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评鄢烈山《我看方舟子被诉名誉侵权案》

4 08 2006年
   
那些表扬南方周末评论员鄢烈山不计私仇、在造谣小报《新闻晨报》
上发言称“在这个官司上,我可能要站在方舟子这一方”的人请注意他自

己写的澄清文章。我当时看到鄢烈山的那则评论也觉得很奇怪,因为根据

我对中国伪自由主义者的深刻了解,他们不在这个时候跳出来落井下石就

已经难能可贵了,居然还会说几句公道话?现在才知道原来那是两个不良

记者——《南方周末》李海鹏和《新闻晨报》郭翔鹤——合谋导演的,但

被实习记者搞砸的一出戏(“她没有存心歪曲我的意思,只是用词有出入,

会给人造成误解。”),很有趣。鄢烈山的真实观点是:

   
“方舟子擅长舞文弄墨,且有经营日久已成气候的《新语丝》网站,
肖传国显然不是他的对手,肖选择上法庭应该说是明智的。”
   
也就是说,虽然鄢烈山自称“我一惯不赞成这种事上法庭”、“笔墨
官司笔墨打”,但这个原则对方舟子一个人例外。以后如果有谁因为鄢烈

山的言论告上法庭,我也要说“我一惯不赞成这种事上法庭”,但是“鄢

烈山擅长舞文弄墨,且有经营日久已成气候的南方报系,某某显然不是他

的对手,选择上法庭应该说是明智的。”其实鄢烈山大不以为然的陈永贵

之子诉吴思侵犯名誉权案,也可以做类似的推理。中国的伪自由主义者的

原则向来是对人不对己的。

   
鄢烈山的重点则落在教训我“不要学鲁迅式的文学语言,更不要用红
卫兵式的大批判口吻。”一个得过鲁迅文学奖杂文奖的人教训人不要学鲁

迅式的语言,这也很有趣,至于“红卫兵式的大批判口吻”,我觉得鄢烈

山用得更为得心应手。既然自称“对这个案件并不了解”,仍然忍不住

要讲一堆批方舟子的“原则话”,无非是暗示方舟子是罪有应得。

   
因有“作者声明:未经许可,请勿转载。”(不想被新语丝立此存照?),

就不转了,感兴趣者自己到新浪网取阅。

   
永远不要太瞧得起中国这些道貌岸然、公报私仇的伪自由主义者。
原文:
鄢烈山《我看方舟子被诉名誉侵权案》
(XYS200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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