始宗教一点也不比原来少。毛泽东曾经说过:“扫帚不到,灰尘照样不会自己跑掉。”一个没有科学意识支持的社会是不能持续发展的。中国古代的盛衰(几次被文明程度低的民族征服)证明了这一点。希望法官们提高点科学素质,站在反伪科学和反各种腐败的一边。

  参考资料
  肖传国诉方舟子、协和出版社一案终审判决书全文
  《丘小庆案一审判决书》
  绝对真理·终极真理·永恒真理

(XYS200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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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公告

25 03 2007年

  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公告

  ”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最近获悉方舟子及其《新语丝》和美国西北大学(Northwestern
University)的饶毅博士在美国被肖传国列为共同被告。最近几年,方舟子和《新语丝》对肖传国的简历造假等学术腐败行为做了充分的揭露,对扭转中国科学界里由肖传国等一些有着不良科学道德的人造成的虚假和浮躁现象起了积极的作用。中国武汉肖传国诉方舟子一案尽管在中国特殊的社会环境下方舟子败诉,很多正直的、有科学良知的人仍然坚定地对方舟子提供着支持,不仅在精神上提供着巨大的鼓励,而且也在经济上通过捐款给”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为方舟子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资助。目前方舟子面临着在美国境内的诉讼,尽管我们相信美国法律最终会给出公正的判决,但就象许多方舟子的支持者所建议的,我们仍然不能掉以轻心,必须在资金等各个方面做好准备。

  我们认为,在法制健全的美国赢得这场诉讼对维护中国科学界的诚信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在此,”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
重申对方舟子的坚定支持,因为这不是为一个人的荣辱而战,这是为中国科学界诚信而战。目前基金会所筹集的捐款约为
$17,000 USD, 而方舟子所需的律师费用却至少要 $30,000
USD。因此,我们再次呼吁每一位正直的、关心中国科学发展的人士踊跃捐款,通过基金会给方舟子提供经济上的支持。鉴于方舟子被法庭要求在四月十五日前应诉,请有心捐款的仁人志士慷慨解囊。我们基金会将按照程序在对方舟子提出的资助申请进行审批以后为他提供力所能及的资助,从而使他能够请到最好的律师。请大家立刻行动起来为这场诉讼的胜利尽一份绵薄之力。

  捐款方式请见:www.osaic.org。您的款项如果是专为这场诉讼而捐,请加以说明。

(XYS200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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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建议对肖传国做精神病鉴定

25 03 2007年

   
不清楚肖传国智力是否和年龄相称、或有缺陷,精神是否有毛病、或有异于正常成年人;恐怕其中一个有比较大的问题。

   
——美国西北大学神经学系教授饶毅《对肖传国起诉方舟子一案的意见书》

讼棍精神病发作,建议方舟子不再应诉

作者:雨后彩虹

法律规定:
对于精神病人或有心理障碍的人的诉讼,可以拒接应诉。

拒绝应诉,要求先作精神病鉴定

1)原因:由于肖在美国坐牢,受过美国监狱长虐待和刺激,造成行为不能自主,打官司成癖2)举例:肖走路与路人打官司,工作与雇主打官司,坐牢与监狱长打官司,上床与老婆打官司,上网与版主打官司,读报与报社打官司……

引用:

送交者: 搬运工(即肖传国) 于 2007-03-24 09:31:28
MD,还是美国起诉管用.指示律师再准备2 cases in NYS court

传票一到,鬼哭狼嚎, John Doe,Jane Doe,往哪里逃???
这XYS不就是一取款机吗!^&^

正在进行的7个国内起诉进展简介
送交者: 搬运工 于 2007-03-24 09:47:51

武汉法院:肖传国诉方舟子和北京科技报: 已一审完毕,马上会判决
北京法院:肖传国诉方舟子和TOM网毁誉和剽窃:已交换证据,马上会开庭

北京法院:肖传国诉方舟子…..暂保密
武汉法院:肖传国诉方舟子和人民网:已通知开庭,对方缺席,可能缺席判决

武汉法院:肖传国诉方舟子和SOHU关于浙江大学演讲:已立案,送达.
武汉法院:肖传国诉人民网关于公开信,已立案,送达
武汉法院:肖传国诉方舟子和北京科技报,等4月报号再立案

(XYS20070324)

可向法院申请对肖传国作精神病鉴定

作者:Yush

对于精神病人或有心理障碍的人的诉讼,可以拒接应诉。

引用: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280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2524.htm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8.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XYS20070324)



网人评武汉中级肖氏法院终审判肖传国胜诉(十篇)

24 03 2007年

  关于肖传国官司的几点想法

  吴老六

  本人不懂法律,略通生物医学科研,粗粗看完判决书后,有几件事不说不快!

  第一, NIH课题的性质
  NIH的基金是奖励性质还是提供资金让科学家去做研究?我的理解:所有的研究经费只是资助给有希望的研究而不是肯定这个研究已经取得了什么成绩。只要得到资助就是国际影响,是不是开玩笑?这个课题其实是肖的致命缺陷:肖拿了美国这么多钱还不到美国去做实验,他在标书上承诺了多少时间?如果时间超过了三个月,你还干什么全职教授?个人的CREDIT都有问题了!如果再用国内病人来做他的美国实验是不是问题更大?假如是这样,国家安全机关该采取一点措施才对。

  第二, 法院对双方证据认定的差异
  看得出双方都尽可能收集了证据,但是……只要是肖提供的证据法院全盘采纳,尤其是各种奖的性质,给我的感觉就是只要敢吹就行,论文奖都能说成巨大成就,都什么年代了,中国人参加的会议多了,骗得了法官(主动相信不在此列)还骗得了同行?告诉法官一个窍门,名字越长(定语越多)的奖档次就越低,不能因为是在美国获得的就高明得不得了。相反,方提供的大部分证据法院都未采信。互联网就不能用,找到法律依据没有?若是网上东西都不能用,方可就是在网上揭露肖的,肖怎么就这么认真呢!那么多官方网站难道全部都是假的?从方的那么多证据出发,难道不能得出脚踏两只船的疑问?法官只认准一张签有美国人名的信而一定不相信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关于纽约大学医学院职称提升规定,那是谁也没有办法的事情。这些年搞科学的出国过多,搞法律的出国学习是否太少?真该让这些人出来感受一下互联网的作用,看看美国人有多少信息是从网上直接获取的。另一方面,肖对方的证据提出疑义也属正常,可是法官就没有一点义务去选出一两个关键的去调查一下。许多证据作为当事人是很难得到的,法院在判决前有无责任把一些关键证据作一调查?法院只要调查三件证据:肖的出入境记录(护照)、肖申报院士的材料及NIH课题的标书。一切就明明白白。

  第三, 公众人物的责任
  肖要是觉得自己还没有到那个水平,不申请院士,谁来关心他?方舟子好像没有对一个普通工人提出过质疑的。你肖教授既然被公示为准院士,就是要大家来提提意见的。那么多疑问,没有人讲出来才是不正常!至于你没有那个心理承受能力怪不得别人。就那么几篇文章,就那么几次引用,就算你自己主编中国外科学教材,又能说明什么?您的老师就是当了多年《外科学》主编之后才上院士的啊(我当年是他的粉丝)。还有,方展示的证据,只要是夸大宣传肖的或对肖不利的,肖一概认为和自己无关,看得出来,肖也觉得自己被夸大了。你当初是不是有义务作出澄清?只要是拔高你的,就欣然笑纳,只要是置疑你的,就暴跳如雷,连那么著名的战斗檄文都敢说被篡改了。我可是访问了你们学校网站才相信那是一个品德低下但是有血性的男人写的。是不是搞泌尿外科的,想变性更方便?如果在收到质疑的同时,同济请第三方成立一个专家组,明确一下肖究竟做了多少病人,自动排尿的有多少,一百个方舟子的质疑也等于零。谁让你选择了做公众人物?

  肖教授,你有没有水平大家自有评价,不要总靠新闻报道来提高身价,那样的话就和一些虚假保健品搞到一个档次上去了。还有,对于你当家作主的泌尿外科网站上的那些新闻,你难道就不觉得稍微自私、低俗了点?把251万洋钱好好用,把973课题认真做,论文他引次数还不自动提高到500以上,到时候签名反对武汉判决的人,有一大半会支持您当院士。方质疑你是他的权利,592名知识分子表达他们的意见是他们的权利,当然,你果真要告他们话也是你的权利。

  公道自在人心!
  2007-3-22 于美国缅因州

  把简单弄复杂的“肖传国诉方舟子、协和出版社一案终审判决书”

  作者:大于弱智

  今日细读了一遍“肖传国诉方舟子、协和出版社一案终审判决书”,洋洋洒洒数千字,读起来一个字:昏!

  如果我是法官,完全可以只抓重点进行审理即可。
  什么是重点?重点有三:1。肖传国是否同时在中、美两国担任两个全职职务?2。“肖氏反射弧”是否国际公认?3。肖传国2005年9月14日前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英文论文是否仅有4篇?

  以上三点中,第2点审核起来稍难,因为“国际公认”不好界定,而第1点和第3点审核起来就十分简单。

  关于第1点,法官发个传真到纽约大学医学院,由纽约大学医学院院长出具肖传国是全职或兼职的说明即可;

  关于第3点,只要肖传国出具2005年9月14日前己发表的国际期刊的英文论文篇数,然后找个幼儿园的小朋友数一数就行;

  由于“国际公认”不好界定,所以第2点不审也罢,只要第1、第3点中任意一点搞清楚了,即可断案。

  观其“终审判决书”,感觉是把简单的东西搞得太复杂,有“混水摸鱼”之嫌。当然,法律文书可能有程序规定的写法,我这外行之感未必正确,真希望有人能做一下“传真”和“数数”的工作,至于何为“国际期刊”?就别拿“国内创刊国外发行”来充数了,简单得很:非中国籍的定期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

  肖博士,方博士:你们认为呢?

  读肖传国诉方舟子、协和出版社一案终审判决书有感

  作者:欧几难得

  好长好长,终于读完。
  我可没有觉得方舟子评论中使用“自吹自擂”、“拔高自己”、“玩冒充把戏”等词语,就足以误导公众认为肖传国在职务、论文、学术理论等问题上造假。更不觉得已经导致对肖传国人品、声望,社会评价地降低,给肖传国造成精神损害,更不会导致肖传国名誉被毁损的事实成立。

  正是因为方舟子在网络中的宣传,我心中的肖传国教授的形象越来越伟大,同时也越来越让我喜欢他,我由衷地对肖传国教授产生敬意,我也对“肖氏反射弧”的理念及肖传国教授的发明发现的创造力而叹服!中国科学界的精英—–肖传国教授,我提议免费让肖传国教授进入中科院院士行列!

  我想所有跟帖的朋友都会与我有同感!请大家与我一起支持肖教授吧!反正我是因为方舟子才知道中国有个肖教授,我觉得是方舟子让肖教授成名的,所以肖教授应该感谢的是方舟子。

对《对科教部门制定的各式各样“惩治学术不端办法”提点建议》的批评

protons

  盼雨盼来的不是及时雨呀。您的建议也只能是你如盼雨一般的一厢情愿。

  对于“(1)”我就认为说法有问题,怎么能说“;而不是像普通红头文件”呢,前面还是一个分号,这个分号表并列,也就是说我国的普通红头文件都难以度量无法执行,那我们的官员们岂不是都在依靠自己的长官意志来作出决策而不是依据法律法规或一般性的规则来处理问题么。老百姓可能不守法,官员怎么会不守法呢?他们不守法怎么还能坐在那个位置上呢?

  看到这里我已经很生气了,再往下看更加不满,“新语丝”怎么也进来了,不知道有法院说“网上资料未证实视为无效”么?新语丝是个网站不说,其主持方舟子也一路败诉,难道你不知道?我国还没做到人民法院体系不受制于行政区域分割,也没有什么大司法区,更不会布设上诉法院。中级法院的设置也不是根据人口和地域面积设立的。更进一步来讲,撤消法院内的鉴定机构和研究室等辅助机构并且将执行机构划归司法行政机关也是不太可能的。要是这样,那么还需要人民检察院与改革后的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相对应。这不是乱了?新语丝想当搅屎棍,但是现在还有点儿细,翻不动这么厚重的臭泥浆。

  第三条也不好看,领导有什么责任?如果领导有责任,那么领导的领导有没有领导责任?你希望通过追究领导责任破除保护主义,愿望是好的,但是连坐机制在秦朝的时候就引得天下大乱。我认为,责任在于谁造假谁承担造假责任,谁包庇谁承担包庇责任,还是分开为好。不然人人自危,保护性更强。

  要想让大家明白要真的做并不在于保护检举和揭发的人,而在于把司法独立起来,真真正正的依照法律来办,法官们都要懂一些逻辑,不要因为是法学硕士毕业就以为自己能够掌握判案的逻辑。

  谁说“当前全国造假成风”?还把科技教育和医疗卫生界举出来,你是什么意思?还说相关部门是否勇于面对?相关哪些部门?这些部门都应该如何?你这写法分明是“普通红头文件”的路数。如果说这两个领域的问题是教育部和卫生部,我看说的不对,他们很多决策是依赖统计部门给的数据来决策的,那你也要算上统计部门么?统计部门有错,那说明审计不到位,你也要连上审计部门么?这些部门不“勇于面对”,你难道要用“懦夫罪”起诉他们么?你要说你不起诉,难道还是我去起诉?

  最后一条我是最不可理解的。真名实姓揭露的前提是做到“(4)”,而第四条只是你的希望,你分明是要大家都去揭露充分暴露自己,然后斩尽杀绝!

  让警察抓小偷的前提是告诉大家,警察喊的“小偷”是指“小偷嫌疑人”的意思,警察内部应该培训所有的警察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要喊“嫌疑人”,如果警察喊了
“小偷”,其实是喊抓“小偷嫌疑人”,由于嫌疑人三个字的发音比较拗口,还容易被群众误解为“咸鱼人”从而不配合执法部门的工作,所以小偷嫌疑人在中国不是嫌疑人,而是小偷。这不是国际准则,这是中国特色。要理解、要理解。

  语言多有冒犯,还请海涵:)

评轰动全球的肖方诉讼案

作者:中国心

  我与肖,方互不相识,无冤无恨,只凭一颗中国心说说良心话:我深感肖,方案不但显露学术腐败已到危险巅峰。司法腐败,执法不公也得到充分暴露(尤其是武汉地区)。广大科技工作者都心知肚明,学术腐败的严重性,但没有几个能像方舟子那样为挽救中国科学,敢于冒着生命危险,挺身而出,对学术腐败,科技骗子以无情的揭露。他有鲁迅的胆略与高尚品格,是国人的骄傲,民族的光荣!他对中国人民科学知识的普及学术打假的成就,要比为祖国挣得金光闪闪的诺贝尔奖章更重要!当前,在全国造假成风,骗子横行下,方舟子精神尤其难能可贵!

  肖传国很遗憾未能如愿荣膺院士,诺奖。这虽不幸;但也万幸!否则将为中国科学院及中国人民蒙羞!很难想象,一个像丁祖怡那样的肖“教授”会如此凶相毕露,粗话连篇(在给方的公开信上)进行人生攻击,威胁恐吓的人能被引进为“科技精英”!

  我从方舟子对肖质疑的几个要点进行了认真核实:“脚踩两只船”:的确有此事实,中,美都有全职,拿两份薪金,这没有侵犯名誉权。因为是事实,“脚踩两只船”也可表示技术高超,如“脚踏两只马”的高精彩杂技演员。“吹牛”:夸大自己的成就,网络上检索不到“肖氏反射弧”的国际公认度,何止是吹牛?虚报发表在“国际期刊”的论文数量:这已是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事实。这一点就用吕瑛法官判决书的新定论:国内刊物有在国外发行的也是“国际期刊”。我认为,吕法官应公开纠正,表示歉意。全国有无数科教人员,因英语不行(尤其是工农兵大学毕生及早些的),只有国内期刊论文(中文)。许多单位又同样规定要有一篇国际期刊(外文)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才能评为高级职称。许多人被外文(国际期刊),排除在高级职称评定之外。现在“有法可依”,我们要请吕法官也为我们申张正义。讨回公道,还我高级职称!

  学术腐败:赢了官司,输了人心

  耘者

  “国际公认”的“肖氏反射弧”,本与我无关。据传,肖丁结成了一个“神圣同盟”,要把我告上法庭,这可是我平生第一次收到律师函,估计绝大多数在公开信上签名的海内外同仁,也是如此。这厮太有才了!

  不过,我却以为肖传国赢了官司又如何。在这场诉讼中,肖传国赢得越多,输得也越多。许多人对肖传国的反感,应该是从“肖传国致方舟子的公开信”开始的,至少我是。读完后我宁愿相信这不是一个院士候选人写的,言辞粗俗,作者狭隘的心胸和委琐的人格,真是看得分明。今天才从新语丝的文章知道,肖传国在法庭上声明不是他写的,总算舒了一口气。我建议肖传国先将这封公开信的作者告上法庭,因为这简直是对“肖氏反射弧”创始人公开的讽刺。如果不弄个水落石出,肖传国下次再竞选院士,有好事者只须把这封公开信寄送给中科院,估计肖传国的参选是没戏的。

  一审判决,法院不顾学术界的常识,创造性地给“国际期刊”下了新的定义,方舟子输了。但同时也显现出,肖传国个人资料中的“国际期刊”是包括国内杂志的,而且只要有ISSN号即可。法庭是对的,因为他们不懂学术。甚至从严格的逻辑上来说,法官是正确的,“钻了常识的空子”。但肖传国错了,因为你要竞选中科院院士,你应当懂得这些常识,而不是玩文字游戏。

  二审判决,法院无法证实网络资料,方舟子还是输了。看起来,网络资料应该对方舟子先生有利的了,但武汉法官不采纳,奈何。海内外500多位同仁声援方舟子的公开信是在网络上发表的,不过我建议武汉法官采纳“神圣同盟”的起诉,网络资料作为证据,不是没有先例的。再说了,“神圣同盟”的力量大着,到时自然就采纳了。方舟子输了官司,但肖传国输得更惨。“肖传国致方舟子的公开信”中粗俗的用词和近乎谩骂的恐吓,一审判决暴露了肖传国在个人材料上的弄虚作假(至少在学术圈子内,将国内杂志当成国际期刊是一种欺骗),二审判决看到了偏袒。我个人并不藐视法律的威严,但公道自在人心。“588位海内外知识分子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是在一审判决之后发表的,毫无疑问地表明了在许多人心目中,至少在588位参与签名的海内外同仁眼中,方舟子没有输。

  如果一位涉嫌弄虚作假的科学家可以被偏袒和宽容,如果媒体在热捧一位如此“重名利”的科学家,如果学术圈子的人都只是漠然地见怪不怪,敢问中国科学的明天在哪里?“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我相信所有参与签名的海内外同仁都知道,但“明哲保身”应该缓行了,因为中国的学术腐败已经快到了祸国殃民的地步。学术作为社会之公器,混乱的中国学术界需用重典!

  行文至此,突然想到了肖传国的研究生,肖传国如此热衷于打官司,每周的seminar还照常吗?研究生能够经常有机会汇报自己的工作进展并聆听肖传国的指导吗?相到这些,只是我以为肖的官司与这些研究生无关,但可能他们是间接的受害者。

  最后声明,如果“神圣同盟”在武汉成功起诉了公开信的签名者,因事务繁忙和不通法律,本人委托方舟子律师代理一切诉讼事务,但我愿意承担所有可能的诉讼费用,签名是自己决定的事。

方舟子,我们和你一同前往

作者:毅成

在一个权力和关系能买到金钱、荣誉和地位的地方,
官商、官学们精心编织着社会网,
网罗下包裹着腐败的毒瘤,日益膨涨,
不断侵蚀着社会健康的肌体,
也侵入科学圣洁的殿堂。

你向这个毒瘤划过一刀,
方舟子,你知道你得罪了谁吗?
不是一个肖传国,
而是肖氏背后的裘氏地方王朝,
他们有着一张无形却有力的社会网。
你被告上公堂,
你申诉,抗争,反抗,
可你斗不过这张精心编织的魔网。

武汉法院不是一个讲理的地方。
在那里,“证据”采纳要加盖“公章”;
在那里,法律的准绳直系在权贵们的手上;
在那里,“国际期刊”由法官重新界定;
在那里,批评和质疑属于侮辱人格的罪状;
现代公堂上演一出指鹿为马的闹剧,
网络信息时代干着掩耳盗铃的勾当。
揭露学术造假判定为污蔑和诽谤,
打假者须向骗子道歉和赔偿。
尽管满纸荒唐,
却披着法律和公正的伪装。

五百余名抗议者也将和你一样过堂,
小丑们兴高采烈, 趾高气扬,
手执法律大棒,疯狂向打假人诉讼,横扫异己没商量。
要使社会重归往日的寂静,
要让自己横行,别人不敢声张。
宜将剩勇追穷寇, 一网打尽成霸王,
谁敢批评揭露,方舟子就是你们的下场。
从此骗子的名誉和声望有了社会保障,
可科学,民主、良知和正义丧失了立场。
没有舆论监督,腐败的毒瘤在社会上漫延滋长,
没有学术批评,只能滋补毒花开放。
这就发生在倡导科学、民主、法制的年代,
发生在中华的腹地心脏。

有人一声叹息,爱莫能助;
有人说你自不量力,悲剧下场;
有人落井下石,造谣中伤;
你诉讼缠身,遍体鳞伤。
为正义,为民主、为科学,
誓不向邪恶屈服,绝不向丑类投降。
仰起头,挺起胸膛,
显尽中国知识分子的骨气和脊梁!
在这充满荆棘的路上,
为了一个共同的理想,
我们愿和你:
一起呐喊
一道承担,
一同前往。

  “小方啊!你把咱中华文化看扁了!”

  大于弱智的BLOG
  http://blog.sina.com.cn/u/4afe8d95010009ce

  惊闻方舟子在与肖传国的二审官司中又输了,我有些失望,但仔细想来也觉得正常。忽然联想到范良藻老先生在一虎一席谈节目中对方舟子的感叹:“小方啊!你把咱中华文化看扁了!看扁了!”想起这句经典感叹,我心中对范老先生不由得生出一股敬畏之意。敬的是“天地生人”的老先生们浸淫“中华文化”数十年,可谓“文化”功力深厚;畏的是“天地生人”的老先生们精通易经八卦、阴阳五行、特异功能等法术,未卜先知,我等凡人怎是对手?
 
  的确,方舟子真的“把咱中华文化看扁了”,咱中国的事,无论大事小事、家事国事、真事假事都得有个“中国特色”才行,为什么方博士明知故犯呢?“把咱中华文化看扁了”也!

  “小方啊!你把咱中华文化看扁了!”你以为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你看扁了从秦赵高“指鹿为马”到文化大革命“亩产万斤”的中华文化,殊不知现在的中国:假作真时真亦假,
真作假时假亦真!
  “小方啊!你把咱中华文化看扁了!”你以为慈禧太后真心要维新变法?你以为1957年反右前的座谈会真的想听你的意见?你以为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公示真的是想让大家来监督?你错了!

  “小方啊!你把咱中华文化看扁了!”你在众人的眼中不过是个脱口而说皇帝没穿什么新衣的孩子,你幼稚!你神经!你丢了咱父母家长天大的面子,该挨一记耳光。

  写到这里,一个声音从阴暗的角落飘出:
  “小杨啊!你把咱中华文化看扁了!”

  方舟子与体制的关系

  作者:西风独自凉

  看了xys发表的“zrr2003《方舟子捅了马蜂窝?》”
,部分同意作者的意见,尤其是结尾:“为了科学理性,虽赴汤蹈火,吾往矣!”应该说,这属于知识分子的“条件反射”,是对知识分子最起码的要求。中国的知道分子太多,而知识分子是指运用其智力研究、反思和推测、质疑以及回答有关各种不同思想问题的人士,包括具有学术背景和专业素质的知识者、对社会进言并参与公共事务的行动者、具有批判精神和道义担当的理想者。可悲的是,在中国,这样的知识分子屈指可数。

  原因在哪里?
  美籍华裔历史学家孙隆基认为中国人没有世俗生活之外的“超越意识”,缺乏“终极关怀”,一切以“身”的安顿为依归,造成“有一口饭吃就行”的极端世俗化的人生态度(阔了以后,不外乎买两碗豆浆,喝一碗倒一碗)。因为缺乏对精神的提升,加之长期处于食不果腹甚至朝不保夕的处境中,中国人最大的愿望就是鲁迅所说的“但求做稳奴才”。中国历史上长期占主导地位的大一统社会导致“强政府、弱社会”,反过来又导致个人对政府的依赖,结果便是独立思考能力的弱化。因此,中国人的社会行为标准不是是非,而是像柏杨指出的那样,“以官的标准为标准”。缺乏是非标准的直接后果就是大部分人没有道德底线,可以为一己私利为所欲为。诚如朱学渊所言:儒学造就了一个只有“尊卑”,而无“是非”的民族,因此就有了十亿“不诚实的奴”,其中还有“违心的儒”(据《中国人最大的愿望就是做稳奴才
》)。中国目前最应该“纯净”的学术领域之所以乌七八糟,便是彻底丧失是非标准和荣耻底线的恶果。

  但zrr2003
认为“方舟子要修成正果,必须进入体制内,为唐僧保驾护航,才能取得科学理性的真经”,却也未必。且不说有没有慧眼识英雄的唐僧,方舟子眼里揉不得沙子、见假不打三分罪的本性就绝非体制所能容忍:君不见人大的张鸣不过是对体制的蛮横略有不平之音即遭撤职(见《张鸣教授访谈现场[直播]》)?张教授披露的体制黑幕和腐败现象也许只是冰山一角,但已称得上是触目惊心了。

  从大的范围来说,类似方舟子这种来自民间、完全独立的存在,也是“体制”最为重要和关键的补充,不可或缺,方舟子本身就在“体制”以内了。

  作者还认为“方的打假太不讲策略”,然而,这种“太不讲策略”也是一种策略,是当前中国学术领域迫切需要的策略,更是方舟子最大的价值与光荣所在。稀泥谁都会和,潜规则都不用教,而以科学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将一切放在阳光下,让造假者无处藏身,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的学术氛围和良性刺激才是最重要的。

  其实,作者所言都是出于爱护方舟子的目的,在险恶的打假环境中,一个有良知和起码的是非判断能力的人都会为方舟子感到担心。但是,为了科学理性、正义和公道,虽千万人、吾往矣!相信方舟子有这个担当,相信受嫉恶如仇的方舟子感召的知识分子会越来越多。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包括正当的学术打假、学术批评在内的言论自由,要靠我们每个人一点一滴地去争取。

对科教部门制定的各式各样“惩治学术不端办法”提点建议

作者:盼雨

  科教部门今年也出台一些“惩治学术不端办法”,这是个好现象。但要真正执行起来,恐怕难度不小。有几个建议希望提供参考:(1)恐怕很少有人敢投诉是吗?因深怕打击报复,穿小鞋,丢饭碗。所以,应在报纸上公开公布“惩治”条款,明确规定严惩打击报复者。应制定出可度量,能执行的硬法规,让每个科技工作者都知道,能掌握;而不是像普通红头文件。(2)“新语丝”已揭露五百多件学术不端案件,可请“新语丝”网站及有关专家配合,先立案调查,查处几件大案要案,见之以行动。(3)要制定严肃追究各单位领导的责任。没有这一条,一切都要落空,因当前各单位的保护主义十分严重。单位的利益,名声至关重要(“肖案”足以说明问题)。(4)要像经济部门,公安部门那样爱护,奖励勇于检举揭发学术不端现象。尤其是大案要案,不管他地位多高,明望多大,广大科技工作者才相信我们是在做真的。(5)当前全国造假成风,大多打着“科技”甚至“高科技”的旗号,干着祸国殃民的丑事。科技教育,医疗卫生界已成为造假的重灾区!我们的相关部门是否应勇于面对呢?(6)要鼓励真名实姓揭露学术不端。学术不端案应由学术成信机构查处;而不是那些不懂学术的法官。目前已造成国内外很坏影响的“肖案”中,虚报国际发表的论文数。法官竟然将国内期刊有到国际发行的定为“国际刊物”,令国内外科技界啼笑皆非。科学院评选院士,明确规定要在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投诉。人家指出他有“脚踏两只船”,这是事实。指出他虚报国际论文,也是事实。为何成了被告,吃了官司?科技主管部门应明确表态。保护揭露科技不端者的正当权益。不然,要警察抓小偷,又不让喊小偷,否则先判警察名誉侵权。这是那个国际法准则?



肖传国诉方舟子、协和出版社一案终审判决书

23 03 2007年

   
2007年3月19日(周一)方舟子的诉讼代理人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王伟于2007年3月16日寄出的终审判决书。同日,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也收到该判决书。

   
书记员王伟在电话通话时表示:调解书需要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而判决书不需要同时送达。迟于对方当事人10多天而向一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是合法的、没有错误的。

   
方舟子的诉讼代理人彭剑、李兴华粗阅该判决书后说明:
   
暂不谈法院判决理由是否成立,判决书至少有叙述不当的问题,即:
   
我方对肖传国提交的每个证据(每一组项下的每一个证据)均发表了质证意见,但判决书极其片面地记叙我方质证意见,记叙的我方质证意见内容不及我方当庭质证陈述的10%,而判决书详尽记叙肖传国的质证意见。(此情况可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的代理人核实。)

   
彭剑还认为:(2006)武民二终字第817号判决没有对我方证据给予评价,没有说明不采信我方上诉请求的具体理由,该判决明显违背如下规范: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11月4日 法发[2005]19号)
   
第五十条 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对事实认定部分的叙述
  (一)表述客观,逻辑严密,用词准确,避免使用明显的褒贬词汇;

  (二)详细分析说明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以及被采信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

  (三)对证明责任、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问题应当进行合理解释。

  第五十一条 对普通程序案件定性及审理结果的分析论证
  (一)应当进行客观、全面、充分的说理,对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是否采纳要阐述理由;

    ……
   
(三)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等进行详细的归纳评判;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武民二终字第817号

   
上诉人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传国,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教授。

   
上诉人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9号。

   
法定代表人:袁钟,该社社长。
   
上诉人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是民,又名方舟子。
   
上诉人肖传国、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协和出版社)、方是民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5)
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肖传国及其委托代理人俞冰原,协和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邓江华,方是民的委托代理人彭剑、李兴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5年9月14日,协和出版社邀请方是民在协和出版社与搜狐网站联合举办的搜狐健康频道访谈节目中谈“生物医学的规范”。访谈中,方是民谈到“还有一个‘肖氏反射弧’,也说是国际公认……其实这个‘肖氏反射弧’也是自吹自擂的……。这都是属于利用中国和国外信息不对称自吹自擂”。2005年
9月21日,搜抓新闻频道发表方是民《脚踏两只船 
中国院士越选越滥》的文章。文章中与肖传国有关的内容有:肖传国以华中科技大学工作人员身份参选中国院士,同时在纽约大学担任全职的教师。“一个人能否同时在中、美两国担任两个全职职务?这种脚踏两只船的人是否符合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的要求?”,“肖传国的简历则更让人觉得矛盾重重、扑朔迷离。他的出生年月,有的简历写的是1957年1月,另一个简历是1955年12月。他到纽约大学医学院任‘副教授’的任职时间,有的写的是2000年至今,有的写的是
2001年1月至今。肖传国是不是一开始就在纽约大学医学院任‘副教授’,也是很成问题的……在肖传国的简历中,类似这样拔高自己的地方还有。例如,他在简历中洋洋洒洒列了自己1982年以来发表的26篇英文论文。仔细一看,他竟是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都当成论文给列进去了……没想到院士候选人居然也玩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把戏……肖传国在简历中玩这种障眼法是有‘苦衷’的,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的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有的引用还是对其结果表示怀疑的),可见在国际学术界毫无影响。但是他却在简历中自称获得了‘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其实他罗列的两个奖项(美国泌尿学会Jack
Lapides奖和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前者是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没找到他的名字。肖传国还有一个非常惊人的成就,他提出国际公认的‘肖氏反射弧’原理—–外科领域里仅有的几项以中国人名字命名的手术原理,在医学文献数据库和网上检索‘肖氏反射弧’的英文名称,结果都是零。检索肖传国自称根据该原理实施的‘肖氏术’的英文名称,只出来一个网页,是肖传国在北京的一次学术会议上报告的题目。可见,所谓‘国际公认’云云完全是肖传国本人的自吹自擂……所谓‘肖氏反射弧’、‘肖氏术’就连在国内医学界也没有得到认可”。

   
原审认为:法律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法律保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方是民在
2005年9月14目的网络访淡及2005年9月21日的网络评论《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一文中谈到的关于肖传国的相关内容基本失实。且《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一文中使用了“脚踏两只船”、“自吹自擂”、“拔高自己”、“玩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把戏”等带贬意的词语。这些基本失实的言论及带贬意的词语的描述,足以误导公众认为肖传国在职务、论文、学术理论等问题上造假,从而导致肖传国人品、声望、社会评价的降低,给肖传国造成精神损害。肖传国名誉被毁损的事实成立。因此,方是民的失实言论已使肖传国名誉受损,构成对肖传国名誉权的侵害,方是民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方是民称其言论系学术批评,不可否认学术争论是正常现象,但学术批评、争论应建立在对事实的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和中肯的评论上。方是民的言论失实、其言论已超过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构成对肖传国名誉权的侵害。所以,方是民称其言论系正常的学术批评的说法不能成立。协和出版社作为网络访谈活动举办方之一,对访谈主讲人的失实言论未尽到谨填的注意义务,并为主讲人失实言论提供了传播平台,协和出版社应对方是民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协和出版社及方是民对肖传国名誉权的侵害系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其不良影响传播范围较广,给肖传国带来较大影响,协和出版社、方是民应当在相关网站对肖传国赔礼道歉,并赔偿肖传国的名誉损失。故此,肖传国要求协和出版社、方是民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请有理,予以支持。关于肖传国名誉受损后精神抚慰金数额问题,该数额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造成的后果、受害人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相关因素酌定。据此,原审判决:一、方是民、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搜狐新闻频道刊登声明,向肖传国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方是民、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承担。二、方是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三、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对此款,方是民应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肖传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10元,送达费240
元,共计3850元,由肖传国负担2120元,方是民负担1260元,方是民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共同负担470元。

   
宣判后,肖传国、方是民、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肖传国上诉及答辩称,2005年9月14日,协和出版社邀请方是民在协和出版社与搜狐网站联合举办的搜狐健康频道在线访谈节目“生物医学的规范”访谈中以及方是民在同年9月2日在搜狐频道中发表《脚踏两只船 
中国院士越选越滥》的文章中,方是民陈述大量不实内容,并以攻击性语言诋毁本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只判令协和出版社和方是民赔偿4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低。请求判令协和出版社和方是民连带赔偿肖传国名誉损失10万元。原审法院的判决程序合法,方是民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应当承担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方是民的言词构成对肖传国名誉的侵犯。请求依法驳回方是民、协和出版社的上诉请求。

   
协和出版社上诉及答辩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协和出版社举办这次学术活动没有违法性;(2)协和出版社举办这次学术活动与肖传国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3)协和出版社举办这次学术活动在主观上没有侵害肖传国名誉权的故意。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款均不能得出协和出版社要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的结论,(2)原审判决违反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协和出版社只是邀诮方舟子讲“生物医学的规范”,没有故意或过失侵害肖传国的名誉权,也没有与方舟子共同实施任何具体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3、原审法院的程序违法。(1)原审法院在裁定确定管辖权后没有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也没有告知举证期限;(2)原审法院在对协和出版社、方是民与肖传国的举证问题上适用双重标准。协和出版社请求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驳回肖传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方是民上诉及答辩称,1、原审认定我方
“逾期举证”、“并承担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明显错误。2、对案件诉争的五项事实,原审认定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事实错误。方是民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以下几点:(1)肖传国在中、美两国担任两个全职;(2)肖传国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3)肖传国在国外英文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超过4篇;(4)
方是民所述肖传国未获得的两个奖项事实存在,原审以肖传国获得的其它奖项来认定方是民言论失实,没有事实依据;(5)方是民从来没有否定“肖氏反射弧”理论的客观存在,只是质疑其说法的渊源及其认可程度,否认“肖氏反射弧”这个名称为国际公认。原审以“肖氏反射弧”存在为由,来证明“肖氏反射弧”在国际上有影响、被国内专家认同,明显存在判断错误;3、原审判决隐匿了我方所举证据31-36,没有正确表述我方的庭审答辩、质证意见,对肖传国的外文证据的节录中文译本过于简单且部分错误,无法真实反映外文证据的内容,肖传国的部分证据没有原件。4、原审适用法律错误。(1)方是民的评论及批评文章反映的问题是真实且无侮辱内容;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但原审未适用该司法解释;(2)原审对肖传国没有原件的证据确定其证明力,在肖传国没有提交美国机构聘书或证明文件,及在我方指出肖传国那些文章为会议摘要,而肖传国不提供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原审判我方败诉,违背了证据规则的规定。5、原审判决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我在“生物医学的规范”在线访谈及《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文中没有使用任何侮辱性言辞,原审判决所谓“这些基本失实的言论及带贬意的词语的描述,足以误导公众认为肖传国在职务、论文、学术理论等问题上造假,从而导致肖传国人品、声望、社会评价的降低,给肖传国造成精神伤害。肖传国名誉被毁损的事实成立”的说法不能成立。我与协和出版社在主观上没有共同过错、客观上没有共同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6、原审对当事人适用不同的标准,判决书内容自相矛盾。我方的网络资料证据合法有效。据此,请求:1、判令撤消(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2、驳回肖传国的全部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肖传国承担。

   
在二审开庭时双方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举出了如下证据:

(因篇幅关系,证据及质证部分略,全文见:http://www.bullog.cn/blogs/fangzhouzi/archives/32943.aspx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二审另查明,肖传国提出“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肖氏反射弧、肖氏手术)被列入国家卫生部发行的高等医学院教材“高等医学院教材”《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第四版裘法祖主编第55页、人民卫生出版社吴在德主编第五版第53页、人民卫生出版社吴在德、吴肇汉主编第六版第51页)。肖传国“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恢复截瘫后膀胱功能”获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肖传国的“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恢复截瘫后膀胱功能”的科学技术成果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坚定,获“科学技术成果坚定证书”(1999年)。肖传国的“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恢复截瘫后膀胱功能”
获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肖传国“先天性脊柱裂脊膜膨出儿童膀胱功能”研究,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2004年)”。肖传国2000年获美国泌尿外科学会“Pfizer泌尿外科学者奖”。方是民对其在网上下载所取得的证据,没有到相关网站或肖传国处核实。方是民网名方舟子。方是民在接受协和出版社的“生物医学的规范”访谈和在搜狐新闻频道发表《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文章后,有很多跟帖支持方是民,同意方是民访谈和文章的观点。

   
本院认为,方是民在访谈的言论和网上发表的文章中,对肖传国的“反射弧”相关理论提出异议在学术上是允许的,但评论中使用“自吹自擂”、“拔高自己”、
“玩冒充把戏”等词语,足以误导公众认为肖传国在职务、论文、学术理论等问题上造假,从而导致对肖传国人品、声望,社会评价地降低,给肖传国造成精神损害,肖传国名誉被毁损的事实成立。方是民为证明其言论属实,举出大量在网上收集的材料,但这些材料没有到有关网站和肖传国等处核实,无法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的规定,“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故应当认定方是民的侵权事实成立。方是民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协和出版社作为“生物医学的规范”访谈节目的组织者,有义务保证访谈者访谈内容的合法性,但协和出版社没有尽到这项责任,以致让访谈者发表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言论,故协和出版社认为自己没有侵犯肖传国的名誉权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赔偿数额适当,故肖传国认为应当增加赔偿数额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也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主文第三项表述有误,应予理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方是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0元,肖传国负担1204元,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负担1203元,方是民负担1203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610元,送达费240元,共计3850元,由肖传国负担2120元,方是民负担1260元,方是民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共同负担4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建铭
                              
代理审判员   
李  文
                              
代理审判员   
徐子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伟



1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严肃对待因打假而引来的诉讼

22 03 2007年

审判学术打假案件应尊重专业意见

1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严肃对待因打假而引来的诉讼

北京科技报:李婵 孙燕燕 (07/03/19 23:59)

  联名倡议

  编者按:两会期间,学术不端行为、学术打假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成为代表们关注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研究员聂玉昕最近做了关于“论文造假”的调查,他呼吁改革现行的以论文数量为主要指标的科研评估体系。同时16名香港特区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严肃对待因打假而引来的诉讼”的建议。

  3月12日,香港特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中文大学生物化学系教授曹宏威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了“严肃对待因打假而引来的诉讼”的建议。在此项建议的联名附议代表签名附页上,李鹏飞、梁秉中等15名香港特区全国人大代表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建议中,曹宏威提出,近年国内涉及包括学术准则、科学真相在内的打假案件越来越多,其中不少需要根据科学与教育专业知识始能达至真理,但法庭往往出现罔顾实据、矮化真相,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八条所提出的“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等要求,不利于打击犯罪,不利于提倡文明,影响恶劣,冀望国家正视。

  “我们建议:

  (甲)法院审判任何与科学及教育有关案件,应尊重专业意见。

  (乙)法官应排除任何利益干预、秉公执法。

  (丙)判案应注重结案所带来的社会效应,不能放纵伪科学,不能鼓励真欺骗。”

  方舟子:这类案件判决理由有的非常荒唐

  就曹宏威代表提出建议一事,记者采访了近年来屡因打假而被诉讼缠身的著名科普作家、学术打假人方舟子。

  方舟子说:“近年来频频发生因反对伪科学、批评学术造假而成被告并败诉的名誉权诉讼案件。这些案件大多在原告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审理,判决理由有的非常荒唐,在学术界影响非常坏,极其不利于《科普法》所提出的‘反对伪科学’的要求,不利于揭露学术不端行为和开展学术批评、学术讨论,也有损我国司法形象和法律尊严。”

  方舟子认为,这类案件往往是原告利用地方保护势力获胜,因此有关科学评价、学术批评的名誉权案件应该在被告所在地或第三地受理,而且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赵玉忠致湖北省委书记的公开信

22 03 2007年

  致湖北省委书记的公开信

  赵玉忠

  俞正声书记:

  您好!

  一起普通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件,由于司法机关的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武汉市的法律环境和城市形象;由于原审原告肖传国藐视社会舆情的气焰,激起了海内外华人学者的义愤。《新语丝》网站3月19日发表作者“团结就是力量”《全世界的爱好正义的华人团结起来共同抵制做假的倡议》中告知同事、朋友和学生:不会到武汉同济医院、更不会找那个教授看病的;不会把孩子送到华中科技大学上学的;不会到那个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去打官司的;为了不必要的麻烦尽量不去湖北武汉的。省会城市的法律环境如此糟糕,谁还敢来武汉投资和就业?!由此可见,司法不公(连想佘祥林冤案)已给武汉乃至湖北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

  在胡锦涛主席号召全国人民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之时,身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您有责任关注这起是否存在学术造假案件的发展动向及其社会影响。

  我对本案裁判结论的质疑至少基于以下三条理由:
  第一、肖教授就个人履历说过假话。肖致全国媒体的公开信中自称“美国一流大学教授的身份”。该信转自武汉协和医院网站的“协和新闻”专栏(即肖国内任职单位网站),并且长达半年之久肖未声明该信非本人所为,故可推论肖为“教授”。然而,肖在二审提交的证据证明其为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不论“临床副教授”属于学术职称还是行医职称,它是不能与“教授”职称划等号的。

  第二、一审法院以被告“逾期提交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为由,剥夺被告诉权。结果必然是偏听偏信,没有查明双方所争议事实的真相。既然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因案情复杂而延期审理,那么一审法院为何没有给予被告方必要、合理的收集证据时间?答案只有一个:“地方保护主义”作怪。

  第三、二审法院以被告“举出大量在网上收集的材料,但这些材料没有到有关网站和肖传国等处核实,无法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为由,全盘否定被告提交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结果仍然是偏听偏信,没有查明双方所争议事实的真相。首先,让批评者到被批评者以及相关单位核实所评事实是极其荒唐的。因为批评者只要说明消息来源就应免除其法律责任,被批评者可追究消息来源者披露事实不实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二审法官为社会舆论确立了一个剥夺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武汉”规范。其次,在国家倡导信息化建设、无纸化办公的今天,二审法官全盘否定网络信息的办案思维,显然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准则。

  顺便提及:武汉市中院包括两名副院长在内的13名法官被判刑、9名法官受到纪律处分,这恐怕在全国近四百家(含地、市、州、盟和铁路、海事、军队系统)中级法院中独占鳌头吧?造成如此惊人的法官腐败局面,中共武汉市委及其政法委负有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

  我是怀着敬重与期盼的心情写了这封信。说到敬重,是因您在青岛任职期间的政绩突出;五四广场、海尔电器等等给国人留下至今难以忘怀的印象。说到期盼,期望您在尊重司法独立的前提之下,责成省政法委、政研室等相关部门,查明本案所争议事实的真相:(1)肖教授是否存在学术和履历造假问题?(2)历经多年攻关研究的肖氏技术在国内有多少家医院推广应用?治愈率或有效率(恕本人医学外行)是多少?并期望以省级权威机构的名义通告社会公众。

  俞书记,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晚生真心诚意地拜托了!

  赵玉忠

  2007年3月22日

  (本人信息:赵玉忠  教授 
北京电影学院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4号 
邮编:100088 
社会兼职:中国版权协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高校科技法学会理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成员)



《世界日报》:方舟子缠讼 海内外学人声援

18 03 2007年

  “打假”踢铁板遭起诉 人代也不满
  方舟子缠讼 海内外学人声援

  《世界日报》(洛杉矶版) 2007-03-17

  【本报记者李大明圣地牙哥报导】中国“打假”人士反遭被揭发、被批评者起诉,并在地方法院审理中屡屡败诉的情况,引起全国人大代表的不满。他们连名提出建议,要求法院注重判案的社会影响,万勿造成“放纵伪科学
,鼓励真欺骗”的效果。被这类诉讼牵涉最多的人,可以说莫过于家住圣地牙哥的科普作家方舟子。

  因创办网络综合性杂志“新语丝”(www.xys.org)而出名的方舟子,几年来与许多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揭露与批判了数百起学术不端行为。

  第一宗案件是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丁祖诒告方舟子与“北京科技报”损害名誉。2004年,方舟子在“北京科技报”撰文,揭露原告在英文“洛杉矶时报”刊登自费广告,然后拿回国内当作美国报纸对其所作的报导。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受理后,判“北京科技报”与方舟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第二宗类似案件是已故四川省居民刘子华的亲属告方舟子损害名誉。事缘方舟子看不惯国内报纸称刘子华“65年前就运用‘易经’八卦观测到太阳系第十大行星”,因而追根溯源,指出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与天文观测结果不相符合,也未见西方科学著作肯定其“成果”。2006年11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刘子华亲属胜诉,责成方舟子与有关媒体分别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第三宗案件是武汉同济医学院教授肖传国告方舟子“侵犯名誉”。方舟子曾公开质疑肖传国的学术成就,指其中多有夸大、吹嘘、冒充,之后肖在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中落选。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受理此案,并判方舟子的批评“基本失实”,应赔偿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四万元。

  这些案件,尤其是肖传国对方舟子一案,已在学术界引起广泛关注。有五百多名海内外学人联名签署一份抗议书,指江汉区法院审理不公。据了解,江汉区法院的上级—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已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肖传国胜诉的原判。



网人评武汉中级肖氏法院终审判肖传国胜诉(七篇)

18 03 2007年

  肖传国赢了,赢了四个字

  作者:LA_bear

  肖传国官司又赢了,终审结果仍然是方舟子败诉。
  如果说肖传国打官司初审结果让我们感到“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话,那终审结果则在宣判前就已经是“意料和情理之中”了。这里我不想去说关于中国公检法司制度的不完善或者黑暗,因为那是一个大课题,不是我等生命科学领域研究人员的范畴。

  这里我想说,肖传国官司是赢了,但他到底赢得了什么?恢复了名誉?赢得了口碑?为下一步申请院士获得了资本?我看都不是。

  作为肖传国事件的一个自始至终的旁观者,我可以说对肖的看法有一个明显的转变过程。刚刚开始的时候,他为了申请院士而被揭发编造虚假履历和自吹自擂自己所谓的研究成果,那时候我对肖传国的看法绝对没有像今天这样感到痛恨,我那时更主要的是理解甚至是有一点同情他,因为我知道很多知识分子有一个致命的缺点,就是虚荣心。肖传国其实也知道自己的水平恐怕达不到院士的水平,但在中国大环境下,他深知“有才未必能,无才未必不能”这样的潜规则。一旦为新语丝揭发,他当然要照顾自己的面子,所以,不惜一切拼命为自己辩护,同时也让我在大洋彼岸领略了什么叫“国际期刊”这样的新名词。

  看到那些纯属胡说八道的肖式自辩,我对他的看法也发生了根本改变。我觉得肖传国已经不具有一个科学工作者的良知,我已经开始怀疑他的人品有问题。到后来他开始疯狂地反咬这一口,反咬那一口。为了打官司,竟然明目张胆地将饶毅在他院士落选之后发表的公开信作为他院士落选的原因,乃至后来威胁要将所有签名支持方舟子打假的海内外人士告上法庭,我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为我发现,肖传国已经不单纯是留给人“脑子是否有问题”这样的印象了,他简直如同,或者说就是一条疯狗,能咬就咬。

  肖传国赢了官司,这是真的,有法律文书为证;方舟子输了官司,这也是真的,有法律文书为证。但我想,广大海内外学界人士从此都会记住“肖传国”这个名字,知道这个世界上曾经有这样一条疯狗在咬人在吓人。东晋权臣桓温曾经以“大丈夫纵使不能流芳百世,亦当遗臭万年”得以在历史上留名。

  以此类推,肖传国也赢了,不过他这次只是赢了四个字:“臭名昭著”

  最让人震惊的是国内舆论的一致沉默

  作者:blues

  本人在读期间见识了种种学术造假,比如怎样把国外的technician经历报为postdoc,并义正词严的声称学成归国报效祖国;靠种种手段剽窃,伪造数据发表文章,并且也能评上科学院的研究员,申请经费。眼见学术圈种种造假有理,吹牛光荣的事情。我已经不再向往这条道路了。

  曾经科学、学术我心中最后的底线。曾经相信虽然无良商贩作假,虽然腐败官员作假,我们终究还有中流砥柱,那就是专心研究科学和艺术的各种专家。我敬佩老一辈的献身精神。因为他们我们有了两弹一星,有了说话的底气。我也曾经相信过法律的尊严。在法律的照耀下,丑类恶类终究是要被惩罚的。但是所有的这些都一点点地被扼杀了。在这个笑贫不笑娼的时代(我没有侮辱娼们的意思,相反,我觉得她们比打着高尚的旗帜坑蒙拐骗之流,如这个弧,那个弹的要高尚一千倍。她们至少是自食其力,童叟无欺。),我们还能见到陈景润之类能够安安心心踏踏实实的作科学的人吗?我们还能见到踏踏实实研究文艺的人吗?我相信他们已经是濒临灭绝的珍稀物种了。

  我们的舆论整天吹捧的这个科学新星,那个学术名家。真正的东西在哪里?卫星是吹上天的吗?中国的诺贝尔奖是靠这个吹捧就评得上的吗?你们在各种媒体上面造势,所以你就是正确的了吗?连古书都半解的人,也能妄称名家?他们的真正目的是什么?钱!名是什么?不能当豪宅,不能当名车。有名了自然好搞钱呀。只有钱,才是他们的终极目标。

  所有的种种现象,在肖的这个官司里面发挥到了极致。他要这个院士有什么用?钱呀!他那么有名了(都肖氏弧了,名满全球了),可惜不是那么有钱。全球都没有买他的弧来用。所以回来搞搞钱是正常的了。空中飞人又怎么样?吹牛造假又怎么样?老子有大树靠着,有人帮场的。搞上了院士了,千万都是小意思。不料全被你个不识趣的小子给搅黄了。不告你才怪!打官司,钱呀,我有钱,公检法的自然是我哥们了。科学?舆论?有什么用呀?判决书我们写。高院?全国人大?总理、总书记又怎么样?他们有空管这个吗?还不是发还到我们手上。俺这里有的是钱,有学校傍着呢。自然是要把官司进行到底了。最让我震惊的不是官司的判决结果。而是国内舆论的一致沉默。对这样荒唐的官司(针对最基本的话语权),这样荒唐的结果(强权战胜公理),从学术界到舆论界一致沉默!人大代表们,政协委员们,请问你们关心的是什么?这个难道不是最国计民生的东西吗?这种问题还能堂而皇之的出现在中国科学院的院士选举中,这种官司还能一而再,再而三的被人民法院强奸。请问中国现在是在走科技强国,依法治国的路吗?种种胡作非为,坑蒙拐骗肆意横行,作为社会最底层的普通纳税人,请问代表们,你们能代表群众的意见吗?

  其实方舟子大可不必这么认真。这种人就让他去当院士好了。树大了自然招风。总有一天要招到最高层的。到时候,能惩治得了他们自然好;治不了也是整个体制的问题。卖毒药的,假保健的让他们去干好了。中国人几千年了,不见棺材不落泪的。自己不吃亏自然不会听你的劝。轮子都有人转呢,何况这点小宣传。你可以挖去烂肉,但是现在的问题很有可能已经是病入骨膜了。后果看见了才知道了。在现在中国这个铁皮屋子里面,方先生能唤醒的人实在有限了。

  另,建议方舟子就这几起案件和相关事件,西安和肖以及交大等有重大影响案件,能拟一个致总书记并总理的公开信。公开给政府提建议!这些事件并不是孤立的。利益集团已经在中下层扎了根。寄希望于从上之下的督察。

  方舟子这次败诉了

  玲儿的天空
  http://lingermeimei.blog.sohu.com/

  看了报道,我不知道在学术界和法律界会掀起什么样的波澜,我也确实不知道到底熟是谁非.但我作为一名即将开始律师生涯的人.我觉得有些东西还是要一吐为快.

  首先,我非常佩服方舟子打假的勇气和决心.方舟子的打假口号是“如果有人不遵守游戏规则,不管他地位多高,名气有多大,我们都要揭露他.”我们每个人都对制假、做假行为深恶痛绝,但大多数人对这种现象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顶多也就嘴上骂骂而已。而真正把打假落实到行动上的也只是前有司马南,后有方舟子。特别是方舟子,就更让我钦佩了,因为他打假的对象都是非同一般的人士,涉及的领域也都是学术领域的一些前沿的东西,我们一般人是不可能了解到的,当然也就不可能有话语权。因为对方一般不是院士,也是教授,或者是某些领域方面的专家,都是有一定身份和地位的人,因而敢于出来揭露他们是一件极其得罪人的事情。弄不好会牵扯到一大批有权有势的人,也还有可能遭到某些利益集团的报复和记恨。

  其次,我非常佩服方舟子的这种“引火上身”,不怕吃官司的做法。在中国这个法制和民主仍然不太健全的国家,有时候打起官司来也是有理说不清,因而一般人对打官司都是感到畏惧和没有把握的。而我们的方舟子先生却冒着打官司的风险,毅然决然的和伪科学做斗争。这种净化科学领域的精神是值得我们每个人学习的。尤其是我们律师更要以其为榜样,力求法律的正义性。

  再次,我非常佩服方舟子不畏艰难的精神。任何事情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而打假之难更是让人难以想象。它需要一批专业领域的学者去艰辛的实验,它需要非常科学、缜密的数据去考证。而许多的结果的取得并不是一蹴而蹴的事情,它需要漫长的实验、漫长的考究、漫长的等待才能达到成功的彼岸。

  这就是我对方舟子的评价。尽管在二审他输了官司,那也不一定证明他就一定错了。也许再审会出现奇迹。不管怎么样,我对我们的打假斗士除了佩服还是佩服。只是我经常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中国,打假之路可能越来越艰难了。因为有可能打假不成,还遭官司,对方还向你索赔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这样的事情你会去做吗?方舟子如果老是因为打假而吃官司败诉,他还会坚持下去吗?那么他还会坚持多久?我们的政府难道就不能够加大一点政策扶持吗?社会各界难道不应该给予方舟子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吗?

  写完这篇博客,我突然听到电视里面传来315颁奖晚会的声音,才想起来今天是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使我更是浮想连篇:如果我们每个正义之人都为各行各业的打假献一份力的话,我们周围的环境是不是更加纯净,我们前进的脚步是不是更加快速,我们的国家是不是更加美丽。

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让我们依旧感到美好

月光下的棋客的BLOG
http://blog.sina.com.cn/u/49c978e2010007yc

   
方舟子又败诉了。我甚至懒的动一下脚指头去思考为什么,懒的哼哼一下,以表示我的愤怒。我很卑鄙龌龊的揣摩着,如果一个老女人,体臭,满脸老年斑,却很有钱。有天丫给了我一千万,说,干我一次吧,我会很犹豫;丫说,别犹豫了,一个亿,干吧。于是我就不犹豫了。

   
看方老师的博客很久,不光光是为了一些正确的科学知识,更重要的是我生活在这样一个傻逼的社会里,需要一些安慰。让我感到非人的道貌岸然的环境中,还有一颗真诚的良心。这颗良心来自一个到处是骗子的学者圈子里,更加令人敬佩。倘使我真的有了一个亿,我会拿一半出来捐给方老师,支持他继续轰炸那群丧尽天良的东西们,输了官司无所谓,老子有的是钱。但事实上我没有钱,所以只能希望有个公益组织,来给这样的学者物质上精神上的支持。倘使中国有一千万还在愚昧和清醒里挣扎,那就每人省一块钱捐出去,也够肖传国那样的“老女人”折腾好久了。借着这样的傻逼来高薪养廉,看起来也不错。只要中国有一千万还在挣扎的人,并且每月省一块钱,就可以让“老女人”们养一辈子小白脸。总之我愿意。

   
但方老师毕竟是个例。就好象在NBA的姚明,搞跨栏的刘翔,他们不代表中国的整体水平,如果姚明老去,刘翔退役,中国篮球田径还是跟以前差不多。我们真正需要的是一批能够承前启后的力量,让十几亿感到中国现在很美好,将来也很美好的愚民们睁开他们黑色的眼睛,在黑夜里寻找光明。

   
然而只是随便说说罢了,当如今小学一年级的语文作业竟然是模仿李白的一首诗,并且要压韵的时候,我才醒悟,我们的生活,不再深情。

  肖传国,你不是一个人!

  作者:西风独自凉

  视院士、诺贝尔为囊中之物,只是“暂时不想”的肖传国,官司又赢了。纵观整个“肖传国事件”,稍微还有些理性的人都会得出一个结论:肖传国的胜利是一个巨大的丑闻,是对科学、真相、法理的践踏,是中国之耻!肖传国再一次臭名远扬,法律的庄严再一次受到严峻的挑战!

  恭喜肖传国,你不是一个人!你和丁祖诒已结成反打假的神圣同盟,因为你的胜利,亢奋的口水与恶毒的诅咒已经涂满了丁祖诒的博客。有鉴于此,在建议方舟子绝不道歉并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之外,我吁请海内外一切有良知的知识分子,利用你们的资源和渠道向新闻媒体、人大、政协以及高院反应这次审判中出现的极不正常、有悖法理的判决,还方舟子一个公道,还正义一分信念,还学术一片纯净的天空。

  方舟子打假的个人命运业已和中华民族寻求科学、掌握科学的思维方式的进程紧密联系在了一起,注定要在中国的科学史和法制史上留下厚重的一笔。在此,向方舟子和所有为了中国的繁荣与进步不畏艰险、与战邪恶的知识分子致以崇高的敬意!

  正义虽非必然但必将战胜邪恶。反打假的神圣同盟在酝酿起诉500多位方舟子的支持者,这种披着法律的外衣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侵犯已到了丧心病狂的程度:丁祖诒的博客发表杀气腾腾的《签名者,看谁入选52张斩首扑克牌(07.03.17)
》,意欲威胁恶意诉讼堵天下士人之嘴,真是自不量力、狂妄已极!我不相信即将在北京奥运向全世界展示和谐与稳定的中国,会容忍几个骗子和小丑肆意颠覆人们对法律、正义、公道的信念,我不相信在中共一再号召追求真理的当下,他们还能继续猖獗下去。告诉你吧,中国:我不相信!我不相信,一切没有报应!

  还记得几年前李逃发表的《慌乱》:“我怎么才能坐的塌实/我心里揣着危险的种子/我可以点燃一根香烟/也可以点燃一座房子.”编辑认为这首诗将1个16岁女孩的迷惘冲动表现得淋漓尽致.

  也许,在希望与绝望之间,迷茫与困惑并不为一个少女所独有,但我仍愿意告诉李逃:吸烟有害健康,点燃那座塞满无耻、狭隘与怯懦的房子吧,让科学民主的理性之火照亮我们的世界。

路见不平一声吼——声援方舟子反学术腐败的正义斗争

作者:齐国法

  方舟子对肖传国的院士申请资格提出质疑,因而使“肖院士”不幸落选。这本来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中国科学院院士评选都要在网上公示,认真听取广大群众的评论与投诉。方评论肖有“脚踏两只船”的嫌疑。这件事是铁的事实,不仅如此,肖的“国际刊物”发表论文数,确实有假。不但自己虚报,还请法官用“法定”新定义:国内刊物在国际有发行的也是“国际刊物”。“肖氏反射弧”的“国际公认”的确言过其实。我在网上检索不到任何国际上的认可度。方舟子对这类学术不端的批评为何反吃了官司?这可能有如下因素:(1)肖财大气粗,有钱能使鬼推磨。(2)有背景靠山,权重人物的撑腰。

  我们认为,这场“肖方案”审判有明显不公正。现肖又想以同样手段再告500多位海内外支持方舟子的知识分子。是想再捞500个三万元吗?心太黑了吧?

  为此我们建议五百多位有良知的海内外知识分子联合起来,请方舟子的代理律师事务所代表你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入案检察:(1)肖又否用钱买通办案机构及办案人员?(2)有否权重人物在从中插手?(3)检察武汉地区司法为何如此不公?(4)法官,律师事务所有否贪赃枉法?

  我们呼吁国内外广大有良知的知识分子都来签名支持方舟子博士的正义事业。让肖传国告遍全球,N个3万元在等待“肖伸手”去捞。历史将无情地宣告肖传国的耻辱!

  考验傅新元等120教授支持言论自由:是男儿就该表态方肖案

  作者:傅施带头

  傅新元等120教授给中国三大科技领导机构发的公开信,并明确声明:他们支持言论自由。

  如果肖在中国法庭一直胜利,那么,在中国就不能进行学术批评了。你们提倡建立公平体系,就子虚乌有。

  表态,不是“帮”方舟子,是捍卫言论自由,是证明你们真正讲公平。

  迄今,120教授中,只有饶毅教授单人挺身而出,不怕官司,捍卫方舟子的言论自由。

  你们可以反对方舟子的意见,但是,你们是否支持言论自由,是否是真的知识分子,不在于你支持观点和你完全相同的人,而在于支持观点和你们不完全相同,甚至完全不同的人。

  你们应该表态。不表态只有两种可能:一,你们不支持方的言论自由,二,你们怕肖传国。

  如果是第二种可能,那么我们就可以推论:你们公开支持魏于全的时候,是因为不怕他的对手司履生。

  中国法庭判方舟子的案,对不对,你们全部看的见。
  不要告诉我们,你们太忙,不看新语丝:如果不看,怎么会发表公开信?

  不要告诉我们,你们不关心个案:如果不关心,你们怎么那么关心魏于全?

  请证明:你们不是觉得魏院士举足轻重,所以要为他打抱不平。不是因为,方舟子不在你们圈里,所以不“帮”他说话吧?

  请拿出行动,集体也好,个人也好,做出个榜样来。
  写信公开表态:方舟子有没有权利发表他的言论。他的言论,有没有超出言论自由的范围?

  让大家看看受过现代教育的华人教授,关键时刻,人格在哪里?
  不会因为怕肖传国发疯告状,就萎缩不前吧?
  不会说,言论自由不是你们需要捍卫的,是随便让哪个低级法官说说就可以了?

  你们不是欺负有理智的老人司履生,而怕丧失理智的疯狗肖传国?

  对方肖案,海内外五百多个地位没有你们高的人,都敢表态。生物学今日明星蒋有星敢公开签名。

  我们相信,120位留美教授里面,总有几个中华好男儿,拿出行动来。

  傅新元、施一公带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