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 9, 2009 @ 2:02 pm
关于可证伪性原则的反思(可证伪性原则)
可证伪性原则
面对一个具体的科学问题,科学家首先提出某种猜测和试探性理论去解决或解释它,根据猜测或试探性理论演绎推导出可以检验的假设,假设检验的目的不是去证实理论,而是看理论能不能被否定、反驳或证伪。如果从理论推出的假设与经验证据不符,说明理论被证伪,必须抛弃,再提出另一个试探性理论,重新检验。如果假设与经验证据相符,不能说理论已被证实,只能说理论被“确认”(corroborated),可以暂时接受,但是随时准备接受新一轮经验事实的否定。科学理论永远处在这样一个不断试错、证伪的过程中,没有一种理论可以一劳永逸地被证实。这就是波普尔可证伪性原则指出的科学研究、科学发现和科学进步的途径。据此,波普尔认为,一个理论的科学地位,不是靠被经验证实或可证实性,而是依赖其可证伪性、可反驳性、可检验性而确立的。因此,波普尔在指出科学发现的逻辑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个新的科学分界的标准。波普尔最喜爱的正面例子,是爱丁顿观察日食的实验对广义相对论的检验。根据相对论原理,光线受引力影响,当光线通过强引力场附近时会发生弯曲。这与牛顿体系和日常生活中观察到的经验不符,而且超出一般人的想像。但是爱丁顿在日全食时对太阳附近恒星的观察,确认了光线穿过强引力场会发生弯曲的预言。广义相对论经受了严格的证伪检验,因此被接受为科学理论。不能被证伪的理论则不是科学。
2条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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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准非医
6月 9, 2009 @ 9:26 pm
不能被证伪的理论则不是科学。————————这指的是狭义的近代自然科学。很多社会科学是比较难以适用“可证伪”原则的。
Posted by 田野
6月 9, 2009 @ 9:38 pm
你有很好的直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