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婚内强奸案”不应该有争议
17 10 2025年最近在中国引起很大风波的三起性犯罪案件:大同订婚强奸案、武汉大学性骚扰案以及内蒙古婚内强奸案,都是事实很清楚的,本来不应该引起那么大的争议,之所以会引起争议,就是因为中国的社会不正常。前面的两个案件我以前已经评论过了,我再来讲一讲最近开庭引起了很大风波的“内蒙古婚内强奸案”。
这个案件的事实是很清楚的。被告刘军和受害人王可结婚有15年了,有一个14岁的小孩,今年2月份两人协议离婚。但是中国现在对于离婚诉讼的处理很奇怪,提出了离婚不会马上就判离婚,而是有“冷静期”,在这一段冷静期就出事了。
刘军怀疑王可出轨,在房间里装了窃听设备,之后窃听到王可通过音频在跟一个男人通话,吐槽刘军,刘军很生气,冲过去对王可拳打脚踢,拿刀逼她脱光衣服,继续殴打,打完之后又强行发生了性关系。整个过程有刘军自己录的录音和拍摄的两段视频为证。当天王可报警,刘军就被抓了。
公安鉴定的结果认为王可被打成了腰椎三处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大家可不要一听轻伤就以为伤势很轻。中国司法鉴定的轻伤的概念跟我们日常生活中说的轻伤完全不是一回事,伤势很重才有可能构成轻伤。我举一个例子,如果被打得肋骨骨折了,一般人认为伤势够重了吧,但是如果只有肋骨一处骨折,在司法鉴定上属于轻微伤,连轻伤都算不上,要有两处以上的肋骨骨折才算是轻伤,而如果有六处以上的肋骨骨折才算是轻伤一级,否则的话就算是二级。可见轻伤一级有多么严重。
中国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完全就是根据被打的结果来定,只有被打成了轻伤或者重伤,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没有达到轻伤的标准,只是轻微伤,还不算犯罪。既然本案受害人被打成了轻伤一级,肯定是会被认定故意伤害罪了。
引起争议的是,除了故意伤害罪,是否还有强奸罪。这本来也很容易认定。被告的姐姐狡辩说并没有强行发生性关系,是女方自愿的。这怎么可能呢?被打成了腰椎三处骨折,是很痛苦的,即使是受虐狂在这种状态下也根本不可能有发生性关系的欲望。
被告的律师知道没法否定强行发生了性关系这个事实,采取的辩护方式是否认存在婚内强奸这种事,认为两个人如果还没有离婚,还是婚姻持续期间,即使强行发生了性行为,也不能说是强奸。他说,如果认定有婚内强奸的话,就会人人自危,因为每一个男人都可能曾经或者以后会强行跟妻子发生性关系。这个律师是不是以前就强奸过自己的妻子或者准备要强奸自己的妻子,不然的话怎么会推己及人认为天下的男人都跟他一样都曾经或者准备要强奸自己的妻子呢?
这个律师因为是被告的律师,拿着人家的律师费,所以什么话都敢说。但是在这个事件上,还有其他的律师以及法学教授没有拿钱,也都在为这个强奸犯鸣冤叫屈。比如说华东政法大学一个教授,还是“功勋教授”,我第一次知道中国现在还有功勋教授,那么应该算是一个著名的法学教授了吧,他就跟被告律师持一样的观点,也认为不存在婚内强奸。他说,如果在婚姻持续期间强行发生性关系,都认定是强奸的话,那么中国的监狱就关不下了。这个功勋教授是不是也跟那个被告律师一样有强奸妻子的癖好啊?不然的话,他怎么会认定婚内强奸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呢?
退一步说吧,即使这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也不能作为它不算犯罪的一个理由。醉驾应该比婚内强奸要普遍得多吧,那么能够说,中国监狱会关不下了,所以就认为醉驾不能算是犯罪?
我们认定一种行为是不是犯罪,考虑的不应该是它有多么普遍或者中国的监狱能不能关得下,而是要看它符不符合那个罪名的定义。对强奸罪的定义是很简单很明确的,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就属于强奸。这个定义可没有说夫妻是例外,所以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当然也是强奸。
只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婚内强奸案很少会报案。强奸案报案的本来就很少,因为强奸很难有确凿的证据。这个案子被告自己录音,在强奸过程中他还拍了两段视频,像证据这么确凿的强奸是很少见的。强奸的被害人往往因为害怕社会议论,觉得被强奸很丢人,尤其是在中国,还得担心网暴,所以大部分的强奸受害者都不愿报案,愿意报案的是少数。至于妻子去告发丈夫强奸的那就更少了,尤其是如果妻子还想维护这段婚姻的话,更不会去告发丈夫强奸。但是案子少或告发少也不等于这个罪名就不成立,这是两回事。
在这一方面中国的司法近年来有了一点点进步,如果强奸是发生在离婚冷静期的,那么还是会被定罪的,只不过判刑判得很轻。我查了一下,之前的两个案例都判得非常轻,一个判缓刑,一个判了八个月。
内蒙古的这个案件因为刚好发生在已经提出了离婚的冷静期,证据又非常确凿,有音频有视频为证,所以定罪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只不过很可能判得会比较轻。即使判轻了,也算是让被告受到了一点处罚了。如果还来不及提出离婚,被丈夫强奸,那就惨了,按照中国现在的司法实践,是不会被认定是强奸的。
虽然中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并没有把夫妻关系排除在外,但是,中国的法学界认为,除非提出了离婚,不然的话,在正常婚姻持续期间是不存在强奸的,因为他们认为妻子对丈夫有性义务。为什么在离婚冷静期发生的强奸,虽然会被定罪,但是判得那么轻呢?也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关系,可能认为即使是在离婚冷静期,妻子对丈夫也有一半的性义务,所以才会判得那么轻。
性义务这种说法是绝对错误的,妻子对丈夫没有性义务,丈夫对妻子也没有性义务。性生活是婚姻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是这不等于说妻子对丈夫或者丈夫对妻子就有时刻要过性生活的义务,不愿意也得答应,不答应挨打、被强奸也得忍受。
没有人对另外一个人具有性义务,身体是你自己的,你要怎么样用你的身体,是由你来做主的,在性方面也是这样,你有性自主权,你愿不愿意发生性关系完全是由自己来决定的,不愿意就是不愿意,不能有任何的强迫,强迫了,就是强奸。
但是中国法学界虽然承认女性有性自主权,却对性自主权的理解非常奇葩。中国法学的重要教科书《刑法学》里对于性自主权的定义,居然是这样的:妇女性自主权的核心的内容指的是妇女不能跟丈夫以外的男人发生性关系,以及不能公开性交,如果丈夫强行跟妻子发生性关系,虽然不正当,但是并没有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的核心内容,所以不构成强奸。
这可是中国的教科书里面说的,居然把妻子被丈夫强奸都算成了性自主权。这是不自主权,怎么成了性自主权呢?写这种教科书的人就是一脑子浆糊,居然也能够成为著名的法学家,也能够写教科书,到现在都已经出了七版了。
现代婚姻是平等关系,不是附属关系。但是中国社会还不是现代社会,还是男权社会,还是中世纪社会,所以很多男人娶了老婆,就觉得老婆的身体就属于我了,想要怎么干就怎么干,特别是那些付了彩礼的,更觉得自己娶老婆是买了一件商品,一个性工具。
因为中国的社会男女还非常不平等,所以女权就被污名化了。甚至女权还成了骂人的话了,那些敢为女受害者发声的人就会被骂成是女权。有一些人想为女受害者出声,想为她们辩护,也得先声明一下“我不是女权”。女权不过就是要为女人争得平等的地位,争得她们应该有的权利。作为女权主义者的话,有什么丢人的呢?我是女权,我骄傲。
2025.8.14.录制
2025.9.3.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