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再次起诉崔永元侵犯名誉权

14 09 2016年

(方舟子按:鉴于崔永元继续在网上诽谤我“诈骗”、“骗子”,决定再次起诉崔永元侵犯名誉权。今天北京海淀法院通知已立案受理。)

民事起诉状

原告:方是民
笔名:方舟子

被告:崔永元

案由:名誉权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删除“新浪微博”网站中微博用户“崔永元”发表的侮辱、诽谤原告的侵权微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被告在以下时刻发表的微博: 2016年7月17日16:05;2016年6月8日23:47;2016年6月19日01:15;2016年6月13日01:37;2016年6月6日23:26;2016年6月8日23:47;2016年3月14日21:19;2016年2月27日20:27;2016年2月21日14:49;2016年2月20日17:19;2016年2月5日18:07;2016年1月21日22:38; 2016年1月2日03:37),以停止侵害;
二、被告在《新华每日电讯》和《人民日报》报纸广告版及“新浪微博”网站首页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万元;
五、被告赔偿原告公证费    元;
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自由撰稿人,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揭露伪科学、教育界学术腐败现象、虚假新闻报道等,长达数余载。这些批判行为因有损个人或集团利益,原告常招致种种打击报复行为。

被告是前知名节目主持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新浪微博网站中微博用户“崔永元”的使用者,并获得V认证。

2014年原告因名誉权侵权纠纷起诉被告,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程序审理完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审理完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删除侵权微博信息,公开向原告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该判决于2015年12月25日生效,并为终审判决。

几日后,被告再次发表具有侮辱性、攻击性的微博信息,捏造虚假事实,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经整理,从2015年末至今被告发表此类微博信息数十条,导致不知情的微博网友轻信其编造的谎言,不断转发、评论,对原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舆论影响。现整理如下:2016年1月2日03:37“流氓听不懂道理”;2016年1月21日22:38“对过街老鼠,对世人皆知的方骗子来说呢,它怕人,人打它。货舱比头等舱封闭,隐秘,安全”;2016年2月5日18:07“方骗子的脸皮厚,五颗子弹还没打穿?警察蜀黎,看好你们!”; 2016年2月20日17:19“年快过完了,骗子们也都上班了,小心啊” ;2016年2月21日14:49 “是我带坏的,她的奥运冠军也是我带出来的,肘子和肘子粉的坏都是自学成才的”;2016年2月27日20:27“现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不容易,抢红包抢到一分钱倒是不难。警察蜀黎好辛苦,那个骗了三百万的方骗子,抓起来了没有?”;2016年3月14日21:19“打骗子,迎接315。”;2016年6月8日23:47“方是民方骗子,三百万骗起来容易,吐出来不容易。警察蜀黎还没出手,想来是监狱里的转基因饲料、瘦肉精还没准备充足。方骗子,还钱!请问各位,三百万在刑法里属于数额巨大么?”;2016年6月6日23:26“骗了三百万的方骗子,居然还没被抓起来?别着急,人民警察为人民,警察蜀黎会出手抓骗子的,等待警察出手前,咱们发扬点娱乐精神,做个游戏,请朋友们用一句话,或者一个段子,描绘流氓骗子方是民的无耻。”;2016年6月13日01:37“请站出来解释清楚,欠债就要还钱,做人不能像方骗子一样。希望你不要愧对网友筹钱的信赖,我和你素昧平生,你私信里诚恳请求转发请大伙免费喝咖啡图喜庆,我就转发了,有要求转发书店,我没转。直到现在我依旧希望你不应该是方骗子。”;2016年6月19日01:15“老肥问我,瘦肉精也是方是民方骗子心之所爱,肘子们为什么不全国试吃瘦肉精呢?骗子无利不起早的本性,老肥不懂,我已按程序对安委会名单提出异议,等待回复,群众的眼睛比老肥的亮,拿人手短,吃人嘴软这点事,早晚大白于天下,名单在这里,清者自清”;2016年7月17日16:05“薛宇先生科学网博客,罗伯茨爵士回信下面的主要评论,大家自细瞅瞅,有点意思。谢谢发给我的朋友,科学网的用户都是科研工作者,当然不包括骗人三百万,这几天还跑回国来继续骗的方是民方骗子。”

被告作为前知名节目主持人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应知其言论会使大众舆论产生一定的倾向性,更应遵守媒体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非但如此,被告屡次捏造虚假事实,恶意公然侮辱、诽谤原告,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尤其在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后,被告不仅没有删除侵权微博信息,而且无视法院的判决,继续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侵害原告的名誉。这种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是藐视法院判决、亵渎司法权威的表现。

综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及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方是民(签字)

201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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