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呼吁最高法院正视恶意诉讼

26 06 2007年
方舟子:呼吁最高法院正视恶意诉讼

本报记者 高明勇

《江南时报》 ( 2007-05-30 第0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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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名自由撰稿人方舟子(原名方是民)因在汤姆网谈学术腐败和科学打假问题时,对参选中科院院士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肖传国进行了批评,从而引发了一场备受社会关注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案。2005年9月21日,搜狐新闻频道发表方是民《脚踏两只船
中国院士越选越滥》一文,文中提到:肖传国以华中科技大学工作人员身份参选中国院士,同时在纽约大学担任全职的教师,“这种脚踏两只船的人是否符合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的要求?”,并指责肖传国“学术造假”。

  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驳回了肖传国要求方舟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报第一时间连线了这位“打假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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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目前的判决结果是否为最终结果?

  方舟子:这是肖传国诉汤姆网和我的诉讼的一审判决,并非最终结果。肖是在北京西城区法院起诉的,因为本案有重大社会影响,所以西城区法院根据有关规定上交给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初审。败诉方有可能上诉到北京市高级法院。肖在武汉告了我4次,4次的共同被告有所不同,其他被告分别是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北京科技报社、人民网和搜狐。其中协和医大有关的一起已经终审判决其胜诉。其他案件有的已开庭,有的还未开庭。但是因为第一起已经判肖胜诉,其他三起案情相似,又是在同一家法院审理的,结果如何就可以预料到了。据称有几百人和几十个网站还面临着相似的诉讼威胁。

  记者:今年年初,当地媒体报道,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您须在网上赔礼道歉,并赔偿肖传国“名誉侵权”损失3万元;另一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赔偿其精神损失1万元,您承担连带责任。为何前后两次的判决差距如此之大?

  方舟子:这就涉及到地方保护主义、法制不健全甚至司法腐败的问题了。武汉的判决出来后舆论一片哗然,因为该判决的理由非常荒唐,例如认定肖传国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也属于国际期刊论文、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不能否认原告获奖,该判决因此成了笑柄,网上出现了无数的文章嘲笑这一判决,并有近600名海内外知识分子联名抗议这一判决。而这次北京的判决一出来,舆论则是一片赞扬。像这样因为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审理就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有截然相反的社会影响的,最高法院应该进行干预。

  记者:您对判决结果是否满意?还会有进一步计划吗?如果说这次结果算是胜利的话,您认为是谁的胜利?

  方舟子:我对这个判决结果是满意的。这个判决重申了两条原则:一、学术争议应该在学术范围内解决,不应诉诸法律途径;二、公众人物应该接受个人、媒体的舆论监督,即便批评言论有所过激,也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这个判决结果,应该算成是中国学术、媒体的一次胜利,也是中国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一次胜利。如果因为有人、有媒体质疑了其学术成就,就恼羞成怒上法庭起诉个人、媒体,并且还能用不正当的手段获胜,还怎么进行学术争论、舆论监督呢?我注意到就在同一天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都公布了本年度院士候选人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不同意见,在这个背景下,这个判决结果就显得更有意义。我对肖传国的批评,不过是响应中国科学院的号召而已。如果法律不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这样的社会公示又有什么意义呢?

  记者:作为当事人,您如何看待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有何启发或者感慨?

  方舟子:近年来我因为从事学术打假、反对伪科学,惹上了不少名誉权官司,而且结果往往是败诉。当然这也不是近年才有的,也不是我一个人的问题,其他人以及众多媒体都面临着同一个问题。这是很难得的一次胜利,但是也因此耗费了不少时间、精力和资金,比如为调查、取证付出的费用和律师费用并没有得到补偿。法院其实是无法决定学术问题的是非的,不管判决结果如何,都不可能为造假者挽回声誉。造假者其实也知道这一点,只不过是想通过诉讼给我的生活制造点麻烦,这明显是恶意诉讼。所以我一直在呼吁中国最高立法、司法机构要正视因为反对伪科学、批评学术造假而频繁引发的恶意诉讼。这些案件大多在原告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审理,判决理由有的非常荒唐,在学术界影响非常坏,极其不利于《科普法》所提出的“反对伪科学”的要求,不利于揭露学术不端行为和开展学术批评,也有损我国司法形象和法律尊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对此应该有所行动,对在地方法院已出现的多起明显违背科学规律、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应该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因学术争论而引发的名誉权诉讼,如果要受理的话,也应该规定在被告所在地或第三地受理,这样才可以防止原告滥用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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