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谢佑平用论文贿赂检察官?

15 09 2012年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谢佑平把他和陈运雄在1998年联合发表的一篇论文在2010年重新拿出来发表,内容完全相同(连错别字都相同),只是把陈运雄改成了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奋。类似的还有两篇,谢佑平向陈检察长共贡献了三篇旧文,这是不是变相贿赂?

1、谢佑平、陈运雄:《律师在法律秩序建构中的作用》,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1期。
2、谢佑平、陈奋:《论法律秩序与律师功用》,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1期。

   1、谢佑平、闫自明:《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基本方向的思考》,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4期。
2、谢佑平、闫自明:《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方向和具体目标》,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3、谢佑平、陈奋:《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方向》,载《中国司法》2009年第12期。

1、谢佑平:《检察监督与政治生态的关系及其发展方向》,载《东方法学》2008年第2期;
2、谢佑平、陈奋:《权力制约机理与我国检察监督的优越性》,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10期。

律师在法律秩序建构中的作用

谢佑平  陈运雄

《现代法学》 1998年01期

在人类社会中,法律以权利为本位,以义务为保证规范着人们的利益。但是,利益的实现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利 益的不平衡性,必然使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衍生出诸种冲突。从法理学角度考察,社会冲突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处于非正状态,即: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越了法律预先设定的界限,造成了对其 他权利的妨碍或侵害;或者说,义务的承担者没有遵循法定的义务约束,而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对相对人权利的侵害。建立符合自身利益需要的法律秩序,是统治阶级稳固统治地位和维持社会存续发展的理想方式和必由选择。法律秩序的建构,离不开法律的制定、法律的认知、法律的实施等活动。法律,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它通过对人们权利与义务内容及其关系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法律的作用,正如古罗马查士丁尼所说:“皇帝的威严光荣不但依靠兵器,而且须用法律来巩固,这样,无论在战时或平时,总是可以将国家治理 得很好;皇帝不但能在战场上取得胜利,而且能采取法律手段排除违法分子的非法行径,皇帝既是虔诚的法纪伸张着,又是征服敌人的胜利者。”……

论法律秩序与律师功用

谢佑平  陈奋

《河北法学》2010年第11期

在人类社会中,法律以权利为本位、以义务为保证规范着人们的利益。但是,利益的实现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利益的不平衡性,必然使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衍生出诸种冲突。从法理学角度考察,社会冲突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处于非正常状态,即: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越了法律预先设定的界限,造成了对其他权利的妨碍或侵害;或者说,义务的承担者没有遵循法定的义务约束,而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对相对人权利的侵害。建立符合自身利益需要的法律秩序,是统治阶级稳固统治地位和维持社会存续发展的理想方式和必然选择。法律秩序的建构,离不开法律的制定、法律的认知、法律的实施等活动。法律,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权利与义务内容及其关系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法律的作用,正如古罗马查士丁尼所说:“皇帝的威严光荣不但依靠兵器,而且须用法律来巩固,这样,无论在战时或平时,总是可以将国家治理得很好;皇帝不但能在战场上取得胜利,而且能采取法律手段排除违法分子的非法行径,皇帝既是虔诚的法纪伸张着,又是征服敌人的胜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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