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锤子手机做违法虚假广告
28 05 2014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锤子手机的厂商锤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登记注册,但其公司经营地为位于北京朝阳区摩托罗拉大厦。此前已有网友向北京工商局朝阳分局举报锤子手机的广告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我不清楚像锤子科技公司这样公司登记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应向哪个工商分局举报,故向北京市工商局举报,请转到属地工商所进行调查、处理。
锤子手机的广告明显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锤子手机官网刊登的网络平面广告称:“东半球最好用的手机”“世界顶尖的设计”“一切都是最好的”“一个无可比拟的杰出作品”,且不说这些说法都是违反事实的(对此已有众多文章揭露),它已违反了《广告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三款:“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锤子手机在宣传时肆意贬低同类产品,违反《广告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锤子手机的上述广告、宣传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向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广告科进行了咨询,但是,广告科工作人员表示,答复不了,该工作人员声称:“第七条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是这三个词应该没有您刚才说的这个用语吧。直接给国家工商总局问这问题,因为这个我们答复不了您,《广告法》是国家局颁发的。”(http://business.sohu.com/20140527/n400092742.shtml )
朝阳分局广告科工作人员的这个答复令人惊讶。他对《广告法》的理解竟然是只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用语,而不禁止使用其同义词,把“国家级”改成“世界级”,把“最高级”改成“顶尖”,把“最佳”改成“最好”,他就认为可以用了?这显然是对《广告法》的误解。《广告法》只是列举三个用语来说明禁止使用表示最高级别的广告用语,而不是只限于这三个词。广告科工作人员对《广告法》如此无知,难怪现在虚假广告泛滥。
在我在微博上非正式举报锤子手机做虚假广告后,锤子手机的官网刊登的网络平面广告悄悄改了用语,改成:“全球第二好用的智能手机”“世界级的工业设计”“一切都是顶配的”,但是仍然是换汤不换药的虚假广告。因为很显然,既然《广告法》禁用“国家级”等用语,那么比“国家级”更强的“全球”“世界级”当然更不能用。“顶配”也是表示最高级别的用语。而其网页链接中仍然继续使用“现在预订东半球最好用的手机”。
锤子科技的创始人罗永浩自称,锤子手机发布6天已预售6万部,可知其虚假广告产生了重大影响,已造成严重后果,工商管理部门应尽快采取行动,制止、处罚其违法行为。
举报人:方是民(方舟子)
2014年5月27日
教育部透露开放以来中国留学回国总数144.48万人.78年到2013年底各类出国留学人员总数305.86万,回国144.48万人.在外161.38万其中107.51万正在国外进行相关阶段学习或研究.负责人表示随着改革开放事业不断发展,国力不断提高,现代化建设对人才需求增长,中国出国留学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的数量还将快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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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子直播间
我拿绿卡15年了,没有加入美国国籍。毕业后不拿绿卡在美国工作、生活不方便。 //@司马南 方舟子拿美国绿卡早已是公开的事实, 传崔永元也拿绿卡,崔没有证实, 我难以相信。至于柴姑娘是不是#给美国人当柴妈”,网论尚不能证实。所有的评论都需要建立在事实本身基础之上,离开事实本身,评论没有意义…
嘿嘿。。所以去光顾方舟子的敌人比较安全,因为有什么不满意可以找他帮忙。。 @童童如车盖 :[哈哈] @我是假的真眼 :不用搜狐看舟子了。。哈哈哈 @巴黎城角凋零的阳光 :您也别费神帮维权,还记得有拿了退费的小人反咬一口么? @让理想照进现实v :偏听则暗。 @近墨墨墨墨者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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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子直播间
大家还记不记得,当初罗永浩做虚假广告办英语培训“零基础班”,违背承诺没有给学员退款,上当的学员追讨了很久都未被理睬,向我投诉,罗永浩才被迫给他们退款。现在那些交钱预订锤子手机的人,也在指望罗永浩的牛皮吹破后,还会信守承诺给他们退款呢。如果退不成,会不会也来找我维权?
心理学界的造假大师
http://bbs.tianya.cn/m/post-no01-99536-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