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广东卫视财经郎眼主持人王牧笛民事起诉状

12 08 2013年

起诉广东卫视财经郎眼主持人王牧笛民事起诉状

原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196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汉族,自由撰稿人、科普作家,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29号旭捷大厦418室,邮政编码:100022。代理人联系电话:52887318
被告:王牧笛,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电视台节目主持人,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31号广东电视中心,邮编:510066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1916室
法定代表人:彭少彬    联系电话:4000960960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王牧笛、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删除“新浪微博”网站(域名www.weibo.com)中微博客用户“王牧笛”(域名http://weibo.com/wmd2010)发表的侮辱、诽谤原告的侵权微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被告王牧笛在如下时刻发表的微博:2013年7月14日 23:57,2013年7月16日 18:00,2013年7月17日 08:56,2013年7月17日 22:25,2013年7月18日 00:22,2013年7月18日 09:28,2013年7月18日14:00,2013年7月18日 15:49,2013年7月18日 17:51,2013年7月18日21:48,2013年7月18日23:55,2013年7月19日10:37,2013年7月19日11:22,2013年7月19日12:20,2013年7月19日19:11,2013年7月19日21:14,2013年7月19日21:46,2013年7月19日23:05,2013年7月20日21:02,2013年7月20日21:50,2013年7月21日00:04,2013年7月21日00:25,2013年7月21日14:07,2013年7月21日20:10,2013年7月22日07:30,2013年7月22日08:52,2013年7月22日09:58,2013年7月12日15:10,2013年7月23日23:58,2013年7月25日22:50,2013年7月25日23:16,2013年7月26日09:26,2013年7月26日16:29,2013年7月26日16:32,2013年7月26日16:40,2013年7月26日16:32,2013年7月26日16:56,2013年7月26日18:29,2013年7月26日19:24,2013年7月26日21:15,2013年7月26日22:31,2013年7月27日14:21,2013年7月27日23:23,2013年7月27日23:52,2013年7月28日11:55,2013年7月28日23:55,2013年7月30日00:00),以停止侵害。

二、判令被告王牧笛、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新华每日电讯》报纸广告版及“新浪微博”网站首页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三、判令被告王牧笛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十万元;
四、判令被告王牧笛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三万元;
五、判令被告王牧笛赔偿原告公证费五千六十五元;
六、判令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牧笛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标的435065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自由撰稿人,并著有二十余册科普图书、文集;十余年来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坚守科学理念、弘扬科学精神;因揭发中国科学界和教育界的学术腐败现象,批判邪教、伪科学,揭穿新闻界的虚假报道等,原告得罪了一些利益集团和个人。2010年9月原告因揭假言论引来被揭发者肖传国的雇凶报复,引起中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1年初,原告被检察日报社正义网络传媒评为“2010年度中国正义人物”之一,被中国网评为“2010中国榜样年度人物”之一,获得“江苏卫视·百度2010年度网络沸点网络先锋奖”, 2012年获《自然》杂志和英国科普组织“理解科学”(Sense about Science)共同发起颁发的首届约翰·马多克斯奖,2013年获全球反欺诈大会克里夫·罗伯森哨兵奖……原告在社会公众里享有相当的良好声誉。

被告王牧笛是“新浪微博” 网站(域名http://weibo.com/)中“新浪个人认证”微博客用户“王牧笛”(域名http://weibo.com/wmd2010)的使用人,新浪认证其为“《财经郎眼》制片人主持人”。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创科公司”)是“新浪微博” 网站的主办单位,对该网站负有管理义务。

原告全面驳斥了郎咸平、石述思和王牧笛在广东卫视“财经郎眼”节目捏造、散布的种种关于转基因食品的谣言后(见《全面驳斥郎咸平、石述思散布的转基因谣言与谎言》http://fangzhouzi.blog.hexun.com/86938265_d.html ),被告王牧笛不敢对原告文章的具体内容有任何实质回应,而是不停地捏造、散布关于原告的谣言,把多年来恶意诽谤本原告的“方学家”的“研究成果”又炒了一遍,并对本原告、原告的妻女进行辱骂、威胁、恐吓。

经初步整理,发现被告王牧笛自2013年7月14日起先后发表了数十篇微博信息恶毒攻击原告,其中包括 “造的谣还少吗”,“大放厥词造谣”,“方大师的三大命门:抄袭、绿卡和基金”,“一条都不敢回应,噤若寒蝉”,“您在中国推销的是美国的转基因食品和转基因技术,是帮美国做事耶”,“丑态百出的纸老虎”,“讨美国主子的好”,“在美国炸中国使馆激起世界人民的愤怒抗议时,方大师竟然抹黑中国大使馆是间谍机构,公开为美国主子辩护”,“不都用你的美国绿卡当靠山吗”,“里面却爬满了虱,当然,还有屎”,“方怂大师”,“在中国大使馆被美国轰炸和中美撞机事件中您都坚决站在美国一边,诋毁污蔑中国”,“您隐瞒多年的基金账户”,“方大师到底是狼还是哈士奇”,“方舟子花钱雇的”,“英语口语差得连正常交流都成问题,在业内毫无所长,研究水平不如本科生,只能靠抄袭剽窃为生”,“骗了那么多打假基金和安保基金的钱”,“大约80%的文字抄自维基百科的这个辞条”,“方舟子偷窥女厕所那条重大新闻”,“几乎完全抄袭一篇英文文章”,“抄袭剽窃大师”,“方舟子导师承认方舟子论文「有图像拼凑的可能」”,“方舟子发表的《学生剽窃,导师有责》抄袭“高等教育内幕”(Inside Higher Ed)网创始人与编辑Doug Lederman的两篇文章。批评别人抄袭的文章也抄袭,不要脸到无极限”,“方大怂几乎就没清白地写过一篇文章,从博士论文,到科普文章,再到所谓19部著作,全都涉嫌剽窃抄袭造假。中国打假第一人,是吹的;中国造假第一人,是真的”,“造谣无数,浑身是假,说谎成性” “他靠打名人的假出名,而他自己连身份都在说谎”“他组建网络黑社会肆意攻击诋毁他人,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方舟子必将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代价”等大量明显侮辱、诽谤原告的内容。

王牧笛发表的涉案微博,要么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肆无忌惮的恶意诽谤,要么是恶毒下流的公然侮辱,使原告名誉受到严重损害,明显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在原告发表《广东卫视财经郎眼主持人王牧笛的系列谣言和谎言》文章再次驳斥被告王牧笛后,被告王牧笛非但不收敛其不法言论,反而继续肆无忌惮地恶毒侮辱、诽谤,故足见其恶意。

涉案微博信息长期刊载在王牧笛微博上,由于互联网平台是一个自由、开放且传播方式极为便捷、传播速度极为迅速、传播范围极为广泛的媒介,因此王牧笛的微博言论影响很广。更为严重的是,王牧笛以其电视节目制片人、主持人的身份发表侵权言论,更加误导公众,影响舆论,侵权影响极为恶劣。

总之,王牧笛之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之侵害;其主观恶意、过错明显;通过网络传播侮辱诽谤信息,侵权、违法性质极其恶劣,影响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故,王牧笛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发现“新浪微博”网站上公开传播侵权微博信息后,委托律师于2013年7月30日向微梦创科公司发送《律师催告函》要求删除涉案侵权信息,但直至起诉之日,微梦创科公司仍未有任何回馈,侵权微博信息持续存在。

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二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及时秉公审理并判允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方是民(签字)

二O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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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回复 to “起诉广东卫视财经郎眼主持人王牧笛民事起诉状”

14 08 2013年
张智 (08:19:53) :

王牧笛公然造谣转基因及恶乱诽谤他人有可能毁掉中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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