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严惩殴打南京护士陈星羽的凶手

1 03 2014年

2月25日凌晨,南京口腔医院因没有床位,休克男患者被安排进第二天女患者将出院的女病房,护士陈星羽遭到该女患者家属殴打,送往南京鼓楼医院急救。入院诊断为:脊髓震荡伴截瘫、心包积液、双侧胸腔积液、脑震荡、全身多发性软组织伤。经会诊后,在27日修正诊断为脊髓震荡伴截瘫、心包积液、双侧胸腔积液、胸背部多处软组织伤。打人者据称是江苏省检察院宣传处处长董庆安、江苏省科技馆(隶属江苏广电总台集团)副馆长袁亚平夫妇。“南京官员殴打护士致瘫痪”的消息在网上疯传,医生、护士群情激昂。奇怪的是,媒体一开始对此案的报道很少,江苏广电总台更是对旗下媒体和工作人员下了封口令。平时对涉及官员的暴力事件都要大惊小怪的公知、大V们也对此保持沉默,大概是因为他们刚刚声援过广东卫视主持人王牧笛扬言要砍护士的言论,不好意思改变立场。

27日,南京警方针对此事件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事情经过的监控视频。从视频看,袁亚平先是对低头操作电脑的值班护士照了张相,然后二话不说冲上去用伞猛击护士背部两下,再冲入台内把该护士拽出来。稍后护士弯腰做痛苦状。董庆安、医生先后走过来理论,袁推了医生一下,董跟着推了医生一下,其女儿过来也推了医生一下,董又推了医生一下,然后医生冲上去揪着董,袁从背后用伞打医生,其女儿和另一医生介入,扭成一团,分开后董还拿雨伞向医生猛力挥打(没打上?)。

根据南京警方的通稿和监控视频,陈星羽只是肩背部被折叠伞“敲打”了两下,并被“拽拉”出护士站,伤势似乎不应很重,何以会出现截瘫、心包积液、双侧胸腔积液、胸棘突压痛,令人不解。医生护士群里关于陈星羽被打一事的传言很多,有描述董庆安夫妇两人如何一起痛打陈星羽的,有说陈星羽已被警方控制禁止探望,有传陈星羽受伤照片(已确认是另一事件的受伤护士),多怀疑视频有假。此事现在由医患矛盾变成了医警矛盾,建议南京警方认真对待此事,及时澄清,组织采访、探望陈星羽。

当然有一种可能是陈星羽的伤势被夸大了。不过她被殴打后因脊髓震荡曾经截瘫是会诊的结果,应该没有疑议。外力打击能引起脊髓震荡,脊髓震荡是最轻的脊髓损伤,能暂时导致截瘫,不过是一过性的,一般在两天内自行恢复。南京警方称要等法医鉴定伤情结果出来后再决定如何处理。伤情鉴定标准是中国式的笑话,根据伤情鉴定结果来决定是否犯罪,更是笑话。当年方玄昌被肖传国雇凶用钢管袭击,几乎被打死,头部至今留有一道5厘米长的疤痕,伤情鉴定结果却是轻微伤,肖传国的辩护律师振振有词说不是犯罪是治安事件。后来套了个寻衅滋事罪。伤情鉴定标准里没有脊髓震荡这条,不知要如何鉴定。如果连轻微伤都不算的话,就连治安事件都算不上,白挨打了。

就在昨天,又发生了两起殴打护士的事件,还未见警方介入。一起是烟台一家医院的护士查房时见病人家属在病房走廊打电话声音太高,善意提醒,招来一顿暴打,有监控视频为证。一起是上海长海医院急诊输液室的护士被一中年妇女打了,据说是要求跪式输液。护士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医患矛盾的出气筒,甚至成了某些有心理疾病的人的发泄对象。就连王牧笛,身为省台主持人,仅仅因为其女友在输液时护士找不到血管多扎了三针,也扬言要“砍人”,还有公知、大V为其辩护。2013年10月温岭杀医事件后,公安部负责人曾经表态,对暴力伤医坚决“零容忍”,但实际上针对医务人员的暴力事件仍然频频发生,如果没有死人、致残,处理也非常轻微,甚至不做处理。例如杭州怀孕护士遭到患者毒打,性质极其恶劣,但因为没有流产,凶手仅仅被拘留了几天、罚款一千元。这样的处罚力度很显然起不到足够的威慑作用。这就难怪暴力横行,动不动就想砍人,二话不说就打人,只要不把人打死打残,都没什么事。

不管陈星羽的实际伤势如何、视频是否有假,公布的视频已显示袁亚平在深夜突然殴打值班护士,扰乱医疗秩序,社会影响很坏,符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条款,应以寻衅滋事罪起诉,不能因为其是省检察院官员家属就姑息。董庆安作为省检察院官员参与斗殴,也应给予行政处分。如果能以这个广受关注的事件为典型,依法严肃处理,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也许能让医生、护士以后少受些殴打。

2014.2.28.



方舟子诉罗永浩侵犯肖像权、姓名权案上诉状

4 02 2014年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是民,男,196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汉族,自由撰稿人、科普作家,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A座5层504,王少华律师(收),邮政编码:10008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老罗和他的朋友们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9号新中关大厦B座12层1210,1203室。
注册号:110108011032968,法定代表人:罗永浩,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海淀区至圣嘉德培训学校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志新小区25号
法定代表人:朱纪奎,职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D区
注册号:110108009344179,法定代表人:刘德乐,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884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884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本案的一审以及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未侵犯上诉人的肖像权与事实不符。

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纠纷是上诉人与罗永浩之间的个人矛盾,上诉人未提交被上诉人具有营利性目的的证据为由认定不构成侵犯上诉人的肖像权是错误的。上诉人与罗永浩之间的矛盾只能说明上诉人被侵权的起因,不能据此判断恶意使用上诉人肖像行为的性质。对于被上诉人恶意使用上诉人肖像的营利目的,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已经进行了证明。

(一)“二零一二年老罗北展剧场演讲”是打着公益旗号的商业行为。

1、该演讲会收取了门票,并非免费演讲

该演讲本身是售票的,门票收入罗永浩自称是50多万元。在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演讲视频”中(1’44”—2’18”)介绍了该演讲的售票情况,部分票价更是每张高达1000元。罗永浩声称该演讲的收入用作慈善目的,在“演讲视频”(159’01”—159’30”)中罗永浩说明将把50多万元的门票收入捐献给西部阳光。但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老罗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门票收入的流向是用于西部阳光希望工程。显然,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的陈述认定其公益性是缺乏根据的。

2、被上诉人老罗和他的朋友们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海淀区至圣嘉德培训学校将其产品、企业广告植入演讲过程中

该演讲主题名为所谓的“一个理想主义者的创业故事Ⅲ”(03’27”),但演讲内容包含的三个话题,分别是:1、怎样化解负面影响并提升企业形象?(03’27”),副标题为:也顺便给西门子上一课;2、怎样把意外事件转为传播和营销的契机?(83’ 18”);3、怎样在做好一个企业赢得赞誉后又被骂的狗血喷头?做手机。(132’42”)。在整个演讲过程中,每个主题均对应被上诉人的相应广告。

(1)在第一个话题中,罗永浩主要讲述了面对上诉人的打假、揭露,被上诉人老罗公司的应对措施。其实质是为了化解其企业所遇到的负面评价,维护或重塑企业形象,这正是企业危机公关的范畴,是名副其实的商业广告中的声誉广告。

(2)在第一个话题中,展示老罗英语培训的LOGO。老罗英语培训正是被上诉人老罗和他的朋友们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海淀区至圣嘉德培训学校的主要业务产品。在展示新LOGO过程中,正是通过丑化、恶搞上诉人肖像的形式增强演讲受众和网视频受众对被上诉人企业产品的认知程度,这显然是企业的产品广告。

(3)在第一个话题中,罗永浩公开招募写手,准备出一本有关被上诉人的书籍。这更是赤裸裸的广告行为,与本次演将活动所谓的公益性没有丝毫关系。根据罗永浩对出书内容的要求,其主要是为挖掘上诉人的负面新闻,破坏上诉人在学术打假和批判伪科学方面的正面社会形象。其根本目的还是在弱化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揭露给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仍属于声誉危机公关的广告范畴。

(4)在第一个话题中,罗永浩的合伙人、被上诉人老罗公司(或北京海淀区至圣嘉德培训学校)的董事许可,利用大量的时间介绍如何应对关于上诉人质疑的零基础英语培训班问题,其实质仍然是为被上诉人产品做宣传广告。

在上述环节中和植入的广告中,被上诉人多次使用上诉人的肖像和照片,并且对上诉人的照片进行PS,配以图文等多种恶劣方式进行丑化、恶搞、贬损。被上诉人正是利用了上诉人在社会上具有将广泛的社会关注度,通过恶搞、丑化其肖像的形式,达到宣传其英语培训产品和企业信誉的目的,其主观动机是昭然若揭的。

(5)在第二个话题中,主要讲述了罗永浩对西门子打假的过程及通过打假获得的知名度。同时也是和西门子公司的危机公关做对比以此宣扬老罗公司的“危机公关技巧”。

(6)Nod Yang展示了实用英语广告、(世纪末日)英语广告图片、出国留学咨询广告、演讲入场券设计、英语培训各种讲义封面、微博小图、听课证设计图片、办公系统表格、出国留学宣传单页(说明书)、一对一(课程)卡片、世界末日广告(男生版)视频广告播放。展示过程中穿插着对各个广告设计的讲解,这个环节共持续了27分钟(104’10”——131’17”)。

(7)在第三个话题中,被上诉人主要宣传即将上市的手机业务。中间宣传研制的手机Rom,插播歌曲(改名为:手机店)。

由以上演讲的内容不难看出,该演讲实际上是在给被上诉人老罗公司及北京海淀区至圣嘉德培训学校做商业广告,商业广告的类型涵盖了老罗英语培训、将要开发的手机、手机软件的产品广告、招聘广告和被上诉人老罗公司及北京海淀区至圣嘉德培训学校的声誉广告。

(二)该演讲的实质是被上诉人老罗公司及北京海淀区至圣嘉德培训学校的商业宣传行为,而非罗永浩的个人行为

1、该演讲的演讲者的身份和职务:

罗永浩:被上诉人上诉人老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  可:(网名:胡缠),被上诉人老罗公司(或北京海淀区至圣嘉德培训学校)的董事、合伙人,基础类英语培训部的负责人(34’52”——46’22”);
Nod Yang:上诉人老罗公司(或北京海淀区至圣嘉德培训学校)的广告宣传策划以及手机创意总监,(112’47”——46’22”)。

2、以上三位演讲者在演讲过程中使用的绝大部分称谓是“我们”,只有罗永浩第二个议题中讲述“打西门子”的时候强调了“一个人”的个人身份。

(1)罗永浩在浩演讲中的“我们”,进行到14’29”:“坦率地讲,在他(方舟子)开始打我们之前,我们可能是中国信誉最好的英语培训机构……”;演讲进行到17’45”:“我们是如何非法办学的……找了一家合作机构,我就被他们聘为常务校长,然后以一种类似委托办学的这种形式,开起了英语培训班……”;演讲进行到19’06”:“我们的那种合作模式,是涉嫌违法办学的……”;演讲进行到21:06:“但是我们呢跟一般的企业不一样,我们不回避这些问题……”。

(2)许可在浩演讲中的“我们”: 演讲进行到36’00”:“因为我们在之前开的班,……我们每个课程都是有那个评分啊评价……”;演讲进行到41’00”:“我们可能在教学上教研上很自信,……我们第一次开始意识到从消费者角度上去想问题,并不能只是从我们自己的角度想问题,所以从这件事上其实还真挺感谢方舟子的……”。

(3)Nod Yang演讲中的“我们”:11’22”:“对,这是大家从来没见过的,这是我们今天第一次在公开的场合去公布这个,这次的这个新的广告,主要的广告,这个广告……就是为我们的实用英语这个课程,去做的这样一个广告……”。

三位演讲者的职业、职务、演讲的方式、内容表明了他们代表的是被上诉人老罗公司及北京海淀区至圣嘉德培训学校。因此,该演讲不是个人演讲,而是被上诉人老罗公司及北京海淀区至圣嘉德培训学校的企业(宣传和营销)行为。

(三)利用上诉人肖像进行营销宣传,被上诉人是明知和故意的。

演讲进行到47’36”,罗永浩声称准备为老罗英语培训出一款和上诉人有关的商业宣传海报和广告。演讲视频中48’11”罗永浩说道“如果他名气足够大又整天盯着你,那对你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宣传角度”。演讲视频中92’41罗永浩又提到“因为这件事(打西门子冰箱),很多原来不知道我是谁的人知道了我,这对我们是一个很大的收获,特别是你是在做一个商业机构的话,这是一个很大的收获是吧”。由此可见,罗永浩利用上诉人的姓名、肖像正是为了利用上诉人的知名度达到对老罗英语培训进行宣传、营销的目的。

演讲视频中48’20”—48’42”演示了该商业宣传海报的“策划、设计”过程。演讲视频中48’42”—49’05”,罗永浩自己就承认了该商业海报构成了对上诉人的肖像侵权。视频中49’07”—49’28”罗永浩设计出了规避措施,把上诉人的面部隐去,但该侵犯上诉人姓名权、肖像权的商业海报已经以图像、影像的方式存在过,仍然存在着,以现场观看,视频观看、下载的方式向广大不特定的公众传达着对被上诉人老罗英语培训的推广、推销、宣传作用。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老罗公司及北京海淀区至圣嘉德培训学校的演讲是以营利为目的商业广告行为,演讲中多次恶意丑化、贬损上诉人,但同时还利用上诉人的知名度进行对老罗英语培训进行商业宣传,构成了对上诉人的侵权。因此,被上诉人已经侵犯了对上诉人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没有构成侵犯上诉人的姓名权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以“二零一二年老罗北展剧场演讲—夏季篇”视频中,被上诉人老罗和他的朋友们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永浩在背景屏幕下方打印的“打假斗士方舟子承诺终生免费监督质量的培训机构”系对上诉人有关微博文字内容的原文引用,从而认为不构成侵犯上诉人的姓名权是错误的。

1、被上诉人并非引用上诉人博客原文

上诉人的微博原文是“打假斗士方舟子亲自承诺终生揭露的英语培训机构下流品质-罗流氓保障”。而演讲视频中的文字为“打假斗士方舟子承诺终生免费监督质量的培训机构”。

很明显,罗永浩对被上诉人的微博原文进行了编辑、篡改。被上诉人的微博原文表达的是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老罗公司违法办学行为的揭露、批判、对抗。经罗永浩篡改之后的文字内容表达的意思是被上诉人以自己的学识、声望、名誉保障的正当、合法、高品质的培训机构。上诉人从未说过“打假斗士方舟子承诺终生免费监督质量的培训机构”这样的话,罗永浩的行为很明显够成了对上诉人姓名的盗用。罗永浩盗用上诉人的姓名宣传老罗公司的培训机构和培训业务的目的昭然若揭。

2、该演讲除现场聚集了大量的听众,还有网络视频的海量点击、下载、观看,被上诉人歪曲、篡改上诉人博客内容足以造成不特定受众对上诉人的所表达观点的误解,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姓名权。

显然,一审法院以“打假斗士方舟子承诺终生免费监督质量的培训机构”系对上诉人有关微博文字内容的原文引用,从而认为不构成侵犯上诉人的姓名权,是适用法律的错误。是对姓名权“盗用”的狭隘理解。

三、“以营利为目的”并非构成肖像侵权的必要条件

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提交被上诉人具有营利性目的的证据为由认定不构成侵犯上诉人的肖像权,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提供了被上诉人具有营利性目的证据。但上诉人不认为“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肖像权侵权的必要条件。

1、“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肖像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违宪法

我国《宪法》第 38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不受损害是人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系人格权之核心,说明人格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该条系宪法上关于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定,与《宪法》第 37 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共同构成宪法上一般人格权之条款。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之一种,亦属于基本人权,宪法之下位法贯彻宪法意旨而保护肖像权应是下位法立法及解释的基本原则,一切下位法皆不得违背此项基本宪法原则。因此,如果坚持认为以营利为目的是肖像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则将使得《民法通则》第 100 条之规定与《宪法》第 38 条之规定相冲突,从而在法理上致前者因违宪而无效。这显然绝非妥当。

2、“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肖像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生活逻辑不符

在 20 世纪 80 年代改革开放初期,对于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引发纠纷的情况日渐趋多,因此将营利目的置于认定肖像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地位在当时的学说和实务中也并未显得不合时宜。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公民肖像上所包含的财产利益得到凸显,因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的情况和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加。但是,肖像权绝非只有经济利益,因为肖像权所归属的人格权本质上是一种以维护人之尊严与自由为核心的权利,有着不可或缺的精神利益。

假设《民法通则》第 100 条是关于肖像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则侵权责任的认定必须包含两个部分: 一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据此,该条所包含的另一种含义就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此种情形造成权利人精神损害的也就无法通过肖像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获得救济。如此,被侵权人肖像的精神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这显然不是立法的初衷,也与社会生活逻辑大相径庭。

3、《侵权责任法》不再强调“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是直接规定肖像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2 条将肖像权纳入其调整范围,但并没有将侵犯人格权或者肖像权这种侵权行为规定为特殊侵权行为,而是将其作为一般侵权行为而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来处理的,因而其责任构成要件只要符合一般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即可。《民法通则》第 100 条并非肖像权侵权责任构成规范,而是一种权利宣示性规范,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这一人格权利,意图在于明确其权利的正当性,并非侵权责任构成的规范。

因此,肖像权既然作为一种绝对权利,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在判断一个人是否违法或者侵权时应该以因果关系予以判断,而不应该探究侵权人侵权的动机是否善意,侵权的目的是否营利。如果非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构成违法阻却事由的话,那么将导致社会对肖像权保护意识的淡薄。既然非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那么权利人请求使用其肖像的人停止使用,或者请求使用者消除擅自使用其肖像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就丧失了请求权基础,这就势必扩张社会无视公民肖像权的价值判断结果。

四、被上诉人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被上诉人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接到上诉人的律师催告函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反通知”不能作为违法抗辩的理由。反通知并非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抗辩事由,反通知的意义仅属于网络用户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种担保措施,该措施对被侵权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网络服务提供者仍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3、即便合一公司案前无法尽到审查义务,但上诉人告知其侵权事实后,其当然具有了审查义务,根据该视频内容,其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是非常明显的,合一公司理应立即删除或阻断链接。然而合一公司为了获得点击量等商业目的,任由公众观看、下载等,使侵权行为得以传播、放大。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五、上诉人遭受的精神损害

罗永浩在演讲中将上诉人的肖像进行PS、配以图文等形式进行丑化、恶搞、贬损,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形象。上诉人是科普作家,十几年来致力于揭发科学界、教育界的学术腐败,批判伪科学,对社会中的丑恶、虚假行为进行揭露、批判。被上诉人老罗公司、罗永浩正是上诉人揭发批评的对象之一,反而被被上诉人老罗公司及罗永浩恶意利用姓名、肖像作为商业营销手段,这给上诉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同时,被上诉人藉由侵权行为获得了对其企业声誉、培训服务、产品等的广泛宣传,获得了难以用金钱具体衡量的商业利益。因此,三个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六、一审判决书中“相互”“泛化的言语讥讽、辱骂”即认为上诉人对“罗永浩”进行“泛化的言语”“辱骂”的判定,没有事实依据;是严重错误的事实认定。

因此,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撤销原判。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方是民

2013年12月18日



方舟子诉周鸿祎名誉侵权案上诉状

3 02 2014年

(按: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周鸿祎败诉,但只判他赔偿1000元公证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所以提起上诉)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方是民,男,196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汉族,自由撰稿人、科普作家

被上诉人:周鸿祎,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案由:名誉权纠纷

因方是民与周鸿祎名誉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方是民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6821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判令维持(2013)朝民初字第268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判令撤销(2013)朝民初字第268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判令被上诉人周鸿祎在《新华每日电讯》报纸广告版及新浪微博首页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公开向上诉人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上诉人名誉;
四.判令被上诉人周鸿祎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十万元;
五.判令被上诉人周鸿祎赔偿上诉人律师代理费二万元;
六.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周鸿祎的委托代理人当庭向方舟子表示了歉意”、“在法庭中表达了歉意”、“主动赔礼道歉”的一审认定,没有事实依据,是错误的。

    (一)周鸿祎的委托代理人并没有就涉案周鸿祎言论向上诉人表示歉意。周的代理人仅基于上诉人在案外的揭假打假言论而表达了对上诉人的敬意,而绝没有就涉案言论表达歉意,且其无论是在庭审时,或是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后其它日期的法庭谈话时,均对周鸿祎涉案言论进行狡辩,并无真诚致歉。

    庭审笔录和法庭视频记录可证实我方上述观点。我方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申请调取相关录音录像以佐证。

    (二)周鸿祎的委托代理人向上诉人表达敬意的时刻是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后另一日的法庭谈话时,而不是法庭辩论终结之前的正式庭审时。

    (三)周鸿祎没有通过其微博向上诉人赔礼道歉。

    二. 感谢一审作出的“方舟子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的判定,但其后的“在华人文化圈和网络上都有着较强的话语权”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事实上上诉人的话语平台仅仅是微博、博客等自媒体,偶尔接受采访、访谈发表一定言论,即话语平台有限,在华人文化圈和网络上的话语权十分有限且偏弱。在华人文化圈和网络上、媒体上,存在大量针对上诉人的诽谤、侮辱、恶意人身攻击、不客观公正的报道,这就是上诉人不得不提起多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的原因所在。

在涉案周鸿祎言论的微博载体——新浪微博上,上诉人早在二年前就因故停止了新浪微博的更新。上诉人的搜狐微博显示“粉丝”数量上千万,但该数字并不能反映实际关注者的数量,实际活跃的“粉丝”数量远远低于前数字。即上诉人自媒体的受众人数极其有限,且与被上诉人微博受众明显并不重合。

三.一审认为的“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主旨在于消除损害后果”显然是正确的,但不判令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等一审判决内容却明显不能消除损害后果。

(一)显而易见,网民不大可能查阅微博用户是否删除了一年前发表的微博信息;侵权人在侵权微博发表一年后再删除侵权微博,根本不可能消除损害后果。

(二)通过何种方式、渠道发表侵权言论,即应当通过何种方式、渠道赔礼道歉。这不仅仅是法律常识,也是人之常情。

(三)被上诉人侵权言论的发布平台是新浪微博,而上诉人多年来未通过新浪微博发表言论;双方微博的受众明显不重合,因此,仅仅是上诉人在自媒体上传播法院已判定“周鸿祎的上述言论构成侵权”的信息,不可能消除影响,恢复上诉人名誉。

四. 一审认定的“方舟子的话语平台又足以消除损害后果”内容,没有事实依据。

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方舟子的话语平台”影响力超过被上诉人话语平台的影响力;上诉人自己提交的证据也不能推论出“方舟子的话语平台”影响力超过被上诉人。

况且,显而易见,上诉人的微博、博客等自媒体的影响力远远不及法院判决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的法律效果。

五.一审作出的“判决”“赔礼道歉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严重名誉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上诉人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是上诉人直接经济损失之一,更理应获赔。

由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受害人支出的律师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等法律规定。

总之,一审作出的“周鸿祎的上述言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认定是正确、公正的,但判决内容并不能消除影响、恢复上诉人名誉、赔偿上诉人损失。

倘若一审判决无误,则意味着:如果你是个个人,可以任意造谣、辱骂一个公众人物,只要在法庭上由代理律师代为道歉,就可以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公开道歉;如果你是媒体,可以任意造谣、辱骂一个公众人物,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公众人物可以自己澄清自己。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少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以上事实、理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为了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打击网络谣言炮制者的嚣张气焰、规范网民尤其是“网络名人”的网络言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中文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秉公审理,判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方是民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崔永元如此搞“公益活动”

15 01 2014年

崔永元以前的公众形象不错,除了因为其十几年前主持央视“实话实说”栏目给观众留下的“实话实说”的错觉,还与他热心搞公益活动有关。他搞公益活动的名头如此之大,甚至连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都特地搞了个“崔永元公益基金”。据崔永元公益基金网站的介绍,该基金的长期目标为“乡村教师培训”和“口述历史—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保护”,主要投入在“口述历史”项目,到2012年号称已为后者投入2亿元。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宗旨是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活动,是慈善事业,为何能让一个以研究“口述历史”为主要项目的基金挂靠在其名下?难道研究“口述历史”也是慈善、救助工作?

更奇怪的是,据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在2009年5月26日公布的“崔永元公益基金 捐赠光荣榜”,最大的一笔捐赠来自天水市红十字会,高达4382000元(http://www.crcf.org.cn/sys/html/lm_235/2009-05-26/103748.htm )。为什么红十字会要把这么多的钱捐赠给一个以研究“口述历史”为主的基金?难道这也是慈善?难道崔永元需要被救济?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2010年玉树地震后,天水市红十字会仅获救灾捐款62万元,不到其捐赠崔永元基金的15%。

崔永元声称其“口述历史”是公益项目,但是并非就不要市场收益。例如作为其“口述历史”项目之一,他拍摄了32集纪录片《我的抗战》,号称耗资1.3亿元,电视台开价每集1500元,崔永元认为是“贱卖”(http://www.zibosky.com/wj/2583681.shtml )。不知红十字会为何要捐款给这种以市场收益为目的的“公益”项目?“口述历史”几亿元的投入,都是怎么花掉的?这个挂靠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公益”项目,从来没有公布过其工作报告或财务报告。

除了“口述历史”,崔永元基金做的另一个项目是花费要少得多的“乡村教师培训”,每年请100多名乡村教师到北京旅游、参观,准确地说应该叫“乡村教师旅游培训”。该项目到去年共办了7期。在崔永元基金的网站上,没有第一到第四期的工作报告,有第五期(2011年,http://www.xiaocui.org/uploads/soft/120406/1-120406164019.pdf )和第六期(2012年,http://www.xiaocui.org/uploads/soft/121128/1-12112Q60A9.pdf )的工作报告。细看这些工作报告,有一些有趣的发现,可以让人们明白崔永元是怎么做公益活动的。

2012年报告的费用支出中,列着长沙到北京机票费每人1210元(共110人),这是全价机票钱(另外还有燃油费100元,机场建设费50元)。2011年的报告未列机票单价费用,只列了返程机票总费用109900元,但有一项“返程机票退票手续费(全价960元*5%*6人)”,可知其中94人(去掉退票的6人)回哈尔滨买的是北京-哈尔滨全价票(每人960元)。从总额推断,剩下的10人回长沙,和2012年一样也是买的全价票(每人1210元)。众所周知,在国内买机票通常至少能打六、七折,上百人的团体价折扣更低,低到三、四折的都有,除非是春运期间,或除非急用,很少有人会去买全价票。为什么崔永元基金会的报告列的是全价机票?两种可能:一、的确买了全价票。这完全没有必要,乃是浪费捐款。二、按常规买了折扣票,但是以全价票向红十字会虚报,这就涉嫌贪污问题了。

据2012年报告,崔永元基金搞“乡村教师培训”活动的统一发的帽子一顶399元,T恤一件469元,打五折。从照片看,也就是普通旅游帽和圆领白T恤。给110名乡村教师到北京和睦家医院做体检,每人计价5018元,合计551980元,但从体检项目看,就是任何一家正规公立医院都能做的常规体检,正常的收费也就几百元。鸟巢意大利超级杯足球赛VIP观球票150张,每张计价1999元。……不能不说,这个“乡村教师培训”出手、计价都非常大方。奇怪的是,在2011年还不存在这种情形,是到2012年才“通货膨胀”的。例如2011年乡村教师到北京和睦家医院做体检的费用还只是每人2207.5元,到2012年就涨了1倍多。2011年的帽子是一顶59元,T恤衫一件129元,虽然也偏贵,但还没有贵得离谱。为什么到2012年“物价”直线上升,贵得离谱了呢?

    据2012年报告,有摄像机租赁费7377元,活动视频剪辑费4000元。崔永元有个专业的摄影团队做“口述历史”,投入几亿元,居然连摄像机都没有,需要花钱租赁,是向谁租的呢?

对“崔永元公益基金”的审计报告称,2007年至2012年累计接受捐赠收入27804565.68元,其中捐赠资金27804565.68元,捐赠物资0.00元(http://new.crcf.org.cn/html/2013-07/23392.html )。但是“崔永元公益基金”的“乡村教师培训”项目报告明明列了许多物资捐赠,例如2012年的报告列了140套床上用品捐赠,计价13万元,并注明这次培训没有用上,原封保存供以后使用。请问审计时这些捐赠的物资哪去了?这样的审计报告可信吗?另外,根据审计报告,2007~2012年崔永元公益基金累计支出20,319,559.99元,其中资助资金18,211,213.46元,资助物资0.00元,业务活动费用158,797.00元,项目管理成本高达1,949,549.53元。

崔永元基金会官方网站称:

崔永元公益基金项目执行单位——北京清澈泉传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清澈泉传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非营利或盈利不分配的NGO组织,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指定并授权的崔永元公益基金公益项目执行机构;专项致力于“乡村教师培训”、“口述历史收集保护”。

查北京工商企业登记,北京清澈泉传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由郭晓明一人出资100万元成立,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承办展览展示;影视策划;会议服务;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是一家自然人独资的商业公司,并非NGO组织。郭晓明原是京华时报记者,现在是崔永元拍摄团队负责人。更早成立的还有北京清澈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清澈泉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清澈泉历史博物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是崔永元基金会的孙庆石,崔永元的哥哥崔永星是前面两家的监事。

2014.1.13



方舟子起诉崔永元侵害名誉权民事起诉状

14 01 2014年

原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196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汉族,自由撰稿人、科普作家。代理人联系电话:51299916。

被告:崔永元,男,1963年2月20日生,汉族,中国传媒大学职工,住址:(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联系电话:(略)。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崔永元删除“腾讯微博”网站(域名t.qq.com)中微博用户“崔永元-实话实说”(域名http://t.qq.com/storyofmovie)发表的侮辱、诽谤原告的侵权微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被告崔永元如下时刻发表的微博: 2013年11月15日01:23、2013年11月23日23:40、2013年11月25日13:55、2013年11月26日18:00、2013年12月12日 11:15、2013年12月13日02:41、2013年12月15日23:15、2013年12月22日 01:54、2013年12月25日12:36、2013年12月27日23:38、2013年12月31日16:34、2014年1月5日17:56、1月5日17:58、1月6日 23:08、1月8日 02:50、1月12日 22:02、1月13日 00:37),以停止侵害。

二、 判令被告崔永元在《新华每日电讯》和《人民日报》报纸广告版及“腾讯微博”网站首页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三、 判令被告崔永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十万元;

四、 判令被告崔永元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二万元;

五、 判令被告崔永元赔偿原告公证费一千元;

六、 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标的321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自由撰稿人,并著有二十余册科普图书、文集;十余年来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坚守科学理念、弘扬科学精神;因批评、揭发中国科学界和教育界的学术腐败现象,批判邪教、伪科学,揭穿新闻界的虚假报道等,原告得罪了一些利益集团和个人。2010年9月原告因揭假言论引来被揭发者肖传国的雇凶报复,引起中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1年初,原告被检察日报社正义网络传媒评为“2010年度中国正义人物”之一,被中国网评为“2010中国榜样年度人物”之一,获得“江苏卫视·百度2010年度网络沸点网络先锋奖”, 2012年获《自然》杂志和英国科普组织“理解科学”(Sense about Science)共同发起颁发的首届约翰·马多克斯奖,2013年获全球反欺诈大会克里夫·罗伯森哨兵奖……原告在社会公众里享有相当的良好声誉。

被告崔永元是腾讯微博网站中微博用户“崔永元-实话实说”的使用人,并获得“腾讯认证”。

2013年9月被告发微博信息:“#转基因食品,你吃吗#你可以选择吃,我可以选择不吃。你可以说你懂‘科学’,我有理由有权利质疑你懂的‘科学’到底科学不科学。你可以说我白痴,我也可以说你白吃”。之后,原告发微博:“你当然可以选择不吃,但是不要传谣阻碍中国农业技术发展。我科普的是各国际权威科学机构认可的科学,你根本不懂,有何资格质疑?”。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争论。原告指出被告许多言论没有事实依据。再后,被告转各种各样的涉及原告的谣言,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被告还发表了数十条对原告的侮辱、诽谤微博。

经初步整理,发现被告崔永元自2013年11月15日起先后发表了数十篇微博信息攻击原告,其中有“我不认为这些钱都是肘子嗑普骗来的,肯定还有其它的骗法”、“以肘子为头目的网络流氓暴力集团”、“肘子最脏,坑蒙拐骗都干过,可它是三无人员脸皮又奇厚”、“肘子一边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宅一边在网上哭诉安保基金不够用了”、“骗子”、“流氓”等大量明显侮辱、诽谤原告的内容。

崔永元发表的涉案微博,要么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肆无忌惮的恶意诽谤,要么是恶毒的公然侮辱,使原告名誉受到严重损害,明显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在原告公开表示要对被告提起诉讼后,被告崔永元非但不收敛其不法言论,反而继续肆无忌惮地恶毒侮辱、诽谤,故足见其恶意。

涉案微博信息长期刊载在被告微博上,由于互联网平台是一个自由、开放且传播方式极为便捷、传播速度极为迅速、传播范围极为广泛的媒介,因此崔永元的微博言论影响很广。更为严重的是,崔永元以其前央视电视节目主持人的身份发表侵权言论,更加误导公众,影响舆论,侵权影响极为恶劣。

总之,崔永元之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之侵害;其主观恶意、过错明显;通过网络传播侮辱诽谤信息,侵权、违法性质极其恶劣,影响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故,崔永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知晓原告准备起诉的信息后,公开表示“太好了!就等这一天呢!咱们法院见!”,故法院应尽快受理本起诉、及时审判。

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及时秉公审理并判允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方是民

二O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也是年终总结(2013年)

30 12 2013年

写作:基本上保持一周一篇科普文章的频率。今年只出了一本书,不过是第一部硬皮大部头,即《方舟子自选集》,算是对写作20年的一个总结。原本要出的几本书因本人或出版方的原因推到明年,所以明年会一下子出好几本书。

揭假:揭露了聂圣哲、傅苹、李承鹏、贝志诚、童宇峰、李敖、农大朱毅、云无心、杨佩昌、王林“大师”、郎咸平、王牧笛、曹明华、崔永元、林志颖等人造假,有的有大名有的没名气。明年会揭露谁不知道,因为我揭假都是碰上的,没计划。不过看来崔永元还会折腾下去,我就奉陪到底。我与崔永元的争论大概是今年网上最大的事件,一个在搜狐一个在腾讯,新浪估计看着很郁闷。

活动:今年最大、最成功的科普活动是全国各地的网友纷纷举行转基因大米、转基因玉米品尝会,虽然被媒体误报成是我组织,其实我只是推动了一下,而且很遗憾,由于当时人不在国内,最大的两场活动(广州、武汉)我没能去参加,只参加了北京的转基因玉米品尝会。明年这类活动还会继续下去。访谈改为网络访谈为主,在腾讯微博和搜狐新闻客户端每周一次,对我来说这种访谈形式最适合我也最省时间,不必花时间准备,不必浪费时间在路上。司马南在海南大学演讲遭扔鞋,让我觉得国内高校不是安全之地,今年国内高校的演讲邀请全都推掉了,只在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做了演讲。随环球网代表团首次访问越南、韩国,收获不小,所以破例参加了环球时报的年会(类似的邀请全推掉)。应邀到拉斯维加斯参加第24届全球反欺诈大会接受克利夫·罗伯森哨兵奖,第一次西装革履向上千名国际人士发表获奖感言,并能向在场的妻子表示感谢,全场为她鼓掌,让她骄傲一次,国内是没有这样的机会的。



评海淀法院对我起诉罗永浩公司一案的荒唐判决

5 12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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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起诉罗永浩公司在其推销英语培训的演讲中盗用我的肖像和姓名做广告,使用广告语称“打假斗士方舟子承诺终生免费监督质量的培训机构”。今天收到海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判我败诉,说那句话取自我的微博原文,不构成侵权。但是我的微博明明是罗永浩在微博上先贴出该广告语后,我对之做的改写,我的微博原文是:“打假斗士方舟子亲自承诺终生揭露的英语培训机构下流品质-罗流氓保障”。这二者的先后次序王继延法官不知道?这两行文字的巨大差别王继延法官看不出来?他的语文是体育老师教的?

看了判决书,才知道罗永浩是这么为自己辩护的:“关于肖像权,罗永浩的演讲是公益性质没有盈利。”卖票演讲推销其培训机构,竟然成了公益。“原告本人未到庭,无法核实原告的肖像是否是视频中的图片。”他的视频图片下面打着“方舟子”字样,图片取自我的电视节目,还需要我到庭对比?是不是还要找公安做相貌鉴定?我打这些诉讼,即使打不赢,也要让大家见识见识这些网上“理想主义者”在网下的另一幅嘴脸,并让当今中国司法之荒诞为后人留一份记录。

    不要诉讼输了就怪律师能力差。武汉法院能以“获奖名单中找不到肖传国的名字不等于肖传国没有获奖”为由判我败诉,跟律师能力有什么关系?西安法院能根据英文都没写通、明显伪造的“美国证明”判我败诉(西安翻译学院案),跟律师能力有什么关系?深圳法院能判定防辐射服网站盗用我的名义做广告不构成侵权,跟律师能力有什么关系?海淀法院能瞪眼说瞎话声称罗永浩的广告词取自我的微博原文,跟律师能力有什么关系?

另外,去年我们向海淀教委举报罗永浩培训机构为非法办学,海淀教委回函承认举报属实,并称命令罗永浩培训机构在今年3月份之前停止办学。但我刚查了罗永浩培训机构的网站,还继续在海淀区招生、办学。难道罗永浩把海淀教委摆平了?

 

2013.12.5



方舟子妻子诉孙海峰、新浪微博名誉侵权案原告律师代理词

20 11 2013年

(在网络公开的本代理词中删除了部分被告一发表的低级下流的侮辱词汇。)

代理词

诉孙海峰、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权一案,受原告刘女士的委托、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在中文互联网中,充斥着大量侮辱、诽谤信息。该类侵权内容,绝大部分是隐去姓名、身份的非实名者,躲在阴暗角落、蛆虫般喷粪、吃粪,而象本案被告这样公开、实名、肆无忌惮地恶毒侮辱诽谤,不以流氓言论为耻、反而引以为荣的,极为少见。而侵权人是所谓中国大陆地方某公办大学副教授、传媒系副主任的,仅此一个。因此,若不及时审判,不揭穿其诽谤、侮辱的侵权本质,将混淆视听,甚至危及原告就读学校、就职单位的声誉。故无奈,原告不得不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本案提起缘由。
二、被告孙海峰的诽谤言论主要是诽谤原告为“没读大学、靠给某官员当保姆被推荐读社科院研究生”、“造假记者”、“网络谣言的作者”、“老干部保姆”、 “新华社当保姆”等。
通过举证、质证,可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孙海峰的相关言论有事实依据。被告行为系明显诽谤的侵权行为,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在本案中被告孙海峰针对原告的侮辱言论有“包养网络黑社会”、…………及其它不堪入目的下流词汇等。
显然,法律赋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法律保护公民享有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被告一用侮辱性词汇形容原告,且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能够支持其贬损行为的正当性。被告一的侮辱导致原告声望、社会评价的降低,给原告造成精神伤害。原告名誉被毁损的事实成立。因此,被告一行为系明显侮辱的侵权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四、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被告二,知道网络用户被告一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应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一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持续多年,发布侵权信息数量多,影响大,名誉侵权内容种类涵盖诽谤、侮辱两类型,且被告身为受过教育的人,明知不得诽谤他人;身为传媒系副主任,明知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要求采写和发表新闻要客观公正,不得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出发,利用自己掌握的舆论工具发泄私愤,但故意诽谤,身为副教授、“美学博士”,但故意侮辱妇女,其恶意十分显著。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庭判定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丝毫不为过。
六、本案被告,以地方某公办大学副教授、传媒系副主任的的身份,在没有有效证据支持其妄言的条件下,肆无忌惮恶毒诽谤国家通讯社主任记者,进而危害新华通讯社声誉。是可忍、孰不可忍。
被告一对自己不法言行毫无悔意,反而以诽谤、传播谣言为荣,叫嚣“我不仅批评了刘菊花抄袭,还传播了新华社记者刘菊花没读大学、靠给某官员当保姆被推荐读社科院研究生,你怎么对此一个屁都不敢放?”,真是传媒教育的不幸,中国教育界的耻辱。
综上所述,因被告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主观恶意明显、不良后果显著、且影响很大,故二被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请求人民法院秉公审理,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以儆效尤,以促进中文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剑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评“韩寒没代笔,方舟子很荒唐”

4 09 2013年

【方舟子按:“金丹华向记者透露,他保留有当年韩寒给他传递的字条,‘韩寒的字确实写得好,他没代笔,方舟子很荒唐。’”这个现在被韩家收买到旗下工作的人以为代笔是指代写字?“韩寒写《三重门》时,写好一篇,同寝室的同学都会传着看。”我早就论证过了,那是韩寒抄一页给同学们看一页以证明是他写的,其实在给同学们看之前,《三重门》的完整书稿早交给上海文艺出版社了,被退稿后韩寒才开始在同学们面前表演写书。】

高中好友金丹华来宁签售《一个》透露:
韩寒没代笔,方舟子很荒唐

2013年09月01日扬子晚报

    《一个》编辑总监金丹华、编辑小饭、作者那多、张晓晗、王若虚、荞麦、贺伊曼签售场面,一小时售出500本。

    韩寒回来了,以他独有的方式。昨天下午,由韩寒主编最新文艺书系的第一部《一个:很高兴见到你》主创团队集体亮相南京大众书局,吸引众多读者排队追捧。其中,不少年轻读者就是冲着韩寒来的。韩寒邀请了高中同寝室好友金丹华担任《一个》书系编辑总监,金丹华透露,他保留有当年韩寒给他传递的字条,“韩寒的字确实写得好,他没代笔,方舟子很荒唐。”

    昨天,那多、张晓晗、王若虚、荞麦、贺伊曼、小饭、金丹华,7人到场一字排开,等待签名的队伍,从签售大厅一直延续到场外,绕了几个弯。金丹华告诉记者,他和韩寒是高中同学,韩寒比他大一岁,高一留级时两人同窗,并且同一个寝室。他说,“韩寒忙于赛事,但他经常会到编辑部来,书中28篇作品是韩寒亲自甄选的,编辑团队精心打磨了14个月才上市。”

    问及日前方舟子质疑“韩寒代笔”事件,金丹华向记者透露,他保留有当年韩寒给他传递的字条,“韩寒的字确实写得好,他没代笔,方舟子很荒唐。”金丹华说,当年存放同学照片的相册里,随手夹有几张晚自习偷偷传递的字条,其中就有韩寒写的。他说,那时他和韩寒几乎天天在一起,韩寒写《三重门》时,写好一篇,同寝室的同学都会传着看。除了欣赏,金丹华也不否认,“韩寒十分叛逆。他当时为了追求文学梦,是做出了选择的。”

    金丹华介绍说,“ONE·一个”原本是2012年6月韩寒发布的阅读应用,每天一篇文章、一张图、一句话、一个问题,安安静静躺在那里等读者去看。结果一上线就被众多粉丝热捧。一年后,它有了几百万用户。他说韩寒强调的是有情怀、无障碍,其中任何一篇作品,看标题或者前三段,就会让你读下去,不会因为时间有限或别的什么放弃阅读。金丹华表示,韩寒团队对《一个》书系充满信心,第一部首印100万册,并添加了特殊的防盗版工艺。

    值得关注的是,在第一部《很高兴见到你》中,包括了演员陈坤对话韩寒“谈谈这个世界”;主持人蔡康永诉说他的爱情“躲避诗”;还有“大龄文艺女青年”独立音乐人邵夷贝唱出一曲关于“幸福”的诗等作品。更有引起热议的“绵羊音”曾轶可跟异国大叔在她虚构的世界里谈了7天恋爱,读者纷纷表示对曾小姐“刮目相看”。对此,曾轶可经纪人解释,“这是小说,不代表她本人的亲身经历,只是她假想的一段恋情而已。”金丹华透露,原打算向李宇春约稿,但没约成,后来曾轶可表示愿意奉献一篇作品。

    扬子晚报记者 蔡 震 文/摄



近距离接触韩国PX工厂

27 08 2013年

8月21日下午,“中国互联网意见领袖代表团”(韩国方面称为“中国人气博主及媒体精英访韩团”)从首尔金浦机场飞往韩国最大的工业城市蔚山。只见飞机贴着海岸边的化工厂降落,难免让人心里嘀咕,万一飞机降落时出事,岂不酿成大祸?韩方人员提醒我们,蔚山作为韩国工业重镇,属于安保城市,不能随便照相。果然,有同行人员在机场照了一张相,马上有人冲过来要他删除。

此行访问世界上最大的造船厂现代重工和韩国最大的石化企业SK公司,厂区内除了特许,也是不准照相的。大家更感兴趣的是SK公司,尤感兴趣的是其PX项目,在其接待人员简单的介绍之后,七嘴八舌全问的是和PX项目有关的:园区内有没有PX工厂?距离居民区有多远?有多少居民?居民反不反对建PX工厂?建PX工厂要经过那些审批程序?有没有发生过事故?

SK公司显然对此始料未及,因为接待人员是SK能源公司的,而不是化工公司的,对审批程序之类的细节他也不清楚。不过一些基本事实是清楚的:SK在蔚山的园区有两个PX工厂,年产量80万吨,从沙盘上可以看出PX工厂与居民区就隔着一条公路,接待人员说距离大约是400米。这个居民区的人口大约2万人,整个蔚山的居民是110万人,工厂距离市中心为15公里。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有居民反对建厂,现在没居民反对了。从未发生过事故。SK计划明年再在该园区建一个年产100万吨的PX工厂。因为当地用地已饱和,SK与中国合作,在武汉建了一个新的PX工厂。

听完介绍后,我们上了瞭望台,隔着玻璃,园区尽收眼底,距离最近的,就是那两个PX工厂,说明图上清楚地表示着“No.1 PX”“No.2 PX”,证明接待人员所言非虚。瞭望台是这个工厂里可以拍照的地方,于是大家纷纷以PX工厂为背景,拍起了照,其他工厂就都给忽略了。这里天是蓝的,水是清的,空气没有异味,毫无身处化工厂的感觉。

PX(对二甲苯)作为化工名词进入中国日常语汇,始于厦门引进海沧PX项目,该项目于2006年11月开工,原计划2008年投产。2007年,厦门大学一个研究生物化学的赵院士发出惊人之论:PX是剧毒、致癌化工产品,国际规定PX工厂应该距离居民区至少100公里。以院士之权威,再加上各种势力的推波助澜,于是成了重大公共事件,以当年“六一”数千名厦门居民集体散步抗议PX项目为高潮。然后是海沧PX项目下马,由漳州古雷半岛接手,被媒体、公知们视为维权的重大胜利。

赵院士的惊人之论是很容易反驳的,只要去查一下化工物质数据手册,就知道PX是低毒或微毒物质,急性毒性比食盐还低(毒理学用半致死量表示毒性高低,指能导致一半的实验动物死亡的量,越高则毒性越低。经常拿食盐做对比。大鼠口服食盐的半致死量是3600mg/kg,PX是5000mg/kg),也无PX能致癌的证据,国际上更无PX工厂必须距离居民区100公里的规定,实际上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的一些PX工厂都建在居民区附近,只距离几公里甚至几百米(老实说,我亲眼见到蔚山PX工厂只距离居民区400米,还是有点意外的)。尤其是新加坡,弹丸之地,两端最大直线距离也就40余公里,哪里找100公里的安全距离?

但是从厦门事件开始,PX项目在中国还是被彻底妖魔化了,反对PX项目是维权,是环保,支持PX项目乃至仅仅是澄清关于PX的谣言,就成了五毛。任何一个地方的PX项目一被曝光,就成众矢之的,就会引发群体事件,然后当地政府为了维稳,就匆忙下马、叫停、迁移该项目,大连、宁波、咸阳、彭州、昆明、九江……这一幕不停地上演。

PX不是剧毒物质,这一点难以否认,于是“维权人士”改口说在生产PX过程中会出现苯等有害中间物质。我对PX的生产工艺并不了解,但我知道像苯这种有害物质,是极其常见的化工产品或中间产物,在许多其他化工产品生产中也会产生、用到,PX生产在这方面并不特殊,为什么只抓住PX不放?

还有人说“我们并不反对PX项目,我们反对的是项目论证、审批过程不透明”,也有人说,理论上PX工厂是没有多少污染,但是国外的PX工厂排污能达标,国内的就只有天知道了。这些说法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是国内工程项目乃至其他项目论证、审批过程不透明,是通病,并非PX独有,这是体制的问题,那么是不是在体制改变之前的现阶段,中国任何工程、项目都不能做了?对中国的任何事情你都可以说理论上没问题,实际上会有问题,然后什么事都别干了?化工大项目在环保方面反而会比小企业控制得更好,比PX危害更大的化工项目多得是,如果相对安全的PX项目不能上,其他的化工项目更没有上的道理。但是为何只有PX项目如此触犯众怒?

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蔚山居民抗议SK园区建设,也并非针对PX项目,而是泛泛地针对化工项目。为什么后来韩国更民主了,居民反而不再反对化工项目了呢?韩方人员介绍说,这是因为实践证明了他们的化工项目让人放心,并没有造成污染,而且他们很注意和当地居民搞好关系,回报社会,例如花巨款用十年时间建了“世界上最大的城市公园”(韩国人似乎喜欢用“世界上最大”这样的形容词,姑妄听之),无偿赠送给蔚山人民。但是中国的PX项目是一上马就遭到反对,连证明自己、回报社会的机会都没有。

PX作为应用最广泛、需求量最大的化工产品之一,与现代生活紧密结合在一起,我们穿的、用的,都离不开它及其下游产品。PX项目可以被叫停,PX的需求却日益增长。中国PX的自给率只有60%,剩下的只能靠进口,主要是从韩国、日本进口。SK接待人员说,他们生产的PX大约一半出口中国。进口意味着增加成本,最终还是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对财大气粗的公知们来说,为衣服、日用品多花点钱自然无所谓,但普通消费者呢?

蔚山除了是韩国的工业重镇,还是韩国的著名旅游城市,在机场拿到的蔚山观光指南称蔚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美丽的生态城市”。当年反对在厦门建设PX项目的一大理由,是不能把旅游城市变成工业城市,但蔚山似乎无此担忧。如何在发展与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是各国、各地都在探索的主题,走在前面的发达国家,特别是文化传统相似的现代化邻国,能够给予我们更多的启发。

2013.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