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一个老植物学家对干细胞研究的忠告”

30 01 2009年

【方舟子按:崔克明就是那位因为人员聘用问题与饶毅院长在博客上发生争执、争到《自然》上去的北京大学生物系老教授。看了这位“老植物学家”的“忠告”,发现北大生物系老教授的专业水平比我想像的还要低得多。稍微有点生物学知识的人,都会对“生命科学家”、美宝国际集团老板徐荣祥号称“克隆了全部人体器官”的广告嗤之以鼻。这位生物系教授居然会把徐的伪科学广告当成“有道理的理论”反复引用,表明他不具有必备的生物学知识,也缺乏基本科学素养,没有明辨生物学常识性问题真伪的能力,让这种人担任生物系教授,纯属误人子弟,他及其徒子徒孙都应该直接辞退,没什么可争的。】

 

  崔克明的博客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10373

  一个老植物学家对干细胞研究的忠告

  (前面的垃圾删除)

  我们知道,动物里的克隆还离不开卵细胞质(Wilmut et al
1997,)(关于细胞质遗传,植物里也已取得重大进展,可能动物里的相关研究也远不及),而且胚胎发育的大部分过程还要移植到相应动物的子宫中才能完成,也就是说不可能像植物那样完全在离体条件下完成。作为常识我们也知道,动物器官(心、肝、肺、肾、脾、胃、肠等)的发育过程和工作环境都是处于体内相对稳定的环境中。因此即使能将相应器官中没有超过细胞分化临界期的细胞取出来,在培养条件下诱导其脱分化到相应器官干细胞的分化阶段(如心干细胞、胃干细胞……),要诱导其再分化发育成可在医学上应用的成熟器官,其发育条件模拟的难度可能不亚于胚胎培养,总不能像克隆胚那样移植到体内相应部位培养长大。只有动物降生后皮肤生长发育的环境与植物相似(一个开放的环境),烧伤治疗中创造合适条件,其再生过程也有点像树木的剥皮再生,先由创伤部位没有超过分化临界期的细胞脱分化成皮肤干细胞进而再分化为皮肤细胞(徐荣祥,萧摩
2006),美宝国际集团公告所说的断指再生(2009)也是符合这一理论的。由此可见,徐荣祥大夫所说的原位再生是有道理的,符合我们的细胞分化阶段性理论和位置效应理论的,但需要严格的令人信服的研究报告发表出来。但这确实是治疗再生医学研究的一条可行之路。我觉得当前动物干细胞的研究(植物的相关研究也一样)重点应放在细胞分化临界期的特征和标记,以及诱导这些细胞脱分化、再分化和转分化的条件,进一步是器官再生及再生器官发育条件的研究。这里可能需要按照中医把人体看作整体来研究,而不能看作一个个孤立器官的简单加成。

  参考文献

  美宝国际集团. 人体再生科学一号公告:断指二次再生成功. 见www.mebo.com,2009
  徐荣祥,萧摩. 烧伤皮肤再生疗法与创面愈合的机制. 中国烧伤创疡杂志,2O06,15:253-261



公立大学教授的工资应该透明

27 01 2009年

   
最近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施一公据说全职回国担任清华大学生命科技学院的副院长,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典型,国内媒体对之做了高调宣传,宣传他如何放弃国外优越条件,由于爱国而毅然回国云。

   
有该学院的教授在网上曝光说,施教授在清华大学的年薪为170万元。即使换算成美元,也不比他在普林斯顿大学的工资低。但又有人说这是谣言,清华大学给施教授的年薪不到100万元。

   
究竟是谣言,还是由于算法不同导致的差别(例如税前税后、是否计入补贴之类的差别),我无从知道。清华校方固然没有做过澄清,从任何公开渠道也都无法知道施教授在清华的年薪。要从私下渠道获得佐证也很难,因为据说施教授的清华工资只有内部极少数人知道,简直是个“机密”。

   
因为施教授是美国人,所以又有其支持者说,按美国的社会标准,公开一个人的工资乃是侵犯了其隐私。这种说法似是而非。美国公立大学教授的工资不是隐私,都是可以公开的。有些公立大学甚至把教职员工的工资全部上网,只要在其网站上输入教授的名字,任何人都可以知道他的具体工资。

   
公立大学是用纳税人的钱建的,公众当然有权利知道钱都是怎么花掉的,是否给了某个教授高得离谱的工资。这一点知情权也应该适用于中国的公立大学。美国大学教授的工资相差不大,高者也不过是别人的两、三倍,公开出来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中国大学教授的贫富则要悬殊得多,最高者的工资可以是一般教授的数十倍,大概正是怕公布出来引起“仇富”,所以才要保密。但是靠遮着掩着是防不了别人的猜测、堵不了别人的嘴的,只会刺激谣言的传播。人们常说“谣言止于智者”,但是世上并无无所不知的智者,不知道事实的智者也会被谣言所惑,而知道了事实,即使是愚者也能止住谣言。更确切地说应该是谣言止于知者,而要让大家都成为知者的唯一办法,就是透明。

   
对大多数美国教授来说,工资几乎就是他们的唯一收入了。但是中国教授还有奖金、课题经费提成、生活费用的报销之类的合法、灰色或非法的收入来源,对许多教授来说,工资并非其主要收入,可以做到“工资基本不用”。对这些教授来说,公布其工资并不能真实反映其收入状况,让他们显得很寒酸。所有取自国家经费的收入按理都应该是透明的,灰色的收入难以追查,就不妨从公布最容易确定的工资收入做起。

2009.1.24.

(XYS20090127)



评深圳大学副校长杜宏彪对张寰华质疑的回复

25 01 2009年

【方舟子按:参见新语丝刊载的张寰华《深圳大学副校长杜宏彪教授抄袭我的论文》(XYS20090107)。

   
比较二者雷同的文字描述,可以判定杜文抄袭了张文,只是调换了一下句子的次序。现把句子雷同部分列举如下:

 

张文:然而上面矩阵的元素仍属未知,它们是时间的函数,与(加载)过程有关,需要跟踪测定,依目前实验技术是难以测定的.

杜文:这些元素是时间的函数, 与加载过程有关, 需要跟踪测定.
但按目前所采用的实验方法和所获得的试验数据是难以确定它们的变化规律的

 

张文:可见矩阵(18.2)非对角元之所以不为零,反映了塑性内力间的相互作用.

杜文:它是非对角元素不为零的4×4阶矩阵, 反映了塑性内力间相互作用的硬化特性,

 

张文:作为近似计算,若令这些非对角元全为零会是怎样呢?……用一组形如图1的特性曲线所反映的一维内力状态的简单硬化特性来近似代表构件在多维内力状态下的复杂硬化特性.

杜文:作为近似计算, 令这些非对角元素全为零,
那就是用一组易于预先确定的反映单轴内力状态的简单硬化特性来近似代表多维内力状态下的复杂硬化特性.】

 

  对张寰华先生质疑的回复

  作者:杜宏彪

  最近,张寰华先生在网上质疑我的论文”用于空间钢筋混凝土结构弹塑性分析的杆件多维恢复力模型(以下简称文一)”抄袭他于1983年发表的论文,我感到吃惊。

  文一和于1990年发表在《地震工程与工程振动》第3期上的“在任意加载路径下双轴弯曲钢筋混凝土柱的非线性分析(以下简称文二)”,可以说是姊妹篇,均是我师从沈聚敏先生时博士论文的部分内容。文一主要是建立本构关系,文二偏于具体应用。就我当时查阅的论文,文二中提到的参考文献[6](发表于1980年[昭和55年])已在理论方面已做了有益的探索性工作,我的研究工作也是在该文基础上展开的。

  因为张寰华先生的质疑,最近我仔细拜读了他的论文,并认真同我的论文进行了比较,研究的思路和角度均是不同的。张先生提出“凡是用我论文思路推导的此类多个塑性耦合公式(不管如何改头换面,修补掩饰),最终关键是要解决硬化模量的计算,即我论文(20)式,否则所有推导公式只是徒具形式,没法执行计算”,其实,条条大路通罗马,参考文献[6]的研究成果就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对张先生的质疑做几点说明:

  (1)我论文的主要思路是基于参考文献[6],为了能够更好地反映单轴恢复力实验曲线的捏拢现象,硬化规则采用了Mroz
塑性理论(参考文献[6]采用Ziegler硬化规则,而张先生采用的是Prager硬化规则)。
  (2)我论文的本构公式反映的是截面的恢复力特性,形式与参考文献[6]更加相似,与张先生把杆件做为研究对象的本构公式肯定是不同的,谈不上所谓的改头换面。

  (3)对硬化模量(即张先生论文的(20)式)的处理,参考文献[6]采取的是用各向的单轴恢复力特性来考虑的,即令硬化模量矩阵的非对角元素为零,而我做的工作是在参考文献[6]的基础上,用耦合系数来考虑忽略非对角元素对多轴塑性内力间藕合的影响,具体应用时还考虑了单轴恢复力卸载时刚度退化。

  (4)就我所研究的问题,用经典的正交塑性流动法则,必然就导出硬化模量矩阵,其物理意义非常明确,实质就是塑性刚度矩阵。对其出现与张先生的相近描述,我表示遗憾。

  从论文发表的时间上来看(参考文献[6]发表于1980年,张先生的论文发表于1983年),张寰华先生应是最早从事这方面研究的学者之一,我钦佩他所做的研究工作。



新语丝网站2008年十大新闻

16 01 2009年

   
一、美国教授毅然成爱国楷模。普林斯顿大学教授施一公接受清华大学170万元年薪聘请担任生命科技学院副院长,被国内各大中央媒体树立为毅然回国的爱国楷模。施未脱离普林斯顿即高调宣传自己已全职回国,申请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曾经表示强烈反对由一个首席科学家来控制上千万研究资金的体制,却成为有数千万元经费的973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手持美国护照却在清华大学给学生上爱国主义教育课,给党员上党课……这位自称“被信仰追问”回国的名教授也受到人们的层层追问。

   
二、多位“中医泰斗”谎称获得世界科学大奖。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可冀、程莘农在内的十几名中国中医研究院的“中医泰斗”均在其简历自称曾经荣获世界文化理事会颁发的“阿尔伯特·爱因斯坦世界科学奖”。但是“阿尔伯特·爱因斯坦世界科学奖”获得者名单并无这些人,世界文化理事会也证实这些人从未获奖。

   
三、新科院士被指抄袭他人论文。福建农科院原院长谢华安新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却被其两名同事揭发他用来报选院士的论文是剽窃别人的,署他的名字的学术专著也是别人写的。谢华安的问题在院士评选过程中就已向中科院院士工作局实名举报,他却顺利当选。

   
四、工程院院士成批制造假论文。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药学院院长李连达研究组在2006年以后发表的13篇论文被发现存在一稿多投、剽窃、捏造数据等问题。浙江大学将其中4篇论文的作者之一贺海波开除。

   
五、美国教授到处领取“中国薪”。美国密苏立大学堪萨斯城分校医学院教授邓红文被其前同事揭露被西安交通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上海理工大学和湖南怀化医专等多所院校聘为各种名头的教授,享受了优厚的工资和住房待遇,获得了大量的科研启动经费。其中有的教授职务按要求需在国内一年工作9个月。

   
六、国外愚人节笑话成了国内重大科研项目依据。国内有关部门宣布,上海一家民营研究所和浙江大学合作创造性研制出十进制网络域名解析系统,我国十进制网络安全地址正式投入使用。其发明人声称,这个技术依据的是美国互联网标准组织IETF发布的互联网协议第9版(简称IPv9)RFC编号1606的文件。该文件以及IPv9是IETF在1994年4月1日发布的愚人节笑话。

   
七、地震过后伪科学骗子猖獗。汶川大地震震惊世界,自称“国宝”、“大师”的伪科学人士也纷纷出笼,吹嘘自己发明的地震预测术能够准确预测地震,控诉自己的成果受到地震局的打压,受到了国内“自由主义”媒体和时评家的追捧。

   
八、“蛋白精”奶粉毒害婴儿。从“三鹿”奶粉,到蒙牛、伊利等国内各大品牌的奶制品,都被揭露添加化工原料三聚氰胺冒充蛋白质,并导致几十万婴儿患肾结石、数名婴儿死亡。中国奶业名誉扫地。蒙牛特仑苏牛奶用“造骨牛奶蛋白”欺骗消费者一事也被旧事重提。

   
九、“天价大米”打官司。每公斤96元的“德润生白金米”宣传其“富含CEB活性因子”、“能够抗氧化,抗衰老,预防许多疾病”、“1两等于2000粒维生素”,遭到方舟子等人的质疑。“德润生”公司在北京起诉方舟子侵犯其名誉权,被法院驳回。

   
十、“鸡汤专家”教训科普作家要“谦卑”。《我是鸡汤》一书的作者、曾经支持伪科学的专栏作家连岳给“科学松鼠会”的文集写序,捏造哲学家罗素的“谦卑”故事,教育科普作家要向松鼠会学习,“用爱科普”,要确定自己得站在弱势群体这一边,不要为强势群体背书,而且应该也把谦卑放在第一位云云。

 



施一公的“极高荣誉”

5 01 2009年

   
近日国内官方最高级别的媒体(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全部同时启动,大幅宣传“放弃了国外的优越条件回国工作”、“拳拳之心报祖国”的美国科学家施一公。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的报道称施一公“获得过生物学界极高荣誉的‘鄂文西格青年科学家奖’”。生物界极高荣誉的奖我只知道诺贝尔奖、格拉夫奖、拉斯克奖、达尔文奖章寥寥几个,这个“鄂文西格青年科学家奖”只在宣传施一公的文章中见到过。莫非是类似于施教授的毅然前辈陈章良得过的那个什么“侯赛因奖”,国内吹成“小诺贝尔奖”,国外就没几个人听说了?当然,也可能是我的孤陋寡闻,于是就查了一下这究竟是什么奖。

   
“鄂文西格青年科学家奖”的英文为The Irving Sigal Young Investigator
Award,是1986年成立的蛋白质学会(The Protein
Society)在其年会上颁发的七个奖项之一。蛋白质学会是美国实验生物学学会联盟(FASEB)下面的22个专业学会之一,这些学会一般都会颁发一些奖项表彰某个领域的研究者,比如历史比蛋白质学会悠久得多、也更为著名的美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会(ASBMB)就设有9个奖项。生物界类似的专业奖项起码也有几百个,这样的“极高荣誉”是不是太廉价了一点?

   
据蛋白质学会网站的介绍,“鄂文西格青年科学家奖”由默克实验室赞助,每年发给在其独立研究生涯的早期阶段(通常不超过40岁)的一名科学家,表彰其对蛋白质研究做出的重要贡献(http://www.proteinsociety.org/pages/page03.htm)。从这个介绍看,在蛋白质学会颁发的七个奖项中,它是较不重要的一个,有鼓励年轻科学家的意思,重要性肯定比不过该学会表彰“在蛋白质研究方面做出最高水平的贡献”的The
Stein and Moore奖。如果连鄂文西格青年科学家奖也算得上生物界极高荣誉的奖,The Stein and
Moore奖岂不是极极高荣誉的奖?拉斯克奖岂不是极极极高荣誉的奖?诺贝尔奖岂不是极极极极高荣誉的奖?
   
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上有施一公在节假日坚持上班,用显微镜看细胞培养盒的镜头。显微镜上还写着“1# YAN
Lab”,莫非是借用其弟子颜宁实验室的显微镜做表演?施副院长从科研人员变成演员了?

   
节目视频见:http://tv.sohu.com/20090103/n261544456.shtml

  生物学家施一公——拳拳之心报祖国

  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1月3日播出

  著名生物学家施一公在个人科研事业最黄金的阶段,放弃了国外的优越条件,回国工作。
  2008年的最后一天,刚刚把全家从美国接回北京的施一公,不顾劳累,又出现在清华大学的实验室里。20年前,施一公本科毕业后自费赴美留学。他先后在世界顶级的《科学》、《自然》和《细胞》三大杂志上发表25篇文章,获得过生物学界极高荣誉的“鄂文西格青年科学家奖”,并成为普林斯顿大学的终身教授。在海外成绩卓著,施一公却一直有遗憾。

  施一公:在清华读本科的时候,清华有句口号叫为祖国健康工作五十年,现在二十年已经过去了,其实在过去二十年当中,我也经常会惆怅,觉得那是在美国的时候,总是在想自己又损失了一年,自己又损失了一年,总能想到这个口号,

  2006年,清华大学邀请施一公在适当的时候回母校担当学科带头人,仅一天时间,他就做出了决定。
  清华大学教授赵南明:为他个人的发展考虑,我们也曾建议他是不是再奋斗几年,拿到美国科学院院士再回来,他对我说,还是希望能在自己最有创造力的年龄回来为祖国、为清华做些贡献。

  施一公谢绝了普林斯顿大学的多次挽留,用两年时间逐步交接实验项目。同时他把主要精力放在筹建清华大学结构生物学研究中心,并利用自己的影响,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合作。仅一年多时间,研究中心的年轻博士生已经在世界权威期刊发表了第一批成果。2008年底,施一公完成了国外实验室的交接,成为全职教授回到清华园。现在,在学校的操场上,经常会出现施一公长跑的身影,他开始用全部身心去实践20年前的理想:为祖国健康工作五十年。

(XYS20090104)



关于邓红文教授被指控学术不端和非法行为一事

26 12 2008年

   
根据我看到的一些证据材料,大致是这样的:
   
堪萨斯城密苏里大学邓红文实验室4名来自中国的博士后由于对邓红文的工作方式、工作环境不满等原因,要求转到其他实验室,受到邓红文的阻挠。这些博士后于是向校方申诉,报告邓红文实验室的学术不端行为和非法行为。

   
指控的学术不端行为包括:实验样本取样不规范;采用错误的数据分析方法;在邓红文的授意下,伪造实验数据和结果。
   
指控的非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非法采集人体血液样本;邓红文要求来自中国的访问学者保证在回国后以现金的方式退给邓红文一部分薪水,有两个人回国后已分别给他4500美元;在实验室设立小金库;邓红文在中国兼任至少8个教授职位,已在西安交通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建立实验室,并计划再在中国建立6个实验室;邓红文及其妻子(其实验室全职雇员)在密苏里大学的上班时间一天最多4个半小时,而且经常不去上班,而忙于应付中国的事务;从中国招访问学者时使用虚假的资助证明,其实验室的访问学者大部分靠虚假证明获得到美国的签证;让其学生把印有密苏里大学抬头的空白信笺带到中国,供他人使用。

   
密苏里大学校方已成立两个委员会调查这些指控。指控者认为调查难度很大,因为系主任与院长都曾在邓红文的30多篇文章上署名。
   
另外,邓红文的指控者和支持者都承认,邓红文曾被女生投诉性骚扰,校方为此做过调查。邓的支持者说调查结果认为指控不成立,是别的教授怂恿该女生诬告,而指控者说无调查结果,但此后邓在跟女生谈话的时候必须开着门。



北京电视台视频:方舟子质疑德润生大米

26 12 2008年

北京电视台视频:方舟子质疑德润生大米 双方对簿公堂

http://tv.sohu.com/20081225/n261423457.shtml



两则关于“天价大米”案一审判决的报道

24 12 2008年

谴责“天价米”方舟子未侵权

2008年12月23日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朱燕)有“科技打假第一人”之称的方舟子提出“大米96元/kg”是骗人的。为此,大米销售方将方舟子告上法庭,称其损毁名誉,索赔20万元。昨日,西城法院判决,方舟子的言论存在疏失,但不构成侵权。

  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德润生米”来源于我国科学家的重大发现:CEB(单叶子植物百合细胞内生菌)。CEB发现人成立了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培育出德润生米,由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但方舟子对“德润生米”进行诽谤,指责该米存在“CEB营养素”为荒唐、骗人。

  方舟子认为,自己如此说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他称,“CEB”不是公认的科学技术名词,这种米也不具有营养价值。其代理人称有四十多个证据可证明“德润生米”是虚假宣传。

  法院审理认为,方舟子的言论存在疏失且言辞激烈,但未超出观点争鸣范畴,不足以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但应注意用语,不宜使用“骗人”、“荒唐”等。

 

质疑“天价大米”方舟子没有侵权
法院:言辞激烈但属观点争鸣 提醒今后言论不要“过火”

2008年12月23日法制晚报

   
本报讯(记者李奎)质疑“天价大米”,方舟子尚不足以构成侵权。
   
昨日下午,西城法院对“天价大米”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方舟子虽然言辞激烈,但尚未超出观点争鸣的范畴。同时法院提醒方舟子在发表类似言论时不要“过火”。

   
2007年,由德润生公司出品的“营养米”亮相北京,并以4公斤199元的价格出现在一些超市。德润生公司在其网站上介绍:“每天食用二两营养米,相当于一次口服4000粒维生素E丸。”

   
对此,不少人提出了质疑,特别是被誉为学术打假人士的方舟子。
   
方舟子接受媒体采访时多次称,在科学文献中根本找不到德润生公司的说法,所谓的“营养米”也不可能有那么高的营养价值。
   
2008年4月,德润生公司将方舟子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20万元。
   
法院认为,方舟子的言论有些存在一定的疏失,并且言辞激烈,但尚未超出观点争鸣的范畴,不足以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另一方面,方舟子在面对媒体公开发表自己的观点时,应当审慎有节。特别对于在科技领域尚存有争议的问题,更应当注意自己的用语。

 



评“德润生天价大米”诉方舟子案一审判决书

23 12 2008年

【方舟子按:判决书称:“而细胞内生菌与植物内生菌并非同一概念,亦非同一科学发现。被告否认张、聂科学发现的首创性,并无充分的理论与事实依据。”这个认定是错误的。我们提交的论文证据表明(被告证据第18。细胞质就是在细胞内),在张、聂之前国外已发现共生在植物细胞内的细菌,也就是张、聂之所谓“细胞内生菌”。法官并不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来认定原告发现的“首创性”。我认为我对“德润生”的批评不存在任何疏失或过激,说骗人的东西“骗人”、“荒唐”不能算过激。不过法院认为即使存在疏失或过激也不构成侵权,这个观点很可取。

彭剑有关一审判决书的若干说明:

  (一)不知什么原因,判决书中没有引用我方答辩状中的如下综述:

  “综上所述,原告利用其关系人自造的“CEB”名词,在其自吹的“CEB技术”没有取得学术界认可的前提下,且在其自创的“种子细胞吸收CEB营养素”理论没有任一篇学术论文予以支持的情况下,无视我国有关植物品种权管理、农药管理、保健食品管理、价格管理、反不正当竞争、工商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普通水稻种子里添拌不明物质,假冒科学评价,打着健康生活、高科技和中国科学院科研成果的幌子,利用与其合作的个别国家机关的无知使个别国家机关成为其虚假宣传的道具,并勾结非法在中国开展认证活动的美国公司,堆砌时髦的技术词汇,抛出耸人听闻的商业口号,凭借虚假宣传,将普通大米包装、销售成“天价大米”;而在其欺诈行径被揭发后,它不仅偷换概念、移花接木、混淆事实,且竟然滥用诉权、将揭发者之一——本案被告方是民先生诉至民事法庭。原告如此行为,是对中国科学工作者的藐视!是对中国公众智力的侮辱!对中国法治的亵渎!”

  (二)2008年11月28日本案第二次开庭时,原告代理人拿出范纯武、聂小梅在“《中华医学杂志》2008年8月总第94期”和在“《中华临床医药学杂志》2008年8月第5卷第66期”发表的两“论文”充作新证据;上述两“刊物”均由“中华临床医学会”主办。

  之后,被告代理律师指出:中国大陆并没有“中华临床医学会”;真正的《中华医学杂志》在2008年8月有四期,并不存在“《中华医学杂志》2008年8月总第94期”;刊登范、聂“论文”的“《中华医学杂志》(刊号CN-4387/R)”和“《中华临床医药学杂志》均是非法出版物。

  面对被告代理律师的欺诈指控及充分的反驳证据,原告代理人在12月5日庭审时向法庭申请撤回其“《中华医学杂志》”、“《中华临床医药学杂志》”论文证据。被告代理律师以已针对该原告证据提交反驳证据为由要求法庭不得同意原告“撤回证据”。

  对该事实,判决书并没有提及。

  (三)被告方曾就涉案争议观点申请司法鉴定,为核实互联网信息、论文电子版等电子证据而申请电子证据勘验,但判决书中未提及。】



“德润生天价大米”诉方舟子案一审判决书(下)

23 12 2008年

(接上)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的情况,可以确认以下事实:

   
1986年,当时为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的张政铨、聂开印夫妇,经多年研究,发现了单子叶植物百合和山慈菇细胞内有“内生菌”,即细胞内本来具有的,并非从外部侵入的细菌。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著名微生物土壤学家陈华癸等教授认为,该发现展现了微生物学研究新领域,如果能将分离后的内生菌经过处理再回接到百合细胞中去,这种菌将有可能成为植物遗传基因转移的适合载体。该项发现经《中国科技报》、《文汇报》、《光明日报》等多家报刊报道,被称为“我国首次发现”、“单子叶植物细胞内有没有共生微生物?这个中外科学家从未作出回答的问题,现已被我国两位科研人员做出了肯定的回答”、“在这之前,无论是国内或国外,都没有在任何一种植物的全身细胞内发现有内生菌”。

   
1991年10月1日,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就“百合内生菌的发现和转化小麦细胞的研究”这一成果进行鉴定。按照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部分记载,“《百合内生菌研究》在学术水平上属国际领先,在学术创新上属新发现,在研究难度上属很大,在对科学技术学科发展的作用意义上属很大,在应用情况同行反映上属反映好国内外多次引用”;“经中科院武汉文献情报中心国际联机检索,其查新结果为:……百合内生菌的最先发现并发表论文的是委托者本人,而在百合内生菌进入小麦原生质体的研究方面,尚未见到国内外有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成果和论文。该研究属国内外首独创,开辟了植物细胞与微生物共生研究的新领域”;“该研究将菌转化小麦原生质体获得成功,可使百合内生菌在小麦细胞内存活、增殖和随小麦细胞的分裂传递到子细胞中去,并发现小麦细胞与百合细胞共培时有细菌进入后,提高了小麦细胞对反应敏感的卡那霉素、氨苄青霉素、头孢菌素、青霉素的耐受性2至3倍……这一研究结果为禾本科谷类植物的基因工程提供了一个有巨大潜力的载体菌”。该鉴定证书记载上述成果主要研究人员为张政铨、聂开印、聂晓梅,工作单位及职务分别为中科院武汉植物所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实习研究员。

   
此后,聂晓梅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德润生”商标,并成立了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由聂晓梅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德润生CEB营养米”的销售。原告称CEB为“Cell
Endophyte Bacteria”(细胞内生菌)中各英文单词的首字母。

   
2006年8月10日,根据武汉大学测试中心编号为综合-2006-25的《检测报告》记载,“德润生牌营养米”SOD含量为3.01×105U/kg。

   
根据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农产品安全与环境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中科生测字2007-14-329记载,德润生营养大米中每克中SOD的单位(u/g)为23l.9。

   
2007年12月1日,经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BRUNSWICK
LABORATORIES)测试,“德润生CEB营养米”抗氧化能力(单位/克)为28.78。测试报告翻译件称:(ORAC)抗氧化能力(也称为自由基吸收能力)分析是衡量抗氧化剂对过氧化氢分子的清除能力。过氧化氢是一种在人体中最常见的氧化活性粒子。测试报告的翻译材料记载,“检索摘要”一节中上述实验室的确切名称为“博思维科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吉林德润生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制定的《CEB有机营养大米企业标准》(2008年10月1日实施,在永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记载“本标准适用于CEB有机营养大米,该有机营养大米所用水稻在种植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而是在水稻催芽过程中使用一种从植物细胞中提取出的CEB内生菌细胞营养素,在水稻稻种催芽阶段,当稻芽长度达到2mm-4mm时,将该CEB内生菌细胞营养液拌入催出芽的稻种内,之后在25℃–30℃范围内静置4-6小时后,再按正常种植规程种植水稻。该水稻种植时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平衡,采用一系列先进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方式,而获得的富含抗氧化营养素的有机水稻终端果实……”该企业标准规定了大米种植、加工、感官、理化指标、卫生指标、检验、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原告称吉林德润生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负责“德润生CEB营养米”的生产。

   
2007年3月30日,吉林粮食集团米业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内容为“有机功能米及其种植方法”。根据申请材料中“说明书”记载,该发明属于农作物种植技术领域;该发明所涉及的内生菌学名为植物细胞内生菌(Cell
Endophytic
Bacteria);该发明的积极效果在于:采用内生菌生物拌种技术处理稻种,使水稻植物细胞内生菌与其宿主细胞互利共生,种植出的稻米除了有普通大米原有的营养成份外,还富含多种维生素、氨基酸及多种微量元素,以及天然特种对人体健康有益的生物活性物质CEB活性素,因而具有增强体力、提高免疫功能、抗疲劳等功效。2008年10月6日,上述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将上述专利转让给聂晓梅。此后,聂晓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变更专利申请人的申请。2008年11月5日,该单位发给聂晓梅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变更为聂晓梅。

   
2007年12月21日,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聂晓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为“细胞内生菌素Cell
Endophytic Bacteria,CEB”。

   
根据2008年4月25日中国科学院武汉科技查新咨询检索中心对“百合鳞茎细胞内生菌的发现”进行科技查新的结果,国内外有较多植物内生菌(包括单子叶植物内生菌)的相关报道,但未见植物细胞内生菌的相关报道,未见百合(细胞)内生菌的相关报道。

   
根据原告提供的《生物技术通报》、《数理医药学杂志》、《中国医院药学杂志》等国内学术期刊近几年所刊登的科研文章记载,植物内生菌可产生多种全新的活性物质,作为微生物防治资源、外源基因的载体和新药来源,在农业、医药卫生领域有巨大的应用潜力,单子叶植物内生菌多糖具有一定的抗肿瘤作用

   
按照武汉政铨生物工程研究所于1993年委托北京电力医院就张政铨、聂开印共同研究的“生物工程水稻”的保健功能进行的测试,上述研究所提供的测试样品谷物提取液能提高实验小鼠细胞免疫水平,在调节机体的脂肪代谢方面,起到非常明显的降血脂作用。能够明显延长小鼠的游泳时间,抗应激与平衡能力明显优于对照组。能明显提高机体溶菌酶活性。按照上述研究所于1996年委托上述医院就“901多效菌处理水稻”对免疫及抗应激功能进行实验研究,将被测试的谷物经过冲洗、生理盐水浸泡、煮沸、放凉等步骤获得稻谷提取液(简称AB),给实验小鼠腹腔每天注射一定含量提取液,经过1
0天,与注射相同剂量的生理盐水的小鼠相对比,结论显示:AB能明显延长小鼠游泳、爬杆时间,显示良好的抗应激作用,提高免疫功能,调节脂肪代谢。

   
根据《中国生化药物》、《药物生物技术》等国内学术期刊所刊登的科研文章记载,口服SOD可以引起生物体中SOD含量增加,主要在于调节生物体内的SOD代谢水平,使之不致于衰退;口服SOD可能通过降解的外源SOD诱导内源SOD产生和完整生物大分子进入等途径使血红细胞的活性升高,进一步证实SOD口服有效性和持久性。

   
2007年3月27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频道开办的“中国质量报告”节目围绕“德润生白金米”通过电话方式向多人进行采访,其中包括被告。被告在节目中说:“这个植物内生菌最早是国外的人发现的……德润生说那两个科学家……在这方面的研究,其影响是很小的,几乎是没有人知道的……那个什么CEB细胞营养素是他们公司杜撰出来的名词,科学文献当中找不到这种说法。国内国外的科学人员研究植物内生菌,主要是为了用它来做农药、做肥料……”。此后,被告将该节目的谈话内容刊登在其个人博客中。

   
2008年2月20日,《上海法治报》刊登一篇记者撰写的题为“信口开河,大米吹成‘治病神米’”的文章。在该文中,记者称就“德润生白金米”的问题,被告接受该报的专访,并回电子邮件表示,该大米是“骗人的东西……在英文生物医学文献中找不到有任何CEB或Cell
Endophytic
Bacteria这种说法……SOD是超氧歧化酶的缩写……一受热就失去了活性,即使受热后还有活性,也会在消化道内和其他蛋白质一样,被消化、分解成氨基酸后才能被人体吸收……BRUNSWICK
LABS是美国一家提供测定食品中的抗氧化剂含量服务的公司,并非什么权威认证机构”。

   
2008年4月9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一篇题为“‘天价大米’调查”的文章。在该文中记载“方舟子接受本报采访时,继续发表了自己对‘德润生’大米的怀疑。他曾经在生物医学英文专业文献数据库Medline中检索,并没有找到‘CEB’这一名词……”。对原告在其网站上称“德润生大米”在蒸熟后活性成分会损失一部分,但大部分活性仍然保留,主要因为CEB营养素在大米细胞内储留这一说法,被告称为“荒唐”。

   
2008年5月3日,被告在其个人博客上刊登了被告在本案中的委托代理人彭剑对原告起诉状的点评。

   
在原告公司的网站以及其他关于“德润生CEB营养米”的报导中对该产品的宣传记载:“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为德润生CEB营养米全国总经销”;“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从植物细胞内发现了原生的微生物……”;“CEB全称叫细胞内生菌”;“采用世界独创、国际领先的CEB生物技术”;“CEB营养米的活性成分蒸煮后会损失一部分,但大部分活性仍然保留”。

   
根据《生命科学》2006年2月号、《山东医科大学学报》1987年第4期、《美国临床营养杂志》(美国)1983年1月号、《实用医技杂志》2007年11月号等学术期刊所刊登的文章以及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网站刊登的内容所记载,自20世纪中叶起,国外已在多种植物中分离得到了不同种属的内生细菌;商品化SOD酶由于稳定性不好,非常容易失活,因此极大地影响其功能的正常发挥;口服SOD不影响生物体组织的SOD活性;夸大抗氧化剂的功能,导致抗氧化物质的滥用,服用相对高量的补充抗氧化剂的效果和安全性这样的基本问题尚需解决,抗氧化剂可能对健康带来不想要的后果。

   
经在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查询,未搜索到“Cell Endophytic
Bacteria”短语;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进行术语查询,无“CEB”或“Cell Endophytic
Bacteria”。

   
诉讼中原告就因被告之言论导致产生经济损失,未提供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在其对外网站上对“德润生CEB营养米”进行宣传,并对外宣称其为该大米的“全国总经销”,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为“百合内生菌的发现和转化小麦细胞的研究”这一科研成果的主要研究人员,亦为该大米的专利申请权人,应当可以认定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是本案名誉权纠纷的适格原告。

   
被告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对“德润生CEB营养米”进行了负面的评价,涉及到双方在本案中争议的部分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张、聂两名科研人员并不知名,其科研成果不具有首创性;二、为“德润生CEB营养米”出具检测报告的“BRUNSWICK
LABS”是美国一家提供测定食品中的抗氧化剂含量服务的公司,并非权威认证机构;三、“CEB”、“Cell Endophytic
Bacteria”是原告杜撰的名词,不是科学文献中的说法:四、研究植物内生菌主要用于农药、肥料;五、大米蒸熟后大部分活性成分仍然保留,并被人体吸收是错误的。

   
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张、聂两名科研人员在八十年代中期发现了单子叶植物百合和山慈菇细胞内有“内生菌”。按照当时多家权威媒体的报道,该“内生菌”为单子叶植物细胞内的“内生菌”,被媒体认为无论是国内或国外都是具有首创性的科学发现,且在此后该科研成果经相关机构鉴定,认定了该发现以及应用方面的研究具有首创性。而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否认上述成果的首创性,是基于学术文章中关于20世纪中叶国外在多种植物中得到了内生细菌的阐述。而细胞内生菌与植物内生菌并非同一概念,亦非同一科学发现。被告否认张、聂科学发现的首创性,并无充分的理论与事实依据。但被告就植物内生菌的陈述有相应依据,且两个词汇的确容易混淆,即便武汉植物研究所就张、聂上述科研成果的鉴定中也将其称为“百合内生菌的发现”。故被告的相关言论,尚在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言论自由权的范围内,不存在故意虚构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的恶意,不足以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按照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及其翻译件记载,“BRUNSWICK
LABS”的确为一家国外的检测机构,确切名称为“博思维科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对此亦并不否认。故被告对该机构的评价,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CEB”、“Cell Endophytic
Bacteria”并非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认定的科技名词或术语,在英语医学文献中也并非专有名词。而且,原告自称与其存在关联的公司也将上述词汇申请进行商标注册,更印证了“CEB”、“Cell
Endophytic Bacteria”非既有的科技名词。被告对该事实的评价不构成侵权。

   
综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特别是学术文章可证实,目前就双方争议的SOD进入人体后是否能保留大部分的活性,是否能被人体充分的吸收,以及抗氧化物对人体有无副作用的问题,尚处于学界争论的层面,并未形成压倒性的观点。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报告,就原告销售的“德润生CEB营养米”中的确存在一定含量的SOD,以及具备一定的抗氧化能力。但该大米加热后是否大部分活性成分仍然保留,是否能被人体充分吸收,仍存在一定的争议。故在此阶段,原、被告作为持不同观点者,都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被告指出原告在宣传产品时就上述问题存在错误观点,不应认定为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的鉴定报告表明,细胞内生菌自其被张、聂从百合中发现并提取以后,张、聂及其他相关的科研人员,继续对该课题进行实验和探索,并将该菌应用到农业领域,在将菌转化小麦原生质体获得成功。由此可见,在最初细胞内生菌的研究方向上,确实比较集中体现在农业领域。故被告就植物内生菌主要用于农药、肥料的评价不足以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

   
至于双方对SOD之中文称谓发生的争议,更不会造成原告名誉权的损害。

   
关于被告在其个人博客上刊登了被告在本案中的委托代理人彭剑对原告起诉状的点评一节,由于该文作者并非被告,亦不能证实系被告的言论,故原告以该篇文章为依据认为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总之,被告对“德润生CEB营养米”相关问题所发表的言论,有些存在一定的疏失,并且言辞激烈,但尚未超出观点争鸣之范畴,不足以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应当指出的是,被告对于事关社会公众利益的事物公开阐述自己的观点,本身无可厚非。另一方面,当今社会亦鼓励勇于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从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动社会发展,并以此取得商业利益的行为。被告对于原告就“德润生CEB营养米”所宣传内容的科学性持否定态度,在面对媒体公开发表自己的观点时,应当审慎有节。特别对于在科技领域尚存有争议的问题,更应当注意自己的用语,不宜使用诸如“骗人”、“荒唐”等过激的词语,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由原告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超过七日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  判  长 
杜改俭
审  判  员 
邓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长新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印章)

二O 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丽萍
邹  冉
文件编号:081222 -10312-31-37-717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