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能见度”为张颖清伪科学鸣冤叫屈?

15 12 2006年
    
昨天(12月14日)晚上我在换电视频道时,经过凤凰卫视频道,见到“社会能见度”栏目主持人曾子墨正在采访宋正海。自从去年10月份我被这个栏目设了一个采访圈套,断章取义报道我有关怒江问题的看法后(见方舟子《对凤凰卫视“方舟子看怒江水电开发”的一些说明》(XYS20051027)),我见到这个栏目、这个主持人就恶心,未再看过其任何节目。这回因为刚好是采访攻击我的人,与我算是有点关系,就硬着头皮看下去。节目已经接近尾声,所谓“科技打假三大冤案”的前两个显然已经都介绍过了,我也不知他们是如何介绍的,就剩最后一个,也就是张颖清的“全息生物学”案。画面上出现了张颖清夫妇做实验的照片,解说称:张颖清的“全息生物学”曾经被邹承鲁院士等人打成伪科学,但是张颖清关于利用生物体的一个单元可以复制出整个生物体的学说,十几年后竟成了现实,也就是现在的“克隆”,因此关于全息生物学是否是伪科学,又成了一个谜……节目的最后,在悲壮的音乐声中,缓缓扫描张颖清的照片,然后是刘子华的照片,最后定格在刘子华的塑像。整个气氛,给观众的感觉,好像张颖清、刘子华真是被冤枉的先驱。

   
请注意,那段解说完全是以陈述事实的口气,由播音员说出来的,前面没有“据说”、“据报道”之类的修饰。所谓“克隆”证实了张颖清的“全息生物学”,不过是张颖清的支持者捏造出来的一个谎言,对此,我在《当心有人借张颖清之死为伪科学喊冤》(XYS20050302)
一文中已驳斥过:
   
动物细胞具有全能性,是因为细胞中含有全套的基因组,而不是什么子虚乌有的“全息胚”。对此学术界从来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高等动物已发育、分化的体细胞有没有可能逆转再回到受精卵的全能状态。1997年诞生的绵羊多莉是第一头用体细胞克隆的哺乳动物,但是并不是第一头被克隆的动物。早在20世纪60-
70年代,科学家就已用蝌蚪体细胞克隆出青蛙,用青蛙体细胞克隆出蝌蚪了。张颖清的学说毫无学术价值,也从未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在国际上无人注意。不信去问问克隆出多莉的维尔穆特,他可曾听说过什么全息胚学说、张颖清?敢胡吹明确排除了争议、奠定了理论基础,只能说是欺世盗名。

   
“社会能见度”在策划这一期节目的时候,不会没有读过我这篇当时触着了伪科学人士痛处的文章吧?就算信不过我,不会找一位生物学专业人士问问?任何一位生物学专业人士都可以明确告诉你,“克隆”与张颖清的“全息生物学”没有任何关系。“社会能见度”把伪科学谎言当成事实来介绍,为伪科学人士鸣冤叫屈,污蔑邹承鲁院士等反伪人士,误导外行观众,是什么样的“能见度”?

(XYS200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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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法律未必能将伪科学赶下台”

15 12 2006年
 【方舟子按:我就来对号入座,这当然是冲着我来的:“比如某个俨然以科学共同体代言人身份,在网上称王称霸的‘反伪斗士’,动辄就给别人的言论扣上‘伪科学’这顶帽子,而其标准,不过是这些言论与他所认可的主流科学观点不符。”但是这位反科学文化人除了给我乱扣帽子、大造谣言之外,可曾具体证明过我是如何动辄给人扣“伪科学”的帽子的?可曾仅仅因为与主流科学观点不符就说是伪科学的?纯粹就是造谣嘛。比如陈蓉霞对生物学的胡说八道,我就没有说过她是“伪科学”,因为那不过是个不懂装懂者的胡言乱语罢了(参见方舟子《慎勿乱说生物学——评陈蓉霞《说你说我,说生物学》》(XYS20020601))。一个人不懂生物学本来没有什么,但是不懂生物学,却偏要以专家的身份胡说生物学,就未免让懂点生物学的人齿冷。被人有根有据地批驳之后无力反驳,当了缩头乌龟,躲在上海滩见机冒头乱咬一口,更让人不齿。按照陈蓉霞按到我头上的所谓标准,我应该说她搞伪科学才对,然而没有,我当时在分析了她为何是不懂装懂胡说八道之后,对她的批评是:

   
生物学做为科学的一个分支,自然也无需绝对相信,也就人人说得。但是科学切忌胡说、乱说。要评说科学,需要有扎实的知识、确凿的证据和合理的逻辑,否则就容易掉到自己挖的“坑”中去。作者要人担心掉进生物学的“坑”,没想到自己就先掉了进去。关注生物学是好事,由于生物技术对人类社会越来越大的影响,也应该关注生物学,但是不懂装懂、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就要对生物学指手画脚则不可,因为这样的关注,只能是制造混乱乃至恐慌。生物学虽然看上去不像物理学那么高深,却也并不是那么好懂,绝不是看几本科普甚至连科普也不看就可以来充当先知的。可惜在中国的“(反)科学文化”界,这种自我感觉无比良好的人实在是太多了,而且还能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近来中国社会的“克隆人恐慌症”,就是一例。】

法律未必能将伪科学赶下台

作者:陈蓉霞
2006-12-12东方早报

  近日,中科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员宋正海发起签名倡议,“不要让‘伪科学’一词成为灭亡传统文化的借口”,建议慎重使用“伪科学”一词,并恳请将
“伪科学”一词剔除出《科普法》。这一倡议得到众多反响,从网上发言情况看,支持者要远远多于反对者。支持者的理由大多是要为“伪科学”平反,举许多例子来说明伪科学与科学的界限难以判定,更有甚者,不少网民还出于狭隘民族主义情绪,认定“伪科学”一词伤害中国传统文化,因为传统文化中的许多精华似乎难以纳入西方科学的框架,比如中医。

  何谓伪科学?伪科学本身是否有错?它是否值得立法来加以干预?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很有必要澄清。

  首先,长期以来,我们把“科学”当成“正确”的同义词,并习惯于把非科学的东西说成或装扮成科学,这就产生了伪科学。因而搞清什么是“科学”,什么样的命题才是一个科学命题?很有必要。在这点上,科学哲学从早期逻辑实证主义者的可证实性原则,随后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原则,及后来库恩的解难题原则等等,给予了深入研究。科学共同体对此也有一定程度的共识,比如,由理论而得到的实验事实必须具有某种可重复性,等等。总之,判定何谓科学或非科学,这是一个学术讨论的题目。若套用学术界公认的标准,从而判定中国传统文化不属于科学,那也仅仅是由科学哲学推出的结论而已,犯不上把它与伤害中国传统文化画等号。要弘扬传统文化,也并非先要给它贴上科学的标签才理直气壮。正因如此,我们理当认定,《易经》中的八卦与二进制的出现和现代分子生物学中的64个遗传密码毫无关系。狭隘民族主义者走过了头,只能表明我们对自己的民族没有自信。只有纠正这种偏激情绪,科学和民族主义才能回归正常。

  有鉴于此,本文不能认同倡议者的这一反对理由:“用西方科学体系的标准,打击一切其他非西方化的科学体系的成果,只能是让扎根于传统文化深厚土壤上的科技创新无立足之地。”在这段话中,概念极其混淆。科学就是科学,哪来西方科学与中国科学之说?莫非根据牛顿力学的原理,卫星能上天,而根据中国《易经》的做法,它也能通过八卦方式上天?

  其次,伪科学是否违法?法律要追究的,是对当事人或社会带来伤害的行为。就此而论,伪科学仅是一种观念,它与法律无关。如上所述,只有科学共同体或科学哲学界才能裁定什么是科学命题、什么是非科学命题。由于已有这样的共识,一个正规的科学刊物是不会发表伪科学文章的;一家正规的科研基金受理单位也是不会给诸如“水变油”或“永动机”这样的课题进行立项的,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科学共同体必须有足够的自治能力,不为外界干预牵着鼻子走。但若个人愿意不计名利地攻克哥德巴赫猜想、玩弄八卦游戏,何罪之有?更何况,法律绝不能判定思想有罪,这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底线,否则岂不倒退至中世纪的宗教法庭?

  在这一问题上,还有个别专家持所谓的宽容论,认为尽管伪科学的言论不符合科学游戏规则,但我们对此应有宽容的心态。宽容的本意带有某种在上者对在下者不计较的姿态。这就扯不上宽容,因为各人的思想本就是自由的,它们不需要得到某些专家的宽容。凭什么某人就能高高在上,拥有对别人宽容、赦免的权力呢?

  一个必须正视的事实是,确有人借反伪科学之名,行使着压制别人自由思想之实。比如某个俨然以科学共同体代言人身份,在网上称王称霸的“反伪斗士”,动辄就给别人的言论扣上“伪科学”这顶帽子,而其标准,不过是这些言论与他所认可的主流科学观点不符。学术讨论需要一种平等的参预精神,如此高举反伪旗帜,更有可能扼杀的,是学术思想得以自由表达的宽松氛围,甚至是人民群众正常表达个人信仰的环境。

  要之,笔者要质疑的是,在《科普法》中,如果出现所谓反对“伪科学”的条文,那么行政力量必然过早介入一个在学术界都还没有定论的领域,这无异于把一头大象赶进了瓷器店。

  对科学持有盲目的崇拜,这才是伪科学兴起的土壤。以平常心看待科学,还科学以本来面目,伪科学自然就会失去市场。毕竟,这世界上有用甚至美好的事物并不仅指科学。

(XYS200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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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不该宽容

14 12 2006年
    
最近有一批人联署了一封题为《不要让“伪科学”一词成为灭亡传统文化的借口——恳请将“伪科学”一词剔除出科普法》的公开信,引起了媒体相当大的关注。签名者中,有自称已和外星人建立了联系的,有研究出“金星是人类的故乡”、“我们都是外星人”的,有推销“永动机”的,有号称能根据月亮的位置预测自然灾害的,有用“太极序列”预测地震的,有宣扬人体特异功能并且用实验“证明”在深圳发功能改变北京的分子结构的,有支持过“水变油”的,还有很多位都自称推翻了爱因斯坦相对论……

   
看了签名名单及其“学术成果”,就不难明白为何会有这么一封公开信问世,因为他们的研究都会被任何一位有科学素养的人视为伪科学,他们当然就很忌讳“伪科学”一词了。所以,这就像一些被指责制造伪劣假冒产品的人签名要求“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剔除有关打击伪劣假冒产品的内容一样,不过是一场小小的闹剧,本来是犯不着认真对待的。

   
但是,有几位人文学者虽然没有签名,却都撰文对这一举动表示同情乃至支持,甚至宣称“这场‘废除伪科学’的签名活动,也得到了公众及网友的赞同”,这就值得注意了。为什么本身并不在搞伪科学的人,却也会忌讳伪科学一词呢?

   
一个原因是没有弄明白什么是伪科学。甚至连那封公开信也有意无意地歪曲了“伪科学”的意思。它说伪科学原指“伪造科技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这是将伪科学和学术造假混为一谈了。虽然搞伪科学的人往往也会有学术造假,但是即使没有学术造假,其主张仍然不具有科学性:它们从方法上根本就错了。把不遵循科学方法的非科学的东西说成是科学,就成了伪科学,这才是伪科学的真正意思。还有人声称“在人类对自然的认识没有到达终点之前,所有的科学都是伪科学”,这也是把科学研究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出现的失误,与伪科学混淆了。

   
有人则是担心“伪科学”一词会成为打击不同学术观点的帽子。的确,就像某位支持“废除伪科学”签名的人所说,在历史上有过真科学被打成伪科学的事例,例如纳粹德国御用科学家批爱因斯坦相对论,苏联李森科批遗传学。但是,这些都是一时一地在政治高压下出现的不正常现象,即使在当时,国际科学界的主流也是站在真科学一边的。我还没有发现这样的例子,被科学界主流认为是伪科学的东西后来咸鱼翻身。虽然在科学与非科学之间有时候会存在灰色区域,但是在一般情况下都是界限分明的,并不难辨别。难道我们在现在还不敢说批相对论、批遗传学的人是在搞伪科学吗?我们不能因为在反对伪科学过程中有可能出错,就要放弃反对伪科学,这是典型的因噎废食。

   
有人呼吁应该以一种包容万物的心态对待伪科学,声称尊重他人独立思考能力的宽容才是真正的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这是对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的严重误解。科学强调的是怀疑、实证和理性,科学研究要求符合学术规范,要经得其严格的检验,最不能容忍信口开河、乱发谬论。科学恰恰是最不讲宽容的。对伪科学的宽容实际上是纵容。思想的自由与科学的不宽容并不矛盾,因为它们是属于不同层面上的东西:前者是政治层面的,后者是学术层面的。反对伪科学目的是为了让公众了解伪科学的实质免受其骗,并非要在政治上限制伪科学人士的思想自由,当然,对那些涉嫌搞伪科学进行诈骗的,也应该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今天中国的现实是,某些涉嫌诈骗的伪科学人士并没有得到追究,搞伪科学的人所享有的自由其实是太多了。他们对此还不满足,还想要有不受批评的自由,因此对批评者挥起了政治大棒,给反对伪科学人士扣上“即使不是亡我中华民族的主谋,也至少已沦为反华势力的‘同谋者’”的大帽子。那些反对在政治上打压伪科学人士的人,不知为何却去支持想要在政治上打压反伪科学人士的举动?那些要求宽容伪科学的人,为何却对少得可怜的反伪科学人士如此不宽容?

   
有人担心,如果捍卫科学时不够宽容,就不容易得到广大民众的同情和支持,会变成不得人心的事情。在民众的科学素养普遍不高的今天,这种危险当然存在,尤其在与民族传统文化有关的科学问题上更是如此。但是我们不能为了迎合大众的感情就放弃科学理性的立场。在科学的是非真假问题上,不能含糊。捍卫科学,要有
“虽万千人吾往矣”的决心和勇气。

2006.12.10.

(《中国青年报》2006.12.13)

(XYS200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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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废除‘伪科学’一词”公开签名活动签名者背景大调查

14 12 2006年


关于《现代药物是怎么开发出来的》一文

14 12 2006年
这是我刚刚写完的《我为什么反对中医》一书的一节,该书对参考文献都注明,该节的参考文献为这一本书:

From Test Tube to Patient: Improving Health Through Human Drugs,
September 1999, FDA CEDR, Special Report
我对了一下,2001年新语丝网站上登出的颖河的“认识药物”系列文章实际上也是根据这个材料写的,所以和我的文章有些段落相似,例子、数据都相同,只不过他的表达比较忠实于原文,我则采用复述。



节目预告:凤凰台“一虎一席谈”辩论反伪科学是否会阻碍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

14 12 2006年

节目预告:凤凰台“一虎一席谈”辩论反伪科学是否会阻碍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

支持伪科学一方:王鲁湘、任振球、宋正海
反对伪科学一方:方舟子、司马南

首播时间:12月16日星期六晚上8~9点
重播时间:12月17日星期天凌晨2~3点;中午1~2点



现代药物是怎么开发出来的

11 12 2006年

  经常听到有人声称自己从来不上医院,但很少有人敢说自己从来不吃药。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或轻或重会患病。生了病就难免要和药物打交道。现代医学已经为许多疾病提供了各种很有良效的药物,但是同样还有许多疾病没有特效药甚至无药可治。因此,人们仍然需要不停地研发、寻找新药。每时每刻,电视、报纸上的广告都在向我们传播着某种不治之症有了神奇的新药物的福音,令患者及其亲友不能不怦然心动。然而,这往往不过是骗取钱财的甜言蜜语。要守住自己的钱包,不要受虚假药物广告的蛊惑,避免既破财又失望,有必要了解一点新药开发的常识。

  以前,发现一种药物往往都是碰运气,而现在,人们越来越多地针对某种疾病有意识地设计、研发新药。现代药物的开发是大军团作战,需要众多不同领域学科的专家的通力合作。它需要生理学家、生物化学家和分子生物学家在细胞、分子水平上研究生理、病理和设计药物,有机化学家合成药物,毒物学家研究药物的毒理,药理学家研究药物的药理,计算机专家的模拟和分析,医生对药物进行临床试验和观察疗效,统计学家统计治疗结果,等等。

   
新药开发的第一步,是从研究人体的生理功能开始的。生理学家研究人体在正常状态下的各种生理功能和变化规律,生物化学家研究生命过程中的化学变化,分子生物学家则研究参与生命过程的各种分子的功能和相互作用。这样,我们就能从分子、细胞、器官到人体不同的层次了解我们的身体在正常状态下都是如何运行的,而病变又是由于哪一方面发生了异常。某种疾病的发生,是一系列非常复杂的过程。如果我们能够在细胞、分子水平上破解这个过程,具体追踪到究竟是在哪一个步骤出了问题,就能够给新药设计提供思路:如果针对这一出现异常的步骤——靶点,添加某种具有特殊结构或性质的化合物,会怎样改变分子、细胞的生理活动,是否会纠正病变,达到治病的目的?

  有时候,研究人员能很快地发现这种特殊的化合物,这是很幸运的。更多的时候,研究人员需要筛选成千上万种化合物,才能发现有效的少数几种。现在,研究人员可以利用计算机模拟靶点,设计出针对它的化学结构,告诉化学家应该合成有什么样的结构和性质的化合物,从而缩小筛选的范围。

  对药物化合物的测试一开始都是在试管和离体培养的细胞中进行的。在离体实验中,药物直截了当地作用在靶点上,容易产生明显的效果,但是却不一定也会对人体有效。药物可能无法被人体吸收,如果能够被人体吸收也不一定能够发挥作用,而且还可能对人体产生不良反应。这些是无法在离体实验中观察到的。但是,出于人道的考虑,我们也不能就直接拿人来做试验。因此,下一阶段,研究人员需要做动物试验。

  常用的实验动物有小鼠、大鼠、兔子、猫、狗、猴子等。在做动物试验时,需要用到两种或更多种的动物,因为不同种类的动物对药物的反应可能会不同。首先我们需要知道药物会对身体发生什么样的作用,在动物身上测试药物化合物的效果,有什么样的毒副作用,多少用药量是安全的。其次,我们也需要知道身体会对药物做出什么样的反应,例如,有多少量的药物会被吸收到血液中,它在体内如何代谢、分解,它的代谢产物是否有毒,药物及其代谢产物被排出体外的速度有多快等等。如果一个药物的有效成分不能进入血液,或者虽然进入血液,但是代谢、降解、排泄的速度太快,那么它是没有用的,这时候人们就要考虑是否要改变药物的化学结构或添加其他化学成分,以帮助药物被吸收或减缓其代谢、降解、排泄速度。有时候,人们会发现,一种药物的代谢产物甚至比药物本身还更有效。

  但是动物和人的生理毕竟还是有所区别,对动物有效、毒副作用小的药物,对人体并不一定如此。只有临床试验才能最终决定一种药物是否对人体有效和有何毒副作用。一种药物一旦通过了离体试验和动物试验,看来有希望成为新药,就可以向药监部门申请做临床试验。临床试验一般分成三个不同阶段,分别称为I,II,III期临床试验。

  I期临床试验为短期小规模。试验对象通常为20-100人,健康志愿者或患者都可以。其主要目的是观察新药是否会出现急性毒副作用,检验合适的安全给药剂量,并初步研究人体对药物的吸收、代谢和排泄。时间持续数月。如果没有严重的问题,例如不可接受的毒副作用,就可进入II临床试验。大约70%药物能成功地通过这一阶段的试验。

  II期临床试验为中期中等规模。试验对象是病人,通常为100-300人。主要目的是观察新药是否有疗效,也对短期的安全性做进一步观察。时间持续几个月到两年。大约只有33%的新药能成功通过这一阶段的试验,进入III期临床试验。

  III期临床试验为长期大规模。试验对象是病人,通常为1000-3000人。目的是确认新药疗效和安全性,确定给药剂量。时间持续一到四年。约25-30%的新药可通过这一阶段的试验。

  在完成III期临床试验之后,制药公司就可向药监部门提出上市申请,由药监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在美国,最后经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批准上市的新药,只占最初申请进入临床试验的新药总数的20%。

   
有时候,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一种药物被发现能够有效地治疗恶性疾病,会提前中止临床试验而直接用于治疗病人。例如,第一种治疗艾滋病的新药AZT的临床试验在还在做II期临床试验时,发现它能显著增加病人的存活率,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立即提前中止了该临床试验,并在批准其上市之前允许它被用于治疗4000多名艾滋病患者。

  新药被批准上市之后,通常仍然需要进一步观察药物在大范围长时间临床应用时的疗效和安全性,并与其他已有药物进行比较,称为IV期临床。由于在做临床试验时,儿童、孕妇和老人常被排除在外,因此在新药上市后,特别需要观察药物对这些群体和某些特定的病人群体的安全性、疗效和剂量范围,以获得更全面的资料。如果发现长期使用后会产生未曾料到的严重副作用,该药物有可能被立即从市场上召回。

  开发新药是一个非常费时间也非常昂贵的过程,并非小公司所能承担得起。在美国,一种新药从开始研发到获得批准,平均需要8.5年,花费数亿美元。每5000种候选药物,只有5种能够进入临床试验,而只有1种最终能够被获准上市。

(《经济观察报》2006.12.11)

(XYS200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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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宇宙论案”:上诉状

9 12 2006年
 “八卦宇宙论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方是民

  被上诉人:曾宇裳,女,192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上诉人:刘少华,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中建二局安装公司成都分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赵颖华,总编辑。
  原审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23号院A栋。

  法定代表人张延平,社长。
  原审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611室。

  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威新国际大厦10层0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科韵路建华路25号203西侧。

  法定代表人丁磊,首席执行官。

  案由:名誉权

  上诉请求:

  一.判令撤销(2006)二中民初字第08419号民事判决;
  二.判令驳回被上诉人曾宇裳、刘少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因曾宇裳、刘少华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方是民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08419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一)一审判决称:“针对刘子华提出的‘八卦宇宙论’理论,不同的人提出不同的学术观点乃至就此进行争辩都是正常的,但是不能进行人格攻击。”即一审判决把刘子华提出的“八卦宇宙论”理论判定为“学术观点”,把上诉人对“八卦宇宙论”的揭露和批判判定为学术争论,是对事实认定错误。

  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用易经八卦推测“木王星”,违背科学原理和科学方法,是典型的伪科学;“八卦宇宙论”不仅把太阳、月球当成与大行星一样的星体,而且把星体分成男、女相互配对形成配偶关系,违背现代天文学常识,荒诞不经,属于歪理邪说。

  上诉人对刘子华“八卦宇宙论”的定性符合学术界的公论。中国天文学会前理事长张钰哲在1945年12月16日《大公报》发表的《你知道行星是如何发现的吗?》一文中认为刘子华“八卦宇宙论”为“谬论”、“大言欺世”。北京天文馆创始人之一卞德培在《天文爱好者》1994年第5期发表的《X行星之谜》一文指出“所谓用八卦发现了第十大行星,只可能是场令人嗤之以鼻的小小闹剧”。我国反伪科学专家何祚庥、郭正谊、司马南对本案发表的意见书也认为刘子华“八卦宇宙论”是典型的伪科学、歪理邪说。

  因此,上诉人对“八卦宇宙论”的批评不属于一般的学术争论,而是在揭露伪科学和歪理邪说。学术争论要心平气和地进行讨论,而对伪科学和歪理邪说则要旗帜鲜明加以揭露和批判,如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科委、中国科协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科普宣传工作的通知》第八条所要求的:“对违反科学事实、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荒诞学说,对反科学、伪科学的‘奇闻怪事’,对求神弄鬼的封建迷信活动,对违反科学规律的弄虚作假行为,一定要旗帜鲜明地予以揭露、批评和反对。”

  (二)一审判定“欺世盗名的行径”、“欺世盗名之徒”、“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等形容刘子华的用词“没有任何根据”、“明显丑化、侮辱性质的词汇”,是错误的。

  这些形容词是贬义词,但是用贬义词对某人、某事做出负面评价,并非就是“明显丑化、侮辱性质”,还要看有没有事实依据。如果是根据事实做出的负面评价,就不是在丑化和侮辱。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将“伪科学”定义为:“指违背客观规律,冒充科学理论用以骗人的错误的知识体系”。因为刘子华“八卦宇宙论”被学术界公认为伪科学,也就是欺诈的错误的知识体系,那么称之为“欺世盗名”就是恰如其分的。

  “江湖术士”是指流落各地从事占卜、占星、看相、巫医、炼丹等方术的人。他们的一个常见特征是以阴阳五行八卦为理论依据进行“预测”。刘子华在法国用八卦“预测”大行星,符合江湖术士的特征,称他为“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也是恰如其分的。

  刘子华还存在具体的“欺世盗名”行为,主要表现在:

  (1)若原告提交的“刘子华博士学位证书”属实,则说明刘子华仅取得文学博士学位,而他没有取得天文、物理等理科方面的任何学位,但他面对公众不提其文学专业学位背景,而以天文望远镜下的工作照片、行星预测者的身份及“博士”头衔出现,让公众误认其为天文学专家。

  (2)“刘子华博士学位证书”显示刘子华出生于1906年9月16日,而刘子华家人擅自编写印刷的非法出版物《刘子华百年纪念》册显示其出生于1899年。仅从刘子华生日这一点,就可看出其存在欺诈行为。

  (3)若被上诉人提交的国外天文台、图书馆给刘子华的信件属实,则说明刘子华曾经用国外天文台、图书馆在收到其赠书后礼貌性的感谢信冒充国际学术界对其“学术成果”的评价,捏造“轰动国际天文学界”的事实。

  (4)依据现有证据可推断出刘子华在生前存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而自我吹嘘的行为;例如,曾吹嘘“美国海军天文台费兰德思宣布发现第十行星,所发表的参数与刘子华40多年前预测的相似”;该行为足以欺骗公众。

  《刘子华百年纪念》册中的“刘子华大事年表”中写道:“1981年——美国海军天文台费兰德思宣布发现第十行星,所发表的参数与刘子华40多年前预测的相似”。

  行星参数是指赤道半径、平均体积、平均质量、平均密度、表面重力、脱离速度、赤道倾斜角、自转周期、视半径、极大光度、表面温度等数据。刘子华凭其
“八卦宇宙论”而仅预测出所谓“木王星”的“运行平均速度”、“平均密度”、“对日平均距离”,且称“以上三种恒数之准确程度纯以所根据之各专家所发表的星球恒数的准确程度为转移”。截至今日,没有人能论证出刘子华的预测与1981年或2005年天文学家发现新星的数据有何相似。

  试问,早在1981年、在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中文版发表前,若没有刘子华自吹“参数与刘子华40多年前预测的相似”,又有何人能注意该不曾存在的“相似”?

  (5)刘子华违背科学原理和科学方法预测新行星,博得了“行星预测者”名头,并在天文学术活动范围之外宣传、推广,使其家人及其支持者将其追捧为“杰出的天文学家”、“科学家”、“世界著名易学天文学家”、“在西方却是与哥白尼齐名的大科学家”、“现代科学发现不断证明刘子华推理的科学性”、“还得到过大科学家爱因斯坦的评审,轰动了天文学界”等,在其故乡四川简阳洛带成立刘子华学术研究会,为其立雕像、建纪念馆;如此行径,误导、欺骗公众,抹杀真正的天文工作者的成绩,对于刘子华自己来说,确实盗取了其不应有的荣誉。

  而且,称刘子华欺世盗名并非上诉人的个人观点,而是前人的公论。上诉人在被一审判定侵权的文章中是如此使用欺世盗名一词的:“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我国著名天文学家张钰哲就已撰文驳斥过刘子华欺世盗名的行径……”即上诉人只是在引用著名天文学家的说法。张钰哲在《你知道行星是如何发现的吗?》一文中,在驳斥了“八卦宇宙论”是谬论之后,指出有必要让公众了解以往发现行星经过,“将来如果又有大言欺世的行星发现者出来,便不至于再受欺骗。”即他认为刘子华是“大言欺世的行星发现者”。

  (6)《刘子华百年纪念》册第20页倒数第4行写道:“(刘子华)应邀在法国最繁华的香榭丽舍大道举办长期讲座”。

  试问,有哪些外国科学家、学者会在中国的王府井大街举办长期讲座?我们难道不可以说在繁华闹市“举办长期讲座”或“摆摊卖艺”的人是“江湖术士”吗?

  因此,本人将“在法国最繁华的香榭丽舍大道举办长期讲座”的刘子华评价为“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丝毫不为过。

  综上所述,由于刘子华宣扬伪科学和歪理邪说,且有撒谎、夸大其理论影响、误导公众的行为,故将其称为“欺世盗名”、“江湖术士”,是有事实依据的正当评价,也是前人的公论,不属于丑化、侮辱性质。

  二.一审没有同意我方的鉴定申请、没有安排司法鉴定,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上诉人和北京科技报社均在一审举证期限内递交了《鉴定申请书》,请求对“八卦宇宙论”进行鉴定,要求鉴明:1.“八卦宇宙论”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八条所述的“伪科学”、是否为《2000~2005年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纲要》所述的“违反科学事实、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荒诞学说”。
2.刘子华“八卦宇宙论”预测与编号“2003UB313”的行星被发现之间的关系。

  被上诉人也同意我方的鉴定申请,但一审法院未依职权指定鉴定机构作鉴定。

  正如我方《鉴定申请书》所述:“对‘八卦宇宙论’的定性、适用何种评价标准与认定是否损害刘子华的名誉权有直接的、决定性的关联”;“‘八卦宇宙论’是否为伪科学、是否为荒诞学说,是科学问题、专门性问题,若无对外委托鉴定,人民法院自身难以作出权威的判断”。

  而一审法院在不依据专业机构、专业人士出具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自身便对专门性问题定性,在客观上做到了“法官审判科学”!

  三.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认定侵害名誉权,应当考虑(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本案中,如果说刘子华因上诉人等人的批评而“人格受到了贬损,名誉受到了侵害”,则完全是因其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上诉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是“旗帜鲜明地予以揭露、批评和反对”,而不是民事侵权,不具备违法性。

  且没有事实依据能证明上诉人主观上有过错。。

  综上可见一审没有正确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四.一审判决已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正如何祚庥、郭正谊、司马南就本案发表的意见书所指出的:“批判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正是弘扬科学精神、批判伪科学和歪理邪说,符合我国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仅不应受到恶意诉讼的滋扰,反而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在客观上保护、支持了伪科学和歪理邪说的宣传,对批判伪科学、进行科学普及的事业有非常恶劣的坏影响。一些一贯支持、宣扬伪科学的人士将该判决视为重大胜利,一些人甚至乘机组织签名,要求取消《科普法》有关反对伪科学的内容。

  一审判决不根据事实,只根据个别贬义词即认定构成侵权的做法,有损中国司法的尊严。许多人纷纷撰文讽刺这一判决,有人甚至认为以后也不能称袁世凯为“窃国大盗”,以免被袁世凯的后人指控侵犯名誉权。

  五.一审判决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已生效判决确定的司法原则相悖,明显错误。

  方是民诉《探索与争鸣》名誉侵权案中,方是民请求判令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在《探索与争鸣》杂志显著位置连续刊登三期致歉声明,向方是民赔礼道歉;判令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赔偿方是民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041.23元;判令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向方是民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但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一中民终字第7658号民事终审判决,判定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的杂志发表文章攻击方是民是“江湖骗子”、“假洋鬼子”、
“无赖相”等言辞侵权,但判称:“由于争议文章在整体上不构成对方是民名誉权的侵犯,构成侵权的仅为文章所使用的个别言辞,故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仅就争议文章所使用的具有侮辱性的个别言辞向方是民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本院酌情予以确定。作为因其自身言行而在公众中存在一定影响的人物,方是民对负面的评判应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方是民未能证明其所花费的费用是由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故方是民主张的这部分损失本院不予认定。方是民过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于本判决送达后三十日内,就《探索与争鸣》杂志刊登的《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一文所使用的侵犯方是民名誉权的言辞,向方是民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原审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原审法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承担”,而不支持方是民提出的让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赔偿经济损失、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

  综上所述,退一步讲,即便上诉人在文中使用“欺世盗名”、“江湖术士”构成“侵权”,但因争议文章在整体上不构成对刘子华名誉权的侵犯,且刘子华亦属公众人物,因此,依据如上北京市法院的司法实践,上诉人“应仅就争议文章所使用的具有侮辱性的个别言辞向”对方承担责任,而不应承担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民事责任。

  特别应重视的是:涉案文章《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的发表,在客观上普及了科学技术知识、倡导了科学方法、传播了科学思想、弘扬了科学精神,符合国家科普政策,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保护。

  综合考虑如上因素,一审判决确属错误。

  根据以上事实理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为了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秉公审理,判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方是民

  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



“西翻名誉”案:上诉状

9 12 2006年
 “西翻名誉”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方是民

  被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丁祖诒。
  被上诉人:丁祖诒,男,193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翻译学院院长。

  原审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赵颖华,总编辑。

  案由:名誉权

  上诉请求:   

  一.   
判令撤销(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
  二.   
判令驳回被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   
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因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方是民不服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在判决书查明事实部分故意遗漏教育部新闻发言人2004年12月10日在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发表官方言论的事实。

  我方一审证据四、一审证据五均显示: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在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说:“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浅而言之,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第一,关于美国最大远程教育网的问题。……第二,关于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和有媒体报道一笔助学贷款盖了70个章,这两个问题。有媒体最近报道,中国西安翻译学院在《美国洛杉矶时报》举行的中国大学排行榜上,被排名第10位。据了解,《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刊登的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五十洲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该报对中方有关人士表示,广告只是一则付费广告,绝非新闻报道。如果有人利用《洛杉矶时报》进行歪曲宣传,该报将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责任……”。

  被上诉人也对我方一审“证据四、五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一审判决却不认定如上的教育部官方言论存在的事实,明显枉法裁判。   

  二.给被上诉人颁发“获奖证书”、授予其“荣誉”的“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确实是不存在的、确实是子虚乌有的。

  被上诉人一审证据四显示,授予被上诉人“荣誉”的是“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注意:“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

  被上诉人一审证据三及上诉人一审证据八、九、上诉人上诉证据一均证明的是——

  “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的成立时间。(注意:该四份证据中的“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

  因为英语中没有“FIFTYSTATE”这词汇,所以,将“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翻译为“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错误的。

  显然,即便是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授予其“荣誉”的“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确实是存在的。

  “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这一机构名称给人的印象是一个由来自美国五十个州的教育代表组成的全国性权威机构,然而,中国驻洛杉矶总领馆教育参赞李曜升在接受《国际先驱导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没听说过“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被上诉人用以证明该机构存在的“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根据加州政府的登记记录(上诉证据一),是一家由一位华人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的个人公司,并且根据新华社《国际先驱导报》记者的实地调查,在其注册地址找不到这家公司,因此记者认为“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子虚乌有(上诉证据四)。

  因此,教育部等单位或个人所说的“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言论,是严谨和完全正确的。

  退一步说,即使“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并非子虚乌有,那么名誉受损害的是“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而不是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无权为此来替“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起诉他人侵犯名誉权,除非“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隶属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

  三.美国《洛杉矶时报》刊登的《在有威望的国际调查中,排名在最前中国大学和这些大学的校长》是一则付费广告。

  一审判决认为“两被告至今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洛杉矶时报》的文章是自费广告”,这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不仅有《洛杉矶时报》的回信为证,而且教育部发言人的澄清和新华社《国际先驱导报》记者的调查都证明该文是自费广告。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在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说:“据了解,《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刊登的一则自费广告。”(上诉证据三)《洛杉矶时报》广告部工作人员杰里·布鲁斯坦特地打电话向新华社《国际先驱导报》记者作了解释,他证实该广告只是一则普通付费广告,绝非记者采写的新闻报道(上诉证据四)。因此,“付费广告”的说法已由权威机构、权威媒体的澄清、调查所证实,是有充分的证据的。相反的,被上诉人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明“《洛杉矶时报》的文章”不是付费广告。

  退一步说,即使“付费广告”的说法不实,那么名誉受损害的是那些报道“西安翻译学院在《洛杉矶时报》中国大学排行榜上名列第十”的中国报纸,而不是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无权为此来替这些中国报社起诉他人侵犯名誉权,除非这些报道是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做的广告。

  四.涉案《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涉及被上诉人的内容主要是引用教育部官方的言论。

  本人2005年7月发表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中涉及被上诉人的内容为:“有人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将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然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经我本人和一些媒体的调查,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乃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并把这称之为‘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

  显而易见,文中并没有指出是二被上诉人“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且“子虚乌有”、“自费广告”、“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认定或评价,均引自教育部官方的言论。

  五.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将“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列在支持其“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论点的事例中,因此,我方将有关“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的宣传称之为“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并无不当。

  从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文字稿可知,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用如下事例支持其“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的论点:

  第一,“关于美国最大远程教育网的问题”。
  第二,“关于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和有媒体报道一笔助学贷款盖了70个章,这两个问题”。

  第三,“关于作文等级考试要坚决制止”。
  第四,“关于教材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说明”。

  因此,一审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④⑤,本院认为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发布的是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并未专指原告”,是不确切的和刻意混淆事实的判定;因为,显而易见,教育部新闻发言人是将包括“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在内的事件评价为“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且本人文章从未提及“丧失良知,道德沦丧”
是专门针对二被上诉人。“未专指原告”不等于教育部新闻发言人没有将“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事件评价为“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

  六.一审中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给被上诉人颁发了“获奖证书”。

  一审判决认定“对于两被告对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③④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这两组证据属涉外证据,因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故不予认定”。也就是说,一审时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给被上诉人颁发了“获奖证书”。

  而西安翻译学院网站《丁院长殊荣知多少?》一文中“国际性殊荣”之下列明:“2004年5月,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授予‘最受尊敬的中国民办大学校长’”。而在2006年6月西安翻译学院网站公布的有关“证书”显示:“最受尊敬的中国民办大学校长”“获奖证书”的签发时间是2004年5月31日。该事实与我方一审证据一、二相互印证。

  且网络查询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出具的文件均显示:“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

  因外语专业民办高校——西安翻译学院和外语专业人士——丁祖诒共同委托的“西安翻译工作者协会”将“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翻译为“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所以,本人所述的“只用了5天时间,‘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就完成了‘对美国高等院校调查’和‘对中国民办大学进行研究’,顺便为西安翻译学院的丁祖诒校长颁发了一张证书”的言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七.本人对并非本人撰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不承担法律责任。

  八.一审判决书第10页第4、5行认定的“该文使读者相信这是原告或其利害关系人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和第10页倒数第6、7行认定的
“该两篇文章所涉与原告相关的内容其主要事实缺乏依据,其报道失实”,没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书第11页认定的“行为给原告西安翻译学院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丁祖诒在社会上有较好的声誉和社会评价”,没有证据支持;“侵权文章降低了社会对原告丁祖诒的评价”等一审判定,也没有事实依据。

  涉案文章仅仅是引述中国教育部官方言论或向公众传达事实真相。若存在针对二被上诉人来说的“不良的社会影响”,则是因二被上诉人自己参与华人“HE
YUMIN”(贺玉民)设立的商业机构——“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导演的足以欺骗或误导中国公众的商业宣传行为而产生的。

  九.一审判决书第11页第5行认定的“赔偿(西安翻译学院)为消除影响所支付的费用”,没有事实依据。

  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的一审证据五仅仅是广告费发票。而广告费发票自身是无法证明其与本案有关。因此,没有证据能证明“为消除影响所支付的费用”是存在的。

  十.一审判决书第11页第9行认定的“不良影响”,是错误的。

  涉案文章致力于向公众传达真相,有力地抨击了境外商业机构以敛财为目的的评比、评奖活动,有力地遏止了境内机构、媒体不负责任的虚假宣传或错误报道行为,造成了良好的社会影响,而决不是对社会有“不良影响”。

  一审之所以作出“不良影响”的判定,只能说明作出该枉法判决的法院的立场是站在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一方的,它们不是中立立场,它们更没有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们认为,涉案文章对社会公众,是有益而非“不良”;一审判定的“不良影响”,充其量仅仅是针对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来说的;一审判定是基于西安市长安区王曲镇“人民”法庭狭隘的地方保护而产生的,而绝对不能代表人民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一.一审判决本人与北京科技报社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涉案文章是《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两个文章,但《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并不是本人写作。

  记者杨猛撰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中确实引用了本人的若干言论,但本案诉争事实的主要的、关键的内容实际来源于人民网对教育部新闻发布会的报道,而本人和北京科技报社早在一审时就分别提出了追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人民日报社为本案第三人或被告的申请;若一审判决是正确的,则依一审法院自创并奉行的“文章被引文字的作者须和文章发表者同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人民日报社和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应当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原因当成为本案共同被告。

  而事实是,一审法院对追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人民日报社为本案第三人或被告的申请书置之不理。

  显然,若一审判决“实体上”正确,则在程序上违法;即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追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人民日报社为本案被告,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极大地损害了我方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恶劣的不良社会影响,败坏了中国司法的声誉。

  根据以上事实理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为了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基本的公平正义与道德底线,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秉公审理,判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方是民

  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



评“牛满江与邹承鲁之争”

9 12 2006年
 【方舟子按:“近年来开始的RNA研究热”、“转基因技术”都与牛满江的“外基因”研究没有任何关系,我也没有见过有这方面的研究论文去引用牛满江的研究。近年来兴起的“非常态遗传学”(epigenetics)虽然英文单词看上去和牛满江说的“外基因”(epigene)很像,二者也毫无关系。除了牛满江及其追随者,没有人会把信使RNA看做“外基因”,也没有人认可牛满江号称从金鱼卵中纯化出来的逆转录酶及其神奇作用。牛满江的“外基因学说”及其相关研究从来没有得到国际承认,所谓“牛教授的‘外基因学说’经住了历史的检验,逐渐得到同行的认同和支持”,完全不符合事实。从牛满江及其追随者拿与其研究毫不相干的研究来为自己贴金,就可知这都是些什么样的人。邹先生当年对牛满江的批评,在今天看来也是完全正确的。《南方周末》编者为“未向牛教授方面核实相关内容,给牛教授的名誉带来负面影响”而向牛满江道歉,是否也应该为未向生物学专业人士核实该文的相关内容,误导读者而道歉呢?此为《南方周末》堕落之又一例。】

牛满江与邹承鲁之争
(转贴《执著的追求卓著的贡献》)

南方周末   2006-12-07 15:18:36

□郑世厅(北京)
  
  编者按:牛满江教授是世界著名的发育生物学家,是国人记忆犹新的爱国科学家。今年8月,本报曾发表一篇涉及牛满江教授的来稿,本版责任编辑未向牛教授方面核实相关内容,给牛教授的名誉带来负面影响,这里谨向牛教授表示诚挚的歉意,并刊发这篇由牛教授身边工作人员提供的文章,敬请读者关注。

    
  牛满江教授是美国坦普尔大学终身教授、台湾“中央研究院”院士,半个世纪以来,他所从事的科学研究及所取得的成就得到国内外同行的密切关注。牛教授以
RNA(mRNA)为中心开展的具有自己特色的研究工作,取得了一些原创性的研究成果,在“Science”、“PNAS”等世界著名刊物上发表科学论文
80多篇,荣获美国古根海姆奖和利利学术奖。通过总结归纳,他逐渐建立了一种新学说———“外基因学说”。

  一个新理论的形成,需要长期系统的研究过程,一般说来,由于受到当时条件的限制,新理论在开始时并不总是能为人们所理解。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可获得以前不可能获得的证明数据,可以说,牛教授的“外基因学说”经住了历史的检验,逐渐得到同行的认同和支持。近年来开始的RNA研究热,为牛教授的“外基因学说”提供了大量研究证据,进一步证明了该理论的正确性及其重要的应用价值。

  《南方周末》往事版8月份发表的石希生的文章,对牛满江教授的工作存在多处误解。为使读者了解牛教授,这里把我们知道的情况写出来,以正视听。

  
  牛满江教授现状
  从1973年开始,牛满江教授每年来华。在中国科学院发育生物学研究所牛满江实验室工作8个月。牛满江教授为实现自己对中国几代领导人周恩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会见时的承诺,每天在实验室工作8小时以上,周六、周日也不休息。2005年4月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栏目采访了牛教授,报道了他来华工作的成绩。2005年7月《科学时报》首席记者王静发表长文,报道了牛教授近期的工作情况。

  中央领导人、科技部、中国科学院对牛教授的工作和生活极为关心。2002年7月,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会见牛教授夫妇,科技部部长徐冠华和副部长邓楠参加了会见。当李岚清副总理知道牛教授在华工作住房和实验室费用有时需要动用个人养老金补贴时,非常不安。为此,科技部和中国科学院领导达成共识,从
2002年起恢复由中国科学院每年支付牛教授在华工作
20万元的补贴费用,实验室也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几年前对牛教授待遇所出现的“人为干扰”解决了。

  2006年6月29日,国务委员陈至立在北京钓鱼台会见了牛教授及夫人张葆英教授,对国家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为牛教授每年招收2-3名博士生作了安排,目前正在申报成立牛满江博士后流动站。对牛教授作这样特殊的安排,惟一的解释是牛教授从事的科研工作对我们太重要了,我们要让他所“创建的外基因学说,后继有人,对世界乃至全人类作出更大贡献”。

  
  卓著的科学贡献:外基因学说的建立
  达尔文的进化论和孟德尔发现遗传定律是生物科学的历史性突破。此后施培曼及曼尔德提出背唇(后被命名为“施培曼中心”)诱导第二个体的形成,轰动了生物学界。促使第二个体形成的是施培曼中心的什么物质呢?各国科学家争相讨论。直到1953年,牛满江教授以原创性的实验结果提出,mRNA是该中心发挥功能的物质,到1960年证明了mRNA具有特殊功能。牛满江的名字被收入美国科学名人录及世界名人录。1970年,台湾“中央研究院”选举牛教授为该院院士。

  牛教授用牛肝RNA处理癌病细胞,实验培养
RNA处理及未做处理的癌细胞,发现只有经RNA处理的癌细胞能合成牛肝白蛋白。说明RNA将癌细胞的特性改成具有牛肝RNA的功能,这是首次看到RNA
具有改变细胞的功能。同时将处理及未经处理的细胞注入小鼠大腿,两月后,将腿切下,固定切片,在显微镜下观看,发现细胞中几乎没有分裂细胞(即失去了癌细胞功能),可以说RNA改变体外培养癌细胞(正常细胞)。实验在体外获得成功,但牛教授不是医生,他从来没有把这个研究成果用于临床,如何用RNA治疗癌症尚需要医学科学家做进一步研究。

  卵细胞的发育由核与质相互影响获得个体,卵细胞质内的不同成分,相当于基因产物,mRNA即储存于细胞质内。牛教授分别用多种实验证明,不同细胞质
(mRNA)分别促使卵子发育成个体,具有不同器官。为证明金鱼卵中mRNA的功能,他将鲫鱼卵mRNA及3
组对照分别注入金鱼受精卵中,发育成鱼的尾巴由金鱼四叶改变为鲫鱼两叶叉型(33%,对照少于3%);反过来,注射金鱼卵mRNA到鲫鱼受精卵,鲫鱼尾并没有变异(金鱼尾是隐性,鲫鱼是显性),结果我们发现显性基因修补隐性基因,同样在植物菌类中如面包酶,显性基因mRNA修补隐性基因(突变种),代代相传,合乎孟德尔定律,所以在动、植物中创建了mRNA修补突变种及隐性基因。值得说明的是DNA改变的面包酶,不能传代(不符合孟氏定律)。

  继研究卵内mRNA的功能后,牛教授又将兔血红蛋白mRNA注入金鱼受精卵内(并与未注入者作对照),成鱼中只有注入兔血红蛋白mRNA的金鱼的红血球内含有兔的血红蛋白,从这些鱼的红血球内分析乳酸脱氧酶,发现它是兔与金鱼的杂交型。这项结果让牛教授发现:(1)金鱼卵内有与兔血红蛋白同源的
mRNA;(2)mRNA具有DNA基因的功能,故名为外基因(Epigene);(3)外基因功能作为产生转基因动植物的新方法。

  牛教授的科研自1950年到2000年,第一个重要发现是mRNA是施培曼中心功能的物质(分化因子)。为证明它是卵发育的因子,首先证明卵中有器官形成的
mRNA,牛教授的研究生博士后在1960年代解答了这个问题,接着他又证明卵内mRNA与外源器官mRNA具有同样外基因功能。

  为了解卵mRNA功能的机理,牛教授首先证明金鱼卵内具有一种酶(RT,逆转录酶),并把它纯化,发现与其他RT不同。当兔血红蛋白mRNA注入去核金鱼卵,
RT催化mRNA转录DNA(cDNA)。转录的cDNA在受精卵发育的分裂期,回归细胞核,同时激活分裂期卵DNA不转录mRNA的基因,使它产生引诱分化的mRNA。这项mRNA(外基因)促使卵发育成鱼的器官。因此为生命科学解答了一个问题,外基因(mRNA)是卵发育的模版。

  近年来,有关课题组根据牛教授的外基因理论,对糖尿病的治疗已取得重要进展,希望尽快获得治疗糖尿病的新途径。对转基因玉米,已有美国及中国的专利,为进一步获得可口、富有营养价值的新品种而努力工作。牛教授的研究是系统的,实验设计是严密的,所得的结论及推广皆以充分的实验数据为根据。限于篇幅,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推进中美学术交流,促进国内科研发展
  牛教授来华33年,每年都要参加国务院举办的国庆招待会。今年他收到温家宝总理签发的邀请函,心里很不平静,在石希生文章误导下,一些人对他产生了误解,但国家没有忘记他。更让他激动不已的是,国庆节前他收到中国外交部要他参加外交部国庆招待会的请柬,这是他第一次参加外交部举办的招待会。“邓小平走了”,邓小平说过的话还在:“中国人民不会忘记你”,“欢迎你每年来中国工作”,面对此情此境,牛教授感动地流泪了,他想起很多往事。

  年岁大一点的人,都知道“乒乓外交”的故事。1973年,周总理接见牛满江教授,成为继乒乓外交之后中国领导人打出的促进中美学术交流的王牌。中国要发展,就要与发达国家交流,牛教授为中美科技交流作了大量有益的工作。美国布什总统也曾多次接见过牛教授,并把代表家族荣誉的全金制作的领带夹和胸花送给牛满江夫妇,以感谢他为中美交流所作的贡献。

  邓小平同志在推动中美科技交流的过程中,和牛教授建立了亲密的友谊。1977年邓小平复出,8月17日首次接见的外宾,就是牛满江夫妇。邓小平谈到了中美科技交流,谈到了两岸文化往来、统一大业,谈到了牛满江的工作。谈到高兴处,邓小平提出“以茶代酒”,跟牛教授干杯。1979年1月29日至31日中国政府代表团访问美国,牛教授建议坦普尔大学向邓小平授衔以示敬意。狄克逊董事长致词称赞说“向邓小平颁发名誉博士学位,是因为他勇敢地坚强地寻求一个强大、繁荣和正义的中国”,牛教授把英文译成汉语,并为邓小平戴上博士帽。这一事件轰动了全美,加强了两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

  在推动中美学术交流方面,牛教授与其他学者不同的是,他做了很多具体而实际的工作。如:为协助中科院筹建发育生物学研究所,向洛氏基金会及联合国筹集资金(先后获得资助数百万美元);帮助发育所在美培训科研人才(先后几十人次);装备国内实验室,购买当时最先进的实验设备及试剂;和国内科学家(童第周)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把先进的实验技术引进国内;介绍国外科学家到中国合作;安排国际学术会议在中国举行等。

  牛教授在国内被98个学术科研单位或企业聘为名誉教授或顾问。值得一提的是牛教授曾协助南开大学、福建师大、湖南医大及西北大学筹建现代化的研究机构;使南开大学与坦普尔大学成为姐妹学校,促成天津市和费城结成姐妹友好城市。鉴于牛教授在京与童第周教授的合作成果,以及为中美关系正常化和两国学术交流所作的大量工作,继周恩来、邓小平之后,国家领导人江泽民、胡锦涛先后接见了牛教授,充分肯定了他的卓著贡献。

(XYS2006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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