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方舟子“西翻案”的自问自答

5 12 2006年
   关于方舟子“西翻案”的自问自答

  作者:ZZZ

  方舟子在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又败诉了。我虽不是什么法学家,但作为一个关心此案的普通人,也很想就自己所知道的一些情况进行一下案情分析。于是便有了以下的自问自答:

  1. 方舟子为什么败诉?
  答:因为西安翻译培训学院[广告和报道中的“西安翻译学院”去掉了“培训”两字]就在离西安市市中心大约40公里以南的西安市长安区[原长安县]太乙
[宫]镇。西安翻译培训学院的几万人的吃喝拉撒睡为拉动当地经济作出了巨大贡献。丁院长跟地方上的头头脑脑自然不陌生。大家也都知道他现在财大气粗。

  2. 法官们为什么不独立审判呢?
  答:他们敢吗?在当下的中国,法官心里很清楚最应该听谁的。
  3. 法官们不怕社会影响吗?
  答:在他们心中,再差劲,再糟糕的法官仍然是法官。目前保全自己的位子是最重要的。

  4. 法官们这样做,难道不怕让司法机关蒙羞吗?
  答:我们的许多法官目前还缺乏追求至善的法哲学理念,也就不会有让强权低头的精神和勇气。众所周知,法的本质是寻求正义。他们也应该知道,真正有说服力的判决不能仅仅靠强权。除了一部分人主动或被动受贿违法徇情枉判外,目前在中国,不少法官还缺乏一种道德精神和对正义追求的勇气,具体表现在办案时往往顶不住上面的压力而选择寻求明哲保身。要不然,怎么会有那么多的枉法裁判和冤假错案呢?可以想象,他们的昧心判决不是被老百姓的唾沫所淹没,就是会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在西安,以前是北边的未央区法院臭名远扬,现在又是南边的长安区法院故事不断。如果也真的有大问题,那可是‘怎一个羞字了得’!

  5. 好多法学界的人不都在喊“程序正义”和“司法独立”吗?
  答:那是时髦的说法。每当有司法腐败的事情发生时,司法界和一些法律评论者都会那样讲。其实,那是一种推脱责任的说法,也是一种幼稚的表现。李北方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如下:司法独立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他还说,“仿佛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一旦司法获得了独立,我们的法官就一下子会脱胎换骨,公正、廉洁、自律,对‘法的精神’的坚守等美德会奇迹般地在法庭上浮现。”“司法部门的独立和权力是争取来的,不是谁能赐予的,其力量的来源是法哲学家和法官们对
‘自然正当’(Natural
Right)的(自然法)理念的坚守和自我克制。”“我们的法院系统具备获得独立权的资本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可以想象的结果也只能有一个,司法腐败会更加严重,司法将成为这个社会最黑暗的死角。”(李北方,“司法独立是哪里来的”,2006年10月1日版《南风窗》2006.10上半月,第88
页)
  6. 丁院长到底是个什么样的人?
  答:长话短说吧,他原来是西安某校外语教师。后来,先是与陕西省译协合作办班创收,随后又独自办学。起先是在西安市西郊土门附近办自考辅导,然后抓住机遇,扩大规模。目前学校新校区在秦岭北麓翠华山国家地质公园旁边。此人应该说很有魄力和胆识。在为民办教育争取权利和地位等方面也曾奔走呼号,并不断买断当地某些报纸的版面宣扬自己的一些教育理念。一度时期也曾藐视权贵和政府部门,跟陕西乃至国家的教育行政部门关系紧张。后来态度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毕竟,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特别像专升本、教学评估、独立招生等方面,还是政府说了算。现在的宣传则更多地转向了大搞个人崇拜和个人宣传。有些方面,有点做过头了。

  7. 这么有头脑的人,怎么也做明明白白的傻事呢?
  答: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他不敢做的。钱多以后,做法和想法就会和常人不同。其实,他现在也骑虎难下了。不知道他行事作风的人还以为他的大学及校长排名事件是一次突发其想的冲动之举。其实,这一切都是有其自身发展轨迹的。为了凸现自我,他先是在西安音乐台等电台花钱播送操刀手写就的个人奋斗史一类的自我传记性连播节目;同时花大笔钱在西安的报纸上整版刊登大篇幅明显属广告性质的宣传文章。此外还获得过什么西安最有魅力先生等称号。一些事情做得让人通体肉麻。在这一方面,我们党的喉舌,《西安晚报》一直在推波助澜,工作做得相当出色。不禁令人感叹:金钱还真能使鬼推磨!关于这一点,有过期报纸可供查证。
[该报纸也有网络版。]严格来说,报纸刊登收费宣传性文章,可能也算一种新闻腐败吧,特别是一些不实宣传文章。当然后来因为广告越做越大,特别当广告走出国门后,大学和大学校长排名事件就自然而然地出炉了。醉翁之意当然不在酒,按目前的状况,总不可能去美国做招生宣传吧!明眼人都看得出来,该广告策划纯属为了‘出口转内销’:先通过汉英翻译的方法在国外用蹩脚英文自费刊登一则广告,再在国内报纸上装模做样地转引国外报纸,其实这时是刊登出了原中文稿,这样打个时间差,通过错觉引起轰动,充分利用国人崇洋媚外的心态,达到最终在国内造势的目的。整个构思的根本目的是曲线救国:还是为了服务于国内的招生宣传。有人说丁院长有点不自量力,但一直把“西安翻译培训学院”自比“东方哈佛”的丁院长能不着急吗?问题是,本来是个好好的事业,钱也挣了,名也有了,踏踏实实干就行了,多为穷苦孩子的教育办些实事,身后自留美名,何需掩耳盗铃!但当教育被产业化和商业化后,竞争是客观存在的,趋利是第一位的,宣传是必须的。在西安,有外事学院、欧亚学院、西京学院等民办院校一直在和西安翻译培训学院明里暗里争夺生源。面对种种压力,再加上对金钱和名誉的攫取无止境时,一旦拿不住自己,也就难免走火入魔了。

  8. 丁院长难道不知道这样做的后果吗?
  答:这个不太好讲。可能以前的宣传也没出过大问题,自己也曾弄过几个官司在家门口打一打,热闹热闹,对他这样的人来说,也没什么大不了的。这次做之前,可能也没想到会有方舟子这样叫真的人来对阵。当然,现在事情弄大了,就像玩火玩出了森林火灾,一时半会儿又无法收场,也只好硬着头皮往下撑了。想些法子,能摆平就摆平呗,你说还能怎样?现在就是这种局面,骑虎难下了。

  9. 丁院长如此一意孤行,就不怕造成坏影响吗?
  答:影响是多方面的。丁院长是个聪明人,否则也不会干到今天。他很会利用机会。好多名人都在炒作,丁院长也打了多次官司,他深知有坏处就有好处。他现在只能孤注一掷,一条道走到黑了,可能他自己心里也没底。但至少现在全国甚至世界上都有人知道有这么一个学校了。当然,坏的影响可能会更大。人们对丁的社会评价肯定会降低。从目前局势看,网络和其他平面媒体的报道及官司的进展可能会对学校声誉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但以丁院长的风格,他会不惜一切代价去尽力消除这种负面影响的。每年招生来临时,他都花巨资包下报纸整版,进行狂轰滥炸式的宣传。学校的巨幅广告已经打到了全国的许多县城甚至乡镇。另外,从客观上讲,对丁院长有利的条件也不是没有。首先,在我国目前的教育模式下,学校还能招来学生。民办教育的学生们大多是来自西部偏远地区或高考竞争激烈的某些省份的高考失利者。这些学生在高中几年一心苦读,有些甚至多次失利,求学心切。重点本科、二本上不了,三本收费又太贵。民办学校便成为他们暂时脱离困境的一个歇脚点。其次,坏影响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也有限,更何况广告的宣传威力也很大。偏远地区的学生家长一般不会上网络查询学校。好多民办院校又极端重视每年6、7、8、9月份的学校招生宣传。有的学校委托专业招生公司打新生争夺战,有的甚至雇佣本校上届学生去回乡招新生。招来一名新生该老生可提2000元或3000元现金不等。对在校经济困难的学生来说,这可是他们将近一年的生活费啊。有的老生明知有问题也昧着良心去做宣传来挣钱。而新生家长又很容易相信这些老生:不好?他自己怎么能在那儿上学呢?实际上,家长们不知,这是金钱和现代商业运作的厉害。譬如,2006年招生时,在西安市区的一所院校根本就不具备办学条件,但在招生中违规操作,虚假宣传,招来了数千学生,导致学生游行,惊动了市长,进行现场办公,最后以或退费或转学来平息事件。最后一点有利之处,学校越封闭、越偏僻可能更有利于管理和控制。学校如果地处偏僻,新生家长送孩子到学校一看,很安静,很适合学习。事实上,许多学校现在的新校区几乎与外界隔绝。好多学生上了几年大学,只是应付考试,仍然孤陋寡闻,心智方面几乎没有多少提升。学校若实行所谓的半军事化管理,从表面上看,有利于学生的安全和学习,家长很高兴,但实际上,这也为学校封锁校外不利消息,进行奴化教育和个人崇拜提供了绝佳条件。从学生方面讲,从刚进校时的不知情,再到知情后的执迷不悟,一直到最后群起而捍卫学校所谓的声誉,这中间有一个非常微妙和奇怪的心理变化过程。好像有一点皇帝新装故事中所表现出的那种群体心理现象。但我始终认为,学生是无辜的。更何况,他们的工作和未来可能还寄托在那张盖有学校公章的文凭上。其实学生当中很多人也已经是进退两难了。这也就是为什么某些人敢铤而走险的原因。总之,无论影响如何,校方可能仍然能继续招来更多的学生。

  10. 上诉后,谁会最终获胜呢?方舟子,还是丁院长?
  答:在中国目前的司法状况和社会风气下,可能丁院长还会赢。但如果上面的领导顾及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人心的向背,急转直下的情况也不是不会出现。西安市的领导们正在大力推行文明城市、和谐城市和卫生城市建设,估计也不会像长安区那样短见而进行地方保护。西安中院可能也不会像长安区法院那样的无所顾忌。依我看,在中国这个古老而又神奇的土地上,发生什么样的事情都是有可能的。当来自各方的压力越来越大时,一切都有可能瞬间轰然坍塌。时间才是最公正的审判员。等着看好了!不说啦!愿好人一生平安!

(XYS200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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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高耀洁《避孕套挡不住艾滋病》

3 12 2006年
 【方舟子按:我在《因求真而可敬》(XYS20060105)一文中提及高耀洁著《中国艾滋病调查》一书时曾评论说:“高女士曾反对提倡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这个与医学界主流不符的立场受到过专业人士的批评。令人高兴的是,在本书中,高女士已改变立场,认为使用避孕套可有效地预防艾滋病的传播。”现在看来高女士其实并没有改变立场。高女士以抗艾滋病英雄的身份在艾滋病日传播如此不科学的言论,影响非常不好,令人遗憾。那些危言耸听是从“艾滋病专家朱琪教授”那里搬来的,朱琪又是从国际邪教组织统一教会的宣传材料那里搬来的。朱琪乃是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的教授。该研究所几年前就接受统一教会创办的“国际教育基金会”的资助在中国搞“性纯洁”教育,反对“性安全”运动。朱琪即是国际教育基金会和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合作培训中心的主要负责人。该基金会的负责人甚至担任过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主办的《中国健康教育》杂志的副总编。】

避孕套挡不住艾滋病

高耀洁  2006-11-30 23:02:00

  http://blog.sina.com.cn/u/4b22ef9201000652

  开场白:避孕套为什么不能防御艾滋病病毒?众所周知,避孕套又别名保险套,但它避孕的效果并不是100%,有资料表明:其失败率为31%。在现实生活中,因使用避孕套避孕失败,而到医院作人工流产者,不乏其人其例。既然避孕套连自身的“份内工作”都做不好,那么,在男欢女爱的性冲动中,又怎能担当起防御艾滋病病毒侵袭的重任呢?

  对于高危性行为,一生都需要防御艾滋病的人来说,避孕套几乎成了无用之物。避孕套不能保证性乱者安全无恙,反而会助长了他(她)们的放荡行为。

  ◆
避孕套避孕造成失败的主要原因有破裂、滑脱、乳胶质量差、厚度与弹性、型号遗择、存放时间、“老化”,甚至反复使用。在套子上涂抹含凡大林一类的矿物油,乳胶脆性增加,数10秒钟后强度下降90%,更易发生破裂。艾滋病病毒较精子小2000倍以上,更易透过避孕套不易觉察的细小裂隙;

  ◆
每毫升精液约有1千万至1亿艾滋病病毒,即使正确使用避孕套,它没有滑脱,也没有破裂,那么,从套子的根部泄出少量精液或因接触女性外阴,也会使其感染艾滋病病毒,也可能因接触男性会阴部,而使男性受感染,艾滋病病毒使人们感染的通道是无数的,不论女的阴道和外阴,还是男的阴茎和会阴,只要有皮肤或黏膜的轻度擦伤,便会受到感染,而这种轻微的擦伤在性交时是经常发生的。

  ◆
另外,艾滋病病人的体液内部含有大量的艾滋病病毒,随时可以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最容易侵袭口腔、直肠、阴道黏膜或其他部位皮肤上的朗罕氏细胞,它先在朗罕氏细胞内大量繁殖,然后再进入血液向全身扩散。因为黏膜、皮肤表面存有大量朗罕氏细胞,所以感粱艾滋病病毒也会比怀孕容易得多。感染艾滋病病毒,每次性接触都可能发生,而怀孕的机会每月仅有一次,且可以作人工流产来补救。而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是无法补救的,失败就等于丧命。

  20年来,美国有数百万人相信这种“保护措施”,正是这种“抵御艾滋病”的策略,使美国艾滋病的感染率飞速增长,有些州的青少年感染率年年翻番。

  美国总统的艾滋病顾问何得雷河·克伦秀博士面对800名学者提向:如果你有机会跟你梦寐以求的理想对象发生性关系,但他(她)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你是否愿意与他(她)凭借避孕套的保护做爱呢?结果在那么多避孕套推广者中没有一个人举手。

  类似的情况、在中国也有,但没有引起公众警觉。许多性乱的人,特别是“三陪女”,“嫖客”,他(她)们只追求享受与金钱;从不会想到对方可能隐含有性病/艾滋病。

  艾滋病专家朱琪教授警告说:我们正在犯美国人犯过的同样错误-过高估计避孕套的安全作用,而没有告诉青少年们:人格教育和健康家庭教育是惟一的选择。

  至今,还有许多中国人不了解避孕套的真实作用—它不能防御艾滋病病毒。我曾对一个宣传避孕套防性病/艾滋病的推崇者说:“你不要过分宣传避孕套的防艾滋病的作用。”他说:“你不叫他们用避孕套,叫他们用啥?”我再次告诉大家,避孕套不能防御性病/艾滋病,它只能给人们造成心理上的安全感,使人们更麻痹、更丧失警惕性,促使性病/艾滋病的流行与蔓延。至于“叫他们用啥?”我再次郑重地告诉群众:“洁身自爱”,才是惟一保护自己、家庭、社会,健康向上的防御性病/艾滋病的办法。

(XYS200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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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师未捷身先死——悼念邹承鲁先生

30 11 2006年
                         
出师未捷身先死
                            
——悼念邹承鲁先生

                          
·方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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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生做学问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努力追求科学真理,避免追求新闻价值,跟踪最新发展前沿,不断提高水平,勤奋工作,永不自满。

   
我自己确信,如果我有再生活一次的机会,我仍然将选择科学研究作为我终身的职业。

       
——邹承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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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午后,我打开计算机开始下载电子邮件,其中有两封来自邹承鲁先生信箱的信,标题都一样:“Dr.
Cl Tsou has passed
away”(邹承鲁博士已去世),大惊。信是邹先生的女儿发来的,原文为英文,摘译如下:

   
“亲爱的朋友们:我的父亲邹承鲁博士已在今天凌晨去世了。大约一个月来他病得很厉害,医生们尝试了各种办法,他自己也很努力,但是还是没能成功。邹博士安详地去世,其家人和朋友和他在一起,直到最后一刻。”

   
邹先生已83岁,3年前查出患了淋巴癌,时不时要住院治疗,所以这条坏消息并不太让人意外,我只是没有料到会来得这么快。我最后一次见他是在今年6月份,他当时在北大医院住院。他的精神很好,我们谈了一个多小时。直到11月2日,我还收到他投给新语丝网站的稿件《必须严肃处理学术腐败事件》,万没想到那是他的绝笔。看着邹先生女儿寄来的邹先生摄于今年9月的一组照片,才发觉他和6月份时相比,变得多么憔悴,不由一阵心酸。

   
邹先生祖籍江苏无锡,1923年5月17日生于山东青岛,1945年毕业于西南联合大学化学系,1951年在英国剑桥大学获得生物化学博士学位后即回国,后来在胰岛素人工合成、蛋白质折叠、酶学等方面有突出贡献。1980年当选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即后来的院士),担任过中科院生物学部主任。

   
邹先生的大名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还在国内读生物系本科时,就已如雷贯耳。据传,邹先生曾经如此评价过某位院士候选人:没有在Nature(英国《自然》杂志)或Science(美国《科学》杂志)上发表过论文,怎么能当院士!我不知道这个传说是否属实,不过它倒是很能表现出邹先生不怕得罪人的个性——得罪的不仅是那名院士候选人,还有一大批院士。《自然》和《科学》是国际公认的最顶级的科学学术刊物,近年来在重赏之下,国内科学家在这两份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才逐渐多了起来,但是在上个世纪,却是凤毛麟角,在老一辈院士中也很罕见。

   
但是邹先生有那么说的资本。他的第一篇论文是发表在《自然》上的,不过他那时(1949年)还是学生,并不能体现出从事独立研究的水平。1979年,他又在《自然》上发表了一篇论文,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次在国际刊物上发表的论文。1993年,他在《科学》上也发表了一篇论文。这三篇论文,两篇邹先生为唯一作者,一篇为邹先生与一名学生合署。这在一篇重要论文动则一串挂名作者的今天,是很少见的。邹先生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最后一篇论文2003年发表在《蛋白质化学杂志》上,他虽然是该文的第三作者,但是邹先生一贯反对没有做过实质性贡献的人在论文中挂名,所以可以推知他实际参与了这篇论文的研究工作,也就是说,他的科研生涯一直持续到80岁。

   
我在美国留学时读的是生物化学,与邹先生可谓同行,不过研究方向与邹先生的离得太远,并没有读过他的论文。我当时有在大学图书馆乱翻书的习惯,有一次竟然无意中翻出了一本介绍中国生命科学进展的英文著作,是邹先生主编的,还饶有兴趣地翻了一遍。

   
不过,近年来邹先生走进公众的视野,并不是因为他的学术研究,而是他对学术腐败现象和事件直言不讳的批评。我们也是因为这个原因而认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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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深信,为了我国科学健康发展,既要创新,也必须打假,而打假尤为重要。只有在科学界清理出的一片干净土地上,才有原始性创新大展身手的舞台;否则,真假不辨,良莠不分,对于将决定我国科学前途的广大青年学子,让他们何去何从?

   
  ———邹承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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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邹先生开始有联系,始于2000年8月。当时有一个美籍华人带了号称“世界上独一无二、价值无法估量”的基因库回国,引起相当大的轰动,被媒体称为
“基因皇后”。我质疑此人的学术地位及该基因库的实际价值,认为这是并无多大的科学价值的商业炒作,并就这一事件起草了一封公开信说明事实真相,联系了
88名研究生物学的专业人士联署。邹先生发来电子邮件向我询问了情况。他没有联署公开信,但是与饶毅教授合写了一封信寄给国内报纸,表明对这一事件的看法:

   
“我们不是不知道公开自己意见的后果,但如果对类似的过分炒作视而不见、缄口不言,我们担心必将损害中国科技界的形象和长远利益。为了科学的声誉和自己的良心,我们不得不泼上一杯冷水……”

   
这是学术打假事件首次引起国内媒体的广泛关注。引起更大的风波的是次年年初的“核酸营养品”事件。当时我发现,只要学过生物化学的人都知道没有营养价值的核酸居然在国内被当成包治百病的保健品销售,有一些生物化学专家公然为其捧场,在被我揭露后,他们又召开了所谓研讨会、听证会为这一保健骗局保驾。就在我愤怒地指责中国生物化学家向公众做伪证时,时任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会理事长的邹先生站出来告诉公众真相:“核酸营养没有任何科学依据”,“核酸营养之争在学术上没有多大意义,只不过是一个商业炒作和学术道德的问题。”在当年9月召开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会全会上,他在退居二线前提议制定“家规”,要求学会成员不得以学会名义发表带有商业色彩的文章、举行带有商业色彩的活动。这是中国学术性机构首次做出这种规定。

   
2002年8月,又出现一个打着高科技招牌的商业炒作。有一位名叫徐荣祥的医生向媒体宣布一条惊人的消息:他将用5年的时间完成克隆人体的206个组织器官。邹先生对此批评说:

   
“由于人们生物学知识的贫乏,又缺乏判断能力,这样就会给人有空子可钻。正是利用人们的这种心理,有的人便可以胡吹,就可以骗人。而企业为了达到自己近期或远期的商业目的,多会使用某个人们不熟悉或不了解的概念,然后把它曲解,变成一个‘激动人心’的新概念,再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徐荣祥的反应是给邹先生寄去了一纸“知情通知书”,以“经济法律纠纷”相威胁。邹先生并没有被恶意诉讼的威胁所吓住,将它在新语丝网站上公布出来。5年快过去了,事实的真相如何,即使对生物学一无所知的人也可以看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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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揭露这些(违反科学道德的)事件时,对知名科学家应该更加不留情面,正因为他们影响大,对他们的揭露,更加可以使广大科学界,特别是青年同志引以为戒。对无名人物大张旗鼓进行鞭挞,对知名人物却噤若寒蝉,只能起到很坏的反作用。

   
——邹承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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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腐败问题在最近几年才引起公众的关注,而其实早在1981年,邹先生当选为学部委员之后不久,就开始关注这个问题,起草了一封公开信,呼吁开展“科研工作中的精神文明”的讨论。从那以后他一直在呼吁重视科学道德、学术规范问题,而且不止是口头说说而已,自己也参与揭露学术造假事件。他可谓中国打击学术腐败的第一人,只不过这些工作在当时限于学术界内部,不为公众所知罢了。

   
邹先生在八、九十年代揭露的这些人,有好几位是当时位居学术高位的“大人物”,或是人为树立的“科学明星”。与后来打击商业骗局、商业炒作不同,揭露这些人的阻力更大,有可能受到他们及其上层支持者的打击报复,面临的是政治和职业上的风险。如果他们没法找你算帐,还是会设法进行报复。2001年11月我到北京首次拜访邹先生时,他就向我感叹说:“连我的学生都对我老得罪人有意见。”得罪了人,拿他没办法,就把气出到他的学生身上,申请经费、评院士的时候,故意刁难,说你不是邹先生的学生吗,就按严标准来要求。

   
邹先生揭露的这些人基本上都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有的总算是被边缘化了,只能到边远地区继续招摇;但是有的至今仍然是“大人物”、“科学明星”。这样的结果,其实是预料得到的,也是腐败之风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因素。如邹先生所言:

   
“目前往往是违反科学道德的小人物得到处理,而知名人士就很难处理。个别的反而得到领导更大的重用。我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是纵容了这些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我感觉上世纪80年代学术腐败的案例为数并不算多,但90年代以来是越来越普遍了。相关机构应该下决心处理一些典型案例,将学术腐败的恶化势头彻底扭转。”

   
这种状况,并没有因为近几年来舆论、媒体对学术腐败问题的关注而有所改善。我最后一次见到邹先生时,正值四川大学副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魏于全因为涉嫌造假被实名举报,在网络、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连《人民日报》都罕见地整版报道,而结果还是不了了之。邹先生对我说,他曾经为这件事给中国科学院主管学术道德的副院长写了一封信,要求中科院组织调查组调查此事,但没有接到任何回音。邹先生后来在《必须严肃处理学术腐败事件》一文中披露了此事:

   
“学术腐败问题已经蔓延至院士群体,有此类问题的已经不是个别的。几个月以前,当某一位院士的问题开始在媒体上曝光的时候,我曾通过学部给中国科学院学部道德建设委员会主席写过一封私人信件,我认为,科学院有责任处理院士的问题,要求科学院学部道德建设委员会就此事进行调查,如果属实,应予以严肃处理。几个月以来我一直在等待,但迄今为止,没有看到这件事的任何处理结果。”

   
他一直等到了生命的最后一刻,也没有得到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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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说是不行的,对学术不端行为,一定要严查严办。希望各有关单位,各级有关领导真正予以重视,认真干几件实事,才能克制当前的腐败之风,还我国科学界一片干净土。

   
——邹承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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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初,我到青藏高原考察,有近一周没法上网,也就没法像往常一样每天更新我主持的网站。从高原下来后的第一件事是收电子邮件,其中有一封是邹先生的英文短笺:“亲爱的是民,最近几天都没有收到新语丝,希望你一切都好。”

   
这是战友的担心和问候。他太清楚打击学术腐败,触及巨大的利益集团时所面临的各种可能的危险。他应该也很清楚,个人的力量实在太渺小。在生命的最后几年,邹先生成为了公众人物,成为了一名斗士,对科研体制、教育体制、院士制度种种问题慷慨陈词,大概也是知道自己来日无多,想把余热发挥殆尽,能触动一处是一处,改动一点是一点吧。他在今年2月建议重建西南联大,被有些人视为天真,但我想,这又何尝不是对中国现有名牌大学失望致极的一种流露?

   
他的战斗还没有见到胜利的曙光,他所企望的科学净土依然遥不可即。他的建言,有的已说了许多年,再说也是白说。他甚至来不及把所有的话都说完。在今年7月份,邹先生写信告诉我他准备写一篇文章,要我提供材料。我没有见到这篇文章。他的女儿告诉我,邹先生最后几个月在构思一篇长文,想把以前想说而无法说的话都写下来。死神快了一步。想来他是带着遗憾离去的。83岁可算长寿,但是对一个战斗到最后一刻的人,我不忍说安息。

   
一个人的死亡,并非意味着一个人的结束,除了留下基因,还可以留下弥因(meme),比如思想、精神、观念、学术成果,都不会轻易被死神带走,而会传之久远。邹先生走了,但是他的学术成就,他对中国科学普及和学术道德建设的贡献和影响,并没有被带走。邹先生遗留给我们的,不仅仅是杰出的学术成果,更是伟大的科学精神。杰出的学术成果最终将会成为文献上冰冷的记载,但是伟大的科学精神却会成为熊熊的火种,点燃每一颗还未死绝的心灵。邹先生的学术成果是绝大多数人都难以理解也不必理解的,但是他的科学精神已经和必将激励着无数在为中国的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奋斗的人们。

   
在我写做此文的时候,被邹先生称为“院士同道”的何祚庥先生刚好打来电话。我问他是否会出席12月1日上午邹先生的追悼会,他说:“当然去!我年纪也大了,一般人的追悼会都不去,但是邹先生的追悼会一定去,去示威啊!”我想何先生指的是向那些从事和支持学术腐败的人示威吧。

   
年近80的老先生尚且威风犹在,何况我等后生?
   
邹先生应该安息了。

2006.11.27

(《中国青年报》2006.11.29)

(XYS200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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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方舟子再遭跨国索赔百万美元”

24 11 2006年

 【方舟子按:《新闻晨报》不良记者郭翔鹤、汪蕊的这则报道中唯一有趣的是这段话:

   
“肖传国同时透露,在美国起诉方舟子一事已有进展,聘请的美国律师詹姆士·B·勒博已于当地时间11月13日在纽约东区联邦法院向方舟子提起诉讼。詹姆士对记者说:“已查明其网站是被告方是民在美国加州自己登记、自己管理、自己技术维护的个人网站,在其网站上诽谤并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严重违反美国法律。我们分别向方舟子和在其网站上发表文章的美国西北大学神经科教授饶毅提出了50万美金的索赔。””

   
我不知道是否真有这么位“美国律师詹姆士·B·勒博”向不良记者说这番话,还是不良记者捏造出来的,不管怎样,说新语丝网站是“方是民在美国加州自己登记、自己管理、自己技术维护的个人网站”明显是造谣。新语丝网站属于哪个组织所有,在新语丝网站上说得清清楚楚:“新语丝社保留一切版权”,并非我所有的个人网站,而是属于1997年在美国纽约州登记注册的非赢利性组织New
Threads Chinese Cultural Society,
Inc.所有的公司网站,我不过做为其联系人和管理员而已。如果是为了刊登在新语丝网站上的他人文章来告我,属于诉讼对象错误。另外,根据加州高等法院在最近(11月20日)就STEPHEN
J. BARRETT et al. vs. ILENA
ROSENTHAL一案做出的判决,网站或网站拥有者不对其发表涉嫌诽谤的文章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只能追究文章作者的责任。判决全文见:http:
//www.eff.org/legal/cases/Barrett_v_Rosenthal/ruling.pdf
   
何况饶毅的意见书是提交中国法庭的文书,不要说网站,即使是正式媒体,发表法庭文书,不管其内容如何,都不会涉及诽谤。饶毅向法庭提交专家意见,也不涉及诽谤的问题。因此,这是明显的恶意诉讼。在美国搞恶意诉讼是自讨苦吃。上次轮子在加拿大搞恶意诉讼,败诉反而要反过来赔被告一大笔钱。中国没有这种败诉原告要反过来赔偿被告的制度,明显对被告不利,导致恶意诉讼不断。当然,这也可能像上次“金娣存款”案一样,花350美元在美国立个案,然后就回国大造舆论说某某在美国被告了,自然也就会有不良记者为之捧场,好像在美国告人是什么理直气壮的事似的。我倒是想看看最注重言论自由的美国的法院是不是也是肖家开的。】

方舟子两案败诉决不道歉 再遭跨国索赔百万美元

2006年11月24日新闻晨报

  本周,“反伪斗士”方舟子身陷的多起名誉权官司有了进展:“八卦宇宙论”创始人刘子华家人状告方侵权一案在北京二中院一审宣判;西安翻译学院的名誉权纠纷一审判决,方舟子与刊登其文章的北京某报两案败诉。昨日,晨报记者又从美国方面获悉,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学院教授肖传国已于当地时间11月
13日,委托律师在纽约东区法院向方舟子提起诉讼,总计索赔100万美元。

  昨日下午,代理方舟子国内大部分案件的律师彭剑告诉记者,他和他的当事人已达成共识,会坚决上诉,决不向原告方道歉。

  “反伪斗士”京陕两官司一审败诉
  面对“无尽”诉讼,方舟子方面称决不道歉
  晨报特派记者 郭翔鹤 北京报道 实习生 汪蕊
  “西译”官司一审判赔16万
  2004年10月4日,美国《洛杉矶时报》刊登《在有威望的国际调查中,排名在最前的中国大学和这些大学的校长》一文,在“排名前10名的大学”中登载了第10名为“西安翻译学院”,前10名的大学校长第2名为“丁祖诒”(西安翻译学院院长),后国内多家媒体先后发表正面报道或质疑文章。从
2005年7月27日始,北京某报先后发表署名为方舟子的两篇文章称:“经我本人和一些媒体的调查,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随后,西安翻译学院和院长丁祖诒教授将北京某报和方舟子告上法庭。

  11月22日下午,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与北京某报、方是民(方舟子)名誉权纠纷案在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正式宣判,原告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胜诉。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北京某报)文章……缺乏依据,报道失实……在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人格,降低了公众对原告的评价,侵害了原告名誉;被告方是民在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撰文,其报道失实,主观上有过错。”法院最终判定被告在15日内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共16万元。

  记者从该案原告代理律师,西安德伦律师事务所宋文利律师处获悉,原告方目前认为赔偿数额过低,还将继续上诉。

  刘子华家人告方舟子一审胜诉
  2005年7月29日,美国科学家宣布发现太阳系内第十颗行星。事隔不久,有媒体报道称,中国人在65年前就预测出了这颗行星,预测者就是留法博士刘子华(四川简阳人,1992年去世)。2005年8月10日,北京某报刊载了方是民文章,对此事进行评论称“这种荒诞不经、近乎笑料的胡言乱语,竟得到爱因斯坦的评审,岂非太小瞧了爱因斯坦的智力”。2005年底,北京某报将“八卦专家预测十大行星”列入“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评选之六。今年6
月,刘子华遗孀,80岁高龄的曾宇裳一纸诉状把方舟子及相关媒体一并告上法庭。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1日一审判决认为,方是民撰文对“八卦宇宙论”的科学性提出质疑本无不可,但在文中用“欺世盗名之徒”、“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等带有明显丑化、侮辱性质的词汇来形容刘子华,其行为构成了对刘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判被告方是民在30日内,在北京两家报纸及三家主要网站就损害刘名誉一事发表书面致歉声明,方舟子及某报各赔偿原告方精神抚慰金2万元。

  昨日,原告律师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谢?认为,所赔数额过低。当得知被告确定要上诉,谢?立即表态:“我们随时恭候,并且我们还是索赔250万。”

  肖传国美国起诉新语丝
  肖传国是湖北武汉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2005年中科院院士候选人。去年9月21日,方舟子发表《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一文,对肖传国进行多方面质疑,肖传国将方舟子与相关媒体告上法庭。今年7月,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决方舟子败诉,公开向肖传国道歉,并赔偿3万元抚慰金。昨日,肖传国称该案二审已于11月20日开庭。“我们在庭上出示了新的重要证据??纽约大学医学院院长关于肖传国在该院任兼职教授的亲笔证明,同时还有美国泌尿协会和几个国外奖励基金会出具的证明。”

  肖传国同时透露,在美国起诉方舟子一事已有进展,聘请的美国律师詹姆士·B·勒博已于当地时间11月13日在纽约东区联邦法院向方舟子提起诉讼。詹姆士对记者说:“已查明其网站是被告方是民在美国加州自己登记、自己管理、自己技术维护的个人网站,在其网站上诽谤并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严重违反美国法律。我们分别向方舟子和在其网站上发表文章的美国西北大学神经科教授饶毅提出了50万美金的索赔。”

  方舟子方面回应:坚决不道歉
  昨日,北京某报以及方舟子的代理律师彭剑告诉记者,对于法院的裁定,他们最不能接受的是方舟子所撰写的《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一文,被法院定性为:
“由批驳刘子华的理论上升到评价刘子华的人格、用‘欺世盗名的行径’等没有根据且带有明显丑化、侮辱性质的词汇来形容刘子华。”

  “这些词都是有根据的,况且‘欺世盗名’并不是污辱性词汇,相反,对方对方舟子的攻击才是人格攻击。”彭剑认为。

  彭剑还告诉记者,他以及他的当事人方舟子、北京某报已经决定坚决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有错误,我们肯定要上诉,决不道歉。”

  何祚庥等人因方舟子败诉成立了“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彭剑介绍,目前已经筹了超过8万元的捐款。

(XYS200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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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翻译学院案:民事判决书

22 11 2006年
 【方按:西安长安区法院的这三名法官藐视中国教育部发言人王旭明2004年12月10日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的澄清说明:“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有媒体最近报道,中国西安翻译学院在《美国洛杉矶时报》举行的中国大学排行榜上,被排名第10位。据了解,《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刊登的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五十洲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该报对中方有关人士表示,广告只是一则付费广告,绝非新闻报道。如果有人利用《洛杉矶时报》进行歪曲宣传,该报将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责任。这里我们就上述情况向各位做一介绍,以示澄清。”我被该法庭认定侵权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的有关内容(《洛杉矶时报》的文章是自费广告,而“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并不存在)只是引用王旭明的话。】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

   
原告西安翻译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丁祖诒,系该院院长。
   
原告丁祖诒,男,193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翻译学院院长,住该院。

   
被告北京科技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一号。
   
法定代表人赵颖华,系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彭剑。
   
被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汉族,自由撰稿人。
   
委托代理人彭剑。
   
委托代理人朱雁新。

   
原告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与被告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诉称,2005年7月27日,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其《北京科技报》封二发表署名为方舟子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的文章,该文中称:“经我本人和一些媒体的调查,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机时报》的报道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该文中方舟子又把新闻发言人批评其它媒体的原话牵强附会的引用给两原告,称两原告“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原告认为被告方是民利用媒体刊登不尊重法律、不尊重事实的文章,捏造情节故意诋毁原告名誉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名誉侵权。2005年8月24日北京科技报又在其封面和封二分别刊登了《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实真相》的标题和文章,该文再次对两原告进行诋毁和诽谤,文章依然引用被告方是民的文章中有关内容,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两原告为消除影响,聘请律师发出律师函以及在各大媒体消除影响花费了大量的费用,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50万元。

   
被告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辩称,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北京科技报刊登的方是民的文章是经过调查的,且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将“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列在对“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的举例中说明,可见《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所述的是有事实依据的。北京科技报社对采编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而进行的调查是适当的,对“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排名事件的批评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诋毁”、“侮辱”,而是正当的舆论监督,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①《北京科技报》2005年7月27日刊登的署名为方舟子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证明两被告刊登了侵权文章。

   
②《北京科技报》2005年8月24日刊登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证明北京科技报社发表了侵权文章。

   
③(2005)西证字第2168号公证书。证明“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确实存在,并非两被告所称“子虚乌有”。

   
④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颁发的获奖证书。证明两原告的荣誉是真实的。

   
⑤有关票据。证明因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害,为消除影响而付出了较大的费用,造成了各种损失50万元。

   
被告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①2004年6月21日《大众日报》专版文章《八项国际大奖颁奖掠影》。证明原告诉状所称“由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颁发给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院长的荣誉证书是在
2004年10月”不实。
   
②2004年6月24日《科技日报》文章《西安翻译学院创业创新实录》证明目的同上。

   
③《洛杉矶时报》2004年10月4日B6版。证明《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排行》是一未署名机构在《洛杉矶时报》广告版面上发布的广告。

   
④2004年12月10日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文字直播稿)。证明相关言论的事实。

   
⑤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文字直播稿)。证明事实同上。
   
⑥《仅有愤怒是不够的》。1).证明被告相关言论的事实依据;2).证明有媒体在先作出批评报道。

   
⑦《西安翻译学院虚假宣传惹怒教育部》一文。证明事实同上。
   
⑧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档案和暂时无效证明(附中文译本)。证明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2004年5月26日成立。

   
⑨加利福尼亚商业网站的检索结果。证明目的同上。

   
对两原告提供的证据,两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①②两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证据①②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目的;证据③是信息调查记录复印件,认为涉外书证应由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故不予认可;对证据④认为只能证明是排行榜,不能证明是证书;证据⑤其票据与本案无关,可能是这几年的广告费,其中有2005年7月之前的
10万元票据与被告无关,不予认可。

   
对两被告提供的证据,两原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①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所证事实与原告诉状所述事实是不同时间不同内容,且从版面来看不能证明是专版广告,不同意其证明目的;对证据③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该文是自费广告;对证据④⑤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新闻发言人是就多个问题发布的信息,涉及的是多方面的问题,而被告断章取义,其证明目的不能成立;对证据⑥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刊登的都是失实的文章,被告利用该文章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证明目的不能成立;对证据⑧⑨,因为该证据属涉外证据,没有经过我国驻美使领馆的确认,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

   
对于以上双方认可对方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两被告对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③④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这两组证据属涉外证据,因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故不予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⑤,被告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经济损失票据有部分是真实可信的,应予认可;对被告刊登的文章之前的支出票据和其后较长时间的不合理支出票据不予认可;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④⑤本院认为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发布的是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并未专指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⑧⑨因该证据属涉外证据,因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我国驻美使领馆的认证,故不予认定。

   
经过对上述证据的质证、认证和双方开庭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4年10月4日美国《洛杉矶时报》刊登了一篇《在有威望的国际调查中,排名在最前中国大学和这些大学的校长》的文章,载明:“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通过调查首次排列出最受尊敬的中国大学和大学校长名单”,在
“排名前10名的大学”中载明第10名为“西安翻译学院”,前10名的大学校长第2名为“丁祖诒”,后国内多家媒体先后发表正面报道或质疑批评性文章。因涉及其它媒体发表《洛杉矶时报》查无此文、“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根本不存在的侵权文章,原告西安翻译学院的前身即西安翻译职业学院曾提起诉讼,经本院
(2005)长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其报道“查无此文”和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根本不存在失实,侵权事实成立。2005年7月27日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其《北京科技报》上刊登被告方是民署名方舟子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的文章,该文章第一段写到“近几年来,我经常揭露学术界、新闻界的造假现象,被一些人称为‘打假专家’。我本人觉得这个称呼有点可笑,我无非是看到有那么多虚假的东西在国内泛滥,又没有人出来揭露,实在看不下去了,只好自己做点工作,告诉大家真相是什么”。该文章除报道另一名誉侵权案例外,在文章第四段叙述“最近就有一个这样的例子,有人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将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然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经我本人和一些媒体的调查,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乃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并把这称之为‘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文章发表后,原告西安翻译学院发出律师函,要求北京科技报社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停止侵权,恢复名誉。针对该律师函北京科技报于2005年8月24日在该报第四版《探索·声音》栏刊登该报记者杨猛撰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的文章,该文章第一部分
“一则言论引来西安翻译学院律师函”叙述《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文中与原告相关的文字内容及律师函的内容,文章第二部分句句都有出处,本报言论并未失实。从“方舟子”给本文记者传来的当期《洛杉矶时报》上关于西安翻译学院的图文资料的版面位置,方舟子告诉记者的言论,《洛杉矶时报》给方舟子的回信及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的发言,证明“西安翻译学院在《洛杉矶时报》中国大学排行榜上名列第十”,是该报发的一则自费广告,“一见而知是一个付费广告”等内容是有事实根据的。文章第三部分一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来龙去脉”主要叙述了2004年10月4日《洛杉矶时报》刊登“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关于评比
“中国最受尊敬的中国大学及校长”文章发表及由此引发的国内媒体的评论和相关机构的评论和涉讼案件的审判情况。2005年9月8日,两原告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本院。庭审中,原、被告各执一词,因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本院未予调解。

   
本院认为,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正当的舆论监督依法受法律保护。同时,公民、法人亦享有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其名誉权亦受法律保护。由于媒体发行量大,影响范围广,处于舆论的强势地位,所以,媒体在刊载涉及对公民、法人人格、名誉的质疑批评性文章时应在掌握事实根据的基础上进行,做到注意审慎,客观真实,并不得有侮辱、诽谤性语言。本案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其《北京科技报》上刊登的被告方是民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的文章时未严格审查,该文使读者相信这是原告或其利害关系人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北京科技报》刊登本报记者撰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继续论证上述观点,并称“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然而两被告至今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洛杉矶时报》的文章是自费广告,而“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并不存在之说与客观事实不符,该机构存在的事实有两被告的答辩和举证内容所印证,且已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对其“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更是缺乏事实根据,没有证据支持。综上,该两篇文章所涉与原告相关的内容其主要事实缺乏依据,其报道失实;该报道在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人格,降低了公众对原告的评价,侵害了原告名誉;被告方是民在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撰文,其报道失实,主观上有过错;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对方是民所撰文章审核不严即刊载,且其在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况下继续在该报发表本报记者所撰文章,发表类似言论亦有过错,故两原告所诉侵权事实成立。原告请求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解的侵权事实不成立一节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因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西安翻译学院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原告西安翻译学院要求两被告赔偿为消除影响所支付的费用,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对超出合理费用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赔偿数额过高,超过部分诉讼费用应自行承担,原告丁祖诒在社会上有较好的声誉和社会评价,而两被告的侵权文章降低了社会对原告丁祖诒的评价,造成了不良影响,原告丁祖诒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为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在《北京科技报》同等版面刊登文章,向原告西安翻译学院及原告丁祖诒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逾期由本院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西安翻译学院经济损失十五万元。

   
三、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丁祖诒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之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160元,其它诉讼费6000元,合计131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9000元,两被告承担4160元,两被告连同上列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德军
审判员  杨平昌
审判员  王思智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樊悦平



天府早报:对垒“八卦宇宙论” 方舟子输了

22 11 2006年
 早报记者谭晓娟
2006-11-22天府早报

  因撰文称已故巴黎大学博士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是伪科学,轰动国内学术界的刘子华家人状告方舟子侵犯名誉权案,昨(21)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打假斗士”方舟子被判败诉,公开书面致歉声明,并赔偿2万元抚慰金。

  判决人格攻击构成名誉侵权

  昨(21)日下午,轰动国内学术界的刘子华家人状告方舟子侵犯名誉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宣判。下午4:00左右,记者与刘子华儿子刘少华取得联系,第一时间拿到了此案的《民事判决书》。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审理认为:针对刘子华提出的“八卦宇宙论”理论,不同的人提出不同的学术观点乃至争辩都是正常的,但是不能进行人格攻击。方是民撰文对刘子华“八卦宇宙论”的科学性提出质疑本无不可,但在文中方是民却由批判刘子华的理论上升到评价刘子华的人格,用
“欺世盗名的行径”、“欺世盗名之徒”、“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等没有任何根据且带有明显丑化、侮辱性质的词汇来形容刘子华,确实使刘子华的人格受到贬损,名誉受到侵害。科技报社作为新闻媒体,所登载的《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未对严重不当的评论纠正,并配发明显丑化刘子华形象的漫画,其行为也构成名誉侵权。而青年报社、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全部或部分转载侵权文章,也构成对刘子华名誉侵权。

  法院判决为:被告方是民(方舟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北京科技报》、《北京青年报》、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上就损害刘子华名誉一事发表书面致歉声明,以消除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由法院核定,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

  其他五位被告媒体,在规定判决生效后30日后,发表书面致歉声明,分别赔偿抚慰金或支付相关费用。

  回应

  方舟子:一审判决很荒唐,我将会上诉
  昨天晚上,记者通过电子邮件,采访了被告之一方舟子。
  记者:请问您对于法院的判决怎么看?
  方舟子:我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很荒唐的,混淆了学术争论与批判伪科学的不同,违反了“科普法”。我对刘子华“八卦宇宙论”的批评,并非一般的学术争论,而是根据“科普法”的要求,有根有据地揭露伪科学。一审法院认为我的文章涉及侵权的“欺世盗名”、“江湖术士”等用语,恰如其分地反映了刘子华及其
“八卦宇宙论”的实质,不过是指出了事实真相,我国著名天文学家张钰哲在上个世纪40年代以及最近何祚庥、郭正谊、司马南等反伪科学斗士在评价刘子华“八卦宇宙论”时都使用过相同的措辞,是学界公论,任何一个有科学素养的人也应该会有类似的看法。

  记者:请问您是否会遵从判决还是会不服上诉?
  方舟子:我将会上诉。
  记者:案件进行到此,您是否还坚持自己当初的观点?
  方舟子:我当初的批评是根据科学事实和历史事实做出的,我的观点不会因为任何一个法院的判决结果而改变的。

  记者:您认为这次的判决结果,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方舟子:这个判决对我本人不会产生什么影响,但是对中国批判伪科学、进行科学普及的事业会有非常恶劣的坏影响,也有损中国司法的尊严。

  原告:我们很满意,不在乎赔偿金额
  昨日接到北京代理律师的电话,得到胜诉的消息后,刘子华之子刘少华马上打电话告知了母亲,80多岁的曾宇裳喜极而泣。

  经过8次奔波到北京,最终等到胜诉的消息,刘少华对于法院的判决内容表示同意和满意。对于原本“250万索赔”最终判为2万元,刘少华解释道:“赔偿的金额多少本来就不在意,重要是维护了父亲的名誉。”

  刘少华表示:案件虽然结束了,但是此案引起大家对传统文化的关注才刚刚开始。“不应该只是我们全家的胜利,而是传统文化的胜利。”

  新闻回放

  2005年8月10日,著名科技打假人方舟子在《北京科技报》上发表名为《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的文章引起争端,因而遭“八卦宇宙论”创始人家属索赔40万;五媒体因刊发或转载文章被索210万。

  在《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一文中,方舟子称:“刘子华无视现代天文学的常识,沿用古代天文学的错误认识,把太阳、月球当成与大行星一样的星体,认为太阳系总共应该有12个星体,除了太阳、月球和九大行星,还缺了一个大行星。他又认为,星体也有男、女之分,可相互配对形成配偶关系,认为太阳同火星配偶,月球同金星配偶,地球同水星配偶,木星同土星配偶,冥王星同海王星配偶。在如此这般拉郎配之后,剩下天王星还是孤家寡人,这个未知的配偶,他认为就是有待发现的第十颗大行星。”

  对刘子华的八卦推算法,方舟子认为是“迷信、伪科学”的。“预测第十颗大行星的人在刘子华之前有,在他之后也有,凭什么就要把发现权归于他?”

(XYS200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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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华“八卦宇宙学”案:民事判决书

22 11 2006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08419号

  原告曾宇裳,女,192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小南街。

  原告刘少华,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中建二局安装公司成都分公司职员,住址同上。

  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赵颖华,总编辑。
  被告方是民,男,汉族,自由撰稿人。
  上述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彭剑。
  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23号院A栋。
  法定代表人张延平,社长。
  委托代理人贾桂茹。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611室。

  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姝皓。
  委托代理人马晓悦。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威新国际大厦10层0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娜。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科韵路建华路25号203西侧。

  法定代表人丁磊,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邰江丽。

  原告曾宇裳、刘少华与被告北京科技报社(以下简称科技报社)、方是民、北京青年报社(以下简称青年报社)、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曾宇裳之委托代理人谢堑、王玉龙,原告刘少华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慧、王惠娟,被告科技报社、方是民之委托代理人彭剑,被告青年报社之委托代理人贾桂茹,被告新浪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贺姝皓、马晓悦,被告搜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娜,被告网易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邰江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宇裳、刘少华诉称:曾宇裳系已故刘子华先生之妻,刘少华系刘子华之子。刘子华早年在法国求学期间,曾完成了博士论文《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一颗新行星的预测—日月之胎时地位》,推测出太阳系存在第十大行星。法国巴黎大学因此于1943年正式授予刘子华博士学位。《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一颗新行星的预测—日月之胎时地位》是刘子华运用中国传统文化易经的基本原理与西方现代科学相结合取得的研究成果,是天文学上一种新的理论假设。他的理论和他对太阳系存在第十大行星的预测,轰动了当时的国际天文学界,当时有多个国家的天文学家发表评论,认为这篇论文的发表是20世纪天文史上的一件大事。但是在
2005年7月,随着美国科学家声称发现了太阳系第十颗行星的报道,已故的刘子华博士本人及他的学术研究竟遭到被告的无端侮辱和诽谤。2005年8月10
日,方是民(笔名方舟子)在《北京科技报》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的文章,将数十年来潜心研究,一心为国家争得荣誉的刘子华先生诬蔑为
‘伪造评价、捏造事实、欺世盗名、蒙骗中国人’的江湖术士和骗子,严重侵害了逝者的名誉权。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纷纷在其网站上对上述文章进行转载,致使该篇侵权文章的不良影响迅速扩大。2006年1月4日,科技报社又将60多年前刘子华先生预测太阳系第十大行星的学术研究,列为“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六”,并将配有诋毁名誉侮辱人格漫画的文章刊登在其主办的《北京科技报》上。青年报社、搜狐公司、新浪公司、网易公司又分别在各自的媒体上对此事进行了渲染和转载。更有甚者,有些被告还在其网站上设立专栏进行恶意炒作,从而使逝者刘子华先生的名誉和其家属的名誉及身心健康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侵害。综上所述,科技报社、方是民、青年报社、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等六被告的行为严重地丑化、贬损了已故刘子华先生的人格,致使公众对刘子华先生的社会评价大大降低,同时也给作为其亲属的原告的名誉和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原告曾宇裳因此而患抑郁症住院治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
1、判令六被告为刘子华先生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在相应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六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具体数额为:方是民及科技报社各赔偿40万元,青年报社赔偿20万元,新浪公司、搜狐公司及网易公司各赔偿50万元,以上赔偿额共计250万元;3、判令科技报社、方是民承担原告因被侵权而支付的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共计29560.56元;4、判令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承担原告公证费、翻译费等合理费用共计
3083元;5、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科技报社辩称:本案应适用对公众人物实行反向倾斜的司法原则。关于公众事务和科学探索的辩论应当是全面的、无拘束的、健康的和完全公开的。我社对刘子华这样的公众人物的尖锐批评及有关骗局的定性是基于当今众所周知的科学常识而产生的,且有益于公众辨别真理与荒谬,有助于社会公众建立起科学的自然观和宇宙观,故该舆论监督应当得到司法保护。刘子华的欺诈行为表现在其违背科学原理和科学方法预测新行星,博得“行星预测者”名头,并在天文学术活动范围之外宣传、推广,吹嘘新星参数与自己当年的预测“基本一致”;若刘子华博士学位证书属实,则说明刘子华仅取得文学博士学位,而其却不提其学位背景,让公众误认其为天文学专家。另外,学位证书上显示刘子华出生于1906年,而中国官方资料显示其出生于1899年,刘子华家人说其出生于1900年,一个连出生日期都敢伪造的人,其“科学”的准确性不得不令人质疑。刘子华的家人也存在不负责任的继续宣传刘子华取得的“天文学成就”、鼓吹“英美科学家公布的各种参数与刘子华当初推算的参数竟惊人的相似”、刻意将证据5中的Galle翻译为“伽利略”等不当行为。因《65年前他预测出第十大行星》等错误报道于2005年8
月发表,而八卦宇宙论确属伪科学、荒诞学说,故我社于2005年8月之后刊文向公众传达正确的讯息,进行相应的揭露、批评和骗局定性是合法的、适当的,不存在恶意诬告、中伤诽谤,是正常的舆论监督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方是民辩称:本人对“八卦宇宙论”的批评,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非“公然诽谤”、“侮辱”,是正常的舆论监督行为,不构成侵权。其他答辩意见均与科技报社答辩意见相同,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青年报社辩称:一、青年报社所属的《北京青年报》(以下简称《北青报》)仅转载了《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六》这一篇文章,而且是摘要转载,原告起诉中提到的其他侵权文章与我社无关。二、《北青报》摘要转载的《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六》内容真实,没有任何虚假信息,依据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三、《北青报》摘转争议文章的宗旨和目的是科普宣传,履行大众传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的义务和责任。主旨积极向上,没有任何损害他人权益的主观故意;四、在《北青报》摘转争议文章之前,参考了天文学界以及相关科学家的权威意见,客观上已经尽到了新闻媒体的一般审查责任;五、《北青报》在摘转争议文章时虽然沿用“骗局”一词,因有事实依据,因此不构成对刘子华的侮辱和诽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子华系统的学习过天文学知识,也没有获得过天文学方面的任何学位,但在对外宣传时,避而不谈自己的教育背景,只是宣传自己的论文是天文学上的新的理论假设。无论刘子华及本案原告的主观愿望如何,客观上确实给人以误导。刘子华在论文完成之后,只是收到了受赠方的礼貌性感谢信,但却对外宣称自己的论文在当时“引起天文学界的轰动”,“受到天文,学家的一致赞赏”等等。无论刘子华及本案原告的主观愿望如何,客观上确实造成虚假宣传。另外,原告要求我社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赔偿医药费、承担公证费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新浪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06年5月19日收到原告诉状后进行调查,涉案的《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六》一文原系《北京科技报》上刊登,根据该报提供的信息,新浪网于2006年3月转载刊登了该文。我公司是有权利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综合性互联网站,转载新闻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行为。并且我公司在转载该文时对文章进行了审查,未发现该文含有侮辱、诽谤或其他明显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内容,因此我公司的转载行为没有侵权。另外,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我公司及时将登载该文章的网页删除,停止了传播,尽到了合理谨慎的义务,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搜狐公司辩称:我公司根据与北京青年报国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在搜狐网上原样转载《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六》两篇文章,对文章内容没有做过任何修改。在转载前,我公司对文章进行了审核,认为该文不存在任何法律禁止登载的内容,因此我公司没有对刘子华的侵权故意。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我公司已及时删除了该文,停止了传播行为,客观上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网易公司辩称:网易转载涉案新闻的行为完全合法,转载的两篇文章内容是针对“八卦宇宙论”的正常批评,并未侵害刘子华的名誉权。在原告起诉后,我公司也及时删除了侵权文章,故我公司没有侵犯刘子华的名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刘子华系四川省简阳市人,1992年去世。刘子华早年曾在法国求学。在法求学期间,其于1939年完成了博士论文《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一一颗新行星的预测一日月之胎时地位》的写作,并于1943年获得法国巴黎大学博士学位。本案原告曾宇裳为刘子华之妻,刘少华为刘子华之子。

  2005年7月29日,《华西都市报》报道了美国科学家宣布发现了太阳系内的第十颗行星的消息。同年8月1日,《华西都市报》又刊登了一篇《65年前他预测出第十大行星》的文章,介绍了刘子华对太阳系存在“木王星”的预言,并引用成都飞机研究所李力知研究员的话:“早在65年前,第十大行星就被四川天文学家刘子华运用《易经》八卦推测出来了!当时还得到过大科学家爱因斯坦的评审,轰动了天文学界。”

  2005年8月10日,《北京科技报》刊载了方是民以笔名方舟子发表的文章《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该文以前述报道为引子,对刘子华和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进行了一番评论,文中写到:很多中国人听说过刘子华用八卦推测“木王星’’的故事,这事甚至还被写进了国内出版的某些科普著作,但是很少有人知道他是如何推测的。原来,刘子华无视现代天文学的常识,沿用古代天文学家的错误认识,把太阳、月球当成与大行星一样的星体,认为太阳系总共应该有12个星体,除了太阳、月球和九大行星,还缺了一个大行星。他又认为,星体也有男女之分,可相互配对形成配偶关系,认为太阳和火星配偶,月球同金星配偶,地球同水星配偶,木星同土星配偶,冥王星同海王星配偶。在如此这般拉郎配之后,剩下天王星还是孤家寡人,等待着配偶,这个未知的配偶,他认为就是有待发现的第十颗大行星,他称之为“木王屋”。1940年,刘子华据此在法国出版了一本《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据说依靠它在法国得了博士学位。这种荒诞不经、近乎笑料的胡言乱语,竟然会得到爱因斯坦的评审,岂非太小瞧了爱因斯坦的智力?……刘子华绝对不是第一个提出太阳系存在第十颗大行星的人,虽然他很可能是第一个系统地用迷信、伪科学方法研究这个问题的人……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我国著名天文学家张钰哲就已撰文驳斥过刘子华欺世盗名的行径。但是近几十年来,只要国际天文学界在新大行星的问题上有所发现,总有国人要把刘子华的“预测”拿出来显摆一番……刘子华的故乡四川简阳成立刘子华学术研究会,为其立雕像,建纪念馆,因为“刘子华在中国虽不太知名,但在西方却是与哥白尼齐名的大科学家”。不过,我敢打赌没有几个西方人听说过这位“中国的哥白尼”,也没有任何一部西方科学著作会提到这位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利用中外信息交流的不便,伪造西方科学家的评价,捏造轰动西方科学界的事实,在65年前也许还算是个创举,但现在大家已经司空见惯了。为何一个65年前的欺世盗名之徒至今还被当成“震惊世界的著名人物”,其荒诞不经的学说还被当成重大科学发现罩上炫目的光环蒙骗中国人,倒是很值得深思的。

  2005年底,《北京科技报》进行了“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的评选并将结果登载于2006年1月4日出版的《北京科技报》上,其中“八卦专家预测第十大行星”被列为十大科技骗局之六。文章以《华西都市报》刊登的《65年前他预测出第十大行星》的报道为引子,一方面以记者调查的方式采访了该文的报料人李力知,介绍了李力知对其所知的刘子华和刘子华“八卦宇宙论”的看法,并得出结论: 
“李力知并不认识‘中国的哥白尼”’。另一方面又报道“著名科技打假人方舟子在本报公开发表评论《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对刘子华用八卦推测“木王星”
一事,予以了强烈批驳”,文中还引述了方舟子文章中的一段话“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我国著名天文学家张钰哲就已撰文驳斥过刘子华欺世盗名的行径。”全文最后总结有关专家的意见得出结论:“八卦预测没有科学依据”。此篇文章并配有副标题“太空铭刻大师美名,迷信堪比科学灵光”,同时还配发了一幅漫画,画中一个拄着木棍,戴着墨镜,盲人模样的人手指天空说“我早就从这八卦上面算出天上还有颗星星。”

  2006年1月5日,《北青报》对《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一文进行了摘要转载,转载“骗局六”一文时,对又章主要内容进行了删节,但保留了“八卦专家预测第十大行星”的标题及副标题“太空铭刻大师美名,迷信堪比科学灵光”,原文配发的漫画也一并进行了转载。

  新浪网在《科技时代》栏目中全文转载了《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一文。搜狐网在《日月谈》栏目中全文转载了《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一文,在搜狐IT栏目中全文转载了《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一文。网易网在《新语丝》栏目中全文转载了《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一文,在《科技探索》栏目中全文转载了《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一文。本案立案后,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均删除了载有上述文章的网页。

  本案被告科技报社系《北京科技报》的主办单位,青年报社系《北青报》的主办单位,新浪公司系新浪网的主办单位,搜狐公司系搜狐网的主办单位,网易公司系网易网的主办单位。

  为证明刘子华曾撰写过《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一一颗新行星的预测一日月之胎时地位》这篇博士论文、获得过巴黎大学博士学位及刘子华论文在国际上的影响,曾宇裳、刘少华提供了一系列的外文资料原件及相应的翻译件,但六被告均只认可刘子华论文的真实性,对于其他外文书证,均认为未履行证据规则中规定的认证手续,因此不具真实性和证明力。庭审中,六被告坚持认为涉案的两篇文章不构成侵权,方是民、科技报社、青年报社还提供了张钰哲、朴英等人在此前发表的对
“八卦宇宙论”的批驳文章作为支持其观点的证据。新浪公司、搜狐公司提供了与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以证明其转载的合法性。

  另查,曾宇裳曾于2005年11月13日至12月1日期间在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主要病症为高血压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及慢性支气管炎,共花医药费
29208.26元。出院后购买西药花费352.3元。现曾宇裳认为该病系方是民及科技报社侵权行为所致,要求二被告赔偿。

  再查,为准备本次诉讼,原告曾宇裳、刘少华还支出翻译费963元用于翻译刘子华的法文学位文凭、论文及有关外文资料,支出公证费2120元用于对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等网站上的网页进行证据保全。上述费用,曾宇裳、刘少华要求由新浪公司、搜狐公司及网易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一一颗新行星的预测一日月之胎时地位》论文、《北京科技报》、《北青报》刊载的文章、公证书、病情证明书、相关票据、刘子华易学网上的文章、涉案文章中提到的张钰哲的文章、解放前报纸上刊登的朴英的文章、新浪公司与科技报社签订的合作协议、搜狐公司与北京青年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息有偿使用许可合同》、有关专家接受采访的录音等证据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死者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死者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曾宇裳、刘少华作为死者刘子华的近亲属,有权提起本次名誉权诉讼。

  针对刘子华提出的“八卦宇宙论”理论,不同的人提出不同的学术观点乃至就此进行争辩都是正常的,但是不能进行人格攻击。本案中,方是民撰文对刘子华
“八卦宇宙论”的科学性提出质疑本无不可,但在文中方是民却由批驳刘子华的理论上升到评价刘子华的人格,用“欺世盗名的行径”、“欺世盗名之徒”、“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等没有任何根据且带有明显丑化、侮辱性质的词汇来形容刘子华,确实使刘子华的人格受到了贬损,名誉受到了侵害,因此方是民的行为构成了对刘子华名誉权的侵害。科技报社作为新闻媒体,在登载方是民《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一文时,未对文章中涉及刘子华人格方面的严重不当评论进行纠正,反而撰文将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列为“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六,并配发带有明显丑化刘子华形象的漫画,其行为也构成了对刘子华名誉的侵害。青年报社、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疏于审查,全部或部分的转载了上述侵权文章,客观上扩大了侵权文章的影响面,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亦构成了对刘子华名誉权的侵害。综上,方是民等六被告的行为均侵害了刘子华的名誉权,故作为刘子华近亲属的曾宇裳、刘少华要求六被告在相应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的主张应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应根据六被告在侵权行为上的主观过错程度、具体情节及后果进行确定。方是民、科技报社作为侵权文章的直接撰写者和登载者,相比其他被告而言,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比较严重,因此应当适当赔偿曾宇裳、刘少华一定的精神抚慰金。而青年报社、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均系侵权文章的转载者,青年报社仅摘要转载了一篇侵权文章,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在本案立案后,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删除了载有侵权文章的网页,故上述被告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较轻,可不赔偿精神抚慰金。据此,曾宇裳、刘少华要求方是民、科技报社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过高部分及要求青年报社、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曾宇裳、刘少华要求方是民、科技报社承担曾宇裳医药费用的主张,因曾宇裳主要治疗的是高血压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及慢性支气管炎,上述病症的产生与方是民、科技报社的侵权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曾宇裳、刘少华为准备本次诉讼对外文文本进行了翻译而且还对网站上的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故其要求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承担翻译费和公证费的请求,本院将根据各被告的具体情况及支付此费用的必要程度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
项、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是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北京科技报》、《北京青年报》、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上就损害刘子华名誉一事发表书面致歉声明,以消除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由本院核定。

  二、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各自主办的报纸和网站上就损害刘子华名誉一事发表书面致歉声明,以消除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由本院核定。

  如上述被告中有未按以上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执行者,本院将把本判决书内容在其他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相应网站上公布,所需费用由其负担。

  三、被告北京科技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曾宇裳、刘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

  四、被告方是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曾宇裳、刘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

  五、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各支付原告曾宇裳、刘少华翻译费一百五十元。

  六、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各支付原告曾宇裳、刘少华公证费六百元。

  七、驳回原告曾宇裳、刘少华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22553元,由原告曾宇裳、刘少华共同负担22000元(已交纳7517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被告方是民负担120元、被告北京科技报社负担113元,被告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各负担80
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2553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经纬
  审  判  员 李军红
  代理审判员 李淑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印)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媛媛



刘子华“八卦宇宙学”案:民事答辩状

21 11 2006年
 【按:法院通知,刘子华一案将于11月21日下午做出一审判决,西安翻译学院一案将于22日上午做出一审判决。方舟子提交的刘子华案答辩状除了下文的第一点,其他的相同。】

  民事答辩状

  因曾宇裳、刘少华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北京科技报社现答辩如下:

  我社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为:

  一.本案应适用对公众人物实行反向倾斜保护的司法原则
  在多数成熟的法治社会中,在认定媒体侵权案件中往往采用“媒体实际恶意”及“公众人物负忍受义务”的原则。上海市静安区法院通过范志毅名誉权案件的判决,也传达了如下重要原则:在新闻名誉侵权案件中,“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也就是说,在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时,与这些内容相关的公共人物的名誉权应当被特殊对待,公共人物比一般公民更有义务忍受轻微伤害,这就是公共人物名誉权保护的反向倾斜规则。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对公共人物的名誉权适用反向倾斜保护原则,系基于公众知情权及公共利益的要求。

  我报社认为,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关于公众事务和科学探索的辩论应当是全面的、无拘束的、健康的和完全公开的。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对公众人物的猛烈的、尖刻的,有时甚至会是令人不愉快的尖锐批评。

  新闻媒体出于常识判断、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更何况我报社对行星预测者、“八卦宇宙论”创立者——刘子华这公众人物的尖锐批评及有关“骗局”的定性系基于当今众所周知的科学常识而产生的,且有益于公众辨别真理与荒谬,有助于社会公众建立起科学的自然观和宇宙观,故该舆论监督应当得到司法保护。

  若支持原告请求,等同于是强迫媒体和人民自我约束对公众人物、公共事件的正当批评,将悖于宪法原则。

  二.对某一星球的预测,需要提供星球轨道要素的数据,而刘少华仅预测出“运行平均速度”、“平均密度”、“对日平均距离”,且称“以上三种恒数之准确程度纯以所根据之各专家所发表的星球恒数的准确程度为转移”,而主要因其方法错误,故其研究不具备任何科学价值。

  三.刘子华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违背科学原理和科学方法预测新行星,博得“行星预测者”名头,并在天文学术活动范围之外宣传、推广;吹嘘新星参数与自己当年的预测“基本一致”。

  (二)若刘子华博士学位证书属实,则说明刘子华仅取得文学博士学位,而他没有取得天文、物理等理科方面的任何学位,但他面对公众不提其文学或文化专业学位背景,而以天文望远镜下的工作照片、行星预测者的身份及“博士”头衔出现,让公众误认其为天文学专家。

  原告自行编写、印制的《刘子华百年纪念》册第七页写道:“巴黎国立工艺专科学校,这是一所不收费的学校,在这里他先后取得工业经济、政治经济、工作生理、行政管理、工会组织等八门功课的结业证书”,从该原告自认可见:刘子华从来没有受到过天文、物理学科的专业教育。

  (三)若刘子华博士学位证书属实,则也说明刘子华在巴黎大学学习时曾慌报年龄。

  “刘子华博士学位证书”显示刘子华出生于1906年9月16日,而中国官方资料显示其出生于1899年9月20日,刘子华家人说其出生于1900年。

  一个连自己出生日期都敢伪造的人,其“科学”论说的准确性不得不更令人置疑。

  四.原告即刘子华家人的不当行为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不负责任地继续宣传刘子华取得的“天文学成就”。
  (二)鼓吹“英美科学家公布的各种参数与刘子华当初推算的参数竟惊人地相似”。

  (三)刻意将原告证据五中的“Galle”(伽勒)翻译为“伽利略”以试图提高世人对刘子华的美誉度。

  请注意:
  我报社证据五即原告主办的“刘子华易学网”首页显示:“世界著名易学天文学家,刘子华是第一个将中国传统文化之八卦组合原理及对应关系与西方现代天文学相结合取得重大成绩的先驱”。

  “刘子华易学网”即我报社证据五至九的各页末均可见“本站由
刘子华家属
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的内容。可见刘子华家属“审核”了《65年前
他预测出第十大行星》等不负责任、不切实际的媒体报道,并广为宣传。

  五.《2000~2005年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纲要》第五条要求“有效遏止各种愚昧迷信活动和反科学、伪科学活动,根除其赖以生存的土壤”、“揭露批判各种打着科学旗号进行的反科学活动”,第九条要求“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愚昧迷信和反科学、伪科学行为”。《关于加强科普宣传工作的通知》第八条要求“在对待科学与迷信、真理与谬误这类重大问题上,新闻宣传要勇于捍卫科学与真理,不能模棱两可。对违反科学事实、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荒诞学说,对反科学、伪科学的‘奇闻怪事’,对求神弄鬼的封建迷信活动,对违反科学规律的弄虚作假行为,一定要旗帜鲜明地予以揭露、批评和反对”。

  天文学家李元支持张钰哲院士等前人对“八卦宇宙论”的否定性评价。

  科普界知名人士何祚庥、郭正谊、司马南确认:“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是典型的伪科学”。

  因《65年前他预测出第十大行星》等错误报道于2005年8月发表,而“八卦宇宙论”确属伪科学、荒诞学说,故我报社于2005年8月之后刊文向公众传达正确的讯息,我报社相应的揭露、批评、骗局定性是合法、适当的。且我报社的报道、评论行为均有事实依据,不存在任何恶意诬告、中伤诽谤。

  六.原告提交的外文证据多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证据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

  且原告提交的外文证据未经公证、认证,不具备合法性。
  即便原告外文证据属实,其实也多为有关方面对刘子华赠书等行为的礼貌回复、客套、寒暄,绝不是认可刘子华“八卦宇宙论”有科学价值。

  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指出:“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认定侵害名誉权,应当考虑(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在本案中我方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八.对原告的事实陈述,除刘子华著书、方是民发表文章、媒体报道的事实外,原告陈述的真实性,我方不认可。

  总之,我报社对“八卦宇宙论”的批评,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非“公然诽谤”、“侮辱”,而是正当的舆论监督。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科技报社

  2006-10-19

(XYS20061120)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开庭通知:肖传国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17 11 2006年
  肖传国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上诉案将于2006年11月20日9:00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通告:“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正式成立并开始运作

16 11 2006年
   通告:“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正式成立并开始运作

  2006年11月14日(美国东部时间)

  经过几个月的筹备工作,“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已经在美国佛罗里达州正式注册并完成了必要的准备工作。自即日起,本基金会正式运作,开始接受各界捐款和资助申请,希望关心中国学术健康发展的朋友们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国内《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因此本基金会只接受来自海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的捐款,但申请本基金会的资助不受此限。如果您是定居于中国大陆的中国籍公民并且有意捐款支持我们的工作,请联系近日在国内成立的“科技打假资金筹备小组”,详情请参考新语丝网站11月3日刊出的文章《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通报》(http:
//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7/dajiajijin.txt)或者“科技打假资金筹备小组”的网站(http://www.dajiajijin.org/)。

  为了共同促进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本基金会愿意与其他有相同宗旨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各种可能的合作。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

  1. 正式名称

  英文:The Organization for Scientific & Academic Integrity
in China
  中文: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
  缩写:OSAIC
  标志:http://www.osaic.org/images/logo.png

  2. 联系地址

  请特别注意,寄给基金会的普通邮件请使用邮政地址,快递类邮件请使用快递地址,快递类邮件请注明联系电话与传真。

  邮政地址:

  OSAIC
  c/o Feng Zhang
  10490 NW 48th Street
  Doral, FL 33178, USA

  快递地址:

  OSAIC
  c/o Feng Zhang
  7301 SW 57th Court, Suite 410
  South Miami, FL 33141, USA
  (快递所需的电话传真信息见下)

  3. 电话传真

  电话:+1(202)-459-9072
  传真:+1(202)-351-0511

  打国际长途不便的朋友,可使用下述的免费国际长途(中国至美国)联系我们:179710-899-103-4321。

  4. 电子信箱

  admin@osaic.org
  admin.osaic@gmail.com

  电子信箱是基金会与外界联络的主要方式,我们一般会在接到来信的几个工作日内回复。

  请注意第二个是备用电子信箱,如果您无法向第一个邮箱发信或者长时间没有收到我们的回复,请使用第二个信箱。

  5. 网站论坛

  官方网站:http://www.osaic.org/
  官方论坛:http://www.osaic.org/forum/

  6. 理事会

  首届理事会主席:

  Feng Zhang(张锋), Ph.D., CFA(特许金融分析师)

  个人简历:

  1985~1990:中国科技大学,1990年获得“分子生物学”学士学位

  1991~1997:美国明尼苏达大学,1997年获得“遗传学”博士学位

  1997~1999:美国芝加哥大学,1999年获得“分析金融学与商业经济”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

  1999~2003:Royal & SunAlliance Insurance, Charlotte, NC,
US,基金经理
  2003~ 今 :Fir Tree Partners, Miami, FL,
US,数量分析员/基金经理

  理事会副主席:

  Jeffrey Pan (US)

  理事会秘书:

  Eddie Cheng (US)

  其他理事会成员(字母序):

  Shaoyi He (US)
  Hui Huang (US)
  Jinghua Huang (US)
  Samuel Li (Germany)
  DJ Liao (US)
  Cyrus Wang (US)

  7. 法律顾问(General Legal Counsel)

  Spiegel & Utrera, P.A.
  1840 Coral Way
  4th Floor
  Miami, FL 33145, USA

  8. 财税顾问(Accounting & Tax Advisor)

  Cathy Dong, CPA(注册会计师)

  二、基金会章程

  经过反复磋商,基金会理事会已经正式投票批准了基金会的首个正式章程。

  本基金会今后的运作将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展开,在开展了一段时间的运作之后,我们可能根据情况对章程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期提高基金会的公信力和运行效率。欢迎支持基金会的朋友向我们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目前版本的基金会章程可以在我们的网站上下载:

  pdf版本:http://www.osaic.org/documents/bylaw.pdf
  html版本:http://www.osaic.org/documents/bylaw.htm

  三、捐款方式

  为了方便大家,基金会目前接受多种不同的捐款渠道,也欢迎热心网友向我们推荐其他捐款渠道,全部捐款信息详见下文。基金会的官方网站也已开设专门的捐款页面:http://www.osaic.org/?n=OSAIC.%e6%8d%90%e6%ac%be,请访问该网页获得最新的捐款信息。

  如果您的捐款不是通过传真、email送出的话,请在办理完捐款事宜后发送一封电邮到基金会的电子信箱(见第一部分的说明),以方便我们核收捐款。一旦基金会正式收到您的捐款,我们将在官方网站及时列出该笔捐款,并回复一封致谢电邮给捐款人。

  捐款时请注意以下两点特别说明:1)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我们将同时在官方网站登出捐款人的姓名,如果您不希望我们这样做,请在电邮中明确指出。2)如果您希望捐款全额用于赞助指定的受益人(如方舟子先生),请在捐款时向我们说明。

  下面的介绍中不再重复说明基金会的邮寄地址、特快专递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信息,请参考本通告第一部分的说明。

  1. 信用卡捐款

  本基金会接受以下两种信用卡捐款方式。

  a)
本基金会已经开设paypal帐号,通过paypal系统您可以在线给我们捐款(无需事先注册paypal帐号),详情请参考下面的paypal捐款介绍。由于paypal捐款快捷简便,上网方便的朋友可以优先考虑该捐款方式。

  注:某些国家的银行帐户具有类似信用卡的功能,因此也可以直接通过paypal系统捐款。详情请咨询您的开户银行。

  b)
对于不熟悉网络或者不愿使用paypal系统的用户,我们也接受普通的传统信用卡支付方法。请按照如下步骤办理:首先,请访问下述网址:

  http://www.osaic.org/forms/donation_form.htm

  按照表格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然后,请将该页面打印出来,签名后传真、邮寄或者快递给基金会。您也可以将打印签名后的页面扫描成pdf文件或者其他常用的图形格式然后电邮给基金会的电子信箱。

  2. 通过paypal系统捐款

  本基金会已经注册了paypal帐号,您可以通过paypal的网上付费系统从您的Paypal帐户、信用卡(或者具有类似信用卡功能的银行帐户)向本基金会捐款。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访问下述网址

  http://www.osaic.org/?n=OSAIC.%e6%8d%90%e6%ac%be

  点击paypal捐款介绍部分的“Make a
Donation”按钮,然后根据弹出窗口中的提示进行处理。

  3. 银行转帐(电汇)

  在银行办理电汇转帐时请使用下述收款人信息:

  Bank of America
  1500 South Dixie Highway
  Coral Gables, FL 33146

  ABA Number: 026009593(用于美国国内电汇)
  SWIFT Code: BOFAUS3N(用于国际电汇)

  收款人:OSAIC
  帐号:898001544670

  4. 邮寄支票/汇票

  票据抬头请写OSAIC。如果捐款数额较大,请优先考虑使用快递邮寄方式,以防票据丢失。

  四、项目资助

  目前本基金会已经决定对方舟子先生(方是民)涉及的下列诉讼案件进行经济资助:

  1. 肖传国与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
  2. 肖传国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
  3.
肖传国与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
  4. 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
  5.
曾宇裳、刘少华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6.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控告吕瑛民事枉法裁判案

  以上诉讼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将由方舟子先生及其代理律师向本基金会递交申请,经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并表决后,实行实报实销。我们也郑重呼吁广大支持科学与学术诚信事业的朋友们积极向本基金会捐款,支持方舟子先生打赢几场重要的诉讼,以弘扬学术正气。

  目前基金会理事会正在加紧拟定处理资助申请的相关流程和指南,并将第一时间在基金会官方网站和新语丝等网站公布,届时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均可向本基金会申请资助。也欢迎广大网友提供好的可操作性建议供我们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