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妻子诉孙海峰、新浪微博名誉侵权案原告律师代理词

20 11 2013年

(在网络公开的本代理词中删除了部分被告一发表的低级下流的侮辱词汇。)

代理词

诉孙海峰、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权一案,受原告刘女士的委托、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在中文互联网中,充斥着大量侮辱、诽谤信息。该类侵权内容,绝大部分是隐去姓名、身份的非实名者,躲在阴暗角落、蛆虫般喷粪、吃粪,而象本案被告这样公开、实名、肆无忌惮地恶毒侮辱诽谤,不以流氓言论为耻、反而引以为荣的,极为少见。而侵权人是所谓中国大陆地方某公办大学副教授、传媒系副主任的,仅此一个。因此,若不及时审判,不揭穿其诽谤、侮辱的侵权本质,将混淆视听,甚至危及原告就读学校、就职单位的声誉。故无奈,原告不得不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本案提起缘由。
二、被告孙海峰的诽谤言论主要是诽谤原告为“没读大学、靠给某官员当保姆被推荐读社科院研究生”、“造假记者”、“网络谣言的作者”、“老干部保姆”、 “新华社当保姆”等。
通过举证、质证,可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孙海峰的相关言论有事实依据。被告行为系明显诽谤的侵权行为,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在本案中被告孙海峰针对原告的侮辱言论有“包养网络黑社会”、…………及其它不堪入目的下流词汇等。
显然,法律赋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法律保护公民享有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被告一用侮辱性词汇形容原告,且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能够支持其贬损行为的正当性。被告一的侮辱导致原告声望、社会评价的降低,给原告造成精神伤害。原告名誉被毁损的事实成立。因此,被告一行为系明显侮辱的侵权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四、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被告二,知道网络用户被告一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应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一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持续多年,发布侵权信息数量多,影响大,名誉侵权内容种类涵盖诽谤、侮辱两类型,且被告身为受过教育的人,明知不得诽谤他人;身为传媒系副主任,明知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要求采写和发表新闻要客观公正,不得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出发,利用自己掌握的舆论工具发泄私愤,但故意诽谤,身为副教授、“美学博士”,但故意侮辱妇女,其恶意十分显著。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庭判定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丝毫不为过。
六、本案被告,以地方某公办大学副教授、传媒系副主任的的身份,在没有有效证据支持其妄言的条件下,肆无忌惮恶毒诽谤国家通讯社主任记者,进而危害新华通讯社声誉。是可忍、孰不可忍。
被告一对自己不法言行毫无悔意,反而以诽谤、传播谣言为荣,叫嚣“我不仅批评了刘菊花抄袭,还传播了新华社记者刘菊花没读大学、靠给某官员当保姆被推荐读社科院研究生,你怎么对此一个屁都不敢放?”,真是传媒教育的不幸,中国教育界的耻辱。
综上所述,因被告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主观恶意明显、不良后果显著、且影响很大,故二被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请求人民法院秉公审理,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以儆效尤,以促进中文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剑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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