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法治周末》主管法制日报社名誉侵权

28 04 2011年

【按:十几天前已向北京朝阳区法院提交诉状,接待法官说要请示上级。今天法院通知已正式立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196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汉族,自由撰稿人、科普作家

被告:法制日报社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甲一号 邮编:100102
法定代表人:贾京平   联系电话:84772288

案由:名誉权、肖像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删除“法制网”网站(域名legaldaily.com.cn)和“法治周末”网站(域名legalweekly.cn)上的《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文章,以停止侵害;
二、 判令被告在《法治周末》报纸第一版及“法制网”和“法治周末”网站首页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三、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
四、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二万元;
五、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标的120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自由撰稿人,并著有十余册科普图书、文集;十余年来原告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坚持科学理念、弘扬科学精神,但因揭发中国科学界和教育界的学术腐败现象,批判邪教、伪科学,揭穿新闻界的不真实报道等,原告得罪了一些利益集团和个人。2010年9月原告因揭假言论引来被揭发者肖传国的雇凶报复,引起中国各界的广泛关注。2011年初,原告被检察日报社正义网络传媒评为“2010年度中国正义人物”之一,被中国网评为“2010中国榜样年度人物”之一,获得“江苏卫视·百度2010年度网络沸点网络先锋奖”等……原告在社会公众里享有相当的良好声誉。

被告是每周四出版的《法治周末》的主办单位。被告采编人员蓄意炮制诽谤贬损原告的文章,并在文章刊发前便向第三方披露相关刊发信息。原告律师知悉可能诽谤、侮辱原告的文章将由被告刊发,特致函给被告社长贾京平、总编辑雷晓路予以警告。但被告仍于2011年3月30日在《法治周末》上用四大版刊发了恶意攻击、侮辱、诽谤原告的《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一文。

文中专门收罗曾被原告批评、与原告有矛盾的人的言论,抛出有人揭发“方舟子抄袭”的陈年旧闻,传播诽谤、进行炒作。

那些声称方舟子“抄袭”的人主张:因为方舟子(即本案原告)早年发表在通俗读物上的中文的科普小品文的部分内容与国外学者发表在学术期刊上的英文学术论文中部分内容意译相同或相近,所以,方舟子行为系抄袭。

而事实上,没有任何司法判例或著作权法权威专家的论说支持上述荒诞观点。原告一贯主张:科普文章和学术论文的标准不完全相同;科普创作的目的是普及科学知识、介绍科学界的学术成果;科普文章中即使对学术成果的出处不做明确说明,也不会被读者误会为是科普作者自己的成果。因此,科普文章中没有必要严格注明学术成果的出处。实践中,国内外科普文章的写作普遍采取上述做法。

涉案文章引用了许多被原告批评过的人、“揭发方舟子抄袭”的人的说辞,但也有相当多部分是被告的“记者调查”陈述;文章题目虽然是“方舟子涉嫌抄袭”,但文中用确定性的言词、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诽谤,例如:

(一)”我认为那是抄袭” 章节所在报纸版面的左侧显要处及网络刊发文章中章节题目下即写明:“《科学是什么》全文约一千六百字,其中约有九百字几乎原文引自罗伯特教授的《神创论是科学的理论吗》一文,构成了《科学是什么》的主要观点,但并未注明这些观点的出处”。

事实真相是:《科学是什么》是原告早于1995年在网络上发的帖子,其中在引用Root-Bernstein所归纳的有关科学学的学术观点前,已明确指出这是“现在的科学学普遍认为”,明确告诉读者这些观点不是原告的独创,也足以说明原告并未试图将他人的学术观点窃为己有。但在1999年收入原告着的《方舟在线》时则注明是根据Root-Bernstein的归纳;2007年出版的《批评中医》书中更注明了引用Root-Bernstein文章的出处。此外,原告在引述他人的学术观点时,并未复制或直译,而原告是以自己的语言做的复述和阐述,绝不是”几乎原文引自”,且根据科普文章面向普通大众的特点,对他人学术观点进行了阐释。故涉案文章相关内容,是无事实依据的诽谤。虽然涉案文章提及了原告的澄清解释,但文中这些在报纸版面的左侧显要处及网络刊发文章中章节题目下的陈述足以使公众理解为这些内容即是调查结论、总结,因此,被告应对相关诽谤承担责任。

(二)”我认为那是抄袭” 一章中还写道:“‘是的,我认为那是抄袭(Yes,I consider it plagiarism.)。’2010年10月17日,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生理学教授罗伯特?鲁特-伯恩斯坦(Robert Root-Bernstein)在给网友‘圆排骨’的信中,确认了方舟子《科学是什么》一文抄袭了他已经发表的文章”。文中还表示:“对此,原作者罗伯特教授在确认方舟子抄袭他的文章的情况下,对校方的处理意见表示不满,并向校方举报方舟子抄袭他的文章”。

被告意图用“被抄袭的”美国“罗伯特教授”的陈述证明原告“抄袭”,而实际上,这是赤裸裸的造谣诽谤。

文中将罗伯特·鲁特-伯恩斯坦称作“罗伯特教授”,而罗伯特是名不是姓,按英语规范不能与教授头衔联用。这表明记者不具备基本的英语常识,却写出了有关中文抄袭英文的调查报道,作出了中英文两部分文字“相同”结论性表述,其荒诞和过错,可见一斑。

鲁特-伯恩斯坦教授转给原告其答复刘实询问的信件,明确指出他从来没有认定原告抄袭其文章。他说道:“我没有资格来决定方博士是否抄袭了我的作品,因为我不能阅读中文。该抄袭问题必须留给那些能够流畅地阅读中英两种文字的人去决定”。(I am in no position to determine whether Dr. Fang plagiarized my work or not, since I cannot read Chinese.  The issue of plagiarism must be left to people who can read both languages fluently.)

(三)文中还称:密歇根州立大学(MSU)学术诚信负责人(Research Integrity Officer)吉姆斯·M.皮瓦尼克的“初审报告”说:“关于定义标准,如果某人将他人以前发表过的文章融入自己的文章之中,但却没有做出说明,则这种行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本项指控达到了这个标准”,“但是,由于1995年是方舟子在MSU读书的最后一年,如果他写这篇文章时已经离校,那么,校方对他的行为就没有责任了。吉姆斯?M.皮瓦尼克认为,没有明确的证据能证明方的文章是他在校期间写的,因此,决定对此抄袭举报不予调查”。

可见,被告文章引述所谓密歇根州立大学(MSU)“初审报告”,试图说明MSU已认为针对原告的“抄袭的指控成立”。而事实上,MSU从未认定针对原告的任何标准的“抄袭的指控成立”;该大学学术诚信负责人James M. Pivarnik在今年1月26日发给原告的备忘录明确指出:“我拒绝他们(指举报者)的挑战,因为没有可信的证据能够支撑他们的指控,而且你的网上文章并不是为了满足大学学业的要求。”(I rejected their challenges on the basis that there was no credible Evidence supporting the Allegation and that your online document was not done in fulfillment of a University requirement.)

(四)《“我认为那是抄袭”》章节中还写道:“《科学是什么》与《神创论是科学的理论吗》相同部分对比:”,之后是四段中文分别对应四段英文的内容。

被告将对比的两部分文字称为“相同”,且在列举两部分文字时,未将罗伯特·鲁特-伯恩斯坦的英文翻译为中文。这显然是误导不懂英语的读者,使其认为方舟子直译并抄袭了罗伯特·鲁特-伯恩斯坦的文字。

被告如此报道,不仅明显误导读者,而且实质上是对原告的诽谤。

……

涉案文章还有其它的多处诽谤和误导内容。

《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报道涉及有争议的内容时,要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认真核对事实,准确把握分寸”。而涉案文章不仅在“中文科普文章是否抄袭英文学术论文”这一重大争议问题上没有听取任一位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的意见,而且就争议问题不采访任一位支持原告的人士、却极其明显偏袒地重点地大幅引用被原告批评的多个人的观点;更为甚者,文中关键内容系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被告刊载并传播了虚假不实信息;且文中包含“杂种”、“乱咬人”、“与严晋这些地痞流氓□□结下的怪种”、“人渣”等攻击原告的侮辱词汇。因此,涉案文章基本内容失实,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原告名誉受到损害,故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了侵害原告名誉权。

不仅如此,被告还没有经过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肖像照片,且刻意使用原告皱眉头等形象较差的照片,明显系故意丑化原告形象。

公众人物的肖像权问题,杨立新教授早在2005年就指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有时候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过, 这种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限制并不是只因为他们是公众人物, 而还因为他们的肖像涉及到新闻性的活动, 是因为新闻性而使对他们的肖像使用不具有违法性”,“受到限制的, 仅仅是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众知情权的那些隐私利益和肖像利益, 有这些, 在涉及到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公众的知情权的时候, 才不受保护。对于公众人物的其他隐私利益和肖像利益, 则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显然,大篇幅使用的涉案照片,和“方舟子涉嫌抄袭”的新闻没有任何直接和必然的联系,故被告系出于丑化原告的目的恶意地违法使用原告肖像照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之规定,侵害原告肖像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涉案文章除刊载在被告主办的纸面媒体上,还在被告的“法治周末”(域名http://www.legalweekly.cn/)网站传播,且链接全文的题目出现在网站首页显要位置;截至原告起诉日,仅“法治周末”网站显示该文的浏览量即超过15000人。该文亦在众多网站、论坛转载,影响恶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请求予以审理。发生适用数种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合并审理的合并审理;不能合并审理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故原告可以在诉状中将案由并列、请求法院合并审理,以减少诉累并节约司法成本。

总之,涉案文章严重背离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新闻原则,以“新闻调查”之名,恶意偏袒、不实报道,主要内容失实,且多处内容肆意侮辱原告,又擅自且恶意使用原告肖像,被告之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肖像权之侵害;且被告无视在先的相关警告,其主观恶意、过错明显;亦通过网络传播侮辱诽谤信息,侵权、违法性质极其恶劣,影响极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等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及时秉公审理并判允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方是民(签字)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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