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翻译学院案:民事再审申请书

8 06 2007年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方是民,笔名方舟子

  被申请人:西安翻译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丁祖诒,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丁祖诒,男,193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翻译学院院长,住该院。

  原审被告:北京科技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赵颖华,该社总编辑。

  申请人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二终字34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特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请求法院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二终字346号民事判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涉案文章《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中的关键内容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即二文章内容有权威消息来源,依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不构成侵权。

  (一)教育部新闻发布会文字稿相关原文是:“最近媒体十分关注涉及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问题,在这里我做正式澄清。在澄清之前我有一个道理,先给大家说一下。我们认为教育政策、教育方针涉及千家万户,涉及老百姓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真诚的希望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要从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出发,讲良心、讲责任、讲奉献,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我们媒体从业人员,更要讲良心、讲责任,因为我们媒体的声音范围之大、之广,不是一个点,是一个面,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浅而言之,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路沦丧的行为。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第一,关于美国最大远程教育网的问题。……第二,关于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和有媒体报道一笔助学贷款盖了70个章,这两个问题。有媒体最近报道,中国西安翻译学院在《美国洛杉矶时报》举行的中国大学排行榜上,被排名第10位。据了解,《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刊登的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五十洲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该报对中方有关人士表示,广告只是一则付费广告,绝非新闻报道。如果有人利用《洛杉矶时报》进行歪曲宣传,该报将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责任。这里我们就上述情况向各位做一介绍,以示澄清”……

  从以上可见,在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代表中国官方澄清了如下两个事实:

  (1)《洛杉矶时报》中有关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的信息,是一则自费广告。

  (2)所谓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

  而且,新闻发言人还对“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的行为,提出了严肃的批评;将该行为斥责为:“浅而言之,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很明显,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中新闻发言人的言论是教育部依职权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新闻发言人言论是官方言论,系权威消息来源。

  二审法院总结的争议焦点是:“1、美国《洛杉矶时报》上的文章是否自费广告;2、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否存在……”
。尽管已有教育部官方言论对此作出回答,涉案文章系依据该权威消息来源而作,但是,一、二审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

  二.二审虽然判定“方是民对其报社记者撰写的第二篇文章(《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不承担法律责任理由成立”,但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西安翻译学院经济损失十五万元”、“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丁祖诒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如此判决,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且明显自相矛盾!

  (一)显然,文责自负,方是民仅对自己写作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负责,不对《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负责;而北京科技报社对本报记者采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负责,并对在《北京科技报》上刊发以上二文章负责。

  (二)而“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的判决,显然是让方是民对《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负责。

  (三)如果说“方是民对其报社记者撰写的第二篇文章不承担法律责任”,一、二审判决没有让方是民对《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承担责任,则意味着北京科技报社对《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不承担责任,但这又与判决书的其它判定不符……

  总之,二审判决明显自相矛盾。

  三.判决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支付高额赔款,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一)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为支持其“经济损失”的存在而提交了大量广告费、宣传费发票;但是,它们没有提交与广告费相关的广告、与宣传费相关的文稿。也就是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提交的广告费、宣传费发票与本案有什么关联。

  总之,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诉称“在各大媒体消除影响花费了大量的费用”,没有事实依据。

  (二)西安翻译学院诉称“为此不得不及时挽回损失”,但是,其欲挽回的“损失”,并不受法律保护。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所以,西安翻译学院作为民办教育机构,是非营利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活动;本案是名誉权纠纷案件,西安翻译学院不应存在任何招生营利,不应存在财产性质的“损失”(为主张合法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诉讼费用、交通费用除外)。

  (三)法院认定招生广告等广告费、宣传费是判案依据,则意味着自吹自擂的宣传可以挽回一个单位的所谓“名誉”。如此逻辑,等于认可“谎话重复一万遍就是真理”。

  (四)法院认定“宣传费”是判案依据之一,则意味着有偿新闻不仅存在而且合法。如此判决,明显在与《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相悖。

  总之,一、二审判决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四.一、二审判决故意歪曲申请人的观点,且在判决书中故意将两处英文写错。

  (一)二审判称:“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在其撰写刊载的两篇文章中均称,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不存在这样一个组织,却又分别在一、二审庭审及所提交的证据中承认和证明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2004年5月26日注册成立的公司”,而事实是:

  1.《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文中清楚写的是“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乃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即“子虚乌有”系引自教育部发言人言论。

  《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文中提到“子虚乌有”,是因为转述、介绍方是民的以上文章内容。

  2.给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颁发“荣誉”的是“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此处“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见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证据四),而不是“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此处“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

  3.申请人在一、二审庭审及所提交的证据中承认和证明的是商业机构“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注意:此处“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

  4.不仅是申请人,即便是被申请人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也没有在一、二审庭审及所提交的证据中承认和证明“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此处“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存在。

  5.申请人一审证据九即加利福尼亚商业网站对“HIGHER 
EDUCATION 
UNION”的检索结果显示没有“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此处“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而仅仅有“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此处“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这商业机构的存在。

  (二)二审判决书第九页第六行中的“FIFTY 
STATE”和第十页中的“FIFTY 
STATE”,两处“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是错误的。该两处“FIFTY”与“STATE”间应当没有空格,即:“北京科技报社认为”的是:名为“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的商业机构是“一家由一位华人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的个人公司”、“网络查询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出具的文件均显示”上述内容。

  就“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与“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
的区别,申请人在《民事上诉状》和庭审中多次提及,但法院对此视而不见,故意混淆两概念。

  可见,二审为了袒护本地当事人,而在判决书中故意将两处英文写错,以此偷换概念、捏造事实、歪曲外地当事人意见,明显是枉法裁判。

  五.“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理由成立”、存在“不良影响”等判定,没有事实依据。

  涉案文章致力于向公众传达真相,有力地抨击了境外商业机构以敛财为目的的评比、评奖活动,有力地遏止了境内机构、媒体不负责任的虚假宣传或错误报道行为,造成了良好的社会影响,而决不是对社会有“不良影响”。

  一审之所以作出涉案文章造成“不良影响”的判定、二审维持原判,只能说明作出该枉法判决的法院的天平是倾斜的,它们仅仅站在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一方,它们不是中立立场,它们更没有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们认为,涉案文章对社会公众,是有益而非“不良”;法院所说的“不良影响”,是基于西安市法院狭隘的地方保护而产生的,而绝对不能代表人民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一、二审判决还存在其他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问题。

  错误包括:

  (一)将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这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列为共同原告。

  (二)将涉案文章中对“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虚假宣传的批评,认定为对“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的批评。

  理由:一个“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将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然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的人,难道不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吗?若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承认是它们“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则它们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但是,因为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否认其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广告,所以,我方现在不能给予它们“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评价。而之前我方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评价也仅仅是针对文章中的“有人”。

  (三)大言不惭地判定:新闻发言人的讲话“并未明确指出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

  如此判定不仅无视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的批评言论,而且违反常识。

  理由: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中若不是对“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的宣传事件提出批评,那为什么该文字会放在“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第一……第二,”之后?而“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之前,显然是新闻发言人代表官方发出的批评、谴责;况且,二审判决也认定:“‘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所指向的群体是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和媒体从业人员”。

  (四)适用证据规则。

  例如:申请人称排行榜信息是广告的证据之一为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的有关言论,而在一、二审中被申请人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排行榜不是广告而是新闻报道。

  而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被申请人主张相关信息为新闻报道,则被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特别是在申请人已经举证的情况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而《洛杉矶时报》相关文字没有编辑记者名字,虽然提及十个学校但却仅介绍“西安翻译学院”,相关文字虽提及十个学校十个校长但却仅仅配有一张突现“西安翻译学院”的照片,且该唯一图片显示有两人在“西安翻译学院”大牌匾前握手似乎正在“颁奖”。从上述事实可推论被申请人肯定与洛杉矶时报或(目前查无下落的)“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有所联络,因此,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负有证明《洛杉矶时报》相关文字是“新闻报道”的举证责任。而在其不举证的情况下,则法院应当确认申请人证据的证明力。

  显然,一、二审法院均没有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更没有遵循法官应有的基本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作出正确判断。

  (五)混同概念。

  被申请人和一、二审法院一直将“子虚乌有”一词刻意混淆等同于“不存在”。

  实际上,用“子虚乌有”来描述所谓“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再恰当不过。一方面,虽然“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被牵强翻译为“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存在”于加利福尼亚商业网站数据库(加州公司注册数据库)中,但却在其注册地址找不到,完成排名大业后就人去楼空;它是在加州注册的赢利性商业公司,不是非赢利性民间机构,更不是有资格进行教育排名的机构,因此从本质上说是虚假的,完全可以称之为“子虚乌有”。另一方面,实际为被申请人颁发“荣誉”、在被申请人持有相关文件和《洛杉矶时报》排名广告上落款的“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亦被译为“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则根本“不存在”,因此更可以称之为“子虚乌有”。总之,申请人当然可以认为:根本没有这样(名为“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且有资格进行教育排名的)一个组织。

  ……

  综上所述,西安一、二审法院故意歪曲我方当事人意见、强词夺理、枉法裁判。网民对该判决评论道:“这种公然袒护欺诈行为的判决,不是无知,是无耻,不是失职,是渎职”、“指鹿为马,公然颠倒黑白”、“低劣的法律思辨”、“只要不是‘超级的弱智’都能看到,这个判决,无论主观意图如何,客观上只能使本来对揭露社会丑恶现象已感到困难重重的媒体,更加困难;本来就担着风险的记者,更要噤声”…………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无视教育部官方言论,更扼杀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及新闻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权,判决结果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若不及时纠正该错误判决,势必将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败坏中国司法审判的国际声誉。望高级法院维护法律之尊严、昭显公平正义、秉公审理,支持我方的再审请求。

  再审证据和证据来源:

  (2007)京证经字第13349号公证书,来源于北京市公证处,证明事项:加利福尼亚商业网站(ss.ca.gov 
州务卿确认的加州公司注册数据库)中没有“U.S.A.
FIFTY  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FIFTY与STATE间有空格)的记录,而仅仅有“U.S.A.
FIFTYSTATE  HIGHER EDUCATION
UNION”(FIFTY与STATE间没有空格)的记录,且该机构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已暂停营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方是民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肖传国诉方舟子 一案两种判决

6 06 2007年
肖传国诉方舟子 一案两种判决2007-6-5天府早报
肖传国诉方舟子和TOM名誉侵权案件,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肖传国诉方舟子名誉侵权案,从武汉打到北京,而两地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科学打假,揭发学术不端行为引起的名誉权益纠纷案,不同地域的法院不同的判决,一片哗然之后,也引起了新的思考:学术界的争论与分歧,法院如何明辨是非?

北京第一中院:被告胜诉
作为知名教授,应接受质疑

北京的这次诉讼,是肖传国教授于去年11月在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名誉权案件,该诉状中要求法院判令方舟子和TOM网站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
10万元,及“同时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交通等必要的诉讼费用”。由于案件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而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又无知识产权审理的权限,因此将此案移送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方舟子按:此说有误,北京西城区法院是因为我为旅美华侨,而且该案有重大社会影响,才根据有关规定移送一中院的。】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之后,2007年4月20日开庭审理,5月28日上午作出了一审判决。昨日下午,在方舟子传来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写道:在整篇访谈中,方是民(方舟子)虽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词语,但该用语仅属于一般性过激的言辞,该访谈中并未出现侮辱、诽谤的词语。同时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亦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肖传国要求方是民、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武汉中级法院:原告胜诉
查不到名字,不等于没获奖

对于对方的“执着”,方舟子用“几次上诉都是类似案情,明显是恶意诉讼”来作为回应。接受记者采访时,方舟子表示:武汉已有一次终审判他败诉,另三起由武汉同一法院审,结果可预料,应诉没有意思。

2006年7月20日,武汉江汉区法院对第一个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以“国内期刊也属于国际期刊”、“在获奖名单上查不到名字不等于没有获奖”等理由判决肖胜诉,判决方舟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协和医大出版社赔偿1万元。方舟子不服提起上诉,武汉中级法院在2007年2月27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同样名誉权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对‘肖氏反射弧’评论的定性:这种理论在业界被认可的程度为纯学术探讨与争论问题,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法院驳回其对方舟子和TOM网全部诉讼请求。

“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上的这句话,正是之前学术界名誉侵权案的纠结焦点。

“武汉终审判决后,国内外学界争议四起。”在肖传国起诉的案件中,方舟子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彭剑律师认为:方舟子的名誉侵权案一直备受关注,除了与方舟子“打假名人”身份有关,反复不同的审判结果,也引发了思考:学术界的争鸣,法院能否公正?

马拉松似诉讼 学术质疑!名誉侵权?

“学术打假斗士”方舟子在网上发表文章,质疑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教授、“准院士”肖传国学术造假,备受媒体和学术界关注。

2005年9月14日,方舟子在搜狐健康频道在线谈《生物医学的规范》(由中国协和医大出版社组织),指出所谓“肖氏反射弧”并没有得到国际公认。21
日,方舟子在《北京科技报》发表《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对肖的简历提出质疑,指出肖20多年来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仅有4篇,他罗列的“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其实一个是很容易获得的会议摘要“竞赛奖”,另一个则在获奖名单中找不到其名字,国际上并无“肖氏反射弧”这一说法。

为此肖传国在2005年10日8日在武汉江汉区法院提起两个诉讼,第一个状告中国协和医大出版社和方舟子,第二个状告《北京科技报》、《北京青年报》和方舟子损害其名誉权。

后来又为类似的案情,在北京西城区法院状告对方舟子做在线访谈的TOM和方舟子本人,在武汉江汉区法院状告人民网和方舟子,在武汉江汉区法院状告搜狐和方舟子。

之前接受媒体采访,肖传国明确表示,自己不会像其他科学家一样对方是民(方舟子)的侵权行为忍气吞声,还有好几起针对方舟子的诉讼即将启动,其中包括一起在美国的名誉侵权诉讼。

而方舟子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国的诉讼我们很有信心赢,而且可向原告索赔。”

焦点之争

关键词定性影响结果

“对学术争议,法院并无专业辨别能力,不应审理。如果要审理,也应该要求专业机构做出鉴定。否则的话就会闹出无视学术界管理,把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也算成国际期刊论文的笑话,成为笑柄。”多次作为名誉权案的被告,方舟子已经不只一次在《新语丝》上对法院的“辨别能力”提出质疑。

5月3日,彭剑律师接受记者电话采访表示:方舟子面对几次同性质的诉讼中,对“关键词”定性,直接影响结果。

武汉江汉区法院受理第一个案件时,“国际期刊”一名词存在争议。彭剑为代表的方舟子一方,认为“国外英文学术期刊”是中国学术界对“国际期刊”比较通俗的说法,事后他们也查询了实际使用情况,“搜索了3个科研机构的网站,发现《国际期刊》下的论文是英文国外学术论文。”而肖传国认为的“国际期刊”则是取得了国际期刊的刊号为认定标准。

武汉江汉区法院对第一个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后,最后定义的“国际期刊”是不仅有国外期刊,也包括国内取得了国际期刊号面对国际公开发行的期刊。“这是法院给这个名词自创的定义,并没有考虑它在学术上的实际意义。”彭剑说。

彭剑同时也是方舟子“宇宙八卦论”官司中的代理律师,他认为“宇宙八卦论”是“学术”还是“伪科学”,没有对这个名词作一个鉴定。“有必要做一个定性,如果定性是伪科学,国家政策为依准,旗帜鲜明地进行揭露批判,如果是‘学术’,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彭剑说,3月份的人大会上,中国香港的16位人大代表关注了方舟子与肖传国的案件后表示:希望审理涉及科学界的不端和学术批评、学术打假,希望法院尊重专业意见。

“如果确实有必要,对涉案专门性名词进行专业定义,按照程序法院应以公函形式,委托权威机构进行鉴定。”这点,彭剑说,民事诉讼法中有专门说明。

彭剑目前已经代理了方舟子7件官司,他说,这样的官司比自己受理的任何官司都累。在名誉侵权案中的“关键名词”,他们都会提出“鉴定”要求。

他表示:包括肖传国认为方舟子的批判是“个人恩怨”,他们也提供了原始资料,请求法院对所谓“事实”做一个鉴定。按照一般程序,法院面对鉴定申请,惯常处理方式是征询另一方同意。“但是最终是否同意鉴定,还是由法院决定。”

相比一般的案件,比如伤残评定、笔迹鉴定,涉及科学界的名誉侵权案,个人做鉴定遭遇现实难度,地方科研机构不能提供信服的鉴定,一般寻求中央或国家级的机构。由于案件涉及学术界,备受关注和争议,鉴定部门很慎重。

“为了维护权威性,全国知名的权威部门往往为了体现‘公平性’,不会为个人做鉴定。”彭剑表示方舟子这样的名誉侵权案,自己做鉴定相当困难。在“宇宙八卦论”的案件中,他们曾经找到中国天文台做鉴定,但是被拒绝。

彭剑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出庭对专门问题进行说明。一位大学教授告诉记者:国内学术界一团和气的体制下,很少有科学家愿意站出来作为“专家证人”。“实际操作起来很难。”彭剑也这样表示:在方舟子面对的诉讼中,不少学者有支持的声音,但是不愿意出庭说明。

“美国这样的尴尬很少见,因为可能你还没有申请鉴定,已经有科学协会或者科学家主动站出来,帮助法律明辨是非。”彭剑说,据他了解,中国科技协会和中国科学院至今没有先例,主动或者被法院要求出具鉴定。

胜诉之后
提出了反诉,不予理睬

“我们已聘请了两名律师应诉,并已在法定时间内向法庭提交了答复。”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方舟子表示:“在国外法制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如果法官认为原告是恶意诉讼,那么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很可能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的律师费和其他支出,作为惩罚,这样可以防止滥诉。国内则不同,应付恶意诉讼,耗费了不少时间、精力和费用,虽然原告败诉,但是我们并没有得到补偿。”

“中国法律应该更细一点,给当事人有一个法律救济手段。”彭剑说,虽然此次北京的官司赢了,但是提出的反诉额,让对方赔偿律师费,法院不予理睬。

彭剑最后建议:科学打假、揭发学术不端行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可以交由知识产权庭的法官进行审理,他们的科学素养更高。“这样,对双方当事人权益都有一个充分保证。”

早报记者谭晓娟



邹承鲁:善者好之 不善者恶之

31 05 2007年
   邹承鲁:善者好之 不善者恶之

  作者:饶毅

  常常有人,希望得到众口一词的好评。其实,大千世界人有各种,差异很大,能得到所有人好评的人怎么可能是正直而有原则的人?得许多好评和真正的好人,两者之间不能划等号。

  其实,两千多年前,孔老夫子就不提倡人人皆喜欢的“好人”。孔子提倡的人是:善者好之,不善者恶之。

  不久前去世的生化学家邹承鲁先生,就是一位这样的人。
  应该说明,和邹承鲁有不同意见,用客观事实正当的反对和批评他的人,并不是不善者。歪曲事实、用卑劣手段恶意攻击他的,才是不善者。

  有出色成就的科学家
  在生物化学专业上,邹承鲁有出色的成就。
  对知识的追求、对自然界的好奇、对演变规律的探索是科学家的本色。

    
 在过去一百年,多数中国科学家从事研究的机会和条件都很有限。但是,令我们敬佩和自豪的是,先辈中有相当一些人对知识有执着的热爱和追求,他们的态度、他们的精神推动了中国现代科学起步。

  而在现在条件比以前好很多的情况下,中国科技教育界存在一些戴着科学家帽子,对知识没有热情、从事科学研究为晋阶铺路的人,无助于科学精神在中国的良性发展。

    
 抗战后,邹承鲁考取留英庚款,选择生命的化学为一生追求的科学领域。他热爱科学几十年,凡遇时机允许,邹承鲁便积极投身于科学研究,即使条件简陋也不为所制,即使在癌症复发后,邹承鲁仍然对学科发展、领域进展感兴趣,继续看《自然》等刊物。

    
 邹承鲁留学剑桥时期就开始有很好的研究。回国后,他首先是中国酶学高水平研究的奠基人。中国的生物化学在二、三十年代由吴宪开创,五十年代后王应睐起很大的组织领导作用。曹天钦和邹承鲁等都对发展中国的生物化学起了重要作用。他在胰岛素合成过程中的工作是一个突出的例子。

    
 胰岛素是两条链组成的多肽,A链、B链中间通过二硫键连接起来。当时有多个合成方案。其中一个是分别合成两链后,再将它们合起来。当时不知道,分开的两链,能不能合起来。

  邹承鲁、张友尚、鲁子贤、许根俊、杜雨苍负责把天然的胰岛素拆开,然后看能不能合起来,所谓拆合工作。如果天然的可以拆合,那么人工合成的也就可以,这样就可以走两链分别合成、继而连接的途径。他们拆合成功,对胰岛素合成的课题来说,不仅是一步,而且就确定了总体途径。马上排除了其它途径、比如需要合成分叉链的途径。当时分成三部分,除了拆合以外,钮经义等合成B链,汪猷、邢其毅、季爱雪等合成A链。三部分工作都必需,所以自然科学一等奖是授予三部分的人。

  中国曾经有过一个单独由钮经义得诺贝尔奖的提议。钮领导的小组合成B链,B链比A链长,后来他还帮助A链合成,对合成起了很大的作用。他一直是生化所的,生化所做的贡献最多(邹当年也是生化所,而且大家公认的总组织者王应睐是生化所所长),所以选钮有一定的代表意义。

  相比而言,拆合工作最具原创性。单链合成用的方法没有原创性。多肽合成在五十年代已经有欧洲人得过诺贝尔奖,胰岛素单链合成过程,在方法上中国没有突破,而美国人蛋白质固相合成技术以后得奖是因为方法上创新,而且得到普遍应用。

  中国独立完成了拆合工作。不过,不是最早发表。国外做同样工作的人先发表,中国当时在大跃进年代没有及时发表。中国的产量和效率比国外的高。所以中国是独立做出拆合工作的两个研究组之一。

  拆合不仅是对合成方法重要,而且有理论意义。拆合成功等于证明蛋白质一级结构决定高级结构。诺贝尔奖后来给美国NIH的安芬森,他用尿素变性天然核酸酶A,并能复性,来证明“蛋白质一级结构决定高级结构”这个概念。如果当时把两个工作结合起来得奖,也是合理的:一个工作是天然蛋白质变性复性、一个是人工合成的双链可以合起来,两个工作相辅相成,证明同样的概念。

    
 很多人以是否得奖来评价人,甚至用是否提名来评价人,对于真正懂科学的人来说,不是隔靴搔痒、就是花边新闻。诺贝尔奖评奖委员会,虽然不是所有时候,但是多数时候是由一群三流科学家组成。因为它历史悠久,颁奖囊括了很多著名科学家,形成了它的声望和权威。实际上,错误从开始到现在贯穿诺贝尔奖历史。就在近五、六年,错的也不只一次。得的有错的,不得的也有错的。所以,不能单纯以得奖名单来说明某个学科哪个工作最重要。虽然得奖可以影响知名度,真正重要的研究,同行自然多数能判断。不重要的,就是得了奖,也会被同行中尊重事实的人所鄙视,虽然一般人不愿公开出来说。

  诺贝尔奖发错的频率,每十年不少于一次。二十一世纪不过六年,生物发奖有问题的就不只一次。我碰到过两次笑话。有一位不该得奖的人在中国演讲,学生提问很严,其他美国教授私下乐开了,他们不好讲的意见,中国学生提问中都体现出来了。还有一次美国一个教授得奖,他的同事和我一起开会,我提起来,她也笑说从来没有想到他会得。

    
 所以,诺贝尔奖发对时,可以用来介绍某个科学研究领域。但不是说,当委员会做出低劣的决定以后,其他人都必须认同、或需要解释委员会的行为。顺便说到,几年前,我曾经写过一个“二十一项值得得诺贝尔奖的工作”,有些人误解成我在预计谁得奖,其实,我是说什么工作值得得奖,不是预计。并不难想到有些科学家有能力运动到诺贝尔奖,可是我不觉得他们的工作值得得奖,所以我没有写在那篇短文里。就是后来他们得了,也不能使懂行的人对其学术水平的评价有所提高。

    
 不得奖,并不表明成就低于得奖的人。胰岛素是一例。中国参与做胰岛素的几位主要科学家的贡献,并不一定低于得了奖的美国科学家。

  疾呼公众道德原则的知识分子
  邹承鲁是著名科学家中少数的敢对大是大非问题公开发言的人之一。

  各行各业,华裔著名人士,很多都有爱惜羽毛的习惯,不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绝不发言。或者只模糊地、空对空地讲冠冕堂皇的话。

  邹承鲁长期敢于对公众事务发言,直截了当,堂堂正正。
  他不怕卷入是非纷争,不怕降低身份,不怕各种报复,不怕流言蜚语。几十年如一日,实属难能可贵。

  他在学术界内部的人事纷争中,有些他对,有些他错,有些谈不上对错。但是那些纷争不是社会上所熟知的、有广泛影响的事件。所以要把学术界的人事政治和大是大非分开、和有社会普遍影响的事件分开。

  在邹承鲁疾呼的、对公众有影响的事件上,他都是对的。而且,在有些事件上,取得了成功。

  他仗义执言的公众事件,都依据他有判断力的事实。
  2004年,我和鲁白、邹承鲁合写了一篇有关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文章,在《自然》增刊发表的。这篇文章部分内容是建议科技政策管理和经费管理分家,将科技部升格为政策管理的总理科技办公室,而将科学经费管理交给自然科学基金。有些人认为这篇文章得罪了科技部。我和邹联系的时候并不知道,当时他正是科技部主持评审的国家最高科学奖进入最后一轮的少数几个候选人之一。(他曾两度进入最后一轮。我也是事后才从其他人那里知道。)只有他,明明知道这时做这种文章的作者对他个人只有坏处、没有好处,可是他根本没有犹豫,没有提过自己有什么不方便,马上同意做作者。他不为个人得失而回避张扬社会责任。能做到这样不计个人荣辱的人,在现代华人世界,还很缺乏。

    
 基因皇后事件,最早是方舟子网站发起。我听说后签了名,然后联系邹承鲁,我们共同写了一个短声明,给来采访的记者。邹承鲁的公开表态,对当时扭转中国媒体的报道倾向,起了重要作用。这是成功地击败浮夸的一个例子。

    
 核酸营养事件,虽然没有成功地使诈骗公司关门,但是事后,中国生化和分子生物学界的科学家不再有人公开为骗人的公司做广告。其中邹承鲁的作用明显。在他提议下中国生化和分子生物学学会正式立了“家规”,任何人不得以学会名义为公司作广告。

  早年的刘亚光事件、张颖清事件,近年的徐荣祥事件,都是上不得科学界台面的事情。严格地说,都不是科学界的事情,都是因为中国媒体科学素质较低,或因为有时有不懂行的官僚(有时仅仅是很小的官僚),或因为文化界本身混了一些基本学识太差、而嘴巴又太大的人,很差劲的事情,也在全国媒体上很热闹,兴师动众。邹承鲁不得不出面批评。他如果不发言,对方就更猖狂。他能不避身份,坚持发言,对低劣的噪音,有抑制作用。

  在中国文化环境欠清静的情况下,邹承鲁光明正大的表示意见,曾经有时被有些人在暗中放箭、被流言蜚语所害。争论,要以理服人。不是说邹承鲁公开批评了人,其他人就可以不择手段地攻击他。他用的是正当方式,反对他,不能用桌下手段。

  邹承鲁坚持为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道德而仗义执言,无论具体例子当时看上去是成功、还是失败,他的言行,为净化中国学术和文化界的空气,做出了贡献。

  邹承鲁的言行,也向青年人和后代立下了一面明镜:一个关心社会公德的人,不能凡事都只顾对自己个人利益;不能因为有点专业成就,就理所应当地以保全自身既得利益为行为准则。

  中国,什么时候达到和文明古国相称的文化社会环境?
  执着追求真理的学者
  邹承鲁对人的要求比较高,特别是要求人有才能。才能有限的人,而得到不适当的声誉、职位,他会提意见。

  邹承鲁对成就要求比较高,不算是成就的,或者差劲的东西,碰到他,难免要指出。

  邹承鲁要求严格尊重事实。对自己这样,所以不贪功。我曾经搞错过一次,以为79年他发《自然》论文是国内学者第一次在《自然》发表论文。他马上向我澄清,使文章得以及时改正。

  对他人也这样严格要求,所以“得罪人”。
    
 邹承鲁反对牛满江,本来已经有公论。近年牛、或者他的支持者企图借RNA干扰现象得诺贝尔奖、邹承鲁去世来反扑。牛满江曾是美国Temple大学教授。研究发育生物学,学术上有一定水平,但是并不突出。在同辈的华人发育生物学家中,上海细胞所老所长庄孝惠的水平要高于做过科学院副院长的童第周,而童要高于牛满江。

  70年代,牛满江曾经推进中美学术交流。在特定时代,做出了一定贡献。现代青年不能理解,那个时代,童第周那些国内科学家,常被批判,扫厕所不算惩罚而是劳动。全国很多大学和研究所,没有清洁工,是老师和学生打扫。牛满江的到来,有助于改善童第周等境遇,起码少扫几次厕所。好像牛满江说的一些话上了文件或者《参考消息》,如:科学家不应该参加大扫除、费了老大的训练不应该扫厕所。而各地的大学老师、科研人员用这种话去壮胆,还常常不成功,但有个“美籍华人”在上面说些话,也是莫大的欣慰。

  他提出的RNA做诱导分子,历史证明是错的。本来也没有关系,只是不应该称为重要成果。七十年代,他和童第周联名在《中国科学》发表的论文,说可以通过注射RNA,改变鱼的形状,而且改变是可以遗传的。这个发现,最根本的在于是否能够被重复。只要能重复,那么不管当时能不能理解其理论基础,都是重要发现。当时邹承鲁反对。我在哈佛时听Gilbert的同事说过,2006年还听另外一个代表团成员说:美国一个代表团在中国访问时,诺贝尔奖得主、哈佛大学教授Walter
Gilbert等对牛所号称的发现提出尖锐的批评。可是很奇怪的是,牛满江不是通过做更多的实验,或让别人做更多的实验,在国际科学期刊来以科学事实进行科学探讨、科学辩论,而是靠在中国用行政压力、用媒体运作,令人生疑。中国的官员接见多少次、中文的媒体报道多少回,都不能改变科学事实。有这三十多年的时间,牛有经费,就应该拿出科学事实来。科学史上,不被人马上理解和认可的例子不少,都是靠科学事实来说话。我看过童第周论文集,和牛满江合作的论文很不合童的风格。童的研究一般创意不大,但是很扎实。如果要猜想,对合作论文的责任,牛为主、童为次。没听说童生前激烈为之辩护。

  邹承鲁还反对过中国一度认为是青年科学才俊的一位植物生物学研究者陈章良。陈回中国后,研究水平上不去。不知道是否因为急于求成,他在90年代远跨本行,研究了恐龙蛋的DNA。如果知道恐龙的生物特性,就会知道其DNA应该和哪些物种比较接近。如果知道古生物DNA专家如德国权威Svante
Paabo的意见,就会知道DNA保存是有限的,远古的DNA要有特殊条件,才能保存到可以做PCR的要求。陈大概当时不知道这些理论和技术的微妙,从中国的恐龙蛋样品里拿DNA做分析,以为得到了恐龙的DNA,论文好像是发表在《北京大学学报》,《人民日报》等中国媒体很快发布消息。邹承鲁主持科学院生物学部做过学术鉴定,请多个专家参加,并正式成文,说拿到的不是恐龙DNA,是污染物的DNA(大意,邹承鲁给我寄过原件)。但是,据说因为中国有机构要保护回国青年科学家代表,怕挫伤回国青年的积极性,没有公布。仿佛忘记了,邹承鲁是五十年代英国名牌大学回国青年,回中国几十年后,做出贡献,却不能对80年代回国青年提出正当学术意见。恐龙蛋事件,不一定是学术腐败,但是不严谨,使科学上不成立的结论得以迅速广泛地由中国媒体传播,也不合规范,有浮夸。陈另外卷入论文涉嫌抄袭事件,不是邹承鲁提出,是其他人在《中国科学报》发表意见。

  有个性的人
  邹承鲁是有个性、有特色的人。
  他在学术界内部的人事纷争中,有些他对,有些他错,有些谈不上对错。但是那些不是社会上所知道的、有广泛影响的事件。

  有时,一些和他无关的事情,张冠李戴,怪罪到他头上了。如袁隆平没有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有人根据邹当时是生物学部主任委员而认为是邹压制袁。邹虽然是生物学部主任委员,但是他没有参与讨论袁隆平的院士评选。据说袁隆平在科学院评选过程中,主要阻力是农学界,他的讨论没有出过农学组,所以没有到生物学部层面讨论。

  上海生化所的李载平先生,从五十年代起重视核酸研究,是中国较早开始分子生物学的先驱。他没有评上科学院院士,最后是工程院院士。有些人怪罪邹承鲁。据并非邹承鲁学生、而且和两人都熟的人说,压李的人并不是邹,而是上海的科学家。

  在中国文化环境中,邹承鲁为正事提意见,有些人不能区分,用不上台面的事来反击、打压他。邹反对有些人做院士,不一定他都对,可以说有时他不对。但是他有权利以学术理由来辩论。

  邹候选国家最高科学奖的时候,有人用手机送短信说,百岁老人反对。没有直接证据说明是百岁老人反对,还是有人用老人做借口。背后的起因,是邹承鲁在科学界提意见,确实得罪了人。

  百岁老人为中国科学发展起了作用。但是,和他同辈的人,如生理的冯德培、生化的王应睐比,其学术不很突出,可以说水平有相当差距。我第一次到他创立的研究所参观时,被带到成果展览室,看到介绍他做“细胞重建”,就提出这不妥当。我在美国约二十年研究的是神经发育,对早期发育涉猎不少。五十年代,做这方面的尝试是有道理的,但是多少年以后仍然说取得了成就,就不妥当。其实,这不妥当,就包括后人一看就知道“成就”有限。我提这个问题的时候,并不知道邹承鲁因为以前提过类似问题,而因此搞僵了人事关系。这是我们异口同声的一个例子。或许因为时过境迁,我没有受到任何责难,但是当年邹承鲁在他手下工作,就不好受了。当然,我现在这样写下来,也不是幼稚到以为没有人会来责怪我。但是,如果不写出来,不懂发育生物的人,有些可能以为邹承鲁没有缘由地不满他。据说邹承鲁说过他在国内多年研究不多,很少发表论文,这个情况,大家可以查文献,看邹说的对不对,不用其他人说明。

  以学术理由反对邹承鲁得奖是理所应当的。但是企图把其它纷争捅到国家部委的正式讨论,实在是有辱斯文。如果用人事纷争、而不是学术成就本身来讨论诺贝尔奖,不知道有多少人要失去诺贝尔奖。

      
  后记
  在2006年出席著名生化学家邹承鲁先生葬礼之前,我只出席过一次葬礼:那是几年前华盛顿大学同事、美国发育神经生物学之父Victor
Hamburger去世。我觉得他们有一些共同之处,都比较高龄,一生都追求有意义的人生。Hamburger葬礼上,我印象很深的是他的女儿要大家不用悲哀,鼓励大家讲101岁老人的趣事。我认为,83岁高龄邹承鲁先生,有丰富的人生,悼念也可以不仅悲哀。

    
 我以前写过两篇纪念文章,一篇关于神经生理学家冯德培先生,一篇是神经药理学家邹岗先生。悼念冯先生的文章也是我95年以来中文写作的开始。两篇文章都循常规,写可歌可泣部分。我后来记得读过原《自然》主编John
Maddox的一篇书评,他批评书以一边倒的方式描写已故的主角,他认为如果主角有知,都不会同意:太单调乏味了。

    
 所以,我试图换一个写法,这不是说换文字的运用,而是内容。我知道自己中文写作“有特色”,主要是中文运用不规范,有自己翻译自己的痕迹,所以自知文字功底弱,只能祈求内容不同样的弱、至少能诚恳地表达。有些事情,我问过持正反两方面意见的人,不全之处,责任自然还在我自己。

  2007年2月1日洛杉矶至芝加哥途中完成
  2007年4月发表于《科学文化评论》第4第2期38-45页

(XYS200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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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人评北京法院判决肖传国败诉(9篇)

31 05 2007年
法院不裁判学术争议才有学术自由

志灵
《检察日报》2007年05月30日

   
著名自由撰稿人方舟子因在汤姆网谈学术腐败和科学打假问题时,对参选中科院院士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肖传国进行了批评,从而引发了一场备受社会关注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案。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一审驳回了肖传国要求方舟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5月29日《北京晨报》)。

    
法院之所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在于法院认定,在整篇访谈中,方舟子虽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词语,但该用语仅属于一般性过激的言辞,该访谈中并未出现侮辱、诽谤的用语。而在法律上,名誉侵权案件,要么由侮辱言论而起,要么因诽谤用语而生,既然当事人的批评言论并没有达到侮辱或者诽谤的程度,法院自然不会认定名誉侵权。

   
不过,法院从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上入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适用的仅仅是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其实在这一案件的判决背后,还隐藏着一个更宏大的价值判断命题,即作为知名的公众人物,应当对学术批评保持一定的容忍度。这正如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写到的那样,“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也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

   
法院的判决理由也传递出这样的信息,即法院在学术争议面前要保持必要的谦抑性和谨慎性,不对当事人的学术成就进行法律评判。事实上,法院对于此类学术争议关注的焦点只能是,当事人在进行学术争议时,是否恪守了必须尊重对方人格尊严的基本论辩规则,即当事人是否存在由“实际恶意”所主导的侮辱、诽谤用语,而这与其说是学术争议问题,倒不如说是凑巧以学术争议为载体的普通民事纠纷。

    
法院之所以不裁判学术争议,不仅仅因为学术问题属于专业问题,拥有司法裁判权的法官和普通公众一样都是“门外汉”,“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强行介入裁判只会是“致命的自负”;更为关键的是,学术批评的大量存在恰恰是学术繁荣和学术进步最直接的动力。很难想象,在一个批评言论动辄因名誉侵权得咎的学术环境中,学术凭什么进步,恐怕整个学术界都弥漫着歌功颂德之声。在一片歌舞升平之中,学术界非但缺少进步的资本和动力,还会滋生太多的“学术霸权”。

    
学术问题和公共政策一样,向来奉行的是一个简单而朴素的真理——真理不辩不明。而学术辩论能够蔚然成风的一个关键前提就是,学术争辩不会让当事人“因言得咎”。所以说,除非当事人存在侮辱或者诽谤对方的故意,任何的批评言论,哪怕是过激的批评言论,都要被学术自由所蕴涵的巨大的价值理念所包容。当然,这种包容并不能由学术自由自行实现,还需要学术之外的权力,尤其是可以以名誉侵权为由介入学术争议的司法权,对学术争议保持不能而且不愿裁判的谦抑性。

    
完全不用担心司法不裁判学术争议可能导致的“学术混乱”,因为学术自治完全可以在学术的范畴内妥善解决好自身的争议,反倒是司法权的越俎代庖显得不伦不类而且适得其反。另外,任何学术自由之下的学术争议都是有限度的,正如自由和权利不能被滥用一样,一旦学术争议成为人身攻击或者造谣中伤的幌子时,法院当然有权以名誉侵权为由进行司法裁判,但显然的是,法院裁判的并非真正的学术争议。

(XYS20070531)

候选院士状告方舟子败诉的启示

魏文彪
2007年05月30日北京青年报

  著名自由撰稿人方舟子因在汤姆网谈学术腐败和科学打假问题时,对参选中科院院士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肖传国进行了批评,从而引发了一场备受社会关注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5月28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驳回了肖传国要求方舟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为“在汤姆网有关学术打假的访谈节目中,方舟子虽然使用了诸如‘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词语,但该种用语仅属于一般性过激言辞,访谈中并未出现侮辱、诽谤用语。”(5月29日《北京晨报》)

  法院的这一判词给人以这样的启示,即在对人物进行评价或舆论监督过程中,难免会夹带一些带有主观性的用语,也可能会令被评价或监督者感到刺耳,但只要没到足以损伤其人格尊严的程度,就不应当被判定侵权、追究法律责任,否则正常的人物评价与舆论监督工作就会无法开展。

  法院还认为,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尽管“名人也是人”,但是公众人物具有一般人所没有的社会影响力,如果奢求与普通人相等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则社会对他们的监督工作就可能很难进行,甚至可能使得他们因此而逃脱社会的监督,所以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应该有所受限,这是社会对公众人物进行舆论监督的必要条件。其实,在西方一些国家比如美国,公众人物主张名誉权还受到被告须有“主观恶意”条件的制约,而且证明被告有“主观恶意”,还须由原告负责举证,否则即可能败诉。

  除在不同领域存在一定影响的公众人物之外,政府官员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同样应当适度受限。民众与新闻媒体对其进行监督乃至于批评,也是防止权力被滥用之所必需。肖传国状告方舟子一案的判词,其实也适用于类似的政府官员诉民众与媒体正常监督侵权的案件。近来少数政府官员将正常开展监督及反映情况的公民及媒体诉诸公堂,却得到了当地司法机关的支持,这显然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不利于正常舆论监督的开展,不利于制约官员权力氛围与力量的形成。

  对于公民批评公众人物与政府官员以及新闻媒体进行正常舆论监督的权利,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应当发挥根本性的保障作用,只有法律与司法机关能做公众与媒体正常监督活动的坚强后盾,积极而有益的社会监督才能成为制约权力与名气滥用的不可忽视的力量,社会公平与正义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呵护。这是肖传国状告方舟子败诉给人们最大的启示和借鉴。

(XYS20070531)

  北京一中院对肖诉方案的判决意义重大深远

  陶世龙

  从中国法院网讯得悉,
5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肖传国要求方舟子、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肖传国起诉方舟子侵犯了他名誉,涉讼已久,本来是私人间的民事纠纷,但甚为海内外关注。因为它涉及到两个有普遍意义的原则问题。

  一是学术上是非的辨别和水平高低的评价,是否该由法院来处理。

  二是作为新闻报道或公民相互指责的言论,构成侵犯名誉的边界在何处。

  虽然公认学术争端应由学界自己去解决,或者如俗话所说笔墨官司笔墨打,但这类案件也已不止一次发生。因文字中被认为有诽谤之处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者相当多,被告主要是记者和作家,而且通常是败诉。原告多为有权有钱者,而被告一方多处于弱势,应是个重要原因。特别是有人发动恶讼居然得手后,更使新闻出版从业人员如履薄冰,惟恐有失,谨小慎微,舆论监督的作用大受削弱。

  现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一审判决,把这两个问题都明确了。

  “一中院认为,‘肖氏反射弧’作为一种治疗方法的提法有据可查,对肖传国的‘反射弧’相关理论提出异议在学术上是允许的,该种理论在业界被认可的程度为纯学术探讨与争论问题,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

  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本是学界的共识,现在由北京一中院从法理上明确,有此案例,将大大有利于学界建立正常的秩序。盖学术争论可以使双方都能得到提高,推动学术的发展,而如打官司,为了自己胜诉,也会去深文周纳,在语言文字上下工夫,悖离科学是事实之学,何能进步。

  再是不仅讲了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的一面,而且强调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亦为法律所保护。特别指出,“对于公众人物公开进行否定性评价,属于正当的批评及争鸣范畴。无论批评或争鸣的观点是否成立,即是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均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就批评或争鸣文章使用的言辞而言,过激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这就使处于弱势的公民得到说话的权利。

  何为法律许可的范围,在判决书中,对被告使用词语的性质也作了评判,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的依据。

  在我国尚无新闻法的情况下,本案作为实例和法官的阐释,将能使公民特别是新闻工作者言论自由和监督作用有所保障。在当前各种不正之风盛行,贪污、腐败、渎职等行为还在层出不穷的现实条件下,尤有积极意义。当然这是一审,原告还会上诉,但无论具体结果如何,如有差别只能是在法官掌握的尺度上,而原则是无从改变的。因此我要说这次判决意义重大深远。

  2007年5月30日于加拿大之Fredericton.

(XYS20070531)

  方舟子的打假人生以及科学和人类价值

  王鸿飞的博客

  Win some, lose some,这正是方舟子的打假人生。
  作为温和道义派,我对今天看到的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肖传国诉方舟子侵权案“并未构成诽谤”的新闻感到很高兴。

  法院的结论是:
  “方舟子虽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词语,但该用语仅属于一般性过激的言辞,该访谈中并未出现侮辱、诽谤的用语。同时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亦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据此,作出了驳回肖传国诉求的一审判决。”

  报道详情请见中国法院网链接: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705/28/248607.shtml
  法院驳回此案意义非凡
  此案意义非凡,不是因为方舟子赢了,肖传国教授输了,而是因为法院决定驳回此案非常明智。

  如果让这种对方舟子在某个媒体上的公开个人言论的诉讼扩展下去,那么所有的报纸、杂志、电视和网络媒体都尽快关门算了。这个判决表明,法院明白,起码北京的这个法院明白,保障正常的个人和媒体上的公众舆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性。所有的报纸、杂志、电视和网络媒体都应该对这个判决感到满意,因为他们是以报道和维护公众舆论为生的。

  这个判决也会鞭策方舟子将来更好地选择他的言辞和方式,建设性地将打假和维护学术公义的事业继续进行下去。有这样不是一边倒的判决,大家干嘛要担心方舟子会打假过度,误伤及好人。其实有时候误伤几个好人也是正常的,至少我个人不在乎被误伤几下。愿意“诽谤”我的人去“诽谤”就好了,我相信我的同事、朋友乃至公众的基本判断力和常识。

  给肖传国教授的忠告
  作为一个旁观者,这里冒昧给肖传国教授及其支持者一点忠告。反正也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肖传国教授可能真认为方舟子公开的个人言论影响了他当选中科院院士。按照常识我们应该知道这肯定是难以成立的,因为被方舟子批评和“揭露”过而一开始没有当上院士,后来又当选上院士的人又不是没有过。可见方舟子的批评对是否选上院士本来就没有那么大的作用。肖教授最明智的选择是对方舟子的批评有则改之,无责加勉,继续做为人民服务的白衣天使,否则大家会认为他真可能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如果他坚持认为是方舟子影响了他当选院士,他其实是不相信他申请院士的那个学部的所有院士的起码判断水平,如果真是这样,难道还不说明他自己判断力可能有问题?

  要想当院士,对现有的院士行事的原则要有点起码的信心才对。如果以为现有的院士大部分都是没有判断力的傻瓜,还混进去当院士干什么?

  我的一位老师,几次都差一点选上中国科学院院士。前几天聊天时他还给我说,他觉得自己没选上院士也属自然,因为很多原因,自己本来就是可上可下的。但无论如何,他对学术界同行对他学术和为人的基本认可感到满意。在某种程度上别人可能认为这只是他给自己找的一种自我安慰。

  不过有些人连这点安慰都得不到,是不是太惨了点?
  为什么要害怕方舟子?
  科学的价值在于促进人类的普遍价值。
  最近有好几本书在给Newton的对手Robert
Hooke翻案。其中最近的一本是Lisa Jardine的The Curious Life of Robert
Hooke:The Man Who Measured London,出版于2003年。
  该书在Amazon上的链接:http://www.amazon.com/Curious-Life-Robert-Hooke-Measured/dp/006053897X

  Lisa Jardine(1944- )是Jacob Bronowski的女儿。Jacob
Bronowski(1908-1974)才是真正的科学文化人,他的著作已经影响了几代人,包括Science
and Human Value,以及1973年BBC的电视系列节目The Ascent of
Man。他的女儿Lisa女承父业,是伦敦大学Queen
mary学院的文艺复兴研究的教授,颇有影响的科学人文学者。
  Lisa
Jardine的网页:http://www.livesandletters.ac.uk/contacts/lisa.html

  Wiki上关于Jacob
Bronowski的介绍:http://en.wikipedia.org/wiki/Jacob_Bronowski
  YouTube上Jacob Bronowski的电视节目The Ascent of Man片断:
  http://www.youtube.com/watch?v=8mIfatdNqBA
  http://www.youtube.com/watch?v=C2p9By0qXms
  Lisa在这本著作中力图恢复历史上Robert
Hooke作为科学家,皇家学会的早期守护者,引力理论的早期研究者和London城的建设者的历史地位。她还不遗余力地找到了据信是唯一现存的一幅Robert
Hooke画像。
  虽然Hooke死后被Newton及其支持者有意无意地压制,以至于Newton的光辉曾经掩盖了Hooke的成就长达近三百年之久,但是作为真正的科学家和促进人类文明的重要贡献者,历史还是要出来为他主持公道。

  所以,为什么要害怕方舟子呢?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sciencenet.cn/blog/user_content.aspx?id=2535

(XYS20070531)

我倒是希望肖传国上诉

者耘

  方舟子终于赢了一场官司,支持方舟子的读者自然觉得高兴,甚至有一种“幸福
感”。方舟子打假的官司已经不再是“他们之间的私人恩怨”,演变成了学术腐败和
反学术腐败之争。而方舟子和西安翻译学院的官司,也变成虚假宣传和反虚假宣传
两个阵营的对抗。
  有意思的是,肖传国究竟有没有学术腐败或学术不良行为?西安翻译学院有哪些虚
假宣传?至今没有对口的权威部门进行签定,而是去找了法官。更有意思的是,西
安和武汉的法官“依法管天下事”,基本上是在玩文字游戏,比如帮助学术届对“国
际期刊”进行重新定义,或者是“五十州教育联盟存在,所以宣传就不是虚假的”,
类似于“白马非马”的文字逻辑游戏。同在共和国的蓝天下,是西安和武汉的法官努
力维护民办教育的地位和学术尊严,还是北京的法官保护言论和新闻监督自由。何
不让民众做一次听审团,对人民的法官做出的判断进行评判。
  在学术和教育领域,很少有案件如此引发关注。因此,不妨把“方肖案件”、“西翻
案件”当作一个试金石。面对可能有些偏激但仍在合理范畴内的抨击和批评,决策
者们和学术届精英是否能够容忍并善纳谏言?面对铺天盖地的虚假宣传和不实之
辞,决策者和民众能否明明白白?新语丝的批评是必要的社会监督还是破坏和谐社
会的建设?我们不必为西安和武汉地区法官一些莫名其妙的判词而愤怒,我们欣慰
于北京法官的宣判但不必兴奋。关键是,他们当中谁是大多数?决策者、法律、学
术同仁、民众、新闻媒体的主流站在哪里?目前比分2:1,方舟子暂时落后。所以
肖传国还必须上诉。
  这些有趣的案件似乎重演了国人近百年的心路旅程。曾经国在山河破,烙下了“崇
洋媚外”的病根(对丁西安翻译学院来说,五十州教育联盟的排名比教育部发言人
的答记者问重要);曾经“放过卫星”(想想“东方哈佛”);曾经文攻武斗(看一下
丁祖怡的博客、西译风采的网站和肖传国的公开信);……..
  这一场戏已然开幕,何不继续演完?肖传国还在申报中科院院士、西翻仍在努力创
建“东方哈佛”、决策者在沉默、新闻媒体在观望、更多的看客漠然……..

(XYS20070531)

  “看”这几场官司

  黔中盐

  读新语丝,看打官司,也是幸事;读判决书文本,界定相关名词,也是学习;作者剽窃皆人指责,法官乱抄成了文书,也是奇闻。这是近些时看新语丝的体会。说一说这几场官司吧。

  1.   
首开场的可能是候选院士了。读了这个判决文书,解决了困扰我几十年的关于“国际期刊”和“国际大奖”的定义,真的感谢武汉的诸级法院,为全中国的学术界用法律程序规定了什么叫做国际学术期刊。现在我才知道原来我的数十篇文章都是国际期刊!!!方舟子为什么败诉了?因为他不知道什么叫“国际期刊”!,也不懂得什么是“国际大奖”!通过这场官司,如果可能望方舟子尽可能搞懂这些相关定义!

  2.   
接着应该是“八卦宇宙”论了。法院界定了全国国人用词的定义。方舟子等为什么败诉了?因为他不懂“八卦宇宙”,不知道科学是“相对的”,不知道有些词该用还是不该用,所以,我劝告方舟子,如果有人或者媒体找你讲演或者什么的,把你要讲的用词先送到该法院备案并以法律判决文书的形式,这样你就按文本照宣,不会再有官司了。

  3.   
接下来是美国“五十州”“最受尊敬”的民办大学了。方舟子等为什么败诉了?因为他不知道小人“什么都可以做出来”!中国最著名的大学校长之一是需要拿人家的屁股当自己的脸的,这点小把戏谁让你方舟子说出来了?假新闻也好,广告也好,又没有让你掏钱,你起什么哄?实际上方舟子根本不需要应诉,要告让他告教育部去或新华社!

  4.   
最近的这场官司,我看不是方舟子胜诉了,是法官“懒得”和“不负责任”!北京一中院的法官本应该学习一下武汉、西安的法官,但是他们就是合理运用法律,“不负责任”的一推了事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敢肯定,这样的法官在武汉和西安肯定吃不开!

  柳暗花明又一村,本人历来不认为舆论监督的决定性作用,有作用,但不大。武汉西安的法官没有受舆论的监督?为什么还是“歪嘴和尚”?方舟子用互联网资料不是可靠证据,为什么肖也是互联网资料就可以打赢官司?而且是双赢(一审、二审,不是双方)!西安法院不受舆论监督?为什么不敢审教育部和新华社!为什么不去落实“五十州”存在与性质?为什么葫芦僧判葫芦案?北京一中院的判决书是法官素质的真正体现,光明正大的法律体现,也是和谐社会的真正体现!

(XYS20070531)

  终于看到了公正的判决

  周光达
  (zhouguangda.tianyablog.com)

  一
  昨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对肖传国状告方舟子(方是民)名誉侵权案进行宣判,判决方舟子并未侵权。判决书称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同时,公民的言论自由亦为法律所保护,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亦不受法律追究。对于公众人物公开进行否定性评价,属于正当的批评及争鸣范畴。无论批评或争鸣的观点是否成立,均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就批评或争鸣文章使用的言辞而言,过激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

  关于肖传国的职业身份问题,法院认为方是民对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所提质疑仅为是否为美国全职教授,故该种质疑不论是否准确,均不会对肖传国的名誉构成损害。

  另外方是民就肖传国是否符合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当选标准的认识,因评选标准的制定归属有关部门,方是民并非评选委员会成员,其看法仅属个人看法,属正当的言论范围。宣判书认为论文数量与质量只关乎学术水准问题,由此产生的争论应在学术范围内澄清。方是民就肖传国的学术论文的数量及质量表示了质疑。特别是对其发表论文的质量表现出了明显的不屑,且用语刻薄,但其用语仍不属污辱、诽谤之范围。

  关于对“肖氏反射弧”,法院认为对肖传国的“反射弧”相关理论提出异议在学术上是允许的。该种理论在业界被认可的程度为纯学术探讨与争论问题,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

  法院认为,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亦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法院驳回肖传国的上诉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已由肖传国负担。

  二
  方舟子在武汉和西安连遭枉法错判之后,我们终于在北京看到了公正的判决。其意义远超过宣判本身。它在当今法学界和学术界可以说起到了拨乱反正的作用。

  细想想,那一两个匿名的、躲在阴暗角落里只会漫骂和动不动就会给别人上纲上线的丁西翻们,你们既然如此,又有什么资格来评论别人的名誉权受没受到侵害。现在都不敢公开自己的真名,当正义清算你们的时候,恐怕早已溜之大吉了吧。我是从你们才知道西翻的,才知道西翻是个“著名的大学”,有个“著名的校长”,还有那个一想就让我起鸡皮疙瘩的“东方哈佛”。同样作为公众人物,这回该是“著名的校长”认真反省一下的时候了。

  相比之下,我倒觉得肖传国还算一条汉子,起码他敢作敢当。我曾说过,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法律的腐败害了他。海内外知识分子的公开信是一付清醒剂。现在,公正的判决对肖传国更是一付良药。你不也表示过支持方舟子的学术打假吗?好了,不要再上诉了。聪明的人决不老是重复地犯着同一个错误。回到科研和临床中去吧,埋头若干年,等待着你的好消息。我一直在想,方舟子反对学术腐败功劳挺大,会不会自满呢?会不会遭捧杀?面对各种挫折和攻击,会不会被击垮呢?他一再表示,学术打假,有打错的就立即纠正。官司缠身,他依然从容地写科普文章,发表著作,主持网站,参加反对伪科学的辩论,继续反对学术腐败。支持方舟子的海内外知识分子都感到欣慰。反对学术腐败的斗争不管以后会有多么曲折,但我们已经看到了光明。

  本案并非复杂的案例,武汉和西安的法院在进行错判的时候,考虑没考虑它对法学界、学术界乃至整个社会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及后果?难道枉法办案就是你们的职业道德?在面对连续错判的案例而学界普遍失语的时候,16位香港人大代表提出:建议科学诉讼须听专家意见。这可以有效抵制科学诉讼中的枉法办案。

  看来,牛不是吹的。还是香港人大代表的水平高啊。

(XYS20070531)

  方诉野鹤案VS肖诉方案

  作者:苏西坡

  象某些人那样,俺也把方舟子在北京中院两个官司作个比较。两个官司的起因都是负面言论。

  野鹤说方舟子的话:
  “假洋鬼子”、“洋奴气十足”、“挂羊头卖狗肉式地乘火打劫”、

  “造反派阴魂不散、权势情节沉渣泛起”、
  “江湖骗子”、“丧失理性、为辩而辩的偏执狂”、“如丧考妣”、

  “丧失理性、逮谁咬谁”、“胡搅蛮缠”、“丧失理智”、
  “死不认帐、恐吓谩骂”、“简直到了无耻的地步”、
  “纠缠扭曲的无赖相”
  方舟子说肖传国的话:
  “学术材料有很多问题,至少是有夸大的嫌疑。”
  “论文,数量少得可怜”,“里面有问题,比如冒充论文的问题”

  “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
  鲜明对比。前者是谩骂,是侮辱人格。后者是质疑,是陈述观点。方舟子两个官司都赢了不是很正常吗?

  俺一直认为,这类名誉权案子,只要被告的言论“可能”是根据当时对被告available的信息正常演绎得来,原告就不应胜诉。要想否定这个“可能”对原告来说是很难的,所以原告胜诉门坎很高。

  方舟子说肖传国的话都有具体的信息出处,这些根据已提交给了法庭。即使肖传国事后补充更多信息证明方舟子所述不够准确也不应影响官司结果。

  相反,野鹤说方舟子的话大都是无法提供任何出处的大批判用语,显然是被告自己造的,只能被告自己承担责任。

  法官的唯一职责是解释法律。不是生活中什么事都需要法律裁判。当看到一个案子涉及学术内容,又明显有人各执一词时,就应避免过度介入。方说肖的那些话属于这种情况。野鹤说方舟子的那些话则不属于这种情况。北京法官的简明态度看上去很专业。而成都那个法官把自己的“思想”写一篇中学生式的散文是可笑的。

(XYS20070531)

  法院之间涉及某案件的公函是向当事人公开的

  作者:天地良心

  新语丝公布的北京市一中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的后边附上了案件由西城区法院移送过来的移转函,被丁某人的博客反复指控为这是法院枉法的证据,它认为这是内部秘密文件,你方舟子怎么搞到的,其中肯定有鬼。这种毫无依据的乱咬一气、曲解法律的做法是这些人的一贯做法,本来不值得一驳;但今天它在一篇文章中说连武汉法院的法官们都注意到这个事件了,我就奇怪了:你是法官,难道你不知道法院之间涉及某案件的公函是向当事人公开的吗?!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法院必须主动交给当事人的。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调取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括:涉及案件的有关鉴定,勘验结果,法院间的公函,法官对事务性问题的决定,当事人的诉讼文书,法庭记录……

  也就是说,肖教授在庭上讲了什么话,证据内容是什么,在庭上提了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而受到法庭拒绝等事项,方舟子的律师都可以一并从法院的记录上调取获得,更何况一份本来就对公众公开的公文?!方舟子拿到这份公函,你肖教授也可以让律师去拿呀,这可是“内部文件”,值钱得很,不拿不就亏了吗?

  法院间为解决某一案件的公函其实不光是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调取,法院也可以主动公布。在此,我就向肖教授和丁尊敬们免费送一批在网上可以找到的“机密”“内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业干及第三人深华工贸总公司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增城县支行银行存款纠纷案应中止诉讼并将陈玉中等人诈骗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查处问题的函》(1992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市芳村区工业供销公司诉铁道部第二勘测设计院华美商业公司购销煤炭合同纠纷案应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的函》(1991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购销不合格稻种合同纠纷请示问题的答复》(1992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湖北省沙市电冰箱总厂与广东省汕尾市物资总公司物资串换合同纠纷案和广东粤海双方为共同被告的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管辖权争议问题的复函》(1991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购销三条乳胶生产线合同纠纷案请示的答复》(199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期折抵问题给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子义院长的复函》(1960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2006年3月1日,[2005]民四他字第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2006年1月24日
[2005] 民四他宇第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复函》(2006年1月23日
[2005]民四他字第4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2005]民四他字第5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的复函》(2005年12月1日
[2005]民四他字第5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关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变更问题的复函》(2005年8月3日
法函[2005]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执行深圳市“洪湖大厦”发生争议案的复函》(20O2年10月8日
(200①)执协字第50号)
  看清楚了,有的公函就是湖北省高院和陕西省高院公布的。先提供这么多,不知道够不够?

(XYS20070531)

 



“风水大师”成了谣言大师

30 05 2007年
   
看了“风水大师”王济权在其博客和几个网站上刊登的这篇文章,不由又对“风水大师”增添了几分敬畏。常人造谣,往往用化名,这样万一被揭穿,也能保住一张脸皮。或者等时隔多日大家记忆模糊了再来造,才容易蒙混过去。像这样才隔了几天,就敢以真实身份真实姓名出来散布谣言的,倒是罕见得很,可见“风水大师”万不可以常人视之。幸好司马南并非只身前往,还有我自始至终陪伴,又幸好在获悉揭露录制取消后我们还去找南京电视台的领导“兴师问罪”,有多人在场,否则这出“风水大师”背后作梗封杀的节目录制,竟成了司马南临阵脱逃,岂不是被人涮了还要替人买单呢?“许雪儿”的名字,是我们回京后才从搜房网的报道知道的,我们在南京时只被告知对手是南京大学国学院的副教授,似乎并非这位号称“历经3000场的魔鬼教练”,网上搜索,并没有找出几个与这位“魔鬼教练”有关的网页,可以说是无名小卒,还能吓得住司马大侠?王济权自称“师承皇极风水一代宗师易缘先生为师”(“师承……为师”,这位中国国学研究所研究员的文字功力果然不凡),不知又师承了哪个谣言一代宗师为师?“现为北京大学房产中心风水客座教授,北大资源学院房产策划易经教授”,莫非北京大学还有谣言教授?这倒是一项宝贵的“资源”。

附:
司马南与许雪儿南京电视台辩风水是迷信还是科学

作者:王济权
http://blog.focus.cn/group/blogforum_detail.php?blog_id=2189471&msg_id=84692671

 
南京电视台原定于2007年5月25日,由许雪儿和司马南在南京电视台就”风水是迷信还是科学”共同讨论。

 
司马南下榻南京后,随意一问对手资料,乃亚洲特训专家历经3000场的魔鬼教练,因时事对己不利,思后提出有要事回京,本次活动取消。故本次活动不战而胜,大快人心也!

 
我曾亲自对许雪儿讲过:1、我们可以现场为嘉宾断风水,让所有嘉宾证实风水是迷信还是科学,事实胜于雄辩;2、完全按我们的要求设计建造一处房子,司马南如果敢入住一年以上,而安然无恙的话,我们就承认风水是迷信

王济权简介:
师承皇极风水一代宗师易缘先生为师,并成为入室弟子,深得真传。
现为北京大学房产中心风水客座教授,北大资源学院房产策划易经教授,中国建筑风水应用研究院副院长,香港古皇极堪舆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国学院易经风水教授,中国国学研究所易学研究员,中国张良学会副秘书长,新加坡易经学院风水首席主讲师,并同时担任国内外多家房地产公司的长期顾问。多次应邀参加国际性易学交流大会并发表独到讲演!



网人评北京法院判决肖传国败诉(9篇)

30 05 2007年
  法律职业其实是良心活
  ——写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后

  作者:天地良心

  今天浏览新语丝,看到了这份判决书,觉得有点花了眼。这有点象是哪个美国地区法院的裁决书,怎么在中国的法院里出现了?仔细想想倒也释然,法律职业原本就是良心活,凭什么中国的法官就作不出这样的判决!在此,我不想对判决书上的三位法官所具有的足够的法律修养进行评判,因为自己的知识很有限;我只是由衷地感叹:这是一份本着良心作出的判决,这是一份能够为善良的人们读懂的判决!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有重大影响,将此案移送给一中院,并由后者审理和作出判决。按照法律规定,法院有权确认案件是否重大,是否必须移送。法院确认此案影响重大并予以移送完全符合人们的常识。同样的道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有权决定依职权对事实予以查证;但是,我们看到有的案子中法院对此做得不够,法官认为既然自己有权决定,就决定不予查实,使得案子在事实不清(实际上可以查清,也应当查清)的情况下进行了糊涂判决。对比之下,北京市的这两个法院在移送管辖的自由裁量问题上做得非常完善,值得有的法院借鉴。

  2.关于名誉侵权的实体争议认定问题,我把本判决与美国、英国、德国等地的一些典型判决比较了一下,发现有几个“巧合”之处:(1)法律依据,都是“公民言论自由”。人人都可以行使学术监督、批评、评论权,通过媒体学术打假不存在公、私有别。(2)学术评论自由,言辞的对错应由当事人自行辩论,由公众自由评判,由学术界自行取舍,法院不作是非决断。(3)过激言词在学术争论上是难免的,法院一般不禁止。学术争论不可能是一团和气,互相指责本是学术批评的题中之义。批评对方绝对不可能用褒义词的,即使有的话也是“讽刺语”。使用贬义词的目的如是为了说明揭露、批判对方的目的,就应允许。不是为了批评,纯粹是为了攻击对方而谩骂的,则有所不妥。(4)构成名誉侵权,被告方必须有重大过错。如果被告“无感而发”,亦即毫无事实线索而评论贬低他人,则推定有过错。被告“有感而发”,即使自己的感观与别人有所不同,也属于学术上的百家争鸣。被告发出评论的依据,可以是亲手所得或是道听途说所获均可,不需要查实。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聊天、评论,绝大多数都不是依据自己亲自查实的事实,如果将这些都定为名誉侵权,不符合生活常识,这种官司也打不完。

  北京市一中院这个判决在学术上是中立的。法院没有说被告说得对,也没有说原告说得对。在肖教授学术成果的问题上,法院克制自己,没有作出任何审查和评论,甚至都不予任何理会。讼争所指向的学术质量问题,学术界舆论自有公论,不属于法官判断的范围。法官在这个问题上也必须是清高的,即使自己有对学术的判断,但对这个问题在审判中将不屑一顾!

  在肖教授是好教授还是庸教授的问题上,本判决并没有给任何定论,也没有给任何一方洗刷“冤情”。我想,在西安翻译学院是名至实归或是虚假宣传的问题上,有关法院也没必要给个定论;新语丝和西安翻译学院谁冤枉了谁,也自有公众评判,法院不需为任何一方洗刷“冤情”。

  当北京市的三位法官,没有在判决书中炫耀自己有多少法律知识,甚至认为自己在讼争的学术问题上一窍不通,却用自己的良心和朴实的语言向我们宣读出这样一份简单的判决时,有关法院的汉子们,请以你们的良心,让我们再一次感动:中国有法律、有正义、有良知;法制并不是美国人、英国人、德国人的专利!

(XYS20070529)

  一次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的胜利

  作者:Hirsch

  方舟子终于赢了一次。这迟来的胜诉,其意义绝不仅仅是赢了一场官司,而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公众明确传达了下面两点信息:

  1)“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

  法律不应涉及学术水平评价的案件。特别是在科学学术领域,所谓事实真相通常是不能靠法理来判断的。试图用法律来评判什么是“国际期刊”、什么是大奖、什么是“国际公认”是不可能的,甚至可能象武汉法院那样贻笑大方。

  2)“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亦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

  这个案子是方舟子和汤姆网被控“诽谤”的官司,推广来看是如何界定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官司。原告作为中科院院士候选人,中科院公布其名字及有关信息以获得公众的监督。那么,被告作为一个公民和一个网站,就可以用自己获得的信息对其院士资格发表评论。如果有从公开途径无法获得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评论有误,那么被告有澄清事实的义务,但绝对构不成诽谤。这一点对“舆论监督”是生死攸关的。媒体对某人某事发表评论时,通常只能就可以获得的、有“可靠”来源的信息来报道或评论。特别是对“公众人物”的评论,媒体肯定不能获得全面的个人信息,难道这样就不能发表评论了吗?原告在作为院士候选人之时就已经成为公众人物,那么媒体就可以用目前可以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品头论足。只要没有虚构,捏造事实,或恶意筛选曲解事实,那么就不能定为诽谤。否则,舆论监督就成了一句空话。

  非常高兴地看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这次判决,也非常希望这次判决能被推而广之,成为法律保护言论自由的经典案例。在此,我真心地感谢办案法官。你们的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正义,维护了言论自由,也维护了中国萌芽中的舆论监督。你们的判决让我以我是个北京人而自豪。

(XYS20070529)

科学发展观终于小胜一遭
——肖V方案二审质量谈(II)

作者:zhexuezai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判肖传国败诉一事宣告了科学发展观小胜一遭,且判词明确简约、陈述精准得当、堪称我国建国以来少有的司法文献精品。是中国的法制史上的不朽篇章。

  然而我对此的感受仅是在绝望时领会到些许希望,而且对于此案的审理人员和方先生的安全有了很多的担心。怕有如社会脊梁的他们遭遇各种不测,原因如下:

  科学地认知事物对特定个人来说比较容易办得到,但对于一个有着在封建伦常中浸淫几千年的巨大群体的中国社会,就会面临几乎不可逾越的障碍,因为在这种社会中,如鲁迅在1933年所精辟论述的那样,人群“好像一盘散沙...而且每一粒都是皇帝”又因为“官僚虽然依靠朝廷,却并不忠于朝廷,吏役虽然依靠衙署,却并不爱护衙署”“都是自私自利的沙,可以肥己时就肥己”,即便是最高当局“下一个清廉的命令”他们“是决不听的,对付的方法有”得是。不管是刘禹锡、王安石、康有为、光绪帝等改良倡导者也好,还是墨子、庄周、王阴阳、鲁迅、马寅初等先进思想的知识分子所提出的革命性变化也好,都难以避免失败的厄运,作为少数例外之一的如五四之后的白话语体胜利,解放以后的文字改革成功,妇女权益改善,不过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孤立子,并非普遍的规律,更无可循的经验。

  眼下,在最高当局倡导“科学发展观”的大背景下,方先生却因了“为科学请生命,为来世开太平”的事业而接二连三地败诉,实在令一旁冷眼相观的“升斗看客”如我辈悲观之至。

  在武汉审理的肖V方案正经历着可能的再审程序,希望各位相关人员认真读一读北京市一中院判词,想一想自己怎么办?倘若能为科学发展观依法纠正自己的过错,为改“散沙心态”为“务实求真”尽些绵薄气力,不管结果如何,进程多长,也是对人类社会和国家民族的一份大贡献。

  今后有暇,还会补充。

(XYS20070529)

  民主在中国迈出了一大步

  贾湛

  听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肖传国败诉,让我久久不能平静。什么是幸福?感到正义能得到维护就是最基本的幸福。其实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只要社会有正义都会感到幸福。一个穷人并不一定是他能力很低变穷的,完全有可能是他不愿做一些昧良心的事,放弃了发财的机会,因此他会为自己一辈子没有伤害过别人而自得其乐。同样一个富人一个权贵,如果赚了许多钱得到了许多荣誉,却一句真话都不敢说,我觉得他的生活质量还不如一个敢说敢干的穷人。我想不只是我一个人有这样的幸福观。

  我一直认为,对民主的认识水平是当代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先进程度的标志之一。落后的民族和国家总是把民主看成平均大众的意见,因此他们认为的民主就是有没有大众投票。关于这一点,我在《从自组织理论谈民主》和《人气说明什么》文章中较细致地论证了这是最差的民主认识。民主除了有活跃民众社会活动和民主监督外,就是让每个人有平等说话的权利。多少年来,保守的当权者受封建文化的影响,过分担心社会的稳定,一看见有不同的看法就认为有颠覆政权的可能,无数次的模仿古代君主打击异己的做法,类似焚书坑儒文字狱等把反对势力消灭在舆论阶段,形成一道与古人及其它落后民族相似的连反对声音都听不见的歌舞升平的景色。可是这违反了我们的统治理论之一——辩证法。当我们的政治教员们在讲台上讲对立统一规律时,从来不去联系实际以免惹事生非,可是如此抽象的说教换来的是国民没有任何处理无处不在的矛盾的能力。于是煽情、唱赞歌便成了我们这个人均资源最少,许多人生活水平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国度的奇特风景,外星人还以为是道佛传统文化的功劳,铸就了我们这么有涵养的与世无争的极易满足的幸福民族。

  也许并不是有许多人理解这场官司令人振奋的意义的。虽然作为一个物理教师,严谨的职业习惯让我不敢肯定,方舟子对肖传国的质疑是否事实根据充分可靠,但仅从质疑文章内容来看是一篇很正常的质疑文章,最起码没有因个人目的有意陷害的成份,文章内容也没有什么侮辱、诽谤的词汇,因为怀疑对方作假,象“夸大”、“冒充”、“自吹自擂”这样的用词应该说最正常的质疑用词。如果仅是因为这些词就构成侵权损坏名誉,则美国官员可以把美国人统统告上法庭了。我在一篇文章中说,荣誉应该与批评对称,否则荣誉一钱不值。中国人有句古话,树大招风。想做公众人物,却没有接受多方面批评的承受力,是否本来就成不了大众喜欢的人物啊?在大众面前丢这样的脸,会把本该属于自己的荣誉完全丢失。

  当然这场官司的令人愉快的结果的意义不主要在于让公众人物懂得善于接受批评,更重要的是鼓舞了许多正值的人们敢于站出来揭露腐败,不给伪人留下愚弄大众的空间。一般来说,政府机关的言论需要慎重,没有很大的把握不能轻易批评公众人物,因此许多腐败都先由普通百姓揭露,这是十分自然的。但如果法律要求必需等到有确实的证据才能揭露,不这样就变成了侵权损坏名誉,那么这个社会就会根本没有揭露。因为真相从来就不容易一下子让人看清楚的,我们传统的笼统思维让许多人不知道,真相有一个认识过程,没有少数人最先提出质疑,又没有一批人对质疑内容充分讨论,真相怎么才能显山露水?

  有人把质疑或揭露与文
革相互恶意攻击混为一谈,确实如果不搞清它们的区别,我们就很可能重归没有言论自由的环境。这里我尝试谈谈它们的区别:

  1、   
质疑或揭露的文章是重根据的。比如方舟子质疑丁祖诒的文章《“美国选出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排行”假新闻》,通篇讲他自己的怀疑根据,如:“在报道中又独独对该所大学做了介绍”这种怀疑是正常的非常合理的。又如:“我到《洛杉矶时报》的网站(www.latimes.com)做了各种综合检索,都找不到这篇报道的原文。”这句话是真是假是可以验证的。又“这则英文“原文”,是非常蹩脚的中式英语,总共只有5句话,却充斥着连只有初级英语水平的人都不该犯的语法错误(例如单复数错误)。”这样的内容更实在不觉得空洞,因为大家可以鉴别这篇英语是不是很蹩脚,是不是非母语人士写的。恶意攻击性的文章就不同了,常常根本就看不到如此重证据的情况,往往很容易看出文章的所谓理由是牵强附会的。

  2、   
质疑或揭露性的文章其内容理性推理是绝对占主要部分的,感情宣泄的成份很少。根据质疑者的了解的资料正确地推理,就算结论不正确也不是恶意攻击。我们知道正确是来自不易的,这不容易主要不是推理本身的问题,凡思维正常的受过一定科学训练的人都可以在足够时间内确保不太复杂的推理正确。所以结论的正确与否主要就是推理前提的可靠性问题。象亚里斯多德这样的圣人都会错误,几乎都是因为缺少正确原始陈述的问题。俗话说巧媳妇难做无米之炊,再伟大的科学家也不可能作出那个时代缺少必要知识的超时代发现。因此用“结论不符合事实”来判质疑者侵权,则除了法官与原告有幕后关系外只有用愚蠢来评价该法官了。个人打假资料是有限的,很难绝对有把握,但如果法律限制人们要有绝对把握才去质疑,则伪人们太开心了。恶意攻击性的文章是与质疑的文章不同的,常常没有什么推理,并且常常可以看到不堪入耳的谩骂。比如LUUXUN的博客:“郑茂霞(YUSH)又被丁院长访谈吓拉稀了”;“突然发现方舟子海外妖姬郑茂霞(YUSH)撅起了屁股”;“在人面前开了一次“屏”,却忘记了“屏”的后面,是臭气熏天的赤裸裸的屁股!”等等,在他的博克里,到处是这样的语言,如果法律不能惩治这样的流氓,且不说所有的争论失去推进文明的意义,又,一个获得这么多奖的“模范公民”,就是中国人在世界上的光辉形象吗?

  3、   
揭露的对方一般与自己的利益没有关系或关系不大时,几乎不可能是恶意攻击的文章。法官在判案时,被告的动机总是应该考虑的。所谓恶意攻击常常是指一种有预谋的报复。我们可以见到一些路见不平拨刀相助的英雄,但几乎见不到有人去报复一个与自己毫无关系的人。因此从这一点上也可以大致看出是揭露性的文章还是恶意攻击性的文章。

  这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让我们看到民主在中国实实在在地迈出了一大步。希望这能成为良好的开端。中国人不能再笼统思维了,仔细的分析问题能让我们增加辨别是非的能力,搞清质疑与文革作风的区别将让中国走向真正民主,真正提高中国人的尊严。扫除文革的愚昧,让正常的质疑文明化合法化,中国的腐败和不合理现象就会大大减少,老百姓内心的不平就会少许多。和谐社会不能靠煽情在掩盖矛盾,和谐一定要有对错误理论的批判和对决策者错误的批评,即使是对中国对人类作出重大贡献的科学家,也允许人们去质疑,去问问,他的贡献是他一个人的还是他周围几个人的,还是一个群体的。否则这位伟人就会被神化,让大家无法效仿。而法律应该保护这种质疑,并把批判和批评限制在理性大于情感冲动范围内,不至于让讨论变成无聊地谩骂,这样人的素质就会在不断地的否定中逐渐提高。

(XYS20070529)

  有感于方舟子胜诉后

  袁杰

  2007-05-28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用睿智的审判捍卫了法律的公正,泼皮LUUXUN的弱智预测在一片笑声中落幕,丁大师的“无敌”律师宋文利没了庇护也变得不堪一击,肖“教授”终究没能得尝所望。以为凭借巨大的财力就可以胜诉的肖“教授”,这次终于明白,北京市的法院不是姓“肖”,而是姓“正义”的。

  肖“教授”总以为,打官司就是吹气球,只要肺阔量够大,就能把气球吹大,吹上天。殊不知有漏洞的气球,无论吹得多大也是要焉的,而且吹得越大,漏洞也会越大,到最后就算用汽车轮胎打气机也无济于事。

  我也承认肖“教授”在医学方面还是有水平的,好歹也是在美国当全职教师,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也有4篇,数量虽然少了点,还马马虎虎了。不过就这点水平,就想入选中科院院士,你也太能贪了。如今被方舟子先生揭露出来,弄得你骑虎难下,难堪之极。可惜的是,面对维护虚名与改过自新,你毅然的选择了前者,不惜花大量的金钱和精力打官司,吵得沸沸扬扬。在你的地盘上赢了两局后,你就被彻底的冲昏了头脑,又在丁大师的怂恿下,像飞蛾一般扑向燃烧的北京,哈哈,结果玩完了。

  但愿肖“教授”在这次败诉后,认真反思,你那样做到底值不值?名誉固然重要,可是以你现在的名誉,含金量并不见得有多高,就算方舟子先生没有揭穿你,等到若干年之后,医学高度发展,你的“肖氏反射弧”
是否还能忽悠人?你也不愿意当一个被后人嘲笑的中科院院士吧?

(XYS20070529)

还有公道

作者:个子

  晚上9点多回来,照例是开电脑,连线,登录自己的博客,从博客的链接上《新语丝》,有点故障。不意外,中午就费了很大劲才登上去的。我也知道《新语丝》一天最多更新一次,但是,我还是开着电脑就要打开她的网页,习惯了。

  既然是“该页无法显示”,我就上牛博看看有没有方兄的新消息。居然“最新更新文章”的第一篇就是方兄的。而且题目是“北京一中院判决……”,我赶紧点进去,什么?后面接着的字是“肖传国败诉……”是真的!肖传国败诉!是这样的,白屏黑字,真不容易啊。

  此案的案情在《新语丝》上反复讨论,支持方兄的人不会不清楚。武汉江汉区法院判决书和北京一中院的相比,有壤霄之别。我实在不明白:同样的案件,在武汉审理和在北京审理差别怎么那么大?我不懂审判,但我想我懂正义。我也不懂“神经外科学”,但我想我还知道一点“希波克拉底誓言”。我也算不上学术中人,但我可以根据材料看懂方兄对于肖传国的学术问题的揭露,并作出可信的判断。

  这个判决书好,好就好在明确了学术问题应该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不是靠法律来解决。这样的原则为以后的学术争论的解决表明了法律界的一个态度。同时也等于推翻了武汉江汉区的满纸荒唐言。还敲山震虎,给了丁祖怡和肖传国在网上的“神圣同盟”一个信号。

  假的东西至少有一样是“真”的,那就是它必将会露出它的“真”面目。

(XYS20070529)

  肖传国犯的错在于以为打官司能解决一切问题

  作者:noboru

  不知道他如此的执着是在中国的广阔天地还是在美国的啥地界落下的烙印。那天是谁总结的来着,工作和雇主打官司,出门和陌生人打官司,上网和板主打官司,结婚生活和老婆打官司,狱中生活和牢头打官司,申请加入院士未果,竟能以此和媒体打官司。。。

  这武汉法院也不地道,对肖医生尽其怂恿而能事,把肖医生忽悠得好象真信了是受了天大的委屈似的,要不然怎么就一路兴冲冲进京投状子?乘胜前进?好在法院里不讲究一稿多投,要不然这状子怎么看都象武汉状子的加工版。这不,出了武汉城感觉怎么样?

  什么这弧那弧的,到底是应该属于在学术范围内解决的呢还是是在法院里解决的问题呢,看来肖医生是真的搞不清爽。不过,看起来肖医生还是对武汉法官是有不那么信任的感觉的。要不然,武汉法官已经在法院里解决了这弧那弧,并且更广泛地指出国际期刊的定义,这么清晰的答案在那里,肖医生为啥还要进京城去追求真答案呢?光说是乘胜前进还是挺费解的。

  不明白,能够被学术圈之外的法官来教育一番什么是学术范围的,这样的神州学人,是怎么达到以学术造诣为重要评选指标的院士的候选人标准的?

(XYS20070529)

  读新浪网头版新闻“候选院士肖传国状告方舟子案一审败诉”有感

  作者:比尔

  近来,在方先生国内打假遇到重重阻力时,看到新浪网 2007年 5月29
日头版新闻”候选院士肖传国状告方舟子案一审败诉”时,俺感到特别高兴!

  ttp://news.sina.com.cn/c/l/2007-05-29/002713096271.shtml
  高兴的是,这是一个信号,国内有关高层开始对方先生打假的关注,在人治大于法治的环境下,这来之不易啊!

  高兴的是,国内的司法部门开始深深反思,也迈出了支持正义的第一步!

  高兴的是,国内媒体以头版地位、公开地支持方先生打假,至少在上海电视台出现那种与它国际化城市格格不入的什么xx博客节目的气氛下,是十分欣慰的!

  俺祝愿国内的那种步伐更快些,让世上所有华人为中国和平崛起并真正做到不造假、不卖假、不支持任何造假行为、在全世界有良好声誉而感到自豪!

(XYS20070529)

  刚刚结束的官司是新语丝及其支持者们在策略上的胜利

  作者:home

  刚刚在北京结案的官司的胜利离不开北京市法院的开明审理,但从某种角度来看,这也是新语丝及其支持者们在策略上的胜利。

  我注意到判决书的最后附有西城区人民法院的转移函,其中提到“该案属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此此案转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肖传国败诉。实际上,这个令人振奋的消息正是新语丝的支持者们一再努力的结果。
2006年7月31日由Yush撰稿的公开信的发布极大地扩大的此案的影响力,而随后基金会的成立则保障了应诉官司的资金需求,同时,在最前线,澎剑等律师一再义务出庭辩护最终赢得官司。

  新语丝的支持者们积极地反对国内的学术腐败,也许是在追求一种理想主义,但是在现实“斗争”中他们也毫不懦弱,并且经验越来越丰富,正在变被动为主动。而那些少数的进行学术造假的人们,不管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相信今后会更加小心,最终不得不断此念头。

  附肖传国恶意诉讼官司的大事纪要:
  *
06年07月25日肖传国诉协和医大出版社、方舟子案在武汉一审判决,肖传国胜诉。

  *
06年07月31日新语丝发布了由Yush起草的《海内外知识分子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截至2007年5月29日,共有594名海内外知识分子签名。

  * 2006年11月14日“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正式成立。
  *
2007年5月25日,肖传国诉方是民、雷霆万钧网络公司一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肖传国败诉。

(XYS20070529)

 



北京一中院判决肖传国败诉判决书全文

28 05 2007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631号

  原告肖传国,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

  委托代理人乔刚
  委托代理人宋文利

  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C号四座610号。

  法定代表人王雷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兵

  被告方是民
  委托代理人彭剑
  委托代理人李兴华

  原告肖传国与被告方是民、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雷霆万钧网络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传国与被告方是民、雷霆万钧网络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11月4日,被告方是民在被告雷霆万钧网络公司所属的汤姆网谈学术腐败和科学打假问题时,称原告在美国任全职参选中科院的院士“这个人被我们发观了,在美国当全职教师”。事实是,原告在美国纽约大学任兼职教师。被告方是民还公开在汤姆网诬蔑原告有“夸大的嫌疑,并以此来针对原告竞选中科院候选院士进行一系列人身攻击。其诬蔑原告“发表的论文数实际上很少,这20年来只发表过4篇论文,数量少的可怜,所以他为了能够把自己的论文发表记录改的好看一点,就把不是论文的东西也都塞到论文中去了,实际上不是论文”,“冒充论文”。事实是:原告一向学风严谨,发表有学术论文90余篇。方是民还诬蔑原告的“学术材料有很多问题”,“他提出了一个理论叫做肖氏反射弧,是由他的人名命名的,……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对原告进行诽谤。还诬蔑原告“一直在网上攻击很多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美国华人教授,说他们是回国来骗中国人的钱”,“一方面是替搞学术腐败的人辩护,另一方面是在攻击那些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人”。上述言论除在第一被告的门户网站汤姆在线和第二被告的网站新语丝刊登外,又经二被告的网络联线被国内外其他媒体和网络广泛转载,文中有大量完全背离事实的报道和诬蔑。在中科院院士、原告的学生、老师和同事中,以及国内外学术界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作为国际知名的泌尿外科专家,其声誉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被告的上述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精神伤害极其明显。故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在网站上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雷霆万钧网络公司辩称:一、网络访谈并非新闻报道,不能按新闻报道的标准来要求。答辩人在访谈中既未陈述有关事实,更未做任何主观评论。因此,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对“明显”属于“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内容答辩人才能予以删除。而方是民谈话的内容中被肖传国指控为侵权的部分并非明显属于侮辱诽谤,答辩人无权利也无义务将其删除。三、肖传国竞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属于公众人物,应当接受舆论监督,对舆论监督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忍受。四、答辩人在访谈中遵循了“平衡”的原则,并未尊方(是民)贬肖(传国)。综上所述,答辩人的行为没有主观过错。肖传国属于公众人物,应当接受舆论监督,对舆论监督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忍受。故访谈内容没有对肖传国构成侮辱或者诽谤。

  被告方是民辩称,自己在访谈中说肖传国“在美国当全职教师”,有充分事实依据。访谈实录中涉及肖传国的多处内容是对《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相关内容的复述。方是民说的“二十多年来只发表过四篇论文”,指的是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四篇论文”不含国内期刊论文。在访谈中说“学术材料有很多问题,至少是有夸大的嫌疑”,“还有他的学术成果,他提出了一个理论叫做肖氏反射弧,是用他的人名命名的,我查了一下,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等,均有事实依据。方是民先生在访淡中说的 
“一直在网上攻击很多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美国华人教授,说他们是回国来骗中国人的钱”,“一方面是替搞学术腐败的人辩护,一方面是在攻击那些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人”,而没有明确指是肖传国。故方是民先生的言论,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诋毁”、“诽谤”、“侮辱”,而是合法言论。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4日,方是民(笔名方舟子)在雷霆万钧网络公司所属的汤姆网进行有关学术打假的访谈节目时,在谈到有关肖传国的内容时,方是民与汤姆网主持人进行了如下内容的谈话:

  “方舟子:肖传国今年申报中国科学院的院士,已进入了第二轮,但是我们看他的学术材料有很多问题,至少是有夸大的嫌疑。比如他发表的论文数实际上很少,这二十年来只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过四篇论文,数量少得可怜,所以他为了能够把自己的论文发表记录改得好看一点,就把不是论文的东西也都塞到论文中去了,实际上不是论文。

  主持人:您最开始怎么关注到这件事?
  方舟子:最开始关注这件事是因为这个人同时在美国纽约大学当教师,有些人就提出疑问,他怎么可以同时在中国大学当教师?这样的人怎么也可以来参选中国中科院的院士?

  主持人:中国中科院院士的参选是有一定标准的?
  方舟子:对,一般在中美两国任全职或者在美国任全职的人参选中科院的院士我认为是不恰当的,虽然这件事有争议。我们先不管这件事,这个人被我们发观了,在美国当全职教师,引起了大家的注意,查找了一些记录,才发现里面有问题,比如冒充论文的问题,还有他的成果,他提出了一个理论叫做“肖氏反射弧”,是用人名命名的,我查了一下,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在该访谈的最后,方是民谈到,“他也一直在网上攻击很多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美国华人教授,说他们是回国来骗中国人的钱,其实那些人都很正直,所以,那些人的表现,一方面是替搞学术腐败的人辩护,另一方面是在攻击那些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人。”

  肖传国称由于该访谈录的影响,自己未能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一节,未能提供证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汤姆网访谈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故判定公民的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依据是他人是否对其使用了侮辱、诽谤等方式。同时,公民的言论自由亦为法律所保护,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亦不受法律追究。对于公众人物公开进行否定性评价,属于正当的批评及争鸣范畴。无论批评或争鸣的观点是否成立,即是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均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就批评或争鸣文章使用的言辞而言,过激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为,方是民在访谈录中所谈内容,是否对肖传国使用了侮辱、诽谤的语言,是否对肖传国的名誉构成了侵犯。

  一、关于肖传国的职业身份问题。

  本院认为,职业身份为公民在社会中所从事职业的称呼,任何合法职业不论其属性如何,其称呼均不会对公民的名誉构成侵犯。肖传国的职业身份为医学教授,该职业身份不论在中国,或是美国,均是受社会尊重的职业。方是民在访谈录对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所提质疑仅为是否为美国全职教授,故该种质疑不论是否准确,均不会对肖传国的名誉构成损害。至于方是民就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是否符合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当选标准的认识,因评选标准的制定归属有关部门,方是民并非评选委员会成员,其看法仅属个人看法,属正当的言论范围。

  二、论文问题

  本院认为,论文数量的多少与质量的高低仅为评价学术成果的标准之一。但论文的多寡、质量的高低只关乎学术水准问题,由此产生的争论应在学术范围内澄清,他人对此发表的见解与评论属学术评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方是民在访谈中就肖传国的学术论文的数量及质量表示了质疑。特别是对其发表论文的质量表现出了明显的不屑,且用语刻薄,但其用语仍不属污辱、诽谤之范围。

  三、关于对“肖氏反射弧”的评论

  本院认为,“肖氏反射弧”作为一种治疗方法的提法有据可查,对肖传国的“反射弧”相关理论提出异议在学术上是允许的,该种理论在业界被认可的程度为纯学术探讨与争论问题,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

  综上所述,在整篇访谈中,方是民虽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词语,但该用语仅属于一般性过激的言辞,该访谈中并未出现侮辱、诽谤的用语。同时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亦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肖传国要求方是民、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肖传国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沛
  审  判  员 张兰珠
  审  判  员
薛  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印章)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常婷婷

附:移转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肖传国诉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因被告方是民持有美国永久居住证,并称其长期在美国居住,且该案属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你院,请查收。起诉书副本已送达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方是民。

  附:民事起诉书原件1份、诉讼费收据复印件1页、委托书原件2份、被告方是民送达地址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页、管辖异议书、声明书、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之一至之四)原件各2份、送达回证原件2份、地址确认书原件2份及相关证据材料86页。(诉讼费另转。)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

 



领教了南京“风水大师”的厉害

27 05 2007年
   
大约10天前,司马南告诉我,南京电视台邀请我们两个去和南京的“风水大师”做一台辩论节目,他现在很忙,不容易安排出时间,但是如果我觉得应该去的话,就一起跑一趟。我现在也很忙,欠下了一堆书债,但想起南京是中国内地的风水之都,前年还爆出南京大学要办“建筑风水文化师”培训班的新闻,去那里和“风水大师”斗法,还是有点科普意义的。于是我们决定腾出一天的时间特地去领教一下南京“风水大师”。

   
节目录制时间定在25日上午。我们买了24日下午3点40分自北京去南京的东航机票。那一天南京的风水发生了变化,据说大雾迷漫,我们要搭乘的飞机没能从南京飞过来。只好改签了5点40分国航的班机。等我们上了飞机,又轮到北京的风水突变,被困在机舱中一个小时才起飞,抵达南京的宾馆已是九点半。节目的录制时间是第二天上午9点半,据说会有当地报纸记者到现场观摩、报道。与编导约好了第二天上午8点在宾馆门口等车前往。

   
第二天上午8点,我们正准备下楼时,接到节目主持人的短信要我们在房间里等他。主持人、编导上楼来,告诉我们一个意外的消息:昨天深夜他们接到台领导的电话,下令取消今天节目的录制。

   
司马是老江湖,亦未遇见这等怪事。因种种原因而决定取消节目录制的事当然不少见,但是把嘉宾千里迢迢请来,即将录制时再取消的,却是闻所未闻,必有蹊跷。我们不能就这么让人给涮了。主持人无法给出太多的解释,何况他只是奉命行事,并非他的责任。我们要求见电视台的台长。在费了一点周折之后,见到了台长。一开始台长跟我们打官腔,想用“文件精神”就把我们打发走。我们当然不是那么容易糊弄的,由于性格的缘故,我不爱和人当面冲突,惯于后发制人,而司马却是火爆脾气,不会善罢甘休。在费了更大的周折之后,我们陆陆续续掏出了一些实情。把它们拼凑起来,可以推知事情的真相大致是这样的:

   
南京高校的某个或某些个“风水”教授得知有这样的一档节目,自己不敢出来和我们辩论,又担心别的“风水大师”和我们辩论会出尽洋相,败坏了“风水科学”的形象,破坏了南京的风水大业。南京风水的前景本来是非常和谐的,就在我们去之前,南京刚刚开了一个主题为弘扬“风水文化”的“易学与和谐”学术论坛暨中国国学院易学研究人员工作会议,中国国学院院长、南京大学石连同教授在会上透露,南京房地产开发流行看风水,近两年来,每年南京有近百个楼盘在售楼处选址、小区规划等方面聘请风水大师看风水。显然如此和谐的风水赚钱局面不能让我们给搅了。

   
于是“风水大师”开始走上层路线,而“风水大师”是不愁找不到高官朋友的。风水的真谛在于能左右人的吉凶祸福,商人看中的是发财,官员梦想的是高升,都能在“风水大师”那里各取所需。在前一天的夜里,有“领导”给电视台台长打招呼,命他们取消节目的录制。这位“领导”是何许人,哪个层次的,我几次探问,台长都坚决不说。反正电视台全力打造的新设栏目的第一场节目,就这样被“风水大师”给坏了风水,将临盆时被扼杀了。

   
《扬子晚报》听说我们到南京,请我们在当天下午2点去做了一个视频直播访谈,谈话的内容我们以前在其他网络直播节目中都谈过,并没有什么犯忌的地方,如司马所说,我们都是老运动员,不想因为谈一些过于敏感的话题给主办方带来麻烦。晚上回到北京,我想看看访谈的实况,却发现视频、文字实况都已消失,连该链接也没有像其他视频节目一样放在视频栏目中,好像这个活动就没有发生过一样。我们做了这么多网络视频访谈,也是第一次碰到这种情况。今晚读了《扬子晚报》记者写的手记,确知乃是因为“风水大师”的能量波及到了那里,引发了连锁反应导致的。

   
南京一所高校曾联系我在这个月去做一个关于学术规范的讲座,被校领导知道后,取消了,幸而在我去南京之前通知取消的,要比把我请来了再不许我开口更人道些,我本来是不想透露此事的。不过这几件事综合起来,却不能不让人感叹南京的确有特别的“风水”,而南京“风水大师”的能量之大,让人敬畏。

2007.5.26.

(XYS200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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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柴静的“反思”没完(5篇)

27 05 2007年
  反思科学前要先正思科学

  作者:太蔟

  反思,应同返思,即经过了一事之后,在思维世界里调过头来,返回去思考走过的路、做过的事,看看哪些经验教训可以提取,为未来之鉴。

  没有经过,就来谈反思,是很可笑的,如一个正跚跚学步的孩童,大谈自己百米赛事的酸甜苦辣,或如一个处子,回味着自己丰富性经历的苦辣酸甜。

  可现实世界中,偏偏有那么一群科学的孩童处子门外汉,在大言不惭地妄谈着什么对科学的反思。

  让我们先去探视一位这样的“反思”大师。
  写过一本《反思科学》的“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吴国盛对科学的历程有所反思:‘在这个科学昌明的时代,科学变得越来越陌生、越来越不讲理、越来越狰狞地支配着一切。越来越远离人性的目标,越来越脱离人类理性的批判和控制,科学变得越来越狭隘。’”(【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2006年11月15日《中医废存之争成为又一次文化思想论争》)
  这段话字里行间流露出的对科学的“刻骨仇恨”,不能不让人打一个寒颤。

  然后我们便开始“迷茫”,进而“莞尔”,如在听处子谈性。
  如果迫使这位反思大师降下形而上学玄而又玄的云端,把他话中的“科学”换成“可靠的知识”或“说话要有根据”,你也会莞尔。

  让我们来看看。
  “在这个‘可靠的知识’昌明的时代,‘可靠的知识’变得越来越陌生、越来越不讲理、越来越狰狞地支配着一切。越来越远离人性的目标,越来越脱离人类理性的批判和控制,‘可靠的知识’变得越来越狭隘。”

  “在这个‘说话要有根据’昌明的时代,‘说话要有根据’变得越来越陌生、越来越不讲理、越来越狰狞地支配着一切。越来越远离人性的目标,越来越脱离人类理性的批判和控制,‘说话要有根据’变得越来越狭隘。”

  呵呵呵呵呵呵呵呵……
  让我们再具体一点。
  “在这个‘没人可以刀枪不入’昌明的时代,‘没人可以刀枪不入’变得越来越陌生、越来越不讲理、越来越狰狞地支配着一切。越来越远离人性的目标,越来越脱离人类理性的批判和控制,‘没人可以刀枪不入’变得越来越狭隘。”

  “在这个‘虎鞭并不壮阳’昌明的时代,‘虎鞭并不壮阳’变得越来越陌生、越来越不讲理、越来越狰狞地支配着一切。越来越远离人性的目标,越来越脱离人类理性的批判和控制,‘虎鞭并不壮阳’变得越来越狭隘。”

  “在这个‘鱼翅和猪蹄鸡脚鸭掌营养价值相同’昌明的时代,‘鱼翅和猪蹄鸡脚鸭掌营养价值相同’变得越来越陌生、越来越不讲理、越来越狰狞地支配着一切。越来越远离人性的目标,越来越脱离人类理性的批判和控制,‘鱼翅和猪蹄鸡脚鸭掌营养价值相同’变得越来越狭隘。”

  “在这个‘并不存在有中国特色的医学’昌明的时代,‘并不存在有中国特色的医学’变得越来越陌生、越来越不讲理、越来越狰狞地支配着一切。越来越远离人性的目标,越来越脱离人类理性的批判和控制,‘并不存在有中国特色的医学’变得越来越狭隘。”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可有的人已经笑不出来了,青筋暴露,恼羞即将成怒,因为“陌生”、“不讲理”、“狰狞”、“狭隘”的科学在“远离”他们“人性的目标”,“脱离”他们“人类理性的批判和控制”。他们脆弱虚幻的世界观受到了挑战,正如一潭腐臭的死水上空吹来了一阵清新的空气,降下了洁净的雨水,打破了他们的和谐安宁,触动了他们甘之若饴的腐乳——有中国特色的奶酪。

  以吴国盛为代表的科学反思家们,就是如此的可笑可悲可叹。
  他们在进行所谓的反思之前,何曾对科学做过“人类理性的”正思?!

  他们为什么不做做关于“为何科学在中国步履维艰”的反思?
  哦,反思反思,我们明白了,他们就是“科学在中国步履维艰”的主要原因之一。反思自己,是很痛苦困难的,搞不好是要进入死循环的,尽管有时可以跳到一点五阶乃至更高的形而上学高度反思。反思自己自以为懂而实际不懂的事,居高临下地指手划脚人文关怀一番,是多么轻松惬意的廉价享受啊。

  可科学,就像空气和水,像万有引力和生命的进化,是不在乎科学反思家们的人文关怀的,也不照顾他们的感情,对他们的人文进行关怀。

(XYS20070526)

  柴静PK方舟子

  老树皮
  http://blog.sina.com.cn/u/53a53ebe010009fa

  柴静和方舟子的对掐有些意思。
  一方是泱泱大台CCTV著名《新闻调查》栏目的首席记者——这个首席一词大约没有册封而是很多人这么以为的,从柴静以往的经历看,这个称号大约也算是相称的,何况柴静还是央视数一数二的美女,至少我个人是这样认为,在那座大楼里选美数得着的话那的确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另一方则同样是大名鼎鼎的人物——不过他的名气很多情况下算是喜欢吵架得来的,和伪科学家、伪教授、伪记者、伪主持人吵架,专拣人家的软肋下手,而且下手都挺黑的,直捣要害。一些人——当然是那些不那么干净至少是有污点或者是存疑待查的人对他的所作所为恨得牙根痒痒,恨不得抽筋扒皮,所以方舟子已经惹上多起官司。让这样一个浑身上下没有一处省心安宁的好斗分子看上并且缠上也算是家门不幸,活该倒霉。

  其实,这起笔墨官司本来不该打,起码不该是柴静PK方舟子。本来方舟子的文章就不是针对的柴静记者,而是针对那个生命科学家的,可是方舟子不是直接把板子打到那个科学家身上,却来到柴静的地盘上寻衅挑战;柴静也有意思,人家明明是冲着那个科学家来的,柴静却是主动借过闪身上前接过板子,也不知道这个美人为何出来救英雄,她要维护什么。

  柴大调查写那篇文章也许本意并非讴歌那位“国内最顶极的专家”、“获得过该领域的世界最高荣誉奖项”、“离生命的奥秘最近的人之一”、具有“极其强烈的理性和科学精神”的“高端医学专家”裴研究员。看过柴静以往文章的人都会有感觉柴静的文笔颇多小资,喜欢感慨,用她自己的话说是“我不是科技记者”言下之意就是行文不一定那么科学,言辞不一定那么严谨规范。的确,我们已经感觉到了这一点。对柴静的文风有人用了“文科傻妞”加以形容,我是不赞成的,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也想不出更好的更贴切的词来概括它,学文科的多一些幻想,多一些浪漫,多一些伤感,多一些联想,其实换用一些贬损的词就变成了多一些幼稚,多一些傻冒,多一些无病呻吟,多一些胡思乱想。这样的文风和形象思维本来更应该写诗,更应该从事艺术工作,把上述那些最高级的,比较高级的定语收集起来放进一篇礼赞之类的诗文也许更合用。

  说到底,柴静的问题出在就一个很严谨很专业的命题上引发一些很缥缈很笼统的感慨。科学问题当然不能仅仅是从科学本身来探究,因为科学的问题相互是关联的,彼此不能割裂开来,干细胞研究这样的前沿的交叉的科学研究问题必然涉及到伦理学问题,不能简单对待。柴静如果说到这里为止,都是正确的。但是,再说下去就露怯了,干细胞的研究到底哪些属于生命科学领域的,那些属于社会伦理学领域的,怎么样算是遵循了生命科学的研究规律,怎么样算是遵循了社会科学的研究规律,具体到这样专业的研究领域这样专业的问题应该说只有专业人员的论述才是权威的,作为记者只能作正确的科学的引述,由一些不太准确的,个别的引述而生发感慨,就下定论,这就显得有些武断,有些简单,甚至有些幼稚了。

  这样分析柴静的目的当然不是希望她调离《新闻调查》,目前中央电视台的这个所谓的“新闻调查”栏目反正也不是真正犀利深刻,追根溯源的调查新闻,搁一个养眼的美人在那里至少看着好看。我只是想说一个真正的新闻调查记者必须有缜密的逻辑思维,严谨的行文措辞,就目前来说如柴大美人那样动辄冠以最高级的形容词,动辄感慨系之,动辄浮想联翩,有时往往会脱离新闻事实的真相,甚至偏离新闻事件的本源,从而误导受众。这一方面,柴静还需要好好学学凤凰卫视的闾丘露薇,同样是热血青年,同样是非常具有事业心的调查记者,闾丘要冷静客观,缜密周到的多。就像你们央视自己的董倩——还是新闻调查的前辈,赵微——那个长相难看但是逻辑思维能力特强的制片人也可以就近学习借鉴一下。

  至于柴静和方舟子争论的起因“到底每一项技术背后究竟是不是都是生命”这样的论题也许可以请一帮子在校大学生辩论一下,实在没有必要由两个江湖上成名的人士来PK,我都觉得有些扯不清,有些不值。这样专业的科技问题,由两个不同领域的人在各自表述没有实际意义,这可不是两岸关系中的“一中各表”。

(XYS20070526)

  不要因为“人文关怀”而失掉思考力

  作者:也许我说的多余

  1.非常喜欢柴静,思路清晰,进退有度(采访时),很有说服力,博客也有看头,相比之下,鲁豫、许戈辉只是级别高一些的“花瓶”。

  2.看第一篇柴的博客,是关于“富士康血汗工厂”事件。里面提到,国内媒体做新闻,往往只关注“道德的正确性”,似乎只要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即使不采访被批判的一方,即使不展示出他的任何立场和辩解,也不会错到哪里,还举了温铁军的例子。就是这篇文章,让我看到中国媒体还有希望。

  3.最近柴的文章,却让我越来越郁闷。选题越来越狭窄,文风越来越矫情,有时候真的不知所云。是不是被别人冠以“人文关怀”的标签太多了,以至于失掉了原本的思考力?

  4.”每….生命”的文章,显然犯了自己之前所批判的”病”,以为只要站在”人文关怀”的制高点,即便不展示出”被批判一方”的立场或哪怕”辩解”,都不会有什么大错。如果说第一篇文章还只是在“私人博客”上不经思考的“随笔”,那随后的一篇回应文章,让我感到的只是柴静“失掉思考力”和对“人文关怀标签”的优越感了。其实,柴静对自己的博客有多大的影响力,应该是知道的吧,打“私人博客”一张牌,似乎不太明智。

  5.戒骄戒躁对每个人都不是容易的事,那需要头脑随时保持清醒。有人打“笔仗”,也是学习的方式。

  6.柴静的不回应,希望是在“思考”,拭目以待。

(XYS20070526)

  这场干细胞论战真让人啼笑皆非

  作者:changer5

  看这场论战真让人啼笑皆非。
  我拿这场话题跟所识的搞生化的洋鬼子们交流了一下,结果他们没发表什么意见,倒是先问:你们中国现在胚胎干细胞研究很厉害吗?会不会又跟韩国人一样是在造假?

  我笑倒了!看来中国有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高水平胚胎干细胞研究还是个问题呢(至少这两位天天跟踪最前沿进展的仁兄就压根不知道中国也在搞这方面研究),怎么就高屋建瓴地讨论起伦理问题来了!就算胚胎干细胞最后惹出了天大的乱子,那也压根跟我们中国的科学家拉不上干系!还轮不到这些下三流的所谓科学家挺身而出。

  我真佩服国内这些不老老实实埋头搞研究,却热衷于装模做样发感慨的科学大腕们,真不怕丢人,真不嫌害臊!骂人是不对的,但对这群装B的孙子,你不骂他们傻B,他们怕是永远也不会有廉耻之心的!

  老方一天到晚得跟这么群傻B辩论,是真够难的。

(XYS20070526)

  不要把严肃的话题庸俗化

  作者:科学

  大家不要再说裴是泡记者一类话的了,方舟子这一文章基本上是认真的,主题有2方面;一方面对中国弱小的科技事业尤其前沿领域,还受着浪费糟蹋滥竽充数尸位素餐欺骗等现象的横行给予了抨击,另一方面也表达了对当前主流媒体伪科学和伪观点泛滥,愚民公众,“忽悠”几乎成为国民品性的社会所表达的一种忧患。说裴是万米高空打发寂寞的扭捏作态,其实是在转移话题轻描淡写帮助丑陋推托责任,也把话题庸俗化,使所有严肃问题在起哄的氛围下都不了了之。中国很多人,只要稍微深入的争论就不愿意进行下去,只要上升到价值观科学真理的争论,就打住了。

(XYS20070526)
 



成都商报:胚胎实验 只为人类贪婪活着?

26 05 2007年
胚胎实验 只为人类贪婪活着?

本报记者杨蕾
2007年05月25日成都商报

  我国干细胞研究专家裴雪涛:

  自己清楚一个十四天的胚胎细胞,就会有神经系统的反应,就能够感知光与热。想到这里,就不能不去想自己的工作--人这样贪婪地想要活下去是对还是错,甚至会想,人这样的做法到底是在拯救人类还是毁灭人类?

  知名反“伪科学”人士方舟子:

  除了狂热的人士和对人的胚胎发育过程一无所知的人,没有谁会认为那样的一团没分化、没感觉的细胞是一个人。每年有数以万计的这种胚胎在生育诊所被扔掉,不知为何没有人对此也煽情一把。

  央视知名女记者柴静:

  “把科学问题唯技术化,而忽视对伦理学的边界,生物安全的边界的思考,忽视科学研究的终极目的,带来的危险要更大。”

  世界不少国家都在研究人体胚胎干细胞工程

  ■胚胎干细胞研究是医学领域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一个颇具争议的研究领域。

  ■近日央视著名记者柴静与反“伪科学”斗士方舟子的博客之争再次将这个话题推上风口浪尖。

  ■胚胎干细胞研究究竟是挽救生命的科学行为,还是“扼杀生命”的不伦之举?争议似乎愈演愈烈。

  柴静博客发文

  每一项技术背后是生命

  5月18日晚11点多,央视著名记者柴静在其博客发表《每一项技术的背后都是生命》,中间引用了柴静与军事医学科学院干细胞研究中心主任裴雪涛的对话,透露了裴雪涛对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忧虑与思考。正是这篇博文引来方舟子的“火花”。从18日柴静发文至24日,双方已在博客上正面“交战”。

  因与从事干细胞克隆技术研究的裴雪涛偶识,有了一番私下对话,柴静在博客中写道:“君子不器,技术上的修为不仅仅是为了建功立业,甚至不是为了服从于国家利益,而是服务于生命本身。”裴雪涛在谈到自己的研究工作时表示:“在中国,没有伦理的限定,用胚胎做实验是比较顺利的,因为常人认为胚胎不算生命。但自己清楚一个十四天的胚胎细胞,就会有神经系统的反应,就能够感知光与热。想到这里,就不能不去想自己的工作——人这样贪婪地想要活下去是对还是错,甚至会想,人这样的做法到底是在拯救人类还是毁灭人类,人类的文明轮回是不是与此有关,狮身人面像难道不可能是上一次克隆人的遗迹?”

  方舟子叫板批驳

  把每个精子当成人看待?

  柴静经常会在博客上发表诸如采访手记之类的文章,跟博友分享她的思考。没想到她这次在博客上贴出的文章,却引得方舟子在20日针对性发文《并非每一项技术的背后都是生命》,与柴静叫板。方舟子就裴雪涛对干细胞研究心存疑虑进行批驳,并声言:“连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主持人都在怀疑该研究的合理性,发无厘头的感慨误导公众,中国的科学怎么还会有希望?”

  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方舟子表示他的博文并非针对柴静本人,而是对裴雪涛的论调加以批驳。他担心的是由于柴静拥有众多的粉丝,因其影响力而引导部分读者对干细胞研究产生误解,阻碍我国胚胎干细胞的研究进程。

  方舟子在博文中强调:14天的胚胎的细胞刚刚开始分化形成三个胚层,神经组织此时还没有出现,是不可能像裴研究员所说有什么神经系统的反应的;人的胚胎干细胞的研究材料用的是5天的胚胎,只是一团针尖大小、没有分化的细胞。除了狂热的人士和对人的胚胎发育过程一无所知的人,没有谁会认为那样的一团没分化、没感觉的细胞是一个人。每年有数以万计的这种胚胎在生育诊所被扔掉,不知为何没有人对此也煽情一把。如果有人要以这些胚胎细胞如果植入母体有可能发育成人为由认为它们是人,那么以同样的理由我也要求把每一个精子都当成人来看待。

  此后,在方舟子另一博客的所在地“牛博网”,有一署名“姬十三”的网友在20日18点发表文章:《每一项技术的背后都可以找到生命》来力挺柴静,并在文末把方舟子“海天海地的扯,拉一句话过来就开批”的行为定位为“技术流”。

  裴雪涛打破沉默

  生命界定不同起点没有定论

  更出人意料的是,一向低调沉静的柴静在21日凌晨正式发表《回应方舟子》的博文。柴静做出了四点解释。“把科学问题唯技术化,而忽视对伦理学的边界,生物安全的边界的思考,忽视科学研究的终极目的,带来的危险要更大。”这个有些生僻的科学论题因为柴、方两人的对话引起网友激烈讨论,在网上形成了挺柴与挺方泾渭分明的两派。方舟子又于21日和22日相继发出《反对胡扯不等于反对反思---回应柴静》,《记者对事实的真相要有洁癖》,《一起反思柴静之“反思”(11篇)》三篇文章。

  23日,当事人之一的裴雪涛终于打破沉默,接受《新京报》采访。对于方舟子的质疑,裴雪涛表示,14天的胚胎细胞刚刚开始分化形成三个胚层是没错,但细胞的三个胚层,包括外胚层的神经板组织已经逐渐形成。而一旦神经开始发育,就被界定为有神经性的反应,“这并不是我说的,而是由英国人提出来的。”至于5天的胚胎是否为生命,裴雪涛指出,由于各国对生命有不同界定,生命到底从什么时候算起并没有定论。他认为,生命的起点起码并非从受精卵开始。

  昨晚,方舟子又在其博客上贴出《多少眼睛在关注裴雪涛和柴静(5篇)》《回应裴雪涛之回应》两篇博文。这次方舟子又转移到胚胎到底是14天,还是18天有神经性反应,以及5天的胚胎是否算做生命作为反驳的焦点。

  新闻链接

  美国:干细胞研究引发政治风波

  美国国会参议院4月11日通过一项法案,同意扩大联邦政府对胚胎干细胞研究的资金支持。但是白宫表态说,布什总统仍会再次否决这一法案。据悉,参议院11日投票前进行了长达20小时的激烈辩论。支持方认为,胚胎干细胞极具医学价值,有望借此找到治愈一系列人类顽疾的新疗法,美国不应裹足不前。而反对方仍然认为,破坏人类胚胎从中提取干细胞有违伦理道德。

  布什在不同场合都表示,他将不惜动用总统否决权来阻止这种“诱导人们摧毁人类生命”的法案。去年7月,布什在其总统任期内首次动用否决权,将国会提交的一项类似法案予以否决。(新华社)

  新闻立即评

  应尽快启动

  医学高新技术立法

  医学高新技术发展和运用,许多被传统医疗技术视为无法诊治的疾病,由于高新技术的引入,达到了起死回生的效果。

  胚胎干细胞被称为“万能细胞”,科学家确信它们能分化成各种机体细胞,从而有可能治疗糖尿病、早老性痴呆症、帕金森氏症等让现代医学束手的疑难病。不过,要提取胚胎干细胞就必须摧毁早期胚胎,这在全世界都引发广泛争议。

  目前世界不少国家正在紧锣密鼓研究的人体胚胎干细胞工程。医学高新技术的出现与应用,同样也会产生一系列负面效应。例如克隆技术一旦在人类自身上得以应用,人们究竟用什么手段去限制它只能用于出自于人类健康考虑的器官克隆,而不能对人的生命的克隆呢?

  不难想像,假如没有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一旦克隆技术被极端分子利用,那么,必将带来人类自身尊严和社会伦理道德方面的严重危机。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台州医院院长陈海啸建议尽快启动医学卫生高新技术立法,对于基本成熟的医疗高新技术,应制定相关的单项法律予以保障,要特别注意医学科学研究领域一些特殊高新技术的立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