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

Recent News

Archives

存档:6月, 2009

6月 13, 2009 @ 12:41 pm

关于可证伪性原则的反思(科学分界的标准)

科学分界的标准

      由于可证伪性原则自身的困难和杜恒-奎因原理的影响,科学哲学界从上世纪60-70年代开始已经逐渐放弃了用可证伪性作为科学分界的标准。分界标准从关注对单个陈述或假设的证伪,转向考察整个理论体系的发展过程及其与竞争理论体系的关系。比如托马斯.库恩1962年发表的《科学革命的结构》,第一个对可证伪主义提出系统挑战。库恩提出的科学分界标准,是一整套包括理论、定律及其应用的范例和形而上学的科学价值观构成的科学范式。范式是科学达到成熟的标志,是常规阶段,在这个阶段科学不断地解决疑难问题,直到在旧的范式下无法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被证伪情况越来越多,才进入革命阶段,提出新的范式。科学进步于是通过一个范式向另一个范式转换实现,而何时转换是由主流科学共同体决定。

      又如试图在波普尔和库恩之间寻找一条折中道路的拉卡托斯。在他看来,有着诸多问题,被指责的是朴素的可证伪主义,而精致的可证伪主义是拉卡托斯自己正确理解的那种。一个科学理论一般不会被轻易证伪,除非出现另外一种理论,不仅能够解释被证伪的情况,而且能够解释旧的理论中所包含的全部内容。根据精致的证伪主义,科学分界的标准把注意力从证伪旧的理论转移到“确认”新理论。

      今天的科学哲学界不仅早已放弃了证伪主义,而且淡化了寻找统一的科学分界标准的努力。比较一致的意见是,不存在一个单一的,普遍认可的,既必要又充分的科学分界标准。1997年有一项对美国科学哲学学会176个成员的问卷调查,结果是89%的人否认存在一个统一的科学分界标准。当然,这并不等于哲学家们认可了费耶阿本德的科学上的无政府主义,或者否认了科学与非科学之间任何分界的可能。也有哲学家认为,对于科学分界这个复杂问题,已经没有哲学家什么事,最好是由科学家自己来制定一套标准。科学分界标准的演化本身则是另一个范围更大的话题了。

-(完)-

发表于 文史哲 · 9 Comments »

6月 12, 2009 @ 3:45 pm

关于可证伪性原则的反思(两个案例:马克思主义和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

两个案例:马克思主义和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

      简单地,不加限制地运用可证伪性原则作为科学分界标准的结果,是对科学实体的误判和逻辑上的尴尬。这方面最经典的例子,是波普尔自己运用可证伪性标准对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的判断。

      波普尔批评马克思主义是伪科学,因为它是不可证伪的。事实上,马克思主义的许多理论都是被历史事实所证伪了的。例如,马克思预言资本主义社会下工人工资将不断下降,导致工人的绝对或相对贫困化,日益严重的经济危机将导致资本主义制度的崩溃;社会主义革命会首先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一旦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所有导致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根源将会消失,等等。而事实上,资本主义社会下的工人工资却在不断上升;尽管有经济危机的发生,但是资本主义制度还是经历了长期的经济增长,根本没有崩溃的迹象;没有一个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里发生过社会主义革命,相反革命发生在经济水平落后的国家,像俄国和中国。而且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起来以后,照样存在许多社会矛盾和冲突。按照可证伪性原则,马克思主义应该算作科学的。但是为了能自圆其说,波普尔辩称他指的伪科学是被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修补过的马克思主义,而不是马克思自己提出的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一开始也许是科学的。全然不顾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只是试图解释部分预言(社会主义革命发生的次序),并没有修补所有其他预言,而是承认它们与事实不符,因此证伪了的。那么是否可以说这部分没有修补而被证伪的部分是科学呢?又如何协调可以证伪的理论部分和不可证伪的部分,到底这个理论是不是可以称为科学?另外,理论提出有没有发生误差,而后来又根据事实修正的情况?理论有没有一个完善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允不允许对理论做出修正?事实上,爱因斯坦的引力理论也有出错和后来修正的时候。这种实际应用上的尴尬和混乱,完全是硬性套用可证伪性原则的后果。最后,让前面的人为后来的人负责的做法,就好像我们把费耶阿本德在科学认识论上的无政府主义和相对主义当作波普尔的科学分界标准来批判,就因为费耶阿本德是波普尔的学生,并且曾经是波普尔学派的成员一样牵强和没有道理。

      同样的情况反映在波普尔对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的误判。和对马克思主义的看法一样,波普尔认为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是伪科学,一方面因为其在逻辑上缺乏潜在的证伪物(potential falsifiers),因此不可证伪;另一方面,波普指责弗洛伊德及其追随者在面对负面证据时,想方设法自圆其说逃避不利证据。完全没有考虑他这两方面的指责是互相矛盾的。如果一个理论不可证伪,又怎么可能有与其相反的不利证据?其实精神分析中有许多可以证伪的理论。例如,根据弗洛伊德的理论,妄想狂的病因是严重被压抑的同性恋倾向。同性恋的冲动与迎合社会观念将这种冲动从意识中排除出去的需要之间心理冲突,其结果使得不论性别和表现形式(受迫害妄想、嫉妒妄想、夸大妄想、色情狂等),同性恋倾向成为出现妄想狂的必要原因。很容易通过临床数据检验这个理论。如果在毫无顾忌地公开实行同性恋的人群中也发现妄想狂的病例,那么所有妄想狂是被压抑的同性恋的精神分析理论就被证伪了。不仅如此,根据弗洛伊德的理论,受迫害妄想狂幻觉中的迫害人必然是同性的,如果临床数据中出现异性迫害人的案例,那么这种精神分析理论同样可以被证伪。波普尔为了自圆其说,辩称妄想狂的被压抑的同性恋倾向的病原说不是精神分析的基本理论。但是一方面,他对于到底什么构成精神分析的基本理论语焉不详;另一方面,则完全无视弗洛伊德把精神病理学看作其精神分析体系的基石这一事实。

发表于 文史哲 · 22 Comments »

6月 11, 2009 @ 8:29 am

关于可证伪性原则的反思(证伪分界的窘迫 — 根源之二)

证伪分界的窘迫 — 根源之二

      可证伪性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发生困顿的另一个根源是它自身的局限。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第一,可证伪性不够严格,作为科学分界标准或者太宽,或者太窄。太宽是说,伪科学的东西也可能被证伪,根据证伪原则伪科学有可能被放入科学殿堂。比如虎皮鹦鹉预测地震的理论,说虎皮鹦鹉一跳某地就会发生地震。显然这个理论是能够证伪的,很容易设计实验来检验虎皮鹦鹉跳的时候,某地有没有发生地震。按照可证伪性原则,“虎皮鹦鹉预测论”应该算作科学。但是没有一个真正的科学家会把“虎皮鹦鹉论”当作科学。如果有人宣称信了某种大法功可以使人在水上行走如飞,刀枪不入,按照可证伪性原则这种理论也可以归入科学之列的。另一方面,可证伪性原则有时又显得太窄,有可能把一些科学家认可,不能证伪的理论学说排斥在科学殿堂之外。比如“宇宙空间存在黑洞”,“自然界存在正电子”等等。所有这些没有限制条件的存在性命题,有一个例子便可证实,但无法证伪。要证伪得遍寻宇宙,是个不可能的任务。由此可见,仅仅依靠可证伪性原则是不够的,它本身往往不能给予清楚具体的分界,而是要借助常识、经验、逻辑和公认的理论去判别哪些东西是胡说八道,伪科学,哪些东西是有价值的科学假说,值得进一步去检验。

      第二,可证伪性原则把科学研究、科学发现和科学进步的过程看得过于简单,以此进行科学分界也使这个标准难以应付错综复杂的实际情况。按照可证伪性原则,一个假设一经证伪,它背后的理论就必须当作错误的东西被抛弃。不这样做,就不是科学。但是,科学研究和发展的过程并不如此简单。法国物理学家、科学史家杜恒(又译迪昂)提出一个很有影响的思想观点,认为一个假设不可能孤立地得到检验。假设检验不是针对某一个孤零零的假设,而是针对构成一个理论体系的一组假设。不仅如此,假设检验的过程还牵涉对实验设备、实验条件等方面的许多附助假定,这些也会影响检验的结果。当一个实验结果与理论预测的结果不符时,科学家知道检验过程涉及的许多假设中有一个或多个不成立,但是无法确切知道到底是哪一个。因此很难判断是仅仅是一个假设被证伪了呢,还是整个理论体系被证伪了。这个观点后来被美国哲学家奎因发扬光大,因此又称“杜恒-奎因原理,”后来有人认为是证伪主义不可逾越的障碍。

      科学发展的过程错综复杂,由于种种原因,一种理论有可能先被证伪后来又被证实,或者证实后又被证伪,因此无法简单地套用可证伪性原则去给某种理论一锤定音。1906年考夫曼宣布他的关于高速电子荷质比的实验与爱因斯坦狭义相对论不符时,爱因斯坦对自己的理论依然充满信心,并没有抛弃它。两年后,布歇雷尔发表了更精确的实验结果,支持爱因斯坦理论。到了1916年,两位法国物理学家才发现考夫曼的实验装置是有问题的。

      爱丁顿观察日全食证实广义相对论的历史事件对波普尔思想有深刻影响,因此仔细考察一下这个例子可能更能说明问题。爱丁顿第一次以一种“判决性检验”(crutial tests)支持了广义相对论的预言,产生的轰动效应使广义相对论开始为科学界广为接受。但是从当时的实验情况来看,爱丁顿宣布证实爱因斯坦广义相对论这个结果可以说相当偶然,并不十分可靠。其一,巴西索布拉尔观察队大口径望远镜由于聚焦问题,19张底片只有0.93角秒的结果,更接近牛顿理论的预言值(0.87角秒)。但是这个结果理所当然地被深信爱因斯坦理论的爱丁顿打了折扣,而更愿意相信小口径望远镜的7张底片的数据(1.98角秒)。爱丁顿和戴森最后对三数据加权平均,最后得出1.63角秒这个比较接近爱因斯坦理论的数值(1.75角秒),是压低了0.93角秒的权数的结果。其二,严格的做法,爱丁顿的普林西比岛观察队应该像索布拉尔观察队一样,观测完日食时的恒星位置之后,几个月后回到同一地点再次观察没有太阳时的同一天区,比较两次观察到的恒星位置。但爱丁顿没有这样做,而是直接比较英国的研究人员在夜间观察这批恒星位置的结果。尽管爱丁顿为了避免系统误差拍了另一天区的照片用作参照,其精确性仍然不及同一天区的比较。其三,测量精度受仪器和环境条件的影响。爱丁顿在在普林西比岛碰到恶劣的天气,只有两张照片可用。两张底片的平均值和索布拉尔观察队26张底片的平均值,可靠性显然不同。不仅如此,温度变化造成聚焦系统和照相底片的变化也直接影响测量结果的精度。索布拉尔的昼夜温差达22°F,是可允许温差的一倍以上。研究人员的观念,实验的设计,环境条件,仪器能够达到的精度等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最后实验结果。设想如果不是爱丁顿,而是另一个对爱因斯坦广义相对论持怀疑和敌意态度的科学家,比如瑞典的实验物理学家哈瑟伯格;如果普林西比观察队可用的两张底片碰巧是数值偏低的极端值;那就很可能给低数值更大的权重,由此得出不利于广义相对论的结论。或者由于忽略索布拉尔较大昼夜温差的因素,把由此造成的高达2.16角秒光线偏折量理解成否定广义相对论理论预期值的正误差[1],如果做实验的科学家据此宣布广义相对论没有得到验证又如何?实际上,1919年前后的一些观察实验就有不支持爱因斯坦理论的结果。爱丁顿之前,就有美国的天文学家赫伯.柯蒂斯和威廉.瓦拉斯.坎贝尔,试图通过观察1918年6月8日发生在华盛顿州戈登代尔的日全食检验爱因斯坦的理论。爱丁顿之后,又有厄文.弗伦德里希(Erwin Freundlich)1929年在苏门答腊岛的观察。前者由于仪器精度不高,后者由于人为错误,都没有得到支持爱因斯坦理论的结果。

      这个例子中更说明问题的,还有历史时机这个偶然因素对科学理论验证结果的影响。爱因斯坦在1911年发表《关于引力对光传播的影响》时,误算出光线偏折值是0.875角秒,直到1915年他全部完成广义相对论时才把它修正为1.75角秒。1911年到1915年间,各国科学家做过多次努力,试图通过观察日食时的星光来检验爱因斯坦的引力理论,但是由于多云的天气,准备工作的失误以及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等因素而没有一个成功实施。富有戏剧性的是,假如这些早期实验中有一个真正成功实施了,其结果必然是爱因斯坦引力理论预期值的一倍,实验结果从现象上看又是对爱因斯坦引力理论的否定了。

      从另一个角度看杜恒-奎因原理,科学理论各个组成部分之间有内在的联系,科学家不能仅凭对一个部分的证伪就否定整个体系。孤立地看万有引力定律,我们怎么可能建立一种实验去证伪它?如果不能证伪是不是可以断定万有引力定律不是科学?万有引力定律的科学性,来自它和牛顿三大定律一起构成的整个经典力学体系的科学性,而这个体系的科学性则在于它的自洽和解释力可以为物理事实检验。对爱因斯坦广义相对论的最后验证,当然不是爱丁顿的这一次日食观察,而是后来实验条件更严格,仪器精度更高,重复多次的实验,包括对无线电波偏折的观察。更重要的是,广义相对论的“判决性检验”不仅仅是星光的引力偏折,而且包括对水星近日点的进动的解释,光谱线引力红移等一系列推测和检验。

      波普尔自己后来也承认,不能一条条假设地单独评价,而是要把科学理论作为一个体系来证伪。“我们确实只能证伪理论体系,任何对体系中某个特定陈述证伪的做法都是非常不确定的。” 即便如此,一旦要综合考理论整体,可证伪性原则立刻失去作为实践中判断标准所必须的便利、清晰和确定性,失去人们所期望它具有的那种一锤定音的法力,因为对于什么构成理论整体可以有无穷无尽的争论。

[1]据说戴森在观察队出发前解释观察结果的含义,如果数值接近0.875角秒,说明支持牛顿理论;如果接近1.75角秒,说明支持爱因斯坦的理论。这时爱丁顿观察队的副领队哥廷翰问道:“如果得到的数据是爱因斯坦偏折值的两倍,那又说明什么?” 戴森回答说,”那么,爱丁顿就会发疯,你只能一个人回家了!”

发表于 文史哲 · 15 Comments »

6月 10, 2009 @ 10:39 am

关于可证伪性原则的反思(证伪分界的窘迫 — 根源之一 )

证伪分界的窘迫 — 根源之一

      证伪主义的意义在于,第一,由于它不依赖归纳,不试图从单个观察证实普遍结论,而只需要单个观察否证理论,因而避免了休谟难题,同时试图为科学研究提供了一条比证实论更符合逻辑的理论基础,更切实可行的发展线路。第二,不存在终极真理。永远不能说一个理论已被证实,意味着科学不能固步自封,要不断进步,敞开胸怀接收反驳、否证,随时准备修正、甚至放弃错误理论。第三,可证伪性原则试图更加明确经验科学与非科学的理论、学说划界的标准。这最后一条,是我们下面讨论波普尔可证伪性原则要关注的重点。

      流行的观念,是把波普尔的可证伪性原则当作区别科学与非科学,特别是区别于伪科学的最时髦最可靠的标准。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可证伪性当作使招摇撞骗的伪科学原形毕露的照妖镜。常常看到人们指斥一种观点、学说和理论为伪科学,引用的根据就是它不可证伪。但是,简单轻率地使用可证伪性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却产生许多混乱和困难。这有两个根源:一是对可证伪性的误解或过分解读,二是可证伪性原则自身的局限。

      先说第一个根源。

      逻辑实证主义提出可证实性原则,并以此作为科学与伪科学的分界标准,目的是把形而上学、神学等逐出科学的地盘。波普尔从一开始读维特根斯坦和卡尔纳普时就很清楚地意识到两点:第一,把形而上学划为伪科学是荒谬的;第二,逻辑实证主义混淆了意义和科学分界的标准。“所有这些人【指维也纳学派】与其说是在寻找科学与伪科学之间的分界标准,不如说是寻找科学与形而上学之间的分界标准。”“他们正在企图找到的标准使形而上学成为无意义的胡说,十足的胡言乱语,而任何这种标准必定导致困难,因为形而上学思想常常是科学思想的先驱。”

      逻辑实证主义的错误,在于把意义和科学分界标准混为一谈,而且把意义理解为实证的意义。波普尔很清楚,许多理论本身是有意义的(不是在经验、实证的意义上),尽管它们不是科学,也不一定冒充科学。

      因此,波普尔从一开始为自己设定的目标即与逻辑实证主义有所不同,不是单为科学与伪科学(pseudoscience)设定分界标准,而是为科学与非科学(non-science)设定分界标准。非科学包括伪科学、形而上学、纯数学、逻辑、哲学(包括价值论)、宗教和政治学。在波普尔看来,科学划界的问题,“是要找出一个标准来区别以经验科学为一方,以数学、逻辑、‘形而上学’体系为另一方的问题。”

      由此可见,可证伪性不能作为科学与伪科学的分界标准。即使按波普尔所说,伪科学不能证伪,也不能得出结论,不可证伪即等于伪科学。因为在波普尔的分类中,不可证伪的集合大于伪科学。如果注意到波普尔所说的科学,是指经验科学,即以经验事实为对象,并以经验事实作为检验标准的科学,就容易理解波普尔科学分界标准的含义。只有关于经验事实的理论才有证伪的问题。纯数学和逻辑主要依赖演绎推理,与经验事实无涉。一旦定义自然数的运算法则,必然有1+1=2,2+2=4。一旦定义 A>B, 和 B>C, 必然有 A>C。没有一个用经验事实去检验结果的问题,当然无法证伪。哲学和形而上学不以解决经验问题为己任,在思维的抽象空间,“世界2”里自得其乐,与经验事实的“世界1”没有具体关系,同样也没有证伪的问题。物体从A点移动到B点,物理学家要计算这个运动的速度,要提出一个公式。这个公式有用与否取决于公式的对错,而公式的对错只能由运动经验加以检验,证实或证伪。形而上学家不是去寻找解决这个运动经验的某个具体问题,比如测量距离或计算速度的方法,而是一些在这个经验世界没有直接用途的问题,比如运动的本质。没有经验用途的东西不能以经验用途来检验,不论是证实还是证伪。所有这些非经验科学的东西尽管不能证伪,却可以是有意义的,不都是毫无意义的胡言乱语。现实生活中,人们轻率用不可证伪性指斥一个理论学说为伪科学,往往是对可证伪性原则的过分解读和误用,尽管也有误打正着的时候。

发表于 文史哲 · 31 Comments »

6月 9, 2009 @ 2:02 pm

关于可证伪性原则的反思(可证伪性原则)

可证伪性原则

      面对一个具体的科学问题,科学家首先提出某种猜测和试探性理论去解决或解释它,根据猜测或试探性理论演绎推导出可以检验的假设,假设检验的目的不是去证实理论,而是看理论能不能被否定、反驳或证伪。如果从理论推出的假设与经验证据不符,说明理论被证伪,必须抛弃,再提出另一个试探性理论,重新检验。如果假设与经验证据相符,不能说理论已被证实,只能说理论被“确认”(corroborated),可以暂时接受,但是随时准备接受新一轮经验事实的否定。科学理论永远处在这样一个不断试错、证伪的过程中,没有一种理论可以一劳永逸地被证实。这就是波普尔可证伪性原则指出的科学研究、科学发现和科学进步的途径。据此,波普尔认为,一个理论的科学地位,不是靠被经验证实或可证实性,而是依赖其可证伪性、可反驳性、可检验性而确立的。因此,波普尔在指出科学发现的逻辑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个新的科学分界的标准。波普尔最喜爱的正面例子,是爱丁顿观察日食的实验对广义相对论的检验。根据相对论原理,光线受引力影响,当光线通过强引力场附近时会发生弯曲。这与牛顿体系和日常生活中观察到的经验不符,而且超出一般人的想像。但是爱丁顿在日全食时对太阳附近恒星的观察,确认了光线穿过强引力场会发生弯曲的预言。广义相对论经受了严格的证伪检验,因此被接受为科学理论。不能被证伪的理论则不是科学。

发表于 文史哲 · 2 Comments »

6月 8, 2009 @ 2:35 pm

关于可证伪性原则的反思(波普尔的思路)

波普尔的思路

      波普尔一开始与维也纳学派的活动有交集,与它的许多成员如弗朗克、塔尔斯基也是朋友。尽管卡尔纳普一个劲地淡化波普尔与维也纳学派的分歧,把他当作是他们中的一员,严格说来,不能把波普尔看作是维也纳学派的一个成员,而且他自己也不承认。从一开始,除了崇尚科学理性和倚重经验的态度相同之外,波普尔的主要思想观点与维也纳学派正相反对。

      波普尔的思路是这样的:

      由于从培根以来在科学中占统治地位的研究方法是归纳法,自然科学被错误地认为只是归纳科学,即通过反复的观察或实验来证实和建立理论的归纳过程。这个错误观念被逻辑实证主义通过可证实性原则提升为普遍的科学方法论,和科学分界的标准。可证实性原则的本质就是归纳法。(“在归纳与可证实性两个概念之间没有真正的区别。”)但是归纳,是早已“被休谟戳穿的一个神话。”归纳无法证明一个理论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因此归纳作为科学发现的方法和可证实性原则作为科学分界的标准是荒谬的,必须抛弃。既然归纳法不可靠,就要采用演绎法;既然经验事实无法最终证实一个科学理论,而证明一个理论的错误却易如反掌,无可置疑,那么就不要要求它去证实,而只用它去证伪。由此导入可证伪性原则或证伪主义。

发表于 文史哲 · 3 Comments »

6月 7, 2009 @ 1:48 pm

关于可证伪性原则的反思(可证实性原则)

可证实性原则

      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划界标准是可证实性原则。它的强式表达为,一个语句、陈述或命题是有意义的,当且仅当它被经验事实所证实。其弱式表达为,一个命题是有意义的,当且仅当它在原则上能被经验事实所证实。或者能够直接为经验事实所证实,或者能够间接地通过演绎推理导出后为经验事实证实。说“太阳距地球一亿五千万公里”是有意义的,因为这个陈述可以依赖对事实的观察予以证实或否定。但是说“世界的本原是精神,”“上帝创造了世界有他的目的,”这类命题无法通过诉诸经验事实予以证实,因此是无意义的。像维特根斯坦一样,逻辑实证主义认为传统哲学的大多数陈述,不是对错的问题,而是无意义。就好像问一个单身汉,“你太太是中国人吗?”无法给予“是”或“否”的回答,因为这个问题是无意义的。

      逻辑实证主义风靡欧美大约也就一、二十年的时间。在波普尔看来,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它就已经名存实亡。逻辑实证主义瓦解于自身内在的困难,许多都被波普尔指出过。因此他认为自己对逻辑实证主义的衰亡负有直接责任,尽管这不是他的本意。

 

 

发表于 文史哲 · 4 Comments »

6月 6, 2009 @ 3:49 pm

关于可证伪性原则的反思(维也纳学派)

维也纳学派

     谈到波普尔证伪主义,不能不提维也纳学派。

     上世纪20年代,一批优秀的哲学家,数学家和科学家在维也纳形成一个研究小组,他们对逻辑和数学基础问题抱有浓厚的兴趣,关心科学和意义的标准,信奉经验主义,罗素和维特根斯坦是他们的精神领袖。其成员除了在维也纳的石里克、卡尔纳普、纽拉特、魏斯曼、费格尔、哥德尔之外,广义上还包括英国的艾耶尔,美国的内格尔和莫里斯等人。这个后来被称作逻辑实证主义或逻辑经验主义的学派,思想渊源丰富复杂,但主要的三个全部根源于休谟的经验主义:马赫的实证主义或经验批判主义,罗素、维特根斯坦和弗雷格的逻辑原子主义以及维特根斯坦对形而上学的拒斥。如果想用一句话来概括逻辑实证主义,可以这么说:逻辑实证主义认为哲学是一种获得和确立科学知识的逻辑分析活动。稍微拆开来看,哲学实质是一种科学活动,方法是通过数理逻辑对人工语言(符号、命题)进行分析,科学与否的标准在于命题是否有意义,而意义只能也必须通过经验加以证实。倒推回去,任何不能通过经验证实的命题是没有意义的,因此不是科学,要排除在科学知识的范畴之外。据此,形而上学、宗教、美学、伦理学的命题或陈述要一概从科学知识体系中清除出去。为了理解波普尔,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分界的标准 - 可证实性原则。

 

发表于 文史哲 · 1 Comment »

6月 5, 2009 @ 11:11 am

关于可证伪性原则的反思(引子)

引子

    《 少年休谟的烦恼》一文引出休谟问题,即因果关系或任何称作规律的东西如何成为可能?其必然性和普遍性来自哪里?在休谟看来,因为所有真正知识来源于经验,而基于经验的归纳推理无法提供因果关系必然性的终极证明,因此这个问题在认识论上是没有答案的。所谓的因果规律无非是在经验中形成的一种习惯,人们相沿成习而已。文章结尾提到康德从休谟出发,把论证先验综合判断-即经验无法证明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如何是可能的作为己任。关于康德由此引发的“哥白尼式革命”,并开创德国古典哲学源头这一支先按下不提。这次想谈谈20世纪另一支以休谟问题为遗产而发展起来的重要思潮-波普尔的证伪主义,重点在作为科学分界标准的可证伪性原则及其引发的问题。

 

发表于 文史哲 · 1 Comment »

6月 2, 2009 @ 1:44 pm

行为经济学引介(十二.完)

争议和新发展

      行为经济学家提出的理论和模型,经济学界并没有照单全收,许多也存在着争议。以“禀赋效应”为例,有些经济学家就质疑是不是真的存在什么“禀赋效应”。肖格仁(Shogren)等人认为有关“禀赋效应”的实验人为地造成稀缺状况。改进后的实验显示并不存在“禀赋效应”。类似的结果还有加州理工学院的普洛特教授(Charles Plott)和他以前的学生,现在乔治城大学的蔡勒教授(Kathryn Zeiler)合作的系列文章。另外,实验中观察到的买主的“出价”(WTP)与卖主的“叫价”(WTA)之间的差别,也不能作为 “禀赋效应” 存在的证据。海里曼(Hanemann)证明,出价与叫价之间的差别可以在传统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的理论框架内得到解释。如果一个公共物品存在着近似的替代品,那么叫价和出价就很接近;如果没有近似替代品,叫价和出价之间就会出现很大的差别,因此并不需要“禀赋效应”。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出价与叫价之间的差别可以由替代效应来解释本身,理论上并不能否定“禀赋效应”的存在,因为可能有“禀赋效应”和替代效应同时造成买卖价格不同的情形。因此“禀赋效应”的存在与否,又归结为一个量化实证的问题。

      行为经济学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是针对“异常”经济现象出现的新一轮“另类”理论和模型。它们可能属于,也可能不属于传统经济学的理论范畴,但与行为经济学的理论假设不同。例如金融领域的“异常现象”,诸如“股权溢价之谜”之类,行为经济学家用信息处理方面的有限理性,决策行为中“损失厌恶”的心理偏好等予以解释。另有一种理论区分了利用信息的能力(Information Exploitation)和信息可得性(Information Availability),认为决策人利用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是完全理性的,只是有关经济系统的结构信息不总是完全呈现给决策人,造成决策失误。因此不需要有限理性和损失厌恶的假设,也可以解释“异常”现象的出现。许多经济学家对金融“异常”现象的研究便是基于这类“完全理性”,但“有限信息(不完全信息)”的模型。布拉乌和希顿(Brav)对这些模型的研究发现,从数学表达和对金融现象的预测能力来看,这两类模型都非常相似,很难将两者区别开来。

      对行为经济学批评最公开,最直接的,可能要算执教于特拉维夫大学,同时也在普林斯顿和纽约大学兼职的鲁宾斯坦教授(Ariel Rubinstein)。他的系列文章不仅指出一些“异常现象”不需要行为经济学的理论模型,依据传统理论模型同样可以解释,而且质疑行为经济学家做的实验程序是否严谨,数据是否可靠,结论是否合理。例如他对双曲贴现模型的批评等等。

      这表明,哪种理论模型是对现实世界的真实表述,不仅仅取决于它对某个局部问题的实证检验,还在于其所依据的基本理论对所有经济现象的综合预测和解释能力,同时在何种程度上还保持自身系统的完整和自洽。

      鉴于行为经济学理论的零散现状,有些经济学家试图从进化论的角度发掘更为一般的理论基础。他们把特定的经济行为看作是个体适应社会环境,为改善自身状况不断调整和进化的结果。比如在“最后通牒”博弈中人们宁肯一分钱不要也要拒绝对己不公的方案,可以看作是多轮博弈的情况下,通过对不合作行为的惩罚改变环境,迫使对方调整行为完成进化。有关进化与经济行为一般关系的讨论,《经济展望期刊》(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2002年春季号出有专刊。有关进化与博弈论的讨论,见威斯康辛大学的塞缪尔森(Larry Samuelson)和桑道姆(William H. Sandholm)的系列文章和专著。一些有影响的行为经济学家认为,虽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进化对行为的形成有重要影响,但很难判断进化是否构成某一具体行为的必要原因。因为进化模型往往难以证伪。麻省理工学院的科恩教授等人近来又提出用进化心理学(Evolutionary Psychology)作为整合行为经济学的理论基础(Cohen)。她(他)们认为进化心理学不仅能够解释异常经济行为的起源,而且可以提供检验理论的方法。例如,进化心理学关于非亲属关系的合作理论证明,人们之间的合作必定是期望得到回报的。这样久而久之,他们对不回报的行为应该形成一种特殊的敏感和识别力,因此对社会交易中的欺骗行为应该具有很强的辨别力。许多实验研究证实了这一点。研究者发现,人们解决有关识别欺骗行为的逻辑难题的能力,大大高于解其他类型的逻辑难题。意识到被欺骗导致愤怒情感,以致如果不对欺骗行为惩罚便会造成本身效用下降。因此,使对方认识到欺骗的代价会促进合作行为,例如雇主自愿付给雇员平均水平以上的工资,等等。作为检验理论的方法,实证研究可以致力于发现愤怒识别力的证据,以及在社会普及的程度。

      行为经济学还在不断开拓一些新的研究方向,比如以案例比较为基础的决策理论,探讨情感在决策行为中的作用,对认知神经科学成果的运用,等等。

结束语

      经过最近二、三十年的发展,行为经济学从不为人注目的小小流派演变成一个声势浩大,无人可以忽视的重要学科。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学研究思路,她的影响力涉及经济学几乎所有分支领域,并且对主流经济学的传统造成强大冲击。
   
      但是如上所述,行为经济学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体系,离建构新的经济学理论基础还有很大的差距。行为经济学的文献大多数属于揭示传统经济学理论、假设与现实互相矛盾之处,同时因地制宜提出某种描述性极强,特定的理论模型。描述性的理论模型受制于两个重大缺憾:一是精确性和普遍性的矛盾。新模型要优于旧理论,必须比旧理论模型更准确地描绘经济行为的种种特征;而对某种经济行为的描绘越仔细,越精确,这个理论模型便越特殊,越难以上升到具有普适性的理论地位。二是各种理论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因为各个理论都是着眼于描述某个特定的经济行为,各自为战,难以注意彼此之间的联系,因此整体上表现为零散和不成体系。这应该是行为经济学的实际现状。

      学科体系形成和成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大学本科教材的丰富程度。如果不算实验经济学类的,目前市面上供本科生使用的行为经济学教科书寥寥无几。一般是在传统经济学体系的框架下加入一些介绍行为经济学成果的章节。这方面比较有名的是康乃尔大学弗朗克教授的《微观经济学与行为》,一本介于本科和研究生水平之间的中级教材。大学有关行为经济学课程的教学大纲,包括麻省理工学院,哈佛,加州理工学院,哥本哈根大学,苏黎世大学等世界名校的在内,一般没有指定的教科书,阅读材料往往是专业期刊或论文集上收录的文章。这种情况也表明行为经济学还有待发展出一个成熟的体系。

 

发表于 经济学 · No Comments »

Categories

Links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