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氏反射弧手术又想要“合法”地害人

28 03 2013年

肖传国宣布他恢复了执业资格,其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神源医院也发公告声称,即日起在该医院做肖氏反射弧手术的患者如果一年半内无效即全额退款,意味着该医院要公开地开始做肖氏反射弧手术(以前被揭露过偷偷地做该手术)。其雇佣的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也发律师声明,声称深圳神源医院的公告“合法有效”。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的授权声明声称,卫生部从未发布任何叫停“肖氏反射弧”手术行政决定或行政命令文件,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在2012年5月接受财新网记者的采访中承认卫生部从未叫停“肖氏反射弧”手术。

这是有意歪曲卫生部新闻发言人的意思。财新网的报道(http://china.caixin.com/2012-05-08/100388020.html )的标题就是《卫生部:从未批准肖氏反射弧手术临床应用》,里面写得清清楚楚:

【在5月8日的卫生部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邓海华回答财新记者提问称,卫生部并没有批复过肖传国的两个医疗技术可以在临床进行推广使用。
在早前于4月12日召开的卫生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宋树立曾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于“肖氏反射弧手术或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吻合术”(下称“肖氏反射弧手术”)的有关问题,卫生部的态度是明确的,“目前,这个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的循证医学证据尚不足,对这个技术是否适用于临床应用,还要进行充分的论证”。也就是说,这项医疗新技术目前仍处于临床研究阶段,还不允许开展临床应用。
2011年12月,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了深圳神源医院的执业登记注册,该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是肖传国。宋树立表示,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已约见肖传国,告知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肖氏反射弧手术”。】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肖氏反射弧手术’”,这难道不是叫停肖氏反射弧手术?卫生部没有叫停的,是肖氏反射弧手术的研究,这和临床应用完全是两回事。这也说明,肖传国及其代理人一贯混淆研究和临床应用,把患者当小白鼠。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的授权声明还声称,肖氏反射弧手术早在1999年和2004年已经通过卫生部组织临床医疗技术成果鉴定,依据《行政许可法》,该成果的推广应用不需要卫生部的行政许可,不违反任何现行法律法规。

这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无知。《行政许可法》根本就没有这方面的内容。肖氏反射弧手术属于“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的第三类医疗技术,根据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属于第三类的医疗技术首次应用于临床前,必须经过卫生部组织的安全性、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论证及伦理审查。”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或者第三类医疗技术前,应当向相应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第三十二条规定:“卫生部负责审定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第五十七条规定:“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没有提出技术审核申请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不予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的,一律停止临床应用第三类医疗技术。”

即使肖氏反射弧手术以前以通过科技成果鉴定为由而“已经临床应用”,那么也必须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的6个月内(2009年11月1日之前)提出审核申请,肖氏手术既然从来没有提出过审核申请,就必须停止。

去年10月深圳市卫人委医管处处长周复曾向记者表示,“既然卫生部已经明确不能临床推广,那么深圳任何一家医院都不能开展肖氏手术,卫人委将进行监管。任何人发现有医院开展肖氏手术,都可以向卫人委举报。”(http://news.sina.com.cn/o/2012-10-24/081425426592.shtml )现在肖传国深圳神源医院发公告要开展肖氏手术,任何人都可向深圳卫人委举报。

至于肖传国的医院宣布做肖氏反射弧手术的患者如果一年半内无效即全额退款,那不过是江湖医生惯用的骗人的广告手段。状告肖传国却不被法院受理的300多个肖氏手术受害者,哪个拿到了退款?肖传国反而污蔑这些受害者是医闹。何况这又不是买东西,而是做有害身体的实验性手术,即使无效而能得到退款,对身体的伤害却无可挽回。据我们的调查,做过肖氏手术的患者不仅无一例成功(包括肖传国在媒体上大肆宣传的几个成功病例,经调查也都是失败的),而且39%的人不同程度的致残。

201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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