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新闻》继续传播首席造谣研究员的谣言是什么意思?

17 10 2009年

    这一期的《科学新闻》杂志登了一篇关于反坝人士的报道《反坝群像:以“敬畏自然”之名》(记者:孙滔),文章临近尾声时提到了我:

【     方舟子把蒋高明定义为“环保人士、首席造谣研究员蒋高明”,并且“从蒋高明在媒体上的言论,看不出他懂多少生态学,散布了很多违背生物学常识的言论”。而蒋高明则认为方舟子在一次接受媒体采访时试图对他搞政治迫害,想治他一个“泄露国家机密罪”。

    蒋高明说:“方舟子错了,我没有看到过最后的报告,无密可泄。”他还解释说,“对赵南元、张博庭、方舟子对我的指责,我从来没有争辩过,因为我明白自己并没有做亏心事。”】

    给读者的印象似乎蒋高明对记者又发表了什么新言论,其实引的蒋高明的那些话是从蒋高明在2008年3月的一篇博客文章《向权力诉说真理》摘来的:

【    “著名人士方舟子在回答《纽约时报》记者提问时说,‘该环评报告无法公示纯属法律原因。那些公开信签名者应该知道这个法律问题,因为他们中的有些人(例如蒋高明研究员)参与了环评,手中应该有该环评报告’。捎带上了蒋高明,意思蒋泄漏了“国家机密”。如果罪状成立,我够坐牢的份了。……方舟子错了,我没有看到过最后的报告,无密可泄。”】

    对蒋高明污蔑我的这个谣言,我当时已做了驳斥(《植物所首席造谣研究员蒋高明》):

【    只要有正常智力的人都能看明白,我提到蒋首席手上应该有环评报告(因为他被列为该报告的主要参加人员),仅仅是为了说明他们明知该报告因为法律的原因被列为机密没法公开,却又装模作样发公开信要求公开,指责他们的是“试图使局势复杂化,迷惑公众”,而不是“泄露国家机密”。而且,我也赞成公开该环评报告,不认为该报告有不适宜公开的内容,并且给蒋首席等人指了一条公开它的正常途径。蒋首席从哪里看出了我有指控他泄露了“国家机密”的意思?蒋首席以“高明”为名,又是“首席研究员”,正常智力想必应该有的,那么他如此断章取义地污蔑我、做受迫害状,就只能归为有意的造谣了——这本来就是这些“环保人士”的拿手好戏。】

    孙滔记者显然看过我这篇驳斥文章,因为他在报道中说“方舟子把蒋高明定义为‘环保人士、首席造谣研究员蒋高明’”,这个“定义”就是从我这篇驳斥文章摘来的,只不过做了篡改,把“环保人士”的引号去掉了,好像我承认蒋高明真的是环保人士似的。我甚至怀疑孙记者还是从我的驳斥文章中知道这个谣言的。然而,他们既然已看过我的驳斥文章,却无视我的驳斥,继续传播污蔑我的谣言,而对我的反应只字不提,让读者误以为我真的试图对“环保人士”搞政治迫害、想治他一个“泄露国家机密罪”,协助“环保人士”在媒体上妖魔化我,这是什么个意思?

反坝群像:以“敬畏自然”之名

■记者 孙滔
《科学新闻》杂志

    敬畏自然,这四个字于2005年年初在中国的媒体和社会中引起广泛讨论。

    新浪网专门组织了双方的直接交锋。两派都是为公众所熟知的重量级人物。反坝派如汪永晨、廖晓义、梁从诫、蒋高明、刘华杰、刘兵、马军等;挺坝方则是何祚庥、方舟子、赵南元、司马南、水博(张博庭)等。其中,双方不仅有媒体人、自由职业者,亦有自然科学领域和人文科学领域的院士、学者、教授。

    双方的矛盾绝不仅限于“敬畏自然”这个貌似理论化的理念,而是涉及江河水电的一系列关于环保的问题。

众生平等

    汪永晨在人民网上登了一篇文章《对大自然心存畏惧》,称海啸是上帝在发怒,是来自上苍的警示,更重要的是人类要对大自然心存敬畏。之后,何祚庥写了文章《人类无需敬畏大自然》算是回应,认为人类对大自然不要敬畏、不要怕它,该防御的时候防御,该制止的时候要制止,然后方舟子“当时就站出来,替何先生说了一些公道话,写了几篇文章”。

  在新语丝上,“敬畏自然”栏目的最初一篇文章是清华大学教授赵南元的文章《神秘主义者为何肆无忌惮》,而汪永晨等则在《新京报》等媒体不断发表诸如《“敬畏自然”不是反科学》等文章。双方辩论呈争执不下态势。

   “如果承认自然也是一个家庭的话,它不只有人类一个孩子,在这个家庭中还有其他成员……如果在这个大家庭中,所有的存在都只是为了人类一个孩子,这是不公平的。”汪永晨这两句极富感性描述自然的句子,在另一方也会引起批判。而汪永晨文章中诸如“中国比较大的大坝占到世界的一半”、“水电质量不好,枯水季节,电不稳定,丰水季节电太多”、“怒江修大坝发电量是二千万度”等一系列埋下硬伤的观点也逃脱不了反方的挑剔眼光。

  对于来自反对派的挑刺,汪永晨回应说:“我很感谢他们,他们帮我们挑毛病,他们帮我们提高学术水平。”

  同样是自去年开始就呼吁让公众参与河流健康体检的环保NGO(非政府组织),成都的城市河流研究会秘书长田军虽然没有明确向记者提到“敬畏自然”的说法,但她认为“众生平等”。

   田军评价水电工程是,“在人身上的血管弄一些疤痕,千疮百孔的话,你站在河流角度上,就没有把河流当做生命来看”。

     田军认为也要尊重洪水,“人们一般认为洪水不属于河流,要把洪水赶尽杀绝,可能吗?泥沙不属于河流的说法,相当于科盲。有必要让学生、官员、居民也认识到洪水也是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接受其成为我们生命中的一部分的结论。”

     田军很不喜欢人工河流,她认为人工河流是很生硬的,“自然的河流每一次摆动都是一个生命周期”。

各执“武器”

   重庆的吴登明则说:“我们不是反坝派,也不是挺坝派。”他已经作好准备“用一年的时间,打持久战”。他指的是公益诉讼水电公司一案。

   尽管环保NGO差不多都在反坝,但只有吴登明选择了公益诉讼水电公司这一做法,甚至,他还要求环保部、发改委等部门进行行政复议,以表示其对中国水电工程中处理问题的不满。

    媒体对吴登明的描述是,“一说到环境保护,那双眼睛就倏然闪亮”。这位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会长,对自己的这次行动很得意,“这是一个开创性、革命性的法律界事件,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立案来打破没有公益诉讼的坚冰。”他说。

    吴登明的另一身份是重庆大学退休干部、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仅仅这个身份,就在新语丝网站上引起非议。有人好事,查到他原来是军人转业到重庆大学,而中国管理科学院则是一个皮包公司般的“骗子机构”(见本刊今年第12期报道《院士“商机”》)。对此,吴登明自己解释说:“我当年转业到重庆大学,当政治老师,做辅导员。而在中国管理科学院,我做研究员,他们说我在社会管理方面有些作为。”

    国家环保部对推动公众参与环境问题很积极。但是,吴登明认为:“环保部有时候态度不鲜明,在法治观念上有些暧昧,不然鲁地拉、龙开口这样的大工程违法案件就要少得多。比如2005年的环评风暴,溪洛渡水电站虽然被叫停,但后来还是开工了。一些强势的团体利益说,‘我们是国家项目,不是环保部能够决定的’。”

   虽然今年9月中国科协年会就在重庆举行,其中还有关于三峡工程的环境保护论坛,但是吴登明没能参加,他说:“他们不让我参加,我晓得很多真实情况,我要放炮。”

   为吴登明很尊重的同行、于晓刚也背负了沉重的负担,他由于反坝行动的原因,丢了云南省社会科学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职员的职位,从而顺势全职做大众流域管理研究及推广中心,于晓刚自己评论是“全部精力在做这个,绞尽脑汁”。

    现在的于晓刚除了做拉市海的流域管理,更具有新意的一个项目则是评价银行信贷是否是绿色的活动。于晓刚认为,对流域的维护需要站在一个更高的层次去做,要去“倡导一种更高的理念,也许这是个新事物,是个新趋势”。此外,于晓刚做了很多对其他NGO和社区管理的培训。

     反坝派中的蒋高明官方身份是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研究员,这位经常在媒体以“中科院植物所首席研究员”署名的方式也被人诟病。不仅如此,新语丝还有人揭露蒋高明分不清“千瓦”和“千瓦时”。

       “我可能把水电的单位搞错,因为我毕竟不是水电专家,但在我的文章里,我谈的是生态、世界遗产、地质灾害、移民等问题。”在接受《科学新闻》采访时,蒋高明称:“一些大坝总是野蛮施工,严重破坏环境,而最大的破坏,则来自利益集团。”

       蒋高明表示自己只是生态学工作者,还不敢称植物学家。他认为,发展能源,要在生物能上下功夫,即“烧掉秸秆发出电来”。今年蒋高明在《发明与创新》上发表《生物质直燃发电:未来能源发展新趋势》一文称,生物质能是可再生能源,具有资源面广、对环境影响小等特点,在未来可持续能源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如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蕴藏在生物质中的能量转化成电力,则可使生物质能这一传统能源重新发挥其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

“这一技术就是生物质直燃发电。”蒋高明称。该文章第二作者是国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科技部总经理庄会永。

屁股与脑袋

    在《科学新闻》接触的若干位反坝派人士和挺坝方人士,共用一句警句——“屁股决定脑袋”,换言之,可以解读为利益高于一切。

    被挺坝方广泛质疑的是,一些中国的环境NGO组织直接接受国外的经济资助,以及国际环保组织通过邀请其参加国际会议、到国外讲学进修、颁发某项环保奖金、奖励等形式的活动来反坝,而这些国际会议更多地被挺坝方解读为“出国旅游”。

     而多位环境NGO人士则告诉记者,站在水电方的人,必定要为其职位谋得话语权。用吴登明的话讲就是:那些水电学者“他们都是为了一斗米,为了乌纱帽折腰的”。

    吴登明的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不过5人,记者采访吴登明之际,其官方网站已经不能打开,吴登明解释说,“最近我们没有交维护费”。

    针对被挺坝方一直质疑的NGO经费来源问题,吴登明说:“现在经费相当紧张,基本上是靠我的资源,讲学、平时工作、补贴等。”他觉得基金并不好申请,“很多基金会不是真心实意搞基金,有很多利益关系,而且与政府有瓜葛”。

     尽管吴登明对与政府有关联的事务很避忌,不过,最近与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祝兴祥在环保部见面,两人就金沙江的水电项目建设问题交流两个多小时,这让吴登明很兴奋,他说,“没想到祝司长会亲自出面”。

于晓刚承认自己有一些基金支持,不过他们这次呼吁的绿色信贷计划是否会得到商业银行的支持,恐怕也要受到质疑。

    汪永晨认为,很多NGO找到钱才能做事情,“我们是just do it(行动至上)”。绿家园的“江河十年行”大部分行动都是AA制,不过汪永晨也说,“我们组织化不够,做不大”。

    尽管如此,汪永晨也告诉《科学新闻》,之前的一些活动还是得到诸如佳能等公司的赞助。

混战

    批评中国NGO的人士认为,NGO在被引进中国后变质了,总想尽量与政府保持亲密关系。“正如钱锺书在《围城》中提到的‘导师制’一样,中国人真是厉害,外国的好东西来到中国,来一样毁一样”。

    吴登明特别敬重的于晓刚则认为,中国NGO做得很好,总的趋势很不错。他特别提到北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的水污染地图,这项针对国外企业的行动很出色。

    一提到方舟子、张博庭等人,于晓刚就说:“他们总说我们就是拿着国外的钱,干涉中国的发展。有的人说,科学观点代表大多数、放之四海而皆准,说这样话的人其实要掩盖一些事实。”

    “张博庭对水电方很尽心。我们不太欣赏他的一些做法,他随时都是很激烈的状态,经常骂记者不懂啊,门外汉,低级错误等等,这样对他并不是很好的事。”于晓刚说。

    对于挺坝方的批评,反应最强烈的是吴登明。他说,“人家对我的批评,我们不管,不去打口水仗”。但他在接受《科学新闻》采访的过程中,谈到张博庭、方舟子等人时,语气越来越激愤,“他们敢倾家荡产为公益事业做事情吗?他们敢把自己退休金积蓄献给公益事业吗?他们没有这个人格,不用跟他们计较。”

    而反坝派中处于地震与水库之争漩涡中心的四川省地矿局区域地质调查队总工程师范晓则痛骂张博庭和方舟子是“下三滥的龌龊货色”、“如丧考妣般地急火攻心、嗷嗷乱叫”、“像疯狗一样地胡言乱语”、“泼皮耍横”、“小丑跳梁”,等等。

     方舟子把蒋高明定义为“环保人士、首席造谣研究员蒋高明”,并且“从蒋高明在媒体上的言论,看不出他懂多少生态学,散布了很多违背生物学常识的言论”。而蒋高明则认为方舟子在一次接受媒体采访时试图对他搞政治迫害,想治他一个“泄露国家机密罪”。

    蒋高明说:“方舟子错了,我没有看到过最后的报告,无密可泄。”他还解释说,“对赵南元、张博庭、方舟子对我的指责,我从来没有争辩过,因为我明白自己并没有做亏心事。”

    沸沸扬扬的“水博案”起因于张博庭的“造谣污蔑”,类似案例他不止一宗。他曾在一篇《说说我所了解的马军》的文章中称,马军已经变成了一个“制造反坝谣言的专家”。马军回应说:“我们都是平常人,看到这样的文字心理上接受不了,而且他们的攻击像炮火一样,很集中,现在我已经无法安心工作了。”



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的第一桶金

9 10 2009年

【严正声明:根据武汉肖氏法院肖国雄、余文庆、刘辉、鲁林等法官的裁定,特此通告该文被批评者:方舟子夫妇早已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得因此派遣当地法官到北京窃取方舟子妻子的合法财产。】

    今年年初,中国科学院院士杨玉良转正当上了复旦大学的校长。杨校长的发迹,源于他在复旦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后,曾于1986-1988年间到德国马普高分子研究所做博士后,1988年“载誉”回到复旦大学。上海《杨浦区志》将其载入了史册:

    “1952年出生的青年学者杨玉良,在高分子凝聚态物理和高分子液晶显示材料研究中,有突破性进展,1988年获得联邦德国Leibniz大奖,1990年被评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和1991年上海市十大科技精英之一。”
http://www.shtong.gov.cn/node2/node4/node2249/yangpu/node45855/node45869/node45871/userobject1ai32010.html

    Leibniz(莱布尼兹)奖是于1985年创建的德国最高科研奖,每年从德国精选10名获奖者。能获得这个大奖,当然可以算得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和“上海市十大科技精英”。可惜,查莱布尼兹奖历年获奖者名单,均无杨校长的大名(http://en.wikipedia.org/wiki/Gottfried_Wilhelm_Leibniz_Prize)。按照武汉肖氏法院精品大法官的判决逻辑,“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找不到名字不等于没有获奖”,我如果就此说杨校长没有得过莱布尼兹奖,还得当心他到武汉肖氏法院告我损害名誉权。不过杨校长现在已不好意思说自己得过莱布尼兹奖了。复旦大学高分子科学系杨玉良课题组网页对此的说法是:

    “采用射频脉冲与转子同步技术相结合的方法,获得了研究高分子固体的结构,取向和分子运动的相关性的三项新的实验方法……而且,这些新方法也成为 Spiess 教授研究小组获1987年10月DFG颁发的Leibniz奖的主要内容。”
http://www.polymer.fudan.edu.cn/research/yanggroup/bopp.htm

    原来获得莱布尼兹奖的是“Spiess教授研究小组”,杨校长当时在该研究小组做博士后研究,传到了中国,就成了杨校长本人获得莱布尼兹奖,并载入中国史册了。那么,杨校长课题组现在的这个说法就准确了吗?查莱布尼兹奖获奖者名单,1988年获奖者中的确有Spiess。但是,根据颁奖机构DFG的介绍(http://www.dfg.de/en/research_funding/scientific_prizes/gw_leibniz_prize.html),莱布尼兹奖是奖给“杰出的年轻研究人员”,也就是说,是奖给Spiess本人的,而不是奖给Spiess教授研究小组。杨校长为了沾光,愣是窜改了莱布尼兹奖的性质。

    当然,某个教授的成果离不开手下博士后、研究生的工作,但是杨校长沾得了莱布尼兹奖的光吗?Spiess是1988年获奖,按照杨校长自己的说法,奖是在前一年(1987年)的10月就已颁发。在颁发之前应该还有几个月的提名、评选时间。杨校长是在1986年才去Spiess研究小组做研究的,他在该研究小组的第一篇论文发表于1987年8月底(Yang, Y., M. Schuster, B. Blümich and H. W. Spiess:Dynamic Magic-Angle Spinning NMR Spectroscopy: Exchange-Induced Sidebands. Chem. Phys. Lett. 139, 239-243 (1987).),此时距离Spiess获奖仅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应该早已过了提名期限了。这又不是中国式奖励,不可能说成果刚发表一个多月就获奖,所以如果不按武汉肖氏法院的逻辑,而按常理推断,不难认定Spiess教授获得莱布尼兹奖的成果应该是在杨校长加入其研究小组之前就已经做出了,和杨校长一点关系都没有,更不可能说杨校长的研究成了获奖的主要内容。

    这就好比,喜欢招中国留学生的Elizabeth Blackburn获得今年的诺贝尔生理学奖后,某个两年前去其实验室工作的中国留学生回国声称自己的研究工作“成为Blackburn教授研究小组获2009年10月颁发的诺贝尔奖的主要内容”,进而以“2009年获得诺贝尔奖”载入中国史册,从此平步青云,20年后,成了中国某名牌大学的校长……

2009.10.9



再评“浙大博士受聘哈佛大学数学系任教”

9 10 2009年

【方舟子按:原来浙大数学中心博士生的英语水平这么差,能把仅限明年春季一学期的lecturer(讲师)说成“助理教授”吓人(此人的原话是:“一位今年六月才刚拿到博士学位的浙大毕业生,却能够被世界上最顶尖的数学系哈佛大学数学系聘为助理教授,也许这也创造了中国的历史。 ”),振振有辞地要求“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尽快更改‘造假’一说”。还说哈佛数学系把徐浩列为博士后是误会,浙大的博士生就是牛,比徐浩的雇主更知道徐浩的职称应该是什么。至于说“徐浩是被明确列在Faculty里面”,不过是在选课单里被列在教师里头而已,此faculty非彼faculty,大学里还有明确注明仅限一学期的“教职”、“助理教授”吗?】

关于“浙大博士受聘哈佛大学数学系任教”一事的说明

尊敬的方舟子先生:

您好! 近日,我在新浪网上看到你的博文,评“浙大博士受聘哈佛大学数学系任教”,里面引用了我当时写的一篇回忆录“记我的师兄徐浩”中的一段。这篇文章,是我在徐浩师兄去美国那一天有感而发而写的随感,我只写在自己的QQ空间里,只给自己和好朋友看,可是没想后来被网友转载,这本身只是我随意写的一篇随感,不是什么学术文章,也不是什么新闻稿,所以也许里面表述未必精确,里面提到,徐浩聘为哈佛助理教授,“也许这也创造了中国的历史。”而你也正是引用了这句,我那天写下这句话的时候,我只是根据自己已知的知识,因为我确实没有听到过中国本土拿的数学博士毕业后就到哈佛任教的事情。所以我才这样写。我没想到的是,很多人会为这句话较真。

在你发了这个博文之后,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后来也特地去了解了一下,徐浩师兄在数学中心博士毕业后,他申请到了哈佛大学,美国圣母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的offer,前两所学校给的都是3年的教职,哥伦比亚大学给的是4年的Ritt Assistant Professor。但是因为哥伦比亚的教学任务较多,他还是选择了去哈佛大学。但是考虑到徐浩是中国大陆毕业的博士,没有英语教学经历,所以哈佛数学系给他这个职位做了一个特别的安排,就是第一年只教一门研究生课程,熟悉英语教学。第二、三年分别教三门。不过所给的待遇跟 Benjamin Pierce Assistant Professor是一样的。

根据上述事实,在你的评“浙大博士受聘哈佛大学数学系任教”博文中所说的造假一说是只是你自己个人的推测,我后来也在哈佛的网上查到,徐浩是被列在博士后一栏,我想这也是引起你误解的原因,但他也确确实实担任了哈佛的教职,你可以在以下网址看到徐浩是被明确列在Faculty里面:

http://www.registrar.fas.harvard.edu/Courses/Mathematics.html

Faculty of the Department of Mathematics ……………………………….
Hao Xu, Lecturer on Mathematics (spring term only)

所以,这绝非是你所认为的助教。因此本身这句话“浙大博士受聘哈佛大学数学系任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所以,希望你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尽快更改“造假”一说。


浙大数学中心博士生 朱盛茂



评“浙大博士受聘哈佛大学数学系任教”

6 10 2009年

【方舟子按:查哈佛数学系人员名单,徐浩不过是中国人多如牛毛的博士后,并非助理教授。把助教说成助理教授欺骗国人,这并非首创,但是由浙大教授、数学中心主任亲自出面欺骗国人,“也许这也创造了中国的历史。”

http://www.math.harvard.edu/people/XuHao.html

http://www.math.harvard.edu/people/visitor.html】

浙大博士受聘哈佛大学数学系任教

转自浙江大学的校友论坛  http://www.ncku1897.net/post/topic.aspx?tid=2770885

克峰:把浙江学生送上哈佛讲坛
   
    人物风采:刘克峰,1965年生,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教授,浙江大学光彪讲座教授、数学中心主任。他证明了马里诺—瓦发猜想等多个世界难题,在微分几何、拓扑、数学物理等方向取得大量国际一流的原始创新成就。2004年获得华人数学界最高奖晨兴数学金奖。
   
    1988年,我接到了哈佛大学数学系的博士生申请表格,发信人竟是数学大师丘成桐!原来,中科院数学所分管研究生的副所长王启明,把我的硕士论文寄给了丘老师。丘老师爱才,亲自发来了“海外来鸿”。
   
    受到恩师的影响,我不仅以科学研究为乐,更以培养人才为己任。2003年3月受聘担任浙大数学中心执行主任时,我就对同事说:“我们的学生要到国际舞台上去比拼!”
   
    在我的推动下,浙大数学中心创建了丘成桐数学英才班,到各个中学去选拔人才。6年来,我们举办了几十个大型国际学术活动,吸引大批世界一流的大师来浙大进行学术交流和讲学:菲尔茨奖获得者威腾,沃尔夫奖获得者霍金,诺贝尔奖获得者格罗斯、霍夫特,图灵奖获得者姚期智……已故数学大师陈省身曾多次到浙大数学中心和数学系访问,并题词:“浙江数学,领导全国!”
   
    足以告慰大师的是,数学中心破格录取的博士生徐浩,解决了世界著名的法伯猜想,有一篇论文被《美国科学院会刊》(PNAS)采用,这是建国后中国高校第一次在该刊物上发表数学论文。如今,我们的毕业生被美国哈佛、哥伦比亚等名校聘为助理教授或博士后,尤其是徐浩去了哈佛担任教职。这在中国高校的历史上也是罕见的。

记我的师兄徐浩 (转载 from nono一好友)

2009-09-24

…………

在数学中心期间,徐浩承担着数学中心的很多行政事务,由于学分的原因,博士学位延期了一年。但他出色的学术工作,受到了国际上众多知名学府的青睐。美国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纷纷向他发来邀请信,他最终选择了去哈佛大学。一位今年六月才刚拿到博士学位的浙大毕业生,却能够被世界上最顶尖的数学系哈佛大学数学系聘为助理教授,也许这也创造了中国的历史。

…………



从中国科大招生舞弊看自主招生的腐败

28 09 2009年

【严正声明:根据武汉肖氏法院肖国雄、余文庆、刘辉、鲁林等法官的裁定,特此通告该文被批评者:方舟子夫妇早已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得因此派遣当地法官到北京窃取方舟子妻子的合法财产。】

    近日有中国科大教师向新语丝网站投稿反映,中国科大今年在安徽省招生最低投档线为668分,而中国科大现任校长侯建国的儿子侯致远(安徽合肥一中的考生)却以611分的低分被中国科大录取。

    中国科大安徽招生组三名老师来函辩称,该名考生是科大自主招生录取的。科大今年是以650分为基准线进行自主招生资格生的录取,将自主招生资格生分成A、B、C三档,分别降40、20、10分。故该考生的高考成绩符合学校自主招生的录取条件,没有利用职权违法招生和违规操作的情况云。

    招生老师的这番辩解,反而证实了侯建国校长、招生老师的确利用职权违法招生:

    第一,根据《中国科大2009年保送与自主招生实施方案》的规定,自主招生的基准线应为科大在当地招生计划数1:1调档线。科大在安徽招生的最低投档线668分的设定不可能低于计划数1:1调档线,那么自主招生的基准线本来应该高于668分,而不可能反而变为650分。显然,科大违规将自主招生基准线下降为650分,就是为了刚好能把侯致远以A档降40分将其招入。不难设想,如果侯致远的高考分数是601分,那么科大自主招生基准线也会相应地下调为640分。

    第二,科大2008年自主招生只有降20分一档,为何今年多出降40分一档?侯致远凭什么享受A档降40分的待遇?科大招生老师声称侯致远曾获2008年全国中学生化学竞赛二等奖,似乎在暗示这是他入选A档的资格。实际上,侯致远获得的是安徽赛区的二等奖,与他同时获得该奖的合肥一中同学就有17人之多,整个安徽省不知有多少,更何况还有数学、物理、生物等其他学科的竞赛。除了侯致远,还有哪位同学享受了降40分的待遇?

    今年科大在安徽计划招生数为145人,安徽考生达到科大最低投档线668分的仅有396人(含政策加分),而达到侯致远的分数611分的考生则多达11826人。按侯致远的分数,在安徽只能够勉强上合肥工业大学(最低投档线610分)、广西医科大学、北京工商大学等学校,却通过自主招生的名义,先违规降低基准分、再降40分,愣是以57分之差把他录取到了科大。这位校长公子,想必创下了科大录取分数之最低了(不算边疆的学生)。我不知道还有哪个中国大学校长在任期内把子女弄进本校读书的。以校长子女的身份,是不太可能在本校接受正常的教育的。即使符合录取条件也该避嫌,何况是违规违法。

    显然,高校自主招生成了为有权或有钱者的子弟量身定做的工具。今年高考加分的腐败引起了媒体的关注,但是那不过只加20分而已,远不如自主招生这样可以随心所欲地想招谁就是谁。高考本来是中国相对比较公平的一项制度,但是现在政策加分、自主招生的做法却让它变成了腐败的温床。我听过科大前任校长朱清时的一个讲话录音,他就公开承认科大经常由于顶不住领导压力而破格招一些低分学生,这大概就是通过自主招生的方法做到的。自主招生据说是向国外学习的,但是它们的自主招生的公平性是有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学校自律为保障的。最近美国伊利诺大学被揭出给予富裕家庭和关系户的子女录取优惠,校长就不得不辞职。而中国科大校长招生丑闻曝光后,却千方百计要将其封杀,先是通过在路径上设立敏感词过滤的办法阻止国内网民看到有关揭露文章,后来干脆在合肥劫持新语丝镜像点的域名,将其导向安徽的某个企业。这在中国高校中倒是首创。谁说中国科大已经没落了?从高考录取到封杀网站的做法,都很有创新精神嘛。

2009.9.28



中国科大为掩盖招生舞弊封杀新语丝又出新招

24 09 2009年

【方舟子按:经查证,xysforum.org在中国科大和合肥的确被非法导向中冶华天的IP 218.22.173.20,这是通过改动当地域名服务器的记录做到的。这显然是害怕中国科大师生看到新语丝网站上对侯建国校长儿子高考招生舞弊事件的揭露。以前是用路径敏感词过滤的办法自动屏蔽这些文章,被我们发现后,又采取域名劫持这种更下三滥的违反国际协议的做法,而且居然还替一家企业做广告。】

方先生,您好!

我住合肥,现在访问新语丝所有的域名,均神奇地转到“中冶华天”主页,“中冶华天”这是位于安徽省马鞍山的一家所谓世界五百强企业。

询问在外地的其他同事,一切安好,可以正常访问。祝工作顺利!

Fanlin



支持朱国刚律师“复议申请书”所述理由

20 09 2009年

作者:天地良心

朱国刚律师要求“撤销江汉区法院(2009)汉执裁字第5号民事裁定”的复议申请书中详细论述了武汉江汉法院故意错误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有意混淆共同债务、一方债务、共同财产、一方财产的关系,作出坑害申请人的裁定。读后感觉很有说服力。

涉及婚姻双方的执行案件,从法律上看适用依据非常清楚,法院本不难作出正确判断。

一、首先,判断债务性质属于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债务性质决定了以夫妻财产的共同财产或是一方财产来清偿。如果是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一方债务,那么该债务与另一方无关。

本案中,法院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书中并没有判决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与该案判决自始至终没有任何关系。在没有新的判断支持的情况下,申请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该债务属于方先生个人债务。

其实,即使债权人重新起诉,要求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话,从目前证据来看,也很难成功。而且,这个诉讼程序并没有发生,更不能背离原判决书径行将申请人作为连带债务人。

二、债务性质确定后,然后确定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也即确定涉案财产的性质(共同或是一方所有)。

本案中,目前的判决是该债务为一方债务。

确实如网友所言,武汉法院张冠李戴地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来判断申请人存款的性质。事实上,该第三款是用以判断债务性质是而非财产性质的。该款规定,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约定本身可以成为对外债务性质的判断依据,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对该第三人所负之债为个人债务。该款条文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然而,该款根本不应被引用来作为本执行案的依据。因为,关于债务性质问题在执行所依据的判决书中已经明确了,即该案是个人债务。如果债权人依据该款来请求改变原判决书,可以通过重新起诉或是审判监督等程序来解决。

可见,法院引用该款是故意用以混淆债务性质和财产性质这两个概念,以达到浑水摸鱼的目的。

事实上,即使债权人重新起诉,要求增加申请人为连带债务人,该款也并不能成为其理由。正如朱国刚律师在申请书中提出的,该条款只是说,第三人知道夫妻分别财产制约定的,对第三人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该款并没有规定第三人不知道约定时,债务性质如何认定问题。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债务应按婚姻法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其他规定来认定。

三、在未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婚姻分别财产制约定可以对抗任何人,并没有所谓“善意第三人”不受约束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夫妻财产制约定的规定。第二款则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确实,第二款规定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对夫妻双方有约定力,没有规定对第三人是否有约束力。那么对第三人是否有约束力,应以一般的原理来解释。分别财产制约定与其他任何类型的协议一样,都只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然而,除非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履行合同的结果对任何知情或不知情的第三人均具有约束力,没有所谓善意第三人不受约束的说法。也就是说,方先生在与肖某人的诉讼开始前,哪怕以分别财产制的方式把原本属于其本人所有的财产约定归其妻子所有;或者,干脆,以赠与合同的方式把其财产送给其他任何人;由于这些协议并不以侵害后来的债权人的利益为目的,其履行的后果不可预见地影响了方先生后来的债务履行能力;这些协议或合同虽对后来成为债权人的第三人造成了不利影响,但第三人并不能主张这些协议或合同无效。

此外,要说明的,哪怕是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在第三人求偿诉讼后出现的,只要该约定并不是把原本应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约定为其配偶所有以逃避债务,该约定仍是有效的。

另外,即使认定申请人帐户内的财产为共同财产,法院也不能把其全部数额用以清偿方先生的个人债务。法院应先对自己认定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后把属于方先生的那一份拿走。

四、武汉法院裁定的逻辑极其荒谬。

其中之一,正如朱国刚律师,我国并没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登记和公示制度。当有纠纷时,第三人都会主张自己对该约定不知情。如果按武汉法院的逻辑,中国所有的约定分别财产制对拒不承认的第三人均为无效。这样,在中国,不管夫妻双方如何约定财产,当其后有第三人出现要求一方清偿个人债务时,另一方配偶就必须把之前约定为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拿回来清偿债务。这样的解释导致了社会生活的动荡,交易的不安全,是违反法律常识的荒谬逻辑。事实上,这种逻辑的后果就是方先生曾说过的“诛连九族”的制度在婚姻法领域内的复活:夫妻对任何一方对外的债务永远不能安全地摆脱受牵连的责任;只有对内,你们自己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法律不干预。



武汉肖氏法院窃取方舟子妻子存款案复议申请书

18 09 2009年

申请人:刘XX,女

委托代理人:朱国刚,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71538169

因肖传国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协和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执行一案,本申请人并不是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擅自扣划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0754.60元,江汉区法院以(2009)汉执裁字第5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异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特申请复议。

请求事项:

一.撤销江汉区法院(2009)汉执裁字第5号民事裁定;
二.返还被扣划的本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754.60元。

事实与理由:

一、名誉侵权纠纷案判定的赔款,属当事人的个人债务,与当事人的配偶无关。

本执行案标的是一起因名誉权纠纷引起的赔款,属于被执行人方是民的个人债务,依法应由方是民个人偿还。法发(1993)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 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显然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仍司法实务和学界通论,故本案执行标的属当事人的个人债务,而与本申请人无关,应由方是民个人财产清偿。

二、(2009)汉执裁字第5号民事裁定错误引用法律规定,回避正确的、对本申请人有利的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法律错误。

裁定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上述规定没有明确“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形下,如何清偿或法院如何执行;更没有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故对本执行案,该条款并不能成为法院执行的法律依据;对本案应适用其它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法律、司法解释未规定的,则应探究立法本意、采用司法通论。

法释(200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可见,司法通论是:个人债务,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例外。

总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涉诉案件,可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案件为例外。

显然,方是民因批评本案执行申请人肖传国而引起的法院判定赔款,绝不是经营债务或生活债务,更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属个人债务,故法院不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执行本申请人与方是民的夫妻共同财产,更无理由执行本申请人的个人财产即扣划本申请人的个人存款(本申请人的工资收入)。

三、夫妻财产分立协议应受法律保护,而裁定的“异议人无证据证明肖传国知道该约定,故该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没有法律依据。

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在先的夫妻财产分立协议若未公示或未让第三人知悉则对第三人无效或不得对抗第三人,且中国也没有此类公示制度。

法院若判定“第三人不知夫妻财产分立协议,则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则须引用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但(2009)汉执裁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中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显然,本案并不适用上述涉及“善意第三人”的规定,而该司法解释规定体现出的司法精神是:“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日常生活债务、共同经营债务,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方是民批评肖传国显然是方是民的个人意思表示,故“异议人无证据证明肖传国知道该约定,故该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判定,显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即(2009)汉执裁字第5号民事裁定的作出没有法律依据。

四、(2009)汉执裁字第5号民事裁定虽然确认被划扣财产是本申请人的工资收入,但没有就本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作出认定,也没有对《执行异议书》指控的涉及本申请人的执行程序违法作出裁判。未认定、未裁判,亦错误。

综上所述,针对本案案情,法发(1993)32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法释(2003)19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个人债务……除外”,而(2009)汉执裁字第5号民事裁定驳回异议、认为在个人债务案中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工资收入的执行行为合法、认定早先即存在的夫妻财产分立协议对执行申请人无效,却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无视司法解释规定,胡乱引用法律、适用法律错误,针对本申请人个人财产的执行行为违法,为维护法律之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法向你院提出复议申请,望依法公正裁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此  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肖氏法院的荒唐裁定混淆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17 09 2009年

作者:Yush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设定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例如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而法定之债,是指债的设定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包括侵权行为之债。因名誉侵权而由法院判决形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就属于法定之债。武汉肖氏法院的荒唐裁定,其问题不在于网友rdy在《肖传国的情况不构成“善意第三人” (二)》中所言的混淆了债与非债,而是混淆了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此条法律既然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之说,那么,所指的债务的设定或其内容就应当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有直接关系,例如第三人如果不清楚交易标的物是对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则权益可能会受损害。换句话说,如果第三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则可按其自由意思作出决定,例如可避免债务的设定以免权益受损害。因此,此条法律所指的债务为意定之债而非法定之债。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指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条款中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以个人名义”这一字眼意味着是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务,即意定之债而非法定之债。此外,此条款涉及个人债务是否“明确约定”,这也表明此条款所论及的债务属于意定之债范畴。

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条款所言“夫或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特别是其中的“决定”、“协商”、“意见”、“相信”、“意思”、“不同意”、“善意”等词,针对的显然是意定之债而非法定之债。

方舟子因揭露肖传国而被法院判罚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债务的设定及内容与肖传国是否知道方舟子夫妻财产约定毫无关系,并非可适用上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条款的意定之债,而是法定之债。方舟子揭露肖传国是其个人行为,整个案件从发生到审理到审结,与方太太或其个人财产丝毫无涉,最终法院判决由方舟子个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夫妻共同承担。因此,更精确地说,方舟子所被判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之个人债务。针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个人债务这一情形,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所明确指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此债务不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更不应执行另一方(方太太)的个人财产。



武汉市江汉区肖氏法院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书原文

13 09 2009年

【方舟子按:关于此判决中胡引婚姻法的规定把言论批评视为商务交易,把肖传国视为“善意第三人”,已有多位网友做了批驳。我只想补充一点,该此判决书声称曾经两次向我送达执行通知,纯属谎言。本人及本人律师都没有收到过执行通知,至今不知道其执行通知长什么样。】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汉执裁字第5号

异议人刘XX,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传国与被执行人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协和出版社(以下简称协和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XX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刘XX称:1、人民法院未向被执行人及异议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也未裁定变更或追加异议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执行程序违法;2、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3、本案赔偿款是属于被执行人方是民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4、人民法院认定异议人名下的财产属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方是民的共同财产事实错误。综上,异议人请求撤销本院从异议人银行账户中扣划人民币40754.60元的执行行为。异议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两份证据:1、落款时间为2002年9月30日的“婚姻财产协议”,证明方是民、刘XX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2、落款时间为2007年1月15日的“律师见证书”,见证方是民、刘XX的补充协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肖传国依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武民二终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05)汉民一初宇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4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生效判决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分别给被执行人协和出版杜、方是民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07年6月11日前按生效判决履行以下义务:被执行人协和出版社、方是民在搜孤新闻频道刊登声明,向申请执行人肖传国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途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布荆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方是民、协和出版社承担;被执行人方是民赔偿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被执行人协和出版社赔偿肖传国精神抚慰金10000元,方是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方是民承担,470元由方是民、协和出版社共同承担,执行费222元由方是民、协和出版社共同承担;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另计。2007年6月11日,被执行人协和出版社口头告知本院: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不愿主动在搜孤新闻频道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可由人民法院按生效判决的要求公布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及精神赔偿抚慰金愿意承担或由人民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方是民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07年9月分别在《科学时报》、《人民法院报》上公告了判决主要内容,并再次按生效判决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分别给被执行人协和出版社、方是民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08年1月20日前除履行前述执行通知书的义务外,被执行人协和出版社、方是民共同承担刊登费20000元。被执行人协和出版社按期赔偿了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及与方是民共同承担的刊登费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70元、执行费222元,合计30692元。被执行人方是民仍未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在清理执行积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方是民及其配偶的相关财产线索。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方是民下落不明,本院联系到方是民的配偶刘XX,但其拒绝与本院见面协商。期间,方是民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09年8月7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方是民的配偶刘XX工资收入合计人民币40754. 40元(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等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该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三)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异议人刘XX虽提供证据拟证明其与被执行人方是民就双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但异议人无证据证明肖传国知道该约定,故该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异议人刘XX的工资收入应视为与被执行人方是民的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方是民的配偶刘XX工资收入计人民币40754.40元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刘XX所提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后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余文庆
审荆员 刘辉
代理审判 鲁林

二00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周中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