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传国诉方舟子、协和出版社一案终审判决书

23 03 2007年

   
2007年3月19日(周一)方舟子的诉讼代理人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王伟于2007年3月16日寄出的终审判决书。同日,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也收到该判决书。

   
书记员王伟在电话通话时表示:调解书需要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而判决书不需要同时送达。迟于对方当事人10多天而向一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是合法的、没有错误的。

   
方舟子的诉讼代理人彭剑、李兴华粗阅该判决书后说明:
   
暂不谈法院判决理由是否成立,判决书至少有叙述不当的问题,即:
   
我方对肖传国提交的每个证据(每一组项下的每一个证据)均发表了质证意见,但判决书极其片面地记叙我方质证意见,记叙的我方质证意见内容不及我方当庭质证陈述的10%,而判决书详尽记叙肖传国的质证意见。(此情况可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的代理人核实。)

   
彭剑还认为:(2006)武民二终字第817号判决没有对我方证据给予评价,没有说明不采信我方上诉请求的具体理由,该判决明显违背如下规范: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11月4日 法发[2005]19号)
   
第五十条 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对事实认定部分的叙述
  (一)表述客观,逻辑严密,用词准确,避免使用明显的褒贬词汇;

  (二)详细分析说明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以及被采信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

  (三)对证明责任、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问题应当进行合理解释。

  第五十一条 对普通程序案件定性及审理结果的分析论证
  (一)应当进行客观、全面、充分的说理,对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是否采纳要阐述理由;

    ……
   
(三)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等进行详细的归纳评判;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武民二终字第817号

   
上诉人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传国,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教授。

   
上诉人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9号。

   
法定代表人:袁钟,该社社长。
   
上诉人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是民,又名方舟子。
   
上诉人肖传国、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协和出版社)、方是民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5)
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肖传国及其委托代理人俞冰原,协和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邓江华,方是民的委托代理人彭剑、李兴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5年9月14日,协和出版社邀请方是民在协和出版社与搜狐网站联合举办的搜狐健康频道访谈节目中谈“生物医学的规范”。访谈中,方是民谈到“还有一个‘肖氏反射弧’,也说是国际公认……其实这个‘肖氏反射弧’也是自吹自擂的……。这都是属于利用中国和国外信息不对称自吹自擂”。2005年
9月21日,搜抓新闻频道发表方是民《脚踏两只船 
中国院士越选越滥》的文章。文章中与肖传国有关的内容有:肖传国以华中科技大学工作人员身份参选中国院士,同时在纽约大学担任全职的教师。“一个人能否同时在中、美两国担任两个全职职务?这种脚踏两只船的人是否符合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的要求?”,“肖传国的简历则更让人觉得矛盾重重、扑朔迷离。他的出生年月,有的简历写的是1957年1月,另一个简历是1955年12月。他到纽约大学医学院任‘副教授’的任职时间,有的写的是2000年至今,有的写的是
2001年1月至今。肖传国是不是一开始就在纽约大学医学院任‘副教授’,也是很成问题的……在肖传国的简历中,类似这样拔高自己的地方还有。例如,他在简历中洋洋洒洒列了自己1982年以来发表的26篇英文论文。仔细一看,他竟是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都当成论文给列进去了……没想到院士候选人居然也玩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把戏……肖传国在简历中玩这种障眼法是有‘苦衷’的,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的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有的引用还是对其结果表示怀疑的),可见在国际学术界毫无影响。但是他却在简历中自称获得了‘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其实他罗列的两个奖项(美国泌尿学会Jack
Lapides奖和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前者是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没找到他的名字。肖传国还有一个非常惊人的成就,他提出国际公认的‘肖氏反射弧’原理—–外科领域里仅有的几项以中国人名字命名的手术原理,在医学文献数据库和网上检索‘肖氏反射弧’的英文名称,结果都是零。检索肖传国自称根据该原理实施的‘肖氏术’的英文名称,只出来一个网页,是肖传国在北京的一次学术会议上报告的题目。可见,所谓‘国际公认’云云完全是肖传国本人的自吹自擂……所谓‘肖氏反射弧’、‘肖氏术’就连在国内医学界也没有得到认可”。

   
原审认为:法律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法律保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方是民在
2005年9月14目的网络访淡及2005年9月21日的网络评论《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一文中谈到的关于肖传国的相关内容基本失实。且《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一文中使用了“脚踏两只船”、“自吹自擂”、“拔高自己”、“玩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把戏”等带贬意的词语。这些基本失实的言论及带贬意的词语的描述,足以误导公众认为肖传国在职务、论文、学术理论等问题上造假,从而导致肖传国人品、声望、社会评价的降低,给肖传国造成精神损害。肖传国名誉被毁损的事实成立。因此,方是民的失实言论已使肖传国名誉受损,构成对肖传国名誉权的侵害,方是民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方是民称其言论系学术批评,不可否认学术争论是正常现象,但学术批评、争论应建立在对事实的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和中肯的评论上。方是民的言论失实、其言论已超过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构成对肖传国名誉权的侵害。所以,方是民称其言论系正常的学术批评的说法不能成立。协和出版社作为网络访谈活动举办方之一,对访谈主讲人的失实言论未尽到谨填的注意义务,并为主讲人失实言论提供了传播平台,协和出版社应对方是民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协和出版社及方是民对肖传国名誉权的侵害系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其不良影响传播范围较广,给肖传国带来较大影响,协和出版社、方是民应当在相关网站对肖传国赔礼道歉,并赔偿肖传国的名誉损失。故此,肖传国要求协和出版社、方是民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请有理,予以支持。关于肖传国名誉受损后精神抚慰金数额问题,该数额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造成的后果、受害人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相关因素酌定。据此,原审判决:一、方是民、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搜狐新闻频道刊登声明,向肖传国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方是民、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承担。二、方是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三、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对此款,方是民应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肖传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10元,送达费240
元,共计3850元,由肖传国负担2120元,方是民负担1260元,方是民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共同负担470元。

   
宣判后,肖传国、方是民、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肖传国上诉及答辩称,2005年9月14日,协和出版社邀请方是民在协和出版社与搜狐网站联合举办的搜狐健康频道在线访谈节目“生物医学的规范”访谈中以及方是民在同年9月2日在搜狐频道中发表《脚踏两只船 
中国院士越选越滥》的文章中,方是民陈述大量不实内容,并以攻击性语言诋毁本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只判令协和出版社和方是民赔偿4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低。请求判令协和出版社和方是民连带赔偿肖传国名誉损失10万元。原审法院的判决程序合法,方是民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应当承担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方是民的言词构成对肖传国名誉的侵犯。请求依法驳回方是民、协和出版社的上诉请求。

   
协和出版社上诉及答辩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协和出版社举办这次学术活动没有违法性;(2)协和出版社举办这次学术活动与肖传国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3)协和出版社举办这次学术活动在主观上没有侵害肖传国名誉权的故意。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款均不能得出协和出版社要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的结论,(2)原审判决违反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协和出版社只是邀诮方舟子讲“生物医学的规范”,没有故意或过失侵害肖传国的名誉权,也没有与方舟子共同实施任何具体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3、原审法院的程序违法。(1)原审法院在裁定确定管辖权后没有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也没有告知举证期限;(2)原审法院在对协和出版社、方是民与肖传国的举证问题上适用双重标准。协和出版社请求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驳回肖传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方是民上诉及答辩称,1、原审认定我方
“逾期举证”、“并承担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明显错误。2、对案件诉争的五项事实,原审认定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事实错误。方是民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以下几点:(1)肖传国在中、美两国担任两个全职;(2)肖传国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3)肖传国在国外英文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超过4篇;(4)
方是民所述肖传国未获得的两个奖项事实存在,原审以肖传国获得的其它奖项来认定方是民言论失实,没有事实依据;(5)方是民从来没有否定“肖氏反射弧”理论的客观存在,只是质疑其说法的渊源及其认可程度,否认“肖氏反射弧”这个名称为国际公认。原审以“肖氏反射弧”存在为由,来证明“肖氏反射弧”在国际上有影响、被国内专家认同,明显存在判断错误;3、原审判决隐匿了我方所举证据31-36,没有正确表述我方的庭审答辩、质证意见,对肖传国的外文证据的节录中文译本过于简单且部分错误,无法真实反映外文证据的内容,肖传国的部分证据没有原件。4、原审适用法律错误。(1)方是民的评论及批评文章反映的问题是真实且无侮辱内容;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但原审未适用该司法解释;(2)原审对肖传国没有原件的证据确定其证明力,在肖传国没有提交美国机构聘书或证明文件,及在我方指出肖传国那些文章为会议摘要,而肖传国不提供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原审判我方败诉,违背了证据规则的规定。5、原审判决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我在“生物医学的规范”在线访谈及《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文中没有使用任何侮辱性言辞,原审判决所谓“这些基本失实的言论及带贬意的词语的描述,足以误导公众认为肖传国在职务、论文、学术理论等问题上造假,从而导致肖传国人品、声望、社会评价的降低,给肖传国造成精神伤害。肖传国名誉被毁损的事实成立”的说法不能成立。我与协和出版社在主观上没有共同过错、客观上没有共同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6、原审对当事人适用不同的标准,判决书内容自相矛盾。我方的网络资料证据合法有效。据此,请求:1、判令撤消(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2、驳回肖传国的全部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肖传国承担。

   
在二审开庭时双方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举出了如下证据:

(因篇幅关系,证据及质证部分略,全文见:http://www.bullog.cn/blogs/fangzhouzi/archives/32943.aspx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二审另查明,肖传国提出“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肖氏反射弧、肖氏手术)被列入国家卫生部发行的高等医学院教材“高等医学院教材”《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第四版裘法祖主编第55页、人民卫生出版社吴在德主编第五版第53页、人民卫生出版社吴在德、吴肇汉主编第六版第51页)。肖传国“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恢复截瘫后膀胱功能”获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肖传国的“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恢复截瘫后膀胱功能”的科学技术成果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坚定,获“科学技术成果坚定证书”(1999年)。肖传国的“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恢复截瘫后膀胱功能”
获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肖传国“先天性脊柱裂脊膜膨出儿童膀胱功能”研究,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2004年)”。肖传国2000年获美国泌尿外科学会“Pfizer泌尿外科学者奖”。方是民对其在网上下载所取得的证据,没有到相关网站或肖传国处核实。方是民网名方舟子。方是民在接受协和出版社的“生物医学的规范”访谈和在搜狐新闻频道发表《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文章后,有很多跟帖支持方是民,同意方是民访谈和文章的观点。

   
本院认为,方是民在访谈的言论和网上发表的文章中,对肖传国的“反射弧”相关理论提出异议在学术上是允许的,但评论中使用“自吹自擂”、“拔高自己”、
“玩冒充把戏”等词语,足以误导公众认为肖传国在职务、论文、学术理论等问题上造假,从而导致对肖传国人品、声望,社会评价地降低,给肖传国造成精神损害,肖传国名誉被毁损的事实成立。方是民为证明其言论属实,举出大量在网上收集的材料,但这些材料没有到有关网站和肖传国等处核实,无法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的规定,“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故应当认定方是民的侵权事实成立。方是民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协和出版社作为“生物医学的规范”访谈节目的组织者,有义务保证访谈者访谈内容的合法性,但协和出版社没有尽到这项责任,以致让访谈者发表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言论,故协和出版社认为自己没有侵犯肖传国的名誉权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赔偿数额适当,故肖传国认为应当增加赔偿数额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也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主文第三项表述有误,应予理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方是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0元,肖传国负担1204元,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负担1203元,方是民负担1203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610元,送达费240元,共计3850元,由肖传国负担2120元,方是民负担1260元,方是民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共同负担4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建铭
                              
代理审判员   
李  文
                              
代理审判员   
徐子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伟



1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严肃对待因打假而引来的诉讼

22 03 2007年

审判学术打假案件应尊重专业意见

1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严肃对待因打假而引来的诉讼

北京科技报:李婵 孙燕燕 (07/03/19 23:59)

  联名倡议

  编者按:两会期间,学术不端行为、学术打假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成为代表们关注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研究员聂玉昕最近做了关于“论文造假”的调查,他呼吁改革现行的以论文数量为主要指标的科研评估体系。同时16名香港特区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严肃对待因打假而引来的诉讼”的建议。

  3月12日,香港特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中文大学生物化学系教授曹宏威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了“严肃对待因打假而引来的诉讼”的建议。在此项建议的联名附议代表签名附页上,李鹏飞、梁秉中等15名香港特区全国人大代表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建议中,曹宏威提出,近年国内涉及包括学术准则、科学真相在内的打假案件越来越多,其中不少需要根据科学与教育专业知识始能达至真理,但法庭往往出现罔顾实据、矮化真相,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八条所提出的“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等要求,不利于打击犯罪,不利于提倡文明,影响恶劣,冀望国家正视。

  “我们建议:

  (甲)法院审判任何与科学及教育有关案件,应尊重专业意见。

  (乙)法官应排除任何利益干预、秉公执法。

  (丙)判案应注重结案所带来的社会效应,不能放纵伪科学,不能鼓励真欺骗。”

  方舟子:这类案件判决理由有的非常荒唐

  就曹宏威代表提出建议一事,记者采访了近年来屡因打假而被诉讼缠身的著名科普作家、学术打假人方舟子。

  方舟子说:“近年来频频发生因反对伪科学、批评学术造假而成被告并败诉的名誉权诉讼案件。这些案件大多在原告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审理,判决理由有的非常荒唐,在学术界影响非常坏,极其不利于《科普法》所提出的‘反对伪科学’的要求,不利于揭露学术不端行为和开展学术批评、学术讨论,也有损我国司法形象和法律尊严。”

  方舟子认为,这类案件往往是原告利用地方保护势力获胜,因此有关科学评价、学术批评的名誉权案件应该在被告所在地或第三地受理,而且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赵玉忠致湖北省委书记的公开信

22 03 2007年

  致湖北省委书记的公开信

  赵玉忠

  俞正声书记:

  您好!

  一起普通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件,由于司法机关的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武汉市的法律环境和城市形象;由于原审原告肖传国藐视社会舆情的气焰,激起了海内外华人学者的义愤。《新语丝》网站3月19日发表作者“团结就是力量”《全世界的爱好正义的华人团结起来共同抵制做假的倡议》中告知同事、朋友和学生:不会到武汉同济医院、更不会找那个教授看病的;不会把孩子送到华中科技大学上学的;不会到那个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去打官司的;为了不必要的麻烦尽量不去湖北武汉的。省会城市的法律环境如此糟糕,谁还敢来武汉投资和就业?!由此可见,司法不公(连想佘祥林冤案)已给武汉乃至湖北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

  在胡锦涛主席号召全国人民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之时,身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您有责任关注这起是否存在学术造假案件的发展动向及其社会影响。

  我对本案裁判结论的质疑至少基于以下三条理由:
  第一、肖教授就个人履历说过假话。肖致全国媒体的公开信中自称“美国一流大学教授的身份”。该信转自武汉协和医院网站的“协和新闻”专栏(即肖国内任职单位网站),并且长达半年之久肖未声明该信非本人所为,故可推论肖为“教授”。然而,肖在二审提交的证据证明其为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不论“临床副教授”属于学术职称还是行医职称,它是不能与“教授”职称划等号的。

  第二、一审法院以被告“逾期提交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为由,剥夺被告诉权。结果必然是偏听偏信,没有查明双方所争议事实的真相。既然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因案情复杂而延期审理,那么一审法院为何没有给予被告方必要、合理的收集证据时间?答案只有一个:“地方保护主义”作怪。

  第三、二审法院以被告“举出大量在网上收集的材料,但这些材料没有到有关网站和肖传国等处核实,无法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为由,全盘否定被告提交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结果仍然是偏听偏信,没有查明双方所争议事实的真相。首先,让批评者到被批评者以及相关单位核实所评事实是极其荒唐的。因为批评者只要说明消息来源就应免除其法律责任,被批评者可追究消息来源者披露事实不实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二审法官为社会舆论确立了一个剥夺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武汉”规范。其次,在国家倡导信息化建设、无纸化办公的今天,二审法官全盘否定网络信息的办案思维,显然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准则。

  顺便提及:武汉市中院包括两名副院长在内的13名法官被判刑、9名法官受到纪律处分,这恐怕在全国近四百家(含地、市、州、盟和铁路、海事、军队系统)中级法院中独占鳌头吧?造成如此惊人的法官腐败局面,中共武汉市委及其政法委负有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

  我是怀着敬重与期盼的心情写了这封信。说到敬重,是因您在青岛任职期间的政绩突出;五四广场、海尔电器等等给国人留下至今难以忘怀的印象。说到期盼,期望您在尊重司法独立的前提之下,责成省政法委、政研室等相关部门,查明本案所争议事实的真相:(1)肖教授是否存在学术和履历造假问题?(2)历经多年攻关研究的肖氏技术在国内有多少家医院推广应用?治愈率或有效率(恕本人医学外行)是多少?并期望以省级权威机构的名义通告社会公众。

  俞书记,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晚生真心诚意地拜托了!

  赵玉忠

  2007年3月22日

  (本人信息:赵玉忠  教授 
北京电影学院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4号 
邮编:100088 
社会兼职:中国版权协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高校科技法学会理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成员)



《世界日报》:方舟子缠讼 海内外学人声援

18 03 2007年

  “打假”踢铁板遭起诉 人代也不满
  方舟子缠讼 海内外学人声援

  《世界日报》(洛杉矶版) 2007-03-17

  【本报记者李大明圣地牙哥报导】中国“打假”人士反遭被揭发、被批评者起诉,并在地方法院审理中屡屡败诉的情况,引起全国人大代表的不满。他们连名提出建议,要求法院注重判案的社会影响,万勿造成“放纵伪科学
,鼓励真欺骗”的效果。被这类诉讼牵涉最多的人,可以说莫过于家住圣地牙哥的科普作家方舟子。

  因创办网络综合性杂志“新语丝”(www.xys.org)而出名的方舟子,几年来与许多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揭露与批判了数百起学术不端行为。

  第一宗案件是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丁祖诒告方舟子与“北京科技报”损害名誉。2004年,方舟子在“北京科技报”撰文,揭露原告在英文“洛杉矶时报”刊登自费广告,然后拿回国内当作美国报纸对其所作的报导。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受理后,判“北京科技报”与方舟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第二宗类似案件是已故四川省居民刘子华的亲属告方舟子损害名誉。事缘方舟子看不惯国内报纸称刘子华“65年前就运用‘易经’八卦观测到太阳系第十大行星”,因而追根溯源,指出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与天文观测结果不相符合,也未见西方科学著作肯定其“成果”。2006年11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刘子华亲属胜诉,责成方舟子与有关媒体分别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第三宗案件是武汉同济医学院教授肖传国告方舟子“侵犯名誉”。方舟子曾公开质疑肖传国的学术成就,指其中多有夸大、吹嘘、冒充,之后肖在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中落选。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受理此案,并判方舟子的批评“基本失实”,应赔偿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四万元。

  这些案件,尤其是肖传国对方舟子一案,已在学术界引起广泛关注。有五百多名海内外学人联名签署一份抗议书,指江汉区法院审理不公。据了解,江汉区法院的上级—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已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肖传国胜诉的原判。



网人评武汉中级肖氏法院终审判肖传国胜诉(七篇)

18 03 2007年

  肖传国赢了,赢了四个字

  作者:LA_bear

  肖传国官司又赢了,终审结果仍然是方舟子败诉。
  如果说肖传国打官司初审结果让我们感到“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话,那终审结果则在宣判前就已经是“意料和情理之中”了。这里我不想去说关于中国公检法司制度的不完善或者黑暗,因为那是一个大课题,不是我等生命科学领域研究人员的范畴。

  这里我想说,肖传国官司是赢了,但他到底赢得了什么?恢复了名誉?赢得了口碑?为下一步申请院士获得了资本?我看都不是。

  作为肖传国事件的一个自始至终的旁观者,我可以说对肖的看法有一个明显的转变过程。刚刚开始的时候,他为了申请院士而被揭发编造虚假履历和自吹自擂自己所谓的研究成果,那时候我对肖传国的看法绝对没有像今天这样感到痛恨,我那时更主要的是理解甚至是有一点同情他,因为我知道很多知识分子有一个致命的缺点,就是虚荣心。肖传国其实也知道自己的水平恐怕达不到院士的水平,但在中国大环境下,他深知“有才未必能,无才未必不能”这样的潜规则。一旦为新语丝揭发,他当然要照顾自己的面子,所以,不惜一切拼命为自己辩护,同时也让我在大洋彼岸领略了什么叫“国际期刊”这样的新名词。

  看到那些纯属胡说八道的肖式自辩,我对他的看法也发生了根本改变。我觉得肖传国已经不具有一个科学工作者的良知,我已经开始怀疑他的人品有问题。到后来他开始疯狂地反咬这一口,反咬那一口。为了打官司,竟然明目张胆地将饶毅在他院士落选之后发表的公开信作为他院士落选的原因,乃至后来威胁要将所有签名支持方舟子打假的海内外人士告上法庭,我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为我发现,肖传国已经不单纯是留给人“脑子是否有问题”这样的印象了,他简直如同,或者说就是一条疯狗,能咬就咬。

  肖传国赢了官司,这是真的,有法律文书为证;方舟子输了官司,这也是真的,有法律文书为证。但我想,广大海内外学界人士从此都会记住“肖传国”这个名字,知道这个世界上曾经有这样一条疯狗在咬人在吓人。东晋权臣桓温曾经以“大丈夫纵使不能流芳百世,亦当遗臭万年”得以在历史上留名。

  以此类推,肖传国也赢了,不过他这次只是赢了四个字:“臭名昭著”

  最让人震惊的是国内舆论的一致沉默

  作者:blues

  本人在读期间见识了种种学术造假,比如怎样把国外的technician经历报为postdoc,并义正词严的声称学成归国报效祖国;靠种种手段剽窃,伪造数据发表文章,并且也能评上科学院的研究员,申请经费。眼见学术圈种种造假有理,吹牛光荣的事情。我已经不再向往这条道路了。

  曾经科学、学术我心中最后的底线。曾经相信虽然无良商贩作假,虽然腐败官员作假,我们终究还有中流砥柱,那就是专心研究科学和艺术的各种专家。我敬佩老一辈的献身精神。因为他们我们有了两弹一星,有了说话的底气。我也曾经相信过法律的尊严。在法律的照耀下,丑类恶类终究是要被惩罚的。但是所有的这些都一点点地被扼杀了。在这个笑贫不笑娼的时代(我没有侮辱娼们的意思,相反,我觉得她们比打着高尚的旗帜坑蒙拐骗之流,如这个弧,那个弹的要高尚一千倍。她们至少是自食其力,童叟无欺。),我们还能见到陈景润之类能够安安心心踏踏实实的作科学的人吗?我们还能见到踏踏实实研究文艺的人吗?我相信他们已经是濒临灭绝的珍稀物种了。

  我们的舆论整天吹捧的这个科学新星,那个学术名家。真正的东西在哪里?卫星是吹上天的吗?中国的诺贝尔奖是靠这个吹捧就评得上的吗?你们在各种媒体上面造势,所以你就是正确的了吗?连古书都半解的人,也能妄称名家?他们的真正目的是什么?钱!名是什么?不能当豪宅,不能当名车。有名了自然好搞钱呀。只有钱,才是他们的终极目标。

  所有的种种现象,在肖的这个官司里面发挥到了极致。他要这个院士有什么用?钱呀!他那么有名了(都肖氏弧了,名满全球了),可惜不是那么有钱。全球都没有买他的弧来用。所以回来搞搞钱是正常的了。空中飞人又怎么样?吹牛造假又怎么样?老子有大树靠着,有人帮场的。搞上了院士了,千万都是小意思。不料全被你个不识趣的小子给搅黄了。不告你才怪!打官司,钱呀,我有钱,公检法的自然是我哥们了。科学?舆论?有什么用呀?判决书我们写。高院?全国人大?总理、总书记又怎么样?他们有空管这个吗?还不是发还到我们手上。俺这里有的是钱,有学校傍着呢。自然是要把官司进行到底了。最让我震惊的不是官司的判决结果。而是国内舆论的一致沉默。对这样荒唐的官司(针对最基本的话语权),这样荒唐的结果(强权战胜公理),从学术界到舆论界一致沉默!人大代表们,政协委员们,请问你们关心的是什么?这个难道不是最国计民生的东西吗?这种问题还能堂而皇之的出现在中国科学院的院士选举中,这种官司还能一而再,再而三的被人民法院强奸。请问中国现在是在走科技强国,依法治国的路吗?种种胡作非为,坑蒙拐骗肆意横行,作为社会最底层的普通纳税人,请问代表们,你们能代表群众的意见吗?

  其实方舟子大可不必这么认真。这种人就让他去当院士好了。树大了自然招风。总有一天要招到最高层的。到时候,能惩治得了他们自然好;治不了也是整个体制的问题。卖毒药的,假保健的让他们去干好了。中国人几千年了,不见棺材不落泪的。自己不吃亏自然不会听你的劝。轮子都有人转呢,何况这点小宣传。你可以挖去烂肉,但是现在的问题很有可能已经是病入骨膜了。后果看见了才知道了。在现在中国这个铁皮屋子里面,方先生能唤醒的人实在有限了。

  另,建议方舟子就这几起案件和相关事件,西安和肖以及交大等有重大影响案件,能拟一个致总书记并总理的公开信。公开给政府提建议!这些事件并不是孤立的。利益集团已经在中下层扎了根。寄希望于从上之下的督察。

  方舟子这次败诉了

  玲儿的天空
  http://lingermeimei.blog.sohu.com/

  看了报道,我不知道在学术界和法律界会掀起什么样的波澜,我也确实不知道到底熟是谁非.但我作为一名即将开始律师生涯的人.我觉得有些东西还是要一吐为快.

  首先,我非常佩服方舟子打假的勇气和决心.方舟子的打假口号是“如果有人不遵守游戏规则,不管他地位多高,名气有多大,我们都要揭露他.”我们每个人都对制假、做假行为深恶痛绝,但大多数人对这种现象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顶多也就嘴上骂骂而已。而真正把打假落实到行动上的也只是前有司马南,后有方舟子。特别是方舟子,就更让我钦佩了,因为他打假的对象都是非同一般的人士,涉及的领域也都是学术领域的一些前沿的东西,我们一般人是不可能了解到的,当然也就不可能有话语权。因为对方一般不是院士,也是教授,或者是某些领域方面的专家,都是有一定身份和地位的人,因而敢于出来揭露他们是一件极其得罪人的事情。弄不好会牵扯到一大批有权有势的人,也还有可能遭到某些利益集团的报复和记恨。

  其次,我非常佩服方舟子的这种“引火上身”,不怕吃官司的做法。在中国这个法制和民主仍然不太健全的国家,有时候打起官司来也是有理说不清,因而一般人对打官司都是感到畏惧和没有把握的。而我们的方舟子先生却冒着打官司的风险,毅然决然的和伪科学做斗争。这种净化科学领域的精神是值得我们每个人学习的。尤其是我们律师更要以其为榜样,力求法律的正义性。

  再次,我非常佩服方舟子不畏艰难的精神。任何事情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而打假之难更是让人难以想象。它需要一批专业领域的学者去艰辛的实验,它需要非常科学、缜密的数据去考证。而许多的结果的取得并不是一蹴而蹴的事情,它需要漫长的实验、漫长的考究、漫长的等待才能达到成功的彼岸。

  这就是我对方舟子的评价。尽管在二审他输了官司,那也不一定证明他就一定错了。也许再审会出现奇迹。不管怎么样,我对我们的打假斗士除了佩服还是佩服。只是我经常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中国,打假之路可能越来越艰难了。因为有可能打假不成,还遭官司,对方还向你索赔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这样的事情你会去做吗?方舟子如果老是因为打假而吃官司败诉,他还会坚持下去吗?那么他还会坚持多久?我们的政府难道就不能够加大一点政策扶持吗?社会各界难道不应该给予方舟子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吗?

  写完这篇博客,我突然听到电视里面传来315颁奖晚会的声音,才想起来今天是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使我更是浮想连篇:如果我们每个正义之人都为各行各业的打假献一份力的话,我们周围的环境是不是更加纯净,我们前进的脚步是不是更加快速,我们的国家是不是更加美丽。

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让我们依旧感到美好

月光下的棋客的BLOG
http://blog.sina.com.cn/u/49c978e2010007yc

   
方舟子又败诉了。我甚至懒的动一下脚指头去思考为什么,懒的哼哼一下,以表示我的愤怒。我很卑鄙龌龊的揣摩着,如果一个老女人,体臭,满脸老年斑,却很有钱。有天丫给了我一千万,说,干我一次吧,我会很犹豫;丫说,别犹豫了,一个亿,干吧。于是我就不犹豫了。

   
看方老师的博客很久,不光光是为了一些正确的科学知识,更重要的是我生活在这样一个傻逼的社会里,需要一些安慰。让我感到非人的道貌岸然的环境中,还有一颗真诚的良心。这颗良心来自一个到处是骗子的学者圈子里,更加令人敬佩。倘使我真的有了一个亿,我会拿一半出来捐给方老师,支持他继续轰炸那群丧尽天良的东西们,输了官司无所谓,老子有的是钱。但事实上我没有钱,所以只能希望有个公益组织,来给这样的学者物质上精神上的支持。倘使中国有一千万还在愚昧和清醒里挣扎,那就每人省一块钱捐出去,也够肖传国那样的“老女人”折腾好久了。借着这样的傻逼来高薪养廉,看起来也不错。只要中国有一千万还在挣扎的人,并且每月省一块钱,就可以让“老女人”们养一辈子小白脸。总之我愿意。

   
但方老师毕竟是个例。就好象在NBA的姚明,搞跨栏的刘翔,他们不代表中国的整体水平,如果姚明老去,刘翔退役,中国篮球田径还是跟以前差不多。我们真正需要的是一批能够承前启后的力量,让十几亿感到中国现在很美好,将来也很美好的愚民们睁开他们黑色的眼睛,在黑夜里寻找光明。

   
然而只是随便说说罢了,当如今小学一年级的语文作业竟然是模仿李白的一首诗,并且要压韵的时候,我才醒悟,我们的生活,不再深情。

  肖传国,你不是一个人!

  作者:西风独自凉

  视院士、诺贝尔为囊中之物,只是“暂时不想”的肖传国,官司又赢了。纵观整个“肖传国事件”,稍微还有些理性的人都会得出一个结论:肖传国的胜利是一个巨大的丑闻,是对科学、真相、法理的践踏,是中国之耻!肖传国再一次臭名远扬,法律的庄严再一次受到严峻的挑战!

  恭喜肖传国,你不是一个人!你和丁祖诒已结成反打假的神圣同盟,因为你的胜利,亢奋的口水与恶毒的诅咒已经涂满了丁祖诒的博客。有鉴于此,在建议方舟子绝不道歉并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之外,我吁请海内外一切有良知的知识分子,利用你们的资源和渠道向新闻媒体、人大、政协以及高院反应这次审判中出现的极不正常、有悖法理的判决,还方舟子一个公道,还正义一分信念,还学术一片纯净的天空。

  方舟子打假的个人命运业已和中华民族寻求科学、掌握科学的思维方式的进程紧密联系在了一起,注定要在中国的科学史和法制史上留下厚重的一笔。在此,向方舟子和所有为了中国的繁荣与进步不畏艰险、与战邪恶的知识分子致以崇高的敬意!

  正义虽非必然但必将战胜邪恶。反打假的神圣同盟在酝酿起诉500多位方舟子的支持者,这种披着法律的外衣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侵犯已到了丧心病狂的程度:丁祖诒的博客发表杀气腾腾的《签名者,看谁入选52张斩首扑克牌(07.03.17)
》,意欲威胁恶意诉讼堵天下士人之嘴,真是自不量力、狂妄已极!我不相信即将在北京奥运向全世界展示和谐与稳定的中国,会容忍几个骗子和小丑肆意颠覆人们对法律、正义、公道的信念,我不相信在中共一再号召追求真理的当下,他们还能继续猖獗下去。告诉你吧,中国:我不相信!我不相信,一切没有报应!

  还记得几年前李逃发表的《慌乱》:“我怎么才能坐的塌实/我心里揣着危险的种子/我可以点燃一根香烟/也可以点燃一座房子.”编辑认为这首诗将1个16岁女孩的迷惘冲动表现得淋漓尽致.

  也许,在希望与绝望之间,迷茫与困惑并不为一个少女所独有,但我仍愿意告诉李逃:吸烟有害健康,点燃那座塞满无耻、狭隘与怯懦的房子吧,让科学民主的理性之火照亮我们的世界。

路见不平一声吼——声援方舟子反学术腐败的正义斗争

作者:齐国法

  方舟子对肖传国的院士申请资格提出质疑,因而使“肖院士”不幸落选。这本来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中国科学院院士评选都要在网上公示,认真听取广大群众的评论与投诉。方评论肖有“脚踏两只船”的嫌疑。这件事是铁的事实,不仅如此,肖的“国际刊物”发表论文数,确实有假。不但自己虚报,还请法官用“法定”新定义:国内刊物在国际有发行的也是“国际刊物”。“肖氏反射弧”的“国际公认”的确言过其实。我在网上检索不到任何国际上的认可度。方舟子对这类学术不端的批评为何反吃了官司?这可能有如下因素:(1)肖财大气粗,有钱能使鬼推磨。(2)有背景靠山,权重人物的撑腰。

  我们认为,这场“肖方案”审判有明显不公正。现肖又想以同样手段再告500多位海内外支持方舟子的知识分子。是想再捞500个三万元吗?心太黑了吧?

  为此我们建议五百多位有良知的海内外知识分子联合起来,请方舟子的代理律师事务所代表你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入案检察:(1)肖又否用钱买通办案机构及办案人员?(2)有否权重人物在从中插手?(3)检察武汉地区司法为何如此不公?(4)法官,律师事务所有否贪赃枉法?

  我们呼吁国内外广大有良知的知识分子都来签名支持方舟子博士的正义事业。让肖传国告遍全球,N个3万元在等待“肖伸手”去捞。历史将无情地宣告肖传国的耻辱!

  考验傅新元等120教授支持言论自由:是男儿就该表态方肖案

  作者:傅施带头

  傅新元等120教授给中国三大科技领导机构发的公开信,并明确声明:他们支持言论自由。

  如果肖在中国法庭一直胜利,那么,在中国就不能进行学术批评了。你们提倡建立公平体系,就子虚乌有。

  表态,不是“帮”方舟子,是捍卫言论自由,是证明你们真正讲公平。

  迄今,120教授中,只有饶毅教授单人挺身而出,不怕官司,捍卫方舟子的言论自由。

  你们可以反对方舟子的意见,但是,你们是否支持言论自由,是否是真的知识分子,不在于你支持观点和你完全相同的人,而在于支持观点和你们不完全相同,甚至完全不同的人。

  你们应该表态。不表态只有两种可能:一,你们不支持方的言论自由,二,你们怕肖传国。

  如果是第二种可能,那么我们就可以推论:你们公开支持魏于全的时候,是因为不怕他的对手司履生。

  中国法庭判方舟子的案,对不对,你们全部看的见。
  不要告诉我们,你们太忙,不看新语丝:如果不看,怎么会发表公开信?

  不要告诉我们,你们不关心个案:如果不关心,你们怎么那么关心魏于全?

  请证明:你们不是觉得魏院士举足轻重,所以要为他打抱不平。不是因为,方舟子不在你们圈里,所以不“帮”他说话吧?

  请拿出行动,集体也好,个人也好,做出个榜样来。
  写信公开表态:方舟子有没有权利发表他的言论。他的言论,有没有超出言论自由的范围?

  让大家看看受过现代教育的华人教授,关键时刻,人格在哪里?
  不会因为怕肖传国发疯告状,就萎缩不前吧?
  不会说,言论自由不是你们需要捍卫的,是随便让哪个低级法官说说就可以了?

  你们不是欺负有理智的老人司履生,而怕丧失理智的疯狗肖传国?

  对方肖案,海内外五百多个地位没有你们高的人,都敢表态。生物学今日明星蒋有星敢公开签名。

  我们相信,120位留美教授里面,总有几个中华好男儿,拿出行动来。

  傅新元、施一公带头。



16位香港人大代表建议:科学诉讼案须听专家意见

17 03 2007年

16位香港人大代表建议:科学诉讼案须听专家意见

2007年03月16日北京晨报

  晨报讯 (记者
代小琳)“科学诉讼案具有专业性,法官在判案时必须要听取专家意见,这要形成一种制度。”16位香港人大代表联名建议,要求在科学诉讼案的审判中引入专家意见,判案要注重社会影响。

  该建议是由香港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香港科普协会会长曹宏威起草的。曹宏威是香港著名的“学术打假人”,他自己创办了学术打假网站。

  曹宏威等人在建议中提到:“近年来国内涉及打假(包括学术准则、科学真相)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不少需要根据科学与教育专业知识才能达到真理的,但法庭往往出现不分真相等情况,这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八条所提出的‘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等要求,不利于打击犯罪,影响恶劣。”

  曹宏威与15名代表在建议中提出了3点:“法院审判任何与科学及教育有关案件,应尊重专业意见。判案应注重结案所带来的社会效应,不能放纵伪科学,不能鼓励真欺骗。”目前,该建议已经提交。

曹宏威代表:学术打假诉讼应尊重专业意见

《财经》网络版2007年3月17日

  近年来,中国国内学术造假、学术腐败等不端行为屡有发生。除了科技部、中国科学院陆续出台相关规定,希望以此来遏制这种势头之外,包括新语丝创始人方舟子在内的不少民间人士,也积极参与打假行为。但由此带来的诉讼,也呈现出增长的势头。

  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香港科普协会会长曹宏威呼吁,应严肃地对待这类涉及到学术不端行为的诉讼。

  他指出,与科学和教育有关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专业意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坚持科学精神和理念。

  曹宏威还强调,司法机关应尽量排除各种利益干扰,做到公正司法,从而兼顾到诉讼判决所产生的社会效应。



《世界日报》:北京人大关切打假诉讼

17 03 2007年

  北京人大关切打假诉讼

  《世界日报(洛杉矶版)》2007.3.16.

  【本报记者李大明圣地牙哥/北京电话采访】正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传出对涉及“打假”诉讼的关注。以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香港科学普
及协会会长曹宏威为首的15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一项建议(并非议案),希望国家对“打假”人士被起诉的案件不断增加予以正视,切不可“放纵伪科学,鼓励真
欺骗”。

  要求匿名的消息人士告诉本报,这项建议系由曹宏威教授起草,15位联署的代表中包括香港知名人士李鹏飞。建议已于本星期一(12日)正式提交全国人大,但目前未知有关方面对此有何回应。

  这项建议指出,近年来国内涉及“打假”(即揭露学术不端行为、还原科学真相)的案件有持续增加的趋势,多属被“打假”人士揭露批评的对象反而提出诉讼,指控批评者对其“诽谤”、“侵权”,并索取经济赔偿。

  上述15位全国人大代表认为,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未能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八条关于“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的要求,以致所作出的判决不利于打击犯罪,不利于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造成消极影响。

  15位人大代表为此建议:第一,法院审理任何与科学技术或教育有关的案件时,应更多地尊重专业的意见。第二,法官应排除各种利益干扰,切实做到秉公执法。第三,判案应注重可能带来的社会效应,不能放纵伪科学,不能鼓励真欺骗。



“珍奥核酸”的广告又上了央视3·15晚会

17 03 2007年

   
我并不爱看电视晚会,但是近年来对央视的“3·15”晚会却是必看,很大的一部分兴趣来自于想看看“珍奥核酸”的广告还会不会在这个晚会上出现。

   
最近有人说我在宣扬“保健品无用论”,其实我并不对所有的保健品都一棍子打死。我不能容忍的是那些做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保健品,最不能容忍的是没有任何保健价值却吹嘘成能够包治百病的。“核酸保健品”就是其中一个。

   
不必是生物化学博士,只要学一点生物化学常识,就可以知道,虽然核酸是对人体的生理活动至关重要的遗传物质,但是并不是营养物质,因为人体中的核酸都是人体用其他化学物质自我合成的,并不从膳食中直接吸收。膳食中的核酸都将在消化道中被彻底分解掉。口服核酸不仅不能起到营养、保健作用,而且核酸吃多了,还会对身体造成危害,会导致痛风和结石等疾病。因此吃所谓“核酸保健品”,对身体是有害无益的。

   
对此,我们已在2001年做过充分的揭露。对“珍奥核酸”盗用多名诺贝尔奖获得者的名义做宣传的行为,我们也曾经联系到诺贝尔奖获得者发表声明澄清。此后我们也没有放松过对“珍奥核酸”虚假宣传的揭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也通报批评过“珍奥核酸”夸大宣传的问题。去年商务部又因为“珍奥核酸”申报材料存在严重不实、通过媒体进行不实宣传等问题,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可以说,在我们揭露的虚假保健品事例中,还很少有哪一个曾经引起这么大的轰动并获得官方机构的呼应的。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个多次受到媒体、官方机构批评、处罚的虚假产品的典型,却年年在央视“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晚会上露脸,不是做为被揭露对象,而是做广告推销。

   
今天事隔商务部对“珍奥核酸”的处罚不久,大家记忆犹新,所以我竟然有那么一点希望,希望今年的“3·15”晚会还能注意一下自己的形象,体谅一下观众的情绪,别再用这个广告恶心人。然而希望还是落空了。每隔20分钟,正当你为晚会推出的某个维权人士的事迹而感动,或为晚会揭露的某个造假事件而愤怒的时候,就有这个广告声响起,让你啼笑皆非:“珍奥核酸,用品质说话,十年用心如一……珍奥核酸,中国驰名商标,你健康,我自豪,珍奥……”

   
不管你如何揭露,不管你如何处罚,如此十年用心如一地非要在这一天用一则虚假广告蔑视消费者的权益,嘲笑你的健康,这不能不让人对这台晚会的品质产生怀疑。虽然渺茫,我还是希望在下一次的“3·15”晚会上再也见不到“珍奥核酸”的广告,甚至“珍奥核酸”成了晚会的揭露对象。如果真有那么一天,“消费者权益”才不止是一个作秀的招牌。

2007.3.15.

(《法制晚报》2007.3.16.)

(XYS200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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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武汉13名法官共同犯罪的深入调查(两篇)

17 03 2007年

法官腐败令人痛心
对武汉13名法官共同犯罪的深入调查

2004-4-23钱江晚报

  全国规模最大的中级法院之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两名副院长、数名副庭长等在内的共13名法官,被纪检部门查出受贿400余万元,日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判刑者刑期最长的为13年。

   
此外,该院还有9名法官受到纪律处分,30名处级以上干部调离岗位。被调整者占全院70余名处级以上干部近一半,在一个法院内违法违纪涉及人员之多为全国法院系统建国以来罕见。

   
这也是近年来中国国内被公开的涉案人数最多的法官集体贪赃枉法串案。

    
    警示
  自以为聪明的人往往是没有好下场的。世界上最聪明的人是最老实的人,因为只有老实人才能经得起事实和历史的考验。

   
——周恩来
   
一起案件成为“导火线”  
 
    
武汉中院部分法官腐败事件的败露,缘于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与一家房地产公司间的房产官司。武汉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明显偏向该房地产公司,和省高院判决的金额相差600余万元。由此,武汉市中院部分法官存在的徇私舞弊、违法审判的问题引起有关部门注意,纪检部门开始调查。

   
一位知情律师告诉记者,纪委找相关法官谈话,没想到谈一个人有问题又牵出一个人,再谈还有问题,又牵出更多的人。

   
专案组“发现了”常务副院长柯昌信。在柯昌信被牵出后,另一位副院长胡昌尤投案自首。“当时有人担心武汉中院的问题不能再查下去了,再查整个中院就要垮了。但是湖北省纪委下了决心,严令一查到底。”一位知情者说。

   
据查,1999年8月至2003年2月,柯在担任常务副院长期间,频频接受他人的请托,先后在多起案件中利用职权为人谋取利益。期间,他分别收受了文艺(已判刑)、律师张某、兰某等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贿赂共68.2万元人民币、9000美元、1万元港币。

    
其中,1999年12月,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兰某,为三峡证券公司江城营业部申请执行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持有的8800多万元的股权时,见该执行标的物因另案被武汉市中级法院立案庭诉前保全,便托人找到柯昌信,请其帮忙将立案庭超标的保全部分股权给其代理的案件执行。2001年1月24日,兰将10
万元人民币托人送给柯昌信,后柯通过对下属“打招呼”,使兰顺利办理了被执行人所持有的1000万股股权的解冻和重新冻结手续。  
 
  法官的分赃潜规则  
 
   
在武汉中院“法官受贿案”中,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受贿法官形成了一个利益均沾的同盟,也正因为这一同盟,使得一个法官落网,便牵出其他同事。换言之,在这一群法官之中,共同受贿、分赃,成为彼此心知肚明的潜规则。

   
这一潜规则有一个生动的佐证:据传,第一次纪委找柯谈话后,柯已知道有人写信告他受贿40万元,在一次圈内人聚餐时,柯大骂介绍该案的民二庭副庭长高光发,“老高不够意思,明明给了我20万元,硬说给了40万元,这小子什么事没干,他倒落了40万元。”

   
案发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金鑫、吴旭明二人作了一份关于湖北近年出现的法官职务犯罪问题的调查分析报告,这份报告列举了法官贪赃枉法常用的手段:

   
一是“吃了原告吃被告”。有的法官“两头吃”以后,不敢依法判决,就想方设法调解,使案子久拖不决。

   
二是造假案。如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法官陈胜云,私自受理官汉琼诉刘胜蔚债务纠纷案,并收取诉讼费1万元。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定审理程序的情况下,制作了一份假民事判决书并交付执行。

   
三是抢管辖。为了利用自己的审判权、执行权给请托人或亲友谋利益,违反案件管辖规定受理案件。

   
四是卖证据。浠水县法院法官王木清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隐藏诉讼证据原件导致原告败诉,王则敲诈原告出钱购买证据。

   
五是吃回扣。如武汉市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周顺昌、审判员刘菊平将本该由本院有关部门完成的案件审计工作交由关系熟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从中吃回扣。

   
六是滥执行。如十堰中院违法查封并强制执行属于武汉长江轮船公司所有的钢材。

   
七是搞“有偿服务”。如潜江市法院浩口法庭庭长杨国新,与申请执行人讲条件,在执行回款22万元后,提取现金1万元。

   
八是贪污挪用执行款。  
 
  律师法官的暧昧关系  
 
   
在13名法官被查处的同时,另有44名律师受到了调查,其中仅向柯昌信和胡昌尤二人行贿的律师就多达13人。

   
事实上,在这一系列案件中,所有行贿人都是律师。
   
据湖北省高院一位人士称,这些律师熟悉法律,反侦查能力很强,即使在行贿中也很会保护自己。据了解,律师行贿一般分直接行贿和介绍行贿。直接行贿就是律师以办案法官朋友的身份通过各种途径向法官行贿,其花样繁多,送代金券、购物券、打牌故意输钱等;再有就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介绍当事人直接跟法官私下接触,由当事人给办案法官直接行贿。

   
“法官和律师总会有这样那样的渊源。”武汉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对记者说,“很多律师和法官是校友,关系错综复杂。”

   
本案被披露之后,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其中一个重要规定就是要建立法官和律师间的隔离带。据了解,关于对违法律师惩罚的若干规定也正在制订中。  
 
  法院院长道歉  
 
   
一个法院中一次有如此之多的法官涉嫌犯罪,对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原则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

   
面对百姓对法官的信任危机,新上任的院长周文轩决心重塑武汉中院形象,除对法院问题进行反思和检讨、向该市830万市民道歉外,还在现场向人大代表承诺,要加强法院改革和队伍建设。【按:周文轩已在2006年9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立案调查。】

    
该院政治处主任李正国向记者介绍了武汉中院的廉政工作规定:一、法院今年内将实现所有涉外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书在法院局域网公开,方便当事人查询;二、实行接待、立案、交费一站式服务等;三、严禁法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违反规定的,责令法官停职检查;四、对违法办案和办错案的法官,实行责任追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纠正一起。

   
被江城百姓津津乐道的是,武汉中院还出台了被称为“超常规反腐”的新举措。对警车和公务用车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还成立专门督察,重点对法官业余活动和参与高档娱乐消费进行督察。

  综合《中国新闻周刊》、《楚天都市报》报道

一个地方中院院长的“前腐后继”

2006-10-13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叶铁桥 吴湘韩 丛玉华

   
8月23日,一张法院的街头布告引起了湖北省武汉市市民黄志宏的注意。这是一张“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布告”,令黄志宏奇怪的是,本应有院长签名落款的地方,却是空白一片。该布告落款日期是8月22日。

   
而在此前几天,一张落款为8月14日的同类布告中,黄志宏还曾在上面看到“院长周文轩”几个大字。

   
他敏感地意识到,周文轩出事的传言终于得到了印证。
   
一个月后,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接受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院长周文轩的辞职请求。任命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张河洁为市中院副院长、代理院长。因为市中院院长周文轩因涉嫌严重违纪,正被立案调查。

   
武汉中院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腐败窝案震惊全国,周文轩临危受命
   
周文轩出事之所以能牵动神经,是因为他本来就是以“救火队长”的身份出现的,受命于危难之际。

   
2002年,武汉中院13名法官和44名律师涉案,被当做司法系统典型的“腐败窝案”而震惊中国司法界。

   
涉案人员中,不仅包括当时的武汉中院常务副院长柯昌信和副院长胡昌尤,而且还包括副庭长3名、审判员7名、书记员1名。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利用职权受贿,而且利益均沾。

   
案件在2003年至2004年间陆续判结。对于柯昌信和胡昌尤,法院判决认定,柯昌信任常务副院长期间,在诉讼活动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7次收受金马房地产开发公司、三峡证券公司江城营业部等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贿赂共49.3万元、美元2000元。另据其自己交代,他还先后17次收受案件当事人张某、马某等人贿赂27万多元。而胡昌尤则利用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14次收受武汉晶都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等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贿赂共计20.8万元。另据交代,他还先后收受高某、李某等人贿赂12万多元。

   
法院最后判处柯昌信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判处胡昌尤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而其余11名涉案法官,则分别获刑2年至13年不等。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查明,武汉的一些律师行贿成风,仅该案涉及到的行贿律师就高达44人。据一位知情律师说,当时有一段时间,一些单位想找自己的法律顾问,却怎么也找不到人,后来才得知,他们都是因为涉案逃跑了。

   
这起窝案中,涉案人受贿金额最多的高达70多万元,最少的也有7万元,分布于武汉中院民事庭、经济庭、审监庭、执行庭,年龄在40岁至50岁的有6人,50岁至59岁的有6人,40岁以下的有1人。

   
同一个法院,爆出这么多法官涉嫌受贿,震惊全国。2003年8月,中央领导严厉批评:“真是触目惊心!贪官怎么能当法官?贪官怎么能公正执法?贪污腐败是造成执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人民群众对我司法不公最不满意的地方。”

   
这次“窝案”过后,周文轩临危受命,在2003年年初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一面高调反腐,一面严重违纪
   
对于周文轩2003年年初的当选,身为武汉市人大代表的武汉科技大学副教授陈文锋感到欣慰,因为他对周文轩寄予厚望。

   
他对记者说,在那次会议上,他还劝说其他人大代表投周文轩的票。“2002年武汉中院出事后,我认为,周文轩在人大工作过多年,非常清楚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中院的不满情绪。虽然他不是学法律出身,但我想武汉中院不一定缺大法官,但一定需要一个铁腕人物治理法官队伍。”

   
周文轩前期的表现让陈文锋满意,他赞赏周文轩“高调反腐”的姿态,认为他“确实动了不少脑筋,花了不少心思”。

   
最早的举措就让人眼前一亮。2003年3月15日,在中院召集的第一次会议上,周文轩出人意料地请来了全院60多位法官的妻子。他表示“为了法官的清正廉洁,为了家庭的幸福,大家不妨在家里学学电影里的河东狮吼,当个好妻子。”

   
2003年4月27日,他又在中院推出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人事改革。65位新任正副处级职位的法官宣誓就职,原有的22位正处级干部易人。

   
2004年1月14日,在武汉市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周文轩向大会作武汉中院2003年工作报告。在长达18页的报告里,他用相当大的篇幅自揭“家丑”,表示:“我们为极少数法官没有把握好人生航向而痛惜,为他们破坏整个法官队伍形象而忿恨。”作出了“对违法办案和办错案的法官,实行责任追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纠正一起”、“严禁法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开通‘武汉天平热线’接受署名投诉和举报,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果”等八项承诺。

   
2004年,他又推出所谓的“刮骨疗毒”,如在全市法院系统设立立案接待大厅,公开接待、立案、收费等有关事项;对需评估、审计、鉴定、拍卖的案件,一律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2005年年初他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整整一年的‘刮骨疗毒’,武汉法官的形象有了新的改善”。

   
同年9月17日上午,周文轩为全院百余名副处级以上干部上党课,痛陈“红包”的危害。他以一些领导干部从收受小“红包”开始逐步蜕化变质的反面事例,语重心长地告诫每位领导干部和法官,不要被“红包”的感情色彩所蒙蔽,被“糖衣炮弹”所击倒,一定要慎权、戒贪、律己、修德。

   
2004年11月28日上午,武汉中院新审判大楼落成。当着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及武汉市领导的面,周文轩带领236名法官在新审判大楼广场前,面对国徽宣誓:做一名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为实现公平和正义而努力奋斗!

   
2006年1月8日,周文轩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工作报告》中强调,“开放法院机关大院,公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参观和旁听案件审理”。

   
这些举措曾获得颇多好评,这些好评甚至一直延续到周文轩被“双规”前的几天。但在周文轩推行这些举措的过程中,有人看到了他的另一面。

   
陈文锋是最早看到周文轩另一面的人之一。身为武汉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员的他,近些年来接触到上百起案子,有些案子错得离奇,有些案子则完全颠倒黑白。通过深入了解判决过程,他终于认识到了他曾寄予厚望的人正是一些案件幕后的左右者。

   
今年6月,在武汉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会上,他怒斥武汉市中院,说市委市纪委再不管,任其滑落下去,后果将不堪设想。

   
而据武汉市中院内部人士透露,2003年的那次“最大规模的人事改革”,实际上是在腾出位置。“这些法官在2002年的风暴中经受了考验,应该稳定住,但却都被周文轩给换掉了。”

   
武汉市一位姓张的律师表示,他是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逐渐认识到周文轩在作秀。“严禁法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官与律师不能在办公场所进行正常交流,只能去隐秘的地方,这样实际上更助长了腐败。”

   
黄志宏则表示,周文轩要法官的妻子学“河东狮吼”,但这次双规,周文轩的妻子也被带走了。

   
黄志宏也试过想要去中院旁听庭审,结果被工作人员告知没有传票不准入内。10月12日,记者就此问题电话询问据称“接受署名投诉和举报,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果”的“武汉天平热线”,结果被告知这是领导的决定,他们也没有办法。

   
出事法院是全省先进法院
   
周文轩出事前,武汉中院正在创建全国模范法院。而此前的4月19日,在全省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暨先进集体、优秀法官表彰大会上,武汉中院还登上了全省10个先进法院的榜首。

   
《湖北日报》以《不信东风唤不回——武汉中院创全省先进法院纪实》为题,表示“这是对武汉中院党组历经3年取得非凡成绩的高度肯定,也是对武汉中院全体干警的最高褒奖!”

   
据介绍,2003年以来,武汉中院还先后获得“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2005年,武汉中院重返武汉市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行列。

   
除此之外,周文轩几次在人大会上的工作报告也颇受好评。只有2003年的工作报告遭受到了意外:会议就《关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进行表决时,大会主持人说“赞成的请举手”时,会场哗地举起一片手,按照程序,主持人接着说“反对的请举手”时,会场突然举起惟一的一只手
——武汉市人大代表袁厚安投了反对票。
   
对此,袁厚安当时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尽管武汉中院在其工作报告中自曝“家丑”,但是,工作报告对所存在的问题剖析的深度和力度都还不够,并表示“需要用反对票来提醒法院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

   
结果证明,事与愿违。



网人评武汉中级肖氏法院终审判肖传国胜诉(五篇)

17 03 2007年

  “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第555位签名者的留言

  赵玉忠

  不是我不明白,而是这个世界变化快。诚如“布衣人”所言:“肖传国诉方舟子侵权的案子发展到目前这种结果,真是令我诧异和遗憾。……海内外知识分子签
名支持方舟子,是基于对学界名誉的维护和对学术造假的痛恨。从这一点上说,这是与私人恩怨无关的完全正义的行为。肖教授在胜诉之后,立即宣布连带起诉这些
反对学术造假的人士,这一举措实在太过令人意外。没错,肖教授个人的名誉权是高于一切的。但是,千万别忘了自己在学术界的身份所背负的社会影响与道义责
任。个人的利益,已经得到保障;在得到保障之后,要将真诚反对学术造假者一网打尽,器量未免太过狭隘;这种用心,与肖教授的个人身份也太不相符了。”

  当然,本人加入《海内外知识分子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签名者的行列,是基于对本案两审判决的质疑,更是基于学者的学术良知与社会责任。

  对于一审判决的质疑主要有以下三点:
  (1)关于“任职证明”的法律效力。仅有肖在国内任职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出具的证明,而缺少肖曾在国外任职单位纽约大学医学院出
具的证明,是无法证明肖是否在上述两家医院同时兼职的争议事实。再者,关于肖在纽约大学医学院期间是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还是“临床副教授”职称,纽
约大学医学院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其开办网站的相关信息才具有证明效力。

  (2)关于“国际期刊”的界定。网友诸多异议,这里不再复述。
  (3)关于导致被告“逾期提交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的责任。既然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因案情复杂而延期审理,那么一审法院是否给
予被告方合理的收集证据时间?是否存在剥夺被告诉权的程序性瑕疵?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清楚,法院判案依据的是“证据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既然被告提交证据
因“逾期”而不予质证,那么被告败诉是显而易见的结局。
  对于二审判决(来源相关报道)的质疑主要有以下两点:
  (1)方是民为证明其言论属实,在网上搜集了大量的材料,但因无法证明这些内容的真实性,而未被法院采纳。——网络信息不可不信,也不可全信。前者诸
如中国政府网、新华网的权威信息以及遵守法纪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网站的单位简介信息;后者诸如某些论坛、博客上时常可见的谣言信息。全盘否定网络信息
的办案思维,显然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
  (2)方是民在评论中使用“自吹自擂”、“拔高自己”、“玩冒充把戏”等词语。——属于贬责性语言,还是属于诽谤性语言?

  关于“批评作品的贬责与诽谤”,本人曾在一篇《略论诽谤》论文中阐述:批评作品与新闻作品有着质的区别:前者是对众所周知的事件进行主观评价。后者是
对众所未知的事件进行客观报道。批评讲求主观感受,批评结论不外乎有三种:一是褒扬,二是褒贬兼有,三是贬责。所谓贬责,就是指出缺点或过失加以责备。从
法理上讲,贬责与诽谤是本质不同的两种行为。有些观众评价某位男歌星“奶油小生”、“女人味十足”,虽然责备语言尖刻,但不能由此引申出具有否定该歌星男
性身份或暗示做过变性手术的诽谤意图。如同“瞎子摸象”典故,由于人们学识、阅历、观念、角度的差异,对同一事物会有不同的看法。对于批评作品的规范:只
要言之有物,不限论之有理。否则,何谈“百家争鸣”的局面。如吴祖光据《工商时报》报道撰写《高档次事业需要高素质员工》文章在该报发表,国贸中心以评论
内容失实和使用侮辱性语言为由诉诸法庭。一是报道内容即使失实不应追究评论者的责任,二是针对“尤其是外国顾客”内容评论“扎根深远的洋奴意识”,属于贬
责性而非侮辱性的语言,故应判国贸中心败诉(《新闻法制全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999年4月出版)。
  综上所言: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乃至二审法院“不顾被告方提供的肖传国学术造假的充分证据,指鹿为马、颠倒是非,从而破坏了法律的尊严。”

  (本人信息:赵玉忠  教授 
北京电影学院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4号 
邮编:100088 
社会兼职:中国版权协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高校科技法学会理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成员)

有法无天——为法律之所谓“公正”悲哀!
 
楚西白云

   
方舟子、肖传国案二审输了,尽管我们很希望正义战胜邪恶,但判决结果还是离远正义而去。

   
孩童时看电影,坏人虽然凶恶,把我们的英雄打得浑身是伤,但是我们不担心,因为坏人很快就会完蛋,我们的英雄很快就会站起来。后来,再后来,就明白那是童话。

   
方舟子、肖传国案的二审又一次告诉我们,法律是一回事,良心是另一回事;法律的“公正”只能是一种追求,有时只是一种梦境,现实中的正义离法律相距很远,很远。

   
我们盼望的法律“公正”判决出来了,结果却发现天道又没有了!
    
法律所谓“公正”是残酷的,它唯一的判定依据只有“证据”;但也不是所有证据法庭都会被采信,是否采信还得审判员说了算。方舟子在网上搜集了大量的材料,但法院以其无法证明这些内容的真实性而未予采纳。方舟子等于没有证据证明肖传国的造假和吹嘘,官司焉能不败?

   
法律所谓“公正”是悲哀的,作为法律工作者,科学素养竟然低到不能分辨学术争论与学术造假的区别,也许法官压根就没想去区别,法官要的效果就是要把肖的“造假被揭”判定为“争论被侮”。

   
二审结果给我最大的感触就是,法官一定要你方舟子输,你“理”不输也得输。方舟子,你该知道你得罪谁了吗?

  
二审结果一出来,相信所有的人都笑了,有人为赢者狂笑:我就是造假你能把我怎么样?有人为输者苦笑:中国啊,中国,你到底还容忍多少丑与恶。

  祝贺肖传国在武汉中院赢了对方舟子的名誉权官司!

  作者:JFF

  在没有证据表明这个结果主要是司法腐败所致之前,肖教授尽可弹冠相庆!方输了官司这是事实,对方是个不小的损失也是事实——3万RMB要卖多少本《科
学成就健康》的书才能挣来?肖为此幸灾乐祸也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但是,这丝毫不能解决肖的根本问题——挽回名誉。这也是个不可忽视的事实。

  方输了官司,退一步讲,就算真的输在理亏上,那也是因为:骂人+所提证据法庭不采信从而导致方侵害肖的名誉“权”。法律只能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但
法律不能保护公民的名誉!这个简单的道理肖不会不知道吧?名誉是什么?是那种叫口碑叫心中一杆称的东西。武汉中院的判决封不住众人的口,更动不了众人各自
心中真假、是非、善恶、荣辱的那杆称。
  老肖其实和我们一样清楚,武汉中院这场官司的胜利对修补他的名誉那是杯水车薪。肖传国这个名字早已臭了华人知识界的大街小巷——一个肖最大的世界。我
唯一希望的是,他的家人特别是年迈的长辈和年轻的孩子不知道这一真相。而这个名誉扫地由于肖无法从根本上推翻指被控的多项基本事实,所以,其过程是不可逆
的。换句话说,肖教授的大名将遗臭N年的,N至少大于肖的有生之年,假设他的孩子永远不会看到XYS立此存照上的那349+的文章的话。

  肖方PK,从肖的一方来说只有一个目的——挽回名誉;而仅仅从这个对应的意义上来讲,狭义的方舟子一方就是扩建名望。所以,上次,我已经把结论披露了:在这场肖方PK中,从一开始肖就死定了,早已输得干干净净。

  事实往往就这么简单。我没有办法把这么简单的道理再进一步通俗化了,毕竟我只在大学教过书没在小学教过书嘛。

  我的眼里只剩下了空洞

  作者:西风独自凉

  方是民的代理人彭剑律师称,方舟子对肖传国的以上言论,属于正常的学术讨论范畴;“自吹自擂”、“拔高自己”等词汇的确属于贬义性词汇,但绝不是侮辱性词汇,没有对肖传国的人格、学术给予否定(见《武汉报纸报道:武汉中级肖氏法院终审判决肖传国胜诉
》)。
  对方舟子武汉终审败诉,我一点也不惊奇,也不再愤怒:这是一片神奇的土地,什么奇迹都会发生。只不过对我们当下言说的语境感到困惑。“‘自吹自擂’、
‘拔高自己’等词汇的确属于贬义性词汇,但绝不是侮辱性词汇”,侮辱?请问骗子该如何称呼?强奸犯呢?衣冠禽兽是对强奸犯的侮辱吗?那该怎么说?一意孤行
地与别人发生性关系?或者,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与别人发生性关系?该怎么表述才不是侮辱?法官教我。

  自称“院士暂时不当,诺贝尔奖暂时不想”的肖传国,之所以进入方舟子的打假视野,盖因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而自身又有作假嫌疑。公众人物接受舆论监
督的力度与广度跟普通人有很大区别,这在中外关于名誉侵权案例中都有司法实践。日本足球队前教头特鲁西埃晚上起床,竟然听到有“他已经走到了厨房”的声
音,一看电视竟然发现了惊愕的自己。原来,电视台的镜头24小时都没有离开他,现场直播!再如球星范志毅告媒体侵权,法院判决“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
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判其败诉。对此,吴
裕华审判长说,当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舆论监督权发生冲突时,都要服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最大(http:
//sports.sina.com.cn/c/2002-12-23/1103369302.shtml)。
  杂文家潘多拉将这个判决装进了他的“盒子”:“表明司法机关已经开始认同如下观念:公众人物在享用公职待遇、公众拥戴、媒体追捧等公共资源的同时,理
所应当要成为公众知情权、公民和媒体的批评监督权所直接涉及的对象,在隐私权和名誉权等私权上做出一定的牺牲,以体现权利与义务、收益与代价、事实与情理
之间的对等”。
  但武汉法院显然不在潘多拉的盒子里。退一万步,即便“脚踏两只船”、“自吹自擂”、“拔高自己”、“玩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把戏”不尽是事实,肖传国
作为公众人物有摆道理讲事实尽公开澄清的义务,方舟子、公众也有继续追问、知情的权利,何况说那么浅显、黑白分明的关于“国际期刊”的定义等问题都不是空
穴来风--肖传国所谓“国际公认的肖氏反射弧原理”真的得到国际公认了?如果没有,那不是“自吹自擂”、“拔高自己”又是什么?不能要求法官了解医学前沿
的情报,向国际权威的医学机构咨询一下又有何难哉?
  不顾事实违背法理的判决怎能服人?
  早就麻木了。公共利益在哪里?我的眼里只剩下了空洞……

  何谓“网上资料未证实视为无效”

  疏风一号

  网上资料未证实视为无效。
  ——为什么未证实?法官的责任就是要去证实!要证实也很简单,电话、e-mail都可以解决。

  ——那是不是华中科大网站刊登的东西,未经法庭证实,就是虚假的、无效的?

  ——搜狐新闻频道发表方是民《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一文,也是网上资料,那么也该视为无效。

  ——一本教材引用的文献资料是很多的,许多教师的论文成果都在各种权威教材上引用过(比如蔡文的物元分析),要按照肖传国的观点,这许多教师都已经成为权威学者了。岂不是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