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诉崔永元案崔永元上诉状

15 07 2015年

对比方舟子上诉状:http://xysblogs.org/fangzhouzi/archives/11201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男,1967年9月出生。

上诉人因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2014)海民初字第7504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14)海民初字第750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 二 、三、 五、六、八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方是民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崔永元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2、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且本诉、反诉针对同样内容的认定标准不一致,有失公平。

一、本诉部分。一审判决认定崔永元发布的涉诉微博部分构成侵权,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1、崔永元发布的每一条涉诉微博均具有充分的依据,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一审中,崔永元提交的大量证据不仅仅是简单地指出方是民在科普过程中的错误,更是崔永元合理相信方是民就是网络“骗子”“流氓”,并据此发布涉诉微博的依据。该证据足以达到使崔永元“确信真实”的程度,基于该证据,普通公众亦会作出与崔永元相同的评价。因此,崔永元在发布涉诉微博时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和认定涉诉微博所依据的证据,认定部分微博内容构成侵权,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2、在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还存在科学争议的情况下,崔永元从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角度出发,质疑、驳斥方是民关于“应创造条件让国人天天吃转基因食品”的不当言论,是基于公共利益,没有主观恶意,不构成侵权。

3、一审中,崔永元提交的大量证据证明,方是民在网络上没有良好的社会评价,涉诉微博不会造成方是民的社会评价进一步降低,一审判决崔永元删除部分微博、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反诉部分。一审判决方是民的一部分微博不构成侵权,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且本诉、反诉针对同样的内容认定标准不一致,有失公平。

1、相比之下,方是民的微博更加出格,如“造谣”、“传谣”、“崔大尾巴狼”、“撒谎欺骗中国公众”、“一帮骗子加流氓在搞慈善”、“流氓中的无赖”等,但一审判决却认为该内容没有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从而认定这部分微博内容不构成侵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2、本诉中,尽管崔永元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其发布的微博中称方是民是网络“骗子”“流氓”具有合理、充分的依据,最终仍被认定构成侵权;而反诉中,方是民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发布同类词语的微博(如“一帮骗子加流氓在搞慈善”、“流氓中的无赖”等),一审判决却以“该微博内容未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崔永元应当适当容忍”为由,认定不构成侵权,该认定标准与本诉明显不一致,有失公平。

3、从观点相左而恼羞成怒,到不断激化矛盾、恶意攻击,方是民具有显而易见的主观恶意,理应承担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方是民在该案件中的明显恶意,没有支持崔永元的全部反诉请求,有失公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崔永元
二O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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