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诉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案:民事答辩状
12 11 2006年因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诉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本人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驳回二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为:
一.原告提交的“信息调查记录”是伪证,法庭应追究原告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
我方提交的证据八、九、十足以说明“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而不是原告声称的时间(1990年3月21日)。原告证据三公证书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信息调查记录”系伪造:(一)与我方提交的证据上所盖的清楚的加州印玺相比,可知该“信息调查记录”上所盖的模糊的“加州州务卿”印章为伪造;(二)该“信息调查记录”用“21,3,1990”表示“1990年3月21日”,这是欧式表示法,美国式的表示法是“月/日/年”,即应写成3/21/1990。(三)在美国文书中经办人应该写上自己完整的姓名,至少也应该写上名字缩写和姓,而不会只写个姓,更不会在文书中自称“女士”(Ms)。
而且,经办人没有签名,“Ms
Germaine”是打印出来的。(四)据美国《侨报》报道,经过查证,曾在西安翻译学院证明材料上签字的王律师(DONALD
Z.WANG)证实,他的“客人”在文件上做了手脚,“信息调查记录”及其印章都是伪造的。
二.在2004年12月10日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将“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列在对“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举例说明中。
新闻发布会相关文字为:
“在澄清之前我有一个道理,先给大家说一下。我们认为教育政策、教育方针涉及千家万户,涉及老百姓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真诚的希望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要从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出发,讲良心、讲责任、讲奉献,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我们媒体从业人员,更要讲良心、讲责任,因为我们媒体的声音范围之大、之广,不是一个点,是一个面,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浅而言之,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路沦丧的行为。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
[11:05]
第一,关于美国最大远程教育网的问题。现在有媒体传美国全球远程教育网教学效果如何好、教学质量如何高,这个网是美国加利福尼亚注册的一个网站。近来,该公司在国内部分地区,进行大量非法传销活动,并称和教育部有合作,我们在这里正式声明:教育部和该网站没有任何形式的合作。同时,教育部也坚决反对任何教育网站和教育机构打着各种教育的名誉,进行传销活动。据我们了解,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对这类非法传销网站进行了打击,在我国的山东省、湖北省武汉市和广西分别查处了这一非法网站。在这里,我们提醒广大群众注意,谨防上当受骗,也提醒媒体不要炒作。
[11:06]
第二,关于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和有媒体报道一笔助学贷款盖了70个章,这两个问题。有媒体最近报道,中国西安翻译学院在《美国洛杉矶时报》举行的中国大学排行榜上,被排名第10位。据了解,《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刊登的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五十洲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该报对中方有关人士表示,广告只是一则付费广告,绝非新闻报道。如果有人利用《洛杉矶时报》进行歪曲宣传,该报将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责任。这里我们就上述情况向各位做一介绍,以示澄清。
[11:07]……”
显然,对“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的告戒、谴责是针对有关的“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和“媒体从业人员”的,而“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正是教育部新闻发言人举的负面事例之一。
可见,《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所述是有事实依据的。
三.北京科技报社为采写《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而进行的调查是适当的。
除非原告承认“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的注册人“HE
YUMIN”(贺玉民)和自己熟识,或者,原告承认自己参与“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排名的“创作”,否则,对西安翻译学院无须调查。
因此,调查“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虚假宣传的原始出处和排名真相,一般不需要直接向原告了解情况,只需要根据权威的信息来源。在这篇报道中,我们依据的是中国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和美国《侨报》对这一事件的澄清、调查和报道,都是权威的信息来源。
因为我们不愿意为原告这样的单位、个人做广告,所以,我们不会向被“尊敬”的“大学”了解你为什么被“尊敬”,而只是查询“最尊敬”评价的消息源头。
“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当然也应当是知名的大学,因此,我们在文章标题中将“十大最受尊敬大学”简称为“十大名校”并无不当。
四.“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第一次给原告颁发“荣誉证书”的时间是2004年6月。
原告诉称的获得“荣誉证书”的时间,若不是错误的,则是刻意误导公众。
五.原告证据四为外文证据,未经公证、认证。
原告证据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证据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
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指出:“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认定侵害名誉权,应当考虑(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在本案中我方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七.对原告的事实陈述,除本人发表文章、报社报道的事实外,原告陈述的真实性,我方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更不认可。
总之,本人的文章、言论,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诋毁”、“侮辱”,而是合法言论。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方是民
200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