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传国的辩护律师的辩护自相矛盾

22 10 2010年

肖传国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在人民网接受采访,一开始声称:“因为作为伤害罪,他的伤害的后果是轻微伤的话,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是不构成犯罪的,……”且不说中国刑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从来就没有规定过故意伤害只造成轻微伤的不构成犯罪,在这里高律师完全是以伤害的结果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也就是不承认故意伤害罪存在未遂。在张燕生律师指出“故意伤害罪案件不是完全以结果论的,因为可能有一个犯罪的未遂”之后,高律师改口说:“法律本身没有说故意伤害罪作为结果,只要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的犯罪后果就一定不构成犯罪,不是这样的,这是一个误区。”这相当于承认他此前多次表示过的以“伤害的结果没有达到轻伤以上所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为肖传国做的无罪辩护是“一个误区”了。

然后高律师改口说肖传国没有致人重伤的故意,唯一的依据就是肖传国自称向中间人交代过“限定几个嘴巴,鼻青脸肿”。张律师反驳说:“如果仅仅是打一个鼻青脸肿的话,拳脚相加就足以鼻青脸肿了,但这个案件的凶器还是非常残忍的,毕竟有那么长的铁管,而且使用了铁锤,你伤害一个人可以拿一个水瓶子,可以拿一个木板去打,但是你事先准备了这样一个凶器,铁锤很可怕的,铁锤要打到脑袋上是很严重的。”高律师声称:“用凶器去打两位方先生,这是肖传国所不知道的,因为肖传国并不参与打人的过程,他也没有策划打人的过程。”好吧,就算肖传国没有直接授意采用什么凶器,在方玄昌遇袭之后,媒体报道是遭到钢筋的袭击,且被打得头破血流、失血性休克,肖传国总该知道用了钢筋这种致命的凶器而且不只是打个“鼻青脸肿”,那么在戴建湘向其汇报时,肖传国怎么没有怪其打重了,反而称赞其打得好(戴的供述)、付了5万元报酬(肖的供述),而且还通过戴交代凶手对“石景山的那个(指我)要打得重一些”,为此凶手才把凶器升级成了羊角锤、钢管和辣椒水(凶手许立春的供述)?请问高律师,这又如何解释?

可见肖传国故意重伤(如果不是故意杀人的话)的意图是非常明显的,而高律师现在已改口承认故意重伤未遂也构成犯罪,那么肖传国至少应该以此被定罪。

高子程、张燕生谈方舟子遇袭案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人民网法治视点。最近一段时间方舟子案件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尤其在一审判决以后,双方对判决结果都产生了一些争议。今天我们很有幸请到了肖传国的辩护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子程律师、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燕生律师。二位律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14:04]

[高子程]:大家好。  [14:04]

[张燕生]:大家好。  [14:05]

[主持人]:一审判决后,有报告称肖传国已经确认上诉,请问高律师,是否正式递交了上诉状?上诉的理由是什么?  [14:05]

[高子程]:上诉状今天已经递交了。据我所知,他本人也递交了上诉状,在宣判的当天他就表示要上诉,他也希望我尽快见他,就上诉的事实和理由商量。我们提出上诉的理由大概有四点:第一、本案一审判决的程序存在错误,此案被认为具有重大影响,实际上是被舆论广泛关注或者炒作的一个案件,不应该适用这一程序。其次,这个案件无论是肖传国,还是辩护人,还是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所作的辩护都是无罪辩护。因为作为伤害罪,他的伤害的后果是轻微伤的话,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是不构成犯罪的,正常程序应当在鉴定结论出台,鉴定结果是轻微伤之后由公安机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法律依据是《治安处罚法》。辩护人以及被告人都作无罪辩护,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已经不再符合刑诉法的规定。  [14:07]

[高子程]:第二、认定事实存在错误。用当事人的家属的话说这是一个张冠李戴的认定或者判决,因为庭审查明的全部事实以及公诉机关向法院递交的全部证据,都一致地证明了肖传国有故意伤害两位方先生的故意,肖传国也确实实施了同意他的表弟对两位方先生实施伤害的行为。肖传国的表弟确实实施了对两位方先生的加害行为,伤害的结果是轻微伤,这是有鉴定结论作为根据的。这样一个事实,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或者说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来界定本案的性质,应当认定这是一个故意伤害的法律事实,伤害的后果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执照《治安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14:08]

[高子程]:但是,是否因为这是一个被舆论广泛关注或者被舆论广泛炒作的案件,因此就改变事实,或者无视这样一个法律事实,而刻意要把这样一个故意伤害的法律事实认定为寻衅滋事,给他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是不是这样,我不清楚。但有一点,这样一个法律事实是有争议的,为什么又认定为寻衅滋事?而法律事实又完全不具备寻衅滋事的特征。主观上作为肖传国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行为,后果也没有造成社会秩序破坏的后果,所以,寻衅滋事跟本案的后果实在没有任何的关联,所以,我认为是错误。  [14:10]

[高子程]:其实,不光是辩护人这么看,公安机关立案的理由是故意伤害,而不是寻衅滋事,公诉机关批捕的理由也是故意伤害,而不是寻衅滋事,一直到这个鉴定的结论出台了,轻微伤,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罪名改变了。这个罪名的改变很显然不是基于本案的事实,不是基于后面的调查发现了新的证据。后续的证据完全没有否定从前的错误,后续的证据极少,后续的证据和从前取得的证据是一致的。这种情况下,将办案事实认定为寻衅滋事,很显然是没有根据的,所以,认定事实是错误的。而且这个对事实的认定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从前的认定是矛盾的,这种起诉等于说从前立案的理由错了,从前公安机关拘留的理由错了,从前公诉机关批捕的理由错了。批捕的条件是什么?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公诉机关在批捕的时候就考虑了这些因素,考察了侦查机关提交的申请批捕的全部的材料,认为本案的事实是故意伤害,而不是寻衅滋事,所以以故意伤害这个罪名批捕肖传国。突然间在轻微伤的鉴定结论出台之后,又把这样一个法律事实认定为寻衅滋事,显然这种对事实的认定是自相矛盾的。  [14:13]

[高子程]:第三、适用法律错误。既然本案的事实经过侦查机关侦查,经过批捕机关审查,经过庭审调查,证明了这就是一个故意伤害的法律事实,你把这样一个事实认定为寻衅滋事,或者为了达到一定要对肖传国刑罚这样一个目的,或者迫于舆论的压力一定要把这样一个故意伤害的事实认定为寻衅滋事,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和现行法律是对抗的。这样一个判决的结果所造成的社会后果也是非常负面的。首先,一审判决宣判之后,被害人是不满意的,被告人是不满意的,据我所知,学界对这个罪名的认定相当多的看法也是否定的。  [14:15]

[高子程]:我个人认为,这样一个判决是基于舆论的胁迫,或者误导而形成的,换句话说,这样一个判决因为舆论的胁迫和引导,改变了原本的事实性质。那就等于说在本案当中,事实不再是根据,法律也不再是准绳,舆论是决定本案性质,以及是否对被告人刻意刑罚的根据。如果这样一个案例成为生效的案例,它对于执法造成的伤害是非常巨大的。我不想否定舆论,作为舆论本身所代表的是参与舆论关注和炒作人的意志,无论舆论的力量有多大,这些人是否代表了全体的民意,或者是否代表了多数的民意,没有人考证过。如果没有这样的依据,仅仅认为舆论是怎么炒作的,或者舆论多数是导向哪一边的,就以它作为根据来作出判决,这个做法本身是违反法制原则的,也是和现行的法律规定矛盾的。  [14:16]

[高子程]:但是,如果说舆论确实代表了多数人的意志,我认为它的作用在于引导立法,或者引导立法机关修改现行的法律。比如就本案而言,如果认为肖传国这样的行为,或者这种故意伤害行为,虽然没有造成法定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伤害后果,但是基于本案的性质,或者说情节,或者说社会影响,依然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这些规定出台之后,对以后发生的类似的案件可以依照这样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在立法没有修改,作为执法机关屈从于舆论的压力而做这样的判决,或者说执法机关无视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视本案事实,只是为了迎合舆论的引导,而做这样的判决,从各个层面都是不恰当的。  [14:17]

[主持人]:您谈到了几点都值得我们今天深入探讨,包括您谈到舆论的引导作用,包括对法律的建议,一会儿我们还可以深入探讨。现在我想问一下张律师,刚才高律师已经做了一个分析。从您来看,您对一审的判决,您认为它适用的法律是不是正确的?您个人有什么观点?  [14:17]

[张燕生]:这个案件我还是比较关注的。我感觉从法院现在的判决结果看,我认为这里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两个方面的问题都是存在的:从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存在着问题。首先,程序上。这个案子从媒体报道上来说,在庭审当中适用了简易审理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定,这个前提条件是被告人一定要认罪的,一般情况是由公诉机关提出来进行简化审的申请,然后由法院根据被告人的态度,再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来做出这样一个决定。但是,这个案件我很注意到在庭审当中,被告人本人还有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做的是无罪辩护,很显然是不应当要适用被告人认罪这样一个程序来。所以,我一直很关心是不是法院又重新审理了呢,据了解,现在是没有重新审理,就是在法定审理做了一个简易审理。  [14:19]

[高子程]:没有。到辩护阶段,我是第一被告人的第一辩护人,我先发表我的辩护意见,我的辩护意见显然是说寻衅滋事罪是不成立的,故意伤害没有达到犯罪的后果,基本也是不成立的。这时候审判员感觉到继续走简易程序存在问题了,他敲了锤子休庭,我认为他是想恢复普通程序了。等我们快到家里的时候,又接到电话继续开庭,依然是简易程序。  [14:20]

[张燕生]:所以,这个案件在程序上还是存在很严重问题的。另外,在实体的判决上,这个案件我没有看实际的材料,但是从媒体上反映出来的,包括辩护人和受害人所提供的一些资料,我感觉这个案件从我个人来说,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比如说从开始他们让这两个打手,跟他们说是打人,这肯定是非常明确的,打到什么程度先不说,首先是打。另外这两个凶手是准备的有凶器的,有铁管、锤子,这个东西从犯罪的角度,它是一个犯罪的预备,而且这些作案的工具很显然是可以致人伤害的,也是用于伤害他人的。从这些行为来说,它属于典型的有伤害的故意的,而且这个伤害的故意是有着非常明确目标的,寻衅滋事是没有目标的,随意性很强的,比如今天你撞了我一下,我跟你没完。寻衅滋事也会造成他人身体的损害,故意伤害也有损伤,但是它们两个有非常典型的区分,寻衅滋事随意性特别强,我今天出去撞着我的有可能是张三,也可能是李四,我打的时候不管是谁,只要你碰上了,就可能成为被袭击的对象。但是故意伤害是有着非常明确目标的,这个案件我都注意到,不管是对方玄昌还是对方舟子都是有一个蹲守,你看过往了这么多人他都不关心,他只关心我最关注的那个人,这叫蹲守,一直等着你把人都送走了,你独立的时候,我有适当的机会我这个时候就可以冲上去袭击,这是针对性特别强的,目标非常明确的一个。所以,从这个角度应该是一个故意伤害,而不应当是一个寻衅滋事。  [14:22]

[张燕生]:这个案件从法律上来说,对法官来说,是一个不难解决的问题,包括检察官,在认定它的问题上,没有特别大的法律上的值得争议的难点、疑点,这应该是非常清晰的。但是检察院为什么提起了这样一个罪名,我现在不是特别清楚。但是,我特别注意到了,检察院是用了公诉审查程序4天,超神速的,我认为这个行为很反常,因为正常情况下,检察院的审限是一个月,甚至还可以延期审理,而且一般来说案件很少这么短时间内移送了。所以,我想这么短的时间,这个案件值得挖掘,值得申诉思考,值得研究的地方是很多的,但是如果用这么神速的时间必定会是很粗的,我觉得他准备的不够充分。我觉得检察官在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过于匆忙,他们并没有特别仔细地对这个案件进行深入地研究,所以,导致在起诉的罪名上出现了问题。  [14:23]

[主持人]:现在还有一个争议。即使是说故意伤害罪来起诉,就不构成犯罪,但是这是不是也存在一个争议?  [14:23]

[张燕生]:我觉得这可能是多种因素具备的,一个是时间段,因为我没有看到这个案卷实际是什么情况,也不能排除是检察官在起诉这个案件的时候,他认为定伤害罪这个结果还是显著轻微,可能提这个罪名不好提,因此就换了一个罪名,是不是想这个案件无论如何也得要定罪的,或者怎么考虑,就把这个案件换了一个罪名来起诉。我认为应该实事求是,作为法院来说,包括公诉机关,还是应该非常客观地去看待一个事物,不管舆论怎么样,这不管这个人有多坏,因为毕竟刑事案件哪个都可能涉嫌有罪的,可能哪个案件都让你看起来非常可恶。但是,作为一个司法机关,他跟老百姓的心理是不一样的,你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应该要从法律的角度去看问题,你要用法律的准绳衡量这个罪够还是不够,如果这个罪名不够,其它的罪名是不是够?如果都不够,你该怎么处理。我觉得在这一点上,可能研究的不是特别充分,就是他们在起诉的时候。  [14:27]

[张燕生]:当然从我个人讲,我跟高律师的观点还有所不同,我认为这个案件预备应该是已经完成了,作为买凶伤人,后果没有达到这么严重的程度,像这种故意伤害罪案件不是完全以结果论的,因为可能有一个犯罪的未遂,因为他预备都已经完成了,而且已经开始着手实施了。但是,由于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毕竟这两个人不是专业的行凶的人,也是普通的老百姓,而且两个受害人也是年富力强的,在这个过程当中,他们就跑了,没有导致一个很严重的后果。当然,从法律的角度,也可能它是一个未遂,如果要是一个未遂,它可能会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不排除两个罪名,今天判的是5个半月,也不排除这个结果以后,跟他的刑期是相匹配的。但是,这个过程一定是要考虑的,结果可能一样,但是它的过程是完全不同的。  [14:28]

[张燕生]:所以,好多人说这个案子怎么判的这么轻,其实我觉得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不能考虑结果的问题,量刑是第二位的,第一位一定要定性,首先要确认他够不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他到底适用哪一种罪,性一定要定准了,性没有定准,谈不到量刑的问题。至于说你性定准了,后面的量刑该判多少就判多少,也可能一个刑也没有,也可能是免刑。  [14:28]

[主持人]:刚才高律师也说为肖传国做无罪辩护,网友反映也很强烈,为什么对这么恶劣的犯罪行为做无罪辩护呢,这些观点对你会带来压力吗?  [14:29]

[高子程]:对我而言这些观点是没有任何压力的,但是我的压力来自于对于舆论引导判决以及因此造成后果的恐惧,或者顾虑。因为这个后果不仅仅是对肖传国,实际上包括广大的网民也必将造成一种伤害,而且这种伤害的后果可能是难以预料的。你想一个案件发生了,谁也很难保证说许多的网民不会受到伤害,不会有类似于这样的行为,当这样的行为发生的时候,或者类似的案件发生的时候,网民的观点是什么样的?网民的观点是否有这样的期盼?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作出判定,而不要被舆论所引导。回到本案当中来,好多网上评论这件事情的人他们对案件事实知道多少,他们没有看过案卷,都是听说,听说的东西有多少成份是真实的,我想没有一个网友对于本案事实的了解会比侦查员更清楚,会比公安机关更清楚,会比公诉机关更清楚,还是会比辩护律师更清楚,当你对犯罪事实不是很清楚的时候,你只是根据传说来评价这件事情,很显然你评价的依据和前提是错的,结论就很难说是正确的。这是其一。  [14:30]

[高子程]:其二,我注意过舆论的一些说法,包括开庭过程中,两位被害人的代理人,包括被害人方玄昌先生一直提出这样的观点,认为肖传国应该定性为故意杀人未遂,或者故意重伤未遂,这个提法和舆论上的说法是有些吻合的。关键在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的全部案卷材料,庭审调查证明的全部事实,没有一份证据证明肖传国有故意杀人的行为,相反侦查机关调取的全部材料,庭审调查证明的一些事实,都无一例外地否定了这样一个事实,肖传国完全没有要杀两位被害人的动机,包括实施加害行为的四个被告人,他们也明确表示,他们没有故意杀两位被害人,也没有给两位被害人造成重伤这样的故意。侦查机关取得笔录证实肖传国明确对他的表弟讲,不要出事,给两个嘴巴,打的鼻青脸肿,教训教训,这就是他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完全没有说要致人死命,或者致人重伤,我相信,如果卷中有这样的证据,也不需要如此费尽心机去改变罪名。  [14:35]

[高子程]:所以说,舆论也好,还是有关的观点也好,说肖传国有杀人的故意,或者杀人灭口的故意,都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没有事实证明的事实是不能作为定罪根据的。同时这些提法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我这里可以很负责任的讲,卷中没有一份证据证明肖传国有杀人的故意,他不希望出事,不希望造成伤害的后果。  [14:36]

[主持人]:高律师也谈到一个核心的观点,网友的这些态度和观点往往是受到舆论的引导和舆论报道上的引导,而这些舆论报道有的时候并不掌握真实的信息就妄下结论。请问一下张律师,舆论这种引导或者舆论的一些报道,对于法官来说会不会也产生一定的压力和影响?  [14:37]

[张燕生]:这个问题提的还是挺好的。现在舆论很强大,尤其是网络影响非常深,现在跟过去是有很大区别的。应该说舆论对司法机关是有着很深刻的影响的,大家都在这个社会里生存,大家都是普通人的,你说一点不受影响是不可能的。但是,我想舆论去关注社会上的一些热点也是正常的,本来社会上就会发生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通过舆论来进行监督,进行宣传,进行引导,很多东西也是很必要的,这里有两个方面的问题。  [14:38]

[张燕生]:第一,因为现在人心很浮躁的,从舆论来说,应该更加严谨,踏踏实实的,要有客观凭据和依据的严谨地说每一句话,作为舆论来说,能够非常严谨地做事对整个社会来说也能产生非常好的影响,抑制这种浮躁的东西,应该实事求是,作为媒体工作者客观求实应该是一个基本的宗旨。第二,作为法官来说,我总是在说法官本身应该是很超脱的,是超然的,中立的,作为法官来说应该还是有点我行我素的精神,任你们外面说什么说什么,但是我该怎么做还要怎么做,我作为法官说我该说的话,做我该做的事情,而不是法官没主心骨,别人说东你就说东,别人说西你就说西,法官什么声音都可以听,包括在法庭上,控方的也要听,辩方的也要听,这才真正是法官,但是法官应该做的事情是要兼听则明,对待舆论也是一样的,泰然处之就可以了,不需要受到别人的干扰,你只需要冷静的用自己的眼睛客观地看待事物,这件事情到底怎么回事,你用法律衡量它够还是不够,只要客观就可以了。舆论永远都会有,是不是有了舆论法律永远坐不正了?那就失去法官的意义了。  [14:40]

[主持人]:两位律师谈到了舆论引导的作用。我想问一个问题,在法治事件的报道当中,作为一个媒体来讲,应该坚守哪些职责?为了客观公正的报道事件,而不是说在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就去抢先发表观点。  [14:43]

[高子程]:这个问题在以前其他的案件出现的时候,舆论总是反应最快的,好多的信息也是从舆论那里得到。我是这么看的,目前我们的舆论存在两个极端的问题,第一个极端就是一些舆论,或者一些媒体是带有“一言堂”的性质。另一个极端是,又有相当多的媒体走向另一个极端,完全的自由化,它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随意性的。比如曾经有一个记者造假新闻,“纸包子”事件,那个问题严重了,被揭露了,他受到处罚了,还有多少媒体人因为不负责任的报道,甚至故意的虚假报道,造成的社会影响有没有人追究,我个人觉得目前在这块是缺少制度制约的。也就是说作为另一个极端,应当从立法的角度,对于所有媒体的行为作出一个规范,就是你可以做什么,你不可以做什么,你触犯了什么法律,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后果。所有人都知道自己的底线是什么,自己不应该做什么,这一块是个欠缺的。当很多新闻人认为新闻不自由的时候,他们忽视了另一个极端,就是过度的自由导致了没有节制,导致了不负责任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制裁和制约。我认为这两个极端都不好。  [14:44]

[高子程]:就本案而言,舆论对于审判人员有没有影响?我个人认为肯定是有影响的,理想状态下,严格依照现行的法律,白纸黑字的明文的规定,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任何团体,任何个人的干涉,当然也就不应该受舆论的引导和干涉,但是在现实过程中,一个法官是否可以做到绝对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自己的良心作出判决,客观地说,就今天的审判员而言,很难说所有的人都能做得到。  [14:45]

[张燕生]:很不容易的。  [14:46]

[高子程]:当然有好多因素的影响,但是媒体的影响,对于法官而言是否可以按照法律人的精神,按照法律的规定把它排除在外,也不是百分之百能做到的。  [14:47]

[主持人]:您刚才谈到的两位极端也确实存在,还有一个问题您没有注意到,有很多记者可能对法制新闻的报道并不熟悉,并不了解,甚至他连一审、二审、终审判决是什么都没有搞清楚。您可以给一些记者有一些建议,让他们去把握舆论的公正和客观,这方面您有什么样的建议吗?  [14:47]

[高子程]:我认为作为一个媒体人,如果你对某一个事件表示关注,应该在充分调查基础上,提出你的看法,提出你的观点。我认为一个媒体人,应当说有引领社会走向高尚的社会责任。即使你不能完全尽到这样的责任,至少你不要误导公众,你应当确保你所报道的内容是有客观真实的证据作为支撑的,是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评判和报道,在这之前,如果你还不了解,或者你还不确认你所知道的事实就是客观事实的时候,不要做出一些武断的评判。我觉得媒体人的素质提升之快我注意到了,但是一个法治案件,就侦查过程而言,别说记者,就是我们辩护律师,对于相当多的侦查过程当中的一些事实也是不知道的。  [14:49]

[高子程]:涉及到本案而言,肖传国先生究竟有没有雇凶杀人,或者雇凶重伤,就目前而言,事实不是这样的,本案的事实是肖传国和两位方先生有10年的纠纷,本案是事出有因的,而不是肖传国无事生非,所以说他不是寻衅滋事。但是这个事出有因,肖传国的表弟也是清楚的,肖传国的表弟到肖传国家来吃饭,肖传国肯定表达了自己的不爽,他也表示说自己和两位方先生的民事纠纷,穷尽了所有的诉讼程序,得不到解决,也很不爽。他的表弟说我去教训教训他,肖传国表示别出事,表示同意,他的表弟对他说,他找自己的弟弟,两个人去殴打两位方先生,或者教训两位方先生,肖传国表示同意了,肖传国还明确告知不要出事,可以打两个嘴巴,可以打的鼻青脸肿。  [14:49]

[主持人]:您想说的是这些细节应该去关注,作为媒体来说,当你了解这些细节之后才可以做判断。  [14:50]

[高子程]:作为这样一个事实,媒体和广大的网友有多少人知道,因为这些东西只有在卷中才有。在这之前,媒体上对于这个事件有了很多的判断,这样的引导一定程度上到了误导的程度。  [14:51]

[主持人]:张律师,您对媒体的记者有什么样的建议?  [14:51]

[张燕生]:其实一言堂肯定是不可取的,在一个民主的国家当中,会有各种思想,有不同的看法,有不同的声音发出来,我觉得都是正常的,而且也是应该的。尤其是媒体还承担着揭露社会的一些黑暗的东西的责任,社会进步总是要发现问题的,媒体还是承载了很多的使命的。但是,不管你发出什么样的声音,你要想谈什么样的问题,我觉得有一个最大的前提,就是客观,这是作为一个媒体工作者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14:52]

[张燕生]:当然,你说怎么才叫公正,因为每个人站在自己不同的角度,谈出来的东西,他认为公正,也许并不公正,因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角度看问题,但是尽可能要公正。最重要的是有依据,到底公正不公正,也许很难判断,最重要的是说话要有根据,别哗众取宠,我觉得最不可取的和现在我们存在最大的问题是哗众取宠,比如用一个特别偏激的字眼把标题耸人听闻,一下有了特别高的点击率,其实标题很恐怖,但进去一看没什么东西,这明显的记者是眼球经济。现在到处这样做的话,就会引起整个社会非常浮躁,包括对年轻人,大家都认为说话可以随便说,这样民族的非常好的一些东西都丧失掉了。尤其是年轻人,从一出来见到的这个社会就是这样的,大家说话都不负责任的,对整个社会都会产生很不好的影响。  [14:52]

[主持人]:所以,我们还是呼吁媒体,保持客观中立的报道事件。  [14:53]

[张燕生]:对,要客观冷静,这是很重要的。在社会浮躁的情况下,尽可能要保持冷静。  [14:53]

[主持人]:这个案件现在已经二审了,或者还有一种情况,您刚刚说事实认定不清楚,会不会发回重审?  [14:54]

[高子程]:作为上诉案件,二审法院有三种选择,维持、改判、重审,究竟哪一种选择还不确定。  [14:54]

[主持人]:上诉肯定是不加刑,如果发回重审,会不会存在刑罚加重的情况?  [14:56]

[高子程]:就本案而言,我认为这个罪名是不成立的,当然就不存在加重刑罚的问题,但如果发回重审之后,一审法院依然认为他构成犯罪,他的量刑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因为他得恢复一审。一审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认识,比如他坚决认识罪名是成立的,尽管辩护人认为这个行为的对象是针对特定人,两位方先生,行为的程度是特定的,说打到鼻青脸肿,两个嘴巴,行为目的是固定的,不是随意的,就是出出气。但是,如果针对这样一个事实发回重审以后,一审合议庭依然认为就是寻衅滋事,或者他认定为故意伤害未遂,这个判决毕竟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范围。作为寻衅滋事案件,量刑幅度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作为伤害案件也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说未遂,可以减轻处罚,如何量刑首先取决于如何定性。  [15:01]

[主持人]:明白,就是在程序上还是有这种可能。近年来,雇凶伤人的事件是层出不穷,也有很多很恶劣,很严重的,包括大家很关注的今年6月份有一位导演鄢颇被雇凶伤害。这种雇凶伤害的行为,如果仅以后果来认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话,是否说应该在立法上对这个行为有一种追究或者怎么样去认定,二位有什么看法?  [15:03]

[高子程]:网友对这个问题的关心是有道理的,事实上不需要完善立法,或者做司法解释,现行的法律规定就已经回答了网友关心的这个问题,因为现行法律明确规定,说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造成重伤的,量刑变了,造成重伤致其死亡的最高刑罚可以达到死刑。法律明确规定,说犯罪构成要根据你案件事实的性质,你的行为特征,你的主观故意,有四个要素来衡量。换句话说,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有杀人的故意的,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或者实施了杀人行为未遂,或者预备了杀人的行为,只是没有达到杀人的后果,甚至他有杀人的故意,有杀人的动机,有杀人的行为,只是造成了轻微伤,对这个案件的定性依然是杀人未遂,而不是说无罪,也不是说伤害罪未遂。同样,如果说被告人主观上有致人重伤的故意,实施了致人重伤的行为,客观上或者主观上没有造成致人重伤的后果,哪怕只是轻微伤,那么,他的罪名依然是故意伤害未遂,因为他的目标是重伤。  [15:04]

[高子程]:所以,法律本身没有说故意伤害罪作为结果,只要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的犯罪后果就一定不构成犯罪,不是这样的,这是一个误区。就本案而言,法律本身没有空档,不存在说有一个地方立法不完善,我说的是就本案而言,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他有杀人的故意,没有证据证明他有致人重伤的故意,他的行为后果只造成了轻微伤,而且他在表示放任这种行为发生的时候,他有限定几个嘴巴,鼻青脸肿,这样的后果本身就是轻微伤。这里有什么问题呢?他使用的凶器,锤子、铁管容易给人造成误会,界定一个行为的性质,不能简单地根据他使用的凶器来评判,如果一个人致另一个人死命,赤手空拳也可以把这个人杀死。  [15:04]

[张燕生]:因为在这个问题上,高律师已经说了好几次,提到了他到底是个什么故意问题。我认为是这样的,一个人主观上的故意,是在他们自己脑子里的,他怎么想的,他可以随便想,别人是很难判断的。你根据什么来判断一个人在主观上有什么样的一个故意,他的想法是什么呢?是可以通过他的一些行为来判断他的主观的一些想法,这是一种主观想法的客观上的一种表现,这应该是可以识别的。在法院法官常年做案子,他们还是可以识别出来的。我跟子程看法可能不完全一样,我觉得这个案件,如果仅仅是打一个鼻青脸肿的话,拳脚相加就足以鼻青脸肿了,但这个案件的凶器还是非常残忍的,毕竟有那么长的铁管,而且使用了铁锤,你伤害一个人可以拿一个水瓶子,可以拿一个木板去打,但是你事先准备了这样一个凶器,铁锤很可怕的,铁锤要打到脑袋上是很严重的。  [15:05]

[张燕生]:所以,作为法官来说,判断一个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什么的话,还是要看他们事先的预谋,要综合来考虑,不能仅仅光看一个结果,因为多种因素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就这个案件来说,他故意伤害的倾向是非常明显的,因为他是非常愤怒,在这之前有很多表现出他很愤恨方舟子对他的攻击或者揭露等等,他首先产生了这样一个主观的故意。另外,他也说出来恨他的这种想法,所以才有他的表弟说替他出气,把他打一顿。结果他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打是确认了,后面还给了钱,这个凶手准备了挺残忍的凶器,由于多种原因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都跑掉了,还导致人的身体受伤,虽然伤很轻,但是这个行为还是挺严重的,我感觉很像一个未遂。  [15:06]

[高子程]:我想补充一个事实,案件事实不是诉讼参与人以外的人所能够详尽知道的,这里头有一个什么问题呢,肖传国本人在他自己家里面,对他表弟的想法表示默许或者同意,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肖传国的表弟可没有向他说要拿铁棍去打,甚至他表弟也没有告诉他到社会上找人去打两位方先生,作为肖传国当时的心态,你两个就是赤手空拳去揍两位方先生,出出气,这是同意了。肖传国的表弟得到肖传国的默许或者同意之后,他准备了凶器,找了社会上的人,对两位方先生实施了加害行为,他们准备凶器,用凶器去打两位方先生,这是肖传国所不知道的,因为肖传国并不参与打人的过程,他也没有策划打人的过程。所以,这些实施加害行为的四个人,他们的故意不能代替肖传国本人的故意。  [15:08]

[张燕生]:这个地方还是比较值得研究的,也就是说你去雇了凶,你究竟跟他说了些什么,或者你的授意到底是什么?还是需要研究的。但是,非常明确的,你千万不要使用凶器,你千万不要怎么怎么样,而凶手超出了范围,直接勒死了,可能两个人是不同的罪名。  [15:09]

[主持人]:宏观上来说,这种买凶伤人,需不需要在立法上予以完善?  [15:09]

[张燕生]:我想是这样的,法律永远都是滞后的,根据我们现行的法律,这种买凶去对他人进行报复,咱还不能说是伤人。因为买凶有很多行为,比如绑架、诽谤,买凶可以做很多的行为,根据我们现行的法律,就是实施了什么行为就定什么罪,可能实施了不同的行为根据不同的罪名处理。而从现行的实践当中来看,这么处理的方式也基本能满足我们目前所出现的各种犯罪事件,说你雇人把他给圈起来,一下关了好几天,这个非法拘禁构成了,它都能找到不同的出口解决了,单独去定一个新的罪名可能就没有那么急迫。  [15:12]

[张燕生]:当然,我们现在社会发展,犯罪手段会不断翻新,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不独立这个罪名不行的时候,也许就到了要独立一个罪名的时候。我感觉从目前来说,基本上可以满足对犯罪进行处理的,如果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不排除单独立出一个项来。  [15:13]

[高子程]:我个人看,我们理解,或者我们给法律的定义,它是一个规范化的政策,是相对稳定的政策,政策是法律的灵魂。它是稳定的政策,就是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之内,要维持它的稳定性,从而保证它的权威性。社会是发展的,特别是我们这个社会,政治的、文化的、经济的,它是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就导致法律可能存在着,或者在某一方面存在着过于落后的情形,这种情形通常是修改法律的根据和理由,我强调的是什么呢?它是修改法律的根据和理由,或者完善法律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舆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他都代表了民意,他可以引导立法。如果舆论影响了执法是非常悲凉的,因为法律不在是法律了,法律不再是根据了,法律不再是准绳了,舆论成为根据的时候,秩序就乱了。  [15:13]

[张燕生]:所以,作为法律人要有自己的东西,而不是跟着别人去跑。  [15:14]

[高子程]:买凶伤人和买凶杀人是不一样的,买凶杀人即使你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买你凶了,你有了这样的故意,有了特定的目标,可以给你认定为犯罪或者犯罪的预备阶段。由于你主观上的原因,主动中止了犯罪,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你实施了没达到目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从这个意义上说,现行的法律没有滞后,可以满足追究类似于犯罪行为的立法要求。我说的是什么呢?就本案而言,类似这样的,它的目的是要对他进行轻微伤,实施了造成轻微伤的行为,造成了致人轻微伤的后果,这种行为如果说现在社会现象很普遍,这类案件特别多,过去都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的,如果把它作为行政案件,给予行政处罚,不足以遏制这种势头,消除这种影响,稳定社会自序,认为有必要对这种行为可以进行刑罚,我认为可以通过最高法院做出司法解释。说对这一类行为虽然只是造成了轻微伤或者轻伤以下的后果,但是你有故意伤人的行为,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会通过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然后有了法律依据,有了法律依据以后,对以后发生的类似案件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符合法制的精神,才符合罪行法定。  [15:15]

[主持人]:高律师谈到一点非常好,作为媒体应该引导立法,促进立法,而不应该干涉执法和施法。非常感谢二位今天光临法制视点,由于时间关系,我们的访谈就到这里。谢谢二位嘉宾,也谢谢各位网友。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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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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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方舟子遇袭案有待拉直的问号

20 10 2010年

 

作者:李国民 李曙明 锁楠

《检察日报》2010年10月20日

 

    话题背景 

 

    10月15日,方舟子和方玄昌向检察机关申请对肖传国寻衅滋事一案提出抗诉;同一天,第二被告戴建湘通过律师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10月19日,肖传国也通过辩护律师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一审判决后,围绕罪名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的争议不少。到目前为止,这些争议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的回应。它们,很可能要留待二审程序解决。 

 

    争议,不证明一定有问题。但作为一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如果它最终在争议甚至公众疑惑中收场,显然也不是理想的结果。如果实体和程序没有任何问题,司法机关自当坚持正确的认定,但应就公众疑惑之处进行释明;如果办案确有瑕疵,相信司法机关会有错必纠。 

 

    今天的述评,在综合各方意见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作为一家之言,希望它能够对司法机关准确办案提供参考。

 

    问号一:定寻衅滋事罪,准确吗?

 

    对于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肖传国等人刑事责任,局外人争议颇多,被告和被害双方也都不认可。方舟子一方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定寻衅滋事罪有纵容犯罪之嫌。而被告方也认为,这个罪名难以接受。戴建湘的辩护律师张永红表示,戴建湘的行为属故意伤害,由于方玄昌的伤情被鉴定为轻微伤,戴建湘只应受治安处罚。 

 

    一位接近办案人员的人士介绍,有关部门之所以认定寻衅滋事罪,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在网络上反对和攻击肖传国的,不仅仅是方舟子和方玄昌两个人,而是一个群体,这其中包括手术失败的患者、持有不同意见的专家等等。根据肖传国供述,之所以选择向“二方”下手,不单纯是为了让方舟子、方玄昌两人身体受到伤害,也不是为了打死或者打伤某个人,只是为了吓唬人,起到震慑的作用,其本意是想让反对他的人在公共场所出出丑,唬住其他人也不敢攻击他了。所以,本案形式上看是两个被害人的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但是从实质上说,侵害的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不知这样的解释,能否让公众信服。“不是为了打死或者打伤某个人,只是为了吓唬人,起到震慑的作用”,没有反证证实肖传国这么说只是为了减轻罪责,姑且认可这样的说法。然而,即使这样的说法符合事实,定寻衅滋事罪仍有疑问。 

 

    “犯罪是孤立个人反抗社会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一种犯罪,都表现为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侵犯,但显然不能将所有犯罪都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有关部门认为打伤“二方”是为了让其他人闭嘴,因而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对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能否这样认定,笔者不无疑问,但也不想纠缠它。我们想说的是,认定犯罪构成,仅有犯罪客体符合是不够的。 

 

    寻衅滋事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规定于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肖传国等人的行为,只和“(一)”沾边。请注意其中的两个字:“随意”。 

 

    由于这一罪名是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所以,寻衅滋事罪的本质特征,就应该从流氓罪的本质特征中去寻找。流氓罪的本质特征是什么?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不良情绪、耍威风、取乐等流氓动机。反映到寻衅滋事罪上,就应该是用寻衅滋事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如果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不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是为了其他目的,就难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正是这样的原因,立法强调了“随意”。既是“随意”,那么,想打人了,碰到谁算谁,因而打谁,打到什么程度,都是不确定的。专找方舟子、方玄昌下手,甚至不惜几天蹲守,哪有半点“随意”可言?定寻衅滋事罪,是不是有点牵强?

 

    问号二:轻微伤,能让肖传国逍遥法外吗?

 

    如果故意伤害罪能“套住”肖传国等人,有关部门恐怕用不着找个寻衅滋事罪为人诟病。这是一种未经证实的猜测。不过,看了有关部门对寻衅滋事罪不乏牵强的解释,我们更倾向于相信,这种猜测未必不是事实。 

 

    “二方”对目前轻微伤的鉴定结论并不认可。问题是,如果不能重新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再次鉴定还是轻微伤,是不是就真的无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 

 

    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分析,肖传国等5人的行为,无疑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就连肖传国本人,在法庭上也直言不讳地宣称:“我就是故意伤害,不是寻衅滋事,我根本没想通过殴打两人,来让全国的质疑者闭嘴。我明明是要报复他们两个人才实施的故意伤害。” 

 

    那有关部门为何要有意无意地绕开故意伤害罪呢?这与司法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对“故意伤害罪”的理解有关。在他们看来,故意伤害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伤害后果达到轻伤以上时,才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反之,如果伤害后果是轻微伤或者没有明显伤害,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有多深、追求的是何等严重的犯罪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举例来说:甲跟乙有仇,遂蓄谋报复,甲的本意,是想“卸乙一条腿”,但乙身手敏捷,数次躲过了甲砍向其腿部的大刀,全身而退。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一般人会说,这是故意伤害未遂啊。从理论上说,这样的判断显然合情合理合法;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找到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定罪处罚的案例,类似甲的行为,多是治安处罚了事。 

 

    本案中,方玄昌和方舟子的伤情鉴定结论均为“轻微伤”。基于“轻伤以上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认识,检察院不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法院不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也就毫不奇怪了。 

 

    事实上,上述认识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约定俗成的“成见”,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没有要求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什么样的具体后果,现有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轻伤以上后果的规定。对此,有人可能会搬出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来进行辩解。可是,“后果”是衡量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的唯一尺度吗?犯罪动机、目的、方法、手段等等统统不需要考量?蓄谋报复、买凶伤人、长期蹲点、使用可致命铁器、打击要害部位还能算“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吗?退一步说,假定不管动机多么卑劣、目的多么险恶、方法多么危险、手段多么残忍,只要伤害后果达不到轻伤,就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那实行上述行为就不仅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也不能认定构成其他任何犯罪——寻衅滋事罪又从何而来呢? 

 

    正如王作富教授所说:“区分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只看危害结果的轻重,而是应当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深入调查、分析案情,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而认为故意伤害必须以达到轻伤标准才构成犯罪,无异于否定了造成轻微伤害亦可构成本罪的可能,也等于在事实上排除了故意伤害罪存在未遂形态的可能,这必然使意图致人重伤而未遂的行为得不到刑事追究,从而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回到肖传国案。按照刑法的规定,该案属共同犯罪,而肖传国作为犯意制造者、买凶伤人者,当属教唆犯无疑。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注意,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而非“免除”处罚——如此,问题就来了:假如戴建湘等人没有实施肖传国授意的伤害行为,肖传国倒要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只不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在戴建湘等人实施了肖传国授意的伤害行为,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后果,肖传国却可以因此逃避故意伤害罪的追究。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悖论。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以及该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等问题,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分歧由来已久。这一次,肖传国案再次将这一纷争推到了前台。期待有关部门尽快对此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以廓清人们认识上的迷雾。

 

    问号三:适用简易程序,到底有没有问题?

 

    对一审程序,质疑集中在:该不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此,方舟子、肖传国也都提出了异议。 

 

    据上面提到的接近办案人员的人士介绍,有关部门在程序上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闪电审判”的说法并不认同。“为了防止有拖延办案的现象,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了最长的时限,没有规定最短的时限。” 

 

    让我们援引法律规定,看看对这样一起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到底有没有问题? 

 

    对于何种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作了原则性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细化,并对哪些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

 

    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也重申: 

 

    第一条 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从本案来看,虽然5名被告人最终均被判处拘役,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并非“没有异议”,而是异议很大;同时,本案还明显存在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如:1.本案是肖传国指使戴建湘作案,戴建湘再雇佣其他被告人行凶,且肖传国与戴建湘的供述间存在重大矛盾,因此,本案当属“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2.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可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明显不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在三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并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遗憾的是,法院并未这样做,而是当天就匆匆宣判。

 

    问号四:案件将走向哪里?

 

    最后,从法律角度探究一下本案的走向。到目前为止,检察机关是否会应被害人申请提出抗诉,尚未有说法。但由于戴建湘、肖传国已经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的规定,该案的所有被告人,都将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有这么几种可能: 

 

    第一种,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将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第二种,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可以改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所以,除非检察机关同时抗诉,否则,包括肖传国在内,被告人二审刑期不会超过一审判决。 

 

    第三种可能,发回重审。笔者认为这种可能性最大。现在,被害人最不满意的是伤情鉴定结论,而从报道来看,这种不满并非“无理取闹”。方玄昌6月24日晚遭受不名歹徒袭击,6月26日《京华时报》这样描述:“海军总医院接诊的大夫表示,伤者刚来时衣服前后已被血浸湿,并出现休克昏迷。经诊断,其头部创口长约5厘米,深可见颅骨,背部和脚踝多处挫伤。”从方玄昌公开的病史资料及其在博客中的描述,伤情鉴定是否准确,的确不无疑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旦二审法院认为伤情有疑问,可能发回重审。 

 

    如果只是伤情鉴定的原因,二审法院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我们之所以倾向于判断将发回重审,更重要原因在于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确实存在比较大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于一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后要说的是,无论最终是哪一种结果,有关部门都应该通过及时的信息披露和释疑,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石景山区检察院驳回方舟子和方玄昌抗诉请求

19 10 2010年

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19日对方舟子和方玄昌下达抗诉请求答复书,“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符合法律规定,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海内外医学界人士关于强烈建议重新鉴定方玄昌伤情的公开信

16 10 2010年

(该信将在10月20日提交,欲签名者请在10月19日之前将名字、医院名和所在职位寄到xinyusi@yahoo.com)

尊敬的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区分局、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石景山人民法院:

“肖传国雇凶袭击方舟子、方玄昌”连环案告破后,举国震惊;一审结果公布后,更是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本来在国家走向法制化轨道时期,司法独立是最基本的原则,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干涉国家机关行使侦察、起诉与审判的功能,但该案中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是我们医学界同仁,肖传国教授的“个人行为”已令整个医学界蒙羞,因此,我们不得不站出来就整个事件的性质,在我们的医学理念范围内,陈述我们的观点。这不仅涉及到是否公正对待作为受害人的方玄昌先生和方是民先生,而且也涉及到肖传国教授、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和武汉协和医院的荣誉、学术道德与学风问题。

出于我们的良知、医学知识和信仰,我们签署这封信,强烈要求北京市有关机关对该案中的主要受害人方玄昌先生当时的伤情进行客观、公正的法医学鉴定。对方玄昌先生的伤情进行再鉴定,不仅关系到全案的定性问题,而且是医学界洗刷社会偏见、维护基本医德、维护医学科研道德的重要契机。

方玄昌先生6月24日晚遭受不名歹徒袭击后,曾在新闻界引起广泛讨论,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6月26日《京华时报》曾描述:“海军总医院接诊的大夫表示,伤者刚来时衣服前后已被血浸湿,并出现休克昏迷。经诊断,其头部创口长约5厘米,深可见颅骨,背部和脚踝多处挫伤。”然而,迟至10月2日公布的法医学结果却是“轻微伤”。

但从方先生公开的病史资料、方先生在博客中的描述和媒体当时的报道来看,对方玄昌先生的伤情鉴定,是有很大瑕疵的。方玄昌伤情鉴定中的根本问题是失血量的多少,以及有无合并失血性休克的问题,这也是全案的核心所在。但在公布的病史资料中,却没有丁点信息,重要生命体征诸如血压、心率、呼吸、血常规等项目,都没有记载或检验;甚至连受伤部位的描述,都与实际情况明显不同。从专业的角度看,这是一份不合格的病情记录,依据这样的病历记载来判断受害人的伤情轻重,是明显有失公允的,它带给公、检、法机关的不良后果,也是显而易见的,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公、检、法机关的权威性。

从医学的观点看,我们认为在鉴定中采用单纯的测量伤疤的长度来对本案定性是荒谬的。由于伤疤在愈合的过程中会有收缩,因此,在伤后两个多月做鉴定时,仅以伤疤长度的5毫米之差就否定伤害的严重程度是令人不可接受的。

根据我们的医学知识,方玄昌先生受伤后出现了极度口渴、需要大量饮水、以及在警方最初询问事情经过时出现神智模糊、无法配合等症状,再从他事后对媒体所陈述的“全身乏力、冒冷汗”等体征看,这些都证明当时他出现了失血性休克的早期表现。彼时案件尚远未侦破,我们不相信作为记者的方玄昌先生当时会编造出这些医学上的早期休克表现。更为重要的是,接诊医生曾在第二天明确对媒体表示,伤者出现过休克昏迷。另外,从医生当时对清创缝合时就出血200毫升以上,以及手术大小为“中”来看,患者当时的伤情并不轻微。

综上所述,对于这个已经“国际化”了的标志性案件,如何做到客观、公正的司法审判,重新鉴定方玄昌先生的伤情,将是全案的焦点。鉴于本案定性存在极大争议、对今后社会上的类似案件具有极大的影响性、以及受害人伤情鉴定存在的极大瑕疵,我们建议参与此案的公检法系统组织国内的法医学、病理学和临床外科学专家,对方玄昌先生的伤情重新进行鉴定,还被害人以公道,还医学界以良知,还社会以公平!

此致

敬礼!
医学界同仁
(签名)



抗诉申请书

15 10 2010年

 

申请人: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 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博士研究生文化,自由撰稿人,系本案被害人。

 

申请人:方玄昌,男,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淳安县,大学文化,《财经》杂志社科学栏目编辑,系本案被害人。

 

申请事项:

 

被告人肖传国、戴建湘、许立春、龙光兴、康拥军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0日以(2010)石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审判决:一、被告人肖传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半月;二、被告人戴建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半月;三、被告人许立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四、被告人龙光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五、被告人康拥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一个半月。

 

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后,一审法院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而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二)本案是被告人肖传国指使被告人戴建湘作案,戴建湘再雇佣其它被告人作案,且肖传国与戴建湘的供述间存在重大矛盾,因此,本案明显是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三)一审亦违反司法文件的明确规定。

 

京检发(2007)197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快速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快速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四)适用法律无争议”。

 

而本案案情并不简单,事实不清,检方、辩方、受害方对罪名等法律适用争议明显且争议很大,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四)2010年10月10日13:30左右一审法官宣布简易程序终结休庭、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离开法院后,没有以书面或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将该日下午再开庭的信息通知到被害人方是民的诉讼代理人彭剑律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有关规定,并导致了被害人意见未能全面阐述、未充分驳斥被告人狡辩的后果。

 

二.一审认定关键事实错误、遗漏重要案情、部分事实不清。

 

(一)一审判决认定“肖传国”“随意殴打他人”,明显与事实不符。

 

肖传国的供述及其它证据足以说明,对加害两位被害人,肖传国是蓄谋已久,犯罪对象确定,没有任何“随意”的因素;此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也均认同。

 

(二)一审判决遗漏了肖传国告诉凶手“被害人的行踪”、被害人照片附言住所信息后特别标注“电梯里有录像”、行凶者得到“石景山这个要打重一点”指令等重要事实,隐瞒了肖传国的直接犯罪故意和极大的阴险恶意。

 

肖传国供认自己“给他们(指肖的雇凶)提供了被害人的姓名、住址等相关信息,通过电话、短信告诉‘我的亲友’(指肖的雇凶)被害人的行踪,一共给过‘小满’7万元人民币,作为差旅费及感谢费”。

 

重要书证——被害人照片及附言中的“电梯里有录像”,足以说明肖传国蓄谋已久,并可证明肖传国刻意暗示凶手可到被害人住所行凶。

 

(三)一审没有正确认定肖传国的犯罪目的。

 

肖传国供述其犯罪目的是“打对方一下,出出气,警告一下就行了”、让“出出丑”,但该供述明显与犯罪工具为铁器、凶手向被害人头部袭击的情节、肖供述的“把方开会的情况发短信告诉他们”、长期伺机作案等事实矛盾。

 

倘若肖传国仅仅是为“出出气”,倘若其真如其自称是有成就的知名的医学家,可获得“诺贝尔奖”,那么,它只需要出示足以支持其手术治愈率为85%的有效证据,就可反驳被害人的质疑,就足以让被害人失信于民、颜面扫地,就足以让肖传国“出出气”了;可他却没有提交或提供相关有效证据。

 

倘若肖传国仅仅是为让被害人“出出丑”,而他知道被害人住所或工作单位,知道被害人开会情况,那它为何不让凶手在被害人家门口、单位、会场撒野呢?

 

总之,各证据和事实不能支持肖传国“出出气,警告一下”的犯罪目的,反支持了被害人指出的“肖传国想让被害人闭口、停止批评揭发”的犯罪目的观点。

 

(四)有关犯意的起意,肖传国说是戴建湘起意,戴说是肖起意,即重要被告人在警检时的供述互相矛盾。

 

肖传国在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庭上对其雇凶细节陈述均存在较大差异,甚至有相互矛盾的地方,且与戴建湘的供述不符。

 

虽然公诉人在庭审时指出肖传国的前后供述存在较大差异,但法院并没有进一步对该事实进行厘清。

 

(五)对被告人肖传国的犯罪意图,各方存在极大争议。

 

犯罪动机、目的、意图的查明,事关罪名判定。被害人认为从肖传国的犯罪动机、凶徒的犯罪手段及行为的凶残程度可判定肖传国的犯罪意图是故意杀人;被告人、辩护人辩称犯罪意图是故意伤害、“教训一下被害人”;公诉人则认为犯罪意图是寻衅滋事。

 

显然,肖传国蓄谋已久、酬金和经费巨大、凶手长期蹲点伺机作案、使用可致命的铁器行凶、向被害人头部击打、特意指示“石景山这个要打重一点”等等已查明的案情,难以让人认同肖传国的犯罪意图仅仅就是“故意伤害”、“教训一下被害人”。

 

庭审中,方玄昌与许立春的对质,显示出当时的袭击有一个反复对峙、搏斗的过程,而不是他们原先招供的打几下就跑了。凶手在方玄昌头部受到致命伤之后依然不放过,反复攻击其要害部位,并阻止受害人逃离,明显暴露出杀人意图。警方和检方只提供了方舟子遇袭经过的路线示意图,对于受伤要重得多的方玄昌,建议警方和检方补充现场调查(包括方玄昌所说的“桃树林”和许立春所说的“栏杆”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方玄昌当庭陈述、质问被法官打断,袭击过程等信息对于判断其作案目的显然很重要)。

 

(六)肖传国前后对其犯罪动机的供述各不相同。检察院讯问笔录记载其犯罪是因“就是他们二人组织在中国的平面媒体对我进行大量的污蔑、造谣”,然而在法庭庭审时被告人肖传国又说其犯罪主要原因是因二被害人撰写的文章对其老师、妻子和家人进行侮辱和诽谤。

 

被告人肖传国指控二方“侮辱、诽谤其老师、妻子”,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而是肖传国为隐瞒其犯罪动机、目的、意图的再一次信口雌黄。并且,这个表述明显是对方舟子的再次诬蔑。

 

被告人肖传国当庭表示,对方玄昌的袭击来自“他将我比作黄禹锡,比作罪犯”,这又是不实之词。方玄昌文章中明确标明,他是引用另一位专家的话,并且是指其学术欺诈行为方面;何况,即使确系方玄昌将他比喻成一个罪犯,也不至于到要花数万元钱千里伏击方玄昌的地步。

 

再结合作案时期、买凶数额巨大等信息综合判断,被告人肖传国的作案动机就是要斩断方是民和方玄昌对自己学术骗局的进一步揭露,以避免自己在学术圈身败名裂,是一种显著的灭口行为。

 

(七)法院驳回被害人提出的伤情重新鉴定申请,未能全面地确凿认定方玄昌人身损害程度,亦不公平。按照检方当庭所述,鉴定主要依据病历,但这个病历明显不合格(病历所述胸部有伤,实际不存在,背上四处伤仅记录一处;头部伤不在颅顶(距离左耳更近,不过这不算是大问题);脚上伤在左踝,不在右踝;血压过低,未记录;等等),显然不能依据此来评判伤情。

 

检方调查还获悉,医生估计方玄昌血流量为400cc左右,其中手术前血流量150-200cc,则剩下200-250cc为缝合过程中出血量;由于测量血压值在正常范围内,故未曾记录;由于司机证实方玄昌路上一直清醒,故不能认为有休克症状。

 

医生的表述违背了最基本的医学常识。几乎在任何受伤情形下,流血速度都是一开始最快,然后随着血小板发生作用、血流量大导致血压降低等原因,血流减速。而方玄昌当时情形,则是受伤后与歹徒剧烈搏斗,流血自然更加迅猛;手术前则采取了简单的止血措施,尽管没止住,但毕竟流血速度会明显变缓。医生对缝合手术中血流量为200-250cc的估计,正可以反过来佐证其手术前血流量之大。

 

而方玄昌的血压本来就偏高(建议现在再测),加上剧烈运动,血压值落在“正常范围内”正是明显不正常的表现。

 

而由于方玄昌在去医院的路上思维清楚,就断定他未曾出现休克症状,更是不可思议。方玄昌一再表述,其休克症状出现在去医院大约5分钟后,也就是正式缝合手术前的准备过程中(由于后续陷入半昏迷状态,难以判断持续到缝合手术的哪个阶段)。退一万步说,即使他从头至尾均思维清晰,也不能说明就一定没有休克症状——失血导致昏迷是失血性休克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

 

其“浑身突然冒出冷汗、乏力而难以说话”的症状是接警警察到场后发生的,医生、护士和警察多人见证,建议以更合理的方式来对他们进行调查(毕竟,医生和医院方面可能会试图为自己不合格的病历记录开脱)。迄今,受害人依然固守法律规矩,没有跟这些证人作任何沟通。

 

(八)法院应对被害人对肖传国的批评质疑、揭发的正当性作出必要的调查了解,进而得出被害人有无过错的判断,亦能辨明肖传国犯罪的主观恶性有多大。但就此,至今法院未作调查。

 

1.若被害人批评、揭发肖传国的言行是正当的,则肖传国雇凶系为避免其欺诈被揭发而进行的报复或灭口、罪大恶极,则司法机关应从重严惩肖传国。

 

2.若被害人批评、揭发肖传国的言行是错误的,则肖传国雇凶系“事出有因、受害方有过错”,则司法机关应从轻判处肖传国。

 

因此,对肖传国犯罪的起因——被害人的批评、揭发,法院应作必要的调查。

 

总之,一审认定关键事实错误、遗漏重要案情、部分事实不清,对各被告人之间的矛盾供述尚未审查清楚,而径行判决,明显错误。

 

三.一审适用法律有误、判定罪名明显错误。

 

(一)因“肖氏术”的治愈率为零且有高致残率,而非肖传国自吹的“治愈率85%”;被害人方面对肖传国的继续揭发会导致肖传国身败名裂,故肖传国有故意杀人的充分动机;肖传国通过戴建湘雇来的凶徒是用铁器向被害人的头部袭击;凶手欲以铁锤和钢管袭击方舟子;方玄昌头部被打得血流如注,伤口深入到颅骨,凶手还阻止其逃离;凶手许立春还供认其接到“石景山这个要打重一点”指令的情况,再结合肖传国蓄谋已久、买凶金额巨大、凶手数月内长期蹲点伺机作案的情况,明显说明被告人行凶的目的是取两位被害人的性命,而不是故意伤害。司法机关应将案件定性为“故意杀人未遂”,而不能听信在被告人为减轻自己的罪责而承认的“故意伤害”的辩解。

 

(二)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往往因为推脱罪责等原因否认有较重罪名的故意,使案情变得复杂,给定案带来一定困难,这就需要进一步分析犯罪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将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相结合来判断被告人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不仅要注意被告人前后的供述是否一致,还要注意将被告人的供述与其它证据相结合,进行综合分析。

 

退一步讲,因目前没有取得被告人有故意杀人意图的供述,倘若司法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有一定的难度,则因被告人故意伤害被害人意图明显,故本案至少也应以故意伤害罪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三)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1. 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有轻伤以上后果。刑法并没有要求必须达到什么样的后果方构成故意伤害罪,现有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有轻伤以上后果的规定;刑法也没有规定故意伤害罪没有未遂的犯罪形态。

 

2.伤害后果不是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唯一标准。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判断一个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就是看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评价行为社会危害性,不能简单以结果论,否则对未遂行为、预备行为以及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人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从刑法理论上讲,定罪情节包括犯罪对象、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方法、手段、结果、犯罪完成的程度、犯罪的组织形式、犯罪前科等。对于故意伤害行为,轻伤以上只是定罪的标准之一,而不是唯一标准。

 

3.坚持轻伤以上标准会对未遂行为无法定罪。如果主观地坚持必须有轻伤后果才构成犯罪,对有其它情节恶劣的轻微伤害行为也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必然会放纵犯罪,从法理上也讲不通,实践中也行不通。

 

总之,一审明显定罪错误。

 

四.一审量刑畸轻,严重背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这么轻微的判决,不仅起不到威慑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是在鼓励犯罪。这些被告人几个月放出来后会不会变本加厉地进行报复?其他人会不会跟着学?这些都是不能不考虑的现实问题。被害人现在感到自己的人身安全毫无保障。此次袭击,被害人侥幸逃脱,但下次可无法保证也如此侥幸。

 

即使不以故意杀人未遂起诉,以寻衅滋事罪起诉,最高也可以判5年有期徒刑。现在竟判以轻得不能再轻的拘役刑罚,对一起全国瞩目、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此判决,这不是在鼓励别人都来向我们被害人寻衅滋事吗?

 

肖传国在法庭上继续恶毒诽谤、攻击被害人;对其犯罪行为,没有丝毫悔意,没有任何悔罪表现。

 

一审判决书里面没有列举任何理由说明为什么要对肖传国等人轻判。而肖传国属于雇人行凶、团伙犯罪、认罪态度不好(八次讯问后才承认涉案、前后供述不一致、当庭作无罪辩护)、没有任何悔改表现、社会影响恶劣,不具备轻判的任何条件。

 

一审作出的极其从轻的刑罚,同其它众多司法案例相比,明显量刑畸轻。

 

一审也没有考虑案件的连续犯罪情节,没有依司法实践惯例对连续犯酌情从重惩处。

 

本案重罪轻判,等同于放纵犯罪。

 

五.一审对重要案情事实的定性有误。

 

肖传国供认自己“给他们(指肖的雇凶)提供了被害人的姓名、住址等相关信息,通过电话、短信告诉‘我的亲友’(指肖的雇凶)被害人的行踪,一共给过‘小满’7万元人民币,作为差旅费及感谢费”。

 

上述肖传国在其他被告人犯罪过程中进一步告知“被害人的行踪”等事实,结合许立春供认的接到“石景山这个要打重一点”的指令,足以证实肖传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也证明了肖传国至少是在犯罪过程中指使其他被告人加害被害人,而不是仅仅在犯罪行为初期“同意”被告人戴建湘雇人加害被害人。

 

因此,仅认定肖传国“接受被告人戴建湘找人殴打方是民和方玄昌的提议”,与事实不符,更悖于常理。

 

肖传国因犯罪曾在美国被监禁;肖传国在中国对方是民提起过四起民事诉讼、一起刑事自诉;肖传国在美对其前妻、前雇主、路人等提起多起民事诉讼。除由武汉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肖传国胜诉,其它的肖提起的绝大多数案件,肖传国均败诉、或由其自己撤诉、或法院不予立案受理。肖传国涉诉的绝大多数案件,聘请律师外,他本人也亲自出庭,因此,肖传国拥有较丰富的反侦讯经验;其他被告人亦多有受刑罚记录。

 

早在2006年,肖传国①谎称国外任职②虚报获奖信息③谎报自己“理论”被国外权威教科书采纳④隐瞒前人研究,自创“新概念”⑤将尚需加强基础研究的理论应用于临床,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开展手术⑥自吹获得“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最高奖”⑦违背常识惯例荒谬定义“国际期刊”等丑行便被曝光;而肖传国竟自称“坚决反对学术浮夸和弄虚作假”,且在行凶后贼喊捉贼,可见其大言不惭、厚颜无耻,是世间罕见的,故它口中难以吐露真言,更别提什么“忏悔”。司法机关不应轻信肖传国的狡辩。

 

一审开庭审理未足够公开、判决结果明显不公,已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多个大型门户网站设立对一审判决意见的投票结果均反映出绝大多数网民认为对肖传国处刑太轻;有数以百万计的评论认为如此刑罚无法震慑犯罪;《法制日报》、《检察日报》、《北京日报》、《北京晚报》等媒体都发表评论,批评该判决过于仓促或量刑过轻。被视为雇凶报复犯罪典型案例的本案,竟然让揭发丑恶的打假人士的人身安全毫无保障,而让行恶者更加肆无忌惮。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违反足以影响公正审判的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若不及时纠正该错误判决,势必将造成更为恶劣的不良影响,败坏中国司法声誉,故强烈要求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或改判被告人肖传国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现特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方是民

方玄昌

 

2010年10月14日

 

 



微博十日(2010年10月4日~10月13日)

14 10 2010年

 

http://t.sina.com.cn/fangzhou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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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场上的保健品,有一大类就是以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作为卖点的。但是,补充维生素最好的办法是从膳食中摄入,而不是服用维生素制剂。饮食的均衡和多样化通常能保证获得充分的维生素。不过,对一些特定的人群,却应该推荐其服用某种维生素制剂。这包括三种情况。http://sinaurl.cn/h4Vsrx

10月4日 12:54

 

北大哲学系教授刘华杰说:“肖传国是中国有史以来最有成就的外科医生,最有创意的科学家,他当个院士绰绰有余。方舟子在十年中反复诅咒肖氏手术,网罗一批网上打手,想尽办法要致肖传国于死地。他不但让院士候选人肖传国未当选,而且利用警方让肖传国最终成了犯罪嫌疑人,在全国人面前受尽屈辱。”

10月4日 13:06

 

肖传国案件如果发生在美国就简单了,即使无法以两项试图谋杀起诉,以两项阴谋重伤罪未遂起诉也可以判他30年监禁(上个月印第安纳州高级法院判的Bart Dewald案)。如果买凶报复由于受害人运气好而未能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免受刑法的制裁,这是一个什么样的世界?

10月4日 17:41

 

央视新闻频道:方舟子、方玄昌难以认可肖传国只是寻衅滋事(今天下午12点半将重播)http://sinaurl.cn/h9lZYW

10月5日 11:31

 

肖传国案已被石景山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到石景山法院,预计不久就会开庭审理。

10月5日 15:29

 

冷笑话:《31位国际学术同仁声援肖传国医生的公开信》说:“肖医生是一个极富同情心的绅士,他的诚实和对本学科作出的开创性的科学成就广受世界同行的尊敬。”“在此事件中,请重视肖大夫对世界所作出的科学和人道主义事业的贡献。 ”

10月5日 18:28

 

复旦大学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教授边建超:“肖传国是一个优秀的医生,杰出的科学家,因受方舟子10年如一日的迫害,奋起反击,实属被逼无奈。肖传国事件有可能迫使国家立法部门开始打击网络迫害立法的相关工作。由此,肖传国不但推动了医学事业的发展,而且也将推动中国法制的完善,功莫大焉。”

10月5日 21:04

 

不管定什么罪名,都可说他是流氓头子。 //@松鼠乖乖的隆的东:我认为肖某这次被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要比涉嫌故意伤害罪要好。因为故意伤害罪受伤害的只能算两方个人,而寻衅滋事罪则意味着肖是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我们社会整体的道德和法制。只要坐实这点,肖某就逃不掉一个流氓头子的丑名。

10月6日 14:19

 

澳亚卫视专访:孤独的勇士(案发后不久采访的,有的内容过时了)http://sinaurl.cn/h9jhxM

10月6日 14:35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边建超:“肖夫人不会请一般的律师的。有更高级的律师严阵以待。北京的公检法也是浪费老百姓的粮食的货色,这种案子有什么好审的。”“呼吁北京政法部门无罪释放肖传国,让他回到他该去的地方,继续他的职业生涯。 ”

10月6日 14:49

 

起诉书有这些改动:一、肖传国的犯罪动机改成对在互联网和其他媒体上质疑其学术成果不满,未提是因为选不上院士而怀恨在心( 这点肖明显说谎)。二、未提10万元酬金,只说提供部分资金(成活动经费了)。三、袭击方玄昌的时间改成22时许。

@方玄昌:有关我的伤情鉴定,已经要求检察院重新调查。这个案子,目前公安在官方博客中公布的审理结果与事实存在明显的偏差,但在起诉书上有部分修正,我们也已经要求检察院和公安部门补充调查。具体情况,应该会在不久后有说法。期望大家继续关注。

10月6日 15:10

 

视频: 王刚讲故事 是谁害了方舟子http://sinaurl.cn/h9j5Yb

10月6日 18:19

 

钟民指出:肖传国应属于教唆犯罪。《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肖传国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且确已实施教唆犯罪行为;出资10万,表明其雇凶的目标至少是重伤,因此对肖传国至少应按故意伤害罪处罚,而且至少应按重伤量刑。http://sinaurl.cn/h4IXqe

10月6日 18:57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边建超说:“(肖传国)行动之前也不咨询一下,肯出10万,啥事做不成?可以绝对不触犯刑律和法规,而且可以让小方天天寝食难安,活着比死了还难受。”

10月6日 19:12

 

山东省高院刑一庭庭长刘兆法指出:出于重伤意图但没导致重伤结果而仅造成轻微伤时,应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并适用未遂犯的有关规定。出于重伤意图但没导致重伤而仅造成轻伤结果时,应以故意轻伤定罪量刑。重伤这一犯罪目的作为从重处罚的犯罪情节。http://sinaurl.cn/h4IYa5

10月6日 20:08

 

以前海归吹嘘自己“放弃高薪聘请毅然回国”,“高薪”不过两三万美元。现在出了个“为祖国遥感业放弃千万厚禄”:顾行发于2004年回国,后来更是放弃了法国国籍。“如果从收入方面说,起码损失了上千万元,”难道顾行发在法国不是搞科研,而是做生意?否则哪来那么高的收入http://sinaurl.cn/h4IkVR

10月6日 22:33

 

回复@李洋的AT力场:我和方玄昌都认为肖是故意杀人未遂。 //@李洋的AT力场:方老师,能怀疑他是故意伤害算是您的仁慈了,根据行价,5万以上就是买命价,这是我在法院实习时庭长告诉我的。这绝对是故意杀人未遂,没啥争议的。谁要争议就是法盲就是混球!

10月6日 22:36

 

《纽约时报》头版报道:造假泛滥威胁着中国振兴(后半部分主要报道肖传国案)http://sinaurl.cn/h4MqFV

10月7日 15:23

 

知名玉米专家、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研究员佟屏亚看不懂简单的专利说明书,居然相信《国际先驱导报》的谣言,认为“报道中提到的美国政府专利法规资料是可信的,“先玉335”杂交种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可能性很大。”http://sinaurl.cn/h4MiHT

10月7日 17:58

 

《纽约时报》专职摄影师杜斌拍的。国外其他报刊很少在中国有专职摄影师。敬业。 //@蓝色傻傻:这张照片第一次看到。有大侠的风范。

10月7日 18:05

 

为什么肖传国等人应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起诉?理由如下:http://sinaurl.cn/h9YKpf

10月8日 11:56

 

回复@启步者一:谁说故意杀人一定要用刀、枪?砖块砸头也可以。 //@启步者一:最近的案例:砖块砸头致人轻伤,被丰台区法院以杀人罪判刑6年http://sinaurl.cn/h9YefK

10月8日 13:30

 

回复@生死桥井中月:美国公民还有当陪审员的义务。能否定罪由陪审团说了算,成员基本上都是某些人口中的“法盲”。 //@生死桥井中月:老方,过去有看过美国居民愿意去听庭审,不知是不是殖民地时期小镇“美国”人就喜欢听庭审啊?

10月8日 13:38

 

回复@山东老倔驴:《国际先驱论坛报》就是《纽约时报》的国际版。 //@山东老倔驴:国际先驱论坛报也有报道。

10月8日 13:49

 

在方玄昌被打得头破血流、浑身是血时凶手仍阻止其上医院,杀人意图很明显。情况说明链接:http://sinaurl.cn/h4Msnl

@方玄昌:刚刚在博客里发布了我今天上午递交给石景山法院和检察院的一份情况说明,再次要求重新做伤情鉴定。

10月8日 14:12

 

eddie总结的“方舟子对肖传国:大事记”http://sinaurl.cn/h9YnuT

10月8日 14:25

 

肖传国案将于10月10日上午9点在石景山区法院开庭。

10月8日 20:00

 

因法院临时通知10月10日上午9点开庭审理肖传国案,原定10月10日召开的肖氏手术受害者信息通报会延后到11日上午10时举行,地点在双井桥南、东三环南路48号北人泽洋大厦17层。

10月8日 22:47

 

美国《科学》发表论文称,种植抗虫害转基因玉米抑制了害虫的繁殖,也能让周围非转基因玉米受益。在过去的14年间,伊利诺、明尼苏达和威斯康星州因此节省32亿美元,衣阿华和内布拉斯加州因此节省36亿美元。2009年美国种植的玉米63%为抗虫害转基因玉米。http://sinaurl.cn/h9TqcN

10月8日 23:36

 

肖传国案明天上午9点在石景山法院第6法庭开庭,但是旁听证已经发完。

10月9日 14:19

 

央视新闻:方舟子、方玄昌申请重新做伤情鉴定http://sinaurl.cn/h9TYRz

10月9日 14:19

 

看来所有的媒体都没法旁听,我还以为只是有的媒体申请晚了。

@彭剑律师:2010年10月10日上午9时,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第6法庭,审判肖传国等五人。16张旁听证,没有发给关注案件的记者,没有发给“肖氏术”患方代表,是给肖传国的美国家属了吗?

10月9日 18:44

 

寻衅滋事者最高判5年,而且用的是简易程序,轻刑快审,三年以下。媒体一概不能旁听。 //@土摩托:如果肖传国获刑时间少于11年,将是这个国家的耻辱。

10月9日 18:47

 

我本来想去,听说法院找了一个小法庭开庭,且16张旁听证都给了肖传国的支持者,我就不去了。场外记者告知,肖一方还找了一个声称被治好的患者当托儿,结果当场尿了裤子,露馅了。

@wuliucun:新浪科技讯 10月10日上午消息,方舟子和方玄昌遇袭案今日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媒体没有获得这一案件的旁听证。方舟子按照惯例没有现身,其代理律师彭剑和另一受害人方玄昌共同出席庭审。庭外,双方支持者发生较为激烈的冲突。 http://sinaurl.cn/h4JdNn

10月10日 11:45

 

视频:方舟子遇袭案双方支持者庭审前争执(那位慷慨陈词的肖传国支持者就是曾经声称要用非正常手段让肖传国出狱的陈宽)http://sinaurl.cn/h9HxYn

10月10日 11:53

 

方舟子律师彭剑开庭前接受采访:指控罪名有误http://sinaurl.cn/h4JnyF http://sinaurl.cn/h4Jnwc

10月10日 12:02

 

方玄昌开庭前接受采访:肖传国应该向他的手术患儿道歉http://sinaurl.cn/h4JHaM http://sinaurl.cn/h9HtfK

10月10日 12:05

 

央视新闻:肖传国与方舟子的十年纠葛(肖传国在2001年就开始批我,并曾诬陷我抄袭,但当时他是化名,我并不知道是肖传国)http://sinaurl.cn/h4JRQM

10月10日 12:56

 

戴建湘供述,肖传国请他到武汉,让他找人报复方玄昌和我。肖传国则供述,戴建湘有事到武汉找他,无意中提及“方玄昌和方舟子一直在找麻烦”,戴建议找人报复,被肖默许。检察院的起诉书采纳了肖的说法。肖并称其代姓妹夫当时也在场,那么为什么不向代取证?代是否也算同谋?

10月10日 13:11

 

戴建湘在公安局时供述,肖传国找他时当场给了他十万元,一叠一万,共十叠。肖传国则声称当时没给前,打了方玄昌后才给了5万,打了我之后给了2万。戴在检察院的供述改口说肖找他时先给了5万,打了我之后又给了2万。肖改口说给的7万是资助戴的孩子出国。难道那些凶手是义务劳动?

10月10日 13:20

 

肖传国在法庭上声称,他是因为我侮辱其妻子和老师,才对我怀恨在心的。请问我在哪篇文章或哪个场合侮辱了其妻子或老师?在法庭上还满口谎言,居然能得到从轻发落?肖供称肖妻已在2005或2006年加入美国国籍,但是肖妻却给法院提交了2008年办理的中国身份证,她究竟是哪国公民?

10月10日 13:23

 

肖传国在前八次提审是都以人格保证他绝对没有指使人报复我,并说我是在报假案。第九次提审才在证据面前承认参与此事。这种满口谎言、没有人格的人的说辞,居然能被检察院一再采信?

10月10日 13:25

 

肖传国的报复行动主要针对我,许立春等人自4、5月份起就驻扎在我住所附近的宾馆蹲点。许供称,因为交代“对石景山的那个人(指我)要打得狠一点”,所以才改用了羊角锤、辣椒水。

10月10日 13:30

 

戴建湘供称,方玄昌被打后,肖传国在电话里称赞打得好,并催促他尽快对我采取行动。打了我后,戴也向肖通报,肖说“辛苦了”,并给了他两万元钱,要求以后不要再联系。肖传国在法庭上则谎称他是从报道知道我被打的,不知道是戴找人干的。

10月10日 13:34

 

肖传国的歹毒超过了我的想像。在他提供给凶手的资料中,除了有我和方玄昌的照片、住址和个人信息,还有我的妻子的照片和信息。

10月10日 13:36

 

肖传国的父亲是赤壁市原政法委书记,弟弟是咸宁市公安局副局长,肖传国本人在美国有刑事犯罪记录,许立春曾因为破坏通讯设备罪和故意伤害罪两度被判刑,康拥军曾经因为盗窃罪三次被判刑。这些人都有丰富的反刑侦经验,对这个由公安部督办、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案,岂能如此草草结案?

10月10日 13:48

 

庭审刚刚结束,没有如意料的用简易程序当庭宣判。下次开庭时间未定。

10月10日 14:07

 

肖传国的家庭背景是他自己在供述说的,他以此对审讯人员说明自己很熟悉刑侦方法。我不是在暗示其家人与此案有关。另外,据以前的新闻报道,戴建湘也曾因系列砸车报复案被捕。

10月10日 14:39

 

法官突然又通知下午继续开庭,看来还是要按简易程序在今天宣判。

10月10日 14:45

 

凶手许立春、龙光兴和康拥军早已被取保候审,根据惯例,这就意味着这几个人基本上不可能再被判服刑。

10月10日 14:51

 

肖传国在我的住址后面特地注明“电梯里有录像”,提醒凶手如果要摸到我家行凶,不可乘电梯。

10月10日 14:59

 

更正:是许立春、龙光兴早已被取保候审。康拥军因抓得最晚,还被拘押。但他罪行最轻。戴建湘出庭时未穿看守所马甲,意味着他也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已获得自由。按惯例这些人会被免于刑事处分或判缓刑。

10月10日 15:22

 

本来已通知今天的庭审结束,没想到下午要继续开庭,在法院外面守候的记者等人已走了,彭剑律师也走了手机不在服务区联系不上,目前我方只有方玄昌还在继续参与庭审。简易程序案件应该会当庭判决。为什么有如此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也能用简易程序?

10月10日 16:24

 

几年前五岳散人就站在肖传国一边指控我“非法集资”,谈何理性?我说有反刑侦经验的是指肖传国、许立春、康拥军、戴建湘这些有前科的人,他这么断章取义,谈何理性? //@彭代勇:支持楼主 理性一点 就事论事不应该拿这个说事

@五岳散人:方舟子说,肖传国的父亲是赤壁市原政法委书记,弟弟是咸宁市公安局副局长,肖传国本人在美国有刑事犯罪记录,这些人都有丰富的反刑侦经验——虽然我个人认为这次对肖传国起诉的罪名不当、草率审判不公,但这么把别人的家人身份扯进来,不知道算是个什么道理。但我知道这么说的话,很快就会被攻击。

10月10日 16:39

 

几年前许志永为了其导师朱苏力造假被我们揭发,就对我破口大骂了,你还指望他能破解什么? //@彭代勇:您能不能从法律角度破解?许志永 纯爷们。

@许志永:方舟子遇袭案给控方出了难题,定不成故意伤害,也定不成故意杀人未遂(主观故意取证难),追究寻衅滋事也有疑问,因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通常是殴打不特定的人。是刑法有问题,故意伤害罪必须构成轻伤,而方玄昌头破血流很可能也只是轻微伤。

10月10日 16:41

 

[视频]正义网:方舟子遇袭案:患者要求严惩肖传国http://sinaurl.cn/h9HFnt

10月10日 17:11

 

判了。肖传国、戴建湘五个半月拘役。

10月10日 17:12

 

方舟子和方玄昌遇袭案判决结果已出,5名被告人被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全部认定,肖传国和戴建湘拘役5个半月,许立春拘役4个月,龙光兴拘役3个月,康拥军拘役一个半月。

10月10日 17:15 来自新浪微博删除|转发(1079) | 收藏 | 评论(1167)

 

这么轻微的判决,不仅起不到威慑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是在鼓励犯罪。这些犯罪分子几个月放出来后会不会变本加厉地进行报复?其他人会不会跟着学?这些都是不能不考虑的现实问题。我现在感到自己的人身安全毫无保障。这次的袭击我侥幸逃脱了,下次可无法保证也如此侥幸。

10月10日 17:51 来自新浪微博删除|转发(1055) | 收藏 | 评论(875)

 

今晚7点我和方玄昌将针对肖传国案的判决结果在酷6网开新闻发布会。

10月10日 17:55

 

即使不以故意杀人未遂起诉,以寻衅滋事罪起诉,最高也可以判5年有期徒刑。现在竟判以轻得不能再轻的刑罚,对一起全国瞩目、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此判决,这不是在鼓励别人都来向我们寻衅滋事吗?

10月10日 18:07

 

视频:方舟子、方玄昌召开发布会 对判决结果不满意http://sinaurl.cn/h9Qz6z

10月10日 23:42

 

看了判决书,里面没有列举任何理由说明为什么要对肖传国等人轻判。肖传国属于买凶报复、团伙犯罪、认罪态度不好(做无罪辩护)、没有任何悔改表现(在法庭上继续攻击、污蔑受害人)、社会影响恶劣,不具有轻判的任何条件。谁能告诉我这样的案子为什么能给以最轻微的判决?

http://ss2.sinaimg.cn/orignal/47406879t92457f392121&690

10月11日 00:11 来自新浪微博删除|转发(1442) | 收藏 | 评论(2743)

 

肖传国案是案情复杂的团伙犯罪、社会影响重大,而且被告人不认罪,其律师做无罪辩护,这几条都不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法官对此也很清楚,所以在昨天中午休庭时宣布中止简易程序。但是突然又宣布在当天下午继续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当庭轻判,这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事,让法官突然改变决定?

10月11日 13:10

 

法院的判决对肖传国是非常体贴的。为什么是5个月半拘役,而不是6个月?因为6个月就是有期徒刑了,而教师法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取消教师资格。所以法院体贴地要为肖保留教师资格,让他出狱后继续当教授。不过肖的行医执照会依法吊销,出狱两年后才能重新申请,至少让他少祸害患者两年半。

10月11日 13:18

 

你很幸运。即使是在拿肖传国提供的虚假资料申请做肖氏手术的美国医生也不得不承认,肖氏手术对截瘫患者没有任何效果,只对部分脊柱裂患儿有一些效果。后者可能是其他因素引起的。

@桑兰de文明号:此前肖传国曾对媒体说过,我曾经去找过他寻求治疗。我当年在美国的监护人阿姨今天写的博客终于让我想起来:看来,不是我去找他,是他来找我,主治医生肯定不会让我做这样的手术。说实话,让身体机能保留好,等待新技术的成功,一样有站起来的希望。http://sinaurl.cn/h9HSOT

10月11日 17:55

 

“试管婴儿”在反对声中成长:这一技术也许在学术上算不上多么高超,它产生的社会影响却是非常重大、深远的。难怪有一位美国生物学家评论说,诺贝尔奖委员会授奖给爱德华兹,是在抗议那些反科学、反妇女选择权(指反对人工流产)的右翼宗教狂热分子。全文:http://sinaurl.cn/h9QJIa

10月11日 17:59

 

我终将再次归来,正如我命定的离去。 //@彭代勇:数年前你无所谓 现在你已有家室。我周边很多校友都说 方是民最终还是回美国吧!关切之心让人悲哀 欲哭无泪!子规夜半犹啼血 不信东风唤不回!舟子 何苦!

@方舟子:这么轻微的判决,不仅起不到威慑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是在鼓励犯罪。这些犯罪分子几个月放出来后会不会变本加厉地进行报复?其他人会不会跟着学?这些都是不能不考虑的现实问题。我现在感到自己的人身安全毫无保障。这次的袭击我侥幸逃脱了,下次可无法保证也如此侥幸。

10月12日 17:06

 

那时还没揭过科大的假,现在不公开支持肖就不错了//@彭代勇:校友会是民间 那个是官方!别难为了 已不是二十年前的母校。若干年前舟子还没这麻烦时从美国回校演讲 本定在水上报告厅 后来接中科院指示改为阶梯教室! //@zwen_zjb:方舟子事件以来,科大校友多方声援,科大官方未见任何发声,母校还在吗?

@中国科大官方微博:10日上午机器人活动周现场照片

10月12日 17:09

 

“方舟子并不是在孤立战斗,中国科协也设有相关道德规范惩戒机构。”中国科协做出公开表态。很难得地有官方机构公开表示支持。如果举报、处理学术造假的官方渠道能够通畅,我不战斗都可以。《方舟子方玄昌将申请抗诉 中国科协力挺方舟子》http://sinaurl.cn/h46xd1

10月12日 18:59

 

科技部说明肖传国承担973计划项目情况:该项目于2003年申报,由相关部门推荐,通过三轮专家评审后,予以立项。该项目于2008年结题。“专家组认为该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同意项目通过结题验收。”莫非验收的结论是肖氏反射弧手术的成功率是85%?http://sinaurl.cn/h46eRt

10月12日 19:18

 

王旭明在当教育部发言人时也能这么发言就好了:“从石景山公安局对肖传国案的处置上可以看出,他们不仅处理案件有智有谋,而且公布案件也果断及时,引导大众、因循利导,用事实说话。相形之下,法院的判决则是那样莫名其妙,懂法的和不懂法的都说不大清楚,法院自己也不主动说清楚,谁清楚啊?!”

10月12日 19:32

 

你应该觉得我是在讽刺现任教育部发言人才对。王旭明说得很好,可惜已不在位。 //@宅男鸿:人家王旭明替你说话,为啥讽刺人家一下? 搞不明白

@方舟子:王旭明在当教育部发言人时也能这么发言就好了:“从石景山公安局对肖传国案的处置上可以看出,他们不仅处理案件有智有谋,而且公布案件也果断及时,引导大众、因循利导,用事实说话。相形之下,法院的判决则是那样莫名其妙,懂法的和不懂法的都说不大清楚,法院自己也不主动说清楚,谁清楚啊?!”

10月12日 19:40

 

《法制晚报》记者王巍是获准旁听庭审的两名记者之一,不仅独家采访了肖传国的律师,不仅从头到尾把方玄昌的名字写错,还教训我“方舟子本人并没有上诉的资格”。我什么时候、哪家媒体报道过我表示要上诉?用得着你捏造谣言来教训我这点法律常识?http://sinaurl.cn/h4GzCA

10月12日 22:40

 

据我所知,没有哪家媒体记者通过正常途径获得了旁听证,连新华社和央视记者都拿不到。据说16张旁听证都给了肖的支持者。这个记者是怎么获得旁听证的?为何能独家采访到肖的律师,会做一面倒地同情肖传国的报道?

10月12日 23:01

 

庭审当天,法院门外聚满了来自全国各地的记者,还有美联社等国外记者。这些记者只能在外面苦苦等候,中午时还被法院以改日开庭的借口骗走。这个素质如此之差、连被害人名字都写错的记者却能进去旁听为肖传国涂脂抹粉,这里面有什么猫腻?

10月12日 23:23

 

有两篇评论称,肖案一开始是简易程序,后来因辩护人做无罪辩护,不符合简易程序的要求,改为普通程序。错了。中午时法官的确宣布过改为普通程序休庭择日再审,门外记者一哄而散。但是在下午继续以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判决,法官始终只有一个人,判决书也只署了一名法官,从未真正改成普通程序。

10月12日 23:47

 

视频:“肖氏手术”受害者控诉肖传国骗人害人http://sinaurl.cn/h9CjxY

10月13日 09:12

 

肖传国等人在郑州神源医院为“小艳丽”免费做“肖氏手术”,以此在媒体上大肆吹嘘手术如何成功,““爬行女孩”小艳丽走着回家过年”云云。“小艳丽”的父母不愿她出来起诉郑州神源医院,她发了这条短信告诉大家她的手术一点效果都没有,肖氏手术是骗人的。短信全文:http://sinaurl.cn/h4XtIm

10月13日 09:19

 

江油市三合镇左家庙村支书、抗震救灾英雄左知新在转移灾民的途中跌伤导致截瘫,2009年5月17日,肖传国和高晓群给他免费做了“肖氏反射弧”手术。国内众多媒体都高调地报道了该手术取得了成功。日前,左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手术效果很小,现在他每天还是需要导尿。副作用是腿部麻木,至今没有缓解。

10月13日 11:48

 

网易北京网友 [shengdooo]评论:肖在庭上将其对受害者多年的网上威胁攻击倒打一耙地说成是受害人对他攻击,却提不出一丝证据;肖是中国史上第一个作案后立即上网发表谣言反诬受害者报假案,其良心丧失度及嚣张度在恶极重刑犯中都罕见,且从未对此道歉过!不严惩反轻判是何道理?

10月13日 14:01

 

我不去参加这场表演是无比正确的(虽然法官大人希望我去),我料到会出现这种情况:在法官的默许下肖传国滔滔不绝地“控诉”我如何“迫害”他和吹嘘自己的“科学成就”,如果我要反驳就会被法官以“这些与本案无关”打断。实际出现的情形和我预料的差不多。

@方玄昌:刚刚发了博文《审判》第一篇,待续。网址为 http://sinaurl.cn/h4XLOR

10月13日 14:19

 

在机场草就的科普文章,登机前发给了编辑,今天及时登出来了:当你遭遇袭击http://sinaurl.cn/h4X971

10月13日 14:54

 

【视频】北京卫视:方舟子遇袭案一审结果双方均不满http://sinaurl.cn/h4Xm6r

10月13日 16:22

 

还是要感谢北京警方艰苦的刑侦工作抓住了凶手,不然肖传国到现在还在逍遥。掌声未息,法院的荒唐判决就让它变成了闹剧。如此轻判,显得当初警方兴师动众去抓人很理亏似的。

@司马南:肖传国逍遥法内,源于法条泛滥的无法 http://sinaurl.cn/h4X9da 

10月13日 16:41

 

中青报人那么多,当然也有混蛋。曹林被我们批过,能指望他有啥好话。 //@pophe:方舟子给中青报写专栏,而中青报的评论员曹林却表示不喜欢方舟子,称看到大量方舟子公报私仇,在科学问题上出错的信息。在我反复询问之下,始终认为对方舟子的怀疑不能排除。那方舟子跟中青报的关系还真是纠结啊。

@方舟子:在机场草就的科普文章,登机前发给了编辑,今天及时登出来了:当你遭遇袭击http://sinaurl.cn/h4X971 

10月13日 17:32

 

这种公开的杀人威胁警方是否应该去查一下广西梧州真有这人还是电话被盗用?//@1424123360X: 希望肖老师不要受个别汉奸的影响潜心做研究为人民造更大的福,杀汉奸也不要找那么业余的嘛!本人电话:13737841991 QQ:1424123360为了国家利益民族利益杀汉奸我不怕被判死刑,谁有方舟子的地址提供给我

10月13日 17:59

 

看来人和电话都是真的。听声音对方是一个男人,大概20——30岁。问是不是他本人登的,他支支吾吾说不是。18:11对方回复短信:“有没有方舟子的地址直接发信息给我。”

@方舟子:这种公开的杀人威胁警方是否应该去查一下广西梧州真有这人还是电话被盗用?//@1424123360X: 希望肖老师不要受个别汉奸的影响潜心做研究为人民造更大的福,杀汉奸也不要找那么业余的嘛!本人电话:13737841991 QQ:1424123360为了国家利益民族利益杀汉奸我不怕被判死刑,谁有方舟子的地址提供给我

10月13日 18:17

 

有如此对待报警的警察,难怪那里有人敢扬言杀人 //@梧州网警警务室:看到有人在我这个片警的地儿谈方舟子,不禁轻笑了出来,话说他想当科学警察想了好多年,貌似最近还有当科学上帝的念头,学问如何俺实在评价不了,不过rp大大的一般,嗯,突然想起这么句话来,人生总有踩到方舟子的时候

10月14日 04:05

 

广西梧州看来是中国的狂野西部。那里不仅有人敢留下电话13737841991 征集我的地址扬言要杀我,而且还有@梧州网警警务室 在接到报警后嘲讽、辱骂我,简直就是在鼓励当地的人来杀我嘛。这还是一个法制国家吗?中国的法律在广西梧州不适用?

10月14日 04:09

 

 



苟活着

14 10 2010年

 

作者:方舟子妻
今天我打算官逼民反一下。
我是一个很好的公民。安分守己,在地铁里给老人孕妇孩子让座,乐观向上,憧憬并追求美好的未来,洁身自好,稍达便惦记着兼善天下,从不给社会添乱,从没想过害人,应该属于社会稳定的基石部分,是统治阶级最感到放心最不用操心以及最无需担心的人民群众。
但是,肖传国十万雇凶——考虑到凶手在我家对面的宾馆住了好几个月,整天不干别的,就坐在我家楼门口对面的石凳上、马路牙子上守候着方舟子,在北京这样的地界,这可需要不少花费,如果凶手不是学雷锋,这十万很可能只是个“首付”——策划半年,一朝动手,方舟子因反应灵敏侥幸“全身而退”得让雇凶主人满网络大呼“不可能”,而这个主人却只得到5个半月拘役,这么戏剧的事成为我在这个社会傻呵呵苟活的最后一根稻草。
我不想再说荒诞,荒唐,虚无,这个腐烂的社会不配我再这样动感情。我想说的是滑稽,人民群众在黑乎乎的酱缸里滑呀滑,呱唧一下被绊倒了,立即被淹到酱缸底下去了,咕嘟响一声,再就看不出一丝异样,生活照样继续。只是淹的人多了,恶臭熏得人不耐烦。
比方舟子案更恶劣的“社会现象”天天都在发生,过去我总希望也相信去揭露它们,事情就会发生变化。就像一个网友对我的评价,“这是一个在酱缸里拼命挣扎的女人,而她的男人正在奋力砸烂这个酱缸。”方舟子被袭事件由于其象征意义,已经成为全国甚至全球新闻,到最后都能被揉搓、熏染成这样白不白黑不黑乱糟糟的一团,恭喜北京市政法委,你们成功地威慑了义士,鼓励了罪犯,绝望了顺民,干得太漂亮了。
从9月21日肖传国被抓的那一天起,一股强大的神秘力量就开始运作——如果这股力量事先知道是肖传国干的,肖传国根本连抓都不会被抓起来。在这里我要郑重表达一下对北京警察的敬意和感谢,只要想查,能够放手去查,你们是可以查出一切真相的。
在那股神秘力量的作用下,短短十几天功夫,侦查审讯戛然而止,案子以莫名其妙的罪名移交到检察院,检察院国庆无休高效率提交法院,法院速雷不及掩耳地宣判,无关媒体全都靠边站。肖传国也很默契很配合,据报道,一向彪悍“庭上诘问证人有如职业律师”的肖传国在法庭上一开始竟然极不肖传国地表示,不了解寻衅滋事的罪名,如果法庭认定他就对罪名无异议。——只怪一切策划得太精当,操作得太趁手,进展得太顺利,以至于差点“内部”出篓子,当肖传国一方发现在法庭各方的掩护下,受害人一方简直不堪一击时,竟然要做无罪辩护。这个横生的枝节一定在策划方案之外,中午时分,肚皮饥饿的法官不得不宣布改简易程序为普通程序,当天休庭,择日宣判。
夜长梦多,神秘力量高瞻远瞩,迅速纠偏,将事件进展重新导入既定轨道。于是,肖传国们不再添乱,庭审下午继续进行,智慧的宣判如期出笼,受害人律师在不在场无所谓。肖传国们表示要上诉,继续表演吧,请表演得更卖力一些吧,全国人民都看得津津有味惊心动魄呢,他们知道厉害了。当统治阶级热情拥抱罪恶、诡计、谎言的时候,无权无势的被统治阶级,除了低下头默默接受盘剥、欺骗、侮辱之外,还能做什么?
我再也不相信祖国的法律和法庭,不能想象那100多名肖氏反射弧手术受害者的控告最终会是一个什么结局。我再也不相信科技部教育部卫生部等“相关”权力部门能主动承担职责,他们永远假装什么都没看见什么都没听见,报道说“卫生部或本周内就肖传国事件表态”,说一句“将对肖氏反射弧展开调查”就那么困难吗?
宣判第二天,我的手机上收到一个谩骂和恐吓短信,我哑然失笑。瞧这气急败坏劲儿的,是不是要北京市政法委再来一次,把方舟子一家都抓起来,毙掉,才能解肖传国们心头之恨啊?
我家小宝宝经常和我一起编故事,最近她给故事的主人公起名叫“小泪滴”,给她最喜爱的玩具也起名叫小泪滴……你心里怎么有那么多泪滴呀?想起凶手供述,曾经一路跟踪方舟子抱着宝宝去超市,我不寒而栗。我也曾无知无觉地被肖传国雇佣的“侦探”拍过照片,我没有看到那些照片,算来只能是在我家周围拍的,像我这样把所有空闲时间都留给小宝宝的妈妈,那些照片应该是,在我和宝宝一起玩的时候偷偷拍下的吧?我还曾经对凶手许立春报以一个微笑,他似笑非笑地坐在石凳上,注视着我,我还以为他是旁边小平房里水暖工家的亲戚。然后我转身去追宝宝了,她正在叫我。
中国容不下方舟子,我睁大眼睛等待燃烧的熔岩破土而出的时刻。方舟子也无需改变自己,让时光来过滤他的诚恳和他的价值吧。
那么,阿民,咱们还是逃跑吧?

 



如此恶性的案子为什么能得到最轻微的判决?

10 10 2010年

我本来想去参加庭审,但听说法院找了一个小法庭开庭,且16张旁听证都给了肖传国的支持者,记者大多没法进场,我就不去了。我昨天获悉凶手许立春、龙光兴早已被取保候审。康拥军因抓得最晚,还被拘押。但他罪行最轻。戴建湘出庭时未穿看守所马甲,意味着他也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已获得自由。按惯例这些人会被轻判,免于刑事处分或判缓刑,我更没必要去了。
庭外,一些肖氏手术受害者和肖传国的支持者发生较为激烈的冲突。记者告知,肖一方还找了一个声称被治好的患者当托儿,结果当场尿了裤子,露馅了。
本来已通知今天的庭审结束,没想到下午要继续开庭,在法院外面守候的记者等人已走了,彭剑律师也走了手机不在服务区联系不上,目前我方只有方玄昌还在继续参与庭审。简易程序案件应该会当庭判决。为什么有如此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也能用简易程序?
5名被告人被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全部认定,肖传国和戴建湘拘役5个半月,许立春拘役4个月,龙光兴拘役3个月,康拥军拘役一个半月。
这么轻微的判决,不仅起不到威慑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是在鼓励犯罪。这些犯罪分子几个月放出来后会不会变本加厉地进行报复?其他人会不会跟着学?这些都是不能不考虑的现实问题。我现在感到自己的人身安全毫无保障。这次的袭击我侥幸逃脱了,下次可无法保证也如此侥幸。
即使不以故意杀人未遂起诉,以寻衅滋事罪起诉,最高也可以判5年有期徒刑。现在竟判以轻得不能再轻的刑罚,对一起全国瞩目、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此判决,这不是在鼓励别人都来向我们寻衅滋事吗?
看了判决书,里面没有列举任何理由说明为什么要对肖传国等人轻判。肖传国属于买凶报复、团伙犯罪、认罪态度不好(做无罪辩护)、没有任何悔改表现(在法庭上继续攻击、污蔑受害人)、社会影响恶劣,不具有轻判的任何条件。谁能告诉我这样的案子为什么能给以最轻微的判决?
戴建湘供述,肖传国请他到武汉,让他找人报复方玄昌和我。肖传国则供述,戴建湘有事到武汉找他,无意中提及“方玄昌和方舟子一直在找麻烦”,戴建议找人报复,被肖默许。检察院的起诉书采纳了肖的说法。肖并称其代姓妹夫当时也在场,那么为什么不向代取证?代是否也算同谋?
戴建湘在公安局时供述,肖传国找他时当场给了他十万元,一叠一万,共十叠。肖传国则声称当时没给前,打了方玄昌后才给了5万,打了我之后给了2万。戴在检察院的供述改口说肖找他时先给了5万,打了我之后又给了2万。肖改口说给的7万是资助戴的孩子出国。难道那些凶手是义务劳动?
肖传国在法庭上声称,他是因为我侮辱其妻子和老师,才对我怀恨在心的。请问我在哪篇文章或哪个场合侮辱了其妻子或老师?在法庭上还满口谎言,居然能得到从轻发落?肖供称肖妻已在2005或2006年加入美国国籍,但是肖妻却给法院提交了2008年办理的中国身份证,她究竟是哪国公民?
肖传国在前八次提审是都以人格保证他绝对没有指使人报复我,并说我是在报假案。第九次提审才在证据面前承认参与此事。这种满口谎言、没有人格的人的说辞,居然能被检察院一再采信?
肖传国的报复行动主要针对我,许立春等人自4、5月份起就驻扎在我住所附近的宾馆蹲点。许供称,因为交代“对石景山的那个人(指我)要打得狠一点”,所以才改用了羊角锤、辣椒水。
戴建湘供称,方玄昌被打后,肖传国在电话里称赞打得好,并催促他尽快对我采取行动。打了我后,戴也向肖通报,肖说“辛苦了”,并给了他两万元钱,要求以后不要再联系。肖传国在法庭上则谎称他是从报道知道我被打的,不知道是戴找人干的。
肖传国的父亲是赤壁市原政法委书记,弟弟是咸宁市公安局副局长,肖传国本人在美国有刑事犯罪记录,许立春曾因为破坏通讯设备罪和故意伤害罪两度被判刑,康拥军曾经因为盗窃罪三次被判刑。这些人都有丰富的反刑侦经验,对这个由公安部督办、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案,岂能如此草草结案?
肖传国的家庭背景是他自己在供述说的,他以此对审讯人员说明自己很熟悉刑侦方法。我不是在暗示其家人与此案有关。另外,据以前的新闻报道,戴建湘也曾因系列砸车报复案被捕。
肖传国的歹毒超过了我的想像。在他提供给凶手的资料中,除了有我和方玄昌的照片、住址和个人信息,还有我的妻子的照片和信息。
肖传国在我的住址后面特地注明“电梯里有录像”,提醒凶手如果要摸到我家行凶,不可乘电梯。




评“鄢烈山再劝方舟子不要“一点就炸””

8 10 2010年

【方舟子按:鄢烈山这篇文章9月28日在网上登出时,我已批过,没想到他还好意思原样拿到报纸上发表,那我就再批一次:鄢烈山公然撒谎。他说他从来没有骂过我““美国的面包改不了骨子里的暴戾”这样有文采的句子”,暗示我说假话。大家看看下面链接的第20楼,那些话难道不是他说的?一个人怎么可以这么无耻?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1/1/200621.shtml】
再劝方舟子不要“一点就炸”
 
2010-10-07 12:52     稿源: 合肥在线-合肥晚报     作者: □鄢烈山
    远行归来,朋友对我说,方舟子回应你的访谈文章,骂你“非常虚伪和险恶”。“是吗?”先找我出国那天报上发表的我谈方舟子被袭事件的专访来看。一看标题竟然是批评方舟子文风的,完全违背了我当时一再声明的声援方舟子的主旨,在袭击方的凶手尚未归案时批评他的文风,显得我不识大体,不仗义不道德,在那里吹毛求疵。我又上了一回记者的当。
    他们拿了我的文章又去挑逗方舟子,方舟子还真是“一点就炸”。虽说是他中了媒体炒作的圈套,但那也是他的个性使然。现在买凶报复的犯罪嫌疑人肖传国已被刑拘,被袭事件有望水落石出,还方舟子和社会以公道。有论者由此检讨学术体制弊病、打假困境和社会黑化的根源,这都很有意义。我现在则不妨借此机会再次忠告方舟子不要过于自负,以更冷静的心态面对批评和质疑,以便集中精力于打假事业。如果说你不需要谁来教你怎么做人,我行我素是你当然的权利, 那么,别人也有权利批评一个公共人物,包括他的思维方式和文风,听不听由你。
    先说事实考据,这本是方舟子的长项和打假的立身之本。他说(《方舟子:停止打假没有时间表》2010-09-19 ),鄢烈山“怎么不说说当年他是如何骂我是‘自我感觉太好的妄人’、‘唯我独革的红卫兵’、‘自以为正义而逮住小偷就往死里打的暴民’、‘美国的面包改不了骨子里的暴戾’”?鄢“还发表过言词激烈得多的《对方舟子回应的几句说明》,上引那些骂我的话都是出自该文。”我这么骂过方舟子吗?上网搜索,得“天涯社区 > 天涯论坛 > 关天茶舍 『关天茶舍』 对方舟子回应的几句说明 点击:5529 回复:157 作者:鄢烈山 发表日期:2005-11-21 16:25:00” ,只有这句“我够温和了,他却视如仇寇。对这种自我感觉太好的妄人还有什么可说的呢?”与他的“引文”相似,他所引的骂辞后面三句根本就不存在。他真是高看我了,“美国的面包改不了骨子里的暴戾”这样有文采的句子,我的修辞水平自愧达不到呢。说正经的,当年他搞学历和职称打假,误伤了于建嵘教授,就是这样不严谨造成的吧?这又是不要太自负的教训呀。
    再说思维。“鄢烈山认为,您‘在中国的贡献是独一无二、无可替代的’,您自己是怎么看待这个评价的?方舟子:没有哪个人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方博士请注意,“无可替代”,承接“独一无二”,是描述现实,说中国当下还没有出现一个可以替代方舟子的人;而你混淆了概念,驳的是“不可替代”,“不可替代”讲的是可能性,论可能性这世界上就多了,俗话云“没了张屠夫,就吃混毛猪不成?”没了你世人当然也要过日子的。现实描述与可能性分析你怎么会辨不清呢。皆因太激动,“一点就炸”。
    “羊城晚报:对于鄢烈山在访谈中提出的,观念层面,可以信口开河‘放炮’,而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则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提法,您是怎么看的?方舟子:在观念层面上也不可以信口开河随便放炮。我看不惯鄢烈山等‘时评家’,就在于他们经常信口开河。”方舟子虽然学的是理工科,但既然常与人论战,就该明白什么叫“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就包括有讲错话、昏话的自由,有“信口开河”即不“自我审查”的权利。有权利不等于就要用它,恰如你没有砍人手指却有剁掉自己手指的权利,但你是不会随便使用这剁指权利的。“时评家”可以信口开河,但他不自重就成不了时评家,因为失去了公信力。
    “羊城晚报:您在打假时特别执著,以至有人说您‘偏执’,您私下的为人和您在打假或形诸文字时,有没有不同? 方舟子:只要与我有所交往的人,都公认我的为人很随和。……”为文与做人往往不一样,完全的“文如其人”是恭维话或理想状态,这是常识,何须多辩?别说鄢烈山与方舟子只有“两面之缘”,就是一面之缘也没有,我仍然可以评论你,我看的是你的文章与行事,才不管你私生活待人接物如何呢。
    说了这么多,一句话管总,对于方舟子打假,我仍然是敬佩的;对于他的文风所表现的性格,其直率的一面仍然觉得有孩子气的可爱,但希望他长大,变得更成熟稳健,以便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