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报:方舟子递交民事再审申请书

27 06 2007年
方舟子递交民事再审申请书

北京科技报:李婵 (07/06/11)

  西安翻译学院申请限制方舟子出境———

  事件背景回放

  ●2004年10月27日,《青年参考》刊登了一则新闻《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排行》:“美国《洛杉矶时报》10月4日首届中国最受尊敬中国大学及校长由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全美高等教育联盟)进行问卷调查产生。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8万份,收回有效问卷5万份。本次活动是国际社会首次对中国高等院校及校长个人魅力进行的一次名誉测评。中国私立大学首次进入前10名,该所私立大学西安翻译学院位于中国西部,在校学生4万名,是中国最大的私立大学。”
第二天,该报道被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等各大网站转载。

  ●2004年10月30日,方舟子在“新语丝”网站发表文章《追踪“美国选出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排行”假新闻》。

  ●2004年11月12日,《世界日报》(洛杉矶版)发表题为《西安翻译学院荣誉证书漏洞百出大陆网路挞伐》一文。文章说,“本报记者11日致电《洛杉矶时报》广告部(Advertising
Standard De-partment),该部广告协调人Jerry
Bluestein表示,像任何媒体一样,一般广告部不会对其信息进行查证。不过,他也表示,当时登广告时,他的确注意到这则广告既没有地址也没有电话,很不平常(unusual)。

  “该广告只刊登一天,篇幅并不大,按《洛杉矶时报》网站公布的广告价格看,估计数千美元就可以支付。”

  ●2004年12月5日《凤凰周刊》(总167)发表《“中国最受尊敬大学”西安翻译学院现形》一文。

  ●2004年12月10日人民网发布消息《教育部:“西安翻译学院上中国大学排行榜”是广告》,称“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向媒体澄清,‘西安翻译学院在《洛杉矶时报》中国大学排行榜上名列第十’是该报发的一则自费广告。”

  ●2005年1月2日《北京青年报》刊登《西安翻译学院虚假宣传惹怒教育部》一文。

  ●2005年7月27日,方舟子在《北京科技报》发表《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的署名文章说,“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乃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

  ●2005年8月24日,《北京科技报》刊登《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文中提到“《洛杉矶时报》负责客户服务的工作人员Janette
Dean在给方舟子的回信中说:‘你送来的图像看来是我们报纸在2004年10月4日第B-6页的扫描或拍摄图像。这个关于某个联盟做了一次调查提名中国顶级大学的加框文字,的确是一个付费广告,而不是由《时报》记者或其他任何记者根据调查而得的事实所写的文章’。”

  ●2005年8月30日,西安翻译学院以侵犯名誉权起诉方舟子和《北京科技报》社。

  ●2006年11月14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的判决中认定两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向两原告赔礼道歉,并向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

  ●2006年12月1日美国《科学》发表《中国打假人士遭遇诽谤判决打击;支持者团结起来》的文章。

  ●2006年12月5日,被告方是民即方舟子和《北京科技报》社上诉要求判令撤销(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要求法院驳回被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的全部诉讼请求,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007年2月2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2007年4月1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原告胜诉的终审判决。

  近日,西安翻译学院在其网站上刊登了一条消息称,已经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要求限制方是民(方舟子)出境的申请。记者通过方舟子律师获悉,方舟子已于6月7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寄出了民事再审申请书,声称“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二终字34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特申请再审。”

  申请书还提出了再审的证据和证据来源:(2007)京证经字第13349号公证书,来源于北京市公证处,证明事项:加利福尼亚商业网站(州务卿确认的加州公司注册数据库)中没有“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的记录,而仅仅有“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的记录,且该机构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已暂停营业。

  申请书说:“涉案文章《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中的关键内容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即二文章内容有权威消息来源,依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不构成侵权。”

  申请书说:“教育部新闻发布会发言人文字稿相关原文是:‘最近媒体十分关注涉及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问题,在这里我做正式澄清。在澄清之前我有一个道理,先给大家说一下。我们认为教育政策、教育方针涉及千家万户,涉及老百姓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真诚地希望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要从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出发,讲良心、讲责任、讲奉献,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我们媒体从业人员,更要讲良心、讲责任,因为我们媒体的声音范围之大、之广,不是一个点,是一个面,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浅而言之,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第一,关于美国最大远程教育网的问题……第二,关于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和有媒体报道一笔助学贷款盖了70个章,这两个问题。有媒体最近报道,中国西安翻译学院在美国《洛杉矶时报》举行的中国大学排行榜上,被排名第10位。据了解,《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刊登的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该报对中方有关人士表示,这只是一则付费广告,绝非新闻报道。如果有人利用《洛杉矶时报》进行歪曲宣传,该报将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责任。”

 



评中国工程院关于与范维澄院士有关的“论文事件”的通报

24 06 2007年
【方舟子按:在剽窃论文发表前,范维澄院士已在973课题中期总结报告中将剽窃论文的内容作为成果上报,在论文发表后,他又在综述中引用剽窃论文,因此可以认定范维澄院士不可能是被其博士生冒用了名义,而是事先参与、事后认可了剽窃行为。对这样的行为,仅仅给予通报批评,显然是太轻了。另外,据谢之康实名举报,范维澄院士还存在多方面的学术不端行为,希望中国工程院对此做进一步的调查,如果属实,应剥夺其院士头衔。参见新语丝网站去年有关报道和讨论,特别是:

《中国科技大学原副校长范维澄院士等人的论文被认定剽窃日本研究者的论文》(XYS20061102)

reader99《范维澄院士等人的Fire Safety
Journal论文的一些情况》(XYS20061103)
《中科大讲师陈晓军做出说明 否认论文存在剽窃行为
》(XYS20061112)
谢之康《范维澄院士等极少数学者的学术腐败问题》(XYS20061113)】

中国工程院关于与范维澄院士有关的“论文事件”的通报

全体院士:

  2006年11月,工程院收到有关范维澄院士等人的论文存在科学道德问题的材料,院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对此十分重视,与范维澄院士多次进行了联系。能源与矿业工程学部组织有关院士对“论文事件”调查了解并提出了处理建议。2007年2月院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收到了中国科技大学反馈的对“论文事件”的处理意见。根据《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行为准则》的规定,2007年2月28日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召开了专门会议,对“论文事件”的性质进行了认定,并提出了处理建议。根据院常务会意见,报经4月2日主席团会议审定,决定通报全体院士。

  关于范维澄院士“论文事件”的基本事实如下:

  1、前后3此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1)陈晓军、杨立中、邓志华、范维澄四人在2005年第40卷《Fire
Safety Journal》杂志上(pp.267-281)发表了题为《A Multi-Layer Zone
Model for Predicting Fire Behavior in a Fire
Room》的文章。该文中许多内容与日本学者Suzuki等人在2002年举行的第7届国际火灾会议上发表的题为《A
Multi-Layer Zone Model for Predicting Fire Behavior in a Single
Room》的文章雷同,甚至整段照抄。

  (2) 2004年第14卷第6期《Progress in Natural Science
》(pp.536-540)发表了一篇陈晓军、杨立中、邓志华、范维澄四人撰写的题为《A
Multi-Layer Zone Model for Predicting Temperature Distribution in a
Fire
Room》的文章。该文主体内容与Suzuki论文基本相同,对Suzuki等人的文章进行了大量抄袭,并且完全没有提及和引用Suzuki等人的工作。

  (3)
2004年第10卷第6期《燃烧科学与技术》杂志上(pp.544-548)发表了陈晓军、杨立中、邓志华、范维澄四人撰写的题为《预测单个火灾房间温度场分布的多层次区域模型》的文章。该文主体内容与Suzuki论文基本相同。

  上述的三篇论文都有明显的抄袭,已构成剽窃。范维澄院士的在职研究生陈晓军是前述三篇文章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陈晓军称其“冒用其他三位作者的名义进行投稿”。

  2、2005年上半年,当范维澄院士了解到陈晓军等于2004年在《自然科学进展》和《燃烧科学与技术》上发表了两篇关于多层区域模型的文章,并存在一稿多投的现象,而且署了他的名时,他没有及时采取任何措施纠正。

  3、2005年6月底,当范维澄院士收到《火灾安全期刊》主编Dougal
Drysdale的信,得知陈晓军发表的有他署名的论文,并了解到此论文受到原作者Suzuki的质疑以及得知2006年3月《火灾安全期刊》主编发表了针对该论文的主编声明后,他没有以任何形式公开声明他的名字是被冒用,也没有撤回论文或取消自己的署名。

  4、2006年1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报》发表了范维澄等撰写的题为《中国火灾科学基础研究进展与展望》的综述性论文时,在已知上述文章受到剽窃质疑的情况下,仍正面引用了上述这些这些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

  5、2004年6月10日,范维澄院士作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973
)一个项目和课题的负责人,在课题中期总结报告中,将上述的模型作为研究工作的8个主要进展的第3条,上报科技部。

  以上事实说明,范维澄院士在学术道德和学风方面疏于自律,对“论文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主席团决定对范维澄院士在全院通报批评。

  范维澄院士本人对“论文事件”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3月26日,范维澄院士向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和能源与矿业工程部写了“我对陈晓军等论文事件的反思与检讨”,对自己错误的认识有所提高。院主席团诚恳地希望范维澄院士本人对事件性质和自己的责任进一步提高认识。

  中国工程院一贯高度重视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全体院士要以此事为鉴,吸取教训,在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方面率先垂范,严于自律,并加强对助手和学生的科学道德及学风的教育。

中国工程院
2007年4月11日

 



《世界日报》:打假斗士方舟子难得一场胜诉

22 06 2007年
  打假斗士方舟子难得一场胜诉
  引发网路热烈争议 中国官方“检察日报”发表评论

  《世界日报》2007-06-21

  【本报记者李大明圣地牙哥报导】家住圣地牙哥的华裔科普作家方舟子(真名方是民),多年来致力于揭发、批评与中国学者学术不端言行,被国内媒体称为“打假斗士”。其中一些被点名批评学者遂以“侵犯名誉”等理由将他告上法庭。最近几年方舟子官司缠身,多次败诉,使他苦不堪言。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一审中判决方舟子胜诉,驳回他的老对手———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教授肖传国的全部诉讼请求。消息在网际网路引发热烈的争议,连官方“检察日报”也就此发表评论。

  肖传国状告方舟子开始于 2005年
10月,事缘方舟子在报章与网站发表一系列文章,质疑当时正在竞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的肖传国个人学经历、受奖纪录、学术成果多有不实。肖传国怒不可遏,先在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后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出告诉,指方舟子损害他清誉。

  江汉区法院在去年
7月一审判决肖传国胜诉。在方舟子上诉同时,海内外近六百名华裔学人以真名实姓发表联合声明,呼吁高层关注此案审理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在争议声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
2 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江汉区法院的原判。
  之后,以李鹏飞为首的多位香港特区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建议,希望人大关注“打假人士”频遭起诉现象,应保护学术自由,防止“伪科学”行为。

  在北京市方面,受理肖传国告方舟子案的西城区法院为慎重起见,将案件移交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长达一年的审理,在
5 月28 日一审裁定:
被告对肖传国“未构成诽谤”,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中国“检察日报”就此案发表署名文章称,为保障学术自由,此类学术争议不应交由法院裁判。

  胜诉的方舟子表示,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是近年来“很难得一次例外”,是中国学术界与媒体的胜利,也是中国公民言论自由的胜利。

(XYS20070622)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西安翻译学院名誉权纠纷案资料汇编

12 06 2007年
一条广告引起的荒唐案件
——西安翻译学院名誉权纠纷案资料汇编

作者:Yush

  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诉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深受公众关注。终审判决公布后,中国知识界、教育界震惊。该事件虽然案情分明,但跨度近3年、网络评论纷纭、媒体报道众多、相关资料繁杂。本文特综合相关原始资料,供公众和媒体参考。

目录

  一. 人物简介
  二. 大奖与荣誉  ——“纷至沓来”的“八项国际殊荣”
  三. 广告与“新闻”——“震荡寰宇”的“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

  四. 调查揭露   ——“子虚乌有”的机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

  五. 追根溯源   ——“WTO中国研究中心”网站档案
  六. 追根溯源   ——野鸡机构、皮包公司档案
  七. 案外案    ——“WTO专业证书班”事件
  八. 案外案    ——“大三女生年薪40万”事件
  九. 案中案    ——西译诉西部发展报社、唐勇事件
  十. 变本加厉   ——西译、丁祖诒诉北京科技报社、方舟子
  十一.得寸进尺   ——迟开的玫瑰,检举、算账、再诉与执行

一. 人物简介

1. 被告

  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生物化学博士,科普作家,自由撰稿人。致力于科学普及、打假揭伪,著有《科学成就健康》、《批评中医》等。其主持的新语丝网站在海内外知识界拥有重大影响。曾担任《北京科技报》专栏作者,期间撰写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和《脚踏两只船的的院士候选人》三次被起诉名誉侵权并败诉(见美国《科学》:“中国打假人士遭遇诽谤判决打击;支持者团结起来”,以及《世界日报》:“方舟子缠讼
海内外学人声援”)。目前,在中美两国另有数起肖传国诉方舟子等名誉侵权案,其中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肖传国败诉,其他悬而未决。有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严肃对待因打假而引来的诉讼,更有众多海内外知识分子签署公开信声援方舟子。其支持者在中美两国分别设立“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和“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为其诉讼提供资助。

  北京科技报,北京青年报社主办的科技类周刊。因发表“四川老中医绝食表演事件”、“丁祖诒事件”、“刘子华事件”和“肖传国事件”有关文章而招致名誉权诉讼,均败诉(详细资料见新语丝《立此存照》)。

2. 原告

  丁祖诒,西安翻译学院院长及创办人。拥有众多殊荣,同时也在“2005年度十大厚脸皮名人排行榜”榜上有名、排行第二。著有《丁祖诒文集》,虽然受到“数十位文学大师热评”,但其基本中文能力却遭网友戏虐,其“处女式的不毛之地”、“万马齐喑”、“红杏出墙”等用语风靡各论坛。丁祖诒博客见http://dingzuyixfu.blog.sohu.com。

  西安翻译学院(西译),号称中国最大的民办高校,在校学生4万名。虽然自封为与哈佛大学“等级相同,不分强弱”的“中国的私立老大”,却在最新的两个民办大学排行榜中分别屈居第四和第八。虽然自称其英文校名为Xi’an
Fanyi
University(“西安Fanyi大学”),但不具有“大学”(“University”)所应具有的学位授予资格。虽然其校名中有“翻译”二字,但该校官方英文网页体现出的英语水平曾遭网友嘲笑。虽然号称采取准军事化管理、拥有最变态的校规,却以学生普遍冒险翻墙外出为特色而被戏称为“西安翻墙学院”,有学生在课堂上玩扑克,也有教师公然鼓动学生考试作弊、退学自学。西译新闻网设有“方舟子批判”专栏;西译校友论坛设有“撩开方舟子的面纱”;扬子晚报、中国新闻人网、千龙网设有“策马亮剑”等反方舟子专栏。

3. 幕后

  贺玉民,别名贺玉明、He
Yumin,陕西西安碑林区人,自称科技日报教育周刊副主编,据称博士,系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的法人创立者(Incorporator)、注册人,“WTO中国研究中心”负责人,“北京阳光恒业文化发展研究中心”法定代表人。

  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即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或“全美高等教育联盟”,实为美国加州一商业公司。该公司成立5天后就“经过对美国高等院校调查”,向西译、丁祖诒颁发了“首家最值得美国高校研究的中国民办大学”、“最受美国高校尊敬的中国民办大学校长”证书。在“发放问卷8万份”调查后,以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或U.S.A. FIFTY□S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的名义,将西译、丁祖诒列为“中国最受尊敬中国大学及校长”,并在《洛杉矶时报》发布排名广告。据美国加州政府提供的公司资料,该“50州”公司因未曾履行加州商业公司必须履行的纳税义务,已于2006年2月1日被加州税务机关根据加州财政税收法中止营业。

  WTO中国研究中心,自称“由美、日、加拿大、日内瓦籍华人及有识之士在日内瓦设立”,实与世界贸易组织毫无关系。曾参与组织“西部人力资源考察团”或“世界500强代表团”到西译考察招聘。曾在西译举办“WTO专业证书班”,并赠送丁祖诒一辆A8L加长豪华奥迪轿车以表达“钦佩和敬意”,同时在西译设立50万元人民币奖学金。“WTO中国研究中心”的域名wtocrcc.com已于2003年8月16日因未缴费而失效。

  北京阳光恒业文化发展研究中心,内资股份合作公司,注册资金20万元。曾由“WTO中国研究中心授权”、“全权代理及实施”WTO专业证书培训和考试。据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征管科2007年3月8日填报的非正常纳税户统计表,该公司已于2004年12月23日因失踪而税务机关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因此被认定为“非正常纳税户”。经查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北京阳光恒业文化发展研究中心”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北京市菲达乳制品制作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位于北京朝阳区崔各庄村北牛场,总经理兼股东陈锐光(陈瑞光)。曾以“中澳北京菲达乳制品有限公司”或“中澳合资北京菲达食品公司”的名义参加“世界500强企业为主体的41家大型企业组成的‘中国西部人力资源考察团’到陕西考察”,并以年薪40-50万元“预聘”西译某大三女生为“亚太地区市场拓展部经理”,酿成“大三女生年薪40万”事件,后由西安法院判定“预计年薪在40万到50万元,此言论属于事实”。

 
  全部资料见:
  http://www.xlogit.com/xysupload/15xfzl.htm

 



彭剑:我愿为方舟子作代理

10 06 2007年
彭剑:我愿为方舟子作代理

□本报记者 李明思
2007年06月10日法制日报

  “屡败屡战”的律师彭剑显得很平静。当提到上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华中科技大学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肖传国诉汤姆网、方舟子损害名誉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肖传国诉讼请求时,作为方舟子的代理人,对于这一来之不易的判决结果,他只是“嗯”了一声,仍然继续着刚才有趣的话题———近来他的心情应该是兴奋的,但神情却尽是内敛理智。

  他在给《法制日报》记者的材料中,描绘着矛盾的情绪:“屡战屡败”却“需要支持与鼓励来保持昂扬斗志”。他常常愧疚忐忑,惟恐辜负支持者,偶尔却还会愤怒,一如当年逛到“新语丝”网站,在那里他看到不少人对“方舟子”谩骂,内心以为“微斯人,吾谁与归”,曾想要帮助他,却没有想到,现在他和方舟子走的这么近。

  彭剑代理了方舟子六起官司,大多由学术界的争论与分歧和揭发学术不端行为开始,并逐渐发展成为名誉权益纠纷案。这些官司很累,花费时间长,双方展开就是一场拉锯战。在这之中,他面对媒体说的最多一句话就是:“我和我的当事人已经达成共识,会坚决上诉,决不向原告方道歉。”

  在工作中学习

  肖传国教授诉方舟子名誉侵权案,从武汉打到北京。彭剑主要负责进行证据的搜集,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就达到了三十多条,其中绝大多数为网络证据。按原计划,去年6月,该法院在一天内的同一法庭开庭审理两个相关案件,上午开庭是肖传国诉北京科技报、北京青年报、方舟子案,但肖传国教授认为方舟子肆无忌惮攻击科学家的行为,仅仅道歉是不够的,应该加重经济处罚,当庭将精神损害赔偿由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彭剑采取“防守战术”,抓“原告方当庭宣读的起诉书诉讼请求与开庭前提交的不符”为由,要求法庭延长举证时限,从而赢得取证时间。

  不过,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国内期刊也属于国际期刊”、“在获奖名单上查不到名字不等于没有获奖”等理由判决肖胜诉,彭剑作为方舟子的代理律师提起上诉,武汉中级法院在今年2月27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4月20日开庭审理肖传国教授起诉的名誉权案件,5月28日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上这样写道:“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与此同时,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都公布了本年度院士候选人的名单,向全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记者发现,肖传国教授名在其中。

  不同地域法院不同的判决,彭剑将肖传国诉方舟子名誉侵权案,当成了一次实践与学习。大学,他性格平静,喜欢思考,习惯质疑,他理所当然地认为任何有事实依据和正常逻辑推理的置疑,应受法律保护,真金不怕火炼,真理不怕质疑。那些“传统的、民族的科学”或“民间创新”,应当面对现代科技并接受各方的置疑。

  用良心明辨是非

  彭剑说:“多年来,方舟子打假涉及了保健品公司,科技、教育部门,很多律师因为利益冲突问题不敢为他代理官司。但是我愿意为方舟子代理。如果在接下来的庭审中他还愿意让我代理,我会继续代理下去。”

  律师是否可以不问当事人立场,只负责帮着在法律范围内尽可能达到目的?彭剑摇摇头,表示自己真的做不到,他试图寻找一本《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
(试行)》的小册子,只因上面写着:“法律赋予律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特殊社会责任。……每一位律师均有义务遵守律师执业规范,重视其社会责任。”但桌子上太多专业资料的累积,一阵翻拣后未果,他站立一旁无奈摊手而笑,他最后还是说服了自己,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良心,必须能够明辨是非,分清真与假、美与丑。

  我们处在一个造假成本低廉、骗子与消极腐败盛行的特别年代,捍卫言论自由、支持打假,与谎言和欺骗做斗争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重要要求之一。在一个具有稳定架构的社会里,遵从法律、摈弃暴力、在法律框架内的斗争日益成为主流。彭剑说他有着古代侠客的梦想,侠与正义密不可分,清末汤增璧《崇侠篇》中说侠“白刃可蹈,而坚持正义,弗见,则起而舛之,是之谓侠。”无法杖剑天涯,于是彭剑选择律师行业自承尽在情理。

  彭剑与方舟子不时常见面,但是经常进行电话沟通。现在他很少有时间为其他客户服务了:由于专心地做一件事情,学术打假繁杂的调查与取证,大量法律文书的书写工作,使得他档期排得很满。也正是因为专注,他得到了方舟子的信任。

  律师需要立场

  在今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与方舟子相关案件受到持续关注,学术不端行为、学术打假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成为代表们热议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中文大学生物化学系教授曹宏威在会议期间提出了“严肃对待因打假而引来的诉讼”的建议。在此项建议的联名附议代表签名附页上,李鹏飞、梁策中等15名全国人大代表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曹宏威提出,近年国内涉及包括学术准则、科学真相在内的打假案件越来越多,其中不少需要科学与教育专业知识始能达至真理,但法庭往往出现罔顾事实依据、矮化真相,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八条所提出的“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等要求,不利于打击犯罪,不利于提倡文明,影响恶劣,冀望国家正视。

  “一个科学工作者的学术声誉或名誉不可能靠司法机关的判决书来维系;他若是科学家,就让学术界来认可其成果,当然,广大的人民群众更期待他的理论所带来的福祉。”彭剑侃侃而谈。

  彭剑说:“不少支持方舟子的朋友,关注祖国科学事业健康发展的人士,他们认识到科技为强国之本,认识到科技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正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基、正成为影响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的最沉重的羁绊。他们或公开声援,或提供资助,或志愿工作,或私下提供信息……这些支持者,他们多是对事不对人,并深刻认识到支持方舟子打假的意义。”

  “我应该不算个慷慨激昂的人,只是有信心打赢官司而已,这也不是心高气傲,只是勇气还没有消融。别人说我很年轻,是啊,毕业才10年?”彭剑笑着反问自己,脸上隐隐露出一丝疲惫。律师需要一个立场,是正确的事情就会做下去,这是他的坚持所在,他没有后悔。

  彭剑的另一重要身份是科技打假基金筹备组事务秘书,此组织去年开始接受各界资助,方舟子及其领导的新语丝网站是国内科技打假的主力军之一,因此目前是主要受资助方。让彭剑颇感无奈的资金问题,确实是干扰个人学术打假一个重要因素,打假不为个人,是为社会。

  他一度有些动情,停顿了几分钟,没有说话,最后才说:“方舟子和我有了更多的后盾支持,这里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全是正直善良的公民个人。包括捐款达万元的捐赠人在内的许多捐赠人,都要求匿名、不求任何回报,实在是很伟大,我敬佩他们。”

 



西安翻译学院案:民事再审申请书

8 06 2007年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方是民,笔名方舟子

  被申请人:西安翻译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丁祖诒,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丁祖诒,男,193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翻译学院院长,住该院。

  原审被告:北京科技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赵颖华,该社总编辑。

  申请人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二终字34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特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请求法院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二终字346号民事判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涉案文章《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中的关键内容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即二文章内容有权威消息来源,依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不构成侵权。

  (一)教育部新闻发布会文字稿相关原文是:“最近媒体十分关注涉及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问题,在这里我做正式澄清。在澄清之前我有一个道理,先给大家说一下。我们认为教育政策、教育方针涉及千家万户,涉及老百姓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真诚的希望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要从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出发,讲良心、讲责任、讲奉献,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我们媒体从业人员,更要讲良心、讲责任,因为我们媒体的声音范围之大、之广,不是一个点,是一个面,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浅而言之,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路沦丧的行为。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第一,关于美国最大远程教育网的问题。……第二,关于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和有媒体报道一笔助学贷款盖了70个章,这两个问题。有媒体最近报道,中国西安翻译学院在《美国洛杉矶时报》举行的中国大学排行榜上,被排名第10位。据了解,《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刊登的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五十洲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该报对中方有关人士表示,广告只是一则付费广告,绝非新闻报道。如果有人利用《洛杉矶时报》进行歪曲宣传,该报将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责任。这里我们就上述情况向各位做一介绍,以示澄清”……

  从以上可见,在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代表中国官方澄清了如下两个事实:

  (1)《洛杉矶时报》中有关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的信息,是一则自费广告。

  (2)所谓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

  而且,新闻发言人还对“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的行为,提出了严肃的批评;将该行为斥责为:“浅而言之,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很明显,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中新闻发言人的言论是教育部依职权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新闻发言人言论是官方言论,系权威消息来源。

  二审法院总结的争议焦点是:“1、美国《洛杉矶时报》上的文章是否自费广告;2、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否存在……”
。尽管已有教育部官方言论对此作出回答,涉案文章系依据该权威消息来源而作,但是,一、二审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

  二.二审虽然判定“方是民对其报社记者撰写的第二篇文章(《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不承担法律责任理由成立”,但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西安翻译学院经济损失十五万元”、“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丁祖诒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如此判决,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且明显自相矛盾!

  (一)显然,文责自负,方是民仅对自己写作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负责,不对《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负责;而北京科技报社对本报记者采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负责,并对在《北京科技报》上刊发以上二文章负责。

  (二)而“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的判决,显然是让方是民对《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负责。

  (三)如果说“方是民对其报社记者撰写的第二篇文章不承担法律责任”,一、二审判决没有让方是民对《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承担责任,则意味着北京科技报社对《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不承担责任,但这又与判决书的其它判定不符……

  总之,二审判决明显自相矛盾。

  三.判决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支付高额赔款,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一)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为支持其“经济损失”的存在而提交了大量广告费、宣传费发票;但是,它们没有提交与广告费相关的广告、与宣传费相关的文稿。也就是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提交的广告费、宣传费发票与本案有什么关联。

  总之,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诉称“在各大媒体消除影响花费了大量的费用”,没有事实依据。

  (二)西安翻译学院诉称“为此不得不及时挽回损失”,但是,其欲挽回的“损失”,并不受法律保护。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所以,西安翻译学院作为民办教育机构,是非营利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活动;本案是名誉权纠纷案件,西安翻译学院不应存在任何招生营利,不应存在财产性质的“损失”(为主张合法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诉讼费用、交通费用除外)。

  (三)法院认定招生广告等广告费、宣传费是判案依据,则意味着自吹自擂的宣传可以挽回一个单位的所谓“名誉”。如此逻辑,等于认可“谎话重复一万遍就是真理”。

  (四)法院认定“宣传费”是判案依据之一,则意味着有偿新闻不仅存在而且合法。如此判决,明显在与《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相悖。

  总之,一、二审判决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四.一、二审判决故意歪曲申请人的观点,且在判决书中故意将两处英文写错。

  (一)二审判称:“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在其撰写刊载的两篇文章中均称,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不存在这样一个组织,却又分别在一、二审庭审及所提交的证据中承认和证明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2004年5月26日注册成立的公司”,而事实是:

  1.《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文中清楚写的是“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乃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即“子虚乌有”系引自教育部发言人言论。

  《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文中提到“子虚乌有”,是因为转述、介绍方是民的以上文章内容。

  2.给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颁发“荣誉”的是“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此处“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见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证据四),而不是“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此处“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

  3.申请人在一、二审庭审及所提交的证据中承认和证明的是商业机构“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注意:此处“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

  4.不仅是申请人,即便是被申请人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也没有在一、二审庭审及所提交的证据中承认和证明“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此处“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存在。

  5.申请人一审证据九即加利福尼亚商业网站对“HIGHER 
EDUCATION 
UNION”的检索结果显示没有“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此处“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而仅仅有“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此处“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这商业机构的存在。

  (二)二审判决书第九页第六行中的“FIFTY 
STATE”和第十页中的“FIFTY 
STATE”,两处“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是错误的。该两处“FIFTY”与“STATE”间应当没有空格,即:“北京科技报社认为”的是:名为“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的商业机构是“一家由一位华人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的个人公司”、“网络查询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出具的文件均显示”上述内容。

  就“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与“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的区别,申请人在《民事上诉状》和庭审中多次提及,但法院对此视而不见,故意混淆两概念。

  可见,二审为了袒护本地当事人,而在判决书中故意将两处英文写错,以此偷换概念、捏造事实、歪曲外地当事人意见,明显是枉法裁判。

  五.“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理由成立”、存在“不良影响”等判定,没有事实依据。

  涉案文章致力于向公众传达真相,有力地抨击了境外商业机构以敛财为目的的评比、评奖活动,有力地遏止了境内机构、媒体不负责任的虚假宣传或错误报道行为,造成了良好的社会影响,而决不是对社会有“不良影响”。

  一审之所以作出涉案文章造成“不良影响”的判定、二审维持原判,只能说明作出该枉法判决的法院的天平是倾斜的,它们仅仅站在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一方,它们不是中立立场,它们更没有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们认为,涉案文章对社会公众,是有益而非“不良”;法院所说的“不良影响”,是基于西安市法院狭隘的地方保护而产生的,而绝对不能代表人民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一、二审判决还存在其他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问题。

  错误包括:

  (一)将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这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列为共同原告。

  (二)将涉案文章中对“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虚假宣传的批评,认定为对“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的批评。

  理由:一个“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将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然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的人,难道不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吗?若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承认是它们“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则它们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但是,因为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否认其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广告,所以,我方现在不能给予它们“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评价。而之前我方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评价也仅仅是针对文章中的“有人”。

  (三)大言不惭地判定:新闻发言人的讲话“并未明确指出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

  如此判定不仅无视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的批评言论,而且违反常识。

  理由: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中若不是对“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的宣传事件提出批评,那为什么该文字会放在“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第一……第二,”之后?而“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之前,显然是新闻发言人代表官方发出的批评、谴责;况且,二审判决也认定:“‘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所指向的群体是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和媒体从业人员”。

  (四)适用证据规则。

  例如:申请人称排行榜信息是广告的证据之一为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的有关言论,而在一、二审中被申请人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排行榜不是广告而是新闻报道。

  而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被申请人主张相关信息为新闻报道,则被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特别是在申请人已经举证的情况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而《洛杉矶时报》相关文字没有编辑记者名字,虽然提及十个学校但却仅介绍“西安翻译学院”,相关文字虽提及十个学校十个校长但却仅仅配有一张突现“西安翻译学院”的照片,且该唯一图片显示有两人在“西安翻译学院”大牌匾前握手似乎正在“颁奖”。从上述事实可推论被申请人肯定与洛杉矶时报或(目前查无下落的)“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有所联络,因此,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负有证明《洛杉矶时报》相关文字是“新闻报道”的举证责任。而在其不举证的情况下,则法院应当确认申请人证据的证明力。

  显然,一、二审法院均没有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更没有遵循法官应有的基本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作出正确判断。

  (五)混同概念。

  被申请人和一、二审法院一直将“子虚乌有”一词刻意混淆等同于“不存在”。

  实际上,用“子虚乌有”来描述所谓“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再恰当不过。一方面,虽然“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被牵强翻译为“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存在”于加利福尼亚商业网站数据库(加州公司注册数据库)中,但却在其注册地址找不到,完成排名大业后就人去楼空;它是在加州注册的赢利性商业公司,不是非赢利性民间机构,更不是有资格进行教育排名的机构,因此从本质上说是虚假的,完全可以称之为“子虚乌有”。另一方面,实际为被申请人颁发“荣誉”、在被申请人持有相关文件和《洛杉矶时报》排名广告上落款的“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亦被译为“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则根本“不存在”,因此更可以称之为“子虚乌有”。总之,申请人当然可以认为:根本没有这样(名为“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且有资格进行教育排名的)一个组织。

  ……

  综上所述,西安一、二审法院故意歪曲我方当事人意见、强词夺理、枉法裁判。网民对该判决评论道:“这种公然袒护欺诈行为的判决,不是无知,是无耻,不是失职,是渎职”、“指鹿为马,公然颠倒黑白”、“低劣的法律思辨”、“只要不是‘超级的弱智’都能看到,这个判决,无论主观意图如何,客观上只能使本来对揭露社会丑恶现象已感到困难重重的媒体,更加困难;本来就担着风险的记者,更要噤声”…………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无视教育部官方言论,更扼杀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及新闻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权,判决结果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若不及时纠正该错误判决,势必将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败坏中国司法审判的国际声誉。望高级法院维护法律之尊严、昭显公平正义、秉公审理,支持我方的再审请求。

  再审证据和证据来源:

  (2007)京证经字第13349号公证书,来源于北京市公证处,证明事项:加利福尼亚商业网站(ss.ca.gov 
州务卿确认的加州公司注册数据库)中没有“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的记录,而仅仅有“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的记录,且该机构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已暂停营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方是民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肖传国诉方舟子 一案两种判决

6 06 2007年
肖传国诉方舟子 一案两种判决2007-6-5天府早报
肖传国诉方舟子和TOM名誉侵权案件,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肖传国诉方舟子名誉侵权案,从武汉打到北京,而两地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科学打假,揭发学术不端行为引起的名誉权益纠纷案,不同地域的法院不同的判决,一片哗然之后,也引起了新的思考:学术界的争论与分歧,法院如何明辨是非?

北京第一中院:被告胜诉
作为知名教授,应接受质疑

北京的这次诉讼,是肖传国教授于去年11月在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名誉权案件,该诉状中要求法院判令方舟子和TOM网站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
10万元,及“同时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交通等必要的诉讼费用”。由于案件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而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又无知识产权审理的权限,因此将此案移送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方舟子按:此说有误,北京西城区法院是因为我为旅美华侨,而且该案有重大社会影响,才根据有关规定移送一中院的。】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之后,2007年4月20日开庭审理,5月28日上午作出了一审判决。昨日下午,在方舟子传来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写道:在整篇访谈中,方是民(方舟子)虽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词语,但该用语仅属于一般性过激的言辞,该访谈中并未出现侮辱、诽谤的词语。同时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亦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肖传国要求方是民、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武汉中级法院:原告胜诉
查不到名字,不等于没获奖

对于对方的“执着”,方舟子用“几次上诉都是类似案情,明显是恶意诉讼”来作为回应。接受记者采访时,方舟子表示:武汉已有一次终审判他败诉,另三起由武汉同一法院审,结果可预料,应诉没有意思。

2006年7月20日,武汉江汉区法院对第一个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以“国内期刊也属于国际期刊”、“在获奖名单上查不到名字不等于没有获奖”等理由判决肖胜诉,判决方舟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协和医大出版社赔偿1万元。方舟子不服提起上诉,武汉中级法院在2007年2月27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同样名誉权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对‘肖氏反射弧’评论的定性:这种理论在业界被认可的程度为纯学术探讨与争论问题,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法院驳回其对方舟子和TOM网全部诉讼请求。

“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上的这句话,正是之前学术界名誉侵权案的纠结焦点。

“武汉终审判决后,国内外学界争议四起。”在肖传国起诉的案件中,方舟子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彭剑律师认为:方舟子的名誉侵权案一直备受关注,除了与方舟子“打假名人”身份有关,反复不同的审判结果,也引发了思考:学术界的争鸣,法院能否公正?

马拉松似诉讼 学术质疑!名誉侵权?

“学术打假斗士”方舟子在网上发表文章,质疑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教授、“准院士”肖传国学术造假,备受媒体和学术界关注。

2005年9月14日,方舟子在搜狐健康频道在线谈《生物医学的规范》(由中国协和医大出版社组织),指出所谓“肖氏反射弧”并没有得到国际公认。21
日,方舟子在《北京科技报》发表《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对肖的简历提出质疑,指出肖20多年来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仅有4篇,他罗列的“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其实一个是很容易获得的会议摘要“竞赛奖”,另一个则在获奖名单中找不到其名字,国际上并无“肖氏反射弧”这一说法。

为此肖传国在2005年10日8日在武汉江汉区法院提起两个诉讼,第一个状告中国协和医大出版社和方舟子,第二个状告《北京科技报》、《北京青年报》和方舟子损害其名誉权。

后来又为类似的案情,在北京西城区法院状告对方舟子做在线访谈的TOM和方舟子本人,在武汉江汉区法院状告人民网和方舟子,在武汉江汉区法院状告搜狐和方舟子。

之前接受媒体采访,肖传国明确表示,自己不会像其他科学家一样对方是民(方舟子)的侵权行为忍气吞声,还有好几起针对方舟子的诉讼即将启动,其中包括一起在美国的名誉侵权诉讼。

而方舟子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国的诉讼我们很有信心赢,而且可向原告索赔。”

焦点之争

关键词定性影响结果

“对学术争议,法院并无专业辨别能力,不应审理。如果要审理,也应该要求专业机构做出鉴定。否则的话就会闹出无视学术界管理,把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也算成国际期刊论文的笑话,成为笑柄。”多次作为名誉权案的被告,方舟子已经不只一次在《新语丝》上对法院的“辨别能力”提出质疑。

5月3日,彭剑律师接受记者电话采访表示:方舟子面对几次同性质的诉讼中,对“关键词”定性,直接影响结果。

武汉江汉区法院受理第一个案件时,“国际期刊”一名词存在争议。彭剑为代表的方舟子一方,认为“国外英文学术期刊”是中国学术界对“国际期刊”比较通俗的说法,事后他们也查询了实际使用情况,“搜索了3个科研机构的网站,发现《国际期刊》下的论文是英文国外学术论文。”而肖传国认为的“国际期刊”则是取得了国际期刊的刊号为认定标准。

武汉江汉区法院对第一个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后,最后定义的“国际期刊”是不仅有国外期刊,也包括国内取得了国际期刊号面对国际公开发行的期刊。“这是法院给这个名词自创的定义,并没有考虑它在学术上的实际意义。”彭剑说。

彭剑同时也是方舟子“宇宙八卦论”官司中的代理律师,他认为“宇宙八卦论”是“学术”还是“伪科学”,没有对这个名词作一个鉴定。“有必要做一个定性,如果定性是伪科学,国家政策为依准,旗帜鲜明地进行揭露批判,如果是‘学术’,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彭剑说,3月份的人大会上,中国香港的16位人大代表关注了方舟子与肖传国的案件后表示:希望审理涉及科学界的不端和学术批评、学术打假,希望法院尊重专业意见。

“如果确实有必要,对涉案专门性名词进行专业定义,按照程序法院应以公函形式,委托权威机构进行鉴定。”这点,彭剑说,民事诉讼法中有专门说明。

彭剑目前已经代理了方舟子7件官司,他说,这样的官司比自己受理的任何官司都累。在名誉侵权案中的“关键名词”,他们都会提出“鉴定”要求。

他表示:包括肖传国认为方舟子的批判是“个人恩怨”,他们也提供了原始资料,请求法院对所谓“事实”做一个鉴定。按照一般程序,法院面对鉴定申请,惯常处理方式是征询另一方同意。“但是最终是否同意鉴定,还是由法院决定。”

相比一般的案件,比如伤残评定、笔迹鉴定,涉及科学界的名誉侵权案,个人做鉴定遭遇现实难度,地方科研机构不能提供信服的鉴定,一般寻求中央或国家级的机构。由于案件涉及学术界,备受关注和争议,鉴定部门很慎重。

“为了维护权威性,全国知名的权威部门往往为了体现‘公平性’,不会为个人做鉴定。”彭剑表示方舟子这样的名誉侵权案,自己做鉴定相当困难。在“宇宙八卦论”的案件中,他们曾经找到中国天文台做鉴定,但是被拒绝。

彭剑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出庭对专门问题进行说明。一位大学教授告诉记者:国内学术界一团和气的体制下,很少有科学家愿意站出来作为“专家证人”。“实际操作起来很难。”彭剑也这样表示:在方舟子面对的诉讼中,不少学者有支持的声音,但是不愿意出庭说明。

“美国这样的尴尬很少见,因为可能你还没有申请鉴定,已经有科学协会或者科学家主动站出来,帮助法律明辨是非。”彭剑说,据他了解,中国科技协会和中国科学院至今没有先例,主动或者被法院要求出具鉴定。

胜诉之后
提出了反诉,不予理睬

“我们已聘请了两名律师应诉,并已在法定时间内向法庭提交了答复。”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方舟子表示:“在国外法制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如果法官认为原告是恶意诉讼,那么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很可能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的律师费和其他支出,作为惩罚,这样可以防止滥诉。国内则不同,应付恶意诉讼,耗费了不少时间、精力和费用,虽然原告败诉,但是我们并没有得到补偿。”

“中国法律应该更细一点,给当事人有一个法律救济手段。”彭剑说,虽然此次北京的官司赢了,但是提出的反诉额,让对方赔偿律师费,法院不予理睬。

彭剑最后建议:科学打假、揭发学术不端行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可以交由知识产权庭的法官进行审理,他们的科学素养更高。“这样,对双方当事人权益都有一个充分保证。”

早报记者谭晓娟



邹承鲁:善者好之 不善者恶之

31 05 2007年
   邹承鲁:善者好之 不善者恶之

  作者:饶毅

  常常有人,希望得到众口一词的好评。其实,大千世界人有各种,差异很大,能得到所有人好评的人怎么可能是正直而有原则的人?得许多好评和真正的好人,两者之间不能划等号。

  其实,两千多年前,孔老夫子就不提倡人人皆喜欢的“好人”。孔子提倡的人是:善者好之,不善者恶之。

  不久前去世的生化学家邹承鲁先生,就是一位这样的人。
  应该说明,和邹承鲁有不同意见,用客观事实正当的反对和批评他的人,并不是不善者。歪曲事实、用卑劣手段恶意攻击他的,才是不善者。

  有出色成就的科学家
  在生物化学专业上,邹承鲁有出色的成就。
  对知识的追求、对自然界的好奇、对演变规律的探索是科学家的本色。

    
 在过去一百年,多数中国科学家从事研究的机会和条件都很有限。但是,令我们敬佩和自豪的是,先辈中有相当一些人对知识有执着的热爱和追求,他们的态度、他们的精神推动了中国现代科学起步。

  而在现在条件比以前好很多的情况下,中国科技教育界存在一些戴着科学家帽子,对知识没有热情、从事科学研究为晋阶铺路的人,无助于科学精神在中国的良性发展。

    
 抗战后,邹承鲁考取留英庚款,选择生命的化学为一生追求的科学领域。他热爱科学几十年,凡遇时机允许,邹承鲁便积极投身于科学研究,即使条件简陋也不为所制,即使在癌症复发后,邹承鲁仍然对学科发展、领域进展感兴趣,继续看《自然》等刊物。

    
 邹承鲁留学剑桥时期就开始有很好的研究。回国后,他首先是中国酶学高水平研究的奠基人。中国的生物化学在二、三十年代由吴宪开创,五十年代后王应睐起很大的组织领导作用。曹天钦和邹承鲁等都对发展中国的生物化学起了重要作用。他在胰岛素合成过程中的工作是一个突出的例子。

    
 胰岛素是两条链组成的多肽,A链、B链中间通过二硫键连接起来。当时有多个合成方案。其中一个是分别合成两链后,再将它们合起来。当时不知道,分开的两链,能不能合起来。

  邹承鲁、张友尚、鲁子贤、许根俊、杜雨苍负责把天然的胰岛素拆开,然后看能不能合起来,所谓拆合工作。如果天然的可以拆合,那么人工合成的也就可以,这样就可以走两链分别合成、继而连接的途径。他们拆合成功,对胰岛素合成的课题来说,不仅是一步,而且就确定了总体途径。马上排除了其它途径、比如需要合成分叉链的途径。当时分成三部分,除了拆合以外,钮经义等合成B链,汪猷、邢其毅、季爱雪等合成A链。三部分工作都必需,所以自然科学一等奖是授予三部分的人。

  中国曾经有过一个单独由钮经义得诺贝尔奖的提议。钮领导的小组合成B链,B链比A链长,后来他还帮助A链合成,对合成起了很大的作用。他一直是生化所的,生化所做的贡献最多(邹当年也是生化所,而且大家公认的总组织者王应睐是生化所所长),所以选钮有一定的代表意义。

  相比而言,拆合工作最具原创性。单链合成用的方法没有原创性。多肽合成在五十年代已经有欧洲人得过诺贝尔奖,胰岛素单链合成过程,在方法上中国没有突破,而美国人蛋白质固相合成技术以后得奖是因为方法上创新,而且得到普遍应用。

  中国独立完成了拆合工作。不过,不是最早发表。国外做同样工作的人先发表,中国当时在大跃进年代没有及时发表。中国的产量和效率比国外的高。所以中国是独立做出拆合工作的两个研究组之一。

  拆合不仅是对合成方法重要,而且有理论意义。拆合成功等于证明蛋白质一级结构决定高级结构。诺贝尔奖后来给美国NIH的安芬森,他用尿素变性天然核酸酶A,并能复性,来证明“蛋白质一级结构决定高级结构”这个概念。如果当时把两个工作结合起来得奖,也是合理的:一个工作是天然蛋白质变性复性、一个是人工合成的双链可以合起来,两个工作相辅相成,证明同样的概念。

    
 很多人以是否得奖来评价人,甚至用是否提名来评价人,对于真正懂科学的人来说,不是隔靴搔痒、就是花边新闻。诺贝尔奖评奖委员会,虽然不是所有时候,但是多数时候是由一群三流科学家组成。因为它历史悠久,颁奖囊括了很多著名科学家,形成了它的声望和权威。实际上,错误从开始到现在贯穿诺贝尔奖历史。就在近五、六年,错的也不只一次。得的有错的,不得的也有错的。所以,不能单纯以得奖名单来说明某个学科哪个工作最重要。虽然得奖可以影响知名度,真正重要的研究,同行自然多数能判断。不重要的,就是得了奖,也会被同行中尊重事实的人所鄙视,虽然一般人不愿公开出来说。

  诺贝尔奖发错的频率,每十年不少于一次。二十一世纪不过六年,生物发奖有问题的就不只一次。我碰到过两次笑话。有一位不该得奖的人在中国演讲,学生提问很严,其他美国教授私下乐开了,他们不好讲的意见,中国学生提问中都体现出来了。还有一次美国一个教授得奖,他的同事和我一起开会,我提起来,她也笑说从来没有想到他会得。

    
 所以,诺贝尔奖发对时,可以用来介绍某个科学研究领域。但不是说,当委员会做出低劣的决定以后,其他人都必须认同、或需要解释委员会的行为。顺便说到,几年前,我曾经写过一个“二十一项值得得诺贝尔奖的工作”,有些人误解成我在预计谁得奖,其实,我是说什么工作值得得奖,不是预计。并不难想到有些科学家有能力运动到诺贝尔奖,可是我不觉得他们的工作值得得奖,所以我没有写在那篇短文里。就是后来他们得了,也不能使懂行的人对其学术水平的评价有所提高。

    
 不得奖,并不表明成就低于得奖的人。胰岛素是一例。中国参与做胰岛素的几位主要科学家的贡献,并不一定低于得了奖的美国科学家。

  疾呼公众道德原则的知识分子
  邹承鲁是著名科学家中少数的敢对大是大非问题公开发言的人之一。

  各行各业,华裔著名人士,很多都有爱惜羽毛的习惯,不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绝不发言。或者只模糊地、空对空地讲冠冕堂皇的话。

  邹承鲁长期敢于对公众事务发言,直截了当,堂堂正正。
  他不怕卷入是非纷争,不怕降低身份,不怕各种报复,不怕流言蜚语。几十年如一日,实属难能可贵。

  他在学术界内部的人事纷争中,有些他对,有些他错,有些谈不上对错。但是那些纷争不是社会上所熟知的、有广泛影响的事件。所以要把学术界的人事政治和大是大非分开、和有社会普遍影响的事件分开。

  在邹承鲁疾呼的、对公众有影响的事件上,他都是对的。而且,在有些事件上,取得了成功。

  他仗义执言的公众事件,都依据他有判断力的事实。
  2004年,我和鲁白、邹承鲁合写了一篇有关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文章,在《自然》增刊发表的。这篇文章部分内容是建议科技政策管理和经费管理分家,将科技部升格为政策管理的总理科技办公室,而将科学经费管理交给自然科学基金。有些人认为这篇文章得罪了科技部。我和邹联系的时候并不知道,当时他正是科技部主持评审的国家最高科学奖进入最后一轮的少数几个候选人之一。(他曾两度进入最后一轮。我也是事后才从其他人那里知道。)只有他,明明知道这时做这种文章的作者对他个人只有坏处、没有好处,可是他根本没有犹豫,没有提过自己有什么不方便,马上同意做作者。他不为个人得失而回避张扬社会责任。能做到这样不计个人荣辱的人,在现代华人世界,还很缺乏。

    
 基因皇后事件,最早是方舟子网站发起。我听说后签了名,然后联系邹承鲁,我们共同写了一个短声明,给来采访的记者。邹承鲁的公开表态,对当时扭转中国媒体的报道倾向,起了重要作用。这是成功地击败浮夸的一个例子。

    
 核酸营养事件,虽然没有成功地使诈骗公司关门,但是事后,中国生化和分子生物学界的科学家不再有人公开为骗人的公司做广告。其中邹承鲁的作用明显。在他提议下中国生化和分子生物学学会正式立了“家规”,任何人不得以学会名义为公司作广告。

  早年的刘亚光事件、张颖清事件,近年的徐荣祥事件,都是上不得科学界台面的事情。严格地说,都不是科学界的事情,都是因为中国媒体科学素质较低,或因为有时有不懂行的官僚(有时仅仅是很小的官僚),或因为文化界本身混了一些基本学识太差、而嘴巴又太大的人,很差劲的事情,也在全国媒体上很热闹,兴师动众。邹承鲁不得不出面批评。他如果不发言,对方就更猖狂。他能不避身份,坚持发言,对低劣的噪音,有抑制作用。

  在中国文化环境欠清静的情况下,邹承鲁光明正大的表示意见,曾经有时被有些人在暗中放箭、被流言蜚语所害。争论,要以理服人。不是说邹承鲁公开批评了人,其他人就可以不择手段地攻击他。他用的是正当方式,反对他,不能用桌下手段。

  邹承鲁坚持为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道德而仗义执言,无论具体例子当时看上去是成功、还是失败,他的言行,为净化中国学术和文化界的空气,做出了贡献。

  邹承鲁的言行,也向青年人和后代立下了一面明镜:一个关心社会公德的人,不能凡事都只顾对自己个人利益;不能因为有点专业成就,就理所应当地以保全自身既得利益为行为准则。

  中国,什么时候达到和文明古国相称的文化社会环境?
  执着追求真理的学者
  邹承鲁对人的要求比较高,特别是要求人有才能。才能有限的人,而得到不适当的声誉、职位,他会提意见。

  邹承鲁对成就要求比较高,不算是成就的,或者差劲的东西,碰到他,难免要指出。

  邹承鲁要求严格尊重事实。对自己这样,所以不贪功。我曾经搞错过一次,以为79年他发《自然》论文是国内学者第一次在《自然》发表论文。他马上向我澄清,使文章得以及时改正。

  对他人也这样严格要求,所以“得罪人”。
    
 邹承鲁反对牛满江,本来已经有公论。近年牛、或者他的支持者企图借RNA干扰现象得诺贝尔奖、邹承鲁去世来反扑。牛满江曾是美国Temple大学教授。研究发育生物学,学术上有一定水平,但是并不突出。在同辈的华人发育生物学家中,上海细胞所老所长庄孝惠的水平要高于做过科学院副院长的童第周,而童要高于牛满江。

  70年代,牛满江曾经推进中美学术交流。在特定时代,做出了一定贡献。现代青年不能理解,那个时代,童第周那些国内科学家,常被批判,扫厕所不算惩罚而是劳动。全国很多大学和研究所,没有清洁工,是老师和学生打扫。牛满江的到来,有助于改善童第周等境遇,起码少扫几次厕所。好像牛满江说的一些话上了文件或者《参考消息》,如:科学家不应该参加大扫除、费了老大的训练不应该扫厕所。而各地的大学老师、科研人员用这种话去壮胆,还常常不成功,但有个“美籍华人”在上面说些话,也是莫大的欣慰。

  他提出的RNA做诱导分子,历史证明是错的。本来也没有关系,只是不应该称为重要成果。七十年代,他和童第周联名在《中国科学》发表的论文,说可以通过注射RNA,改变鱼的形状,而且改变是可以遗传的。这个发现,最根本的在于是否能够被重复。只要能重复,那么不管当时能不能理解其理论基础,都是重要发现。当时邹承鲁反对。我在哈佛时听Gilbert的同事说过,2006年还听另外一个代表团成员说:美国一个代表团在中国访问时,诺贝尔奖得主、哈佛大学教授Walter
Gilbert等对牛所号称的发现提出尖锐的批评。可是很奇怪的是,牛满江不是通过做更多的实验,或让别人做更多的实验,在国际科学期刊来以科学事实进行科学探讨、科学辩论,而是靠在中国用行政压力、用媒体运作,令人生疑。中国的官员接见多少次、中文的媒体报道多少回,都不能改变科学事实。有这三十多年的时间,牛有经费,就应该拿出科学事实来。科学史上,不被人马上理解和认可的例子不少,都是靠科学事实来说话。我看过童第周论文集,和牛满江合作的论文很不合童的风格。童的研究一般创意不大,但是很扎实。如果要猜想,对合作论文的责任,牛为主、童为次。没听说童生前激烈为之辩护。

  邹承鲁还反对过中国一度认为是青年科学才俊的一位植物生物学研究者陈章良。陈回中国后,研究水平上不去。不知道是否因为急于求成,他在90年代远跨本行,研究了恐龙蛋的DNA。如果知道恐龙的生物特性,就会知道其DNA应该和哪些物种比较接近。如果知道古生物DNA专家如德国权威Svante
Paabo的意见,就会知道DNA保存是有限的,远古的DNA要有特殊条件,才能保存到可以做PCR的要求。陈大概当时不知道这些理论和技术的微妙,从中国的恐龙蛋样品里拿DNA做分析,以为得到了恐龙的DNA,论文好像是发表在《北京大学学报》,《人民日报》等中国媒体很快发布消息。邹承鲁主持科学院生物学部做过学术鉴定,请多个专家参加,并正式成文,说拿到的不是恐龙DNA,是污染物的DNA(大意,邹承鲁给我寄过原件)。但是,据说因为中国有机构要保护回国青年科学家代表,怕挫伤回国青年的积极性,没有公布。仿佛忘记了,邹承鲁是五十年代英国名牌大学回国青年,回中国几十年后,做出贡献,却不能对80年代回国青年提出正当学术意见。恐龙蛋事件,不一定是学术腐败,但是不严谨,使科学上不成立的结论得以迅速广泛地由中国媒体传播,也不合规范,有浮夸。陈另外卷入论文涉嫌抄袭事件,不是邹承鲁提出,是其他人在《中国科学报》发表意见。

  有个性的人
  邹承鲁是有个性、有特色的人。
  他在学术界内部的人事纷争中,有些他对,有些他错,有些谈不上对错。但是那些不是社会上所知道的、有广泛影响的事件。

  有时,一些和他无关的事情,张冠李戴,怪罪到他头上了。如袁隆平没有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有人根据邹当时是生物学部主任委员而认为是邹压制袁。邹虽然是生物学部主任委员,但是他没有参与讨论袁隆平的院士评选。据说袁隆平在科学院评选过程中,主要阻力是农学界,他的讨论没有出过农学组,所以没有到生物学部层面讨论。

  上海生化所的李载平先生,从五十年代起重视核酸研究,是中国较早开始分子生物学的先驱。他没有评上科学院院士,最后是工程院院士。有些人怪罪邹承鲁。据并非邹承鲁学生、而且和两人都熟的人说,压李的人并不是邹,而是上海的科学家。

  在中国文化环境中,邹承鲁为正事提意见,有些人不能区分,用不上台面的事来反击、打压他。邹反对有些人做院士,不一定他都对,可以说有时他不对。但是他有权利以学术理由来辩论。

  邹候选国家最高科学奖的时候,有人用手机送短信说,百岁老人反对。没有直接证据说明是百岁老人反对,还是有人用老人做借口。背后的起因,是邹承鲁在科学界提意见,确实得罪了人。

  百岁老人为中国科学发展起了作用。但是,和他同辈的人,如生理的冯德培、生化的王应睐比,其学术不很突出,可以说水平有相当差距。我第一次到他创立的研究所参观时,被带到成果展览室,看到介绍他做“细胞重建”,就提出这不妥当。我在美国约二十年研究的是神经发育,对早期发育涉猎不少。五十年代,做这方面的尝试是有道理的,但是多少年以后仍然说取得了成就,就不妥当。其实,这不妥当,就包括后人一看就知道“成就”有限。我提这个问题的时候,并不知道邹承鲁因为以前提过类似问题,而因此搞僵了人事关系。这是我们异口同声的一个例子。或许因为时过境迁,我没有受到任何责难,但是当年邹承鲁在他手下工作,就不好受了。当然,我现在这样写下来,也不是幼稚到以为没有人会来责怪我。但是,如果不写出来,不懂发育生物的人,有些可能以为邹承鲁没有缘由地不满他。据说邹承鲁说过他在国内多年研究不多,很少发表论文,这个情况,大家可以查文献,看邹说的对不对,不用其他人说明。

  以学术理由反对邹承鲁得奖是理所应当的。但是企图把其它纷争捅到国家部委的正式讨论,实在是有辱斯文。如果用人事纷争、而不是学术成就本身来讨论诺贝尔奖,不知道有多少人要失去诺贝尔奖。

      
  后记
  在2006年出席著名生化学家邹承鲁先生葬礼之前,我只出席过一次葬礼:那是几年前华盛顿大学同事、美国发育神经生物学之父Victor
Hamburger去世。我觉得他们有一些共同之处,都比较高龄,一生都追求有意义的人生。Hamburger葬礼上,我印象很深的是他的女儿要大家不用悲哀,鼓励大家讲101岁老人的趣事。我认为,83岁高龄邹承鲁先生,有丰富的人生,悼念也可以不仅悲哀。

    
 我以前写过两篇纪念文章,一篇关于神经生理学家冯德培先生,一篇是神经药理学家邹岗先生。悼念冯先生的文章也是我95年以来中文写作的开始。两篇文章都循常规,写可歌可泣部分。我后来记得读过原《自然》主编John
Maddox的一篇书评,他批评书以一边倒的方式描写已故的主角,他认为如果主角有知,都不会同意:太单调乏味了。

    
 所以,我试图换一个写法,这不是说换文字的运用,而是内容。我知道自己中文写作“有特色”,主要是中文运用不规范,有自己翻译自己的痕迹,所以自知文字功底弱,只能祈求内容不同样的弱、至少能诚恳地表达。有些事情,我问过持正反两方面意见的人,不全之处,责任自然还在我自己。

  2007年2月1日洛杉矶至芝加哥途中完成
  2007年4月发表于《科学文化评论》第4第2期38-45页

(XYS200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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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人评北京法院判决肖传国败诉(9篇)

31 05 2007年
法院不裁判学术争议才有学术自由

志灵
《检察日报》2007年05月30日

   
著名自由撰稿人方舟子因在汤姆网谈学术腐败和科学打假问题时,对参选中科院院士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肖传国进行了批评,从而引发了一场备受社会关注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案。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一审驳回了肖传国要求方舟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5月29日《北京晨报》)。

    
法院之所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在于法院认定,在整篇访谈中,方舟子虽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词语,但该用语仅属于一般性过激的言辞,该访谈中并未出现侮辱、诽谤的用语。而在法律上,名誉侵权案件,要么由侮辱言论而起,要么因诽谤用语而生,既然当事人的批评言论并没有达到侮辱或者诽谤的程度,法院自然不会认定名誉侵权。

   
不过,法院从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上入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适用的仅仅是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其实在这一案件的判决背后,还隐藏着一个更宏大的价值判断命题,即作为知名的公众人物,应当对学术批评保持一定的容忍度。这正如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写到的那样,“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也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

   
法院的判决理由也传递出这样的信息,即法院在学术争议面前要保持必要的谦抑性和谨慎性,不对当事人的学术成就进行法律评判。事实上,法院对于此类学术争议关注的焦点只能是,当事人在进行学术争议时,是否恪守了必须尊重对方人格尊严的基本论辩规则,即当事人是否存在由“实际恶意”所主导的侮辱、诽谤用语,而这与其说是学术争议问题,倒不如说是凑巧以学术争议为载体的普通民事纠纷。

    
法院之所以不裁判学术争议,不仅仅因为学术问题属于专业问题,拥有司法裁判权的法官和普通公众一样都是“门外汉”,“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强行介入裁判只会是“致命的自负”;更为关键的是,学术批评的大量存在恰恰是学术繁荣和学术进步最直接的动力。很难想象,在一个批评言论动辄因名誉侵权得咎的学术环境中,学术凭什么进步,恐怕整个学术界都弥漫着歌功颂德之声。在一片歌舞升平之中,学术界非但缺少进步的资本和动力,还会滋生太多的“学术霸权”。

    
学术问题和公共政策一样,向来奉行的是一个简单而朴素的真理——真理不辩不明。而学术辩论能够蔚然成风的一个关键前提就是,学术争辩不会让当事人“因言得咎”。所以说,除非当事人存在侮辱或者诽谤对方的故意,任何的批评言论,哪怕是过激的批评言论,都要被学术自由所蕴涵的巨大的价值理念所包容。当然,这种包容并不能由学术自由自行实现,还需要学术之外的权力,尤其是可以以名誉侵权为由介入学术争议的司法权,对学术争议保持不能而且不愿裁判的谦抑性。

    
完全不用担心司法不裁判学术争议可能导致的“学术混乱”,因为学术自治完全可以在学术的范畴内妥善解决好自身的争议,反倒是司法权的越俎代庖显得不伦不类而且适得其反。另外,任何学术自由之下的学术争议都是有限度的,正如自由和权利不能被滥用一样,一旦学术争议成为人身攻击或者造谣中伤的幌子时,法院当然有权以名誉侵权为由进行司法裁判,但显然的是,法院裁判的并非真正的学术争议。

(XYS20070531)

候选院士状告方舟子败诉的启示

魏文彪
2007年05月30日北京青年报

  著名自由撰稿人方舟子因在汤姆网谈学术腐败和科学打假问题时,对参选中科院院士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肖传国进行了批评,从而引发了一场备受社会关注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5月28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驳回了肖传国要求方舟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为“在汤姆网有关学术打假的访谈节目中,方舟子虽然使用了诸如‘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词语,但该种用语仅属于一般性过激言辞,访谈中并未出现侮辱、诽谤用语。”(5月29日《北京晨报》)

  法院的这一判词给人以这样的启示,即在对人物进行评价或舆论监督过程中,难免会夹带一些带有主观性的用语,也可能会令被评价或监督者感到刺耳,但只要没到足以损伤其人格尊严的程度,就不应当被判定侵权、追究法律责任,否则正常的人物评价与舆论监督工作就会无法开展。

  法院还认为,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尽管“名人也是人”,但是公众人物具有一般人所没有的社会影响力,如果奢求与普通人相等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则社会对他们的监督工作就可能很难进行,甚至可能使得他们因此而逃脱社会的监督,所以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应该有所受限,这是社会对公众人物进行舆论监督的必要条件。其实,在西方一些国家比如美国,公众人物主张名誉权还受到被告须有“主观恶意”条件的制约,而且证明被告有“主观恶意”,还须由原告负责举证,否则即可能败诉。

  除在不同领域存在一定影响的公众人物之外,政府官员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同样应当适度受限。民众与新闻媒体对其进行监督乃至于批评,也是防止权力被滥用之所必需。肖传国状告方舟子一案的判词,其实也适用于类似的政府官员诉民众与媒体正常监督侵权的案件。近来少数政府官员将正常开展监督及反映情况的公民及媒体诉诸公堂,却得到了当地司法机关的支持,这显然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不利于正常舆论监督的开展,不利于制约官员权力氛围与力量的形成。

  对于公民批评公众人物与政府官员以及新闻媒体进行正常舆论监督的权利,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应当发挥根本性的保障作用,只有法律与司法机关能做公众与媒体正常监督活动的坚强后盾,积极而有益的社会监督才能成为制约权力与名气滥用的不可忽视的力量,社会公平与正义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呵护。这是肖传国状告方舟子败诉给人们最大的启示和借鉴。

(XYS20070531)

  北京一中院对肖诉方案的判决意义重大深远

  陶世龙

  从中国法院网讯得悉,
5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肖传国要求方舟子、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肖传国起诉方舟子侵犯了他名誉,涉讼已久,本来是私人间的民事纠纷,但甚为海内外关注。因为它涉及到两个有普遍意义的原则问题。

  一是学术上是非的辨别和水平高低的评价,是否该由法院来处理。

  二是作为新闻报道或公民相互指责的言论,构成侵犯名誉的边界在何处。

  虽然公认学术争端应由学界自己去解决,或者如俗话所说笔墨官司笔墨打,但这类案件也已不止一次发生。因文字中被认为有诽谤之处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者相当多,被告主要是记者和作家,而且通常是败诉。原告多为有权有钱者,而被告一方多处于弱势,应是个重要原因。特别是有人发动恶讼居然得手后,更使新闻出版从业人员如履薄冰,惟恐有失,谨小慎微,舆论监督的作用大受削弱。

  现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一审判决,把这两个问题都明确了。

  “一中院认为,‘肖氏反射弧’作为一种治疗方法的提法有据可查,对肖传国的‘反射弧’相关理论提出异议在学术上是允许的,该种理论在业界被认可的程度为纯学术探讨与争论问题,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

  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本是学界的共识,现在由北京一中院从法理上明确,有此案例,将大大有利于学界建立正常的秩序。盖学术争论可以使双方都能得到提高,推动学术的发展,而如打官司,为了自己胜诉,也会去深文周纳,在语言文字上下工夫,悖离科学是事实之学,何能进步。

  再是不仅讲了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的一面,而且强调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亦为法律所保护。特别指出,“对于公众人物公开进行否定性评价,属于正当的批评及争鸣范畴。无论批评或争鸣的观点是否成立,即是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均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就批评或争鸣文章使用的言辞而言,过激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这就使处于弱势的公民得到说话的权利。

  何为法律许可的范围,在判决书中,对被告使用词语的性质也作了评判,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的依据。

  在我国尚无新闻法的情况下,本案作为实例和法官的阐释,将能使公民特别是新闻工作者言论自由和监督作用有所保障。在当前各种不正之风盛行,贪污、腐败、渎职等行为还在层出不穷的现实条件下,尤有积极意义。当然这是一审,原告还会上诉,但无论具体结果如何,如有差别只能是在法官掌握的尺度上,而原则是无从改变的。因此我要说这次判决意义重大深远。

  2007年5月30日于加拿大之Fredericton.

(XYS20070531)

  方舟子的打假人生以及科学和人类价值

  王鸿飞的博客

  Win some, lose some,这正是方舟子的打假人生。
  作为温和道义派,我对今天看到的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肖传国诉方舟子侵权案“并未构成诽谤”的新闻感到很高兴。

  法院的结论是:
  “方舟子虽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词语,但该用语仅属于一般性过激的言辞,该访谈中并未出现侮辱、诽谤的用语。同时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亦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据此,作出了驳回肖传国诉求的一审判决。”

  报道详情请见中国法院网链接: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705/28/248607.shtml
  法院驳回此案意义非凡
  此案意义非凡,不是因为方舟子赢了,肖传国教授输了,而是因为法院决定驳回此案非常明智。

  如果让这种对方舟子在某个媒体上的公开个人言论的诉讼扩展下去,那么所有的报纸、杂志、电视和网络媒体都尽快关门算了。这个判决表明,法院明白,起码北京的这个法院明白,保障正常的个人和媒体上的公众舆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性。所有的报纸、杂志、电视和网络媒体都应该对这个判决感到满意,因为他们是以报道和维护公众舆论为生的。

  这个判决也会鞭策方舟子将来更好地选择他的言辞和方式,建设性地将打假和维护学术公义的事业继续进行下去。有这样不是一边倒的判决,大家干嘛要担心方舟子会打假过度,误伤及好人。其实有时候误伤几个好人也是正常的,至少我个人不在乎被误伤几下。愿意“诽谤”我的人去“诽谤”就好了,我相信我的同事、朋友乃至公众的基本判断力和常识。

  给肖传国教授的忠告
  作为一个旁观者,这里冒昧给肖传国教授及其支持者一点忠告。反正也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肖传国教授可能真认为方舟子公开的个人言论影响了他当选中科院院士。按照常识我们应该知道这肯定是难以成立的,因为被方舟子批评和“揭露”过而一开始没有当上院士,后来又当选上院士的人又不是没有过。可见方舟子的批评对是否选上院士本来就没有那么大的作用。肖教授最明智的选择是对方舟子的批评有则改之,无责加勉,继续做为人民服务的白衣天使,否则大家会认为他真可能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如果他坚持认为是方舟子影响了他当选院士,他其实是不相信他申请院士的那个学部的所有院士的起码判断水平,如果真是这样,难道还不说明他自己判断力可能有问题?

  要想当院士,对现有的院士行事的原则要有点起码的信心才对。如果以为现有的院士大部分都是没有判断力的傻瓜,还混进去当院士干什么?

  我的一位老师,几次都差一点选上中国科学院院士。前几天聊天时他还给我说,他觉得自己没选上院士也属自然,因为很多原因,自己本来就是可上可下的。但无论如何,他对学术界同行对他学术和为人的基本认可感到满意。在某种程度上别人可能认为这只是他给自己找的一种自我安慰。

  不过有些人连这点安慰都得不到,是不是太惨了点?
  为什么要害怕方舟子?
  科学的价值在于促进人类的普遍价值。
  最近有好几本书在给Newton的对手Robert
Hooke翻案。其中最近的一本是Lisa Jardine的The Curious Life of Robert
Hooke:The Man Who Measured London,出版于2003年。
  该书在Amazon上的链接:http://www.amazon.com/Curious-Life-Robert-Hooke-Measured/dp/006053897X

  Lisa Jardine(1944- )是Jacob Bronowski的女儿。Jacob
Bronowski(1908-1974)才是真正的科学文化人,他的著作已经影响了几代人,包括Science
and Human Value,以及1973年BBC的电视系列节目The Ascent of
Man。他的女儿Lisa女承父业,是伦敦大学Queen
mary学院的文艺复兴研究的教授,颇有影响的科学人文学者。
  Lisa
Jardine的网页:http://www.livesandletters.ac.uk/contacts/lisa.html

  Wiki上关于Jacob
Bronowski的介绍:http://en.wikipedia.org/wiki/Jacob_Bronowski
  YouTube上Jacob Bronowski的电视节目The Ascent of Man片断:
  http://www.youtube.com/watch?v=8mIfatdNqBA
  http://www.youtube.com/watch?v=C2p9By0qXms
  Lisa在这本著作中力图恢复历史上Robert
Hooke作为科学家,皇家学会的早期守护者,引力理论的早期研究者和London城的建设者的历史地位。她还不遗余力地找到了据信是唯一现存的一幅Robert
Hooke画像。
  虽然Hooke死后被Newton及其支持者有意无意地压制,以至于Newton的光辉曾经掩盖了Hooke的成就长达近三百年之久,但是作为真正的科学家和促进人类文明的重要贡献者,历史还是要出来为他主持公道。

  所以,为什么要害怕方舟子呢?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sciencenet.cn/blog/user_content.aspx?id=2535

(XYS20070531)

我倒是希望肖传国上诉

者耘

  方舟子终于赢了一场官司,支持方舟子的读者自然觉得高兴,甚至有一种“幸福
感”。方舟子打假的官司已经不再是“他们之间的私人恩怨”,演变成了学术腐败和
反学术腐败之争。而方舟子和西安翻译学院的官司,也变成虚假宣传和反虚假宣传
两个阵营的对抗。
  有意思的是,肖传国究竟有没有学术腐败或学术不良行为?西安翻译学院有哪些虚
假宣传?至今没有对口的权威部门进行签定,而是去找了法官。更有意思的是,西
安和武汉的法官“依法管天下事”,基本上是在玩文字游戏,比如帮助学术届对“国
际期刊”进行重新定义,或者是“五十州教育联盟存在,所以宣传就不是虚假的”,
类似于“白马非马”的文字逻辑游戏。同在共和国的蓝天下,是西安和武汉的法官努
力维护民办教育的地位和学术尊严,还是北京的法官保护言论和新闻监督自由。何
不让民众做一次听审团,对人民的法官做出的判断进行评判。
  在学术和教育领域,很少有案件如此引发关注。因此,不妨把“方肖案件”、“西翻
案件”当作一个试金石。面对可能有些偏激但仍在合理范畴内的抨击和批评,决策
者们和学术届精英是否能够容忍并善纳谏言?面对铺天盖地的虚假宣传和不实之
辞,决策者和民众能否明明白白?新语丝的批评是必要的社会监督还是破坏和谐社
会的建设?我们不必为西安和武汉地区法官一些莫名其妙的判词而愤怒,我们欣慰
于北京法官的宣判但不必兴奋。关键是,他们当中谁是大多数?决策者、法律、学
术同仁、民众、新闻媒体的主流站在哪里?目前比分2:1,方舟子暂时落后。所以
肖传国还必须上诉。
  这些有趣的案件似乎重演了国人近百年的心路旅程。曾经国在山河破,烙下了“崇
洋媚外”的病根(对丁西安翻译学院来说,五十州教育联盟的排名比教育部发言人
的答记者问重要);曾经“放过卫星”(想想“东方哈佛”);曾经文攻武斗(看一下
丁祖怡的博客、西译风采的网站和肖传国的公开信);……..
  这一场戏已然开幕,何不继续演完?肖传国还在申报中科院院士、西翻仍在努力创
建“东方哈佛”、决策者在沉默、新闻媒体在观望、更多的看客漠然……..

(XYS20070531)

  “看”这几场官司

  黔中盐

  读新语丝,看打官司,也是幸事;读判决书文本,界定相关名词,也是学习;作者剽窃皆人指责,法官乱抄成了文书,也是奇闻。这是近些时看新语丝的体会。说一说这几场官司吧。

  1.   
首开场的可能是候选院士了。读了这个判决文书,解决了困扰我几十年的关于“国际期刊”和“国际大奖”的定义,真的感谢武汉的诸级法院,为全中国的学术界用法律程序规定了什么叫做国际学术期刊。现在我才知道原来我的数十篇文章都是国际期刊!!!方舟子为什么败诉了?因为他不知道什么叫“国际期刊”!,也不懂得什么是“国际大奖”!通过这场官司,如果可能望方舟子尽可能搞懂这些相关定义!

  2.   
接着应该是“八卦宇宙”论了。法院界定了全国国人用词的定义。方舟子等为什么败诉了?因为他不懂“八卦宇宙”,不知道科学是“相对的”,不知道有些词该用还是不该用,所以,我劝告方舟子,如果有人或者媒体找你讲演或者什么的,把你要讲的用词先送到该法院备案并以法律判决文书的形式,这样你就按文本照宣,不会再有官司了。

  3.   
接下来是美国“五十州”“最受尊敬”的民办大学了。方舟子等为什么败诉了?因为他不知道小人“什么都可以做出来”!中国最著名的大学校长之一是需要拿人家的屁股当自己的脸的,这点小把戏谁让你方舟子说出来了?假新闻也好,广告也好,又没有让你掏钱,你起什么哄?实际上方舟子根本不需要应诉,要告让他告教育部去或新华社!

  4.   
最近的这场官司,我看不是方舟子胜诉了,是法官“懒得”和“不负责任”!北京一中院的法官本应该学习一下武汉、西安的法官,但是他们就是合理运用法律,“不负责任”的一推了事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敢肯定,这样的法官在武汉和西安肯定吃不开!

  柳暗花明又一村,本人历来不认为舆论监督的决定性作用,有作用,但不大。武汉西安的法官没有受舆论的监督?为什么还是“歪嘴和尚”?方舟子用互联网资料不是可靠证据,为什么肖也是互联网资料就可以打赢官司?而且是双赢(一审、二审,不是双方)!西安法院不受舆论监督?为什么不敢审教育部和新华社!为什么不去落实“五十州”存在与性质?为什么葫芦僧判葫芦案?北京一中院的判决书是法官素质的真正体现,光明正大的法律体现,也是和谐社会的真正体现!

(XYS20070531)

  终于看到了公正的判决

  周光达
  (zhouguangda.tianyablog.com)

  一
  昨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对肖传国状告方舟子(方是民)名誉侵权案进行宣判,判决方舟子并未侵权。判决书称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同时,公民的言论自由亦为法律所保护,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亦不受法律追究。对于公众人物公开进行否定性评价,属于正当的批评及争鸣范畴。无论批评或争鸣的观点是否成立,均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就批评或争鸣文章使用的言辞而言,过激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

  关于肖传国的职业身份问题,法院认为方是民对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所提质疑仅为是否为美国全职教授,故该种质疑不论是否准确,均不会对肖传国的名誉构成损害。

  另外方是民就肖传国是否符合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当选标准的认识,因评选标准的制定归属有关部门,方是民并非评选委员会成员,其看法仅属个人看法,属正当的言论范围。宣判书认为论文数量与质量只关乎学术水准问题,由此产生的争论应在学术范围内澄清。方是民就肖传国的学术论文的数量及质量表示了质疑。特别是对其发表论文的质量表现出了明显的不屑,且用语刻薄,但其用语仍不属污辱、诽谤之范围。

  关于对“肖氏反射弧”,法院认为对肖传国的“反射弧”相关理论提出异议在学术上是允许的。该种理论在业界被认可的程度为纯学术探讨与争论问题,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

  法院认为,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亦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法院驳回肖传国的上诉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已由肖传国负担。

  二
  方舟子在武汉和西安连遭枉法错判之后,我们终于在北京看到了公正的判决。其意义远超过宣判本身。它在当今法学界和学术界可以说起到了拨乱反正的作用。

  细想想,那一两个匿名的、躲在阴暗角落里只会漫骂和动不动就会给别人上纲上线的丁西翻们,你们既然如此,又有什么资格来评论别人的名誉权受没受到侵害。现在都不敢公开自己的真名,当正义清算你们的时候,恐怕早已溜之大吉了吧。我是从你们才知道西翻的,才知道西翻是个“著名的大学”,有个“著名的校长”,还有那个一想就让我起鸡皮疙瘩的“东方哈佛”。同样作为公众人物,这回该是“著名的校长”认真反省一下的时候了。

  相比之下,我倒觉得肖传国还算一条汉子,起码他敢作敢当。我曾说过,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法律的腐败害了他。海内外知识分子的公开信是一付清醒剂。现在,公正的判决对肖传国更是一付良药。你不也表示过支持方舟子的学术打假吗?好了,不要再上诉了。聪明的人决不老是重复地犯着同一个错误。回到科研和临床中去吧,埋头若干年,等待着你的好消息。我一直在想,方舟子反对学术腐败功劳挺大,会不会自满呢?会不会遭捧杀?面对各种挫折和攻击,会不会被击垮呢?他一再表示,学术打假,有打错的就立即纠正。官司缠身,他依然从容地写科普文章,发表著作,主持网站,参加反对伪科学的辩论,继续反对学术腐败。支持方舟子的海内外知识分子都感到欣慰。反对学术腐败的斗争不管以后会有多么曲折,但我们已经看到了光明。

  本案并非复杂的案例,武汉和西安的法院在进行错判的时候,考虑没考虑它对法学界、学术界乃至整个社会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及后果?难道枉法办案就是你们的职业道德?在面对连续错判的案例而学界普遍失语的时候,16位香港人大代表提出:建议科学诉讼须听专家意见。这可以有效抵制科学诉讼中的枉法办案。

  看来,牛不是吹的。还是香港人大代表的水平高啊。

(XYS20070531)

  方诉野鹤案VS肖诉方案

  作者:苏西坡

  象某些人那样,俺也把方舟子在北京中院两个官司作个比较。两个官司的起因都是负面言论。

  野鹤说方舟子的话:
  “假洋鬼子”、“洋奴气十足”、“挂羊头卖狗肉式地乘火打劫”、

  “造反派阴魂不散、权势情节沉渣泛起”、
  “江湖骗子”、“丧失理性、为辩而辩的偏执狂”、“如丧考妣”、

  “丧失理性、逮谁咬谁”、“胡搅蛮缠”、“丧失理智”、
  “死不认帐、恐吓谩骂”、“简直到了无耻的地步”、
  “纠缠扭曲的无赖相”
  方舟子说肖传国的话:
  “学术材料有很多问题,至少是有夸大的嫌疑。”
  “论文,数量少得可怜”,“里面有问题,比如冒充论文的问题”

  “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
  鲜明对比。前者是谩骂,是侮辱人格。后者是质疑,是陈述观点。方舟子两个官司都赢了不是很正常吗?

  俺一直认为,这类名誉权案子,只要被告的言论“可能”是根据当时对被告available的信息正常演绎得来,原告就不应胜诉。要想否定这个“可能”对原告来说是很难的,所以原告胜诉门坎很高。

  方舟子说肖传国的话都有具体的信息出处,这些根据已提交给了法庭。即使肖传国事后补充更多信息证明方舟子所述不够准确也不应影响官司结果。

  相反,野鹤说方舟子的话大都是无法提供任何出处的大批判用语,显然是被告自己造的,只能被告自己承担责任。

  法官的唯一职责是解释法律。不是生活中什么事都需要法律裁判。当看到一个案子涉及学术内容,又明显有人各执一词时,就应避免过度介入。方说肖的那些话属于这种情况。野鹤说方舟子的那些话则不属于这种情况。北京法官的简明态度看上去很专业。而成都那个法官把自己的“思想”写一篇中学生式的散文是可笑的。

(XYS20070531)

  法院之间涉及某案件的公函是向当事人公开的

  作者:天地良心

  新语丝公布的北京市一中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的后边附上了案件由西城区法院移送过来的移转函,被丁某人的博客反复指控为这是法院枉法的证据,它认为这是内部秘密文件,你方舟子怎么搞到的,其中肯定有鬼。这种毫无依据的乱咬一气、曲解法律的做法是这些人的一贯做法,本来不值得一驳;但今天它在一篇文章中说连武汉法院的法官们都注意到这个事件了,我就奇怪了:你是法官,难道你不知道法院之间涉及某案件的公函是向当事人公开的吗?!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法院必须主动交给当事人的。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调取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括:涉及案件的有关鉴定,勘验结果,法院间的公函,法官对事务性问题的决定,当事人的诉讼文书,法庭记录……

  也就是说,肖教授在庭上讲了什么话,证据内容是什么,在庭上提了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而受到法庭拒绝等事项,方舟子的律师都可以一并从法院的记录上调取获得,更何况一份本来就对公众公开的公文?!方舟子拿到这份公函,你肖教授也可以让律师去拿呀,这可是“内部文件”,值钱得很,不拿不就亏了吗?

  法院间为解决某一案件的公函其实不光是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调取,法院也可以主动公布。在此,我就向肖教授和丁尊敬们免费送一批在网上可以找到的“机密”“内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业干及第三人深华工贸总公司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增城县支行银行存款纠纷案应中止诉讼并将陈玉中等人诈骗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查处问题的函》(1992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市芳村区工业供销公司诉铁道部第二勘测设计院华美商业公司购销煤炭合同纠纷案应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的函》(1991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购销不合格稻种合同纠纷请示问题的答复》(1992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湖北省沙市电冰箱总厂与广东省汕尾市物资总公司物资串换合同纠纷案和广东粤海双方为共同被告的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管辖权争议问题的复函》(1991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购销三条乳胶生产线合同纠纷案请示的答复》(199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期折抵问题给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子义院长的复函》(1960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2006年3月1日,[2005]民四他字第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2006年1月24日
[2005] 民四他宇第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复函》(2006年1月23日
[2005]民四他字第4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2005]民四他字第5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的复函》(2005年12月1日
[2005]民四他字第5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关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变更问题的复函》(2005年8月3日
法函[2005]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执行深圳市“洪湖大厦”发生争议案的复函》(20O2年10月8日
(200①)执协字第50号)
  看清楚了,有的公函就是湖北省高院和陕西省高院公布的。先提供这么多,不知道够不够?

(XYS20070531)

 



“风水大师”成了谣言大师

30 05 2007年
   
看了“风水大师”王济权在其博客和几个网站上刊登的这篇文章,不由又对“风水大师”增添了几分敬畏。常人造谣,往往用化名,这样万一被揭穿,也能保住一张脸皮。或者等时隔多日大家记忆模糊了再来造,才容易蒙混过去。像这样才隔了几天,就敢以真实身份真实姓名出来散布谣言的,倒是罕见得很,可见“风水大师”万不可以常人视之。幸好司马南并非只身前往,还有我自始至终陪伴,又幸好在获悉揭露录制取消后我们还去找南京电视台的领导“兴师问罪”,有多人在场,否则这出“风水大师”背后作梗封杀的节目录制,竟成了司马南临阵脱逃,岂不是被人涮了还要替人买单呢?“许雪儿”的名字,是我们回京后才从搜房网的报道知道的,我们在南京时只被告知对手是南京大学国学院的副教授,似乎并非这位号称“历经3000场的魔鬼教练”,网上搜索,并没有找出几个与这位“魔鬼教练”有关的网页,可以说是无名小卒,还能吓得住司马大侠?王济权自称“师承皇极风水一代宗师易缘先生为师”(“师承……为师”,这位中国国学研究所研究员的文字功力果然不凡),不知又师承了哪个谣言一代宗师为师?“现为北京大学房产中心风水客座教授,北大资源学院房产策划易经教授”,莫非北京大学还有谣言教授?这倒是一项宝贵的“资源”。

附:
司马南与许雪儿南京电视台辩风水是迷信还是科学

作者:王济权
http://blog.focus.cn/group/blogforum_detail.php?blog_id=2189471&msg_id=84692671

 
南京电视台原定于2007年5月25日,由许雪儿和司马南在南京电视台就”风水是迷信还是科学”共同讨论。

 
司马南下榻南京后,随意一问对手资料,乃亚洲特训专家历经3000场的魔鬼教练,因时事对己不利,思后提出有要事回京,本次活动取消。故本次活动不战而胜,大快人心也!

 
我曾亲自对许雪儿讲过:1、我们可以现场为嘉宾断风水,让所有嘉宾证实风水是迷信还是科学,事实胜于雄辩;2、完全按我们的要求设计建造一处房子,司马南如果敢入住一年以上,而安然无恙的话,我们就承认风水是迷信

王济权简介:
师承皇极风水一代宗师易缘先生为师,并成为入室弟子,深得真传。
现为北京大学房产中心风水客座教授,北大资源学院房产策划易经教授,中国建筑风水应用研究院副院长,香港古皇极堪舆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国学院易经风水教授,中国国学研究所易学研究员,中国张良学会副秘书长,新加坡易经学院风水首席主讲师,并同时担任国内外多家房地产公司的长期顾问。多次应邀参加国际性易学交流大会并发表独到讲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