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北大教授的无耻剽窃与自吹欺世

23 09 2006年
【方舟子按:新语丝在2002年11月24日已登过文章揭露蔡华剽窃,见:

Brainzhou《北大人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的剽窃行为》
新语丝网址/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wenshi/beidarenlei.txt】

  一名北大教授的无耻剽窃与自吹欺世
  杨万圣
  前几年,北大教授王铭铭的抄袭行为在全国的媒体上掀起了轩然大波,学术腐败成为众矢之的。遗憾的是,我们近日又看到了另一名北大教授蔡华的严重剽窃行为,而且这位教授几年来利用其剽窃成果在国内外连连获奖,至今未被揭露。我们尊重北京大学的崇高声誉,但是对于北大教授的学术腐败行为,本着学者的良心和对读者的责任心,我们认为还是有必要把它公诸于世。

  一、蔡华何许人也?
  众所周知,费孝通教授是我国著名老一代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在国内外享有盛誉。恐怕国内没有几个中青年学者敢说自己与费孝通教授齐名。但是世上也偏偏真有这样的无耻之徒,在一些场合公然说中国共有两位在国际上获得大奖的人类学家,一个是费孝通,一个就是他自己——蔡华。

  这位把自己与费孝通教授并列的蔡华是何许人也?
  据蔡华自己在《人类学的执着问道者——蔡华先生访谈录》(载《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2001年第1期)中自述,他在1973-1976年就读于长沙铁道学院外语系法语专业,毕业后到云南社会科学院工作,1984年赴法国巴黎第十大学学习人类学,1995年通过博士论文答辩,该论文于1997年出版法文版,2001年在美国出版英文版,书名译成中文为《一个无父无夫的社会——中国的纳人》。也就是这本书,使蔡华一举成名,据说他因此获得巴黎第十大学人类学系成立31年来第一个获得最佳博士论文提名的毕业生。据蔡华自己在这篇访谈录中披露,“当时的答辩委员会主席就对我说:‘不知道您是不是满意了。……
如果教育部还有更高的荣誉,我们也愿意统统给您’”。我们不知当时还有什么人在场听到并能够证实这番话。不过,在中国留学生当中即使有些人得到了类似的口头赞扬,之后再用自己的嘴把这番话去到处宣扬的人,恐怕并不多见。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篇访谈录到处充斥着蔡华借他人之口来对自己进行吹捧的言辞。例如,在谈到其他外国学者对他研究成果的评价时,他说:“值得一提的是另一位法国人类学家Ballentier,第一次听见我的研究介绍时,他评价道:‘哎呀!这样一来,我们五十年的奋斗全泡汤了’”。
在谈到出版界的评价时,他说“法国大学出版社的总裁看过这本书后告诉我,他的雄心壮志就是把这本书翻译成所有重要的语言”。在访谈录的最后,他表示“我会提出一些有别于前人的各种学派的想法的东西,将来不排斥我会把它叫做‘某某主义’”,俨然一副当代学术大师的气概。在访谈录的结尾处,当人们问到他这部著作的中文版何时与国内读者见面时,他明确表示“希望在2002年”。

  现在已是2006年了,国内的读者们期待多年的这本值得翻译成全世界所有重要文字的学术名著始终没有与中国读者见面。与此同时,蔡华凭借他的这部著作,接二连三地获得了国内外多项重要奖项。根据他个人网页的介绍,他在2002年获得法兰西科学院授予的“法语国家大奖”金牌,2003年获得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著作一等奖。尽管有人说“法语国家大奖”是法国为鼓励外国人用法语写作的奖项,但仍是一项国内学者从未得到的国际奖;而北京市社科一等奖,则应当说是国内省市级科研成果的最高殊荣。

  二、《一个无父无夫的社会——中国的纳人》究竟是怎样的一本书?

  看到这里,人们不禁想问,在国际和国内连连得到大奖的这本书究竟是本什么样的学术著作,以致引起世人这么高的评价?后来甚至连美国著名人类学家格尔兹也对之感到兴趣,专门写了一篇长篇书评。其实,把格尔兹的书评与其他没有来过中国、不了解中国也不了解中国学术研究状况的西方学者们的评价放到一起,可以明显看出他们大多是被蔡华对云南省泸沽湖纳西族“无夫无父”的婚姻习俗所吸引,是被蔡华所描述的当地自由开放的男女性关系所吸引。法国科学院的评委们和格尔兹,都不可能对蔡华描述事件的真伪提出任何质疑。由于他们对书中研究对象毫无所知,在某种意义上,他们都不是合格的学术评判者。

  但是那些多少了解一些中国少数民族情况的西方学者,特别是自己也或多或少对泸沽湖纳西族做过一些调查的西方学者,他们对蔡华的这部到处吹嘘的《一个无父无夫的社会——中国的纳人》的评价又是怎样的呢?

  蔡华这本书2002年在法国获奖后,在西方学术界也引起关注。2003年2月《Asian
Ethnicity》(亚洲族群)杂志发表了一篇署名Koen
Wellens的书评,2003年《Asian
Anthropology》(亚洲人类学)杂志发表了署名Chou
Wah-Shan的书评。也许是国人对国外的学术杂志关注不够,这两篇书评直至近期才被译成中文,发表在《西北民族研究》杂志2006年第3期上(见附件1和附件2)。这两篇书评确实使国内的读者们大开了眼界,进一步了解到国外学术界对蔡华这本书的真正评价。

  这两篇书评的主要观点是什么?它们对蔡华这部在国内外连连获奖的著作是什么评价呢?在看到蔡华借他人之嘴对自己这部专著的学术影响给予大肆吹嘘后,相信读者们一定会很好奇。笔者在读完这两篇书评后,对蔡书的基本评价是: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歪曲当地社会事实,臆造出一个耸人听闻的“无父无夫的社会”,哗众取宠,盗名欺世。

  三、无耻的剽窃
  Koen
Wellens的书评说“我发现在他(指蔡华)所给出的用来说明偷偷走婚的35个案例中至少有21个都与以前的中文出版物中出现的案例基本相同。例如,蔡华在这一章的第187-188页、第197页、第209-211页、第216页、第222页、第223页上使用的案例能够相应地在周(裕栋)与詹(承绪)书(周裕栋,詹承绪,“宁蒗县永宁区开坪乡纳西族封建领主制、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调查”,《宁蒗彝族自治县永宁纳西族社会及其母系制调查》(云南人民出版社,昆明,1988),第191-341页)中的第237页、第240页、第243-244页、第244页、第252页、第252页上找到。而蔡华在同一章的第200页、第201页、第202页、第203-204页、第208页、第213-214页、第221页、第223页上的案例能够在王(承权)与詹(承绪)同一本书(王承权、詹承绪“宁蒗县永宁区忠实乡纳西族封建领主制、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调查”,《宁蒗彝族自治县永宁纳西族社会及其母系制调查》,第1-190页)的另一章里的描述中找到,分别是在第74页、第74页、第76页、第67-68页、第68页、第77-78页、第68页、第87页上。我还对照着已有的中文出版物,零星地核对了蔡书中其他章节里的案例研究,其结果更加证实了这一倾向。由于书中没有对那些使用的原始案例做任何注释,这样蔡华就使得读者无法区分出哪些是他自己田野调查得到的案例,哪些则是前人调查并纪录下来的。在这些案例的描述中,有几个的篇幅超出了一整页并构成该书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方学者撰写的书评一般都保持学者的风度,语言平和。但书评中的这段话仍然清楚而具体地指出:

  (1)蔡华书中在这个专题上使用的案例有60%抄自其他人发表的两本书。这样的剽窃行为的性质在西方学术界被认为是非常严重的。这种对剽窃行为的明确指控,在英文学术杂志的书评中十分罕见。蔡华所剽窃的这些关键案例是其他学者在50年代实地调查中经过访谈和辛苦整理所得到的结果,把这些调查研究成果不加注释地抄用到自己的学术著作中,用以证明自己的结论,而对这些案例的原作者不做任何说明,这无疑是不折不扣的学术剽窃。剽窃的案例占了所有案例总数的60%,这个比例是不是也太大了一些!

  (2)“在这些案例的描述中,有几个的篇幅超出了一整页并构成该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换言之,蔡华书中所用实际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所构成的!!!这本书的核心调查素材乃是前人的调查结果,这即是说,从“量”和“质”的两个方面,蔡华的学术专著都建立在剽窃的基础之上。其实早在1949年以前,中国一些学者就调查并纪录了泸沽湖摩梭人颇具特色的两性关系,在50年代和60年代又有多名学者对摩梭人的“走婚”习俗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社会调查,这些调查案例与研究成果在80年代先后正式出版,成为中国民族学界人所共知的事实,只是很少被西方人所知而已。蔡华所利用的恰恰就是这一点,他剽窃的正是这些中国学者已发表的研究成果,他这本法文、英文书中引起格尔兹、法国科学院等西方人极大兴趣的许多生动案例,恰恰是前人调查而被他无耻剽窃的。

  学术剽窃是一项非常严重的指控,这不仅仅是违反学术规范,而且在学术界已被公认为学术犯罪的行为。正因为书评中提出的这项指控的严重性,我们认为在做出最后判断之前需要非常非常慎重,生怕这一指控是对蔡华教授的诬陷。因此我们专门查找了Koen
Wellens所说的这两本中文书,把他指出的案例在蔡华的英文书和其他学者撰写的中文书之间进行了仔细的对照。不幸的是,事实证明这位西方学者关于蔡华抄袭剽窃的指责,一点儿也不冤枉他。我们把案例进行编号,依照编号把蔡书中的英文段落和被剽窃中文书中的相关段落排列在一起,能够看得懂英文的读者应该很不费力地看出两者之间基本相同,对于不同的个别词句,我们也特地标示出来,没做标示的就是相同的部分。(参见附录3)从这大量的案例剽窃当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蔡华就是这样利用前人调查和公开出版的这些案例来构建自己的观点和所谓“理论”,从这些对照中,读者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出蔡华的剽窃行为达到了何等严重及何等无耻的程度,也可以看出这些有关两性关系的生动案例对于蔡华的书是多么重要,在西方学者中可以引起多么大的学术兴趣。

  蔡华以为中国人读不懂英文专著,也不会去读英文的书评,西方学者不会去读中国学者的中文著作,即使读了也没有人去和他的英文书进行比较。他以为有了这样一个文字的屏障就可以把双方都蒙混过去。但他错了。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现在中国学者也可以读英文书和英文杂志的书评,而一些西方学者的中文阅读能力也很不错了。任何剽窃行为也许可以蒙混一时,但最终总是要败露的。

  四、对事实的歪曲
  大家知道,从事社会调查和实证研究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对事实的绝对尊重,这就好比一个科学家做生物实验、化学实验、物理实验绝对不允许更改数据一样。韩国那位生物学家就是因为更改和伪造数据,最后落得一个身败名裂的结果。从事社会调查的学者,必须绝对忠实自己观察和收集到的社会事实,不能为了支持自己希望得到的某个学术结论而对看到的事实、读到的事实进行“有选择的”利用,如果只讲述和使用能够支持自己观点的某些事例,故意忽视和隐匿与自己观点抵触的其他事例,这种行为与自然科学家更改、伪造数据的性质是完全一样的。

  Koen
Wellens的书评对蔡华这本书进行批评的第二点,就是蔡华在使用案例时的这种有意识的“选择”,即对社会事实的故意歪曲。

  首先,书评指出:“除了需要给材料来源注明归属和可证实性这个显而易见的问题之外,这种做法也对论证的有效性带来另外一个问题。因为上述案例来自基于他人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进行实地调查结果的出版物,这些案例描述的是50年代或更早年代的情形。但是当蔡华把这些案例穿插到他自己在80和90年代田野调查案例中一起讨论时,它们造成了这样一种印象,即它们都发生在同一时期”。

  这种做法使读者把前人调查得到的50年代、60年代的案例与蔡华自己在80年代、90年代调查的案例放到了同一个时空当中,这对读者无疑是一种严重误导。当学者讲述不同年代的案例时,绝对应当向读者做出交代和说明。但是我们也体谅蔡华的苦衷,如果真的讲明了这一点,岂不就把自己的剽窃行为自我揭露了吗?既然抄袭和剽窃了他人的调查案例,把它们混杂在自己调查的案例当中,也就只能把这些50年代、60年代发生的事情让读者们想像为80年代、90年代的事件了,至于这种联想会有什么后果,就不是蔡华所顾虑的了。

  之后,书评又进一步指出:“更有甚者,在试图证明某个论点的时候,蔡华特别带有选择性地在他的那些未作注释(un-referred)的案例中进行筛选,同时排除掉(ignores)另外一些不符合他的观点的案例。”Koen
Wellens
所举的那些例子,我们就不在这里全文转述了,读者可参看附录中的书评全文。这里只引用书评中的一句话,这位西方学者在详细讨论了一个事例后明确指出,“由于他在其他地方似乎已经引用了严(汝娴)和刘(尧汉)的研究成果(例如在蔡书第180页和第220页,引用了严(汝娴)和刘(尧汉)书的第114页和21页),因此我们不能想像蔡华是不知道存在着与他的观点相矛盾的数据资料的。事实上其他的研究也发现走婚关系牵涉到了许多方面,决不仅仅是一次秘密的性关系,这就似乎使得蔡华的论证显得更加难说了。”

  在剽窃别人研究成果时,具有特定的“选择性”,凡是与自己希望得到的观点和结论相一致的案例就悄悄地“收归”自己名下,把它们“当作”自己田野调查所得到的成果,而与自己希望得到的观点相矛盾的案例就“搁置”一旁,这就是Koen
Wellens
指出的蔡华的研究手法。同是对客观事实的歪曲,这种对社会事实的“选择”与伪造实验数据的那些假科学家的行为有什么不同?

  另一篇署名Chou
Wah-Shan的书评主要集中的关注点也是蔡华对事实的歪曲。
  这位学者在书评中写道:“当我第一次读蔡华这本书时,我被他导言里的一句话惊呆了:‘在纳西族的语言中,我还没有找到任何一个可以用来表示父亲这个概念的词汇。’(第20页)这是一个鲁莽的断言。我曾在摩梭人地区生活并调查了三年,我敢肯定的是,任何一个研究者在摩梭人那里只要住上一个月,都会知道在Naru(摩梭人)的语言中的ada和abo这两个词汇表示的只能是父亲的意思。而在蔡华的整本书里都没有阐释这两个在摩梭人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关键词。”他接着详细地介绍两个当地使用来专门称呼父亲的词汇,指出蔡华为了构建出一个耸人听闻的纳西人“无父无夫”的结论,故意漠视这些显而易见的社会事实。

  他同时指出,为了构建出他所“发现”的一个“没有婚姻与家庭的社会”,“蔡华给出了他自己(关于婚姻)的定义,……由于蔡华把共同居住、相互间的经济所有权和性优先权作为定义婚姻的特征,这样摩梭人得到整个社区认可的制度化的性交往习惯也就很自然地被排斥在婚姻范畴之外。”所以看起来蔡华所“发现”的这个“无父无夫的社会”,完全是他从自己的定义出发来论证的:他认为不是婚姻的性关系,就不叫婚姻;他认为不算是家庭的组织,就不是家庭。所以蔡华描述的那个“无父无夫”、“无婚姻无家庭”的社会,完全是他在自定义的逻辑游戏中编织出来的。事实可以歪曲,定义可以自行划定,这里哪还有任何尊重客观事实的科学态度可言!!!

  五、多行不义必自毙
  既然已经对他人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大胆剽窃,对自己观察到的和从文献中读到的事实和案例也进行了肆意歪曲,并在自定义的逻辑游戏中写完了自己的“博士论文”,混到了巴黎大学的学位,假如多少有点自知之明,多少有点心虚之处,蔡华在毕业后悄悄地找个饭碗也就算了。但是这位老兄却不然,以为天下只有他兼通中文和英文、法文,天下只有他到泸沽湖地区做过调查,自认为可以瞒天过海,而且以这部专著为垫脚石,就可以当上“学术大师”了。所以他不但没有夹起尾巴做人,而是像本文开始时所说的那样,以为有这样一部有轰动效应的法文专著和英文译本,再加上恬不知耻的自我吹嘘,就可以与费孝通教授齐名,就可以放手囊括国内外一切重要学术大奖了。真是太小看了天下人!

  如果说蔡华在法国学习了几年,多少还有些学术能力的话,那么他除了这部欺世盗名的“专著”之外,似乎还应该有其他的研究成果问世。但从他在北京大学的个人网页上看,似乎他除了忙于四处吹嘘之外,在这几年里并没有发表什么成果。网页上列出的唯一一篇论文是2000年发表的“纳人亲属制度的结构与婚姻家庭悖论的终结”(载《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三联书店),似乎还是他博士论文的一部分。我们的蔡教授自1995年拿到博士学位以来,11年里“吃”的还是那一篇博士论文,他的学术研究工作的“产出”是不是也有点太单薄了!

  更加令人悲哀的是,这样一个以剽窃起家的骗子,他的拙劣骗术在我国的最高学府北京大学居然屡屡得手。从他个人网页介绍的情况看,他不但得到了北京大学教授和博士生导师的头衔,还成为北京大学人类学教研室主任、北京大学人类学和民俗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人类学重点学科负责人,甚至还被我国另一所著名高校清华大学的社会学系聘为兼职教授。我为北大和清华的学子们感到悲哀。据说北京大学的校领导还为这位“大师”在校园内的未名湖畔作为特殊待遇分配了一所四居室的住房,因为与季羡林教授比邻,使他有资本到处吹嘘自己在北京大学“享受的是季羡林的待遇”!呜呼,北京大学!我们真是无话可说了。

  好在《西北民族研究》近期刊登出了这两篇书评,帮助我们进一步认清了蔡华教授自我吹嘘、屡屡得奖的科研成果竟然是一部无耻剽窃、歪曲事实的伪劣之作。我为法国科学院悲哀,我为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悲哀,我为北京大学悲哀。

  法国的事情由法国人去操心,但是为蔡华的这部剽窃之作颁发了一等奖的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难道不应当纠正这一错误吗?对这样一个欺世盗名、努力挤进费孝通教授、季羡林教授大师行列的学术骗子,北京大学就不应当做些什么吗?难道还应该让这样一个剽窃起家、欺世盗名的学术骗子继续站在北京大学神圣的讲台上吗?

  我们相信天下学子都在拭目以待。

(附件见新语丝网站)
 


答“北师大王炳林:事实应当澄清 ”

18 09 2006年
  【方舟子答:我已仔细比较过两篇文章。是抄袭,而且是严重的、大面积的抄袭,王文第二部分两页多的篇幅全部抄自刘文。写综述文章是介绍别人的观点没错,但是这是在通读了有关论文之后自己做的归纳和总结,不等于你就可以把别人的综述文章拿过来照抄一遍就当成自己的综述文章。这不是什么注释规范不规范的问题,而是抄袭的问题。即使注明了抄袭的出处,即使把文献注释改放在标题后以表明该章节都抄自该文献,也仍然是抄袭。试想,如果有人再把王文从头到尾照抄一遍,写成一篇《中国共产党思想史研究问题综述》,在标题后注明出自王炳林《中国共产党思想史研究若干问题述要》,就能够不算是抄袭王文吗?】
北师大王炳林:事实应当澄清
  方舟子先生:
  贵网在2002年6月发过一个匿名的邮件,说“看过《中共党史研究》2002年第二期王炳林的文章,再对照《中共党史研究》2000年第二期上刘志光的文章,发现前者文章的第二个问题完全抄袭了后者的文章。”这个邮件是匿名的,也根本不符合事实,所以我没有理睬。但是,没有想到的是,在今年我校召开党代会的前夕,有人利用这个东西大做文章。贵网又发匿名帖子,而且带有人身攻击的性质,造成了恶劣影响,我就不能不来澄清事实,以正视听了。

  其实,澄清事实并不困难,只要把两篇文章拿来一比较就清楚了。现将两篇文章发来,请贵网核实。我写的综述文章就是要介绍他人观点,而且有注释,我认为这根本不属于抄袭。如果你认为这也叫抄袭,那就可以继续讨论。如果不是,就请贵网删除这种邮件,消除不良影响。如果发邮件的人敢于用真实姓名,我们还可以用法律的办法来解决,而这种以匿名的方式,是不负责的,甚至是卑鄙的。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当年这件事情我曾经有过说明。这里再重申一下。我是在2002年第4期《中共党史研究》上发表了综述文章《中国共产党思想史研究若干问题述要》(不是匿名帖子中所说的第二期),其中介绍了刘志光等人的观点,并作了注释,即78页第11注。文章发表后,刘志光提出不同意见。为说明情况,我给《中共党史研究》编辑部去信,信是这样写的:《中共党史研究》编辑部:我在贵刊2002年第4期发表的综述文章《中国共产党思想史研究若干问题述要》第二部分“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民粹主义影响问题”参阅了刘志光等同志《中国社会主义发展与民粹主义研究综述》一文,其中第78页第11注应放在文章第二个标题后,特此说明,并向刘志光等同志致歉。2002年8月15日。该杂志第5期也发表了这封信。

  当时之所以写这个说明,是因为注释不够规范,我自己也引以为戒。没想到,这样的事情被人利用,而且是用耸人听闻的词句蒙骗读者。我认为这是不应该的。如果有必要,也希望贵网能发表我和刘志光的文章,让广大读者来评判,而不是用人身攻击的方法来欺骗读者。

  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  
王炳林
  2006年9月17日
(XYS20060918)


中国为何盛产“科学妄想家”

16 09 2006年
   
最近由于有“哲学狂人”声称用哲学真理破解超级数学难题遭到质疑就要和人“赌命”,有关“民间科学家”的话题在媒体上又热了起来。“民间科学家”一语其实并不妥当,让人误以为搞科学研究还有官方与民间之分,因此我在这里想改用“科学妄想家”来称呼那些没有受过恰当的专业训练,不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但是又自称做出了重大科学发现,未获得科学界认可,却以其毕生精力不懈地推销自己的人。

   
科学妄想家并非中国的土特产。早在半个世纪以前,美国著名科普作家马丁·加德纳就已经给西方的科学妄想家画过像,归纳出他们做为妄想狂的5个特点:他们认为自己是天才;他们认为和他研究同一问题的专家全都是一些傻瓜;他们认为自己受到学阀的歧视和打压;他们竭尽全力攻击最伟大的科学家和最确定无疑的科学理论;他们的著作荒诞不经,大量使用杜撰的术语,就像是“疯话”。

   
但是中国的科学妄想家自有中国特色,与其西方同行相比,受迫害情结更深,在“学阀压迫”之外,还多了一重“民族压迫”,自认为受到“西方科学”的打压,由于是中国人而受到歧视。他们的自信心更强,动不动就搞重金悬赏征求挑战者,乃至要和人赌命——当然,如果真有人去应战,别指望他们会承认自己的错误,死不认错是他们行走江湖的法宝。他们对别人的批评更为敏感,反应更为强烈,如果有人偶尔批驳他们一下,就会成为其冤家对头,被穷追不舍。他们也更为痴迷,放弃了正常的生活,多年如一日一心一意地推销自己、与人辩论,有时甚至能感动了记者为其打抱不平。

   
但是最大的中国特色是,这种人数量之多,为西方国家所望尘莫及。在中国各名牌大学的校园、中科院研究所的门口,时常可看到他们来上访的身影。在各大门户网站的科技论坛,更是几乎要被他们的口水所淹没。我差不多每过一、两周,就会收到科学妄想家寄来的自荐信和论文,希望我能为他们这些“学术腐败的受害者”伸冤,主动提出以后要和我分享荣耀和利润。有的还不停地寄,特别是有个自称发明了永动机的,到现在已经给我寄了有几十次了。

   
“科学妄想家”在中国的盛行,有几方面的原因。第一是传统因素。中国古代并无科学传统,只有技术传统,比如我们所津津乐道的“四大发明”即是。其实科学与技术在思想、方法、内涵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在中国二者常常被相提并论,混为一谈。搞技术发明有时是靠经验积累和灵机一动就能做到的,使有些人误以为做科学研究也可以走这条捷径。

   
第二是文化因素。中国历来没有“专业性”观念,欣赏全才、通才,不重视乃至鄙视专业人才,以为只要悟“道”,就可以融会贯通,什么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什么领域都可以去坐而论道。这种观念在当代人文学者中还很常见,科学家在他们眼中只是些关注细枝末节的技术员,不如他们掌握了先进的哲学思想后,可以站得高看得远,乃至以科学导师自居,可以为科学的发展指点迷津。这种文化背景导致了许多人在科学问题上也好高骛远、夸夸其谈。

   
第三是政治因素。大跃进、文革时对专家、权威的鄙视达到了顶点,无限夸大劳动群众的创造性,至今流毒不浅。文革刚结束时号召全民“攻关”、“向科学进军”,把科学研究当成了群众运动。随着陈景润成为全国人民学习的榜样,全国各地也出现了成千上万个陈景润的继承者。

   
现在又多了个经济因素。在科技产业化的刺激下,连专业的科研人员都在用浮夸虚假的成果去捞钱,许多科学妄想家也跟着梦想用妄想出来的科技成果发财,有意无意地骗钱。这也并非没有先例,例如20年前公共汽车公司的驾驶员王洪成导演的“水变油”骗局,获得国家部委的大力支持,持续了十年才败露,造成4亿多元的损失。1999年河南南街村开始建造其书记王文斌亲眼目睹过的“永动机”,用了4年时间,花了2000多万元后,才买到了永动机不存在的教训。

   
既然存在着如此错综复杂的因素,科学妄想家的繁荣景象在中国还会持续下去的。只要他们不试图去骗钱,他们有自得其乐地生活在幻想中的权利,没有必要非要去改造他们。他们已经偏执,是很难劝说其改弦易辙的,到现在我还没有见到有哪个科学妄想家在别人的劝说下脱胎换骨的。对那些还没有偏执的业余研究者,我们可以忠告他们,第一,热爱科学是好事,但是要认清自己的局限。在科学高度发达、专业性越来越强的今天,没有受过严格的专业训练的人是不可能做出什么重大发现的。不要好高骛远,要从解决小问题入手,从事像天文观测、博物学观察、寻找新物种、发现新化石这类业余研究者还有用武之地的工作,让自己成为一名踏踏实实的业余科学爱好者,而不用变成科学妄想家。第二,要争取与科学界合作,遵循学术规范,努力通过正常的渠道让学术界承认自己的成果,不要想通过媒体炒作、民间推销来迫使学术界的认可,那是不可能的。

   
媒体也不宜炒作这些人,不要让公众对科学界产生误解,以为真有天才受到了科学界的打压,也不要去鼓励科学妄想家,这显然无助于他们恢复正常的生活。并无科学专业识别能力的记者要认清自己的定位,不要也想到科学界当无冕之王。科学研究有自己的规律。在科学史上,从来没有外来干预促进了科学发展的先例,不管这类干预是来自政治的、宗教的,还是媒体的。

2006.9.12
(《经济观察报》2006.9.16.)
(XYS20060916)


评何卫宁“思想狂人PK打假斗士:何须拼命?”

10 09 2006年
【方舟子按:我现在每天看看的报纸中就剩下了《中国青年报》一家了,还是时

不时地能见到这种恶心人的弱智评论。

“两位以思维逻辑见长的精英思维里存在着明显的逻辑缺陷。”只要哪怕只读过

黎鸣的一篇文章,还能认为黎鸣“以思维逻辑见长”的人,其逻辑思维能力肯定

是连黎鸣也比不上,这篇评论即是证明。

“没有研读过黎鸣对‘四色猜想’的证明,方舟子就说黎鸣不可能证明出四色定

理,他的这个结论是缺少事实支持的,所以,他对黎鸣的否定是一个有缺陷的逻

辑推理。”做过类似评论的时评家已经不少,这一位能够上升到逻辑推理缺陷的

高度,也算是个创见了。不知哪条逻辑规则规定了没有事实支持就不能否认某个

惊人的主张?这个“民间逻辑家”听说过休谟公理吗?我也懒得再去讥讽这种自

以为聪明的时评家活见鬼、猪头脑袋,就说一个事实吧:中科院数学所以前(现

在不知还是否如此)每年要收到几麻袋的“民间数学家”有关歌德巴赫猜想的证

明,对此数学家们都不去看,因为认为这些人不可能证明出歌德巴赫猜想证明,

“骑自行车不可能上月球”,按照这位“民间逻辑家”的高见,中国的数学家没

有研读过某个“民间数学家”对歌德巴赫猜想的证明就说他不可能证明出歌德巴

赫猜想,这个结论是缺少事实支持的,中国数学家的思维想必都是有逻辑推理缺

陷的,应该请“民间逻辑家”去给他们上逻辑基础课。

“虽然一个标注地图的四色定理150多年以来真伪不明,但是,科学技术却一直

在迅猛发展。”四色问题虽然最初是从标注地图发现的,但是早已抽象成为拓扑

学和图论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与实际的标注地图没有什么关系了。四色问题也早

已被证明,否则也不会被称为四色定理。因为有黎鸣之类的“民间数学家”不认

其证明,“民间逻辑家”就跟着说“一个标注地图的四色定理150多年以来真伪

不明”,这是什么逻辑?可笑的是“民间逻辑家”还要嘲笑别人“大部分人根本

不理解‘四色猜想’的前因后果,这种现象难道不是一种智力浪费吗?”这话用

在他自己身上正合适,如果他还有什么“智力”的话。】

 
思想者观察
思想狂人PK打假斗士:何须拼命?
2006-09-10中国青年报
何卫宁
    
日前,自称“思想狂人”的黎鸣刚刚在其博客上宣布,世界数学难题“四

色猜想”被其破解。马上就有人出来打假。“学术打假斗士”方舟子在媒体刊文

说,在看了黎鸣的博客,并翻阅了黎鸣所写的几本书后,他认为黎鸣的思维逻辑

很不清晰,不可能证明出四色定理这个世界难题。听了方舟子的批评,黎鸣怒气

冲天,继而怒气化为檄文,在纸介媒体和互联网上传播。几个回合后,怒气很快

使黎鸣失去情绪控制,他宣布要与方舟子签订生死对决协议:如果破解四色定理

失败,黎鸣愿按照协议,文明地进行自杀;如果破解四色定理成功,方舟子愿按

照协议,文明地进行自杀。有人问黎鸣,你就不怕打赌失败?他回答:“如果打

赌成交,我只会稳操胜券,我坚信我的成功。”

   
这简直就是一部好莱坞大片。网民们都按捺不住内心的激动,纷纷选定阵营,

向对方发动攻击,互联网上骂声四起,一幅硝烟弥漫的景象。不过,笔者猜想,

当黎鸣几本书的市场销量有了定论后,这场生死对决的闹剧就会逐渐散去,随之

而来的另一出活剧便会登场。在大家的热情冷却之前,笔者想跟大伙儿聊一聊,

看看能从两位精英的对决中发现什么。

   
第一个发现有趣得很。钻研哲学的人,也许有着令魔鬼都变得哑口无言的思

辨能力,但未必能改变自己的性情。自称“思想狂人”的黎鸣在哲学领域涉足很

深,从中国的老子开始,一直“流淌”到西方的康德,可以说是博大精深。然而,

方舟子的一句话,竟逼得这位已过“知天命”之年的哲学家愤怒得要拼命。为什

么呢?原来,方舟子一针扎在了最让黎鸣心疼的地方。

    
黎鸣最得意的就是自己的思维逻辑能力。他曾告诉大家,解决“四色猜想”

是靠自己独创的“三元逻辑理论”,这个理论的渊源很深,一直能追溯到老子的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思想。有了这个独创理论,只要一个

小时,几页稿纸,便可以解答那个困扰人类智慧150多年的难题。所以,方舟子

批评黎鸣思维逻辑很不清晰,不正是在扎他的痛处嘛!于是,黎鸣抛弃了哲学家

的所有斯文,一定要与方舟子争个你死我活。

   
黎鸣在他的字里行间表现出对老子的极端崇拜。然而,老子曾教导我们,至

善之人的品格就像水一样,水善于滋养万物而不与万物相争。黎鸣竟不能坦荡面

对一位年轻后生的疑惑。或许,再高深的哲学也抵不住中国人的一句老话:江山

易改,本性难移。

   
第二个发现是简单的。两位以思维逻辑见长的精英思维里存在着明显的逻辑

缺陷。虽然思维逻辑的形式复杂,但其本质却异常简单:如果前一句话不能导致

后一句话,这两句话放在一起就不合逻辑。

    
没有研读过黎鸣对“四色猜想”的证明,方舟子就说黎鸣不可能证明出四

色定理,他的这个结论是缺少事实支持的,所以,他对黎鸣的否定是一个有缺陷

的逻辑推理。黎鸣证明自己无懈可击的思维过程也有缺陷,他坚信自己一定不会

在生死对决中死掉,因为他已经花费近6年的时间做自我反省和追问。虽说6年的

反省和追问是一件值得一提的事,但是,反省和追问并不等同于一个正确的数学

证明。把一个不是什么数学证明的汉语词组,当做数学证明随意逻辑推理,似乎

是一个更严重的逻辑缺陷。

   
第三个发现令人沮丧。有这么多人喜欢拥挤在一个如此狭小的领域里争吵,

而且大部分人根本不理解“四色猜想”的前因后果,这种现象难道不是一种智力

浪费吗?

    
笔者不是说,“四色猜想”不是一个重要的数学命题;而是说,虽然一个

标注地图的四色定理150多年以来真伪不明,但是,科学技术却一直在迅猛发展。

中国与世界上科学技术先进的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美国已经能把人送到

月球上去;俄国也开发出环绕地球15年的“和平号”空间站;有路的地方就有日

本车;全世界的个人电脑里都是美国软件……的确,我们应该把精力花费在能提

升中国实力的领域。

   
最后再加一句,老子发现了水不与万物相争的品性,然而,水不争的品性里

还隐藏着一种令人畏惧的品性——水能填满一切能填满的低洼和沟渠。水的“不

争”和“争”造就了水的伟大。作为老子的后代,特别是立志把老子智慧再次回

馈给中华民族的哲学家和精英,难道不该对水的品性三思吗?

(XYS20060910)


庆承瑞对肖传国与方舟子官司的看法

9 09 2006年
  邱氏鼠药案与武汉江汉区法院对肖传国诉方舟子的判决
  ——我对肖与方官司的看法
  庆承瑞(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研究所)
  12年前,即1994年,发生了一件判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定以汪诚信等五位科学家在邱氏鼠药案中败诉。这件事震动了整个中国科技界,被选评为1994年国内十大科技新闻之首。

  事情的起因是:1992年汪诚信等五位科学家联名在报上呼吁要科学灭鼠,不要使用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氟乙酰胺的“邱氏鼠药”。于是邱满囤于1993年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科学家“捏造虚假事实……说我无知,分不出老鼠公母,编造邱氏鼠药含有氟乙酰胺,要求经济赔偿”。经过法院一年多的审理,判决五位科学家败诉。

  判决出来后,许多省市的灭鼠专家纷纷上书中国植保学会,强烈呼吁“还灭鼠科学的严肃性,还科学家以公正。”不少政协委员也提出意见。当时的全国科协主席朱光亚教授在政协八届二次会上正式表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认为在本案一身过程中,判定事实时有不按法律要求和科学态度办事的地方,因此,坚决支持汪诚信等五位专家向上一级司法部门上诉。”最后,在全国科技工作者的共同支持下,这一案件于1995年2月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撤消海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这样,历时31个月的“邱氏鼠药案”终于结束。这一科学家胜诉事件,又被评选为1995年国内十大科技新闻之一。

  邱氏案件虽已结束,但留下的更重要的问题是:从此案的审理过程,人们能得到哪些教训?

  此案主要涉及的是科学的是非问题,即怎样才是科学的灭鼠,以及怎样判定科学的事实。我国的司法办案,历来遵循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当然有权根据科学的事实来裁定法律上的是与非,并作出判决。但如果案件涉及到具体科学问题,法院不是判定科学上是与非的合适场所。这时科学上的是非就应该由科技界的有关专家,或由国家认定的权威机构来判断。严重的是在案件持续审理的31个月中,邱氏鼠药在全国,特别是华北仍照常大量出售,加重了有关地区的鼠害,东北的一些口岸积存的鼠药得不到及时科学的处理,对环境造成危害。应该说,这是法院不当干预科学灭鼠的严重后果。

  十二年后的今天,一起肖传国诉方舟子的损害名誉案件,又引起众多科技界人们的关心。和邱氏鼠药案相比,除了更复杂的案情外,似乎还又有了新的内容。

  在这一案件中,核心问题是由于对某个科学人员和某个科学成果的评价不同而引起的名誉及赔偿的诉讼。原告提出:被告的文章《脚踏两只船的中国院士候选人》中“……这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报道和污蔑,特别是对原告的学术工作和所获国际认可的各项指控完全背离事实,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被认为对原告的“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学术工作和所获国际认可”造成伤害的主要问题是哪些?根据我们的理解,有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原告肖传国在有关领域的期刊上已发表了多少篇论文?得到了怎样的国际认可?第二个问题是:肖传国教授得到了哪几个国外的奖?这些奖的学术水平如何?第三个问题:如何评价“肖氏反射弧”这一科学理论或成果?对于这三个问题,法院又是如何判定事实,并根据事实,作出裁判的?下面,就是我们根据看到的材料,作出的评述。

  1, 关于对原告论文数量与质量的争论。
  首先引起这场争论的,是被告在《脚踏……》一文中提到原告发表论文“…太少了,…已经发表的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可见在国际学术界毫无影响。”在此次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是:通过National
Library of
medicine文献检索的结果,发表了15篇论文,但原告并未对这15篇论文作进一步说明。被告进一步提供的论据是:这15篇论文中,9篇是发表在国内的期刊上的,所以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偏少。更为重要的是:被告提供对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的检索结果,证明原告2006年以前的论文被SCI收录的只有4篇;SCI
17次引用中,8次是本人引用的;9次别人的引用中,至少1次是质疑(笔者按:即指是对原文表示怀疑)。所以这一结果和《脚踏……》一文所引数字是一致的。

  那么,针对以上数字,法院是怎样认定的?为此,法院首先给了如下有关期刊的定义:“国际期刊应该是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包括中国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而不是国外期刊”。所以按照这一标准,是不应该区分国外和国内的期刊的。同时法院对引用率的问题则完全保持沉默,并由此认定被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太少仅只4篇并毫无影响’这一说法不实成立”。

  当前国际国内,评估与统计科技论文通常作法,首先是统计收录到SCI的论文数量。为此,我国科技有关主管部门每年都统计并公布全国各主要科研单位年发表的SCI论文数。当然,除了SCI,因学科不同,还有不同学科的统计口径,如工程技术的,医学的等等。重要的是:并非所有的“公开发行”的“国际期刊”上的论文都进入相关的统计。期刊本身要有进入SCI或有关统计口径,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所以法院这个关于国际期刊的定义本身是不符合现有科技界正式的统计规则的。相反,按照SCI收录的标准,4篇的数量是可信的。

  对科学论文来说,仅从数量,并不能判断其在国际学术界认可的程度。质量才是论文的根本。为此,在正式的统计中,又引入了影响因子和引用率两个指标,前者针对期刊,后者针对每篇论文。同样是进入SCI统计的期刊,因影响因子不同,就有高下与重要不重要之分。一般而言,国内出版的期刊影响因子比国外重要期刊的要小。这是我国的现实,法院也无法否认。那种认为在国内国外发表的论文的价值完全一样,对绝大多数自然科学的领域来说,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具体到论文本身,还必须考虑引用率,因为它能较直接地反映该论文的质量和影响面,而法院却完全忽略了这一指标。表现在前面所引法院所作的结论中,被告原来写的是:数量(4)+引用数(9)=在国际学术界毫无影响。但是在判决书中却被概括为:国际期刊上论文数(4)=并毫无影响。如果这不是在有意歪曲事实,至少表明武汉市江汉区法院过分看重论文数量,而忽视论文质量。所以,我们认为,在科学论文的评估上,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既不科学,又不准确。

  既然SCI论文数及引用率可信,就有对这一论文业绩的看法和评估问题。作为对比,可以举笔者所了解的一些院士申请人材料作为参考。如以20年作为时间跨度,SCI论文数超过百篇以上是太普遍了,并且其中必有数篇或近十篇论文,引用率(除去自引)超过百次以上。即使这样的业绩,多数这样的申请人也并未通过院士申请。有兴趣的人一般可以通过网上核实这一现象。

  2, 关于原告得奖的问题。
  被告根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对原告的介绍,找到原告曾经在以下年度拿到三个国外奖:

  1993年 国际神经泌尿Lapides特等奖,
  2000年 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
  2003年 国际神经泌尿Lapides特等奖。
  我们不去推测是什么原因,这一记录并不十分准确或清楚。总之,经过原告本人后来在庭审前提供的材料,这一记录作了以下的订正,原告获得的国外奖项是:

  1994年 国际Jack Lapides
国际神经泌尿特等奖,
  2000年 美国泌尿学会(AUA)Pfizer学者奖,
  2003年 再一次得Jack Lapides
国际神经泌尿特等奖。
  注意到后一记录与前一记录实质性的差别在于:2000年得奖项由杰出成就奖换为Pfizer学者奖。要强调指出的是:这2000年奖项的名称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确实是两个不同的奖项,成就奖与学者奖。前者是较有学术分量的奖项,后者只是一种类似scholarship的奖金。还要补充的是:原告在作这一订正时,并未正式说明原《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上曾经的介绍有不精确之处。

  正是这一不精确,引出了被告在《脚踏……》一文中所说“其实他罗列的两个奖项(美国泌尿学会Jack
Lapides奖和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前者是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年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名单中,却找不到他(指被告)的名字。”而这一是事实已被后来原告提供的证据印证:原告得到的是Pfizer学者奖。

  本来,这一具体问题到此可以认为双方并无分歧:被告的评论是事出有因,原告可以认为已做了更正。但是令人惊讶的是,法院却作出了如下判决:“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两项获奖证书不持异议……。被告……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不能否认原告获奖的事实。因此,原告获得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的事实成立。“从这一判决中,人们能看到的是:法院这次用混淆学者奖和成就奖的办法,将被告对成就奖的查证结果,搬到后来原告订正后的学者奖上,由此证明被告是在否定原告得学者奖的事实。这就不仅是对事实认定不准,而是有点歪曲事实了。

  对于这三个奖项的学术水平,业内人士是有客观的评价的。一般来说,比较重要的奖项是不会轻易两次授予同一个人的,只有个别作出了惊天动地大发现的人除外。因此,了解一点自然科学界内通常规则的人,看了这一获奖表,再看看本人论文发表情况,对Jack
Lapides特等奖的学术水准,是会有一个客观的评价:这是一个一般性的,并不十分重要的奖项,比较容易拿到。至于成就奖与Pfizer学者奖,如前面所述,原告拿到的学者奖大致相当学习阶段获得的嘉奖,没有得到的成就奖才是反映科研成果较高水准的奖项。所以,对一个资深研究人员,特别是院士候选人,对获得上述三个奖项作负面的评价,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3,关于对肖氏弧理论或成果的科学评价问题
  这是本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或称为“肖氏反射弧”,或“肖氏术”的,是原告多年研究建立的,并且还在继续的一项科研成果。原告本人对这一成果有较高评价,理由是:1),在国内,全国统编教材《外科学》“予以了记载”,和获得了包括2004年国家科技委等权威部门的成果鉴定证书和奖励证书。因此,这证明了“此理论在我国医学界已获得广泛认可”。2),在国外,《人工体神经-……反射弧修复……功能》这一论文被评为2004年美国外科泌尿年会最佳论文,由此原告认为这证明了“肖氏弧”“在国际上已获得广泛认可”。

  被告对这一研究成果的看法,总结在《脚踏……》一文中,是:在医学文献数据库和网上检索“肖氏反射弧”的英文名称,结果都是零。所以认为“国际公认”等是原告本人“自吹自擂”,又从论文极低的引用次数可以看出,其在国际上毫无影响。更据业内专家介绍,“肖氏术”在国内医学界也没有得到认可。

  上述双方的看法,在判决书上总结为:“原告认为,‘肖氏反射弧’在我国医药教材《外科学》中有记载,且已获得我国权威部门颁发的各种奖项及鉴定结论,此理论在我国医学界已获得广泛认可。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称‘据业内……,所谓‘肖氏反射弧’,‘肖氏术’就连国内医学界也没有得到认可’与事实不符。被告方是民认为,从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和google上检索‘肖氏反射弧’,‘肖氏术’,检索结果是零,因此,‘肖氏反射弧’,‘肖氏术’未获国际认同。”

  由此,法院进一步认定:“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在国际上有获奖证书,国内有鉴定结论和获奖证书,国内教科书亦曾引用其理论,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是客观存在的。被告……在网上搜索不到‘肖氏反射弧’,不等于‘肖氏反射弧’不存在。被告……认为‘肖氏反射弧’在国际上毫无影响,国内专家没有得到认同的评论不能成立”。

  首先,在法院的这段认定词中,明显有一个问题:1),前面引文中,原告只说了“肖氏反射弧”在《外科学》中“有记载”,而法院却说是“教科书亦曾引用其理论”,两者的分量很不一样。“有记载”是说教科书中客观地记述了这一理论,“引用”则不仅是记述这一理论,还应用它解释更多的东西。这里我们又一次看到法院对事实认定不准,而且是有意拔高事实。(应该说,和法院相比,原告此处的用词还是较有分寸的)。2),法院判定肖氏反射弧理论,“在国际上有获奖证书”,但是,就在法院自己所引原告的认定中,原告只说:“已获得我国权威部门颁发的各种奖项”,“国际”和“我国”,究竟那一种说法是正确地?法院是搞错了还是又在拔高事实?3),法院总结说,所有这些“获奖证书”,“国内鉴定结论”,“教科书引用其理论”,表明这一理论“是客观存在”。第一,存在和鉴定及证书间并无必然联系;第二,也是最重要的,法院这里又是在转移争论的核心问题,将在文献中搜索不到歪曲为否定理论的存在,将被告对这一理论的负面评价的调查结果歪曲为否定这一理论的存在。对文献中搜索不到这一事实,了解一点科学工作的人应该知道,这一结果表明,理论的引用率为零,和无人注意这个理论,也即是没有影响,而不是说没有这个理论。

  问题还在于:有了“教科书有记载”,和鉴定结论,和各种奖项,是否就等于这一理论正确,并且是“广泛”的人都接受,都承认呢?回答是:否。即便是教科书(还是教学参考书?),它的内容和选材,也会因编写人的学术观点不同而不同(基础知识的部分当然不会变),更不用说专著或参考书了。至于鉴定结论和获奖证书,特别是对一篇论文的嘉奖更不是判断科学理论是否正确和被接受的标准。还要补充的是,即便是被大多数人承认和接受的伟大理论,也还会有另一些人不接受。爱因斯坦的狭义相对论和达尔文的进化论,直到今天还有人在不断批判。

  从以上三个争论问题判决的分析来看,在“以事实为根据”这条原则上,法院显然没有把握住:在对论文数量和质量的判断上,没有正确而科学的评价;在对奖项的评估上,歪曲了事实,转移了主题;在对《肖氏弧》这一具体理论的评价上,更是拔高了事实,歪曲了事实。

  那么,在“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上,法院又是如何实施的?
  法院在结论中是这样写的:“本院认为:……被告……在《脚踏……》一文中谈到的关于原告的相关内容基本失实,且《脚踏……》一文中使用了‘脚踏两只船’,‘自吹自擂’,‘拔高自己’,‘还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把戏’等带贬意的词语。这些基本失实的言论及带贬意的……描述,……,给原告造成精神伤害。原告名誉被毁损的事实成立。”又说:“不可否认,学术争论是正常现象。但学术批评,争论应建立在对事实的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和中肯的评论上。被告……,其言论已超过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首先要质疑的是“基本失实”这一结论。从以上我们谈到的3个争论的问题看来,法院得出这一判断所依据的事实不实。通读被告《脚踏……》全文,人们可以看出,全文涉及的都是对原告的学术成就的评论和学术操行的叙述和评价,应该说,所依据的材料基本属实。法院之所以判断失实,是因为法院进入了司法不该进入的领域,即对学术问题高低优劣进行评判,而对某一学术成就历来总是有不同评价的。特别是:法院在判决词中给出了进行学术批判和监督的两个条件,即不能带“贬意”和要“中肯的评论”。那么在评选院士候选人时,是否只能说好,不能说坏?因为一说坏,就可能是在“侵害”“名誉权”。难道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批评和揭露不能带“贬意”,而要带“褒意”才行?至于评论,在不同学术观点尖锐对立时,怎样才算是“中肯”?谁能判定是否中肯?因为一方的批评意见,如被另一方认为中肯,就不会有学术观点的对立。更糟糕的是,法院认为,只要不满足这两个条件,就是“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就要吃官司。这完全是错误地运用了法律准绳。

  从根本上看,武汉市江汉区法院这一判决给出了一个先例,即用法律来限制和取消学术上不同观点,不同评价的自由争论,用法律来限制和取消一切群众性的对学术腐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揭露和批判。这正是当前我国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其实一个人的学术声誉只能靠自己的学术成就和好的操守来建立和保有。想用其他办法来限制别人的话语权只能适得其反。

  所以,为了争取科学事业在我国有一个良好而健康的发展环境,我支持被告方是民先生上诉,将这场官司打到底。

(XYS20060908)


网人热评饶毅《对肖传国起诉方舟子一案的意见书》

8 09 2006年
网人热评饶毅《对肖传国起诉方舟子一案的意见书》
前两天听说武汉法院的(前)院长官位是买来的,很吃了一惊。但顺便也了了肖教授轻松如意赢官司的谜团。
猛看饶教授的信,my my,
我简直不相信自己的眼睛,真是饶教授写的吗,没错,是饶毅,是西北大学神经系的饶毅教授,他可是无可争议成果卓著令人钦佩的生医权威学者。这封信对肖教授是同时宣判学术死刑和精神死刑。从尊重读者和尊重自己的角度考虑,我从来不赞成用书面公开方式骂人,哪怕你有理,但猜想饶教授这样放下身段可能是气愤难忍,也是他的一个苦心策略吧,让那些以为肖教授的”成果”虽目前有争议但今后还是有可能成真的人(包括刚才以前的本人)得到这一明确信息:肖虽然披着看似亮丽的外衣并有院士级的跟班,但实实在在是一个根本没入门心智残缺的低级学术骗子。也算了了一个小谜团。
希望这封信使那些被肖教授和裘院士迷惑的人警醒。
唉,为什么骗子们那样嚣张?法院竟成了他们的一个随取随用的道具。
震撼。不得不谢谢饶教授出来解了我等众人之谜团。
出于信佛的菩萨心肠,我既替武汉医院由肖教授主治的病人担心,也替肖教授家人同事们担心,从他的心智状态和行为表现看,恐怕肖教授冷不防干出更出格的傻事来。肖教授的亲属同事朋友们,你们可以骂我乱讲,但还是留个心眼以防万一吧。
阿弥陀佛。
(polik)
痛快!
真想看看肖骗是否有财力有能力有人力到美国告状?
(鹏归)
莫非这就是所谓的发飙!
这篇文章与饶毅以前的文章的风格差异很大呀!不过想想也是啊,与疯子辩论科学确实自讨苦吃。支持疯子告状的不是傻子就是别有用心,接受这种诉讼的法院的法官不是白痴就是收受贿赂!
(Independent)
估计饶老师这段时间天天在家写论文,看看人家这句子:
没有很强的证据表明肖传国真正搞懂了科学常规,也没有充分证明他的水平高于我的低年级研究生、高年级大学生、甚至学生的学生。

—————————————————–
真是好像大牛人写综述最后结论的几句话啊。

(组胚)
饶师这种一目了然的结论一下,有如神诀,妖雾立散。
(polik)
重量级的人物终于发话了,原以为是他们不敢直言,现在才知道他们是不屑!饶给肖传国安上“疯子”二字,真是神来之笔啊!佩服,佩服

与疯子斗,值吗?什么肖传国,黎鸣,还有丁祖贻什么的,在这些超级大牛眼里,原来通通是疯子。唉,舟子为这些疯子耗时费心不值啊。

不过话说回来,没有方舟子的揭批,这些疯子的原形是不会毕露于天下的,从这点上说,舟子为这些疯子耗时费心不仅值得,而且必须!

(雨后彩虹)
是啊,先是看得我瞠目结舌,而后不得不拍案叫绝!
太痛快!不是一般的佩服,这个地位还这么直抒胸臆,倾倒!
(PoohHunny2)
之前不是还有人说公开信签名的人水平低吗
没想到大牛们是不屑于和傻瓜(或者精神病)吵架。不知道现在这些人还有什么话好说。
(eng)
揭穿行医的疯子,是大善大德。
黎鸣是疯子,学人应该是一目了然,但丁祖诒,特别是肖传国,一般学人就比较难以判断,人家可是拥有中美名校教职,NIH经费支持,有著名院士,”某某之父
“级别的人公开背书,非得有方这种深有专业修养并渊博之士以及饶这种学术权威站出来,方可揭开画皮,清除妖雾。饶毅老师这样不惜弄脏自己勇敢地站出来,毫不含糊地指出肖之本质,颇有方之明快风格,让外行学人确知真相,对病人和学生,实乃大善大德,是苍生之幸。周末到庙里朝拜时,一定会要拜请关公助上方饶等壮士一臂之力,扫除害人妖孽。
(polik)
100%支持,中国太需要这样的牛人的声音来驱邪扶正
在Science发10篇文章也没有这篇短文对中国科学发展的促进作用大
(Noya)
饶毅太可爱了 :-)
看来也是对天朝的东东太失望了
(逐草天涯)
这下子小肖被打痛了,肯定会狗急跳墙,对饶毅使出什么下三路招数了
(xinku)
骂得痛快,饶老师是我们的楷模,也是条真汉子!
具名在这里打假的经常让人忌恨,还有让疯狗反咬一口的。饶老师不惧权势,敢于痛打落水狗,掷地有声地说出了大家的心里话,有如惊雷一般炸掉了疯狗身上的厚皮,痛快痛快!
(ContiConti)
这人是个汉子。
其实很多人都是汉子,不过叫的声音没那么响罢了。我倒是希望科学院教育部啥啥的也勇敢地站出来,肖氏如此低等的杂耍的把戏,居然科学院就闷声不响,靠!这TMD也太疲软了吧?!
(noboru)
饶先生说的好
以前总有人说江西人有风骨,可惜真正能见到的非常少。好在饶先生作了个好典型。国外有名气的学者里面这样旗帜鲜明的站出来的,饶先生应该是第一个,让人敬佩。
(sicheng)
为了法律的尊严,要在俺们这里这样的意见书法庭窗口的秘书小姐大概不会让递吧?连布什总统也不敢这样劝法庭干啥或不干啥吧。陈水扁总统也刚刚被判罚款。
(BTS)
建议总是可以的吧?花纳税人的血汗钱受理疯狗的狂吠?还不兴说两句?
(PoohHunny2)
中国的法律尊严已被吕瑛法官们践踏得差不多了,好跟你们那的情况比吗?
(Noya)
太爽了,我读了很多遍
饶毅好样的。
(pingshcn)
顶。不过网文风格太重。建议肖昏顺带把饶毅给一起告了
这太污辱人了。没有医生诊断竟然骂人精神病。罚100万。
(xj)
对昏教授这样的网上流氓用这种“网文风格”回应,再恰当不过了
饶教授敢于发这篇网文,应该已经预料到肖昏会提起诉讼。
(Yush)
饶毅很严谨
虽然有事实支持,由于没见过肖传国,所以不断定肖是个疯子。饶毅也很勇敢,冒做蠢才或疯子之险,写此意见。

一顶。

(jxh)
强烈建议老肖打印一份, 贴到床头
(oneweekisover)
吃惊,饶先生骂人太有水平了,肖该醒醒了!
饶先生可能早就看不惯国内的这些‘牛人’吧,这回终于爆发了!
(热风)
看到饶毅先生这篇文章感觉很突然
记得几年前,好像是三四年前吧,饶毅先生经常有文章在新语丝发表,有科普的文章,也有对中国生命科学发展献计献策的文章。其中有些并不是在新语丝首先发表的,而是在某些传统媒体上首先发表。感觉那段时间饶毅先生非常关心国内的生命科学发展。可是后来突然就看不到饶毅先生的作品了,我印象里最后看到他写关于国内生命科学的文章一个是他领头建议国内重点资助少数顶尖实验室,也就是被肖传国在网上无理指责的那份建议书,另一片就是自然中国专题,他,邹先生,好像还有老蒲一起写的有关中国生命科学大项目文章。自那以后再也没有看到饶毅先生发表关心中国的文章,直到上次傅新元起草的公开信发表以后引起了争议,才看到饶毅先生在中国一个媒体上呼吁求同存异,说大家的目标都是为了中国有一个良好的学术环境。不知道饶毅先生这两年的沉默是否和被肖传国在网上乱骂感觉受了委屈有关。

不管怎么样,看到饶毅先生的这篇文章我感觉很突然,感觉他这次有点有失风度。虽然他和肖传国可以说是有旧仇的,我还是觉得如果文章写的儒雅一些效果会更好。饶毅先生为什么在这个时候写这篇文章同样让我觉得突然,他其实在一审之前就可以写,为什么现在才写,而且言词又那么激烈,让然捉摸不透。也许这两天正好心里烦,一时冲动吧。

(老七)
中国的科研界本来就乌烟瘴气,被吕法官一锤更是敲得倒行逆施,
此时出声,正是时候.对疯子风度儒雅那是庸者所为.
(Noya)
告,告,告!!!建议肖反射赶紧去江汉区法院告状
连带这个坛子里说风凉话,叫好的一块告!
下次就告炸药奖:凭什么不给我发奖?
学术上没东西,运用我中土法律武器可是娴熟自如.
(whatsup)
征下联: 饶教授怒砸反射壶,铿锵淋漓
(michiko)
你这是下联,我来给上联:
裘院士愤顶昏大师 贻笑天下
(广陵散人)
肖庸医告到区法院,糊涂乱判
(炎阳)
方粉丝狂顶真牛人,旗帜鲜明.
(Noya)
驴法官昏断葫芦案,魑魅魔魇
(ContiConti)
对仍在上窜下跳挑起恶意诉讼的落水狗的当头一棍。痛快!
当年遭昏教授网上蒙面肆意污蔑谩骂者也该站出来奋起反击了。
(Yush)
这个要顶,没想到饶毅还有这个胆识。不免佩服上八九分。
(大胖星)
饶先生也开始有丘先生的风范了
喜怒笑骂,直陈利弊
(shrewdsage)
对这种人,就该这样说话。
》》如果谁要折磨自己而读《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很容易提出他有没有比语无伦次更大的问题、很难摆脱对作者精神健康的疑问。
没读过的,找来看看也挺有娱乐性。要不是他自己承认,真不敢相信是一个所谓受过大学教育的人写的。
》》而法院现在继续受理此案就有可能导致法院蒙羞。
现在轮到方要上诉,法院不应该不受理。但初审法院已经蒙羞,没办法挽回了。
(JJT)
在中国败类论坛,中国败类网里的学术败类里看见了肖教授了
根据武汉法院判定,这次肖教授又算上了一次国际刊物。
(bluesea)
三件事佩服饶毅
1、抨击“大科学”
2、为在美华裔科研人员争权益
3、怒斥肖传国
(trus)
还有第四件事也让我佩服:参与签署120公开信,饶毅后来发表了针对120公开信的文章《健康的学术环境需要许多人的努力——争论勿忘共同点》。我确信,饶毅签署公开信的目的,就是文章中所说的“共同点”:建立规范的机制来处理学术不端,而这正是方舟子一再呼吁的,也是傅新元至少口头上所肯定的。我毫不怀疑,正是饶毅等人的努力,才使公开信的定稿与对新语丝发难的初稿相比有了巨大改观,从而使公开信在引起媒体和相关部门对学术不端的关注方面发挥了正面作用。
(Yush)
顶尖业内高手的出手,基本上判了肖昏教授的学术死刑。肖昏兽从此只能隐退江湖,再无颜面在圈里混了。完了,完了,完完了。。。。
(肖完了)
想起李银河老师曾经说的:珍爱生活,远离傻B.
呵呵,粗鄙而真实.
(白永梅)
这意见过分尖刻了……建议私下发给北京X法院的法官为好.哈哈哈哈,肚子要笑疼了.
(surf131)
这次真正懂行的国际科学家出来发言了,哈哈,中国科学界又有戏可唱了,肖教授又要发癫痫病了。
(肖吹牛)
一直来对饶毅的印象不错,这回又一次表明饶毅确实是一个有良知,有水平的科学家。强烈的赞一个。

看完了饶毅的文章,发现用词很是直接,但是我也是感觉确实很难以用正常的思维来理解肖传国的行为。所以我想饶毅的猜测应该是比较有道理的,如果那天报道证实了,呵呵,武汉中院又可以扬名了。当然了中国法律的公正将再一次受到拷问。
等着吧。
推举肖传国参选院士的那个大学,呵呵,怎么收场呀,你引进一些所谓艺术人才,弄一两个神经病,可能真的会出一些与众不同的巨大成就。可是科学研究是不行的。中国大学引进人才的水平也从这个方面得到了反应,难怪那么的学术骗子能混得有头有脸。好在现在的网络发展,有着方舟子,才使这些人中的一小部分日子有些难过,希望有一天所有这些学术骗子都没有好的收场。

(huhunter2)
肖传国快去告饶毅诽谤啊!
快上武汉法院去啊!
姓吕的法官又有事干了!
(nnnnn)
确实是国际巨牛,如果肖教授在美国告巨牛的饶毅教授,肖教授可能不仅是巨牛的精神病,而且要得巨牛的疯牛病。

饶毅教授的一声炮火是丘成桐教授的100倍啊,一炮就直接打到学术腐败最前沿的阵地上,爽!爽!大爽!巨爽!

(实证)
梁山汉子痛扁牛二,“卜卜卜”,打得好!
(潘不常)
读此文,无比痛快.
(FANS)
即使肖传国是个疯子,也不防碍他是某某理论的发现者。天才与疯子可以集于一身嘛。
(东方雄狮)
这回该是行家出手了吧,小船国最好的解决方式是“文明地自杀”
(沙鸥)
就凭“在我看来:没有很强的证据表明肖传国真正搞懂了科学常规,也没有充分证明他的水平高于我的低年级研究生、高年级大学生、甚至学生的学生。如果肖传国当选中国院士,那可能使院士水平破低点记录。”这句话,肖教授就应当到海牙国际法院告他。赢了后,那咱就能拿“诺贝尔”奖了。话说回来了,咱即使拿不到,也能扬名全球。
(zxy286)
真好奇饶毅怎么忽然就发飚了…
措辞之严厉…不知道肖看了会怎么想 :D
(alpha)
政府不作为,才会使肖传国这种科学败类猖狂到如此程度。
(T62)
娘希屁的﹐又不是林黛玉那麽细皮嫩肉的﹐没那麽不经糙。
关键是要话糙理不糙﹐关键是性格的缺陷不掩人格的大节。
大家都是活生生的人﹐现实中没用人是100分﹐也没有人是0分﹐而是在中间佔一个

位置。幼儿园以外﹐这本是废话。然而﹐达到90可看作优﹐达到80可看作良﹐达到70可看

作中﹐达到70可看作及格。50以下的就比较差了。要是连10分都达不到﹐那就差了。

从肖打官司以来的表现来看﹐我认为﹐作为一个科学家﹐肖传国的学识才智和人品

都是3个均方差以外的﹐可惜在坐标轴的左边。

打人骂人固然不好﹐但这既不是判断一个学者人品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鲁迅骂人狠着呢﹐老一辈革命家说粗话的多?呢﹐马克思给

恩克斯的通信中还说粗话还骂人呢﹐而且是那种侮辱性的骂人﹐而且骂得是整个工

人阶级。钱钟书是大儒吗﹖还跟邻居大打出手呢﹐而在这点上我还佩服钱钟书有血

性。

综上所述﹐在我看来饶教授和肖教授不论是学识才智还是人品品味都有云泥之别。

保守的说法我认为饶教授是个常人﹐而肖传国作为教授那实在是糊不上墙的烂泥。

我还是那句话﹐肖传国是哪个方面都不上层次的人。

(JFF)
老饶怀疑肖医生的精神是否正常。TNND,告丫的!武汉精品法官呢?
肖大夫有一个长长的list要告到法院:方,饶,XYS,媒体。。。
为有牛皮多壮志,敢叫法院换新天
(Zter)
我早说过,肖打这官司是自取其辱,在学术界自杀
他还上北京闹腾,更是自暴其陋。
最好笑的是他自称代表中国科学界,结果出了江汉区法院和他的恩师裘老先生,没人支持他。

这一点上老魏就聪明得多,装聋作哑,官照当院士照做
他深知,打官司虽然在四川法院可赢,但老底子被揭出,人人都知道是啥货色,在学术界等于自暴其丑。所以,索性脖子一缩,笑骂任你笑骂,院士我自为之。

肖是属于愚蠢一类。

(read.this)
我认为饶毅说出了广大真正的科学家的心里话。这话说得痛快,中国就是要多一些这种声音。

看看科研成果是如何吹出来的

(无机物保护协会)
  这个饶毅就是那个在傅新元的120公开信上签名,后来又写文章提醒方舟子“打假不忘共同点”的那个饶毅?

  当时我还怀疑他和傅新元是一伙的,现在看来,他当初在120信上签名显然是过于厚道,没有看出傅新元的不良用心。

(李晋闻)
  老肖看到本文后,脸上的表情必定十分精彩。
(天降神王)
  呵呵,老方言论背后的潜台词是老肖不够院士资格,这下可好,干脆给降到本科生水平了。老肖在江汉法院起诉的老方,那么他看到饶毅的评价,要不到美国去起诉他,是不是该誓不为人了?

  下一步看老肖的了,这个军将的厉害,老肖打倒老方只是万事开头的第一步啊,要是不再接再厉打饶,岂不是服输?

(立早章)
  话说回来,肖传国也不必太难过。他不过是当过院士候选人,人家北大数学院士在被公开羞辱之后,也只能在自己的博客上意淫。丘成桐说如果北大的那几个数学院士能够在一年之内读懂那篇论文,他愿意给1万。幸亏中国人没有破腹自杀的习惯,要不然,国内的这班院士和院士候补们大半都要去找地方自尽。
(fuzhouman)
  现为院士或申请院士的人中还有神经病或智力低下的没有?
(lockezhao)
饶毅的访谈:
我对每一个学生,和实验室每一个做实验的人,不管在美国还是在中国,每次都和他们说:你是做实验的人,最后做什么由你来决定。你跟我讨论,但是决定权在你不在我。有一些人很不习惯我这样做,最后问我应该做什么实验。我说应该是你来决定而不是我来决定,你想做什么我们都能讨论,但最后决定权在你。这样的话,在科学上就是一个平等的合作的关系,而且决定权在做实验的人,不管他是学生还是实验员。比如,有一个大学生叫吴伟,他到我实验室,他开始是做技术性工作,但他不是做辅助性工作,99年他以第一作者在《自然》发表过论文。
因此,饶毅说:”在我看来:没有很强的证据表明肖传国真正搞懂了科学常规,也没有充分证明他的水平高于我的低年级研究生、高年级大学生、甚至学生的学生。”实在一点都不夸张。
(bestall)
 


饶毅对肖传国起诉方舟子一案的意见书

7 09 2006年

对肖传国起诉方舟子一案的意见书

饶毅
美国西北大学神经科教授
兼中国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资深研究员

  以下是我对肖传国起诉方是民一案的意见。
  从念研究生开始,我在神经科学这一行已23年。近十一年和中国有许多交流,并在中国直接从事研究和教学,对中国生物医学的历史演变有过一些探讨,对中国生物医学界比较熟悉,对国际神经科学界也不陌生,对中国学术界现状也较了解。

  虽然我无法知道本案涉及的全部细节,但是,为了法律的尊严,我劝法院驳回此案,以后也不要受理类似的案件。理由是:不清楚肖传国智力是否和年龄相称、或有缺陷,精神是否有毛病、或有异于正常成年人;恐怕其中一个有比较大的问题。除了2002年我在一篇说明里顺带回应过他的问题以外,其后我对他的事不愿意表态,主要原因是怕出现与智商低下、或者精神有问题者辩论的情况;俗话说,如果一个人和傻瓜(或者精神病)吵架,别人会以为这个人也是傻瓜(或者精神病)。我没见过肖传国,不能断定、但也不能排除,他有上述两个毛病中的一个。比如,精神健全、懂基本规律的成年科学工作者如果要得到科学界的认可,都知道是要靠自己的科学工作,而不是在媒体、网上、或者法院里去无休止地费时间和气力。如果谁要折磨自己而读《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很容易提出他有没有比语无伦次更大的问题、很难摆脱对作者精神健康的疑问。是肖传国真的重要到全国媒体关心的程度、还是他判断力异常找错了发信对象?是他为了斗方舟子花时间而牺牲诺贝尔奖(“诺贝尔奖暂时不想”)、还是诺贝尔奖从来和他无缘?给“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的公开信上写骂人话,是肖智商或情商低下、还是全国人民品位象他想像的那么低、低到不会反感他脏话骂人?

  因为怀疑他有以上两大问题之一,我不敢冒成为蠢才或疯子之危险去起诉他对我和其他二十多个在美国的华裔学者的攻击和诬陷。我劝法院也不要贸然接受他的起诉。如果什么时候事实证明他有其中一个问题,而法院现在继续受理此案就有可能导致法院蒙羞。我甘冒做蠢才或疯子之险,写下此意见,也是为法院的尊严着想。

  如果不是科学院现有院士已经意识到肖水平很低而拒绝他,而是方是民的言论使肖传国没有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那么可以认为:方是民为中国科学院立了一功。在我看来:没有很强的证据表明肖传国真正搞懂了科学常规,也没有充分证明他的水平高于我的低年级研究生、高年级大学生、甚至学生的学生。如果肖传国当选中国院士,那可能使院士水平破低点记录。

2006年9月6日

(XYS200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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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英语语法规则”走向世界

5 09 2006年

   
针对北大根据“地名作为形容词的校名往往只是用于口语的简称,
而在正式的书面语中则应将地名作为名词置于‘学院’或‘大学’之后”

的“英语语法规则”,将把北大英文名称规范为“University of
Beijing”
的报道,有两名美国语言学教授最近做了评论。

   
宾州大学语言学教授Mark Liberman在《另一个语法幻觉》一文中,引
用了我对此事的嘲讽后,评论说:“唉,以汉语为母语的人主观制造的‘英

语语法规则’只要花几分钟去检索一下正规用法就可以轻易地驳倒。北大的

新‘规则’的确对普林斯顿大学、纽约大学、波士顿大学以及许多其他大学

都造成了麻烦。”


http://itre.cis.upenn.edu/%7Emyl/languagelog/archives/003528.html

   
他还善解人意地说也许北大英语教授沈弘只是对英语大学校名使用情况

做了统计,而被记者误会为“英语语法规则”。我写信告诉他,你也许难以

相信中国名牌大学的英语教授会如此无知,但是沈弘教授的确明确地说那是

个“凡起用地名来作为英语校名的高等院校都要认真遵循的”“简单的语法

规则”,记者说的话和沈弘在文章说的一模一样。

   
俄亥俄州立大学语言学教授Arnold M.
Zwicky写了一篇长文,把北大设
立的“英语语法规则”称为“P规则”(P
Rule),对美国、英国等国的大
学校名使用情况做了一番调查,其主要内容是:

   
一、美国用地名做校名时,两种情况都非常常见(他列举了大量的把地

名放在前面的校名),但是一所大学一旦选定了其中一种形式做为自己的校

名,一般就不再使用另一种形式。

   
二、虽然据他所知英国大学的正式名称都采用地名放在后头的形式,但

是在使用中、甚至在正式使用中则经常把地名放在前头。(方按:我写信告

诉他这一说法有误,有不少英国大学的正式名称采用的就是地名放前头的形

式。他答复说他在补充文章中已做了改正,并列出十几所地名放在前头的英

国大学)

   
他的结论是:“北京是个地名,因此‘University of
Beijing’对一所
大学名字来说会是个合理的选择。但是‘Beijing
University’也完全合适;
P规则并不存在。”

http://itre.cis.upenn.edu/~myl/languagelog/archives/003533.html

   
他在补充文章中说:“正如其他人已评论的,‘Beijing
University’
已在书面中大量地使用。而这没有任何错误。”

http://itre.cis.upenn.edu/~myl/languagelog/archives/003537.html

   
北大好不容易有了一项世界领先、用北大命名的发明,而且好不容易引起

了国际注意,可恨洋人不认,北大英语教授们还需要继续努力,不要让“P规

则”真的只是个P。

(XYS20060905)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肖传国又跑北京告状?

5 09 2006年
【方舟子按:我还未收到诉状。肖传国愿意走出武汉在北京再来对公众展览一下

其“学术成就”,勇气可嘉。不过我必须指出,我2005年11月4日tom.com的访谈

中之所以提到肖传国,乃是因为他当时在武汉告我,主持人要我介绍一下案件的

经过。肖传国在诉状中所引用的我的话都是我对案情的说明,不涉及任何新的事

实。】

“候选院士”PK“打假斗士”方舟子被诉名誉侵权
北京晚报2006-09-05
   
(记者孙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
肖传国曾是中科院院士候选人,但在其最后一轮选举前的节骨眼上,却被“科技

打假人”方舟子在网站做访谈时“口诛笔伐”,肖教授认为方舟子及进行网络访

谈的tom网对其诬蔑诽谤,侵犯其名誉权,提起诉讼要求方舟子及北京雷霆万钧

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

万元。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已受理此案。

  作为去年的中科院院士候选人,肖教授在诉状中称,去年11月5日是中国科

学院院士最后一轮选举,在此前一天下午,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拥有的门户网站www.tom.com与多家网站合作,邀请方舟子访谈,对他进行了大

量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报道和诬蔑,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权。

  肖教授认为,方舟子对其诽谤和侮辱都是针对其参选中科院院士而来的。比

如,捏造其为“在美国任全职”;“二十年来只发表过4篇论文……把不是论文

的东西也都塞到论文中……冒充论文。”;“他(肖传国)提出的一个理论叫做

肖氏反射弧,是用他人名命名的,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吹自擂”等。

肖教授称,事实是他只是美国纽约大学的兼职教师,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附属协和医院泌尿科担任主任,在各类刊物发表学术论文90余篇;由他提出的

“肖氏反射弧”医学理论已载入外科学教科书,而他自己却没有宣扬过这一称谓。

  肖教授认为,方舟子的言论在网络及媒体上广泛转载,文中大量完全背离事

实报道和诬蔑,在中科院院士和他的老师、同事、学生以及国内外学术界造成了

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权。

(XYS20060905)


再说北大将“规范”英文校名

29 08 2006年
【补充:新浪博客编辑已就改动文章题目一事道歉,这种态度值得赞赏,特此说明。】
   
我昨天对“北大将规范英文校名为University of Beijing”的新闻
报道随手写了几句评论,却很难得地被新浪博客的编辑当成了宝贝,放

到了头条,还给换了个耸人听闻的标题“北大的新英文校名让人贻笑大

方”,于是就吸引了一堆砖头:

   
有的人嘲笑我语文怎么学的,题目中的“让人贻笑大方”真是贻笑
大方哦。“让人贻笑大方”的确不通,不过谁要想免费教语文,还是去

拉新浪的编辑当学生吧。

   
还有的人则说北大的新英文校名并没有错,还举了几个英美大学名称
的例子。我也没有说这个新英文校名有错,说它错的还是新浪的编辑。我

认为让人耻笑的不是北大新英文校名,而是北大英文专家为这个新英文校

名杜撰出来的“英语语法规则”——“地名作为形容词的校名往往只是用

于口语的简称,而在正式的书面语中则应将地名作为名词置于‘学院’或

‘大学’之后”,这等于在宣布英美加一大批大学的名称和几乎所有以地

名为名的中国大学的英语译名都是不符合“英语语法规则”的。

   
也有人在北大英语专家的启发下,也发现了一条“英语语法规则”,
说是地名放前面的都是私立大学,地名放后面的都是公立大学,北大是公

立的,所以地名要放后面。这个人大概真是在北大学的英语,所以思维很

奔放莫测。不过,找一份美国大学名录翻翻,就可知这条“英语语法规则”

也是北大式的:

   
这些地名放前面的美国大学是公立的,而不是私立的:Clemson
University, Indiana University, Auburn University, Ohio
University
   
这些地名放后面的美国大学是私立的,而不是公立的: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University of Chicago,University of
Rochester,
University of Miami,University of Tulsa,University of
Denver,
University of Dayton,University of San Diego,University of San
Francisco
   
事实上,除非美国大学在校名中明言State,否则很难判断它是公立还
是私立,所以国内的“专家”经常闹出把密歇根大学当成私立大学,又把

芝加哥大学当成公立大学的笑话,还要来教训别人无知。

   
希望大家在扔砖头前,要先看清楚别人到底在说什么,不要向某些网站

编辑学,以替人乱归纳中心思想为乐;也要先去掌握点基本资料,不要向北

大的专家学,闭着眼睛搞“创新”。

2006.8.29
(XYS2006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