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刘华杰欢庆肖传国刑满出狱

25 03 2011年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刘华杰在其科学网博客上欢庆肖传国出狱,称:“消息:肖传国医生目前身体健康。捍卫中国科学家的基本权益,提防邪恶势力绑架传媒,愿肖氏手术造福广大患者。”并在答复网民留言时威胁方舟子说:“对恶人要用羊锤子。”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泌尿外科研究所网站也欢庆肖传国出狱,在引用刘华杰的话之后称:“从这则消息和那条眼熟的领带得知肖传国教授已坦然地走出那个他本不应去的地方。由此,我们衷心地祝福他及全家从此一路顺风。我们再次重申那句话:请事实来证明,让历史去评说。我们坚信:手术成大果,昭雪终有日!”



因揭露法官抄袭新语丝镜像点服务器遭受攻击

11 03 2011年

    新语丝镜像点xys5.dxiong.com今天遭受DoS攻击,不得不暂时关闭。经排查,攻击与新语丝在2010年11月11日揭露湖南省高院行政庭法官张坤世抄袭论文一事有关。


    湖南省高院行政庭法官张坤世在湘潭大学读法学博士期间发表在《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6期上的《论我国司法预算制度的完善——以法院为中心的分析》主要内容司法预算的审批、编制及监督部分100%照抄辽宁大学法学院闫海发表在《当代法学》2006年第3期上的《论司法预算制度的学理构造》,仅重新撰写开头、加入司法预算分配内容及修改结语。

     张坤世是高产作家,十年来发表论文45篇,高度怀疑其他论文也有抄袭的可能。



肖传国案: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状

8 03 2011年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博士研究生文化,自由撰稿人,住北京市;系刑事案件被害人。
申诉人:方玄昌,男,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淳安县,大学文化,《财经》杂志社科学栏目编辑,住北京市,系刑事案件被害人。
二申诉人之代理人:彭剑,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59627171  二申诉人的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48号北人泽洋大厦10层1005室  邮政编码:100022。

原审案号:

一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0)石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刑终字第3377号刑事裁定
被告人肖传国、戴建湘、许立春、龙光兴、康拥军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判决:一、被告人肖传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半月;二、被告人戴建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半月;三、被告人许立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四、被告人龙光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五、被告人康拥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一个半月。二审维持原判。申诉人不服上述裁判,特申诉。

申诉请求:

请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判。

申诉的法定事由: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二.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申诉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适用法律有误、判定罪名明显错误。

(一)因“肖氏术”的治愈率为零且有高致残率,而非肖传国自吹的“治愈率85%”;申诉人方面对肖传国的继续揭发会导致肖传国身败名裂,故肖传国有故意杀人的充分动机;肖传国通过戴建湘雇来的直接凶手是用铁器向申诉人的头部袭击;凶手欲以铁锤和钢管袭击方舟子;方玄昌头部被打得血流如注,伤口深入到颅骨,凶手许立春还供认其接到“石景山这个要打重一点”的指令,再结合肖传国蓄谋已久、凶手数月内长期蹲点伺机作案的情况,明显说明被告人行凶的目的是取两位被害人的性命,而不是故意伤害,更不是寻衅滋事。司法机关应将案件定性为“故意杀人未遂”,而不能听信在被告人为减轻自己的罪责而承认的“故意伤害”的辩解。

(二)倘若难以认定“故意杀人未遂”罪名,则至少应认定“故意重伤未遂”的罪名。

退一步讲,因目前没有取得被告人有故意杀人意图的供述,倘若法院认为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有一定的难度,则因被告人故意伤害申诉人意图明显,故本案至少也应以故意伤害罪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三)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1. 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有轻伤以上后果。刑法并没有要求必须达到什么样的后果方构成故意伤害罪,现有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有轻伤以上后果的规定;刑法也没有规定故意伤害罪没有未遂的犯罪形态。

2.伤害后果不是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唯一标准。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判断一个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就是看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评价行为社会危害性,不能简单以结果论,否则对未遂行为、预备行为以及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人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从刑法理论上讲,定罪情节包括犯罪对象、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方法、手段、结果、犯罪完成的程度、犯罪的组织形式、犯罪前科等。

对于故意伤害行为,轻伤以上只是定罪的标准之一,而不是唯一标准。故意伤害案件,绝不能简单地以故意伤害行为的直接结果论。

3.坚持轻伤以上标准会对未遂行为无法定罪。如果主观地坚持必须有轻伤后果才构成犯罪,对有其它情节恶劣的轻微伤害行为也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必然会放纵犯罪,从法理上也讲不通,实践中也行不通。

总之,原审明显适用法律、判定罪名错误。

二.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一)京华时报2010年6月26日文章《〈财经〉杂志编辑夜遭钢筋袭头》(申诉证据一)报道称:“海军总医院接诊的大夫表示,伤者(方玄昌)刚来时衣服前后已被血浸湿,并出现休克昏迷”。

而海军总医院接诊病历明显不合格、未如实反映伤情,如:病历所述胸部多处伤,实际不存在;背上有四处伤,而病历仅记录一处;头部伤不在病历所述的颅顶;脚上伤在左踝,而不在病历所述的右踝;左手、右臂伤未记录;血压过低的情况,亦未在病历记录;脉搏、呼吸等重要生命体征均未记录,因此,显然不能仅仅依据病历来评定人身损伤程度,而作为中立媒体作出的上述报道及相关证人陈述,其客观性应当在一定方面上优于上述错误、漏洞明显的病历。

总之,而应当结合其它书证、证人证言,全面查明事实,客观地进行人身损伤程度鉴定。

(二)2010年11月09日卫生部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就“肖氏反射弧手术”的有关问题代表卫生部答复(申诉证据二):“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吻合术(即‘肖氏反射弧手术’)……这个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的循证医学证据尚不足,对这个技术是否适用于临床应用,还要进行充分的论证”。

这个新证据证明了肖传国自创的手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的循证医学证据尚不足,对这个技术是否适用于临床应用,还要进行充分的论证”,而现实是肖传国长期自吹:“关于治愈率。这类病人,10个能治疗好一个也是重要突破了-证明了人工反射弧的理论。我很高兴是80%左右”(见申诉证据三),“自‘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技术推广以来,已有400多例(2009年表述为“1500多例”)患者接受这一手术,治愈率达80%~~85%,使患者实现自控排尿,彻底解决了大小便失禁问题”(见申诉证据四、五),因此,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肖传国犯罪的目的绝对不是简单地“对被害人方是民、方玄昌等人在互联网和其他媒体上质疑其学术成果不满”,而是为了阻止申诉人等了解真相的正义人士对他继续批评、揭发其欺诈,以避免他身败名裂;结合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肖传国有故意杀人的充分动机。

三.原审认定关键事实错误、遗漏重要案情、部分事实不清。

(一)原审判决认定“肖传国”“随意殴打他人”,明显与事实不符。

肖传国的供述及其它证据足以说明,对加害两位申诉人,肖传国是蓄谋已久,犯罪对象确定,没有任何“随意”的因素;此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也均认同。

(二)原审判决遗漏了肖传国告诉凶手“被害人的行踪”、被害人照片附言住所信息后特别标注“电梯里有录像”、行凶者得到“石景山这个要打重一点”指令等重要事实,隐瞒了肖传国的直接犯罪故意和极大的阴险恶意。

肖传国供认自己“给他们(指肖的雇凶)提供了被害人的姓名、住址等相关信息,通过电话、短信告诉‘我的亲友’(指肖的雇凶)被害人的行踪,一共给过‘小满’7万元人民币,作为差旅费及感谢费”。

重要书证——申诉人照片及附言中的“电梯里有录像”,足以说明肖传国蓄谋已久,并可证明肖传国刻意暗示凶手可到申诉人住所行凶。

(三)原审没有正确认定肖传国的犯罪目的。

肖传国供述其犯罪目的是“打对方一下,出出气,警告一下就行了”、让“出出丑”,但该供述明显与犯罪工具为铁器、凶手向申诉人头部袭击的情节、肖供述的“把方开会的情况发短信告诉他们”、长期伺机作案等事实矛盾。

倘若肖传国仅仅是为“出出气”,倘若其真如其自称是有成就的知名的医学家,可获得“诺贝尔奖”,那么,它只需要出示足以支持其手术治愈率为85%的有效证据,就可反驳申诉人的质疑,就足以让申诉人失信于民、颜面扫地,就足以让肖传国“出出气”了;可他却没有提交或提供相关有效证据。

倘若肖传国仅仅是为让申诉人“出出丑”,而他知道申诉人住所或工作单位,知道申诉人开会情况,那它为何不让凶手在申诉人单位或会场撒野呢?

总之,各证据和事实不能支持肖传国“出出气,警告一下”的犯罪目的,反支持了申诉人指出的“肖传国想让被害人闭口、停止批评揭发”的犯罪目的观点。

(四)有关犯意的起意,肖传国说是戴建湘起意,戴说是肖起意,即重要被告人在警检时的供述互相矛盾。

肖传国在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庭上对其雇凶细节陈述均存在较大差异,甚至有相互矛盾的地方,且与戴建湘的供述不符。

虽然公诉人在庭审时指出肖传国的前后供述存在较大差异,但法院并没有进一步对该事实进行厘清。

(五)对被告人肖传国的犯罪意图,各方存在极大争议。

犯罪动机、目的、意图的查明,事关罪名判定。申诉人认为从肖传国的犯罪动机、凶徒的犯罪手段及行为的凶残程度、凶手在重创方玄昌后仍然阻止其逃离、买凶金额巨大等案情可判定肖传国的犯罪意图是故意杀人;被告人、辩护人辩称犯罪意图是故意伤害、“教训一下申诉人”;公诉人则认为犯罪意图是寻衅滋事。

显然,肖传国蓄谋已久、酬金和经费巨大、凶手长期蹲点伺机作案、使用可致命的铁器行凶、向被害人头部击打、特意指示“石景山这个要打重一点”等等已查明的案情,难以让人认同肖传国的犯罪意图仅仅就是“故意伤害”、“教训一下被害人”。

凶手在被害人头部受到致命伤之后依然不放过方玄昌,反复攻击其要害部位,并阻止受害人逃离,明显暴露出杀人意图。

(六)肖传国前后对其犯罪动机的供述各不相同。检察院讯问笔录记载其犯罪是因“就是他们二人组织在中国的平面媒体对我进行大量的污蔑、造谣”,然而在法庭庭审时被告人肖传国又说其犯罪主要原因是因二申诉人撰写的文章对其老师、妻子和家人进行侮辱和诽谤。

被告人肖传国指控二方“侮辱、诽谤其老师、妻子”,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而是肖传国为隐瞒其犯罪动机、目的、意图的再一次信口雌黄。并且,这个表述明显是对方舟子的再次诬蔑。

被告人肖传国当庭表示,对方玄昌的袭击是为了“他将我比作黄禹锡,比作罪犯”,这又是不实之词。方玄昌文章中明确了相关评价系在引用另一位专家的话,且是明指其学术欺诈方面;况且,即使确系方玄昌将被批评者比喻成一个罪犯,正常的被批评者也不至于花数万元钱雇凶千里伏击;也只有象肖传国这样的弥天大谎将被揭穿的科学界大骗子才能如此铤而走险、孤注一掷、雇凶灭口。

再结合作案时期、买凶数额巨大等信息综合判断,被告人肖传国的作案动机就是要阻止方是民和方玄昌对自己学术骗局的进一步揭露,以避免自己身败名裂;即明显是为了灭口。

(七)原审法院驳回申诉人提出的伤情重新鉴定申请,未能全面地确凿认定方玄昌人身损害程度,亦不公平。

(八)法院应对申诉人对肖传国的批评质疑、揭发的正当性作出必要的调查了解,进而得出申诉人有无过错的判断,亦能辨明肖传国犯罪的主观恶性有多大。但就此,至今法院未作调查。

1.若申诉人批评、揭发肖传国的言行是正当的,则肖传国雇凶系为避免其欺诈被揭发而进行的报复或灭口、罪大恶极,则司法机关应从重严惩肖传国。

2.若申诉人批评、揭发肖传国的言行是错误的,则肖传国雇凶系“事出有因、受害方有过错”,则司法机关应从轻判处肖传国。

因此,对肖传国犯罪的起因——申诉人的批评、揭发,法院应作必要的调查。

总之,原审认定关键事实错误、遗漏重要案情、部分事实不清,对各被告人之间的矛盾供述尚未审查清楚,而径行判决,明显错误。

四.原审量刑畸轻,严重背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这么轻微的判决,不仅起不到威慑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是在鼓励犯罪。这些被告人几个月放出来后会不会变本加厉地进行报复?其他人会不会跟着学?这些都是不能不考虑的现实问题。申诉人感到自己的人身安全毫无保障。此次袭击,申诉人侥幸逃脱,但下次可无法保证也如此侥幸。

即使不以故意杀人未遂起诉,以寻衅滋事罪起诉,最高也可以判5年有期徒刑。现在竟判以轻得不能再轻的拘役刑罚,对一起全国瞩目、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此判决,这不是在鼓励别人都来向我们寻衅滋事吗?

肖传国在法庭上继续恶毒诽谤、攻击申诉人;对其犯罪行为,没有丝毫悔意,没有任何悔罪表现。

原审裁判里面没有列举任何理由说明为什么要对肖传国等人轻判。而肖传国属于雇人行凶、共同犯罪、认罪态度不好(八次讯问后才承认涉案、前后供述不一致、当庭作无罪辩护)、没有任何悔改表现、社会影响恶劣、没有赔偿被害人损失,不具备轻判的任何条件。

原审作出的极其从轻的刑罚,同其它众多司法案例相比,明显量刑畸轻。

原审也没有考虑案件的连续犯罪情节,没有依司法实践惯例对连续犯酌情从重惩处。

本案重罪轻判,等同于放纵犯罪。

五.原审对重要案情事实的定性有误。

肖传国供认自己“给他们(指肖的雇凶)提供了申诉人的姓名、住址等相关信息,通过电话、短信告诉‘我的亲友’(指肖的雇凶)申诉人的行踪,一共给过‘小满’7万元人民币,作为差旅费及感谢费”。

上述肖传国在其他被告人犯罪过程中进一步告知“申诉人的行踪”等事实,结合许立春供认的接到“石景山这个要打重一点”的指令,足以证实肖传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也证明了肖传国至少是在犯罪过程中指使其他被告人加害申诉人,而不是仅仅在犯罪行为初期“同意”被告人戴建湘雇人加害申诉人。

因此,仅认定肖传国“接受被告人戴建湘找人殴打方是民和方玄昌的提议”,与事实不符,更悖于常理。

六.二审未如实记载我方提交二审证据材料的情况。

二审裁定称:“原审被害人方是民、方玄昌及其诉讼代理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而真实情况是我方于二审期间——2010年10月29日已提交了大量证据欲证明刑事被告人真实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有《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为凭(见申诉证据六)。

七.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后,原审法院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二)本案是被告人肖传国指使被告人戴建湘作案,戴建湘再雇佣其它被告人作案,且肖传国与戴建湘的供述间存在重大矛盾,因此,本案明显是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三)原审亦违反京检发(2007)197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快速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的明确规定。

本案案情并不简单,事实不清,检方、辩方、受害方对罪名等法律适用争议明显且争议很大,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四)2010年10月10日13:30左右原审法官宣布简易程序终结休庭、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离开法院后,没有以书面或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将该日下午再开庭的信息通知到申诉人方是民的诉讼代理人彭剑律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有关规定。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往往因为推脱罪责等原因否认有较重罪名的故意,使案情变得复杂,给定案带来一定困难,这就需要进一步分析犯罪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将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相结合来判断被告人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不仅要注意被告人前后的供述是否一致,还要注意将被告人的供述与其它证据相结合,进行综合分析。

肖传国因犯罪曾在美国被监禁;肖传国在中国对方是民提起过四起民事诉讼、一起刑事自诉;肖传国在美对其前妻、前雇主、路人等提起多起民事诉讼。除由武汉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肖传国胜诉,其它的肖提起的绝大多数案件,肖传国均败诉、或由其自己撤诉、或法院不予立案受理。肖传国涉诉的绝大多数案件,聘请律师外,他本人也亲自出庭,因此,肖传国拥有较丰富的反侦讯经验;其他被告人亦多有受刑罚记录。

早在2006年,肖传国①谎称国外任职②虚报获奖信息③谎报自己“理论”被国外权威教科书采纳④隐瞒前人研究,自创“新概念”⑤将尚需加强基础研究的理论应用于临床,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开展手术⑥自吹获得“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最高奖”⑦违背常识惯例荒谬定义“国际期刊”等丑行便被曝光;而肖传国竟自称“坚决反对学术浮夸和弄虚作假”,且在行凶后贼喊捉贼,可见其大言不惭、厚颜无耻,是世间罕见的,故它口中难以吐露真言,更别提什么“忏悔”。司法机关不应轻信肖传国的狡辩。

本案自6月24日夜方玄昌受袭击开始,就受到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而随着方舟子遇袭、肖传国的落网,这一案子受到新闻界、科学界乃至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对于公安部督办、举国瞩目的这样一个重要案件,原审法院却遵从了“轻刑快审”的非法预设原则,以仓促甚至是草率的方式来审判。如此判决,对于受害人、社会公众及司法系统本身,都难以交代过去。罪名错误、刑罚畸轻的原审裁判,对于两位被害人来说,意味着从此无法奢望法律保护人身安全;更严重的是,原审裁判客观上保护甚至鼓励了雇凶罪犯,让行恶者更加肆无忌惮,而令正义人士顾虑重重、如履薄冰,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一次肆意挑战。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原审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且一审违反足以影响公正审判的法定程序、二审无视我方提供的证据;若不及时纠正原审裁判,势必将造成更为恶劣的不良影响,败坏中国司法声誉,故强烈要求最高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方是民

申诉人:方玄昌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



就朱学勤抄袭事件答葛剑雄教授

4 03 2011年

葛教授很委屈,说我严厉批评他包庇了朱学勤是“胡说八道”,因为他是代表委员会发言的,质问我“就算包庇也是委员会包庇,怎么知道是我在包庇”,还要教我逻辑。我严厉批评葛教授的,正是他“以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发言人的身份为其(指朱学勤)文过饰非,误导公众”,如果葛教授不同意委员会对朱学勤的包庇,他本人没有包庇朱学勤,他又何必代表委员会发言?委员会的发言人一般就是委员会里最活跃、能代表委员会、认同甚至促成委员会结论的人。葛教授“应该有这点逻辑”。何况他对此事件有的发言明显是在讲个人看法。

葛教授批评我在朱学勤事件中“用不正常的方式”,请葛教授具体地说说,我都采取了什么不正常的方式?我没有用葛教授最深恶痛绝的“匿名举报”,而是用实名把信件快递给贵委员会,这就不正常了?

葛教授说“他至今都没有给我们提供过任何有价值的东西,还在网上扬言要发公开信。但公开信在哪里呢,我至今没有看到。”

我给贵会提供了15处朱学勤低级翻译错误的例子,提供了朱学勤抄袭的更多比对的链接,又教了贵会一些你们没搞明白的学术规范的基本常识,以帮助贵会如何分辨抄袭,葛教授认为这些没有任何价值?那么葛教授认为什么资料、观点才有价值?证明朱学勤没有抄袭的资料和观点吗?

我检索了我的博客和微博,没有查到我“扬言要发公开信”,如果有的话,那也指的是《请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重启调查朱学勤抄袭案》,葛教授居然还没有看到?

葛教授说:“朱学勤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学术问题。照理说,该学术领域的人是最有发言权的。但是我们并没有看到一个学术界(历史学界)的人出来说话。这个是不正常的,这就不像一个正常的学术讨论了。”

朱学勤的问题不是一个“学术问题”,而是一个学术规范的问题。对学术论文是否抄袭的认定标准,各个领域基本相同。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的成员中只有葛教授一人在历史学界,如果按照葛教授的逻辑,只有历史学界的人才最有资格认定朱学勤论文是否抄袭,那么由该委员会来鉴定朱学勤论文是不是也不正常呢?整个委员会是不是只有葛教授一人最有鉴定朱学勤论文的资格呢?其他委员是不是就没有多大的发言权呢?我们是否可以据此推断,该委员会的结论实际上主要是葛教授一个人做出的呢?据此说葛教授包庇朱学勤,是不是就不算“胡说八道”了呢?

葛教授说:“朱学勤回答了方舟子,方舟子拿到这个东西以后,他反驳了朱学勤。方舟子已经在网上公布了这个事情,照理也应该寄一份给我们,让我们转给朱学勤,对不对?另外,要在网上公布的话,最好也把朱学勤的回答公布出来。”

我对朱学勤答复的答复已在2月2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了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有人签收,葛教授还没有看到?没看到应该先问问再指责我,对不对?贵会寄给我的朱学勤答复是一份打印件,原来是希望我当打字员帮你们把这篇长篇答复输入到电脑在网上公布出来啊?你们又没授权我公布,我还担心擅自公布会被贵会或朱学勤指责侵权呢。不过今天已经有人把朱学勤的答复全文上网了,用不着我代劳了。

    其实葛教授已经说了,学术不端行为可以“重在预防,既往不咎”,“如果对过去的学术不端行为全面清查,后果将不堪设想。”(《北京青年报》2011.3.3)宽容大量得很。如果不是朱学勤自己找事要他们调查,本来就不咎了。既然是“既往不咎”,复旦大学还要这个专门调查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规范委员会干什么呢?就为了给不咎找个借口?

2011.3.4.

凤凰网报道:全国政协委员葛剑雄:方舟子指责我包庇朱学勤

问:您能否谈一下“方舟子向复旦举报朱学勤”一事?

答:方舟子现在正严厉批评我,说我包庇了朱学勤,这是胡说八道。怎么是我包庇的?就算包庇也是委员会包庇,怎么知道是我在包庇。我再三强调,我的发言是代表委员会发言的,结论不管怎么做,最后都是委员会同意的。方舟子应该有这点逻辑。

我至今也不反对方舟子提出这种学术上的要求,但是不能用不正常的方式。而且,他至今都没有给我们提供过任何有价值的东西,还在网上扬言要发公开信。但公开信在哪里呢,我至今没有看到。

另外,朱学勤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学术问题。照理说,该学术领域的人是最有发言权的。但是我们并没有看到一个学术界(历史学界)的人出来说话。这个是不正常的,这就不像一个正常的学术讨论了。所以我不发言,因为我是代表委员会做的结论,那么我个人在这个时候不应该再强调个人意见。但是要我代表委员会,我必须事先得到委员会的授权。我觉得该回答的已经回答了,从现在开始,如果没有新的问题,我们就不再回答,否则他在网上一来一往的,我们怎么受得了。

但是,如果方舟子正式把信件或邮件发到我们这里,我们都会回应。我们至今只收到过他发的一封信,我们收到后马上就回复他一封信,“你的信收到了,我们会做工作,有时间会告诉你。”然后我们把方舟子提出的四点质疑转给朱学勤,让朱学勤自己回答。那么朱学勤回答了方舟子,方舟子拿到这个东西以后,他反驳了朱学勤。方舟子已经在网上公布了这个事情,照理也应该寄一份给我们,让我们转给朱学勤,对不对?另外,要在网上公布的话,最好也把朱学勤的回答公布出来。



光明网恶意篡改揭露肖传国的文章弄巧成拙

3 03 2011年

肖传国的枪手、光明网经济频道副总监沈阳搞的肖氏手术枪手专题,将揭露肖氏手术的文章恶意篡改得面目全非,手段是字词替换:有-无,中-外,新闻-旧事,增-删,已-未,主-从,正-反,治-乱,子-女,因-果。

光明网弄巧成拙,把肖传国的自吹也改了:“未开展‘人工反射弧’手术218例,无效率高达80%”,“随访12个月的病人无506例”,“85%的患者大小便未恢复”,“肖氏术医乱了117例患者” http://topics.gmw.cn/2010-11/10/content_1377990.htm



致复旦大学:对朱学勤博士回复的回复

22 02 2011年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台鉴:

我于2011年1月23日向贵会寄出举报信提请重启调查朱学勤抄袭案,今天收到贵会转来朱学勤博士的回复,特回复如下。

一、关于朱博士英语能力问题

朱博士认为我只认定全书(指《道德理想国的覆灭》)有15处翻译错误,不能因此断言他不具有阅读英文学术著作的能力,其英语水平已由答辩前一外、二外学位课程考试评语,答辩后专家对其外语翻译能力的评审意见所认定云。

朱博士似乎未仔细阅读我的举报信。我在信中已明确指出,这15处翻译“只是朱学勤博士论文中翻译错误的一小部分”,并非说全书中只有这15处翻译错误。事实上,经我比对,朱学勤书中的翻译大部分都是有错误的,朱博士没请我当核对“外文专家”,我不必一一指出每处错误,只是列举一些低级的翻译错误,足以表明他的英语水平很差,不具有阅读英文学术著作的能力,更不要说翻译能力。我对朱博士英语能力的评估已公布网上,链接在举报信中已提供,请贵会委员们仔细比对,无需外文专家,只要有一定的英语能力,都可知我所言不虚。如果考试评语、评审意见认为朱博士有足够的阅读、翻译英文学术著作能力,只能说明这些评语、意见下得草率,所谓的外文专家并不合格,应重新做鉴定。

二、关于《道德理想国的覆灭》的附录抄袭美国学者Susan Dunn《姊妹革命——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启示录》中译本的问题

我在举报信中指出:“即使是为别人著作写序,在序中照抄其内容而不注明,让人误以为是其本人的观点、文字,这同样是抄袭。何况朱学勤还把《姊妹革命》中相关部分的注释也一一照抄过去,让读者误以为是朱学勤自己阅读这些原始资料后所写,更说明其刻意抄袭。更何况这是作为附录收入博士论文,已不具有序的性质,以序的特殊性为其辩护更无法成立。”

朱博士说我的这个说法前后矛盾,前一句说“照抄其内容而不注明”,后一句说“把相关部分的注释也一一照抄过去”,“注”是抄袭,“不注”还是抄袭,让人无所适从云。朱博士对此似乎理解有误。前一句的“不注明”指的是没有注明抄自《姊妹革命》,后一句的“注释”指的是从《姊妹革命》那里转抄的文献注释,都没有说明是抄自《姊妹革命》,前后一点都不矛盾。例如,如果有人照抄一节《中国移民史》的文字,连其中的文献注释也都抄过去,却不注明引自《中国移民史》,葛剑雄委员是否会认为由于也抄了文献注释,所以就不是抄袭呢?

至于朱博士辩解说这篇文章原来是译序,有其特殊性云云,只是重复了已被我在举报信中批驳过的观点。

三、关于《道德理想国的覆灭》正文抄袭美国学者Carol Blum《卢梭和道德共和国》的问题

朱博士承认其论文大量地摘译Blum著作,但不认为这种做法是抄袭,其列举的理由有三:

(一)“全书20多万字还有更多摘译,甚至全译西语史料的地方,不足为奇。如第一章‘思想的入口’第一节,全译18世纪狄德罗主编《百科全书》‘日内瓦’条目,连续8页不间断,也是长达18000字甚至更多,因来源单一,仅落注2处。”

我们指控朱博士抄袭,不是因为他大量地摘译Blum著作,而是因为他大量地摘译Blum著作却没有恰当地注明是摘译。大量地摘译甚至全译史料固然不足为奇,但是摘译了却不说明,让人以为是他本人的著作,那就成奇。朱博士说他的论文还有更多摘译,如果这些摘译注明了出处,那就与抄袭Blum著作的性质不同,如果没有注明出处,那只是说明他还有别人没有发现的抄袭之处,并不能说明他抄袭Blum著作就是合理的。不论他翻译《百科全书》的篇幅有多长,只要他明确说明了那是翻译自《百科全书》,就没人会说他那是抄袭,否则就是抄袭。

另外,朱博士连当代人的英语著作都摘译得错误百出,我不认为他有长篇翻译18世纪史料的能力,“汉语学界第一次译出18世纪《百科全书》相关条目”由没有翻译能力的人来做,并不是值得肯定的事,极可能也是译得错误连篇。

(二)“开卷第一页即有Blum引注。至全书结束,涉及此书引注共24处。”“书后附录‘外文专著,论文参考文献’,再次开列Blum此书,按姓氏字母排序,位列第二页第四行。”

朱博士论文有24处摘译Blum注明了引自Blum,只能说明这24处没有抄袭,并不能用以否定他还有更多的地方也是摘译自Blum却没有说明就不是抄袭。即以我统计的部分,51处文献注释只有14处注明引自Blum,剩下的30几处的文献注释其实大部分也是从Blum抄来的,内容也是从Blum抄来的,更何况还有从Blum抄来的内容连文献注释都没有的,这些都该注明引自Blum而没有注明,这难道不是抄袭?在书后众多的参考文献中塞进Blum一书,并不等于就可以在正文中摘译Blum而不必注明,否则还要文中的注释何用?

(三)朱博士认为“一般性叙述”不必一一注明,“但如方先生来信所述,无论什么情况都应下注,则难以思议。试问,‘戊戌变法发生于1898年,被镇压于慈禧等满清顽固派’,这样的史实或‘一般性叙述’在各类史著中,比比皆是,难道也应下注?”

我从来没有说过对所有的“一般性叙述”无论什么情况都应下注,我的举报信中说的是:“一般性叙述如果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是作者自己特有的归纳,或者虽然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作者用独特的文字进行表述,那么照抄别人的‘一般性叙述’而不注明,同样是抄袭。”即在这两种情况下必须注明出处:一、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是作者自己特有的归纳;二、虽然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作者用独特的文字进行表述。朱学勤所举的“戊戌变法”一句只是对众所周知的事实的简单叙述,不属于这两种情形,自然无需下注。但是如果对“戊戌变法”的经过有更多的归纳,或者叙述有特殊的文字风格,那么就不能照抄而不注明出处,否则充满“一般性叙述”的历史教科书岂不人人可抄来出版,不存在抄袭?

朱博士说我的这个逻辑“实在不知所云”,质问我:“既然是‘一般性叙述’,怎么可能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作者表述时又怎么可能不经过‘自己的归纳或用自己独特的文字’?既然是‘一般性叙述’、‘众所周知的事实’,后人转录那些‘归纳’或‘独特文字’,怎么又成为抄袭?方先生用如此费解的逻辑来推翻委员会结论,其实是否定了‘一般性叙述’之存在,而否定‘一般性叙述’之存在,其实是否定了史学之特性。依照方先生逻辑,史学作者只有两个选择:要么是满目‘蛇足’,注释比标点符号还要多;要么是寸步难行,袖手不作。历史学将如何存在,如何发展?”

朱博士这段质疑,倒是让我觉得“实在不知所云”。“一般性叙述”当然有可能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因为每个人对史实的掌握并非都一样。例如朱博士论文从Blum书摘译的有关颂扬卢梭的戏剧的介绍文字,就属于“一般性叙述”,但是无疑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朱博士在看到Blum的书之前很可能不知道这些事实,否则也不至于照抄Blum。如果朱博士否认这是“一般性叙述”,那么照抄而不注,岂不是更属于抄袭?

“众所周知的事实”如果只是一两句大白话,如朱博士所举的“戊戌变法”一句,由不同的人来写结果来差不多,就无所谓“自己的归纳或独特的文字”。但是如果事实较为复杂,那么由两个人来叙述,就都可能有自己的归纳,有自己的文字表述风格,不可能雷同。“公元1587年,在中国为明万历十五年,论干支则为丁亥,属猪。当日四海升平,全年并无大事可叙,纵是气候有点反常,夏季北京缺雨,五六月间时疫流行,……”这是一般性叙述,对明史学家来说也可谓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你能在自己的明史著作中就这么照抄过来,甚或还给加上《明实录》的注释,而不注明引自黄仁宇吗?

新近发现,1998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与欧洲文化交流志》一书由朱博士执笔的章节新近被发现大量地抄袭沈福伟《中西文化交流史》一书中的“一般性叙述”,由于这是抄袭的中文著作,更容易认定抄袭。难道历史学的存在和发展是要靠抄袭别人的“一般性叙述”来填充自己的学术的?

最后,朱博士用了很长的篇幅来叙述自己如何构思论文,如何得益于各位学界前辈,如何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何怀念写论文时的那个可歌可泣“思想启蒙的大时代”,现在又是怎样一个“思想萎缩的小时代”,暗讽质疑他抄袭的人是“以小时代清算大时代,窃喜于宵小末技”……这些我们无法核实,也与他是否抄袭Blum没有什么关系。

总之,朱博士对学术规范这一“宵小末技”的认识是很模糊的(如果不是故意装糊涂的话),分不清翻译与抄袭,作序与抄袭,叙述与抄袭之间的区别。贵会对学术规范应该有比朱博士更准确客观的认识,因此再次请贵会重启调查朱学勤抄袭案。

方舟子(真名方是民)
联系方式:100022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48号北人泽洋大厦10层1005室彭剑转

2011年2月22日



评“海归反击方舟子:放弃45万美元高薪回国绝对真实”

20 02 2011年

【方舟子按:母其文的“年薪45万美元聘用信”已被Mark S. George证明是他自己用蹩脚的中式英语写的,是编造出来的。记者就转移话题,改说他的“博导”头衔的真假了,而且通过查大学官网证实了他的“博导”是真的。其实,美国一些大学官方网站工作人员名单中的头衔是工作人员自己填写的。母其文在其中给自己加了两个头衔:”Senior Investigator Faculty”/”Mentor in Doctoral and Postdoc Programs”,中文叫“高级研究员”/“博导”,把华西都市报的记者给吓住了。google可知,全世界用这种中式英语头衔的,只有母其文一人,是他的伟大发明,就为了骗国内记者。也不想想,在该校找不出别人有这些头衔,难道该校只有母其文一个“博导”?连他的上司Mark S. George的头衔也只有一个Distinguished University Professor,难道他连“博导”都不是?美国大学并不存在“博导”这种中国特色的职称。教授能独立招到博士生,就是“博导”,叫thesis advisor。母博士自称博导,请问独立指导过哪个博士生?】

海归反击方舟子:放弃45万美元高薪回国绝对真实

2011年02月20日华西都市报

南充“海归”博士母其文昨日接受华西都市报记者独家采访

“不是年薪,是浓浓的亲情,是祖国的巨变吸引我回来”

“不想陷于无聊的口舌之争,我得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工作,我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否则就违背了回国的初衷”

“如果有政府机构向我核实,可以出示聘用信以证实我的年薪”

年薪门·对垒

打击 方舟子

2月16日下午,方舟子在微博公布母其文“年薪45万美元”的聘书照片,“Mark S. George博士已证实,该聘书是母博士伪造的,为了回国招摇。George自己年薪也就11万美元。”

“有留美经历的人都知道,在美国大学拿45万美元年薪属于天方夜谭。”方舟子称,对母其文的质疑是有根据的,聘请母其文的美国南卡罗纳州医科大学是一所州立大学,教学员工属于政府雇员,根据法律规定,工资必须在政府网站公开。他查询后发现,年薪超过5万美元的雇员名单中并没有母其文的名字。

昨日下午,华西都市报记者电话联系到方舟子,方舟子说:“现在一些‘海归’利用很多人不懂国外的实际情况,夸大自己在国外的收入,以此作为炫耀的资本。”

反击 母其文

母其文:确有美国教授出价45万年薪聘我,我有教授亲笔签字的邀请信,信上注明工作职位及45万年薪。

在美国南卡罗纳州医科大学官网上,可以查到母其文,是精神医学与行为科学部的高级研究员、首席科学家、放射学家和博导。在放射科,他是一名兼职助理教授。

年薪门·起因

去年7月7日,在成都举行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天府行”签约仪式上,南充市中心医院和美国“海归”博士母其文成功签约。去年8月25日,母其文在接受当地《南充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他放弃45万美元年薪来到南充,是为了把美国的经颅磁刺激技术(TMS)项目用于南充医疗临床研究。

年薪门·升级

之后,有网民将这篇报道提供给了“打假斗士”方舟子。2011年2月初,网民“Fred”在“新语丝”网站发文,直指母其文得益于“千人人才计划”,虽然师从脑刺激功能成像先驱乔治博士(MarkS.George),但并非该中心首席科学家,非教授或副教授,也非博士指导老师,“年薪也没有45 万,5万差不多。”

年薪门·回应

昨日,母其文接受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说:“回到祖国后,确有美国教授出价45万年薪聘我,但我放弃了。我有教授亲笔签字的邀请信,信上注明了我的工作职位及‘45万年薪’。”

年薪门·反驳

“医生执业都要有上岗证,打假为啥没得咧?”母其文表示,此次“年薪”风波给他带来很大的影响,“各项各业都需要‘打假’,但需要准确的‘打假’,胡打,乱打,造成的影响和伤害又该谁来负责呢?有关部门是不是该出台相关法规,规范‘打假’的民间行为!”

“不是年薪,是浓浓的亲情,是祖国的巨变吸引我回来。”昨日上午,身处“年薪门”舆论漩涡中的美国“海归”博士、南充市中心医院院长助理、影像科主任母其文,接受华西都市报记者面对面的独家采访,称不想陷于无聊的口舌之争,只想踏踏实实做事,为更多的病人服务。

A 关于海归

“我是地地道道的南充人”

“我是地地道道的南充人,父母都在蓬安老家。”尽管海外闯荡11年,母其文仍说一口四川话。

1988年从重庆医科大学医学系毕业,分配到南充地区医院(今南充市中心医院)放射科,8年后,母其文考入北京医科大学(后为北京大学医学部)影像医学博士研究生。1999年,获得博士学位。2000年8月,母其文到法国波尔多大学,做放射学博士后研究。

2002年2月,母其文到美国威斯康星医学院,师从斯坦博士,进行功能性磁共振成像研究,后到美国南卡罗纳州医科大学,师从乔治博士,从事脑功能刺激成像研究。

去年7月7日,在成都举行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天府行”签约仪式上,南充市中心医院和母其文成功签约。

“我的妻儿都在美国”

“我的妻子和儿子都在美国,我咋可能在美国混不走了呢?”针对网上的说法,母其文觉得很好笑。

2007年,南充市中心医院70周年院庆,母其文作为杰出代表,应邀请参加,那是母其文出国后第一次回国,只呆了一周多时间,“给我最大的感觉是祖国变化太大了,国内许多大城市发展相当不错,人民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母其文回忆他出国时,北京大街上最多的还是自行车,小车少,高档小车几乎没有,“那时有个BB机就洋盘得很!”

回到美国后,母其文向妻子说起想回国发展。母其文说,那时读大学基本上没用家里一分钱,全是祖国培养了我,我学有所成后,该回来为祖国服务。”

“回南充也好尽一份孝心”

坚定母其文回国是去年春节的一次讲学,他受邀为医院放射科医生讲课,医院放射科一台磁共振扫描仪触动了母其文。“和我在美国南卡罗纳州医科大学的机器完全一样,可惜由于技术原因,很多功能都没有开发应用!”像波谱、功能成像等技术根本就没开发,而这些技术对病情诊断很管用,“太浪费了!”

母其文介绍,有一次,母亲胃痛,到南充市中心医院就诊,院长李光明亲自安排医生诊治,同时打电话到美国,叫母其文安心工作,不要担心母亲的身体。

“我的父母年事已高,都在南充。南充市中心医院我工作了8年,在这儿口碑也很好,我觉得回到这里不会有太复杂的人际关系,可以安安心心搞科研,为病人服务。”独自回国的母其文现在住在父母家里,“他们年纪太大,我也好尽一份孝心!”

B 关于年薪和身份

去年8月25日,母其文在接受当地记者采访时说,他放弃45万美元年薪来到南充,是为了把美国的经颅磁刺激技术(TMS)项目用于南充医疗临床研究。

今年春节后,网上却突然对母其文“年薪45万美元”一说提出质疑,甚至对其在美国的身份也表示异议。

方舟子发博质疑

伴随网友的质疑,方舟子在微博上将此事升级,他发微博强调母其文“放弃45万美元年薪”一说有假,“有留美经历的人都知道,在美国大学拿45万美元年薪属于天方夜谭。”方舟子称,对母其文的质疑是有根据的,聘请母其文的美国南卡罗纳州医科大学是一所州立大学,教学员工属于政府雇员,根据法律规定,工资必须在政府网站公开。他查询后发现,年薪超过5万美元的雇员名单中并没有母其文的名字。

昨日下午,华西都市报记者电话联系到方舟子,“现在一些‘海归’利用很多人不懂国外的实际情况,夸大自己在国外的收入,以此作为炫耀的资本。”

我有年薪聘用信

母其文表示,年薪和收入属于个人隐私,别人怎么说,他不在意。当初接受记者采访时,没有意识到这是个人隐私问题,就随口说出来了,但说得是有依据。“回到祖国后,确有美国教授出价45万年薪聘我,但我放弃了。我有教授亲笔签字的邀请信,信上注明了我的工作职位及‘45万年薪’。现在有人质疑,这是我的个人隐私,我也没必要把这些隐私问题向公众和民间组织公布出来。否则,就陷于无聊的口舌之争,我得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工作,我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否则就违背了回国的初衷。如果有政府机构向我核实,可以出示以证实我的年薪。”

到底是什么身份?

母其文回国前,到底是什么身份?昨日上午,华西都市报记者进入美国南卡罗纳州医科大学官方网站,通过“工作人员”查询,依然可以查到母其文,他在学校两个部门工作,在精神医学与行为科学部的职位是高级研究员、首席科学家、放射学家和博导。在放射科是一名兼职助理教授。“学校官方网站不可能有假嘛,居然也有人怀疑我的身份!我觉得挺有意思。”

C 院方表态

医院考察5个月才聘用

去年2月,母其文就回到南充市中心医院工作,职务是院长助理、影像科主任。

虽然他曾在该院工作多年,又有海外工作经历,为慎重起见,医院还是对他进行了为期5个月的考察。

在此期间,母其文带领他的团队进行了多项CT、磁共振成像新技术开发。李光明介绍,母其文是一名务实的科学家,天天在科室里呆到晚上12点。“他不仅带来先进的CT、磁共振成像新技术,而且他带动了医院务实的科研作风。”

美国年薪不作任何参考

“来南充市中心医院,我只说了自己的经历和科研成果,根本就没说到在美国的年薪。”母其文说,自己不可能故意放大自己在美国的年薪,在国内获取更多的利益。

南充市中心医院党委副书记王安果介绍,医院像母其文这样的实行年薪的专家共有7名,有从德国回来的,有从美国回来的,但中国有自己的国情,“我们不知道他在美国的年薪,那不是我们的参考依据。”据介绍,医院和母其文签订了为期5年的合同,“我们有考核目标,完成任务才会拿到全额的年薪,就是拿完,也远远低于他在美国的收入。”

医院关心的是他的能力

母其文一边看CT片,一边说,前段时间的热议,已经严重影响到他的工作。院长李光明安慰他,“有人关注你,说明你有影响,那就让别人去关注吧,做自己该做的事吧!”

李光明说:“医院关心的是母其文的背景,科研水平,工作能力以及对病人的态度,他在美国的年薪对我们没得任何参考意义!”

“母其文是从我们医院出去的,我们相信其人格魅力和从医水平。”李光明介绍,从母其文回到医院后,CT、磁共振技术已有很大突破,为许多疑难杂症的诊断提供了影像学依据。

文/图华西都市报记者苏定伟



曹明华造谣说我的一篇文章被密歇根州立大学校方认定剽窃

16 02 2011年

事实是,母校校长办公室接到葛莘(即写了百万字文章攻击、污蔑我的“亦明”)等人举报我剽窃,经评估认为虽然剽窃的举报符合启动调查的要求,但没有可信的证据,且与学校学习无关,所以不启动调查。葛莘等人不服该评估,上诉被驳回,该案已结案。

 


曹明华声称她将把造谣文章投给国内报刊发表。如果哪家报刊敢发表曹明华的造谣文章,我就起诉该报刊和曹明华。

    曹明华曾因为发表迷信中医的文章和造谣攻击转基因食品受到我的批评。

 

 



不应鼓励伪科学妄想

11 02 2011年

春节前夕我参加一个选秀特别节目的录制,作为特邀评委评点一些“民间发明家”的发明。严格地说,拿到现场展示的东西有的很难称得上发明,甚至连个产品模型都没有,只是一套妄想。例如有一位初中文化程度的下岗工人就只带了几张草图,声称他已推翻了现有的物理学,创建了一套全新的物理学,据此能造出没有轮子的汽车,甚至是长生不老药,将会获得诺贝尔奖。这种大话大概没有人会相信,但是几位来自娱乐界的评委却很赞赏此人勇于探索,挑战权威的精神,给了他最大的红包。

这种人有人称之为“民间科学家”,但我觉得称为“伪科学妄想家”更为合适。他们的共同特点是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或者虽然也受过高等教育但缺乏相关领域的专业训练,却认为自己做出了最为重大的科学发现,无法获得科学界的认可,连该专业的学生都能找出其漏洞,但他们认为是受到学术权威的打压,以当代哥白尼、伽利略自居,到处推销自己。他们推销的劲头其实远远超过了其“探索”的劲头,可能只是花几天、几个月时间灵机一动做出了“发现”,然后就用一生的时间去推销,坚信自己的成就总有一天会获得公认。因为痴迷于其中难以自拔,个人生活往往过得很艰难。

娱乐界人士也许是第一次接触到这种人,觉得很新鲜。我则从大学本科时候起就不断地见识到这种人,算下来没有上百也有好几十位了。以前是经常在国内名牌大学的校园内、中国科学院各研究所门口、门槛较低的学术会议的听众席中见到这些人的身影,现在则总能在网络论坛(特别是那些与科学有关的论坛)见到他们铺天盖地的帖子。我也不时地收到这些人寄来的稿件,抱怨由于国内学术腐败导致他们的成果被埋没,希望我为他们伸张正义。曾经还有一位希望和我合作,请我把他的论文翻译成英文发表,以后如果得了诺贝尔奖,奖金可与我平分。

心理学界认为这类自认是伟大的发明家、科学家的人得了“夸大妄想症”,是精神分裂症的一种。这种人当然并非中国才有,国外也有的是。但中国这种人数量之多,为其他国家所望尘莫及。中国为何盛产伪科学妄想家?我以前曾分析过,认为有四方面的原因:第一是传统因素。中国古代并无科学传统,只有技术传统。科学与技术在思想、方法、内涵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在中国二者常常被相提并论,混为一谈。搞技术发明有时是靠经验积累和灵机一动就能做到的,使有些人误以为做科学研究也可以走这条捷径。第二是文化因素。中国历来没有“专业性”观念,欣赏全才、通才,不重视乃至鄙视专业人才,以为只要悟“道”,就可以融会贯通,什么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什么领域都可以去坐而论道。这种文化背景导致了许多人在科学问题上也好高骛远、夸夸其谈。第三是政治因素。大跃进、文革时对专家、权威的鄙视达到了顶点,无限夸大劳动群众的创造性,至今流毒不浅。文革刚结束时号召全民“攻关”、“向科学进军”,把科学研究当成了群众运动。随着陈景润成为全国人民学习的榜样,全国各地也出现了成千上万个陈景润的继承者。第四是经济因素。在科技产业化的刺激下,连专业的科研人员都在用浮夸虚假的成果去捞钱,许多伪科学妄想家也跟着梦想用妄想出来的科技成果发财,有意无意地骗钱。

其实还有一个媒体因素。在国内媒体上经常能见到关于这些“民间高人”的报道:证明了歌德巴赫猜想、费马大定律、三等分角,推翻了相对论、进化论、万有引力理论,发明了永动机、飞碟飞行器……电视节目也会请这些人去露一下脸。不管媒体对他们是抱着什么态度,是鼓励、同情、打抱不平、猎奇还是娱乐,都让他们满足了被关注的欲望,实质上都是在促使他们越陷越深,加深其妄想。我相信那位拿了红包的“诺贝尔哥”是不会从此就听人劝告好好过日子的,而只会把上电视拿红包作为对他的某种肯定,更痴迷地推销自己。所以我当时说这是在害人,而不是在救人。以前我还跟几位伪科学妄想家有过争论,本意是不希望别人受误导,倒不是想改变他们的立场(他们不可能被改变)。后来才觉得,无视他们才是人道的做法。

2011.2.10

(《新华每日电讯》2011.2.11)



朱学勤大量剽窃沈福伟著作的铁证

5 02 2011年

作者:明月族人

网上能够找到的朱学勤简历中,除了其主要“著作”《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之外,都会出现一本《中国与欧洲文化交流志》,如下例:

上海大学文学院历史系教授
1952年出生于上海,复旦大学历史系史学博士学位,哈佛大学访问学者,现为上海大学历史系教授,上海和平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著有《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中国与欧洲文化交流志》、《书斋里的革命》、《被批评与被遗忘的》等。在中国思想界论战中,被视为自由主义代表人物。
http://news.qq.com/a/20090828/001937.htm

这本标题一看就让人肃然起敬的著作是什么样的书呢?这本书是论述中国与欧洲从古至今进行文化交流的历史。稍有历史常识的读者都知道,这属于专门的“中西交通史”领域,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进入门槛极高。朱学勤作为一个专业是政治思想史的研究者,如果有能力在这一方面进行独立研究,那是相当了不起的。

但说穿了并不稀奇,朱学勤这部“巨著”,是彻头彻尾的水货,本质上只是另一本书的抄袭和缩写而已。 而这另一本书,就是早它十多年出版的沈福伟教授的《中西文化交流史》。沈书中包括了中国和印度、波斯及西亚国家的文化交流,朱学勤将这些都删去,挑出专讲中国和欧洲文化交流的部分,略加改写,就当成了自己的创作。

以下是朱学勤在《中国与欧洲文化交流志》中大量抄袭剽窃沈福伟《中西文化交流史》的一小部分证据,大家可以慢慢欣赏。

【一】

朱学勤、王丽娜《中国与欧洲文化交流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据导言,该书整体框架由朱学勤设计,并写作导言和1-9章):
第四章(“艺文与礼俗”)第一节,题名“绘画”:
公元二至四世纪天山南路的古代西域壁画已见希腊罗马明显风格。在塔里木盆地南部发现的米兰壁画是典型的罗马式绘画,壁画出土于汉代楼兰废址,是四 世纪前鄯善佛寺遗物。壁画中印度色彩极弱,题材虽多为佛教故事,但神像、人物容貌却大都具闪族风度。有一副画在木板上的水粉画描绘一有翼天使,完全是基督教风格。善牙太子和王妃所驾马车也是罗马式驷马车。在技法上,米兰壁画已经采用透视学上的渲染法,和埃及法雍的罗马绘画同属一个体系。从画师题辞留下的希腊化名字看,画师可能在安替条克或亚历山大里亚受过专门训练。
比米兰壁画稍晚的拜城、库车壁画,希腊风格更为明显。画师题名有Mitradatta者,是个典型的希腊名字。从壁画中人物发式及画师题名判断,这些作品是公元五至六世纪时期拜占庭人遗迹,杜环《经行记》中追述拂菻人或“有俘在诸国,死守不改乡风”,可能就是这些壁画的作者。
吐鲁番附近发现的西域壁画,属七至八世纪。这些壁画二十世纪初被剥取运往柏林民族博物馆,损失惨重。不过由保存下来的部分判断,此时罗马画风活力尚存,而且与印度、中国画风糅合,出现了中西合璧的新型画风。
至唐代,敦煌壁画都已趋尚唐式,尚存留一些罗马余风,面容深沉的迦叶像就是罗马式雕像和中国画风结合的范本。 (P49-50)

上文中,大段大段均抄自沈福伟的《中西文化交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仅加以摘录缩写。请看下文的对比:

天山南路发现的古代西域画……多属希腊罗马风格。(P101)在塔里木盆地南路举世闻名的米兰壁画是典型的罗马式绘画的重大发现。位于婼羌以东米兰河东岸的米兰废址是汉代楼兰国都扦泥城故址。壁画出土在罗布泊以南米兰废址中两座圆形小砖塔的内壁,都是四世纪前汉晋时代鄯善佛寺的遗物。……米兰壁画中 印度色彩极弱,题材虽多是佛教故事,但画家笔下的神像和人物容貌却大都富有闪族风度,而且更有纯粹是罗马式的。画在木板上的水粉画有一副是描绘一个有翼的 天使,完全是基督教艺术。善牙太子和王妃所驾马车是罗马式驷马车。……在技法上已经采用透视学上的渲染法,和埃及法雍的罗马绘画同属一个体系。(P102)
米兰壁画的画师在壁画中留下了佉卢文题辞墨书三行:“蒂特作画……”蒂特是印度化的希腊名字……而从画风和表现的人物来看,画师受到罗马叙利亚派或埃及希腊的熏陶,可能在安提阿克或亚历山大里亚受过专门训练。
比米兰稍晚的犍式壁画以库车和拜城最多。其中的画师洞中有一幅画师临壁绘图的自画像……题名米特拉旦达(Mitradatta),是个纯粹希腊名 字。希腊式名字和拜占廷的服式显示出画师是拜占廷人。从发式上看……可以推知是五六世纪时的拜占廷人。这些拜占廷人或者是在和萨珊波斯的战争中流落中亚细 亚的。(P103)杜环《经行记》中追述拂菻(拜占廷)人“或有俘在诸国,死守不改乡风”。画师洞的画师可能是其中之一。
吐鲁番附近发现的西域壁画,时间属于七至十世纪。从这些壁画中可以知道,罗马画风的影响直到八世纪仍然保持着它的活力。这些壁画……在二十世纪初 从吐鲁番附近剥取,被运往柏林民族博物馆。在剥取过程中……损失惨重。……而且唐式的画风也开始渗入到当地流行的罗马、印度和波斯式画风中,开始出现一种 既有罗马式的优美、印度式的柔和、中国式绚丽的新画风。(P104)……同一时期,在河西走廊,中国和印度、希腊式绘画糅合在一起的新画风也有发展……直到 唐代,敦煌壁画虽已趋尚唐式,人物面容注重写实,而罗马画风仍有余波可觅。面容深沉的迦叶像就是罗马式雕像和中国画风结合的范本。(P105)

【二】

接着往下看:

朱学勤《中国与欧洲文化交流志》第四章第二节“雕塑”:
希腊、罗马雕塑传入新疆,比绘画早一、二个世纪。斯坦因在于阗附近,曾发现公元初几个世纪中的罗马式凹刻印章,其中有艺术神雅典娜、大神宙斯、爱神埃洛斯和大力神海克力士像,以及在尼雅出土的仿罗马指环式印章。1892年欧洲人汉斯组织的高原考察团在约特竿发现的曼多塞头像,也是同类希腊雕刻的仿 制品。在帕格曼和塔克西拉还发现有一世纪前后带有明显亚历山大里亚徽记的赫波克拉特青铜像。
……当时,印度贵霜朝下的犍陀罗开始对希腊罗马工艺品加以仿制,罗马式艺术风格与印度佛教造型艺术结合,出现了从二世纪到五世纪中叶的犍陀罗艺术 的辉煌时代。五世纪中叶后,恹哒人入侵,佛教建筑与艺术蒙受重大损失,希腊罗马式造型手法逐渐被中印度的传统艺术代替。(P51)

沈福伟《中西文化交流史》:
希腊罗马式雕刻传入新疆,从出土物看,要比绘画早一、二个世纪。斯坦因在于阗附近的约特干、拉瓦克以及尼雅等遗址中,曾发现公元初几个世纪中的罗马式凹刻印章,其中有艺术神雅典娜、大神宙斯、爱神埃洛斯和大力神海克力士像,和在尼雅出土的仿罗马指环式印章。杜特莱·特·汉斯组织的高原考察团在约特 竿发现的曼多塞头像,也是这类希腊雕刻的仿制品。(P108)
……其中年代最早的是一世纪前后带有明显的亚历山大里亚徽记的赫波克拉特青铜像,在塔克西拉和帕格曼都有发现。(P107)
……稍后,在一世纪末到二世纪时,贵霜朝统治下的犍陀罗开始对希腊罗马工艺品加以仿制。……和这种仿制的同时,罗马式美术工艺技法开始和印度的佛 教相结合,用于宣扬佛教,因而在西北印度掀开了从二世纪一直绵延到五世纪中叶的犍陀罗艺术的辉煌时代。五世纪中叶后,塔克西拉古城毁于恹哒人的入侵。佛教建筑与艺术因此蒙受重大损失。希腊罗马式装饰手法逐渐被中印度的传统艺术所替代。(P107-108)

【三】

《中国与欧洲文化交流志》第四章第三节“唐代泼寒胡戏”,本节很短,全文如下:
唐代坊间流行过泼寒胡戏。此游戏原出拜占廷,经龟兹、并州,流行长安、洛阳,680年已经出现在长安街头。武后末年冬11月,12月都举办过这种 鼓舞驱寒的群众性游戏,舞者裸体跣足,挥手投泥,互相嬉戏。703年12月,中宗率百官到醴泉坊观看,713年为玄宗所禁。(P52)

这段话仍是完整抄自沈福伟《中西文化交流史》:

长安居民又乐于参加泼寒胡戏。……此戏原出拜占庭,经康国传入龟兹、并州,流行长安、洛阳。六八零年已出现在长安街头。武后末年冬季十一月、十二 月都举办过这种鼓舞驱寒的戏乐,舞者裸体跣足,挥手投泥,互相嬉戏。七零三年十二月,中宗率百官到醴泉坊观看,七一三年玄宗始加禁止。(P162)

朱学勤的主要贡献,大概只是把汉语数字转写成阿拉伯数字。

【四】

看了以上的例子,读者大概不会意外,第四节“元代宫廷礼器”也是完整抄自沈福伟书,先看朱的原文:

1229年窝阔台选定和林(今蒙古乌兰巴托附近)作为首都,大兴土木,使和林成为一座容纳儒、释、耶三种文化的国际都市。和林有匈牙利人、俄罗斯 人、法兰克人、英吉利人。翻译巴西尔是个出生在匈牙利精通数国语言的英国人。法国的歌手罗伯特曾漂流东方,到过中国。巴黎妇女帕格特(Paguette de Metz)在和林充当蒙古妃子的侍女。巴黎的金银匠威廉?布歇(Guilliaume Boucher)在宫中制作一尊银树,根部有四座银狮,口中可以分别吐出四种酒,树顶有手执喇叭的天使,可自动吹奏喇叭,添加新酒。
……俄罗斯境内至今还有钦察汗国统治时的许多文化遗迹。俄语中的靴(俄文)、长衫(俄文)、束腰带(俄文)、圆帽(俄文)等都来自蒙古语与契丹 语。传入俄罗斯的还有日用器皿和武器,为当地居民所习用。莫斯科至今还保存了一条叫契丹街的街道。莫斯科以东的尼基尼?诺夫哥罗德是当时西欧与远东的贸易 枢纽,至今还有一个“契丹区”。中国丝锦成为王公贵族的爱物。萨拉托夫附近的乌维克村出土过中式对襟衫。俄语中金锦称为altabas, 波兰语称altembas,法语称altobas,由东而西的传播过程非常明显。(P52-53)

第一段抄自沈福伟《中西文化交流史》第五章第二节第一小节“蒙古西征和中西文化的交汇”:
一二二九年窝阔台继立以后,选定哈剌和林(今蒙古乌兰巴托附近)作为首都,大兴土木,修葺一新,和林成为一座热闹非凡的国际都市,和林城中,不但 有畏兀儿人、回回人、波斯人,而且有匈牙利人、弗来曼人、俄罗斯人,甚至还有英国人和法国人。在和林充当翻译的巴西尔是个出生在匈牙利精通数国语言的英国 人。法国的歌手罗伯特曾漂流东方,到过中国,后来返欧死在卡特尔天主堂中。巴黎妇女帕格特(Paguette de Metz)在和林充当蒙古妃嫔的侍女。巴黎的金银匠威廉?布歇(Guilliaume Boucher)更是和林城中的巧匠,他给蒙哥汗制作一尊银树,根部有四座银狮,口中可以分别吐出马湩、蜜酒、米酒和波斯酒。树顶有手执喇叭的天使,树下 的酒有一种一旦枯竭,天使就会自动吹奏喇叭,加入新酒。(P225-226)

第二段抄自同书同章同节第二小节“钦察汗国和中国文化”:
……尼基尼·诺夫哥罗德因而称为当时西欧与远东进行贸易的一个枢纽。诺夫哥罗德至今还有一个区叫“契丹区”,莫斯科也保存了一条名叫“契丹街”的 街道。……罗斯的封建主采用东方式的服装,俄语中的靴(俄文)、长衫(俄文)、束腰带(俄文)、圆帽(俄文)都来自蒙古与契丹。……中国的丝锦在蒙古人统 治时大量运到俄罗斯,成为王公贵族喜爱的衣饰物。萨拉托夫附近乌维克村出土过中式丝制对襟衫。(228)俄语中的金锦称为altabas, 波兰语的altembas,法语的altobas,都从阿拉伯化了的波斯语al-dibadz(锦袍、金织服)借来,由东而西的传播过程非常清 楚。(P229)

按这一段朱学勤抄得颠三倒四,且没有抄上【都从阿拉伯化了的波斯语al-dibadz(锦袍、金织服)借来】一句,导致整句话无法索解。

【五】
(此条来自豆瓣网友vivo)

《中国与欧洲文化交流志》P11
有史家推断,公元前五世纪中国的丝绸已经远行至希腊,成为上层人物喜爱的服装,在希腊雕刻和陶器彩绘人像中发现所穿衣服极为细薄透明。如巴特侬神庙的“命运女神”、埃里契西翁的加里亚狄( Karyatid)像等,都身穿透明长袍( Chiton),系丝绸衣料。

《中西文化交流史》P22
丝路西端的希腊,由于在雕刻和陶器彩绘人像中发现所穿衣服细薄透明,因而有人推测在公元前五世纪中国丝绸已经成为希腊上层人物喜爱的服装。这些雕 像有巴特侬神庙的“运命女神“(公元前438-前431年),埃里契西翁的加里亚狄(Karyatid)像等公元前五世纪雕刻家的杰作,他们都身穿透明的 长袍(Chiton),衣褶雅丽,质料柔软,都系丝织衣料。

【六】

《中国与欧洲文化交流志》,第五小节“茶”:
茶之西传,可能是通过西夏与高昌回鹘。大约在十三世纪,蒙古人先将饮茶习惯传到了亚洲西部,后传到俄罗斯。突厥语、蒙古语、波斯语、俄语和印度语中的茶cai都是从汉语中直接译过去的。(P53)

《中西文化交流史》:
茶的西传,一个可能的途径是通过西夏与高昌回鹘。大约在十三世纪,蒙古人将饮茶习惯传到了亚洲西部,传到俄罗斯大致还要晚一些。突厥语、蒙古语、波斯语、俄语和印度语中的cai,都是从汉语直接译过去的。(P229)

【七】
继续:

《中国与欧洲文化交流志》P35
元代对基督教统称也里可温教,既包括早先流行的聂斯托里教派,也兼指后来传入的罗马天主教,还指称欧洲基督教国。也里可温,字源出自阿拉伯语 Rekh abium, 阿拉伯语以此称上帝的 “阿罗”, 唐景教碑中的无元真主阿罗诃,转成蒙古语Erekhawiun, 意为 “奉福音者”, 或“福分人”、“有缘人”。

《中西文化交流史》P248:
元代对基督教统称也里可温敦,既包括早先流行的聂斯脱里教派,也兼指后来传入的罗马圣方济各教派……波斯史家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中指出,蒙古 人称基督教徒 Arcoun,亚美尼亚史家写作Ark’haioun ,这个字源出阿拉伯语 Rekhabiun,转成蒙古语 Erekhawiun , Erekhawün,意思是”奉福音者”或”福分人”,”有缘人”。这”也里可温”实起起源于阿拉伯语中称上帝的”阿罗”(阿拉),唐景教碑中的无元真主阿罗诃①。
元代的也里可温,包含两种意义,一指基督教名,一指基督教国……
① 陈垣:《元也里可温考))(东方文库本), 6 页,又《陈垣学术论文集》(一), 6页。

【按:此处沈福伟有一个注释,表明以上内容来自陈垣,朱学勤半个注释也没有,既没有指出这是陈垣的学说,也没有指出来自这里的内容实际来自沈福伟书】

【八】

《中国与欧洲文化交流志》P33:
公元三世纪末罗马作家安诺比斯的《斥异端》(Adversus Gentes II ,12)书中,已列举耶稣福音已经传至中国、印度。景教,即聂斯托里派,其创始人为叙利亚人聂斯托里,428-431年任君士坦丁堡大主教,别倡耶稣兼有 人神二性之新说,与主张耶稣一性的埃及亚力山大里亚大主教辩论,被免神职,435年又被宣称为异端,驱逐出境。此后聂斯托里与其信徒流亡波斯,建立总教 会,向中亚、西亚传教。公元五至六世纪之际,景教已在洛阳传教。杨衒之《洛阳伽蓝记》卷四永明寺记当时洛阳宗教之盛,“异国沙门,咸来辐辏” “百国沙门,三千余人,西域远者,乃至大秦”这里的大秦,不一定是拜占庭,而是以叙利亚僧侣为主的景教徒。

《中西文化交流史》P165:
基督教最初传入中国在三、四世纪。三世纪末罗马作家安诺比斯的《斥异端》(Adversus Gentes II ,12)列举耶稣福音已传至中国、印度,新疆米兰挂有基督教壁画的寺院大约是最早的教堂。
五世纪时由于聂斯脱里派深入内地,使基督教在中国发扬光大,在唐代,被称为景教。聂斯脱里派的创立者叙利亚人聂斯脱留斯,在428 431 年任君士坦丁堡大主教,别倡耶稣兼有人神二性的新说,和主张耶稣一性论的埃及亚历山大里亚大主教展开辩论,结果聂斯脱留斯被罢免大主教职务,四三五年被宣 称为异端,驱逐出境。聂斯脱留斯和他的信徒只得流亡波斯,在波斯建立总教会,向西亚和中亚传播教义,翻译希腊科学、哲学著作。
……五、六世纪之际,景教已在洛阳正式传教。杨街之《洛阳伽蓝记》卷四永明寺记当时洛阳佛教之盛,”时佛法经象盛于洛阳,异国沙门,戚来辐辏”, 来自外国的僧侣,”百国沙门,三千余人,西域远者,乃至大秦国”。所谓大秦国,不一定来自拜占廷,而是以叙利亚僧侣为骨干的景教徒。

【九】

新料来了:

《中国与欧洲文化交流志》P35:
意大利籍方济各会传教士孟高维诺(John de monte Corvino 1247—1328年),是罗马教皇委派到中国开辟教区的第一任主教。从孟高维诺始,中国基督教在聂斯托里派之外,和罗马教廷取得了联系。他在北京建造了 第一座正宗基督教教堂,前后受洗者有3万多人。 1307年,教皇接到孟高维诺信函,得知他传教进展,决定成立汗八里总教区,任命孟高维诺为总主教。孟高维诺任期的最后几年中,有意大利圣方济各会鄂多立 可到北京传教。
孟高维诺去世后,元顺帝与亚维农教皇还有遣使互访之盛举。
1338年元顺帝致教皇书:
长生天气力里,皇帝之皇帝圣旨。咨尔西方日没处,七海之外,法兰克基督教徒之主, 罗马教皇。朕遣法兰克人(当时的泉州主教)安德鲁及随从十五人至尔教皇廷,设法修好,俾今后予得通聘。仰尔教皇赐福于朕,日祷时不忘朕名。朕之使者阿兰 人,皆基督之孝子顺孙。朕特绍介于尔教皇。朕使人归时,仰尔教皇,为朕购求西方良马,及日没处之珍宝,以免飨壁。准此。鼠儿年(至元二年) 六月三日, 书自汗八里城。 ①
①玉尔:《中国道程志》第三册,177一183页。
元代基督教徒共有3万人,地位与人数仅次于佛教,超过伊斯兰教。随着蒙古人与色目人南迁,也里可温教也散播全国各地, 1315年时,全国也里可温掌教司达72所。

这几段系杂抄自《中西文化交流史》中相关章节,基本是从隔得很远的章节中各摘一两句,不易看出。但语句极为雷同,抄袭痕迹仍极明显:

方济各会教士孟高维诺(John de monte Corvino 1247—1328年),是罗马教皇委派到中国开辟教区的第一任主教。……一二九九年,经孟高维诺的努力,排除了聂斯脱里教派的诬陷,取得了元成宗的信 任,在大都建造了正宗基督教的第一座教堂,前后受洗礼的有三万多人,……一三O七年罗马教皇克莱孟五世(1305—1314 年〉在多年不明北京传教情形后,忽然接到孟高维诺的第二函,得知孟高维诺在中国腹里传教颇有进展,在该年春,决定成立汗八里总主教区,任命孟高维诺为总主 教……孟高维诺在汗八里总主教任期的最后几年中,有意大利圣方济各会会士鄂多立克到北京传教。(P240-242)
元顺帝并有专书致教皇:
长生天气力里,皇帝之皇帝圣旨。咨尔西方日没处,七海之外,法兰克基督教徒之主, 罗马教皇。朕遣法兰克人(当时的泉州主教)安德鲁及随从十五人至尔教皇廷,设法修好,俾今后予得通聘。仰尔教皇赐福于朕,日祷时不忘朕名。朕之使者阿兰 人,皆基督之孝子顺孙。朕特绍介于尔教皇。朕使人归时,仰尔教皇,为朕购求西方良马,及日没处之珍宝,以免飨壁。准此。鼠儿年(至元二年) 六月三日, 书自汗八里城。 ①
①玉尔:《中国道程志》III,177一183页。(P243)

最后一段抄自下一节,P249:

元代也里可温信徒人数,总有三、四万。……也里可温的地位和人数仅次于佛道,超过穆斯林。随着蒙古人和色目人由北方迁往南方,也里可温教徒散居全国各地,……一三一五年时全国也里可温掌教司竟多到七十二所。

【外编】

(网友vivo考察发现的剽窃)

【D】
《中国与欧洲文化交流志》P15
罗马时期,埃及亚力山大里亚是其所属的玻璃制造中心。埃及玻璃制品流入中国,从公元前二世纪便已开始,一直持续到公元五至六世纪。与成品流入同时,玻璃制造工艺也为中国南方沿海的玻璃工业所吸收。著名炼丹家葛洪(290-370 年)在《抱朴子·内篇》卷二论仙 中首先提到仿造埃及玻璃碗,“外国作水晶椀,实是合五种灰以作之,今交广多有得其法作之者。”水晶椀即透明玻璃碗。水晶椀制造法,于四世纪以后因销路不畅而失传,至十八世纪乾隆年间再由欧洲传教士传入宫廷。
——vivo按:此部分内容节略抄袭自沈福伟《中西文化交流史》P98、99附近。

【E】
《中国与欧洲文化交流志》P17-21
第一节  著名传教士、旅行家、游记
……
——vivo按:此节内容2000余字全部删略抄袭自《中西文化交流史》各处,还照抄了一个脚注,又是一个特别恶劣的剽窃例证。因为一共绍介了九个人,也可以算作九处抄袭。

【结语】

以上所举出的,只是一小部分例子。粗略估计,朱书抄沈书的,就古代部分而言(沈书并未涉及近现代部分),至少占50%以上,如果加上改写得比较巧妙的,可能达到80%。这里列举的个别例子,实在是举不胜举。

应该说文化史可以有多种写法,如果只是普及,对于学术性和独创性要求并不特别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参酌多部中西文相关著作,综合前人之见,且完全用自己的语言表述,一些地方出处不写明也就马马虎虎了。但朱学勤基本就把一本书缩写一下,大量套用他人的原话,再加点边角料,然后冒充自己的学术成果,手法未免太低劣可笑。

当然客观来说,朱学勤根本不是相关领域的专家,没有能力进行独立研究表述也情有可原。但没有金刚钻,您就别揽这瓷器活。想要冒充跨领域的博学家,又没有真才实学,自然不免被人揭开老底。

(XYS201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