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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12

武汉法院随意变更被执行人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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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克己明德 于 2009-08-12, 02:00:41: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7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很明显跟这件事相关的案件不满足需要变更被执行人的条件,武汉法院把跟案件毫无关联的方夫人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地情况下变更为被执行人是违法行为。

另外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不告知被执行人也是违法行为。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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