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成立和接受捐款简报

3 11 2006年
 (按:该募集小组目前先只接受国内捐款。国外捐款请给美国注册的“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筹备中),在国外注册的基金会根据中国法律难以接受国内的捐赠。)

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通告

   为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未获得批准前,我们仅以个人名义而不以社会团体筹备组的名义从事活动。

  我们——何祚庥、郭正谊、袁钟、司马南四人现在组成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并仅以个人的名义发起募捐。

  我们将募集的资金用于以打击科技欺诈、遏制学术不端为主旨的活动。待条件具备时,我们将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方是民(方舟子)先生及其领导的新语丝网站是国内科技打假的主力军之一,也是主要的受资助方之一;有鉴于此,方是民先生不参与本组的任何运作活动事务。

  目前,我们将募集到的首批捐款用于因反伪科学或揭露欺诈或抨击不实宣传而引发的方是民等人(单位)的应诉、反诉、上诉等涉诉事务。

  我们不仅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对已定项目提供资助,还将其他确利于打击科技欺诈、遏制学术不端的事项列入待定项目,公示并商议通过后给予资助。

  我们控制下的捐款帐户及资助行为愿意接受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新闻媒体在内的各界的监督。

  我们非常希望有足以让公众信赖的注册在北京的基金会能够无偿为本小组代管募捐帐户。

  请愿意提供支持的在京基金会、有意参与本小组事务的人士或有意监督捐款去向的人士与本小组临时委任的事务秘书——彭剑联系。

  我们申明:将依据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公开帐目并接受监督。

  科技打假资金捐赠协议的基本内容是:
  1.接收的捐款仅用于以打击科技欺诈、遏制学术不端为主旨的活动;

  2.接收的捐款主要用于资助确利于打击科技欺诈、遏制学术不端的涉诉事务;

  3.小组成员及志愿服务的秘书人员无薪酬(不在捐款中取任何报酬)。

  我们特别声明: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捐赠人可在捐款后半年内无理由地、无条件地撤销自己的捐赠行为;我们将在收到撤销通知并确认捐赠人身份及捐款金额后一个月内将相应款项如数退还。在本通告发布之前向我们指定个人或帐户汇款的捐赠人,同样享有该撤销权。

  特此通报!

  何祚庥、郭正谊、袁钟、司马南

   
科学打假资金募集小组网站:www.dajiajijin.org

当前基金支持项目

   
资助对象:方是民、北京科技报社。

   
诉案目录:
 
   
1.肖传国与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
   
2.肖传国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
   
3.肖传国与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

   
4.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
   
5.曾宇裳、刘少华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6.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控告吕瑛民事枉法裁判案
   
7.陈建民与北京科技报社名誉权纠纷申诉案

捐款方式:

一.银行汇款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市王府井支行营业部
银行卡号:4563510100855500330
户名:彭剑
汇款后请将汇款等信息发至电子邮箱:admin@dajiajijin.org

若需其它银行帐号,请发邮至:admin@dajiajijin.org索要。

二.邮局汇款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新世界家园5号楼3单元702室邮编:100062

收款人:彭剑
请在汇款单中附言或将汇款等信息发至电子邮箱:admin@dajiajijin.org

(XYS200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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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学术打假有关的几个案件的开庭预告及级别管辖问题

2 11 2006年
  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均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出级别管辖异议,但以上二法院未给予答复,而直接通知开庭。

  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将于2006年11月10日14:00在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王曲法庭(西安市长安区王曲镇)开庭。

  肖传国与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将于2006年11月13日8:45在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第11法庭开庭。

  肖传国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上诉案将于2006年11月20日9:00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另,在方是民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将肖传国与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曾宇裳、刘少华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系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XYS20061102)


中国科技大学原副校长范维澄院士等人的论文被认定剽窃日本研究者的论文

2 11 2006年
    
《火安全期刊》(Fire Safety
Journal)发表主编声明,认定2005年刊登在该刊上的一篇论文剽窃自日本研究者发表于2003年的论文。剽窃论文的作者为中国科技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分别为陈晓军(讲师)、杨立中(教授)、邓志华(讲师)、范维澄(中国科技大学原副校长、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剽窃的论文:

Chen Xiaojun, Yang Lizhong, Deng Zhihua, Fan Weicheng 〝A
multi-layer zone model for predicting fire behavior in a fire
room〞Fire Safety Journal, 40: 267-281, 2005.

《火安全期刊》主编声明:

Fire Safety Journal 41 (2006) 1
Editorial announcement
Editorial policy of Fire Safety Journal requires that every
paper submitted is reviewed by at least two reviewers to
ensure the highest standards are maintained and the work
is original. In Fire Science, perhaps more than in other
fields, there is a tendency for work to be incremental, ideas
being developed gradually, with major breakthroughs
being relatively rare. Consequently there tends to be
significant overlap in which ground already covered is
revisited from a different angle or using alternative
modelling methods.
It has been drawn to our attention that a recent paper in
Fire Safety Journal by Chen et al. (Fire Safety J 2005; 40:
267–81) represents a very small increment on work
presented by Suzuki et al. at the Seventh IAFSS
Symposium in Worcester, MA and subsequently published
by the IAFSS in the Proceedings of the Seventh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Fire Safety Science, pp. 851–62
(2003). Dr. Suzuki and his colleagues are justifiably
concerned that the paper by Chen et al. should have been
accepted as a full paper when in fact it appears to repeat
much of the text, almost verbatim, and fails to identify
clearly that the work represents a relatively small extension
of that of Suzuki et al.
Chen’s paper—which is perhaps more accessible than
that of Suzuki’s conference paper—detracts from the
significance of Suzuki’s work. Good scientific practice
should have directed Chen et al. to submitting only a short
communication in which their modifications to Suzuki’s
work were described. If a scientific journal is to maintain
the respect of the scientific community it cannot tolerate
breaches of good practice that could be challenged as
plagiarism. It is unfortunate that this was not detected
before Chen’s paper went to press and as Editor I apologise
to the readers of Fire Safety Journal—and to Dr. Suzuki
and his colleagues—for such an oversight.

D.D. Drysdale
Editor

(XYS200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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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传国诉北科报、北青报、方舟子一审开庭通知和管辖异议、回避申请

18 10 2006年
 时间:2006年10月23日上午8点45分

地点: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第11法庭(江汉区经济开发区江兴路)

注:北京科技报已在10月12日提出管辖异议和回避申请,方舟子也将提出

  级别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科技报社
  法定代表人:赵颖华,总编辑。

  因肖传国诉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我单位现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理由如下:

  一.   
本案客观上存在涉外因素,应作为涉外案件处理。
  方是民持有美国永久居住证(英文:PERMANENT RESIDENT
CARD/俗称“绿卡”),长期在美国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2月28日[2003]民四他字第2号文指出:“关于本案的性质问题,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对该问题的第二种意见,即本案属于涉外仲裁案件。本案一方当事人鱼谷由佳系旅日华侨,其经常居住地在日本,此类案件在性质上类似于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的案件,即当事人国籍虽然是中国国籍,但考虑到客观上存在涉外因素,应作为涉外案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涉外侵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因涉外因素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   
因肖传国与方是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方是民接受过中国中央电视台的采访;且案件已经使516位海内外知识分子签署《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声援方是民;美籍华人、著名学者饶毅以发表《对肖传国起诉方舟子一案的意见书》等方式表达了对方是民的支持;更多公众关注本案的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确已引起公众关注,且方是民在海外华人知识分子中有一定的影响力,本案的审理将在全国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及科技打假、我单位、方是民的其它案件已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曾宇裳、刘少华诉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系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为体现中国法院适用法律的一致性,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另外,与本案案情、各方证据基本一致的(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案件已经由你江汉区人民法院违背事实与法律依据作出对被告方不利的一审裁判,并导致被告方上诉甚至对法官提出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刑事控告;我单位很难相信本(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3号案件在江汉区人民法院的审理下结果会有较大差异。你江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继续审理不仅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更无意义,且增加审判活动的戏剧性。

  总之,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不当,故本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等规定秉公处理,移送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证据和证据来源:

  一.方是民持有的美国永久居住证——来源于美国司法部;
  二.《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来源于新语丝网;
  三.《应诉通知书》——来源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科技报社

  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科技报社
  法定代表人:赵颖华,总编辑。

  因肖传国与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我北京科技报社现申请吕瑛、范正霜、郑小红回避本案的审理,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之一——方是民认为本案现任审判长吕瑛的行为已经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正在委托他人撰写控告文件、将作为受害人对吕瑛提出刑事控告。

  显然,由被控告人担任裁判控告人民事案件的法官,是不适宜的。

  (二)吕瑛、范正霜、郑小红在(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案件实体审判中,有许多错误的、枉法的判定(详见方是民2006年8月11日民事上诉状),在(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3号、(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案件开庭前审判活动中,亦有许多违法、违规行为(详见我报社2006
年3月5日《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2006年4月5日《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等),我报社及方是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等规定通过撰写并公开诉讼文书等形式多次对吕瑛、范正霜、郑小红提出了严正的批评。

  总之,我方早已对吕瑛、范正霜、郑小红等审判人员提出了质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而批评者与被批评者之间显然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吕瑛、范正霜、郑小红作为早被被告方批评、质疑的人士,特别是吕瑛作为被当事人指控为犯罪的人士,不宜审理本案。

  特此申请!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科技报社

  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

(XYS200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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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宇宙论”一案即将开庭

13 10 2006年
  “八卦宇宙论”提出者刘子华的家人曾宇裳、刘少华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方舟子)、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将于2006年10月19日(周四)13:30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三层12法庭开庭审理。
 
(XYS20061012)


吴征“博士”失母校:巴灵顿大学关门大吉

30 09 2006年
   
在中国很著名的美国“大学”、吴征获得其博士学位的巴灵顿大学(又写做巴林顿、柏林顿、百林顿大学)在2004年被美国总审计局特殊调查办公室认定为属于标价贩卖文凭的“文凭制造厂”(diploma
mill)。
   
巴灵顿大学于1998年9月14日在阿拉巴马州注册,查阿拉巴马州政府公司登记资料,该“大学”已于今年4月19日解散。
   
其网站barrington.edu也已关闭。
   
吴征“博士”没有母校了。
   
不过吴“博士”不要伤心,中国还有一些高管是他的校友,例如中国汽车系统股份公司董事局主席、首席执行官陈涵霖在其简历中称自己“毕业于美国Barrington大学的MBA”。
Corporation  D/C
198-198 
Legal Name:   Barrington
University Incorporated
Place Of Inc:   Montgomery
County
Date Of Inc.:  
09-14-1998  Dissolved.: 04-19-2006
Reg Agent…:   GIBSON,
SHIREE
               
801 EXECUTIVE DRIVE  #204
               
MOBILE, AL  36606-2811
Prin Address:   MOBILE, AL
Capital Amt.:   100
Authorized  — Paid In
Nat Of Bus..:   OPERATION OF A
CORRESPONDENCE SCHOOL/DISTANCE LEARNING
Names Of Inc:   EWING,
RICHARD                                                 
(XYS20060930)


评“四川大学中科院院士发表《自然》子刊文章”

28 09 2006年
  【方舟子按:这就叫打肿脸充胖子。魏于全院士等人新发表的论文发表在一份影响因子不高(2005年的影响因子为3)的杂志《癌症基因疗法》上,仅仅因为该杂志和《自然》是同一家出版公司出版的,就被称为“《自然》子刊”来吓唬人。按照这个逻辑,上海生科院主办的《细胞研究》现在也由该出版公司出版,是不是也沾光成为“《自然》子刊”了?该出版公司出版了60多种杂志,是不是都是“《自然》子刊”?国内学界说的“《自然》子刊”,指的是由该公司出版,而且刊名中以“自然”打头的刊物,如刊载魏院士涉嫌造假论文的《自然·医学》,刊载丘小庆涉嫌造假论文的《自然·生物技术》,这些刊物的影响因子一般都比较高。同样道理,该报道最后提到的华西另一篇论文是登在《基因疗法》上的,也不是“《自然》子刊”。】
  四川大学中科院院士发表《自然》子刊文章
  生物通报道:来自四川大学华西医学院(West China Medical
School)国家肿瘤中心,生物治疗国家重点实验室(National Key
Laboratory of Biotherapy and Cancer
Center)的研究人员利用一种可溶性的基因治疗方法获得了肿瘤生长系统抑制(Systemic
inhibition),为进一步的临床实验提供了重要信息。这一研究成果公布在《Nature》子刊《Cancer
Gene Therapy》杂志上。
  主持这一研究的是来自四川大学的中国科学院院士魏于全,之前同样是在《Nature》子刊上来自生物人类疾病生物治疗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处的研究人员也发表了有关实验性变态反应性脑脊髓炎的研究进展,见四川大学重点实验室发表《自然》子刊文章。
(XYS20060928)


评“浙江大学博士论坛:藏传佛教与认知科学”

27 09 2006年
  【方舟子按:偶然在网上看到这份“浙江大学双周博士论坛文化沙龙第三期:藏传佛教与认知科学”讲座记录,大奇。该讲座的缘起是朱清时院士以研究认知科学为名宣扬藏传佛教中的迷信在新语丝上遭到痛批,于是有人在浙大组织该讲座,找了个“佛法大师”来为朱院士助阵。都说出家人不打诳语,但是浙大请来给师生讲佛法的“灵隐寺大师”德空大师却是谎话连篇,十足就是个诳语大师。更奇的是,参加讲座的浙大师生却对这位诳语大师毕恭毕敬地聆听、请教,无人加以驳斥。我只举三个例子:
  “爱因斯坦虽然发明了相对论,但最后还是皈依到宗教上了。爱因斯坦对佛教的赞叹大家可能都是知道的吧。现在杨振宁、李政道两位获诺贝尔奖的人呢,现在都是三宝的居士,都皈依佛法了。这些现象如果我们脑子正常一点的话,我们可能都会想一想了。”“乃至爱因斯坦、杨振宁、李政道还是佛教徒,如果千百年来的精英都有问题,那么我们的社会就太有问题了。”
  基督教传教士喜欢造谣说某某大科学家信教,以此来为自己壮胆、装点门面,看来佛教“大师”也是此道高手。所谓爱因斯坦皈依宗教的说法流传甚广,是爱因斯坦在世时就已自己驳斥过的谎言,我以前也已多次澄清过。至于杨振宁、李政道是“佛教徒”,倒是第一次听说,我只知道杨振宁、李政道都公开说过他们不信宗教。他们也许对佛教有点兴趣,但是这不等于就是皈依佛教,成了佛教徒。我以前也说过原始佛教好过基督教,自己偶尔也看点佛经,不知以后是否也会有诳语大师据此说死硬的无神论者方舟子也是“三宝的居士”、“皈依佛法”、“是佛教徒”呢?
  “你们都说大脑产生意识,我看一个资料呵,美国就有一个学生没有大脑,但他成绩就全班第一名。他脑子里就一点水而已,在美国发现十几名这样的人。你们怎么解释这个现象?在美国发表出来的。”
  这个“资料”要么是诳语大师自己捏造出来的,要么是美国小报恶搞出来逗人一笑的,被诳语大师拿来吓唬人了。这种连三岁小孩都未必能骗得过去的奇闻,被一本正经地当成事实依据讲出来,本来是很有笑果的,但是并没有见到笑场(该记录对现场听众反应有记录),看来在座的师生对此至少也是将信将疑的,不敢否定其真实性,果真如此的话,满座的教授、博士倒是真的“脑子里就一点水而已”。
  “打个比方,你可能读的经书比较少,一杯水里有细菌,佛三千年前就讲了,就是说阿罗汉不须用天眼看,看三界,这里面有很多微生物,佛经里完全可以找得到的。比如说婴儿,十月怀胎,第七天怎么样,第二个月怎么样,第三个月怎么样,佛经里讲得非常清楚。当年能把一个人不断的解剖吗?不能。他确实认知了,这在佛经里都能找得到,这并不是我危言耸听,你可以去查。……这在《佛陀童子陀罗蜜经》(音)里有。(众笑)”
  佛经臆测水中有肉眼看不到的生物,诳语大师就说是佛用神通亲眼看到了“微生物”,那么古希腊哲学家还说物质是由原子组成的呢,他们能“看”到原子,岂不比佛还神?自称读的经书比较多的诳语大师要人去查讲十月怀胎的佛经,却胡诌了一个佛经名字,叫人如何去查?佛经我没有读过几部,却也知道这部经的真正名称叫《佛说父母恩重难报经》,里面以佛的名义对十月怀胎的描述完全是臆测,与现代医学的说法基本上不符合。诳语大师想要用这一条证明佛的神通,恰恰证明了神通不存在。佛经原文如下,有些胚胎发育知识的人即知其荒诞(在受孕二个月后,胎儿的四肢、五官等主要器官都已长成,看上去完全像人,而不是像佛经所说第四个月才稍作人形、第五个月长出四肢、第六个月长出五官、第七个月长出骨节。又,世传佛经绝大部分是后人伪造,与释迦牟尼无关,所以也没有必要因为佛经中信口开河、荒诞不经之处比比皆是而因此瞧不起这位智者):“母胎怀子,凡经十月,甚为辛苦。在母胎时,第一月中,如草上珠,朝不保暮,晨聚将来,午消散去。母怀胎时,第二月中,恰如凝酥。母怀胎时,第三月中,犹如凝血。母怀胎时,第四月中,稍作人形。母怀胎时,第五月中,儿在母腹,生有五胞。何者为五?头为一胞,两肘两膝,各为一胞,共成五胞。母怀胎时,第六月中,儿在母腹,六精齐开,何者为六?眼为一精,耳为二精,鼻为三精,口为四精,舌为五精,意为六精。母怀胎时,第七月中,儿在母腹,生成骨节,三百六十,及生毛乳,八万四千。母怀胎时,第八月中,生出意智,以及九窍。母怀胎时,第九月中,儿在母腹,吸收食物,所出各质,桃梨蒜果,五谷精华。其母身中,生脏向下,熟脏向上,喻如地面,有山耸出,山有三名,一号须弥,二号业山,三号血山。此设喻山,一度崩来,化为一条,母血凝成胎儿食料。母怀胎时,第十月中,孩儿全体一一完成,方乃降生。”
浙江大学双周博士论坛文化沙龙第三期:
藏传佛教与认知科学
时间:2003年11月22日晚上18:30
地点:浙江大学(玉泉校区)永谦学生活动中心A110(可进入问保安)

对话者:   
尚平君教授(艺术,西洋画方向,原浙大艺术系)
           
宋道发教授(复旦哲学博士,哲学方向,杭州商学院)
           
殷  勤先生(杭州佛协理事,佛教方向)
           
德空大师(灵隐寺大师,禅宗方向)
           
盛正卯教授(物理学方向,浙大物理系)zang
           
符德江副教授(心理学方向,浙大心理系)
           
浦永春副教授(哲学方向哲学博士)
主持人:李牧之
文稿整理:yoyosuin(悠游),校对:李牧之
事先准备:
《藏传佛教与认知科学》(朱清时院士和刘正成对话,在网上搜索可以找到。)

主讲方式介绍:
以上六位主讲人分别在各自的领域内有着非常优秀的成果,这次的讲座以六位主讲交谈的形式对主题内容进行阐述,从禅宗,艺术,物理,心理学,哲学等多个学科对认知科学和藏传佛教等进行对话。着重在对事物的认知,科学的定义,哲学对科学的解释,藏传佛教知识,禅宗等方面。



评“清朝皇帝后裔”诈骗七千元

25 09 2006年
【方舟子按:“清朝皇帝后裔”不应该贪7000元的小便宜,应该先去找北大历史教授写一本“汇丰、花旗银行掠夺清朝皇帝后裔纪实”,找一批著名法学家开鉴定会鉴定“家传”的巨额银行存款票据、金板、印章,证明“目前此文件没有造假的可能性,是事实存在”,再找“网评员”蒲红果写一篇“一笔3000亿美元存款的100年之痛”,呼吁“一定要追回属于中国人自己的钱”,这样就可以横行京城,不仅公安不敢动其一根毫毛,而且谁敢质疑就告谁。】
“清朝皇帝后裔”诈骗七千元
京华时报2006.9.24.
    本报讯
(记者雷娜 通讯员吕高品
周宗山)听说“清朝皇帝后裔”有3000亿美元的账户需要解冻,在高额回报的引诱下,李女士被骗走7000元。9月21日,冒牌“清朝皇帝后裔”等4人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城警方刑事拘留。

    9
月11日,东北女子李女士在公交车上邂逅了一名自称郎军的老乡,两人很快聊开了。“那男的说他认识清朝皇帝后裔梁升,梁家在汇丰、花旗银行存有3000多亿美金,但是账户被冻结了,需要解冻资金。解冻成功后就会返还资助人投入资金的100倍。”李女士回忆说,她听后半信半疑,但被郎军带到梁升下榻的宾馆后,她逐渐相信了对方,因为多张“家传”的巨额银行存款票据、金板、印章等资料摆在了眼前。在看印章之后,梁升又在一旁不停地说他家祖上在国内还有108
个金库,收藏的全部是金银珠宝。
   
李女士回家将此事告诉了丈夫,其丈夫竟然表示“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9月19日,李女士东拼西凑了
7000元钱交给郎军,但此后郎军再也没有露面,感觉受骗的李女士报警。9月20日晚上,地安门派出所民警来到宾馆将还未来得及逃跑的郎军、梁升和他的两个朋友抓获,并起获诈骗道具“金板”、票据、印章等。

   
经审查,4人是打工中相互结识的。今年9月份,他们听人闲聊诈骗的事情后突发奇想,决定利用人们爱贪小便宜的心理进行骗钱,于是从外地花2000元购买了这些道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XYS20060925)


一名北大教授的无耻剽窃与自吹欺世

23 09 2006年
【方舟子按:新语丝在2002年11月24日已登过文章揭露蔡华剽窃,见:

Brainzhou《北大人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的剽窃行为》
新语丝网址/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wenshi/beidarenlei.txt】

  一名北大教授的无耻剽窃与自吹欺世
  杨万圣
  前几年,北大教授王铭铭的抄袭行为在全国的媒体上掀起了轩然大波,学术腐败成为众矢之的。遗憾的是,我们近日又看到了另一名北大教授蔡华的严重剽窃行为,而且这位教授几年来利用其剽窃成果在国内外连连获奖,至今未被揭露。我们尊重北京大学的崇高声誉,但是对于北大教授的学术腐败行为,本着学者的良心和对读者的责任心,我们认为还是有必要把它公诸于世。

  一、蔡华何许人也?
  众所周知,费孝通教授是我国著名老一代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在国内外享有盛誉。恐怕国内没有几个中青年学者敢说自己与费孝通教授齐名。但是世上也偏偏真有这样的无耻之徒,在一些场合公然说中国共有两位在国际上获得大奖的人类学家,一个是费孝通,一个就是他自己——蔡华。

  这位把自己与费孝通教授并列的蔡华是何许人也?
  据蔡华自己在《人类学的执着问道者——蔡华先生访谈录》(载《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2001年第1期)中自述,他在1973-1976年就读于长沙铁道学院外语系法语专业,毕业后到云南社会科学院工作,1984年赴法国巴黎第十大学学习人类学,1995年通过博士论文答辩,该论文于1997年出版法文版,2001年在美国出版英文版,书名译成中文为《一个无父无夫的社会——中国的纳人》。也就是这本书,使蔡华一举成名,据说他因此获得巴黎第十大学人类学系成立31年来第一个获得最佳博士论文提名的毕业生。据蔡华自己在这篇访谈录中披露,“当时的答辩委员会主席就对我说:‘不知道您是不是满意了。……
如果教育部还有更高的荣誉,我们也愿意统统给您’”。我们不知当时还有什么人在场听到并能够证实这番话。不过,在中国留学生当中即使有些人得到了类似的口头赞扬,之后再用自己的嘴把这番话去到处宣扬的人,恐怕并不多见。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篇访谈录到处充斥着蔡华借他人之口来对自己进行吹捧的言辞。例如,在谈到其他外国学者对他研究成果的评价时,他说:“值得一提的是另一位法国人类学家Ballentier,第一次听见我的研究介绍时,他评价道:‘哎呀!这样一来,我们五十年的奋斗全泡汤了’”。
在谈到出版界的评价时,他说“法国大学出版社的总裁看过这本书后告诉我,他的雄心壮志就是把这本书翻译成所有重要的语言”。在访谈录的最后,他表示“我会提出一些有别于前人的各种学派的想法的东西,将来不排斥我会把它叫做‘某某主义’”,俨然一副当代学术大师的气概。在访谈录的结尾处,当人们问到他这部著作的中文版何时与国内读者见面时,他明确表示“希望在2002年”。

  现在已是2006年了,国内的读者们期待多年的这本值得翻译成全世界所有重要文字的学术名著始终没有与中国读者见面。与此同时,蔡华凭借他的这部著作,接二连三地获得了国内外多项重要奖项。根据他个人网页的介绍,他在2002年获得法兰西科学院授予的“法语国家大奖”金牌,2003年获得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著作一等奖。尽管有人说“法语国家大奖”是法国为鼓励外国人用法语写作的奖项,但仍是一项国内学者从未得到的国际奖;而北京市社科一等奖,则应当说是国内省市级科研成果的最高殊荣。

  二、《一个无父无夫的社会——中国的纳人》究竟是怎样的一本书?

  看到这里,人们不禁想问,在国际和国内连连得到大奖的这本书究竟是本什么样的学术著作,以致引起世人这么高的评价?后来甚至连美国著名人类学家格尔兹也对之感到兴趣,专门写了一篇长篇书评。其实,把格尔兹的书评与其他没有来过中国、不了解中国也不了解中国学术研究状况的西方学者们的评价放到一起,可以明显看出他们大多是被蔡华对云南省泸沽湖纳西族“无夫无父”的婚姻习俗所吸引,是被蔡华所描述的当地自由开放的男女性关系所吸引。法国科学院的评委们和格尔兹,都不可能对蔡华描述事件的真伪提出任何质疑。由于他们对书中研究对象毫无所知,在某种意义上,他们都不是合格的学术评判者。

  但是那些多少了解一些中国少数民族情况的西方学者,特别是自己也或多或少对泸沽湖纳西族做过一些调查的西方学者,他们对蔡华的这部到处吹嘘的《一个无父无夫的社会——中国的纳人》的评价又是怎样的呢?

  蔡华这本书2002年在法国获奖后,在西方学术界也引起关注。2003年2月《Asian
Ethnicity》(亚洲族群)杂志发表了一篇署名Koen
Wellens的书评,2003年《Asian
Anthropology》(亚洲人类学)杂志发表了署名Chou
Wah-Shan的书评。也许是国人对国外的学术杂志关注不够,这两篇书评直至近期才被译成中文,发表在《西北民族研究》杂志2006年第3期上(见附件1和附件2)。这两篇书评确实使国内的读者们大开了眼界,进一步了解到国外学术界对蔡华这本书的真正评价。

  这两篇书评的主要观点是什么?它们对蔡华这部在国内外连连获奖的著作是什么评价呢?在看到蔡华借他人之嘴对自己这部专著的学术影响给予大肆吹嘘后,相信读者们一定会很好奇。笔者在读完这两篇书评后,对蔡书的基本评价是: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歪曲当地社会事实,臆造出一个耸人听闻的“无父无夫的社会”,哗众取宠,盗名欺世。

  三、无耻的剽窃
  Koen
Wellens的书评说“我发现在他(指蔡华)所给出的用来说明偷偷走婚的35个案例中至少有21个都与以前的中文出版物中出现的案例基本相同。例如,蔡华在这一章的第187-188页、第197页、第209-211页、第216页、第222页、第223页上使用的案例能够相应地在周(裕栋)与詹(承绪)书(周裕栋,詹承绪,“宁蒗县永宁区开坪乡纳西族封建领主制、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调查”,《宁蒗彝族自治县永宁纳西族社会及其母系制调查》(云南人民出版社,昆明,1988),第191-341页)中的第237页、第240页、第243-244页、第244页、第252页、第252页上找到。而蔡华在同一章的第200页、第201页、第202页、第203-204页、第208页、第213-214页、第221页、第223页上的案例能够在王(承权)与詹(承绪)同一本书(王承权、詹承绪“宁蒗县永宁区忠实乡纳西族封建领主制、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调查”,《宁蒗彝族自治县永宁纳西族社会及其母系制调查》,第1-190页)的另一章里的描述中找到,分别是在第74页、第74页、第76页、第67-68页、第68页、第77-78页、第68页、第87页上。我还对照着已有的中文出版物,零星地核对了蔡书中其他章节里的案例研究,其结果更加证实了这一倾向。由于书中没有对那些使用的原始案例做任何注释,这样蔡华就使得读者无法区分出哪些是他自己田野调查得到的案例,哪些则是前人调查并纪录下来的。在这些案例的描述中,有几个的篇幅超出了一整页并构成该书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方学者撰写的书评一般都保持学者的风度,语言平和。但书评中的这段话仍然清楚而具体地指出:

  (1)蔡华书中在这个专题上使用的案例有60%抄自其他人发表的两本书。这样的剽窃行为的性质在西方学术界被认为是非常严重的。这种对剽窃行为的明确指控,在英文学术杂志的书评中十分罕见。蔡华所剽窃的这些关键案例是其他学者在50年代实地调查中经过访谈和辛苦整理所得到的结果,把这些调查研究成果不加注释地抄用到自己的学术著作中,用以证明自己的结论,而对这些案例的原作者不做任何说明,这无疑是不折不扣的学术剽窃。剽窃的案例占了所有案例总数的60%,这个比例是不是也太大了一些!

  (2)“在这些案例的描述中,有几个的篇幅超出了一整页并构成该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换言之,蔡华书中所用实际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所构成的!!!这本书的核心调查素材乃是前人的调查结果,这即是说,从“量”和“质”的两个方面,蔡华的学术专著都建立在剽窃的基础之上。其实早在1949年以前,中国一些学者就调查并纪录了泸沽湖摩梭人颇具特色的两性关系,在50年代和60年代又有多名学者对摩梭人的“走婚”习俗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社会调查,这些调查案例与研究成果在80年代先后正式出版,成为中国民族学界人所共知的事实,只是很少被西方人所知而已。蔡华所利用的恰恰就是这一点,他剽窃的正是这些中国学者已发表的研究成果,他这本法文、英文书中引起格尔兹、法国科学院等西方人极大兴趣的许多生动案例,恰恰是前人调查而被他无耻剽窃的。

  学术剽窃是一项非常严重的指控,这不仅仅是违反学术规范,而且在学术界已被公认为学术犯罪的行为。正因为书评中提出的这项指控的严重性,我们认为在做出最后判断之前需要非常非常慎重,生怕这一指控是对蔡华教授的诬陷。因此我们专门查找了Koen
Wellens所说的这两本中文书,把他指出的案例在蔡华的英文书和其他学者撰写的中文书之间进行了仔细的对照。不幸的是,事实证明这位西方学者关于蔡华抄袭剽窃的指责,一点儿也不冤枉他。我们把案例进行编号,依照编号把蔡书中的英文段落和被剽窃中文书中的相关段落排列在一起,能够看得懂英文的读者应该很不费力地看出两者之间基本相同,对于不同的个别词句,我们也特地标示出来,没做标示的就是相同的部分。(参见附录3)从这大量的案例剽窃当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蔡华就是这样利用前人调查和公开出版的这些案例来构建自己的观点和所谓“理论”,从这些对照中,读者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出蔡华的剽窃行为达到了何等严重及何等无耻的程度,也可以看出这些有关两性关系的生动案例对于蔡华的书是多么重要,在西方学者中可以引起多么大的学术兴趣。

  蔡华以为中国人读不懂英文专著,也不会去读英文的书评,西方学者不会去读中国学者的中文著作,即使读了也没有人去和他的英文书进行比较。他以为有了这样一个文字的屏障就可以把双方都蒙混过去。但他错了。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现在中国学者也可以读英文书和英文杂志的书评,而一些西方学者的中文阅读能力也很不错了。任何剽窃行为也许可以蒙混一时,但最终总是要败露的。

  四、对事实的歪曲
  大家知道,从事社会调查和实证研究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对事实的绝对尊重,这就好比一个科学家做生物实验、化学实验、物理实验绝对不允许更改数据一样。韩国那位生物学家就是因为更改和伪造数据,最后落得一个身败名裂的结果。从事社会调查的学者,必须绝对忠实自己观察和收集到的社会事实,不能为了支持自己希望得到的某个学术结论而对看到的事实、读到的事实进行“有选择的”利用,如果只讲述和使用能够支持自己观点的某些事例,故意忽视和隐匿与自己观点抵触的其他事例,这种行为与自然科学家更改、伪造数据的性质是完全一样的。

  Koen
Wellens的书评对蔡华这本书进行批评的第二点,就是蔡华在使用案例时的这种有意识的“选择”,即对社会事实的故意歪曲。

  首先,书评指出:“除了需要给材料来源注明归属和可证实性这个显而易见的问题之外,这种做法也对论证的有效性带来另外一个问题。因为上述案例来自基于他人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进行实地调查结果的出版物,这些案例描述的是50年代或更早年代的情形。但是当蔡华把这些案例穿插到他自己在80和90年代田野调查案例中一起讨论时,它们造成了这样一种印象,即它们都发生在同一时期”。

  这种做法使读者把前人调查得到的50年代、60年代的案例与蔡华自己在80年代、90年代调查的案例放到了同一个时空当中,这对读者无疑是一种严重误导。当学者讲述不同年代的案例时,绝对应当向读者做出交代和说明。但是我们也体谅蔡华的苦衷,如果真的讲明了这一点,岂不就把自己的剽窃行为自我揭露了吗?既然抄袭和剽窃了他人的调查案例,把它们混杂在自己调查的案例当中,也就只能把这些50年代、60年代发生的事情让读者们想像为80年代、90年代的事件了,至于这种联想会有什么后果,就不是蔡华所顾虑的了。

  之后,书评又进一步指出:“更有甚者,在试图证明某个论点的时候,蔡华特别带有选择性地在他的那些未作注释(un-referred)的案例中进行筛选,同时排除掉(ignores)另外一些不符合他的观点的案例。”Koen
Wellens
所举的那些例子,我们就不在这里全文转述了,读者可参看附录中的书评全文。这里只引用书评中的一句话,这位西方学者在详细讨论了一个事例后明确指出,“由于他在其他地方似乎已经引用了严(汝娴)和刘(尧汉)的研究成果(例如在蔡书第180页和第220页,引用了严(汝娴)和刘(尧汉)书的第114页和21页),因此我们不能想像蔡华是不知道存在着与他的观点相矛盾的数据资料的。事实上其他的研究也发现走婚关系牵涉到了许多方面,决不仅仅是一次秘密的性关系,这就似乎使得蔡华的论证显得更加难说了。”

  在剽窃别人研究成果时,具有特定的“选择性”,凡是与自己希望得到的观点和结论相一致的案例就悄悄地“收归”自己名下,把它们“当作”自己田野调查所得到的成果,而与自己希望得到的观点相矛盾的案例就“搁置”一旁,这就是Koen
Wellens
指出的蔡华的研究手法。同是对客观事实的歪曲,这种对社会事实的“选择”与伪造实验数据的那些假科学家的行为有什么不同?

  另一篇署名Chou
Wah-Shan的书评主要集中的关注点也是蔡华对事实的歪曲。
  这位学者在书评中写道:“当我第一次读蔡华这本书时,我被他导言里的一句话惊呆了:‘在纳西族的语言中,我还没有找到任何一个可以用来表示父亲这个概念的词汇。’(第20页)这是一个鲁莽的断言。我曾在摩梭人地区生活并调查了三年,我敢肯定的是,任何一个研究者在摩梭人那里只要住上一个月,都会知道在Naru(摩梭人)的语言中的ada和abo这两个词汇表示的只能是父亲的意思。而在蔡华的整本书里都没有阐释这两个在摩梭人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关键词。”他接着详细地介绍两个当地使用来专门称呼父亲的词汇,指出蔡华为了构建出一个耸人听闻的纳西人“无父无夫”的结论,故意漠视这些显而易见的社会事实。

  他同时指出,为了构建出他所“发现”的一个“没有婚姻与家庭的社会”,“蔡华给出了他自己(关于婚姻)的定义,……由于蔡华把共同居住、相互间的经济所有权和性优先权作为定义婚姻的特征,这样摩梭人得到整个社区认可的制度化的性交往习惯也就很自然地被排斥在婚姻范畴之外。”所以看起来蔡华所“发现”的这个“无父无夫的社会”,完全是他从自己的定义出发来论证的:他认为不是婚姻的性关系,就不叫婚姻;他认为不算是家庭的组织,就不是家庭。所以蔡华描述的那个“无父无夫”、“无婚姻无家庭”的社会,完全是他在自定义的逻辑游戏中编织出来的。事实可以歪曲,定义可以自行划定,这里哪还有任何尊重客观事实的科学态度可言!!!

  五、多行不义必自毙
  既然已经对他人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大胆剽窃,对自己观察到的和从文献中读到的事实和案例也进行了肆意歪曲,并在自定义的逻辑游戏中写完了自己的“博士论文”,混到了巴黎大学的学位,假如多少有点自知之明,多少有点心虚之处,蔡华在毕业后悄悄地找个饭碗也就算了。但是这位老兄却不然,以为天下只有他兼通中文和英文、法文,天下只有他到泸沽湖地区做过调查,自认为可以瞒天过海,而且以这部专著为垫脚石,就可以当上“学术大师”了。所以他不但没有夹起尾巴做人,而是像本文开始时所说的那样,以为有这样一部有轰动效应的法文专著和英文译本,再加上恬不知耻的自我吹嘘,就可以与费孝通教授齐名,就可以放手囊括国内外一切重要学术大奖了。真是太小看了天下人!

  如果说蔡华在法国学习了几年,多少还有些学术能力的话,那么他除了这部欺世盗名的“专著”之外,似乎还应该有其他的研究成果问世。但从他在北京大学的个人网页上看,似乎他除了忙于四处吹嘘之外,在这几年里并没有发表什么成果。网页上列出的唯一一篇论文是2000年发表的“纳人亲属制度的结构与婚姻家庭悖论的终结”(载《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三联书店),似乎还是他博士论文的一部分。我们的蔡教授自1995年拿到博士学位以来,11年里“吃”的还是那一篇博士论文,他的学术研究工作的“产出”是不是也有点太单薄了!

  更加令人悲哀的是,这样一个以剽窃起家的骗子,他的拙劣骗术在我国的最高学府北京大学居然屡屡得手。从他个人网页介绍的情况看,他不但得到了北京大学教授和博士生导师的头衔,还成为北京大学人类学教研室主任、北京大学人类学和民俗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人类学重点学科负责人,甚至还被我国另一所著名高校清华大学的社会学系聘为兼职教授。我为北大和清华的学子们感到悲哀。据说北京大学的校领导还为这位“大师”在校园内的未名湖畔作为特殊待遇分配了一所四居室的住房,因为与季羡林教授比邻,使他有资本到处吹嘘自己在北京大学“享受的是季羡林的待遇”!呜呼,北京大学!我们真是无话可说了。

  好在《西北民族研究》近期刊登出了这两篇书评,帮助我们进一步认清了蔡华教授自我吹嘘、屡屡得奖的科研成果竟然是一部无耻剽窃、歪曲事实的伪劣之作。我为法国科学院悲哀,我为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悲哀,我为北京大学悲哀。

  法国的事情由法国人去操心,但是为蔡华的这部剽窃之作颁发了一等奖的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难道不应当纠正这一错误吗?对这样一个欺世盗名、努力挤进费孝通教授、季羡林教授大师行列的学术骗子,北京大学就不应当做些什么吗?难道还应该让这样一个剽窃起家、欺世盗名的学术骗子继续站在北京大学神圣的讲台上吗?

  我们相信天下学子都在拭目以待。

(附件见新语丝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