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翻译学院案:民事判决书

22 11 2006年
 【方按:西安长安区法院的这三名法官藐视中国教育部发言人王旭明2004年12月10日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的澄清说明:“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有媒体最近报道,中国西安翻译学院在《美国洛杉矶时报》举行的中国大学排行榜上,被排名第10位。据了解,《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刊登的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五十洲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该报对中方有关人士表示,广告只是一则付费广告,绝非新闻报道。如果有人利用《洛杉矶时报》进行歪曲宣传,该报将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责任。这里我们就上述情况向各位做一介绍,以示澄清。”我被该法庭认定侵权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的有关内容(《洛杉矶时报》的文章是自费广告,而“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并不存在)只是引用王旭明的话。】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

   
原告西安翻译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丁祖诒,系该院院长。
   
原告丁祖诒,男,193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翻译学院院长,住该院。

   
被告北京科技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一号。
   
法定代表人赵颖华,系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彭剑。
   
被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汉族,自由撰稿人。
   
委托代理人彭剑。
   
委托代理人朱雁新。

   
原告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与被告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诉称,2005年7月27日,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其《北京科技报》封二发表署名为方舟子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的文章,该文中称:“经我本人和一些媒体的调查,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机时报》的报道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该文中方舟子又把新闻发言人批评其它媒体的原话牵强附会的引用给两原告,称两原告“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原告认为被告方是民利用媒体刊登不尊重法律、不尊重事实的文章,捏造情节故意诋毁原告名誉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名誉侵权。2005年8月24日北京科技报又在其封面和封二分别刊登了《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实真相》的标题和文章,该文再次对两原告进行诋毁和诽谤,文章依然引用被告方是民的文章中有关内容,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两原告为消除影响,聘请律师发出律师函以及在各大媒体消除影响花费了大量的费用,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50万元。

   
被告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辩称,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北京科技报刊登的方是民的文章是经过调查的,且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将“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列在对“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的举例中说明,可见《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所述的是有事实依据的。北京科技报社对采编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而进行的调查是适当的,对“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排名事件的批评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诋毁”、“侮辱”,而是正当的舆论监督,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①《北京科技报》2005年7月27日刊登的署名为方舟子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证明两被告刊登了侵权文章。

   
②《北京科技报》2005年8月24日刊登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一文。证明北京科技报社发表了侵权文章。

   
③(2005)西证字第2168号公证书。证明“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确实存在,并非两被告所称“子虚乌有”。

   
④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颁发的获奖证书。证明两原告的荣誉是真实的。

   
⑤有关票据。证明因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害,为消除影响而付出了较大的费用,造成了各种损失50万元。

   
被告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①2004年6月21日《大众日报》专版文章《八项国际大奖颁奖掠影》。证明原告诉状所称“由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颁发给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院长的荣誉证书是在
2004年10月”不实。
   
②2004年6月24日《科技日报》文章《西安翻译学院创业创新实录》证明目的同上。

   
③《洛杉矶时报》2004年10月4日B6版。证明《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排行》是一未署名机构在《洛杉矶时报》广告版面上发布的广告。

   
④2004年12月10日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文字直播稿)。证明相关言论的事实。

   
⑤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文字直播稿)。证明事实同上。
   
⑥《仅有愤怒是不够的》。1).证明被告相关言论的事实依据;2).证明有媒体在先作出批评报道。

   
⑦《西安翻译学院虚假宣传惹怒教育部》一文。证明事实同上。
   
⑧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档案和暂时无效证明(附中文译本)。证明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2004年5月26日成立。

   
⑨加利福尼亚商业网站的检索结果。证明目的同上。

   
对两原告提供的证据,两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①②两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证据①②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目的;证据③是信息调查记录复印件,认为涉外书证应由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故不予认可;对证据④认为只能证明是排行榜,不能证明是证书;证据⑤其票据与本案无关,可能是这几年的广告费,其中有2005年7月之前的
10万元票据与被告无关,不予认可。

   
对两被告提供的证据,两原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①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所证事实与原告诉状所述事实是不同时间不同内容,且从版面来看不能证明是专版广告,不同意其证明目的;对证据③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该文是自费广告;对证据④⑤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新闻发言人是就多个问题发布的信息,涉及的是多方面的问题,而被告断章取义,其证明目的不能成立;对证据⑥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刊登的都是失实的文章,被告利用该文章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证明目的不能成立;对证据⑧⑨,因为该证据属涉外证据,没有经过我国驻美使领馆的确认,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

   
对于以上双方认可对方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两被告对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③④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这两组证据属涉外证据,因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故不予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⑤,被告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经济损失票据有部分是真实可信的,应予认可;对被告刊登的文章之前的支出票据和其后较长时间的不合理支出票据不予认可;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④⑤本院认为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发布的是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并未专指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⑧⑨因该证据属涉外证据,因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我国驻美使领馆的认证,故不予认定。

   
经过对上述证据的质证、认证和双方开庭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4年10月4日美国《洛杉矶时报》刊登了一篇《在有威望的国际调查中,排名在最前中国大学和这些大学的校长》的文章,载明:“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通过调查首次排列出最受尊敬的中国大学和大学校长名单”,在
“排名前10名的大学”中载明第10名为“西安翻译学院”,前10名的大学校长第2名为“丁祖诒”,后国内多家媒体先后发表正面报道或质疑批评性文章。因涉及其它媒体发表《洛杉矶时报》查无此文、“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根本不存在的侵权文章,原告西安翻译学院的前身即西安翻译职业学院曾提起诉讼,经本院
(2005)长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其报道“查无此文”和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根本不存在失实,侵权事实成立。2005年7月27日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其《北京科技报》上刊登被告方是民署名方舟子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的文章,该文章第一段写到“近几年来,我经常揭露学术界、新闻界的造假现象,被一些人称为‘打假专家’。我本人觉得这个称呼有点可笑,我无非是看到有那么多虚假的东西在国内泛滥,又没有人出来揭露,实在看不下去了,只好自己做点工作,告诉大家真相是什么”。该文章除报道另一名誉侵权案例外,在文章第四段叙述“最近就有一个这样的例子,有人在《洛杉矶时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声称‘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将西安翻译学院及其校长分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的大学和校长,然后拿回国变成《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报道。经我本人和一些媒体的调查,连教育部发言人也宣布所谓《洛杉矶时报》的报道乃是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并把这称之为‘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文章发表后,原告西安翻译学院发出律师函,要求北京科技报社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停止侵权,恢复名誉。针对该律师函北京科技报于2005年8月24日在该报第四版《探索·声音》栏刊登该报记者杨猛撰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的文章,该文章第一部分
“一则言论引来西安翻译学院律师函”叙述《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文中与原告相关的文字内容及律师函的内容,文章第二部分句句都有出处,本报言论并未失实。从“方舟子”给本文记者传来的当期《洛杉矶时报》上关于西安翻译学院的图文资料的版面位置,方舟子告诉记者的言论,《洛杉矶时报》给方舟子的回信及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的发言,证明“西安翻译学院在《洛杉矶时报》中国大学排行榜上名列第十”,是该报发的一则自费广告,“一见而知是一个付费广告”等内容是有事实根据的。文章第三部分一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来龙去脉”主要叙述了2004年10月4日《洛杉矶时报》刊登“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关于评比
“中国最受尊敬的中国大学及校长”文章发表及由此引发的国内媒体的评论和相关机构的评论和涉讼案件的审判情况。2005年9月8日,两原告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本院。庭审中,原、被告各执一词,因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本院未予调解。

   
本院认为,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正当的舆论监督依法受法律保护。同时,公民、法人亦享有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其名誉权亦受法律保护。由于媒体发行量大,影响范围广,处于舆论的强势地位,所以,媒体在刊载涉及对公民、法人人格、名誉的质疑批评性文章时应在掌握事实根据的基础上进行,做到注意审慎,客观真实,并不得有侮辱、诽谤性语言。本案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其《北京科技报》上刊登的被告方是民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的文章时未严格审查,该文使读者相信这是原告或其利害关系人的“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在《北京科技报》刊登本报记者撰写的《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继续论证上述观点,并称“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然而两被告至今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洛杉矶时报》的文章是自费广告,而“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并不存在之说与客观事实不符,该机构存在的事实有两被告的答辩和举证内容所印证,且已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对其“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更是缺乏事实根据,没有证据支持。综上,该两篇文章所涉与原告相关的内容其主要事实缺乏依据,其报道失实;该报道在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人格,降低了公众对原告的评价,侵害了原告名誉;被告方是民在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撰文,其报道失实,主观上有过错;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对方是民所撰文章审核不严即刊载,且其在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况下继续在该报发表本报记者所撰文章,发表类似言论亦有过错,故两原告所诉侵权事实成立。原告请求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解的侵权事实不成立一节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因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西安翻译学院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原告西安翻译学院要求两被告赔偿为消除影响所支付的费用,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对超出合理费用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赔偿数额过高,超过部分诉讼费用应自行承担,原告丁祖诒在社会上有较好的声誉和社会评价,而两被告的侵权文章降低了社会对原告丁祖诒的评价,造成了不良影响,原告丁祖诒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为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在《北京科技报》同等版面刊登文章,向原告西安翻译学院及原告丁祖诒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逾期由本院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西安翻译学院经济损失十五万元。

   
三、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和被告方是民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丁祖诒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之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160元,其它诉讼费6000元,合计131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9000元,两被告承担4160元,两被告连同上列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德军
审判员  杨平昌
审判员  王思智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樊悦平



天府早报:对垒“八卦宇宙论” 方舟子输了

22 11 2006年
 早报记者谭晓娟
2006-11-22天府早报

  因撰文称已故巴黎大学博士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是伪科学,轰动国内学术界的刘子华家人状告方舟子侵犯名誉权案,昨(21)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打假斗士”方舟子被判败诉,公开书面致歉声明,并赔偿2万元抚慰金。

  判决人格攻击构成名誉侵权

  昨(21)日下午,轰动国内学术界的刘子华家人状告方舟子侵犯名誉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宣判。下午4:00左右,记者与刘子华儿子刘少华取得联系,第一时间拿到了此案的《民事判决书》。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审理认为:针对刘子华提出的“八卦宇宙论”理论,不同的人提出不同的学术观点乃至争辩都是正常的,但是不能进行人格攻击。方是民撰文对刘子华“八卦宇宙论”的科学性提出质疑本无不可,但在文中方是民却由批判刘子华的理论上升到评价刘子华的人格,用
“欺世盗名的行径”、“欺世盗名之徒”、“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等没有任何根据且带有明显丑化、侮辱性质的词汇来形容刘子华,确实使刘子华的人格受到贬损,名誉受到侵害。科技报社作为新闻媒体,所登载的《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未对严重不当的评论纠正,并配发明显丑化刘子华形象的漫画,其行为也构成名誉侵权。而青年报社、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全部或部分转载侵权文章,也构成对刘子华名誉侵权。

  法院判决为:被告方是民(方舟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北京科技报》、《北京青年报》、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上就损害刘子华名誉一事发表书面致歉声明,以消除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由法院核定,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

  其他五位被告媒体,在规定判决生效后30日后,发表书面致歉声明,分别赔偿抚慰金或支付相关费用。

  回应

  方舟子:一审判决很荒唐,我将会上诉
  昨天晚上,记者通过电子邮件,采访了被告之一方舟子。
  记者:请问您对于法院的判决怎么看?
  方舟子:我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很荒唐的,混淆了学术争论与批判伪科学的不同,违反了“科普法”。我对刘子华“八卦宇宙论”的批评,并非一般的学术争论,而是根据“科普法”的要求,有根有据地揭露伪科学。一审法院认为我的文章涉及侵权的“欺世盗名”、“江湖术士”等用语,恰如其分地反映了刘子华及其
“八卦宇宙论”的实质,不过是指出了事实真相,我国著名天文学家张钰哲在上个世纪40年代以及最近何祚庥、郭正谊、司马南等反伪科学斗士在评价刘子华“八卦宇宙论”时都使用过相同的措辞,是学界公论,任何一个有科学素养的人也应该会有类似的看法。

  记者:请问您是否会遵从判决还是会不服上诉?
  方舟子:我将会上诉。
  记者:案件进行到此,您是否还坚持自己当初的观点?
  方舟子:我当初的批评是根据科学事实和历史事实做出的,我的观点不会因为任何一个法院的判决结果而改变的。

  记者:您认为这次的判决结果,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方舟子:这个判决对我本人不会产生什么影响,但是对中国批判伪科学、进行科学普及的事业会有非常恶劣的坏影响,也有损中国司法的尊严。

  原告:我们很满意,不在乎赔偿金额
  昨日接到北京代理律师的电话,得到胜诉的消息后,刘子华之子刘少华马上打电话告知了母亲,80多岁的曾宇裳喜极而泣。

  经过8次奔波到北京,最终等到胜诉的消息,刘少华对于法院的判决内容表示同意和满意。对于原本“250万索赔”最终判为2万元,刘少华解释道:“赔偿的金额多少本来就不在意,重要是维护了父亲的名誉。”

  刘少华表示:案件虽然结束了,但是此案引起大家对传统文化的关注才刚刚开始。“不应该只是我们全家的胜利,而是传统文化的胜利。”

  新闻回放

  2005年8月10日,著名科技打假人方舟子在《北京科技报》上发表名为《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的文章引起争端,因而遭“八卦宇宙论”创始人家属索赔40万;五媒体因刊发或转载文章被索210万。

  在《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一文中,方舟子称:“刘子华无视现代天文学的常识,沿用古代天文学的错误认识,把太阳、月球当成与大行星一样的星体,认为太阳系总共应该有12个星体,除了太阳、月球和九大行星,还缺了一个大行星。他又认为,星体也有男、女之分,可相互配对形成配偶关系,认为太阳同火星配偶,月球同金星配偶,地球同水星配偶,木星同土星配偶,冥王星同海王星配偶。在如此这般拉郎配之后,剩下天王星还是孤家寡人,这个未知的配偶,他认为就是有待发现的第十颗大行星。”

  对刘子华的八卦推算法,方舟子认为是“迷信、伪科学”的。“预测第十颗大行星的人在刘子华之前有,在他之后也有,凭什么就要把发现权归于他?”

(XYS200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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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华“八卦宇宙学”案:民事判决书

22 11 2006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08419号

  原告曾宇裳,女,192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小南街。

  原告刘少华,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中建二局安装公司成都分公司职员,住址同上。

  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赵颖华,总编辑。
  被告方是民,男,汉族,自由撰稿人。
  上述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彭剑。
  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23号院A栋。
  法定代表人张延平,社长。
  委托代理人贾桂茹。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611室。

  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姝皓。
  委托代理人马晓悦。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威新国际大厦10层0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娜。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科韵路建华路25号203西侧。

  法定代表人丁磊,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邰江丽。

  原告曾宇裳、刘少华与被告北京科技报社(以下简称科技报社)、方是民、北京青年报社(以下简称青年报社)、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曾宇裳之委托代理人谢堑、王玉龙,原告刘少华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慧、王惠娟,被告科技报社、方是民之委托代理人彭剑,被告青年报社之委托代理人贾桂茹,被告新浪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贺姝皓、马晓悦,被告搜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娜,被告网易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邰江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宇裳、刘少华诉称:曾宇裳系已故刘子华先生之妻,刘少华系刘子华之子。刘子华早年在法国求学期间,曾完成了博士论文《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一颗新行星的预测—日月之胎时地位》,推测出太阳系存在第十大行星。法国巴黎大学因此于1943年正式授予刘子华博士学位。《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一颗新行星的预测—日月之胎时地位》是刘子华运用中国传统文化易经的基本原理与西方现代科学相结合取得的研究成果,是天文学上一种新的理论假设。他的理论和他对太阳系存在第十大行星的预测,轰动了当时的国际天文学界,当时有多个国家的天文学家发表评论,认为这篇论文的发表是20世纪天文史上的一件大事。但是在
2005年7月,随着美国科学家声称发现了太阳系第十颗行星的报道,已故的刘子华博士本人及他的学术研究竟遭到被告的无端侮辱和诽谤。2005年8月10
日,方是民(笔名方舟子)在《北京科技报》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的文章,将数十年来潜心研究,一心为国家争得荣誉的刘子华先生诬蔑为
‘伪造评价、捏造事实、欺世盗名、蒙骗中国人’的江湖术士和骗子,严重侵害了逝者的名誉权。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纷纷在其网站上对上述文章进行转载,致使该篇侵权文章的不良影响迅速扩大。2006年1月4日,科技报社又将60多年前刘子华先生预测太阳系第十大行星的学术研究,列为“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六”,并将配有诋毁名誉侮辱人格漫画的文章刊登在其主办的《北京科技报》上。青年报社、搜狐公司、新浪公司、网易公司又分别在各自的媒体上对此事进行了渲染和转载。更有甚者,有些被告还在其网站上设立专栏进行恶意炒作,从而使逝者刘子华先生的名誉和其家属的名誉及身心健康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侵害。综上所述,科技报社、方是民、青年报社、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等六被告的行为严重地丑化、贬损了已故刘子华先生的人格,致使公众对刘子华先生的社会评价大大降低,同时也给作为其亲属的原告的名誉和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原告曾宇裳因此而患抑郁症住院治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
1、判令六被告为刘子华先生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在相应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六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具体数额为:方是民及科技报社各赔偿40万元,青年报社赔偿20万元,新浪公司、搜狐公司及网易公司各赔偿50万元,以上赔偿额共计250万元;3、判令科技报社、方是民承担原告因被侵权而支付的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共计29560.56元;4、判令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承担原告公证费、翻译费等合理费用共计
3083元;5、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科技报社辩称:本案应适用对公众人物实行反向倾斜的司法原则。关于公众事务和科学探索的辩论应当是全面的、无拘束的、健康的和完全公开的。我社对刘子华这样的公众人物的尖锐批评及有关骗局的定性是基于当今众所周知的科学常识而产生的,且有益于公众辨别真理与荒谬,有助于社会公众建立起科学的自然观和宇宙观,故该舆论监督应当得到司法保护。刘子华的欺诈行为表现在其违背科学原理和科学方法预测新行星,博得“行星预测者”名头,并在天文学术活动范围之外宣传、推广,吹嘘新星参数与自己当年的预测“基本一致”;若刘子华博士学位证书属实,则说明刘子华仅取得文学博士学位,而其却不提其学位背景,让公众误认其为天文学专家。另外,学位证书上显示刘子华出生于1906年,而中国官方资料显示其出生于1899年,刘子华家人说其出生于1900年,一个连出生日期都敢伪造的人,其“科学”的准确性不得不令人质疑。刘子华的家人也存在不负责任的继续宣传刘子华取得的“天文学成就”、鼓吹“英美科学家公布的各种参数与刘子华当初推算的参数竟惊人的相似”、刻意将证据5中的Galle翻译为“伽利略”等不当行为。因《65年前他预测出第十大行星》等错误报道于2005年8
月发表,而八卦宇宙论确属伪科学、荒诞学说,故我社于2005年8月之后刊文向公众传达正确的讯息,进行相应的揭露、批评和骗局定性是合法的、适当的,不存在恶意诬告、中伤诽谤,是正常的舆论监督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方是民辩称:本人对“八卦宇宙论”的批评,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非“公然诽谤”、“侮辱”,是正常的舆论监督行为,不构成侵权。其他答辩意见均与科技报社答辩意见相同,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青年报社辩称:一、青年报社所属的《北京青年报》(以下简称《北青报》)仅转载了《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六》这一篇文章,而且是摘要转载,原告起诉中提到的其他侵权文章与我社无关。二、《北青报》摘要转载的《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六》内容真实,没有任何虚假信息,依据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三、《北青报》摘转争议文章的宗旨和目的是科普宣传,履行大众传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的义务和责任。主旨积极向上,没有任何损害他人权益的主观故意;四、在《北青报》摘转争议文章之前,参考了天文学界以及相关科学家的权威意见,客观上已经尽到了新闻媒体的一般审查责任;五、《北青报》在摘转争议文章时虽然沿用“骗局”一词,因有事实依据,因此不构成对刘子华的侮辱和诽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子华系统的学习过天文学知识,也没有获得过天文学方面的任何学位,但在对外宣传时,避而不谈自己的教育背景,只是宣传自己的论文是天文学上的新的理论假设。无论刘子华及本案原告的主观愿望如何,客观上确实给人以误导。刘子华在论文完成之后,只是收到了受赠方的礼貌性感谢信,但却对外宣称自己的论文在当时“引起天文学界的轰动”,“受到天文,学家的一致赞赏”等等。无论刘子华及本案原告的主观愿望如何,客观上确实造成虚假宣传。另外,原告要求我社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赔偿医药费、承担公证费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新浪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06年5月19日收到原告诉状后进行调查,涉案的《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六》一文原系《北京科技报》上刊登,根据该报提供的信息,新浪网于2006年3月转载刊登了该文。我公司是有权利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综合性互联网站,转载新闻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行为。并且我公司在转载该文时对文章进行了审查,未发现该文含有侮辱、诽谤或其他明显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内容,因此我公司的转载行为没有侵权。另外,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我公司及时将登载该文章的网页删除,停止了传播,尽到了合理谨慎的义务,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搜狐公司辩称:我公司根据与北京青年报国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在搜狐网上原样转载《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六》两篇文章,对文章内容没有做过任何修改。在转载前,我公司对文章进行了审核,认为该文不存在任何法律禁止登载的内容,因此我公司没有对刘子华的侵权故意。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我公司已及时删除了该文,停止了传播行为,客观上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网易公司辩称:网易转载涉案新闻的行为完全合法,转载的两篇文章内容是针对“八卦宇宙论”的正常批评,并未侵害刘子华的名誉权。在原告起诉后,我公司也及时删除了侵权文章,故我公司没有侵犯刘子华的名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刘子华系四川省简阳市人,1992年去世。刘子华早年曾在法国求学。在法求学期间,其于1939年完成了博士论文《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一一颗新行星的预测一日月之胎时地位》的写作,并于1943年获得法国巴黎大学博士学位。本案原告曾宇裳为刘子华之妻,刘少华为刘子华之子。

  2005年7月29日,《华西都市报》报道了美国科学家宣布发现了太阳系内的第十颗行星的消息。同年8月1日,《华西都市报》又刊登了一篇《65年前他预测出第十大行星》的文章,介绍了刘子华对太阳系存在“木王星”的预言,并引用成都飞机研究所李力知研究员的话:“早在65年前,第十大行星就被四川天文学家刘子华运用《易经》八卦推测出来了!当时还得到过大科学家爱因斯坦的评审,轰动了天文学界。”

  2005年8月10日,《北京科技报》刊载了方是民以笔名方舟子发表的文章《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该文以前述报道为引子,对刘子华和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进行了一番评论,文中写到:很多中国人听说过刘子华用八卦推测“木王星’’的故事,这事甚至还被写进了国内出版的某些科普著作,但是很少有人知道他是如何推测的。原来,刘子华无视现代天文学的常识,沿用古代天文学家的错误认识,把太阳、月球当成与大行星一样的星体,认为太阳系总共应该有12个星体,除了太阳、月球和九大行星,还缺了一个大行星。他又认为,星体也有男女之分,可相互配对形成配偶关系,认为太阳和火星配偶,月球同金星配偶,地球同水星配偶,木星同土星配偶,冥王星同海王星配偶。在如此这般拉郎配之后,剩下天王星还是孤家寡人,等待着配偶,这个未知的配偶,他认为就是有待发现的第十颗大行星,他称之为“木王屋”。1940年,刘子华据此在法国出版了一本《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据说依靠它在法国得了博士学位。这种荒诞不经、近乎笑料的胡言乱语,竟然会得到爱因斯坦的评审,岂非太小瞧了爱因斯坦的智力?……刘子华绝对不是第一个提出太阳系存在第十颗大行星的人,虽然他很可能是第一个系统地用迷信、伪科学方法研究这个问题的人……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我国著名天文学家张钰哲就已撰文驳斥过刘子华欺世盗名的行径。但是近几十年来,只要国际天文学界在新大行星的问题上有所发现,总有国人要把刘子华的“预测”拿出来显摆一番……刘子华的故乡四川简阳成立刘子华学术研究会,为其立雕像,建纪念馆,因为“刘子华在中国虽不太知名,但在西方却是与哥白尼齐名的大科学家”。不过,我敢打赌没有几个西方人听说过这位“中国的哥白尼”,也没有任何一部西方科学著作会提到这位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利用中外信息交流的不便,伪造西方科学家的评价,捏造轰动西方科学界的事实,在65年前也许还算是个创举,但现在大家已经司空见惯了。为何一个65年前的欺世盗名之徒至今还被当成“震惊世界的著名人物”,其荒诞不经的学说还被当成重大科学发现罩上炫目的光环蒙骗中国人,倒是很值得深思的。

  2005年底,《北京科技报》进行了“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的评选并将结果登载于2006年1月4日出版的《北京科技报》上,其中“八卦专家预测第十大行星”被列为十大科技骗局之六。文章以《华西都市报》刊登的《65年前他预测出第十大行星》的报道为引子,一方面以记者调查的方式采访了该文的报料人李力知,介绍了李力知对其所知的刘子华和刘子华“八卦宇宙论”的看法,并得出结论: 
“李力知并不认识‘中国的哥白尼”’。另一方面又报道“著名科技打假人方舟子在本报公开发表评论《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对刘子华用八卦推测“木王星”
一事,予以了强烈批驳”,文中还引述了方舟子文章中的一段话“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我国著名天文学家张钰哲就已撰文驳斥过刘子华欺世盗名的行径。”全文最后总结有关专家的意见得出结论:“八卦预测没有科学依据”。此篇文章并配有副标题“太空铭刻大师美名,迷信堪比科学灵光”,同时还配发了一幅漫画,画中一个拄着木棍,戴着墨镜,盲人模样的人手指天空说“我早就从这八卦上面算出天上还有颗星星。”

  2006年1月5日,《北青报》对《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一文进行了摘要转载,转载“骗局六”一文时,对又章主要内容进行了删节,但保留了“八卦专家预测第十大行星”的标题及副标题“太空铭刻大师美名,迷信堪比科学灵光”,原文配发的漫画也一并进行了转载。

  新浪网在《科技时代》栏目中全文转载了《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一文。搜狐网在《日月谈》栏目中全文转载了《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一文,在搜狐IT栏目中全文转载了《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一文。网易网在《新语丝》栏目中全文转载了《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一文,在《科技探索》栏目中全文转载了《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一文。本案立案后,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均删除了载有上述文章的网页。

  本案被告科技报社系《北京科技报》的主办单位,青年报社系《北青报》的主办单位,新浪公司系新浪网的主办单位,搜狐公司系搜狐网的主办单位,网易公司系网易网的主办单位。

  为证明刘子华曾撰写过《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一一颗新行星的预测一日月之胎时地位》这篇博士论文、获得过巴黎大学博士学位及刘子华论文在国际上的影响,曾宇裳、刘少华提供了一系列的外文资料原件及相应的翻译件,但六被告均只认可刘子华论文的真实性,对于其他外文书证,均认为未履行证据规则中规定的认证手续,因此不具真实性和证明力。庭审中,六被告坚持认为涉案的两篇文章不构成侵权,方是民、科技报社、青年报社还提供了张钰哲、朴英等人在此前发表的对
“八卦宇宙论”的批驳文章作为支持其观点的证据。新浪公司、搜狐公司提供了与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以证明其转载的合法性。

  另查,曾宇裳曾于2005年11月13日至12月1日期间在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主要病症为高血压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及慢性支气管炎,共花医药费
29208.26元。出院后购买西药花费352.3元。现曾宇裳认为该病系方是民及科技报社侵权行为所致,要求二被告赔偿。

  再查,为准备本次诉讼,原告曾宇裳、刘少华还支出翻译费963元用于翻译刘子华的法文学位文凭、论文及有关外文资料,支出公证费2120元用于对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等网站上的网页进行证据保全。上述费用,曾宇裳、刘少华要求由新浪公司、搜狐公司及网易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一一颗新行星的预测一日月之胎时地位》论文、《北京科技报》、《北青报》刊载的文章、公证书、病情证明书、相关票据、刘子华易学网上的文章、涉案文章中提到的张钰哲的文章、解放前报纸上刊登的朴英的文章、新浪公司与科技报社签订的合作协议、搜狐公司与北京青年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息有偿使用许可合同》、有关专家接受采访的录音等证据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死者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死者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曾宇裳、刘少华作为死者刘子华的近亲属,有权提起本次名誉权诉讼。

  针对刘子华提出的“八卦宇宙论”理论,不同的人提出不同的学术观点乃至就此进行争辩都是正常的,但是不能进行人格攻击。本案中,方是民撰文对刘子华
“八卦宇宙论”的科学性提出质疑本无不可,但在文中方是民却由批驳刘子华的理论上升到评价刘子华的人格,用“欺世盗名的行径”、“欺世盗名之徒”、“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等没有任何根据且带有明显丑化、侮辱性质的词汇来形容刘子华,确实使刘子华的人格受到了贬损,名誉受到了侵害,因此方是民的行为构成了对刘子华名誉权的侵害。科技报社作为新闻媒体,在登载方是民《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一文时,未对文章中涉及刘子华人格方面的严重不当评论进行纠正,反而撰文将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列为“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六,并配发带有明显丑化刘子华形象的漫画,其行为也构成了对刘子华名誉的侵害。青年报社、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疏于审查,全部或部分的转载了上述侵权文章,客观上扩大了侵权文章的影响面,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亦构成了对刘子华名誉权的侵害。综上,方是民等六被告的行为均侵害了刘子华的名誉权,故作为刘子华近亲属的曾宇裳、刘少华要求六被告在相应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的主张应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应根据六被告在侵权行为上的主观过错程度、具体情节及后果进行确定。方是民、科技报社作为侵权文章的直接撰写者和登载者,相比其他被告而言,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比较严重,因此应当适当赔偿曾宇裳、刘少华一定的精神抚慰金。而青年报社、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均系侵权文章的转载者,青年报社仅摘要转载了一篇侵权文章,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在本案立案后,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删除了载有侵权文章的网页,故上述被告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较轻,可不赔偿精神抚慰金。据此,曾宇裳、刘少华要求方是民、科技报社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过高部分及要求青年报社、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曾宇裳、刘少华要求方是民、科技报社承担曾宇裳医药费用的主张,因曾宇裳主要治疗的是高血压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及慢性支气管炎,上述病症的产生与方是民、科技报社的侵权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曾宇裳、刘少华为准备本次诉讼对外文文本进行了翻译而且还对网站上的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故其要求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承担翻译费和公证费的请求,本院将根据各被告的具体情况及支付此费用的必要程度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
项、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是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北京科技报》、《北京青年报》、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上就损害刘子华名誉一事发表书面致歉声明,以消除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由本院核定。

  二、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各自主办的报纸和网站上就损害刘子华名誉一事发表书面致歉声明,以消除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由本院核定。

  如上述被告中有未按以上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执行者,本院将把本判决书内容在其他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相应网站上公布,所需费用由其负担。

  三、被告北京科技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曾宇裳、刘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

  四、被告方是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曾宇裳、刘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

  五、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各支付原告曾宇裳、刘少华翻译费一百五十元。

  六、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各支付原告曾宇裳、刘少华公证费六百元。

  七、驳回原告曾宇裳、刘少华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22553元,由原告曾宇裳、刘少华共同负担22000元(已交纳7517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被告方是民负担120元、被告北京科技报社负担113元,被告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各负担80
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2553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经纬
  审  判  员 李军红
  代理审判员 李淑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印)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媛媛



刘子华“八卦宇宙学”案:民事答辩状

21 11 2006年
 【按:法院通知,刘子华一案将于11月21日下午做出一审判决,西安翻译学院一案将于22日上午做出一审判决。方舟子提交的刘子华案答辩状除了下文的第一点,其他的相同。】

  民事答辩状

  因曾宇裳、刘少华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北京科技报社现答辩如下:

  我社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为:

  一.本案应适用对公众人物实行反向倾斜保护的司法原则
  在多数成熟的法治社会中,在认定媒体侵权案件中往往采用“媒体实际恶意”及“公众人物负忍受义务”的原则。上海市静安区法院通过范志毅名誉权案件的判决,也传达了如下重要原则:在新闻名誉侵权案件中,“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也就是说,在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时,与这些内容相关的公共人物的名誉权应当被特殊对待,公共人物比一般公民更有义务忍受轻微伤害,这就是公共人物名誉权保护的反向倾斜规则。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对公共人物的名誉权适用反向倾斜保护原则,系基于公众知情权及公共利益的要求。

  我报社认为,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关于公众事务和科学探索的辩论应当是全面的、无拘束的、健康的和完全公开的。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对公众人物的猛烈的、尖刻的,有时甚至会是令人不愉快的尖锐批评。

  新闻媒体出于常识判断、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更何况我报社对行星预测者、“八卦宇宙论”创立者——刘子华这公众人物的尖锐批评及有关“骗局”的定性系基于当今众所周知的科学常识而产生的,且有益于公众辨别真理与荒谬,有助于社会公众建立起科学的自然观和宇宙观,故该舆论监督应当得到司法保护。

  若支持原告请求,等同于是强迫媒体和人民自我约束对公众人物、公共事件的正当批评,将悖于宪法原则。

  二.对某一星球的预测,需要提供星球轨道要素的数据,而刘少华仅预测出“运行平均速度”、“平均密度”、“对日平均距离”,且称“以上三种恒数之准确程度纯以所根据之各专家所发表的星球恒数的准确程度为转移”,而主要因其方法错误,故其研究不具备任何科学价值。

  三.刘子华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违背科学原理和科学方法预测新行星,博得“行星预测者”名头,并在天文学术活动范围之外宣传、推广;吹嘘新星参数与自己当年的预测“基本一致”。

  (二)若刘子华博士学位证书属实,则说明刘子华仅取得文学博士学位,而他没有取得天文、物理等理科方面的任何学位,但他面对公众不提其文学或文化专业学位背景,而以天文望远镜下的工作照片、行星预测者的身份及“博士”头衔出现,让公众误认其为天文学专家。

  原告自行编写、印制的《刘子华百年纪念》册第七页写道:“巴黎国立工艺专科学校,这是一所不收费的学校,在这里他先后取得工业经济、政治经济、工作生理、行政管理、工会组织等八门功课的结业证书”,从该原告自认可见:刘子华从来没有受到过天文、物理学科的专业教育。

  (三)若刘子华博士学位证书属实,则也说明刘子华在巴黎大学学习时曾慌报年龄。

  “刘子华博士学位证书”显示刘子华出生于1906年9月16日,而中国官方资料显示其出生于1899年9月20日,刘子华家人说其出生于1900年。

  一个连自己出生日期都敢伪造的人,其“科学”论说的准确性不得不更令人置疑。

  四.原告即刘子华家人的不当行为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不负责任地继续宣传刘子华取得的“天文学成就”。
  (二)鼓吹“英美科学家公布的各种参数与刘子华当初推算的参数竟惊人地相似”。

  (三)刻意将原告证据五中的“Galle”(伽勒)翻译为“伽利略”以试图提高世人对刘子华的美誉度。

  请注意:
  我报社证据五即原告主办的“刘子华易学网”首页显示:“世界著名易学天文学家,刘子华是第一个将中国传统文化之八卦组合原理及对应关系与西方现代天文学相结合取得重大成绩的先驱”。

  “刘子华易学网”即我报社证据五至九的各页末均可见“本站由
刘子华家属
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的内容。可见刘子华家属“审核”了《65年前
他预测出第十大行星》等不负责任、不切实际的媒体报道,并广为宣传。

  五.《2000~2005年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纲要》第五条要求“有效遏止各种愚昧迷信活动和反科学、伪科学活动,根除其赖以生存的土壤”、“揭露批判各种打着科学旗号进行的反科学活动”,第九条要求“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愚昧迷信和反科学、伪科学行为”。《关于加强科普宣传工作的通知》第八条要求“在对待科学与迷信、真理与谬误这类重大问题上,新闻宣传要勇于捍卫科学与真理,不能模棱两可。对违反科学事实、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荒诞学说,对反科学、伪科学的‘奇闻怪事’,对求神弄鬼的封建迷信活动,对违反科学规律的弄虚作假行为,一定要旗帜鲜明地予以揭露、批评和反对”。

  天文学家李元支持张钰哲院士等前人对“八卦宇宙论”的否定性评价。

  科普界知名人士何祚庥、郭正谊、司马南确认:“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是典型的伪科学”。

  因《65年前他预测出第十大行星》等错误报道于2005年8月发表,而“八卦宇宙论”确属伪科学、荒诞学说,故我报社于2005年8月之后刊文向公众传达正确的讯息,我报社相应的揭露、批评、骗局定性是合法、适当的。且我报社的报道、评论行为均有事实依据,不存在任何恶意诬告、中伤诽谤。

  六.原告提交的外文证据多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证据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

  且原告提交的外文证据未经公证、认证,不具备合法性。
  即便原告外文证据属实,其实也多为有关方面对刘子华赠书等行为的礼貌回复、客套、寒暄,绝不是认可刘子华“八卦宇宙论”有科学价值。

  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指出:“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认定侵害名誉权,应当考虑(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在本案中我方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八.对原告的事实陈述,除刘子华著书、方是民发表文章、媒体报道的事实外,原告陈述的真实性,我方不认可。

  总之,我报社对“八卦宇宙论”的批评,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非“公然诽谤”、“侮辱”,而是正当的舆论监督。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科技报社

  2006-10-19

(XYS20061120)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开庭通知:肖传国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17 11 2006年
  肖传国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上诉案将于2006年11月20日9:00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通告:“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正式成立并开始运作

16 11 2006年
   通告:“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正式成立并开始运作

  2006年11月14日(美国东部时间)

  经过几个月的筹备工作,“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已经在美国佛罗里达州正式注册并完成了必要的准备工作。自即日起,本基金会正式运作,开始接受各界捐款和资助申请,希望关心中国学术健康发展的朋友们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国内《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因此本基金会只接受来自海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的捐款,但申请本基金会的资助不受此限。如果您是定居于中国大陆的中国籍公民并且有意捐款支持我们的工作,请联系近日在国内成立的“科技打假资金筹备小组”,详情请参考新语丝网站11月3日刊出的文章《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通报》(http:
//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7/dajiajijin.txt)或者“科技打假资金筹备小组”的网站(http://www.dajiajijin.org/)。

  为了共同促进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本基金会愿意与其他有相同宗旨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各种可能的合作。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

  1. 正式名称

  英文:The Organization for Scientific & Academic Integrity
in China
  中文: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
  缩写:OSAIC
  标志:http://www.osaic.org/images/logo.png

  2. 联系地址

  请特别注意,寄给基金会的普通邮件请使用邮政地址,快递类邮件请使用快递地址,快递类邮件请注明联系电话与传真。

  邮政地址:

  OSAIC
  c/o Feng Zhang
  10490 NW 48th Street
  Doral, FL 33178, USA

  快递地址:

  OSAIC
  c/o Feng Zhang
  7301 SW 57th Court, Suite 410
  South Miami, FL 33141, USA
  (快递所需的电话传真信息见下)

  3. 电话传真

  电话:+1(202)-459-9072
  传真:+1(202)-351-0511

  打国际长途不便的朋友,可使用下述的免费国际长途(中国至美国)联系我们:179710-899-103-4321。

  4. 电子信箱

  admin@osaic.org
  admin.osaic@gmail.com

  电子信箱是基金会与外界联络的主要方式,我们一般会在接到来信的几个工作日内回复。

  请注意第二个是备用电子信箱,如果您无法向第一个邮箱发信或者长时间没有收到我们的回复,请使用第二个信箱。

  5. 网站论坛

  官方网站:http://www.osaic.org/
  官方论坛:http://www.osaic.org/forum/

  6. 理事会

  首届理事会主席:

  Feng Zhang(张锋), Ph.D., CFA(特许金融分析师)

  个人简历:

  1985~1990:中国科技大学,1990年获得“分子生物学”学士学位

  1991~1997:美国明尼苏达大学,1997年获得“遗传学”博士学位

  1997~1999:美国芝加哥大学,1999年获得“分析金融学与商业经济”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

  1999~2003:Royal & SunAlliance Insurance, Charlotte, NC,
US,基金经理
  2003~ 今 :Fir Tree Partners, Miami, FL,
US,数量分析员/基金经理

  理事会副主席:

  Jeffrey Pan (US)

  理事会秘书:

  Eddie Cheng (US)

  其他理事会成员(字母序):

  Shaoyi He (US)
  Hui Huang (US)
  Jinghua Huang (US)
  Samuel Li (Germany)
  DJ Liao (US)
  Cyrus Wang (US)

  7. 法律顾问(General Legal Counsel)

  Spiegel & Utrera, P.A.
  1840 Coral Way
  4th Floor
  Miami, FL 33145, USA

  8. 财税顾问(Accounting & Tax Advisor)

  Cathy Dong, CPA(注册会计师)

  二、基金会章程

  经过反复磋商,基金会理事会已经正式投票批准了基金会的首个正式章程。

  本基金会今后的运作将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展开,在开展了一段时间的运作之后,我们可能根据情况对章程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期提高基金会的公信力和运行效率。欢迎支持基金会的朋友向我们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目前版本的基金会章程可以在我们的网站上下载:

  pdf版本:http://www.osaic.org/documents/bylaw.pdf
  html版本:http://www.osaic.org/documents/bylaw.htm

  三、捐款方式

  为了方便大家,基金会目前接受多种不同的捐款渠道,也欢迎热心网友向我们推荐其他捐款渠道,全部捐款信息详见下文。基金会的官方网站也已开设专门的捐款页面:http://www.osaic.org/?n=OSAIC.%e6%8d%90%e6%ac%be,请访问该网页获得最新的捐款信息。

  如果您的捐款不是通过传真、email送出的话,请在办理完捐款事宜后发送一封电邮到基金会的电子信箱(见第一部分的说明),以方便我们核收捐款。一旦基金会正式收到您的捐款,我们将在官方网站及时列出该笔捐款,并回复一封致谢电邮给捐款人。

  捐款时请注意以下两点特别说明:1)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我们将同时在官方网站登出捐款人的姓名,如果您不希望我们这样做,请在电邮中明确指出。2)如果您希望捐款全额用于赞助指定的受益人(如方舟子先生),请在捐款时向我们说明。

  下面的介绍中不再重复说明基金会的邮寄地址、特快专递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信息,请参考本通告第一部分的说明。

  1. 信用卡捐款

  本基金会接受以下两种信用卡捐款方式。

  a)
本基金会已经开设paypal帐号,通过paypal系统您可以在线给我们捐款(无需事先注册paypal帐号),详情请参考下面的paypal捐款介绍。由于paypal捐款快捷简便,上网方便的朋友可以优先考虑该捐款方式。

  注:某些国家的银行帐户具有类似信用卡的功能,因此也可以直接通过paypal系统捐款。详情请咨询您的开户银行。

  b)
对于不熟悉网络或者不愿使用paypal系统的用户,我们也接受普通的传统信用卡支付方法。请按照如下步骤办理:首先,请访问下述网址:

  http://www.osaic.org/forms/donation_form.htm

  按照表格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然后,请将该页面打印出来,签名后传真、邮寄或者快递给基金会。您也可以将打印签名后的页面扫描成pdf文件或者其他常用的图形格式然后电邮给基金会的电子信箱。

  2. 通过paypal系统捐款

  本基金会已经注册了paypal帐号,您可以通过paypal的网上付费系统从您的Paypal帐户、信用卡(或者具有类似信用卡功能的银行帐户)向本基金会捐款。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访问下述网址

  http://www.osaic.org/?n=OSAIC.%e6%8d%90%e6%ac%be

  点击paypal捐款介绍部分的“Make a
Donation”按钮,然后根据弹出窗口中的提示进行处理。

  3. 银行转帐(电汇)

  在银行办理电汇转帐时请使用下述收款人信息:

  Bank of America
  1500 South Dixie Highway
  Coral Gables, FL 33146

  ABA Number: 026009593(用于美国国内电汇)
  SWIFT Code: BOFAUS3N(用于国际电汇)

  收款人:OSAIC
  帐号:898001544670

  4. 邮寄支票/汇票

  票据抬头请写OSAIC。如果捐款数额较大,请优先考虑使用快递邮寄方式,以防票据丢失。

  四、项目资助

  目前本基金会已经决定对方舟子先生(方是民)涉及的下列诉讼案件进行经济资助:

  1. 肖传国与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
  2. 肖传国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
  3.
肖传国与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
  4. 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
  5.
曾宇裳、刘少华与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6.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控告吕瑛民事枉法裁判案

  以上诉讼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将由方舟子先生及其代理律师向本基金会递交申请,经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并表决后,实行实报实销。我们也郑重呼吁广大支持科学与学术诚信事业的朋友们积极向本基金会捐款,支持方舟子先生打赢几场重要的诉讼,以弘扬学术正气。

  目前基金会理事会正在加紧拟定处理资助申请的相关流程和指南,并将第一时间在基金会官方网站和新语丝等网站公布,届时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均可向本基金会申请资助。也欢迎广大网友提供好的可操作性建议供我们参考。



肖传国诉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方是民:民事答辩状

13 11 2006年
 【注:11月13日上午处理级别管辖异议事。下午开庭。我方提交了答辩状。下午辩论阶段,我方代理人李兴华和对方律师发生争执,对方律师大拍桌子,扬言退庭。后法官宣布休庭。定11月27日下午再开庭。】

  民事答辩状

  因肖传国诉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针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故方是民现答辩如下:

  一.肖传国应当对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何梁何利基金网站、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站、武汉协和医院网站等网站上刊载的肖传国简历或简介负责。

  (一)肖传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过曾给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神经科学研究所提交过文件(详见我方证据33)。

  (二)因《何梁何利基金评选章程》规定:“评选结果于公布前须征求获奖人本人意愿”,“通过新闻媒介公布获奖人员名单及其主要贡献”,因此,肖传国不可能对何梁何利基金网站对其的介绍不知情。

  (三)因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上公布的信息均源自973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且国家规定须“严格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递交的有关材料,对违反有关规定者及时进行处理”,所以,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上肖传国简介应当源自肖传国。

  (四)鉴于肖传国承认过向自己所在的学校提供过简历,因此,武汉协和医院网站上刊载的肖传国简介及精品课程申报材料中有关肖传国的信息应源自肖传国。

  (五)我方认同:“简历是当事人对自己工作学习生活经历的一个陈述,简介是相关单位或媒体对某人的介绍”,但是,通常情况下,权威机构网站上公布的简介是当事人自己提供,并经权威机构审核。

  我们认为:简介源于简历,特别是在中国国家机关、基金会等权威机构及当事人自己所在单位网站上公布的简介肯定是基于当事人自行提供的简历而形成的。

  若不是当事人提供简历、不基于当事人简历而发简介,难道是权威机构捏造事实、自行为当事人编简介?如此的话,涉嫌编造失实材料侵犯当事人名誉的是这些权威机构,而非方是民。

  总之,肖传国自称不知道有关网站对他的介绍、自己未提供简历或简介信息的辩解,是违背常理、苍白无力的。

  二.本人依据权威网站上公布的信息即可撰写并发表文章,而无须找权威网站的所有者核实网站信息是否正确。

  没有哪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要求自由撰稿人不能仅仅依据公开的信息而写作。

  没有哪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要求自由撰稿人在写发表文章前必须与被批评人、被批评人所在的单位联系。

  三.对肖传国在2006年7月24日提交的证据,因其为逾期举证,所以我方有权拒绝质证。

  四.肖传国证据中的翻译错误问题。
  (一)原告委托的翻译公司将医学院职务任命、提升和任期规定翻译错误。

  原文:“The rank of 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 (specific
discipline) should be granted to those members of the full-time
faculty who have served as Assistant Professors at NYU or
elsewhere……”
  原告方错误翻译为:此职务授予已在本校或其他大学担任过全职助理教授者……

  而正确的翻译应为(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提供):(某一具体学科)临床副教授的职级授予如下条件的全职教职人员:他们已经在纽约大学或其它地方担任过助理教授……

  即临床副教授为全职教职人员,而不是授予担任过全职的人员。
  (二)Campebll’s Uorology有关内容也翻译不实。
  原文:One fascinating set of experiments that relates to the
concept of establishing or promoting a reflex pathway for
micturition are those reported by Xiao and de Groat (1999). These
individuals created a skin to CNS to bladder reflex pathway in
cats…
  原告翻译为:肖(1999)报告了一个巧妙的人工建立的‘皮肤-中枢-膀胱’反射弧。这个新的反射通道能在脊髓损伤后启动排尿而不伴有逼尿肌-尿道括约肌协同失调……

  准确的翻译应当是:肖和德格罗特报告了与建立或促进排尿发射途径的概念有关的一套吸引人的实验。这些人在猫中制造了一个从皮肤到中枢神经系统到膀胱的反射途径……

  (三)原告自称刊载其“论文被评为2004年美国泌尿外科年会最佳论文”的内容,也翻译不实。

  原文没有“2004年美国泌尿外科年会最佳论文”的内容。
  原文没有“这是泌尿外科领域最重要的进展”的内容。
  (四)Jack Lapides奖获奖证书
  证书中清清楚楚地写着“短文竞赛”(Essay Contest)。
  Essay的含义是:企图, 散文, 小品文, 随笔, 短文,
评论,没有任何“学术论文”或“论文”的字义。
  原告将Diokno信中的“Essay
Contes”错误翻译成“论文大奖赛”。
  (五)Pfizer泌尿外科学者“奖”证书也翻译不实。
  证书中三次拼错肖传国的名字,将Chuan拼成Chaun,说明该“奖”很不认真严肃。

  该“奖”的原文用的是Award(而不是Prize),表明这是一个类似于奖学金的奖励。

  证书原文:The award recognizes one individual from each urology
department in the country that hosts an ACGME approved
urology-training program.
  原告翻译为:Pfizer奖是全美泌尿系医学毕业生教育证书委员会(ACGME)对泌尿培训项目的杰出学者的一项奖励与认可。

  但原文没有“杰出学者”字样。
  获奖通知中写着“泌尿培训项目”、“2000美元奖金通常转为住院医师教育基金”,即是供培训、教育用的奖学金。

  五.原告提交的外文证据的公证文件,没有证据效力。
  公证仅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This is a true photocopy made from
the original
document),并没有证明是文件签署人自己在原件上签了字。
  原告完全可以伪造他人的签字,然后拿到公证人处,让公证人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原告刻意不将“This is a true photocopy made from the original
document”翻译出来,是有意误导公众。
  六.对五项诉争事实,现阐述事实依据如下:

【以下内容与“肖传国诉方舟子、协和医大出版社案:民事上诉状”大致相同,略】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方是民
  代理人: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XYS200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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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大人文学院院长江晓原教授也抄袭

13 11 2006年
   作者:南大学弟

  方先生你好!

  闲来无事翻出一本《万象》来读,结果就读到了一篇抄袭之作。我历来对《万象》有良好的印象,在这里读到抄袭,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万象》第六卷第八期(2004年8月)109页-123页,刊登有署名江晓原的《别谈这个好不好?》,分明是一篇抄袭之作。《万象》未给出作者单位或联系方式,但同篇文章可见于上海交大网站,题目改为《谈手淫?拜托!——〈孤独的性,手淫文化史〉》,注明“载《万象》杂志2004年8月号”
(http://shc2000.sjtu.edu.cn/0406/tanshouy.htm),可见此“江晓原”就是彼大名鼎鼎之“江晓原”。

  这篇文章读到第二段我就觉得不正常,句式奇怪,有些地方生硬拗口,明显地带有英文的行文习惯。我就猜想这段大概是一个比较懒惰的作者直接从哪里翻译过来的,可是继续看下去,却几乎整篇文章都如此,令我大大地不满。在看到作者对西方典籍、特别是一些非常生僻的资料了如指掌,我就基本断定这是一篇抄袭之作。

  上网Google一下,答案立刻出来:这文章几乎整篇抄袭自Stephen
Greenblatt: Me, Myself, and I, 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Volume
51, Number 6,April 8, 2004 (这是对一本叫做〈Solitary Sex: A
Cultural History of
Masturbation〉的书的书评,全文见http://www.nybooks.com/articles/17015)。当然江教授并未整篇照抄,只是大段摘抄,然后加以并不高明的翻译。譬如江文的第一段就是自己写的,而纽约书评上的第一段江教授也大方地舍弃了(想必是因为那里透露太多原作者的信息,容易暴露吧?)。

  我之所以说“并不高明的翻译”,是因为我觉得有些地方江教授翻译错了,而将书名译作〈孤独的性〉也很费解。比如抄袭的第一句好像就错了。我E文不好,把它们照抄在下面,供大家评判:

  江文:十几年前,美国人托马斯·拉科尔(Thomas
Laqueur)写了一本《制造性》(Making
Sex),其中谈到,关于性差异的医学发现或发明,在广泛的领域——从科学史到性别研究,从文学批评到艺术史——都有深远影响。

  英文原文:Laqueur’s celebrated 1990 book, Making Sex—on the
medical discovery or invention of sexual difference— had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a wide range of fields,from the history of
science to gender studies, from literary criticism to art
history.
  【方舟子按:这一句确实抄错了。原文说的是《制造性》一书的影响,被抄成了“关于性差异的医学发现或发明”的影响。准确的翻译如下:拉科尔1990年出版的、关于性差异的医学发现或发明的名著《制造性》,在从科学史到性别研究、从文学批评到艺术史的广泛领域都有重大的影响。】

  我粗粗将江文的前面两小节和英文原文比较,起码还有如下翻译问题:将“本科生”译成“研究生”、引述克林顿总统的话、关于Onanism的解释、道学家Raymond
of Penafort的警告,都有错误或不准确的地方。
  声明一下,我只将江文的前三节和英文原文作了比较,据我估计内容有超过80%应属抄袭。后面的段落我没有兴趣再看,倘若他忽然“学术道德”发作,后面几页全是自己憋出来的,进而影响了上述80%的比率,应该由他自己负责,我不构成诽谤,大家说呢?

  江先生作为知名教授,这样子搞,很不好的~~~

(XYS200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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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中科大讲师陈晓军否认论文存在剽窃行为”

12 11 2006年

 【方舟子按:这是在狡辩,并且通过断章取义地歪曲《火安全期刊》主编声明的方式有意误导公众。期刊主编与陈、范沟通之后仍然发表措辞强烈的主编声明,说明该主编并不接受陈的这一解释,甚至很可能正是被陈的狡辩激怒。主编声明明确指出陈等人的论文是剽窃,并对不幸地未能事先发觉剽窃而发表这一剽窃论文向读者和铃木及其同事道歉。主编声明指责陈等人剽窃的部分翻译如下(《新安晚报》原来的翻译有些错误):“铃木及其同事对陈等人的论文是否应该做为完整论文被接受很合理表示了关注,由于事实上,它(陈等人的论文)看来重复了(铃木等人的)论文的大部分内容,几乎是逐字逐句地重复,并且没有清楚地说明该工作只代表对铃木等人的工作的较小的扩展。陈的论文——比铃木的会议论文更容易获得——贬损了铃木的工作。良好的科研操守应该指导陈等人仅提交一份简短的通讯描述对铃木工作的修改。如果一份科学期刊要在科学界维持其声誉,就不能容忍那种能够被视为剽窃、破坏良好操守的行为。很不幸的是,在陈的论文印刷之前这一行为未能被发觉,而我做为主编,要对这一疏忽向《火安全期刊》的读者和铃木博士及其同事道歉。”】

中科大讲师陈晓军做出说明 否认论文存在剽窃行为
2006年11月11日00时21分   中安在线
来源: 新安晚报

  □陈晓军

  贵报于2006年11月8日刊登出“院士为何卷入抄袭风波”的报道,作为发表在《火灾安全期刊》上的论文(A
multi-layer zone model for predicting fire behavior in a fire room.
Fire Safety Journal, 40: 267-281,
2005.)的第一作者和通信作者,我愿通过《新安晚报》对该期刊论文的有关事实情况做出以下正式说明。

  1.关于《Fire Safety Journal》期刊的主编声明
  我作为第一作者和通信作者发表在《Fire Safety Journal》上的论文(A
multi-layer zone model for predicting fire behavior in a fire room.
Fire Safety Journal, 40: 267-281,
2005.)是对日本研究者铃木(Suzuki)博士等人提出的新的多层区域模型的修正。该期刊论文发表后,2005年6月,作为被署名作者之一的范××
院士收到主编德莱斯代尔(D. D.
Drysdale)的来信,希望对铃木(Suzuki)针对该论文的关注进行正式答复。随后,范××院士立即责成我本人针对该论文写作方式的欠妥之处与主编并和铃木(Suzuki)进行了沟通,从而形成了相关的主编声明。

  2.论文内容是否存在抄袭?
  铃木(Suzuki)等人的工作发表在2002年第7届国际火灾大会上(Keichi
SUZUKI, Kazunori HARADA and Takeyoshi TANAKA, A Multi-Layer Zone
Model for Predicting Fire Behavior in a Single Room, Fire Safety
Science, Proc. 7th Int. Symp. 851-862
(2002)。他们的模型在模拟单室火灾时发现下层空间的模拟效果和实验偏差较大,我的期刊论文正是针对该问题提出的修正和改进。对此,在该期刊论文的几个重要部分都明确指出是在铃木(Suzuki)等人工作的基础上做出的。例如,在该论文的“引言”部分,明确指出了多层区域模型是由铃木(Suzuki)
等人提出来,并指出了Suzuki等人模型的不足,从而明确提出了论文目标是对铃木(Suzuki)模型进行修正。该论文的“结论”明确总结该文的工作为
“给出对铃木(Suzuki)等人模型的改进”。在正文部分,该论文针对铃木(Suzuki)模型的不足,修正了其中的辐射传热模型和某些不合理的假设,利用修正模型进行了数值计算,并通过与前人实验结果的对比,验证了该论文提出的修正方法的合理性。由此可见,该论文对铃木(Suzuki)等人的工作进行了明确的引用和修正,不存在对铃木(Suzuki)等人研究成果的剽窃。

  主编声明中明确认定,该论文工作不宜过多重复铃木(Suzuki)工作的模型推导部分,而适宜作为短篇通讯(short
communication)发表(声明原文:Good scientific practice should have
directed Chen et al. to submitting only a short communication in
which their modifications to Suzuki’s’work were
described.),同时指出,“如果一个科学期刊要维持科学界的尊重,就不允许可能会被质疑为抄袭的破坏科学惯例的行为”(声明原文:If
a scientific journal is to maintain the respect of the scientific
community it cannot tolerate breaches of good practice that could
be challenged as
plagiarism.)。我认同主编声明中的认定,即指出了该论文在撰写方式上对铃木(Suzuki)模型的过多引用,有可能会被质疑为抄袭,但并未认定该论文研究工作属于抄袭。

  3.该论文存在的问题
  从客观上讲,我作为第一作者和通信作者,承认该论文在写作方式上确实存在不妥之处,主要包括:

  1)标题和摘要部分:没有突出对铃木(Suzuki)论文的修正的描述
  2)模型推导部分:当时考虑为了完整地提供模型细节,所以重复了铃木(Suzuki)等人模型的构建过程,这是导致文章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该论文希望给出的是包括提出的新的修正在内的完整模型并与前人实验进行对比验证,因此对与铃木(Suzuki)模型中的共同部分进行了重复的数学推导。但如前所述,如果阅读全文,则应不会形成这种误解,因为在该论文的首尾最重要的引言和结论部分均明确了该论文和铃木(Suzuki)论文之间的关系。

  4.关于该论文署名的问题
  作为第一作者和通信作者,我确认该论文自投稿直到发表,一直未交给范××院士和其他两位作者审阅、修改,署名也未经其他三位作者同意。范××院士在得知此事后高度重视,对我的问题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在实验室大会上就该论文撰写中需要遵守的学术规范作了多次强调。今年5月1日,在范××院士的主持下,实验室在以往制定的规章制度基础上,正式出台了发表学术论文行为守则。总之,范××院士和其他两位作者在此事的前前后后对该论文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在此,我对因我的问题给该实验室和范××院士带来的严重负面影响表示深切道歉和遗憾。

 
(XYS20061112)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诉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案:民事答辩状

12 11 2006年
   民事答辩状

  因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诉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本人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驳回二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为:

  一.原告提交的“信息调查记录”是伪证,法庭应追究原告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

  我方提交的证据八、九、十足以说明“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而不是原告声称的时间(1990年3月21日)。原告证据三公证书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信息调查记录”系伪造:(一)与我方提交的证据上所盖的清楚的加州印玺相比,可知该“信息调查记录”上所盖的模糊的“加州州务卿”印章为伪造;(二)该“信息调查记录”用“21,3,1990”表示“1990年3月21日”,这是欧式表示法,美国式的表示法是“月/日/年”,即应写成3/21/1990。(三)在美国文书中经办人应该写上自己完整的姓名,至少也应该写上名字缩写和姓,而不会只写个姓,更不会在文书中自称“女士”(Ms)。
而且,经办人没有签名,“Ms
Germaine”是打印出来的。(四)据美国《侨报》报道,经过查证,曾在西安翻译学院证明材料上签字的王律师(DONALD
Z.WANG)证实,他的“客人”在文件上做了手脚,“信息调查记录”及其印章都是伪造的。

  二.在2004年12月10日教育部2004年第32次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将“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列在对“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举例说明中。

  新闻发布会相关文字为:

  “在澄清之前我有一个道理,先给大家说一下。我们认为教育政策、教育方针涉及千家万户,涉及老百姓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真诚的希望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要从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出发,讲良心、讲责任、讲奉献,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我们媒体从业人员,更要讲良心、讲责任,因为我们媒体的声音范围之大、之广,不是一个点,是一个面,诱导甚至误导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选择,浅而言之,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表现。深而言之,就是丧失良知,道路沦丧的行为。如果我上面说的这些是道理,道德空泛,我下面举出几件事,可以证明我的论点。 
[11:05]
  第一,关于美国最大远程教育网的问题。现在有媒体传美国全球远程教育网教学效果如何好、教学质量如何高,这个网是美国加利福尼亚注册的一个网站。近来,该公司在国内部分地区,进行大量非法传销活动,并称和教育部有合作,我们在这里正式声明:教育部和该网站没有任何形式的合作。同时,教育部也坚决反对任何教育网站和教育机构打着各种教育的名誉,进行传销活动。据我们了解,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对这类非法传销网站进行了打击,在我国的山东省、湖北省武汉市和广西分别查处了这一非法网站。在这里,我们提醒广大群众注意,谨防上当受骗,也提醒媒体不要炒作。 
[11:06]
  第二,关于西安翻译学院被评为中国大学排行榜第10名,和有媒体报道一笔助学贷款盖了70个章,这两个问题。有媒体最近报道,中国西安翻译学院在《美国洛杉矶时报》举行的中国大学排行榜上,被排名第10位。据了解,《洛杉矶时报》的报道,是刊登的一则自费广告。所谓美国五十洲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该报对中方有关人士表示,广告只是一则付费广告,绝非新闻报道。如果有人利用《洛杉矶时报》进行歪曲宣传,该报将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责任。这里我们就上述情况向各位做一介绍,以示澄清。 
[11:07]……”

  显然,对“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的告戒、谴责是针对有关的“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志们”和“媒体从业人员”的,而“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正是教育部新闻发言人举的负面事例之一。

  可见,《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一文所述是有事实依据的。

  三.北京科技报社为采写《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而进行的调查是适当的。

  除非原告承认“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的注册人“HE
YUMIN”(贺玉民)和自己熟识,或者,原告承认自己参与“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排名的“创作”,否则,对西安翻译学院无须调查。

  因此,调查“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及校长”虚假宣传的原始出处和排名真相,一般不需要直接向原告了解情况,只需要根据权威的信息来源。在这篇报道中,我们依据的是中国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和美国《侨报》对这一事件的澄清、调查和报道,都是权威的信息来源。

  因为我们不愿意为原告这样的单位、个人做广告,所以,我们不会向被“尊敬”的“大学”了解你为什么被“尊敬”,而只是查询“最尊敬”评价的消息源头。

  “中国最受尊敬大学”当然也应当是知名的大学,因此,我们在文章标题中将“十大最受尊敬大学”简称为“十大名校”并无不当。

  四.“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第一次给原告颁发“荣誉证书”的时间是2004年6月。

  原告诉称的获得“荣誉证书”的时间,若不是错误的,则是刻意误导公众。

  五.原告证据四为外文证据,未经公证、认证。

  原告证据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证据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

  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指出:“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认定侵害名誉权,应当考虑(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在本案中我方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七.对原告的事实陈述,除本人发表文章、报社报道的事实外,原告陈述的真实性,我方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更不认可。

  总之,本人的文章、言论,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诋毁”、“侮辱”,而是合法言论。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方是民
  200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