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南京大学教授潘知常剽窃事件答记者问
3 04 2006年 方舟子按:就潘知常剽窃事件,我曾在3月初接受过两家媒体的记者采访,
未见登出。以下是部分问答。
问:张远山的信是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寄给你的?你为什么决定发表?进行
了怎么样的核实?
答:是用电子邮件寄过来的。对张远山的来稿,我向来都发表。他的那篇文
章只是说潘知常选中的5本书和他“所见略同”,并没有具体地指控他潘知常剽
窃,不属于揭露文章,而且他在文中已说得很详细,我没有必要再做什么进一步
的核实。
问:在刊登了张远山的《略同》一文之后,潘知常向新语丝寄出了反驳文章,
您是处于什么原因没有刊登?包括之后您在新语丝上只刊登了反潘的文章,会不
会有不公正之嫌?
答:我们的网站就像所有的媒体,有自己的发稿标准,并不是什么来稿都登
的,对那些无理取闹、弄虚作假、造谣炒作、威胁恫吓的文章我们不会登。对于
被我们批评到的人,我们会给他辩解的机会,但是如果被批评者是匿名假装中立
为自己辩护,或者是威胁要对我们采取法律行动,那么我们就只好请他到别的地
方要“话语权”去了。张远山一开始并没有明确批评潘知常剽窃,本来就不是非
给潘知常一个辩解他没有剽窃的机会不可。在张远山的文章登出后第二天,我收
到的替潘知常辩护的文章是以潘知常的学生的语气写的,其中涉及到的一些证据
(例如潘知常演讲的时间)无法确认是不是真的,而辩护者又是匿名,不符合我
们发表的标准。此人此后几天又寄了几次。2月15日,我第一次收到以潘知常名
义寄来的文章,文前有一封信称:“我的回复文章已经发过去几次,你们为什么
不登?张的文章已经构成对于我的名誉的损害,你们作为刊登他的文章的网站。
事先没有对他的文章进行严格的审查,也已经构成了对于我的名誉的损害。你们
如果再包庇他,并且拒发我的答复文章,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由此可知前面
我收到的那些以潘知常的学生的名义写的文章,其实是潘知常捉刀的,我就觉得
此人品质有问题,不值得信赖。而且他对我们进行法律威胁,不符合我们的发稿
标准。此后他一天给我寄一封威胁恐吓信,语气一次比一次激烈,我更不可能给
他登,让他以为他的威胁恫吓真的有效了。至于以后刊登了一系列揭露、批评潘
知常的文章,一则是因为我只收到这类的文章,没有收到有替他辩护的,连潘知
常本人也未再来投过稿,二则我也不知道对他的这种行为,别人如何能有理有据
地为他辩护。我们不会为了假装公正而故意去刊登胡搅蛮缠的文章。
问:你觉得文科领域的打假跟理科的有什么不同?(没有实验数据之类的,
好像不好认定哦),你认为潘是剽窃吗?你怎么确定呢?
答:仅就潘与张的“所见略同”这一件事而言,的确不好认定就是剽窃,因
为证据还不充分。但是随后潘知常又被揭露出以前多次剽窃多人的著作,那些指
控的证据非常充分,属于剽窃是毫无疑问的。在文科领域要认定剽窃其实是非常
容易认定的,就是看文字的雷同是否到了不可能属于巧合的程度。潘知常的那些
文章,许多段落就是未加注明地照搬别人的文字,略加改动而已,根据常识就可
以判断属于剽窃,而不可能是独立创作的。
问:六名博士生的信是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发给你的?你能确定他们是南大
的博士吗?(有人怀疑只是潘的对手在造势)
答:是用电子邮件寄来的。我没有去核实他们是否就是南大的博士,一则核
实起来不太方便,二则我对来稿的处理方式是这样的:如果是属于揭发造假的、
涉及到新的事实的,那么我要求实名举报(可以化名发表),会去核实揭发人的
身份;如果是属于不涉及新的事实的评论文章,那么我不要求作者必须实名,甚
至匿名也可以。这封信未涉及新的事实,只是对已公布的事实做了评论,所以我
没有必要去确定作者的身份。从信的内容看,我相信就是南大的博士生写的。说
潘的对手在造势,这和潘把新语丝上面揭露他的文章都说成是我写的一样可笑。
信的作者只是要求南大校方对这个事件给个说法,甚至还请求媒体不要炒作,这
是很中立的立场。难道只有潘的对手才会希望南大校方做调查吗?
问:这些博士生为什么不署名?他们跟你讲过原因吗?
答:信的后面原来有署名,我登出时删了,因为我不想让他们因此惹上不必
要的麻烦。即使是向校方提出正当的要求、呼吁,也有可能被秋后算帐。
问:你觉得公开潘的“恐吓信”是不是侵犯了他的通讯自由?
答:绝对不是。通信自由指的是公民在通信活动中涉及的所有内容都是其个
人秘密,未经收件人(注意,是“收件人”而不是发件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
人都不能私自拆阅或者偷看,他人也不能强迫通信人公开通信内容。这都是针对
发信人和收信人之外的第三者所做的规定,没有哪一条法律是禁止收信人公布通
信内容的。收信人如果不经发信人允许而公布私信的内容,最多只能说收信人没
有对得起发信人的信任,不尊重发信人。但是对那些发信威胁、恫吓、谩骂的发
信人,并不值得收信人的“尊重”。
问:南大校方有没有与你进行过交涉?你有没有问过南大的意见?
答:没有。以前我们已经几次对南大的学术丑闻曝光,南大校方或者充耳不
闻,或者袒护造假者(如朱涵事件),我不觉得有去和他们打交道的必要。我只
愿意公开地建议南大校方为了南大的声誉,开除一贯剽窃的教授。
问:您现在怎么评价潘知常?以及这场争论?
答:从一个并不算很严重的“所见略同”而能引出一个有极为严重的剽窃行
为的教授的曝光,我对此感到有些意外。潘知常事件是到目前为止我遇到的性质
最为恶劣的剽窃案。潘知常剽窃不是个别的、一时的行为,而是长期的、反复的
行为。从已被揭露出来的情况看,可以说他的学术成果相当大一部分(如果不是
全部的话)是建立在剽窃别人的观点乃至文字的基础上的,他的学术地位是靠剽
窃而得的。我后来才知道这并不是潘知常首次被发现剽窃,其实几年前潘知常就
已经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剽窃行为,但是却并没有对他做任何处罚,反而让他成了
博导,难怪潘知常不吸取教训,反而变本加厉。更恶劣的是,他还利用在新闻学
院当教师之便,号称全国媒介有许多学生充当“打手”可保护其剽窃行为,而且
现在也的确在利用南京本地的报纸为他文过饰非、攻击批评者。我建议南京大学
开除这样的剽窃教授。如果这么恶劣的剽窃教授都能继续当教授,那么其他有剽
窃行为的教授就更无法追究了。
(XYS200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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