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科学走向反对反伪科学——中国反科学思潮新动向【旧作】

27 07 2007年
   当今中国以自称“科学文化人”为代表的反科学人士中,有的原先是宣扬伪科学的人士,例如田松博士曾是个“民间气功爱好者”,在1993年出版过宣扬特异现象的《金华养生密旨与分析心理学》一书。但也有的原先是反对伪科学的人士,甚至曾经被视为反伪科学的斗士,例如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刘华杰曾参与编辑《伪科学曝光》等书籍,还得过“反伪科学突出贡献奖”。他们“摇身一变”(刘华杰自谓)而反科学,原本也是为了反伪科学,认为伪科学之所以在中国流行,是利用人们“迷信科学”的“唯科学”心理,所以要通过破除“科学神话”将伪科学斩草除根。对此,我已在《从反伪科学走向反科学——当今中国反科学思潮剖析》一文中做了分析、驳斥,指出这是泼洗澡水连小孩也泼出去。最近刘华杰《中国类科学——从哲学与社会的观点看》(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一书的出版以及其他“科学文化人”对此书的评论,表明这些人又进了一步,放弃了反伪科学的初衷,转而反对反伪科学,相当于把小孩泼出去,却要留下洗澡水。

   
刘华杰在该书的导言中,声称自己对伪科学现象的看法经历了连续的角色转换:观众A——准运动员(拉拉队员)——裁判员——观众B,反思自己从前参与批判伪科学“有一种真理在握的感觉,是十足的运动员加裁判员的角色,认为天下所有正直的人都有责任站出来反对伪科学”,而现在则“又成了一名观众,一名自觉的观众”,自认为这是“一种更超然、更客观、更理性的态度”,因为认识到“科学不再是纯洁的科学,科学中有正确有错误,科学界有君子有小人,科学家有的是钻石商有的只是羽毛贩。……现实中不存在一个绝对正确和绝对错误的孤立的东西。”这个导言,即是某些“科学文化人”从反伪科学走向反科学,再走向反对反伪科学的心路历程的绝好的自我写照。

   
这本书的书名也体现出了这种走向。该书研究的是伪科学现象,但是却称为“类科学”,按刘华杰自己在书中导言的解释,“书名叫中国类科学(Alternative
Science in
China),是想尽可能选择一个中性的而不是有强烈贬义的词来概括这一系列非正统的科学。”注意:在这里刘华杰对中英文术语的使用并不一致。中文的“类”意为“类似”,故“类科学”的意思是“类似科学”、“近似科学”;但是英文alternative意为“另类”,“alternative
science”意思是“另类科学”,与主流科学相对立。刘华杰在此发生的术语混乱,不知是由于对英文理解有误,还是别有用意。不管怎样,他的目的都是要回避对伪科学现象使用“伪科学”这一贬义词。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吴国盛为该书写的序言对此做了更清楚的解释:

   
“本书的题目用‘类科学’(alternative
science)而不是用‘伪科学’(pseudo-science),显示出作者别具匠心的考虑。中文的‘伪’字有强烈的贬义色彩,通常是‘正统’对‘异端’、‘合法’对‘非法’的一种贬称。‘伪’者,以‘假’冒充‘真’也。‘冒充’至少包含着道德上的谴责。但是具体到‘伪科学’的问题要复杂一些。其一,何谓‘假科学’,何谓‘真科学’,在学术界也不是个‘一清二白’的问题;其二,pseudoscience在不同的文化传统和文化背景中有着不同的地位,在西方学术界,就不是所有的pseudoscience都那么‘伪’,那么不能容忍。在中国,为什么pseudoscience要‘冒充’科学,为什么‘冒充科学’会激起如此大的义愤,导致如此严厉的谴责,都与中国的具体国情有关,特别是,经常混杂着强烈的意识形态性。所以,处理中国‘伪科学’问题比较麻烦。作者用‘类科学’而不用‘伪科学’,是想淡化它的意识形态特征,从而为纯粹的学术探讨开辟道路。不过我觉得,用‘类科学’可能不如用‘另类科学’来得准确。”

   
吴国盛对为什么避免使用“伪科学”一语所提出的两条理由,事实上也是他们反对反伪科学的理由。其一,是对科学抱相对主义的态度,认为难以区分科学的真伪,因此也就不能说某种主张是伪科学,“伪科学”的东西都该承认其为科学。用刘华杰本人的话说,“什么耳朵认字、特异功能研究,统统都可以暂时算作科学,只要它们是以科学的名义由于科学家来做的。”(p.105)本来,对伪科学的定义就是把非科学的东西说成是科学,但是按刘华杰的定义,只要自称科学的东西就算是科学,那么世上就不存在伪科学了,或者用刘华杰的话说,叫做“科学与伪科学的区分变成了科学内部好科学与坏科学(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的区分。”(p.107)就这样,反科学人士通过自我定义科学,把伪科学变成了科学内部的一部分。这种看法并不新颖。早在1997年,一个声称通过研究《易经》发现太阳系有十三颗大行星并在研制三值计算机的伪科学组织“太极科学院”就已经宣布过“废除伪科学一词”了。正如我已在《从反伪科学走向反科学——当今中国反科学思潮剖析》一文所指出的,虽然学术界对如何给“科学”下一个简明的定义有种种不同的说法,但是这并不等于科学成了分不清道不明的东西。科学界在判断何为科学时,是有公认的标准的,并被广大科学工作者所自觉或不自觉的应用着,对什么主张、研究属于伪科学,也是有比较一致的看法的。在一般情况下,判别科学的真假并无困难,处于模糊地带的只是个别的情形。虽然对“耳朵认字、特异功能研究”是否属于伪科学一度在中国科学界有争议,但当时在国际科学界并无争议,在现在的中国科学界也已无争议。以一时一地的争议为伪科学辩护,是站不住脚的。

   
其二,不认为“伪科学”是“冒充科学”,要避免“强烈的贬义色彩”、“道德上的谴责”、“义愤”、“意识形态性”。吴国盛声称英语“pseudoscience”不那么“伪”、并非“冒充”科学、没有强烈的贬义色彩,这是对英语的误解。查《美国传统辞典》,对“pseudo-”的解释是“虚假的;骗人的;假冒的”(False;
deceptive;
sham),举的例子就是“伪科学”(pseudoscience),可见在中英文中,对“伪科学”的看法并无区别。对“虚假的、骗人的、假冒的”东西,为什么就不能进行“道德上的谴责”,激起“大的义愤”呢?上海交通大学科技史系教授江晓原在推荐《中国类科学》一书时,做了解释:“(划分真伪科学)划界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呢?是不是想划界成功之后,对一面就全力剿杀,斩尽杀绝;对另一面则大力弘扬,奉之上天?以前有不少人确实是这么想的,但是假如理想的划界真的能够成功,这样做会不有问题?比如,有没有必要保留文化生态的多样性?这和捕杀麻雀是不是有些异曲同工?况且,理想的划界既然没有那么容易完成,那还有可能捕杀了凤凰。”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刘兵补充说:“另外,还有一点,即我们的研究资源总是不充分的,如果相信自己从事的是真正的科学,而另外一些则不是,那不也是对于研究资源的争夺给出一种更有利于‘科学’的理由吗?站在‘科学’的立场,这种做法倒也还是理性的,只是,它并不有利于像你所说的文化多元性,而且,做得不好,很可能会带来对于异端的迫害。”(江晓原,刘兵《学术研究之矛指向伪科学》,载2004年4月2日《文汇读书周报》)也就是说,他们要把伪科学做为文化生态多样性的一种加以保留,不仅反对全力剿杀,还要为它们争取研究资源。江晓原将批判伪科学比做捕杀麻雀,隐含的前提是认为伪科学像麻雀一样不属于害人之物。中国在上个世纪50年代曾经把麻雀当成四害之一大加捕杀,固然是错误的,但是这并不等于世上没有害人的东西,更不等于不该捕杀害人的东西。如果伪科学是像老鼠、蚊子、苍蝇、臭虫一样的害人呢?是否也要保留这样的多样性,不该全力剿杀,斩尽杀绝,甚至还要为它们提供生存资源呢?

   
在《中国类科学》一书中,有若干章节是揭露伪科学的,这是作者在转变立场之前写的,只是略做修改,例如把原文中的“伪科学”改成“类科学”。更值得玩味的是作者在转变立场之后写的部分。大概是为了标榜自己的“超然、客观”立场,一方面,刘华杰对中国反伪科学的先驱者们横加指责,例如批评陈祖甲批耳朵认字的第一篇文章犯了逻辑上的错误(刘华杰在这里采用的是当年从事特异功能研究者所用的逻辑)(p.13),把中国伪科学一度泛滥的原因归咎为于光远、陈祖甲等人喜欢用“反科学”的词语使“广大科技人员极为反感”、“把一些旁观者推向了敌方阵营,本来一些人持中立的态度,一听到有人抛出‘反科学’的用词(或帽子),以为又来‘运动’了,当时中国老百姓最当心的就是再来‘运动’。”(pp.14-16)(刘华杰下此判断的唯一依据就是“据许多人事后反映”,不知这些人都是何许人,他又是如何取样调查,从而可以代表当时的“广大科技人员”、“中国老百姓”发言的)。邹承鲁院士曾讲:“‘水变油’当时曾得到哈尔滨工业大学10位教授联名在王洪成的鉴定书上签字。对于老百姓,被‘水变油’骗是可以谅解的,甚至一些领导干部,他们不是这方面的专家,也是可以谅解的,但是对于这10位化学教授,是不可以谅解的!作为化学教授,上当受骗可能性很小,很可能拿了好处。如果真是上当受骗,我怀疑他们没有资格作化学教授!”刘华杰批评邹院士在这里对科学家提出了比对普通人更高的要求,是“科学主义的科学观”这个“缺省配置”导致的(pp.148-149),并攻击中国反伪科学人士是“以科学主义为基础的科学卫道士、江湖理性主义者、捍卫的并不是真正的科学,更不是科学精神,相反他们的认识与科学本身的要求不符,是一种简单化的、过时的扣帽子的行为。我们特别要把他们与科学界主流科学家区分开来,他们并不能代表科学家的观念。他们充当科学的代言人缺乏‘授权’。目前的一个主要问题,不是人文学者冒充科学、相当科学家,而是少数科学家或科学外人士(原注:反文化科学人)相当人文学者,对哲学、社会科学指手划脚,不成功时便表现出唾弃一切人文学术的态度。”(p.208)另一方面,刘华杰对支持伪科学的人士则是加以不切实际的肯定。例如,在1979年香港《明报》曾发表署名李学联的文章《以耳认字,未必荒谬》,捏造事实胡说一般科学家的态度是认为ESP(超感官知觉)是存在的,“极少有根本否定的”、“这是一门大有前途的学问”。刘华杰称赞说“李学联的短文讲得基本符合实际,反映了他熟悉ESP等在国外的大致研究状况,评价也较中肯。”(pp.8-9)但在书中另一个地方,在其转变立场之前写的部分,刘华杰又自相矛盾地批评李卫东所谓“大部分美国大学教授基本承认有特异功能”的说法不符合事实(p.41)。

   
吴国盛为该书写的序更明显地为伪科学涂脂抹粉,大唱赞歌。在吴国盛笔下,80-90年代中国“特异功能”热成了“解放思想”、“冲破种种精神桎梏”的产物,“有助于突破种种观念上的和制度上的束缚”,批判特异功能的于光远“代表的是近代西方的古典科学观”,而支持特异功能的钱学森“则希望坚持一种开放的能够容纳东方智慧的新科学观,这种科学观也能够从西方现代科学特别是以系统科学、复杂性科学为代表的新兴学科中找到依据”。于是,批判伪科学,就被丑化成了是以旧科学观打压新科学观,是在反对思想解放、压制开放性探索。

   
反科学和伪科学是孪生兄弟,都是试图从根本上推翻、否定现代科学的基础,因此在对抗现代科学的战役中,他们往往能结成同盟军,甚至联成一体。因此,从伪科学人士的口中中,我们有时能够听到反科学的论调;而从反科学人士的论述中,也能听到伪科学的回响。刘华杰举《沈昌人体科技的理论与实践》中的一段话为例:“迷信细分起来,有宗教的迷信、哲学的迷信、经验的迷信、科学的迷信、迷信的迷信。当前对人类危害最大的是迷信的迷信和科学的迷信。……科学的迷信对人类的危害要大得多,揭露起来也困难得多。人类面临的人口爆炸、环境污染、能源危机、生态失调、人口素质下降、各种疾病猖獗,谁之罪?恰恰是科学的迷信造成的。”“只有破除科学的迷信,我们才能真正相信自己,把握自己。”刘华杰因此认定沈昌的“人体科技”不仅是伪科学,也是反科学(pp.157-158)(这部分内容写于刘华杰转变之前)。但是上引的这段话,和这些“科学文化人”现在所反复宣扬的论调又有何区别?田松《科学的迷信和迷信的科学》一文几乎就是其翻版。可见,“科学文化人”与伪科学人士在本质上是相通的,他们共同为伪科学鸣冤叫屈、涂脂抹粉、争取生存权也就没什么可奇怪的。从反科学走向反对反伪科学,甚至支持、宣扬伪科学,可以说是一个逻辑结果。

2004.4.9.
 



学生论文造假谁之过

27 07 2007年
   最近德国媒体报道说,德国波鸿大学一名历史系女生的学士论文被发现是从互联网下载的,结果她不仅没有获得毕业证,而且还被禁止进入德国其他高校学习历史。另外还有一名社会学系的女生因为剽窃被撤销了学位,并处以高达1万欧元的罚款,因为德国新的高校法律规定,对剽窃事件最高可以收取5万欧元的罚款。

   
国内媒体也报道说,中科院研究生院公布了今年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5592名学生获博士、硕士学位,14名研究生因未达到相关标准而被缓授学位,一名去年毕业的博士因被发现学位论文数据造假而被撤销学位。

   
这名学生如果不是因为其院士导师发公开信揭发引起轰动,大概也不至于成为几千名毕业生中唯一的典型。两相比较,国内高校对学生论文造假的处罚显然要轻微得多。读者也许以为我要呼吁向发达国家学习,对造假学生加重处罚。其实不然。国内研究生造假之普遍,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有其值得同情之处,绝非用重典就能解决的。

   
这其实是这几年来国内高等教育成了赢利的产业,盲目扩招的恶果。有的教授、研究员,特别是能拉来大笔经费的院士、校领导,能够同时带四、五十名研究生,而本人又忙于行政工作、社会活动,如何有精力、时间对研究生的研究工作有实质性的指导?何况许多研究生导师的知识老化、科研能力低下,即使有心指导学生也力不从心。所以许多“博导”其实是既不博又不导,他们的能耐只是体现在能拉来经费招学生来做课题,然后在学生的论文上挂名,类似于包工头。学生缺乏恰当的指导和监督,被逼急了难免要造假。

   
所以国外高校的学生造假是正常教育环境下的不正常现象,而国内高校的学生造假则是不正常教育环境下的正常现象,不具有可比性。国外高校对学生造假处罚严厉,没有人觉得不应该,因为它们对教授造假的处罚更加严厉。国内高校、研究所则不然,对造假的教授百般包庇,责任往往就由学生独力承担,一开了之。被发现造假之前,教授要不劳而获分享成果,被发现造假之后,就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甚至做大义灭亲状,公平吗?

   
国内许多学生之造假,是因为看到教授、院士本身也在造假,跟着学了。也有的是因为对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有模糊、错误的认识,不知道什么是正确的做法,不明白学术造假的严重性。所以我一向主张对教授、院士的造假应该严厉处罚,对学生则应该加强学术道德、规范教育,防患于未然。据报道,中科院研究生院从今年9月设置《通识案例》必修课,学生将接受法律法规、学术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很好。但愿在讲台上给学生上这门课的老师本身也有学术道德,也在遵守学术规范。

2007.7.18.

(《法制晚报》2007.7.24.)

(XYS20070727)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freedns.us)(xys-reader.org)◇◇



从反伪科学走向反科学——当今中国反科学思潮剖析【旧作】

24 07 2007年
  人人皆知科学是个或被认为是个好东西。就像一个名牌优质产品,也就容易出现冒牌货,把非科学的东西愣是说成科学,也就成了伪科学。伪科学的危害性在现在已引起了足够的重视,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在人文学界中出现的名为反伪科学实为反科学的倾向。他们的理由颇为奇特,认为伪科学流行的原因是由于“民众普遍的热爱科学、迷信科学”、“各种非科学拉科学之大旗作虎皮,各种广告以‘科学配方’为广告词”(吴国盛《我为什么要反科学?》),“种种‘伪科学’正是利用‘唯科学’的心理,偷偷入驻人们的信仰世界”(王晓渔《“科学神话”的终结——兼为吴国盛教授一辩》),因此他们要破除“科学神话”,“降低科学的神性,使科学展现其世俗的面目”(刘华杰《科学传播要“降神”》)。换句话说,就是要让民众认识到科学并没有他们想象的那么好,因此也就不会轻信伪科学。这种理由,就好比要打击冒牌货,不是告诉消费者如何分辨真伪,而是揭露名牌产品的缺点,让消费者对名牌产品也提高警惕,甚至指责名牌把产品做得太好,导致消费者相信名牌,刺激了冒牌。现实生活中恐怕没有用如此高招打击伪劣产品的执法人员,却偏偏有这样的反伪科学高人。泼洗澡水连小孩也泼出去,正是这种人的写照。

  伪科学是把非科学的东西当科学,反科学则是声称要让人认清科学的实质,反对科学的全部或其中的某一方面。这二者都涉及到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是科学?本来,对科学这种异常复杂的事物,难以下一个公认的简明定义,因此在学术界中出现种种有关科学本质的学说,是很正常的。但是在伪科学、反科学人士看来,科学却因此成了某种说不清、道不明的神秘东西,谁也无法判断什么是科学,人人可以另搞一套“科学”了,因此也就成了其宣扬伪科学、反科学的借口。事实上,对一个事物,没有公认的定义不等于就没有公认的判断标准。比如学术界对“什么是人”也有种种不同的看法,至今也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因此无法分辨人和其他动物了。我们对“什么是人”有一种很好的直觉,同样,一个受过良好的科学训练、有较高的科学素质的人,对“什么是科学”也会有一种很好的直觉,科学教育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要在潜移默化中形成这种直觉,尽管其判断标准未必有成文规定,甚至未必有直接的明示。因此,一般来说,广大科学工作者最有能力分辨科学与伪科学、科学与反科学。某些自称在从事“科学传播”的人文学者却自以为比广大科学工作者更懂科学,公开把科学工作者列为“敌占区”,视为其教育、指导对象,这正是反科学的一个表现。

  科学界在判断何为科学时,是有公认的标准的,被广大科学工作者所自觉或不自觉地应用着。其中最主要的是逻辑的标准和实证的(或者说经验的)标准,因此也可以简单地把科学说成是逻辑加实证。从逻辑上看,科学理论必须是自恰的,不能前后自相矛盾;必须是简明的,不能包含不必要的假设和条件,也就是符合“奥卡姆剃刀”的原则;必须是可被否证的(或者说可被证伪的),不能在任何条件下都永远正确、不能有任何的修正;必须是有清楚界定的应用范畴的,只在一定的条件下、在一定的领域中能够适用,而不是万能的。从经验上看,科学理论必须有可以用实验或观察加以检验的预测,而不是只是空想;必须在实际上已有了被证实的预测,不能只被否证,而从未被证实过;检验的结果必须是可以独立重复出来的;必须有一定的标准辨别数据的真实与否(例如辨别正常现象、异常现象、系统误差、偶然误差),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解释检验结果。

  科学是一种社会现象和历史现象,因此一个理论即使符合了逻辑和实证的标准,也未必会被科学界接受,而还要从社会学和历史的角度看它是否有效、有用。从社会学上看,一个科学理论必须能够解决已知的问题,否则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必须提出可以进一步研究的新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模型,也就是说,它还必须能够做出可检验的预测,否则也没有用处;对新提出的概念必须做出切实可行的定义,而不是一些子虚乌有的、对解决问题没有任何帮助的伪概念。从历史上看,一个科学理论必须能够解释已被旧理论解释的所有的数据,也就是说,不能只挑选对自己有利的数据做解释,而无视不利的数据;必须能够跟其他有效的平行理论相互兼容,而不能无视其他理论的存在,自成一统,甚至惟我独尊,要把一切科学理论全部推倒从来。

  科学精神就体现在这些标准之中:探索、怀疑、实证、理性,以及继承与批判,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个主张之所以被认为是伪科学,就是因为忽视、违背了这些标准中的某一个方面。特别是,强调了探索、怀疑,却忽视了实证、理性,强调了批判,却忽视了继承,在伪科学宣扬者中最为常见。

  科学的威力也体现在这些标准之中。它们使得科学超越了国界,超越了种族、文化界限,而为全人类所共有。它们使得科学具有自我完善能力,持续地进步,从而成为我们认识世界最好的方法。一个主张之所以被认为是反科学,就是因为歪曲、分离、否认这些标准中的某一个方面,从而试图弱化、矮化、妖魔化科学,限制科学的威力,减少科学的影响,降低科学的作用,甚至反对弘扬科学精神,声称“正象不能把‘科学’做为一种修辞,‘科学精神’也不意味着价值评判。科学精神不一定都是好东西。”(吴国盛《科学与人文的对话——在北大哲学文化节开幕式上的发言》)

  在理论上,反科学的一个表现是“文化相对主义”。他们把科学当成了一种纯粹的社会现象和历史现象,把科学研究当成是和其他社会活动没有什么区别的普通社会活动,把科学知识当成是主观的“社会建构”,否认科学知识的客观性。其极端者认为科学和迷信没有本质区别,在对世界的解释方面没有高低、真假之分,把科学当迷信,或把迷信当科学,把公众对科学的信任丑化为“迷信科学”(田松《科学的迷信与迷信的科学》),甚至把科学当成帝国主义、西方文化侵略、大男子主义的产物加以批判(田松2003年11月8日在北京师范大学的演讲《科学的形象》)。这种主张无视科学的逻辑和实证标准,而正是这两个标准,使得主观的社会活动可以获得客观的结果,使得科学知识具有了客观性和普适意义,而并非只是某种主观的文化产物,从而也使科学成了战胜迷信、消除愚昧的强大武器。反科学人士试图否认科学的客观性,实际上是在为迷信和愚昧大开方便之门。

  在实践上,反科学者主张限制科学研究,号称“科学是一把双刃剑”,要人们警惕“科学的负面作用”,宣称“科学有禁区”。毫无疑问,科学研究应该有管理规则,以免带来意外的后果,对技术应用应该有管理,防止出现弊端,这是各国一直在做的。但是反科学者有意无意地混淆了整体的科学活动和具体的某项科学研究的区别,科学探索和技术应用的区别,把某项科研活动违反纪律、规则,把某项技术的误用、滥用,统统当成了科学之罪。科学研究揭示的是真理,而真理本身其实是无所谓好坏、利弊的。在应用科学成果时才需要权衡利弊。但是反科学者所希望的并不只是防止坏结果的管理,不是“研究有规则”、“技术有禁忌”,而是“科学有禁区”,试图划定禁区全面禁止,“不管好坏,我们都不用它”(吴国盛《科技有禁区》)。现代科学的发展史已充分说明了,科学界有自我管理、完善的能力,任何外来的干预,任何为科学划定禁区的企图,不管是来自宗教界、政界、人文学界或“公众群体”,都只能产生阻碍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恶劣后果。

  正如伪科学人士决不承认自己是在从事伪科学一样,反科学人士也很少承认自己是反科学,而往往宣称自己是反“科学主义”。“科学主义”一词大约出现于19世纪70年代,一开始就是做为一个强加给对方的标签出现的。例如德国哲学家狄尔泰在十九世纪末主张人文学(指法律、艺术、历史和宗教)的研究方法与科学方法不同,人文学应该“主观”,与科学的“客观”相对,并批评那种试图将科学方法应用于人文学研究的思想为科学主义。也许有一些科学家明里暗里有这种企图,这并非就不可取,更没有什么可怕的。毕竟,科学方法是人类已知的发现客观真理的最可靠的方法,试图推广到其他领域,并非大逆不道,失败了没什么害处,成功了却可以开辟出一块全新的研究天地。传统上被认为与科学无缘的一些领域,例如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乃至宗教学,现在不就在广泛地使用科学方法吗?

  当然,反科学人士所反的“科学主义”并不限于这种特定的形式,也并非针对那些用于开拓新研究领域的少数先驱者。在他们看来,“中国人近一百年来建立的最牢固的意识形态之一就是科学主义”(吴国盛《我为什么要反科学?》),“科学主义……长期以来,已经成为主流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人在成长之中所接受的背景知识的一部分。”、“科学主义是我们的缺省配置”(《对科学文化的若干认识——首届“科学文化研讨会”学术宣言》),也就是说,除了他们几个先知先觉者,几乎人人都有“科学主义”的观点。那么这种人皆有的科学主义是什么呢?“科学主义,也就是民众普遍的热爱科学、迷信科学”(吴国盛《我为什么要反科学?》),“科学主义认为科学是真理,是正确的乃至唯一正确的知识,相信科学知识是至高无上的知识体系,并试图以科学的知识模式延伸到一切人类文化之中。”“把科学等同于绝对的客观真理”(《对科学文化的若干认识——首届“科学文化研讨会”学术宣言》),“它是对科技的盲目崇拜”、“它与科技乐观论及科技万能论有着紧密的关联”(肖显静《反科学主义不等于反科学》)。也就是说,他们所反的“科学主义”,实际上是“科学唯一正确论”、“科学至高无上论”、“科学万能论”。

  我不知道世界上有几个如此多情的“科学主义者”,至少“民众”并不普遍具有这样的“科学主义”观点,否则无法解释何以宗教、迷信仍然那么流行,在一般人当中,在科学真理之外还是有别的真理的,例如哲学、宗教的真理;也不会认为科学是万能的,神仙、佛祖、上帝才会被认为是万能的。即使反科学人士所特指的那些“科学主义者”,也并不持有那样的极端、绝对的观点,不过是因为对科学的看法与他们不同,认为科学知识是客观的(这不等于说科学是唯一的客观真理),科学知识的作用是巨大的(这不等于说科学是万能的),不该为科学探索设置禁区(这不等于说科学研究可以不遵循规则,技术应用可以肆无忌惮),或者无非是热衷于传播科学、揭露伪科学而已。可见所谓“科学主义”,其实是反科学人士为了丑化论敌而树立的一个稻草人,为了掩盖其反科学的真实目的而已。在国外,“科学主义”同样是反科学人士所惯用的一顶帽子,例如神创论者就经常指责进化论是“科学主义”,而一些热衷科普的名人(像卡尔·萨根),也常常被称为“科学主义者”。

  伪科学和反科学的宣扬者倒是有一个共同之处:都对科学持有舍我其谁的狂妄态度。伪科学人士往往以当代哥白尼、伽利略自居,自认为做出了无比重大的科学发现却受到科学界的压制。而反科学人士其实是以科学导师自居,自认为比广大科学工作者更懂科学,要引导科学的发展,认定科学发展已处于危机之中,或主张“用西方的人文来拯救西方的科学”(《吴国盛纵论科学与人文》),或认定“东方科学必将成为新科学革命的灵魂”(《东方科学与文明的复兴——访中国科技大学校长朱清时院士》)。仿佛把自己当成了所处境界非常人所能及的高人,往往对别人的质疑、批评做出不屑状。但是常识告诉我们,自以为比谁都懂的天才,更可能其实是什么也不懂的妄人,在科学的问题上更是如此。

  2003.4.20.
  2003.11.26.修改



中科院一博士论文造假 已被撤销博士学位

14 07 2007年
【方舟子按:文中“黄某某”即有机所黄凌琳】

中科院一博士论文造假
已被撤销博士学位

京华时报2007.7.13.

  本报讯
(记者柳志卿)中科院研究生院昨天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今年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5592名学生获博士、硕士学位,14名研究生因未达到相关标准而被缓授学位,一名去年毕业的博士因被发现学位论文数据造假而被撤销学位。

  据中科院研究生院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被撤销学位的黄某某是中科院上海某所的一名女博士,她是去年获得博士学位的。她以自己的博士论文为基础、在国外一著名期刊发表的一篇学术论文,被上海某所的专家在实验中发现论文数据造假。事发后,这名博士的导师、也是课题组的领导者,在今年3
月15
日给发表这篇论文的国际期刊的主编去信,主动要求撤掉该论文。

  中科院随后组织专家组,专门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证实论文中确有数据造假。“这种行为在国际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影响了中科院的声誉。”中科院研究生院的这位负责人说,为了严肃学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45位委员根据中科院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撤销博士黄某某的博士学位,并收回学位证。

  这位负责人表示:“中科院对于学生的论文要求是很严格的,无论是硕士还是博士,不是毕业获得学位就万事大吉了。一旦发现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坚决按照规定严处。”

  另据了解,中科院研究生院从今年9月设置《通识案例》必修课,学生将接受法律法规、学术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工程院士伙同学生剽窃论文 仅获通报处分

14 07 2007年
  工程院士伙同学生剽窃论文 仅获通报处分

  星岛日报2007.07.14

  曾在中南海为中共高层讲课的公共安全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范维澄,被揭发纵容研究生抄袭日本学者的论文,并联名发表。中国工程院调查后认定范维澄
“在学术道德和学风方面疏于自律”,决定将事件全院通报,要求全体院士以“此事为鉴,吸取教训”。但学术打假先锋方舟子认为有关处分太轻。

  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院士是内地最高学术荣誉。工程院给全体院士的通报称,去年11月,工程院收到有关范维澄等人论文涉嫌抄袭的举报,院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与范维澄多次联系。经调查后证实,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陈晓军在2004和2005年以自己及导师范维澄名义发表的三篇论文,“明显抄袭”自日本学者铃木等人的论文及演讲。

  通报称,范维澄对于陈晓军的行为未及时纠正,并且在受到剽窃质疑后,未撤回论文或取消自己的署名,“在学术道德和学风方面疏于自律”,对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此,院主席团决定对范维澄在全院通报批评。通报说,范维澄今年3月已向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写了《我对陈晓军等论文事件的反思与检讨》,主席团诚恳地希望他本人“对事件性质和自己的责任进一步提高认识”。

  学术打假先锋方舟子最早在创办的“新语丝”网站揭发范维澄抄袭事件。他说,这明显是范维澄“事先参与、事后认可”的剽窃行为,对此“仅仅是通报批评,明显是太轻了。”他又说,范还存在其它学术腐败行为,希望工程院进行调查,如果属实,应剥夺范的院士头衔。

  六十四岁的范维澄是湖北人,火灾安全科学与工程专家、曾经担任中国科技大学副校长,2001年当选工程院院士。现任中国科技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中心主任,以及国内外多个公职。去年3月,曾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中向高层讲课。

  此外,中国工程院正进行2007年度院士评选工作,负责评选工作的工程院学部工作局表示,近日接获青海等地候选院士举报,有人冒充学部工作局高层,向他们兜售邓小平纪念品骗财。工程院周三在网站发出公告,提醒候选人勿上当。如遇此种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与中国工程院联系核实。

  工程院学部工作局副局长高先生表示,他和同事近日先后收到青海等地候选院士来电,指有自称“学部工作局领导”
的人士向他们推销“限量纪念品”,包括邓小平的邮票或书籍等。高先生说,以往评选院士期间,亦发生过类似诈骗事件,“我们郑重声明,工程院绝对不会向院士兜售任何物品。”

  中国工程院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地位仅次于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近日公布进入“第二轮评审”的164位院士候选人,包括香港大学微生物专家袁国勇和中文大学机器人技术专家徐扬生。

 



《科技日报》:科技人员名誉权应该如何维护

13 07 2007年
科技人员名誉权应该如何维护
2007年07月13日科技日报

  肖传国诉方舟子名誉侵权案,从武汉打到北京,两地法院做出不同的判决。

  一直以来,法律界和学术界对此案比较关注。近日,记者就学术批评与科技人员名誉权维护的有关问题,采访了一些法律专家。

  ———案件回放———肖传国诉方舟子系列案件

  2007年4月20日,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临床副教授肖传国诉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Tom网)和方舟子名誉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肖传国认为,2005年11月4日,Tom网与多家网站合作,邀请方舟子访谈,对他进行了大量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报道和诬蔑,“以”学术腐败”和”学术打假”的名义对原告进行侮辱和诋毁”,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权。因此,肖传国要求方舟子及Tom网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10万元。

  2007年5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肖传国诉方舟子名誉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以方舟子言辞过激,但尚不构成侵权为由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实际上,肖传国诉方舟子名誉侵权案已经上演了不止一次。

  2005年10月8日,肖传国在武汉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方舟子损害其名誉权。2006年7月25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决方舟子败诉,公开向肖传国道歉,并赔偿3万元抚慰金。肖传国认为3万元不足以弥补他受到的精神损害,也起不到处罚和震慑作用,而方舟子则认为判决不公,双方均提出上诉。

  2006年11月2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肖传国新增了经过美国当地政府和当地中国领事馆公证的证据。2007年2月2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方舟子公开向肖传国道歉,并赔偿3万元抚慰金。

  ———案件解析———武汉中级人民法院:肖传国胜诉

  武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方舟子对肖传国的“肖氏反射弧”理论提出异议,在学术上是允许的;但在评论中使用“自吹自擂”、“拔高自己”、“玩冒充把戏”等词语,足以误导公众认为肖传国在职务、论文、学术理论等问题上造假,从而导致其人品、声望、社会评价的降低。方舟子为证明其言论属实,在网上搜集了大量材料,但因无法证明这些内容的真实性,而未被法院采纳。

  因此,武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方舟子公开向肖传国道歉,并赔偿3万元抚慰金。

  北京一中院:肖传国败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论文多寡、质量高低只关乎学术水准问题,由此产生的争论应在学术范围内澄清。方舟子在访谈中表现出了明显的不屑,且用语刻薄,但其用语仍不属污辱、诽谤之范围。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中科院院士候选人,亦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

  法院认为,对于公众人物公开进行否定性评价,属于正当的批评及争鸣范畴。无论批评或争鸣的观点是否成立,即是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均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就批评或争鸣文章使用的言辞而言,过激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

  因此,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方舟子并没有侵犯肖教授的名誉权,驳回了肖传国的诉讼请求。

  ———专家观点———怎样会侵害名誉权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故判定公民的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依据是他人是否对其使用了侮辱、诽谤等方式。同时,公民的言论自由亦为法律所保护,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亦不受法律追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告诉记者,是否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取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以下构成要件:实施了侮辱或诽谤的加害行为、受害人遭受损害(精神损害)、损害与加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被告方面的过错。进一步的解释是:它由传播行为、传播的事实之虚假性以及该虚假事实对受害人的不利性三要素构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认为本案涉及到的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是诽谤,确定诽谤的要件有四个:一是具有不真实的事实,二是不真实的事实已经公布,三是行为人具有侵害名誉权的故意或者过失,四是行为人没有免责的法定事由。如果具有这样的要件,就构成诽谤,构成侵害名誉权。

  “名誉权的保护与言论(表达)自由之间的界限一直是法学和审判实践的一个难点问题。应当把握的平衡是:人们的名誉等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也应当保护正常的舆论监督和批评。在这点上,科技工作者与其他人所遵循与适用的规则并无区别。”张新宝说。

  张新宝认为,对他人的批评和监督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评论应当符合情理与公认的道德准则,不得“无限上纲”。正常的学术批评有利于科学的进步,但是捏造事实或者显然违背事实真相而进行不当批评或评论,则可能构成对被批评者的人格权侵害。

  杨立新认为科技人员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但是,有一点要注意的是,不能把正当的学术批评认作侵害名誉权。在一个学术讨论中,对其他科技人员或者专业人员进行学术批评,尽管其言辞尖锐,甚至挖苦讽刺等,但是如果局限在学术范围内,并没有恶意进行攻击和诽谤,也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本案这样认定我觉得不是一个大问题,还谈不上怎样维权的问题。但是应当说明,在进行学术批评的时候,应当注意事实和证据,要有根据。”杨立新说。

  如何对待学术批评

  杨立新指出,没有学术的进步和发展,国家、民族就没有进步和发展。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构成侵权,那么就应当通过学术争论解决。在批评中,无论是批评者还是被批评者,都要出于引导学术进步,促进国家、民族的进步和发展的基本立场,容忍对方的批评,哪怕是尖刻的批评。“如果都能做到这一点,我们的纠纷就不会那么多,即使是出现了纠纷,也并不难解决。”

  张新宝说:“社会公众人物受到的社会舆论关注会多一些,对于批评和监督应当持稍宽容一些的态度。有些科学家也是社会公众人物,他们对待学术批评和争鸣,也应当采取这样的态度。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已经比较健全。如果存在学术上的缺陷,如造假、抄袭、夸大,当然应当允许他人批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薛军认为我们的社会应该鼓励这种批评与争鸣的氛围。

  新闻缘起

  知名自由撰稿人方舟子在谈学术腐败和科学打假问题时,对参选中科院院士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肖传国进行了批评,从而引发了一场备受社会关注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肖传国要求方舟子、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方舟子在访谈节目中对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所提质疑仅为是否为美国全职教授,这种质疑不论是否准确,均不会对肖传国的名誉构成损害。至于方舟子就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是否符合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当选标准的认识,因评选标准的制定归属有关部门,方舟子并非评选委员会成员,其看法仅属个人看法,属正当的言论范围。

  方舟子在访谈中就肖传国的学术论文的数量及质量表示了质疑。法官认为,论文的多寡、质量的高低只关乎学术水准问题,由此产生的争论应在学术范围内澄清。

  同时法官认为,对肖传国的“反射弧”相关理论提出异议在学术上是允许的,这种理论在业界被认可的程度为纯学术探讨与争论问题,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新华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这一规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在侵害对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当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某些“纪实”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向的对象,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

  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应当指出的是,侮辱和诽谤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不公开的。公开的侮辱和诽谤并不要求范围很大,即使当着一个人的面,对另一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也属于公开侵犯他人名誉权;不公开的侮辱和诽谤包括在给他人的信件中对该人进行辱骂、诽谤,或者在无第三人在场时对他人进行侮辱。如向用录音机播放叫骂声等。这种侮辱不一定在社会上造成公开影响,但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因此也构成了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

 



《京华时报》:中国工程院院士署名论文被认定剽窃

13 07 2007年
中国工程院院士署名论文被认定剽窃

2007年07月13日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柳志卿)近日,新语丝等网站相继披露了中国工程院今年4月发的一个内部通报,通报称,中科大研究生陈晓军抄袭他人论文,并均署了其导师中国工程院院士范维澄的名字,范维澄未及时纠正。中国工程院为此对范维澄全院通报批评。昨天,中国工程院院办相关负责人证实了此事。

  范维澄不仅是工程院院士,还拥有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科技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科技部973火灾项目首席科学家等多个头衔。陈晓军是范维澄在中科大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在职研究生。

  工程院内部通报称,陈晓军在2004和2005年发表的3篇论文,明显抄袭了日籍专家的论文,已构成剽窃。陈晓军是前述三篇文章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论文中也有其导师范维澄的署名。

  通报说,范维澄对于陈晓军的行为未及时纠正,并且在受到剽窃质疑后,他未撤回论文或取消自己的署名。“范维澄院士在学术道德和学风方面疏于自律,对‘论文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通报还说,范维澄在3月26日已写了“我对陈晓军等论文事件的反思与检讨”。

  昨天,中国工程院院办易主任表示这是工程院内部的一个通报。记者9日致电范维澄院士,他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请求。

 



网人评北京高级法院判“八卦案”(5篇)

7 07 2007年
方舟子称刘子华欺世盗名的历史根据和科学根据

  作者:Yush

  方舟子《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一文,引用了张钰哲于1945年12月16日在重庆《大公报》发表的《你知道行星是如何发现的吗?》中对刘子华及其
“八卦宇宙论”的评价,这些直接或间接的评价包括“袭兹故智”、“卖弄玄虚”、“心劳日拙”、“大言欺世”、“欺世盗名”等,并在文末道:“奉劝醉心于流芳百世者,还须提防走入岐途,以致贻笑万年”。新语丝电子文库收录的卞德培著《第十大行星之谜》节选《一个插曲——“木王星”》,则具体介绍了刘子华在上个世纪40年代是如何“大言不惭到处宣扬”的,文中除引用了张钰哲的文章外,还引用了重庆《新华日报》于1945年11月26日发表的朴英的文章《荒谬的
“木王星”》。
  1983
年,针对当时所谓“刘子华用八卦发现了第十大行星”宣传的又一轮沉渣泛起,中国科普创作协会(现中国科普作家协会)会刊《科普创作》杂志于1983年第5
期重新发表了张钰哲的文章,并加了编者按。卞德培的《一个插曲——“木王星”》也同样针对的是当时“八卦宇宙论”的“死灰复燃”,并将20世纪80年代初
“发现第十大行星”的宣传称为“大吹大擂、非实事求是和欺世盗名的喧哗”。而据刘子华《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一书“编者的话”,刘对当时“国内报刊、杂志和书籍对刘子华的著作、生平做了大量介绍”是知情的。又据新语丝电子文库收录的卞德培在1984年第2期《科普创作》上发表的《用八卦能发现新行星吗》,这些宣传中有一篇四川《科学文艺》1983年第1期登载的报告文学《隐没着的星》。在当时刘子华《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还未公开出版的情况下,报告文学中的信息显然来自刘子华本人。

  张钰哲为著名天文学家,曾担任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院士)、紫金山天文台台长、中国天文学会理事长,
1945年发表文章时任天文研究所所长。卞德培为著名科普作家,北京天文馆的创始人之一、科普杂志《天文爱好者》创办人及编辑部主任。两位天文学权威对刘子华的评价和对历史事件的陈述,足以证明刘子华欺世盗名。

  刘子华在其《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一书“全书论述之精神”的“结论”部分,给出了“木王星必然存在之推定及其三种恒数之算定”:“运行平均速度约为2公里/秒(或小于2大于1);以水为单位的平均密度约为0.5;对日平均距离约为73至74亿公里。以上三种恒数之准确程度纯以所根据之各专家发表的星球恒数的准确程度为转移。”这与2005年8月1日华西都市报《四川天文学家65年前用八卦预测出第十大行星》的报道基本相符:“刘子华终于第一个算出了第十颗行星的平均轨道运行速度为每秒2公里,密度为每立方厘米0.424克,离太阳的平均距离为74亿公里。”

  根据“木王星”的平均速度和对日平均距离,再假设轨道形状,可以估算出运行周期,随后可以验证这些参数是否真的符合行星运行定律。新语丝上发表的下列文章已经进行了运算验证:

  05.08.16 苏乞儿《否定刘子华的预测就是否定西方天文学?》
  05.08.17
荒川《新行星的发现是对刘子华“木王星”的简单证伪》
  06.10.20 Yush《从开普勒第三定律看刘子华对天文学的无知》
  06.11.27 眉间广尺《驳刘子华案的判决》
  结论是:刘子华所“预测”的“木王星”,根本不符合最基本的天文学、物理学定律。而且,这个结论,掌握大学一年级物理知识的人就可以得出;所用到的天文学、物理学定律,早在17世纪就已经发现。

  因此,刘子华在其书中称其“所采取的证明均以近代科学资料或自然现象为根据”、“与现代天文的参数能互相吻合”、“八卦宇宙学理与现代天文事实,乃互相解释,互相阐明,互相确定”等等,根本就是欺世盗名。

  或者,刘子华根本就没有天文学常识,不懂天文学、物理学基本定律?果如此,则刘在其书中自称“原学习现代科学”,其论文撰写过程是“经过十余年的刻苦钻研,才得到本著作最后一系列科学结论”、“经过数年充实整理”,妄称“关于木王星的数字预测,在天文学上颇具重要意义”,并以第十大行星的发现者自居(“1940年……第一个向世界宣布:太阳系肯定存在第十颗行星,并命名为‘木王星’”),同样是欺世盗名。

  刘子华一书,前后附有李约瑟的回信和“法国天文界权威对本书之意见”、序言中有马伯乐对其论文的评价,并称“《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立即引起西方的天文学家、哲学家和科学家们的惊奇、赞扬和推崇。”要么他杜撰了某些意见,因为法国天文界权威不可能连基本天文学、物理学定律都不懂;要么他将别人礼貌性的回复或其他方面的评论曲解为对其“八卦宇宙论”科学价值的评价。这也是刘子华欺世盗名的证据。

  2005年08月13日华西都市报《发现第十大行星成都人早了65年?》借马伯乐之口称:“若否认论文,无异于否认西方400年来自己的天文科学。”实际恰恰相反:若承认论文,则无异于否认数百年来的天文学和物理学。

(XYS20070707)

刘子华的“死者名誉”与“死者名誉权”

  作者:Yush

  引用:
  八卦案北京高院判决书:
  本院认为,死者的名誉受法律保护。死者的近亲属因死者名誉受损而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五、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死者是否有“名誉权”?高法解答回避了这个问题,用的措辞是“死者名誉”而不是“死者名誉权”。北京高院判决用的措辞是“死者的名誉”。

  关于“死者名誉”与“死者名誉权”的不同观点:

  引用:
  http://cjr.zjol.com.cn/05cjr/system/2002/04/16/000980449.shtml

  中国现行法律保护死者名誉吗?
  通常观点:
  引用:
  http://xwjz1.eastday.com/epublish/gb/paper159/200310/class015900002/hwz643533.htm

  根据民法的有关原理,名誉权属于人身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死者是不可能享有名誉权的。但如果死者名誉可以被任意诋毁而不受到任何制裁,这不仅对死者是不公正不合理的,而且也会影响其近亲属,他们会因此而陷于不同程度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还可能受到社会的非议、歧视和疏远,以致丧失某些本应得到的利益。所以我国司法解释关于死者近亲属有权对死者名誉损害起诉的规定,实质上是把死者名誉视为死者近亲属的一种合法利益加以保护的。

  既然“把死者名誉视为死者近亲属的一种合法利益加以保护”,那么,如果由于死者近亲属的过错,导致了死者近亲属的这种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自然应该由死者近亲属承担责任。

  具体到八卦案,刘子华家人通过出版纪念文集画册、成立刘子华学术研究所、创办刘子华易学网等方式,对刘子华生平及“八卦宇宙论”进行大范围传播,故意欺骗世人,为刘子华盗取不正当名誉,并致使他人根据那些宣传内容得到刘子华本人欺世盗名的评价,造成刘子华人格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损害了刘子华的不正当“名誉”。由于该“名誉”为刘子华家人的合法利益,导致的损害自然应该由刘子华家人承担责任。

(XYS20070707)

从“八卦案”的判决说文科也需要重视

  作者:博导

  王小波在《生命科学与骗术》说过:“科学上认定一个人的发现,是从他没发现开始,(用证据来说明他确实发现了。这种认定,是个有罪推定。举例来说,我王某人在此声称自己最终证明了哥德巴赫猜想(我当然不是认真说的!),就等于把自己置于骗子的地位。直到我拿出了证明,才能脱罪。”

  科学理论的提出和确立都要经过这样的过程,科学才因此而“可靠”“有硬度”,否则早就和“阴阳”、“五行”、“八卦”相提并论,混为一谈了。

  所以,刘子华提出“八卦宇宙论”就已经把自己置于骗子的地位,只有他拿出可信并且经得起考验的证明——而不是自吹自擂或通过传媒大肆炒作——才能洗脱骗子的罪名,在此之前称他是“骗子”“欺世盗名”等等并没有什么不对。但是刘子华不但在当时没拿出经得起考验的证明还大肆宣扬,而且他的“八卦宇宙论”的相关预言还被后人证明是错误的,那么他大约再也洗脱不了骗子的罪名了——虽然可能属于“无意的骗子”的那一种,这样我们叫他“骗子”“欺世盗名”只是陈述一种事实,陈述事实如果也要获罪,那如果不是法律的问题,就一定是法官的问题。

  但是,他的后人在明知错误的情况下继续坚持“八卦宇宙论”,继续进行炒作,那么一定是有意的骗子!

  法官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不仅仅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法律的创造者。法律是“重事实、讲道理”,并且“事实胜于雄辩”的,但是什么是事实却需要雄辩一番,需要法官进行裁判,如果法官法律素养不高,就难免判了“葫芦案”,就难免创造了恶劣的法律先例。

  结论,要重视文科,要加强对法官文科知识的教育。法律应该是典型的文科,如果“轻文”就不会有法学理论的深入探讨,就不会从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中汲取营养,就不会有案例的仔细解剖,也就会一而再,再二三得出现像北京高法这样的“八卦案”。

(XYS20070707)

法院还是很会给人小鞋穿的

  作者:LB

  “庭审中,方是民、科技报社均承认依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刘子华生前对其生平及理论进行过大范围的传播,以恶意欺骗世人,盗取名誉。”

  从这段判决看,法官还是很想打方舟子的板子的嘛。
  -怎样才算“直接证明”。“间接证明”不行么?
  -多大范围才算“大范围”。全世界?中国?四川?成都?登报一次算不算?

  -不“以恶意”就不算欺骗了么?老海龟当年用中国古代天文学去懵洋人的文学文凭算不算骗?

  -“盗”名如何解?一定要象强盗那样明火执仗才算盗?
  中文实在太微妙了。一不当心,就惹官司。老方和科技报社竟然当庭“承认”了,恐怕也是有口莫辩吧。这个判决怎么能算好呢。还是文字狱嘛。

(XYS20070707)

刘子华“博士”与希特勒占领下的法国伪政权有什么联想吗?

  作者:莫尔斯

  刘子华于1939年写就并被通过博士答辩,为何到1943年才授予博士学位?他确实是因为那篇论文而取得的博士学位的吗?

  第二个问题是,1943年是什么时候?那时的法国已经是维希伪政权了吧?在此情况下,发他文凭的那所学校是正常状态的吗?

(XYS20070707)
 



网人评北京高级法院判“八卦案”(7篇)

6 07 2007年

小评北京高法对“八卦宇宙论案”的判决

 

  作者:肖凌

 

  看了北京市高法对“八卦宇宙论”一案的判决,替北京高法脸红,也为中国的司法界担心。他们真的是没水平?还是被其他东西搅乱了逻辑?

  我看很可能是被法律以外的因素所干扰,因为本市中级法院判的案子,本市高级法院很难彻底推翻——那不是给自己人难堪吗,以后还见不见面了?这种“官官相护”的做法在官场可说是一种常态,这样的例子在北京下级法院不胜枚举,而在高法是否也是一种习惯,则需要更多的事例来证明。但是基于对中国社会的了解,做这样的猜测不是异想天开。

  北京高法的判决维持原判的“被告有错”,却大幅度减少了判罚款额,既维持了中级法院和原告的面子,又减轻了初审诸被告的经济负担。似乎是一种折衷的判法,结果是使法院自己丢了面子和可信度,虽然收入了数万元的审理费。

  北京高法判决的基点是确认原案被告对死者刘子华的“人格”使用了“带有丑化性质的贬义性评价”,从而“造成刘子华人格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应构成名誉侵权”。然而,什么时候“欺世盗名”和“江湖术士”变成“人格评价”了呢?“欺世盗名”是两个动宾词组构成,指一种行为,“江湖术士”则恰如其分地描述了刘子华本人的“学术地位”,两者都与“人格”无关。至于这两个词可能使人们对当事人“人格”产生的联想,则是社会文化的问题,与法律无关。难道北京高法也要继武汉中法搞笑的“国际期刊”定义之后,再给“欺世盗名、江湖术士”赋予新义?照如此逻辑,连“狐假虎威”、“鸡鸣狗盗”、“上蹿下跳”之类的贬义词语岂不都成了人格攻击?看来以后的汉语词典要由法院来编撰了。

  此外,北京高法认定原案被告“造成刘子华人格的社会评价降低”一说也难以立足,因为原来社会对刘子华就没有做过“人格”的评价,有的话也是其家属和追捧者的褒扬之词,并非“社会”评价;对刘子华八卦宇宙论早有科学家和天文科普家做过批判,现在的批评者多在说刘的八卦理论荒谬之处和他及家属的所作所为以正视听,这些都是“社会评价”而非“人格评价”,因为一些人正在利用伪科学来蒙骗世人、谋取名利。法院在“社会评价”前故意加上“人格的”这一限定语,无非是借此来判被告有错,没有这个词,法院就无法把被告对刘子华的评论定为“违法”。所谓“社会评价降低”更是可笑,因为评价的“高低”都是主观和暂时的,所掌握的信息发生变化,评价自然也要改变。难道北京高法认为对刘子华“人格”的社会评价只能上升不得降低?难道人格评价的“降低”就等同于对人格的“污辱”而于法不容?其实,在“八卦宇宙论”事件中,社会评价降低的就是该论本身及其追捧者。

  还有就是做出这种判决的法院。


北京高院“八卦案”判决离真理只差一小步

 

  作者:天地良心

 

  读了北京高院(2007)高民终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感到就目前我国司法现状而言,这份判决书无论在判决质量上还是对公正的把握上都属于上品。个人认为,这份判决离真理其实已只有一步之遥了。

  本案中,原审原告的目的无非是两个:一是争口气,要法院认定“八卦理论”是一个真理,至少并不象被告所说的非常荒谬;二是赢点钱,哪怕是赢一点点,让被告气恼一下也好。

  但是,这个判决让原审原告的两个愿望全部落空:一、法院除了认定从目前证据来看,方舟子使用“欺世盗名”来形容刘子华属不妥外,对方舟子的其它言论全部未予否认。因而,评论“八卦理论”非常荒谬的言论至今还可以合法有效地存在和流传。当然,法院更没有承认“八卦理论”是一个真理。二、原告没有赢钱,从经济上看,原、被告都亏了点,亏的数量差不多。这个帐从诉讼费和赔偿上计算一下就能看出。

  个人认为这个判决离真理差了一小步,指的是法院没有认真考虑使用“欺世盗名”来形容刘子华是否合法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本来在事实上很容易查清,在法律上也很容易认定的。审理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辩论已经足够认定这一问题了。

  一篇没有被加以保密的博士论文,不管是否公开发表,都属于学术界注视和研究的对象;而论文的作者,如果没有对其身份加以保密,就进入学术界而变成了公众人物。这一结论,在法治国家和地区的典型判例中已经得到确认。

  博士的学位论文投入学术界,就必须成为被评论和争议的对象,同时作为公众人物,其撰写这一论文的动机也当然成为公众评价的对象。学术争议既可以对事,也可以对人。对论文的评价结论可以是“好”,也可以是“差”;对人的评价可以是“功在千秋”,也可以是“欺世盗名”。

  刘子华把自己的学术成果投入学术界的行为本身就成为方舟子评论的事实基础,他自己有没有大量宣传该学术观点并不重要。方舟子对此的评论是“欺世盗名”,纯粹属于对刘子华个人这一行为的学术评论,并没有捏造事实。言论自由允许公民主观评论自由,但不能捏造事实。“刘子华欺世盗名”这句话并没有叙述刘子华这个人做了什么事,而是综合刘子华这个人的某些言行给出的一个结论性评论。这是具备语文常识的人都能理解的。

  所以,北京高院的这份判决书就变成了:“方舟子说刘子华是欺世盗名的”这个观点是法院不能接受的。那么,法院究竟想要接受什么样的观点呢?法院难道只接受“方舟子说刘子华是功在千秋的”的观点吗?这样倒省事了,建议方舟子可以主动履行道歉义务,在人民日报上头条刊登“刘子华八卦论威振四方,其业绩功在千秋”之类的话。法院可以想想,这样道歉的效果是不是有点“八卦”……

  北京高院把本案唯一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欺世盗名”或是“功在千秋”这个搞笑的话题上,说明了有关法官其实心理是明白的,他们对言论自由的法律是很懂的,这让我感到很欣慰。所以我说这个判决离真理只差一步,而且是一小步。如果该院能再审把这一小步走完,那这个案子就完美了。

  北京高院的判决还表现出了一种诚实的态度。它没有说方舟子为评论“八卦理论”伪造事实,它就直接说,方舟子的观点是不对的,不该说那个人“欺世盗名”,法院就是对方某人的观点不服,要他赔钱。除了这个以外,整个判决书行文用语非常精当,显示了极高的专业水准,在逻辑论证上也是非常严谨,没有什么漏洞。

  相比之下,西安和武汉的法院的那几个法官写的判决书简直是跳梁小丑在演滑稽戏,缺乏基本法律素养不说,在行文上好多地方让人读都读不明白。看了那几张判决书,给人第一感觉不是去申诉,而是先去查查那伙人赖以当法官的文凭是不是大街上买的,纳入新语丝的学术打假话题里去。

  而且,那几个法官极不诚实,明明是反对方舟子的观点,却硬在事实问题上进行伪造,把对方舟子有利的事实说成没有,把丁某、肖某捏造的事实说是真实的。

  一个人的无知是知识问题,一个人的不诚实是品德问题,西安和武汉的法院的那几个法官有品德问题。新语丝打假中提到的好多造假者其实都和这伙人一样存在道德问题:明明是抄来的偏不承认;编造中国古代靠中医医疗水平很高的谎言;明明是男盗女娼却偏要说是德智体综合考虑;把西方在竞争环境制约下的学术自主说成是中国教育垄断体制下的学术独裁。

  最后,还是回到本文的话题,北京高院“八卦案”判决是一份诚实的判决;因为它诚实,所以它离真理只差了一小步。

建议先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作者:Yush

 

  按正在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申请再审应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但该草案还没施行:

  http://www.legaldaily.com.cn/0705/2007-06/25/content_645216.htm

  判决书说“庭审中,方是民、科技报社均承认依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刘子华生前对其生平及理论进行过大范围的传播,以恶意欺骗世人,盗取名誉”。所以,可以先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为再审事由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如果不行,下一步再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

  可以提取刘子华1989年出版的《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中的部分文字作为新证据。如果能找到解放前刘子华“大言不惭地到处宣扬“我怎样发现一颗新行星””的证据更好,如果找不到,可以用以前没有提交过的卞德培的文章作为间接证据。

  新证据还有刘子华书中提到的下列书刊:“《人民日报(海外版)》(1987年12月13日),《科学报》(1987年12月11日),《科学时代》(1983年第3期),《科学博览》(1988年第4期),等等”。

  以及卞德培提到的下列书刊:
  四川《科学文艺》1983年第1期……报告文学《隐没着的星》……1983年8月号《新华月报》(文摘版)转载了
1983年第3期《科学时代》上的一篇文章,题目为《太极八卦图与现代科学》……把这项“发现”列为知识竞赛题目之一,如
1983年第 10期《山西青年》的《中华的世界第一》
  另外,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间接证据同样有效,尽管“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所以判决书“依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明……”说法不能令人信服。实际上,依现有证据(“涉案文章中提到的张钰哲的文章、解放前报纸上刊登的朴英的文章、李元的所谓“木王星”根本不存在的文章”)完全可以“间接证明”,而刘子华书中的部分内容则可以“直接证明”。

  关于“故意欺骗世人,盗取不正当名誉”或“恶意欺骗世人,盗取名誉”中的“故意”/“恶意”:

  刘子华书中提到“国内报刊、杂志和书籍对刘子华的著作、生平做了大量介绍”,证明他对那些宣传是知情的。

  四川《科学文艺》1983年第1期《隐没着的星》是一篇报告文学,证明他是接受了该报告文学作者采访的。

  以下“科学无神论”上的两篇文章从刘子华《八卦宇宙论》本身证明他欺世盗名:

  引用:
  http://www.kxwsl.com/ReadNews.asp?NewsID=2262
  关于刘子华是个伪科学家的证明
  刘子华……对自己观点的缺陷就心知肚明……
  http://www.kxwsl.com/ReadNews.asp?NewsID=2399
  刘子华用“太极中心说”欺世盗名
  ……
把一个自己都不采信的论点说成可与划时代的学说相提并论,这种行为难道还只能说是学术问题、不能说是人格问题吗?刘子华在自己书中的那些表面上挂“太极中心”的名,实质上还是按“太阳中心”推演的文字难道不是形容他“欺世盗名”的根据吗?对确实存在人格问题的公众人物,如实评价他的人格,难道是“进行人格攻击”[3]吗?刘子华自己做了有损自己人格、有害自己名誉的事情,难道应该由指出他这一错误的人向他赔礼道歉吗?难道一个人在学术上欺世盗名不是“严重不当”,反倒是评论这种欺世盗名的行为才是“严重不当”(同前)吗?

  另有:
  http://www.kxwsl.com/ReadNews.asp?NewsID=2204
  http://www.kxwsl.com/ReadNews.asp?NewsID=2347
  http://www.kxwsl.com/ReadNews.asp?NewsID=2380

支持老方向最高法院要求再审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案!

 

  作者:JFF

 

  希望最高法院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像北京高级法院一样各打50大板貌似公正地和稀泥。如果法律不能惩罚欺世盗名半个多世纪的刘子华,至少也不要去惩罚批评欺世盗名敢于说真话的方舟子等有良知的媒体。

  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案,欺世盗名的西翻萝卜章案,欺世盗名的肖氏反射弧案是新语丝最近打的的三个有典型意义的大案。这些欺世盗名的骗子流氓,不管他们头上有多少光环,不管他们有多少既得利益者的支持,不管他们如何穷凶极恶的反扑,只要新语丝坚持和他们作斗争,骗子终将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和这些欺世盗名的骗子流氓作斗争,不妥协就是胜利,不屈服就是胜利,坚守阵地就是胜利。

从科学史角度看刘子华的“欺世盗名”

 

  作者:sl

 

  1543年, 哥白尼(Nicolaus
Copernicus,1473-1543)发表阐述日心说的《天体运行论》
  1606年, 荷兰人利伯希(HansLippershey)发明望远镜
  1609年, 开普勒(Johannes
Kepler,1571-1630)发表《宇宙和谐论》,提出行星运动三定律
  1610年, 伽利略(Galileo
Galilei,1564-1642)发现了木星的四颗卫星,后发表《关于托勒玫和哥白尼两大世界体系的对话》支持日心说

  1687年,
牛顿(1642-1727)发表《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拉丁文版),提出万有引力定律和数学表述的微积分算法

  1729年, 莫特将《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译成英文付印
  1759年, 《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法文全译本付印
  1799~1825年,拉普拉斯(Laplace,Pierre-Simon,1749-1827)出版了5卷16册《天体力学》,证明天体摄动效应是守恒和周期性的

  1851年, 法国科学家家傅科(Jean Bernard Leon
Foucault,1819~1868)当众做了钟摆试验验证地球自转
  1871年,
赫歇耳(Herschel)用自制望远镜发现了天王星(Uranus),英国人亚当斯与法国人勒威耶马上根据所观察到的木星,土星和天王星的位置经过计算独立预测了海王星(neptune)位置

  1930年, 美国亚利桑那州的Lowell天文台的Clyde W.
Tombaugh对根据观察结果,发现了冥王星。但根据2006年08月24日国际天文学联合会大会的决议:冥王星被视为是太阳系的“矮行星”(小行星序列号:134340),不再被视为行星

  从以上的历史可以看出,出过拉普拉斯,傅科,庞加莱(Henri
Poincaré,1854-1912)等著名人物的法国科学界主流会评价1940年代的刘子华”八卦宇宙论”是不可想像的。刘子华从巴黎大学文学院拿的是文学博士学位,他如果有基本阅读能力的话,不可能不知道以上这些文献,知道自己的研究不是主流科学研究,但是他和现在中国众多的民科妄想家一样,”刘先生自己大言不惭地到处宣扬“我怎样发现一颗新行星”,他还特地请了根本不懂科学和天文学的官僚出来写文章捧场,说是刘先生“发现”了新行星。一时间在当时重庆等地的报纸上,大大地宣传了一番。”这不是“欺世盗名”是什么?

北京高院对八卦刘的判决有四大怪

 

  作者:求真

 

  中国的死人有名誉权(人格权的一部分也),一大怪也,不知道几千年前的死人有没有?外国死人有没有?

  中国的死人不仅有名誉权,名誉受损的赔偿给付除了赔礼道歉之外,居然还有金钱,二大怪也。

  中国的死人名誉受损的金钱赔偿,我本来以为是烧给死者的纸钱,没想到是人民币,三大怪也。

  中国的死人名誉受损的金钱赔偿人民币,居然是付给死人的家属的,四大怪也,究竟谁的名誉受损了?

八卦理论

 

  作者:海水一滴

 

  北京高院的判决确实令人失望,目前我国国民的判断能力比较低,特别是青少年辨别能力差,如果八卦这样明显迷信的东西都不能打击,确实会使很多年轻人把握不到方向。我在那个混乱的80年代就花了很多时间去练习八卦掌,浪费了不少时间,后来还是觉得跑步对身体的效果更加好,练习拳击和一般的散打也比练习八卦掌要好,八卦掌纯粹是糊弄人的,也可以说是欺世盗名的,好在现在这些东西不流行,但是我担心北京高院判决生效以后,八卦会流行,伪科学也得到了支持。

 



对学术造假者何必“厚道”

6 07 2007年
 

   
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最近发布今年第一号简报,通报13例涉及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弄虚作假、发表论文一稿多投的典型案例,“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差不多同时,美国卫生和人类服务部科研诚实办公室也发布了对分别发生在科罗拉多州立大学和德州大学的两起论文造假事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并列出造假者名字。

   
相反地,国家自然基金委的简报却特地隐去名字和单位名称,也未说明如何处理造假者。如果不是其中有几起举报者曾经向我投稿在网上公布过,我也会和一般读者一样看得一头雾水。

   
学术造假在中国泛滥成灾的因素很多,其中很关键的一条,就是缺乏监督和处理。国家自然基金委近年来每年都发布一次有关简报,已是非常难得,还没有见到国内有其他科研管理机构也这么做的。然而,在简报中体贴地为造假者隐姓埋名,实在看不出来这如何能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这方面应该向美国人学习,揭露造假者指名道姓不厚道,才能起到监督、威慑作用。造假者自己都不要脸了,你还替他保那张脸皮干什么呢?

   
经常听到有人苦口婆心地劝说举报者、打假者“做人要厚道”,这种乡愿风气的盛行,也是造假泛滥的因素之一。做人要不要厚道,得看是对什么样的人和事。对造假行为、造假者厚道,就是对公众不厚道。在简报中用“某校某人”和公众打哑谜,厚道吗?且不说学术造假对公众利益的巨大危害了。

   
   
遮遮掩掩地公布出来的这13起事件涉及的都是一些小人物,情节也不算严重。比这严重得多,涉及到重量级人物,而且在国家自然基金委管辖范围内的造假事件并不是没有,我们曾经在网上有根有据地揭露过很多起,但是并没有见到国家自然基金委有所交代。

   
学术地位越高,掌握的科研资源越多,造假造成的危害就越大,影响也更加恶劣。因此,打击学术造假本来应该重点打击的是学术地位比较高的人。当然,并不是说对学术地位低的人就应该放过。不过,对老虎厚道到一概敬而远之的地步,只是捉几只小苍蝇摆出来展览,总会让人觉得不那么公平吧,难道只有小人物才需要警示教育?

2007.6.22.

(《法制晚报》2007.7.3)

(XYS20070706)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