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关心灾区孤儿的收养问题,特意浏览了一下网上关于灾区孤儿收养的新闻,看到中国政协新闻网上的一则建议,题为《启动 鼓励各界收养灾区孤儿》,看后觉得这则建议或者新闻有些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第三条和第四条存在着矛盾,甚至整体来说,这则建议似乎有点不知所云。
比如第二条,建议对现有计划生育政策进行微调,以适应收养灾区孤儿。我不知道现有计划生育政策到底哪些和收养灾区孤儿相矛盾,大概只有收养家庭要求没有 子女这一条吧。那只需要增加一条,收养灾区孤儿不受家庭是否原有子女限制就行了,何必修改现有计划生育政策呢?在我看来,将收养法中这一条进行修改,要比 调整计划生育政策简单的多。
最大的问题在于第三条和第四条。在第三条中作者建议合理确定收养家庭,他所谓的合理就是建议收养家庭应该 首先考虑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事业单位党员干部,理由是这些人有经济能力,素质又相对较高。有经济能力部分符合事实,谁都知道现在公务员炙手可热,但是素质相 对较高则未必吧。前不久那位采阴补阳残害少女的不就是党员干部吗?所以党员干部优先不过是从经济方面还说的过去。但是作者第四条又和这个理由矛盾,他建议 对收养孤儿的家庭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为的是减轻收养人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从我个人的经验来看,包括我和我老婆,即便没有这次的灾难,平时也有很多人 有收养孩子的意愿,没有生育能力的自不必说,连已经有孩子的,在按照国家政策不能再生育的情况下,也非常希望再收养一个孩子。这些人我想没有几个会主动要 求国家财政给予资助,只要不被罚款,不被单位开除就谢天谢地了。当然这些人的爱心可嘉,但从传统观念上来说,很多人收养孩子其实有着类似投资的心理。
这则建议其实是有意无意的在帮助党员干部享受特权。不知道谁能够查处文章的作者是谁,不过我倒觉得很可能是位东南沿海地区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
附:高密政协:启动《收养法》 鼓励各界收养灾区孤儿
人民网北京5月18日电 四川震 灾后,会有部分孤儿需要救助。根据惯例,一般会将他们送进社会福利院等机构。然而,社会福利机构存在着经费紧张、人手少的现实,不如将这些孤儿送至有条件 的家庭收养。但是,因为收养儿童的条件比较严格,又有计划生育政策相规范,所以导致了社会各界有能力收养的人无法收养孤儿的情况发生,不利于灾后孤儿的健 康成长。
为此,建议尽快启动我国《收养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鼓励社会各界收养灾后孤儿。
一、收养孤儿有法律依据。我国《收养法》第8条第2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如果启动此款规定,社会上大多数有能力、有爱心的人士均可收养孤儿。
二、需调整相应的计划生育措施。收养灾后孤儿,是为社会做贡献,不但不应处罚,而且应当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奖励。因此, 应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事特办的原则,对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进行微调,适应本次收养灾后孤儿的需要。
三是合理确定收养人。鉴于被收养人的特殊性,建议由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作为收养人:一是这些地区经济发达,收养人具有较强的收养 能力;二是党员干部普遍素质较高,具备较高的抚养被收养人成才的能力;三是以由各级党政组织以自愿报名的形式确定收养人,收养人的积极性高,责任心强。
四是对收养人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和资助。为减轻收养人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可以由国家财政参照寄养的规定,给予收养人一定的经济资助。同时,收养人所 在单位应为收养人收养孤儿提供便利。各级各部门在证照办理等手续上应予减免费用,以示鼓励。(李文奇)2008.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