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法院要到北京对我采取强制措施
2 04 2011年武汉法院的执行法官称,如果我和肖传国和解,可以把2009年从我妻子帐号强行划走给肖传国的4万元“精神损失赔偿”退还。这个建议被我拒绝,我与毫无悔意的雇凶报复者不存在和解的可能。法官又威胁,清明节后要到北京对我采取强制措施。这是什么意思,要逼我再赔给肖传国4万元吗?把赔偿总额提高到8万元?中国还有这样的法院?
分类 : 学术打假
武汉法院的执行法官称,如果我和肖传国和解,可以把2009年从我妻子帐号强行划走给肖传国的4万元“精神损失赔偿”退还。这个建议被我拒绝,我与毫无悔意的雇凶报复者不存在和解的可能。法官又威胁,清明节后要到北京对我采取强制措施。这是什么意思,要逼我再赔给肖传国4万元吗?把赔偿总额提高到8万元?中国还有这样的法院?
按:《新快报》对肖传国的独家专访透露了两条信息:肖传国出狱后在华中科大同济医学院泌尿外科研究所所长办公室上班,这两天还要继续做“肖氏手术”。莫非此前华中科大和同济医学院宣布的对他的处分是骗公众的,其实肖在该校、该医院一切照旧?难怪肖传国一放出来就矢口否认自己犯罪、认罪,“雇凶伤人”成了谣言、诽谤,中国法律成了笑话……
接受新快报独家专访,肖传国出狱后首次面对媒体——
十年缠斗,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教授、97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首席科学家肖传国与知名“打假斗士”方舟子之争,在半年前,以一场轰动一时的“雇凶伤人”案为节点暂告一段落:肖传国被判处拘役5个半月。因为打斗中使用了铁锤,肖传国一度被媒体戏称为“铁锤教授”。3月17日,肖传国悄然出狱。十天后,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泌尿外科研究所所长办公室,肖传国出狱后首度开口,接受新快报记者独家专访,回应长达十年之久的方肖之争和这半年来命运的大起伏。
仍在旧办公室上班
3月26日,几经周折,新快报记者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泌尿外科研究所的所长办公室里见到了肖传国。尽管华中科技大学已经解除肖传国在学校担任的行政职务,但显然,所长办公室还是他的办公场所。这是他出狱之后首次面对媒体,在见完本报记者后,肖传国又急匆匆地参加一个工作会议。当记者问及其工作动向时,肖传国没有正面回答。
记者查看肖传国的微博也发现,早在3月1日,肖传国尚未出狱之时,这一实名微博已经公布了美国卫生部更新记录肯定肖传国科研继续进行的消息,为肖氏手术辩护之心可见一斑。在他的微博上,有一名病人指责肖氏手术不仅没有治好女儿的大小便,还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诅咒肖传国是刽子手……而肖传国在昨日平静而自信地回复:“别着急。如果你女儿真是病人,我会帮助你的。也只有我才能帮你女儿。”
“没买凶不服判决”
“我不服判决!我没有买凶,都是媒体造谣。”说起伤人案一事,肖传国表示,首先他认为寻衅滋事的罪名有误,其次是“我从来都没有雇凶伤人,只是亲戚看不过眼,想帮忙教训一下。我没买凶。”为此,他已经对案件提出了申诉。而另一方面,方舟子也认为判决过轻,提出了申诉。
经历牢狱之灾,又身为学者,肖传国对很多非议显得宽容平和了。比如对那些认为手术无效而一直起诉他的患者,他说:“请理解与同情那些因为做了‘肖氏反射弧手术’而无效的病人或家属,不论他们是否被人利用,肖传国教授希望大家在网上不要再指责他(她)们的诉求和过激行为,毕竟他(她)们得这种病己经在人生的心态、心理上留下很大的阴影和创伤,我们正常人、医生都要给他们宽容的心。”但谈及“宿敌”方舟子,他表现得则有些矛盾,既会按捺不住地怨恨——“一条疯狗围着你十年,你怎样也要踢一脚啊”,又有些不愿恋战、只求相安无事的退却之意。
方肖微博继续“斗”
昨晚7时,肖传国实名微博称:“我从没犯罪,更没‘认罪’。所谓‘十万买凶伤人’,‘雇凶伤人’均属造谣、诽谤。详细内情待我将手头一些国内外病人来信回复完毕后向大家公布。中国的法律也就是个笑话。中国的媒体也就是个笑话。”
晚9时许,方舟子立即对此微博做出回应:“肖传国一放出来就矢口否认自己犯罪、认罪,‘雇凶伤人’成了谣言、诽谤,中国法律成了笑话……那些全国人民都看到的认罪视频、供词全是公安局伪造的?《检察日报》前几天还发表文章要大家相信肖传国已被改造好了呢,就是这么改造的?如此嚣张,这就是重罪轻判的后果。”
向新快报记者剖析了“打人”动机,肖传国直言:
一条疯狗围着你十年你怎样也要踢一脚啊
刑满获释才10天,肖传国已经重新开始工作。
此前,他是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著名的教授,是“973”国家重点的首席科学家,甚至距离中国科学院院士也仅有一步之遥。但在5个半月前,因为迈出了“报仇”的极端一步,他付出了沉重代价。沦为了阶下囚,也引发了学术界的一片哗然。
对于在狱中的情况,肖传国不想多提。但他显然对方舟子指责其手术作假不满,也坦然向记者剖析了“打人”动机。对话中肖传国的语调平缓,温文尔雅,却又不时露出孤傲神色。
谈工作
还要去两个国家开刀
新快报:出狱后这段时间,您在做什么?
肖传国:这段时间主要是在休息。
新快报:您下一步有什么工作计划?
肖传国:这个不用考虑,近期还要去两个国家开刀。
谈卫生部结论
我倒希望卫生部叫停
新快报:对于这个手术,卫生部组织的专家认为脊髓神经损害患者的排尿问题是一个有临床需求、技术难度很高、国际上尚未完全攻克的医学难题。利用人工建立体神经-内脏神经吻合术解决这个难题是一项探索性研究。同时认为这个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的循证医学证据尚不足,对这个技术是否适用于临床应用,还要充分的论证。有媒体解读为卫生部叫停了肖氏手术?
肖传国:没有叫停,我们还准备继续做呢,这两天又来了新病人,怎么会叫停呢?我倒希望卫生部说手术是假的,叫停,闹得越凶越好。我们已经在全世界推广开了,美国随访了多年的结果都是支持我的。方舟子是最知道这个手术的好的。这些脏水没有用,好人坏不了,坏人也好不了。
新快报:您能说说治疗情况的具体数据吗?
肖传国:我们在国内做了2000例,有400人说没有效果也是正常的,有效率达80%。国外做了几十例,也是80%的有效率。
谈“打人”事件
正常途径找不到公道
新快报:对于判决,您有什么看法?
肖传国:我不服。网上的文章没有一篇没造谣的。说我花了10万元雇凶,完全没这回事情。我没有雇凶,是我们自己的亲戚,之前他的孩子上不了大学,我们帮过他。方舟子一直污蔑我,他实在看不下去了,说要去打方舟子。他和我说了,我没拦他。法院的判决书上也写的是我接受戴建湘找人殴打“二方”的建议,你可以去查。
新快报:您为什么不拦他?
肖传国:一条疯狗围着你十年,你怎样也要踢一脚啊。法院的判决书上说起因是学术争议,其实他(方舟子)什么都不懂。之前我通过法律手段,起诉过他多次的造谣,但是通过正常的途径都找不到公道。
谈病人
术后无效病人还有机会
新快报:那您现在还会继续向方舟子讨公道吗?
肖传国:我们先别谈方(舟子)的事。对病人的问题我可以表达一个意思,请理解与同情那些因为做了“肖氏反射弧手术”而无效的病人或家属,不论他们是否被人利用,我希望大家在网上不要再指责他们的诉求和过激行为。我也强烈反对鼓励有效病人上网“现身说法”支持肖氏反射弧手术,因为他们将来也要过正常的家庭生活、要恋爱结婚等等,如果一经过媒体曝光,对他们的隐私保护与未来都没有好处。那些术后无效病人如果经检查的确无效,应该重新作一次“肖氏反射弧手术”,手术会比第一次困难,但如果我亲自去做,应该还有80%成功的把握。但是病人应该明白,肖氏手术只能解决大小便问题,对病人因为脊髓栓系而引起的双下肢问题没有什么帮助。下肢问题随年龄增长而逐渐加重,与做不做肖氏手术没太大关系。
谈业内评价
不是我手术的理论性比较弱而是我们医生理论水平太低
新快报:有医学界的同行表示,您的肖氏手术的理论性不强,很多同行没有办法弄明白,导致手术只有极少的人能够做,很难推广?
肖传国(略微激动):你听我说,不是我手术的理论性比较弱,而是我们的医生理论水平太低,你就把这个话给我写上去。我建议你采访几个更牛的专家。
统筹:新快报记者肖萍 采写:新快报特派武汉记者曹晶晶
新语丝镜像点xys5.dxiong.com今天遭受DoS攻击,不得不暂时关闭。经排查,攻击与新语丝在2010年11月11日揭露湖南省高院行政庭法官张坤世抄袭论文一事有关。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博士研究生文化,自由撰稿人,住北京市;系刑事案件被害人。
申诉人:方玄昌,男,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淳安县,大学文化,《财经》杂志社科学栏目编辑,住北京市,系刑事案件被害人。
二申诉人之代理人:彭剑,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59627171 二申诉人的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48号北人泽洋大厦10层1005室 邮政编码:100022。
原审案号:
一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0)石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刑终字第3377号刑事裁定
被告人肖传国、戴建湘、许立春、龙光兴、康拥军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判决:一、被告人肖传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半月;二、被告人戴建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半月;三、被告人许立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四、被告人龙光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五、被告人康拥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一个半月。二审维持原判。申诉人不服上述裁判,特申诉。
申诉请求:
请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判。
申诉的法定事由: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二.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申诉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适用法律有误、判定罪名明显错误。
(一)因“肖氏术”的治愈率为零且有高致残率,而非肖传国自吹的“治愈率85%”;申诉人方面对肖传国的继续揭发会导致肖传国身败名裂,故肖传国有故意杀人的充分动机;肖传国通过戴建湘雇来的直接凶手是用铁器向申诉人的头部袭击;凶手欲以铁锤和钢管袭击方舟子;方玄昌头部被打得血流如注,伤口深入到颅骨,凶手许立春还供认其接到“石景山这个要打重一点”的指令,再结合肖传国蓄谋已久、凶手数月内长期蹲点伺机作案的情况,明显说明被告人行凶的目的是取两位被害人的性命,而不是故意伤害,更不是寻衅滋事。司法机关应将案件定性为“故意杀人未遂”,而不能听信在被告人为减轻自己的罪责而承认的“故意伤害”的辩解。
(二)倘若难以认定“故意杀人未遂”罪名,则至少应认定“故意重伤未遂”的罪名。
退一步讲,因目前没有取得被告人有故意杀人意图的供述,倘若法院认为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有一定的难度,则因被告人故意伤害申诉人意图明显,故本案至少也应以故意伤害罪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三)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1. 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有轻伤以上后果。刑法并没有要求必须达到什么样的后果方构成故意伤害罪,现有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有轻伤以上后果的规定;刑法也没有规定故意伤害罪没有未遂的犯罪形态。
2.伤害后果不是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唯一标准。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判断一个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就是看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评价行为社会危害性,不能简单以结果论,否则对未遂行为、预备行为以及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人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从刑法理论上讲,定罪情节包括犯罪对象、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方法、手段、结果、犯罪完成的程度、犯罪的组织形式、犯罪前科等。
对于故意伤害行为,轻伤以上只是定罪的标准之一,而不是唯一标准。故意伤害案件,绝不能简单地以故意伤害行为的直接结果论。
3.坚持轻伤以上标准会对未遂行为无法定罪。如果主观地坚持必须有轻伤后果才构成犯罪,对有其它情节恶劣的轻微伤害行为也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必然会放纵犯罪,从法理上也讲不通,实践中也行不通。
总之,原审明显适用法律、判定罪名错误。
二.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一)京华时报2010年6月26日文章《〈财经〉杂志编辑夜遭钢筋袭头》(申诉证据一)报道称:“海军总医院接诊的大夫表示,伤者(方玄昌)刚来时衣服前后已被血浸湿,并出现休克昏迷”。
而海军总医院接诊病历明显不合格、未如实反映伤情,如:病历所述胸部多处伤,实际不存在;背上有四处伤,而病历仅记录一处;头部伤不在病历所述的颅顶;脚上伤在左踝,而不在病历所述的右踝;左手、右臂伤未记录;血压过低的情况,亦未在病历记录;脉搏、呼吸等重要生命体征均未记录,因此,显然不能仅仅依据病历来评定人身损伤程度,而作为中立媒体作出的上述报道及相关证人陈述,其客观性应当在一定方面上优于上述错误、漏洞明显的病历。
总之,而应当结合其它书证、证人证言,全面查明事实,客观地进行人身损伤程度鉴定。
(二)2010年11月09日卫生部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就“肖氏反射弧手术”的有关问题代表卫生部答复(申诉证据二):“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吻合术(即‘肖氏反射弧手术’)……这个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的循证医学证据尚不足,对这个技术是否适用于临床应用,还要进行充分的论证”。
这个新证据证明了肖传国自创的手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的循证医学证据尚不足,对这个技术是否适用于临床应用,还要进行充分的论证”,而现实是肖传国长期自吹:“关于治愈率。这类病人,10个能治疗好一个也是重要突破了-证明了人工反射弧的理论。我很高兴是80%左右”(见申诉证据三),“自‘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技术推广以来,已有400多例(2009年表述为“1500多例”)患者接受这一手术,治愈率达80%~~85%,使患者实现自控排尿,彻底解决了大小便失禁问题”(见申诉证据四、五),因此,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肖传国犯罪的目的绝对不是简单地“对被害人方是民、方玄昌等人在互联网和其他媒体上质疑其学术成果不满”,而是为了阻止申诉人等了解真相的正义人士对他继续批评、揭发其欺诈,以避免他身败名裂;结合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肖传国有故意杀人的充分动机。
三.原审认定关键事实错误、遗漏重要案情、部分事实不清。
(一)原审判决认定“肖传国”“随意殴打他人”,明显与事实不符。
肖传国的供述及其它证据足以说明,对加害两位申诉人,肖传国是蓄谋已久,犯罪对象确定,没有任何“随意”的因素;此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也均认同。
(二)原审判决遗漏了肖传国告诉凶手“被害人的行踪”、被害人照片附言住所信息后特别标注“电梯里有录像”、行凶者得到“石景山这个要打重一点”指令等重要事实,隐瞒了肖传国的直接犯罪故意和极大的阴险恶意。
肖传国供认自己“给他们(指肖的雇凶)提供了被害人的姓名、住址等相关信息,通过电话、短信告诉‘我的亲友’(指肖的雇凶)被害人的行踪,一共给过‘小满’7万元人民币,作为差旅费及感谢费”。
重要书证——申诉人照片及附言中的“电梯里有录像”,足以说明肖传国蓄谋已久,并可证明肖传国刻意暗示凶手可到申诉人住所行凶。
(三)原审没有正确认定肖传国的犯罪目的。
肖传国供述其犯罪目的是“打对方一下,出出气,警告一下就行了”、让“出出丑”,但该供述明显与犯罪工具为铁器、凶手向申诉人头部袭击的情节、肖供述的“把方开会的情况发短信告诉他们”、长期伺机作案等事实矛盾。
倘若肖传国仅仅是为“出出气”,倘若其真如其自称是有成就的知名的医学家,可获得“诺贝尔奖”,那么,它只需要出示足以支持其手术治愈率为85%的有效证据,就可反驳申诉人的质疑,就足以让申诉人失信于民、颜面扫地,就足以让肖传国“出出气”了;可他却没有提交或提供相关有效证据。
倘若肖传国仅仅是为让申诉人“出出丑”,而他知道申诉人住所或工作单位,知道申诉人开会情况,那它为何不让凶手在申诉人单位或会场撒野呢?
总之,各证据和事实不能支持肖传国“出出气,警告一下”的犯罪目的,反支持了申诉人指出的“肖传国想让被害人闭口、停止批评揭发”的犯罪目的观点。
(四)有关犯意的起意,肖传国说是戴建湘起意,戴说是肖起意,即重要被告人在警检时的供述互相矛盾。
肖传国在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庭上对其雇凶细节陈述均存在较大差异,甚至有相互矛盾的地方,且与戴建湘的供述不符。
虽然公诉人在庭审时指出肖传国的前后供述存在较大差异,但法院并没有进一步对该事实进行厘清。
(五)对被告人肖传国的犯罪意图,各方存在极大争议。
犯罪动机、目的、意图的查明,事关罪名判定。申诉人认为从肖传国的犯罪动机、凶徒的犯罪手段及行为的凶残程度、凶手在重创方玄昌后仍然阻止其逃离、买凶金额巨大等案情可判定肖传国的犯罪意图是故意杀人;被告人、辩护人辩称犯罪意图是故意伤害、“教训一下申诉人”;公诉人则认为犯罪意图是寻衅滋事。
显然,肖传国蓄谋已久、酬金和经费巨大、凶手长期蹲点伺机作案、使用可致命的铁器行凶、向被害人头部击打、特意指示“石景山这个要打重一点”等等已查明的案情,难以让人认同肖传国的犯罪意图仅仅就是“故意伤害”、“教训一下被害人”。
凶手在被害人头部受到致命伤之后依然不放过方玄昌,反复攻击其要害部位,并阻止受害人逃离,明显暴露出杀人意图。
(六)肖传国前后对其犯罪动机的供述各不相同。检察院讯问笔录记载其犯罪是因“就是他们二人组织在中国的平面媒体对我进行大量的污蔑、造谣”,然而在法庭庭审时被告人肖传国又说其犯罪主要原因是因二申诉人撰写的文章对其老师、妻子和家人进行侮辱和诽谤。
被告人肖传国指控二方“侮辱、诽谤其老师、妻子”,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而是肖传国为隐瞒其犯罪动机、目的、意图的再一次信口雌黄。并且,这个表述明显是对方舟子的再次诬蔑。
被告人肖传国当庭表示,对方玄昌的袭击是为了“他将我比作黄禹锡,比作罪犯”,这又是不实之词。方玄昌文章中明确了相关评价系在引用另一位专家的话,且是明指其学术欺诈方面;况且,即使确系方玄昌将被批评者比喻成一个罪犯,正常的被批评者也不至于花数万元钱雇凶千里伏击;也只有象肖传国这样的弥天大谎将被揭穿的科学界大骗子才能如此铤而走险、孤注一掷、雇凶灭口。
再结合作案时期、买凶数额巨大等信息综合判断,被告人肖传国的作案动机就是要阻止方是民和方玄昌对自己学术骗局的进一步揭露,以避免自己身败名裂;即明显是为了灭口。
(七)原审法院驳回申诉人提出的伤情重新鉴定申请,未能全面地确凿认定方玄昌人身损害程度,亦不公平。
(八)法院应对申诉人对肖传国的批评质疑、揭发的正当性作出必要的调查了解,进而得出申诉人有无过错的判断,亦能辨明肖传国犯罪的主观恶性有多大。但就此,至今法院未作调查。
1.若申诉人批评、揭发肖传国的言行是正当的,则肖传国雇凶系为避免其欺诈被揭发而进行的报复或灭口、罪大恶极,则司法机关应从重严惩肖传国。
2.若申诉人批评、揭发肖传国的言行是错误的,则肖传国雇凶系“事出有因、受害方有过错”,则司法机关应从轻判处肖传国。
因此,对肖传国犯罪的起因——申诉人的批评、揭发,法院应作必要的调查。
总之,原审认定关键事实错误、遗漏重要案情、部分事实不清,对各被告人之间的矛盾供述尚未审查清楚,而径行判决,明显错误。
四.原审量刑畸轻,严重背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这么轻微的判决,不仅起不到威慑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是在鼓励犯罪。这些被告人几个月放出来后会不会变本加厉地进行报复?其他人会不会跟着学?这些都是不能不考虑的现实问题。申诉人感到自己的人身安全毫无保障。此次袭击,申诉人侥幸逃脱,但下次可无法保证也如此侥幸。
即使不以故意杀人未遂起诉,以寻衅滋事罪起诉,最高也可以判5年有期徒刑。现在竟判以轻得不能再轻的拘役刑罚,对一起全国瞩目、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此判决,这不是在鼓励别人都来向我们寻衅滋事吗?
肖传国在法庭上继续恶毒诽谤、攻击申诉人;对其犯罪行为,没有丝毫悔意,没有任何悔罪表现。
原审裁判里面没有列举任何理由说明为什么要对肖传国等人轻判。而肖传国属于雇人行凶、共同犯罪、认罪态度不好(八次讯问后才承认涉案、前后供述不一致、当庭作无罪辩护)、没有任何悔改表现、社会影响恶劣、没有赔偿被害人损失,不具备轻判的任何条件。
原审作出的极其从轻的刑罚,同其它众多司法案例相比,明显量刑畸轻。
原审也没有考虑案件的连续犯罪情节,没有依司法实践惯例对连续犯酌情从重惩处。
本案重罪轻判,等同于放纵犯罪。
五.原审对重要案情事实的定性有误。
肖传国供认自己“给他们(指肖的雇凶)提供了申诉人的姓名、住址等相关信息,通过电话、短信告诉‘我的亲友’(指肖的雇凶)申诉人的行踪,一共给过‘小满’7万元人民币,作为差旅费及感谢费”。
上述肖传国在其他被告人犯罪过程中进一步告知“申诉人的行踪”等事实,结合许立春供认的接到“石景山这个要打重一点”的指令,足以证实肖传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也证明了肖传国至少是在犯罪过程中指使其他被告人加害申诉人,而不是仅仅在犯罪行为初期“同意”被告人戴建湘雇人加害申诉人。
因此,仅认定肖传国“接受被告人戴建湘找人殴打方是民和方玄昌的提议”,与事实不符,更悖于常理。
六.二审未如实记载我方提交二审证据材料的情况。
二审裁定称:“原审被害人方是民、方玄昌及其诉讼代理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而真实情况是我方于二审期间——2010年10月29日已提交了大量证据欲证明刑事被告人真实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有《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为凭(见申诉证据六)。
七.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后,原审法院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二)本案是被告人肖传国指使被告人戴建湘作案,戴建湘再雇佣其它被告人作案,且肖传国与戴建湘的供述间存在重大矛盾,因此,本案明显是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三)原审亦违反京检发(2007)197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快速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的明确规定。
本案案情并不简单,事实不清,检方、辩方、受害方对罪名等法律适用争议明显且争议很大,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四)2010年10月10日13:30左右原审法官宣布简易程序终结休庭、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离开法院后,没有以书面或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将该日下午再开庭的信息通知到申诉人方是民的诉讼代理人彭剑律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有关规定。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往往因为推脱罪责等原因否认有较重罪名的故意,使案情变得复杂,给定案带来一定困难,这就需要进一步分析犯罪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将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相结合来判断被告人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不仅要注意被告人前后的供述是否一致,还要注意将被告人的供述与其它证据相结合,进行综合分析。
肖传国因犯罪曾在美国被监禁;肖传国在中国对方是民提起过四起民事诉讼、一起刑事自诉;肖传国在美对其前妻、前雇主、路人等提起多起民事诉讼。除由武汉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肖传国胜诉,其它的肖提起的绝大多数案件,肖传国均败诉、或由其自己撤诉、或法院不予立案受理。肖传国涉诉的绝大多数案件,聘请律师外,他本人也亲自出庭,因此,肖传国拥有较丰富的反侦讯经验;其他被告人亦多有受刑罚记录。
早在2006年,肖传国①谎称国外任职②虚报获奖信息③谎报自己“理论”被国外权威教科书采纳④隐瞒前人研究,自创“新概念”⑤将尚需加强基础研究的理论应用于临床,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开展手术⑥自吹获得“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最高奖”⑦违背常识惯例荒谬定义“国际期刊”等丑行便被曝光;而肖传国竟自称“坚决反对学术浮夸和弄虚作假”,且在行凶后贼喊捉贼,可见其大言不惭、厚颜无耻,是世间罕见的,故它口中难以吐露真言,更别提什么“忏悔”。司法机关不应轻信肖传国的狡辩。
本案自6月24日夜方玄昌受袭击开始,就受到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而随着方舟子遇袭、肖传国的落网,这一案子受到新闻界、科学界乃至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对于公安部督办、举国瞩目的这样一个重要案件,原审法院却遵从了“轻刑快审”的非法预设原则,以仓促甚至是草率的方式来审判。如此判决,对于受害人、社会公众及司法系统本身,都难以交代过去。罪名错误、刑罚畸轻的原审裁判,对于两位被害人来说,意味着从此无法奢望法律保护人身安全;更严重的是,原审裁判客观上保护甚至鼓励了雇凶罪犯,让行恶者更加肆无忌惮,而令正义人士顾虑重重、如履薄冰,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一次肆意挑战。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原审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且一审违反足以影响公正审判的法定程序、二审无视我方提供的证据;若不及时纠正原审裁判,势必将造成更为恶劣的不良影响,败坏中国司法声誉,故强烈要求最高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方是民
申诉人:方玄昌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
葛教授很委屈,说我严厉批评他包庇了朱学勤是“胡说八道”,因为他是代表委员会发言的,质问我“就算包庇也是委员会包庇,怎么知道是我在包庇”,还要教我逻辑。我严厉批评葛教授的,正是他“以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发言人的身份为其(指朱学勤)文过饰非,误导公众”,如果葛教授不同意委员会对朱学勤的包庇,他本人没有包庇朱学勤,他又何必代表委员会发言?委员会的发言人一般就是委员会里最活跃、能代表委员会、认同甚至促成委员会结论的人。葛教授“应该有这点逻辑”。何况他对此事件有的发言明显是在讲个人看法。
葛教授批评我在朱学勤事件中“用不正常的方式”,请葛教授具体地说说,我都采取了什么不正常的方式?我没有用葛教授最深恶痛绝的“匿名举报”,而是用实名把信件快递给贵委员会,这就不正常了?
葛教授说“他至今都没有给我们提供过任何有价值的东西,还在网上扬言要发公开信。但公开信在哪里呢,我至今没有看到。”
我给贵会提供了15处朱学勤低级翻译错误的例子,提供了朱学勤抄袭的更多比对的链接,又教了贵会一些你们没搞明白的学术规范的基本常识,以帮助贵会如何分辨抄袭,葛教授认为这些没有任何价值?那么葛教授认为什么资料、观点才有价值?证明朱学勤没有抄袭的资料和观点吗?
我检索了我的博客和微博,没有查到我“扬言要发公开信”,如果有的话,那也指的是《请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重启调查朱学勤抄袭案》,葛教授居然还没有看到?
葛教授说:“朱学勤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学术问题。照理说,该学术领域的人是最有发言权的。但是我们并没有看到一个学术界(历史学界)的人出来说话。这个是不正常的,这就不像一个正常的学术讨论了。”
朱学勤的问题不是一个“学术问题”,而是一个学术规范的问题。对学术论文是否抄袭的认定标准,各个领域基本相同。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的成员中只有葛教授一人在历史学界,如果按照葛教授的逻辑,只有历史学界的人才最有资格认定朱学勤论文是否抄袭,那么由该委员会来鉴定朱学勤论文是不是也不正常呢?整个委员会是不是只有葛教授一人最有鉴定朱学勤论文的资格呢?其他委员是不是就没有多大的发言权呢?我们是否可以据此推断,该委员会的结论实际上主要是葛教授一个人做出的呢?据此说葛教授包庇朱学勤,是不是就不算“胡说八道”了呢?
葛教授说:“朱学勤回答了方舟子,方舟子拿到这个东西以后,他反驳了朱学勤。方舟子已经在网上公布了这个事情,照理也应该寄一份给我们,让我们转给朱学勤,对不对?另外,要在网上公布的话,最好也把朱学勤的回答公布出来。”
我对朱学勤答复的答复已在2月2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了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有人签收,葛教授还没有看到?没看到应该先问问再指责我,对不对?贵会寄给我的朱学勤答复是一份打印件,原来是希望我当打字员帮你们把这篇长篇答复输入到电脑在网上公布出来啊?你们又没授权我公布,我还担心擅自公布会被贵会或朱学勤指责侵权呢。不过今天已经有人把朱学勤的答复全文上网了,用不着我代劳了。
其实葛教授已经说了,学术不端行为可以“重在预防,既往不咎”,“如果对过去的学术不端行为全面清查,后果将不堪设想。”(《北京青年报》2011.3.3)宽容大量得很。如果不是朱学勤自己找事要他们调查,本来就不咎了。既然是“既往不咎”,复旦大学还要这个专门调查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规范委员会干什么呢?就为了给不咎找个借口?
2011.3.4.
凤凰网报道:全国政协委员葛剑雄:方舟子指责我包庇朱学勤
问:您能否谈一下“方舟子向复旦举报朱学勤”一事?
答:方舟子现在正严厉批评我,说我包庇了朱学勤,这是胡说八道。怎么是我包庇的?就算包庇也是委员会包庇,怎么知道是我在包庇。我再三强调,我的发言是代表委员会发言的,结论不管怎么做,最后都是委员会同意的。方舟子应该有这点逻辑。
我至今也不反对方舟子提出这种学术上的要求,但是不能用不正常的方式。而且,他至今都没有给我们提供过任何有价值的东西,还在网上扬言要发公开信。但公开信在哪里呢,我至今没有看到。
另外,朱学勤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学术问题。照理说,该学术领域的人是最有发言权的。但是我们并没有看到一个学术界(历史学界)的人出来说话。这个是不正常的,这就不像一个正常的学术讨论了。所以我不发言,因为我是代表委员会做的结论,那么我个人在这个时候不应该再强调个人意见。但是要我代表委员会,我必须事先得到委员会的授权。我觉得该回答的已经回答了,从现在开始,如果没有新的问题,我们就不再回答,否则他在网上一来一往的,我们怎么受得了。
但是,如果方舟子正式把信件或邮件发到我们这里,我们都会回应。我们至今只收到过他发的一封信,我们收到后马上就回复他一封信,“你的信收到了,我们会做工作,有时间会告诉你。”然后我们把方舟子提出的四点质疑转给朱学勤,让朱学勤自己回答。那么朱学勤回答了方舟子,方舟子拿到这个东西以后,他反驳了朱学勤。方舟子已经在网上公布了这个事情,照理也应该寄一份给我们,让我们转给朱学勤,对不对?另外,要在网上公布的话,最好也把朱学勤的回答公布出来。
肖传国的枪手、光明网经济频道副总监沈阳搞的肖氏手术枪手专题,将揭露肖氏手术的文章恶意篡改得面目全非,手段是字词替换:有-无,中-外,新闻-旧事,增-删,已-未,主-从,正-反,治-乱,子-女,因-果。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台鉴:
我于2011年1月23日向贵会寄出举报信提请重启调查朱学勤抄袭案,今天收到贵会转来朱学勤博士的回复,特回复如下。
一、关于朱博士英语能力问题
朱博士认为我只认定全书(指《道德理想国的覆灭》)有15处翻译错误,不能因此断言他不具有阅读英文学术著作的能力,其英语水平已由答辩前一外、二外学位课程考试评语,答辩后专家对其外语翻译能力的评审意见所认定云。
朱博士似乎未仔细阅读我的举报信。我在信中已明确指出,这15处翻译“只是朱学勤博士论文中翻译错误的一小部分”,并非说全书中只有这15处翻译错误。事实上,经我比对,朱学勤书中的翻译大部分都是有错误的,朱博士没请我当核对“外文专家”,我不必一一指出每处错误,只是列举一些低级的翻译错误,足以表明他的英语水平很差,不具有阅读英文学术著作的能力,更不要说翻译能力。我对朱博士英语能力的评估已公布网上,链接在举报信中已提供,请贵会委员们仔细比对,无需外文专家,只要有一定的英语能力,都可知我所言不虚。如果考试评语、评审意见认为朱博士有足够的阅读、翻译英文学术著作能力,只能说明这些评语、意见下得草率,所谓的外文专家并不合格,应重新做鉴定。
二、关于《道德理想国的覆灭》的附录抄袭美国学者Susan Dunn《姊妹革命——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启示录》中译本的问题
我在举报信中指出:“即使是为别人著作写序,在序中照抄其内容而不注明,让人误以为是其本人的观点、文字,这同样是抄袭。何况朱学勤还把《姊妹革命》中相关部分的注释也一一照抄过去,让读者误以为是朱学勤自己阅读这些原始资料后所写,更说明其刻意抄袭。更何况这是作为附录收入博士论文,已不具有序的性质,以序的特殊性为其辩护更无法成立。”
朱博士说我的这个说法前后矛盾,前一句说“照抄其内容而不注明”,后一句说“把相关部分的注释也一一照抄过去”,“注”是抄袭,“不注”还是抄袭,让人无所适从云。朱博士对此似乎理解有误。前一句的“不注明”指的是没有注明抄自《姊妹革命》,后一句的“注释”指的是从《姊妹革命》那里转抄的文献注释,都没有说明是抄自《姊妹革命》,前后一点都不矛盾。例如,如果有人照抄一节《中国移民史》的文字,连其中的文献注释也都抄过去,却不注明引自《中国移民史》,葛剑雄委员是否会认为由于也抄了文献注释,所以就不是抄袭呢?
至于朱博士辩解说这篇文章原来是译序,有其特殊性云云,只是重复了已被我在举报信中批驳过的观点。
三、关于《道德理想国的覆灭》正文抄袭美国学者Carol Blum《卢梭和道德共和国》的问题
朱博士承认其论文大量地摘译Blum著作,但不认为这种做法是抄袭,其列举的理由有三:
(一)“全书20多万字还有更多摘译,甚至全译西语史料的地方,不足为奇。如第一章‘思想的入口’第一节,全译18世纪狄德罗主编《百科全书》‘日内瓦’条目,连续8页不间断,也是长达18000字甚至更多,因来源单一,仅落注2处。”
我们指控朱博士抄袭,不是因为他大量地摘译Blum著作,而是因为他大量地摘译Blum著作却没有恰当地注明是摘译。大量地摘译甚至全译史料固然不足为奇,但是摘译了却不说明,让人以为是他本人的著作,那就成奇。朱博士说他的论文还有更多摘译,如果这些摘译注明了出处,那就与抄袭Blum著作的性质不同,如果没有注明出处,那只是说明他还有别人没有发现的抄袭之处,并不能说明他抄袭Blum著作就是合理的。不论他翻译《百科全书》的篇幅有多长,只要他明确说明了那是翻译自《百科全书》,就没人会说他那是抄袭,否则就是抄袭。
另外,朱博士连当代人的英语著作都摘译得错误百出,我不认为他有长篇翻译18世纪史料的能力,“汉语学界第一次译出18世纪《百科全书》相关条目”由没有翻译能力的人来做,并不是值得肯定的事,极可能也是译得错误连篇。
(二)“开卷第一页即有Blum引注。至全书结束,涉及此书引注共24处。”“书后附录‘外文专著,论文参考文献’,再次开列Blum此书,按姓氏字母排序,位列第二页第四行。”
朱博士论文有24处摘译Blum注明了引自Blum,只能说明这24处没有抄袭,并不能用以否定他还有更多的地方也是摘译自Blum却没有说明就不是抄袭。即以我统计的部分,51处文献注释只有14处注明引自Blum,剩下的30几处的文献注释其实大部分也是从Blum抄来的,内容也是从Blum抄来的,更何况还有从Blum抄来的内容连文献注释都没有的,这些都该注明引自Blum而没有注明,这难道不是抄袭?在书后众多的参考文献中塞进Blum一书,并不等于就可以在正文中摘译Blum而不必注明,否则还要文中的注释何用?
(三)朱博士认为“一般性叙述”不必一一注明,“但如方先生来信所述,无论什么情况都应下注,则难以思议。试问,‘戊戌变法发生于1898年,被镇压于慈禧等满清顽固派’,这样的史实或‘一般性叙述’在各类史著中,比比皆是,难道也应下注?”
我从来没有说过对所有的“一般性叙述”无论什么情况都应下注,我的举报信中说的是:“一般性叙述如果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是作者自己特有的归纳,或者虽然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作者用独特的文字进行表述,那么照抄别人的‘一般性叙述’而不注明,同样是抄袭。”即在这两种情况下必须注明出处:一、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是作者自己特有的归纳;二、虽然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作者用独特的文字进行表述。朱学勤所举的“戊戌变法”一句只是对众所周知的事实的简单叙述,不属于这两种情形,自然无需下注。但是如果对“戊戌变法”的经过有更多的归纳,或者叙述有特殊的文字风格,那么就不能照抄而不注明出处,否则充满“一般性叙述”的历史教科书岂不人人可抄来出版,不存在抄袭?
朱博士说我的这个逻辑“实在不知所云”,质问我:“既然是‘一般性叙述’,怎么可能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作者表述时又怎么可能不经过‘自己的归纳或用自己独特的文字’?既然是‘一般性叙述’、‘众所周知的事实’,后人转录那些‘归纳’或‘独特文字’,怎么又成为抄袭?方先生用如此费解的逻辑来推翻委员会结论,其实是否定了‘一般性叙述’之存在,而否定‘一般性叙述’之存在,其实是否定了史学之特性。依照方先生逻辑,史学作者只有两个选择:要么是满目‘蛇足’,注释比标点符号还要多;要么是寸步难行,袖手不作。历史学将如何存在,如何发展?”
朱博士这段质疑,倒是让我觉得“实在不知所云”。“一般性叙述”当然有可能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因为每个人对史实的掌握并非都一样。例如朱博士论文从Blum书摘译的有关颂扬卢梭的戏剧的介绍文字,就属于“一般性叙述”,但是无疑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朱博士在看到Blum的书之前很可能不知道这些事实,否则也不至于照抄Blum。如果朱博士否认这是“一般性叙述”,那么照抄而不注,岂不是更属于抄袭?
“众所周知的事实”如果只是一两句大白话,如朱博士所举的“戊戌变法”一句,由不同的人来写结果来差不多,就无所谓“自己的归纳或独特的文字”。但是如果事实较为复杂,那么由两个人来叙述,就都可能有自己的归纳,有自己的文字表述风格,不可能雷同。“公元1587年,在中国为明万历十五年,论干支则为丁亥,属猪。当日四海升平,全年并无大事可叙,纵是气候有点反常,夏季北京缺雨,五六月间时疫流行,……”这是一般性叙述,对明史学家来说也可谓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你能在自己的明史著作中就这么照抄过来,甚或还给加上《明实录》的注释,而不注明引自黄仁宇吗?
新近发现,1998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与欧洲文化交流志》一书由朱博士执笔的章节新近被发现大量地抄袭沈福伟《中西文化交流史》一书中的“一般性叙述”,由于这是抄袭的中文著作,更容易认定抄袭。难道历史学的存在和发展是要靠抄袭别人的“一般性叙述”来填充自己的学术的?
最后,朱博士用了很长的篇幅来叙述自己如何构思论文,如何得益于各位学界前辈,如何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何怀念写论文时的那个可歌可泣“思想启蒙的大时代”,现在又是怎样一个“思想萎缩的小时代”,暗讽质疑他抄袭的人是“以小时代清算大时代,窃喜于宵小末技”……这些我们无法核实,也与他是否抄袭Blum没有什么关系。
总之,朱博士对学术规范这一“宵小末技”的认识是很模糊的(如果不是故意装糊涂的话),分不清翻译与抄袭,作序与抄袭,叙述与抄袭之间的区别。贵会对学术规范应该有比朱博士更准确客观的认识,因此再次请贵会重启调查朱学勤抄袭案。
方舟子(真名方是民)
联系方式:100022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48号北人泽洋大厦10层1005室彭剑转
201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