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翻名誉”案:上诉状
9 12 2006年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方是民
被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丁祖诒。
被上诉人:丁祖诒,男,193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翻译学院院长。
原审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赵颖华,总编辑。
案由:名誉权
上诉请求:
一.
判令撤销(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
二.
判令驳回被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
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因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方是民不服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在判决书查明事实部分故意遗漏教育部新闻发言人2004年12月10日在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发表官方言论的事实。
我方一审证据四、一审证据五均显示: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在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说:“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浅而言之,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第一,关于美国最大远程教育网的问题。……第二,关于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和有媒体报道一笔助学贷款盖了70个章,这两个问题。有媒体最近报道,中国西安翻译学院在《美国洛杉矶时报》举行的中国大学排行榜上,被排名第10位。据了解,《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刊登的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五十洲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该报对中方有关人士表示,广告只是一则付费广告,绝非新闻报道。如果有人利用《洛杉矶时报》进行歪曲宣传,该报将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责任……”。
被上诉人也对我方一审“证据四、五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一审判决却不认定如上的教育部官方言论存在的事实,明显枉法裁判。
二.给被上诉人颁发“获奖证书”、授予其“荣誉”的“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确实是不存在的、确实是子虚乌有的。
被上诉人一审证据四显示,授予被上诉人“荣誉”的是“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注意:“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
被上诉人一审证据三及上诉人一审证据八、九、上诉人上诉证据一均证明的是——
“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的成立时间。(注意:该四份证据中的“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
因为英语中没有“FIFTYSTATE”这词汇,所以,将“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翻译为“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错误的。
显然,即便是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授予其“荣誉”的“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确实是存在的。
“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这一机构名称给人的印象是一个由来自美国五十个州的教育代表组成的全国性权威机构,然而,中国驻洛杉矶总领馆教育参赞李曜升在接受《国际先驱导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没听说过“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被上诉人用以证明该机构存在的“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根据加州政府的登记记录(上诉证据一),是一家由一位华人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的个人公司,并且根据新华社《国际先驱导报》记者的实地调查,在其注册地址找不到这家公司,因此记者认为“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子虚乌有(上诉证据四)。
因此,教育部等单位或个人所说的“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言论,是严谨和完全正确的。
退一步说,即使“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并非子虚乌有,那么名誉受损害的是“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而不是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无权为此来替“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起诉他人侵犯名誉权,除非“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隶属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
三.美国《洛杉矶时报》刊登的《在有威望的国际调查中,排名在最前中国大学和这些大学的校长》是一则付费广告。
一审判决认为“两被告至今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洛杉矶时报》的文章是自费广告”,这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不仅有《洛杉矶时报》的回信为证,而且教育部发言人的澄清和新华社《国际先驱导报》记者的调查都证明该文是自费广告。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在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说:“据了解,《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刊登的一则自费广告。”(上诉证据三)《洛杉矶时报》广告部工作人员杰里·布鲁斯坦特地打电话向新华社《国际先驱导报》记者作了解释,他证实该广告只是一则普通付费广告,绝非记者采写的新闻报道(上诉证据四)。因此,“付费广告”的说法已由权威机构、权威媒体的澄清、调查所证实,是有充分的证据的。相反的,被上诉人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明“《洛杉矶时报》的文章”不是付费广告。
退一步说,即使“付费广告”的说法不实,那么名誉受损害的是那些报道“西安翻译学院在《洛杉矶时报》中国大学排行榜上名列第十”的中国报纸,而不是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无权为此来替这些中国报社起诉他人侵犯名誉权,除非这些报道是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做的广告。
四.涉案《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涉及被上诉人的内容主要是引用教育部官方的言论。
本人2005年7月发表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中涉及被上诉人的内容为:“有人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将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然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经我本人和一些媒体的调查,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乃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并把这称之为‘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
显而易见,文中并没有指出是二被上诉人“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且“子虚乌有”、“自费广告”、“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认定或评价,均引自教育部官方的言论。
五.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将“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列在支持其“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论点的事例中,因此,我方将有关“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的宣传称之为“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并无不当。
从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文字稿可知,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用如下事例支持其“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的论点:
第一,“关于美国最大远程教育网的问题”。
第二,“关于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和有媒体报道一笔助学贷款盖了70个章,这两个问题”。
第三,“关于作文等级考试要坚决制止”。
第四,“关于教材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说明”。
因此,一审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④⑤,本院认为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发布的是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并未专指原告”,是不确切的和刻意混淆事实的判定;因为,显而易见,教育部新闻发言人是将包括“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在内的事件评价为“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且本人文章从未提及“丧失良知,道德沦丧”
是专门针对二被上诉人。“未专指原告”不等于教育部新闻发言人没有将“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事件评价为“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
六.一审中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给被上诉人颁发了“获奖证书”。
一审判决认定“对于两被告对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③④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这两组证据属涉外证据,因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故不予认定”。也就是说,一审时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给被上诉人颁发了“获奖证书”。
而西安翻译学院网站《丁院长殊荣知多少?》一文中“国际性殊荣”之下列明:“2004年5月,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授予‘最受尊敬的中国民办大学校长’”。而在2006年6月西安翻译学院网站公布的有关“证书”显示:“最受尊敬的中国民办大学校长”“获奖证书”的签发时间是2004年5月31日。该事实与我方一审证据一、二相互印证。
且网络查询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出具的文件均显示:“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
因外语专业民办高校——西安翻译学院和外语专业人士——丁祖诒共同委托的“西安翻译工作者协会”将“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翻译为“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所以,本人所述的“只用了5天时间,‘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就完成了‘对美国高等院校调查’和‘对中国民办大学进行研究’,顺便为西安翻译学院的丁祖诒校长颁发了一张证书”的言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七.本人对并非本人撰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不承担法律责任。
八.一审判决书第10页第4、5行认定的“该文使读者相信这是原告或其利害关系人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和第10页倒数第6、7行认定的
“该两篇文章所涉与原告相关的内容其主要事实缺乏依据,其报道失实”,没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书第11页认定的“行为给原告西安翻译学院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丁祖诒在社会上有较好的声誉和社会评价”,没有证据支持;“侵权文章降低了社会对原告丁祖诒的评价”等一审判定,也没有事实依据。
涉案文章仅仅是引述中国教育部官方言论或向公众传达事实真相。若存在针对二被上诉人来说的“不良的社会影响”,则是因二被上诉人自己参与华人“HE
YUMIN”(贺玉民)设立的商业机构——“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导演的足以欺骗或误导中国公众的商业宣传行为而产生的。
九.一审判决书第11页第5行认定的“赔偿(西安翻译学院)为消除影响所支付的费用”,没有事实依据。
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的一审证据五仅仅是广告费发票。而广告费发票自身是无法证明其与本案有关。因此,没有证据能证明“为消除影响所支付的费用”是存在的。
十.一审判决书第11页第9行认定的“不良影响”,是错误的。
涉案文章致力于向公众传达真相,有力地抨击了境外商业机构以敛财为目的的评比、评奖活动,有力地遏止了境内机构、媒体不负责任的虚假宣传或错误报道行为,造成了良好的社会影响,而决不是对社会有“不良影响”。
一审之所以作出“不良影响”的判定,只能说明作出该枉法判决的法院的立场是站在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一方的,它们不是中立立场,它们更没有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们认为,涉案文章对社会公众,是有益而非“不良”;一审判定的“不良影响”,充其量仅仅是针对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来说的;一审判定是基于西安市长安区王曲镇“人民”法庭狭隘的地方保护而产生的,而绝对不能代表人民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一.一审判决本人与北京科技报社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涉案文章是《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两个文章,但《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并不是本人写作。
记者杨猛撰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中确实引用了本人的若干言论,但本案诉争事实的主要的、关键的内容实际来源于人民网对教育部新闻发布会的报道,而本人和北京科技报社早在一审时就分别提出了追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人民日报社为本案第三人或被告的申请;若一审判决是正确的,则依一审法院自创并奉行的“文章被引文字的作者须和文章发表者同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人民日报社和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应当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原因当成为本案共同被告。
而事实是,一审法院对追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人民日报社为本案第三人或被告的申请书置之不理。
显然,若一审判决“实体上”正确,则在程序上违法;即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追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人民日报社为本案被告,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极大地损害了我方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恶劣的不良社会影响,败坏了中国司法的声誉。
根据以上事实理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为了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基本的公平正义与道德底线,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秉公审理,判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方是民
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