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崔永元公益基金涉嫌违法违规
5 03 2014年北京市民政局、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社会监督委员会:
2007年9月,崔永元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共同发起成立“崔永元公益基金”,并将基金的长期目标定为“乡村教师培训”和“口述历史—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保护”。北京清澈泉传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指定并授权的崔永元公益基金公益项目执行机构。该基金自成立以来,存在如下违法违规的嫌疑。
(一)未接受年度检查、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
崔永元公益基金有五年时间未做审计,即有五年时间没有依法做年度检查。在2013年3月才首次对自基金成立以来至2012年年底的财务收支情况做了审计,审计结果为累计接受捐赠收入2780万元,累计支出2032万元。
崔永元公益基金的两个项目,“口述历史”至今未在其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布过收入和支出明细;“乡村教师培训”总共办了九期,迄今只公布了北京第五期(2011年度)和北京第六期(2012年度)的项目报告、财务报告,账目分别为27万元、33万元。也就是说,截至2012年年底的支出,有1972万元支出至今未公布明细,占总支出的97%。违反下述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三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基金会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本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还应当公布列支的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第四条 中国红基会对所披露的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信息披露的内容分为以下十类:组织基本信息、内部管理制度、工作动态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财务信息、公益项目与专项基金信息、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件专项信息。 第七条 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要求中国红基会披露信息。中国红基会应申请人的要求,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披露相关信息。
(二)崔永元公益基金审计结果与其公布的财务报告不符
根据2013年3月对崔永元公益基金审计报告,2007年至2012年累计接受捐赠收入27804565.68元,其中捐赠资金27804565.68元,捐赠物资0.00元。但在其“乡村教师培训”北京第五期(2011年度)和北京第六期(2012年度)的项目报告中,均列入了许多捐赠物资,例如2012年的报告列了140套床上用品捐赠,计价13万元,并注明这次培训没有用上,原封保存供以后使用。这些物资捐赠为何在审计报告上未能体现?
(三)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超范围滥用社会救助资金资助“口述历史”项目
红十字基金会2011年报显示,曾经大额拨付572万元到北京清澈泉传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用于“口述历史”项目。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在2009年5月26日公布的“崔永元公益基金 捐赠光荣榜”,最大的一笔捐赠来自天水市红十字会,高达4382000元。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章程》第七条规定的救助、资助范围包括:(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开展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活动,促进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二)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三)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关注和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四)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资助和支持教育事业;(五)扶危济困,敬老助残,资助和支持老年福利事业;
“口述历史”不属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救助、资助范围,并非人道、慈善工作,属于超范围滥用社会救助资金。
(四)崔永元公益基金的执行机构为营利机构
北京清澈泉传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指定并授权的崔永元公益基金公益项目执行机构。红十字基金会2011年报显示,曾经大额拨付572万元到北京清澈泉传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用于“口述历史”项目。
崔永元公益基金的网站声称北京清澈泉传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非营利或盈利不分配的NGO组织”,但根据北京工商企业登记,北京清澈泉传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由郭晓明一人出资100万元成立,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承办展览展示;影视策划;会议服务;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是一家自然人独资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公司,并非NGO组织,不属于民政部规定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崔永元公益基金公布了虚假信息。
郭晓明原是京华时报记者,现在是崔永元拍摄团队负责人。除了北京清澈泉传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崔永元公益基金还有三家关联企业,包括北京清澈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清澈泉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清澈泉历史博物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是崔永元基金的孙庆石,崔永元的哥哥崔永星是前面两家的监事。
崔永元公益基金的项目由北京清澈泉传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其中“口述历史”有营利的嫌疑。《我的抗战》、《我的抗战2》影像资料来源为“口述历史”项目。《我的抗战》导演曾海若在接受新浪传媒采访中透露:“我们目前有专门的发行公司负责发行,联系各地方台给我们时段,也有广告公司在运作相关的广告事宜,也就是说,各个部门都有专门的机构各自在运营,我们也是希望将纪录片推向市场化,特别是将这种主旋律题材的纪录片推向市场化的道路。”(http://news.sina.com.cn/m/news/roll/2010-09-13/172721093610.shtml )《我的抗战》,号称耗资1.3亿元,电视台开价每集1500元,崔永元认为是“贱卖”(http://www.zibosky.com/wj/2583681.shtml )。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崔永元基金会资助了商业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违反了下述法规。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基金会选定公益项目执行方、受益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与项目有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五)崔永元基金会公布的接受捐赠信息自相矛盾
根据第五期(2011年)“乡村教师培训”工作报告(p.26),在开班仪式上,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宣布向崔永元公益基金捐赠100万元用于“乡村教师培训”。但是查崔永元公益基金公布的捐赠明细,只有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在2011年10月27日捐款420元(http://www.xiaocui.org/plus/list.php?tid=13 )。
(六)崔永元基金会公布的支出不合常理
“乡村教师培训”2012年报告的费用支出中,列着长沙到北京机票费每人1210元(共110人),这是全价机票钱(另外还有燃油费100元,机场建设费50元)。“乡村教师培训”2011年的报告未列机票单价费用,只列了返程机票总费用109900元,但有一项“返程机票退票手续费(全价960元*5%*6人)”,可知其中94人(去掉退票的6人)回哈尔滨买的是北京-哈尔滨全价票(每人960元)。从总额推断,剩下的10人回长沙,和2012年一样也是买的全价票(每人1210元)。众所周知,在国内买机票通常都能打折,上百人的团体价折扣更低,除非是春运期间,或除非急用,很少有人会去买全价票。为什么崔永元基金会的报告列的是全价机票?两种可能:一、的确买了全价票。这完全没有必要,乃是浪费捐款。二、按常规买了折扣票,但是以全价票虚报。
综上所述,崔永元基金会未根据法律要求接受年度检查,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并公布虚假信息,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或撤销登记的处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应终止并追回对“口述历史”项目的资助。应责令崔永元公益基金及其关联公司公开财务明细。应重新对崔永元公益基金进行审计。应查清崔永元公益基金的关联公司、相关人员是否从该基金不正当获利,如果存在不正当获利,应追缴非法所得,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方是民(方舟子)
20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