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对肖传国在美国纽约的诉讼的答复(译文)

5 05 2007年
(2007年4月15日提交美国纽约东区法庭。共同被告饶毅也已提交类似的答复)

  新语丝中华文化社通过其代理律师,对原告的诉状答复如下:

  一、被告否认原告诉状中标注“1”, “3”, “4”, “17”, “22”
“24” 和“26”的段落里的每一条指控。

  二、被告没有足够的了解或信息能够相信原告诉状中标注“2”, “8”,
“9”, “10”, “11”, “12”, “15”,
“16”和“20”的段落的指控的真实性,因此被告加以否认。

  三、被告没有足够的了解或信息能够相信原告诉状中标注“5”, “6”,
“7” “18”,
“19”和“21”的段落的指控的真实性,因此被告加以否认,并提请法庭对其中的法律、合同问题进行解释。

  四、被告承认原告诉状第13段所说新语丝中华文化社是纽约的非赢利性机构。除此之外,被告否认原告诉状第13段中其他任何一条指控。

  五、被告承认原告诉状第14段的指控(即新语丝在2006年9月6日发表饶毅的“意见书”)。

  积极抗辩之一

  六、涉案陈述(即饶毅的“意见书”)以及本案的主题是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纽约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保护的用夸张法修辞的言论。

  积极抗辩之二

  七、涉案陈述以及本案的主题是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纽约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保护的不可控诉的意见。

  积极抗辩之三

  八、涉案陈述以及本案的主题是基于真实信息或作者和出版者相信是真实的信息。

  积极抗辩之四

  九、涉案陈述以及本案的主题享有绝对的特权,是在司法程序过程中做出的。

  积极抗辩之五

  十、涉案陈述是为公众关注的事件而发表的,该发表享有特权。

  积极抗辩之六

  十一、原告是一名公众人物,而原告的诉状未能确立(被告)怀有恶意,因此必须被驳回。

  积极抗辩之七

  十二、原告的诉状必须被驳回,因为任何一位理智的人都不会认为涉案陈述以及本案的主题是对事实的诽谤性判断,根据其语境乃是意见、夸张法修辞或讽刺。

  积极抗辩之八

  十三、原告的诉状必须被驳回,因为本案的唯一目的是为了骚扰被告。

  积极抗辩之九

  十四、原告的诉状必须被驳回,因为原告未诉诸自助。

  积极抗辩之十

  十五、原告的诉状必须被驳回,因为它是基于对涉案陈述的错误翻译。见涉案陈述的英文翻译(附件A)。

  积极抗辩之十一

  十六、原告的诉状必须被驳回,因为原告没有因涉案陈述的发表而遭受名誉损失。

  积极抗辩之十二

  十七、原告的诉状必须被驳回,因为原告自己发表了一系列的陈述,它们看来是故意要招惹涉案陈述。

  积极抗辩之十三

  十八、原告诉状未能为其索赔的主张说明依据。

  积极抗辩之十四

  十九、原告的诉状无效,因为原告本身不清白(unclean
hands)。

  积极抗辩之十五

  二十、本法庭不具有多地域管辖权。

  积极抗辩之十六

  二一、本法庭作为审判地不适当。

  因此,被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要求法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并要求(原告支付)因本案引起的费用、支出和律师费以及法庭认为正当的任何进一步赔偿。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Civil Action
No: 06-CV-06438
ANSWER TO COMPLAINT

CHUAN-GUO XIAO
Plaintiff )

v.

YI RAO, SHIMIN FANG AND 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
INC.
Defendants.

ANSWER TO COMPLAINT

NOW COMES the defendant 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 INC.
(XYS) by and through its undersigned attorney, and for answer to
the Complaint filed herein, states as follows:

1. Defendant denies each and every allegation set forth in the
Paragraphs of Plaintiff’s Complaint numbered “1”, “3”, “4”,
“17”, “22” “24” and “26”.

2. Defendant is without sufficient knowledge or information to form
a belief as to the truth of the allegations set forth in the
Paragraphs of Plaintiff’s Complaint numbered “2”, “8”, “9”,
“10”, “11”, “12”, “15”, “16” and “20”, therefore,
defendant denies them.

3. Defendant is without sufficient knowledge or information to form
a belief as to the truth of the allegations set forth in the
Paragraphs of Plaintiff’s Complaint numbered “5”, “6”, “7”
“18”, “19” and “21”, therefore, defendant denies them and
refers all issues of law and contract interpretation contained
therein to this Court.

4. Defendant admits in Paragraph “13” of Plaintiff’s Complaint
that 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 INC. is a New York
non-profit-corporation. Except as expressly admitted herein,
defendant denies each and every other allegation set forth in
Paragraph “13” of Plaintiff’s Complaint.

5. Defendant admits the allegations set forth in Paragraph “14”
of Plaintiff’s Complaint.

AS AND FOR THE FIRST AFFIRMATIVE DEFENSE

6. The statements at issue and/or the subject of this lawsuit are
hyperbolic speech protected under the First Amendment of the U.S.
Constitution and Article I, § 8 of the New York
Constitution.

AS AND FOR THE SECOND AFFIRMATIVE DEFENSE

7. The statements at issue and/or the subject of this lawsuit are
nonactionable opinion protected under the First Amendment of the
U.S. Constitution and Article I, § 8 of the New York
Constitution.

AS AND FOR THE THIRD AFFIRMATIVE DEFENSE

8. The statements at issue and/or the subject of this lawsuit were
based on truthful information or information which the author and
the publisher believed to be true.

AS AND FOR THE FOURTH AFFIRMATIVE DEFENSE

9. The statements at issue and/or the subject of this lawsuit are
absolutely privileged and were made in the course of judicial
proceeding.

AS AND FOR THE FIFTH AFFIRMATIVE DEFENSE

10. The statements at issue were published as a matter of public
concern and the publication are privileged.

AS AND FOR THE SIXTH AFFIRMATIVE DEFENSE

11. Plaintiff is a public figure and Plaintiff’s Complaint must be
dismissed for failure to establish malice.

AS AND FOR THE SEVENTH AFFIRMATIVE DEFENSE

12. Plaintiff’s Complaint must be dismissed because no reasonable
person would regard the statements at issue and/or the subject of
this lawsuit as defamatory assertion of fact, rather than opinion,
hyperbole or parody in the context in which they were made.

AS AND FOR THE EIGHTH AFFIRMATIVE DEFENSE

13. Plaintiff’s Complaint must be dismissed as the sole purpose of
this lawsuit is for harassment of the defendants.

AS AND FOR THE NINTH AFFIRMATIVE DEFENSE

14. Plaintiff’s Complaint must be dismissed for Plaintiff’s
failure to resort to self-help.

AS AND FOR THE TENTH AFFIRMATIVE DEFENSE

15. Plaintiff’s Complaint must be dismissed as it was based on
erroneous translation of the statements at issue from its original
language. See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of the statements at issue.
[Exhibit A]

AS AND FOR ELEVENTH AFFIRMATIVE DEFENSE

16. Plaintiff’s Complaint must be dismissed as Plaintiff suffered
no damage to his reputation from the publication of the statements
at issue.

AS AND FOR THE TWELVETH AFFIRMATIVE DEFENSE

17. Plaintiff’s Complaint must be dismissed as Plaintiff himself
made a series of statements which appeared to intentionally invite
the statements at issue.

AS AND FOR THE THIRTEENTH AFFIRMATIVE DEFENSE

18. Plaintiff’s Complaint fails to state a claim upon which relief
can be granted.

AS AND FOR THE FOURTHEENTH AFFIRMATIVE DEFENSE

19. Plaintiff’s Complaint fails for unclean hands.

AS AND FOR THE FIFTHEENTH AFFIRMATIVE DEFENSE

20. This Court lacks diversity jurisdiction.

AS AND FOR THE SIXTEENTH AFFIRMATIVE DEFENSE

21. The venue is improper before this Court.

WHEREFORE, defendant 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 INC.
(XYS) demands judgment dismissing the Complaint of the Plaintiff,
together with the costs, disbursements, and attorneys’ fees of
this action and any further relief this Court seems just and
proper.

Dated: Flushing, New York
April 15, 2007

Yours etc.

Original Signed by Jenny Zhao

JENNY ZHAO, ESQ
Attorneys for Defendant XYS
36-09 Main St, 9B
Flushing, New York, 11354
(631) 223-6489

TO JAMES B. LEBOW, ESQ.
LAW OFFICES OF JAMES B. LEBOW
Attorney for Plaintiff
Law Offices of James B. LeBow
488 Madison Avenue, Suite 1100
New York, NY 10022
212-868-3311 (Tel)
212-868-3123 (Fax)

CERTIFICATE OF SERVICE

I, the undersigned attorney, do hereby certify that, I served a
copy of the ANSWER TO COMPLAINT to the Attorney of Record for the
Plaintiff by fax and by USPS certified mail, postage prepaid at the
following address:

James B. LeBow
Attorney for Plaintiff CHUAN-GUO XIAO
Law Offices of James B. LeBow
488 Madison Avenue, Suite 1100
New York, NY 10022
Tel: (212) 868-3311
Fax: (212) 868-3123

Date: 4-15-2007

Original Signed by Jenny Zhao
Jenny Zhao, ESQ
 



网人评西安丁氏中级法院的判决(六篇)

5 05 2007年
谎言与欺骗支撑的奇迹——西安翻译学院真相

文:王仁片
 
   
与正规大学相比,民办高校几乎没有正常的教学设备。有些高校校园小到只有几亩地和几间教室,没有其它教学设备。

  实际上,从中国所有正规大学的大学标准看来,中国民办高校几乎不能称为大学。

  说到中国民办高校,可以用几句话来形容:“设施落后,师生素质低下,管理混乱,社会承认度低。”

  国家从专门为民办高校建立高等教育文凭考试到2004年取消高等教育文凭考试,实际上就是对民办高校教育成果的否定。

  中国民办大学之所以不能与国外民办高校相提并论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国外的民办高校比公办高校起步早或者与公办高校同时起步;第二是国外民办高校所有权是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属于社会的,而不同于中国的高校属于少数人。

  中国民办教育是落后和混乱的,甚至是不值得探讨的。
  从这样看来,即使以普通大学的标准看来,西安翻译学院同样是根本不值得称道的学校,甚至根本不属于中国高校中的一个。

  再看看西安的民办教育情况。
  从总的眼光看来,西安这个城市是落后的。而且与我国发达地区,特别是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的差距不是以年来算,而几乎是可以说是以代来计算。西安这个城市信息落后,政府职能内部分工不清,办事效率低下,意识落后等等。“西部大开发”以来,实际上并没有取得太大的效果,这实际上是由人的素质、意识和思想所造成的。

  由于地处西部落后地区,西安范围内都很难真正有先进的事物产生。在教育发展这方面与西部差距就更大了。最简单的例子,上海交通大学在1956
年进行调整,把学校绝大部分资源搬迁到了西安成立了西安交通大学。在上世纪80年代初,西安交大仍然是远远领先于上海交大和全国很多高校的。但是,到现在,上海交大要远远领先于西安交大,被人们普遍认为是“交通大学”的正宗。这就是与大学所处的地理位置有关。

  地理位置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该地区教育发展水平。所以在西安发展民办教育本来就先天不足。但是西安却是我国民办高校最多的地区之一。这种矛盾实在令人费解。实际上,很简单,因为利益驱使。在某种程度上说,西安很利于发展“教育产业”,注意是“产业”不是“事业”。有三点优势:一、地方保护主义和官僚腐败中的因素,使在该地区办民办教育很容易得到审批和土地;二、居民素质低与高校录取比例低,高考落榜生众多,容易招生,筹集资本;三、生活水平落后,容易找到兼职教师。特别是第一点,你会发现西安民办高校都是一些本地人办的。而且与北京民办高校不同,北京最开始民办高校都是一些很有资格和水平的老教授办的,而西安的民办高校的创办人很多素质并不高,甚至很多根本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在地方保护主义和腐败支持的暗箱操作中,可以很容易获得要建立民办大学的土地。现在我国到处开始批判“大学城”圈地,实际上,在西安的大学城圈地都已经结束了,农民无声无息的接受了现实。落后地区毕竟落后。西安翻译学院就是在以前的耕地上建立的。

  但实际上,西安的民办高校是最混乱的。有人曾经用“异常混乱”来形容。“在西安的民办高校中,什么人都有,什么事都可能发生。”与北京曾经有的民办高校混乱不同的是,北京的民办高校混乱是看得见的,被媒体广泛报道,最后淘汰了相当大一部分民办高校,剩下的只有三分之一。但是西安同样由于落后,外界甚至西安本地人都看不清西安民办高校的情况,媒体收钱办事,官员受贿,在这种状态下,很多人都被西安的民办高校蒙骗了。有时甚至被学校的校名给欺骗了。什么欧亚学院,东方剑桥学院,西京大学,我在读大学的时候曾经有个同学开玩笑说“北京大学,世界名牌;南京大学,世界名牌;东京大学,世界名牌;西京大学,垃圾名牌。”

  西安翻译学院的光环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西安民办高校中看不见的混乱。

  纠正《一分钱都不要给丁祖诒》一文的一个小错误
  兼请法官们再学“三个代表”理论和“八荣八耻”荣辱观

  卓亦

  在《一分钱都不要给丁祖诒》文章里,作者写下了一句“现在已经是文明时代”的错话。道理非常简单,因为在真正的文明时代里,决不可能发生方舟子在有理有据的情况下,连输几场官司的奇闻。

  现在是否已进入文明时代,无须考证,至少可以说在中国还远远不是。那么多乌七糟八的事,称得上文明吗?不妨以出国考察旅游为例。一部分人出国后,无论公款私款,挥霍浪费,吃喝嫖赌,蜂拥上车,抢占座位、大声喧哗,这叫得上文明?这些人在国内多半是有头有脸的,在国外的不文明,实际是国内不文明行为在国外的延伸。国内长期养成的坏习惯,到了国外一时改不过来,所以闹了个丢人现眼。其实,他们的不文明绝不仅仅限于出国考察、旅游这等小事上。在国内许多领域,许多方面,总少不了一些人,长期颐指气使,霸道惯了,容不得半点异议批评,同样有何文明可言?

  对于方先生连输官司一事,我想插几句嘴。法官们判案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不过,法院并不是一台计算机,输入数据就会有正确的结果。为什么有时候会出现错案?推敲起来原因固然很多,我想,涉及到法官身上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利益;一个是素质。关于利益,含义太广、太复杂。合理的解释是,法官也是人,人是一种高级动物,也会像其它动物一样趋利避害。在判决案子的时候,法官在利和义之间经常要做出选择。难度在于,方舟子得罪的不是小人物,而是比较大的人物,有头有脸、有影响的人物。关于素质,含义也太广,不好深入细究。不过,我国许多法官都是党员,至少是在党的领导之下开展法律工作的。他们早已学过党中央的“三个代表”理论和“八荣八耻”荣辱观。学得好与不好,不是看一个人如何在会上发言,而是看如何修身做事。可能的情况是,某些人在做事的时候,早已把学过的经典理论抛在了九霄云外。但“三个代表”和“八荣八耻”毕竟深深关系到法官大人的素质,对许多案件的判决起着潜移默化而深远的影响。三个代表是指代表先进的生产力、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在“八荣八耻”中特别提到“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不知我们的法官大人们,在判决方舟子诸案中,是否以自己的判决证明了对党的忠诚:听党中央的话(不是地方个别人的话),学用一致,言行一致。我相信若干年后,一定会有人研究今天方舟子先生遇到的各个案子,我真担心某些法官会因此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所以,我冒昧地奉劝这些法官们,端正态度,悉心重温一下党中央的教导,用先进的理论指导自己,做一名高素质合格的法官。

  “骗子有屏风,屠夫有帮手”,这是鲁迅先生当年的一句名言。希望法律工作者们不要以自己的不慎判决,让法律蒙羞。

  方舟子屡输官司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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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武汉和西安的两起官司方先生都吃了败仗,其实明眼人都清楚官司的是与非,坐在二审桌前的法官不能说是白痴,输掉官司有其必然性。

  一,中国的法制目前还远不能说完善,条文不细,可操作性差,一部份法官专业知识不强,基层非科班出身或部队转业的法官比比皆是,法官为保饭碗,大多情况下领导意思起很大作用,造成一部分案子的判决不公。虽说武汉和西安都是大城市但不开放和不发达,换在北京、上海、深圳结局也许不会输得这么惨;

  二,按常理吃了官司十有八九都得找关系托人情,找律师还是时尚,武汉的情况说不准,西安的法官在办这件案子的时候身边围满苍蝇是不难想象的,你方舟子守在电脑前靠一批子文化人支持签名想赢官司却是很难想象的;

  三,对待造假者方舟子得理不饶人无可厚非,但矛头过于尖锐未必是好事,不一定能解决问题,因此可能还失去了一批高素质人群对新语丝的支持,中国长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名誉上的污点难以洗刷,尤其是名人,何况有一部分被新语丝点过名的人也的确曾为社会做过不少事情,君不见有位高官在回答记者的降低手机资费的问题时连续说了几遍“…只有逐步逐步….”,中国的事情也许只有逐步逐步来吧!民间呼声点到为止未尝不可。

  本人绝对支持方先生,希望新语丝为净化学术空气作出更大贡献。

  所谓“五十州高教联盟”实质上就是“子虚乌有”

  作者:苏西坡

  所谓“五十州高教联盟”这个“机构”
  没有任何可联系的联系人,或组成人员;
  没有证据表明这个“机构”曾有过任何活动;
  没有证据表明这个“机构”曾与任何办公地址有关系。
  就所有已知证据看,所谓“五十州高教联盟”实质上就是“子虚乌有”。

  仅仅因为这个机构的名称曾被登记过,就说这样的机构不是“子虚乌有”,这种说法是狡辩。

  常听到“一无所有”的说法。你会不会说,因为某非洲难民还有一条短裤在身上,所以不是“一无所有”?

  不想骂西译,他们有点可怜。该骂的是那家法院。

我对西安中级法院表达愤怒

骆驼

  今天我在dajiajijin.com上捐了二百,钱不多,但表达了
我对西安中级法院的愤怒。以下是我想告诉你,但无
法在转帐中附言你的话。
  在我从事的领域里(IT),我目睹了中国科学从业人
员的浮躁、无能、贪婪。一夜暴富,醉生梦死的愿景
腐蚀着每一个聪明的头脑。大家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
中,彻底丧失了科学信念,科学精神,只会追求捷
径,不愿再奋斗努力。最终不仅失败了一个个重大的
项目,更成为了一个个没有灵魂,没有人格的躯壳。
  中国的科学界如果再这样腐朽下去,注定灭亡。有幸
的是现在还有方先生这样的勇士,能够站出来大声疾
呼,敲醒人们。让我们不仅看清了这些丑恶现象的同
时,发现自己的灵魂深处还有一份纯净,一份正义!
  科学是严肃的,崇高的,科学研究是清苦的,是没有
捷径的,一切贪婪,功利做法都只会引至腐败和堕
落。我已经厌倦了那些肮脏的东西,讨厌这种虚伪的
生活,憎恨那些肆意的谎言。所以,我支持你方先 生,
从灵魂深处支持你!

2007-5-4 北京中关村。

  感谢西安的法院和媒体

  作者:快乐怪物

  谁疯了?
  这么显而易见的谎言,这么低劣的法律思辨,这么毫无廉耻的媒体作风,抱歉,你可以骗我,但千万别用那么低智商的把戏来骗我,因为,我虽然不会被骗,但很伤自尊心。

  感谢西安的法院和这些媒体,你们把中国司法和媒体的内裤都脱得干干净净。

  方先生太幼稚了。
  你以为痛打的只是丁祖诒,可实际是砸了一大群从丁某人欺骗中获得好处的饭碗。人家不万众一心和你纠缠,那倒是太阳从西边升起来了。

  我只能苦笑。

 



剽窃示众:董晶晶《卓别林:浪漫的现实主义者》

3 05 2007年
   
在飞机上看到一本供乘客阅读的《电视指南》(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2007年第4期,名为“电视指南”,其实大部分在介绍电影。其中有署名该刊编辑董晶晶撰写的《卓别林:浪漫的现实主义者》一文,有一半的篇幅照抄我在1997年间写的《美国电影史话》中的一章“独行侠卓别林”。《美国电影史话》只在网上发表,《青年参考》后来选登过几章,但未结集出版。我不知道《电视指南》以前是否还登过董晶晶的类似文章,是否其中还剽窃我的有关文章。编辑自己剽窃,与一般来稿的剽窃不同,性质更为严重。敢剽窃到“打假斗士”头上,大概以为“斗士”是不会去看这种消遣杂志的吧。(方舟子)

             独行侠卓别林

                            
·方舟子·

  据环球公司的老板的说法,斯特劳亨对胶片有恋物狂倾向,所以拍完了电影才舍不得剪辑。其实,若要在导演中评选胶片恋物狂,卓别林更为够格。这并不是说卓别林也舍不得剪辑,事实上他动起剪刀来毫不心疼,他的一些作品,完全可以名列删剪最厉害的电影,比如《城市之光》的最后版本,就只是原胶片的一百二十五分之一。卓别林的问题是,对这些删剪下来的部分,他都舍不得丢弃、销毁,全都细心保存起来。更要命的是,即使是排演,卓别林也要拍摄下来,而且往往在排演之前他还没想好怎么拍,只好一遍遍地试拍。《城市之光》这部电影,总共拍了五百三十四天,其中有三百六十八天是用来拍流浪汉查理和卖花的盲女初遇这一场戏。卓别林拿不定主意怎样才能让失明的卖花女误把路过的流浪汉当成富翁,没关系,开机了再说,重拍了一遍又一遍,拍到第三百四十二遍时,卓别林终于找到了一个完美的解决办法:查理横穿交通拥挤的街道,给一辆停在路边的轿车拦住了,走不到人行道上去,他便钻进轿车,从另一个车门出来。在人行道上的卖花女听到了下车、关门的声音,误以为他是轿车的主人,卖给了他一朵花,收下了他的最后一角钱,两个人的友谊就此开始。对这些试拍的胶片,卓别林也都给保存了下来。这类报废的胶片越堆越多,到了1946年,卓别林新雇佣的经理背着卓别林下令把这些胶片销毁,以便腾出地方。那位自一十年代起就一直担任卓别林的摄影师的托勒罗急忙忙跑去向卓别林报讯,这些胶片才被抢救了下来。托勒罗知道,记录卓别林的表演的每一尺胶片,有如伟大作家的手稿,都是宝贵的。

  卓别林自1912年随英国卡尔诺剧团巡回演出到了美国,被塞纳特看中而从影,到1967年拍摄了最后一部影片《香港来的女伯爵》,五十五年的影坛生涯,拍摄的正片却屈指可数,每一部正片,都象《城市之光》一样是长时间精雕细琢的结果,那些报废的胶片要比最后发行的版本更能让人明了卓别林的匠心。没有一个制片商会容忍卓别林如此苛刻的工作作风,卓别林知道这一点,所以当美国影坛一开始实行制片厂制度,卓别林马上就独立出去,自己当制片人,避免了斯特劳亨的下场。在独立制片之前,卓别林就已是人见人爱的头号明星,商业价值超过了任何演员,早在1915年就跟制片厂签了骇人听闻的高达一百万美元的片酬合同。独立制片后,他的魅力仍然经久不衰,每一部由他主演的电影都在票房取得巨大的成功,而他又是一位精明的商人,永远不会为资金短缺发愁。经济上的独立自主保证了艺术上的独立自主,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地随心所欲地拍片,格里菲斯就没有他这么幸运。

  对于卓别林来说,电影艺术远比电影技术重要,他的明星效果也使他得以顽强地抗拒电影技术更新换代的潮流。在别人都在拍正片的时候,他仍然继续拍两盘的短片,直到1925年,正片的时代已经降临了近十年,他才推出了第一部正片《淘金记》(他在1921年出品的《孩子》有时被认为是他的第一部正片,实际上该片只有四盘一小时。在1923年他拍摄了正片《巴黎女郎》,但把它束之高阁,直到七十年代末他死后才发行)。在别人一拥而上拍有声片,无声片被宣告死亡的时候,他仍然继续拍无声片,包括1931年的《城市之光》和1936年的《摩登时代》,以一人之力,把无声片的寿命延长了八年。一直到1940年,有声片技术已非常成熟了,他才推出了第一部有声片《大独裁者》。他的有声片,总体上都不如无声片。这些有声片中的最好部分,往往是无声的场面。卓别林自始至终是无声片的大师,以其创作实践证明了电影的成就归根到底取决于艺术而非技术。

  伯纳·萧曾经说过,卓别林是电影界的唯一天才(至于戏剧界的唯一天才,当然是萧自己了)。更准确地说,卓别林是电影界唯一的充份发挥了其艺术才能的天才。正因为如此,他的每一部自编、自导、主演、配乐的正片,几乎无一例外都是不朽的杰作。《淘金记》、《城市之光》和《摩登时代》,每一部都可以去竞选历来十佳影片。他的后期作品,《大独裁者》、《凡尔杜先生》、《舞台生涯》和《一个国王在纽约》,尽管已不如早期作品那样才气纵横,却仍然是不可多得的杰作。

  象电影史上的其他天才,卓别林有一个不幸的童年。在他很小的时候,他的父亲就遗弃了他们母子。他的母亲靠卖艺为生,一度精神失常被关入精神病院,卓别林和哥哥流落伦敦街头,后被送进了孤儿院。他母亲出院后,卓别林跟着她巡回表演。他五岁这一年,他的母亲在一次演唱中失声,被观众轰了下去,卓别林走上舞台接替母亲唱了一支歌。在自传中,卓别林如此描述他的首次演出:

  “唱到一半的时候,观众们纷纷把钱撒向舞台。我立即停止歌唱,宣布说我要先捡钱再唱歌。这引起了哄堂大笑。舞台经理拿着手帕上了舞台帮我捡钱。我想他是要把钱占为己有。我把这种想法对观众说了出来,获得了更大的笑声,特别是当他离开舞台,我紧跟不放的时候,笑声就更大了。直到经理把钱交给了母亲,我才回到舞台继续把歌唱下去。我觉得象在家里一样自在。我跟观众交谈,跳舞,做一些模仿动作,包括模仿母亲唱爱尔兰进行曲。”

  卓别林的一生,就在这一刻被决定了。终其一生,他一直就是这个以舞台为家的早熟的孩子。以小孩的眼光看待这个冷酷的世界,也就难免会有哀愁和愤怒。卓别林那些诗一般的电影,从来就不是纯粹的喜剧。《摩登时代》中对技术压抑人性的控诉,《大独裁者》中呼吁和平自由的布道,《舞台生涯》中对人生道德的说教,《一个国王在纽约》中对美国社会商业化和麦卡锡主义的嘲讽,都是孩子般浅薄,然而也都象孩子的梦一样的动人。

  卓别林所营造的最大的梦境,是流浪汉查理的多姿多彩的真实世界。这位可爱可怜可笑可悲的流浪汉,毫无疑问是银幕上最为著名的影像,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二十世纪的一个人格化的象征,其一举一动一颦一笑,深深渗透了每一位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不同阶级、不同年龄的观众的内心。在欢乐的人群中总是被孤独地冷落在一旁,在最该被注目的时候总是被忽视,心爱的人总是不理不睬,最可宝贵的东西总是被摧毁──无论如何,爱人总是甚于被爱,而且绝不放弃,永不绝望。

  查尔斯·卓别林爵士于1889年4月16日出生于伦敦一个贫苦艺人的家庭。1910年随卡尔诺剧团到美国巡回演出。1913年加入塞纳特的启斯东电影制片厂,于1914年出演了第一部电影。1919年与格里菲斯、范朋克和璧可馥组建联美电影发行公司,从此独立制片。1929年因《马戏团》一片获奥斯卡荣誉奖。1952年他在欧洲度假时,美国移民局以其有亲共倾向等理由拒绝其入境,他放弃了美国永久居民的身份(他从未加入美国籍),定居瑞士。1972年,他重返美国,接受奥斯卡特别荣誉奖。1973年因《舞台生涯》一片获奥斯卡最佳配乐奖(该片在1952年出品,但到1972年才在美国放映)。1975年被英国女王封为爵士。1977年12月25日在瑞士在睡眠中去世。

(XYS200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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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翻译学院声称“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方舟子并将限制其出境”

2 05 2007年
西安翻译学院声称“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方舟子并将限制其出境”

摘自扬子晚报网卖给西安翻译学院的版面“专题>>西译风采>>策马亮剑”

[公告]西安翻译学院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方舟子并将限制其出境(07.04.30)

2007-04-30 20:00:28

   
西安翻译学院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方舟子并将限制其出境

   
据有关方面透露消息:西安翻译学院在(2007)西民二终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自动履行期届满后,已于2007年4月29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规定,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西安翻译学院的强制执行申请。

   
西安翻译学院在递交强制申请的同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同时递交了要求限制方是民[方舟子]出境的申请。法院将在审查之后,根据执行情况做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案件的执行问题的解释,如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拒绝公开赔礼道歉,人民法院将在公开媒体上,公布判决文书的主要内容,所支出的费用,将由被执行人支付。

   
法律规定,经过法院判决生效的到期债务,如债务人不积极履行,除应当承担加倍利息之外,债权人还可以提出相应的其他权利要求。比如限制其出入境,并可对其高消费进行监督,给法院提供执行信息。对于查证确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的,人民法院还将予以制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我国刑法相关条款处理。

   
花絮:在下来的强制执行中,刊登两级法院判决文书的费用将会很高,北京科技报社和方是民在判决规定的16万元之后,还将承担此笔巨额道歉声明费用,而道歉声明费用支付完结之后,方是民[方舟子]才能获得法院同意出入境。

 



转:无耻媒体发布西译充满谎言的有偿新闻

2 05 2007年
  无耻媒体发布西译充满谎言的有偿新闻

  作者:Yush

  陕西日报:为了中国民办教育一席之地——西译状告方舟子名誉侵权终审胜诉

  http://www.sxdaily.com.cn/data/kjxw/20070502_9798368_0.htm

  法制日报:为了中国民办教育的荣誉
  http://news.sina.com.cn/o/2007-04-29/081311738349s.shtml

  香港商报:方舟子又一场终审败诉
  http://edu.qianlong.com/34001/2007/04/29/3182@3817178.htm

  千龙教育特稿:方舟子名誉侵权一案引发的思考
  http://edu.qianlong.com/34001/2007/04/25/3002@3805877.htm

  北京晨报:为了中国民办教育的一席之地
  http://edu.qianlong.com/34001/2007/04/30/3002@3818599.htm

  西安晚报:为了中国民办教育一席之地
  http://edu.qianlong.com/34001/2007/04/29/3182@3817162.htm

  河南日报:为了中国民办教育的一席之地
  http://edu.qianlong.com/34001/2007/04/29/3182@3817152.htm

  产经周刊:为了中国民办教育的一席之地
  http://www.stdaily.com/gb/development/2007-04/26/content_662918.htm

  科技日报:西译状告方舟子名誉侵权终审胜诉
  http://edu.qianlong.com/34001/2007/04/26/3002@3809404.htm

  千龙网专题:西安翻译学院胜诉
  http://edu.qianlong.com/34001/2007/04/19/Zt3002@3794329.htm

  北大科学传播中心:为了中国民办教育的一席之地
  http://www.csc.pku.edu.cn/art.php?type=1&sid=3383

  北大科学传播中心:网络不是方舟子的“避风港”
  http://www.csc.pku.edu.cn/art.php?type=1&sid=3382

  西译有偿新闻中的部分谎言:

  引用:
  西安翻译学院提供的确凿证据证明,《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系为1990年3月21日经美国加州政府批准的非营利性民间机构,2004年5月26日起开展了为期四个多月的问卷调查评选筹备,并于2004年10月4日在《洛杉矶时报》公诸了评选结果,同时于2005年初先后向中方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反驳了方舟子的“子虚乌有论”。

  但事情并未到此为止。2004年11月14日,方舟子将捏造的美国排名机构“子虚乌有论”转化为西译自身的“排名造假论”,别有用心地作出“西译和丁祖诒不可能得到那么高的排名,《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纯属‘子虚乌有’和《洛杉矶时报》报道只能是西译自己的‘付费广告’,总之,‘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排行’是个‘骗局’的三个‘推断’”。

  西译有偿新闻中的丁祖诒对媒体的攻击:

  引用:
  丁祖诒院长无奈地说:“西译从国外拿回来的毕竟是“荣誉”,美国《洛杉矶时报》刊载的毕竟是受美国大学尊敬的中国十所大学!面对国内上百个《大学排行榜》的粉墨登场,即使境外的这个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排行含金量不高,也不至于被当做“洪水猛兽”,遭到“上至权力机构,中至大腕媒体,小到方舟子之类无业游民”的群起而攻之,剥离了欲加之罪的“西译造假”噱头,赤裸于眼球的完全是对民办教育的歧视和打压!”

  丁院长接着说:
“前一阶段围绕着西安翻译学院的美国排名,不少媒体并未遵循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而是人云亦云地跟风对西安翻译学院进行了大量负面的、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诋毁,甚至是恶意的攻击,其所作所为已构成对西安翻译学院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对此,西安翻译学院正陆续诉诸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令人震惊的是,在围剿西译美国排名长达两年的逆流中,我们不少媒体甚至是权威媒体的大腕记者,表现出超级的弱智和超强的无赖。他们或以长官意志为判断真理的标准,闭着眼睛一哄而上,全然丧失了自我的敏锐和客观的心态;他们或飞扬跋扈以无冕之王自居,以媒体监督为借口,指东打东指西骂西,全然不做任何调查,全然剥夺对方话语权,将自己驾凌于法律之上。

  西翻继续通过千龙网歪曲宣传《洛杉矶时报》排行榜:

  引用:
  http://edu.qianlong.com/34001/2007/04/26/3002@3809491.htm
  西译诉方舟子名誉侵权案始末

  两年半前的2004年10月底和11月初,国内多家报纸和新闻网站纷纷报道,由《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问卷调查产生的“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排行”,民办西安翻译学院名列“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第10名,西译院长丁祖诒更是名列“中国最受尊敬大学校长”第二位。

  http://edu.qianlong.com/34001/2007/04/20/3182@3797600.htm
  西译美国排行榜上有名

  http://edu.qianlong.com/34001/2007/04/20/3243@3797629.htm
  《青年参考》转载《洛杉矶时报》对大学排行榜的报道

  西译的“确凿证据”:

  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bkb/dingzuyi.txt

  http://xys.3322.org/xys/netters/Fang-Zhouzi/bkb/dingzuyi.txt

 



非科学与伪科学之辨

1 05 2007年
   
近日我去了一趟四川,被当地报纸称之为去“打假”,其实不过是去做几场讲座。第一场因为要顺便签售新出的《科学成就健康》一书,是在成都的一家民营书店举行的。组织者事先问我是否愿意在讲座之后、签售之前与本地学者进行一番学术讨论,这当然没有问题。到成都后,看了当地报纸,才知道要来和我讨论的“学者”其实是几名曾在要求取消“伪科学”一词的公开信上签名的所谓“民间科学家”,我称之为“科学妄想家”是也。不由失去了兴趣。我不觉得和这些人有对话的基础和讨论的必要,向来主张让其自生自灭。让他们好不容易有一个满足表现欲的机会,其实是不人道的。不过既然讨论的消息已经见报,我也不好变卦,只是希望组织者能够维持好秩序,不要轻信他们“君子之辩”的承诺,因为根据我的经验和对他们的了解,他们会让讨论会变成控诉、批判大会。

   
结果场面比我设想的还要混乱。由于现场没有话筒,变成了嗓门比赛,主持人想要控制局面几乎是不可能的。“科学妄想家”有组织地来了六个人,其中有的还是当地大学的教师,其最重大的成果是推翻了爱因斯坦相对论,所以就上了台面。不过最出彩的是台下的一位拿着一叠材料,气乎乎地质问我:“你说我在搞伪科学,你现在就给我指出来,我的论文哪一点错了?”我好奇地问他是谁,他不回答,只是一再质问我凭什么说他在搞伪科学。事后才知道此人在当地也算是上过报纸的名人,比推翻了爱因斯坦相对论的那位大学教师还伟大,是一位据称推翻了牛顿万有引力定律、发现了“万有斥力”的天才。

   
相比之下,代表他们出场的另一位大学教师几乎可以称得上是理智冷静的了。这位文科教授在解释为何要求取消“伪科学”一词时称,在汉语“伪”字很伤人,一个人一旦被人说成“伪”,这个人就彻底完了。“伪科学”一词不仅是否定他人的研究成果,更是否定他人的人格。对不符合现在的科学的观点,说它是非科学、不科学就可以了,不要用“伪科学”一词伤人云云。

   
看来这位教授做人很厚道,他关心的不是一个理论的真伪,而是理论提出者的名誉,关心的不是公众的利益是否被伪科学损害,而是伪科学倡导者是否被言论所伤。对浪费了大量资金的“水变油”、“永动机”之类的骗局,难道我们还要体贴地不好意思称之为“伪科学”?

   
非科学与伪科学并不完全是一回事。科学之外的其他东西都可以称之为非科学,例如文学、艺术、宗教、迷信……它们是非科学,但是并不等于就是伪科学。只有在有人拿非科学的东西来冒充科学时,它才变成了伪科学。例如对中医理论,我并不首先说它是伪科学,而说它不科学、非科学。做为一个在人类发明科学之前就已经定型的理论体系,当然不可能是科学,否则科学诞生的年代岂不要再上溯上千年。当时不存在真科学,当然也就无所谓伪科学。但是,如果现在有人非要说中医是科学,那就不要怪被视为是伪科学。所以,让中医变成了伪科学的,恰恰是那些捍卫中医的科学性的人。

   
这个道理其实很容易明白,却连大学教授都没搞通,把两个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更不要说其他人了。不久前我在一份全国性报纸上读到一篇宣扬有宗教信仰如何如何好的文章,作者以过来人的语气忏悔,却莫名其妙地把我拉来陪绑:“我年少时,是一个狂热的科学主义者,有着今日方舟子先生的禀性,对所有非科学的事物都抱有愤恨之情。”其意不过是想要暗示我的层次之低,也就是他年少时的水平。但是我自年少至今,都对文学艺术这类非科学的事物很感兴趣,何曾愤恨过?天底下非科学的事物多了,我愤恨得过来吗?甚至对伪科学的东西,我也不是一概愤恨的。只有那些出来招摇撞骗的伪科学,才值得去愤恨。如果只是关起门来自得其乐,也就由它去了。

   
这次的成都之行有个小插曲。在我的讲座开始之前,成都电视台来采访我,问了一个问题:“你为什么怀疑杜甫草堂?”原来我很喜欢杜诗这一非科学事物,连带着杜甫生平这一非科学事物也很感兴趣,看过一些考证,知道成都“杜甫草堂”的所在位置不一定是准确的,与杜诗所记并不吻合。接机的记者问我是否计划去参观杜甫草堂时,我就顺口把这做为不打算去的理由提了出来。没想到我闲谈时的一句话上了报,还有电视台要来问个究竟。我赶忙澄清说,这不是我个人的看法,而是学术界一直有此一说,而且我认为杜甫草堂的真实地点究竟在哪里并不重要,并没有想要抹煞成都杜甫草堂公园的历史和文化价值的意思,做为诗圣的纪念地,它还是值得敬仰的。据说,当天晚上成都电视台报道我的活动时,只报道了我对杜甫草堂的看法,而且暗示我伤害了成都人民的感情。

   
学术问题一旦扯上了“感情”,就变得极为吓人,让胆小者为之噤声。中医之争、“伪科学”之争,也经常有人要来算民族感情账,其用意也是一样。能否超出感情,理性地验证是非真伪,是衡量学术态度的科学与否的一个基本标准。我伤了“民族感情”?你还伤了我的“科学感情”呢。

2007.4.24.

(《经济观察报》2007.4.30)

(XYS200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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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哈佛教授给陈家忠写过评语吗?

1 05 2007年
  哈佛教授给陈家忠写过评语吗?

  作者:王一

  方先生:

  你好!今天看到新语丝网站上转载的《青年周末》报道中,浙大数学中心一名博士生周鸣(化名)对记者表示:

  “他可能去过哈佛,跟哈佛物理系一个很有名的叫Nima
Arkani-Hamed的教授比较熟,那个教授在他的博客上给他写了一段评语,说他是一个promising(有前途)的学生。这个评语网上有人质疑,但我觉得应该是真的。我个人推测,他可能申请过那边的博士,但最后没拿到入学通知。受挫之后,他就动了一点‘歪脑筋’。”

  我到陈家忠的新浪blog上看了看
  http://blog.sina.com.cn/u/49211ce501000253#comment

  Nima的评论是:
  Mr. Chen visited Harvard University in Mo. 5-7, 2005, and done
some lectures on our campus. As his friend in his visited period, l
take him as a very promising young scientist, he is one of the
brightest young man l have know in advertising. Mr. Chen work on
the Matrix Big Bang cosmology and brane-theory, he possesses an
active and agile acadamic thought and a creative individual
researching ability. And he has a solid and broad theory basis. Mr.
Chen and his collaborator propose an explicit relation
R=M_{Pl}R_{extra}^{2} of the scale of the our 3d brane Universe and
the extra dimensions for solving both the hierarchy problem and the
cosmological constant problem without fine-tuning! Recently, he
suggest that the Universe began from the Matrix Big Bang, through
its dynamical evolution will natutally select out D3-branes——the
three dimensional space that we in it! Non string Landscape.

  我虽然只有大专学历,正在准备PETS考试,但是我发现这里面有好多简单的语法错误,比如l
have know ,Mr. Chen work on ,he suggest that ,space that we in
it,我觉得,如果哈佛大学的教授的评价这件事是真的,那么需要三个前提:

  1.这个教授的英语语法用得这么随便;
  2.这个教授熟悉中文——他甚至会在新浪网的blog上发表评论。
  3.如果“Mo. 5-7,
2005”的表达法是指2005年5月-7月,那么一个四级没过的大三学生在哈佛校园作了好几场讲座的事情是真的。

  按照报道中所说:“任何人说话都要慎重,必须有真凭实据”,为什么会向媒体表示“觉得”、“推测”Nima教授的留言是真的?有上面三个前提的真凭实据吗?

  请方先生代为证实吧!【方舟子按:那段英语一见可知是一位英语水平比西安翻译学院教师还差的中国人写的洋泾滨,有初中英语水平就可以看出每一句都有低级语法错误,不可能出自在美国出生、长大的哈佛教授Nima
Arkani-Hamed之手。浙大博士生居然会认为这个评语是真的,可见其英语水平未过一级。】



转:枉法法官名单

28 04 2007年
(限已终审结案维持原判的案件)

【审理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诉《北京科技报》、方舟子名誉侵权案】

西安长安区法院:张德军(审判长)、杨平昌、王思智
西安中级法院:刘运平(审判长)、邹守鸣、赵达西

【审理肖传国诉方舟子、中国协和医大出版社名誉侵权案】

武汉江汉区法院:吕瑛(审判长)、范正霜、郑小红
武汉中级法院:吴建铭(审判长)、李文、徐子岑

【审理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诉《西部发展报》、唐勇名誉侵权案】

西安长安区法院:张德军(审判长)、杨平昌、王思智

(XYS200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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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级丁氏法院终审判决书

28 04 2007年
【  备注:
   
北京科技报社和方舟子上诉状原文写的明明白白:

   
[被上诉人一审证据三及上诉人一审证据八、九、上诉人上诉证据一均证明的是——”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的成立时间。(注意:该四份证据中的”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

   
[网络查询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出具的文件均显示:”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

   
而二审判决书却在”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认为”段落,将以上两处”FIFTYSTATE”写成”FIFTY  
STATE”。

   
事实是:

   
网络查询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出具的文件均显示:”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

   
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出示的”证据”欲证明的是”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成立于1990年。

   
也就是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商业网站上查不到”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的记录,仅有FIFTY和STATE间没空格的”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的记录。

   
无论北京科技报社、方舟子,还是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均没有提供有关”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存在的证据,各方的证据仅仅是围绕”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而证明。

   
而给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颁发”荣誉”的却是”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西民二终字3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翻译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理人丁祖诒,该院院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科技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29号。

  法定代理人赵颖华,该社总编辑。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祖诒,男,193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翻译学院院长,住该院。

  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与丁祖诒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的委托代理人梁国安、宋文利,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彭剑。上诉人方是民的委托代理人彭剑、宋峥,被上诉人丁祖诒的委托代理人梁国安、宋文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10月4日美国《洛杉矶时报》刊登了一篇《在有威望的国际调查中,排名在最前中国大学和这些大学的校长》的文章,载明:“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通过调查首次排出最受尊敬的中国大学和大学校长名单”,在“排名前10名的大学”中载明第10名为“西安翻译学院”,前10名的大学校长第2名为“丁祖诒”,后国内多家媒体先后发表正面报道或质疑批评的文章。因涉及其他媒体发表《洛杉矶时报》查无此文、“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根本不存在的侵权文章,原告西安翻译学院的前身即西安翻译职业学院曾提起诉讼,经报道“查无此文”和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根本不存在失实,侵权事实成立。2005年7月27日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其《北京科技报》上刊登被告方是民署名方舟子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的文章,该文章第一段写到“近几年来,我经常揭露学术界、新闻界的造假现象,被一些人称为‘打假专家’。我本人觉得这个称呼有点可笑,我无非是看到有那么多虚假的东西在国内泛滥,又没有人出来揭露,实在看不下去了,只好自己做点工作,告诉大家真相是什么”。该文章除报道另一名誉侵权案另外在文章第四段叙述“最近就有一个这样的例子,有人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将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然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经我本人和一些媒体的调查,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乃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并把这称之为‘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文章发表后,原告西安翻译学院发出律师函,要求北京科技报社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停止侵权,恢复名誉。针对该律师函北京科技报社于2005年8月24日在该报第四版《探索·声音》栏刊登该报记者杨猛撰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的文章,该文章第一部分“一则言论引来西安翻译学院律师函”叙述《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文中与原告相关的文字内容及律师函的内容,文章第二部分“句句都有出处,本报言论并未失实”从“方舟子”给本文记者传来的当期《洛杉矶时报》上关于西安翻译学院的图文资料的版面位置,方舟子告诉记者的言论,《洛杉矶时报》给方舟子的回信及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的发言,证明“西安翻译学院在《洛杉矶时报》中国大学排行榜上名列第十”,是该报发的一则自费广告,“一见而知是一个付费广告”等内容是有事实根据的。文章第三部分“
‘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来龙去脉”主要叙述了2004 年10月4日
《洛杉矶时报》刊登“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关于评比“中国最受尊敬的中国大学及校长”文章发表及由此引来的国内媒体的评论和相关机构的评论的和涉讼案的审判情况。

  2005年9月9日,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起诉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称,2005年7与27日,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其《北京科技报》封二发表署名为方舟子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的文章,该文中称:“经我本人和一些媒体的调查,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该文中方舟子又把新闻发言人批评其它媒体的原话牵强附会的引用给两原告,称两原告“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原告认为被告方是民利用媒体刊登不尊重法律、不尊重事实的文章,捏造情节故意诋毁原告名誉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名誉侵权。2005年8月24日北京科技报又在其封面和封二分别刊登了《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的标题和文章,该文章再次对两原告进行诋毁和诽谤,文章依然引用被告方是民的文章中有关内容,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两原告为消除影响,聘请律师发出律师函以及在各大媒体消除影响花费了大量的费用,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50万元。

  被告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辩称,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北京科技报》刊登的方是民的文章是经过调查的,且教育部发言人王旭明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将“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列在对“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的举例中说明,可见《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所述的是有事实依据的。北京科技报社对采编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真相》而进行的调查是适当的,对“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排名事件的批评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诋毁”、“侮辱”,而是正当的舆论监督,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正当的舆论监督依法受法律保护。由于媒体发行量大,影响范围广,处于舆论的强势地位,所以,媒体在刊载涉及对公民、法人人格、名誉的质疑批评性文章时应在掌握事实根据的基础上进行,做到注意审慎,客观真实,并不得有侮辱、诽谤性语言。本案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其《北京科技报》上刊登方是民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的文章时未严格审查,该文使读者相信这是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北京科技报》刊登本报记者撰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继续论证上述观点,并称“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然而被告至今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洛杉矶时报》的文章是自费广告,而“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并不存在之说与客观事实不符,该机构存在的事实有两个被告的答辩和举证内容所印证,且已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对其“西安翻译学院的造假风波”更是缺乏事实根据,没有证据支持。综上,该两篇文章所涉及与原告相关的内容其主要事实缺乏依据,其报道失实;该报道在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人格,降低了公众对原告的评价,侵害了原告名誉;被告方是民在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撰文,其报道事实,主观上过错;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对方是民所撰审核不严即刊载,且其在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况下继续在该报发表本报记者所撰文章,发表亦有过错,故两原告所诉侵权事实成立,原告请求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解的侵权事实不成立一节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因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西安翻译学院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原告西安翻译学院要求两被告赔偿为消除影响所支付的费用,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对超出合理费用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赔偿数额过高,超出部分诉讼费用应自行承担,原告丁祖诒在社会上有较好的声誉和社会评价,因两被告的侵权文章降低了社会对原告丁祖诒的评价,造成了不良影响,原告丁祖诒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为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在《北京科技报》同等版面刊登文章,向原告西安翻译学院及原告丁祖诒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需经本院审查。逾期由本院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西安翻译学院经济损失十五万元。三、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丁祖诒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余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160元,其他诉讼费6000元,合计131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9000元,两被告承担4160元,两被告连同上列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宣判后,西安翻译学院、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西安翻译学院认为。1、北京科技报社和方是民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北京科技报社在其提交给原审法院的答辩状中称,其所撰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不需要直接向原告了解情况”“因为我们不愿意为原告这样的单位和个人做广告”。因此,北京科技报社作为一个独立媒体既然在标题中号称是“调查”就是客观、公正的对当事人各方面进行调查,其所言一面之词,拒绝让另一方当事人陈诉的行为是故意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的行为。2、方是民至今仍在混淆是非,将教育部发言人的讲话断章取义,强加给西安翻译学院,引诱他人憎恨西安翻译学院。方是民在侵权文章中指责西安翻译学院“丧失良知”“道德沦丧”,并称这是教育部发言人的指责。经查,2004年12月10日教育部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并没有方是民所说的原话,是其自行编造。教育部发言人在原话中明确指出:“我们媒体从业人员,要讲良心,讲责任……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这段内容主要是指媒体从业人员,何谈指向西安翻译学院。由此可见,方是民是故意张冠李戴,断章取义,引诱社会上一些不明真相的人群、团体在媒体和网络上继续攻击、诋毁西安翻译学院。3、判决数额明显偏低,不足以抚慰其名誉损失。其为消除影响,挽回损失,为此实际支付费用已超过50万元,这些费用的支出均和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有直接关系。请求:1、维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2、依法改判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19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判令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认为,1、原审判决书查明事实部分故意遗漏教育部新闻发言人2004年12月10日在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发表官方言论的事实。2、给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颁发“荣誉证书”、授予其“荣誉”的“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确实是不存在的,确实是子虚乌有的。授予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荣誉”的是“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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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ON”。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提供证据证明的是“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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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ON”的成立时间。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授予其“荣誉”的“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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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ON”确实是存在的。根据加州政府的登记记录,“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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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ON”是一家由一位华人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的个人公司,并且根据新华社《国际先驱报》记者的实地调查,在其注册地址找不到这家公司,因此记者认为“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子虚乌有。因此,教育部等单位或个人所说的“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言论,是严谨和完全正确的。3、美国《洛杉矶时报》刊登的《在有威望的国际调查中,排名在最前中国大学和这些大学的校长》是一则付费广告。其提供了《洛杉矶时报》的回信、教育部发言人的澄清和新华社《国际先驱报》记者的调查都证明该文是自费广告。因此“付费广告”之说法已由权威机构、权威媒体的澄清、调查所证实,是有充分证据的。4、涉案《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涉及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的内容主要是引用教育部官方的言论。文中并没有指出是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且“子虚乌有”、“自费广告”、“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认定或评价,均引自教育部官方的言论。5、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将“西安翻译学院”事件列在支持其“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论点的事例中,因此,方是民将有关“西安翻译学院被平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的宣传称之为“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并无不当。6、原审中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没有证据证明“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给其颁发了“获奖证书”。西安翻译学院网站《丁院长殊荣知多少?》一文中“国际性殊荣”之下列明:“2004年5月,美国加州高等教育联盟授予最受尊敬的中国民办大学校长”。而在2006年6月西安翻译学院网站公布的有关“证书”显示:“最受尊敬的中国民办大学校长”“获奖证书”的签发时间是2004年5月31日
。网络查询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出具的文件均显示:“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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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ON”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所以方是民所述的“只用了5天时间,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就完成了‘对美国高等院校调查’和‘对中国民办大学进行研究’,顺便为西安翻译学院的丁祖诒校长颁发了一张证书”的言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7、方是民对我报记者撰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不承担法律责任。8、原审法院认定其给西安翻译学院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侵权文章降低了社会对丁祖诒的评价没有事实依据。9、其在“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来龙去脉标题中对“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十个字均用引号标注,以示我报只是报道,并未认定其造假,原审法院无视上下文,把这一标题等同于其指控西安翻译学院造假,是明显的断章取义,违背基本常识。10、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西安翻译学院为消除影响所支付的费用没有事实依据。11、涉案文章致力于向公众传达真相,有力地抨击了境外商业机构以敛财为目的的评比、评奖活动,有力地遏止了境内机构、媒体不负责任的虚假宣传或错误报道行为,造成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原审判决认定的“不良影响”是错误的。12、原审判决认定方是民与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13、原审判决没有正确使用法律。综上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极大地伤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1、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2、驳回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的全部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承担。

  上诉人方是民的上诉理由同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上诉理由的第1、2、3、4、5、6、7、8、9、10、11、12。其上诉请求同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

  北京科技报社辩称,1、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就是要调查十大“最受尊敬的大学”消息的出笼,需要追查颁发该“荣誉”的“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及首发消息/广告的媒体,而不需要再向西安翻译学院“了解情况”,除非西安翻译学院为组织者参与了“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举办的评比活动。2、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在发言中批评了“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的行为,将之斥之为,“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而有关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的虚假宣传,显然构成“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对“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的告诫、谴责是针对所有“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的“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和“媒体从业人员的”,而“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正是负面事例之一。3、我报社是据实报道,不存在任何“诋毁西安翻译学院”的行为;若有对西安翻译学院的负面评价,则是因为它参与不正当宣传或虚假宣传活动而咎由自取;我报社也不认可西安翻译学院所述的“实际付出的费用早已超过50万元人民币”。

  方是民辩称,1、其不是《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的作者,更没有义务对西安翻译学院进行什么调查,其写作《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是出于公益目的,西安翻译学院指控其“行为是故意”的,没有事实依据。答辩意见第2、3项,同北京科技报社。

  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辩称:1、关于教育部新闻发言人言论。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在引用发言人言论时采取掐头去尾,断章取义的手法,删除了该段文字的主语部分,也就是被职责的对象,即“我们媒体从业人员……”这一前提部分,用移花接木的手法把“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幌子戴到西安翻译学院的头上。显而易见新闻发言人这段言论所指向的是媒体从业人员及其对教育的误导活动,其对象和行为是十分清楚的,即使在事例中提到了洛杉矶时报的排名文章,也不能说明是误导公众,其叙述侵害了其名誉权。方是民在一审答辩中都承认“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
,可见新闻发言人所称“子虚乌有”显然与事实不符。新闻发言人所称评选报道是“自费广告”同样没有任何依据。2、关于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否存在。事实上经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务卿办公室证明,该联盟成立于1990年3月21日,注册地在加利福尼亚城。且方是民在一审答辩中也称“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而不是原告宣称的时间”。北京科技报《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中也都承认其存在,只是称“这个所谓的‘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实际是一个华人注册的公司”,现其又出尔反尔,称该联盟不存在,自相矛盾。3、关于是否自费广告的问题。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上诉称,洛杉矶时报的文章是一则付费广告,但并无证据证明这是广告,更不能证明谁是广告主,谁是付费人,纯属其主观臆断。新闻发言人的言论并未经发表文章的洛杉矶时报证实,并不能反映客观事实,因此,付费广告之说毫无证据证明,不能成立。4、北京科技报《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中“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的表述,构成对其名誉权的损害;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狡辩加了引号,表明存在疑问,并未肯定。这一说明是不客观的,加引号表明是特定事件,文章使用这十个字,必然会给读者形成其造假的直接效果。5、关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的连带责任问题。本案中方是民撰写的失实文章登在北京科技报上,北京科技报自撰的文章反过来又引用转载方是民文中的失实段落,二者就同一侵权事实相互依托,彼此关联,共同侵害其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6、关于原审程序和适用法律问题。原审判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及定性准确无误。7、关于本案损害后果及赔偿金额问题。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的文章中关于“子虚乌有”、“付费广告”、“造假风波”的失实描述以及“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恶意诋毁,使相关读者直接感受到其是在弄虚作假、欺世盗名,误导群众对教育的选择和需求,客观上使社会公众降低对其的社会评价,损害了答辩人名誉,败坏了其形象,其损害后果是严重的,并且用以挽回影响的费用投入也是巨大的,原审判决数额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支出,请求判令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经审理查明,教育部发言人在2004年12月10日教育部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发言的相关内容如下:最近媒体十分关注涉及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问题,在这里我做正式澄清。在澄清之前我有一个道理,先给大家说一下。我们认为教育政策、教育方针涉及千家万户,设计老百姓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真诚的希望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要从代表最广大群众利益出发,讲良心、讲责任、讲奉献,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我们媒体从业人员,更要讲良心、讲责任,因为我们媒体的声音范围之大、之广,不是一个点,是一个面,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浅而言之,是对光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

  第一:内容(略)。

  第二:关于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和有媒体报道一笔助学贷款盖了70个章,这两个问题。有媒体最近报道,中国西安翻译学院在美国《洛杉矶时报》举行的中国大学排行榜上,被排名第10位。据了解,《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刊登的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根本没有这样一个组织。该报对中方有关人士表示,广告只是一则付费广告,绝非新闻报道。如果有人利用《洛杉矶时报》进行歪曲宣传,该报将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责任,这是我们就上述情况向各位作一介绍,以示澄清。

  原审判决认定其他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权利和责任,公正的舆论监督受法律保护。同时,由于新闻媒体信息传播量大,影响范围广,处于舆论的强势地位,因此新闻媒体在刊载涉及对公民、法人人格、名誉的文章时,应在掌握事实根据的基础上进行报道,并做到注意审慎,客观真实,并不得有侮辱、诽谤性语言。

  本案涉诉的第一篇文章是上诉人方是民撰写的在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所属的《北京科技报》上刊载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第二篇文章是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记者撰写并在《北京科技报》上刊载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对上述两篇文章双方争议的焦点分别是:1、美国《洛杉矶时报》上的文章是否自费广告;2、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否存在;3、“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是否针对西安翻译学院;4、“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的表述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关于美国《洛杉矶时报》上的文章是否自费广告问题。上诉人方是民在第一篇文章中称,经其本人和一些媒体的调查,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乃是一则自费广告。上诉人北京科技报在第二篇文章中称,方舟子经向《洛杉矶时报》工作人员核实和其对《洛杉矶时报》上的图文资料的分析判断认定《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一则自费广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最高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应对其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两上诉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美国《洛杉矶时报》上的文章是自费广告,故其该报道内容失实。

  关于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否存在问题。两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在其撰写刊载的两篇文章中均称,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不存在这样一个组织,却又分别在一、二审庭审及所提交的证据中承认和证明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2004年5月26日注册成立的公司,与其所称子虚乌有,根本没有这样一个组织相矛盾,且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432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的“其报道查无此文和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并不相符,其内容失实”相悖,故两上诉人称美国五十州教育联盟子虚乌有,根本不存在这样一个组织是不成立的。

  关于“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是否针对西安翻译学院。从教育部发言人的讲话内容上看,“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所指向的群体是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和媒体从业人员,并未明确指出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

  关于“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的表述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问题。虽然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称其对“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这十个字加了引号标注,以示其只是报道,并未认定其造假,但这样的表述容易使读者形成对西安翻译学院造假的认知和误导,故其该表述不当构成了侵害西安翻译学院名誉权。

  基于上述事实的分析认定,两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在涉诉两篇文章中所报道的主要相关内容缺乏事实根据,未做到客观真实,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被上诉人丁祖诒的人格,降低了公众对其的评价,侵害了其名誉权。上诉人方是民在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撰文,主要内容失实,具有一定过错;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对上诉人方是民所撰写的文章审查不严即刊载,且继续在该报上发表本报记者所撰写文章亦存在相应过错;两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共同侵害了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的名誉权。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经济损失150000元及赔偿被上诉人丁祖诒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理有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上诉认为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理由成立;其认为原审判决数额明显偏低,不足以抚慰其名誉损失,原审判决认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上诉认为原审判决故意遗漏教育部发言人官方言论,因为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涉诉两篇文章的内容,原审判决审理查明部分未对此表述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其上诉认为“子虚乌有”、“自费广告”、“丧失良知”、“道德沦丧”及“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均有事实依据,并未侵害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的名誉权,与本院认定的事实不符,其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人认为方是民对其报社记者撰写的第二篇文章不承担法律责任理由成立;其上诉认为其未造成西安翻译学院不良的社会影响,亦未降低社会对丁祖诒的评价,与事实不符,如前所述,涉诉两篇文章主要内容失实,构成侵害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的名誉权,给西安翻译学院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降低了社会对丁祖诒的评价。综上其上诉主要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方是民的主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依法亦不予支持。据此,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案件受理费7160元(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上诉人方是民均已预交7160元),由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上诉人方是民各承担238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运平 

  代理审判员   
邹守鸣 

  代理审判员   
赵达西 

  二00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娅莉 
 



肖传国诉方舟子、Tom网案开庭花絮:刘前副申请作证被拒

20 04 2007年
  4月20日上午9点在北京第一中级院开庭,下午3点休庭,没有当庭宣判。胡佩法官担任审判长。

  出庭者包括方舟子的律师、Tom网的律师、原告肖传国及其律师宋文利、乔刚(宋为西安翻译学院院长顾问)。

  北京大学哲学系前副教授刘华杰想要出庭为肖传国作证证明方舟子“剽窃《科学》论文”,结果法官不让他作证,因为作证内容与本案无关。刘被拒之门外。

网评:

  没有信誉的人恐怕没资格作证。
  前些年还打科学旗帜得过啥大红花来着,这两年摇身一变就忏悔了,痛感今日之我非昨日之我。呵呵,这脑袋摇得象波浪鼓似的没个准头的以文为业者,恐怕作证之事还是免谈。当然这场灵魂深处爆发革命又革命之革命来着,不知道是不是为了个副到正的纸变还是有关卢布啥的,反正是洗心革面重新作人了的说。

(noboru)

  “突破”教授归何处,前度刘郎今又来
(Latino2)

   自虐
(hooping)

   
真丢人,不知道骗子们会怎么说。
(janz)

  他应该感谢法官给了他一个突破
(sicheng)

  我要是法官就成全他一回,让肖传国、丁祖诒、刘华杰法庭三结义,网史留臭名。

(JFF)

    heehee,
烧鸡大窝脖。给他一大哄。
(PoohHunny2)

   
按说两件事毫不相干,刘自己应该明白。估计是昏教授的馊主意,刘副推却不得,硬着头皮上阵了。

   
俺敢肯定,昏教授还会从那些保健品厂那里拉赞助。反正斗倒方舟子符合很多人的利益,老肖确实不是在为自己打官司了。

(Amsel)

  这么快就三缺一了?
  还真是西译泼皮说的“昙花一现”。俺昨天那个帖子也是“只有几个小时的新闻性”。借用某骗子帮闲的评论:“有点遗憾啊”。

  以下是“有才华,有智慧,有能力,有特别玉树”的宋文利律师转载的西译泼皮骂街贴。存档,共赏。

  引用:
  搜狐博客 > 宋文利律师 > 日志 > 我的日记
  2007-04-20 | LUUXUN对我出庭代理肖教授案件的评论

  “豪赌”的胜家已经浮出水面 LUUXUN
  大凡做婊子的,其结局无非三条。或熬尽青春,或另投青楼,或侥幸从良。

  方舟子的海外死党YUSH在行将被活捉前夕,眼看其三郎方舟子被肖传国、丁祖诒、刘华杰三方五花大绑解送法庭却无回天之力,也只有从恶殉葬了!

  肖传国的案子,请了战无不胜的西译律师代理,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西译的律师在西安胜诉连连,也想到京城小试牛刀,拿块红布逗疯方舟子就地诛之,也更显得风光无限!

  令人感到遗憾的是,YUSH这篇短命的惊恐和在下这番昙花一现的调侃,只有几个小时的新闻性。几个小时后的北京庭审,将夺走人们的眼球,或许YUSH又会选择新一轮的怨妇哭诉,去漫骂北京的法官和北京的法院,或者和方舟子手铐相联地跪接西安终审判决的圣旨,或双双奔赴另一轮的北京刑庭受死殉葬!

  YUSH游魂此时凄凄惨惨地飘洋过海,对方舟子来说,除了捆绑受死的凶兆外,还能是什么?无须猜测,肖氏穷追猛打,方妖乱了方寸,这场豪赌的胜家已经浮出水面!

(Yu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